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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定义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18 14:50:14

法治社会的定义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1篇

本文从政府在主义法治理念的角色定位入手,诠释政府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倡导者、执行者、维护者地位,引申出政府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四项基本工作。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的符合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倡导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自觉并模范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政府工作。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各级政府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府公务员的头脑,保证政府公务员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色,使各级政府公务员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地在政府工作中贯彻实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同时,通过各级政府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表率作用,为广大公众树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的法治形象。

具体而言,各级政府应该通过扮演以下角色,来实现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导作用。

一、政府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倡导者

法治国家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已经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社会公众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的,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日益凸显出来,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急需关注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能否高度重视、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政府要完成这些工作,必须在全社会倡导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的普遍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为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基础。

二、政府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者

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但最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在我国,大量的法律,包括涉及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许多法律、法规、规章都要靠行政机关去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百分之八十的法律、法规、规章都依靠行政机关去执行。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可以说,没有行政机关,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立法方面的一切努力将变为徒劳。正因如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去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从“权力政府”角色转向“责任政府”角色。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中已经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要完成这项宏伟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和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制度、机制、措施体现和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政府立法工作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政府立法应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要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从而解决我国政府法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以及制度的实施效果,确保建设法治政府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政府必须强化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要按照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并在完善现行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的基础上,创新政府层级监督的新机制,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上述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各级政府教育全体公务员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精髓,自觉的投身理念教育活动中去。

三、政府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维护者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保障其正常的履行职责,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政府及其公务员只能通过全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获取其正常履行职责的权威。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则是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在现代法治国家,都是把通过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这便成为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一方面,法律权威必须通过政府立法活动从而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必须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来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律彰现和发挥极大的权威。

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治理念,是其无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当前,各级政府必须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但是,这对于正在进行从计划经济条件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角色转换的我国各级政府行政主体而言,要做好上述三种角色定位颇为艰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政府去努力。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各级政府在扮演倡导者、执行者、维护者主导角色时,要做好以下四个结合。

一是与培养和提高政府公务员主义法治理念和素质相结合

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和管理,增强他们的观念,发挥他们的法治理念教育表率作用,是保持和提高整个国民法律信仰的榜样保证和感召源泉,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深厚基础和不懈动力。国家公职人员是受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代表人民和法律的公仆,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假使政府公务员自己起不到带头和表率作用,知法犯法,视法律为儿戏,或当作自己手中的工具,恣意妄为,在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过程中不但难以服众,反而会众叛亲离,甚至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为了全民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必须首先加强对政府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和素质教育,增强其法治形象意识和法治责任意识。

二是与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相结合

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培养和确立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信念,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就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那样,法律犹如一纸空文就会丧失权威,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和秩序就会丧失稳定性,法治就会沦为人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由此可见,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各级政府在开展全民普法活动中,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于其中,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等,普及法律知识,灌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发挥法制新闻、法制影视和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娱乐中就能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治理念教育。

三是与政府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相结合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也是难点所在。一方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采取首长负责制,强调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服从;另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追求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逐渐养成了人们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思维和行为定式。因此,依法行政将是依法治国最困难的部分。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则依法治国最终也难以实现。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我国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首先要转变行政理念,摒弃过去“全能政府”的意识,摒弃行政行为的“官本位”思想,不断健全的决策机制,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作出能够经得起司法审查的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行为。政府全体公务人员要树立法治理念,维护宪法与法律绝对权威,要打破传统的封闭性、本土化、地方化观念,明确行政主体自身职能的边界,明确法制统一实施的重要性,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有效地实施对本地的行政管理。政府内部应当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特长,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推行政务公开,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公开化。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决策,特别是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熟知行政主体的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人们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理解、认知程度,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阻力。要公开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收费、处罚标准,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公开行政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办事过程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四是与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机制相结合

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的反馈、评价和调整机制,将行政首长决策与智囊咨询机构决策相结合,依法决策与科学思维决策相结合,依法限制决策者的主观臆断,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减少行政决策工作中的失误。建立行政主体机构设置的法定化制度。通过法定化将行政主体的机构、职能及编制等固定下来,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行政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机构、职能、编制的严肃性,从根本上改变随意增设机构、乱授权力的状况,使行政体系严格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完善行政行为的规范约束监督制度,将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完善行政主体绩效考核评议机制,确立正确科学的“职权绩效观”,对各行政主体及其部门负责人应主要考评其法定职权的行使状况和实际效果,科学地设定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激励挂钩。政府通过建立上述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必然可以大大降低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不信任,唤起和促进整个社会公众对法治理念的信仰,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

1、我国1982年宪法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4、罗干在2006年4月11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在北京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

5、曹康泰针对法治政府的谈话,《人民论坛》 (2005年 第十期)

6、曹康泰2005年8月11日在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上的讲话

7、汪永清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讲话

8、韩寓群省长在2006年2月26日全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电视会议上的讲话

9、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页

10、《WTO:推动政府行为法治化》,《法制日报》2001年10月8日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2篇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首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为社会有序发展和人民充分当家作主提供有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所积累的最主要成果。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取得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功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实践。探索虽然艰难,但其历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和物质基础。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和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实践奋斗、理论主张和制度追求的本质体现。

一个国家法治道路的开辟和发展都是在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执政党领导下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近些年来,有些人极力宣扬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企图否定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向。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党的指导思想和优良作风,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都决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不但要使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共同推进,而且要实现国家、政府和社会一体化建设;不但要使国家的各种机关和组织依法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而且要使法治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方面建设之中。所有这些,都只有发挥中国共产党顶层统筹、全面协调的领导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社会其他各方面建设、各方面工作全面同步推进。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沿着正确道路运行,党的领导只有依循社会主义法治规约才能实现科学化、民主化。依循社会主义法治规约进行治国理政,是党的执政实现方式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其领导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治国理政,执掌国家政权的基本方式就是依法执政。这在客观上决定了要把依法治国方略同依法执政方式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依循社会主义法治规约,党才能正确处理与国家机关、统战组织的关系。党的领导作用,是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各级统战组织来实现的。

我国的国家机关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就是人民政协。这就要求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遵照章程履行职能统一起来。依法执政,党才能使人民的权力得到保障,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权力。党中央多次指出,党的领导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实现人民的利益。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权力和利益的保证,党作为人民的一部分也必须遵守。这就要求把党领导人民立法施法同党依法遵法统一起来。

二 社会制度是决定一国法治本质和法治方向的根本社会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创造了鲜明的价值指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方向迈进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反映了现阶段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基本政治制度构成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同所有制的关系体系,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体制规定。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相应的法律规范,相应的法治实施、监督和法治保障等基本要素,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法规体系。从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关系看,任何法律体系都是一定的社会制度的反映,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作为根本基础的。任何社会制度,都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制度,就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遵守一定的规矩,这就必然把这种社会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建立起法律规范体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最大规矩,它是统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集中体现。为了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统治阶级不但要建立起法律规范体系,还要建立起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人民为了维护这种社会制度,必然以这种社会制度作为根本基础,建立起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在内的法治体系。

三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治思想,形成反映实践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符合时展进步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总结了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特别是总结了依法治国的新经验,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作为实践的反映和理论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高度概括了法治在推进党的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和国家制度性质的重要表达方式,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鲜明界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总要求、根本目标和总体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直接学理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核、基本要求和基本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和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是党治国理政能力提升的反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特别是从目标或目的、条件或路径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或组成部分即五个体系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即完备、高效、有力、完善、严密。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基本规范和总体要求,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提供了基本依循。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3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规定性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概念首次正式出现在党的历史文献中,标志着我们党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发展理论的与时俱进,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我们要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理论上予以科学地全面地把握,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性。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三重规定性,即政治文明规定性、社会主义规定性和国别规定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这三重规定性的客观要求,它们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

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依法治国是这一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由深刻的哲学基础、深远的历史基础和深厚的现实基础所决定。

1.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原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的哲学基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这一对概念体现了个性与共性的哲学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共性和个性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过渡;个性包含着共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共性统摄着个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个性必然包含着政治文明的规定性这一共性,体现着政治文明的一般要求;政治文明作为共性不仅寓于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所创造的各社会形态政治文明的个性之中,也必然寓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个性之中;政治文明的规定性统摄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离开政治文明的规定性去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认识论上必然会割裂两者的内在联系;从方法论上也不符合唯物辩证法。所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

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继承性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的历史基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非横空出世、突兀而起,也非人们纯粹观念的产物、绝对主观的创造,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孕育、演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取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一种更高级的人类政治文明形态。它形成和发展于人类伟大的社会主义运动实践,由特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映特定经济基础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和相对独立性。同时,它扬弃了人类所创造的既往政治文明,尤其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所创造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鲜明的历史继承性和阶级进步性。不承认或忽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继承性是形而上学的思维观和历史虚无主义的历史观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问题上的体现,必然看不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的规定性,无法全面认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正确评价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从而不利于我们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只有承认和正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继承性,明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的规定性,我们才能深入研究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和世界各国政党执政规律,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我们才能不因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阶级属性而否认其文明属性,从而在继承和发扬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果的同时努力革除其种种弊端,创造出符合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要的更高级的政治文明成果。这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有其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可能,其阶级进步性也才会进一步突显。

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现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的现实基础

人类社会主义运动实践表明:社会主义主要产生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与经济文化落后状况相适应,这些国家往往具有浓厚的封建传统,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未能充分发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起点较低,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时的设想相差很大。从巴黎公社开始人类社会崭新政治文明的最初尝试到十月革命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建立苏维埃政权,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缺乏成功的经验可循。另外,由于国际国内条件的限制和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以及革命领导人的历史局限性,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忽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其中有些国家甚至一再出现践踏民主与法制的现象,客观上导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成就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内在要求不相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现状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日益扩大的政治需求不相称。可以说,20世纪末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运动的曲折与此不无关联。

深刻的历史教训启示我们: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历史起点较低的国家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政治文明的规定性,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继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切实满足人民的政治需求。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由之路。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封建传统深厚而又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在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先进行反封建的政治民主启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政治文明的充分发育可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牢固而坚实的基础;否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可能因根基脆弱而发育不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的规定性既是人类社会主义运动既往实践的深刻启示,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现实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准,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平台。这里的法是良法,它必然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进取精神,照顾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要求,其本身就是社会博弈的结果和政治文明的产物。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这主要体现在:(1)政治制度的有效确立和良性运行离不开法律的最终确认和有效实施;(2)各种政治力量的地位和作用及其政治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离不开法律的规范;(3)和谐政治关系和稳定政治局面的形成离不开法律的调节;(4)进步政治意识的确立和巩固离不开法律的提倡和强化;(5)先进政治管理技术的采用离不开法律的首肯。离开依法治国无所谓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规定性的客观要求。基于此认识,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进一步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

二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规定性,人民当家作主是这一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4篇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早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曾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1]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如一的奋斗目标。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要领导人民“三座大山”的压迫,谋求经济上的平等和政治上的民主,实行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系统地论述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就是民主政治。民主作为政治范畴,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国体和政体,国体体现国家的性质,政体体现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国国情,提出和论证了中国所要实行和建立的人民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社会主义中国搭建了基本的政治制度框架[2],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科学论断,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的新道路。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基础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发展的实践进程。党的十六大以后,科学发展观强调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这些思想观点的落实,进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发展。党的十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把人民当家做主作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理政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基础上,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发展,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的新境界。

一、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我国民主政治的探索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对发展新型的民主政治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利。1956年党的及时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任务。1957年2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3]同年7月,提出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4]的观点。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在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主要有两个问题局限着的探索,产生了失误。一个就是他始终没有明确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一个是他的探索始终贯穿着革命思维和斗争思维[5]。这两个问题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的产生,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严重挫折,留下深刻教训。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在探索建立人民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样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方面是成功的,已经被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为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人民民主的实质是无产阶级。我国人民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人民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时期,实现我国人民民主这一国体的民主实现形式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它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它在制定国家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团结合作。各派是与共同致力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而不是多党竞争。政治协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二)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及启示。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民主政治,人民民主内容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实践不断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但得到进一步健全,而且随着民主政治的丰富和发展,党又创建了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与前面的三大政治制度一起作为人民民主政治的主要实现形式[6]。邓小平用改革和发展的思维,积极探索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道路,1979年3月,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深刻而精辟地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科学论断,强调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成功地开辟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促进了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持了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和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三)党的十以来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成就。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7年7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7次会议,这表明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已经召开了37次会议,每次会议都会审议通过一些改革意见或改革方案,这些意见或方案对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各方面都做了顶层设计,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不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制度层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而且,在享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方面让人民感受到了更广泛、更丰富、更实在的民主政治权利,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体验感。

二、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

(一)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新中国成立之后面临两大任务:一是巩固人民政权,二是废除政权的法律制度并建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7]。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党带领人民进行了不懈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比如《婚姻法》、《选举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等,尤其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及组织法,为我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1956年,党的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新任务。党领导人民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从1957起,“左”的错误思想滋长,党的确定的正确路线没有得到落实,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我国法制建设逐步陷入停滞状态,并在“”中遭到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复强调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要靠法治,他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开始下大气力全面扭转法治意识淡薄的社会现象。党的十五大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第一次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的里程碑[9]。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凸显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这一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0年,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召开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任务。2014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非常有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第一次用全会的形式研究法治建设;这一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这一年,提出了“四个全面”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更上一层楼。(二)我国法治发展的成就。新中国成立68年以来,我国法治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的法治建设“中国模式”。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法治发展模式,充分体现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直接理论依据,是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国家法治软实力、硬实力和巧实力的重要学理支撑[10]。(三)我国法治发展的特点纵观新中国建立以来法治发展的历程,可以把我国法治发展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这一特性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法治应当体现党的主张,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同时,法治也应当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并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党的领导与人民的利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二是善于继承我国传统法治思想精华和借鉴外国法治的成功经验;三是坚持法治体制机制适应时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法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有机统一,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科学的法治理论是建设法治中国的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将普遍性的法治原理与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的成果,深刻揭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基础、科学内涵和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顶层设计与广大人民的广泛参与高度结合在一起,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渊源。

三、我国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和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在性质、作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二者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本质上又相互区别相互制约。正确认识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温泽彬在《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一文中说:缺乏民主的法治,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11]民主政治为法治奠定基础,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就能从法制上保证民主政治得以巩固和发展,从而使宪法和法律得到实施,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得到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2]。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和深化。建设法治中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温泽彬认为:“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以法治支持民主秩序,并借助民主来完善法治。”[13]因此,要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建立适合人民政权性质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权威,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深化。

四、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发展趋势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5篇

【关键词】 和谐社会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依法治国

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途上,中国共产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国内外形式发生的深刻变化,立足国情,审时度势,及时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时代呼唤和人民意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下中国的时代主题昭示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运而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根源。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发展史。循着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由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转折、由快速发展到科学发展的调整、由经济建设到社会建设的拓展,发展的领域越来越宽,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发展对法治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经济发展是法治建设的立足点和生长点,而法治建设是经济发展的调整器和助推器。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科学发展首先是规范发展,社会建设应该是和谐建设,都需要法治作为常规手段,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公开的法律秩序。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的变革,经济结构、社会组织、利益格局、人际关系,都需要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依托法治的保驾护航,只有为各类经济主体设定平等的权利义务,我国的市场才能高效有序地运行,只有为科学发展确定行为规则,我国的经济才能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只有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以人为本的保障,我们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一、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

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全新概念,表明我们党对执政治国规律的深刻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的具体指导纲领,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是全面阐述中国共产党人法治建设思想的纲领性文献。研读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内涵,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统一、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就是对国家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把社会主义和民主法治结合起来,就像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一样,是前无古人的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伟大的理论创新成果。邓小平同志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指明了方向,开辟了航道,奠定了基础。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揭示了这一方略的科学内涵,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同志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战略思想,在丰富和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方略。

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回答了人民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应该依照什么治国理政,是想哪种治国方略的问题;回答了人民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行驶人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管理社会事务、发展社会事务、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回答了政治权威、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与经济、社会、文化领导的问题。这是我们党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对如何执掌政权、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总结。

在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进步意义就在于:使国家坚定不移地走上法治之路,使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国家的人民民主建立在法治的坚实基础上,使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置于法治的轨道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起可靠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正确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治之路,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普遍形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政党执政方式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已经建党90周年,在全国执政亦达62年。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已执政不等于会执政,更不等于能长期执政。如何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党中央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论断。

依法执政就是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权实行政治领导,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各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呼应,表明我们国家的各项工作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生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服务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从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集中体现着科学精神、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实践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人类文明的一般法治原则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将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厘清了其他法治思想的本质区别,在世界法治文明格局中独树一帜,成为法治理念的新模式。这不仅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也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重大贡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国特色就是社会主义化、现代化、中国化的有机统一。

(一) 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化

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旗帜,代表着法治理念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实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根本的区别。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从手段到目的、从特征描述到本质揭示的路径变化。根据这些理念创新成果,不难看出,我国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法治理念主张“服务大局”,提示了法治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明确法治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消灭阶级,消除剥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法治理念强调“公平正义”,一方面是从体制和机制上根除产生贫富不均、两极分化的弊端,“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另一方面,通过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再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凸显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本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治理念关注“执法为民”,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性。其实,人民民主的要求贯穿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每个要素中。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本来就互为表里,密不可分。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表明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信仰和发展方向。从党的十七报告和新看,我国的发展目标就是近期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二) 法治国家的现代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向当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法治宣言。现代化实际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是自主性、包容性、先进性、开放性的辩证统一。我国法治理论的现代化,实际是向现代法治国家追赶或超越的历史进程。

法治理念的现代化首先是面向历史传统的自我超越,是一个扬弃与变革的过程。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久的国家,虽然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但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尊重人权、公平正义一直没能成为社会公共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就实现了历史跨越,是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提速。其次,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是面向当今世界的自我完善,是一个向现代法治国家学习与借鉴的过程。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我国虽然是法治现代化的后发国家,但是可以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效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一个比较和选择原过程。尽管世界各国的政治生态、文化传统有所不同,但是,基于人类的需求和理性,一些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可以跨越民族和国家界限,超越制度和文化障碍,充分交流、沟通,契合现代潮流,接纳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为我所用。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吸纳各国法治文明资源中的合理因素和有益成果、借鉴、甄别各种法治理念,把其核心价值与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体会有机结合和,提出了具有鲜明现代化色彩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后,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是面向未来的自我发展,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历史演进过程。“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人类社会一直并将继续向高级形态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不会一成不变,将于时展同进步。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继续折射人类最新法治文明的光辉,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丰富和完善法治理念的内涵。

(三)法治国家的中国化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后,曾经出现一股“全盘西化”的思朝。这种理论认为,法治的现代化就是西化,西化就是欧美化,主张全面移植外国的法治理念、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世界上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导致了严重的政治后果,这方面的教训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昭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我们只能在全球化与本土性的共融互动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国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结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首先,国情就是环境。一国的法治建设只能植根于本土资源,适应本国的政治生态、经济状况、社会环境、历史传统。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命运和走向。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其次,国情赋予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能适应中国需要,服务中国建设。在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法治建设应该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再次,国情决定路径。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延伸和展开。国情生成特色。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合理因素,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中也有体现。如“执法为民”,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的文化传承:“服务大局”则观照出我国传统文化“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的思想。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体系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正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改革和完善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党的依法治国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党的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广大政法干警的思想和行动。加强为司法活动的支持和监督,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更好地把党的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坚持和完善党依法执政的工作制度,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科学发展观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战略思想和取得重大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指南。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的贯彻与实施事党的工作大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它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我们不仅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党中央立意高远,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规律,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科学地诠释了法治与执政、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和形式、手段和目的、价值和功利的辩证统一,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政治原则,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科学体系,五项内容相辅相成,不能相互割裂,也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彼此对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理念必然倡导依法治国,法治不仅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方式,也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关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描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建要求”时,明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成效。”并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依法治国,首先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即所谓的形式法治,使法律成为国家和个人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形成尊重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十七大报告三次提到“权威”,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建立“权威的司法制度”,主张“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其次,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即所谓的实质法治(良法之治),法律的内容是要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同时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体现了法治的要求。最后,依法治国主张建立公开、公正的程序规范国家权力,即程序法治(看得见的公正)。“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治精神就是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命运、利益与价值的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法为民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首先,执法为民表明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人民是国家机关服务对象,不是管制对象。因此,国家机关要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作风,“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绝对不能损害人民利益。其次,执法为民说明我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执法为民的关系就是维护国家意志和维拉人民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我们国家,国家意志实际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是统一的。执法必须为民也只能为民。再次,执法为民突出“为民”的原则。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由人民赋予、对人民国家主人、公务员是社会公仆,执法为民是必然的结论。最后。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符合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第12卷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6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检察机关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检察机关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广大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四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改革方向。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结合起来,通过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改革创新,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始终沿着中央确定的原则和方向推进,取得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预期效果。

五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检察机关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干部队伍的选拔、任用、奖惩、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中,促进干部队伍建设的正规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7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

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跌宕起伏,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曲折的探索中,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念智慧,逐渐形成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伟大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更多的群众更加主动、自觉和积极地参与法治建设,必须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理解现代法治,尊重法治和信仰法治。

一、法律的概念

依法治国的“法”是什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代表正义、理性,还是代表强权?科学地认识法律,才能从观念上重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价值。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制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的国家,它的使命是建立、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消灭一切旧制度和旧的社会关系。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它是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制定的。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法治的出现需要法制的准备,没有法制同样也不会产生法治。法制既不同于法治,又内含于法治,两者具有逻辑和历史的一贯性。法治与法制的关系:一是法治是法的统治,依法而治的意思,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既包含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动态过程,也包括法理国家所遵循的各种法律这一静态规则;而法制则多为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及相关制度的总称,侧重于法的静态方面;二是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而法制作为一种制度则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来说的;三是法治的前提必须是“良法之治”,既在治理国家中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在民主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而法制则既包含良法也包含“恶法”;四是法治与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联系,法治是民主政治的要求,而法制则同民主政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必有法制。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特征

新中国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否定法治的存在到树立法治的权威,从法治认识的片面化到法治建设的全面化,坚持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上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探索和总结了一些成功的方法和经验。首先摒弃了“人治”思想。建国初期,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还是有很清醒的认识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及几千年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致使在治国的过程中经历过一些波折,十年“”的浩劫使中国法制遭到了彻底的破坏,法律的权威也丧失殆尽。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指导下,中国理论界开始了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新的大讨论,从而真正揭开了正面解释“法治”的序幕。在这次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中,“法治主义”获得胜利。二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变。建国初期,由于“法治”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而加以回避,所以那时很少使用“法治”一词,基本上都讲“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术界对“法治”概念不再进行批判性的解释,但许多人仍然存有种种顾虑,不敢大胆揭示“法治”的真实内涵,而是采取回避或价值中立的态度。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一般也使用“法制”而非“法治”。1997年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大会决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彻底宣告几千年来中国人治和专制社会的瓦解,国家政治发展的道路勘定了“法治”这一科学文明而充满生气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有关法治问题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包含五个方面内容,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精神内涵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理论,还要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和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重要使命是服务大局,指法治建设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明确树立党的领导地位,坚信党能带领全国人民健康有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8篇

关键词:政治文明 制度革新

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政治文明”这个范畴,当然不是个新的范畴,因为,在此前,同志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已经明确地运用了这个范畴,并且做了界定,他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在以后的文献中则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从本质上说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应当首先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所使用的“人治”这个概念,完全是在否定的意义上理解的:而“法治”则是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在治理社会和国家的问题上,究竟是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其根本区别是什么呢?那就是要看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当着法律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发生矛盾的时候,最终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人治,就是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领导者把个人的主观意志置于法律之上,国家的一切大事实际上是由领导者个人或少数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同时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而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那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这就是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尽快消除封建主义人治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人治的政治传统是根深蒂固的。建国以来,虽然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法制建设,进行了司法改革,制定了一部分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特别是到了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高度集权的人治下,出现了政治上野蛮,无序、混乱的社会状态,使经济、政治、文化等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无政府主义局面。这样,无政府主义与集权人治就构成了一种恶劣的因果关系。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人治之下,由于法制废弛,社会主义民主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社会正常权力结构被严重毁坏,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严重破坏,基本人权遭到践踏、正常权力结构体系遭到毁坏这样的状态下,还有什么政治文明可言呢?

结束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拨乱反正,一个重大的历史任务,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重建社会主义法制。这次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在总结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这次会议之前,即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他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报告中,对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发表了极为重要的意见。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同时还强调指出:“会议认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从会议公报对问题论述的明确深刻性,从这些论述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来看,这的确说可以是当代中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伟大历史转折点。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开辟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人治走向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占有重要地位的。邓小平在1986年9月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一次重要谈话中,曾经明确地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法治社会的定义第9篇

的系列重要讲话,集中了全党智慧,深刻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基本遵循。在这一系列讲话中,多次强调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沿着正确的中国道路奋勇前进”,从而,通过一代代国人以一步一个台阶的方式实现“中国梦”。这其中,讲话中大量出现关于“法治”元素的论述阐明,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是“三个自信”的当然组成部分,坚定“三个自信”,必须坚定社会主义法治自信。

一、坚定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坚定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必须坚定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中国梦”是一场不同跑道的赛跑,“中国法治梦”是不同经济、政治和文化及意识形态基础上的选择和赛跑。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方向决定后,人就成了决定因素”,这都足以说明:选择并一如既往地坚持一条适合中国的发展道路,是我们赢得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法治梦”才有全部实现的那一天。

二、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信

坚定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必须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信。“中国梦”是一场理论的自我实践,“中国法治梦”是一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我实践。我们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要求,并高度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的伟大品质。笔者认为,实现“中国法治梦”本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次自我实践、自我证明。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中国法治梦”实现的那天,也必然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次伟大胜利。

三、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自信

坚定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必须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自信。“中国法治梦”既是一种载体,承载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也是“土壤”,孕育强国、富民的美好果实,而我们所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自信正是在这片“土壤”中结出希望果实的“肥料”。我们必须坚信,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不断巩固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错误主张的能力。只有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坚持人民民主这一根本国体,人民民主才会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会保持“枝繁叶茂”,社会主义伟大复兴的“中国法治梦”才能步入新的“快车道”。

四、进一步提高司法为民的服务能力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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