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4-02-26 17:36:18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1篇

【关键词】 中西医结合; 支气管哮喘; 缓解期; 疗效

中图分类号 R722.1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27-0039-02

doi:10.14033/ki.cfmr.2016.27.019

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的多发病之一就是支气管哮喘,这种疾病的患病率及死亡率正呈现出逐年升高的趋势,所以全世界都应该对支气管哮喘的有效防治给予高度重视[1]。支气管哮喘可以被分成三种,分别是:缓解期、急性发作期以及慢性持续期,其中在缓解期采取有效治疗方式进行治疗,能够预防和降低支气管哮喘临床发作概率。利用中医药辨证施治基本原则完成各环节调治工作,起到未病先防的作用,对缓解期哮喘的有效治疗十分有利,能够改善患者肺功能,增强机体免疫力,并且降低支气管哮喘临床发作程度。本文以笔者所在医院收治的120例支气管哮喘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研究中西医结合治疗方式对支气管哮喘缓解期患者产生的临床效果,现将研究结果作如下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2013年1月-2015年12月笔者所在医院收治的120例支气管哮喘缓解期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全部患者都达到相关诊断标准,同时排除精神异常者和合并全身严重疾病患者。按照所采取的治疗方式,将其均分为观察组及对照组,观察组男34例,女26例,年龄28~70岁,平均(49.5±4.6)岁,病程为1~5年,平均(2.6±0.8)年;对照组男36例,女24例,年龄27~69岁,平均(48.3±3.9)岁,病程为1~7年,平均(3.1±1.2)年。两组患者性别、年龄及病程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接受西医常规治疗方法,主要有解痉及抗炎等基础治疗手段[2]。观察组患者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接受中医辨证施治治疗手段。如果是肺虚型患者,就应该实施玉屏风散加减治疗。治疗基本方为:白术10 g、黄芪15 g、防风9 g。采取水煎方式处理药物,患者每天服用1剂。如果是脾虚型患者,就应该实施六君子汤加减治疗。治疗基本方为:法半夏10 g、陈皮10 g、党参12 g、茯苓12 g、白术12 g、甘草3 g。采取水煎方式处理药物,患者每天服用1剂。如果是肾虚型患者,应该实施金匮肾气丸治疗。治疗基本方为:牡丹皮10 g、泽泻10 g、附子10 g、山萸肉10 g、熟地黄12 g、茯苓12 g、桂枝6 g及山药15 g。采取水煎方式处理药物,患者每天服用1剂。

1.3 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观察比较两组患者治疗效果及哮喘症状体征具体量化积分[3]。基本治愈:所有临床症状及体征基本消失,且积分减少不低于95%;显效:各种临床症状以及体征得到明显改善,积分减少不低于70%,同时在95%以下;有效:各种临床症状以及体征有所改善,积分减少不低于30%,同时在70%以下;无效:各种临床症状以及体征没有改变,并且积分减少低于30%。其中总有效率=基本治愈率+显效率。

1.4 统计学处理

本组研究的所有数据均录入EXCEL,采用SPSS 19.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对比

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为85.0%,明显高于对照组治疗总有效率66.7%,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5.502,P

2.2 两组哮喘症状体征具体量化积分对比

接受治疗前,观察组患者及对照组患者哮喘症状体征具体量化积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接受治疗后,观察组哮喘症状体征具体量化积分为(3.25±1.55)分,明显小于对照组的(4.83±2.94)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气道慢性炎症主要疾病之一就是支气管哮喘,其是由不同细胞(包括气道上皮细胞、嗜酸性粒细胞以及肥大细胞等)与各种细胞组分参与的一种疾病[4]。遗传因素以及环境因素都会影响到哮喘疾病的产生,其中哮喘发病危险因素主要是过敏体质和所处外界环境带来的影响,哮喘病因及具体发病机制依然不是非常清楚。对于传统西医治疗方式来说,其主要通过控制急性发作来达到治疗的目的,虽然目前治疗药物以及治疗方法均得到了一定的改进,可是依然无法显著降低哮喘疾病复发率,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有超过40%的哮喘患者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和不重视哮喘缓解期的及时有效治疗有关。同时,因为哮喘气道炎症相关学说的构建导致糖皮质激素变成了临床防治哮喘疾病的第一线药物,可是如果用量过大或者是长时间使用这种药物,就会引发多种不良反应,患者对药物产生依赖或者是出现药物抵抗症状,最终使得患者依从性降低。而中西医结合治疗方式能够减少激素实际使用量,有效减短患者的病程,降低哮喘发作概率,将西医治疗方式及中医治疗方式所具有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提高患者临床疗效。

站在中医角度上看,哮喘病理基础就是宿痰伏肺,会由于劳倦、外邪、饮食等因素的影响而触发,使得肺气宣降功能降低[5]。长时间反复发作,同时寒痰伤、痰热耗灼机体肺肾之阴以及脾肾之阳将会耗伤正气,等到缓解期的时候会产生肺脾肾等虚弱症状。如果肺虚卫外不固,并且脾虚积湿生痰及肾虚摄纳失常,就会对肺气之升降造成影响,使得哮喘非常容易受外邪诱发,出现反复发作及缠绵难愈等各种慢性特征。所以,重视缓解期的有效治疗,能够减轻并且降低哮喘发作概率。此外,世界卫生组织曾经也倡导应该在缓解期采取有效的治疗方式治疗哮喘疾病。

本组研究中,以120例支气管哮喘缓解期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按照所采取的治疗方式,将其分为两组,分别是观察组及对照组,对照组接受常规西医治疗,观察组在其基础上接受中医辨证施治治疗手段,观察对比两组患者获得的治疗效果。结果表明,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治疗总有效率,同时观察组哮喘症状体征具体量化积分显著低于对照组患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唐立伟,冯蕊,许国峰,等.中西医结合治疗支气管哮喘临床观察[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1,20(14):1714-1715.

[2]易兴亮.中西医结合与传统西药治疗支气管哮喘合并过敏性鼻炎的临床研究[J].西部医学,2015,27(1):47-49.

[3]董丽萍,党小伟,张燕,等.中西医结合治疗支气管哮喘临床疗效观察[J].河北医学,2014,20(9):1563-1565.

[4]房体静,冉宝兴,严宏彬,等.中西医结合治疗支气管哮喘的效果及对免疫功能的影响[J].中医药导报,2013,20(9):48-50.

[5]江剑华.中西医结合治疗患儿支气管哮喘的疗效及不良反应分析[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电子杂志,2015,3(16):131-132.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2篇

关键词:健康管理;中医“治未病”;医保支付

一、健康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健康管理是一种新的疾病干预模式,从疾病治疗向事前预防、事中治疗、事后康复的全过程管理转变,采用多种形式的激励手段,鼓励医患双方主动采取疾病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医疗费用增长。据估算,每投入1元用于健康管理,就可以节省约4.5元的医疗费用支出。这说明在健康管理方面投资可以起到良好的节约医疗费用的效果。同时,如果能够在基层对慢性病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避免慢性病患者涌向大医院从而产生额外的检查及药品费用,也有利于降低成本。因此健康管理模式出现后,对医疗保险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外许多保险机构都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健康管理,并使之成为医疗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健康管理,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探索的方向。我国多地也已开展对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的探索:2006年,镇江市对参保人员实行规范的门诊慢性病管理,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开始关注健康管理的最早探索;2008年,青岛市将社区糖尿病患者的初级体检、健康教育、医药费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09年,北京市将“知己健康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1年,太仓市医保部门支持配合人保健康公司,把“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理念引入了大病保险;2015年,天津市将符合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以上探索为我国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我国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的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二、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必要性

(一)顺应国家政策的引导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健康管理的作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要“疾病防治重心前移,坚持预防为主、促进健康和防治疾病结合”。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健康管理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而医疗保险或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与健康服务资金供给的政策安排,相应的支付政策能很大程度上促进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二)符合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

自1998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疗保险改革是我国医疗改革成效最为显著的领域之一。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医保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背景下,创新完善医保管理制度成为下一阶段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任务。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以支付疾病住院治疗为主,如果医保基金支持健康管理服务,既可以盘活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又可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从世界主要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从单一的医疗保险发展到预防、保健、治疗、康复、护理等全方位的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的必然趋势。因此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可以促进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变革。

(三)满足群众现实的需求

积极对“未病”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相关研究表明,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疗保险是群众的现实需求。在对南京市某社区600名老年人的调查中,561名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中有539人希望医保支付健康管理服务。在对上海市403名社区医务人员的调查中,认为相关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应该纳入医保的占50.2%。上海市闸北区是2011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管理试点地区,闸北区在高血压患者人群中实施中医健康管理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发现尚未与医保制度衔接不利于高血压中医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推广。因此,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是急切的现实需求。

三、中医“治未病”的健康管理价值

在我国,“治未病”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健康管理理念和方法,“治未病”不仅是我国中医学思想宝库的瑰宝,也是健康管理的具体实践。两千多年前的《黄帝内经》中就指出:“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唐代医药学家孙思邈在黄帝内经的基础上提出:“古人善为医者,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起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同时,中医“治未病”根据五脏调节、四时养生、体质调理的中医理论和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的临床实践,在提高健康水平、避免疾病发生和减少疾病伤害等方面有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快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核心就是探索深化“治未病”健康工程。中医“治未病”强调“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病防复”,这与现代健康管理“事前预防、事中治疗、事后康复”的做法完全一致。时至今日,国外仍然在对健康管理的技术进行探索,而我国传统医学中早已有成熟的理论和方法,无论在理论还是技术层面都是对健康管理学科的重要贡献。然而在制度层面,我国的健康管理与国外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我国医疗保险对健康管理进行探索的时候,应当重视中医“治未病”这一宝贵财富,发挥理论和技术层面的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管理制度。

四、健康管理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思考

(一)医保支付应从社区健康管理服务起步将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体系,应当从社区起步。这是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着健康管理的职能,是中医“治未病”的第一线。近年来,为了加强基层卫生力量,我国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医疗条件和能力开展健康管理,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中就包含中医体质辨识的内容,方便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最关键的是,社区就诊便利、成本低廉,能够降低总体医疗费用支出,便于医保介入。因此应当将中医“治未病”项目列入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并且由医疗保险提供保障,以便让社区居民享受中医“治未病”服务,同时又达到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

(二)利用个人账户支持健康管理服务

一直以来,我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管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较多,存在与定点零售药店合谋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购买”生活用品等情况,既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流失,还无助于参保人员健康水平的提高。将中医“治未病”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可以使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引导,引导参保人员将个人账户用于中医“治未病”服务,从而使参保者对自身健康负责,加强对疾病的预防从而能够最终起到节约医保基金的作用。同时也方便患者在康复阶段通过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中医“治未病”服务,避免病情出现急剧恶化,同样也有利于患者和医保基金。

(三)采用参考价格法制定个人账户支付标准

在目前我国的医保管理制度中,为一个医疗项目制定支付标准之前,先要制定这个项目的价格。而对于中医“治未病”这种健康管理服务而言,其价格制定较为困难。为了避免陷入这一困境,可以借鉴德国的参考价格体系。参考价格体系原本含义是指在药理学或治疗学上具有相等作用的一些药品中,选择其中最低价或平均价作为参考标准,确定该价格作为该类药品的报销标准,如果患者所选用的药品价格超出了这个参考价格的标准,其差额将由患者支付。通过综合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项目的收益、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医保政策的导向等因素为中医“治未病”项目制定相应的参考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参考价格体系既能够支持参保人员享受中医“治未病”的服务,又能控制支付成本,同时把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价格的形成交还给市场,而医保又可以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

(四)将按人头预付作为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方式

美国健康管理模式成功的基础在于按人头预付的补偿模式,这是因为按人头预付方式的激励机制与医疗体系的健康管理功能相吻合。一方面,人头预付方式可以激励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行为,促使医疗机构采用中医“治未病”等适宜、高效、廉价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无病时主动预防、小病时积极诊治、治愈后跟进康复,能够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在按人头预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够获得的医保资金与在本机构注册的参保人员数量挂钩。为了吸引居民在本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会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提高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的效果,而不是推诿病人的方式降低成本,真正实现健康管理的目标。因此医保统筹基金应当采用按人头预付的方式,促使医疗服务机构重视提供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并且运用各种手段来监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确保服务的质量。

(五)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创新作用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3篇

关键词:农村基层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

1面向农村基层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应用价值

1.1提高诊治效率和质量

国际医学界研究结论显示,优化临床医疗诊治技术能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服务之间的差异,这是因为如果诊治技术得不到有效的应用,例如出现延迟应用、错误应用、过度应用等问题,便会降低医疗服务质量,进而影响到医疗系统的运行应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临床诊治工作的进行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医务人员专业程度医疗机构的环境条件等,这些均可能会造成医疗质量上的差异,甚至还会造成医疗服务应用不公平问题。而对面向农村基层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的优化和应用,能够在解决有效规避上述问题的同时,提高诊治效率和质量。

1.2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程度

目前临床医疗诊治技术的应用不单需要考虑到医学因素,还需要考虑到经济因素,为此,想要提高临床医疗诊治技术的应用效果,需要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程度、改善医疗机构的医疗环境、规范患者医疗需求等[]。同时,需要考虑到在经济因素对临床医疗诊治影响力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对临床诊治工作的认知和对医疗机构的认知,会对临床诊治工作的进行及规范临床诊治技术的应用造成关键影响,因此需要通过提高优化面向农村基层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的方式来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程度。

2面向农村基层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优化方式

2.1完善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在逐渐完善是很多医疗机构管理者优化面向农村基层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的原因,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应用的支付方式依然是以服务项目为依据,这种支付方式容易令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出现过度医疗的现象。为此,部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探索新型的支付方式,应用比较广泛的是单病种支付方式,由此可见,完善补偿机制能够激励医疗机构管理者优化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进而提高诊治质量和效率。同时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其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了临床医疗诊治技术的应用效果和诊治精确程度,为此,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医务人员激励制度来激励医务人员积极进行临床医疗诊治工作,激励可以是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专业认可等多种类型。

2.2应用全封闭式管理方式

医疗机构需要尽量应用全封闭式管理方式,尽量减少特殊科室、特殊病种、特殊专业的存在数量,尽量强调规范和指南等指导性工具在医疗机构中的应用,以此来强调标准化和强制性标准,强调临床路径在临床诊治中的应用[2]。如果想要实现临床路径在面向农村基层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的应用,需要注重医疗机构内各个科室的协调合作,如果不能做到全封闭式管理,可能便会出现管理缺口和被忽视的管理环节,这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便会影响到整个医疗线路的运行。

2.3结合农村医疗机构实际情况

在制定优化方式的同时需要考虑农村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和农村基层医学临床医疗诊治技术应用实际情况,如就诊患者的就诊习惯、医务人员的规则制度,以此来在增强规则意识的同时逐渐提高临床路径的应用标准。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医疗行业的行业需求,考虑到医疗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影响因素,因此,临床路径是一个医疗机构的具体版本,而不是全国执行的统一版本,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人文因素,真正做到以患者为中心开展诊治治疗工作。总之,临床路径属于标准化方式,但是考虑到疾病和疾病之间的不同、患者和患者之间的不同,不能因为标准化将所有的决策简单化,还是要结合具体的疾病和具体的患者采取相应的诊治方案,以此来提高临床路径的灵活程度。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4篇

【关键词】 安宫牛黄丸;甘露醇;中风;中脏腑;中医辨证法

DOI:10.14163/ki.11-5547/r.2016.29.145

中风中脏腑是指由脏腑器官病变引起的中风, 临床表现为突发性昏迷, 中风中脏腑疾病患者在治疗后常遗留严重的神经功能缺损问题, 对其生活质量和生命治疗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安宫牛黄丸具有良好的醒脑开窍、镇静止痉的作用, 可以有效针对中风中脏腑的大部分病症[1, 2]。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26日~2016年2月26日于本院就诊的50例中风中脏腑患者, 随机分为西医组和中医组, 各25例。中医组男13例, 女12例;年龄最大70岁, 最小48岁, 平均年龄(59.7±6.5)岁;病程50 min~8 d, 平均病程(2.5±2.0)d。西医组男15例, 女10例;年龄最大75岁, 最小56岁, 平均年龄(64.5±7.3)岁;病程1.5 h~6 d, 平均病程(1.8±1.5)d。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病程等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西医组采用常规方法进行治疗。病症急性期要保持治疗环境和患者的安静, 减少不必要的挪动, 保持吸氧和通气, 避免患者因难以自主呼吸而出现呼吸衰竭;需要保持患者呼吸通道通畅, 查看患者呼吸道内有无痰液堵塞, 对于咳痰不能自理的患者, 需要进行吸痰处理。病发48 h内不予进食, 一般采用鼻饲方式进行营养吸收;以冰帽亚低温方式进行治疗, 维持患者体内的水电解质平衡, 密切观察患者有无泌尿道感染问题、压疮等, 加强对急性溃疡以及中枢性高热情况的预防和监测, 针对患者的血糖、血压和脑细胞情况采取对应的治疗方式, 使用浓度为20%的甘露醇125 ml进行静脉滴注, 每间隔8 h进行1次, 持续滴注治疗3~7 d左右。

中医组在西医组基础上使用安宫牛黄丸保留灌肠治疗方式, 具体操作为:安宫牛黄丸(哈尔滨同一堂制药厂), 2~3粒/次, 使用38~40℃的无菌温开水调制成药水, 每2~3粒药丸调制50 ml, 将一次性插管插入患者, 采用右侧卧位姿势进行灌肠, 插入深度约为10 cm, 缓慢灌入, 药液保留时间需在1 h以上, 2次/h。

1. 3 疗效评定标准[3] 基本痊愈: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计分>24分;显效: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计分增加>10分;有效: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计分>4分者;无效: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计分增加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中医组基本痊愈2例(8%), 显效10例(40%), 有效9例(36%), 无效2例(8%), 恶化2例(8%), 总有效率为84%;西医组基本痊愈1例(4%), 显效7例(28%), 有效6例(24%), 无效6例(24%), 恶化5例(20%), 总有效率为56%;中医组治疗的总有效率高于西医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长期高血压病史及脑动脉粥样硬化症的中、老年人, 素有肝肾阴虚、肝阳上亢、气虚血癖等证候, 临床可见神志昏迷、肢体强痉、大小便闭, 兼有烦躁不宁、气粗口臭、脉弦滑数等, 或见神志昏蒙、腑胀痞满、喉间呢呢连声、舌苔黄厚、脉象弦滑[4]。对于中风中脏腑疾病的治疗, 在传统甘露醇静脉滴注治疗方式的基础之上增加安宫牛黄丸保留灌肠治疗可以有效的提高治疗效果, 并减少患者的神经功能缺损, 提高患者未来的生活和生命质量。

本文研究结果显示, 中医组基本痊愈2例(8%), 显效10例(40%), 有效9例(36%), 无效2例(8%), 恶化2例(8%), 总有效率为84%;西医组基本痊愈1例(4%), 显效7例(28%), 有效6例(24%), 无效6例(24%), 恶化5例(20%), 总有效率为56%;中医组治疗的总有效率高于西医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对于中风中脏腑疾病的治疗, 在传统甘露醇静脉滴注治疗方式的基础之上, 增加安宫牛黄丸保留灌肠治疗可以有效的提高治疗效果, 并减少患者的神经功能缺损, 提高患者未来的生活和生命质量。

参考文献

[1] 茆文莉.安宫牛黄丸临床应用研究进展 优先出版.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 2014(3):202-203.

[2] 厍宇, 郜峦.安宫牛黄丸在中风阳闭证中的应用.世界中西医结合杂志, 2012(2):323-324.

[3] 石景洋, 唐学敏.安宫牛黄丸治疗中枢性高热37例临床观察. 辽宁中医杂志, 2012(4):485-486.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5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6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7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救济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等特殊困难群体,设立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新区公共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用于新区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力筹措治疗费用或治疗后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补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区财政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除省市政策规定的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之外的,专项用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团体、个人的捐助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救助对象

(一)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及新区社会保障局、新区农林水务局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及扶贫对象。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给予式救助:

1.新区登记注册单位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困难职工(不包括其家属);

2.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活困难个体工商户;3.新区生活2年以上的暂住困难人口(需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明显超过其家庭承受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但一次性个人支付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其家庭无力支付或无法及时筹措的。

第八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家庭应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按照救助标准的50%予以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四)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

(五)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及人身伤害中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

(六)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的;

(七)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方式分为预借式救助和给予式救助:

(一)预借式救助,也称医前或医中救助,是指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前或住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其家庭无力筹措费用或无法继续治疗时而申请暂借但需要事后偿还的应急救助。预借式救助根据预估医疗费用数额,按规定比例预借救助基金,患者在申请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给予式救助时进行扣收。

(二)给予式救助,也称为医后救助,是指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在各类医疗保险、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可申请一次性给予式救助。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

(一)预借式救助标准1.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住医院可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费用,预估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预借救助。预估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预估治疗费用分段累加预借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5%予以预借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20%予以预借救助;15-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40%予以预借救助;20万元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按照40%-50%予以预借救助,具体救助比例、金额由相关会议议定,酌情救助。2.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住医院暂不能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直接报销结算,所需住院治疗费用暂由个人全部垫付,预估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不予预借救助。预估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预估治疗费用分段累加预借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0%予以预借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50%予以预借救助;1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60%予以预借救助,最高预借救助金额不超过9万元。

(二)给予式救助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治疗花费数额巨大,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仍需负担巨额费用的,剩余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不予给予救助。剩余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剩余费用分段累加给予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6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0%予以给予救助;6-1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40%予以给予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50%予以给予救助;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予以给予救助,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救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审核时需核减下列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及大病统筹支付费用;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报销的部分;

(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为其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五)民政部门救助、社会慈善团体资助和个人捐助的费用。

第五章救助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患者及代为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为申请人不属于患者家庭成员,还需要有患者本人签字认定的委托书;

2.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病诊断证明原件;

3.申请预借式救助的,需提供新区卫生局聘请专家组做出的预估治疗费用书面证明材料;

4.申请给予式救助的,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单位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及各类医疗保险、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详细家庭状况(家庭收入、不动产、种植业等相关状况进行核算和采集影像资料),填写入户调查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在《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并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新区社会保障局,并在相关村社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所患病种、就医医院、预估治疗费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留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反馈新区社会保障局,以终止审核审批程序。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新区社会保障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包括公示影像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通过集体研究及时审批。对申请预借式救助或给予式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救助金额。对申请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新区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救助金额,并上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对部分因资料不详、票据不清的,新区社会保障局要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对不符合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要在民政救助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一个月未提出申请救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新区财政局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人口规模增长情况按一定比例预算。

(二)新区社会保障局设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收入、支付、结算划转等业务;为便于及时救助,财政局应将预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三)新区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审核审批的救助标准将资金从基金专户支付给申请人,可直接向就医医院支付,也可以直接银行账户划拨,确保救助基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8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中医的基本治疗方式第9篇

关键词:罗马尼亚;中东欧;医疗保障;改革

中图分类号:D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080-03

一、罗马尼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罗马尼亚实行的是以强制性社会保险为特征的俾斯麦式(Bismarck model)的医疗保障制度。罗马尼亚解放后,于1949年颁布了《国家医疗组织法》,其医疗制度开始从俾斯麦模式向建立在国家出资、中央计划、普遍覆盖、免费医疗原则之上的谢马什科模式(Semashkomodel)转变。这种国家保障型的免费医疗制度,在新生政权诞生后逐步建立、扩大和完善起来。最初是住院治疗实行免费,日常门诊尚需自费,后来,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和食宿费用逐步实行全部免费。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对象包括国家各级干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后来,农村也逐渐由合作医疗向免费医疗过渡。新的医疗保障制度运转伊始,新生儿死亡率逐年下降,像肺结核和梅毒这样的疾病都被根除了,其他传染性疾病也都受到了严格的监控。免费医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疗服务比较公平的分配,使罗马尼亚国民的健康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对战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免费的医疗保障制度也使国家的财政负担日益沉重。由于国家在经济上推行“工业化”的发展政策,重工业一直是国家优先发展的部门,医疗服务部门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得到的资源份额非常低,仅占国家投资总额的3.0%-3.5%。为了从西方工业国家进口先进的技术及设备,20世纪70年代末,罗马尼亚的外贸赤字大幅增加,1978年为8亿美元,1979年为17亿美元,1980年多达24亿美元。同期,其外债数额也在逐年增长,从1977年的36亿美元直线上升到1981年的102亿美元。为了减少国际金融组织经常在政治上提出的一些苛刻要求,罗马尼亚政府在80年代初决定在短时间内还清贷款,这进一步加剧了罗马尼亚日趋紧张的国家财政状况。在1985-1989年期间,与本地区东欧国家医疗费用支出占GDP的5.4%这一平均值相比,罗马尼亚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CDP的2.2%,连其一半都不到。由于长期缺乏资金,医疗单位往往缺少基本的设备、材料和基础设施,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治,致使罗马尼亚人口的健康状况逐渐恶化。肺结核病死灰复燃,罗马尼亚重新成为欧洲肺结核发病率最高国家之一;与本地区国家13.4‰的婴儿平均死亡率相比,罗马尼亚的婴儿死亡率高达22‰;妇女宫颈癌的死亡率也在迅速上升,高达欧洲国家宫颈癌平均死亡率的6.3倍,位列欧洲第一;而其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则在东欧国家中接近末位,仅有69.2岁。

1989年剧变后,中东欧国家纷纷同苏联脱离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制度联系,开始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转轨初期,由于缺乏持续可行的总体战略,不但导致罗马尼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地位下降,而且还造成了包括医疗卫生在内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国家没有及时制定对传染病的管控政策,没能采取如免疫、筛查等一些疾病预范措施,再加上同期的经济衰退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贫困程度,致使慢性病数量和死亡率大幅上升。为了稳定政局,罗马尼亚政治体制转变后的最初两届左翼政府并没有立即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仍沿用普遍的医疗服务体系,以缓解转轨后经济衰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在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原有的医疗保障网难堪重负且危机重重,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罗马尼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为了改善人口的健康状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转变医患关系、提高患医疗双方的满意度,20世纪90年代末,在原来改革的基础上,罗马尼亚政府启动了对医疗保障制度的结构性变革。总体而言,改革内容可以用四个“转变”来概括,即“从单一的政府出资向多种筹资方式转变”、“从中央计划向放权地方转变”、“从国家垄断向私有化转变”和“从基于医院的临床治疗向初级医疗服务转变”。

(一)在筹资模式上,从单一的政府出资向多种筹资方式转变

在谢马什科模式下,由于国家预算拨款是唯一的医疗资金来源,医疗保障制度很快就面临财政上的约束。因此,改革首先就要改变原来的筹资模式,将医疗服务收入从来源于单一的国家预算转变为通过国家预算、社会医疗保险金、附加的私人医疗保险和患者的自费支出等多种方式共同来筹集。1998年通过的《社会医疗保险法》,使具有俾斯麦模式特征的强制性医疗保险按照团结互济的原则确立起来。根据《社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费通过征收工资税(payroll tax)来筹集,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缴纳。雇员支付其税前毛收入的7%.雇主支付另外的7%;个体经营者则要自己缴纳占收入14%的保费。那些低收入者、休产假者(或照顾生病孩子的人)的保费由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会(Health Insurance Fund)负责承担,失业者的医疗保险费从政府的失业救助预算中支出,退休者和他们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费则从社会保障预算中支出。从这一年起,医疗服务的收入来源发生变化,国家预算逐渐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成为医疗服务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主要由国家预算(state budget)和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的全国医疗预算(national budget)中,医疗保险基金大约占整个医疗预算的2/3。医疗保险基金一般用于支付现场急救、流动救护、口腔疾病、住院治疗、身体康复和药品的费用。部分医疗费以及购买非基本药品的费用需要由患者自费承担。国家预算资金主要用于扩建医疗服务设施、培养医务人员和实施国家医疗计划以及为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日常活动经费,有时也会在因客观因素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时,提供必要的补助。医疗筹资方式的转变,使医疗服务的购买者与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建立了一个新型的社会关系。医疗保险一方面可以基本保持目前的医疗服务对所有公民广泛可及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透明度,使投保人对财务支出的走向和医疗服务的价格更加明晰;同时也营造了一个很友善的环境,有助于医疗服务私有化的开展。

(二)在管理模式上,从中央计划向放权地方转变

1991年和1998年分别通过的《公共行政管理法》和《公共医疗法》规定,公共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权从卫生部下放到县级部门,由它们代表卫生部来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实施地区级别的医疗项目。为此,全国的41个县和布加勒斯特市成立了42个地区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给当地的医疗部门拨款并对其进行管理,其管理范围包括疾病防治、医疗检查、医疗单位的注册、许可证的发放、统计评议和财务问责。这些机构与医生签定了合同,明确规定了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标准。1999年,管理权进一步下放,地区医疗管理机构一分为二,一个是地区医疗的主管部门,另一个是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会。全国42个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负责收取本地区的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患者进行偿付。同期成立的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会,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负责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基金,负责为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会制定规章制度,而且有权将收取的额度高达25%的基金重新分配给资金欠缺地区。与医疗保险基金会并行的是医生学会(CoIIPge ofPhysicians)。1995年通过的《医生学会建立、组织、运行及执业法》明确了医生的角色和地位及医生学会的职责,规定医生学会是专业的、代表医生权益的非盈利组织,它支持科学研究、负责组织科研活动、惩治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通过认证、同行评议等措施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在全国一共设立了1个全国医生学会和42家地区医生学会。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会与医生学会经过商议后确定了标准合同的内容,使投保人能充分享受到“一揽子待遇(benefitpackage)”和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别而分配的资源。原来的中央集权计划体制往往不能根据地方的不同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放权给地方不仅能加强地方自治、提供更能满足地方需要的公共服务,还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巩固民主制度。

(三)在经营形式上,从国家垄断向私有化转变

作为计划经济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部门的所有活动都受中央政府的控制。政府将必要的资源和设备统一分配给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医疗单位的规模和活力。由于缺少竞争、工资偏低,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引起患者的极大不满。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1990年经济转轨之后,政府开始在医疗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对医疗体系进行私有化改造。虽然鼓励私人开办诊所、医院、实验室和医疗商业保险,但政府对在医疗制度中增加私人的成分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只是有针对性地对医疗服务的购买方和提供方进行了部分私有化。截至2000年,在全国442家综合医院中,私营医院仅有3家。私营的医疗机构主要集中在药店、乡村诊所、专科门诊和个人诊所等所需资金较少、经营方式较为灵活的小型医疗领域。政府在资金和税收上对私人医疗机构的发展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不仅向个人开业的医生和药剂师提供优惠贷款,还在税收上给予私人医药机构一定的优惠。

(四)在成本效益上,从基于医院的临床治疗向初级医疗服务转变

医疗制度的低效常常体现在提供成本高昂的住院专属服务和长期的住院治疗。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新的《医疗法》通过后,罗马尼亚政府开始缩减大型医院的床位容量,扩大全科医生在社区进行治疗的覆盖范围,并鼓励人们采用家庭护理的模式进行治疗。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对初级医疗服务体系的重建。这是因为初级医疗服务可以缓解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压力,满足人口结构变化所带来的服务需求,尤其是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慢性病和多发病的持续性增长所带来的问题。此外,初级医疗服务还能够加强各项服务工作之间的协调和医疗技术人员之间的合作,在急救诊治、保健护理、健康促进和疾病管控中发挥重要的作用。1997年之前,地区医院负责管理初级和二级的医疗服务单位并为其拨款。改革之后,初级医疗机构划归地区医疗管理机构管理,全科医生的身份也从原来的国家公务员转变为初级医疗服务机构的预算保有者(budget holder)。全科医生都要与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会签订契约’,他们领取的工资一般由加权人头费和治疗费构成。同时,全科医生还被赋予了二级医疗服务“守门人(gatekeeper)”的新角色。患者看病前首先要到他们选定的全科医生那里去登记、预约,然后全科医生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以及是否需要把病人转给专科医生或送往更高一级的医疗服务机构(即综合性的诊所或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