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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04 17:32:59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1篇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纳税人的身份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选择直接影响税负的大小,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而一般纳税人实行17%或13%的税率,但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一般纳税人增值额越大,增值率即“(商品销售-购进价格)/商品购进价格”也越大,应纳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越大,其税负越轻。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即税负平衡增值点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相同。所以找到税负平衡点至关重要。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某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销售,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n,一般纳税人税率为m,税负平衡点为R,经计算得出,税负平衡点如下所示:m=17%,n=3%,则R=21.43m=13%,n=3%,则R=30%如果某公司增值率高于上述平衡点,就会导致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果增值率低于平衡点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会高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率越高,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负担越大。由于某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销售,实行13%的税率,贵公司预计增值率为25%,低于税负平衡点,因此建议某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

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些项目免征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经营古旧图书商品,就属于免税商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来源:文章屋网 )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2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改革;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的规划。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科学选择纳税人类型,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内涵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所谓增值税转型,即把我国自1994年以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在于完善税制建设,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原增值税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在增值税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也作出了调整。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退税适用0%税率),采用规范的“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在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与修订前的有两个重要不同:一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即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的调整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别,为增值税转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判别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下同)。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6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以上计算分析为,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在税收实务中,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3%÷17%=82.3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这就是说,当抵扣率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销售额和含税购进金额,可根据前述计算公式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为:x=79.95%y

即,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下面以一实例对上述分析进行佐证。

三、实例分析

某生产性企业, 2009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35%。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身份审核时涉及到该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要求解答:该企业应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一)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额×17%)=(98×17%-98×17%×35%)÷(98×17%)×100%=65%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6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采用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同样,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由于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为98×35%=34.3万元,销售额为98万元,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4.3万元÷98万元×100%=35%

由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可知,该企业的抵扣率35%<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82.35%,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本例中,假设该厂年销售额98万元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购进价款34.3万元(98×35%)也为含增值税的价款,用含税购货额34.3万元比同期含税销售额98万元,即34.3万元÷98万元×100%=35%<79.95%。

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分析说明,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一结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一是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该企业将总厂分设为两个分厂,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9万元和49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49×3%+49×3%=2.94(万元)。

二是采用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不设立分厂,总厂为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年应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35%,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98×17%-98×17%×35%=10.829(万元)

显然,该企业以小单位核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7.889(10.829-2.94)万元。经过如此筹划,可达到节税目的,因此,该企业决定下设两个分厂进行独立核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纳税人应该选择税负最轻,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当然,这种选择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假如企业产品多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客户因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会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选择作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纳税人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就不能按小规模纳税征收率计算税款,而必须按17%或13%的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另外,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价值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必须扩大销售收入来实现经营目标,在此情况下,即使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合算,也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然,尽管纳税人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认定或纳税方式时会受到上述诸因素的制约,但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企业在合并、分立、新建时,纳税人可通过对税负平衡点的测算巧妙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参考文献】

[1] 黄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财贸研究, 2003,(5):46.

[2] 胡俊坤,杨刚.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须谨慎[j]. 税收征纳, 2004,(6):27.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9-35.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 财政部网站,2008.12.15.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3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策略

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开展税收筹划并使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而增值税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营业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以,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极其重要的。由于许多问题还在探讨之中,各位学者对其概念也有一些不同看法,但本质的阐述是一致的。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动因和原则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有称“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其经营活动的安排少纳税或推迟纳税目的的行为,以达到企业税负最小化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项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财务风险,优化产品结构和投资方向,增强税收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税收筹划的动因

税收筹划的出现和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有着自身内在的动因和充足外部条件的,以下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观动因

首先,追求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以节税为目标的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发展的初级目标,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发展的中级阶段,只有以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才是税收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活动,因此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也是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将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放在首要位置,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其次,涉税零风险。企业因纳税不正确,就可能导致缴滞纳金或罚款的经济处罚;因不了解税收政策法规而多缴了税款,即便争取到退税,也会造成利息及机会成本的损失;鉴于这些涉税风险的存在,企业逐步意识到为避免风险所做的准备是重要且必要的,这种状态称为“涉税零风险”。

2、企业税收筹划的外在条件

纳税人有税收筹划的动机并不代表可以进行筹划,由于税收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如何有效利用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顺应税收优惠的引导等就成了筹划得以进行的外在条件。

第一,各国税制的差异。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纳税义务确定的标准、税率、纳税基数、税收优惠政策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跨国企业面对的税收法规月复杂、税收负担差别月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越大。

第二,税收优惠的引导。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某些行业、地区、产品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这就会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纳税人产生一定的诱惑,在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进行相应筹划,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1、不触犯税法的原则

纳税人若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触犯税法的原则是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3、成本最小化原则

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因筹划实施而增加的成本,并选择税后净收益最大的方案作为决策依据。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增值税税基税率的筹划

企业增值税税基税率的筹划从增值税销售价格、增值税购进项目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三个方面的筹划进行展开分析。

1、增值税销售价格的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销售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供应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针对上述规定,如果销售对象是一般纳税人,筹划方法可以将价外费用分解至其他业务核算,如果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消费者,由于他们否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依靠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则可以考虑降低销售价款,减少那部分价款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有效降低增值税税额;或者将部分销售额转化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从总体上降低流转税税负。

2、增值税购进项目的筹划

(1)增加购进额的筹划

增加购进额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优先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索取增值税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等。

(2)运输费支出的筹划

关于运输费用支出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输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和建设资金;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允许做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取得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时,应向国税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其他铁路运输费用的,以及保险费、其他杂费一律不得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存货损失处理方法上的筹划

存货损失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报废,二是低价甩卖。关于“报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报废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转出,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报废的货物按购进价计算的价税合计数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低价甩卖”产生了销售行为,有销项税额,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货物的进项税额在甩卖形成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而不须企业承担。所甩卖货物的成本价减去甩卖价格后的余额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从理论上得出,在给企业减轻税负方面,“低价甩卖”优越于“报废”。

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筹划

(1)混合销售行为主业选择的筹划

兼营非应税的劳务企业、企业型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以非应税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营业税税率小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适宜选择以非应税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反之,选择以货物销售为主缴纳增值税。

(2)兼营行为的筹划

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同时,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根据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则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到底分不分开核算,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一般纳税人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几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销售货物收入相应地有进项税额可抵扣,适宜改为兼营并选择分开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应比较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高于营业税税率,则应选择分开核算。

(二)企业增值税的其他税收筹划

增值税除了上述几种筹划策略外,其实还有许多其他的方法,如:规避纳税义务的筹划、税负转嫁的筹划以及延期纳税的筹划等。

l、规避纳税义务的筹划

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筹划主要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确定、小规模纳税人代购代销方式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代销方式的选择,租赁经营形势的选择等方面进行筹划。

2、税负转嫁的筹划

增值税是间接税,税收立法者在设计增值税制度时预期企业的税收负担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因此,在增值税可以完全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考虑增值税税负,它不会递减企业收益。

3、延期纳税的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例如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规定,或者采取合适的结算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节假日顺延记账时间、创造条件及早抵扣进项税额、期末大量采购材料等。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与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有效提高企业税后收益。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税法脉搏

纳税筹划应是在研究税法及相关法规基础上进行的,纳税人若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触犯税法的原则是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 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和不断完善,这就需要纳税筹划人研究税法及相关法规,时刻关注税法及相关法规的变化,从而及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二)优化税企关系

纳税人应该尽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因为任何企业的发展,都是与税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获得税务机关的承认是最核心的一个环节。再好的方案,如果没有税务机关的承认,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那么如何优化税企关系呢?首先,企业可以定期组织税企座谈会,与各级税务专员、行业专家当面沟通,增进了解;其次,相关部门可以搭建电话和网站平台,也可以就税务新政、热点、行业、税种进行专题培训讲座,针对政策法规、企业疑难、涉税流程,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此外,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问还可以运用期刊、专刊和个性刊物来增进交流。

(三)掌握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还有很多方法,要想有效地进行筹划,就要先掌握更多的筹划技巧。只有熟练地掌握筹划技巧以及税收相关规章制度,才能巧妙地运用相关规定为企业寻找节税手段,保证国家财政的税收收入与企业合理地节税筹划之间的博弈,也必将推动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与经济的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经营理念,在此基础上加强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了解国家增值税税收法律优惠政策,以严谨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积极主动地运用财务和税收法律知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及对其他税种的税负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真做到“节税增收”,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谢芬芬,王桥.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运用[J].商场现代化,2008,(12):328

[2]夏飞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筹划空间[J].上海企业,2008,(2):57—58.

[3]盖地,钱桂萍.试论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及其规避[J].当代财经,2005(12):109—115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混合销售;兼营;出口退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而销项税额的多少与销售额紧密相关,销售额的实现又取决于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经常采用各种促销方式以扩大销售额,如折扣销售、现金返还、赠送购物券等。选择何种促销方式,关键因素即税收负担的高低。这时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负高低,根据企业各税种的综合税收负担的高低来确定销售方式。

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条例中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纳税人通常采取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过测算,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的废品站,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对此,企业可以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参考文献:

1、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建筑企业;

引言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同时,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起到很好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此次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消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购进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修改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然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这样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企业在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间的利润。

第二。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鼓励自主创新能力,走国产化设备之路,还有利于振兴装备制造业。同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知识产权国有化和品牌形象。

第三。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有利于中小型企业降低成本和税务,提升其竞争力;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根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再免征增值税。

第五,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对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管理将更为规范化,以减少人为利用该规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根据该规定。如果企业的增值率在临界点范围之下的,通常不分开核算,反之,分开核算。如果企业增值率较高,并且更新设备和购入固定资产少,在不影响建筑企业资质和业务的前提下,不妨考虑将企业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征收增值税,从而获得税收减少的好处。

案例1: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钢结构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9年销售钢结构收入6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400万元,采购原材料500万元,没有分开核算。

根据规定。由于甲公司将安装收入和销售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所以甲公司的安装费并入钢结构销售价款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400)×17%-500×17%=85(万元)

说明:在此没有考虑相关的附加税费,下同。

筹划方案一:

如果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即在2009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发票,那么该公司就可以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600x17%-500×17%=17(万元)

应纳营业税=400×3%=12(万元)

该公司合计缴纳税金=17+12=39(万元)

尽管该公司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但经税收筹划。税金减少85-39=46(万元)

筹划方案二:

由于该公司没有购进过多的固定资产,并且增值率较高,那么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将该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规定,其适用税率为3%。那么该公司的安装费并入钢结构销售价款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400)×3%=30(万元)

方案二要比方案一税金减少39-30=9(万元)

当然。在不影响企业信誉和业务的前提下,并且获得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仅为了追求减少税收支出,而影响了企业业务拓展,得不偿失。

三、建筑企业购进设备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当其涉及到设备更新的时候,其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合理抵扣。此时,如果购进设备时,建筑企业需要同时向销售方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时,不妨采取多支付设备费,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做法,即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实现多抵扣设备进项税的目的,少缴纳增值税。

案例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板房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2009年甲企业预计销售收入5000万元,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甲企业管理层拟于2009年向乙企业购进国产化设备一套,价值1000万元以扩大生产,另甲企业需要向乙企业支付5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

按照税收规定,2009年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3000+1000)×17%=170(万元)

经过筹划,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将技术转让费的500万元中的400万元作为设备价款支付,只支付1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这样对于乙企业而言,收入没有实质变化,但是对于甲企业而言,设备价款400万元可以成为进项税额购成部分抵扣。

筹划后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x17%-(3000+1000+400)×17%=102(万元)

经筹划后甲公司税金减少额=170-102=68(万元)

四、建筑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对于有些企业,应该树立逆向思维,除了扩张之外,还应该收缩。

案例3: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板房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5年甲企业管理层立足企业多元化发展策略,投资拥有一家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乙运输有限公司。经过三年多来的运行,乙公司的外部业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快速发展,反而呈逐步萎缩态势。主要是母公司运输板房等原材料的原因,乙公司拥有的运输车辆接近报废,拟于2009年购进1.6升排量以下的运输汽车500万元以维持生产。2009年甲企业预计销售收入5000万元,原材料4000万元;乙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中对母公司甲提供运输收入1500万元(没有专业运输抵扣票据)。

按照税收规定,2009年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4000×17%=170(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经过筹划,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义务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取消乙公司法人资格,将其改为分公司。那么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虽然存在价款结算,但实质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只需对外提供运输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并且经过合并后,乙企业更新的运输设备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筹划后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4000+500)×17%=85(万元)

乙公司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

经筹划后甲公司税金减少额=(170+60)-(85+15)=130(万元)

此外,2009年度企业购买1.6升排量以下的汽车,还可享受契税1%的优惠。

五、建筑企业价外费用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建筑企业而言,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处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就可以降低应纳税额,或者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自己在采购建筑原材料方面的优势,购买高性价经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从而节省这部分支出,使成本降低。

案例4:建筑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承包价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B购买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价款为100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万元+1000万元)×3%=60万元

经过筹划。建筑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B达成协议,由A进行原料、物资采购,由于A有相关的采购渠道,能够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建筑原材料和物资,那么:

建筑施工企业A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1000+800)万元×3%=54万元。

经过筹划,甲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60-54=6(万元)

此外,建筑企业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5:甲为施工企业,2008年1月给乙房地产企业修建某小区,价值5000万元,但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乙企业近来财务状况不好。乙企业表示1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甲企业,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7%(假设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为350万元(设不考虑印花税)。

分析:甲企业应纳营业税=5000×3%+350×5%=150+17.5=167.5(万元)

经过筹划,如果改为双方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那么利息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额中,缴纳建筑行业的营业税,那么:

甲企业应纳营业税=(5000+350)×3%=160.5(万元)

甲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167.5-160.5=7(万元)

结论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6篇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增值税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税收方面的差别有: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征方法;一般纳税人享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权和抵扣进项税款权;税务机关对两类纳税人要求的会计资料详细程度不同。

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对其身份的选择具有主观能动性,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17%或13%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3%的征收率,表面上看,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税负平衡点(也称税负临界点)进行分析,此处我们选择增值率的税负平衡点。

首先我们定义增值率为货物的增值额占销售收入(不含税)的比例,即: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价款)÷销售收入=(销项金额-进项金额)÷销售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项金额×销项增值税率,当期进项税额=进项金额×进项增值税率

根据条例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①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3% ②

当一般纳税人进销都适用17%的税率时,将增值率公式代入①,令①、②相等,计算应纳税无差别平衡点: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计算得出:增值率=17.65%。

即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的税负平衡点为23.08%。

通过以上计算得出结论,在企业初始设立时,应测算企业的销售增值率,当企业的增值率较低,低于17.65%(或23.08)时,企业应尽可能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税负会比较低,当企业的销售增值率较高,高于17.65%(或23.08)时,企业不妨暂时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率越大税负越轻。

当然以上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只是一个简单模型的分析,企业的实际操作中,还要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要具体考虑。首先,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一旦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无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选择身份是有条件的。其次,要考虑企业的规模、产品的性质以及客户的要求,如果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客户无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需要扩大规模,并且绝大多数客户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创造条件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另外,看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可以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大部分的购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实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凭票扣税,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则会增加税收负担。总之,税务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纳税人进行相应因素综合考虑。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对进项税额进行筹划,首先要明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一般地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应税项目,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

(一)进货渠道的筹划

如果一个企业的进货渠道,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只能得到普通发票。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通常,小规模纳税人会提供价格上的优惠。假设一笔采购业务,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进货,总价款80万元,普通发票。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货,总价款100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根据进货成本判断:从小规模供应商进货,成本80万,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货,成本100÷(1+17%)=85.47万。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这是最简单的分析。

我们进一步分析,可以找到供应商选择的税负平衡点。

假定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价格为A,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价格为B(含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B÷1.17×17%的进项税,以及进项税额的10%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令:B-B÷1.17×17%×(1+10%)=A

得出:B=1.19×A。

即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的进价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进价的1.19倍时,两者增值税税负是相等的,大于1.19倍,则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增值税负担较轻。

如果取得13%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根据上述公式,可求出B=1.14×A。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请税务机关代开3%的专用发票,则要减去3%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B-B÷1.17×17%×(1+10%)=A-A÷1.03×3%×(1+10%)

B=1.15×A

(二)抵扣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只要购进货物,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无论货物是否使用,都可以抵扣当期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量将进货时点安排在纳税期限到来之前的时点。如以一个月作为纳税期限,月初购进货物要等到下月初纳税申报时才能抵扣,如尽量放在月末进货,则可以减少资金占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暂时抵扣,尽管到时要进项税额转出,同样节约了资金成本。

(三)新政策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

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并取得抵扣凭证,允许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对增值税纳税人无疑是一项政策利好,但是要注意,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条例规定的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消费的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政策调整后,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内容。也就意味着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将承担废旧物资所含的进项税额或不得抵扣,税负将有所提高。

三、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销项税额是按销售额×增值税率计算的。要想降低销项税额,无非是降低销售额或降低增值税率,税率选择的余地很小。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是考虑降低销售额。降低销售额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价外费用应尽可能将其与销售分离

税法规定销售额包括卖方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中如果涉及包装物押金,应尽量变成专业性的包装物租赁并单独核算租赁收入,由增值税变为交纳5%的营业税。如果涉及运输费,则应创造条件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运输并收取运费,则缴纳3%的营业税。

(二)各类折扣、折让等促销手段,应将销售折扣尽量变为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为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与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以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因此,折扣销售,折扣应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属融资性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购货方享受的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按销售额全额计税。

如某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6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3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3万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当按照10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7万元。

筹划方案一:企业承诺给予对方3%的折扣,但将合同付款期限约定为30天,这样书立合同,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1-3%)×17%=16.49万元。这样就节省下了5100元的增值税。

筹划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30天付款加收3万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30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97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6.49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3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万元滞纳金,滞纳金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按照100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由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现实中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寻求最佳方案,以达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国务院令第538号.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7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税收筹划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适用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后逐步推广至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8个行业,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开始实行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与试点办法所不同的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合法的抵扣凭证可以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其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而且造成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要充分考虑税负的轻重。通过计算节税点增值率,可以判断不同增值率情况下两种纳税人身份税负的大小。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由4%和6%下调至3%。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 ,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其中增值率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与购进额的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当企业增值率为17.6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企业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除了比较税收负担外,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一般纳税人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信誉好。其次,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直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程序上比较麻烦,因而一般纳税人会拥有更多顾客。

2.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转型中受益最大的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具体来说,装备、设备制造业等将首先收益。因为此次改革将刺激企业购买、更新生产设备,从而带动设备供应商的发展。同时,电力、钢铁、石化、煤炭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每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大,也将受益匪浅。相对而言,固定资产投资份额较少的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受益不大。另外,转型改革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企业在创建初期进行投资行业选择时进行税收筹划,要充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的差别,谋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缩减了特定行业的税收筹划空间。自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生产企业购进免税废旧物资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废旧物资发票将失去抵扣税款的功能。国家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现将其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1)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分别核算还是不分别核算,新规定缩小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在一般情况下,缴纳营业税的税负会低于增值税。

(2)关于混合销售,旧的税法的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核技术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略有区别,企业仍可以通过控制本年度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之间的比例,减轻企业税负。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8篇

旅行社是旅游业核心部门,有较强的关联带动作用。2016年5月我国全面“营改增”,必然会对旅行社产生较大影响。故本文以旅行社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基础上,从纳税人身份、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三方面讨论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希望能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减轻旅行社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

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由于各大旅行社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个性产品,降价成为了市场竞争的常用手段。而这样的竞争方式使旅行社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许多旅行社为了从低微的收入中增加利润,缩短景点和旅游时间,大量安排自费项目、安排购物点,甚至强迫游客购物,将风险转移给游客。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面临着一个新的税收环境,通过税务筹划减轻旅行社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二、旅行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在收取团费、提供旅游团合同约定条款以外的额外接送服务、合同约定条款以外代旅客办理签证及通行证、销售旅游纪念品时会分别产生按生活服务中的旅游服务、按交通运输服务、按现代服务中的经济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义务;而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产生于购进自身经营所需货物、服务和提供旅游服务两方面。在经营过程中,旅行社购进汽车、人力资源服务等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时,购进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娱乐、保险、电信、货运客运场站、租赁等服务时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

三、旅行社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况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旅行社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如表1。旅行社不能仅就税率高低选择纳税人身份,应全面考虑发生进项税额的多少、取得进行税额的难易程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差异大小等来选择。例:某旅行社增值税进项税额为A,其中可取得专用发票的金额为A1。销售额为X。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1=3%*X,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税额2=17%*X-A1,比较应纳税额1与应纳税额2的大小。若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即A1<10.14X,则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若A1>10.14X,则应该选择为一般纳税人。可看出,选择纳税人身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四、旅行社增值税进项税的税收筹划

(一)票据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旅行社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出差住宿、广告、门市装修、物管水电房租、办公用品的专用发票等都可用其作为进项税抵扣。以上可用于抵扣的发票类型仅6种:上游旅行社的发票、住宿、餐饮、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其中,可抵扣的签证费发票是今年营改增后新增可抵扣的费用类型。若为一般纳税人,就旅行社购进固定资产等取得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一点,旅行社购进固定资产等时,应选择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购进固定资产等或发生以上出差的住宿费等费用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可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二)税收优惠的使用——零税率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具体包括(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跨国、境业务,旅行社可以根据不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有利的交通运输方式。

五、旅行社增值税销项税的税收筹划

(一)分开核算不同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在提供旅行社、经纪服务(6%税率)的同时,也会提供一定的交通运输服务(11%税率)或销售纪念品(17%税率),此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兼有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某旅行社作为一般纳税人,既提供旅游服务,又销售旅游产品。税收筹划前:该旅行社旅游服务收入和销售旅游产品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而财务部未分开核算,旅游服务收入和旅游产品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00+60)×17%=95.2(万元);税收筹划后:该旅行社将旅游产品销售部门独立出来,成立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子公司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上独立核算。旅游服务收入应纳增值税=500×6%=30(万元),旅游产品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应纳税额为30+1.8=31.8,可节税63.4万元。可看出,分开核算对业务多元化,有销售旅游产品且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尤其重要。

(二)选择全额或者差额计税方法

旅行社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销售额;选择此办法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某旅行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A(假设A1适用6%,A2适用17%),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为B,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C。方案一:不采用差额征收。应纳税额1=A1*6%+A2*17%-B*6%-C方案二:采用差额征收。应纳税额2=(A-B)*5%-CA2=0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A2≠0时,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除非B足够大时,否则应适用差额征收。但是运用差额征税时需注意,仅旅游业务才能适用差额征收,而单项业务,如单订机票这种业务若要按全额做账,则需全额纳税。

参考文献:

[1]官波,刘春花.旅行社“营改增”的影响预测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6(01):102-104.

[2]赵霞.旅行社企业税收筹划——基于供应链合作角度[J].价值工程,2013,(18):27-28.

[3]韩丹.海南旅游企业税务筹划研究[J].现代商业,2014,(32):132-133.

[4]刘淑琴.浅议“营改增”对旅行社行业税务的影响及建议[J].现代商业,2016(02):127-128.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第9篇

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那么如何能够即合理又合法地避税呢?这除了要充分利用各个税种的税率特点外,主要靠的还是国家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的“阳光”政策,利用得好,纳税人就能够享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厚待遇。下面以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土地增值税为例,谈谈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一、分散收入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从30%-60%,共设四个级次,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应的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急剧上升,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分散收入,便成了降低税负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的常用方法有:

1.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其所含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而是将全部金额600万元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相同条件下的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但是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5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还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分散收入的另一种做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上面已经讲过,增值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有效地降低增值额。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其中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想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只能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两方面着手。

1.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的是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它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成本的列支比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否则应按下式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大时,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扣除比较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少,则利息支出也相应较少,这时,纳税人可以采取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等方法,使税务机关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扣除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降低税负,就应综合考虑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下的筹划策略。

第一种情况: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

则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式中,5%为营业税;7%为城市维护建设税;3%为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应满足:x-(500+5.5%x)(500+5.5%x)=20%即:x=1.2(500+5.5%x)

解以上方程,得x=642.40;

此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00+5.5%×642.40=535.33

也就是说,开发商只有将其销售额控制在642.40以内,才能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否则将全额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则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沿用上例,假定此时的售价为642.40+y(式中y为提高的售价);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提高5.5%y(为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增加额);

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535.33+5.5%y;

增值额=(642.40+y)-(535.33+5.5%y)=107.07+94.5%y;

企业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107.07+94.5%y)×30%=32.12+0.28y

若企业欲使提高售价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2.12+0.28y

即y>44.61.

此时的售房价格最少应为642.40+44.61=687.01

也就是说,只有售房价格高于687.01时,企业才能达到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灵活运用不同的建房方式。

(1)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根据这一条政策,可做税收筹划如下: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代建房方式。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税率是3%的比例税率,与土地增值税相比,税负明显较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的购买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这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客户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取得和购买,只要注意从最终形式上看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便可以了。

以上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几种常见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税收政策,这样才能减少纳税风险,找到不违反税法的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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