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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的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04 10:53:46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1篇

关键词:产业政策;全球化;能力建设;国际竞争力

产业政策理论已形成并发展了两个多世纪,随着古典经济学在经济领域主导地位的确立,产业政策曾一度被视为影响市场机制自由运行的障碍而饱受批判。然而上世纪末,代表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在解决拉美经济危机及转型经济国家的经济增长中无所作为,人们开始重新反思产业政策在现代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希望通过产业政策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从而引导并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状况下,各国纷纷推行抵御金融危机影响的产业政策,使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政策的意义更加重大。

一、传统意义上产业政策的产生及其特征

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产业活动的干预,即政府通过对相关产业推行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干预资源在产业内和产业间的配置,并使资源按照不同于市场机制引导下的配置方向重新配置,是解决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综合性目标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传统产业政策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挑选赢家、严密保护、直接干预三方面。在执行产业政策过程中,政府往往出于一定的政策目标考虑,针对特定产业乃至特定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在对外贸易方面,为改善国际收支,政府往往会制定进口替代或出口导向战略,通过选择征收高额关税及推行非关税政策对本国市场实施严密保护。早期的产业政策帮助一些国家奠定了工业发展的基础,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但由于在产业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对相关产业或企业产生较为明显的租金,导致政府及其机构出现普遍的寻租及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深陷危机中的拉美经济是最鲜明的例证。因此,传统意义的产业政策遭遇普遍的怀疑,这直接导致“华盛顿共识”的产生。

二、经济全球化形势对产业政策的新要求

经济全球化格局的形成导致以贸易保护为核心内容的传统产业政策理论的终结。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与关贸总协定的建立,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但日本、东亚、拉美等国仍制定一系列产业政策,针对外国产品的进口替代、跨国公司在本国的直接投资、本国资本项目的开放等方面设置种种限制,通过严密的贸易保护实现本国经济发展。然而,在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现代科技的推动下,随着全球经济相互融合的加速,全球商品市场、资本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欧盟、东盟等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的产生,在推动区域协作发展的基础上,打破了各国在贸易与投资方面所设置的限制。

现代国际贸易发展也摆脱了单纯以要素禀赋为标准的传统理论的束缚,转而考虑不同国家在新的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这方面来说,现代产业政策理论也必须克服传统的静态思维模式,而着眼于通过有效的产业政策,促进特定产业升级,实现特定企业面对国际竞争时的动态调整,从而通过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实现现有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提升本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上世纪末,随着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航空航天技术为核心的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人力资本、组织资本、社会资本等无形资本在生产中的地位日益得到强化,在大规模生产系统中,研发与营销等非生产环节成为最能创造价值的环节。在这阶段,创新与研发、区域集群中企业之间的协作这两方面在产业政策理论中的地位得到极大提升,不断产生的各项新的要求,导致近几年西方经济学中现代产业政策理论的产生

三、现代产业政策的新特征

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使传统意义上的产业政策越来越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尤其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泛采用产业政策的拉美国家与东亚诸国先后陷入经济危机、货币危机的困境,这就把传统意义的产业政策推向灭亡。代表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的失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不断推动新经济发展的策略,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合作组织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各项举措,也代表着现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的产生。与传统的产业政策相比,现代产业政策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新特征:

首先,现代产业政策把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其核心内容,教育、培训与研发成为现代产业政策理论的重要议题。随着创新经济学及演化经济理论的发展,现代经济学已摆脱传统的静态思维模式,而把创新科技发展视为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驱动力,通过推行公共教育与提高科研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加速创新成果商业化进程等,从而增强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进而保证经济的增长。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确立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加大教育等公共方面投入的力度,扶持一些外部效益较高的创新部门的发展,从而产生全社会性的创新浪潮,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在这方面,欧盟产生之初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就明确规划了欧盟各国发展教育与培训事业,随后的《博洛尼亚宣言》以在民族国家内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作为其行动的根本目的。“里斯本战略”的制定更是明确了欧盟各国要通过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最终确立欧盟各国在国际领域的整体创新竞争力,保证欧盟能在发展知识经济的基础上,实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克林顿政府围绕斯坦福大学等高校发展信息技术的新经济政策则更鲜明的揭示了能力建设在现代产业政策体系中的作用。

其次,现代产业政策打破了传统产业政策偏重于供给推动为主要手段的调节机制,而转向综合利用供需两端的政策实现其政策目标。传统的产业政策主要通过挑选赢家的机制,通过许可证、直接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的方向,改变相关产业的供给结构与供给水平,从而实现对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调整。在传统产业政策阶段,政府采购固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其更多是满足政府自身的消费需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而在现代产业政策阶段,公共采购已成为各国政府推动创新、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各国政府可综合运用公共采购手段,消除创新主体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分担其创新成本,或利用公共采购创造一个自由市场无法在短期形成的需求规模,从而保障企业的创新行为能获得足够的经济利润,以刺激企业创造行为的发展,推动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进而保持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增长。

更重要的是,政府利用其所占有的知识存量对某一方面技术的发展趋势作出一定的预期后,就可以明确向各市场主体,也就是公共采购活动的供应者提出其创新方案的具体功能、成本及质 量等多方面的要求,利用这些要求为企业的创新行为指明方向,引导企业的创新行为。这样,公共采购就可从需求的角度着手,起到引导创新行为的作用。据国外最新研究表明,在很长的时间内,在许多领域,公共采购比直接向企业提供研发补贴更能激发创新。在目前金融危机之时,各国政府纷纷通过公共采购刺激经济,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这一时期,利用产业政策手段,从需求角度促进社会创新发展,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将有助于各国尽快摆脱危机所带来的困扰。

再次,现代产业政策更关注在WTO规则的限制下提升国际竞争力。在传统产业政策框架下,一个国家无论是采用进口替代战略,还是出口导向战略,都往往选择严密的措施对本国市场进行保护,鼓励出口产业的发展,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随着二战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每个国家都通过紧密的商品贸易、要素流动和金融交易与其他国家联系起来。在这样的形势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存在已经不再可能。WTO的相关规则也限制关税、配额等传统产业政策工具的使用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就必须在WTO及其他多边或双边协议的许可下,充分发挥全球市场的功能,运用各种政策手段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提升本国在国际价值链中的地位。

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域集群及区域经济协调已成为推动地区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形式。在这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欧洲的一体化使欧洲形成了一个统一市场,促进具有规模效应的技术交易。同时,欧盟范围内整体教育水平的提升与教育事业协作能力的加强、公共与私人部门研发行为资源共享性的增强、全欧洲层面金融体系的发展,共同促进了欧洲的经济增长。像欧盟这样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与国际产业分工,从而实现整体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也成为现代产业政策的重要研究领域。

最后,在现代产业政策体系内,政府的角色已从传统的直接管制转向在健全市场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规则,为经济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环境。在传统产业政策模式下,政府管制的功能往往会使其行为获得巨额的租金,而一旦政府机构的委托机构没能得到合理设置,或缺乏足够的监管机制,就容易诱使普遍的寻租现象,从而降低政府行为的效率,破坏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也成为新自由主义攻击传统产业政策理论的主要理由。

现代产业政策体系并不否认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有效性,而且在一些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中,还必须依赖政府的引导,来完善市场功能,健全市场机制。在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机制后,政府的功能将更多的体现在通过指定具体的保障机制,来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提供必要的环境保障。

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为避免寻租现象的产生,一方面,必须强调对政府公共行为机制的有效监管机制,保证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另一方面,还要更加注重政府与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在科学有效的政府运作机制的维护下,协调发挥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双重功能,最终保证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推动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2篇

一、新的较快增长周期何以出现

(一)经济快速增长依赖于新的高增长行业

结构与总量的关系是经济增长中的基本关系。经济的快速增长通常不是各个产业均衡增长的产物。当部分产业的增长速度脱离产业的平均增长速度而显著提高时,整体的经济增长速度也随之提高。这种提高程度,将取决于高增长产业的数量和规模。如果人们以为某个速度指标,如8%,是可以接受的快速增长速度,那么,将会有一个对高增长产业的数量和规模上的要求。对一个国家是如此,对一个适当大的行政区域也如此。

对一个以经济内循环为主的大国来说,高增长行业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需求导向。尽管从年度或其他较短的时间长度度量,消费、投资和净出口构成了所谓的“最终需求”,但若将时间长度适当延长,从一个完整的经济循环过程观察,消费需求才具有“最终需求”的性质。所以,高增长产业不仅是需求导向,而且是消费需求导向,这样才具有高增长的可持续性。消费需求的数量增长是通过结构升级而实现的,需求导向集中表现在那些反映消费结构升级的产品类型上。反映消费结构升级的产品类型的性质、价值规模和交易方式(如是否需要借助金融中介进行分期付款),决定了相应的高增长行业规模和持续长度。

——带动力强。高增长行业的强带动力首先基于体现消费需求的产品在产业链条上的位置。这类产品处于产业链条的终端,其增长将会拉动整个产业链条的增长。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产品和技术的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多、分工协作环节复杂的行业,即所谓“迂回生产”过程较长的行业,对其他行业的带动力相应增加。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较后出现的高增长行业的带动力通常大于较前的高增长行业,例如汽车行业的带动力要大于纺织行业的带动力。

——供给反应充分。积极而充分的市场供给反应是高增长的前提。当市场需求信号发出后,较小的进入障碍将大大缩短供给增长的周期。在市场发育不完全的环境中,产业进入的制度障碍经常是严重的问题。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对供给增长及其竞争力也有关键性影响。开放而日益扩展的市场有助于提高生产要素的组合效率。

二战以后,一批国家先后进入工业化过程。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先前的工业化国家提高,工业化经历的时间缩短。尽管如此,其中一些国家如韩国等保持7%以上的增长速度达40年之久。增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相继出现一轮又一轮的高增长产业群,或者被称为主导产业群。中国的经验也验证了这一规律性现象。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时间内,大体上经历了两轮以高增长行业所带动的快速增长周期。第一轮是80年代初中期以轻工、纺织为主导的增长周期,第二轮增长周期是90年代初期邓小平南巡讲话为契机开始的,起带动作用的高增长行业包括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公路、港口、电力、钢铁等)、新一代家电产品(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等)和房地产等。

1997年以后经济增长减速,对此可以提出这样的解释:90年代初兴起的高增长行业动力衰退,同时缺少新的高增长行业的接替,出现了高增长行业的“转换缺口”,形象地说,出现了高增长过程中的“空档”。那么,中国还有无可能出现新的高增长行业?对一个处在工业化中期的国家来说,答案是确定无疑的。这样,问题就归结为新的高增长行业的出现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而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又不能不对现阶段内需带动经济增长的基本结构和机制有必要了解。

(二)现阶段中国经济循环的基本构造

现阶段中国经济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依然保持着城乡二元经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仅相当于城市居民的1/3左右。由收入水平决定的城乡消费结构存在着显著差异。在这一背景下,经济增长的循环过程呈现出如下特点。

——从全社会看,消费结构升级首先表现为收入水平较高的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在现阶段,城市居民基本上解决了吃、穿和部分用的问题,开始向以住、行、通讯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层次升级。这种消费结构的升级,将会带动一批相关产业的增长,其中包括住宅、汽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讯、旅游、医药等具有消费品性质的产业,为这些产业提供中间产品的钢铁、机械、建材、化工等行业,从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与消费结构升级扩大消费需求总量一样,产业结构升级将扩大生产供给总量,相应地增加就业总量,一方面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新增就业和再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以为农村居民进入非农产业和城市就业提供机会,而这样的就业已经成为农村居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

——收入增加后的农村居民将扩大对中档消费品如家电产品等的需求,并成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从而拉动部分传统制造业、住宅、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业等的发展,提高这些领域就业者的收入,进而转化为城市居民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的需求。

把以上诸个环节联系起来,将会看到一个循环过程,经济生活中的诸多突出矛盾和重要变量,如扩大需求、结构升级、增加就业、金融活动质量、城市化进程、提高农民收入等,都内生并互动于这一过程之中。离开这一过程讨论某一个矛盾或变量,很可能出现片面和误解。例如,谈“扩大内需”,作为源头的是真正具有最终产品性质的消费需求,其中起带动作用的首先是城市居民中体现消费结构升级的需求。不考虑这种内在的逻辑联系,将社会总需求仅看作是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项的简单相加,就可能出现误导。离开消费结构升级谋求消费需求增长,离开消费需求扩大投资需求,最终“内需”将难以“扩大”,短期内扩大了也不具有可持续性。

又如,农民收入增长迟缓和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困难,是近年来经济生活中的焦点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对城乡低收入人群的转移支付,无疑可以提高其收入,但更重要的是要扩大其就业机会,特别是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城市就业的机会,这样才能实质性的、持续地改善这些人群的收入状况。而扩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就业机会,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城市中高收入阶层所带动的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农民和城市低收入人群收入低,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城市中高收入阶层没有充分地花钱消费。某个四川农民买不起彩电,是因为某个北京的白领没有买房。

再如,

民营企业和小企业融资难,经常被认为是民间投资不振的主因。现有的金融体系不适应民营企业和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这些企业融资渠道的障碍较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在90年代初中期的经济高涨期,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是相当高的;去年以来,特别是今年一季度,民间投资也出现了高速增长态势。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90年代初中期的民营企业和小企业融资环境要优于90年代后期,去年以来这些企业的融资环境在短期内有了突破性地改善?显然不是。除了融资渠道的因素外,市场需求对民间投资的影响可能要更大一些。在市场需求不足、投资回报预期不佳或不确定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必然趋于谨慎,民间投资者也不会乐观。“胆子”较大的反而是那些投资预算约束不紧的国有投资主体。在市场需求提升时,较早作出反应的往往是民间投资主体。

因此,我们面对的基本问题,是在既有结构的框架下理顺经济循环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循环中增量变化逐步调整和改善“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如果循环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存在障碍,“交易成本”过高,就将降低整个宏观经济水平。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集中到“哪个环节是低水平循环的‘瓶颈’”。

(三)体制和政策调整打破“瓶颈”,推动经济进入一个新的较快增长周期

寻找这种“瓶颈”的一个直接困难,是经济循环中的各个因素是互动的,一个因素与另一个因素之间往往互为因果。尽管如此,具有始发性作用的环节仍是存在并可被观察的。在近几年的经济循环中,具备显著“瓶颈”性质的环节就是城市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其主要内容是向以住、行和提高生活质量为重点的消费层次的过渡。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困难,主要不是来自技术、资本、劳动力及其他相关生产要素的供给不足,也不是来自潜在需求的不足,而是来自体制和政策上的障碍。这种障碍集中表现在“住”、“行”两个方面。以“住”为例,在住房福利分配制度打破以前,居民的住房需求不可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得到满足。在打破住房分配制度以后,还需要多级住房市场、金融服务等一系列制度建设的配合。而对“行”来说,其中的一项基本内容是汽车进入居民家庭。这是一个在认识理念上极具争议的问题,尽管事情已经越来越清楚,但争议至今还不能说已经停止。在体制和政策层面,一方面,人们可以看到对汽车消费的种种限制,另一方面,对汽车产业这样一个典型的竞争性产业,实行了远较其他竞争性产业严格的进入限制,其结果是品种少、质量低,价格特别是轿车价格远高于国际水平,直接限制了消费需求潜力的释放。就“行”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而言,过多依赖政府投资、市场化投融资渠道不畅也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制约。

2002年以来一批高增长行业的出现和相当稳定的增长,标志着国民经济由低转升的“拐点”的出现,由此可以引出的一个初步判断是:1997年以来由于高增长行业“转换缺口”所导致的经济增长迟缓状态结束,以住宅、汽车、电子通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龙头的一批新的高增长行业推动国民经济进入一个较快增长周期。这一变化包含的前提是,制约经济良性循环的“瓶颈”环节已经或正在被打破,而打破“瓶颈”的前提则是相关体制和政策调整的实质性进展。在住房方面,福利分配制度停止,住宅多级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尽管不同地区的差距还较大。2002年汽车产业的快速增长,消费政策的调整、加入WTO后汽车进口关税下调等只是起到了次要作用,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自觉和不自觉地放松产业进入管制后,生产厂家增多,竞争得以展开和加强,品种增多,价格下降,促使消费者预期调整,购买力大量释放,汽车的消费和生产开始进入互动的良性循环。可以不夸张地说,2002年汽车产业的爆发式增长,是政府放松进入管制促进产业和经济增长的典型案例。我们经常强调改善消费政策和环境对刺激消费的作用,而汽车产业的经验表明,通过放松管制、鼓励竞争而降低价格,对扩大消费需求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把这一系列事件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到体制和政策调整打破消费结构升级“瓶颈”,消费结构升级带动一批高增长产业出现,国民经济进入新的较快增长周期的逻辑过程,从而理解这一轮经济快速增长的真实原因。

二、新一轮经济增长的若干重要特征

新一轮经济增长正处在上升期,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特征可以做初步分析和判断。

第一,新的高增长产业中的住宅、汽车、电子通讯以及其他消费品产业,是以满足大众消费需求为目标的。这些产业的产品所满足的不仅是少数特定阶层的需求,更重要的是日益增长的大众需求。尽管从一个年度看,能够买房、买车的是一个占人口比例不大的收入较高的人群,但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这些人群的数量及其对经济增量的贡献相当可观,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这个群体将越来越大。具有特征性意义的是,构成需求主体的不是“公家”的、团体的消费支出,而是居民个人的消费支出;不是特定阶层中少数人的需求,而是占社会多数人口的需求。只有进入大众消费阶段,住宅、汽车等产业才能成为真正拉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它们的增长也才具备可持续性。满足大众消费这一特征,将会使增长具有扎实的基础,有效防止全局性、持续性“泡沫”的出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也部分地提供着服务性消费的功能。机械、化工、钢铁、建材、煤炭、电力等产业属于生产中间产品的产业,它们的增长将受制于上面提及的直接满足大众消费的产业的增长。当然,这样的产业关联状态是以市场有效起作用为条件的。

第二,作为这一轮经济增长“龙头”的住宅、汽车等产业,具有相当长的较快增长周期。根据已经完成工业化的大国经验,当汽车产业进入大众消费阶段后,将保持长达20~30年的较快增长。我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加速时期,有关研究显示,现有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提高和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将会拉动住宅产业至少20年的较快增长。由于住宅、汽车属于10万元级的产品,其价值量远超过其他消费品,它们较快增长的长周期特性,将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国民经济的较快增长奠定最重要的基础。电子通讯产业由于设备制造的下滑而较前几年的增速有所降低,但消费类电子通讯产品的高速增长对这种下降势头有所抵消。农村进城人口对电子通讯产品的消费增长和技术快速进步导致的产品频繁换代,将会支持电子通讯产业在今后四五年继续保持增长强势。与近年呈现出的趋势相似,家电产业今后可能呈周期性波动走势,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农村进城人口消费增长、新产品换代和国际市场份额变动等。尽管不同产业增长周期不同,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也多样而多变,但住宅、汽车两大产业的崛起,将使中国经济有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较快增长。

第三,与我国市场容量相联系的超大规模现象。我国有近13亿人口,其中城市人口近5亿。如此规模的人口进入工业化中期是史无前例的。仅算城市人口规模,也远超过已实现工业化的任何一个国家。我国许多工农业传统产品的产量已位居世界前列,包括

移动电话在内的一些高科技产品的产销量也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与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相联系,我国将在一些重要工业产品和服务产品的产销量进入国际领先位置,呈现出超大规模的市场容量。这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例如,在今后一二十年的时间内,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和生产量都将有很大可能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当经济发展到相应阶段后,相对于中国的人口规模,某种产品总量的“世界第一”只是一个起码的要求,而不是高的要求,因为人均拥有量还是较低的。最近的另一个例证是钢材的产销量。2002年我国生产钢材19亿吨,销售21亿吨。过去我们按照美、日、前苏联等国的经验,认为1亿多吨钢就已经是“到顶”了,超过2亿吨几乎不可想象。但从目前的趋势看,2亿吨钢也不一定“到顶”。据统计,近年来新增钢材的60%左右用于房地产建设。只要房地产继续保持较高增长速度,钢材产销的增速及总量就会处在较高水平。对于我国进入工业化中期后重要工业产品和服务产品的“超大容量”,要有必要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这种“超大容量”的市场规模,至少有两个显著优点:依靠国内市场就可以成长起大规模企业;不仅是一个大企业,若干个达到规模经济要求的大企业也可以并存于国内市场,形成有效竞争。在工业化历史上,美国作为大国,在许多行业中,企业规模和大企业的数量都超过了其他较小的国家(参见钱德勒:《企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这一特点在中国可能表现的更为显著。

第四,新一轮增长中产业竞争力将更多地与产业集聚紧密相关。产业集聚是工业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在工业发达国家,竞争力强的产业通常采取集聚的方式。美国哈佛大学以研究竞争战略而著名的迈克尔·波特教授,在《国家竞争战略》一书中,通过对10个工业化国家的考察,认为一个国家的产业竞争力,集中表现在这个国家内以集聚形态出现的产业上(参见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年)。近些年来,产业集聚在我国发展迅速,特别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产业集聚使诸多产业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竞争力因此而得到显著提升。以珠江三角洲为例,在方圆100公里左右的范围内,彩电、计算机等产品的采购价格较其他地区低30%左右,中国相关行业的领先企业大都在此设立了生产基地。在新一轮经济增长中,将会进入一个产业竞争力与产业集聚密切相关的阶段,某一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将会具体体现于某个产业集聚的区域。这样的区域,既可能是某个产业具有传统优势的地区,更多的将是新创优势的地区。产业在区域间的转移和重组将会成为经济增长中的重要现象。这意味着,在某些产业具有传统优势的地区,如老工业基地,当相应产业出现发展机遇时,该地区未必能够分享这种机遇。关键在于能否形成与市场经济具有一致性的产业集聚条件。

第五,新一轮经济增长中产业与城市发展的互动,将促进几大城市带的形成和扩展。多年来在城市发展问题上争论颇多。现在看得越来越清楚,基本趋势不是重点发展某一类城市,而是若干个包含了大中小多种类型城市的城市带或城市圈的形成和扩展,大多数人口和资源将会集中于这些城市带或城市圈。与国际经验类似,我国沿海地区的几大城市圈和内地沿交通干线的若干城市带正在形成之中。新一轮经济增长中,一批高增长产业快速成长,将会加快上述城市化进程,二者之间形成密切地互动关系。新的高增长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专业化分工程度的日趋深化。过去包容于一个企业内部的上下游生产环节,越来越多地分解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一个企业往往专注于产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甚至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主机厂的外部采购率因此而逐步提高。专业化分工深化后,产业链条的运转对现代生产业的依赖显著加强。从时间上计算,一个产品真正处于生产制造环节的时间只占少部分,大部分时间处在研发、采购、储存、运营、销售、售后服务等阶段。这一特点在技术含量、附加价值较高的电子通讯、汽车等行业表现地更为突出。由于服务业大都依托于城市,新的高增长产业对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生产业的巨大需求,将为城市发展提供重要动力。近些年来,出现了不少产业与城市“共生”的典型案例,如香港、深圳的城市功能与东莞的电子通讯产业发展,上海的城市功能与昆山的电子通讯产业发展等。各地在城市发展中普遍存在寻求“产业支撑”的问题,新的高增长产业的快速成长,将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更多机遇。

新一轮经济增长的上述特征,有利于理顺消费和生产的关系,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改善产业和整个经济结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将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三、正确看待和解决增长中的问题

国民经济的强劲增长势头,在提升人们信心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担心:经济是否会“过热”,出现通货膨胀、经济泡沫、重复建设等老问题。相对于新的高增长产业的长周期增长潜力,已有的增长只是初步的,增长的势头尚不稳固。在新的高增长产业发展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体制和政策调整也是初步的,还有待于深化。高增长产业发展中带来的新问题也亟需重视和解决。对通货膨胀、经济泡沫、重复建设等问题,则应在新的发展阶段和体制条件下,用市场经济观点和方法,作出实事求是、“向前看”的判断和对策。

(一)关于通货膨胀和经济泡沫

与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相比,现阶段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已转变为总体上供求平衡和供过于求,某个时期、某些领域出现局部过剩的经济。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第三个重要区别是生产要素总体上供给充分,当市场需求上升的信号给出后,供给方有能力作出较快反应。这些基础性变化,使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通货膨胀重现的基础大大削弱了。从这一轮增长中的几个“龙头”产业看,价格基本是稳定或下降的。以“爆发式增长”的汽车产业为例,2002年产量增长是以价格下降为前提的。目前,增长最快的轿车正在进行着新一轮的较大幅度价格下调。

近一个时期价格涨幅较大的主要是几个能源和原材料行业。这些行业的价格上升首先受到国内需求的拉动。需要重点分析的是供给方的状况。石油价格上升主要与伊拉克战事有关,战事结局明朗后,国际原油价格不大可能保持在高位。当国际油价下调后,国内油价将会联动。钢材价格上升一定程度上受到进口保障措施和近年来总量控制措施的影响。电力属于紧的供求平衡,局部地区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电力紧张与前些年新增发电能力较少有关。如果进行必要的政策调整,特别是减少不适当的行业进入限制,经过一个不长的调整周期后,这些行业的价格上涨或供给不足的局面是不难改观的。总体上看,在一个时期内出现全局性的、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负面效应的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不大。

市场经济中的泡沫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问题在于泡沫是何种性质,是否处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现阶段的经济增长中有两个因素是有利于抑制泡沫的。其一,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实体经济增长的空间很大,与老牌工业化国家增长空间狭小,经济过热后易于出现严重泡沫的情况不同;其二,这一轮经济增长中的龙头产业直接与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相关,具有满足大众消费的特征,这就减少了交易环节过多、最终实际需求不足而导致泡沫的风险。在这一基本判断的前提下,局部领域、某些时候出现较严重泡沫的情况是可能出现、必须警惕的。这些情况的出现

,往往并非源于纯粹的市场力量,而是与不当的行政干预相关。例如,某些地方的“圈地”活动促使土地价格上升,并转化为房价上升。而土地交易中的非市场化、非透明行为,乃至显而易见的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则是土地交易环节增多,推动价格上升的主因。减少和消除这类泡沫,必须与相应的改革相配合。

(二)关于“重复建设”

首先要明确市场经济与重复建设的关系。市场上只有一个企业是垄断,一个以上才会有竞争,而一个以上就是重复。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重复建设就没有市场竞争。即使在供过于求、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新的生产能力的进入仍可能有其合理性。新的生产能力可以采用新的技术、工艺,生产出与已有产品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如大屏幕背投彩电、等离子彩电、液晶彩电与传统彩电的区别。在企业效率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产品类型一样,高效率企业仍有理由进入,因为它能以较低成本提品,并最终将低效率企业淘汰出局。因此,结构调整和升级、企业效率改进,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新的生产能力进入实现的。企业竞争力的形成本质上是一个“干中学”的过程,即竞争力只有通过竞争方能获得。如果说重复建设可能引起的某种浪费,也可以将其看成培育企业竞争力不能不支付的成本,但相对于企业没有竞争力导致的浪费来说,这种浪费还是要小得多。

在我国现阶段的体制背景下,有一种危害很大的“重复建设”。相对于“市场性重复建设”而言,这种重复建设可称为“行政性重复建设”,即受短期内出政绩的动机驱动,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其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进行不负长期或最终责任的重复性投资活动。这种“重复建设”的症结,不在于“重复建设”,而在于对投资活动不负长期或最终责任的“行政性”,也就是现阶段政府职能和投融资领域所存在的体制问题。不解决这些体制问题,不仅重复建设会造成比“市场性重复建设”更多的浪费,不重复建设而搞“垄断建设”时浪费则更大。

把两种重复建设区别开来,将有助于正确认识新一轮经济增长中的重复建设问题。以汽车产业为例,对行业进入的不当限制和行政性重复建设两种情况都存在。尽管一个时期来对汽车行业的进入限制有所放松,但与创造一个开放、充分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目标相比,还有一些距离。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大众消费的起步阶段,各类负责任投资者平等进入基础上的充分竞争是不可缺少的,应当并可能维持较长时间。期待中国汽车市场出现由少数几家大企业分享的格局为时尚早。地方政府主导的行政性重复建设是当前应当关注的一种倾向。在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以前,对政府财政资金和其他由政府直接控制资金投资于汽车产业应有明确限定。

(三)政府在新一轮增长中发挥什么作用

新一轮经济增长既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也为政府所发挥作用的内容和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机会。

第一,把宏观调控与微观干预正确地区分开来。当出现经济过热和严重的行政性重复建设时,采取项目审批、限制产量、关闭企业等措施,严格等说,并不属于“宏观调控”,而是微观干预。如果这类微观干预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就可能在限制了不负责任的、违规的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同时,也限制了负责任的投资者和生产者。意在约束重复建设的项目审批,从实际效果看,未必能够减少行政性重复建设,因为审批不能解决导致此类投资行为的体制问题,反而使通过审批的项目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刺激地方争项目。在微观层面上,包括所谓“行业管理”层面上,政府管理的首要原则应当是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由于体制问题,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那也应当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宜“一刀切”。更重要的是,这个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助而不是有悖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确切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必要时当然要择机实施,目的是减小和熨平宏观经济波动,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加快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如前所述,经济中的行政性重复建设、泡沫等问题,起因于现行体制下的政府行为。治本之策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现有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投融资体制要解决诸多问题,首先是规范政府的投资领域,将政府投资明确限定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此外的领域原则上不投资。当前正在开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这项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新一轮经济增长,也为这项改革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应当抓住有利时机,使这一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在改革取得大的进展以前,针对行政性重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对政府的投资范围做出行政性限定也是必要的。

第三,增强政府搜集、分析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在减少政府微观干预、改革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同时,要增强政府的信息搜集、分析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社会的信息服务。这是新形势下亟待加强并可能取得显著成效的一项重要政府职能。政府宏观调控和必要微观干预的前提,是获取充分信息。在逻辑上,政府在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等层面,与企业相比具有信息优势。但经验表明,政府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与企业相比,有时也未必具备信息优势。提高搜集、分析信息能力,是改进政府管理经济能力的一项基础性的、非常重要而往往容易被忽视的工作。搜集、分析信息,主要是那些对了解和把握宏观经济和结构变动有重要意义、对解决信息不充分而引致的突出问题有帮助、企业和个人经济决策需要但往往难以获取的信息,目标是建立政府比较优势领域内的信息优势。利用这种信息优势,首先改进政府的决策质量,其次向社会上的企业、其他机构以至个人提供信息服务,重点是与生产和投资预期相关的信息服务。例如,当某个企业向某个领域特别是热点领域投资时,社会上其他许多企业也在做相同投资,但由于信息不沟通,这个企业无法获知全社会的投资状况,而当项目建成后,才发现供给过剩了。如果政府能够在单个企业投资决策时提供全社会相关投资的信息,将会大大降低单个企业投资的不确定性。

第四,政府对微观经济层面的管理,要由“指令性管理”转变为“禁令性管理”。所谓“指令性管理”,是指政府让做什么,才能做什么,此外的都不能做;所谓“禁令性管理”,则指政府规定什么不能做,此外的空间留给当事人自主选择。在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政府管理方式的这一转变是基础性的、必须完成的,否则,经济转轨不可能真正实现,而且很可能演变为一个严重扭曲的、低效率的、“坏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的这一转变,要以一个基本理念为基础,即在不断发育、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相信市场,让市场充分地起作用。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是有缺点的,在严格意义上说,所谓市场经济的完善只能是相对的。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还是要承认的,否则我们就没有必要搞市场经济。市场中的企业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市场经济同样提供了纠正错误的机制。市场会有波动,但也有调整波动的机制。问题是要给市场以机会。就最近的例子而言,钢材涨价,只要市场是开放的、充分竞争的,在生产要素供给不存在实质的情况下,产量增加、价格回落是一个不长的时间问题。“指令性管理”转为“禁令性管理”的另一个好处,是显著减少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数量,因为“不管什么”较“管什么”所涉及的事务量要少得多。这将为政府精简机构、精干人员、提高效率创造条件。

第五,促成国债投资的逐步“淡出”。近几年实行的以国债投资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具有反周期的性质。事实上,国债投资在经济增量中的贡献是逐年降低的,但若停止国债投资,经济增长中的“存量”部分会相应减少,从而影响总体增长速度。因此,国债投资“淡出”的必要条件是:经济中的内生增长力量在支持一定幅度的增量增长的同时,能够弥补由于国债“淡出”而留下的“存量”缺口。随着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展开,国债投资“淡出”的条件和时机正在成熟。何时以及多大程度上“淡出”,将是一个随机抉择的问题。积极财政政策意义上的国债投资“淡出”,并不等同于不再发行和使用国债。国债的规模可以适度减小,以为今后的宏观调控留下较大余地。重要的是国债使用方向和规模的调整,应以支持增长速度的建设项目为主,转向以解决体制转轨中的深层矛盾,如补充社保基金缺口、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减小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中差距等为主。

第六,关注高增长产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例如,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加剧了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闹市区的拥挤;石油供给条件上的某些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汽车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3篇

一、正确认识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科学确定税收激励范围

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和当前经常提到的高新技术产业,它有其独特的内涵特征,正确认识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是保证贯彻实施中央部署,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税收支持政策建立的基础。2009年11月,总理在《让科技引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讲话中,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概括为三点:一是具备重大科技创新特征;二是有稳定和有前景的市场需求;三是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变革,是未来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从产业本身特征看,新兴产业是相对于传统产业而言,是伴随科技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高而出现的新产业,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某产业在一定时期属于新兴产业,但当该产业应用技术进入成熟期而不再出现大的突破或被其它技术更新替代后,它就不再属于新兴产业范畴。新兴产业具有全局性、创新性、不确定性、正外部性和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以及规模经济等几个方面特征。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中央基于抢占新一轮经济科技发展制高点而提出的国家层面的产业发展概念,是为解决一系列重大、紧迫的经济社会需求而科学选择的特殊产业,是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如“十二五”规划纲要列举的七大新兴产业,都是围绕当前国民经济发展遇到的焦点、难点问题而提出来的。正确认识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也为我们科学确定税收激励范围提供了完整思路。从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分析看,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上,以及配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而实施的各项产业税收政策。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引领经济发展和科技突破创新的基础性作用看,基于整体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目标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凸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明确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政策体系。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和产业税收优惠没有完全涵盖或替代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别扶持要求,并且激励政策相对比较零散,针对性不强,政策力度有待加大。按照中央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发展真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遵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增强税收优惠集中度和针对性,提高政策实效性。税收优惠政策作用范围选择必须紧紧围绕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七大类创新工程,以现行国家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以及新能源汽车发展为范例,在现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低税负的基础上,增强突破重点领域、研发核心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引导科技风险投资、增加科技人力资本,以及扩大消费需求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二、突出税收激励重点,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我国高度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运用税收优惠促进高科技研发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摊销、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加计扣除等形式,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通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形式,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应用。支持低碳、环保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主要通过免征增值税、不同程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形式,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通过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引导企业进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根据国家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新兴产业某项具体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实施系统性促进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进一步促进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方面都采取了积极鼓励措施并取得很好效果。今后,应在现有税收制度和优惠政策框架基础上,本着集中资源,扶优扶强,多点实施原则,统筹协调税收政策,形成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目标机制。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方式,增强政策系统性和针对性,促进科技、产业、税收政策紧密融合。集合各税种特点和优势,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延长产业链相关企业税收优惠。从顺应产业发展要求和扶持产业快速发展的目标出发,扩大优惠覆盖面,延伸优惠政策,将其扩大到产业链相关上下游企业,提高产业关联效应,增强对整个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提高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和灵活性。注重政策在研发、产业化、市场化不同阶段的衔接与配合,对于不同的产业重点,应有所区别和侧重。细化税收优惠政策与新兴产业规划和项目对接,围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专项产业规划、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顺序,有重点地在某些环节加以特别扶持。完善税收制度,增强各税种专项配套调节作用。从以下几个税种来看:

(一)增值税方面。一是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产业范围。按照国家鼓励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思路,进一步扩大该项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将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全部纳入政策范围。二是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考虑自主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允许增值税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考虑将企业无形资产投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使企业无形资产投入可以进行抵扣。三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其开拓国际市场,对允许出口的科技产品实行全额退税。

(二)营业税方面。为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对外转让技术或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比照对科研单位实行的优惠政策,内销免征营业税,出口实行零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开发投资大、风险高的状况,在积极构建各类风险投资体系的同时,给予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支持,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处理时,可提高加计扣除数额和放宽摊销年限。二是虽然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加速折旧,但高科技发展变化较快,用于科研开发的机器设备更新频繁且设备贬值速度远高于普通科技开发和一般制造业。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应大幅度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机器设备加速折旧幅度,减少因固定资产的无形磨损带来的资金损耗,增强机器设备更新改造能力。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下,可以细化对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为鼓励技术创新,激励高科技人员科技开发积极性,对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股权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可减征一定额度个人所得税。二是对高科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技术服务收入,可以享受与稿酬类似标准的税收优惠。三是对企业和院校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省市级以下的奖励或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适当扣除。

(五)其他税种方面。出于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标,目前各地在针对列入本地发展的优势产业,普遍给予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地方性税收直接或间接的减征或免征照顾。如何规范,需要中央与地方进一步协调。既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政策支持作用,又要避免任意肢解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相互重叠、重复优惠政策泛化问题。

三、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分析,做好政策落实的后续管理

(一)建立科技税收优惠量化监控机制为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产生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政策实施方向失控或泛化,应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量化监控机制。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契机,探索相关扶持政策税式支出制度,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管理,不断加强政策应用与效果量化管理,逐步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4篇

一、当前中部地区经济环境特点以及税收优惠制度的不足

中部具有承接东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地带,人文资源得天独厚;矿产资源丰富;都是农业大省,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和水产等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大多以钢铁、机械等为主,产业布局趋同,市场竞争激烈,国有及控股企业仍是主力军,民营经济发展缓慢;第三产业发展较慢,农村人口转移困难;税收占GDP比重较低,工商业增值税贡献率不高。

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二是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现行对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一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三是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及林特资源十分丰富,种、养、加工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等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没有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建议

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要有利于鼓励中部地区的经济资源开发和科学合理配置;其次,要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与振兴;第三,要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具体讲,应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地区。中国实现小康,重在发展中西部。中部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决定了这里的种植业、养殖业十分发达,农林水产品、畜牧业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将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要制定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实行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众所周知,中部地区是建国初期国家重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理应执行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建议比照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有关政策,尽快在中部地区进行试点。目前,东北地区正在试行的转型模式是实行当年新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抵扣限额不得超过机器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以此作为第一步,视财力逐步过渡到“一次抵扣”,直至“全部抵扣”。改革初期在抵扣范围的选择上宜窄不宜宽,只宜对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抵扣,而对存量不作安排,只允许企业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而对非机器设备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予抵扣。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中的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机器设备及陈旧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不予抵扣,以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税收优惠各异,税负严重失衡,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同时,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有明显的地区色彩,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税负明显不公。建议中央在“两法合并”时,调整现行优惠政策,使中部地区可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四)对新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比照执行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放开高新技术企业地域界限,对建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只要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企业,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对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对其股权投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

(六)完善具有区域调节功能的税收政策。建议调整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中部优势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初期阶段,实行延期纳税或贴息返还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中部地区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实行增值税、关税的先征后返。如对企业新上项目进口设备,执行有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核查,每年返还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

(七)鼓励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中部地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特别是农村人口众多,富余人口转移压力大。对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第三产业的,给予自投产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以促进中部地区更好地开发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促进农业人口非农化转移,为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5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    统筹设计    稳步实施

一、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这是在全面总结1994年税制改革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分析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反映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税收制度建设提出的迫切要求。

第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迫切要求改革现行税制,创新税制体系。与10年前相比,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开始实施;市场供求关系由供不应求转变为结构性过剩,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从抑制通货膨胀转移到扩大社会有效需求,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特别是在科技革命的影响下和全球产业调整趋势的带动下,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已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一条主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加入WTO之后,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保证我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最大利益,已成为新时期我国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然而,现行税制所包含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残留和经济过热时期的阶段特征,明显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虽然1998年以后我国陆续对税收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但是税制总体框架和政策基本取向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税制不统一、税基不规范、税率不合理、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内外二元”、“城乡二元”的税制格局特征依然十分明显,这对于我国经济结构的改善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升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只有通过全面深化税制改革,消除现行税制弊端,创新税收制度体系,营造统一、公平、透明、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二,关注重大民生问题,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迫切要求调整税收政策取向,强化税收调节功能。近年来,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突出地暴露出来,如,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就业再就业压力加大, “三农”问题突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环境恶化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不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而现行税制格局制约了税收政策取向的调整,导致税收政策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不仅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反向调节。因此,为更好地解决重大民生问题,使税收政策更紧密地与中央的宏观政策保持一致,就必须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进一步突出税收政策关注民生的取向。

第三,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调整优化积极财政政策,必然要求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改革。 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以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为主要内容,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也存在着财政风险积聚、政府投资边际效应递减等方面的问题。面对新形势,为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和完善扩大内需的方针,就需要调整和优化积极财政政策的内容,将重点从扩大政府支出转向优化供给结构、刺激市场需求等方面。这就要求进一步突出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重要工具的地位,发挥税收政策在启动民间投资、刺激消费需求、促进外贸出口、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使之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着力形成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内在机制,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税制改革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新一轮经济周期的扩张阶段,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税收的快速增长提供了稳定的源泉。从2000~2003年看,税收收入(含农业税收,不含关税,未扣除出口退税)分别比上年增长22%、19%、13%和20%,年增收额分别为2396亿元、2529亿元、2088亿元和3458亿元,由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收增收额分别占各年增收额的61%、29%、48%和44%.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20年GDP再翻两番的目标,未来一段时期内,如不出现重大意外事件,GDP年均增长率可望保持7%甚至更高的水平,税收收入也将因此保持相应的增长势头,从而能有效地缓解甚至消化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第二,税收征管效能的提高为税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各项措施的全面推行和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的效能有了较大提高,对税收增收的作用逐步显现。在2000~2003年的税收增长额中,综合性征管因素分别占到26%、45%、56%和45%.这说明,当前我国税收正步入一个以经济增长为基础,以法治环境优化、征管手段改进和征管机制完善为依托的增长阶段。随着“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全面铺开,随着相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启动,可以预期,上述综合性征管因素的作用还将进一步发挥,这将为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管理基础。

第三,当前的税负状况为税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空间。2003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为17.5%.这一水平,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属偏低,但是在世界性减税浪潮兴起的背景下,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快速的增长使这一差距正逐渐缩小。如果剔除社会保障费因素,我国现有的宏观税负水平已经超过了1999年日本16.4%的水平,接近美国21.6%的水平。如果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外收费状况,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不低的。同时,从边际税负的角度看,近几年我国宏观边际税负水平(即新增税收收入占新增GDP的百分比)已处高位,2000~2003年分别为32%、32%、40%和37%.这说明,税收在新增GDP的分配中已占据了相当的份额。因此,通过实施税制改革,对纳税人的负担结构和负担水平进行合理调整并适度降低,是具有一定的空间,也是非常必要的。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6篇

关键词:“海洋强省”;税收政策;海南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认识海洋、利用海洋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海洋的价值逐渐被更多的国家所重视。海洋被称为“二十一世纪资源”。用“谁拥有海洋,谁就拥有经济发展的未来”这句话概括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为过。我国海域是比较辽阔的,大约有47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将近1.8万公里,这也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在2016年我国海洋经济总生产值约70507亿元,是我国GDP的9.5%。党十也有提出关于建立“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并指明这是我国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关键时期。在我国大面积的海域中,海南省占据了210万平方公里,占据我国整个海域的44%。可以说海南是我国海域占地面积最大的,这一优势也为海南提供了丰富的海洋资源,为海南发展独特的海洋经济提供了条件[1]。

一、海南省海洋经济概况

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提出将“海洋强省”战略正式定为今后海南省经济发展的方向。根据海南自身独特的资源,建立特色的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实现海南海洋生态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人才为海洋战略发展提供帮助,加强海洋经济的综合管理,加快海洋经济基础设备建设,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有利于的保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2015年海南整体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达到1050亿元,占海南省总生产总值的28%。从“十一五”之后,海南已逐渐建立了海洋交通行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油气行业、海洋渔业等经济产业,2011年这四大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396亿元,是整个海南生产总值的64.7%。近几年,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南海洋产业生产总值一直保持在15%的增长率,比我国GDP增长率还要高,同时海洋经济也为海南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在2013年,海南三大海洋产业比重是23.98∶19.4∶56.7,而且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非常大,海南产业结构也逐渐向着合理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海南酒店行业、交通产业、房地产等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也促进了沿海经济的发展,在2011年,海南沿海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是全省的85%[1]。二、“海洋强省”战略下海南的税收政策海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税收政策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引导从业者理解政策导向,顺应行业发展,向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1、国家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海洋产业涉及到海洋渔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装备制造业、盐业、油气业、化工业、生物医药、等等,涵盖了海洋产业的第一、

二、三产业,主要相关的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

涉及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文件,主要分布在一些文件中,如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型企业、循环经济、环保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中,主要是降低税率、税收减免、税收扣除等优惠政策。我国涉及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对根据规定或是自制生产的本企业使用的设备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符合规定的资源使用产品根据相应税收政策进行增值税减免。对于合格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在销售时需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税负超过3%的,减少一定的税率。对于符合规定的加工业、种植和养殖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减税优惠。对于合格的生物制品行业普通纳税人,要征收6%增值税减少税率。企业如果使用有关科研和教学的进口设备,可免增值税和税收。对于油气行业在开采中消耗的成品油费用,将全额退还消费税。对于生产成品油行业在生产中消耗掉的所有自产成品油,给予消费税免征。对于合格小微型企业所得税,根据20%的税率减少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或是新技术消耗的开资,可以根据实际研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应交的所得税,对于符合条线的企业可以享受扣除150%无形资产税收。对于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行业可以减少15%的所得税;对于新建立的软件企业实施“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对于合格的农、林、牧、渔产业实施免除所有税收政策。对于国家重点关注的公共设备和环保产业,在盈利年对企业所得税开始实施“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国固有资产企业根据技术进步等因素,实施“缩短折旧或是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港口码头等地(如:堤岸、栈桥),实施免征土地税政策。[2]2、海南省的海洋税收政策目前,海南省没有专门出台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与海洋经济有关的税收政策分布于各种不同文件中,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主要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海南省海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对于开发基础设施、农业、水利等企业,在经营期限15年内,从开始盈利年起,在第1年~第5年免所得税,在第6年~10年所得税减半。对于交通运输业和工业这类企业,经营有10年以上,从获利年开始,第1年~第2年免所得税,第3年~第5年所得税减半;如果是先进技术行业,在第6年~第8年所得税减半。对于农业或是工业这类生产性产业,根据规定满免所得税期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就根据减少10%的税率进行征收所得税。对于服务性行业,投资总额大于500万~2000万人民币,经营时间超过10年,从火力年开始,第1年免所得税,在第2、3年所得税减半。对于海外投资行业取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外汇款中向境外自由汇款,免缴汇出额所得税。境外投资者在海南企业获得了利润,在进行投资期限不能少于5年。如果投资的是海南农业、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出口产品等企业中,将退还所有投资缴纳的所得税。投资者在海南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支配。汇往其他境内的利润,从获利年起到第10年不在缴纳所得税。经过本省高新科技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新办企业,在企业享受免税时期满后,还可以给与予3年所得税减半。企业在研发中支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纳入成本,年增长10%以上的,根据实际发生额的50%减免所得税。对于一些事业单位、个体商户、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给予新技术研究经费资助,经税务和财政审核后,将其当年所有资助支出全额在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所得税不足,不能结转抵扣。对于企业引进的科学技术、设备、样品等,需要经过省科技部门认可,可向国家申请免征关税。对于码头、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基础建设,还有一些水产品加工、海洋科技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等,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并减免税收和进口增值税。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发荒地、荒山、荒滩创办的农业生产基地,自有收入时起,第1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第2年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从第3年起全额征收农业特产税[3]。

三、海南省的海洋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从长计议,很多产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或较强的技术性,需要从政策方面给与大力支持。目前,海南省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没有形成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的发展。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于不同的文件中,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企业就能够全面把握政策,合理使用优惠政策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而间接的税收优惠很少。直接的税收优惠很难对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企业形成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先造船业、港口建设、油气开采这样的企业;第三,适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效应不大。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浙江、广东、福建等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各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省作为最大的经济特区,特殊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离岛免税政策,其他方面的政策效应显现比较小,需要争取更多的适合本地区的优惠政策;第四,在吸引高层次人才和鼓励海洋科技创新方面,税收政策没有发挥足够的作用。海南的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引进高科技人才,税收政策应予以相应的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也需要政策支持,但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没有形成足够的吸引力;第五,没有充分发挥资源税的征收作用,不利于资源保护。海南所拥有的渔业资源、油气资源和矿产资源很丰富,而目前资源税税率不高,征收范围较窄,优势资源税并未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很多资源被浪费。

四、海南“海洋强省”战略下的税收政策分析

与其他省市相比,海南发展海洋经济有其特殊性。很多海洋大省有雄厚的工业基础作为支撑,而这是海南所缺乏的,因此,海南省发展海洋经济必然需要走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首先应当认识到海南省海洋经济着重发展的产业,才能够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制定的税收政策也应当相应有所倾斜。其次,应当重视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遭到破坏,尤其是不可逆的破坏,海洋经济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税收政策也应当发挥调节作用。

1、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经济建设

首先,重点支持优势产业优先发展。对海南省资源的特殊性,可以重点发展海洋渔业、旅游业、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开采业。对海洋渔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加工程度不同的农产品按不同税率征收;对旅游业税收政策方面,对新建的大型游乐场、星级酒店等旅游设施应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兴旅游业采取鼓励性税收;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建设周期长、投资较大且回收期长的高端海洋产业(如:仓储物流),开发项目(如: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生物制药)以及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海洋产业领域项目,制定较长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支持利用海洋经济的特定区域发展。根据海南省建立的离岛免税政策,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离岛免税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地区实施放宽政策;根据海洋经济中重点发展的区域,结合经济特区实施的免税扶持政策,根据15%税率减少所得税。

2、支持鼓励海洋经济的相关行业发展

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很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包括港口码头的建设、水利电力设施的建设、企业科研创新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应当能够覆盖多行业、多角度,从各方面给予相关行业优惠政策,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另外,人才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海洋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人才科研创新,对科研取得的收入实行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政策。

3、实行以间接为主,直接为辅的税收优惠方式

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有直接优惠税收到间接优惠政策发展,海洋经济税收政策也应该借鉴一下。根据这样一个收税原则,实现间接收税为主,直接为辅的海洋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对建设周期长、风险高且利润低的企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能够刺激各企业的发展,从而实现企业建设的现代化步伐,加快高新技术的发展。通过税前扣除、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迟纳税、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政策促进投资不断增长和产业结构日趋优化。

4、加快绿色税制建设,促进沿海合理开发

首先,建立有效的限制性税收政策。扩大税收范围,比如对一些排放污水、废物、有毒有害物泄漏较多的企业实施税收等,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或结果进行限制。其次,完善鼓励性税收制度。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实行轻税或减免税,或者是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环保产业发展及科技推广应用予以支持。再次,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政府可以运用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免税期、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太阳能、风能、水能、潮汐、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研发与投资。

5、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发挥税收对产业的引导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在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更好地推动生产要素的重组和集聚,促进战略产业集群的发展与壮大。要在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发挥税收针对给各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建立减免退税、投资抵税、税前扣除等多种收税政策,促进行业生产要素的发展,同时鼓励企业创新科技的发展,提升产业层次和综合竞争力。税收政策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设计税收政策之前应作充分的调研,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弊,做到效率与公平并存。制定政策时尤其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只有环境得到了保护,税收政策才得以持续使用。另外,要避免政策被乱用,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海洋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玉兰、王欣:“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南海洋产业发展策略[J].改革与战略,2016(9).

[2]崔博:发展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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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卓:国外海洋经济发展新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观察,2013(4).

[5]唐双虎、宋增伟: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新东方,2014(6).

[6]程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及战略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14(3).

[7]张伟、张杰、张玉洁、朱凌:我国税收政策对海洋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5(3).

[8]陈尚斌、龙小燕、李晓茯: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4(66).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7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税制;税收政策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

整经济结构,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经济持久发展能力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已经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三个转变”,即:促进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因为我国不可能再依靠传统的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模式:一是继续依靠国外能源资源供应来发展经济不可持续,二是国内外“减排”要求进一步约束了粗放型增长,三是以出口导向型为主的发展战略也难以为继。特别是在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欧等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寻求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奥巴马政府明确提出美国要以发展新能源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为龙头,实行出口导向型战略,抓紧抢占未来国际竞争制高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要在“加快”上下功夫。

只有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体现“有保有压”,更多的是需要采取结构性的政策,因而税收政策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税制是相对固定化的税收政策,与实行短期的税收政策相结合,可以使税收调控更加灵活有效,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企业和个人行为的调节也更加有效。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取向,要按照中央这一重大决策来进行调整。

一、实行鼓励企业技术

创新的税制与税收政策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动力和源泉。我国已确立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是在企业,而不是在科研院所。多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将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下放到企业中,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科技力量。与此同时,我国也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一段时期,要根据中央所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制和税收政策。

(一)落实和完善企业研发

投入的所得税抵扣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可加计50%予以税前扣除。这项税前抵扣政策力度是比较大的,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反映的问题是抵扣条件限定的比较紧,许多企业无法享受。下一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研发投入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这项政策的好处,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二)研究企业无形资产投

入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和规定,增值税法草案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的法案,将于2010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交的增值税法草案,这就明显加快了增值税立法进程。在推进增值税立法的同时,要同步考虑推进增值税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考虑1寻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而使企业无形资产投入与机器设备投入一样,可进行抵扣。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企业竞争中,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组合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凭借强大的技术专利、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能够获取巨大的利益。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其无形资产前期投入往往数额较大,经济效益只能在后期显现出来,如能将前期无形资产的投入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1寻进一步鼓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从而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完善技术转让的税收

政策企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应用之后,还涉及技术成果的转让。只有疏通技术成果的转让渠道,才能进一步扩大技术应用的范围。我国已经制定了促进技术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下一步,可进一步完善技术成果转让的税收政策。

二、实行促进新兴产业

发展的税制与税收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关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系增强国际竞争力,关系增强应对国际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关系增强我国经济持久发展能力的重大战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正组织力量抓紧制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文件和规划,国家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扶持。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必须具有高新技术和能够实现产业化,是高新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两者缺一不可。

战略性新兴产业往往是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在产业发展中具有创新性、融合性和交叉性。

实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税制与税收政策,要根据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新兴产业中某一具体产业发展的特点来定。下面,以发展新能源汽车和太阳能光伏产业为例来说明。

(一)完善汽车税制,实行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一是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发展新能源汽车潜力巨大。2009年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 379万辆和1 364万辆,当年汽车及上百个关联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9.4%,汽车相关产业就业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6。二是我国石油严重依赖进口。2009年,我国石油进口依存度超过50%,目前国际石油价格在80美元左右高位运行,不仅国民消耗成本高,而且受制于国际市场。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可直接减少对国际市场石油的依赖。三是我国城市最大的污染源之一是汽车尾气排放。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可直接减少空气污染,特别是纯电动汽车已实现零排放。简言之,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我国加强节能环保、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西方国家正抓紧制定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宏伟计划,美国、日本、德国纷纷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和大规模产业化的计划,各国政府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都投入了大量资金并制定了优惠政策。我国对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正抓紧制定规划,并对新能源汽车应用制定了财政补贴政策,下一步,在财税支持政策中,可考虑在完善汽车税制的基础上,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消费环节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二)完善新能源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太阳能发展的税收政策

发展新能源包括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目前,我国已对发展核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惟独对太阳能尚无专门的税收优惠。而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中最具发展潜力的能源,是新能源发展的方向。特别是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比较太阳能发电、水能发电和风能发电,太阳能综合使用效益最高。一是能源转换效率高。太阳能发电的能量转换是直接将太阳辐射能转换为电能,转化环节少,利用直接。

如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转换效

率实用水平在15%~20%,实验室水平最高可达35%,是可使用能源中一次性转换效率最高的新兴能源。二是资源消耗少。以占用土地资源为例,若太阳能发电占用土地面积为1的话,风力发电是太阳能的8~10倍,生物质能则达到100倍,而水电用的大型水坝往往要占用数十至上百平方公里的土地。三是资源蕴含量丰富。从可开发的资源蕴含量来看,生物质能1亿千瓦,水电3.78亿千瓦,风电2.53亿千瓦,太阳能是21 039亿千瓦,生物质能、水电、风电和光电所占比例分别为0.46%、1.74%、1.16%和96.64%。此外,太阳能在发电过程中没有废渣、废料、废水、废气排出,没有噪音,不产生对人体有害物质,因而不会污染环境。可以说,太阳能是最经济最清洁最环保的可持续能源。所以,下一步要有针对性地对太阳能产业发展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三、实行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制与税收政策

(一)推进资源税改革

我国1984年开征了资源税,其后又陆续进行了一些改革,目前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矿征收,实行从量计征。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当前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广义的资源概念不限于矿产,还应包括水、森林、草原、滩涂等;二是要对部分资源品种改变计征方式,首先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三是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现行资源税税负是多年以前制定的,随着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目前税负明显偏低,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2010年6月1日,按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率先在新疆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先对新疆石油、天然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新疆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这项改革,每年将给新疆净增加几十亿元的税收。在新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到西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二)研究开征环境税

在费改税的基础上,推动环境税立法,重点考虑对污水排放、碳排放、二氧化硫排放征收。

污水排放属于费改税,同时相应

考虑设立碳税、硫税税目,择机进行开征。

(三)完善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是中央税,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但我国消费税名不符实,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对企业征收,对消费者而言,属于隐性税收,调控功能被隐蔽和弱化了。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

一是将消费税政策逐步显性化。

消费税是价外税,对消费者征

收,就能起到明显的奖惩作用。

我国消费税对企业征收,一提高

消费税,企业就会涨价,消费税对企业行为的调节就会弱化。同时,消费税对地方政府行为有可能起到逆向调节作用,如对某一产品(如烟、酒等)提高消费税,本想起到抑制作用,但该产品税高利大,反而会进一步刺激地方政府加大产业的投资,获取相应的利益。如将消费税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税源不在生产地,可抑制地方政府乱投资行为,并真正发挥对消费者的调节作用。二是将一些高污染、高资源消耗、限制性高档商品纳入消费税调节范围。三是将一些原来作为奢侈品但逐步转化为大众消费品的,可适当减征或免征消费税。

四、实行促进服务业、小企业和就业发展的税制与税收政策

(一)改革和完善服务业的税收制度我国服务业发展比较滞后,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关。目前在物流业等一些行业采取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就是力求克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但从根本上说,要调整税制,主要是稳步推进增值税“扩围”的改革,最终消除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完善扶持小企业发展

的税收政策目前小企业困难最主要的是三个问题,即“负担重”、“融资难”和“准入门槛高”。当前要澄清一种误解,就是认为小企业税负偏重。实际上,我国对小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相对其他类型企业而言,小企业税负较轻。由于目前收入分配秩序不尽规范,广大小企业还面临收费负担较重等问题,社会上往往将收费混同于税收,导致对减税的期望值超出了实际需要。因此,大力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严肃整治乱收费行为,有助于解决小企业困难问题。为着重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较高问题,可研究支持小企业融资和为小企业担保的税收政策。同时,要落实好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扶持政策,政策有效期截止后,可根据形势需要进行完善。

(三)完善支持就业的税收

政策现行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凡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每户每年减免8 000元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凡是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3年内按实际招收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各省份可上下浮动20%。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将延至2010年年底。根据目前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我国就业工作的重点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现行政策无法涵盖这些新的就业困难群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完善支持就业的税收政策。

五、实行促进区域经济

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向东部地区倾斜、向外资企业倾斜,这是必要的。

因为当时东部地区发展比较落

后,中央没有钱,只能给政策,促使其快速发展。东部地区发展到一定时候,我国地区发展差距逐步拉大,若任其下去,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时,要逐步调整区域税收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个原则,今后将以产业政策为主,逐步淡化区域税收政策。这个“淡化”,是针对东部地区和外资企业而言的。在新形势下,重点发展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边疆地区,是必要的,需要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8篇

【关键词】 区域经济;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这标志着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也是江西省第一个列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性发展规划。3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表明,诸如实施开放沿海经济特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税收政策在其经济建设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也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与优惠政策的利用。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性——基于历史数据分析

发展区域经济首先需要投资拉动,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主要取决于投资的预期收益。如果投资者可以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取税收利益,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则必然会调动其加大投资和扩大生产的积极性,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工艺流程的升级改造,进而提高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正是基于这种因税收优惠而形成的“洼地效应”,才使得实行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能够吸引大量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我国沿海经济特区、西部大开发等区域经济发展经验表明,正是国家为其创造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环境,才使这些地区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极大的发展空间,国内外的各种要素都被吸引过去,经济获得了超常规发展。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1—2008年,西部地区有43 542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1 892.69亿元。① 1999—2008年,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促进了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西部地区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3.8%下降到15.6%,下降了8.2%,高于同期全国和东部地区的下降幅度;而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则由41%提升到48.1%,上升了7.1%,也高于东部地区的提升幅度。1999—2008年,西部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由32.9%迅速提高到41.1%,增加了8.2%,而同期东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分别增加了4.5%、4.5%和6.4%。在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政策的支持下,1997—2007年,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由17.73亿美元增加到50.5亿美元,年均增长16.13%,远高于东部地区10.16%的平均增速。② 国际经济发展经验也证明,在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国的税收负担越轻,对外资的吸引力越大,反之则相反。事实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为强化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已成为各国吸引外资所普遍采用的宏观经济政策。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处于我国中部地区,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投资环境与沿海开放城市相比,在区域引资环境竞争中缺乏优势。因此,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加大改善基础设施投入、优化投资环境的同时,积极落实、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增强区域引资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二、税收政策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的作用机制

区域性税收政策,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经常实施的一种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其核心内容是在某些特定区域,主要是在政府希望经济需要较快发展的区域,通过政府对全部企业或部分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进而实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不能单靠自身积累,必须通过税收政策的作用机制来吸引大量外来资本,包括外省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流动资本的投入来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一)税收政策的资源配置作用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峡西岸经济区等重要经济板块的直接腹地,是中部地区正在加速形成的增长极之一,具有发展生态经济、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条件。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域实施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进行资源再配置。税收优惠政策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实施,可以降低该地区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税负的降低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提高资本回报率,提高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发展动力,从而导致资本、人才和信息技术等相关经济资源的流入。资本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可以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进一步可提供的劳动岗位也随之增加,在“税收乘数效应”的作用下区域经济将会得到持续较快发展。

(二)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经济全球化时代,决定经济发展前景的是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是决定现代企业生命力的最关键因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特色是“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最直接的税收手段之一,对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可以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绿色技术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施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区域内企业资本相对充足,技术进步快,对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强,区域经济增长就快;另一方面,对生态经济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直接降低此类企业的税负,提高税后收益,此类企业和产业因税负的减少而产生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会吸引更多经济资源流向区域内的优惠类企业和产业,而科技型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会对区域经济产生较强的外部性,必然会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此外,对国外资本的引进,也可直接带来管理技术和生产技术的进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因享受较多税收政策,投资吸引力强,技术水平得以迅速提高,区域经济增长必然会加快。

(三)税收政策对公共品供给数量和规模的作用

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力资源开发培养不足,生态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较为薄弱,重开发、轻保护的传统发展模式惯性依然较大,因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既需要民营项目投资的拉动,更需要像基础设施之类的地方公共产品的充分提供,形成与建设生态经济区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对公共品领域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会影响公共品的供给和地方财力的充裕度。一方面,对公共品尤其是基础设施实施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品的投资领域,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不会减少税收收入,相反会因为税收优惠、税基的扩大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地区财力充足了,地方政府就能够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降低交易成本,产生正外部性,促进生态经济区的发展。

三、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国家区域战略中的地位,概而言之,就是着力构建“三区一平台”,即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和加快中部崛起重要带动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湖区总体定位,借鉴以往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落实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并服务相关产业发展。

(一)吸引新型工业产业和重大项目落户的税收政策选择

从鄱阳湖生态经济的总体定位和近年在湖区聚集的产业项目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是主导。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在以下方面对鄱阳湖经济区配套、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落户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鼓励类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应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在经营期间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的先行先试工作国家应优先考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税的试行,将大大降低节能环保类高新技术企业外部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吸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聚集。

(二)建设旅游示范区的税收政策选择

鄱阳湖区域是江西省旅游资源富集区,旅游资源种类多、规模大、品位高。旅游业具有强大的带动功能,辐射能力强,倍增效能高。建设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推动生态城镇、绿色乡村、旅游型新农村建设,能够完善湖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区内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可以提高生态经济区居民的幸福指数。为了鼓励旅游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旅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成为政府扶持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可在税法权限内制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旅游专业村和农户以“农家乐”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车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对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的生态经济区内旅游企业,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到五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从事旅游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三)发展现代绿色物流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业,而绿色物流表现在包装和运输等过程中采用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等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鄱阳湖地区位于沿长江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的交汇点,是连接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重要枢纽。在选择实施部级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的物流企业时,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相关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实施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支持;对生态经济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等。

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吸引外来资本、推动区域发展的作用。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产业规划,国家应出台与生态经济区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无疑会助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湖区经济的绿色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伦俊.区域经济发展与税收贡献的比较分析[J].财贸经济,2006(2):69-74.

新经济政策的特征第9篇

【关键词】民族经济 发展 财政 税收 优惠

【正文】

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几乎是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共有的现象。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一直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新

94年被分税制代替,并从1995年开始适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按照现行体制,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财政的拨款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年终结算补助四部分,另外将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省区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纳入了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以缓解民族地区财政运行上的突出矛盾。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了统一的税收制度,但对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农牧业是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农业税长期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其中牧区采取了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1950年通过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畜牧地区农、牧业税征收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拟订,经核准后执行。《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交通不便的贫困地区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方针,牧区采取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一定时间内减免牧民的赋税。1954年新解放区农业实行累进税时,分别提高了各民族地区的起征点。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可以减征农业税。这一条例实施至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根据各民族地区不同情况,对其实行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免除工商所得税五年;对云南、贵州、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广西八省(区)基建企业实现的降低成本,在扣除营业外支出和提取的企业基金后,按降低成本额三七分成;对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基层供销社减征所得税,并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对民贸三项照顾县的商业企业的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从1985年起免征建筑税三年,对其应缴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对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医药商业比照民贸商业免征建筑税和能源税;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及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3]。

政府所有的功能都需要财政支撑,政府所有的行为都会反映到财政上。回顾建国以来民族地区的财税政策,不难发现优惠政策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更多地是通过财政政策的倾斜扶持民族经济的启动和发展,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农牧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的确立,国家和地方之间利益分配逐步制度化,民族地区曾经享受的部分财政优惠政策在新体制下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而新的替代措施未能适时出台,所以财政优惠政策受到了相当的冲击,但税收优惠的范围在逐步扩大。

两个时期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走势总体上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是相适应的。建国初期,民族地区经济极端落后,整个民族地区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传统商业规模小,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经济活动作为载体,只能针对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农牧业。而财政本身的职能决定了财政优惠政策在这一时期能大显身手。在民族地区财政长期入不敷出的境况下,国家通过财政优惠政策以直接“输血”的方式给予民族地区极大的扶持,对稳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民族地区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工业化基础和商业规模后,应该相应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大税收政策的调节力度。相反地,即使没有经济体制的转变,财政的直接“输血”也应该逐步被其他方式的优惠替代。财政体制改革导致的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的失效,客观上迎合了这一趋势,但是替代优惠措施滞后。因此,缺憾更多地体现在财政优惠政策上。

首先,财政优惠政策的效应基本上都是短期的,仅仅弥补了民族地区吃饭财政的缺口,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族地区的依赖性,使民族地区形成了所谓靠“输血”维持的畸形经济机制[4],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自身发展能力的问题。

其次,有些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不完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发展。结果是当地群众不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利益,企业不能得到当地群众支持,甚至形成对立和摩擦,悖离了国家财政投资的初衷。

再次,大部分优惠政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时,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与现行体制不适应,而寻找替代政策和制定新政策的工作相对滞后,导致财政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忽视民族地区特殊情况“一刀切”的现象,影响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处于更加不利和被动的局面。

当然,这些优惠政策对观念的影响是最深远的。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大力宣传,无偿支援民族地区发展的方针已经深入人心,但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落后的历史原因缺乏了解,对计划经济时期民族地区通过资源低价外输所做出的贡献和牺牲认识不够,久而久之潜意识里把这种民族政策导向下的无偿援助看成一种负担。即使是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扶持,也被认为是多分了其他地区的“一杯羹”。时至今日,仍然有人认为民族优惠政策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悖离的,民族优惠政策会弱化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的能力,扶贫政策可以代替民族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拨款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年终结算补助四部分。其中体制补助的标准由基准时期的收支平衡点决定,其关注的焦点是收支差额;税收返还与各省的经济实力挂钩,越富的省,得到的税收返还越多,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了新体制,可以说是中央对东南沿海富省妥协的产物,明显带有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目的;专项补助不仅项目庞杂,数额较大,而且各项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制度规范,透明度不高,随机性大,取决于地方的公关能力,难以避免寻租行为。虽然有学者高度评价《过渡期转移支付法》是从“基数法”向“因素法”转变的开始,在规范性和合理性方面有了明显进展,并且针对民族地区安排了政策性转移支付,但过渡期转移支付相对于规模庞大的、“基数法”色彩明显的其他形式转移支付而言,其调节力度极其微弱,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地区财力差距的作用。总之,现行财政体制基本没有解决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甚至有扩大地区间差距的可能。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艰苦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露端倪,随之而来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大解决地区差距继续扩大的力度,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五项具体措施,1999年6月17日江泽民同志在西安举行的西北地区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并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对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言,这一切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任何现实的生产力都是对以往生产力的继承,任何地区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原有的基础。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点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以后各自发展进程的快慢。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会导致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为市场的资源配置是不考虑民族、贫富和地区差别的,哪里能赚钱资源就流向哪里,直接的结果就是穷的越穷,富的越富。新时期发展民族经济,首先要走出观念上的误区。从表面上看,很大一部分民族优惠政策是与市场经济遵循的公平竞争规则相矛盾的,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又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相一致的;民族经济发展的内因在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但是外力的启动仍然很重要,国家政策上的倾斜和物质上的帮助正是通过“输血”方式健全其“造血”机能,增强其自力更生的能力。市场经济下的优惠政策不是鼓励懒汉、保护落后,帮助民族地区是要建设“造血经济”而不是“输血经济”。因此,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离开国家的帮助是不可想象的。这是由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重要性和长期性决定的。但是单靠这种帮助,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还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找到一种适合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否则,即使钱给得再多,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展民族经济必须结合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产业特点和民族发展特点,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和有关政策措施,借鉴沿海地区经济腾飞的经验,进行财税制度创新。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创新。为了使转移支付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横向均衡作用,提高财政优惠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可以制定专门的《民族自治地区转移支付暂行条例》,针对民族地区设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保证民族地区财政提供全国平均水平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平衡民族地方财政预算。8个民族省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无偿拨付,民族省区外的自治州、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所在省级财政参照民族省区的标准拨付;专项转移支付可以保留过去对民族地区的一些特色项目,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专项转移支付应该主要针对民族地区内的偏远落后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缩小民族地区内部的差距。在《暂行条例》中应该规范资金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完善省区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免除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在民族地区先行一步。

2、税收优惠制度的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国家曾在特区建设中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特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民族经济,可以大胆借鉴经济特区的成功经验。现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启动,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地区,从某种意义上讲,西部大开发实际上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这一战略实施的效应如何将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解读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发现目前的优惠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产业的倾斜,地区效应有限,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西部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承受能力会制约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挥;西部地区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上只是向东部地区“看齐”,适用与东部地区相同的优惠税率,而东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差距,导致西部地区在引进外资上处于劣势;在现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含金量”较高的,但各地对如何界定、认定“新办企业”有分歧,执行标准、宽严程度不统一,不利于招商引资。总之,现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框架,不足以构成东部地区当年的税收优势。要使西部大开发稳步推进,尽快取得成效,应该切实拿出当年建设特区的魄力。在实行产业倾斜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大地区倾斜的力度,将西部现行15%的优惠税率再度下调,其中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适用差别税率;采取税收返还等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部级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提高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征收税率,吸引人才投身于西部建设;将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鼓励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可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将西部地区中央直属企业所得税甚至涉外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弥补地方财政因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提高西部资源税的税率,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遏制低水平的资源开发,保持可持续发展;将兼并收购现有企业的形式统一认定为“新办企业”,兼并收购作为直接投资的替代品,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形式,应该更新观念,顺应国际潮流,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投资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