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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优选九篇

时间:2024-02-08 15:02:42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1篇

近一时期以来,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在执法观念上有了很大改变和提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院里统一部署,我对自己在工作、思想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现将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查摆出来的问题

1、法律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在工作中还我存在着一些等靠思想,深入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做得不好,有时工作一忙就把这项工作拖延了。

2、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本质要求认识得还不够深刻,在工作中践行得不够好。

3、因为办公室工作比较繁杂,我忽视了对业务知识的学习,法律专业素养不足,一些业务问题掌握不深不透,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有模棱两可的情况,

二、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思想抓起,从自身做起,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明确自身工作责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做好或大或小的每一项工作,并在服务过程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站在群众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切实保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在工作之中和工作之余,多钻研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创新性的执法理念,把握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既要把握法律概念的基本内涵,也要在实际工作中拓展法律内涵在应用中的外延。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2篇

关键词: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深圳市

中图分类号:TV85

深圳市主要河道多年来一直污染严重,并直接导致了河道流域工业项目限批等制约经济发展的后果,同时广东省对界河水质达标也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再加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2011大运环境提升等经济、环境、政治方面因素要求,河道综合治理迫在眉睫。为此,深圳市政府大力推进了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三个项目,并对建设工期提出了严格要求。建设单位采取了一系列的进度促进措施予以保证。

一、 工程概况

(一)建设内容

三项工程目总体治理思路都是在干流设置总截污箱涵(或管道)截取沿岸排水口或支流口污水,输送至下游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改善河道水质;并对两岸岸坡、绿化进行修复及改造,以改善景观效果。其中水质改善部分为主体工程,其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如下表:

二、工程特性分析

(一)不利因素。影响工程建设的主要不利因素有工期短、强度高、线路长、位于发展程度较高的建成区等。主箱涵位于河道内,考虑汛期影响,必须要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施工,且其中还有春节假期施工较难组织问题,因此三个项目主体工程实际施工时间分别只有162天、162天和99天,因此而导致平均混凝土浇筑量为10164m3/d、10094m3/d和1244m3/d;箱涵施工沿河道线状布置,施工从始至终均在全线范围内同时开展,增加了工程管理难度。

(二)有利因素。促进工程建设的主要有利因素有征地拆迁影响小、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等。截污箱涵在河道内施工,基本上没有城区项目建设受地拆迁影响而推进困难的问题,且无论是市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予以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为工程克服困难,快速推进并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进度促进措施

建设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工程推进,具体如下:

(一)争取建设政策。

三项工程均属社会经济意义重大的公益类项目,经建设单位争取、市政府批准,予以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1、工程招标。以先招标后审标底的方式进行招标,加快完成工程施工招标。

2、工程报建。安排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单位提前介入开展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完善报建手续,为尽早开工创造条件。

3、工程用地。准予工程在河道蓝线范围免办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并安排工程属地区政府根据工程需要加快落实用地。

4、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准予工程在标底审定之前,可支付部分工程款;同意对于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的单位,按较高单价进行结算,对于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的单位,按较低的单价进行结算。

(二)合理规划。

结合现场条件,以便于下河组织施工及工程量大体均衡为基本原则进行合理的标段划分。三项工程均采取多标段分段施工的组织模式,以确保工程可全线大规模同时施工。同时还在设计图纸上就对下河口、施工道路等施工组织问题进行充分考虑,确保可以满足施工强度要求。三项工程分别划分为13、9、6个河道施工标段,各标段平均主箱涵长度分别为1034m、1238m、1322m。

(三)招标及合同措施

1、资质要求。抽签招标可较快地完成招标工作,但无法针对投标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择优选择,为此建设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以确保施工单位具有较强的实力以承担施工工作。其中观澜河干流及龙岗河一期工程资质要求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龙岗河二期工程资质要求为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一组。

2、召开开工动员会。招标完成后,即在第一时间召开工程开工动员会,要求各中标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必须参加会议,并以此作为投标承诺,对于无特殊情况缺席会议的单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通过会议,宣传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促使参建单位负责人在思想上重视工程建设工作。

3、工期节点。采用倒排工期的方式,对每个阶段需要完成的施工任务进行细分,并在合同中加入工期节点的要求,实际管理过程中对每个阶段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能完成工期节点的施工单位,采用约谈单位负责人的方式予以督促。

4、资源投入。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资源投入做出承诺,包括人员、资金、材料等方面,特别是根据施工强度要求对截污箱涵工作面数量作出具体要求,三个项目要求投入工程的主箱涵模板数量非别为12、15、18套,并由施工单位在进场后申报、监理单位进行核实。确保资源投入可以满足多工作面同时施工的要求。

5、结算挂钩。为了激励施工单位的积极性,招标文件中创造性的约定了,在质量、安全均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按控制节点完成施工的,可按找较高费率进行结算;相反,如不能按控制节点完成施工,则按较低的费率进行结算,同时还对未能按控制节点完成单位采取了一些列的处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表:

项目 控制节点时间 控制节点内容 结算费率

(完成) 结算费率

(未完成) 费率差

观澜河干流 2009年4月5日 截污箱涵贯通 -12% -18.56% 6.56%

2009年12月31日 全面完工

龙岗河一期 2011年3月31日 截污箱涵贯通 -13% -18.56% 5.56%

2011年6月30日 全面完工

龙岗河二期 2012年4月30日 截污贯通 -15% -18.56% 3.56%

6、增减施工内容。对于工程进度未能满足进度节点要求,且没有采取积极促进措施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单位的施工内容,另由进度较快的其他单位进行施工。

7、其他处罚措施。合同中还采取了其他的一些处罚措施,确保合同的威慑力,主要包括对不能满足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履约评价评定为不合格、拒绝参加深圳市水务工程投标、报建设主管部门记以不良记录等手段。

(四)结论

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以上三项工程均有工期短、线路长、施工强度高等困难,且工程建设工期有刚性要求。目前前两项工程已顺利完工,并取得设计的社会效益,观澜河及龙岗河上游水质有极大改善,龙岗河二期工程截污箱涵至今已完成70%,如无意外可在2012年4月中实现截污箱涵贯通。由此可见,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通过争取建设政策支持、进行合理的施工规划以及设置奖罚并重的合同条款等方面举措,为工程施工理清阻碍、促进施工积极性的做法是可行的,并已通过此三项工程逐步建立了日趋成熟的管理模式,可在类似项目中采用并推广。

参考资料:

[1] 杨淑慧, 王远航. 北京市郊区中小河道存在的问题与综合治理对策分析[J]. 北京水务, 2011,(01)

[3] 花剑岚,奚肖亚,朱杰,罗海东. 河道整治工程设计初探——以南京市外秦淮河整治工程为例[J].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10,(01) .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3篇

一、“严打”的涵义及特征

“严打”一词不是法学用语,而是党的刑事政策经常使用的用语,它是中国法学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历来争议的问题,有的学者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存有疑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严打”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诸如“严打”中出现程序简略、办案粗糙、刑讯逼供、盲目重判、滥施刑罚、随意执法等问题。要解决人们对“严打”的疑问,笔者认为应首先让人们真正理解“严打”的涵义和特征,明确“严打”是刑事政策的时代要求。

“严打”的涵义,根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严打”被界定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从以上涵义可以看出,“严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特定性。“严打”涵义的特定性是指,“严打”不是突击抓人、捕人,不是突击审判,更不是不依法办案,而是要强化刑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

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体制方面的缺陷,导致公、检、法机关在履行职能时,在某些方面会出现配合不力、执法乏力、惩处不严的问题,影响了刑事审判的专政职能发挥,加之市场经济冲击,使得严重刑事犯罪日益猖獗,甚至出现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在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集中进行“严打”整治斗争,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犯罪分子受到及时、应有的处罚,使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得迅速扭转。因此,对“严打”涵义的理解应把握它的特定性,将“严打”概定为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治安时期,通过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使刑法专政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增强刑事审判的作用。中央提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两个基本要求,是强调刑法效能在特殊时期的突出体现,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起崇法、尚法的正确的司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克服情感、利益及权力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及时给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从而通过刑罚确定性、及时性的实现,真正树立起刑法的威严。

(二)专项性。“严打”的专项性是指,“严打”在非常时期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或特定领域内的犯罪活动进行重点打击。

1983年“严打”时,邓小平在同公安部负责人的谈话中就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可见,“严打”方针是在非常状态下提出,并用以解决特定的犯罪问题。由此,我国的几次“严打”均与专项斗争相结合,使之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

(三)法律性。“严打”的法律性是指“严打”不是随心所欲地滥打或无原则地狠打,而是在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适当从重从快。

“严打”的法律性,是“严打本身固有的特征。为了扭转以往”严打“中忽视严格依法办案的不良倾向,在每次部署”严打“工作时,中央都要强调依法开展”严打“,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严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指导”严打“工作,始终使”严打“斗争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这表明,”严打“作为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只是在打击重点和打击方向上指导着刑事法律的实施,而不改变查处刑事案件要严格依法进行的实质内容。强调”严打“的法律性,就是要把”严打“与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水平,适当从重量刑。

二、“严打”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在我国,刑事政策通常是指国家在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势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而制定的指导方针。刑事政策是通过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借助刑事法律的具体运用发挥自己的功能。

刑事政策的制定主要的是立足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用以调整刑法打击的重点,在社会治安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刑事政策对于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进行评价的严厉程度就会相应发生变化,在其影响或指导下,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价及其处罚轻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样,借助于刑事政策的指导,就可以使得刑事法律规范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又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严打”实际上是对特殊形势的特殊反应,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刑法打击重点和打击方向的调整,是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

同时,刑事政策如同其他社会政策一样,也要根据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并随犯罪现象的发展而变化。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并不是按部就班地向前发展,而往往受社会、法律及自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就不能象平时那样采取一般的执法手段,而应该适当加大打击力度。另外,在不同时期,适应犯罪现象的结构、动态表现出的不同特点,打击的重点也需要调整。“严打”正是依据总体犯罪状况的变化,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有针对性地确定打击重点,组织不同规模的集中打击犯罪活动。可见,在“严打”过程中,必须打破观念上的误区,正确认识“严打”是我们党在现阶段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方针和对策,是刑事政策的当然要求。

(二)“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由于“严打”的及时性、时效性的特点,人们的惯性思维又常常对刑罚效果给予过份的期待,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对“严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存在强调“严厉”,忽视依法的倾向。对破案数、起诉率、审结率的片面追求,在社会上造成了消极影响,加剧了人们对“严打”的不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严打”必须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进行。中央对这次“严打”进行部署时明确指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两个原则,确立“严打”与依法办案是统一关系。

1、“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是依法从重从快原则的内在要求。依法从重从快应理解为在执法力度上从重从快,在具体办案时严格依法进行,即在从重从快的同时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从重,是指在依法的前提下从重,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法,严之有度。即在法定幅度内,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从重;在同一幅度内应区分不同情节量刑,不能简单地一律顶格判处;要将“严打”对象限制在规定的几类重点案件和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和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打击重点上,不能扩大适用;不能把一些非罪、非刑事问题提级列入“严打”的范围,更不能人为地定重刑、死刑指标。依法从重的同时还要注意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等刑法固有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功能。

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快”的基本出发点是加快办案速度和节奏,督促执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不过,快捕快诉快判必须以确保办案质量为前提,在坚持重事实、重证据,在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效率。

2、依法办案是实现“严打”目标的重要保证。“严打”强调对严重犯罪行为“稳、准、狠”地打击,解决当前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实现社会治安在短期内明显进步。依法办案是“稳、准、狠”地打击犯罪的保证,进而成为实现“严打”目标的保证。

“稳、准、狠”是我国同严重犯罪活动做斗争一直坚持的一项原则。稳,就是要实事求是,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开展“严打”斗争;准,就是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防止错捕错判;狠,就是态度坚决,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从重惩处的坚决从重惩处。“稳、准、狠”原则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确保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确保办案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符合法律的要求,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三)“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活动,必然具有与人权密切相关又互相矛盾的属性,从重从快适用法律及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更增加了侵犯人权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在“严打”过程中,应特别强调其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在运用法律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表明,尽管被告人被判有罪,但并不因此而处于完全丧失权利简单地成为司法客体的地位,被告人的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障。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我国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意蕴,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二元对立中,为保护公民权利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作为刑事政策要求的“严打”虽然在打击力度、打击重点上有所调整,但仍然是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因此,其也必须贯彻刑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来说,“严打”也具有人权保障意义。也就是说,“严打”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从严惩处,更在深层次上昭示着保障无罪者免受刑罚处罚的观念,在价值层面上反映着公众对免受犯罪侵害的自然追求。因此,“严打”在预防和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始终以人权保障观念为依托,其中既有显性的人权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有隐性的人权保障-对一般公民的人权保障。

(四)“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关于“严打”这一对付犯罪的刑事手段,一直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认为刑罚万能,重打轻防,将遏制犯罪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刑事打击上;另一种就是认为刑罚无用?认为刑事打击无助于犯罪的遏制和预防。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着偏差,都应予以纠正。只有摆正“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才能保证“严打”在合理的轨道上进行。

1、“严打”是有效遏制犯罪的前提。“严打”是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打击犯罪,惩罚、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人的活动,即刑事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预防通过剥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条件,使其感受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而悬崖勒马,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震慑和警戒社会上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消除犯罪意念,不要去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适时进行“严打”,对有力制止严重犯罪,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对及时教育、挽救和警戒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教育、防范等其他预防犯罪措施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在5月10日举行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强调的那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在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作用是任何其他措施不能代替的。

但是,刑事预防不是万能的,不能将其夸大到不适当的地位。刑罚在预防犯罪的防治体系中,不是唯一的手段,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严打”也只是我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不应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手段。仅靠严厉打击,其他方面的预防工作跟不上去,社会治安不可能根本好转。

2、社会预防是遏制犯罪的基本环节。社会预防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消除和削弱引起犯罪因素,从而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活动。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治理和预防犯罪也必须多种手段相互配合。社会预防不仅有党政部门、基层组织及家庭、学校等多方参与,而应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教育等诸手段并用。社会预防不仅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净化社会环境,针对特定个人所采取的特殊对策等标本兼治的不同措施,而且涵盖保护性预防、指导性预防、治理性预防及被害预防等诸多层面。很显然,采取综合性的社会预防措施可以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防患于未然,从而使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和富有成效。因而,社会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更重要的作用,是防治犯罪的根本。

“严打”和犯罪的社会预防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关系。这两种手段目标一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打击犯罪作为治理犯罪首要而有效的手段,能够使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通过亲自体验或耳闻目睹刑法的适用而产生强烈的心理影响,并导致其因对刑法的恐惧而不敢犯罪。同时,也可以向全社会表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如果没有对犯罪的严厉打击,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以政治、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为基础的社会预防就难以取得良好成效,甚至根本无法进行。但是,严厉的刑事打击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其虽可以通过严惩犯罪遏制犯罪增长,但毕竟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不会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犯罪的社会预防则是一种标本兼治的措施,它可以通过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遏制犯罪于未然之时,从而将消极的保安转变为积极的治安。理解“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更需要注意观念认识与实际操作的关系。从观念上说,在“严打”的同时注意搞好社会预防几乎没有人反对,但真正将防的观念贯彻落实则是需要深入思考和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立法者在号召“严打”的同时也提供防范犯罪的方针指导,另一方面也必须强化专门机关在这方面的认识。

三、对“严打”的几点思考

“严打”之所以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关键就在于该提法与我国现行的刑法间缺乏应有的法律上的关联性。“严打”作为打击犯罪的有效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刑罚的功能,已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方针,因此它是一项经常性的斗争。为了使“严打”与我国的法律相统一,笔者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打”应在我国刑法的总则的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为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严打”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二)“严打”中所提到的基本原则,应与刑法中相关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如“稳、准、狠”原则,目前在司法界或法学理论界特别关注,何谓“稳”“准”、“狠”师出无名,在执行中亦显得没有什么可操作性,应当赋予其明确的内涵,只有这样才能使“严打”在法制的轨道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4篇

关键词:水毁 原因

抢修

措施

1.前言

2002年6月8日,我省关中和陕南的大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降雨,使公路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惨重损失,2007年210国道宁陕境内又发生了特大水毁,造成部分路段路基被掏空,塌陷,边沟堵塞,泥石流上路,部分路基,桥涵被冲毁,交通完全中段。去年局部地区也是出现了水毁,近几年的水毁使公路损失严重,下面就水毁发生的原因及抢修的措施做一简要得分析和总结。

2.水毁原因分析

研究公路水毁的原因和保证国道的畅通对我省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水毁是道路的一大病害,轻者冲刷水沟、路面,降低公路的使用效益,重者冲毁桥涵、路基,阻断公路的正常运输,造成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根据调查历次公路的水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局部路段设计时没有准确计算河道汇水面积,设计的桥涵孔径过小,在暴雨来临时造成河道洪水暴涨,超过设计流量、流速,使洪水直接冲刷路面,毁坏桥梁、涵洞、路基等人工构造物。

2)忽视对排水系统的改善和必要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特别是对河道的疏导设施。在养护中对排水重视不够,在雨季极易形成路面径流,路面冲刷的泥砂淤塞涵洞、边沟或者积水横溢路面,以致冲走整段路面,进而冲毁路基和人工构造物。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养护人员对道路的人工构造物检查不够,一部分被水冲刷的涵洞、挡墙、桥梁等构造物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再次洪水来临时冲毁涵洞挡墙等。

3)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经济更加繁荣昌盛,社会商品运输量日趋增加,公路社会化现象严重,大吨位车辆增多,对公路等级要求越来越高,部分路面强度不够,难以适应要求,造成破坏现象特别严重,路基路面在雨季经常出现翻浆、压跨等现象。

3.水毁抢修措施

在水毁抢修过程中,我们根据不同路段得各自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抢修方法,使水毁造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并在最短的时间里使公路畅通。

1)防浪冲刷:为了减轻水浪对路堤的冲刷,我们用圆木捆扎编排,令其漂浮

在路堤侧垂直风浪方向,并系铁丝悬大石块投到距路堤0.5米的位置 (见下图)

上述方法使水浪的冲击力大大减弱,减少了路堤冲刷。

2)挂草袋:用装土的草袋加固路堤,为了使草袋不致被冲走,我们在顺路堤方向坡面上挂了两层草袋,并在每个草袋装两块石头,以便紧密靠在一起,上层草袋底部挂在水上面10CM,这样,水浪来时就会沿下层草袋表面钻到草袋下面去,使波浪力消失在两层草袋之间。

3)抢堵漏洞:在发生裂缝时,除了填塞裂缝外,我们还进行了坡脚抛石,以保持路堤稳定(见下图)

4)在水势有所减弱后,我们迅速调来直径1M的钢筋混凝土圆管20根,在冲毁的路段临时埋设,保证公路及时畅通。

4.预防水毁发生的措施

1)完善公路排水系统,增加公路抗灾能力。

完善公路的排水设施是预防公路水毁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排水设施、路基边坡面的防护、沿河路段的冲刷防护与加固措施。搞好横向排水,在陡坡地段每隔20m左右,在路肩两侧错位斜挖截水明槽、或有计划的改造成硬路肩,以利渲泄并减缓流水冲刷。要增加排水设施的设置,一般300-500m设置一涵洞为宜,同时实地适当加深加宽傍山水沟,既搞好排水,又做到路容路貌美观。同时在汇水面积较大的边坡,为了拦截边坡上方流向路基的地表迳流,防止山坡漫流危害公路,减轻边沟的水流负担要在路基边坡上方设置排水沟与截水沟及与之相应的急流槽,总之要因地制宜地设置才能收到综合治理的效果。

2)查清隐患,全面养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水毁防治工作。全面养护,旨在对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排水防护等设施进行经常性保养、维护与加固,使其各部分都处于完好状态。要对现有公路抗洪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工作,确定所管养的危险路段,找出薄弱环节,制定分步治理实施计划。道班每日养护做到灾情及时发现及早抢修,加强路况检查,特别重视对公路排水设施及其防护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路面排水是否良好,路基排水设施有无损坏。路基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是否顺畅。桥涵是否淤塞,挡土墙等防护工程有否裂缝并及时维护完好。

4.结语

近几年公路的水毁给我们公路部门敲响了警钟,分析水毁发生的原因并切实针对实际情况做好预防措施,这里仅仅是分析了此次发生水毁的一些比较普遍的原因和抢修的措施,以供同行参考,目的是提高公路的防灾抗灾能力,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参考文献:

[1]《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人民交通出版社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5篇

关键词:公路水毁;成因分析;应对措施

引言

公路运输是我国主要交通运输方式之一。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环境对公路运营状况影响很大。特别是山地丘陵地区,公路设施受到自然因素的负面影响,损耗较大,严重时甚至因为质量安全事故,威胁到公路运输的正常运转。在自然因素导致的众多公路质量病害中,水毁是山区公路比较常见的问题。其本质是在水的长期或即时影响下,公路沿线设施发生的破坏。公路水毁随发生程度不同,其结果也不一样,有的损坏程度比较轻微,其结果只是影响公路运输通行能力;有的损坏严重,导致公路主要设施毁坏,公路交通断绝,公共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人民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加强公路水毁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地方经济顺畅发展,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1 公路水毁的基本类型

1.1 边坡坍塌、滑坡

边坡坍塌、滑坡问题在山区公路发生极为普遍,也是影响较大的公路水毁种类。该种问题的发生,与地区气候联系密切。在发生边坡坍塌、滑坡前,往往会有长达数月的干旱,长期的阳光直射和高温,导致地面以下一定厚度的土层含水量极具下降。旱情严重时地表土层干裂收缩,导致植被根系断裂,不能保持原有的土壤固结作用。甚至山体内部也会出现大量细小裂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下起大雨,地表土层含水量骤然增加,雨水顺裂缝进入山体内部。土壤吸收水分后体积发生膨胀,重量变大。一旦沿山体表面向下的剪切力超过土层和山体间的粘结固结作用,就会导致边坡滑坡现象的发生,从而对山脚下的公路产生威胁。另外,山体不够牢固,边坡土质疏松,边坡角度过大的地方也是上述问题多发地区。

1.2 路基缺口、冲断

受山区地形、地质条件限制,山区公路的路基一般都是采取半挖方、半填方的方式施工,且有许多路段沿河而建。一旦进入雨季,大量雨水顺山势而下,在上边坡处汇集,如果上边坡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雨水迅速集聚,直至淹没路面,流向下边坡。如果边坡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力度不够,在雨水的不断冲刷下,边坡表层形成凹槽水沟,且不断扩大,最终将路基侵蚀出缺口,严重时会造成缺口附近大面积坍塌。另外,部分山区公路内侧路基没有建设涵洞,雨水长期集聚,对路基内部不断浸润,直至从另一侧排出。在这个过程中,路基填料吸收了大量水分,整体稳定性下降,如果外边坡过于陡峭,就会引发边坡坍塌,形成路基缺口。

1.3 路基沉陷

公路路基沉陷也是山区公路常见水毁现象之一。公路施工时,如果路基填料质量把关不严,又没有按设计要求压实路基,或者排水设施设置不到位,进入雨季后雨水在路面或边沟大量积聚,部分地段路基填料吸水饱和,稳定性和承压能力下降,有的还会产生唧泥、弹簧等现象。这种情况下受到外部载荷,比如车辆碾压的作用下发生沉降。路基沉陷一般发生在水田等低填方路段,或者是边坡较陡的挖方路段。发生沉陷的路面会产生纵向不均匀形变,严重时会导致路面断裂造成交通中断。

1.4 桥、涵破坏

公路水毁问题中,常见的桥涵破坏主要是桥涵台墙、锥坡基础因受水冲刷被掏空,台墙、锥坡支撑能力不足,台墙及上方结构稳定性下降,造成结构开裂、下沉,甚至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锥坡结构严重损毁。导致桥梁破坏的原有主要是因为桥梁上游淤泥、树枝等严重淤积,河流通行不畅。一旦洪峰来临,不能从桥下顺利通过。洪水冲击锥坡及桥头引道,严重时就会导致锥坡倒塌、引道路基冲断,水量大到一定程度时毁淹没桥面,将栏杆冲毁,乃至引发路基冲断、倒塌等一系列事故。由于水流能量的积累性,一处桥梁破坏往往会导致其它桥梁设施发生不同程度损坏。此外,有的桥梁基础长期受河水冲刷变得松动,又没有做好补强措施,时间一长,桥梁基础被掏空,引发台墙或拱桥拱圈发生开裂,对桥梁结构造成严重破坏。

导致涵洞损坏的原因与桥梁损坏的原因近似。雨季河水流量过大,或者涵洞因杂物堵塞,导致排水能力不能满足排洪需求时,就可能导致洪水冲毁涵洞,进而冲垮路基的结果。涵洞被洪水冲毁时一般从底部铺砌层和进出口的八字墙开始破坏,如果修补不及时,接下来就会对涵洞涵墙基础产生破坏,致使涵洞倒塌。

1.5 防护及加固工程破坏

公路沿河修建时,挡土墙等路边防护工程在河流的长期冲刷下基础逐渐被掏空,随即受建筑自身重量和墙后填料向外应力的作用发生开裂、倾斜,最终发生倒塌。挡土墙工程施工质量越低,发生损坏的可能性就越大。工程施工工艺、建筑材料、基础填料等选择都会对档土墙质量和水毁防护能力产生影响。

2 公路水毁防护技术

2.1 加强边坡坡面的防护

路基边坡防护治理是公路防范水毁的重要措施。当前常用的边坡防护方式有砌石护坡、护面墙及植物防护三种。三种方式各有特点,在实施时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法予以实施。需要注意的是,边坡防护措施防护能力会随着水流反复冲刷而发生变化,必须定期对损坏的地方加以维修加固,才能将防护能力维持在一定水准以上,发挥应有作用。

2.2 路基沉陷的防治

防范路基沉陷,路基稳定性是根本。可根据工程现场具体情况采取换土法、掺石灰法、石灰桩法等方法对地基采取加固处理,提高地基强度。在进行填方施工时,要尽量使用级配良好的砂性土等填筑路基,如果使用不同透水性土壤进行填筑,要按照透水性强弱的顺序从下向上以此填筑。沿河路段要做好堤岸、护坡等防护措施。路基排水设施要严格遵循施工规范。其中,边沟纵坡要大于等于0.5%,单向排水长度控制在500米以内,为防止地下水在毛细管作用下发生上渗,可以使用砂垫层进行阻断处理,以保障路基稳定。

2.3 桥涵破坏的防治

在进行山区沿河公路设计时,要在凹凸曲线顶部和纵坡的陡缓变坡处设置涵洞,通常两座涵洞间不超过300米。如果公路经过村庄,为加快村内地面积水排放,也要在相应地方设置涵洞。涵洞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的管涵、板涵或石拱涵。如果采用管涵,涵洞直径要大于1米,如果采用板涵,则高度要大于1米。为减轻洪水来临时桥涵压力,应结合当地水文情况设置导流坝等等调治构造物。如果桥梁基础有空蚀现象,应立即使用混凝土进行填筑,再使用钢筋混凝土进行加固,并设置导流坝。

3 结束语

作为我国公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山区公路势必要承担起更加艰巨的任务。加强山区公路水毁防治,保障公路运输安全,提高路网运营服务水平是公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山区地形、地质条件和自然环境复杂,引发公路水毁的原因有很多,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公路沿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提高公路水毁防范能力,同时,要加强公路维护保养工作,对于发生损坏的路段要及时维修,防止受损范围进一步扩大。

参考文献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6篇

关键词:治未病 体质辨识 中医护理

中医“治未病”出自《黄帝内经》,是祖国医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的一大精华。治未病,就是预先采取措施即通过强调整体的干预和个性化的调摄,防止疾病的发生与发展、传变,其含义广泛。

1  “治未病”护理实践思想内涵

1.1  《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谓:“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己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于疾病未生之时进行治疗,实为一种预防思想。亦即在平素应注意保养身体,防止疾病的发生。针对以上“治未病”思想内涵,其服务人群为健康人群,实施方式可通过对健康人群的整体指导,从而建立个性化的健康维护方法,该领域服务人群广泛,潜力巨大,根据我院护理工作现状,选择健康人群的特殊阶段(孕、产)实施干预。

1.2  “治未病”思想在护理亚健康人群中的应用,欲病救萌,防微杜渐。《素问·八正神明论》云:“上工救其萌芽”。就是说疾病虽未发生,但已出现某些先兆,或处于萌芽状态时,应采取措施,防微杜渐,从而防止疾病的发生。这也应该属于治未病的内容。该治未病思想内涵在护理中可通过对亚健康人群如肥胖、高血脂等进行辨体调摄,通过饮食、运动和情志、中医调理等措施进行健康干预,从而减少发病率。

1.3  “治未病”思想在护理患病人群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已病早治,防其传变和瘥后调摄,防其复发这两个方面。疾病发生的初期,就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治疗,防止疾病的发展与传变及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疾病的复发。疾病初愈,虽然症状消失,但此时邪气未尽,正气未复,气血未定,阴阳未平,必待调理方能渐趋康复,这些均应属于治未病的内容。护理工作主要可通过对病人辨体施护以防疾病发展,重点在于并发症的预防及病后提供个性化的康复处方,从而体现了护理工作在“恢复健康,减轻痛苦”中的作用。

2  “治未病”思想在妇产护理临床实践应用

2.1  体质辨证相关理论及应用  体质学说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提出,体质是个体生命过程中,在先大遗传和后大获得的基础上表现出的形态结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方面综合的、相对稳定的特质。体质学说的基本原理体质构成论一体质是按时相展开的生理过程。躯体素者的综合体、环境构成论一环境、社会对体质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禀赋遗传论一先天禀赋与遗传是决定与影响体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在重要因素瞳’。研究思路:根据医院“治未病”课题申报情况,选择在服务健康人群为主的妇儿中心护理单元开展体质辨识在孕产妇和新生儿护理中的应用的研究。

2.2  具体实施方法  (1)孕产妇:产前产科门诊助产士根据孕妇体质辨识后确定的体质,进行个性化的健康教育,可通过已开设的孕妇学校实施每月2次的教育;产后:妇儿中心病房护理人员结合产前体质进行进一步确认,结合产科护理临床路径进行个性化的健康宣教,包括饮食调护、产后锻炼调摄情志及中药足疗和穴位按摩等护理干预措施,促进康复。出院后:出院前病房护士落实出院宣教和指导,门诊助产士到病房确定产妇出院后居住地点和访视时间。并按时落实2次家访和指导,产后42天产妇回门诊检查。(2)新生儿:出生后:根据母亲的体质和新生儿吸吮、大便等情况进行体质辨识,根据不同体质进行不同的穴位按摩,一般在洗澡后进行,出院前教会家长按摩的方法和喂养注意事项同时发放以图片为主的出院宣教资料,让家长进一步了解新生儿的体质及穴位按摩方法等。出院后由产科门诊助产士落实家访和新生儿黄疸测定等护理。

通过一年多的临床实施,该护理单元的中医护理应用率达85.7%,较2006年提高了53.5%。个性化、整体护理实施率达83.5%,服务人群对中医护理的认可度95.3%,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较2006年度提高了9.5%。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7篇

一、选修与必修完全交叉的内容应视为必修

高中六本选修教材,除了《世界文化遗产荟萃》,其余五本教材中的部分内容皆属于必修教材中相关内容的补充完善或深化拓展。

1.利用选修教材补充必修教材,完善知识体系

例1.宋代的政治制度。在必修(Ⅰ)政治文明史板块,着墨最多的是宋代君主专制政体的强化,即“二府三司”的中枢权力体系的建构;在王安石变法的背景中,则补充了宋代强化中央集权制度的一系列举措,如强干弱枝、守内虚外、一职多官等。因此,通过整合必修和选修教材,从而建立起宋代官制从中央到地方的立体知识体系。

例2.辛亥革命。关于《临时约法》,在必修(Ⅰ)政治文明史中对它的内容介绍得比较全面,但对其评价则比较简约,仅涉及《临时约法》的性质和作用。在选修教材《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中对《临时约法》的评价则作了理论提升,如人民版教材说“它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提出了在民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的法律武器”“为捍卫民主共和制提供了思想武器和法律武器”等。关于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核心思想――民权主义,在必修(Ⅲ)中主要对其内涵作了介绍,而选修教材《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中不仅指出它是维新派的民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解读和评价了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基本内容――“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的高考试题正是通过必修教材与选修教材的融会贯通来对上述考点进行考查。

2.利用选修教材拓展必修教材,深化知识内涵

必修教材中对有些考点的内涵缺乏深度的解析,考生不易理解。例如梭伦改革的主要措施在必修教材中均有涉及:经济上,颁布“解负令”;发展工商业。政治上,按财产收入划分公民等级;成立“四百人会议”;组建陪审法庭。但是对每项措施的内涵及其作用分析得都不深入。高考命题早已从“知识立意”转向“能力立意”,考生若局限于必修教材,则很难适应高考的能力要求。

选修教材《中外历史上的重要改革》中则对梭伦改革的每项措施作了深度解读。关于“解负令”,选修教材对其内涵解读为:规定废除平民所欠一切债务,解放沦为债务奴隶的全部雅典公民,同时禁止以土地作为债务抵押。对其作用则指出:经济上的独立,为平民享有政治权利提供了物质保障。可见,选修教材能够帮助学生理解经济独立与实现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关于发展工商业,选修教材虽然对梭伦发展工商业的举措讲得过于繁琐(考生其实不需识记),但是它对这一措施的评价却十分精确,教材讲到“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多元化的政治格局进一步巩固”,这有利于学生理解多元化的社会经济和多元化的政治格局是建立民主政治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总之,必修教材中的部分内容让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选修教材则解决了学生“知其所以然”的困惑。可见,高三后期备考复习中,把选修教材融会贯通到必修教材中是多么的重要。

二、选修教材中和必修没有交叉的内容才能视为选考部分

高考试题有全国卷和部分省市自主命题卷,它们对选修教材的考查无论是独立考查或者融合考查,对于设置有选考部分的省市的考生来说,只能把选修教材和必修教材没有交叉的内容视为选考部分。由于高考对其分数控制在10―15分之间,因此高三后期应对这部分选修教材的复习策略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一,处理好“识读”与“识记”的关系

新课程高考试题,独立考查类的选做题几乎很少要求对知识的死记硬背,融合考查类的选择题或非选择题对知识的识记要求也不算高,对选修教材的能力考查都侧重于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因此,备考复习中,应侧重识记历史学科中背景、内容(过程)、影响(作用)类的主干知识,对教材中那些琐碎的考点简单地识读即可。当然,对那些学有余力的考生而言,多记忆一些知识点总会有用处的。因为多识记一个知识点,对选择题而言,就多一次运用排除法解题的机会;多识记一个知识点,对非选择题而言,就多一个进行背景判断的信息,有利于考生实现材料信息与教材知识的对接。

第二,重点复习可以弥补必修教材编写缺陷的选修模块

以历史必修(Ⅰ)政治史模块为例,新课标教材编写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既没有编写“中外历史上的重大改革”,也没有编写“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迁”,这使政治史模块的内容显得过于狭窄,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治史模块的教育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两个模块是所有选修模块中最为重要的。

第三,有针对性地复习选考模块中的核心知识

选修教材的编写出于促进学生在历史学习上更具选择性和自主性的新课标要求,但选修教材的“繁、难、偏、杂”却让学生在备考时感到头疼。鉴于上文对选修教材考查特点的分析,备考中抓住核心知识也就可以了,其主要包括重要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等。

以选修模块“民主思想与实践”为例,核心知识可以理解为最能代表民主与专制斗争的主干知识,即重要的历史人物(政治家、思想家)及其思想;重要的历史文献;重要的制度建设。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代议制的发展完善,涉及的重要人物主要有查理一世、威廉三世夫妇、克伦威尔、沃波尔;重要文献有《权利请愿书》《大抗议书》《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重要的制度有君主立宪制、内阁制、两党制。再如美国、法国的民主政治史,在选修教材中的两部历史文献即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都是非常重要的考点。

三、备考选修教材的重心在能力提升

选修教材在高考试题中的体现最为突出的不是对知识目标的检测,而是对能力目标的检测,侧重于对考生的历史意识、历史思维、文化素质和人文素养的考查。命题素材的来源不是依据教材,而是依托教材。

1.学会迁移所学知识

高考试题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其创设的新的“情境―问题”,实际上是要求考生调动和运用所学知识予以解决,而迁移所学知识是学以致用能力的重要表现。

例如中外历史上的重大改革非常之多,教材不可能一一涉及,如古代中国的王莽改制、唐朝的杨炎改革和刘晏改革、明朝的张居正改革,这几次改革中的刘晏改革已被引入高考命题中,这些对高中生而言并不熟悉甚至闻所未闻的重要改革,通常导致一些考生“未战先怯”。

考生如果把握好以下两点,应对这类考题其实并不困难。以2012年海南卷考查1935―1936年法国勃鲁姆改革为例,要求考生概括法国人民阵线成立的背景,指出勃鲁姆改革的措施与罗斯福新政的共同之处,评述勃鲁姆改革的作用。本题表面上检测的是“中外历史上的重大改革”模块,实际上依据教材的考点属于“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这一选修模块。第一,根据试题提供的时间联系历史事件反映的时代特征,如回答“概括法国人民阵线成立的背景”,要求联系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法国的内政外交。第二,联系同一时段教材中的类似改革进行知识的迁移,如回答“指出勃鲁姆改革的措施与罗斯福新政的共同之处”和“评述勃鲁姆改革的作用”,迁移罗斯福新政的近似措施、联系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背景知识即可。

2.学会整合所学知识

高考对考生知识与能力测试的要求一直是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其提供的新材料、新情境、新问题,实际上是要求考生构建一个不同于教材体系的新的知识系统。下面是笔者在高三教学复习中引导学生整合所学知识的一个教学案例。

【问题】梭伦改革选择了一条怎样的改革路径?这一路径选择有何作用?联系商鞅变法和范仲淹改革的相关史实作进一步的说明论证。

【参考答案】路径:先经后政、先易后难。作用: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制,平民在经济上的独立为他们参与政治提供了物质保障;鼓励发展工商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壮大了工商业阶层,防止社会阶层的固态化,创造了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需的政治多元化的社会环境。说明论证:商鞅第一次变法的主要措施中除“奖励军功”外,没有触及核心的制度层次,第二次变法实行的“废井田、废分封”才最终完成了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根本改制。而范仲淹改革从吏治改革入手,从一开始就直接危及当权派的利益。可见,改革的“顶层设计”中,改革路径的选择和设计至关重要。(提示:同学们还可以尝试选择中国与日本明治维新进行说明论证,也可选择苏联戈尔巴乔夫改革和中国邓小平改革进行说明论证。)

3.学会提炼历史结论

高考非选择题常要求对史实进行概括和分析,一些试题还要求考生“独立地对历史问题和历史观点提出不同(自己的)看法”。这就意味着同学们在复习过程中应深入挖掘历史知识的内涵、揭示其本质、发现历史运动的规律。

仍以“中外历史上的重大改革”这一模块为例,在备考复习中要把所学的重大改革进行分类,形成结论性的认识。例如,中国古代的重要改革按照原因和性质,可分为以下类型:①奴隶社会内部富国强兵的改革(如管仲改革);②地主阶级封建化改革,促进旧社会形态向新社会形态转化(如商鞅变法);③封建社会内部调整统治政策的改革(如王安石变法);④少数民族学习汉族先进文化和制度的改革(带有封建化性质,如北魏孝文帝改革)。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8篇

关键词:“四个全面”;中国发展;战略布局

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提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将“四个全面”并提,这是第一次。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在开班仪式上发表讲话,集中论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四个全面”是深思熟虑、深谋远虑的结果,意味着一项重大战略构想的形成。那么,如何认识“四个全面”的基本内涵、主要特点,如何把握“四个全面”的实践要求、当代价值,是领会与贯彻“四个全面”需要厘清的问题。

一、“四个全面”的基本内涵

认识“四个全面”的基本内涵,既要明确每一个“全面”的具体内涵,更要从整体上把握“四个全面”的精神实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提出的战略目标。依据邓小平“三步走”的战略构想,第三步的目标是到本世纪中叶,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党的十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两个阶段,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和实现现代化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的下限是2020年。依据党的十报告的界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和要求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这些具体目标的实现,意味着中国现代化程度和水平的全面提升,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步骤。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改革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通过深化改革释放各种活力、汇聚各种资源,仍是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进入主流话语体系,成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关键词,实现了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基本理念的突破。全面深化改革涉及15个领域、60项具体任务,力求通过改革旧的体制机制,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治国方略。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没有国家治理法治化难有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设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撑。同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治国家的表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愿景。

全面从严治党,是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验、基于党的建设现状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作出的决策。党的十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推进党的建设实践过程中,逐步明确了从严治党的基本思路。比如,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发挥人民监督作用。这些思路覆盖了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协调推进党的建设各方面,使党的建设举措落到实处。

可见,“四个全面”的每一个“全面”,都有其特定的内涵。然而,把握“四个全面”的基本内涵,要着眼于从整体上来理解,不能孤立来看待。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依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要求提出来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撑,缺少其中的一个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难以成为现实。一个目标,三个推进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而在三个推进器之中,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大鹏之两翼、战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而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

二、“四个全面”的主要特点

“四个全面”作为一种战略布局,从其基本内涵、构思理念、生成基础来说,具有如下特点:

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的统一。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居于中心地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为实现战略目标服务的,属于战略举措。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有机结合,既使战略目标的实现因为有战略举措的支撑而成为可能,也使战略举措的实施因为战略目标的确立而有着力点、方向感,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个体协调与整体协调的统一。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每一个“全面”就其内在要求来说,做到了不留“短板”与“死角”,力求全方位覆盖。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落实“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国防和军队、党的建设制度各领域,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整体推进。可见,每一个“全面”的个体具有整体性、协调性。同时,“四个全面”是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的结合,也是执政目标、执政方式与执政党自身建设的统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执政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全面从严治党着眼于执政党自身建设。“四个全面”的整体同样具有系统性、协调性。

国家、社会与执政党的统一。国家、社会、政党的关系是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社会、政党有着不同的关系类型或模式。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全面深化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促进社会和谐,都离不开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的提升。“四个全面”蕴含国家、社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统一,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并依据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现实诉求与内在规律的统一。“四个全面”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关切,是基于现实、立足现实的战略构想。比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社会、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深化改革聚焦改革的“险滩”、“硬骨头”,直面改革的现实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全面从严治党着眼于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协调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应当说,“四个全面”是面对现实、回应现实的战略构想。同时,“四个全面”反映了治国理政的内在规律。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国家存在的理由;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是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执政党要稳固执政地位、完成历史使命,必须塑造政党形象、树立政党权威。因此,“四个全面”既是回应现实的战略选择,也是治国理政规律的内在诉求。

三、“四个全面”的实践要求

“四个全面”作为一种战略布局,要改变中国现实、引领中国发展,关键在于实施、在于实践。“四个全面”的实践要求,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协同推进。“四个全面”贵在全面,非“全面”不足以成事,非“全面”也不可能成事,一个“全面”无法落实,“四个全面”就会落空。为此,需要加强宏观谋划、顶层设计,从“四个全面”的内在结构、有机联系出发制定实践方略,形成“四个全面”的互动机制、照应机制,避免各行其是。比如,全面从严治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中提出来的,应当依据“三个全面”的要求来定位、谋划全面从严治党。因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当强化使命意识、宗旨意识,明确执政目标、改进执政方式;因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应当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通过制定完善严密的制度规范党内行为;因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实践“四个全面”,既要求总体上的协同,也需要每一个“全面”内部的协同,每一个“全面”内部均衡推进、协调发展,才能达至“四个全面”协同的理想状态。

创新推进。实践“四个全面”不会一帆风顺,将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化解困难、消除障碍的关键在于创新。如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全面深化改革面对的都是难题、“硬骨头”,必须更新改革观念、创新改革推进方式,才能创新体制机制,破解改革难题,改革的过程实质上是创新的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刻革命,需要创新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监督体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也是创新的过程。要解决当前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唯有创新从严治党的理念方法,改革从严治党的体制机制。实现“四个全面”的整体协同,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全新的实践,通过何种机制实现协同,通过何种制度保障协同,更需要创新和探索。

汇聚民智与民力。“四个全面”就其旨趣而言,都指向人民幸福,与人民幸福密切相关。比如,全面小康社会有多方面的指标和要求,但各项指标和要求均着眼于增进人民幸福,为人民幸福奠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基础;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是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面依法治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法律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全面从严治党的出发点在于通过改变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通过组织、制度保障,杜绝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发生,使人民利益落到实处。“四个全面”的出发点是为了人民、服务人民,“四个全面”的实践也应当依赖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要汇聚人民力量,也要体现人民意愿、集中人民智慧;全面深化改革,既有赖人民对改革的支持,也有赖人民的改革智慧、改革经验;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守捍卫者;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人民的批评、人民的监督,要注意发挥人民民主对于从严治党的推动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对从严治党的监督作用,通过顺应党外的诉求、压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实践,是党和政府的事业,更是全体人民的事业。

四、“四个全面”的当代价值

“四个全面”是站在新的时代、新的发展阶段提出的战略构想,对于当代中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治国理政的新布局。“四个全面”的出发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思路非常清晰。同时,“四个全面”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坐标、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理方式、全面从严治党的治国保障,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更加完整,内在逻辑更加严密。“四个全面”厘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实践的针对性、操作性更为明显。“四个全面”对原有治国理政的理念、思路既有延续和继承的一面,也有创新和超越的一面。

政党形象的新展现。“四个全面”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视野更加开阔,执政理念更为科学,执政方式更为理性,向国人、向世界展示了一个成熟政党的定力、追求与智慧。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反映了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忧患意识、主业意识、责任意识,彰显了管党治党的决心、勇气和谋略。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提升了党的威望和声誉,使党重新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一个新的执政党形象正在建构并呈现在国人和世人面前。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四个全面”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以新的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比如,“四个全面”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深化了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律的认识,深化了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协同规律的认识。比如,全面从严治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管党治党,也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基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行政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特点;改革的合法性需要法律支持,全面深化改革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等等。同时,在不少西方学者、政要、媒体看来,西方的道路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唯一道路,西方的今天就是世界的明天,高估西方道路的世界意义和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适用性。“四个全面”将以新的布局、新的经验拓展人类文明发展道路,丰富人类文明发展智慧。

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第9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们党执法理论的重大创新和执法实践的新突破。这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多方面,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越是安定的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应该看到,我们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社会治安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稳定的因素还很多。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聚精会神地搞建设,一切都无从谈起。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推动法治实践,精心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要高标准地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政法领域的主导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政法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同解决思想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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