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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01 16:25:40

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第1篇

我公司在2012年3月刚被http://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北京市 张丽华)

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

转贴于 http://

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http://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抵扣第2篇

一、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理解

由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这两项行为往往易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相关行为混淆,并产生疑问:为何这些行为在“视同销售货物”中应当计算销项税额,而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现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增值税的目的,用图示法和举例法进行分析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有五项,具体包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以上几种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包括:(1)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既有进又有销时,方可“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后期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并计算其销项税额,即购进项目金额与销售产品销售额之间应有配比性。根据配比原则,若纳税人有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售额及其销项税额,对于前期购买材料或者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若纳税人不为销售行为则无需计算销售额及其销项税额,同时对于前期购买材料或者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进行抵扣。

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与“视同销售”的几种行为分别用图1、图2和图3表示(分别见下图)。

(1)图1表明: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等五个行为时,均视同销售并计算销项税额,根据完整性和配比原则,对于前期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

(2)图2表明:若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三个行为时,均视同销售并计算销项税额,根据配比原则,对于前期购买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对于图2中未涉及图1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不视同销售,无需计算销售额及其销项税额。

(3)图3表明:若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不视同销售,无需计算销售额及其销项税额,根据配比原则,对于前期购买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进行抵扣。

[例]2009年11月,某酒厂将自产的白酒100箱和外购的食用油100桶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已知自产白酒所用原材料的进行税额为1000元,当月同类白酒的销售价为90元/箱,购买食用油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050元,该酒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请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分析:

(1)酒厂将自产的白酒用于发放集体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允许抵扣前期为自产白酒而购进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2)酒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不需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也不得抵扣前期购买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计算: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100×90×17%=1530(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元)

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530-1000=530(元)

二、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理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发现对其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为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在此举例法分析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例]某果酱厂某月购进苹果10吨,支付了进项税额为3000元;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保管不善,导致苹果腐烂变质1吨;剩余9吨苹果运回工厂进行加工,假设不考虑其他的耗损,当月9吨苹果被完全加工成3吨果酱;果酱厂当月对外销售2.3吨果酱,0.5吨果酱给本厂职工发福利,剩余0.2吨果酱由于库管员疏于管理被盗走。假设上期无留抵进项税额,也无其他的进项税额,请计算该果酱厂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元?

本题的分析思路如下:

(1)首先,对题目进行分析:找出题中内容相对应的理论规定,“腐烂变质的苹果1吨”即指“非正常损失(腐烂变质)的购进货物(苹果)”,“被盗的果酱0.2吨”属于“非正常损失(被盗)的在产品、产成品(果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苹果)”,根据规定上述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果酱厂“购买苹果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与“被盗的果酱所耗用的购买苹果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能够计算出1吨腐烂变质苹果在购买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和生产0.2吨果酱所耗用购买的苹果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出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用总的进项税额减去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可计算出结果。

(2)其次,根据上述分析思路,应先计算出1吨的苹果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即3000÷10=300(元/吨)

增值税抵扣第3篇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四、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五、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六、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上述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七、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八、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

(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十、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二、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十三、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十五、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执行。

增值税抵扣第4篇

一、对目前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合格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

召集全厂所有采购员和计划员开会,明确工厂所有固定资产业务(包括购买和维修)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对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合同规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也要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换成专用增值税发票。因专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具有时效性,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以便赶上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头班车。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将一些既不属于存货也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业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模具、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工厂目前有大量外委任务,外委单位往往要制作专门模具进行生产,工厂在核算此类模具业务时,可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此外,还可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视作固定资产维修业务,租赁固定资产尽量采用融资租入的形式进行租赁等,这样不仅能降低了工厂的增值税税赋,而且还可规范此类资产的

管理。

三、做好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

由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数量多、金额大,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主要部分,鉴于该类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性,筹划应分情况进行,对于进口的技改固定资产报账大多集中在外贸公司,为了能使该类固定资产增值税正常抵扣,必须征得外贸公司同意将工厂技改固定资产项目转由工厂财务报账,此环节对工厂非常重要,因为进口业务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对于国内采购的技改固定资产核算周期较长,以前对是否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也没有强调,有不少技改固定资产就直接采用了普通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报账,现在必须要求所有的技改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已实施完还未报账的技改固定资产也要用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但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是整个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关键,必须纳入重点筹划范围。

增值税抵扣第5篇

关键词:核电;增值税;抵扣模式

1增值税优惠政策概述

1.1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背景

核能发电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的反应。它与火力发电极其相似,只是以核反应堆与蒸汽发生器来代替火力发电的锅炉,以核裂变能代替矿物燃料的化学能。核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可以减少煤炭的开采、运输和燃烧总量,是减缓全球温室效应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对于满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改善中国的能源供应结构,实现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中国制造业整体工艺、材料和加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通知》规定:“(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2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核电企业的影响

核电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核电项目建设期和项目投产后都面临着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1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在15年返还优惠期累计可取得增值税返还款近22亿元,可有效缓解项目投产后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项目的更好发展。核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款,按照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企业利润,有利于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提高项目经济性和竞争力。

2基建期增值税抵扣模式分析

国家目前审批的核电项目中,各核电项目建设机组数为多台的居多,同一项目中每台机组开始建设的时间相差半年至一年,每台机组正式商运投产时间间隔为一年左右,由于受电价高低、堆型不同等影响,各机组在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享受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2.1增值税税金预测

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项目,工程总造价约300亿元,建设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约为15亿,且因建设期时无收入,销项税额没有,基建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需等投产后才能进行抵扣。核电企业在生产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多,进项税额少,税负重。据估计,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年上网电量为150亿千瓦时,售价假定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企业全年含税销售收人为60亿元,销项税额6.90亿元。核电企业在生产期年发电成本约为36亿元。可供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主要为:运行材料成本、维修成本、安防及质保费用,进项税额约为1.5亿元。

增值税抵扣第6篇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抵扣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部分生产型业主(包括发电厂)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建安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

一.现状分析:如满足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建安企业在现有性质和业务模式下,必然要求设备材料与劳务进行分离:

(一)经营业务分离: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前提是承包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经营模式分离:甲供设备或材料(或签订三方协议,设备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业主开增值税票),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

对经营业务分离来讲,这样的同时具有设备材料销售和劳务承包资质的建安施工单位比较少,核电现场的大多数承包商都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即无法开具增值税票。对经营模式分离来讲,仅剩劳务承包模式,不仅会使企业产值规模大幅缩小,影响营业资质。此外,最关键的是还会使工程利润空间变窄。因此建安企业在投标与签订合同时就要做好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以应对部分业主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对业主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建安企业的相关业主即使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原因是本次增值税转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

(一)《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仍不包括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概念也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通过业主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建安企业可以明确以下问题: 1. 建安企业涉及的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业主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2. 工程中明确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业主也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3. 工程最终竣工后,属于建筑物组成部分或其附属设施的,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导致成本增加以及多抵扣导致偷税的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因无明文规定哪些设备材料属于不动产,很多包括核电厂在内的应缴增值税生产型企业,对厂内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及其附属中用到的设备材料未将其划入不动产,而是作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所以应缴增值税生产型企业业主对设备及某些地方定义为设备的材料要求建安承包商提供增值税票。注①:定义为设备的材料

增值税抵扣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抵扣

增值税以票抵扣有利于保持税收中性,减少抵扣环节不连续,经营者必须按时抵扣税款,才能将税负向后手转移,从而实现税款抵扣环节的连续性。如果经营者没有按时抵扣进项税,又将如何呢?

一、增值税以票抵扣的税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的相关规定,我国增值税采取的以票扣税,经营者必须取得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票。进项税抵扣的时限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超出规定期限,无法实现税款抵扣。

从目前开具发票情况看,只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经营者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所以取得发票的类型是制约抵扣进项税的关键,但并非其他纳税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增值税税率分布来,17%是基本税率,还有13%、11%、6%、3%等低档税率,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对企业经营业务具有较大影响。经营者状况千差万别,无法完全适用单一模式来衡量,这也是经营中需关注的问题。

二、不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分析

不抵扣进项税形成因素上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不同的成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必须区别对待,按成因分为能抵扣而不予抵扣和不能抵扣两种情况。

1.不抵扣进项税的成因分析

一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在经营业务中,由于合同约定或经营范围的限定,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票据,无法实现连续抵扣。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和地税发票。这需要从经营范围和对方发票开具资质入手,在我国各种经营业态中,除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还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经济业务中,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或不能依规履行合同,都会导致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是能抵而不予抵扣进项税。在涉税管理中,如果每一个管理环节能够及时跟进,且存在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这种状况很少发生,而且主要是人为因素。如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清,误认误判,对于合规发票管理措施跟进或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会超出增值税认证抵扣的期限,对于发票丢失、密文错文等导致发票无法抵扣的事项不及时处理,因此人为无法改变进项抵扣现状。

2.不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分析

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论何种成因都会导致不能抵扣的事实,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影响较大,必须认真分析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加强涉税管理,做好税务筹划。究其风险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误判。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会计核算上只能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商品成本,商品实现销售后,在销售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商品成本加大,导致单位商品毛利减少,毛利率降低。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商品购进成本无法准确把握,成本忽高忽低,导致会计信息失实,从而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企业确定定价政策往往会以商品成本为起点来,由于成本不准确,导致商品定价无法反映真正的收益,导致商品销售定价决策失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定价直接关系到商品能否顺利实现销售,以一种毛利较低,甚至微利的状态去实现销售,无疑于自断财路。

二是丧失了利用税收政策的契机。如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就纳税人丧失了应享有的权利。至于将进项税计入商品成本,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如果能够全额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而计入成本导致成本虚增,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全部抵消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是进项税不能抵扣导致抵扣环节不连续,形成滞留票。随着我国税务系统逐步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变得更加明朗,监控和管理过程更加清晰,形成增值税滞留票,不抵扣进项税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即使购入的产品或劳务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规定,增值税发票不认证抵扣也会形成滞留发票,金额较大时还会引起税务机关预警。

3.完善经营者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无论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成因,还是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都必须完善企业经营者税务管理措施,提高风险应对防范能力。

(1)完善企业涉税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涉税管理,对问题早发现落实。由于涉税事项时效性强,加强日常监管尤为重要,涉税管理措施尤其要注重监管实施者能力,实施措施是否有效,是否熟悉国家税收政策,监管频次是否得当。另外,企业要经常加强涉税事项的风险分析,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学好用足税收政策。

(2)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相关商品或劳务采购业务。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客观原因分析,主要是取得的发票不符合抵扣的规定,因而必须谋划企业经营采购业务,在合同签订、业务洽谈环节,认真分析对方是否满足经营业务需要,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是否符合经营业务范围。在经营过程中,业务部门取得发票要及时传递,财务部门要及时审核,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重点审核发票签章是否完备,项目填列名称、金额、数量、单价是否齐全,票面开具不清的是否附有明细资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8年11月15日.

增值税抵扣第8篇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来源:文章屋网 )

增值税抵扣第9篇

一、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类型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纳税人的生产资料中的非固定资产项目,如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都允许扣除。但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是否扣除,如何扣除,则不尽相同。

1.消费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再课税之列,全部中间产品都不在课税的范围内,只对最终消费品课税。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2.收入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增值税款款。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其课税基础与国民生产总值扣除折旧后的余值相当,即与国民生产净值相当,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样类型的增值税,同消费型增值税近似,也允许对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将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则只允许在应纳税款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用中的已纳增值税款。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款。课税的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从税制本身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较大缺陷,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值税部分存在重复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在使用期内以折旧形式构成产品的成本。产品收入包含产品成本,也就包含了以折旧形式存在的已支付增值税。按照产品收入计算销项增值税,也必然再次对已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征增值税,显然是重复计征了增值税。

二、适应不同的生产结构和经济形势,各类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不同

生产用固定资产价值随着固定资产使用而逐步转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这部分转移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并在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企业一般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算基数,而历史成本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这样计算出来的折旧也包含了已支付的增值税的分摊额。

【例】甲公司2008年4月以银行存款购入生产用设备1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4000元,增值税408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2年,报废时无残值收入。

1.消费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4000元,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000元。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2.收入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3.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为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三、我国应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我国现阶段选择生产型增值税,首先与当时我国的面临的财政与经济形势相适应。一方面,税制改革前我国的财政收入形式十分严峻。另一方面,当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过快,通货膨胀的压力很大,多年来所累积的固定资产投资膨胀问题十分严重。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生产方式上抑制固定资产投资,有助于控制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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