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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内容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23 09:03:00

增值税法内容

增值税法内容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法;教学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内容

(一)背景

在高校《税法》教学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长期并存的局面是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即在销售及加工领域执行增值税,而在劳务、不动产转让和无形资产转让三个领域仍然实施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带来的主要弊端是营业税链条内的重复征收,而且造成下游的增值税纳税企业无法抵扣营业税,使得增值税纳税企业的税负偏重。同时,营业税属于地税,增值税属于国税,对于一些混合销售和兼营,往往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而实行增值税的行业,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税收负担下降,发票管理也日益规范化,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仍然实行营业税的行业和产业,则仍然受到重复征税的制约。

为了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完善企业税制结构,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目前已经全面铺开,营业税彻底离开了历史舞台。

(二)改革内容

“营改增”实质上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是将以前应纳营业税的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项目转变为改征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计税规则计算应纳税金。这样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的问题。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于2013年8月1日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截至2014年2月底,全省有10.74万户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其中,10.49万户企业税负减轻,占全部试点企业的97.64%。应该说截止到目前为止,“ 营改增” 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基于以上背景,在新的形势下,《税法》课程的内容如何设计才能使新旧政策更好的衔接,并使学生深入了解并掌握这次改革的意义,对于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应把以上背景资料作为补充内容在讲授“ 增值税” 一章时向学生介绍,并且在授课过程中,重点使学生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有何缺点,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什么不利的影响,增值税有何优点,如何保持中性的特点。第二,“ 营改增” 的意义在哪里。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二、新政策下《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高校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笔者认为其教学改革可从以下几点进行。

(一)对税法教材内容要及时更新

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和学生学习效率的重要条件。因此,应优先选择国内外出版的优质教材,主要包括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精品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或由授课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编写的教材。税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法规内容更新较快等自身的特点,优秀的税法教材要求内容新颖完整、体系流畅、例题精准,便于教与学。由于近几年我国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选用或编写的税法教材应该吸收最新的理论知识和税收法规内容,体现税制改革的最新动态。因为税法课程主要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践性很强,教材中每个重要知识点都应按最新税法设置适当例题,并且由浅入深,便于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此外,为了寓教于乐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税法教材中每章前都应设有案例和阅读资料,正文中应设置若干小思考题、小提示和小资料等栏目,有利于学生理解知识背后的原理,了解相关联知识,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让学生巩固学习成果,每章后应设有本章小结,对该章的重要知识点和难点进行总结。章后还应配有适量课后练习,练习题的设计应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分层次设计,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何一本教材都不可能是完美的,特别是由于编写和出版时间的限制,未能将所有最新税法理论囊括在内,税法教材仍然会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因此,为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在使用教材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其不足,及时补充和更新教学内容,从而在以教材为基础的前提下编写教案和课件,以弥补教材的缺陷,使课堂教学不局限于教材内容。

(二)课堂教学中要给学生讲明白“”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的目的不仅仅是减少一个税种如此简单,而是解决税负的问题。以交通路运输业为例。“ 营改增 ” 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分解为两方 面的效应: 第一种效应是由于可以增加进项抵扣、消除重复征税而带来的减少纳税效应,我们将该影 响称为 “ 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 ”,而第二种效应是 因税率变化而带来的税负变动效应。“ 营改增 ” 后,当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原先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不同时,就必然带来企业税负的变化。当增 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会增加,我们将该 影响称为 “ 税率变动的增税效应 ”。而交通运输业 受 “ 营改增 ” 影响带来的税负的变化,取决于以上 两大效应博弈的结果。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给企业减 负,促进相关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但如果税率变 动的增税效应超过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时,就会 出现 “ 营改增 ” 后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法课教学方法的改革

增值税法内容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消费税消费型增值税

1增值税转型简述

1.1转型背景

美国次贷危机的恶性影响正在向实体经济渗透,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还难以预估。在这种较严峻的形势下, 2008年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1.2增值税改革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的积极影响

增值税转型,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下面就增值税改革产生的积极影响加以阐述。

2.1为增值税立法创造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制定的。这次增值税改革我国可以借此机会加速进行增值税立法工作,争取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增值税法,进而提高法治程度。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实际上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二是扩大征收范围,此次条例修订完成了转型改革的任务,可以说是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可见,这次增值税改革为其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2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其核心内容就是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给予抵扣。因此,企业在计入固定资产时候只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增值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大了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3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投资

在全国两会上,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2009年工作部署时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开发费用和固定资产均不能抵扣,致使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又要多缴税款。无形中使得投资者更愿意将资金转向成本少、税负低、回收期短的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其结果必然加剧我国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失衡,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4加速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

增值税转型使税赋结构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缓解原材料基础产业的瓶颈问题,加快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带动经济的产业升级加速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增值税转型,既可化解企业流动性资金紧张,又能提高产品出口竞争力,还有助于加速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

2.5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更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主动融入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中去。

3增值税转型的消极影响

3.1财政收入减收效应

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直接的影响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针对我国税收制度与现状而言,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转型将直接减少财政收入。

3.2增值税转型增大就业压力

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重比较大,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因而税负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势消失。因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在同样的生产水平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而不是雇佣工人,这就必然造成资本流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进而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尽管从长远角度看,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出现的就业压力大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4对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思考

4.1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消费型增值税已经实施了半年之久,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1)要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中央具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2)真正做到投资增长效应,即从投资需求看,应顾及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需求的“激活力度”,真正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4.2对增值税转型的建议

(1)可适当扩大地方税权。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享有75%,地方政府享有25%,借增值税转型之机,可以考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财力分配办法,适当提高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2)强化计算机征管。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21世纪,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离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强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查。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早日实现税务信息化管理。

5结束语

实行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有利条件,对我国依法治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稳步进行增值税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明天!

参考文献:

[1]史正保.税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0-90.

增值税法内容第3篇

1.1增值税改革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1.2转型背景

美国次贷危机的恶性影响正在向实体经济渗透,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还难以预估。在这种较严峻的形势下,2008年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2增值税转型的积极影响

增值税转型,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下面就增值税改革产生的积极影响加以阐述。

2.1为增值税立法创造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制定的。这次增值税改革我国可以借此机会加速进行增值税立法工作,争取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增值税法,进而提高法治程度。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实际上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二是扩大征收范围,此次条例修订完成了转型改革的任务,可以说是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可见,这次增值税改革为其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2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其核心内容就是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给予抵扣。因此,企业在计入固定资产时候只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增值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大了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3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投资

在全国两会上,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2009年工作部署时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开发费用和固定资产均不能抵扣,致使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又要多缴税款。无形中使得投资者更愿意将资金转向成本少、税负低、回收期短的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其结果必然加剧我国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失衡,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4加速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

增值税转型使税赋结构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缓解原材料基础产业的瓶颈问题,加快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带动经济的产业升级加速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增值税转型,既可化解企业流动性资金紧张,又能提高产品出口竞争力,还有助于加速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

2.5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更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主动融入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中去。

3增值税转型的消极影响

3.1财政收入减收效应

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直接的影响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针对我国税收制度与现状而言,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转型将直接减少财政收入。

3.2增值税转型增大就业压力

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重比较大,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因而税负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势消失。因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在同样的生产水平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而不是雇佣工人,这就必然造成资本流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进而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尽管从长远角度看,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出现的就业压力大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4对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思考

4.1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消费型增值税已经实施了半年之久,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1)要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中央具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2)真正做到投资增长效应,即从投资需求看,应顾及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需求的“激活力度”,真正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4.2对增值税转型的建议

(1)可适当扩大地方税权。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享有75%,地方政府享有25%,借增值税转型之机,可以考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财力分配办法,适当提高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2)强化计算机征管。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21世纪,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离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强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查。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早日实现税务信息化管理。

5结束语

增值税法内容第4篇

1.1转型背景

美国次贷危机的恶性影响正在向实体经济渗透,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还难以预估。在这种较严峻的形势下,2008年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1.2增值税改革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的积极影响

增值税转型,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下面就增值税改革产生的积极影响加以阐述。

2.1为增值税立法创造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制定的。这次增值税改革我国可以借此机会加速进行增值税立法工作,争取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增值税法,进而提高法治程度。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实际上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二是扩大征收范围,此次条例修订完成了转型改革的任务,可以说是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可见,这次增值税改革为其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2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其核心内容就是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给予抵扣。因此,企业在计入固定资产时候只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增值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大了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3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投资

在全国两会上,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2009年工作部署时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开发费用和固定资产均不能抵扣,致使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又要多缴税款。无形中使得投资者更愿意将资金转向成本少、税负低、回收期短的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其结果必然加剧我国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失衡,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4加速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

增值税转型使税赋结构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缓解原材料基础产业的瓶颈问题,加快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带动经济的产业升级加速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增值税转型,既可化解企业流动性资金紧张,又能提高产品出口竞争力,还有助于加速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

2.5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更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主动融入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中去。

3增值税转型的消极影响

3.1财政收入减收效应

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直接的影响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针对我国税收制度与现状而言,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转型将直接减少财政收入。

3.2增值税转型增大就业压力

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重比较大,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因而税负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势消失。因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在同样的生产水平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而不是雇佣工人,这就必然造成资本流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进而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尽管从长远角度看,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出现的就业压力大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4对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思考

4.1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消费型增值税已经实施了半年之久,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1)要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中央具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2)真正做到投资增长效应,即从投资需求看,应顾及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需求的“激活力度”,真正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4.2对增值税转型的建议

(1)可适当扩大地方税权。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享有75%,地方政府享有25%,借增值税转型之机,可以考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财力分配办法,适当提高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2)强化计算机征管。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21世纪,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离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强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查。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早日实现税务信息化管理。

5结束语

实行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有利条件,对我国依法治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稳步进行增值税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明天!

参考文献:

[1]史正保.税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0-90.

增值税法内容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 课程 教学 改革

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课程教学质量,进而影响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应交税费、收入、成本、利润等会计核算产生影响。同时,按照营改增政策修订后的高职《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教材较少或欠完善。高职院校要提高学生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工程成本管理等核心能力的培养,就必须紧贴建筑企业会计职业岗位要求来建设课程。因此,高职院校急需结合营改增政策要求对《建筑企业会计》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学生的职业能力,使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与操作技能达到上岗标准,进而提升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会计科目设置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建筑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也就发生了变化,“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核算科目将被增值税相关的科目替代。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等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借方设置常用的“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三级明细科目;贷方设置常用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增值税业务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相对简单,只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二)主要经济业务账务处理的影响

建筑企业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企业,不同类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区别。下面分别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方面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主要经济业务账务处理的影响。

1、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主要经济业务账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记入成本。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扣税凭证所列明或计算的可抵扣税额为依据进行核算。

发生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等业务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发生采购业务时:

借:原材料/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交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税法认定的销售收入金额为依据进行核算,贷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企业收到工程预收款或进度款时通过“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主要经济业务账务处理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记入成本,与交营业税时的账务处理一致。建筑企业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月末不需要计提和结转。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一致。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当前《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教学现状

(一)课程教材相对滞后

目前市场上按照营改增政策完成修订后的教材较少,同时适用于高职高专学生教学的教材更少。根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科目以及经济业务的影响,高职《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教材需要重新进行修订。而教材建设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当前市场上高职《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教材相对滞后。

(二)教学内容与岗位需求契合度不高

建筑企业会计岗位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会计核算、工程成本计算、报表编制以及纳税申报等职业能力。因此,高职《建筑企业会计》课程应以岗位对知识、能力、素|的要求为建设目标,重新修订课程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适岗能力。而目前许多《建筑企业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围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工程成本、收入、费用、利润等来进行编排。按照这样编排的教学内容进行授课,将无法满足岗位需求对会计人才的培养,导致与岗位需求的契合度不高。

(三)课程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高职《建筑企业会计》课程在工作任务引领下采用了任务驱动、情景模拟、分组讨论等教学手段开展教学。但教学模式基本为普通教室、机房等形式的课堂教学模式,学生课程学习时间固定,无法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也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上会计知识本身比较抽象、枯燥,单一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导致课程教学效果较差。

(四)考核评价还欠完善

随着课程建设的深化,高职《建筑企业会计》课程的考核评价体系也进行了改革。课程成绩由理论考核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理论考核项目具体包括课堂表现、平时作业以及期末在线平台考试。技能考核项目包括课内实践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课程考核内容较全面、详细。但课程考核评价也存有一些不足。理论考核中的期末在线平台考试会导致学生进行突击刷题、死记答案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真实掌握情况。技能考核以书面试卷的形式进行考核,与工作岗位实际操作存在差距,无法达到能力培养的要求。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加快课程教材建设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

在营改增政策背景下,高职院校课程组首先要密切关注会计行业的前沿发展动态,收集最新政策信息,结合建筑企业转型升级要求,加快高职《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教材的建设。同时根据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会计科目设置以及经济业务核算的影响,课程组以建筑企业会计岗位的实际出发,重点突出营改增业务处理的规范和方法,并穿插设计营改增业务的处理和操作示范,对教材内容进行重新修订,使《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教材更具有对性、适用性和新颖性。

在加快课程建设的同时,课程组还需加快《建筑企业会计》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与开发。《建筑企业会计》精品在线开发课程建设可以包括微视频、在线开放课程网站等内容。通过《建筑企业会计》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二)明确课程定位和课程教学目标

首先课程组应明确《建筑企业会计》课程的专业定位。《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具备建筑企业具体业务的会计核算、工程成本计算、财务报告编制、纳税申报以及会计档案整理的能力,从而使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与操作技能达到上岗标准。

根据《建筑企业会计》课程定位,结合营改增政策,课程组需要重新调整课程教学总体目标,其教学总体目标调整为:熟悉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内容及方法,具备建筑企业账务处理能力、增值税计算申报和报表编制能力,具有建筑企业会计职业素养。同时课程组根据工作任务对教学总体目标按照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进行细化分解,突出建筑企业会计岗位核心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养成。

(三)重构、优化课程教学内容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变化要求,课程组需要重构《建筑企业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将营改增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的变化作为课程教学内容修订的重点。根据建筑企业会计职业岗位的要求,课程教学内容设置以经济业务处理流程为主线,并结合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来优化教学内容,设置职业引入、收入与销项税额、成本费用与进项税额、增值税业务与管理、财务报告等教学项目。同时每个教学项目中增加图解示范、提示注释、实账演练等模块和“扫一扫”功能,增强课程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和创新性,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经济业务的实际。

(四)丰富教学方法和手段

在采用任务驱动、情景模拟、分组讨论等教学手段的基础上,《建筑企业会计》课程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打破传统的授课模式,探索和实践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将云班课等APP引入课堂教学,通过签到、课堂表现加分、头脑风暴、小组讨论等教学环节的设置,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将在线开放课堂、微课堂等引入教学,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课模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让学生在枯燥的学习中获得乐趣,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建筑企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知识与操作技能,从而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五)改革课程考核评价设计

为减少死记硬背、刷题等现象,《建筑企业会计》课程应加强理论知识的过程考核,在学习完某个项目的教学内容后,通过云班课、在线开放课程网站、在线试题库等平台,对这块教学项目的理论知识进行考核,及时监控学生课堂学习情况,监测和反馈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技能考核方案设计应围绕建筑企业会计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选取建筑企业营改增所涉及的典型经济业务,由学生完成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纳税申报、整理档案等操作过程,从岗位要求考核学生是否具有会计核算、工程成本计算、财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以及会计档案整理等能力。

总之,在国家实施营改增新政策后,高职院校应以培养与就业“无缝对接”的建筑企业会计人员为目标,及时对高职《建筑企业会计》课程进行一系列的教学改革与创新,以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和适岗能力,提高《建筑企业会计》课程教学质量,进而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姜兆夏,“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会计师,2014(10)

[2]张林,探析建筑企业会计与工业企业会计的不同,现代商业,2014(2)

[3]方咏梅,浅议“营改增”视角下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纳税申报实务课程,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2014(39)

增值税法内容第6篇

关键词:构建 增值税会计准则 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37-01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的新阶段,财政部陆续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理论必将不断发展和日臻完善,新的会计准则必将不断产生和完善。本文就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构建过程应重点界定的内容进行思考,以期为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1.增值税会计自身发展的要求。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取决于会计系统本身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即完善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的建立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使得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可以大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建立可以帮助增值税会计在实务中提供更加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因此,会计自身的发展,即增值税会计自身的发展要求构建增值税会计准则。

2.增值税重要地位的要求。据统计,增值税一个税种的收入就占到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左右,是我国的最大税种之一,它具有自身的优越性。增值税涉及面广,涉及金额大,确认和计量极其复杂。基于增值税自身的重要地位和征管方面的繁琐性,需要采用和实施一个完善的增值税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它在整个国家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同“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仍以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为基准,忽略了增值税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增值税重要地位,合理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已成为改革的重要课题。

3.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需要完善的要求。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在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协调与现行增值税税法的差异方面曾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⑴根据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所付出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买价和采购费用记入存货成本。可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是反映了实际成本的一部分,这与历史成本原则按实际全部支出计价的要求不符。

⑵根据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各期反映的税负不够真实,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完全是当期支付的增值税额,也不完全是当期已销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成本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额。

⑶根据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将造成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无法配比,不能真实反映各期的税负。目前,销项税额由销售收入计算得出,其确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购货成本,其确认原则既不是权责发生制,也不是收付实现制。

⑷根据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要性原则。目前,增值税的交纳、抵扣、减免等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产生重要影响,增值税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这么重要的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中却没有单独披露。

由上可知,尽管我国已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但随着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扩大,将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同时,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不仅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给增值税会计处理带来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改进现有会计模式,而构建增值税会计准则是改进现有会计模式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从这个角度来说,积极构建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可能性

1.我国增值税会计发展日趋完善,这为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增值税在我国已有30余年的历史,各项法规已日益完善:1994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了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标志着税制改革对增值税作出了根本性改革;1995年,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2006年财政部再次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又一次进行了税制改革,将我国增值税类型改为消费型。这一系列新准则体现出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在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方面也接近国际做法,这不仅拉近了与国际社会的距离,而且促进了我国会计处理的规范化。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已形成了自身独立的一套体系。系列法规的出台,成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构建的坚实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对于增值税的改革,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这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以英国为例:它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其会计准则委员会(ASC)早在1974年就制定并了《标准会计实务第5号――增值税会计》,包括一般处理原则、披露规定、应交或应退增值税的处理和自己承担增值税的处理等主要内容。英国在增值税会计研究方面所具备的经验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增值税会计理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

三、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时应重点界定的内容

1.为满足增值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要提供全面详尽的会计信息。对于税务机关,为监督企业完成纳税,要获得包括应缴纳的、已缴纳的和尚未缴纳的税款等增值税方面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对于企业管理当局,为避免漏交税款,要获得企业各期的增值税资料,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使企业税负最优;对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纳税状况,同时评价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业务规模。

2.在增值税会计的信息披露方面,要便于了解增值税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的影响,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监管,尤其关注增值税会计信息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等表中的披露内容。

3.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实际全部支出计价的要求,在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术语的基本含义时,着重明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和金额确认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具体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于长春.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税务与经济,2000(5)

2.杨梅.试论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制定.财会月刊(综合),2007(11)

3.黄董良.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及其借鉴.财经论丛,2002(3)

4.赵海阳.对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设想.审计月刊,2004(3)

5.李亚军.试论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合作经济与科技,2004(11)

增值税法内容第7篇

一、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

(一) 会计账户设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最常设的科目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额”“待认证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核算科目,更多地体现在过渡性上,可视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二)二级明细账设置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年初未抵扣数”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又新增加“待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在本规定出台之前,有“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现按照规定统一为“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具体如表(1)所示。

借方二级明细科目根据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特别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内容和分类,对进项税额进一步细分。其别要注意待抵扣进项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具体用于核算:

(1)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本次营改增,购入不动产分两年抵扣,40%的部分进入本科目核算,在满12个月后转出至进项税科目。

(3)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当期已经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票,笔者认为,不应该在本科目核算。因为会与上述两种情况混淆,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不符。应在“应交增值税――待认证增值税额”科目核算此项金额。如表(2)所示。

贷方科目中单独设置“简易计税”细目,既能满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满足简易计征应交增值税核算要求,两者明细科目不可混用。

如表(3)所示,本科目下单列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简易计税的细目设置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决定。

二、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简单计税方法项目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可能同时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式,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应区别对待。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发票内容,应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期末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这个科目。这样即可分别核算两种计税方式,又能与纳税申报表相匹配。

(二)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1.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通过新的税务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票面的销项税额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能开具差额征税发票的业务。(1)房地产企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价税合计1 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房屋对应的符合扣除条件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

计算过程:销售额=1 000÷(1+11%)=900.9 (万元)销项税额(未扣除项目)=900.9×11%=99.1 (万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 000-200)÷(1+11%)×11%=79.28 (万元)

销项税额抵减=99.1-79.28=19.82 (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9.82

增值税法内容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上的会计科目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相关预收款方式的销售房地产的相关内容,相关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预收款方式下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该在收到预收的款项时按照3%的税率及时的预征一部分的增值税,具体的计算公式按照下列计算如应该预计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预收款项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的方式进行计算,有些按照11%的比例计算适用相关的计算,有些按照简易的计算方法计税,如采取的税率可以是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分别适用分别核算。目前一般的房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的核算上主要是目前采取企业纳税申报及增值税的明细核算,应当设置“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很多企业还设有二级科目,增设“预缴增值税”的二级明细,用以核算预缴纳的增值税额,例如有些单位还在“预缴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个三级明细科目,这样可以严格的记录一般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便于日后的严格查询和预缴核算。一般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注重预缴增值税,高度关注会计分录的列示,采取普遍通用的方法是:在预缴纳时借方记录的科目是银行存款,贷方记录的科目是预收账款,同时注重增值税的记入,如借方可以记入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贷方运用银行存款科目。另外对于按照简易计征办法计算的一般纳税人,其预缴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的分录如下所示:借方银行存款,贷方可以是预收账款,同时注重增值税的记入如借方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是银行存款,最后在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上,可以通过以下会计分录和会计处理如下:借方是银行存款,贷方是预收账款,同时合理的计算记入应交增值税,如同时将应交增值税记入借方,借方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是银行存款科目。

二、预缴增值税业务在实践中的应用

房企在针对预缴的税款核算上,主要是积极的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其一是预缴的税款要注意合理选择会计科目,其二是在纳税申报时注重已预缴税款如何抵减。当房地产处于预售状态时,针对该预售的房地产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时,就需要根据需要计提一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根据计提的销项税额递减一定金额的预缴税金,此时也许会出现多交纳税税金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可以从预缴纳的金额中进行抵减冲销,但是通过一系列的学术研究和税务机关座谈会的探讨结论来看,针对预缴的税款还有着一定的异议,特别是在何时抵减的问题上存在的出处较大,例如一种观点认为当收到预收款项时,需要根据预收预缴一定的增值税,但是此预收的款项还会包括其他开发房地产业务的内容,还会有其他增值业务的存在,因此预缴纳的增值税在次月实现的销项税额,可以通过抵减的方式冲销全部整体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点上税法上并没有给予明确的严格规定,也没有针对该事项说明进行抵扣时的一对一实行抵减预缴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预缴的增值税应当根据房地产项目实施一一对应,实现一对一的抵减,不能进行整体的混合抵减,甚至抵减时的时点应当依据本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出发,严格的给予区分。但是由于房企在销售房地产时,因其产生的预缴主要大部分是并未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为了避免税款和收入产生错配的现象,并因此产生的时间型预缴,企业可以依据22号文规定,在预缴纳一定的增值税后,并不进行月末的预交,并且不进行其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对冲,不进行处理而是直接等到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在准确的将其计入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并且同时将其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从以上两种观点来看,似乎两者出现了彼此的佐证,如从财会22号文观点来看,房地产开发商的会计处理上,很多会计制度的执行者认为,在确认增值税的层面,并不需要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进行预缴增值税,并对其进行当月的税额抵减,尤其是当月的应纳税额并不做抵减,直到实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再给予确认。从这个层面理解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就需要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要将这一规定给予高度的关注,并将其给予一定的落实,所以实践中往往是直到纳税义务发生,才能真正的将其进行抵减预缴增值税。所以,如何正确理解增值税制度,准确的解读很关键,尤其是从上述表述的观点来看,是否是很权威,我们在研究中也不要贸然的否定和肯定,但是事实上这一方面内容依然会存在较大的争议,必是讨论的焦点问题。从原先的解读来看,很多企业在没有财会22号文的时候,针对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对其预缴的增值税进行抵减,也是会产生很大的争议,是否抵减或者是否混抵,也是产生一定的争议。从税务机关和企业两个方面来看,其会有着各自的解读和认知,法律上是先有了增值税法中的预缴制度,根据预缴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从而核算相关要素,并对其进行核算,这样观察看来,可以看出增值税是根本,相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是末枝,两者是需要在逻辑关系上进行彼此适应,如何进行合理的运用和纳税筹划,就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当然,增值税主要的计算基础还是要依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以整体的纳税人的税款基础进行税款抵扣,不论会计制度怎样的规定,预缴的税款抵减时间还是要由增值税制度去规范,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解读准确,会计处理也就水到渠成。实践处理上,会计的核算要符合实践操作要求,注重纳税申报时的实务操作,注重从实践出发,结合房企的具体实践内容,及时按照国家的税务总局要求,明确会计核算的科目,注重具体的纳税操作,合理的处理相关预缴的增值税业务,分别合理的计入相关会计处理的科目中,并对其进行积极的探讨才是关键。尤其是房企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注重多种经营模式的运用,尤其是涉及较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业务,有些可以运用简单核心的预缴计算方式使得预缴更加的方便快捷,由于房地产行业常常采取预售房款的方式,因此,在会计的处理上要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严格的遵守新《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等,正确的认知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相关内容的宗旨与内涵,才能真正帮助房地产企业合理正确的计算并且预缴相关的税款,使得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得当。现阶段,房地产行业在预售的过程中,预缴一定金额的税款,作为企业资产的项目,其反应了该行业一种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能够准确的反映了企业一定的纳税义务,在财务核算上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完全的遵循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坚持做到了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原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法内容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营改增后给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的问题

(一)原材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无法抵扣导致税负上升

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最主要的环节就是增值税的抵扣,而要实现增值税抵扣就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建筑企业最主要的抵扣内容就是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施工材料的采购非常广泛,使用的材料种类非常的繁多,所以合作的供应商也有很多,从而就使得在采购材料时所开具的发票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企业获得的发票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成本上升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负担。

(二)为了实现成本费用抵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务风险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更加严重,《税收征管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致少纳税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分别处罚2万元至20万元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至50万元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到50万元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于建筑行业的一些企业来说,由于工人劳务费等一些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就会找到一些所谓的“合作伙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务风险,更有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三)缺乏合同管理意识,导致税负抵扣无法有效实现

在营改增实施后,很多建筑企业由于缺乏营改增的意识和对合同的重视不够,从而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对于合同中有关增值税发票和抵扣等相关内容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企业无法获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实现有效抵扣,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现象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严重不足,造成项目成本严重超标,企业税负大幅度上升。

(四)资金压力大,给资金正常周转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进度慢,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结算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维修金、垫资款等,这些暂扣款往往要等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所以建筑企业在纳税时只有自己先行垫资支付,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还有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周转。

二、完善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措施

(一)构建规范化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纳税筹划

由于营业税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业务量少,所以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营改增的重视,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并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申报缴纳、扣税凭证、发票管理以及开具核算等内容纳入该体系中,使得增值税能够得到规范化的管理,有效保障企业增值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并聘用专业的管理人才,并对其实施定期的增值税管理要求和政策内容审核,保证其能够充分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现中,提升企业纳税筹划水平。

(二)强化危机意识,合理运用营改增相关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第二大产业,是营改增的重点对象,建筑企业需与国家财税部门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保持紧密的联系,最快的获取有关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信息,同时企业需强化危机意识,明确营改增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改善企业的纳税筹划。由于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员工对增值税相关知识的掌握非常少,所以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建筑企I必须加强企业全体员工对营改增相关内容的了解,对员工进行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相关政策法规、税务知识以及增值税现有相关政策的培训,从而使其具备相应的意识,同时企业必须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增值税有关操作,并有效的运动到实际操作中,不断优化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科学、合理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由于前期可能未取得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以及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加强合同管理,为企业的增值税相关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建筑企业合同包括劳务合同、工程项目合同、原材料订购合同等,而这样合同都将成为建筑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所以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使得企业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与税务之间关系的重视,合理规划企业纳税途径。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付款程序,完善合同约定。对于合同内容,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仔细的查阅,明确合同额中是否存在甲供材料的情况,保障原材料的质量,同时企业需要明确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从而有效避免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给企业增加税负的情况。对于建筑企业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对方承担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购销凭证和清款申请后再付款。

(四)构建供应商信息库,挑选优质供应商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将会成为影响企业税负的关键点,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降低企业税负。企业需要针对供应商建立专门的信息库,对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基本信息、税务信息和相关证照资料明确记录,详细记录纳税人的身份,明确其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以及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详细记录供应商能否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从而加强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实现双赢的局面,保障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够顺利执行,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柳复兴.“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D].长安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