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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15 15:03:53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1篇

关键词 市政工程; 给排水管道; 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08-0090-02

安装城市给排水管道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工程,只有保证好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才能保证城市给排水功能的运行。在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中,有许多因素导致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质量的水平有所降低,为了我国在市政给排水管道安装方面有所突破,我们就必须对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方面的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并找到应对的方法。本文主要便是在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控制方面提出一些策略性的意见。

1 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1管道的衔接不稳固

由于给排水管道的安装施工人员技术上的不足,导致给排水管道之间的衔接出现问题,一旦管道衔接不稳固,给排水管道在进行给排水的运输是就会发生漏水现象,从而影响给排水系统的整体运行。

1.2 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的质量不合格

工程所用的材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的质量与工程的质量成正比,质量好的给排水管道安装材料才能更加牢固。因为给排水管道一般都是安装在地下的,所以管道必须具有良好的抗压性,而且给排水管道的作用是运输水流,而管道经过长时间水流的冲刷,就比较容易破损,只有质量合格的管道材料才能经受长时间水流冲刷的考验。因此,有质量保证的给排水管道的安装材料才确保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良好。

1.3 施工图纸存在问题

施工图纸是每一项工程进行的根据,因此,要控制好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就首先得有一份周密正确的施工图纸。一般施工图纸是由工程中的设计方所给出的,但为了确保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在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中的施工图纸就应该加重审核力度,即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提供后,市政和施工单位又对施工图纸进行复审,并综合给排水管道安装的地域,周围人员分布以及地下线路分布等可能会影响给排水管道安装的因素共同考虑进施工图纸的设计之中,这样通过层层审核的施工图纸才能使市政给排水的施工更加顺利。

2 控制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质量的方法

2.1市政内部必须进行整治

市政是负责城市建设的主要单位,市政在给排水管道的施工中也是属于承办单位,所以,市政内部的管理对于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

市政要加大监管力度。市政是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的所属者,而给排水管道的施工则需要工程承包方来进行安装施工。但由于市政内部的管理不严格,致使市政单位内部人员,对工程承包方的选择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而是出于个人利益来选择承包方,这种行为导致一些技术落后的施工单位也能参与进给排水工程的建设之中,而综合素质低的施工人员也会极大地影响到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水平。

市政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给排水管道的质量要求。国家对于城市建设的各项建设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在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方面,国家也是有针对给排水管道的质量要求的,市政在进行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时,应该将所有有关于给排水管道质量要求的国家规定都准备好,并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控制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中的每个环节的质量,只有把工程里的每个小环节做好才能让给排水管道的整体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的规定。

2.2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控

开挖给排水管道要注意避开地下线路。给排水管道主要安装于地下,而地下分布着许多已安装好的线路,在给排水管道安装过程中如果遇到其他线路,施工人员就应该停止施工,征询技术人员的意见后再继续工程的实施,这样才能在不影响其他线路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保证给排水管道的安装质量。

安装给排水管道要严格控制管道长度。在安装给排水管道的过程中,管道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管道长度决定着需要开挖的地面面积,严格控制给排水管道的长度,才能使每一个管道都能按同一个施工标准进行安装和衔接。

2.3给排水管道安装后的注意事项

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市政给排水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就必须规划好给排水管道安装过后的检查与修复工程。

给排水管道的施工不仅仅包括给排水管道的安装过程,也包括给排水管道安装后的路面修复工程。所以,要控制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便也要注意给排水管道安装后的破损路面的修复质量。给排水管道主要是安装在地下,安装好给排水管道后,为了保护已安装好的管道以及为了不让因安装给排水管道而破损的路面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修复地面就必须保证地面的质量问题。修复地面主要便是对破损地面进行填充和压实。地面的质量水平主要就是靠填充和压实的实施程度来决定的。地面的稳固性需要合适的填充材料和好的压实技术来构成,所以,为保证给排水管道安装后的地面修复质量,市政就必须因地制宜,选用合适的填充材料填充路面,并请技术好的技术施工人员用压实机对地面进行压实修复。

给排水管道安装后管道的检查工作。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完成后为了确保给排水管道能顺利运行,市政必须对给已安装的排水管道进行一系列的检查。这也是控制市政给排水施工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市政对已完成施工的给排水管道的检查主要包括检查给排水管道投入实际运用中的状态以及成立专门的技术小组对给排水管道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这样就能在给排水出现问题后及时解决,确保给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

3结论

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是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好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才能确保一个城市的给排水功能的正常运行。城市的给排水功能与人们的日常用水和城市的排水效率都有很大的关系。为了避免人们生活中出现用水短缺以及城市由于排水不畅导致水灾等问题,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水平就必须有所提高。而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控制应该成为我国城市建设中的重要规划之一,这样才能使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得到人们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张晓军.HDPE管在市政给排水工程应用中的几个问题[J].建材技术与应用,2011.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2篇

关键词:非开挖技术;市政工程;给水管道;施工

中图分类号:TU991.36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地下管线埋设较为密集,包括电力电缆、通信光纤、给排水管道等在内的管线都错综复杂的分布在地下,这就为市政给水管道的施工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城市很多建筑或道路的地面是不允许开挖的,若给水管道需要穿过这些地方,势必不能采用传统的开挖施工方法,更是进一步的增大了给水管道的施工难度。在此情况下,非开挖技术应运而生,为市政给水管道乃至所有的地下管线施工带来了新的施工方法,其不但不会对地面的建筑、道路等事物产生影响或破坏,还能够缩短施工周期,降低工程造价,并且施工安全方便。为此,非开挖技术一经应用,就迅速成为了市政给水管道工程的主要施工技术方法,在多项工程实践中证明了其应用优势。以下本文就对非开挖技术在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

一、非开挖技术的相关概述

顾名思义,非开挖技术就是指不用开挖就可以完成地下管线施工的技术方法。具体来讲,非开挖技术是一种利用钻进机械在定向或导向的作用下,通过少量的地表开挖来完成管道的敷设、更换或修复的新型管线施工技术。这里所指的少量地表开挖,主要是对进出地下的工作井开挖而言的。因为与传统的大量开挖地表的开挖技术相比,非开挖技术在施工中进行的地表开挖面积非常小,可忽略不计,因此人们将这种管线施工技术称为是非开挖技术。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有了最初的非开挖技术和设备,如波兰的气动矛。但是我国开始使用这一施工技术还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而大规模的兴起使用则是近十年的事情,为此非开挖技术依然可以称为是一种新型施工技术。与传统的开挖施工相比,这种施工技术的最大优点就是破坏力较小。因为在以往的开挖施工技术中需要对整条管线所经区域都进行地表开挖,直到管道敷设完毕后方可回填,恢复原状。这往往会给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而且若管线经过城市主干道,还会给城市交通造成更大的压力。若再遇到一些古迹遗址等不能进行明面开挖的地方,还要绕道而行,这不但会增大工程量,也会使工程造价大大增加。而采用非开挖技术之后,这些问题就不复存在,因为其并不需要大量的开挖地表就能够完成整条管道线路的施工。除了破坏力和干扰作用较小以外,非开挖技术还能够极大的提高施工效率,简化施工工序,增强管道的铺设能力。当然,非开挖技术并非没有缺点,其不足之处在于管道在地下的埋设位置较深,这样就易造成管道出现积垢,且维修和清洗的难度相对较大,这一点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但即便如此,非开挖技术依然是当前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方便可行的一种施工技术,尤其是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段和重要交通地区,这一技术更是一种最优选择,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其他管道施工技术无法比拟的。

二、非开挖技术在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的具体应用

非开挖技术在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的应用优势显而易见,目前其在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主要被用作新给水管道的敷设、旧给水管道的更换和修复等三方面。在不同的施工项目中,所采用的非开挖技术也有所差异。目前我国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所使用的非开挖技术有很多种,如顶管法、水平导向钻进法、夯管法、盾构法、裂管法、吃管法、内衬法等等。以下本文就从不同的施工项目角度来探讨其具体的应用。

2.1在市政给水管道敷设施工中的应用

2.1.1顶管法

顶管法是非开挖技术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技术方法,其最早被应用在美国的跨越孔施工中,在顶进时需要安装一定的钢套管。但是随着顶管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改进,目前的顶管技术不但不必使用套管,甚至还可以顶进玻璃钢夹砂管。为此,相对来讲,在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这种技术的应用已经较为成熟。目前常用的顶管技术主要有小口径顶管法、手掘式工具管顶管法、挤压式工具管顶管法、土压平衡式顶管法、泥水平衡式顶管法和挤密式钢管顶管法等多种。不同的顶管技术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在选择施工技术时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

具体来讲,在市政给水管道的施工中,非开挖技术的具体施工流程为:首先根据施工设计图纸确定给水管道的路线,并在此技术上合理的选择一些地点作为工作井开挖地点。在设置工作井时需要在其侧壁上设置一定的圆孔,以便于预制管道的进入。其次,以顶管出口孔对面的侧墙为顶管施工过程中的承重墙,并在其上安装一定的液压千斤顶与承压垫板。之后,就可以利用钻机的工具头带着预制管道一节一节的顶进,完成两个工作井之间的管道敷设。在此过程中,必须要做好测量和校正工作,以免管道顶进期间脱离了设计线路而导致无法到达下一个工作井的进口。在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应用顶管技术,不但施工效率较高,且不会产生太大的噪音与污染,若能够与泥水平衡掘进施工技术相结合,还可以实现大管径、超长度的给水管道施工,非常适合在市政给水主管线的施工中使用。

2.1.2水平导向钻进法

水平导向钻进法也是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一种较为快捷方便的非开挖技术,其并不需要向顶进法一样开挖工作井,就能够完成地下非开挖管道敷设。其主要的施工流程为:首先确定所需要钻进敷设管道的路线,然后利用智能化钻探设备直接从地面钻入地下,并沿着预先设计好的路线进行钻进。其次将钻探设备上的锲形钻头卸下,再安装上回程扩孔器,对地下的管道通道进行扩孔处理。最后再利用钻杆将所需要铺设的管道拉入其中,完成给水管道敷设施工。由于该施工方法是先对土层进行钻孔,之后再扩孔,最后才将管道回拉到钻孔处,所以管道并不会受周围土体的过大摩擦而造成损坏,施工更加安全可靠。水平导向钻进法的最大优点是其利用了导向探测技术,因而能够在钻进的过程中避开地下已有的管线,钻孔方向的控制十分灵活方便,不但钻进速度快,且钻进方向十分精准,尤其适合在一些地层条件较为复杂的地下管道非开挖施工中应用。

2.1.3其他非开挖管道敷设方法

当然,在市政给水管道敷设施工中可采取的非开挖施工技术并不仅仅只有上述两种,还有定向钻进铺管法、夯管锤铺管法、冲击矛铺管法、微型隧道铺管法、顶杆法、牵引管等其他几种非开挖技术。虽然相对来讲,这些开挖技术方法没有顶管法和水平导向钻进法的应用范围广,但是其在非开挖管道敷设中的应用优势却不容忽视,在具体的市政工程项目中,应该根据工程情况、施工机械性能、工程造价预算和当地施工水平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非开挖技术。

2.2在市政给水旧管道更换施工中的应用

给水管道系统是确保整个城市正常用水的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因此其一般都伴随城市而生。很多城市的旧给水管道因为管材破裂、管道内沉淀结垢或给水管道锈蚀等问题,已经无法保证城市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甚至还会造成给水污染,为此必须要对这些旧给水管道进行更换,以改善给水条件,增强给水管道的供水能力。而一般旧给水管道多在旧城区,这些地方的人口较为密集,各种地下管线交错复杂,道路较为拥挤,若采取传统的开挖施工技术,势必会给周边居民带来非常大的不便,为此运用非开挖技术更为可取。目前在市政给水旧管道的更换施工中,常用的是非开挖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2.2.1裂管法

裂管法一般又被称为是爆管法或胀管法。其主要是利用一定的裂管器或爆管工具把原来旧的管道挤裂开来,并利用扩孔器进行扩孔,之后再将所需要更换的新管材牵引进去,从而达到以旧换新的更换效果。当前市政给水管道所用管材一般均为柔韧性较好的PE管,非常适合这种旧管道的更换施工,不但简单方便、效率高,而且施工成本很低。同时由于扩孔后可以牵引进去直径更大的管材,所以在更换管道后还将大大的增大给水管道的供水能力,因此非常受市政管道更换工程的青睐。但是这种方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其不适合应用在弯曲的旧管道更换施工中,在一些埋深较小的旧管道更换中可能会造成地表出现隆起现象,旧管道的碎片有可能损坏新管道,也可能会对邻近的管道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使用裂管法进行旧管道更换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工程情况和周边条件,以制定应对措施。

2.2.2吃管法

这种非开挖管道更换施工技术主要是利用一些特殊的隧道掘进机,一般是经过改造后的水平钻机或微型隧道施工设备。其施工流程是以旧管道为导向,利用这些特殊的隧道掘进机将旧管道及其周边的土层全部切削破碎,并利用螺旋钻杆将这些碎渣全部排出,然后将所需要更换的新管材顶入其中,完成新旧管材的更换施工。这种施工技术方法一般多用在管道埋深较大,且无加筋的旧管道更换施工中,其是由微型隧道施工技术演变而来,能够在较为复杂的地层中施工,且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的调整管道的线路。

2.3在市政给水管道修复施工中的应用

如上所述,一些城市的旧给水管道在长期的运行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病害或问题,而此时又不具备大规模更换管材的条件,就需要先对管道采取一定的修复处理方法,以确保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一般旧给水管道的修复可以分为点状修复和线状修复,其在施工中所用到的非开挖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2.3.1点状修复的非开挖技术

若市政给水管道的服役期限还不超过十年,只是接口等部位出现渗漏情况,那么此时就可以采用点状修复的非开挖技术,如接口嵌补法、注浆法、套环法、局部树脂固化法等。这些点状修复技术方法各有优缺点,可按需选用。

2.3.2线状修复的非开挖技术

在对旧给水管道进行线状修复时,由于修复的路线相对较长,因此修复难度更大一些。目前我国的给水管道线状修复技术水平还很低,所使用的设备几乎都是进口设备,施工工艺也不够成熟。一般多使用涂层法与内衬法两种。

其中涂层法就是将水泥砂浆或环氧树脂等喷涂材料喷涂在管材内部,达到修复的目的。多采用卷扬机或人工喷涂,条件允许时也会采用机器人进行涂层修补。而内衬法则是指将新管道衬在旧管道内,通过加热或加压的方法使新旧管道融为一体的修补方法。主要有现场固化法、整体牵引法、螺旋管内衬法、缠绕法等施工技术方法。

三、案例分析

某工程在进行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路遇障碍且无法绕行,设计人员考虑采用水平导向钻进法进行给水管道敷设,管道直径为630mm,经过地质勘查并核实,该方法可行。其钻进轨迹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本工程从25日11点开始进行导向作业,13点在预定地点出土,导向距离150米,正好是D60自动换杆系统的一箱钻杆。扩孔设计逐级分别为300mm、500mm、700mm、800mm。扩孔前3级都使用了高转速档进行回扩,回拖力控制在4.3Nm,扭矩在2300―2762Nm之间,最后一级800mm,考虑到流沙层且为保持成孔质量和孔的稳定性,决定采用低速档回扩,共用5个半小时完成扩孔,为保险起见,决定进行两遍洗孔作业以待观察是否成孔。30日晚上9点,最后一遍洗孔完毕,从钻机上看出,扭矩基本在1913Nm以下,接近空转扭矩,可以进行拖管,22点30分,750mm的挤扩式回扩器带管入土,回拖力6.3―9.5Nm,扭矩在3588Nm以下。次日零点30分,成功将管线拖至接口井,施工效果良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越来越多的情况下,采用一些先进的施工技术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效率就显得很有必要。非开挖技术作为一种高效可靠的地下管线施工技术方法,不但能够在给水管道施工中发挥积极作用,在一些其他的市政管线施工中也能够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非开挖施工工艺,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加强自主研发,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非开挖施工技术水平,使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美亮. 非开挖技术在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中的应用[J]. 民营科技. 2013(02);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3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给排水施工;方法

一、市政工程给排水施工的基本要求

市政工程中的给排水,要求同时满足生活、生产、消防等的正常给水,同时保持生活、生产等污水排放处理的顺畅,为减少施工中的技术瓶颈,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施工基本要求:

1、克服静水压力

市政工程中,不同用途的给水系统,其静水压力要求往往也有差异点。生活给水系统相对辐射区域的居住人群密集度而言,在人群居住较为密集的地方,对供水量要求比较高,假若静水压力分摊不合理,在用水高峰期时,短时间内静水压力剧增,如果市政给水管道和配件无法承受给水压力,则可能出现给水配件受损,甚至给水管道爆裂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很多城市中经常出现。消防给水系统同样要求克服异常的静水压力,尤其是消防隐患问题较为集中的生活区和工业区,该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2、保证管道通畅

在管道通畅的条件下,市政工程才能实现正常的给水和排水,这是给排水系统施工的主要前提。随着城市居民数量的增加,每天用水和排水需求量不断提升,如果管道不通畅,必然会出现局部断水和排水缓慢的问题。假设这种情况不得到有效改善,则会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很多城市在暴雨时,道路排水速度缓慢,甚至一下雨就有洪涝灾情,其主因正是市政管道不够通畅。这些问题正面要求我们在市政给排水施工时,要增强管道的通畅度。

3、避免交叉影响

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时,可能需要同步布置其它的地下管道,而不同管道的功能性要求不同,在出现交叉施工时,都必须遵循市政工程的管道铺设规划标准,消除不同类型管道之间的交叉施工影响。考虑到建筑给排水管道铺设比较长,而且功能性要求高,在铺设管道时,要结合其它管道的布置情况,协调好不同类型管道之间的位置关系, 以及考虑后期维修管理的便利性。

二、市政工程给排水施工的方法

根据以上的施工基本要求,市政给排水施工,要在依次阐述给水施工和排水布置的基础上,重点研讨管道施工的具体方法。基于相关的施工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施工建议:

1、给水施工建议

在正式施工之前,全面调查给水系统计划辐射区域生活、生产的用水需求,以及用水的分布情况,进而做好给水施工的综合布局,包括施工位置、管道数量、管道类型等。笔者认为管道类型的选用,应视为给水施工的重点内容,为避免各方面给水的冲突,而出现上文所遇到的静水压力问题,我们应将给水管道分为生活、工业、农业和其它四种类型,然后针对性调查各类型管道的用水需求量, 以平衡兼顾的原则,保证各方用水的正常。某些地区强调工业的发展,则给水施工的重心,应放置于工业区域;某些地区强调农业的发展,则给水施工,除了要保证无污染地下水的引灌,还需要通过雨水收集施工,满足各种条件的农业灌溉需求。总而言之,市政工程的给水施工,重点考虑给水的均衡,同时还需要充分利用水资源,杜绝一切水资源浪费的现象。

2、排水施工建议

排水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两个方面的需求,一个方面是暴雨时,市政道路具备充分的排水能力,另一方面在排水期间,要具备强有力的污染自动处置能力。近几年来,很多城市在暴雨时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水涝灾害,其主要原因是排水施工布置时,忽略了当地的气候、水文、潮汐特征,在没有确定精准最大排水需求量的情况下,采用统一的排水布局方案。笔者认为,任何城市市政排水施工,都要讲究“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排水辐射区域的生活、生产排水量,以及当地的气候、水文、潮汐特征,准确计算出最大排水需求量,同时检验所排放污水、废水中的污染情况,譬如污染特征、污染程度等,并联合环保单位,共同提出兼具防治污染的排水方案,一切违背环保性原则的排水方案,都不可取。

3、管道施工建议

做好市政给水和排水施工布置工作之后,开始进行管道施工,在此仅针对管道防腐、附属设备布置和水泵安装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施工建议:

(1)管道防腐

选用不易腐蚀的给排水管道,然后喷涂1:1.5:0.4配比的水泥砂浆,形成管道内的防腐衬里,而顶管的内壁和管道外的防腐,需分别采用环氧涂料和环氧玻璃钢,处理厚度根据管道的类型和利用需求而定。如果管道穿越地带地下水资源丰富,需利用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对管道内外进行防腐处理,管道内外的防腐层厚度,分别控制在0.6mm和1 mm。

(2)附属设备布置

市政给排水系统,除了管道,阀门、流量计、转角支墩等主要设备,其余设备都是给排水管道施工时需要重点布置的附属设备。首先是阀门的布置,用于排除故障时切断管道,阀门适合布置在地势较高,而且没有障碍物的位置,要求便于阀门的操作、拆装和维护管理, 以泄压安全阀为例,某城市的给水管道,采用软密封单偏心法兰式闸阀,由于排气阀管道内的气体没有排除干净,给水管道在输水过程中,在起伏最高点位置,出现全阻压缩过水断面,笔者认为应在起伏最高点位置,布置泄压安全阀,才能避免给水过程中,管道受到水锤压力的破坏;其次流量计布置,其安装位置在泵站管道,用于计算给水和排水量;最后是转角支墩的布置,在布置施工时,要检验各个部位的受拉情况,然后灵活调节接口的松紧。

(3)水泵安装

水泵安装最大的技术问题,是漏水和噪音两个方面。应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技术层面上的对策用三点进行概括:首先是水泵的选择,严格遵循国家的标准规范,必须有国家的质量认证;其次是安装水泵之前,认真检查水泵各个零部件,不允许存在锈蚀、脱落等质量问题,在使用之前,应通过调试,在确保没有异常情况时,才能够进行使用;最后是水泵的定位,要结合其型号和机组长度等,确定安装的位置、坡度和标高等,在反复校核之后,选择管线布置距离最短的机组, 以及尽可能减少弯头的数量,同时将减震装置布设在适当的位置,方可确保水泵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中的给排水,要求满足生活、生产、消防等的正常给水,同时保持生活、生产等污水排放处理的顺畅,为减少施工中的技术瓶颈,笔者认为应该满足克服静水压力、保证管道通畅、避免交叉影响的要求。具体的施工,需要在做好给水施工布局和排水施工布局的基础上,做好管道防腐、附属设备布置、水泵安装等管道施工工作。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市政工程给排水施工的方法,但考虑到不同市政工程给排水施工条件和要求的差异性,笔者认为任何给排水工程在实际施工时,都要紧扣具体工程情况,灵活参考借鉴以上施工方法,方可保证这些方法的适用性。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4篇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八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市水资源专业规划:

(一)市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排水、抗旱、节约用水、水功能区划、景观水系、水文测验、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专业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渔业以及水产养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运等专业规划,由市农业(海洋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水资源专业规划和本区、县级市的管理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提出取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源替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年度取水计划以及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其取水总量控制目标。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外,禁止开采地下水;已经批准取水的,应当限期封闭水井。

第十二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和开采限量。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废水。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第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再生水开发利用的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加强雨水和污水处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鼓励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公厕冲水等市政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用水。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区、县级市之间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录和管理主体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内河涌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和前款规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围,由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该河道、河涌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围进行勘界,设立界桩,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河涌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相关水务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兼顾堤岸景观美化。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以及进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覆盖、改道或者缩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河道范围内码头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审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情况的说明。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还应当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以及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不得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依据和理由;

(三)对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的说明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拆除、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

第三十条 排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公共排水设施的改造进程,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内涝防治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有效措施,并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设施运行的监督,确保该区域内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排水总体规划和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满足城乡排水和防洪排涝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总体规划和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地表径流控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设计方案合理,符合排水、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建设;

(三)雨水汇水范围、汇水面积符合要求,暴雨重现期、综合径流系数等主要参数选取合理;

(四)有雨水利用、径流量控制等内涝防治方案;

(五)污水量设计合理;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不得在保护方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排水;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

(六)擅自启动水闸;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和水务工程防洪预案以及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洪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公共排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正常运作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必要时,应当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暴雨应急抢险预案和中心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按照抢险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建立抢险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暴雨预警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市气象部门应当对暴雨天气作出预报并及时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发布暴雨预警。

第四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暴雨预警后,应当及时对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和中心城区的主要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堵塞的应当及时疏通,并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做好防涝、排涝工作。

内涝险情发生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内涝抢险工作预案,派出抢险救援队伍、紧急疏通淤塞排水管道、启用应急排涝设备抽排雨水。

第四十七条 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围以及湖泊、山塘、水库、堤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服从防洪、排涝、抢险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依法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对报告、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答复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违法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或者不依法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制定暴雨应急抢险预案和中心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暴雨预警联动机制或者不依法发布暴雨预警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依法及时对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和中心城区的主要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或者不依法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安装或者破坏、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随意或者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不将排水设施竣工图纸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投入使用,或者不组织返修、重建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备案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或者限期提供真实材料,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向排水设施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关于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严重影响防洪,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珠江干流广州河段,包括前航道、后航道、西航道。

本条例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或者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

水务局负责的工作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1]

(四)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应急水源地管理。

(六)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水务基本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八)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部门、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九)承担本市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负责本市水务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5篇

【关键词】市政道路;给排水管道;施工技术;措施

一、影响基础处理的主要因素

1.自然因素的影响。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施工大多在露天环境中进行,在进行基础施工时需要在特殊部位电焊、热熔等连接和分割处理。在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突降暴雨等恶劣天气的影响,在雷电、降雨、城市车辆以及建筑振动的影响下,基础土壤会产生松动、变形或者升降等现象,这给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施工造成不利影响,会出现受力不均匀和荷载集中的状况,这样就很容易导致给排水管道基础沉陷,最终影响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的顺利进行及工程的质量。

2.水渗透的影响。

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施工可能会遇到水渗透量过多和多大的地段,当渗透量比实际允许的限度超出时就很容易导致水量损失或者腐蚀管道现象的发生,这样管道就很容易损坏,对整个管道施工的质量也会产生直接影响。

二、 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方法

与其他建筑物的地基处理相比,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形式是以条形基础为准的,比其他建筑物地基的要小,而且在基槽动工开挖以后管道要埋藏在底下。管道地基处理的形式多一种多样,一般常用的方法有沉管法和筑坝施工法,以下是对这两种方法的具体介绍:

1.沉管法及其涵管桩施工操作。

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与送经常会在软土淤泥的地基中进行,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中进行作业就要考虑管外壁和软土淤泥之间产生的摩擦应力,而且要准确计算地桩的承载、荷载能力,明确其布置结构形式,从而确定使用的桩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涵管桩的操作方法:施工人员应当将涵管桩放在固定的位置,对涵管内的沉积淤泥一定要进行清理,还要考率钢筋涵管砼自身的重力,加上压力原因很容易造成涵管的自动沉降,如果重力不够可以累积叠加多根涵管,一直使涵管下降到规定所需的淤泥层或者持力层位置。当工人清理完涵管内的淤泥以后,最好在管桩的根部铺设一定厚度的C20砼,一般厚度为三十厘米,然后再加毛石砼,这样尽管对管道基础施工的防渗透效果不明显,但是这种施工处理方法比较经济实用。

2. 筑坝挖掘法。

筑坝挖掘法对于积水多的地域比较使用,尤其在南方地区,由于自然环境的原因淤泥堆积的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在挖掘施工的时候很难形成沟,不利于施工的顺利开展,因此同时使用筑坝挖掘法来实现较大幅度的穿越施工。主要的施工工艺如下:第一,筑坝排水,一般用于穿越荷塘的施工,施工主要在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同时要注意坝体结构要与管沟中心线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能够使坝体更加稳定,也有利于施工的顺利开展;第二,清理淤泥及其作业带开拓,主要是用泥浆将淤泥引排到一定的位置,然后推平底部,实现清理的过程;作业带开拓多指明沟排水以及沿着管道中心线开拓施工便道这一系列过程;第三,挖掘管沟,这一施工过程主要采用履带挖掘机,在挖掘土壤时要注意远离管沟,这样能够减少沟道之间的承载压力。对于管沟挖掘方式可以使用台阶式的挖掘然后利用钢板桩加固措施进行施工,这一能够保证稳定的 结构;第四,管段组装,一般情况下,在管道施工主要利用吊管机下管在施工便道上及时就位,在这个过程一定严格遵守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来保证管段组装的质量。

三、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方法要点

1.做好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准备。

在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中一定要做好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准备,根据相关设计,然后结合当地市政总体的发展预测及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的载荷压力确定管道的埋藏方法。同时,要仔细分析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进程,对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使用的环节和阶段进行划分,并找出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技术应用的重点。对于管道铺设的方向应当根据城市适合区划设计来群定,对市政给排水管道的三维准确坐标要熟悉明确,做好这些准备工作有利于整个施工的顺利开展。

1、 )做好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图纸研究

在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前,要组织施工人员、设计人员以市政给排水管道设计图纸为中心,做好图纸的技术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给出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图纸上重点环节的数据和信息,突出材料和器具的技术性能,明确市政给排水管道的走向和分布,在避免市政给排水管道与城市其他管网的冲突,从技术、体系和结构上提升建设市政给排水管道系统的可能性。

2、)做好测量放线的准备工作

路面故障拆除工作完成后则需要做好测量放线准备工作。在给排水管道施工过程中,测量放线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道工序,在测绘放线过程中需要利用CAD软件来绘出中线图,对各个井位的XY坐标进行计算,利用全站仪现场放出各个井位。在测量放线过程中,需要对中心线及边坡系数加宽后可能带来的危险进行充分考虑,严格按图纸管道走向进行测量放线。在测量放线时需要合理对建筑物进行避让,做好设计变更工作。给排水工程由于施工线路较长,会对交通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需要加快施工进度,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在交通要道采取必要的警示标志或是警示措施,由专人进行值,尽量降低对城市市民出行所带来的影响。

2. 软土地段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要点。

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经常会穿越软土地段,因此一定要选择合理使用的基础处理施工工艺方法,保证施工的质量。对于管道接口的选择尽量采用柔性的,这样能够使管道接口的抗荷载能力和变形能力得到巩固增强,也能够有效保证管道整体优良的结构性能,这样管道在遇到外力的作用下,不容易发生弯曲,使管道结构的沉稳性得到保证,最终保证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整体施工质量

3.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材料的技术检验。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质量的保证与使用的基础材料有很大关系,经常使用的材料有土工布、砂石等,在这些材料使用之前一定要进行技术检验。对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材料进行检验能够保证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形成防水面和排水面,并有效支撑市政给排水管道,也能够有效避免管道出现沉降或者变形等情况的发生,对于抑制给排水管道出现脱落、开裂和渗漏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终保证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处理与施工的整体质量,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从而更好保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结束语:

市政给排水管道需要坚实的基础才能确保施工的质量,当前市政给排水管道经过的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劣质土壤增加、软弱地基分布广等问题会影响到市政给排水管网的施工与建设,特别是市政给排水管道自身沉降和城市地面荷载逐步增加的前提下,没有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全面的技术应用和问题处理,将会引起市政给排水管道爆裂、堵塞各类故障的产生。应该结合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技术体系,明确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的环节和技术要点,建立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的施工方法与措施,在保障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建设质量的同时,为市政给排水管道和整个系统的建设打下技术、功能、结构与质量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国文. 浅谈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与施工[J]. 中国建设信息,2011,15:66-67.

[2]栾秀娜,于成杰. 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与施工[J].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03:86-87.

[3]邱兵伦. 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与施工[J]. 科技致富向导,2015,15:76+182.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6篇

关键词:市政排水;施工技术;应用

作为城市建设中的特别方面之一,市政排水能够梳理一个城市的环境,成为一个城市的重要脉络,更是当地软实力的一项重要体现。最近几年来,我国各项建设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们开始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市政排水施工技术关乎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对该方面的研究与分析工作,能够对其实际的工作有所指导,有利于不断改进与完善市政排水施工工作。而市政排水施工中出现的一些质量方面的问题和通病,也会造成了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巨大损失,这些现象的发生主要源于我国施工单位对市政排水施工技术的了解不够深入,出现一些偏差或错误的认识,难以完全掌控市政排水施工技术,下面就市政排水施工技术进行浅要的分析与研究。

1 沟槽开挖与回填

1.1 施工排水。施工现场的排水可以通过集水井法进行,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即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可以进行有效的排水。

1.1.1 集水井法排水:这种方法也可以叫做明沟排水法,它是通过截、疏、抽等几种形式来完成基坑等施工的排水。

1.1.2 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法:这种方法利用设置井点于含水层,这些井点包括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深井井点等,从而降低地下水位,使产生的降落漏斗的位置低于坑(槽)设计底标,防止渗入地下水,阻碍施工的进行。其中比较常用的就是轻型井点,它的组成部分包括滤水管、井管、弯联管、总管以及抽水设备等。

1.2 沟槽开挖。(1)沟槽断面形式:判断应当采用何种沟槽开挖断面形式包括多方面的影响因素,首先就要结合现场的地形条件和规模来确定断面,土质和种类也会影响断面的判断,地下水水位的高低也会影响其判断,同时周围的建筑情况、管道直径和埋深、使用支护材料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季节等外部因素对于沟槽断面形式的抉择来说也至关重要,在归纳和总结后可知,目前普遍采用直槽、梯形槽、混合槽、联合槽等常用的沟槽断面形式。(2)土方开挖的方法:这种开挖方式包括人工开挖和机械开挖两种,一般使用的也比较广泛。

1.3 沟槽支撑。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土壁坍塌,保证施工安全进行,可以利用沟槽支撑这种临时性挡土结构,有效的解决槽帮的土壁坍塌问题。一般的支撑种类包括以下三种:(1)横撑和竖撑:这种方式的构成包括三部分,即撑板、横梁或纵梁、横撑。(2)板桩撑:通常我们叫做板桩,按照不同的条件可以将板桩撑分为企口木板桩和钢板桩这两种不同的类型。结合周围的地理环境和条件,当在没有进行开槽时或者已经开挖沟槽达到半米到一米之间时,向地下垂直打入,接着开挖,与此同时,板桩要一直在开挖工作面以下的一定位置上,以此来保证沟槽内不会进入地下水和流砂。如果土挖到一米二深时,将撑好的头挡板和挖土之间替换使用,一次撑板高度最好保持在0.6米到0.8米之间,如果面临土层松软或恶劣天气等情况时,应当提高预见性,挡板必须预先撑好。(3)倒撑:这种支撑方式是利用在施工进行时更换立柱和撑杠的位置进行支撑的。

2 管道敷设

2.1 管道基础。在没有进行基础施工之前,首先要对高程样板的标高进行复核;通过人工开挖清除底层土,及时对槽底进行适当的整改;夯实土底;通过平板振动器及拍板压平和夯实混凝土;基本浇筑后,在十二小时内,必须浸水养护已浇筑的混凝土;最后能够进行拆模的条件是混凝土强度满足大于2.5MPa。

2.2 管道敷设。(1)下管与稳管。通过沟槽,运输管节至沟槽下的整个过程就是下管,它分为集中下管和分散下管两种类型。采用的方法为人工下管和机械下管,其中人工下管又有多种方法,包括贯绳下管法、压绳下管法、塔架下管法等。排管是由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的,朝向上游的应当是管节承口,朝向下游的应当是插口。再通过人工在槽下搬运管道。可以通过管道横推法、管道滚杠竖推法两种方法进行推管。稳管就是通过基础、铺管、基座混凝土浇筑和管道接口四个步骤的工序,按照设计的高程和平面位置,把管道固定在地基或基础上的过程。(2)接口施工。通常而言,铺设管道的质量的好坏是由排水管道是否具有密闭性和耐久性决定的。管道接口应保持高强度和密闭性,防止污水和地下水的渗入和侵蚀。同时,接口还要符合一定的弹性要求,一般有柔性接口和刚性接口两种类型的接口。

3 管道质量检验与验收

3.1 闭水试验工序。首先闭水试验要在污水管道的每一节中进行,其中一节即为两检查井之间的管道,在粉砂地区,最少每四节雨水管道中就要抽磅出一节,然后对磅水进行检验,进入管道坞磅的磅水必须符合要求。磅水的检验可以通过磅筒磅水和检查井(窨井)磅水两种方式进行,前者是管道直径等于或小于800mm时进行,后者是管道直径等于或大于1000mm时进行。

3.2 质量要求。如果Q的值不高于(包含)允许渗水量,那么就符合质量要求。

3.3 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技术资料编制说明及总目录;工程概况;施工合同、施工协议、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审批文件;工程预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交底及工程技术会议纪要;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成品、构件的质量保证书或出厂合格证明书;各类材料试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施工总结和新技术、新工艺、大型技术、复杂工程技术总结;监理单位质量评审意见;全套竣工图、初步验收意见单、竣工终验报告单及验收会议纪要;设备运转记录、设备调整记录;工程决算等。

4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市政排水施工行业在产值不断增长、根基愈发牢固的基础上对排水施工技术的研究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于市政排水施工过程中,除了应该充分考虑城市交通的需求,还应该针对道路的周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使得排水沟槽的开挖和回填对交通的影响降至最低。排水施工中还应重视管道基础的施工,加强管道敷设技术管理,并做好管道质量检验与验收。可以说,市政排水能够反映出一个地区的软实力,给人们带来舒适的生活空间。其同时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大的作用,是城市环境的重要方面,整个施工技术管理过程中要始终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市政排水施工技术应该致力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杨均昌,胡正平.市政工程给排水管道施工的质量控制[J].市政技术,2005(02).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7篇

陈丹

 广东 湛江 524000

摘要: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建设对于整个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以及其未来的发展具有非常直接的影响。而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与具体的施工技术是

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建立健全的基础环节。笔者,在此基础上,对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进行核心探讨,以期为更好的市政给排水管道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关键词:市政工程;给排水管道;基础处理;施工技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市政项目和城市的建设越来

越市场化,科学技术管理与运用在促进市政给排水管道建设的同时,也对

城市化进程提供了相应的契机。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建设不仅仅对市政项目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对整个城市的发展也息息相关,因此,市政给排

水管道的的基础施工与具体的技术进行足够的重视。

1、影响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主要因素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其具体的施工所使

用的相关材料及其自身的性质等,都会影响具体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施

工。

1.1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的性质

由于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施工需要在具体的地面上进行相应的施工

操作,所以,所施工的具体的地基土壤对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施工有着

直接的影响,也可以说地基土壤的性质决定着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质

量。因此,在对市政给排水管道进行基础施工时,其对具体的地基土壤性

质有着其具体的要求,土壤的实际强度、抗震能力等都是直接影响市政给

排水管道基础施工机构的因素。特别是当出现超负荷承载的情况下,如果

具体的地基土壤强度不够的话,极有可能影响着整个市政给排水管道的稳

定性和抗压性。如果更严重的情形,还会对整个市政给排水管道网造成一

定的破坏,从而进一步造成市政给排水管道系统的泄露、损坏的后果。

1.2 市政给排水管道的自重

因为市政给排水管道铺设在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地基之上,市政给排水

管道基础设施需要全部承载给排水管道的实际重量,由于,给排水管道里

面所装的水的重量和其自身的重量,对给排水管道地基是一个比较大的压

力。长此以往,市政给排水管道会因为重力的影响而有所形变,最终可能

对整个市政给排水管道系统的基础以及其连接部位造成一定的压迫,从而

逐步对市政给排水管道系统造成破坏和损伤,进而缩短市政给排水管道的

使用寿命。

1.3 自然环境对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影响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和其他地下通道的施工不一样,其大部分的

工程都是在露天条件下完成的,并且其还可能遇上焊接或者说分割等处理。

然而露天的自然环境下,会不可避免的遇上降雨、降雪以及城市车辆的正

常往来、建筑物的自身的重量的影响。经过这些外力的不断磨损与打压,

会导致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设施因所受压力不均匀,集中受压,从而导致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设施向下沉陷,使得整个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无

法正常进行,也会导致以后的修缮工作受到相应的影响。

2、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处理的主要方法

2.1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的沉管法

第一就是将给排水管道里面的淤泥垃圾清理掉,因为给排水管道所使

用材料的自身的重力、压力导致给排水管道向下沉降。如果其下降的幅度

不是特别的明显时,可以利用多跟涵管使得给排水管道向下沉降,并继续

增大压力与重量,直至给排水管道下降至规定的淤泥层、持力层为止,并

在给排水管道德底部铺设二三十厘米厚的物质,并在其顶部进行非常严格

的密封工作,防止其泄漏水。

2.2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的筑坝挖掘法

第一就是需要给筑坝进行排水工作,为了在排水的过程中能够顺畅的

进行施工并保持坝体的稳定性,在进行筑坝排水时,必须注意,要使得坝

体的整体结构和管沟中心线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第二就是对给排水管道

的淤泥进行清理工作并对其作业带进行进一步的拓展工作。在进行工作时,

需要施工人员沿着给排水管道的中心线进行开拓便道,最终对给排水管道

的底部进行彻底的清洁。最后就是挖掘管沟工作,具体管沟挖掘的方式多

种多样,然而,采用台阶式挖掘方式最为方便快捷且安全,在挖掘工作进

行时,为了保障其挖掘的管沟结构更加的牢固,可以利用钢管加固的方式。

3、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技术

3.1 做好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准备

在进行具体的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前,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根

据市政给排水管道的设计确定相关的管道埋藏方法,并结合整个城市的具

体发展状况等对市政给排水管道的负载能力进行相应的预测工作,以期能

够对其具体的负载能力有个初步的了解与把握,这样在以后的具体施工时

也才有更充足的准备。同时,对市政给排水挂断基础施工的进程进行一定

的分析,对其具体施工的环节和阶段进行一定的划分,从而抓住即将要进

行施工的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设施的重点工作,不至于在具体施工时找不

到方向与重点。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城市整个的发展需求和规划对给排

水管道的铺设方向予以确认,对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的三维坐标予以明确,

制定出具体的合理有效的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技术方法和途径。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事前准备工作事关以后具体施工的整个过

程的顺畅与否。只有事前有个整体的规划与把握,在进行具体的市政给排

水管道基础施工的时候,才不至于没有方向与目标,同时在事前准备工作

中,通过规划与预测,也能够对即将进行的具体施工中可能遇到的相关的

技术问题以及人员问题等,有个事先的预测,进而提前找到解决的办法和

途径,这对减轻以后的工作量与压力都是非常有利的。

3.2 软土地段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要点

在充分做好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的事前准备工作以后,就是进行

具体的基础施工工作了,而在进行具体的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时,其

具体的地基又各自有各种的特点,尤其是对于那些软土地段,因为其土质

比较疏松、稳定性不强,这些缺点将会是具体的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

的硬伤,如果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具体的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工作

将会造成极大的阻碍,更有甚者,在施工完成以后,其因为经不起时间和

自然环境的考验,而出现管道下沉、泄露、损害等不利后果。因此,对于

软土地段的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需要特别的对待,要仅仅抓住其施

工要点与重点。除了根据其软土的特质,选择合适的施工技术方法以外,

在选材方面也得十分的讲究,在对给排水管道的接口进行选择时,尽量选

择那些柔软性比较好的管道接口,这样的话,能够有效增强管道接口的抗

负载能力以及变形能力。同时,对市政给排水管道接楼作软化处理,可以

看出对其的重视程度,因为其管道接口是整个管道的关键部位,对其管道

接口的重视就能够有效保证整个管道结构的优良,从而增强整个市政给排

水管道的抵抗外力破坏的能力。

3.3 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材料的技术检验

具体市政给排水管道基础施工所使用的具体材料,是保障整个施工质

量的核心环节,如果材料的质量不能够达到要求,就算有在精确的预测再

优秀的施工团队也无济于事。因此,在进行具体施工工作前,必须在材料

的选择上严格把关,对其材料的合格度等进行严格的技术检验,这样才能

够有效避免市政工程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浪费。

4、结语

综上所述,市政给排水管道建设需要有坚实的基础予以支撑,同时也

需要在具体的选材上,引起足够的重视,确保质量问题,再配合严格的具

体施工技术操作要点的掌控,共同合作才能够促进整个市政工程的圆满成

功。

参考文献:

[1] 杨国文. 浅谈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与施工[J]. 中国建设信

息,2011,15:66-67.

[2]栾秀娜,于成杰.市政给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与施工[J].环球市场信息导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8篇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挡潮闸、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涝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工程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  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竣工后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为保修期。

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区间道路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小区级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及其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对各区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进行指导。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因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井(孔)塌陷、井盖缺损等原因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他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靠地点的限制。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㈠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㈡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㈢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㈣擅自在桥梁、涵洞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

㈤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隧道,或进行其他影响桥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㈥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由占用单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标准加收2至10倍。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破路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排水单位应当搞好各自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保持其完好畅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尚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因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㈡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土头、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灰浆、泥水、粪便或其它杂物;

㈣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具有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㈤雨、污水管道混接;

㈥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㈦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㈧其他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

排水户必须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水户在排水过程中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总预算中应当包括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排水户可将原计划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基建投资,交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确需穿越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因城市排水需要,城市公共排水管道确需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城市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并配合养护、维修。

第三十九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整治和管理须服从全市防洪防海潮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城区防洪防海潮安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为专用岸堤区的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由使用单位承担依法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凡需在城区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上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或进行建筑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海潮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有损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功能。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开采砂石、取土、堆物作业;

㈡倾倒垃圾、废渣和其它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行洪、输水的物质;

㈢其他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㈠损坏、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㈡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㈢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

㈣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按所偷取和破坏的管线井盖的数额,每个处1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所收购的管线井盖及器材的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㈡在市政工程设施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㈢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㈣依附桥涵架设管线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㈤破路抢修地下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㈥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同意擅自驶入城市道路,或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审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占用或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㈡排水户排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

㈢排水户不按规定提供排水资料的;

㈣动迁城市排水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未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的;

㈤地下管线穿越城市排水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㈥排水户或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的;

㈦占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或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应按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及养护维修。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叉、重叠部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第9篇

关键词:城市排水施;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0概 述

城市是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交通和信息中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城市化水平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化是人类文明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已进入城市化推动经济增长的新阶段,城市在区域发展中起着中心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给城市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一座城市,形象如何,“容貌”怎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的高低。集中精力搞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高效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将成为城市政府的主要工作。如香港的法律规定,“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所需的基本设施,配合稳定的法律和行政制度,以协助经济和促进繁荣”。随之而来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就成了重中之重,仅从城市排水管道方面看,淤堵、排水能力不足等现象就比较普遍,有些地区甚至还出现局部管网瘫痪、管道系统部分功能丧失的问题。

1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 因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是指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管网 、河道 、排水构筑物 (包括收水井、检查井 、出水井 、泵 站 ) 进行合理有 效 的规划、建设 、维修养护进行有效的控制 的过程 。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其 目的在于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畅通无 阻,提高城市排水设施 的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的防汛排涝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现有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

(1)城市排水设施的设管理跟不上城市发展的节奏

例如:城市中很多地方的排水系统不完善 。排水管网状况差 、标准低,特别是旧城和老城区排水管网老化年久失修设备陈旧基础设施差等 ,使得这些地区逢雨必涝、遇水必堵 ,严重的内涝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成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拌脚石。

(2) 重建轻养

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费用在城市市政设施维修费中支出,而城市道路建设又挤占了大量 的资金 。许多领导在任时都想做出政绩,大搞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而几 乎所有的目光都集中到了城市建设上其中最容易“出彩”的政绩就是拓宽或是新建道路 。但新建扩建道路所需要 的一次性投 资非常大 ,往往都从维修资舍中挤 占,而一些急需维护的排水项 目却无资可建 ,影响了正常的养护维修导致城市排水设施失修失养严重。

(3) 养护作业管理水平滞后

随着城市排水管网的不断完善 ,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 ,对市政养护部门的要求也提高了 ,传统的排水管网的养护方法 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式的要求。所以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作业要更具有科学性 、规范性 ,要合理利用现有的养护资金水平 、合理编排养护作业计划 ,提高养护资金的运作效率,争取得到更大的投入产出比。

(4 ) 养护单位存在陈旧的、粗放的管理观念

根据 “政企分开”和 “管养分开”的体制改革要求 ,在政府的带动下各地的养护单位开始进行身份的转变。目前 ,城市中一些区的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基本上都是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变过来的 。管理观念很难 从事业单位的大锅饭的思维中转变过来,员工的积极性 、主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和体现,同时,公司的管理模式也还停留在过去,不谈市场 、不讲竞争 ,传统的管理观念和模式严重影响了养护工 的进步和提高。

(5) 城市开发建设管理混乱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作为热门行业如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发展壮大。一些地 区的城市开发建设管理显得比较混乱。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减少工程建设的成本,只考虑自身利益 ,不按规划 计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 :在施工过程中把一些废弃沙浆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中成为城市排水管网淤积堵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

(6) 其他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早期的城市规划中,有很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设在市区内污染物直接向市区内的下水管道排放有些排放物甚至严重超标,使得城市排水设施受到腐蚀损坏 。同时 ,工业废水中的有毒物质进入下水道,使进入下水道进行管道养护的工人染上各种疾病更严重的导致人身中毒死亡事故。二是一些易燃易爆废弃物排入下水道 ,时常引起下水道爆炸事故 。三是老百姓乱倒垃圾杂物 ,甚至占用排水管道堆放杂物造成出水口严重淤积 ;四是沿街商铺 、食杂店 、小饭馆等,将垃圾杂物、食物残渣等直接倒进雨水井中 ,使得排水井口堵塞排水不畅。五是一些环卫作业 的环节尚未规范许多垃圾被环卫工人扫人雨口导致管道堵塞。

2市政工程道路排水问题的解决办法

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 ,其次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情况 ,结合城市排水设施的现状及地势特征水系分布情况 ,按照分散布局 、就近排放的原则 ,规划布置好雨污水排放系统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

2.1健全有关管理法规

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应运用现有的法律 、法规 ,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发挥其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作用 ,开展有效的管理活动,将日常巡查和突击整顿相结合,独立执法和综合执法相结合 ,分片区检查与定路 、定人 、定 岗固定值班检查相结合 ,处罚与说 服教育相结合细化 、深化管理工作 ,真正将市政排水设施管住 、管好 。同时强化市政排水设施监管约束机制 ,不仅要对养护单位进行监督 ,还要对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

2.2加强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使其更好的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首先 ,要加强对城市开发建设的管理要实现事前规划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统一 ,对新 建的排水设施 ,要按规划 、规范 的要求高标准建设。其次对占道经营、人为破坏排水设施的人和单位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办法解决 。第三 ,建设排水监测站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污水排放标准 ,对超标准排污的单位要加收排水设施损害赔偿费。

2.3加强宣传力度

利用完善的传媒系统 .通过一些主题 教育 活动 .向老百姓宣传排水设施的重要性 ,唤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重视要让广 大的人民群众知道,城市排水设施是人民群众 日常生活必备的物质条件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体系,在全社会从思想上真正关心 、爱护城市排水设施共同做好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

2.4加强对维修建设资金的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既要做到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又要做到专款专用。这样就可 以把资金都用到城市排水设施的改造和管理上 .从而使城市的排水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观 。雨水设施 主要 是发挥社会效益 方面的作用 ,所 以其维修 费用应 由政府在财政收入中支出由于每年的设施量有所增加排水设施的维修费用也应该逐年增加,只有在养护资金有了保障的情况下 ,排水设施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维护。

2.5加强提高养护单位自身素质

首先 ,要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应该从过去的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市场,培育良好的市政设施养护环境 。其次 ,养护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 ,实实在在地 建立起标 准 的下 水道养护施 工作 业 队伍 .成立专业下水道应急抢修分队 ,由施工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牵头专门负责应急处理下水道及各种病害,确保市政排水设施畅通无阻。

2.6 加强对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的检修养护工作

针对我国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老化问题,要求相关的市政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排水系统的检查、维修工作,定期对道路排水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道路排水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确保管道的通畅,对开裂、渗漏的管道进行维修,对老化的管道进行更换,确保道路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排水效率,这还能有效的降低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的成本花费,提高经济效益。

2.7 科学规划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

针对我国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规划不合理这一问题,要求市政工程建设人员要充分参考城市未来发展规划布局、结合社会环境因素与城市地质,结合城市早期道路排水系统,科学、合理构建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加强新老系统的有效结合,充发挥早期道路排水系统的作用,降低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的建设成本投入,提高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的工作效率。

3 结论

总之,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良好的道路排水系统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市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质量。虽然我国在近期的澳路排水系统建设中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然而,在排水系统建设过程中,依然要积极分析、探讨现有道路排水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参照国外先进的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系统建设工作,不断引入新技术、新方法,加强我国新型道路排水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工作效率,从而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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