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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15 14:56:09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1篇

内容摘要:作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青海省,其生态建设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生态法理念滞后、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不完备等问题,法律运行中也存在许多缺陷。基于此,本文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树立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完善地方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有效整合,以推进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的相关建设。

关键词:青海省 生态系统 综合管理法律 政策

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主流意识仍支配人们行为。尽管从理论上政策上都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但观念的转变比政策和行为的转变难度更大。作为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生态法理念并没有深入到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公务人员意识中。第二,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没有形成。青海省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理念为指导。如果没有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依然沿用传统生态系统各要素保护的模式,则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必将事倍功半。尽管在政府的文件中生态立省、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观念不断强化并被广泛宣传,但这种宣传和强化仅仅是停留在对青海省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上面,对具体涉及到需要借助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问题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并没有被重视,青海省生态保护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缘由于此。

(二)青海生态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青海省省级及以下地方权力机关、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将近200件进行了统计、归纳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地方立法水平不高。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立法尽管在数量上具有一定的规模,但在立法质量上普遍存在水平不高,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研究过程中,笔者对青海省地方立法文本与相对应的上级立法文本进行对比,发现青海省地方立法缺乏适合地方特殊性的制度创新,在许多文本中主要是对上一级机构的法律文本简单删改。第二,地方立法缺乏系统性。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地方立法,基本上针对上级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细化,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之间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衔接不够紧密,体系不完整,地方立法体系显得零散。第三,地方立法操作性不强。地方立法是弥补国家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特殊性的缺陷,但青海生态保护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处理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与结合地方实际之间的关系,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地方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地方立法中的实际操作问题。第四,地方立法未能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的区域性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综合管理性。生态系统保护是一项综合系统管理的工程,青海省必须按照区域生态的特点来制定并实施保护措施,但青海省生态系统基本上按照部门分离保护的现状制定法律,没有打破现有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第五,地方立法没有突破第一代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止和治理的理念和模式,没有将立法的重点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模式转变到生态系统保护法模式。但目前青海省生效的很多地方立法文本仍然是前几年制定的环境保护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依然将环境保护法中的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止作为中心,在生态保护方面处于被动局面。

(三)青海省生态保护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的遵守基本处于自然状态,即大多数普通民众遵守生态保护法并不是因为知道法律规定而遵守法律,而是处于传统习惯和道德。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对生态保护法律遵守较好的往往是偏远地区的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也不清楚国家和本地政府对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其遵守法律仅仅是基于习惯、道德或者,而违法者往往是了解法律规定的。

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存在执法不严、部门相互配合不力、执法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调研中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具体表现为对应当严格查处的生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处罚不到位,致使违法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导致一般群众并不认为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群起效之;行政执法涉及利益问题时许多部门争,而无利益的相互推诿。同时,由于青海省生态保护涉及面积广阔,行政执法事项多,而执法人员相对较少,执法经费缺乏,行政执法机关物质保障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律监督不力,缺乏法律监督体系。由于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法律监督方面尚无针对生态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生态保护表面上关乎各个部门,但实际上这些部门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在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或者不能适应生态保护需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必然的。

青海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生态法理念教育

第一,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综合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发展是建立在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综合发展的基础之上。这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还对进一步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现有管理体制为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是:统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生态系统管理的统一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系统内具体生态要素的管理工作。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尽管存在协调性差、部门利益严重等弊端,但却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模式安排具有某种天然的耦合性。第三,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要求是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社会基础。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忽视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只注重对生态系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很难维持整体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则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区域的特殊性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维护生态系统。第四,生态系统保护中借鉴先进经验勇于创新的理念。自2002年10月GEFOP12在我国启动以后,从学习、调研到项目试点区域的选定,再到战略与计划行动的制定,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等配套措施的日趋完善,都证明了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适应性。

(二)完善地方立法

青海省生态保护地方立法要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模式为方向。从当前国内外生态系统保护的成功经验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未来发展方向,国外已经走过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迂回道路,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定程度上步其后尘,当前环境污染一系列问题均与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在生态保护中单靠资源保护行不通,靠环境污染治理也是不适当的,只有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才可能做到生态保护目标的有效实现。青海省生态保护地方立法要按照区域生态系统制定法规规章。笔者建议将青海省生态系统按照自然属性,将全省国土按照草原生态系统、资源矿区生态系统和农业区生态系统划分,按照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差异来规定保护的重点和方式。

打破部门分割、生态系统要素分割的立法框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基本上采取分割生态系统要素的立法模式,但生态本身是一个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各要素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系统内一个或者两个要素的变化会给整个系统造成影响。为了切实做到生态系统综合管理,青海省地方立法应该打破目前以生态要素为立法框架的模式,将某一区域的生态作为整体来对待。按照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提升地方立法的级别,解决行政区域与生态系统区域无法吻合的问题。目前青海省,自治州、县、自治县制定的规章或者自治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在该行政区域适用。由于生态系统区域与行政区划之间并不必然重合,如果一味按照行政区划而制定制度,必然会遇到制度与自然无法配套的问题。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照自然系统的客观要求提升地方立法的级别。笔者认为还可以考虑由某自然系统涉及的地方之间开展联合立法,或者由相关地方之间对同一法规或规章由各自的立法机构分别通过,这样既可以降低立法成本,符合现行立法体系要求,也可以做到同一生态系统中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

(三)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实施

第一,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宣传和普及。青海省大多数民众,从朴素道德意识和宗教意识中就具有生态保护的天然观念,尽管可能不清楚法律规定保护水源,制裁水源污染,但朴素意识观念与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理念是同一的,必须加强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调动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积极性。第二,以奖罚分明来引导群众对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自觉遵守,让人民群众成为法律执行的监督者。生态系统保护法律遵守不尽人意,是因为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利益受害者,现行诉讼制度缺乏完善的环境破坏行为广泛的诉权主体。必须对那些举报破坏生态系统乃至向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张的行为予以奖励。相反对那些违反法律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从而使生态系统保护法律落到实处。第三,生态系统保护综合执法。现行法律按照生态要素分开管理、各自执法,这种现状与生态系统本身的综合性、整体性不相适应。为了弥补这种体制性缺陷,生态系统保护行政执法中的部门联动或综合执法尤为重要,在项目审批和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审查相关单位的行为是否对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其效果必将远远好于现行体制。第四,法律监督方面。尽管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监督部门很多,但实际发挥效用渠道并不多,因此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监督除党委、人大、行政监察等部门外,必须强化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应该在省内权威媒体中专门设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监督的栏目或渠道,设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监督专线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对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监督之中。

(四)生态系统保护配套政策

第一,将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意识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青海省的生态建设永远会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生态立省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和协调,因此,必须将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意识的培养纳入干部在职教育之中。第二,将生态保护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生态系统保护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此应当将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只有在全体干部中树立起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和工作职责,才有可能将生态立省战略落到实处。第三,将生态系统保护纳入经济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更多的是关注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的角度,属于被动性管制。作为主要生态功能区域青海来说,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审批中必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和保护,必须要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第四,对现有生态保护政策按照生态系统管理要求进行整合。目前青海省的政策不能很好适应生态立省的需要,许多政策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出适合新形势需要的政策。第五,借体制改革契机综合生态保护管理体制。青海省有必要借行政体制改革契机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对行政机构权限划分进行变动,将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各要素部门中相关权力进行合并,整合为专门的生态系统保护部门,以此解决各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将生态立省的职责完全放到整合后的生态系统综合保护部门。

参考文献:

1.杨树明.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研究[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赵绘宇.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王作全.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赵学清.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2篇

关键词 :继电保护 ;定值整定 ;在线校核 ;温州电网;在线预警

中图分类号:U665.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静态短路电流计算方法

目前,短路电流计算一般常用静态网络阻抗等值方法。该方法建模复杂,计算结果往往与实际电网有着较大的差别。随着对电网稳定性、可靠性要求不断提高,此方法渐渐不适宜N-2方式下的要求。

二、动态短路电流计算方法

是基于暂态仿真短路电流在线动态计算方法,可以从能量管理系统(温州局采用OPEN3000)中实时获得电力系统实时运行状态,进行各类短路故障计算,从而更加全面地给出电网各处短路电流动态变化过程信息。

动态短路电流计算方法可以定时触发、人工触发或者事件触发数据接口模块,从OPEN3000获得最新电网运行方式数据,结合自身数据库保存元件参数数据。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步骤:

1、利用潮流计算程序计算短路故障前系统运行状态,即由潮流计算得到各节点电压及注入功率;计算系统运行参量初值y(0),并由此计算状态变量初始值 X(O);根据各元件采用数学模型形成相应微分方程,并根据所用求解方法形成相应电力网络方程。

2、进入暂态过程计算阶段。假定暂态过程计算 已进行到t时刻,这时X(t)和y(t)为已知量 ,在计算X(t)和Y(t)时,应首先检查在t时刻系统有无故障或操作 (参照故障定义)。如果有故障或操作,则需对微分方程和代数方程进行修改,而且当故障或操作发生在电力网络内时,系统运行参量 y(t)可能发生突变,因此必须重新求解网络方程 ,以得到故障或操作后运行参量Y(t+0)。因此,故障或操作前后 X(t)与 X(t+0)相同。

3、进行微分一代数方程组第1步计算 ,根据 x(t)和 Y(t),采用交替求解法或联立求解法得到 X(t)和y(t)的值;时间向前推进,进 行下一 步计算,直至到达预定时刻tmax。这样,就得到了从0至 t max 时间段内的短路电流数据。通过在 IEEE9节点系统、温州电网 110kV等值系统算例,对静态和动态短路电流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动态和静态短路电流计算方法针对相同数据模型,如果对相应参数采用同样处理方法,由动态计算方法得出短路时刻短路电流结果与静态短路电流结果基本一致。

2)动态短路电流计算方法可以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潮流分布、负荷模型、发电机各类调节控制器等因素对短路电流影响,可以给出短路电流变化趋势。

3)发电机参数、负荷数据对动态短路电流计算结果具有明显影响,使在线动态短路电流计算结果更加真实。

三、 保护定值在线校核系统可行性方案

OPEN3000系统通过输出符合IEC 61970标准的公共信息模型/可扩展标记语言 (CIM/XML)文件来导出电网模型,按照可缩放矢量图形(SVG)格式导出厂站图和潮流图,按照E语言规范输出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数据以及状态估计结果数据。主要包括直调电厂开、停机方式和线路运行情况等。保护定值在线校核系统从OPEN3000获得继电保护定值计算需要的电网运行信息,结合日检修计划及电网变化方式,保护定值在线校核系统典型配置方案实际运行时,系统各种计算功能由分布式计算平台自动管理。

保护定值在线校核系统可以在线校核一些与系统潮流有关定值,如距离III段保护的定值、零序保护定值、振荡闭锁过电流定值、过负荷保护等,判断这些定值在当前潮流方式下是否可能误动,如果可能误动,则可根据需要发出告警信息给调度员进行处理。

四、保护定值在线校核系统功能

1、短路电流计算

短路电流计算是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基础,用于模拟、研究各种故障条件下电力系统行为。同时进一步计算出系统各点短路容量。

短路电流计算考虑故障类型包括:单相接地、两相接地、两相相间故障、三相故障。用距离线路首端百分比来表示 。使计算结果更加准确可信,适用于对运行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实时在线校核。

2、保护定值校核

保护定值校核主要考虑以下内容:线路保护启动电流定值启动系数;线路纵联保护定值灵敏度;母线差动保护定值灵敏度;变压器差动保护定值灵敏度;后备距离保护测量阻抗幅值校核;保护选择性校核;检修方式下保护定值灵敏度校核。

1)后备距离保护测量阻抗幅值校核系统对重载长线路的三段式后备距离保护定值进行校核 ,既要保障对线路末端故障有灵敏度,又要躲过负荷阻抗,保证线路重载阻抗元件不发生误动,同时通过暂态数据模型分析给出计算结果,提供阻抗圆、测量阻抗曲线等可视化表达方式。

2)保护选择性校核

校核上下级保护选择性,主要检查保护是否会越级动作。当前定值能否保证在不同安装地点处保护装置配合下正确切除故障。

3)检修方式下保护定值灵敏度校核

在同一变电站自动轮断元件,形成 N一 1乃至N一2的电网运行方式,校核站内及周围系 统的保护定值,校核在这些方式下灵敏度是否满足要求 。

3、其他分析功能

1)在线电网方式校核功能

为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对于电网运行方式提出各种短期或阶段式方式变化,在线校核系统可实现继电保护定值实时在线安全校核,网络拓扑结构完全可以适应实际一 次电网结构预期变化。

2)在线预警校核功能

在线校核系统能够自动实现在同一变电站内轮断元件,形成 N~2乃至 N一3电网运行方式,校核站内及周围系统保护定值,保证此方式下保护装置不会误动作,必要时发出告警信息,完成在线监测预警校核功能。

3)预期方式校核功能

对于日常计划检修安排,以及电网基建引起陪停方式、电网发生各种预期运行方式变化 ,在线校核系统能够提前进行继电保护定值核查。完全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继电保护提出速动性、灵敏性、选择性、可靠性要求 。

4)在线故障校核功能

对已经发生各种故障,在线校核系统可模拟分析故障电流、故障位置。用户可以输入故障 设备各侧故障电流(稳态电流有效值),程序自动分析确定故障可能位置及过渡电阻大小,给出用户可能故障类型提示。

五、继电保护定值在线校核系统实用性

继电保护定值在线校核系统可实现对温州电网全部直调线路和厂站 (主变压器和母线 )保护定值的实时在线校核,分别对正常方式和 N―l方式下的保护定值灵敏度合格率进行日统计和月统计,自动显示本厂站内保护定值校核计算详细结果;当鼠标移至某一告警牌时,系统自动显示告警详细信息,包括计算时间、故障形式、定值类型、灵敏度计算值等信息。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3篇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海岛开发;环境影响

1.引论

我国是世界上海岛最多的国家之一,无居民海岛占海岛总数的94%,而其面积仅为海岛面积的2%左右,基本上是尚未利用的荒岛,海岛的开发仅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岛[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工作的推进,近年各主要沿海省份的海岛开发的申请和审查开展热度较高。以资源的开发谋求经济利益,是海岛开发者的必然心态。但海岛开发必然伴生着生态环境影响,水产、旅游、港口、生物和森林、矿产、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会造成各类生态环境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从管理者的角度,维护海岛的生态安全,是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职责所在。因此,海岛开发者的利益追求与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存在一定冲突,在保持严格的申请审批和开发监管力度的前提下,无居民海岛开发会对海岛开发者带来较大的开发压力和经济风险。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机制,将是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必须考虑的问题。

2.生态补偿在海岛开发中的适用性

自环境问题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提出以来,生态补偿就成为专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在经济学中,生态补偿的内涵指的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受益者收费,受损者补偿的经济措施;而在生态学中,生态补偿是针对生态系统的自我还原功能[3]。生态补偿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解决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和社会利益关系平衡机制,已开展众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生态补偿在国内最早应用于退耕还林[4]政策,通过补偿直接的耕地损失以促进生态保护;而后,生态补偿理论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受到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的由浅入深的研究和初步尝试,以保障上下游区域对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公平性。前者为推进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在重要流域上下游区域获得差异化环境效益的既定格局下,是一种被动的调节补偿机制。而生态补偿作为刺激损害行为主体减少因其形成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资源开发主体应还可发挥主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生态补偿有生态补偿税费、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多种模式[5],采取合适的生态补偿模式,在无居民海岛开发者面对保护和开发的平衡时,可起到经济刺激下的良性导向作用。因此,通过采用生态补偿机制,无居民海岛开发者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粗放使用海岛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时,在严格的海岛使用动态监管下必然会受到相应惩处;而无居民海岛开发者若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海岛开发时注重整体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生态旅游、公共服务等绿色海岛开发模式,也可得到相应的政策补贴,而保障既得利益。故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定期评定海岛生态环境状况,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保障海岛开发者在环境和政策双重压力下的开发积极性,对解除海岛开发者的经济风险顾虑,推进海岛可持续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3.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3.1补偿主体、对象与客体探讨

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补偿是围绕着海岛的资源价值进行,而海岛资源价值则是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体现,所以补偿主体和对象的界定需依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6]。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者、破坏者或是生态保护活动的受益者,生态补偿的对象应为保护生态资源的建设者、因生态资源的使用或生态保护而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因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受益的一方应为补偿主体,国内的自然资源所有者为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时开发者也将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缴海岛使用金,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考虑作为补偿主体;为提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出贡献者应为补偿对象,无居民海岛开发者为改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主体,若开发者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开发中注重保护,因维护海岛生态而损失部分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作为补偿对象。生态补偿的客体是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生态补偿的标的,海岛开发者和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之间的博弈是围绕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进行,因此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生态补偿的客体,也是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3.2 补偿方法研究

生态补偿方法的核心即是进行补偿客体变化量的货币化定量计算,该变化量需由补偿对象的付出所产生。因此,补偿客体的变化既可在补偿对象的付出上得以体现,也可在补偿客体本身的变化直接反映。

3.2.1直接成本法

3.2.1.1方法内涵

以补偿对象即海岛开发者作为研究出发点,则可认为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提升是由海岛开发者所直接付出的环境费用所产生,因此,该部分环境费用可认为是生态补偿的基准。

3.2.1.2补偿方法

3.2.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

3.2.2.1方法内涵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食物和水)、调节服务(如控制洪水和疾病)、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和文化收益)以及支持服务(如维持地球生命生存环境的养分循环)[7]。单个无居民海岛作为独立的离岸生态系统,也具备其自身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占用岛体的海岛开发活动均会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影响。通过直接计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正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正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维护了海岛生态环境,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即为海岛开发者应得到的生态补偿费用;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负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负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破坏了海岛生态环境,海岛开发者应根据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

3.2.2.2补偿方法

若计算结果为正值,即海岛开发者应据此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即海岛开发者根据该计算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破坏费用。

3.2.2.3补偿基准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的核心是补偿基准的明确,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中即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或为该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中,供给及文化服务即自然资源、自然或人文遗迹等的价值一般为定值,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根据海岛开发前的自然状态直接确定,可通过登岛调查、遥感图像解译、航拍等方式获得面积等参数,直接计算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支持及调节服务即环境质量或其他特定生态作用,会受到区域环境的影响,因而非恒定值,某固定时间点的状态并不能作为其本底状态,在明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时,应参考相关参数的多年平均值计算,从而作为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

3.3补偿途径探讨

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对海岛生态环境会存在保护和破坏两种趋势,因而生态补偿在实际实施中会存在两种途径。在海岛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情况下,需由海岛开发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费用,以弥补海岛生态环境损失;在海岛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对海岛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维护的情况下,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返还部分海岛使用金或申请专项保护经费的形式使海岛开发者获得生态补偿费用,以经济刺激手段保障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4.讨论

无居民海岛开发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仅开展了数年时间,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法规还将不断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在深入发展的同时暴露的问题还很有限,本研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也仅是作了初步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在实际应用中仍有较多不足和局限条件,在补偿费用的计算和补偿基准的确定上仍需进行深入研究:

4.1补偿方法的修正

补偿方法主要是从海岛开发者投入环境成本和造成环境影响两个角度去寻求生态补偿费用的核算。在投入环境成本的核算上,需进一步研究涉及环境成本的生态环境工程范畴,以提高环境成本的核算准确性;在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以衡量造成的环境影响时,应进一步研究海岛所能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范畴,从而能准确全面核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此外,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还应根据替代成本、影子工程、支付意愿等环境经济学方法进一步研究各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核算方法。

4.2补偿基准的计算

补偿基准计算主要涉及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和环境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在直接成本法中,需要求海岛开发者有详细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预算,以作为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需进一步研究海岛生态环境的本底状态,如自然资源范围和数量、环境质量本底状况、海岛生态功能的确定等。

4.3补偿途径的保障

补偿途径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管理中能否实施仍需进行深入研究,且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补偿途径的合理性尤其是生态补偿费用的经费来源仍需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探讨,促使海岛开发者的意愿和海岛管理者的态度能往相对一致的方向发展。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方法和标准经研究得到明确后,在保障补偿途径的法规得到完善后,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海岛开展短期试点。若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得以有效实施,以经济刺激机制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有助于促进海岛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提升无居民海岛管理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韩立民,王爱香.保护海岛资源 科学开发和利用海岛[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4, 6: 30-33.

[2]孙元敏,陈彬,俞炜炜等.海岛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 6: 85-89.

[3]陶建格.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现状与进展[J].生态环境学报.2012, 21(4): 786-792.

[4]徐中民,钟方雷,赵雪雁等.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综述[J].财会研究, 2008, 23: 67-74.

[5]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2, 12(4): 38-41.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4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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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5篇

生态文明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治建设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因而法治建设应与生态文明保护保持高度一致。我国属于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国家,对生态文明保护应属于公法范畴,而对民众生活的调整则属于私法范畴。但加强关于生态文明保护却需要公法与私法的结合。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生态法,但存在关于生态保护的立法,因此,我国既可以采用综合立法模式,也可以采用分类立法的模式。本文选取生态法与生态权为视角,通过综合分析二者的方法与意义,总结出我国进行生态立法的模式,寄期望于为我国生态立法的理论形成作出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字:

生态权;生态法;生态文明;法治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在十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强调:要长期保持生态文明保护,并建立生态保护系统,逐步加大对生态的保护力度。而生态文明的离不开关于生态的立法,笔者认为:为加强我国生态文明保护,应当进行关于生态文明的立法。在对生态权进行合理保护的基础上,从而实现对我国生态系统的保护。

一、生态权与生态法关系的初步阐释

生态权是环境权在环境人格权内涵介入后的升格产物。在形式上,生态权源于环境权。环境是一个外延和内涵都非常丰富的通用概念。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环境概念,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其中,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对环境的定义为“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1]由此可知,环境权所包含的意义也同样广泛,环境权应是人类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时产生的权利关系。人类本身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也是自然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类的活动又作用于自然环境。人类从起初的敬畏自然,到考虑利用自然,再到让自然为人类服务,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无不作用于自然。工业革命后,人类更是以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为代价取得了大量的工业财富。环境破坏的后果唤醒了人们的环境意识,环保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观等被广泛认可并推广,环保政策和环保法律的出台更明白地确立了环境权的法律地位。环境人格权包括实体人格权和程序人格权。实体人格权包括日照权、采光权、清洁空气权等权利;程序人格权包括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管理权等方面权利。环境人格权内涵介入环境权后,生态权应运而生。生态权的本质是生态受益权。人们在环境生活中应享受到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沐浴温暖阳光的权利、饮用清洁水源的权利,这些也就是环境受益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权利,生态权越来越的到人们的认可。生态权是生态法的内容核心。生态法的诞生是生态权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国内外的法学界大多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权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2]生态法所调整的关系,应该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人们与环境的生态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的符合其调整对象的生态法律关系包括:自然资源所有制关系、因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保护自然环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保护人的生态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因保障生态安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众多生态法律关系。

二、生态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法的特殊性

生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以生态权为核心的,这既区别于民事法律,又不同于行政法及刑法。生态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生态法的调整对象之间是生态相邻关系。民法里的相邻关系是传统的相邻关系,相邻的各方在行使各自权利时需加以克制,甚至容忍,其中包括建筑物相邻和土地相邻关系。自从城市化进程加快以来,传统的相邻关系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化,从平面关系发展成立体关系,继而出现动态相邻关系,也就是生态相邻关系。生态相邻关系呈现出内容杂、范围广、媒介多、影响大等的特点。它除了包括传统的二维相邻关系外,还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气味等三维相邻关系。生态法不仅要调整传统相邻污染、防险等关系,还需调整间接污染以及间接危险引起的一系列生态相邻防污关系、防险关系。生态法中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不仅涉及到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还涉及生态媒介所能影响到的当时的以及以后的全部权利人;不仅涉及到对权利人的经济的物质的影响,还涉及到权利人所受到的精神影响。生态相邻关系规范和生态法的典型特征就是,更加重视环境要素的生态价值和精神价值。生态权设立的宗旨是,保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利用生态要素。生态安全和生态利益是生态权的核心价值目标。生态利益是生态环境所提供给人类的利益,表现为未人类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安全的生态系统,使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有稳定的保障。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生态利益属于公共的、全局的、整体的利益。利益主体是蓝天下的所以人,生态利益是人类共同的需求。所以,生态权是所有人类个体的权力。生态安全是人类的生态需要。生态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生态法律责任的特殊要件。生态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因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系统造成了消极影响的行为,包括其他生态损害行为(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又引起生态利益损害),或其他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过失,还是无过失施行的行为,都属于生态侵权行为。生态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的界定非常特殊。业界对生态损害的解释也很多。我国的现行的环境方面的法律将生态环境损害定位为“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这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传统的侵权损害多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正在于此。生态损害事实包括显性损害,即生态破坏的结果事实;隐性损害,即生态破坏行为事实;以及生态危险等。

三、生态法建立的方法与意义

(一)生态法建立的方法

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要保障人们的权利,当然要诉诸于法律。生态权的保护也不例外,生态权的法制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目前,生态法在我国尚处于探讨阶段,还没有进入立法层面,但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是非常重视的。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在提倡法治社会,要求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共建的今天,生态文明的建设有赖于法治文明的发展。如何建立生态法,就成了法学界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在西方的许多国家,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生态法。生态法的诞生标志着生态权的制度化。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的生态职能性、自然资源的相互关联性都要求生态法要体现其生态价值,要求人类站在更高的角度考虑立法问题,考虑如何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合理利用,并有效保护。我国进行生态法立法,可以采用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综合立法模式;第二是分类立法模式:1从综合性立法模式角度立法从综合性立法模式的角度分析,首先,应明确生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将生态法评价为国家基本法。生态法与民法、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犯罪与刑罚;而生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其生态文明与人类生活之间的关系。这种“法域”的不同,决定了生态法能够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因而应将生态法评价为我姑基本法。而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在立法技术上应首先确定生态法的法理学价值,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保护所体现的法理学价值是“平等”,这种平等是自然与人的平等,即要求人类在考虑利用自然资源时,也要注重对其承担保护义务。而人类生活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为:效率或自由。这种自由体现在追求人类自我行为的释放;而效率则主要体现为人类的经济活动。笔者认为:生态法的法理学价值应为“衡平”。这种法律学价值来源于英国,其反应在生态法中就会衡平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在“衡平”法理学理念的指引下,笔者认为创设生态法应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生态法总则,在生态法总则中应明确生态的保护范畴,惩罚方式以及其特殊保护手法。第二部分是生态法分则,具体可以包括土地保护、水利保护、空气保护等。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例如生效日期,相关修正案等。[3]2从分类立法模式角度立法分类立法模式就是先进行个别项目立法,再将法律进行拼接,这种立法模式能够节约法律资源,也与我国国情相符合。我国目前已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针对缺失环节进行立法,在满足范围覆盖的要求后,可以进行生态法的立法。但笔者需要强调是,采用这种立法模式会存在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法律理念的冲突,例如:《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而《水污染防治法》是保护我国的水资源,但《环境保护法》综合保护的理念与《水污染防治法》的单独保护理念,会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是不能通过强调法律位阶能够解决的。同时,这种立法模式还有可能存在法条冲突,以我国早期强调的“拼接民法典”为例,《民法通则》与《担保法》之间关于担保期间存在法条冲突。

(二)生态法建立的价值

在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共建的背景下,建立生态法的意义重大,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生态问题,立法是根本。另一个方面,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顺利进行,稳步发展,长期发展,必须以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建立生态法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立法先行,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及监督保障机制,使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进而保障其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同时促进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有机融合。生态文明应该被看做是人类能够达到的最高级别的发展形态,它是基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又高于这三种文明的最高级文明形式。生态文明同时又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并列存在的文明形式,它区别于三大文明,又与它们各有融合点,它更侧重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程度和具体状态的总和。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政策和制度的创新,实现法制化、制度化。法治文明建设也要顺应历史要求,推动法律体系和整个法制过程的生态化。生态法作为生态文明法制化和法治文明生态化的产物,它的产生反过来也将作用于法治文明和生态文明,使二者更好的融合,为全面推进法治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总结

本文综合分析了让生态权与生态法,集中阐述了生态权与生态法的核心。最后总结出我国建设生态法的方法与意义。而最后笔者要强调是:保护生态不能仅依靠法律,还要加强德育建设,使得德育与法治并行,从根本上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治理。

参考文献:

[1]王曼倩.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治重点[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2):84-84.

[2]胡巧雨,郭莉,惠权.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J].中国环境管理,2015(1):78-82.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6篇

1.1人类生态系统的定义

人类生态系统理论是为管理生态系统而提出的。在现阶段生态系统的管理中,人作为一种因素或资源或多或少地参与其中,于是,与传统的自然生态系统概念不同的是,人类生态系统的概念在自然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加入了人的社会作用和影响。Machlis等将人类生态系统定义为可长期调整与可持续的包括生物物理学和社会因素的闭合系统。不同范围的人类生态系统由决定性资源、社会系统以及在不同人类系统中运动的资源流组成。决定性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社会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资源流是指个体、信息、能量、物质、营养和资金在人类生态系统各组分间的流动,或从一个人类生态系统流向另一个人类生态系统。社会系统规定着资源流和决定性资源的利用,包括社会制度、社会循环和社会秩序。

1.2人类生态系统的主要组分

1.2.1决定性资源

本文主要分析几种与研究内容相关并在长期内有显著变化的组分:

(1)自然资源中土地所有权影响着很多社会制度。动植物资源的改变可以导致营养供给、法律、食物及自然界社会准则的变化。

(2)社会经济资源中的人口增长是影响大部分人类生态与社会系统长期和暂时的城市、国家及区域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资本的变化及其混合输出会改变社会机构和财富的等级制度、等级身份以及其他人类社会系统的特征。

(3)文化资源中的组织提供了创造和维持人类社会系统结构的弹性。信仰对人类生态系统功能提供了一系列的社会事实,对社会制度可以产生很大的影响。

1.2.2社会系统

(1)在社会机构中,法律的变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自然资源的利用、资本的发展及其它人类生态系统的组分。政府在很多范围内控制着关键的自然资源,因此,政府行为和过程的变化对人类生态系统有着重要的影响。农业和粮食资源管理主要控制着决定性资源和必要的社会系统供给,生产的有效性或分配的变化影响着整个人类生态系统。

(2)社会循环包括生理循环、个体循环、制度循环和环境循环。每种类型的循环在不同范围中干扰和影响着人的生理、个体、社会制度和环境的变化和发展。

(3)在社会秩序中,身份的多种形式变化常通过社会规范的改变影响社会系统。社会规范中非正式的规范由社区或社会组织实现,正式规范比较严肃和制度化。

2蛇岛老铁山保护区人类生态系统组分的冲突分析

2.1保护区概况

蛇岛老铁山保护区始建于1980年,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西部。保护区由蛇岛和老铁山两部分组成,现总面积90.72km2。蛇岛是2万多条蛇岛蝮蛇(GloysiusShedaoensis)在世界上唯一的生存地。老铁山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了东北亚候鸟迁徙通道中重要的停歇站,已发现的每年经由蛇岛老铁山保护区的候鸟有307种,数量超过百万只。除此之外,该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还孕育了丰富的植物资源,森林覆盖率在35%以上。

2.2主要组分的冲突分析

2.2.1决定性资源

(1)保护区功能区和总面积的调整。在该保护区成立之时,我国在自然保护区的理论方面仅限于概念和分类的研究,直至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理论和政策上才有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和规定。1999年,该保护区进行功能区规划,当时总面积为170.73km2;2003年,由于建设国家重点项目烟大火车轮渡,保护区调整了部分缓冲区和核心区,总面积不变;2005年,旅顺口区根据大连市政府拟建设临港石化工业园区的需要,第二次调整了部分核心区和缓冲区,总面积减少;2010年,为进一步缓解保护区的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保护区进行了第三次调整,缓冲区和实验区面积均减少。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中,各功能区所发挥的功能和政策规定都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需要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内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活动。纵观几次的规划调整,一方面,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面积逐渐减少且各斑块变得孤立,并且由于经济的发展导致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另一方面,功能区的调整致使在不同年份的功能区管理方面所采用的方法和对策也有所不同,所得到的结果和状况也不同,于是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2)土地利用的变化。以上几次保护区面积和功能区规划调整的主要原因,是该保护区内部及周边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根据旅顺口区环保局的资料,2000年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用地约为5.71km2,至2007年上升到25.90km2,约增加了5倍,已经渗透到了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周边社区社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用了保护区的土地,给生态系统带来一定的负荷,而且,建设用地中工矿企业的占地改变了保护区的土地使用权,给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于是保护区的土地利用类型沿着土地可预测的轨迹变化,林地变成了农业用地,最终变成城市用地,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原有功能。

(3)动植物种群数量的变化。根据我国研究人员从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初9次对蛇岛蝮蛇种群数量的估算进行作图,得到蛇岛蝮蛇近50年来种群的变化趋势。由于1932年、1933年以及保护区建立的1980年测量的蛇岛蝮蛇种群数量在当时认为估算过高,因此没有在图中呈现出来。除此之外,1957年的测量数据5000条也认为是估计过高,可以解释没有落在种群变化趋势线上的原因。在保护区建立以后,蛇岛蝮蛇的种群数量开始逐渐上升,说明了蛇岛老铁山保护区的管理对蛇岛蝮蛇的保护和种群增长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一增长的趋势并不能体现经济社会发展对自然保护区物种的影响,因为对蝮蛇种群本底值的调查不是每年进行的,在保护区的面积和功能区调整的年份中并没有进行蝮蛇种群数量的估算,而由于外界影响所导致一个物种种群的变化可能是灾难性的、快速的,也可能是缓慢进行的。迁徙候鸟种群数量的本底值较难获得,不过根据蛇岛蝮蛇捕食鸟类的概率可以粗略地估算每年在保护区停歇的迁徙鸟类数量。如按2005年蛇岛蝮蛇种群数量2万条计算,根据观察,1条蛇岛蝮蛇每年吃掉8~10只小鸟,每年约有16~20万只鸟葬身蛇腹,而蛇岛蝮蛇的捕食概率为10%,于是每年至少有200万只的鸟儿飞落蛇岛。而蛇岛蝮蛇各年龄组成所能吞食的鸟类大小主要受鸟类直径的限制,小型鸟类才是蛇岛蝮蛇的食物。考虑到蛇岛蝮蛇不捕食的鸟类及未落在蛇岛上的鸟类,每年途经蛇岛老铁山保护区的迁徙鸟类数量要远超过这一数值。据剖检统计,食鸟的蛇岛蝮蛇占其种群数量的90%。虽然蛇岛是一座独立的小岛,保护区的规划调整没有减少蛇岛的面积,或给蛇岛带来直接的影响,但是蛇岛周围附近陆地环境的变迁给迁徙候鸟的停歇地造成了难以恢复的变化,候鸟种群数量的变化也将间接导致主要以候鸟为食的蛇岛蝮蛇种群数量的变化,从而导致整个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4)社会经济资源的变化。近年来,蛇岛老铁山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及其周边村镇的经济发展迅速,根据2008年的统计显示,该保护区内共有企业465家,其中核心区3家,缓冲区96家,实验区366家;2010年规划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减少,原有企业也随之划出了保护区的范围,于是核心区的企业为5家,缓冲区18家,实验区57家。从经济方面来看,仅在2006年,该保护区辖内的老铁山地区所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为88.34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占总产值的32.9%;在人口增长方面,到2006年底,该保护区的核心区人口数为46人,缓冲区9174人,实验区34458人。2002—2006年该保护区人口数量的变化。2010年重新规划后,保护区划出了部分土地,人口数量也相应地减少,至2011年5月,保护区内的人口总数为5065人。人口是人类生态系统很多重要组分的供应源,也可以作为生态系统的施压者。随着旅顺口区的经济发展,人口不断地涌入为经济发展提供着技术支持和劳动力,同时也迫切地需要更多的资源配置,社区、工厂和商店等也随之增加。一方面,增加的建筑物的灯光照亮了黑夜,误导了候鸟飞行的方向,甚至使它们直接撞到墙上导致死亡;另一方面,企业数量的增多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以牺牲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所付出的代价是生态环境的恶化。

(5)文化资源的变化。在保护区成立前,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基本是靠山吃山,捕鸟已经成为了当地的传统,也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保护区成立之前,老铁山鸟市上每天售卖的候鸟数量最高可以超过万只,于是在最初一些年里,当地居民对于禁捕的抵触情绪也比较强烈。近几年来,由于保护区的宣传和管理力度加大,人们逐渐转变了对待候鸟的态度,虽然每年仍有少数违规捕鸟的现象存在,但是越来越多人们开始将这种生存方式转向不依赖于野生鸟类猎取的其他行业。从保护区管理的执法状况来看,每年违法违规的现象大幅度减少。

2.2.2社会系统

(1)农业生产的影响。由于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被其他不同类型的土地占用,适宜候鸟生存的林地、草地、滩涂等正向中央缩减,适宜鸟类生存的生境面积越来越小。根据考察数据,截止到2011年上半年,核心区的农业用地面积为0.69km2,缓冲区1.93km2,实验区7.11km2。在最新一次的保护区调整后,保护区内还有3个街道包括18个行政村部分或全部地在保护区内,而这些行政村的存在是先于保护区建立的,在保护区成立的30多年里,当地居民的农业生产方式也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而改变,农药化肥、地膜、塑料大棚的应用、农田和村庄的建设、海产养殖饲料的使用等已经使传统的农田和海岸生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更多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当候鸟在田间或河流、海岸停歇觅食时,这些污染物也威胁着候鸟的健康,因此农业生产对候鸟的停歇觅食有着更复杂及深远的影响。

(2)法律意识的缺乏。在远离城市的乡村,法律知识的宣传也存在着一些漏洞。保护区管理局在禁捕以后的很多年里,执法权有限,而最近一次的规划调整使保护区管理局获得了更多的权力。2010年,保护区内村民非法捕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20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处罚人民币2万元。虽然禁捕了很多年,但是对于老铁山历代以捕鸟为生的百姓们,仍有人认为捕鸟是可投机的活动。在人类生态系统理论中有一种解释,在当地居民中形成的非正式规范在与正式规范相冲突时,被称作“民间犯罪”,当然这些活动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对这一盗猎事件的刑罚不仅为更多的盗猎者敲响了警钟,也在无形中提高了居民的法律意识。

(3)身份和等级制度的差异。在蛇岛老铁山保护区范围内的人类生态系统中,相互作用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有自然资源、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当地政府和该保护区管理局,他们之间的关系为自然资源,是保护区管理局生态保护的根本内容,而当地政府的政策指导并支持着当地居民和企业的生产生活活动对自然资源不同程度地利用,他们之间不同利益的博弈和相互作用对蛇岛老铁山保护区人类生态系统的现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该保护区内的主要矛盾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的竞争,因此,决策者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充分发挥和扩大当地居民和企业在该人类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并使之协调发展,保护区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加大合作,通过为前者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来缓解该保护区中的冲突问题。

3对蛇岛老铁山保护区管理的建议

根据以上对老铁山保护区人类生态系统的分析,本文对该保护区及我国具有相似背景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建议,希望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1)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土地归属和面积变化主要由部级管理部门决定,而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和面积的变化给保护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保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一致性、面积和功能区在时间上的连贯性,首要依赖于部级管理部门对保护区的重视和责任,其次也应有效地采纳学者对于保护区规划的科学方法,以及来自保护区当地工作人员的经验知识,使保护区的功能发挥至最优水平。

(2)蛇岛老铁山保护区人类生态系统中自然资源的本底值,包括在物种、社会变化及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没有形成系统且长期的考察和研究文献,因此,对于研究该保护区人类生态系统中各组分及其相互关系和影响无法形成有力的依据,本底值的缺乏也体现了保护区的工作人员数量、监测技术水平和经济投入的不足,因此,对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社会、经济的本底值监测应该是今后保护区管理工作中的一个主要内容。

(3)充分发挥保护区的优势和特点,吸引更多的利益群体了解并关注该保护区,使有兴趣致力于生态保护的个人和团体参与到保护区的合作中来。来自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不同的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对该保护区的关注越多,对该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就越有利和有效,同时也会提高决策部门的重视程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环境立法 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 ,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 。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 。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环境立法 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 ,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 。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 。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第9篇

选择浙江省南部山区泰顺县作为研究区域,对全县各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了定量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及其区域分异规律的综合评价。结果表明:2012年全县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334.1×108元,是当年该县GDP的6.40倍,其中以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土壤保持服务价值为主,三者分别占总价值的62.35%、21.8%、7.16%,生态系统有着巨大的间接服务价值。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分析结果显示,极重要、很重要、重要区、一般重要区域分别占全县总面积的31.43%、34.57%、20.35%、13.64%,评估结果可为生态系统的科学管理、生态保护关键区的确定以及生态保护和建设政策的制订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InVEST模型;浙南山区;泰顺县

生态系统服务是指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主要包括向社会经济系统输入有用物质和能量、接受和转化来自社会经济系统的废弃物,以及直接向人类社会成员提供服务[1]。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与自然资产核算是目前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研究热点和焦点。为了对这些价值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国内外基于各种时空尺度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进行了大量的案例研究和理论探索[2~4]。初步建立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理论框架,探索了不同生态系统、不同服务类型的评估方法[5~8]。生态系统服务与权衡综合评价(integratedvaluationofecosystemservicesandtradeoffs,InVEST)模型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常用的工具,该模型运行较简单,并且已取得了良好的模拟效果[9~10]。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是针对区域典型生态系统,分析生态系统服务的区域分异规律,并明确生态系统服务的重要区域,目前对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的方法基本是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即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沙漠化控制、营养物质保持、海岸带防护功能6个方面进行评价,该评估在省级、流域、全国甚至全球尺度上可行,但在小尺度上就略显简单。

浙江省南部山区属于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划中的浙闽赣交界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区域,同时也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如何加强该区域生态系统的科学管理,确定生态保护关键区以及针对不同区域制定相关生态保护和建设政策,均需进一步明确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极其空间分布。本研究选择泰顺县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构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方法,定量评估各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并进一步分析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以期为权衡生态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重要基础数据,亦有助于将价值评估结果纳入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政绩考核体系。

1研究区概况

泰顺县土地总面积1762km2,属亚热带海洋季风型气候,年均气温16.1℃,年均降水量2008.8mm,年平均蒸发量1148.6mm。境内沟谷纵横,有大小溪流数百条,分属飞云江、交溪、沙埕港、鳌江四大水系。森林资源丰富,全县森林覆盖率为75.6%,有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针阔混交林、竹林、山地灌丛等5个群落类型。除乌岩岭自然保护区内保护较完整的13.4km2原始森林外,其余基本都是次生林。土壤类型以红壤、黄壤、紫色土和水稻土为主。全县中度以上土壤侵蚀所占比例为25.09%,平均土壤侵蚀模数为1729.96t/(km2•a),属轻度水利侵蚀,水蚀的主要形式是坡面侵蚀和细沟、小切沟侵蚀,并伴有重力侵蚀和泥石流。

2研究方法

2.1数据来源数据主要包括:①土地利用数据,以遥感影像作为基本信息源,结合2012年1:5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30m×30m分辨率的数字高程模型(DEM)以及野外实测的地物光谱数据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等资料,通过计算机解译和人工解译相结合的方法获得;②气候数据,来源于中国气象局数据共享中心,包括2012年日平均温度、相对湿度、降水量和日照时数等,降水量的空间分布格局通过ANUSPLIN插值软件[11]将研究区及周边共12个气象站点的降水量观测值进行插值获得;潜在蒸散(ET0)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98年对Penman-Monteith模型的修订版本[12]计算获得;③土壤数据,通过对1:1000000土壤空间属性数据栅格化获得;④植物养分数据,来自遥感估测以及已有研究成果;⑤NPP(净初级生产力),采用周广胜等[13]的自然植被NPP模型得到;⑥产品供给及其他(如SO2、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等)统计数据,主要来自《泰顺县统计年鉴2013》和泰顺县环境保护局,该研究以2012年为核算年。

2.2评价指标体系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和Haines-Youn等[14~15]生态系统服务分类基础上构建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产品供给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价值3大类17项指标构成(产品供给包括6项,表1包括11项),并采用市场价值法、替代成本法、费用支出法等[16]进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

2.3评价方法

2.3.1产品供给生态系统产品供给价值指环境资源直接满足人们生产和消费所需的价值。

2.3.2固碳释氧植物每生产1t干物质可以吸收1.63tCO2(CO2分子量中C元素的含量为27.27%),同时释放1.19tO2。生态系统的净化环境功能包括大气环境净化和水环境净化。大气环境净化主要考虑生态系统对SO2的吸收和滞尘功能的价值;水环境净化主要考虑生态系统对COD和氨氮净化功能的价值。用污染排放量分别乘以单位排放量的处理费用,即为生态系统环境净化功能的价值。SO2治理费用和除尘价格根据《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确定,生态系统年净化水质价值采用网格法得出的全国城市居民用水平均价格计算,水的净化费用为2.09元/t。

3结果与分析

3.1生态系统直接服务价值生态系统直接服务价值主要是指其产品供给服务所产生的价值。主要包括农业产品、林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渔业产品、水资源利用和水电6项。农业产品主要指粮食、油料、药材、茶叶、水果和蔬菜;林业产品主要指油茶籽、笋干、板栗、木材和毛竹;畜牧业产品主要指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蜂蜜和牛奶;渔业产品主要指水产品;水资源利用主要指农业灌溉用水、林牧渔畜用水、工业用水、城镇公共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和生态与环境用水;水电是指泰顺县全年135个水电站的总发电量。依据《泰顺县统计年鉴2013》统计得到全县生态系统产品供给总价值为8.11×108元,其中农业产品产量为16.63×104t,总价值为5.67×108元;油茶籽、笋干、板栗产量共计0.36×104t,木材1.90×104m3,毛竹109.37×104根,林业产品总价值为0.43×108元;畜牧业产品产量为0.83×104t,总价值为1.52×108元;渔业产品产量为298t,总价值为429×104元;水资源利用总量为6615×104m3,总价值为3839.88×104元;水电发电量为6.89×108kWh,总价值为0.05×108元。

3.2生态系统间接服务价值及总价值固碳释氧服务价值:由自然植被NPP模型计算得到2012年泰顺县单位面积NPP为710.13g/(m2•a)(以C计),故全县NPP总量为125.12×104t/a,计算得到,2012年生态系统固碳价值为4.19×108元,释氧价值为4.92×108元,固碳释氧总价值为9.11×108元。营养物质保持服务价值:在营养物质保持量的计算中,以各气候带营养元素N、P、K在植物体中的质量分数为依据[20],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来计算泰顺县生态系统的N、P、K含量,分别为0.485%、0.054%、0.27%,计算得到,2012年泰顺县生态系统固氮量为6068.53t,固磷量为675.67t,固钾量为3378.36t,总营养物质保持功能的价值为1.3×108元。水源涵养服务价值:2012年泰顺县年均降水量为2162.75mm,年均潜在蒸散量为690.56mm,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量为27.16×108m3,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价值为208.32×108。土壤保持服务价值:由1:1000000中国土壤数据库获取泰顺县不同土壤类型的N、P、K含量。计算得到,泰顺县土壤保持总量为6908.63×104t,保肥总量为88.4×104t,总经济价值为22.98×108元;因土壤保持功能减轻泥沙淤积量为0.12×108m3,经济价值0.94×108元,泰顺县土壤保持功能总价值为23.92×108元。气候调节服务价值:2012年泰顺县森林、草地和城市绿地等植被覆盖面积为1684.21km2,每公顷绿地夏季在周围环境中可吸收81.1×103kJ的热量,全县植被因蒸腾作用吸收的热量为136.59×108kJ,合379.42×104度电。全县水面年蒸发量为0.22×108m3,在气温25℃环境下,1m3水汽化为相同温度的水蒸气需消耗2.43×106kJ的热量,全县水面蒸发消耗的总热量为54.6×1012kJ,折合15.17×109度电。植物蒸腾和水面蒸发产生的经济价值为72.82×108元。环境净化服务价值:2012年泰顺县SO2排放总量为163.73t,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为174.69t,生态系统净化空气总经济价值为22.27×104元。全县废水排放总量为52.39×104t,全部直接排入自然界中,其中,COD排放量195.27t,氨氮排放量为1.36t。生态系统净化水质的价值为109.5×104元。文化旅游服务价值:泰顺旅游区面积占全县面积25%,拥有乌岩岭部级自然保护区、飞云湖部级风景名胜区、承天氡泉省级自然保护区、氡泉-九峰省级风景名胜区、三魁天关山省级森林公园、南浦溪市级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区。全县2012年接待国内外游客206×104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0.51×108元,其中接待国内游客205.8×104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0.48×108元;接待入境游客1605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281.21×104元。由表1可见,泰顺县生态系统间接服务价值为325.99×108元,其中,调节服务价值为315.48×108元,文化服务价值为10.51×108元。结合3.1节可知,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334.1×108元,具体地,水源涵养价值为208.32×108元,占总价值的62.35%;气候调节价值为72.82×108元,占21.8%;土壤保持价值为23.92×108元,占7.16%。

3.3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综合评价根据泰顺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特点,选择固碳释氧、营养物质保持、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等服务指标进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综合评价,建立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采用综合指数法[21~22]对各评价指标分级赋值后进行等权重叠加,并将评价结果分为4级,即极重要、很重要、重要和一般重要。由图1可见,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表现出明显的空间差异。西北部的黄桥、乌岩岭、杨寮一带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最高,该区域为全县的多雨中心,加之乌岩岭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原始森林保护较为完整,森林植被覆盖度高,动植物种类十分丰富,是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极重要区,占全县总面积的31.43%;中北部的百丈镇、莜村镇以及南部仕阳镇一带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较高,该区域降水较为丰富,蒸散量低,植被覆盖度高,是水源涵养重要区,占全县总面积34.57%;其他区域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处于中等,这些区域城镇化水平较低,农村及农用地沿山间盆地及溪谷广泛分布,占全县总面积的20.35%;罗阳镇、泗溪镇、三魁镇、雅阳镇一带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最低,该区域地处山间盆地,属全县人口集中分布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耕地和建设用地为主,占全县总面积的13.64%。

4讨论

生态系统服务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物质量评价法,另一类是价值量评价法[23]。本研究分别从物质量和价值量两方面对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进行评估,物质量评价法主要从物质量的角度对生态系统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定量评估,其特点是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生态系统的生态过程;价值量评价法是以货币价值量的角度对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进行定量评估,其结果易于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可以从另一侧面展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以引起人们高度重视,进而保证持续地利用生态系统服务。本文采用InVEST模型对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进行定量评估,在此基础上开展的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能够较为精细地反映生态系统服务的空间差异及其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该研究结果显示,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以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土壤保持为主,有着巨大的间接服务价值。生态系统服务极重要区面积为553.84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1.43%,远大于目前县域的林地保护面积。随着泰顺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用林地面积逐步增加,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加之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应该大力恢复和发展生态公益林,既能保持水源涵养功能,又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并积极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

泰顺县2012年全县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334.1×108元,是当年该县GDP的6.40倍,该比值高于国内外大多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结果。如Costanza等[24]对全球生物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估算结果显示,1994年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约合当年世界GDP的1.82倍;Boumans等[25]利用全球生物圈复合模型(GUMBO)得出,2000年全球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约为当年世界GDP的4.5倍;陈仲新等[26]把我国植被类型合并为若干个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并参考Costanza等包含16个生态系统类型的分类系统与17大类生态系统效益的分类方法及经济参数对1994年我国生态系统功能与效益进行了价值估算,结果表明,我国生态系统经济效益为当年GDP的1.73倍;吴珊珊等[27]通过构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体系,计算得出2004年渤海海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相当于环渤海地区GDP的1.73倍;欧阳志云等[11]提出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的概念及核算方法,并估算出贵州省2010年生态系统生产总值为当年全省GDP的4.30倍,比较发现,泰顺县生态系统在评价指标不是特别多的情况下,依然有着巨大的服务价值。

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评估时间、评估指标选取、评估方法及参数的不同造成的。一方面,利用遥感技术测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克服了传统生态统计方法以点代面的缺点,ANUSPLIN插值软件、Penman-Monteith模型、自然植被NPP模型等技术手段使得各项评估结果更能反映区域实际情况;但另一方面,遥感数据处理、模型运算精度、统计数据获取等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最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结果产生一定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