时间:2022-03-14 0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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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认为,目前官方和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的人民币自由兑换是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提条件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文章认为,本币的自由兑换决不是国际金融中心建成的前提条件,从国际经验看,国内金融中心从来就不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经阶段,即使在目前,本币在所有国际金融中心的业务中也并非举足轻重。离岸市场已成为所有国际金融中心的主流形式,在人民币自由兑换前,建立隔离型离岸市场,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突破口。
关键词:离岸市场;金融中心;突破口
一、研究背景
人民币自由兑换是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提条件,上海必须先建成国内金融中心,再发展成国际金融中心,这种观念既是政府的官方认识,也是专家学者的普遍共识。上海提出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阶段性战略目标是:5年打基础,10年建框架,20年基本建成。
按照央行的说法,人民币资本项目完全自由兑换和利率市场化没有时间表,它要以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而定。可见,它不会因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而提前,20年基本建成的说法是估计届时人民币已自由兑换和利率完全市场化了。
在这样的认识下,上海市政府经过总结经验和再三论证,打算以发展人民币产品中心为突破口,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其实,本币自由兑换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前提条件的观念并不正确,英镑1961年经常项目可兑换,1979年资本项下可兑换,早在1961年之前,伦敦已经是国际金融中心了;而瑞士1980年先资本项下可兑换,后1992年才经常项目可兑换,苏黎世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时间肯定早于1980年。部分国家在本币自由兑换前,已经是国际货币了,非可兑换并未窒息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但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恐怕要比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更晚,人民币产品中心对国内金融中心形成的促进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难以使国内外资本实现大规模的国际流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仍难以破茧而出。
人民币产品中心及由国内到国际中心的做法也许并不错,但却不是唯一的正确路径。下面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在人民币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前尽快建成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其他可行的战略手段。
二、国际经验:迈向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路径
(一)新加坡的启示
新加坡自1965年独立建国起就以迈向“亚洲的苏黎世市场”为目标,利用其作为国际商贸港的有利条件加速发展金融市场,创造了独特的“政府主动塑造,境内外分离”的新加坡金融发展模式。
1.新加坡推进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措施
新加坡政府仔细研究了美洲银行经济学家J.D.oenen的建议,确立了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模式,新加坡的离岸金融市场是最早的人为创设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纽约、东京、曼谷都作了借鉴。
1968~1978年期间新加坡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措施是:
①1968年10月1日,批准了美国美洲银行经营“亚洲货币单位”,创建了亚洲美元市场;
②1969年取消了对非居民利息所得40%的预扣税;
③1971年1月,成立了金融管理局;
④1972年,废除了对亚洲货币单位提缴20%存款准备金的制度;废除了亚元债券、流通存款证、亚元离岸贷款合同有关的印花税;
⑤1973年,对非居民投资于亚洲货币债券市场的利息税予以豁免;
⑥1973年,将经营境外货币的所得税由40%降到10%;
⑦1973年6月4日,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开业;
⑧1976年,亚洲货币经营者的所得税税率由40%调降到10%,股息汇回部分也作同样税率调整;
⑨1977年,成立了亚洲第一个期权交易市场;
⑩1978年,撤消了外汇管制。
应该说,新加坡从1968年批准美国美洲银行经营“亚洲货币单位”,创建亚洲美元市场开始,现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已是全球最成功的几个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2.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功效
新加坡政府把发展金融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关键部门,尤其是抓住国际有利时机,重点培植了亚洲美元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曾在10年中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
1978年,新加坡的外汇负债和资产分别为234.8亿美元和238.2亿美元,1990年为3548.9亿美元和3467.3亿美元。其中,1969~1979年资产负债总规模平均年增77.5%。
新加坡在发行美元存款证和债券业务上占有优势,自1971年开始发行第一笔亚洲货币债券以来,到1987年共发行166笔,总金额达8272亿美元;自1977年开始发行第一笔“浮动利率的美元可流通存款单”,短短五年就发行超过90笔,总额超过60亿美元。
1978~1993年,金融业收入由占国民经济总值的5.2%上升到33%,成为增长最快(年均13.1%)、贡献最大的行业。
目前,新加坡在金融期货和外汇交易等方面也在世界上居领先地位。
在取得以上辉煌成就的同时,的确维护了稳定的汇率、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和较高的经济增长率。
3.新元在国际金融中心中的地位
在过去30年里,新政府出于避免本国经济受冲击和保持汇率稳定等考虑一直不主张新元国际化,全球8大外汇市场所在国货币只有新元不是国际性货币,然其外汇日平均交易额翻了几十倍。
新加坡外汇市场涉及本土货币的交易不到20%,即使到今天,新加坡国内金融业的规模仍不足离岸金融业的1/3,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还是信托业、衍生品交易等,离岸金融市场是先导和基础。新加坡的离岸金融市场是使它成为亚太区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它立足的不是本国的经济和本币,而是离岸市场和外币。
新元在资本项下可兑换前,并未见阻碍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在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后,也并未成为国际货币,它在国际金融中心的业务中无足轻重。
4.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启示
外汇管制和资本项目非完全兑换虽对离岸国际金融中心发展不便,但它不是离岸金融中心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在资本账户可兑换前,完全可
以通过建立离岸市场,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在管理上,将境内市场和离岸市场严格分开,既避免了银行在国内市场的过度竞争,也避免了国际化对国内金融体系、金融政策和国内利率市场的冲击,可以实现维护稳定的汇率、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和较高的经济增长率。
(二)其他主要国际离岸市场的经验
除了新加坡离岸市场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典型示范意义,其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离岸市场的成功也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1.其他主要离岸市场的例证
(1)伦敦。1970年欧洲货币市场的美元负债总额为587亿美元,1988年则达30360亿美元,18年间翻了51.7倍。据最近有关统计,美国每年货币发行量的约2/3流向境外。
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在二战以后已经衰落了,后来由于1970年代欧洲美元市场的出现又咸鱼翻身,欧洲美元市场是离岸市场。英国并未加入欧元区,但它欧洲及全球的金融中心地位并未消弱,离开英镑,也许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同样可以正常运转。伦敦是在岸、离岸一体化的国际金融中心,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它将可能是国际金融中心的未来的潮流模式。
(2)纽约、东京。离岸金融业务的空前繁荣和对国际金融中心的积极作用终于促使美国于1981年2月开设了离岸金融市场“国际银行业务便利”(IBF);日本也于1986年12月建立了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JOM到1988年末,市场余额达到4142亿美元,仅次于伦敦,1994年底,达到7262亿美元。
世界大部分离岸市场本币不能作为交易货币,但在纽约和东京的离岸市场,和本国货币有关的外汇交易占80%以上,但它们是离岸美元和日元,是离岸国际货币,与传统意义的本币有区别。
纽约、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设立和成功运转,标志着离岸国际金融中心已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主流形式之一,成为着名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离岸金融市场的地理分布全面占领了世界各大时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了全球性质;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也进一步发展为一体型、簿记型、分离型、渗透型。
纽约、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设立,为在在岸国际金融中心基础上嫁接离岸市场提供了经验,分离型、渗透型的国际金融中心模式值得上海借鉴。
(3)香港、曼谷等。香港和新加坡在地理位置和通讯便利方面不相上下,香港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早于新加坡,又素有“自由港”美誉,然而由于港府不愿免除1.5%的利息预扣税,使亚洲美元市场旁落新加坡。香港的外汇市场被认为是最“全球化”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上,只有不到20%的外汇交易与本地货币有关。
2.离岸市场的成功经验
在岸市场可以通过嫁接离岸市场,吸引离岸本币回流等,大大强化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岸、离岸金融中心一体化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未来模式;隔离型国际金融中心是避免离岸金融对在岸金融政策冲击的成功方式,纽约也在采用;渗漏型可以成为一体化前的过渡方式;在货币自由兑换前,发展中国家离岸市场可以建立和获得成功。
3.国际金融中心的服务对象
国际金融中心是国际金融交易及信息服务的全球金融节点,其服务对象应当是全球的机构及地球人,它对东道国的国际金融服务只是一从属部分。国内金融中心主要是服务居民,内外分离型的离岸市场的服务对象是非居民,但它依然是国际公认的国际金融中心。
因此,国内客户的参与是有促进的,但不是必不可少的,只要金融中心能吸引足够的国际客户业务,国际金融中心就能成功。
三:离岸市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突破口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同时是离岸国际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中心对提高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增强竞争力必不可少,对于在岸、离岸共存的国际金融中心,未来的方向是一体化,离岸市场并不是一个过渡形式。上海的目标是成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迟早需要离岸金融市场,尤其在人民币自由兑换前,建立离岸市场是迅速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唯一战略选择。
1.上海发展离岸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离岸金融中心形成发展的经验清楚地说明,离岸金融市场是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极其有效的手段。对上海而言,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 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知名度和上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增强上海在全球及地区资金聚集和运作的能力,为我国参与全球国际金融竞争提供平台,在全球金融资源配置格局中掌握主动权;
(2)促进开放,带来商业机会;
(3)改善我国资本项目收支状况;
(4)促进本土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
(5)获得市场带来的丰厚外汇收入;
(6)上海离岸金融市场建立后,可以尝试境外人民币业务。
近年人民币流向海外的速度加快,人民币在香港已普遍被接受,几乎已成为可兑换货币,东南亚国家有多个国家接受人民币,一些外国金融机构已经开办了人民币存款业务。伴随着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人民币在境外的数量将越来越多,美国和日本的经验表明,通过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形成境外人民币交易中心是管理境外人民币的理想方式。
(7)上海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对境外的B股投资者融资提供了便利,B股市场上暂时不参加运作的资金就可以选择上海离岸市场,作为存放和生息的场所。
当然,设立离岸金融市场也会带来一些消极作用,除了监管难度加大,其他消极因素在隔离型的情况下,却并无妨碍。
2.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两种途径及形式
(1)自然形成。自然形成的过程一般较长,伦敦、香港可以看成是自然形成的国际金融中心。自然形成的离岸金融中心多为没有外汇和资本管制的金融“自由港”。世界主要国家货币从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到资本项目可兑换,美国间隔为27年,英国为18年,法国为28年,德国为14年,日本为16年,而中国1996年经常项目可兑换,现在仍难估计何时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
上海打算按照国内金融中心、人民币自由兑换、再国际金融中心的路径走,这样的路径是传统而正确的,但过程将还需要漫长的约17年时间。
(2)政府推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建立逐步从自然形成向政策推动发展。不仅纽约、东京由政府推动开立了离岸市场,发展中国家也利用金融管制日趋自由化的有利形势下国际资本流动的逐利性,以优惠政策积极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为提高自身地位和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就以亚洲来说,新加坡、韩国汉城启动较早,马来西亚的纳闽国际离岸金融中心于1990年成立,泰国曼谷也于1992年设立了“曼谷国际银行便利”(BIBF)。
在货币自由兑换前,没有政府推动,市场难以自发形成离岸国际金融中心。东南亚国家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情况说明,上海设立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是完全可行的,东京成功的经验表明,上海象东京一样依托本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国内金融中心的基础条件成功的可能性很大,极有可能设立后得到飞速发展。
(3)隔离型国际金融中心。本币不能作为离岸市场交易货币,世界大部分离岸市场属于这一类,其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的离岸市场,由于其本币不是完全自由兑换货币,而有关条例法规明确规定交易币种须是外汇,本币自然不能参与交易;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发达国家,虽然本币属于外汇,但立法规定不能参与交易,伦敦市场即是一例。根据英国的有关规定,在伦敦市场上不能直接经营欧洲英镑业务。1979年伦敦的银行事实上也开始经营欧洲英镑业务,但这种交易仍然只能通过英国的海峡群岛离岸金融中心达成。
世界上不少离岸国际金融中心其本地经济和货币对离岸市场根本就无关紧要。对隔离型国际金融市场而言,它是一套针对非居民的金融制度安排,可以和东道国货币绝缘,对在岸金融市场没多少影响。
在现阶段,我国仍需外汇管制,资本项目尚没有完全放开,甚至没有放开的时间表,它决定上海在现阶段适宜设立内外隔离型国际金融市场。
在1989年, 招商银行在深圳就试办过离岸金融业务,实行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分离的管理模式。正在深圳离岸银行业务迅速发展之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受到沉重打击,有银行离岸在岸账户隔离不严,使在岸外汇资金流入离岸账户,银行蒙受重大损失。鉴此,人民银行下令终止了离岸银行业务,这些经验教训值得上海在建立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时注意。
四、离岸市场的经验和结论
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事实和主要离岸国际金融中心的经验表明,在本币自由兑换前,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形成,国内金融中心也并不是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经阶段。不可否认国内金融中心的基础对我国国际离岸金融中心非常有利,但却不是非此不可。既然隔离型离岸国际金融中心被证实可以避免对国内金融体系、金融政策和金融市场的冲击,可以实现维护稳定的汇率、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和较高的经济增长率,那么,以人民币产品中心作为国内金融中心的突破口,以建立隔离型离岸国际金融市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突破口,上海国内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同时推进,相互促进,如此,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就可能早日形成。
一、当代国际金融危机的特征
(一)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加快,传播范围广
在二战前,金融危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偶然性的,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影响,其发生频率也是有限的。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是仅有的一次波及范围较广的金融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金融危机频频爆发,美元危机使固定汇率制受到威胁,布雷顿森林体系最终瓦解,债务危机开始兴起。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更有加快的趋势。从传播范围看,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迅速传播到全世界。它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明显不一样,亚洲金融危机是在泰国爆发的,然后传播到东南亚、俄罗斯、东欧中亚及拉美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除日本所受的冲击较大,以及欧美股市受到波动,它们几乎没有遭受什么损失。相反,美国在这次危机中获取大量的利益。墨西哥金融危机也是从墨西哥迅速蔓延到阿根廷、秘鲁、巴西、智利等国家,而这次爆发于美国的经济危机,不仅影响了全球的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动摇了美国的世界霸主地位。
(二)金融危机的非周期性和突发性
传统的金融危机表现为周期性的金融危机,是由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引起的,并伴随着经济周期波动而出现高峰和低谷。然而,当代金融危机似乎脱离了经济周期的轨道,随经济证券化、国际化、虚拟化的发展,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经济运行也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当经济运动的泡沫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导致危机,首先在金融领域爆发,使当代金融危机的超前性、突发性加强,成为经济危机爆发的前兆。
(三)金融危机的蔓延性加强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贸易自由化、生产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为特征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这也使得金融危机蔓延和传染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一旦重要国家内部爆发危机,就将迅速的扩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演变成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四)外汇对于金融危机的冲击日益严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称,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由上述可知,拥有一国一定数量的外汇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控制了该国的经济。当外汇的剧烈变动时肯定会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定,轻则经济衰退,重则出现金融危机。同样的,国际游资也可以引发金融危机。国际游资是以套利、套汇从而获得高收益为目的的投机资金。近年来,大量短期国际资本的无序流动,是造成国际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国际游资的投机活动实质上充当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导火索。
二、国际金融危机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各个国家之间的金融协调与合作力度
当今社会,各国之间的合作力度加大,金融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但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常因信息分散与金融衍生工具增加而使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不协调,从而是国际货币运行处于高风险状态。为了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国经济的稳定,只有通过各国加强合作与协调,才能有利于信息集中和有效监管国际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建立国际金融危机的防范机制
鉴于以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提出国际金融风险的七项预警指标:短期债务与外汇储备比例失调、巨额经常账户逆差、消费比例过大、预算赤字较大、资本流入的组成中短期资本比例高、汇率定值过高、货币供应量迅速增加。相对应于这七项预警指标,必须尽快建立起配套的金融危机预警组织和监督机构,并健全法规形成预警制度体系,形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预警网络。同时,更需要建立相应的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把危机扼杀在萌芽之中。
(三)提高金融衍生物市场的监管水平
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市场得以快速的发展。名目繁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在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如果大规模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发生信用危机,将极易引发外汇市场或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引起国际金融风险与危机的连锁反应。因此,加强对国际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提高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水平,是避免发生金融危机所必须的条件。
(四)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控制和引导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引进外国资本必须进行适度的监控并有效利用,优化引进外资的结构和投向,尤其是控制短期资本的流入和投向,防止短期资本大规模撤离,遏制资本流动中的投机性和破坏性,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虽然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逐渐加快,范围逐渐扩大,但是只要我们正确认识危机发生的原因,了解危机发生的特征,就可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使我国在危机中依然稳步前进。
一、削弱美国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 这场危机带来的最重要的变化,或许就是改变了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数十年来,美国消费者一直是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此次危机爆发后,世界已经无法继续指望债台高筑的美国消费者来带领世界走出危机,各国纷纷开始寻找新的经济发展动力,将目光转向其他国家或者国内。当然,虽然
遭受了打击,美国仍然是全球第一经济大国,世界经济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摆脱对美国的依赖,也没有国家能够在一夜之间取代美国的地位。不过,至少我们可以期待,未来的世界经济将不再是单发动机,而会是双发动机或者多发动机。
二、经济增长模式遭拷问
这场危机改变了不少国家的命运,一些国家几乎是一夜之间,从“天堂”坠入“地狱”。不论是爱尔兰,还是波罗的海三国,抑或是冰岛,都在这场危机中遭受到了最沉重的打击。过度的金融泡沫或房地产泡沫,曾让这些国家的经济快速增长,无限风光,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表面之下,却累积着可怕的风险。也就是说,他们的经济增长模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纠正。然而,或许只有一场危机,只有泡沫破灭后带来的极端痛苦,才能真正促使这些国家反思存在的问题。对这些国家来说,如果能够从这种最沉重的打击中进行最彻底的反思,吸取最深刻的教训,当是不幸中之万幸。对其他国家来说,这些国家的遭遇和教训,其隐藏重大弊端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样值得引以为戒。
三、不再迷信西方经济理念
这场危机改变了人们的诸多观念。美国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令很多人眼花缭乱,无比羡慕。就连引发这场危机的“次级贷款”也曾被视为金融创新之举。然而,一场危机让人们意识到,所谓的金融创新,很大一部分无异于制造金融泡沫,只不过是华尔街用来圈钱的种种伎俩。可以说,这场危机打破了对西方和美国经济理念和政策的迷信,也打破了西方在经济、金融等领域的优越感。对很多国家和民众来说,美国和西方今后将不再只是学习的目标,还将是批判的对象。这种观念上的变化意味着,非西方国家将以更加独立的思想和更加平等的地位,与美国和西方进行各种交流。
四、新兴经济体话语权增强
毋庸置疑,中国、印度等亚洲经济体正在快速成长,并不断扩大其在全球经济版图中的分量,为世界经济提供新的推动力。或许可以说,这场危机在暴露美国经济实力的缺陷和局限性的同时,凸显了中国、印度等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美国总统奥巴马14日在纽约重申其金融改革计划原则,并呼吁国会尽快批准该计划。
在金融危机发生一周年之际,奥巴马来到位于纽约华尔街的联邦大厅,再次阐述金融监管改革的三项原则,即保护消费者、堵住金融系统和监管系统的漏洞、强化国际合作。奥巴马表示,目前没有理由可以让人因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而自满,他还警告华尔街停止不负责任的冒险行为。奥巴马呼吁国会在今年内批准其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他还强调政府干预资本市场的必要性,但同时强调自己仍然是自由市场力量的坚定信仰者。
五、分散投资理论在危机期间失灵
首先,各国资本市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联系得如此紧密。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中的最大特点,而经济全球化又必然导致贸易、投资和金融的全球化。当美国市场开始下跌时,投资者把资金从其它资本市场撤回美国,从而引发多米诺骨牌似的下跌。当投资者急需现金的时候,他们不计成本地抛售所有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商品和基金等,就连传统的避险天堂——黄金在此次危机中也未能幸免。
其次,次贷产品上的分散投资是一种假象。从房价的角度来看,次贷产品的分散投资是风险转移,而不是分散投资理论成立的基石风险分享,也就是说当一个投资品种(比如股票)下跌的时候,另外的投资品种却在上升(比如债券)。因此,当美国房价出现全国性普降后,次贷产品的分散投资并没有减少风险,而是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转移。
由于这场国际金融危机源于全球经济的核心国家(美国)和核心部门(金融业),是市场经济自发运行的结果,其负面影响将是非常深远而广泛的。全球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风险。受需求下降和流动性短缺的影响,2009年全球通货紧缩的风险加大。尤其是发达国家陷入通货紧缩的可能性更大。经济衰退阶段的流动性短缺是市场缺乏信心的结果。短期内金融机构的惜贷倾向有可能会引发通货紧缩。但是,我们认为中期内通货膨胀风险会加大。为遏制金融危机,各国注入了大量流动性。其中包括连续大幅降息,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已经降到接近零,欧洲中央银行也把利率降到了历史最低点;中央银行通过金融市场直接注入大量资金以缓解流动性短缺;政府发行债务以救助金融机构。这些为将来的通货膨胀埋下了隐患。一旦金融市场趋于稳定,流动性泛滥将会再次出现。
鉴于金融业在这次危机中所受到的沉重打击,从金融管理体制到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从金融工具到风险定价、从融资模式到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都将面临调整。这种调整意味着金融业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成为拉动经济进入新一轮繁荣周期的基础产业。
为了弥补巨大的贸易赤字和预算赤字,美国必须创造出巨额的“新的美元”,通过美元其国际货币的特殊地位来弥补美国的巨额债务,而每年创造出来的巨额美元流向其他各国之后,又通过金融渠道最终流入到了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这使得美国的房市和金融股市近十年出现了不正常的疯狂增长。而这样的泡沫式增长必然会出现破灭的时候。在大家的预期和信心出现动摇的时候,整个增长链就如同崩塌的大厦一样一下子全部瘫痪。而这时侯也就出现了这次的金融危机了。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贸易逐步加大,在国际经济领域里,国际金融市场的作用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国际资本的转移、国际劳务的输送、国际商品的买卖、黄金及外汇的买卖和国际资金货币体系运转等各方面都依赖于国际金融市场来完成。国际金融市场上新的融资手段、投资机会和投资方式层出不穷,金融活动也凌驾于传统的实质经济之上,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因此,国际金融市场在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方向上起着主导地位,对于我国来说,做好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际金融市场的内涵及作用
国际金融市场是指从事各种国际金融业务往来的场所。它是在国际化生产的条件下建立的,并且随着国际之间长短期资金借贷和国际贸易逐渐成长起来的,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是国际经济化的重要一部分,对促进国际经济的良好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资金的国际化
由于跨国大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商品销售随着企业生产地域的变化而发生转移,这样就导致企业需要在世界各国范围内进行资金调配。国际金融市场可以提供这样的功能,它能够有效的提高跨国公司生产、流通中的游离资金的利用程度,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良好发展提供先决条件。
(二)促使国际融资的畅通化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独特优势,使得其具有国际融资的能力,并且全球各国都可以充分利用和调配这部分闲置的资金,为自己国家的经济建设所用,久而久之,国际金融市场自然而然就形成了一个资金汇集的场所。
二、国际金融市场的类别
(一)按交易种类划分
根据国际金融市场中交易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期权市场、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三种。期权市场主要是从事期权的交易;期货市场的交易类型是股指期货、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贵金属期货;现货市场就是做现货交易的场所。
(二)按借贷期限划分
通常资金信贷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资金市场和长期资金市场,其中短期和长期的界限为一年。资金信贷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交易为短期资金市场;当信贷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或者证券发行的交易为长期资金市场。
(三)按交易对象划分
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中,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传统国际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市场所在国的居民与非居民,市场所在国直接对其进行监管;而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市场所在国的非居民之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对其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三、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形势的基本特点
(一)总体形势相对平稳
近两年,从欧元区重债国债务问题日趋缓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高风险资本价格逐步回调等信号可以看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的整体环境和情绪有一定的改善,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但是,这些并不能完全证明形势完好发展,由于世界经济所处的位置非常复杂并且很多国际政策都存在着多边形,导致了向好发展的趋势相对比较薄弱,一个不利的政策信号就有可能引起巨大的波动。
(二)国际资本的流向逆转
目前,世界经济增长格局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南降北升的局面,主要表现在新兴经济体股市疲软与发达经济体,所以国际金融市场也随之产生变化,其中主要是由于新兴经济体发展放缓和经济发达国家自主增长力渐强而造成的。因此,随之而来的就是流通资金将青睐于发达经济体,从新兴经济体向发达经济体流动。>
(三)信贷环境结构性分化
由于在世界经济体资金货币政策分化和世界经济体高速复苏格局的大形势驱动下,全世界资金利率发生了严重的结构性分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新兴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资金结构性分化。一些新兴经济体主要采用资金货币量化宽松政策,实施多次降息,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压低信贷利率;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也表示长期的货币量化宽松政策,就算是退出量宽政策,在短时期内的不会提升提高基准利率,以维持国际金融市场中长期利率的稳定。但是,新兴经济体由于受到本币贬值和通货膨胀,没有办法实现宽松的货币政策,只有无奈的被迫加急。第二,发达经济体长期与短期利率的分化。虽然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表示维持长期的货币量化宽松政策,就算退出量宽政策,在短时期内的不会提升提高基准利率,但是美联储货币量化宽松政策退出信号逐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中长期信贷利率开始上升回调,法、德等欧元区核心国家国债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美国10年期国债利率已经回调至近几年的高点。
四、国际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分析
国际金融市场风险主要由国际金融投资者主观预期、投资交易成本、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和一个国家本身的金融市场状况等因素引起,这些因素的变化内在地使国际金融市场失去均衡,导致国际金融资本流动变化无常,如果资本流出流入国家没有防范能力,就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国际金融市场的活动一般由外汇交易商和金融投资者充当主体。无论是套利保值还是投机,都是以汇率和利率的预期为基础。“外汇交易商制订买卖外汇的决策奠基于他们的汇率预期,而汇率预期又取决于他们对汇率趋势相关的政治、经济的掌握。”各交易商和投资者对未来汇率或利率的预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对汇率和利率预期的差异直接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的大幅波动。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预期均衡是指合理预期和预测。即是对所有现在可得的、与变量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关的信息所做出的预期和预测。只要市场参与者都能根据自己现在所能得到的、与变量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关的信息来进行预测,那么,最终结果必然是与从市场角度得到的信息相一致,达到预期均衡。所以,只要投资者或投机商发现市场的实际情况与他们的合理预期有差异,他们就会改变其定价策略,利用市场差价获利。各投资者主观预期的差异可以内生地扩大或缩小资本流动的波动性。
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影响因素
世界经济体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目前经济比较平稳,但是它的影响因素颇多,政治、军事等多方面因素都会严重制约世界经济的增长点,可能会出现不稳定和不平衡的发展趋势。在这样世界经济发展复杂环境的影响下,国际金融市场同样会随之调整与波动,因此,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主要还是看影响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发展的几个方面。
(一)美国经济发展状况
在全球经济中,美国经济占主导地位,美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将极大程度的制约着国际金融发展。目前在整体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条件下,美国经济对国际金融的影响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第一,美元货币资金的吸引力正在逐步减弱;第二,美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会呈现下降趋势;第三,国际货币资金向美国的流动性会有所削弱。
(二)资金的流动方向
美元虽然处于国际金融货币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美国经济和美股的变化将影响资金的流动方向,目前已经有国际资金开始从美国流向亚洲和欧洲的种种迹象。但是,由于国际金融经济受到全球的宏观经济调控保障,因此可以有效的控制国际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银行是国际金融的载体和途径,只有在较好的国际银行条件下才可以实现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目前国际银行业相对来说比较发展平缓,但在将来会在法制、机制、产品和结构有较大的变化和调整。第一,银行经营管理模式随时受到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第二,发达经济体的银行业率先发展将带动全球银行业;第三,网络虚拟化银行业的大力发展。为此,未来的银行业将有很大的创新,但在创新的同时也必将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潜在的冲击和风险。
六、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金融市场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世界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同样复杂多变,我国应该针对其影响因素,谨慎做好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工作。
一、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改革的措施
(一)更新教材内容。国际金融作为金融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需尽可能多的向学生传授金融行业所需的知识与技术。教材应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变化,保持其时代性,将金融行业实际需要的理论与实务较好的融合,配合金融市场上不断发生的金融事件作为真实案例,做到理论与案例匹配,深入浅出,达到通俗易懂又有一定深度。由于教材的修订需要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为了能让学生第一时间了解当下的金融市场现状,并及时更新知识储备,高校教师可以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随时编写。
(二)改革教学模式。高等院校的办学目标即为社会培养所需的专业人才,国际金融作为金融专业的核心专业基础课程,要求除了必须的理论内容外,还要有较强实践性。因此,教师应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改进、创新教学方法,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理论和实践相融合,让学生达到学与做的同步,实现毕业即能上岗,达到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高等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能够胜任所学专业职业岗位的毕业生,在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准确分析金融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将面临的职业岗位需要的国际金融知识,分析职业岗位所需的基本理论和专业能力,即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根据实际的岗位需求来确定课程的教学模式。
(三)丰富教学方法。
1.实验室模拟教学。由于国际金融是一门对实践性要求很高的课程,因此,实践教学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借助金融教学软件模拟真实的金融交易环境,通过模拟交易系统使学生能将掌握的金融操作和市场运作等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在模拟系统中进行模拟交易等,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熟悉交易流程,在模拟实践中训练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和工作能力。
2.社会实践教学。除了模拟实践教学,到社会单位中参加社会实践也是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任课教师可积极的联系一些与金融专业相关的单位,如证券公司、银行、期货交易所等,带领学生到以上单位进行认识实践,了解实际工作的具体业务流程、操作过程、基本技能和操作方法等,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实际需求及工作单位的实际业务操作模式等。3.网络教学。在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融入网络教学手段,第一时间将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上发生的最新信息通过图片、视频、评论等方式灌输给学生,使学生及时、全面的了解金融市场上的最近信息,既更新了教学内容,又使学生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热点问题的产生有了全面的认识。较好的提高学生认识问题能力、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国际金融课程对实践性的高要求同时需要配备一支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这就要求各高校不断的提升教师自身的教学水平,尽可能建立一支理论和实践经验都很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鉴于教师的实践经验欠缺,可分批次的将自有教师送到金融类的关系单位进行实践,汲取实际的工作经验,以便于在教学中更好的指导学生。另外,还可聘请银行、期货、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或从业人员参与到教学中,可通过讲座、实践环节指导等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实际业务操作经验。
二、结语
鉴于国际金融课程在金融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重要性,无论从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和教材的时效性等方面都应不断的以实际社会需求进行改革创新,从而使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实现最优化。
摘要:研究国际金融危机传递机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际金融危机传递与传递源、被传递对象、传递媒介、传递途径、传递过程、各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结构等相互关联。国际金融危机的传递力度一般与传递源的距离、各国的经济实力、金融体系的健全程度等成反比。拯救国际金融危机的方法对迅速中止危机的传递起着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危机;传递机制
研究国际金融传递机制,对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建立有效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际金融传递可分为正常传递与非正常传递两种类型。正常传递指在维持各国汇率稳定和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影响,非正常传递指引起各国汇率剧烈波动和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国际资本流动,它不仅由一国的金融危机影响到另一国,而且造成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连锁反应,即危机“传染”。本文所讨论的国际金融机制,主要指后一种类型。
一、传递源与被传递对象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国际环境下,由于种种原因首先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地区)称为“传递源”。受传递源影响,同样的危机很快出现在其临近或周围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称为“被传递对象”。一般情况下,国际金融危机的“传递源”多发生在区域经济链条较为薄弱的环节上。那些被传递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与传递源国家在经济类型、金融体制、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具体来说,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经济一体化区域内高度相关的投资贸易关系。以这次东南亚货币危机为例,东盟五国较为全面地进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阶段是在1976年2月五国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区内实行特惠关税区时算起。当时东盟各国为了迅速发展经济纷纷实行50出口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由于当时美、日、欧占东盟进出口总额的60%,使得东盟各国经济极易受到西方经济波动的影响。为此,东盟决定采取扩大区内贸易的政策,政策的实施使得东盟五国的内部贸易、投资比重迅速上升,各国经济命运由此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同时对东盟的这些经济总量相对较小的国家来说,对外部波动极为敏感,加上各国在产业和进出口结构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及竞争性,那么一旦某国货币受到投机者冲击而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和下跌时,自然也会迅速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外汇市场,从而造成货币危机的传递。
(二)国家之间存在某种货币一体化安排。1992年欧洲外汇市场波动的背景正是国际投机势力看准了欧盟货币体系中,成员国虽然安排了相互间汇率浮动上下不超过2.25%的界限,这种货币一体化安排客观上要求各国一致的货币政策和利率水平。但由于当时东西德统一不久,德国政府对赤字融资的需要要执意维持马克较高的利率,最终以英镑为首的其它低利率货币遭受投机者抛空而跌破限界,退出欧洲汇率机制,整个西欧经济也陷入衰退。在这种一体化的货币安排下,任何一种薄弱的货币受到攻击都可能引起整个区域的市场动荡。
二、传递媒介、传递途径与传递过程
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资本市场自由化的国际环境中,货币政策传递机制越来越依赖于市场价格即汇率和利率等竞争性变量。区域金融危机发生,汇率和利率成为国际金融传递的主要媒介。特别是汇率变动直接对国际和一国经济发生作用。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作为传递源的国家都因过去的刻板的盯住汇率政策不能应付国家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变化,并都改变了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从而引起货币大幅贬值而发生金融危机。既然国际金融的传递媒介是利率和汇率,那么样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就自然成为主要的传递途径。
国际金融危机传递的过程可概括如下(以东南亚金融危机为例):由于泰国周边国家的货币大多与美元挂钩,当泰铢贬值后,泰国的出口竞争力便得到加强。与泰国出口结构相似的周边国家为了维持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也会竞相使本国货币贬值。正是基于这种预期,国际投机者必然要对这些国家的货币做空头,而投机性的抛售就会对这些国家的货币产生巨大的贬值压力。另外,心理因素也会加速金融危机的传递。由于经济类型的接近,东南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与泰国类似的经济问题,如汇率制度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不良债权、经常项目逆差等,投资者也害怕当地会发生金融危机,于是干脆把资本从新兴市场撤走,从而导致其它国家的金融危机实际发生。
三、现代国际投资组合理论———金融危机传递机制的一种理论解释
投资组合理论是现资组合行为的基础理论。而近年来的研究表明,随着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当前分散投资决策的主要因素已经由证券的种类构成转向证券的地区构成上来了。马克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认为,每一种资产组合的风险可以用其收益的方差来度量,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大小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组合中各资产的风险大小、各类资产所占比重以及不同资产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在分散投资时,在既定收益下必须尽量减少资产之间的相关度,从而降低总体风险。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长期的经济往来和一体化发展,其证券之间的相关系数已经变得很大,仅限于发达国家的投资组合已经无法很好地削减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投资组合必然会把部分投资换成回报。而这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往往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投资板块加以管理,一旦其中某一国的货币风险上升,国际投资组合即对自身做出修正,这种修正行为就是把属于该地区板块的证券和货币抛出,从而引起该板块对应的整个地区的货币动荡。
四、传递力度与传递中止
国际金融危机的传递力度一般与传递源的距离成反比,距离越近被传染的程度越大。同时,传递力度与各国的经济实力、金融体系的健全程度、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管理程度以及汇率制度的灵活性、有效性成反比,被金融危机传染的国家,这些指标往往不佳,相反,则传染的程度相对要轻一些。
国际金融危机的传递中止,与区域内有无中流砥柱,即经济强国的实力及其解救他国金融危机的态度,并与国际社会援助的方法和及时性有着很大关系。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如果区内强国对泰国的问题能给予重视并及时资助,危机不至于会扩散到后来那么大。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现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很多困扰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融资问题成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分析国际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提出解决融资瓶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融资问题依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如何制定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战略、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规模,以及各种融资方式的利用时机、条件、成本和风险,是长期困扰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
一、国际金融危机下的融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在这次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风暴中遭受寒冬,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提前启动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目的就是重点支持“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与中小企业相关的项目、扩大创业就业项目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我们既要重视中小企业短期的融资困难,同时也要运用综合手段,构建其长期的有效机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纺织行业在金融危机中的融资现状。纺织业贷款难难在行业平均利润率低,不足3%,除了极少数上市公司和地方扶持的骨干企业,90%以上纺织企业贷款很难,它们在资金紧张时,主要靠大企业拆借。纺织业贷款利息只有几个点,而房地产业即便在低迷期也有十几个点,银行当然倾向后者。
2.软件及互联网行业在金融危机中的融资现状。软件行业有许多拳头型的产品,就是因为没有好的融资和发展环境,最后胎死腹中。软件行业本质上是“靠人脑来赚钱,而人脑并不可靠”,一旦出现问题银行就会赔本。因此,软件企业贷款难的瓶颈是缺少资产抵押。互联网行业中,好的企业不需要贷款,因为有风险投资;差的又贷不到款,银行认为只会烧钱,不会赚钱。互联网企业在获得风险投资前,只能靠个人或股东们苦命支撑,撑到风投或者私募进驻的那一天。
3.贷款、担保及创投行业在金融危机中的现状。由于向银行贷款困难,一些企业只能通过地下钱庄或典当行借高利贷。央视在陕西做的调查显示,为了救急,中小企业借高利贷是常有的事。高利贷月息5%,借10万元一年还息60万元。不仅利息高,而且不少有黑道背景,风险太高。越是在行业的低谷期,贷款风险越大。银行本身也是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会严格控制这个行业的授信。在金融危机下进入低谷的冶金、轻纺、汽车、外贸等行业,都可能出现全行业亏损,谁也不干贸然放贷。
担保行业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一环。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许多小企业破产,担保公司损失惨重。根据南通市银监部门调查,2008年1月至9月,南通市17家曾与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现象,累计代偿金额6 500万元,同比增加2.2倍。现在创投基金、社会资本并不缺乏,只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定投资额的70%可抵税。江苏有几十万家中小企业,但是通过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只有1 000多家,而创业投资公司就超过200家,可供创投公司选择的企业太少了。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中小企业信用状况不佳。我国中小企业总体信誉度较低,主要表现在:(1)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数据缺乏真实性、客观性,虚帐假帐普遍存在,并且成为行业的“潜规则”。(2)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存在不合理性,例如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3)企业员工素质普遍较低、有待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4)中小企业产权不清,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混乱。由于以上四方面的问题,直接导致银行对多数中小企业失去信任,对其贷款条件越来越苛刻,加上后期手续的烦琐性,银行的信用贷款也就越来越难。
2.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对商业银行而言,中小企业每笔贷款要求的数额不大,但是贷款的审批操作程序都与大型企业贷款步骤大致相同,若贷款的中小企业客户数目增多,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贷款单位的操作成本上升,而银行出于利润最大化自然会选择对中小企业“惜贷”。由于中小企业贷款运作成本高,因此金融机构对此类贷款利率定价较高是正常的。但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规定了基准利率及很小范围的浮动限制,致使正式与非正式金融市场的利差变大,银行房贷积极性减弱,间接上增加了融资成本。
3.缺乏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在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依然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含有中小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另外,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从成立开始,都无法从国企的体制中抽离出来,再加上本身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发展能力不足,直接导致了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削弱。金融体制的改革是无法在一段时间迅速“脱胎换骨”的,那些从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答案,形成现在的局面:金融体制如果不改革,那么问题就会持续的抑制中小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
4.信用和担保方面的原因。信用担保体制不完善。信用担保体制的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的问题,但从调查情况来看,这种设计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理想,主要的原因有:(1)担保公司实力不强,银行不会信赖担保公司而加大自身的贷款风险。(2)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过高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3)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风险及责任没有一个行为标准,致使担保公司风险很小,银行贷款风险相对较大,一直了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
5.传统眼光导致歧视性贷款政策。贷款歧视的眼光至今都存在,在我国,私营中小型企业往往遭到忽视,由于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关注性和担保性,直接导致国有银行的贷款“优先权”。这也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支付的实际贷款利率比国有企业高。由于政府必须承担国有企业的最终无限债务责任,也就意味着国有企业享有信贷软约束的条件,对银行意味着不需承担过大的责任和风险,贷款风险也就相对较低。而私营企业属于体制外企业,无法享受这种特殊担保救助承诺,一旦出现债务问题,银行就施行问责制度,放贷人会被追究责任。所以,尽管四大国有银行客观上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和主要渠道,但相对于国有企业同样的选择和渠道挤压,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步履维艰”。
6.股票及债券市场的门槛高。对于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融资也是行不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 万元,上市公司股东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等等,这些硬性条件直接取消了中小企业的资格,扼杀了中小企业试图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想法。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其净资产不得少于6 0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少于3 000 万元,并且需要有实力雄厚的企业作担保,不允许企业私募发行,这一系列条件也限制了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空间。
7.二板市场不利于传统型中小企业融资。二板市场主要是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其中大部分服务对象是民营高科技公司。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及浙江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是技术低,不适合在二板市场融资。另外,融资成本高也成为了抑制瓶颈之一。从交易成本上看,二板市场上市门槛虽然比主板市场低,但是上市的评估费用较之较高,加上公司规模小, 盈利水平偏低等因素,导致上市融资成本高。
8.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我国不止是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就连中国公民的信用问题也才刚刚起步。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方面来自企业群体信用的短缺,另一方面国家缺少信用体系的硬性监督及法律法规。虽然少数城市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有了相应的信用监督和评估体系,如北京、深圳等地已将企业贷款及担保情况实行联网查询。但这些系统较国外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区域性、专项信息渠道单一、覆盖面窄等因素抑制了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因此,信用体系的成熟还需要一段漫长的过程。
9.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贯偏重发展国有大企业,而导致忽视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举步艰难。由于出台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也缺乏系统全面的实行,政策的落实不到位,政府注意力仍然在国有大企业上,导致中小企业的发展“雪上加霜”。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企业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也做了一定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办法,无法真正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些具体的问题。
三、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及借鉴
1.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样化。国外中小企业的资金的来源包括自筹资金、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政府扶持资金等,自筹资金主要有业主自己拥有的资金,向亲戚及朋友借用的资金,个人投资的资金;风险投资企业注入的资金,企业间信用贷款,中小企业互助机构贷款,以及一些社会性基金的贷款等等。
根据各个国家中小企业资金结构的分析,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种是以业主自身持有资金为主,注重直接融资渠道的自由主义类型,如美国和英国等。另一种是看重家族融资、间接融资作用的集体主义类型,如意大利、法国等。第三种类型则是介入以上两者之间,如德国、日本和韩国等。总体来说,国外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主要以自筹资金为主。其中自筹资金超过60%的中小企业以美国数目最多,如法国、意大利等的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比率则比美国低,但是也达到了50%以上。在自筹资金中,比重最大的是业主自身持有的资金;亲戚朋友借用的资金次之,其次才轮到直接融资及间接融资。
2.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专业化。从总体来看,西方国家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专业化主要有以下三种趋势:一是经营长期资产融资的金融机构和从事短期借贷的商业银行的日益分化。二是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的逐步分离。三是针对大型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大型金融机构和针对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小型金融机构的分化。小型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独立化直接导致了中小融资机构的建立。这些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金融机构都是完全为私人所拥有、管理,并且其资金也是私人自身所持有的资金。其只要在中小企业局登记并且拿到相关的执照便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国外政府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便是政府的资金支持。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扶持的资金大概占企业总资产的10%,由于各国的国情和传统不一样,所以有的国家稍微多点,有的国家稍微少点。但是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资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
第一,税收优惠。资金援助方式中,税收优惠是最直接,也是最有利于企业资本积累和发展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大企业的税收值大约是企业资金增加值的50%—60%,中小企业相对好一些,但是也占到了增加值的30%左右,对于资金量少的中小企业来说也是比较大的负担。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各国也改革了对其的税收政策,主要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通过以上政策,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税收值大约可以减免一半以上,使其赋税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这笔免税资金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主要是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等。主要补贴类型有:就业补贴、研究和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一般来说,政府的财政补贴不是起到真正意义上解决资金问题,关键在于引导。法国在西方各国中财政补贴的制度是最全最好的。法国的税收优惠主要做法有:(1)对新建企业第一年可以减免80%的所得税,这个做法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新建企业初期运营的资金短缺问题;(2)如果在老工业区或者国家重点开发区兴建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免征3年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三年后享受50%的税收优惠。法国财政补贴的主要做法有:(1)中小企业每增加一个就业机会便可以获得2-4万法郎的政府财政补贴。(2)三年内增加6名职工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3)三年内增加3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补贴每人1-2万法郎。(4)中小企业每雇佣一个学徒可以得到政府补贴1.2万法郎(5)对于创新性中小企业可补贴其产品研发经费的25%(6)针对雇佣青年和未婚单身女性的中小企业也给与一定得财政补贴(7)对于与能源相关的中小企业,每节约一吨石油可获得400法郎的奖励。
第三,贷款援助。贷款援助是对于出口型中小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政府优惠措施。对于中小企业的技改和初创也是意义深远。美国和日本的贷款援助主要是资金援助占主导的,其中美国主要是政府提供贷款担保为主导。而日本主要是以政府建立的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为主导。美国的中小企业局存在的意义主要就是提供政府担保诱使美国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1)美国中小企业局以75万美元为标准,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政府提供总额的75%的担保(2)75以上的贷款提供总额80%的担保,并且年限上升到20年。(3)少数名族和妇女创办的中小企业,政府对其实行的策略是提供总额80%的担保。(4)对于有些要求快速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总额50%的担保(5)对于出口及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小企业给与一定得担保政策。
日本政府专门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他们面向中小企业可以提供的利率较市场其他金融机构的短息贷款利率低2—3%,并且时间变为长期贷款。此外,日本政府也设立了类似美国中小企业局的部门,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四,风险资本。西方欧美国家的风险基金大多由私人创立,政府不加以干涉,并且提供政策支持;日本则是由国家建立风险基金机构。在各个国家中,美国私人从事风险投资的数目是最多的,而且大部分都是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基金。2005年共有7万多小企业获得总共1 10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风投行业大力促进了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四、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个任重而道远的工程,既要重视其短期的困难,又要运用综合手段宏观的构建其长期的有效机制。
1.培育良好的信用意识,努力树立诚实守信的形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 不守信用的企业必将遭到市场的淘汰。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 并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 不断发展壮大, 就必须自始自终坚持贯彻诚实守信的原则, 定期向社会各有关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 保证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 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
2.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管理模式, 吸收专业性的管理和技术人才。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配备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员,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加强资金使用、周转和财务核算方面的管理。
3.适应中小企业需要,不断拓宽间接融资渠道。银行信贷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而政府调整商业银行战略,应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拓宽间接融资渠道放在首位,使商业银行尽快真正打破国家、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扭曲的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完善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建立一套专门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管理体制;针对中小企业量多面广、分散化、多样化等特点,适当延伸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和完善信贷激励和约束机制。调整商业银行战略的同时,国家也要出台相应的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基准利率和利息率等。
我国金融体系主体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信贷份额占全部份额的75%以上,由于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有限,难以承担支持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仍是关键环节。在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要不断发展和壮大现有中小金融机构和不断发挥民间资本优势。政府可通过对现有运行良好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公司制改造,加快农村信用社的重组、规范、转制,对部分暂时出现支付困难的城市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出台允许并鼓励民营资本和国外金融资本参股中小金融机构等措施,发展和壮大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实力,通过立法来鼓励民间资本的发展。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问题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征的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创业板的推出,加快培育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发行股票融资、进行集合债券融资等。第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服务于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创业板市场。2009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意味着在我国已酝酿10年的创业板正式开启,创业板融资渠道的开启无疑给广大无缘国内主板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带来低成本直接融资的福音。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甚至在条件成熟时,适当放宽高科技中小企业股票上市的条件限制,也存在一定得可行性。第二,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债券市场。中小企业因为自身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往往难以独立发现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一种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企业一起申请发行的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也就是俗称的“捆绑发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直接作用是以其特有的形式有效拓宽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解决了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第三,推动建立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体系,完善风险投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鼓励组建民间投资公司和职工互助投资基金。第四,以政府财政出资为主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创业资助、技术创新支持以及出口补贴等。第五,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采用的金融工具,便利中小企业融通短期资金。
5.完善政策和制度建设,合理控制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第一,政府应制定更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进一步明确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问责制度, 采取对机构贷款不良率总量控制方式, 极大弱化客户经理问责制度, 不得采用中小企业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可以降低营业税率、提高损失准备金比例; 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采取单独核算、单独考核, 激励客户经理的积极性; 鼓励银行经营权和审批权适当下放; 司法部门可以单独制定银行处置中小企业担保物的司法程序和办法,简化流程, 提高可操作性,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借款人悬空担保物的行为、严格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禁止商业银行向有违约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政府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管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担保公司监管办法, 将担保公司列为重要监管对象, 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 支持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应加大政府性质的担保公司资本实力, 财政可以为政府类担保公司代偿提供部分补偿。
第三,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政府应在改进服务、创造环境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大力宣传信用观念, 重塑社会信用秩序, 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其中重要一环是加强诚信体系的建设, 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 将中小企业在不同机构的经营信息、产品信息、融资信息、交易信息、违约记录整合在一起, 提高公共信息产品的数量和透明度, 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的社会化。
6.大力扶持和促进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了其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涉黑行为、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从2008年2月20日央行建议推出《放贷人条例》,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到各地政府及时提出促进及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案,目的都是盘活大量闲置的民间资金,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更全面更有效地实现国家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和调控。我国民间借贷机构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一个严格的制度法规对于强化民间借贷组织的监督与审查时必要和必须的。政府在研究制度法规的同时,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和检测机构用健全、完善、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如对几年内信用指标良好,运营合法的民间借贷团体,通过银行系统或信托系统给予一定担保政策等。
总之,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具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这次金融风暴影响下,我国中小企业面对资金链紧张、市场需求下降的不良状况,千方百计保生产、保就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其融资难问题,构建长效的机制,刻不容缓。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国内外经济形势恶化的影响,河南中小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金融危机在全球的传导,不可避免地压缩了许多中小企业此前所依赖的外部市场;而原材料、劳动力等成本的上升,以及开拓内需市场的现实困难,都给河南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使得中小企业成为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冲击最大的群体之一。鉴于中小企业在河南省经济增长、对外贸易以及吸纳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探讨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省中小企业的影响及其教训就成为了摆在政府、企业和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国际金融危机对河南中小企业的影响
1.经营环境整体趋于恶化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河南省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整体趋于恶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订单减少、库存增加。受国内外市场需求不旺的影响,中小企业尤其是以外贸出口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中小企业订单大幅度减少,出口增速回落,生产陷入困境。另外,出口换汇成本下降跟不上汇率的升值也给出口经营带来了重压。而中小企业掘金内需市场同样举步维艰,最主要的困难来自渠道和资金。在面对内需市场时,中小企业的短板显露出来:市场推广费用有限,品牌知名度低,缺乏高级营销人才,各渠道商对企业产品的接受度低,这使得中小企业开拓内需市场时也需要付出比往日更多的艰辛。第二,成本上涨压力。主要来自于能源、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的全面上涨。特别是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用工成本普遍上升。此外,环保的压力迫使政府开始强化环境保护的执法和惩治力度,企业的环保支出也明显增加。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使河南省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第三,资金回笼放缓导致的资金链紧张。金融危机爆发后,外需内需的巨大缩水导致我省中小企业普遍感觉资金回笼慢,资金链条吃紧,企业应收账款拖欠严重,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同时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也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2.投资和发展放慢
从宏观政策环境来看,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政府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无形中使社会资源更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挤出效应”明显。在此背景下,众多中小企业只能采取加强内部管理、节省开支、维持运转等策略,使中小企业投资和发展明显放慢。另外,中小企业投资和发展放慢还在于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金融危机背景下,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发放的信用贷款减少了。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化快、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厂房设备不足以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这些特点使银行把限制重点放在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上,中小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条件相对严格,手续烦琐,审批时间长。这使得中小企业正常的经营和投资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发展受到限制。
3.企业破产数量持续上升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受企业经营环境恶化的波及,全省中小企业的破产数量持续增加。当然,这其中既有部分中小企业受到金融危机直接冲击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当前,全省多数中小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优势,其生存和发展主要还是靠要素的投入和投资的拉动,而不是通过技术、流程和工艺的创新来实现。另外,在产业价值链中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价值链的底端,丧失了发展的主动权。它们多是劳动密集型、资源依赖型和能源消耗型企业,因此多数都不符合政府产业调整倡导的方向,国际金融危机只是加速了其死亡,所以说,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河南省许多中小企业都经历了重新洗牌的考验。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河南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
1.拓展中小企业销售渠道是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重中之重
国际金融危机让全球经济处于低位运行,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国际市场整体低迷。在总需求不足的大背景下,河南省中小企业的振兴和发展不能过度依赖国际市场。也就是说,今后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更多地关注国内市场需求,满足国内市场需要。为此要打破国有大企业垄断政府启动内需项目的局面,让有一定实力的中小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新上的项目;要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要帮助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企业联盟,支持中小企业在供应、生产、销售等方面和大企业建立协作关系;要搭建中小企业销售平台,宣传和推广中小企业产品;同时中小企业也不应放弃对国际市场的开拓,要继续扩大出口。2.要以趋势引导政策,以预警提示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中小企业应对政策措施的不足,缘于缺乏有效的分析与科学判断,这与全省中小企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公告工作不够完善有关。目前,我全省中小企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公告体系还不尽完善,统计的数据时效性、全面性、权威性、覆盖面都还有待改善。实际上,中小企业统计数据不仅是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作出相应判断的前提,更是发现趋势的前瞻工具。河南省目前并没有一个中小企业运行状态的预警系统,这使我们在应对重大经济环境、自然环境变化时反应滞后。建立、健全统计、公告预警体系,是当前政府管理部门和中小企业研究部门的共同责任。
3.信贷支持是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河南省中小企业最迫切的需要
长期以来,河南省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由于受到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银行放贷的结构性矛盾、信贷领域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中小企业难以参与政府采购等因素的影响增加了获贷难度。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小企业面临的最突出的困难就是由于资金回笼放缓导致的资金链紧张,因此信贷支持是全省中小企业从容应对危机、持续稳定发展最需要得到的帮助。而来自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各方的信贷创新,则成为了全省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的信心源泉。
4.要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搭建服务平台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河南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应建立以政府部门为龙头,各类民间商会为桥梁,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为依托的多方社会资源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要在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要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支持,合理配置人力、土地、资金等要素市场,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体系、业务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公平合理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5.要以经验推进实践,以常规实现长效
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不断加剧的环境下,河南省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纷纷出台。这些措施出台及时、实施迅速,在中小企业实现恢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足在于,由于我国经济连续多年的快速增长使我们对于忽然的经济减速准备不足,针对全省中小企业的特点没有可以即时启动的防范预案,没有可以借鉴的实施经验,虽然反应是快的,但有些方面尚有半步之差。今后应考虑借鉴此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切实推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做到常态促进政策措施的特别使用和特别政策措施的常态化。
三、结束语
国际金融危机使河南省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值得欣慰的是,在这场金融风暴中,河南在围绕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问题上,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遭受金融风暴冲击之后,河南的中小企业逐步走出低谷。而全省中小企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下的各种发展政策与措施,为其未来长期稳步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国际金融危机/司法能动主义/劳动争议/能动司法
内容提要: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放松了劳动法的实施力度。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因为劳动者工资水平增长缓慢而造成的内需不足。因此,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更应当积极贯彻实施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各项劳动立法。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带有地方化的色彩,很容易造成劳动标准方面的“探底竞争”。
2008年初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直备受非议,有学者认为该法将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也有学者批评该法的制度设计过于超前。在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更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产生了重大冲击,有人哀叹《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更有很多企业提出要修改甚至暂停实施《劳动合同法》。[1]在这种舆论的压力下,2009年,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相继出台有关劳动争议审判的司法指导意见,积极介入劳动关系调整,试图重新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司法指导意见明显带有司法能动主义的特征,并由此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如何评价《劳动合同法》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应当如何正确地实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立法?能动司法或者司法能动主义究竟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对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作用?对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过剩这一论断入手,具体分析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及其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然后,本文以苏、浙、沪两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为例,分析地方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所作出的最新调整措施,指出这些措施具有明显的司法能动主义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司法能动主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更需要加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而当前的司法能动主义实质上放松了劳动法的实施力度,有可能诱发各地在劳动标准方面的“探底竞赛”。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及其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自从2008年9月美国雷曼兄弟银行宣告破产以来,这场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很快就席卷全球,不仅在美国就造成了数十家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倒闭,甚至连冰岛、乌克兰、巴基斯坦、阿根廷、希腊这样的主权国家都一度濒临破产。[2]这场危机已经成为自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最严重的一场经济大衰退。2009年6月1日,美国汽车巨头通用公司宣布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标志着这场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从金融领域蔓延到实体经济。[3]虽然各国政府都推出了一系列经济刺激计划,但是直到目前,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甚至还有经济学家警告各国小心金融危机第二波的到来。
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劳动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很多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出现了减产、停产甚至破产的现象。据中国社科院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有40%的中小企业已经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倒闭,另外40%的中小企业目前正在生死线上徘徊,只有20%的企业没有受到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4]2009年一季度,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同比增长了28%。[5]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2008年下半年江苏全省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达178件,比上半年高出25%。从企业类型上看,破产企业多为受能源、原材料价格和市场需求波动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资源能耗密集型企业。[6]
为了尽快摆脱经营困境,企业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对职工的影响程度不同,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法主要包括降薪、放无薪假、调岗、裁员,等等。这些方法损害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很容易诱发劳动争议,从而使得我国劳动关系越来越紧张。2008年,中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96. 4万件,是2007年的1. 8倍。[7]同一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高达28. 6万件,比2007年增长了93. 93%。[8]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由于经济开放程度较高,因此比中西部地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更加明显。2009年上半年,广东、江苏、浙江三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2009年第一季度的同比增幅分别达41. 63%、50. 32%和159. 61%。[9]2008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了127. 21%,而2009年第一季度,浙江省因为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了92. 78%。[10]
劳动争议案件的全面爆发,一方面反映了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劳动关系日趋紧张,另一方面也给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带来了沉重的办案负担,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很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庭日期甚至排到了半年之后。[11]一些企业借口国际金融危机而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大多数劳动者对企业的不法行为却无可奈何,“维权难”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劳动者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加上法律程序时间过长,干脆就采取了私力救济的方式,酿成了一些血案。[12]这表明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趋势
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日益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现象的压力下,很多地方司法机关纷纷开始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调整。2009年年初以来,长三角地区的苏、沪、浙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公布新的司法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重新加以解释,事实上放松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在不同程度上都带有司法能动主义的特征。具体而言,三省市司法指导意见基本上都涉及劳动合同变更、拖欠加班工资、规章制度的效力等问题,下面着重就这三方面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放宽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用人单位往往采用调岗、降薪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因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调岗、降薪等做法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企业不能单方面做出变更合同的决定。但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三省市法院都扩大了企业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
江苏省高院在2009年2月的指导意见将变更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13]该指导意见要求法院审理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要在坚持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换句话说,只要不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变更劳动合同。2009年12月的江苏《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用人单位可以用任何的“文字记载”或者“实际履行行为”来变更合同,劳动者以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为由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14]这不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甚至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一般法理。[15]
上海《意见》重新解释了《劳动合同法》第35条所规定的“书面形式”,认为“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都属于“书面形式”,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照该《意见》,劳动合同可以因为“自然变化”而变更,对于岗位变更,企业只要采用“岗位变化通知”等形式通知了劳动者,就可以变更合同,不需要双方专门协商。在这方面,上海与江苏实质上采取了同样的观点,即把调岗减薪等行为视为企业的单方权利。[16]
浙江省高院也放宽了“书面形式”的认定标准,浙江《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17]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比较而言,浙江省高院的解释对劳动者是最有利的,因为该解释虽然允许企业不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但是原则上该变更应当有利于劳动者。
(二)从严掌握加班工资的裁判标准
加班工资争议多年来都是我国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之一,大多数劳动争议中都有追讨加班工资的请求。虽然加班工资争议表面上并不属于劳动合同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加班工资争议往往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或终止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由于很多企业多年没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近年来企业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被迫大规模裁员或者降薪,这引发了劳动者向企业追索加班工资的浪潮。而且,加班工资争议通常具有集体争议的特征,也就是说,即使只有少数职工与企业发生争议,但是他们身后还有很多的职工在观望。一旦少数职工胜诉,可能会诱发大批职工群起起诉,从而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江苏和浙江高院在新的指导意见中都顾及企业的经营困难,在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保护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有利于企业的调整。
江苏省高院2009年2月出台了《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对于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引发的争议,应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约定的薪酬较高且明确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的,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2009年12月的江苏省高院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加班工资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规则做出了重要调整。首先,该指导意见支持企业主张工资中包含固定的加班费,只要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18]其次,该指导意见还允许企业未经审批就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法院对此种情形下对劳动者的加班费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可以“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并“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19]最后,该指导意见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未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作为证据,但是劳动者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如果未经用人单位事先批准则不予支持。[20]该规则在权利义务的配置方面显然是不对等的,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方面获得优越于劳动者的地位。这些解释收紧了加班工资的认定标准,过分偏袒用人单位一方,明显地带有司法能动主义的色彩。
2009年4月出台的浙江《意见》主要是规定了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和举证责任两个问题。对于仲裁时效,该《意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21]对于举证责任,该《意见》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2]对于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该《意见》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①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②计件工资有劳动定额且定额明显不合理的。[23]这显然是允许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把部分工资约定为加班工资,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且定额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用人单位即可利用该规则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责任。
上海《意见》没有涉及加班工资裁判尺度,但是法院内部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同样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上海法院主要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实现对工资争议实体权利保护期限的限制,即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两年内的加班工资负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争议,则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
(三)降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要求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4]从而确立了规章制度必须要遵守“合法性、民主程序、公示”三个要件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4条在最高院2001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民主程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大多数管理水平低下,民主管理意识不强,因此,很多企业规章制度并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操作,企业败诉的风险极高。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省市法院对规章制度问题做出了重新的解释,降低了对民主程序的要求。
江苏《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25]这意味着,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未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法,并且已经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法院就可以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
浙江《意见》在规章制度方面同样地放宽了“民主程序”的要求。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6]
另外,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浙江《意见》把“劳动纪律”作为对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7]事实上,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劳动纪律”在立法中已经被规章制度所取代。不仅《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删除了“劳动纪律”条款,而且国务院也于2008年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此,浙江《意见》允许企业在没有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以“劳动纪律”为由处罚劳动者,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海《意见》同样涉及到在规章制度缺失或者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处罚劳动者的问题。与浙江《意见》不同之处在于,上海《意见》不仅从《劳动法》中找出了“劳动纪律”这一“僵尸条款”,而且还从民法中找出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杆大旗。该《意见》指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2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与浙江省《意见》一样,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推动企业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精神。
从全国来看,长三角地区各级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趋势并不是孤立的,珠三角地区、京津地区等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类似的司法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裁判标准作出了重要调整。这些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出台的司法指导意见带有明显的司法能动主义的特征,但是其能动程度则有所不同。其中那些对加班工资等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果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不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也不论价值取向如何,都属于积极地适用法律的行为,并不违反宪法关于司法机关权限范围的规定。但是,这些司法指导意见对于“书面形式”、“民主程序”等问题所作出的解释,事实上已经突破了立法的本意,虽然有利于企业摆脱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营困难,但这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司法行为,而是带有“法官造法”性质的司法能动主义行为。
三、司法能动主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和局限
各地司法机关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出台的司法指导意见,基本上都带有司法能动主义的特征。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当前的司法能动主义实际上是地方化的司法能动主义,这样的司法能动主义将会导致各地司法标准的不统一,最终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更令人担心的是,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对司法能动主义尚缺乏有效的约束,加上地方司法机关受地方政府影响很大,地方化的司法能动主义还可能导致各地在劳动标准方面的“探底竞赛”(race to the bottom)。从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要求可以看出,首先是2008年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放松了对民主程序的要求,紧接着浙江、江苏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出台了类似的意见。可以预见,《劳动合同法》第4条关于民主程序的要求很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都被虚置一旁。
事实上,司法能动主义在国际上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即使在司法能动主义发源地的美国,尽管司法能动主义已经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但对司法能动的辩护和批评的争论却从来就没有平息过。批评者主张法院应当坚持司法克制,认为司法能动主义实际上是把实行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的意志凌驾于民选的国会之上,将会破坏三权分立的宪政体系,最终损害美国的民主制度。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沃尔夫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我坚信司法能动主义是一个不幸的现象,如果没有它美国将变得更美好。”[28]
我国传统法制中包含着司法能动主义的因素,传统社会的地方官员集司法、行政等功能于一身,其运用法律的过程往往十分主动,不仅要开庭审案,而且还负有调查取证、调解、思想教化等职责,几乎是无所不包。建国初期所宣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带有明显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但是,中国传统司法方式也带来了权力过分集中、导致司法专断、引发司法腐败的弊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和社会对司法腐败的担心,司法能动主义实际上受到了严格的限制。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废止了齐玉苓案的批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对于司法能动主义的谨慎态度。[29]
然而,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司法能动主义又重新获得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提出了“能动司法”的概念,“主要被用来表述中国各级法院在当下世界金融危机、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背景下的各种积极作为。”[30]虽然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的具体含义可能有一定的差别。但是从本质上来看,二者实际上是相同的概念。[31]长三角地区各级法院在“能动司法”方面相对比较突出,例如江苏三级法院普遍设立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分析研判,共形成调研报告679份,向党政机关和企业提出司法建议1256份,江苏高院还出台了《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并就相关审判工作和案件审理出台10余份文件。[32]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概念的初衷无疑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对于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立法,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司法指导意见,而是把制定具体指导意见的权力下放给了地方司法机关。而地方司法机关由于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性质以及劳动法在应对经济危机中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在制定司法指导意见时往往偏重于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虽然企业经营困难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总体上仍然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企业应当通过分散投资、购买保险、冲抵公积金等方式予以消化。如果企业通过降薪、裁员等措施把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转嫁给劳动者,这在法理上并不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同样,政府或者法院亦不可采用临时政策或者司法裁判的形式,让劳动者分担国际金融危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目前由于地方司法能动主义的蔓延,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法》的统一贯彻实施,并且造成了新的社会公平问题。
长期来看,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社会大众实际消费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果大量劳动者收入降低甚至失业,那么扩大内需就无异于缘木求鱼。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研究报告,我国居民劳动报酬1983年占gdp的56. 5%,此后连续22年下降,到2005年已经降低到36. 7%。[33]这说明这些年来我国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劳动者的低工资为代价的。因此,只有加强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各项劳动立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才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本对策。
回顾历史,劳动立法不仅不是度过经济危机的障碍,而恰恰是各国应对经济危机的关键措施。如果没有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美国也就不可能制定1935年国家劳动关系法、1936年的社会保障法和1938年劳动标准法,这些法律对于美国经济走出大萧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今仍然是现代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典范。2009年,在金融危机的巨大压力下,美国政府宣布将联邦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小时7. 25美元,并且强调超过40小时的加班都应当支付1. 5倍的加班工资。从美国政府的这一举措可以看出,贯彻实施劳动法对于应对金融危机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所以,2008年初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仅不像有些人所讲的“生不逢时”,而是“未雨绸缪”,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就已经帮助我国企业完成了用工体制的调整,从而大大减轻了危机对我国冲击。在当前出口困难的形势下,继续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立法,并且积极制定一部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险法》,乃是我国扩大内需,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举措。
尽管有些学者将《劳动合同法》视为企业的一项负担,认为该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应当修改或者废止;[34]也尽管《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立法理想主义等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法的实施效果,[35]但是,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是完美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解决。司法机关的权限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解释和运用规则”,[36]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做出不同的解释。即使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法院都不应该通过司法能动主义的形式,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扭曲立法本意,甚至做出与立法本身截然相反的解释。
【摘 要】 经济 全球化,带动了世界经济的全面 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 金融 法迅速发展,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国际金融法一方面受到全球金融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对全球金融环境施加影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分析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价值取向 经济全球化 国际金融法
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
法律 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简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荡。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保障国际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过来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这两大价值的博弈直接影响到国际金融法功能实现的程度。我们知道,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也是如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着。在国际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各国都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视为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 自然 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 金融 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 经济 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 法律 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 现代 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 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 自然 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 发展 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关键词: 国际金融法 发展 特点
内容提要: 晚近,随着世界经济步入全球化与金融化时代,国际金融法得以迅猛发展,并显示出以下一些特点: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效力显著提升;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时期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不同,决定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特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世界经济跨越了民族化、国际化阶段而步入全球化、金融化时代,巨额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管制的藩篱在全球游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会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产生影响,推动国际金融法与时俱进:同时,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迁,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当局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由此推动国际金融法的迅猛发展。晚近,国际金融法进入了自形成以来最为活跃的发展期,并表现出以下一些鲜明特点:
一、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
晚近,国际金融法呈现出多层面、立体化的发展趋势。从内容到形式、从数量到质量,均取得重大进展。从内容上看,国际金融法不仅涉及面更广,几乎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电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资基金等新领域开始纳入法制轨道,跨国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则应运而生;而且,国际金融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也日益健全。如国际货币法领域有欧洲货币联盟制度的创新;国际银行法领域有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探索;国际借贷法领域有国际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的解决;国际融资担保法领域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法领域有国际保付、融资租赁等国际法制度的建立。
从形式上看,不仅既有的国际金融条约得到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诞生了以wto制度为依托、以gats和fsa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条约,标志着国际金融统一法的飞跃。国家间的各类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跃,导致双边金融条约和区域金融法数量大增。以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为例,近年来不仅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类似的实践,证券监管的合作性安排还出现了向跨地区的新兴市场之间发展的新趋向。[1]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实践中形成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在近期都进行了较以往频繁得多的修订、增补、更新和整合,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并有力地推动了国际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衔接、交融与协调。
除实体法外,国际金融程序法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根据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规定,wto的透明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和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都可用于监督和评审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履行,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从此,各成员要就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做法向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作出定期报告,接受其定期审议。这一制度和程序的启动,对于提高国际金融活动的可预见性、增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施的有效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效力显著提升
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较以往大为增强。这首先归因于国际金融条约的发展。国际金融条约数量的大量增加,意味着更多的缔约方、更多的金融关系被纳入法制轨道,意味着当缔约方将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时,便将这一更多更广的约束力以国内法权威和强制力为保障向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了传递。
其次,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提升主要是借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借助国际组织广泛的影响力和有效的组织管理,借助其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借助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得以与国际组织的权能相结合,从而达到了强化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的目的。相对于各国自发地磋商和谈判以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协议的“功能性造法”方式而言,晚近的这种由国际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国际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为便利和压力,从而在各国间达成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例如,wto金融服务贸易法较之一般的国际金融条约,因其实施有源自wto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因而其在效力上更为可靠和有效。
再次,国际金融法效力的强化,还来自晚近异常激烈的金融竞争,来自竞争压力下国家普遍的自觉与自律。这是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约束力的重要源泉。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例,虽然该文件声明“不具有也不打算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热烈反响。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积极遵守外,政治经济体制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殊异的非成员国家和地区亦纷纷在本国相关立法或实践中加以吸收和采用。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核心原则》本身具有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及时性,而且也是因为在金融风险倍增、金融竞争激化的当今时代,任何国家如果对《核心原则》无动于衷甚至排斥的话,都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并可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遭受歧视,遭遇“进驻难、筹资难、合作难”的尴尬。
三、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
在经历了初期的管制、20世纪70—80年代的放松管制后,晚近国际金融立法表现出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举的发展趋势,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目标兼顾金融安全。
考察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可知,安全曾是其基本价值取向。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长期以来是各国金融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但近年来,从引领金融立法潮流的发达国家,到进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无不将促进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立法和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以近年来英美国家的金融立法为例:在美国,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处处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倚重,在运行了半个多世纪后终于退出历史舞台,被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取代,而后者提出了重整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等新思路、新举措,价值取向明显转变为金融效率优先。[2]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有效监管”原则也充满了效率精神,即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成本的原则、促进金融创新的原则、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扭曲和破坏的原则。[3]
考察国际金融统一法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无论是wto倡导的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还是nafta推进的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均以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自由化为追求,以效率为核心取向。因为它们都认识到“在经济的长期增长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潜在的基本因素”,[4]因而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壁垒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同样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也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圭臬,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看上去似乎与市场机制无关,主要是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其实不然。审视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机制运行可以发现,其主要服从和受制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志,对外贷款一般伴有与市场机制相契合的各种附加条件。而市场机制强调的就是效率。由此可见,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所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以促进竞争为主要宗旨的。
虽然,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生的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播、金融危机的此起彼伏,也使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当局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并由此催生出许多行业性的金融监管文件,如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文件、有关证券业监管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文件、有关保险业监管的国际保监会组织文件。但笔者认为,这些文件从效力上看。充其量只是特定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国际惯例,无法与国际金融条约相提并论,因此,其宗旨和目标不能代表国际金融法价值追求的主流。
四、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渐入高潮,在空间上表现为金融的区域化。从欧洲货币联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从南方共同市场到亚太经合组织,众多的区域经济合作体都开展了程度不一的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合作所依据或涉及的法律规定,或者以单行法形式出现,或者散见于区域经济法中,可统称为“区域金融法”,如欧盟银行法、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种区域货币法制度等。随着区域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并初具规模,成为国际金融法演进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
区域金融法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金融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立体化和统一化,而且由于其植根于特定的土壤,受到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传统的滋养,其法律制度往往不乏特色,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以欧盟银行法为例。作为区域银行监管合作的成功典范,欧盟银行法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既对成员国的银行立法及监管实践具有直接的影响,也为国际银行监管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有的则已经被国际金融条约所吸收。例如,在成员间有关审慎措施的承认问题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金融服务附件二就参照了欧共体银行指令所规定的特殊协调方式。[5]在国际货币法领域,同样存在这种积极影响。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清迈协议》等为基础,已分别形成或正在酝酿形成欧洲货币联盟、美洲货币联盟和亚洲多重货币联盟。各类区域货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正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领导的国际货币体制改革提供着鲜活的实例。
五、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管制一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是国际金融及其监管制度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而近20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随着交通与通讯技术、金融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法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例如,面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衍生金融交易等金融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以应对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顾客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又如,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8%设为跨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的“警戒线”以后,采用量化标准、实施数据管理便成为各国金融当局通用的金融监管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加强其金融监管职能时,也借助了电子与网络技术。
此外。晚近客观存在并不断放大的金融风险、频频肆虐的金融危机,要求国际社会迅速作出反应,以减少危机隐患、维护金融稳定。近20年来许多国际金融规则的出台和修订。正是回应国际金融危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产物,显示出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在这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监管文件最具有代表性。几乎对每一次大的银行业危机和类似事件,巴塞尔委员会都作出了某种反应。例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催生出1992年的《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则推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直接导致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如今享有盛誉、被各国金融当局广为采用的巴塞尔监管原则。是踩着市场变化的鼓点、在应对各类银行事件或危机中逐渐成长起来的。
自2006年开始,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步显现,2007年8月这场危机全面爆发。次贷危机很快演变成了金融危机,这场危机迅速向全球扩散,发展成为一场灾难性的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使金融市场引发各种财产、收入损失,并直接影响到实体经济,造成外贸出口萎缩,企业破产,失业率增长,员工减薪,农民工返乡和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影响。为了应对这场经济危机,我国采取了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扩大内需等一系列举措。本文就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适度调整税收政策,适应国际减税趋势
为了应对当前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世界许多国家常常采取了相应的减税政策,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鼓励外资的进入。据悉,近几年来,除挪威等极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发达国家的综合税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11个国家下降了15%以上,17个国家下降超过10%,大多数国家的综合税率平均下降12%。目前,这一趋势还在继续和扩大,其减税的特点是大幅度地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
伴随着发达国家的减税,发展中国家也加大了减税力度。如新兴市场国家纷纷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比利时、拉脱维亚、立陶宛降到了15%,斯洛伐克降到了19%;格鲁吉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降低到15%,将税率为12%的个人所得税与税率为20%的社会税合并成单一税种减按25%的税率征收;保加利亚从2008年起实行10%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税负大幅降低;马来西亚的公司税税率已由2006年的28%降低到2007年的27%,并且计划在2009年将税率降到25%。
各国减税将影响到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全球化加大了资本的流动性,资本可以自由地在各个国家间流动,税率对资本的流动具有重要的吸引力。一国的税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外国资本的投资回报,低税率的国家对于投资的吸引力明显高于高税率的国家。如果一国的税率大大高于其他国家,必然会影响到该国的外国投资。当其他国家纷纷减税的时候,如果我国仍保持原来的税率必然导致投资的减少。国际倾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研究表明,低税率的国家相对于高税率的国家拥有更多的投资。
各国减税必将影响我国的税收政策。随着我国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达40%左右。我国的产品、企业与国外产品和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税收政策是影响我国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几年来我国税收高速增长,要求减税的呼声越来越高,世界各国的减税浪潮更加剧了这种要求。我国应采取积极的税收政策,应对全球范围的减税浪潮。我国在2008年已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此,我国应顺应世界减税趋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积极的税制调整。适时的减税可以增加国民生产总值,刺激总需求的扩大,增加就业。例如,减少个人所得税可以使个人拥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个人消费和投资;减少公司所得税可以刺激公司的投资等。
但我们也要看到,单纯的降低税率不能解决国际竞争等问题,仍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应对全球减税浪潮。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或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对税收作结构性调整。一方面进行减税,结合我国税收结构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实施减税政策,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进行增税,并辅之以财政支出政策,对支出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助推企业兼并重组
2009年初以来,国务院相继通过了纺织工业、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钢铁产业、石化工业、船舶工业、电子信息产业、有色金属工业、轻工业、物流业“十大产业”的振兴和调整计划,推出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方案,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吹响了进军号。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对特殊重组实行税收优惠,为实行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给予了有力的支撑。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发生的产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往往涉及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最主要的税收问题。按不同方法处理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会形成不同的企业重组税收成本。《通知》明确了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主要企业重组方式的含义,规定企业重组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在企业重组中,明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是收购方和出让方进行成功重组的关键。在“两法合并”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重组,在所得税处理上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法规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适用的税收处理办法,使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
《通知》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具体化,制定了每一种企业重组方式适用的具体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说,符合特殊重组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不用确认所得或损失,也就暂不用纳税,而在普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和负债,以原有成本确定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交易价格确定。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原有成本要大于交易价格,相当于增加了合并企业今后可扣除的成本;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按比例在合并企业弥补,而在普通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出现不良资产,通过重组整合,将使大型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重组方式少与税务成本不确定是此前企业重组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通知》既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打开了方便之门,也将推动一些在国内有多处投资的外资企业集团进行并购重组。
三、破解技术创新难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技术创新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作用日趋突出。中小企业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元素,也是推动技术创新、实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对整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可以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例如,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在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再投资等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上给予扶持。具体包括:完善并合理运用税收抵扣、减免和加速折旧等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职工技术培训和设备更新改造力度;对科技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免税或退税优惠;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此外,对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进口税收政策的优惠要从对企业进口整机设备,逐渐转移到鼓励国内企业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装备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上。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没有资金的支持技术创新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目前中小企业贷款缺乏投资风险基金的支持,因此必须建立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基金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畅通中小企业贷款渠道,降低贷款利率,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务之急。有的企业由于缺少启动资金,不得不将高科技项目和专利转让,无法扩大经营规模。我国应出台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如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向中小企业注资等。针对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担保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民间相互的投资、融资业务,予以减免税政策,如3年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活跃民间借贷、融资市场。
增加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既可促进企业发展,又能增长税收,是个一举两得的事情。地方政府应逐步使财政支持的形式多元化,变单一直接的资金支持方式为直接资助、财政担保、贷款贴息等多形式并存。财政拨款资助应该具有针对性,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项目。对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应提供财政担保。可考虑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1 / 3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政府补助1 / 2的经费,鼓励促进企业研发节能环保,高产出、低消耗,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新产品。
【摘 要】 从 金融 危机中发现 会计 问题并予以解决,不仅是摆脱金融危机的要件,而且是创新会计、提升会计职业尊严的绝佳机会!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最近提出,金融危机的 历史 也是会计创新的历史。这一观点更加精彩。本文从财务会计、审计和管理会计三方面讨论会计创新问题。
【关键词】 金融危机; 职业尊严; 会计创新
2007年美国华尔街的金融机构注销了与次贷产品相关的400亿美元的账项,引爆了当前这场国际金融危机。这场危机是否触底尚有待观察,但它已经撼动了从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中脱胎而来的美式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制度;撼动了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所确立的以美元为“霸主”的国际金融体系;撼动了资本主义自由 经济 的根基,对实体经济和百姓生活的创伤也达到空前的深度。
有趣的是,金融危机伊始,美国金融界就试图将危机的责任归咎于会计,归咎于会计公允价值原则对金融危机的夸大,并获得部分国会议员的强烈呼应。对此,美国和国际的会计组织一方面奋力摆脱干系;另一方面也悄然限定了公允价值的适用条件。2008年美国主导的g20无人对会计发难,2009年英国主导的g20亦无会计负面新闻。于是乎,会计对金融危机的责任问题就这样摆平了。我国会计界就此也有热烈的讨论,其主流观点支持美国和国际的会计组织。
毫无疑问,美国华尔街恶棍们的贪婪与傲慢,美国金融体系的老化与破碎以及美国政府监管的缺失和过错,是造成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危机与会计无关!难以想象,那么重要的会计对如此罕见的金融危机没有任何责任?!实际上,其中的会计问题并不少,有些是新生的,有些则是老问题被新环境因素所激活。从美国经验看,会计有问题、有责任并不可怕,关键是通过危机进行会计创新。
一、财务会计创新
财务会计的责任是反映会计主体经营过程与经营成果,生产财务信息。随着证券市场的 发展 ,财务信息越来越重要。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财务会计至少有两点值得质疑:一是公允价值,即现行市价或基于现行市价的估计价值。财务会计期望以此解决会计计量中固有的价格波动问题,但是,在金融业,金融产品的现行市价总是被操纵得面目全非,并不“公允”,所以公允价值不仅对本次金融危机有夸大作用,而且在这之前已经夸大了金融繁荣,并且极其不幸地被金融机构“忽悠”金融客户购买次贷产品所利用。金融界没有资格指责公允价值,他们早已从中得足了实惠,不然,公允价值怎能推行下去呢?公允价值的问题在于倡导者与设计者没有想到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和价格操纵,更不可能设定应急预案在危机和繁荣时期“挤出”那些夸大成份,充满书卷气,“好听不好使”。二是原则导向,这是安然事件之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新倾向,也引导了世界潮流。之前,美国一直实行“规则(或条文)导向”的原则。“规则导向”便于操作,但有漏洞;原则导向“包揽一切”,但操作困难,而且直接降低财务报告在会计主体间的可比性,加上现行会计准则的“选择性”以及公允价值所依托的职业判断。可以说,本次金融危机中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被降到最低点,这与全国性或全球性证券市场对统一信息的需要是相背离的。
针对上述质疑,这里提出四点建议供有关方面 参考 :
一是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与会计主体监管过程相结合。换言之,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必须考虑如何为监管会计主体提供便利,而监管部门制定对会计主体的监管政策是应该考虑会计准则的执行,最好由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参与,使会计准则制定、会计信息与会计主体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在坚持利润与交易(或销售)统一的原则下,对存量资产或负债按历史成本与现行价格进行双重反映。也就是说,在保持利润“可稽核性”(accountability)前提下也满足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信息需要,不要在“要么历史成本,要么现行价格”的选择中折磨自己。
三是尽量降低会计准则选择性和压缩职业判断空间,让会计回归“丁是丁,卯是卯”的状态。尽管由于不同的利益驱使这将加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压力,但将简化会计准则的执行,也便于应用。
四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准则外业务”的处理准则。过去我国 企业 遇到新业务就向财政部打报告,然后根据批复处理,避免了规则导向下例外和遗漏无准则可依的情况发生。
二、审计创新
审计的责任是对财务信息进行社会鉴证或公证,作为“第三者”,它恪守客观、公正原则,超然独立,曾在世界上赢得了不亚于医师和律师的崇高地位,但在今天,似乎“很没面子”或尊严。原因很简单,就是审计师对于 会计 主体在审计期内的舞弊从来不承担责任!这也是本次 金融 危机中应该质疑审计的首要问题。审计是一种私营形式的公益事业,在执业过程中追求效率和规避 法律 风险,完全可以理解。但令人不能理解的事实是: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会计主体仍接二连三地发生舞弊;本次金融危机中那么多公司舞弊和操纵财务数据的事件曝光,却鲜有揭露于审计师之手;甚至那些天价收费的国际会计公司,其现场审计人员只是比照模板“打勾划叉”,其所谓大牌审计师的“核心竞争力”不是审计业务而是客户关系;更有甚者,越来越多的非审计专业人士“混迹”于审计行业,或者业务代表,或者“垂帘听政”,还能“轻车熟路”;……诸如此类,人们不禁要问:审计还有用吗?答案是:当然有用,但必须变革:一是将查找舞弊责任赋予审计师,这会加大会计公司的审计成本,但能够提高审计尊严,推动行业健康 发展 ;二是将咨询业务回归会计公司,美国将审计与咨询剥离是典型的舍本逐末的短期行为,也毁了审计行业,将两者合并起来不但不影响审计独立性,反而有助于查找舞弊,关键是承担查找舞弊的责任;三是修改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式”审计报告的措辞,首先加入查找舞弊责任;然后将那些显然有悖于“公众利益优先,社会责任第一”的措辞删除。
三、管理会计创新
按照传统,管理会计的责任是为会计主体内部各级经理甚至普通员工的决策者提供财务信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战略及其相关的流程改进或再造技巧、平衡计分卡、作业成本制度的相继引进和问世,管理会计也能够系统地提供作为财务信息动因的非财务信息,成为实施 企业 战略、提高企业效益、形成持续竞争优势的强有力的工具。尽管尚无证据表明本次金融危机的发生与管理会计的直接关系,但是,社会和企业对于管理会计的长期忽略已经或正在加剧着本次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则是不争的事实。这里提出三点建议供有关方面 参考 :一是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社会在金融机构沦为金融恶棍们谋取私利的工具时无能为力,因此,如何在社会层面上对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管,则成为突出的问题。管理会计早就有社会责任会计,最近10年来已经发展出系统性和操作性很强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方法。换言之,管理会计能够为监管部门监管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提供信息。二是实体 经济 受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也不同程度地陷入危机。从实务上看,实体经济摆脱金融危机影响的主要手段是从新定位战略,强化成本控制、预算管理和以财务信息为主导的管理控制,而这些正是管理会计的强项。三是加强会计内部合作,特别对内控制度,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完全可以协调行动,形成内控制度制定、执行和评价的机制,为企业摆脱危机甚至“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摘 要〕频繁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各国都意识到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然而缺乏制度建设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并不可靠,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本文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取向入手,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设计
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它在提高全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国际金融动荡已成为常态,金融危机频繁爆发。面对频繁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等不同角度挖掘原因,但许多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制度的缺欠与漏洞应该是最直接的原因,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缺失则是危机快速蔓延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制度化建设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法律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功能
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研究中引入法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法治就不可能使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从一种松散无序的行为转变为一种在具体制度框架下有序的金融活动。法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手段。法律制度以其规范性、确定性、强制性特点有助于实现国际金融秩序目标,法律可以作为实现变革的一种手段。由于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特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秩序的象征,同时也被视为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一方面,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则来规范行为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强制性的惩罚规定对行为主体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做出有违法律制度的行为。法律制度具有的透明、公开、稳定、权威等特性,使其成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效果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有效保障。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的成果,不仅为当事人从事国际金融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从而具有保障国际金融交易安全的基本功能,而且也是国际金融监管主体行使金融权力以及防止金融权力滥用的基本依据,而法制本身贯穿其始终的稳定、公平、效率精神有利于生成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全球化的金融危机事实上已经说明了松散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并不可靠,要保障国际金融安全必须踏上合作法治化的道路。
首先,金融监管的作用在于它为金融机构和相关个人的行为确定了一种“秩序”,金融业的各种金融行为必须遵守此“秩序”。这种秩序是强制性的,它明确规定了行为方式、法律后果,对任何机会主义金融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从宏观角度保证了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这种秩序就是法制。
其次,国际金融法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为国际金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际金融的发展,不仅仅包括数量上的扩张,更应当追求发展的健康性与协调性,只有既注重“量”的扩张又注重“质”的提高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国际金融法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为维护国际金融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从而起到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的功效。因为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和稳定的国际金融环境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国际金融发展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再次,国际金融法有助于金融领域国际标准的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必须承认,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然而,在国际金融领域,各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金融监管的标准、方式和方法上不尽一致,容易造成监管冲突。仅以银行业为例,对风险评估的标准和要求各国间就存在着巨大差异。这种监管标准的差异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造成金融机构间国际竞争的不平等,严重扭曲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从而制约了国际金融及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社会在金融领域通过协调与合作达成的法律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各国金融法制的统一化和金融监管标准的趋同化,从而有利于避免各国之间的监管竞争,有利于生成公平合理的国际竞争机制。
最后,国际金融法能够起到约束金融霸权的作用。国际金融合作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反对任何形式的金融霸权,借助制度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霸权。金融监管领域中公平制度的产生,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在金融领域中的“恃强凌弱
。因为公平的制度或制度所体现的公平,与霸权或强权是对立的和格格不入的。另外,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制度规则是基于国家间抵御金融危机的需要而产生的,即便是霸权国也需要参与国际合作,受到规则和制度的约束。作为国家之间意志的妥协,制度一旦建立,参与建立这种制度的国家就必须遵从他们亲自建立起来的制度,因而,制度可以对金融霸权起到限制的作用[1]。国际金融监管的有效进行需要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国际金融法有助于世界各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金融领域取得真正平等的发展权,有助于国际金融危机的防范与化解,有助于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民主、公平
“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governance)的事业”。[2]法治要求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和来源有一种判断标准,即什么样的规则能够使人类服从?它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社会中法律权威的确立。
当前,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法律的最高(最终)权威来源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上的体现,曾经表现为要不要有一个世界政府。就目前而言,建立一个世界政府的想法显然不具有现实性。法律的最终权威不仅仅来自于在强制性上的发展,也应该来自于公正性和公开性。来源于它自身是否是“良法”,千年以前,亚里士多德对此曾做过一个历经时间历史考验的界定:已制定的法律能得到公众的普遍遵守,而大家遵守的法律为良法。因此,良法性与规则的普遍遵守性是我们建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既然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面临着有全球化的金融而没有全球化的政府这个严重而现实的问题,那么为了确保国际社会所形成的规则能如同国内法律一样得到普遍且有效的遵守,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必须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国际社会各成员国利益的法则,其必须兼顾各国实力的不同、极尽可能地体现各成员方特殊的利益要求[3]。民族主权国家仍然是全球立法最重要的参与者,现实情况是主权国家在参与全球性立法上的不平等甚至缺席,这种现象本身是与法治主张相悖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必须建立在平衡主权者之间的利益以及体现参与者应有的国际立法话语权的基础之上。主权平等的原则不仅包括缔约能力,也包括参与国际法制定的平等和参与国际组织的平等,唯此才能为国际法提供正当性来源。
公平指法律的“公正”、“正当”、“合理”、“恰当”的适用。在确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国际社会是由大量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主权国家构成的,这种经济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权利上的平等性。因此,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是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基于公平理念,基于实质平等要求,应该在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系国际法律制度中建立双重法律规范,即需要有在普遍规范和国际行为守则的范围内的优惠和非互惠待遇。比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关系,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外汇管制立法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和专门安排,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经济权利和发展空间,同时,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因为单靠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范,是不可能解决合作中的公平问题的。公平“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不能独立存在,“它的适用总是与一项法律规则相联系的”,时而“符合法律”,时而“超越法律”,时而“违背法律”。[4]
三、立法技术:“硬法”与“软法”融合兼用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规范就其性质而言分为“硬法”和“软法”两种。一般认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国际多边条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联合国《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是在成员国彼此相互关系中创设权利和义务,并相约遵守这一行为准则。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律效力,任何违反的行为都可诉诸国际法的救济方法解决。而“软法”则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5]。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6]。“软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软法”是可以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7]。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为例,尽管巴塞尔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协议本身的质量、市场压力等因素的作用,巴塞尔协议在实践中起到了约束各国银行监管规则的实际效果。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各国间就一些重大问题都存在着比较激烈的利益冲突,在涉及金融主权让渡方面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领域尤为突出,金融监管合作秩序的维系与持续,必须依靠国际经济条约“硬法”效力的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政府间组织作为运作的机构。国家制定的“硬法”因其强大的约束力构成现代法律秩序的中心,但是“硬法”因立法和实施成本较高而导致其供给严重不足,金融监管国际多边条约的匮乏即为明证。而“软法”从制定和通过的程序和实施机制不需要通过国家领导层、或是繁琐的立法程序,这就节约了相当多的时间和财力,表现出更多的灵活性和更大的自由度,确实给各国政府留下了更大的自主活动和决策的空间,显示了其造法成本低、成功率较高的优点,在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统一规则的需求不断增加与“硬法”供给严重不足时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在处理金融危机等跨国问题时彼此之间不得不进行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对于金融主权的坚持使得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条约的达成困难重重,巴塞尔协议等这种“软法”性质的监管规则满足了各国监管当局心理和现实的需求,它所提倡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是基于各国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的,透过各标准制定委员会向各国监管当局提供各个金融领域的最低标准和最佳实践原则,然后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遵守执行这些标准。由此可见,我们应该在两个层面上构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第一个层面是制定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多边国际条约;第二个层面是在某些难以短期内达成国际条约的金融监管领域,通过制定和实施“软法”的方式,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国际合作。各国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高度共识却又极度敏感,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纷繁复杂又充满矛盾和冲突,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瓶颈,“软法”的通过对国际社会的各成员国来说无疑是一个信号,指示着国际实践和国际立法的趋势和方向,为“硬法”的达成创造了有利条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硬法”与“软法”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容性,这是由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所决定的。
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法律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是由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和实施机制构成的,而实施机制主要体现在奖惩机制和组织建设方面。因此,就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制度而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
法律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实体规则是规定和确认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成员国权利、义务、责任的规范;而程序规则则是用来保证权利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过程、步骤和方式的规则。
1实体规则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实体规则,应当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为主要目标。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实际出发,这方面的实体规则应当大体包括:(1)信息交流规则。在金融监管合作的过程中,国家之间需要交换相应的信息。但是,由于金融在经济中的核心地位,金融信息必然涉及本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国家在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换中都有尽量保留的倾向。因而在监管合作中必须对此加以明确规定。(2)确立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全球化环境下,如果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必然会出现监管套利,既可能造成逃避监管引发金融危机的情况,也可能造成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因此,国际监管标准的确立和实施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以多边法律规则形式表现的金融监管国际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有法定义务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监管。(3)危机应急处理规则。金融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国际性传播,一旦发生金融危机,说明金融体系受到严重破坏,如何尽快从危机困境中走出来,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增强金融体系信心对恢复国际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对危机处理得当,国际金融体系可能很快摆脱危机的阴影,步入正常运行轨道,反之亦然。危机应急处理机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成本和代价的承担,即如何在所涉国家之间分配和分担金融机构拯救或倒
闭的成本和代价。按照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法理基础,应当由具有监管权力而监管不力的国家承担金融机构倒闭的不利后果,唯有如此,才能合理分担跨境风险,才能有利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深入进行。
2程序规则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程序规则是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公正的根本途径。因为程序规定了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上各种权力的运行方式,如果只有实体规则而没有程序规则的约束,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的公共权力就可能被某些国家或组织滥用。另外,程序正义可以提高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意愿,并能增加纠纷解决过程的可预测性,因而既可以提高金融监管合作的决策效率,又可以防止成员国的不满,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决策有效实施提供了保证。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程序规则来加以制约和规范,笔者认为应该至少包括:(1)公开、公正的决策机制。公开的决策机制包括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应该透明,即在立法、规则的制定方面要对全体成员国公开,以获取广泛的民主基础;决策过程透明,金融监管的重大决策过程应规范化,对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全体成员开放,使每个成员都可以用自己的思维进行判断和评价;决策结果透明,对任何涉及成员国金融利益的金融监管决策结果,均对全体成员国公开,以使每一个成员国有机会去认识和评判该决策结果的正当性[8]。公开透明的国际金融监管决策机制为决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障。(2)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不可能自己执行,因此,争端解决及其执行程序是任何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因素。当今,和平解决争端已经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政治方法(或称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两种,是否能够产生有法律拘束力的解决结果是法律方法与政治方法的主要区别,法律方法大大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有利于争端的迅速解决,与“权力型”的外交解决手段相比,“规则型”法律取向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抑制强权政治的有力武器。wto争端解决机制即为一个很好的例证[9],wto法为其他国际法规范树立了可强制执行的、非自愿遵守的“强势”的国际法运作模式典范,这直接为提高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力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目前而言,国际金融领域还缺乏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国际关系是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合作是以冲突存在为前提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当然也是以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存在矛盾和冲突为前提的,否则合作就失去了意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合作存在和继续发展的必要保障。
(二)建设符合监管职能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
作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实施者与维护者,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承担着主要决策功能和裁判功能,能够起到强化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的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国际合作,客观上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多边金融监管机构,执行国际金融监管的职能。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是全球化下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回避的问题,现有的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均不足以担当此重任,有两条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或是改造现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或是建立一个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不论是改造还是重新建立,只不过是实现方式不同而已,都不会影响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发挥。
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能够防控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多边监管机构应该具有如下特征:(1)它应该是一个全球性的、专门性的、政府间的金融监管组织。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维护全球金融稳定为己任,那么它应该是向国际社会所有国家开放的组织,而不是个别国家的俱乐部或区域性组织[10]。既然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是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金融行业的专业技术性、复杂性与重要性决定了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必须是一个专业性的国际组织。此外,由于金融监管权属于主权国家的行政权力,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跨国监管权来源于主权国家对金融监管主权的部分让渡,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应该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不是非政府组织。(2)它应该是一个能够凸显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金融监管组织。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成员应该包括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主权国家,改变现有国际金融组织受西方大国主导、代表性不强的性质。(3)它应该是一个具有横向综合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组织。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趋势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业务范围日益融合,内生出跨市场跨行业
的交叉性金融风险,这种风险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等特征。一旦爆发,就会跨越原来的市场界限而在不同金融市场上迅速传递,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机构显然难以对跨市场的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具有横向综合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对监管的新要求。
在没有权威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的条件下,要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对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内政策倾向各异的不同国家来说,是不现实的,在缺乏制度的实施者与维护者的情况下,合作将难以进行。因此,设立具有协调监管功能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是建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三)建立监督制裁机制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过程之所以需要特定的监督制裁机制,是因为在合作过程中各成员在谋求自身利益时,既有可能采取正当手段,也有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监督制裁机制可以减少对规则的破坏,没有监督制裁就不能抑制合作活动中可能出现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有效的制度必须配有监督制裁机制,监督制裁机制使成员国在制定本国金融政策和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合作组织制度的意义。惩罚那些采取不合作战略的背叛者,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参与者的行为变得可以预见,并将他们的行为导入合理预期的轨道。
可以选拔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人员组成专家小组,专门行使监督职权,对合作各方是否违反合作规则进行裁判,并对违法者进行制裁。此外,补偿原则应作为专家小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准则,因为在金融监管合作中可能会出现合作结果对相关各方利益不对等的情况,即合作主体间利益分配不均,此时应考虑适当的利益补偿,作为合作达成的激励,以维护合作的稳定性。
建立完善、公正的监督制裁机制,可以实现国家利益与国际整体利益的双赢。在一个独立的、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监督与管理下,国际金融监管冲突会得到更加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摘要:《国际金融》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很强的课程,该课程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过程中必须对课堂教学模式进行改革。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并与优化教学内容相结合;要改革考试方法和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在教材的使用上要“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等才能完成预期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
《国际金融》课程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和专业基础课,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特别是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开放,许多经济、金融部门需要大量既通晓国际金融理论、又熟悉国际金融实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国内许多高等院校的经济管理类专业都十分重视《国际金融》课程的建设。在课程建设中,教学模式的改革是一个关键环节。本文根据《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探索本课程的课堂教学模式。
一、《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
1.综合性强。一直以来,国内外对“国际金融”课程的研究有很大差异。在国外,许多大学的商学院和经济学院都开设此课程,但商学院开设的“国际金融”(international finance)课程等同于“国际财务管理”(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即站在“跨国公司的角度”来讨论相关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许多内容都属于微观层次的研究;而经济学院开设的“国际金融”课程则以“开放经济的宏观经济学”为主要内容,属于宏观层次的研究。在国内,国际金融课程的内容相当广泛,里面既有理论的分析(如国际收支理论、汇率决定理论、汇率制度选择理论、金融危机理论等),还有实务的介绍(如外汇交易实务,外汇风险防范实务等),也有政策的研究(如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内外均衡目标的实现、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等)。
2.实践性强。《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站在不同的角度从宏、微观层面更透彻地认识经济生活、理解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体制改革,真正学以致用。如针对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以来,汇率变动的浮动和频率加大,如何强化外汇风险管理,实现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针对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和中国目前的国际收支状况这一事实,如何调整国际收支,实现人民币汇率的稳定等问题都是国际金融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本门课的学习,要求学生初步掌握一般的国际金融业务操作程序,如外汇交易实践操作(即期、远期、掉期、套汇与套利、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互换交易等)、外汇风险管理(进出口商如何规避汇率风险等)、贸易融资业务(福费廷业务、保理业务、出口信贷业务的运用等)。通过对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的训练,为学生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投融资部门做应用型金融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3.时代性强。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风云变幻,国际金融领域的新现象、新问题、新事件层出不穷。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海啸。雷曼兄弟的破产,美国华尔街投行的“绝迹”,美国最大的抵押贷款融资企业房地美(freddie mac)和房利美(fannie mae)以及美国国际集团(aig)相继被政府接管;伴随着全球出现的流动性危机与信贷紧缩,欧美掀起金融机构国有化或半国有化的浪潮,金融系统出现空前规模的去杠杆化,还有法国兴业银行事件,越南发生的金融动荡,中国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推进、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外汇储备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等等。
日新月异的国际金融实践也推动着国际金融理论不断深化和发展。近十年来,国际金融理论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在汇率决定理论、汇率制度选择理论、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理论、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金融市场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因此,《国际金融》课程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国际金融》课程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教学不能采用传统的从课堂到课堂、从书本到书本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而必须改革课堂教学模式,才能很好地完成预期的教学目标。
二、《国际金融》课程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近几年来,多媒体教学在高校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多媒体教学可以以文字、表格、图形图片、动画、音频、视频、录像等形式讲述课程,从而增强授课的直观性、形象性、生动性,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决定了要讲好本课程必须全方位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1.在传统教学过程中融入网络教学手段。在上课过程中,可随时利用网络,结合授课内容,介绍、观看与上课内容相关的视频、图片、最新事件及评论等。如在讲外汇与汇率这部分内容时,可带领学生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站查看人民币汇率行情,带领学生浏览华尔街日报、伦敦金融时报等网站查看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和汇市评论。在讲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时,可带领学生在凤凰财经网上观看一些专题讲座视频,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了解最新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在讲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时,可带领学生浏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网站查看相关的合同交易数据。在讲国际收支时,可带领学生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看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在讲欧元时,可带领学生浏览欧洲货币联盟中央银行网站了解欧元的实施情况。在讲外汇储备时,可带领学生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界等网站查看中国最新的外汇储备统计数据以及相关的许多图形、表格等。在讲汇率制度时,可带领学生浏览香港金管局网站了解香港联系汇率制度的相关情况等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教学,有助于教师及时、全面地了解最新的国际金融信息和国内外金融理论的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添加较新的统计资料、图片等信息,也有助于学生对最新的热点问题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2.利用专题音像资料进行多媒体教学。如在讲世界主要外汇市场时,可以让学生观看“世界外汇市场交易概况”的光盘;在讲金融危机时,可让学生观看“亚洲金融风暴”的光盘等。通过观看音像资料,使学生对学习的内容有比较强的形象认识和直观体验,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3.要善于利用多媒体的ppt演示工具。《国际金融》课程中的许多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及理论的逻辑性较强,为了讲清楚、讲透彻这些概念或理论的来龙去脉,在制作ppt时,一定要简单明了,多用示意图、纲要图和简单的动画,避免将word文件中的大量文字直接贴在课件中而将ppt变成了教材的翻版。如用示意图给学生介绍汇率理论的发展脉络,用示意图将汇率理论中资产市场说的模型分类展示给学生,用纲要示意图给学生讲解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历史演进,用简单的动画来描述套汇或套利的过程等等。这些示意图虽然简单,但却对学生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并与优化教学内容相结合
1.要继续用好讲授法,不过讲授要改进方法,不应该灌输,而应该引入启发,将学科专业最新进展和前沿呈现在学生面前,讲清思路,引导学生思考。中国高等教育要培养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教师必须认识到学生不是空着脑袋进入课堂,不是被动接受知识信息的容器,他们必须主动建构知识,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主动地学习;教师必须启发、引导学生学习,因而应废止注入式的教学方法,代之以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教学生思考、发现、理解、生成,建立知识之间的逻辑联系,找到知识与生活、将来工作等关联性。
2.《国际金融》课程中有许多理论联系实际的内容,这些内容通过案例教学往往会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国际金融领域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案例,在国际金融课程中进行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讲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时,可引入二战后日元汇率走势对日本经济的影响的案例;在讲货币危机与金融危机时,可引入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越南金融动荡的案例;在讲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时,可引入巴林银行破产事件、住友商社巨额亏损事件、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的案例;在讲离岸金融市场时,可引入人民币ndf交易的案例;在讲最适货币区的理论及实践时,可引入欧元诞生的案例等等。
3.国际金融领域经常出现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创新、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而且可以使学生所掌握的信息与知识得以相互补充,知识结构更加完善。如在讲人民币汇率问题时,可组织学生讨论人民币升值对中国进出口企业的影响这一问题;在讲外汇储备时,可组织学生讨论近几年中国外汇储备激增的原因有哪些;在讲国际资本流动时,可组织学生讨论近年来热钱流入中国的数量及途径等问题;在讲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和“三元悖论”时,可组织学生讨论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问题;在讲外汇风险管理时,可组织学生讨论中国外贸企业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采用了哪些方法和手段来规避汇率风险;在讲国际收支时,可组织学生讨论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促进中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等等。
4.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比较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就是对于相似的或对称的理论、概念和业务等容易混淆的内容,在教学中通过绘图、列表等方式,把它们之间的异同进行罗列比较。如在讲解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概念时,引导学生寻找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讲站在报价银行的角度求交叉汇率的方法及站在顾客的角度进行套汇的内容的时候,由于这两部分内容容易混淆,可以将他们放在一起讲解,以避免引起混淆。
5.要改变传统的授课方式,引入“问题教学法”、“研究教学法”等,对培养学生自主式学习和创新性学习的能力有很大帮助。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努力营造一种民主、活泼的气氛,采用问答式、讨论式、解决问题式的方法进行教学,把教育对象的思维活动不断引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环境之中,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教育对象的思维由被动变为主动。在课堂教学中,一定要强化、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鼓励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而解决问题;要爱护和培养学生好奇心、求知欲,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参与教学过程,会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师将自身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融汇到教学内容之中,将会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观能动性。
教学方法改革要和教学内容优化相结合。教学内容是教师教学的载体,也是师生授受、生成、创新的基本素材,显然,即使用最好的教学方法去教陈旧、无用、缺乏意义或价值、模糊、混乱的教学内容,也不会有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学方法改革必须与教学内容优化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更加注重学科最新知识和创新方向的介绍,注重学习和研究方法的传授。
(三)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为了深化高校考试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必须改革《国际金融》课程的考试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在考试内容方面,创新能力的考核应成为考试的重要内容。要尽量减少试卷中有关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方面需要死记硬背的内容,尽可能地增加创新能力的测试。试卷中有利于培养创新能力的论述题、分析题等要占较大的比例。考核成绩不但考虑期末的考试成绩,而且考虑平时完成作业的情况、课堂讨论等情况。要灵活采取开卷、口试、论文等形式相结合的考试方法,把学生引向独立思考,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答题。成绩的评判要鼓励独到的见解和创新,发挥学生个性化思维在探索知识中的作用。在考核方式上不但有闭卷考核,还应有开卷考核。要制定合理的考评体系,考评体系要以促进和激励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为主导,做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和综合素质,以促进大学生积极主动提高自己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四)在教材的选用上,是“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
教材作为课程的书面载体形式,不仅直接影响着高校教师在教学模式改革中的教材观,而且从深层次上还影响着他们的课程观及教学方法观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辩证、客观、科学、发展地对待所选用的教材,即做好教材的“二次设计、开发及实施”(指教案),而不是“照本宣科”,即要求教师按照继承、借鉴及创新的课程原则积极做好所用教材的“纠正”与“弥补”工作。即是“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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