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中年人理财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21 14:42:22

中年人理财方法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1篇

关键词:财政超收 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法 依法理财

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起,几乎年年有超收,而且随着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财政超收规模越来越大。适量的财政超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经济。但是由于目前财政超收收入的使用尚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导致政府由被动接受财政超收,转变为主动追求财政超收。

针对财政超收现象,国内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研究。高培勇①认为,“超收”与增收不同,政府可以将它灵活机动运用。由于超收的支出未纳入人大监督的范畴,若超收成为惯性,不仅弱化了财政预算的监督,使其变得形式化,而且挑战了预算法制的权威;叶檀②认为,目前财政超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超收收入不公开不透明,超收收入的使用游离于人大的监督之外,超收规模剧增导致超支。她认为人大的监督范围应包括所有的财政收入,尽早实现公共财政的公开化、科学化。

本文将以造成财政超收的主要原因――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为主线进行分析,尤其以预算法修订为抓手,提出推进我国“依法理财”进程,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压缩超收空间的相关对策。

一、我国近十年来财政超收的状况

从我国财政收入的预算执行结果看,财政收入决算规模大于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收入预算规模的现象,就是财政超收。即:财政超收=年度财政收入决算数―年度财政收入预算数。按照政府预算与决算的基本理论及相关规定,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财政收入的预算数额与决算数额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如果超过了合理“度”的范围,出现长期的、大规模的偏离,则是不正常现象。我国近十年来财政超收状况就是如此。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政超收的规模

国家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2012年期间,从绝对规模看,财政超收收入累计已达到49844.18亿元;从相对规模看,连续十年的预算执行结果均是决算数高于预算数,其中有4年的预决算偏离度都超过了10%。由此可见,我国近十年来财政超收现象呈现出增长规模大、增长速度快和常态化的发展趋势。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进入低迷期以来,我国财政超收现象依然存在,且超收规模不断飙升。(图1)

(二)财政超收的结构

从国家预算级次构成看,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均存在超收现象,而且地方财政的超收问题更严重。除了2006和2007年,其他8个年度地方财政超收率都远高于中央。这也表明地方财政预算的精确度比中央预算更低。(详见图2)

从财政收入的形式构成看,目前我国财政收入主要由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和收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构成。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比上年增加20639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为89720亿元,比上年增加16509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税收收入增长额占财政收入增长额的80%。可见,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取决于税收的增长。同时,税收收入是财政超收的主力,其超收现象更严重。2011年税收收入预算增长率8%,而实际增长率22.6%,税收超收10684亿元,占财政超收总额的76%。其中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分别完成预算的149.5%、136.2%、121.4%和120.9%,超过预算情况非常突出。③

(三)财政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

多年的大幅度财政超收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质疑。虽然国务院、财政部都在积极完善财政超收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预算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变,收效甚微。按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财政超收收入的使用程序、支出范围等实行向人大报告制度,④而没有实行人大审批制。这种管理办法赋予各级政府在财政超收收入的使用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财政部首次在《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公布了当年超收收入的支出计划,2005-2006年财政超收规模都超过2000亿元。为此,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超收收入。今年拟从去年超收收入中安排500亿元设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样做,对于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中央预算的稳定性和财政政策的连续性,是完全必要的。这个基金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全国人大监督。”2008年我国进一步改进中央财政超收收入使用办法,年度执行中如有超收,除了一些必要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具体支出,都列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这一转变意味着中央财政超收收入中有部分资金将纳入预算管理,由全国人大审批通过,进一步提高了超收收入支出预算的约束性和透明度。例如《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就列明了2011年中央财政超收收入5446亿元的使用情况。其中2638亿元用于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即约占中央财政超收收入49%的财政资金将纳入下年度预算管理,51%的财政资金仍将实行报告制,尚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而地方财政超收收入的使用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自己掌握。

二、财政超收的负效应分析

适度的财政超收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有利于削减赤字和降低财政风险、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等,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财政超收收入并非首先用于弥补赤财政赤字,因而出现财政超收与赤字并存的现象。超常规大规模、经常性的财政超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一)财政超收提升了政府成本,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由于我国缺乏对财政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有力监督和有效管理,使得政府对超收收入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财政支出无计划,超收往往导致超支,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预算执行进度是是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衡量财政资金筹集和使用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受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各项政策、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超收收入是追加各部门预算指标和增加转移支付的重要资金来源,如果对超收收入采用的使用管理方式不科学,必将对正常的预算执行进度产生严重影响。目前,我国财政超收收入除了纳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外,其余资金安排在当年使用,但由于受各方面条件所限,一般要在每年第四季度才能安排使用,有的在12月份才下达追加预算指标,这就可能导致造成预算经费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降低预算执行进度,也是我国重复上演却屡禁不止“政府年底突击花钱”的重要原因。如2009年、2010年、2011年12月份的全国财政支出分别为1.96万亿、1.79万亿、1.99万亿,分别相当于当年月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的3倍、2.4倍和2倍。

(二)财政超收扭曲了预算的执行效果

每年的预算安排都是根据当年的经济预测编制的,其预期的执行效果与国情基本一致。但是大规模的财政超收扰乱了预算的预期步调和结果:财政超收收入的使用不受预算制约,还往往导致财政超支,这种大规模财政超收收入的无预算使用必将影响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规模和结构,进而影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由于各级政府对财政超收收入拥有自由裁量权,难以保证超收收入用在刀刃上。如各地频现政府“形象工程”、“三公经费”过度膨胀和住房、医疗、卫生、环境等民生方面“政府欠账”不合理的政府支出格局。

此外,大规模财政超收的无预算使用将架空预算,损害预算的权威性,扭曲了预算的执行效果。如2011年全国财政赤字9000亿元,而超收收入高达1.4万亿,大大削弱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财政超收加大了廉政风险

事实上,财政超收确实为政府预算单位滥发福利等提供了便利,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大了廉政风险。国家有关部委多次下禁令,要求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严禁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等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等,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等,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等。{1}禁令规定严格处罚严厉,但效果却难尽人意,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各级政府有权支配财政超收收入。

三、以《预算法》修订为抓手,深化预算体制改革,根治财政超收问题

财政超收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预算制度的不健全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虽然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和实施《预算法》以来,进一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大力推进政府预算的公开透明度,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依法理财”尚未成为指导我国财政收支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共财政收支体系尚未形成、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公开透明的制度和机制等不完善,加上财政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难免出现财政超收等问题。因此,以“依法理财”的理念深化预算体制改革,是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根治财政超收的根本之策。因此,基于《预算法》立法的视角,探究治理财政超收问题的对策。

(一)《预算法》修订工作是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

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而其实质是通过计划方式对政府收支行为进行规范、控制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能,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可见,国家预算就是政府的“钱袋子”怎么来和怎么花的问题,具有与私人“钱袋子”不同的特征。因此,必须将政府收钱花钱计划从制定到实施都纳入“法定程序”。而《预算法》就是规范财政预算行为的基本法规,是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管理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又被叫做小宪法,第二宪法。预算法就是限制政府在钱的获取和使用上的自由的一个法律。{2}《预算法》与公众生活与民众权利直接相关,也被称为“经济宪法”,现代预算制度也公认为是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法”。{3}总之,《预算法》是社会各界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预算法》修订工作的概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有19年时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现行预算法的缺陷和漏洞愈加明显,需要与时俱进。在《预算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宣布正式启动《预算法》修订工作。其目标是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核心思路是实行部门预算,进一步增强《预算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预算法》的修订工作被列入全国人大2010年、2011年两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但均未有突破性进展。直到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委会才讨论和原则通过了由财政部牵头制定的《预算法》修订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2年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站上公布《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征集公众意见33多万条之多。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决定本届人大不再审议《预算法》修正案。

此次《预算法》修订工作跨越了两届全国人大,历时近10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难产”过程。社会各界对《预算法》修订案的质疑和分歧太大是其“难产”的直接原因,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的日渐深入。

(三)《预算法》修订工作有力推进了我国“依法理财”的进程

此次《预算法》修订工作虽然过程非常曲折,但是对宣传宪法精神,培养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实践都有积极意义。

1、全国人大依据宪法精神,不断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在此次《预算法》修订工作中,根据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推进立法的科学化进程。全国人大把《预算法》修订工作纳入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在对《预算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将草案印发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召开座谈会和组织调研,广泛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决定不将《预算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列入会议议程。该修正案审议过程全面客观的反映了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民主性、公开性的不断提高,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日益加强。

2、公众”依法理财“理念和实践不断进步

《预算法》是“经济宪法”,其法律效力影响面广,包含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涉及公众权益、政府行为监督、部门权力划分等诸多敏感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次《预算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正案草案同时公布,而公众对预算法修正案反应冷淡,收到意见条数仅为后者的一半。在距截止日仅两天的2012年8月3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和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一场针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研讨会,专家们反应强烈。复旦大学韦森教授概括预算草案公开的结果是“官员低调,媒体失声,学界噤声,全社会反应冷漠,社会公众似乎失去了对预算修法这件事关中国基本制度和未来经济社会走向头等大事的兴趣。”{2}学者们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就预算公开向国内媒体进行广泛说明和宣传,公布《预算法》修正案全文,并适当延长预算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同时,呼吁财政学界、法学界、工商界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关注《预算法修正案》,积极为科学修订预算法献策和建言。

在此期间,以韦森教授为代表,发表了系列文章:《亟需公开》、《预算法修订怎能“静悄悄”》、《预算法》修订风雨与中国财税改革》。,韦森教授牵头,2012年7月在上海组织召开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专题讨论会,叶青、蒋洪、李炜光等近20位国内著名专家参加,研讨形成几条基本共识,通过全国人大的官方渠道正式向人大法工委提出了对新《预算法修正案》逐条的具体修改意见,并建议这个具有重大缺陷的《预算法》修正案不要“上会”通过。{3}他们对《预算法修正案》的修正意见被全国人大接受和重视。

在学者们的大力宣传和呼吁下,公众对预算修正案关注度迅速增加,收到33万条公众意见。这也说明公众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以及缺乏财政预算方面的常识是重要原因。因此,此次预算法修订“难产”过程也是对社会公众进行了一次预算法的普法和执法教育,提高了公众“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推进了“依法理财”实践过程。

(四)以修订《预算法》立法宗旨为突破口,推进《预算法》修订工作

此次《预算法》修订草案最终因为分歧严重而被搁置,这是纳税人和公众依法维权意识日益觉醒的表现。因为该草案(财政部主导)过于强调行政部门的权力,尤其是财政部门,有悖于现代法治的政府治理机制。因此,把政府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才是改革关键,其中财权是核心。所以说,政治体制改革应以财税体制改革为重要抓手,而《预算法》修改工作应该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4}而目前《预算法》立法宗旨是修订中分歧的焦点和基点。国内诸多学者认为应当修改现行《预算法》的立法宗旨,由政府内部管理准则转变为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法律性约束。

在此,通过分析国家预算及预算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探究确定预算法立法宗旨的理论基础,以解答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是否需要修改。

国家预算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安排的现代国家预算,是随着现代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现代国家预算最初出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议会制度形成最早的英国,是作为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进行斗争的一种经济手段而产生的,经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历史进程。最终通过法律形式管理国家全部财政收支。{5}因此,国家预算也是政治民主化的产物。在民主共和的政治条件下,由代议机构对国家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成为国家制度运行的基础。所以,《预算法》又被称为“第二宪法”。

我国现代国家预算制度的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为标志,分为两大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1994年期间,我国预算基本属于行政性审查时期。虽然宪法明确了全国人大拥有预算审查和监督权,但是,国家预算依据的法规是由政务院公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1年)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预算条例》(1992年),都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法律法规。这就注定了全国人大预算审批从一开始就是程序性审批,难以形成具有立法监督意义的预算审批制度;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至今,我国预算进入依法制度性审查时期。全国人大不断完善预算审批监督的法规制度和机构建设,大大推进了预算管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进程,同时,也使预算审批监督由程序性转化为制度性。{6}但是人大尚未建立健全的国家预算制度。例如,税收立法权是人大的权力,但是全国人大1985年决定把税收立法权授权给国务院,现在依然有效,何时收回收仍无时间表。长达30年之久的授权,其结果是我国目前除了《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外,增值税、消费税等等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和行政规章。目前这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法律体系,其弊端和不适应性愈加明显。

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市场主体多元化,人大应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审查和监督政府预算,以监督政府职能运行的公共性、服务性与公正性和有效性。而现行预算法的立法宗旨{1}使预算法成为政府管理自身及管理人民的法律制度,政府成为预算的制定者、执行者、管理者和监督者,而不是人大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宗旨。其立法宗旨既不符合国家预算及预算制度、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我国宪法的立法精神{2},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所以,建议将我国《预算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行为,保障财政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利益最大化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当然,在修订《预算法》立法宗旨这一统领性、根本性条款的基础上,还应实行公民参与预算,加强预算民主建设,增强预算公开透明,实现全口径预算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规范预算调整行为,制定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财政赤字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政府预算质量,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精确性,缩小预算与决算的偏离度。从国家预算法律制度和机制、日常财政运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保证国家预算的完整统一、公开公正、科学有效,彻底治理财政超收等问题。

总之,我国预算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精细设计,不可一蹴而就。“依法理财”既是预算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推动预算体制改革的重要动力。因此,必须加速财政民主化与法制化进程,加强预算的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从根本消除财政超收、突击花钱、资金沉淀等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韦森.财税体制改革应以《预算法》修改为突破口,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12月28日

[2]俞光远.我国现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建议[J].地方财政研究,2011,(1)

[3]高旭歆.中国财政收入超增长的因素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4]刘小川.中国财政发展报告――国家预算的管理及法制化进程[R].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10

[5]叶檀.财政超收7000亿,应还利于市场还利于民生[N].南方周末,2007-11-1(E30)

[6]吴惠萍.新时期完善我国政府预算体系的思考[J].中国经济问题,2010,(4)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2篇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受托管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 企业年金基金:指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或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 受托当事人: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 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

3.1 受托当事人

3.1.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3.1.2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3.1.3 受益人: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 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 受托目的

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 受托财产

3.4.1 初始受托资金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 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 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 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认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 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 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8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 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 乙方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乙方管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3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2.4 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受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受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5 除经甲方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2.6 为受托财产提供专门的财务管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企业的缴费到账情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 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5.2.8 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专门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的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 保存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的15年。

5.2.10 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本合同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

5.2.11 当出现甲方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时,乙方有义务妥善进行交接工作。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事项。

5.2.12 如果出现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5.2.13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受益人的权利

6.1.1 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 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取相应的受托利益。

6.2 受益人的义务

6.2.1 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 受益人有义务提供本受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6.2.3 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受托财产的管理

7.1 企业年金计划

7.1.1 《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是甲方制定的关于其企业年金具体操作的指导性内部文件。本合同中第7.2、7.3条中的有关规定,将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1.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尽快将经甲方盖章确认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交给乙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发生变更,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后,下一个月按新计划实施。

7.1.3 甲方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如涉及乙方受托管理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

7.2 受托管理职责

7.2.1 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2.2 乙方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7.2.3 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流程,负责定期核查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情况,并将运营结果及时通过账户管理反映。

7.2.5 在受益人达到支付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流程,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事项。

7.2.6 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的查询。

7.2.7 根据本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规则,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7.3 受托管理的方式

7.3.1 乙方在保证受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事务并予监督。

7.3.2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行使对其他机构的选择权。如甲方干预,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账户管理

乙方应委托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7.4.1 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

乙方需要委托账户管理人为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企业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支付、未归属权益和余额等信息。

7.4.2 记录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内资产变化状况。

7.4.2.1 委托账户管理人记录每个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余额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7.4.2.2 委托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应享有的企业年金受托利益,并记入其账户。

7.4.3 根据甲方提交或确认的相关文件,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的企业年金应支付的数额。

7.4.4 对甲方和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7.4.5 委托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变化,提供阶段性报告;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5 托管

乙方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5.1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7.5.2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乙方管理的受托财产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并为受托财产的委托投资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7.5.3 乙方委托托管人对受托财产每日或每周进行估值,并及时接收托管人上传的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

7.5.4 托管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7.6 投资管理乙方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6.1 乙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以控制投资风险为首要投资原则,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及战略资产配置;

7.6.2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7.6.3 乙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安排投资管理事项。

7.6.4 投资管理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第八章 受托的财务管理

8.1 处理原则

8.1.1 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8.1.2 乙方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套分别核算,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应与其他受托财产、乙方固有财产、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编制报表。

8.1.3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托管人每日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拨和核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在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前,乙方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乙方及时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8.1.4 乙方负责审核并确认企业年金缴费、投资运用、收益分配、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账户管理信息进行账务核对,保证受益人权益记录正确;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记录进行核对,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8.2 受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2.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报酬

8.2.1.1 受托费,收取金额按本合同第十二章有关约定。

8.2.1.2 托管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约定。

8.2.1.3 投资管理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

8.2.2 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在受托财产成本中列支:

8.2.2.1 可能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等。

8.2.2.2 受托终止时的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 受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佣金等。

8.3 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管理人,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具体收取方法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 受托的监管

9.1 甲方可根据监督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管理情况查询。

9.2 甲方在对投资情况等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进行外部专项审计,外部专项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风险承担

10.1 风险承担

10.1.1 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最终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所产生的违约风险。

10.1.2 乙方应通过风险声明书揭示风险,风险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0.1.2.1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受托财产仍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0.2 乙方的赔偿责任

10.2.1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2 乙方采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运用本受托项下的受托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受托财产所有;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10.2.3 由于其他当事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11.1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1.1.1 定期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 临时文件: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1.2 信息披露的方式

11.2.1 乙方依本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受托管理报告,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 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 受托人报酬

12.1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_________%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的受托费,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 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日受托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1/当年天数。

其中:t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合同约定的年受托费率。

12.3 受托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12.4 甲乙双方对受托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三章 受托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3.1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受托期限

13.2.1 本合同受托期限为: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________年。

13.2.2 受托期限到期日为________,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 在受托期限届满前壹个月,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变更

13.3.1 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的终止

13.3.1 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3.1.1 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3.1.2 受托期限届满;

13.3.1.3 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3.1.4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3.1.5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3.1.6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3.2 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3.3.3 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4 受托的清算

13.4.1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4.2 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4.3 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4.4 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

13.4.5 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3.5 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5.1 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资格和比例根据甲方提供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5.2 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5.3 通常情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5.4 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14.1 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 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 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乙方应给予赔偿。

16.3 如甲方违约(包括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16.4 如甲方的受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起债务,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章 免责条款

17.1 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2 甲方和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带来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7.5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7.6 “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战争、自然灾害等。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8.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章 通知和送达

19.1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9.2.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19.2.3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9.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受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4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0.3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本合同条款将做相应调整。

20.5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本合同需要审查或相关部门批准由乙方负责办理。如果乙方因此而丧失受托管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向新受托人交接。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3篇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受托管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 企业年金基金:指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或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 受托当事人: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 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

3.1 受托当事人

3.1.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3.1.2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3.1.3 受益人: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 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 受托目的

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 受托财产

3.4.1 初始受托资金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 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 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 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认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 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 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8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 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 乙方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乙方管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3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2.4 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受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受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5 除经甲方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2.6 为受托财产提供专门的财务管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企业的缴费到账情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 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5.2.8 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专门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的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 保存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的15年。

5.2.10 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本合同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

5.2.11 当出现甲方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时,乙方有义务妥善进行交接工作。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事项。

5.2.12 如果出现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5.2.13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受益人的权利

6.1.1 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 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取相应的受托利益。

6.2 受益人的义务

6.2.1 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 受益人有义务提供本受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6.2.3 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受托财产的管理

7.1 企业年金计划

7.1.1 《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是甲方制定的关于其企业年金具体操作的指导性内部文件。本合同中第7.2、7.3条中的有关规定,将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1.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尽快将经甲方盖章确认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交给乙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发生变更,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后,下一个月按新计划实施。

7.1.3 甲方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如涉及乙方受托管理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

7.2 受托管理职责

7.2.1 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2.2 乙方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7.2.3 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流程,负责定期核查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情况,并将运营结果及时通过账户管理反映。

7.2.5 在受益人达到支付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流程,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事项。

7.2.6 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的查询。

7.2.7 根据本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规则,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7.3 受托管理的方式

7.3.1 乙方在保证受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事务并予监督。

7.3.2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行使对其他机构的选择权。如甲方干预,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账户管理

乙方应委托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7.4.1 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

乙方需要委托账户管理人为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企业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支付、未归属权益和余额等信息。

7.4.2 记录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内资产变化状况。

7.4.2.1 委托账户管理人记录每个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余额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7.4.2.2 委托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应享有的企业年金受托利益,并记入其账户。

7.4.3 根据甲方提交或确认的相关文件,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的企业年金应支付的数额。

7.4.4 对甲方和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7.4.5 委托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变化,提供阶段性报告;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5 托管

乙方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5.1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7.5.2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乙方管理的受托财产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并为受托财产的委托投资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7.5.3 乙方委托托管人对受托财产每日或每周进行估值,并及时接收托管人上传的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

7.5.4 托管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7.6 投资管理乙方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6.1 乙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以控制投资风险为首要投资原则,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及战略资产配置;

7.6.2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7.6.3 乙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安排投资管理事项。

7.6.4 投资管理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第八章 受托的财务管理

8.1 处理原则

8.1.1 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8.1.2 乙方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套分别核算,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应与其他受托财产、乙方固有财产、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编制报表。

8.1.3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托管人每日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拨和核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在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前,乙方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乙方及时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8.1.4 乙方负责审核并确认企业年金缴费、投资运用、收益分配、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账户管理信息进行账务核对,保证受益人权益记录正确;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记录进行核对,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8.2 受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2.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报酬

8.2.1.1 受托费,收取金额按本合同第十二章有关约定。

8.2.1.2 托管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约定。

8.2.1.3 投资管理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

8.2.2 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在受托财产成本中列支:

8.2.2.1 可能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等。

8.2.2.2 受托终止时的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 受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佣金等。

8.3 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管理人,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具体收取方法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 受托的监管

9.1 甲方可根据监督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管理情况查询。

9.2 甲方在对投资情况等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进行外部专项审计,外部专项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风险承担

10.1 风险承担

10.1.1 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最终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所产生的违约风险。

10.1.2 乙方应通过风险声明书揭示风险,风险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0.1.2.1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受托财产仍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0.2 乙方的赔偿责任

10.2.1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2 乙方采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运用本受托项下的受托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受托财产所有;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10.2.3 由于其他当事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11.1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1.1.1 定期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 临时文件: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1.2 信息披露的方式

11.2.1 乙方依本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受托管理报告,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 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 受托人报酬

12.1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_________%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的受托费,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 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日受托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1/当年天数。

其中:t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合同约定的年受托费率。

12.3 受托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12.4 甲乙双方对受托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三章 受托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3.1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受托期限

13.2.1 本合同受托期限为: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________年。

13.2.2 受托期限到期日为________,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 在受托期限届满前壹个月,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变更

13.3.1 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的终止

13.3.1 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3.1.1 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3.1.2 受托期限届满;

13.3.1.3 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3.1.4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3.1.5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3.1.6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3.2 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3.3.3 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4 受托的清算

13.4.1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4.2 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4.3 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4.4 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

13.4.5 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3.5 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5.1 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资格和比例根据甲方提供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5.2 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5.3 通常情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5.4 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14.1 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 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 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乙方应给予赔偿。

16.3 如甲方违约(包括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16.4 如甲方的受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起债务,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章 免责条款

17.1 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2 甲方和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带来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7.5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7.6 “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战争、自然灾害等。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8.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章 通知和送达

19.1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9.2.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19.2.3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9.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受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4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0.3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本合同条款将做相应调整。

20.5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本合同需要审查或相关部门批准由乙方负责办理。如果乙方因此而丧失受托管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向新受托人交接。

方(签章):_________

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4篇

关键词:理财规划;理财规划师;第三方理财

中国大妈抢黄金、买翡翠;中国房价一路走高;中国股市大起大落,这些经济现象都表明,中国百姓渴望通过投资理财来改善生活、富裕养老,但多数人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技术并未实现这一愿望。中国近几年才出现的理财规划师能否帮助国人实现梦想;理财规划师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怎样;未来又该何去何从?

一、理财规划和理财规划师的定义

理财规划是专业人士为个人、家庭等客户提供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通过明确客户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生活及财务现状,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及科学的方法、特定的程序帮助客户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财方案。其主要是针对现金、消费支出、风险管理与保险、教育、投资、税收、退休养老、财产分配与传承等方面进行规划,目的在于提高客户生活品质。

理财规划师,简称理财师,即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的专业人士。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理财规划师被定义为运用理财规划的原理、技术和方法,针对个人、家庭以及中小企业、机构的理财目标,提供综合性理财咨询服务的人员。

理财规划师既可以服务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可以在第三方理财公司工作。其中,第三方理财是指独立的理财机构,可客观地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服务,其不再代表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理财规划师在中国的职业现状及存在问题

1、职业现状

职业资格认证发展情况: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兴职业,2002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写了《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并于2003年正式推出理财规划师职业;2005年全国有42人通过首次资格考试并获颁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2010年首批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通过考试并获职业资格。至此,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分为助理理财规划师、理财规划师、高级理财规划师三个等级。

职业资格认证人数及等级分布情况:目前,通过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人数达30余万人次,其中大部分为助理理财规划师和理财规划师,高级理财规划师仅3243人。

2、存在问题

(1)理财规划师数量缺口巨大,市场需求无法满足

从职业现状来看,理财规划师在数量上应存在巨大缺口。的确如此,《2010中国理财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中国理财规划师的行业缺口在20-30万人,《2011中国理财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理财规划师的行业缺口约为60万人,而且伴随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以及投资热情的持续高涨,这一缺口还将继续扩大,特别是现阶段全国年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家庭已超过两千万户,高级理财师急缺。目前,人事部已将理财规划人才列为紧缺人才。

(2)理财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行业发展存在隐患

由于理财规划师行业缺口巨大,当前许多金融机构所雇用的理财工作人员并无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且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职业操守等方面良莠不齐;另一方面,理财规划师所取得职业资格认证是终身有效的,相关部门并无继续教育或是年检,理财师的后续学习充电因人而异,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无法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理财服务,将对我国理财行业持续良性发展带来巨大隐患。

(3)第三方理财处于起步阶段,理财缺乏独立性

第三方理财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较为成熟,50%以上的理财产品是通过第三方机构推荐给客户的。而在我国第三方理财刚起步,市场份额小,还不足1%;理财规划师多服务于银行、保险等机构,通常针对单一理财品种开展投资理财服务,且服务客户时缺乏客观性、独立性。在东家和客户之间,理财师往往先是考虑东家利益,再是考虑客户利益;试想若客户是其雇主,那理财师的服务心态和服务质量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4)混业经营受到限制,理财行业发展遇瓶颈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目前仍拥有相对独立的运营及监管体系,开展综合经营业务会受到诸多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多数情况下只能经营各自业务。这种分业经营模式,一是不利于理财师向客户提供涵盖储蓄、投资、保障等功能的综合金融服务;二是不利于培养出全面的理财规划师,这都将制约我国理财行业的发展。

(5)社会诚信缺失,不利于理财行业发展

在进行理财规划时,客户要充分信任理财师,并告知其自己及家庭的财务、生活等信息,同时理财规划师也要忠诚于客户,替客户保密。据一项调查统计,在我国对理财业务有了解的人仅占6.5%,信任个人理财或已经委托做个人理财的人数不到2%,可见,社会诚信的缺失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第三方理财的发展,并导致我国理财规划行业发展畸形,即理财规划师多是为客户提供单项投资产品的理财服务,而非理财规划服务。

四、中国理财规划师的发展方向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虽然理财规划师在中国的需求存在巨大缺口,但目前理财规划师主要的就业渠道是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而非第三方机构,客户与理财师之间缺乏信任;且后续缺少系统培训和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也使得理财规划师的发展不够全面。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同时,找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财规划发展的可行之路。

1、有梯度地培养理财规划专业人才,全面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无论是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还是第三方机构;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富裕阶层,或多或少都需要理财服务,但不同机构、不同人群需要获得的理财服务水平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们应通过不同途径有梯度地培养理财规划专业人才,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1)加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介于目前市场上很多金融机构所雇佣的基层理财工作人员并无相关从业资格,可以考虑金融机构内部开展与理财规划考试相关的培训,鼓励员工考取职业资格,提升员工职业素养,更好地为企业和客户服务。培训费用可考虑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扶植经费,也可考虑与员工达成某种协议。

(2)加大高素质综合型专业理财人士培养力度

中国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过渡的阶段,客户对私人理财顾问、第三方理财等高端理财服务的需求迅速增加。政府及企业应加大对高级理财师的培养力度,促进第三方理财的良性发展,使得更多的高素质综合型专业理财人士能够独立客观地为客户提高优质的理财服务。

(3)建立健全后续培训和年检机制

为了能够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满足客户的多样需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认证后的继续教育及年检制度,就像是会计师一样,加强对已有资质的从业人员的后续专业培训,已保持或是提升理财师的职业水准。

2、促进第三方理财的良性发展,加快完善理财市场

在国外,理财规划师多就职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这既有利于理财师为客户提供独立、客观的理财规划服务,也有利于理财师自身的职业发展。

(1)政府应鼓励第三方理财的良性发展

第三方理财较之其他金融机构理财有着明显优势,因第三方是独立于银行、保险等机构,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的理财服务,制定综合的理财方案。政府应以客户的利益为重鼓励第三方理财的良性发展,当然也要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来有效监管第三方理财公司。

许多外国政府都鼓励本国第三方理财的发展,如英国早在1988年就规定保险理财顾问服务只能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隶属单一保险公司;二是提供独立第三方服务,并且第三方独立理财顾问会受金融服务监管当局严格的管理。

(2)混业经营为第三方理财及理财规划师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

我国金融业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对于金融尚不发达的我国是起到了积极和保护的作用的,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混业经营势在必行。从我国推进混业经营试点工作开始,2006年多家保险公司参股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金融业已由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向“交叉经营”阶段过渡。随着我国混业经营改革的不断深入,第三方理财公司和理财规划师将得到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

(3)第三方理财企业应积极培养综合性的理财服务人员

目前我国理财从业人员多数只对单一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财经验,包括一些有资质的理财规划师也缺乏综合理财能力,因此“第三方”企业内部可以通过以老带新,或是走出去的方式,让年轻人员尽快成长起来,提高员工素质,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还应注重培养企业内的团队意识,因为理财规划服务若在一对一服务的基础上能够开展团队作战的话,就可以通过一个专业理财组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理财服务,也可以更好地开创企业的未来。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形成讲诚信的理财市场

社会诚信的缺失,究其本质应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缺乏,即经济学中所说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其中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何韧认为:“正是因为欠缺法律约束,受托方也就是理财机构很有可能利用专业技术和信息的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可见,若想消除道德风险,树立社会诚信,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这方面美国应该说是个很好的借鉴对象,比如在立法方面应注重金融机构的自主、公平竞争和利益最大化等价值目标,不过分强调金融市场整体安全;比如在监督方面应完善金融业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范围、具体监管内容、强化监管手段;再比如在防止信息不对称方面,完善金融机构控制度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而这正是理财规划行业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五、结论

综上所述,理财规划师在中国虽属新兴职业,但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自身的不断进步,理财规划师在我国一定会得到广大家庭和个人的认可,并将会积极帮助国人增加财富、提高生活水平,同时也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第五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1月.

[2]边智群.理财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08月.

[3]朱海滔.理财规划师:职场稀缺的“金”设计师.劳工保障世界,2012年01期.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5篇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理路 

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有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这一时期的夫妻财产制是沿用了古代的传统习惯,即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用,属于整个家庭。1949年新中国成立,并于1950年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常我们习惯将其称为1950年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简略地概括了一下,仍沿用中国古代的传统习惯,强调家庭本文的立法理念。但在同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论文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明确规定了家庭财产的类型,其中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得的财产。由此可见,在1950年婚姻法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其中涉及到有关夫妻财产的内容属于家庭财产制,这和我国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百废待兴,所有企业均属于国有企业,没有私有企业,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高,几乎就没有个人财产,个人需要依托于家庭才能生存,这样也就不存在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问题。但是,1950年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体现了男女在家庭关系中平等的原则,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总体而言,1950年婚姻法奠定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基础。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使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1980年我国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1980年婚姻法。相比于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将家庭财产制修改为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后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用;第二,提出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所用权,对于这种情况则以夫妻双方约定的为主。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1980年婚姻法中明确肯定了夫妻财产制,废除了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制;第二,1980年婚姻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对夫妻双方的尊重,这是我国婚姻法和国际接轨的第一步。但是,1980年婚姻法中也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第一,1980年婚姻法中只规定里夫妻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却没有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第二,1980年婚姻法中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比较宽,对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很不利;第三,1980年婚姻法中虽然有约定财产制,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的财产类型,也没有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迅猛,使得1980年婚姻法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2001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通常称之为2001年婚姻法。在2001年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重大调整。第一,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大大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加强了对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第二,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约定的财产类型。但总体而言,2001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还是比较简单,还有很大调整的空间。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原因及表现 

一个国家文明的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的内容,第一是经济,第二是社会,第三是文化。我国是典型的农耕文明。在早期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家庭本位思想是构成中华文明的主要内容。在改革开展政策实施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业化的经济结构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这种变化也导致了我国家庭本位思想的变化,个人本位的思想观念开始出现。下文将详细介绍导致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原因。 

(一)决定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原因 

第一,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的经济由农业经济转变为商业经济。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是比较重视农业发展而轻视商业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我国自给自足农业经济社会的形成。无论朝代如何更替,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从没有改变过。到了近代,西方列强的入侵打破了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开始逐渐向商业文明迈进。但在最初阶段,由于我国一直处于战乱之中,商业经济的发展比较缓慢。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了将改革开放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此我国社会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商业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动力,并逐渐取代农业经济,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基础。经济结构的转变也改变了我国社会结构,我国由农业社会逐渐转向了城市社会,从而影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

第二,社会基础的变化。城镇化包括的内容比较广,其中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同时也是现代工业产业结构发展的一种标志。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商业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城镇人口数量大幅度增长,流动人口数量也逐年上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总之,正是因为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变化才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制由家庭本位逐渐向个人本位发展。 

(二)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的发展 

第一,家庭职能的转变。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内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社会关系的变化。因此,家庭制度也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成分。家庭职能的变化主要是因为社会基础的变化,而传统的家庭本位思想也是由当时农业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的。所谓的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作用。社会基础不同,家庭的职能也会有所变化。通常来说,家庭的职能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分别为生育教育、组织生产、抚养扶助。如果社会生产力水平发生变化,家庭这三项基本的职能就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工作。 

第二,个人本文思想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有两种代表家庭和个人关系的思想,一种是“人本位”思想,就是相比于家庭来说,个人更加重要。比较强调个人的利益、发展。在西方社会中主要是提倡“人本位”的思想。另一种是“家本位”思想,就是相比于个人而言,家庭的利益和发展比较重要。在我国农业社会中,人是依附于家庭而生存的,因此比较提倡的是“家本位”思想。但在市民社会中,人们更加重视个人的利益和发展。在进行立法时必须要充分尊重个人的利益和尊严。 

(三)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之表现 

第一,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而个人财产的范围呈扩展趋势。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女人都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在夫妻关系里,女人不再依附于男人,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这就代表着夫妻之间的财产也独立。婚姻法立法理念也从家庭本位思想转向了个人本位思想,夫妻财产制中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而个人财产范围逐渐扩大。 

第二,约定财产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了对夫妻双方的尊重,并对约定财产的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让约定财产制的可操作性变得更强。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在2001年婚姻法中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又重新对其进行了解释说明,扩大了意识自治范畴。 

第三,夫妻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原则。夫妻财产制从家庭本位思想转向个人本位思想,更加强调对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夫妻对对方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自己的负债由自己承担。 

第四,侧重保护弱势利益原则。现代社会的竞争愈加激烈,而竞争的结果必将会让其中一方处于劣势。侧重保护弱势利益原则更加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公正性。在婚姻关系中也不例外,保护弱势利益是婚姻法比较重视的一个原则,特别保护经济利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妻方。 

三、发展趋势视野下我国夫妻财产制之完善 

第一改进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知,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将会直接影响夫妻关系的平等原则以及夫妻个人财产权益。而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会对夫妻财产制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对共同拥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管理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具有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应是平等的,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夫妻关系的平等性。夫妻关系的平等性原则应是婚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而不应成为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原则。婚姻关系属于伦理关系的范畴,具有伦理关系的特征,但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时不应采用夫妻一体主义思想。所谓夫妻一体主义思想就是指将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伦理关系混为一谈,这样思想观念是无法充分体现夫妻人格的独立性的。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遵守约定优先法定原则、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原则以及保护交易原则。 

第二,完善法定财产制。完善法定财产制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要完善通常法定财产制。通常法定财产制主要针对是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观念由最初的家庭本位发展为个人本位,这也就决定了通常法定财产制将会从共同财产制发展成为分别财产制。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社会还没有完全进入商业社会,仍处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因此,在短时间内我国通常法定财产制依然会是共同财产制,但是其中个人财产制所包含的范围将会扩大。鉴于此,国家应重新完善有关夫妻财产范围、管理、补偿、清偿的规定。另一方面是非常法定财产制。保护弱势利益原则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之一。在我国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双方对婚后的财产有同等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故意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而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就需要考虑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的重点。因此,应加大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研究,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此外,还应明确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和非常法定财产制之间的区别。 

四、总结 

现阶段,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思想的发展正处于由家庭本位思想向个人本位思想转变的时期,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必须要加大对夫妻财产制的研究力度,使其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6篇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三)夫妻分别财产制

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特点是:1.夫妻双方婚前与婚后的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其财产单独行使占有、管理、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2.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也会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存在;3.在特定条件下,妻子可以以契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丈夫管理。这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充分肯定了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利。

三、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占有较大的份额。2001年婚姻法第l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于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特权,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7篇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三)夫妻分别财产制

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特点是:1.夫妻双方婚前与婚后的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其财产单独行使占有、管理、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2.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也会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存在;3.在特定条件下,妻子可以以契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丈夫管理。这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充分肯定了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利。

三、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占有较大的份额。2001年婚姻法第l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于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特权,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8篇

一、融资财务管理时期(1900-1950)

融资财务管理时期研究的重点一是融资,二是法律。

20世纪初期,西方国家股份公司迅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商品供不应求。公司普遍存在如何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筹措资金的问题。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主要是预计资金需要量和筹措公司所需资金,融资是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当时财务管理问题就是融资管理问题,融资管理问题就是财务管理问题。因此,这一时期称为融资财务管理时期或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适应当时的情况,各个公司纷纷成立新的管理职能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独立的公司理财活动应运而生。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融资问题。1910年美国学者米德(Meade)出版了本世纪第一部专门研究公司筹资财务管理的著作《公司财务》,1938年戴维(Dewing)和李昂(Lyon)分别出版了《公司财务政策》和《公司及其财务问题》。这些著作主要研究企业如何卓有成效地筹集资本,形成了以研究公司融资为中心的“传统型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学派。索罗门(Solomon)认为这种“传统财务研究”给现代财务管理理论的产生与完善奠定了基础。但这种财务理论忽视资金使用问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929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和30年代西方经济的不景气,造成众多企业破产,投资者损失严重。为保护投资人利益,西方各国政府加强了证券市场的法制管理。如美国1933年和1934年出台了《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公司证券融资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此时财务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金融市场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财务管理首先研究和解释各种法律法规,指导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组建和合并公司,发行证券以筹集资本。因此,西方财务学家将这一时期称为“守法财务管理时期”或“法规描述时期(DescriptiveLegalisticPeriod)”。

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也使如何维持公司生存成为投资者和债权人关注的首要问题。危机使许多公司意识到,财务管理的任务并不仅是融资问题,还应包括对资金的科学管理与使用,只有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持资本结构的合理性,严格控制财务收支,才能使经营立于不败之地。这样,30年代后,财务管理的重点开始从扩张性的外部融资,向防御性的内部资金控制转移,各种财务目标和预算的确定、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保持偿债能力等问题,开始成为这一时期财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些专家、学者根据30年代后出现的这种趋势,认为30年代后西方财务管理理论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实际并非如此。直到40年代未,公司财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财务管理的重点仍停留于外部融资,财务理论的内容仍以介绍法律、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为主。至于怎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强化内部控制等问题,尚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因此笔者认为,筹资财务管理时期长达50年。

二、资产财务管理时期(1950-1964)

50年代以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买方市场趋势的出现,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财务经理普遍认识到,单纯靠扩大融资规模、增加产品产量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财务经理的主要任务应是解决资金利用效率问题,做好资金利用的决策。公司内部的财务决策上升为最重要的问题,而与融资相关的事项已退居到第二位。这样,公司财务决策与生产决策、营销决策一起,构成决定公司生死存亡的三大决策支柱。美国各大公司纷纷设立财务副总经理,由其制定公司的重要财务方针和计划,编审财务控制预算和评估重大投资方案等。基于这一原因,西方财务学家将这一时期称为“内部决策时期(InternalDecision-MakingPeriod)”或“综合财务管理时期”。

在此期间,资金的时间价值引起财务经理的普遍关注,以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为研究对象的资本预算方法日益成熟。最早研究投资财务理论的美国人迪恩(JoelDean)于1951年出版了《资本预算》,对财务管理由融资财务管理向资产财务管理的飞跃发展发挥了决定性影响。此后,财务管理的中心由重视外部融资转向注重资金在公司内部的合理配置,使公司财务管理发生了质的飞跃。由于这一时期资产管理成为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称之为资产财务管理时期。

这一时期,西方财务理论获得较大发展,主要的财务管理学家有美国的洛夫(Lough)、英国的罗斯(Rose)、日本的古川荣等。

50年代后期,对公司整体价值的重视和研究,是财务管理理论的另一显著发展。实践中,投资者和债权人往往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股利政策、经营风险等一系列因素来决定公司股票和债券的价值。所以,遇有重大决策时,首先必须评估决策对公司价值将会产生何种影响。由此,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的研究受到高度重视。1958年至1961年米勒(Miller)和另一财务学者(Modigliani)经过大量实证研究,提出了著名的M-M定理,即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与其证券价值无关。西方财务界对此反响强烈。最初该定理被看作是离经叛道的奇谈怪论,但今天它已被学术界公认为显而易见的道理,大多数财务学者认为它是财务管理理论中最重要的贡献,奠定了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基础。

总之,在这一时期。以研究财务决策为主要内容的“新财务论”已经形成,其实质是注重财务管理的事先控制,强调将公司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密切联系,以资产管理决策为中心,将财务管理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投资财务管理时期(1964-1979)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国际市场迅速扩大,跨国公司日益增多,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市场环境日益复杂,投资风险日益增加,企业必须更加注重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这对已有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0年代中期以后,财务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投资问题上,因此称为投资财务管理时期。

早在1952年,马考维兹(H.Markowitz)就提出了投资组合理论的

基本概念。1964年和1965年,美国著名财务管理专家夏普(WilliamF.Sharpe)和林特纳(J.Lintner)在马考维兹的基础上做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IAssetsPricingMode1,简称CAPM)”。这一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财务管理理论的又一飞跃发展。

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揭示了资产的风险与其预期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受到投资界的欢迎。它不仅将证券定价建立在风险与报酬的相互作用基础上,而且大大改变了公司的资产选择策略和投资策略,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资本预算决策。其结果,导致财务学中原来比较独立的两个领域——投资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组合,使公司财务管理理论跨入了投资财务管理的新时期。

70年代后,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使公司与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加强。认股权证、金融期货等广泛应用于公司融资与对外投资活动,推动财务管理理论日益发展和完善。70年代中期,布莱克(F.B1ack)等人创立了期权定价模型(OptionPricingMolde1,简称OPM);罗斯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在此时期,现代管理方法使投资管理理论日益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二是形成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指标体系;三是建立了科学的风险投资决策方法。

一般认为,70年代是西方财务管理理论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吸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丰富成果,财务管理进一步发展成为集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活动,并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1972年,法玛(Fama)和米勒(Miller)出版了《财务管理》一书,这部集西方财务管理理论之大成的著作,标志着西方财务管理理论已经发展成熟。

四、财务管理深化发展的新时期

80年代后,企业财务管理进入深化发展的新阶殷,并朝着国际化、精确化、电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1.通货膨胀财务管理一度成为热点问题。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普遍遭遇了旷日持久的通货膨胀。价格不断上涨,严重影响到公司的财务活动。大规模的持续通货膨胀导致资金占用迅速上升,筹资成本随利率上涨,有价证券贬值,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公司利润虚增,资金流失严重。严重的通货膨胀给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70年代未和80年代早期,西方各国开展了关于通货膨胀条件下怎样进行有效财务管理的研究工作。严酷的经济现实迫使企业财务政策日趋保守。财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对付通货膨胀。21世纪一旦发生严重通货膨胀,通货膨胀财务管理仍将大行其道。

2.国际财务管理成为现代财务学的分支。伴随现代通讯技术和交通工具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公司不断朝着国际化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空前活跃,在新的经济形式下,财务管理理论的注意力转向国际财务管理领域。80年代中后期以来,进出口贸易融资、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转移价格问题、国际投资分析、跨国公司财务业绩评估等,成为财务管理研究的热点,并由此产生了一门新的财务学分支——国际财务管理。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财务管理将更加得到重视和发展。

中年人理财方法第9篇

关键词:夫妻 财产 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⑴、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⑵、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