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03 16:59:40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1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金子塔模型

1924年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学》一书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开创了一个新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迄今为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对其内涵的理解存在差别,总体而言,分为从动态角度和静态角度两类。其中,动态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应存在差别,王加灿(2006)和刘文彬(2007)对其进行了研究。相对而言,包括古典观和社会经济观的静态角度的研究占据主流地位。

一、古典观(Classical View)

古典观以密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他认为企业有而且只有一个责任,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有危及经济成绩及其社会的可能,还有一个更大的危险,即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人员就可能在他们并无合法权利的领域中纂夺权力。可见,古典观认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经济责任,这一观点是片面的。

二、社会经济观(Socia-economic View)

社会经济观认为公司不只应该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建立和维持它们的更大的社会负责。虽然,持社会经济观的研究机构和学者都认为,企业应该承担除经济责任外更多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的内容包括什么,以及各个责任间是否有主次差别,不同机构和不同学者对此观点不同。

1.机构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使用最广泛的是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说。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把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的一系列行为或任务”。报告共列举了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涉及10个领域,用三个同心圈(见图1)、两个大类来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加以描述。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提倡的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被许多学者所认可。

此外,其他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也给与定义。美国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认为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世界银行认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英国国际工商领袖论坛(IBLF)指出:“企业运营应该公开透明,符合伦理道德,尊重劳工社群,保护自然环境,既能为股东又能为全社会持续创造价值”。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认为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2.学者的观点。国外学者哈罗德・孔茨与海因茨・韦里克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要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并视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的能力之一。K.P.安德鲁斯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社会责任部分地意味着自愿约束自己不去谋求最高利润。国内学者刘俊海的观点较有代表性,他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国内很多学者同意其观点,比如武玉芳(2004)等。总体而言,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定义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并列观。并列观以美国学者布鲁梅尔(Brummer)为代表,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责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下的子概念,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四种,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所负有的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责任;法律责任则为法律所明定的企业义务。道德责任则是指:一是企业就其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二是对人类福利具有重大影响;三是企业有能力对行为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四是企业行为低于社会要求的标准,或者其行为引起的后果,则应受到惩罚。

(2)层级观。层次观包括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和层次说。阿基・B・卡罗尔(Archie B.Caroll)于1979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后改为慈善责任),由底部的经济责任到顶部慈善责任。国内学者也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这四类责任或其中的几类(刘继峰、吕家毅,2004;周祖城,2005;张霞、蔺玉,2007;颜剩勇,2006)。

层次观主要是指我国也有学者从几个层面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著名经济学与管理学家高尚全先生认为: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立足与于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责任;第二类责任是在第一类责任基础上所连带产生的外部性的问题,这些外部性的问题将对社会产生好的或坏的作用。邓健,任文举(2005)认为应从三个层面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狭义层面的概念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中观层面的概念扩展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广义的社会责任泛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当承担且能够承担的一切责任以及合乎道德的行为。张晓峰,徐向艺(2007)把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主要社会利益相关者、次要社会利益相关者、主要非社会利益相关者和次要非社会利益相关者四个层次。李双龙(2007)认为对于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首先应该满足的和企业的相关程度高同时影响力又大的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其次才是满足那些与相关程度低影响力又小的非关键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层次上,首先是法律责任,其次是道德责任,最后是自愿责任。

三、结语

本文将以往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进行了较系统的梳理。大多数学者都是从静态角度研究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其中和古典观相比,社会经济观更全面,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更要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更应该承担法律、伦理、慈善等责任。按照企业承担的这些具体责任的关系如何,可以将机构和学者的观点分为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并列观和层级观,其中层级观可分为企业社会责任金子塔模型和层次说。在众多观点中,占据主流的地位的是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社会责任金子塔模型和不同类型的层次说。

参考文献

[1]“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anagement”[M],in Oliver Sheldon,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London, Sir Isaac Pitman and Sons Ltd., first published 1924, reprinted 1965:70~99

[2]密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3]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2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利益相关方 战略层次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发展

(一)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之父―Howard R.Bowen于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认为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现代构建。Bowen关于社会责任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公司是社会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公司管理者是社会责任的实施者;三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进行明晰,自愿、政府监管、法律约束加以区分。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作为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颇有影响的主体在1971年出版的《商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三个同心圆:①内层为产品、就业机会以及经济增长等有效履行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②中间层是将环境问题、与员工的关系问题等经济功能的责任和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观相结合;③外层是社会责任,如贫穷和城市问题。

(二)企业社会回应

Frederick将企业社会回应定义为“公司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企业社会回应有五个因素:①公司进行公司战略布置中的一种。②公司进行的一个管理过程(如图1-1)。③对公司业绩进行衡量的新方法④是应对不同时间公众预期变化的新技术和新管理技能。⑤一种制度化的决策方式。

(三)企业社会表现

20世界80年代出现了一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新的概念――企业社会表现。

Carroll认为社会问题管理、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责任这三个问题都非常重要,将这三个问题看成是不同的部分构建出了一个三维空间,他于是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企业社会责任首度具有了内容,并组成了一个三维框架。企业社会表现要求:①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可以衡量的;②社会问题必须得到企业的确认;③回应方式可以选择。下图表示了Carroll企业社会表现模型的内容。

(四)基于利益相关方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虽然经过十数年的发展,但由于缺乏理论上的指导与支持,概念中的“社会”一直没有明确确,公司应向谁负责也模糊不清,各种概念都缺乏理论性。因此,当利益相关方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成熟之后,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带来了四方面的变化:①清晰了概念中“社会”一词的含义;②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方向进行确定;③找到了如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有效衡量的正确方法;④提供了一种理论支持基础。

Carroll(1991)基于利益相关方理论,完善了其三为模型的第一维度,提出了著名的金字塔结构,如图1-3所示。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描绘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部分:经济责任位于金字塔的最底层,这意味着经济责任是其他三方面的基础;由于法律是社会判断对错的标准,企业应当遵守法律;企业的伦理责任最基本的要求是做正确、正义和公平的事情,以及避免或者减少对利益相关者的伤害;企业应当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这是企业的慈善责任,慈善责任希望企业将财力和人力资源投入社区,提高生活的质量。

20世纪末期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利益相关方越来越要求企业考虑社会责任,而不是仅关注财务回报。

John Elkington在1995年阐明了“三重底线“的概念。”三重底线“分别代表了企业在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业绩表现,如图1-4所示。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底线“在经济学领域指的是在经济资本上的回报,”三重底线“意为”沿着资金、环境和社会三个维度来评价和衡量的资本投资的回报“。也就是说,”三重底线“是一种战略管理的模式,企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之一,可持续性应该是基于这三个资本来源而能产生一个积极和平衡的回报。

(五)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公司治理的正确性和好的道德价值,②对企业相关人的责任③对自然环境的保护④对社会大众进行的广义贡献

(六)最新发展:ISO26000对社会责任的定义

2011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外宣布即日起正式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这是首个国际社会责任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第一次统一了社会责任并定义了社会责任的特殊属性。ISO26000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拓展为社会责任。社会责任适用于所有以不同形式存在的知识。这一观点认为,所有组织均有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并非仅限于商业领域。ISO26000适用于所有私立、公立和非营利部门的组织,这将对社会责任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

二、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的主要理论

(一) 利益相关方理论

利益相关方理论的鼻祖Freeman给利益相关方下了一个日后成为经典的定义:“一个组织里的利益相关方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如图1-5所示。

Mitchell等强调了利益相关方的三个关键特征:权利、合法性和紧迫性。其中,权利是指“具有相关的能力“,合法性是指”为社会所接受行为“,紧迫性是指”对利益的关注具有及时性的程度“。根据这三个关键特征Mitchell等将利益相关方分为8类,如图1-6所示。

(二) 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管理理论

21世纪,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认为为社会共享与企业创造的价值与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发挥积极社会影响的战略机遇,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战略管理体系之中。管理思想家、“竞争战略之父“Michael Porter提出了战略型社会责任以及创造共享价值的理念

(1) 履行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要产生独特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由内及外和由外及内两个维度。

①由内及外。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即产生“由内及外“的联系,具体如图1-7所示。

②由外及内。企业活动对社会带来影响,同时社会环境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同影响,即产生”由外即内“的联系,具体如图1-8所示。

(2)由内及外和由外及内两个维度构成了战略型社会责任,两者不可分割,并且创造共享价值。Michael Porter针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创造共享价值的理念。他认为,企业的竞争力与它所在社区的健康紧密相连。成功的企业需要健康的社区作为土壤,以创造产品需求、提供重要的公共资产和有利的经营环境;而健康的社区则需要成功的企业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和创造社会财富。企业和社会相互依存,意味着商业决策和社会政策都需要遵循“共享价值“的原则。共享价值可定义为一种企业的政策和运营方式,它们在增强企业竞争力之余,还能改善企业所在社区的经济与社会环境。共享价值追求的事扩大经济与社会总价值,它采用了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企业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不再把企业的成功和社会的福利看作一个此消彼长的游戏,而是兼顾两者。从战略的角度看,如果企业将它们手中的资源、专业知识和洞察力投入到对社会有利的活动中去,那么履行社会责任就有可能成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赢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推动社会取得巨大进步的重要动力 ,并促使企业践行与社会共生的现代企业理念,是自己最终发展成为社会企业。

(3) 资源基础理论

企业是不同资源的整合体。不同的环境原因使企业的资源也不同,具有异质性,企业竞争力的差异由此而来。企业的资源不同导致了企业的不同能力。资源基础理论所关注的资源是作为企业持久竞争力来源的异质性资源,这些资源具有价值,稀缺,不能完全被仿制,其他资源无法替代,成为企业的“战略资源”。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战略资源。

(4) 利益相关方治理

利益相关方理论否定了公司股东承担全部风险,公司股东通过证券组合可以降低风险,而利益相关方,如客户、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也拥有专用性的投资,承担了部分的风险。因此,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公司治理从本质上来说是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制衡关系的有机整合。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方向探析

从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具有其特殊发展规律,中国企业逐步探知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自21世纪初起就引起了中国企业的重视。起步阶段(2001-2004)中国学者把西方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主要框架引入中国,特别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自2005年到2007年里,中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摸索前进,但出现了徘徊阶段,承担社会责任会不会影响企业的经济绩效。这一段时间,中国大部分企业认识到了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其中不乏作秀成分。2008年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高速发展阶段。国务院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在国资委的强力推动下,央企成为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典范。过去五年里“汶川地震”“三鹿奶粉”“富士康公司”等事件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理论研究成果如何与现实有机结合的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性大于其现实性,有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企业战略层次

企业应当把CSR问题作为首要战略来对待。企业的核心业务应具有可持续性。CSR“影响”促使企业提供更多的可持续产品和服务。

(一) 企业文化

一方面改变企业内部广泛的文化规范、习惯和认知。要在组织内部加强对责任感的宣传,还需要再社会层面上的更为广泛的规范、态度和活动的改变。但这种改变都是长期的,如腐败贿赂问题。

(二) 经营环境

CSR不仅需要企业自身行为和绩效的改变,还需要其供应商、商业伙伴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行为的改变。激励是一种有效手段。

(三) 民间社会

社会压力团体在某些领域参与较少、涉及范围也不够广泛。社会团体在打击贿赂领域、环保领域和人权平等领域方面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可以保障企业在贯彻CSR的经营环境上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四) 政府组织环境

政治制度环境的有效构建对CSR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问题领域制定不同的标准。从而达到CSR的可持续性影响。

二、 总结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是一个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等众多学科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对人类生活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企业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保持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Bowen,Howard R. Rationality,legitimacy,responsibility:Search for new directions in business andsociety. Epstein, D.M.&Votaw,D.(ed). California: Goodyear Publishing Company,Inc.,1978

[2] Frederick,William C.From CSR1to CSR2,Business and Society,1994, Vol.33(2):33150-164

[3] Carroll, Archie B.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Evolution of a definition construct.Business&Society,1999,38(3):268-295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3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 股东利益

一、在争议中发展的公司社会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责任的内涵就显得更为重要。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个新颖的概念。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包含着道德成份,认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即社区的利益要比公司的盈利要求更先得到满足。但他的观点在当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大约在1927年至1933年之间,发生于美国学者多德和伯利之间的论战,引发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广泛关注。伯利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立足于股东利益的保护,认为应当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多德则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随后在多德和米恩斯合着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进一步提出,公司的经营并非主要为了股东利益,可能还有其他集团和个人,如雇员、消费者等的利益,同样需要给予适当考虑。1929年-1933年美国出现的经济大萧条则进一步促使人们对传统的以股东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理论进行反思。此后在20世纪50年代和90年代又分别在世界上更大的范围内掀起了两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可以说,直到现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在此过程中,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存在已被世界各国的立法者所接受,理论界与实业界也一致认为社会责任是公司所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即便如此,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却是众说纷纭,而对于其本质与外延的看法更是到现在也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我国法学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议也很多,各种学说层出不穷。有学者认为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不能仅仅只把为股东谋取最大限度利益作为唯一的目的,还应该把为股东之外的其它利益相关者谋取利益也作为公司追求的目标。有的学者则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放在了更广义的角度上,把它界定为公司应该承担对与其有的联系的除股东之外的一切相关利益群体甚至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的责任。前者的观点中所指的其它社会利益是指除了股东之外的社会利益。再加上对公司提出的“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之外的其它社会利益”就更是难免范围过于宽泛。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做出以下界定:公司在谋取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关注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自觉履行公司对社会应尽的各项义务,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随着公司发展,“个人本位”观念向“社会本位”观念转变,这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思想上的来源。文艺复兴之后,出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相应地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也坚持所有权绝对的原则。第二,公司经济力量雄厚,对社会的影响举足轻重,这迫切需要约束公司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谨慎吸纳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表明我国公司法接受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这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来说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在新公司法中对公司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相关内容: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这为公司社会责任从道德性质向法律义务的转变提供了条件。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中的明确宣示,表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对利益各方意义重大。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并非公司的单独规定就能完成,它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的大力支持。但公司法这种开先河的规定为其他法律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价值上的支撑。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第17条和第18条详细规定了职工的各项权益,规定公司有义务提供各种途径来保障职工的这种权益。《公司法》在第1条规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则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揭开公司的面纱”。此规定是公司法修改的一项重大突破,是对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但是,新公司法仍然坚持了为股东谋取最大程度的利益这一根本宗旨和基本目标。

(二)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1)加强相关立法研究,维护法制统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少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内容,公司法中关于工会、职工民主管理以及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法中要求公司照顾其职工相关利益的规定,都体现了公司对职工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相关经济立法中关于公司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方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环保法中关于公司等企业对环境污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等。由于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比较难操作,所以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公司与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以社会和谐发展及国家整体利益为准则,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维护法制的统一。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4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综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1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学术界和企业界开始讨论企业社会责任以来,不同学科的不同研究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由于研究者们的角度各不相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框架(McWilliams and Siegel et al.,2006)。本文就研究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演化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演化(Pinkston and Carroll, 1996)。比如,Carroll(1979)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以及当前社会对企业的各种期望” 。25年之后,Whetten(2002)等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社会所期望的企业的行为,该行为主要表现为社会对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或道德要求”。在这个定义中,企业社会责任从比较大范围的社会层面缩小到了利益相关者层面。由于社会的期望转换到了企业层面的利益相关者,经理们可以将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资源分配在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上面。Maigan和Ferrell(2004)在归纳已有文献的基础上,认为文献主要是从社会职责,利益相关者职责,伦理驱动和管理过程四个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讨论。

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职责观

第一个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职责观的是Bowen(1953),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人们根据人们期望的社会的目标或社会的价值而提出他们的政策,做出他们的决策的行为”。Bowen的观点对今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Davis(1960)提出的责任铁律,认为商人的社会责任应该与商人所具备的权力相匹配,如果商人的社会责任与权力的匹配对等,那么商人对社会责任的规避则会削弱企业的社会权力。Carroll(1979)强调,社会职责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一,经济职责,即生产力和经济可行性;其二,法律和伦理职责,即要遵从法律和社会规则与价值观;其三,慈善职责,即对社会的回报。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职责观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注意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职责观过于宽泛,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特别的,Clarkson(1995)认为,社会作为一个分析层面,过于广泛,过于模糊,相对于公司来说,分析起来更加抽象。因此,Clarkson以及同一时期的其他学者提出,企业并不应该对整个社会负责,而应该对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企业的活动或者被企业的活动所影响的对象负责。正是在这一时期,利益相关者理论(Freeman, 1984)被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并影响了后续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例如,Henriques和Sadorsky(1999)提出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四个类型,即组织(包括雇员,顾客,股东,供应商等),社区(包括当地居民及一些相关团体),规则(比如规则系统)和媒体利益相关者。Maignan和Rslston以及McWilliams和Siegel等人的研究都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驱动观

无论是社会职责观,还是利益相关者职责观,都暗示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我利益动机,从事企业社会责任使得商业在构成要素上获得合法性。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社会职责或利益相关者职责的观点难以对商业行为是否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给予规范的标准(Jones, 1995)。通过慈善捐助或者实行雇员友好政策,企业可能符合了社会规范,但这些政策也可能是公司权力的家长式表现(Swanson, 1995)。基于这些批评,一些研究者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驱动观,提出了对特定的企业行为独立于社会或利益相关者职责的是正确或错误的判断(Swanson, 1995)。比如,基于伦理的判断,公司可以制定系统化的政策,以促进与商业伙伴平等、自由和公平的合作机会(Maignan and Ferrell, 2004)。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过程观

一些研究者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组成组织的过程了进行分析。例如,Ackerman(1975)提出有三种主要活动代表了企业社会责任,一是监测和评估环境条件,二是服务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三是制定计划和政策以增强公司正面形象。类似的,Wartick和Cochran(1985)以及随后的Wood(1991)提出,问题管理和环境评估构成了管理过程的两个部分,这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立场。

三、小结

根据以上对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单一视角的概念,虽然文献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并未形成统一的框架,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讨论。正如Carroll(1991)所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有着天然的匹配”,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指明了方向,企业可以根据利益相关者群体界定相应的社会责任范围。相应的,Clarkson(1995)也指出,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够为社会责任的分析提供一种理论框架,在该框架下,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确定为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也为研究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框架。

参考文献:

[1]McWilliams A, Siegel D S, Wright P M.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rategic Implications[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2006,43(001):1-18.

[2]Carroll A B. 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79:497-505.

[3]Freeman R E.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Boston, MA: Pitman)[J]. STEVE WADDELL, 1984.

[4]Maignan I, Ferrell O C.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marketing: an integrative framework[J]. Journal of the Academy of Marketing Science, 2004,32(01):3-19.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5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营销;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063-04

从近期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富士康员工跳楼、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等众多企业事件不难看出,企业行为表面看来是公司个体行为,却关系到公司员工、消费者、政府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此外,消费者关注的许多问题,都已成为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重大因素,如购买的产品是否绿色环保、商家是否主动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等。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呈现高涨趋势,对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哪些、对其经营有何影响等随之而来的问题,已成为学术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

1 社会责任营销的提出

在社会公众关注企业行为的同时,营销学界也在不断研究企业如何通过社会责任的承担来营销产品,并在公司实际运营中不断尝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营销学的发展,在逐渐要求企业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承担,并通过社会责任营销更好获得商业机会,例如,菲利普•科特勒在《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中就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通过自由决定的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来改善社区福利的一种承诺”。

营销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演变,从刚开始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只注重公司利益,到推销观念的出现,企业开始逐步关注顾客需求和利益。直至20世纪50年代营销观念的提出,企业才将顾客放在中心位置,综合考虑公司利益与顾客需要。当前,在营销观念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菲利普•科特勒等学者提出了全面营销观念,指出了社会责任营销的重要性所在,进一步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纳入企业营销活动关注的焦点之一。菲利普•科特勒等(2006)提出的全面营销观念指出,“营销应贯穿于‘事情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有广阔的、统一的视野。”同时提出全面营销涉及关系营销、整合营销、内部营销和社会责任营销,要求企业正视其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平衡公司利益、消费者需求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综观营销观念的演变不难看出,企业关注问题的利益主体也在不断变化,从刚开始只注重公司自身利益转变到权衡顾客需求、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而再转变到考虑公司、顾客和社会公众三方面利益的平衡,如图1所示。由此可见,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企业将社会利益纳入其经营关注范围,企业的社会责任营销也将势在必行。

2 社会责任营销内涵

2.1 社会责任营销与CSR

社会责任营销倡导社会营销观念,要求在营销活动中不但考虑公司利润、消费者需求和满足,还要考虑社会与道德等众多公共利益。通过社会责任营销可以提升企业名声和品牌知名度,增加顾客认同与忠诚度,进而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社会责任营销的核心在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承担,因此社会责任营销研究聚焦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最早由Oliver Sheldon于1924年首次提出,伴随1953年《商人社会责任》(Howard R.Bowen)一书的发行,以规范方式指出CSR是“商人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者采取某些行动时,为了遵循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所需要履行的诸多义务”,指出“商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掀起了CSR研究的热潮。在此之后,理论界与企业界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构成维度、研究视角、企业社会责任测量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等一系列命题展开了多年的争论与探索。

2.2 CSR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概念,自最初提出直至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在不同时期,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Drucker(1955)认为谋利是企业的社会责任;Milton Friedman(1976)指出“企业只有对股东的经济责任”;Keith Davis(1960)指出“至少部分地超越直接的经济或技术利益,而让商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其他原因”;Mc Guire(1963)认为“CSR是企业具有经济与法律责任,以及超越这两个责任对社会的其他责任”;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1971)从最内层次责任(如产品、工作和经济增长)、中间层次责任(如环保、善待员工等)、最外层次责任(如提高社会环境、贫困等)三个层次进行定义;Keith Davis(1973)认为“CSR是超过对企业的狭隘经济、技术、法律要求,需要企业考虑和应对的其他事务”;Carroll(1979)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给出了一个全面概念框架,形成了社会责任的四个类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四个方面。近年来,有关CSR的概念和维度依然层出不穷(Swanson,1995;Wood,1991;Rowley & Berman,2000),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虽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总体来看其越来越趋向一种多维度构面的整体概念。

3 CSR的维度及测量评价

3.1 CSR的维度问题

伴随CSR概念的演变,CSR涉及的维度也在从一元到多元发展,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CSR概念应包含多个维度。Ernst等(1971)在Dennis R.Beresford指导下归纳出六大范围:环境、机会平等、员工、社会、产品以及其他;Sethi(1975)在McGuire(1963)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包括社会约束、社会责任、社会响应的三维模型;Carroll(1979)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了CSR四层次模型,包括6个维度:用户至上主义、环境、种族/性别歧视、产品安全、职业安全、股东;在Carroll的研究基础上,Maignan & Ferrell提出了考察特定企业的CSR框架;Wood(1991)提出了企业社会表现模型;Isabelle & David(2002)通过对美国和欧洲国家的研究,得出了5个方面的11个CSR维度:社会(艺术与文化建设、赞助教育、提高全民生活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顾客(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员工(平等机会、健康和安全)、股东(创造利润承诺、信息公开、公司治理)、供应商(机会平等)。总体来看,西方学者在CSR维度上主要集中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股东利益、员工发展、平等、社会捐赠/慈善事业等方面(徐尚昆等,2007)。

3.2 CSR的测量评价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

在探寻CSR内涵与构成维度的同时,学者们开始了CSR测量、评价及CSR与其他变量相互关系的研究。在CSR测量方面,Roberts开发了“对社会负责任消费者行为”量表;Mohr等开发了界定和测量社会责任消费的量表;Maignan从3个国家的消费者对CSR认知的量表出发来进行国别差异探索。近年来,CSR与其他变量(特别是企业财务绩效)关联性问题成为CSR研究中的又一热点。CSR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Carroll,2000),但理清这一问题无论对企业管理者、股东,还是企业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者,甚至是政府公共政策决策部门来说,其价值都是无法衡量的(郭红玲,2007)。在CSR与财务绩效主流研究中,出现了两种冲突的观点,即CSR对企业财务绩效有积极影响作用,CSR对企业财务绩效有消极影响作用或没有关系,且在任何时期都存在这种情况(Pava,1996;Ullmann,1985;Griffin & Mahon,1997)。此外,研究对象从上市企业到银行、其他企业,研究地理范围从美国、欧洲,到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结果,例如,发现CSR与财务绩效有积极关系有Simpson & Kohers(2002)、C.C.Verschoor(1998)、G.Moore(2001)、M.B.Ruf(2001)等;发现两者无关系的有Subroto & Hadi(2003)、Mcwilliams & Siegel(2000)等;发现两者呈负相关的有Ingram & Fraiziner(1983)、Freeman & Jaggi(1982)等。

3.3 国内研究概况

近五年内,国内CSR研究逐渐活跃起来,但相对于国外研究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国内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CSR概念的引入与探析,更多地表现为定性的概念介绍、国外研究综述等(丁军,2007;胡瑜慧等,2009;周延风等,2007;冯梅等,2009;郭红玲,2007;李晓龙等,2005;杨帆等,2010;李灿,2010;崔新健,2007;徐尚昆等,2007;等),其中也有极少数学者探索中国背景下的CSR维度问题(如徐尚昆等,2007),例如,徐尚昆等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中国CSR的9个维度,并对中西方CSR维度进行对比,指出中国的CSR维度除了与西方CSR有相同维度外,还有“就业、商业道德、社会稳定与进步”3个独特维度。

此外,也有个别学者从实证角度探索CSR的评价(宋建波等,2009;张兰霞等,2010;陈永清,2009)、CSR与其他变量关系问题(侯婷婷等,2009;乔海曙等,2009;卢涛等,2009;胡铭,2009;等)。还有,黄群慧等(2009)对我国100强企业的CSR发展状况进行了评价。总体而言,国内CSR研究处于初级阶段,还未有效开展基于具体情境的本土化以研究,研究方法还停留在定性分析,急需引入规范的实证方法开展研究。

4 研究评论与研究展望

CSR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对企业管理者、利益相关者,甚至政府公共政策部门意义重大。但是,从实证研究已得到的相互冲突的结论不难看出,已有的研究成果还不足弄清CSR理论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问题。CSR的表现和认知受到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影响,CSR的维度会据不同社会、文化和时间存在巨大差异(Sethi,1975;Isabelle & David,2002)。Isabelle & David(2002)对北美和欧洲不同国家的CSR进行比较研究,证实了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制度安排下,个人和组织对CSR有着不同的概念认同和维度分类。CSR研究中出现的分歧与争论,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图2所示。

众多学科都开展CSR研究,CSR研究可谓是一个交叉学科领域,涉及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等,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有其各自关注的焦点;在研究中,不同理论流派(如法律责任论、附属原则论、社会契约论、利益相关者论等)也产生不同的认识;研究者的研究视角是从社会问题角度去研究CSR问题,还是从企业经营角度去探究,这些都会从根本上影响CSR的概念的界定及其维度的确定,进而影响到研究侧重点及CSR测度与评价。此外,在实证研究中,CSR可能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关(郭红玲,2007),也可能与研究样本企业的规模、性质、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生命周期等众多具体情况相关。因此,在开展CSR研究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其他国家研究复制到另一国家,应充分考虑到情境因素影响(Cheng,1994)。在当前西方模式占统治地位情况下,针对具体情境展开中国本土化研究非常有价值(Tsui,2004)。由此,在我国特定情境因素下研究CSR本土化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综观CSR研究,不难发现CSR是一个包含多个层面和维度的整体概念应确认无疑了。在今后的CSR研究中,基于我国经济环境背景,对CSR内涵及其包含层面和维度内容的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主题。此外,在特定情境下,不同类别企业的CSR与经营绩效是否会有差别?同一类别企业在不同层面CSR行为对经营绩效影响作用是否一致?这些将会是CSR研究的重要方向,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对CSR理论体系构架的进一步完善有较强的理论支撑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晓东,谢莉娟.责任消费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互动影响机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9(10):12-16.

[2]宋建波,盛春艳.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 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J].中国软科学,2009(10):153-163.

[3]陈迅,卢涛,胡姝娟.基于管理者偏好模型的企业社会责任演变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6(11):224-226.

[4]张兰霞,吴小康,陈涛,蒲永清.基于SEM的我国劳动关系层面企业社会责任评价[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451-356.

[5]王新新,杨德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7(4):16-20.

[6]刘平,郭红玲.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综述[J].生产力研究,2009(13):186-188.

[7]王晓珍,汤丽萍,贾娇娇,杨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综述[J].江苏商论,2009(10):116-118.

[8]侯婷婷,王建琼.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2009(10):77-81.

[9]卢涛,王志贵.基于员工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认同的影响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9(8):88-92.

[10]陈永清.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灰色模糊综合评价[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6):11-13.

[11]李灿.企业社会责任边界与绩效评价框架重构[J].求索,2010(1):107-109.

[12]林巧燕,吴静静.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员工行为的影响[J].统计与决策,2009(14):170-172.

[13]张广玲,付祥伟,熊啸.企业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44-248.

[14]陈迅,韩亚琴.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及其应用[J].中国工业经济,2005(9):99-105.

[15]崔新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辨析[J].社会科学,2007(12):28-33.

[16]徐尚昆,杨汝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7(5):71-79.

[17]Bowen,H.R.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M].New York:Harpor & Row,1953.

[18]Carrol A.B.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4(4):49-505.

[19]Carrol A.B.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J].Business Horizons,1991,7-8,(34):39-48.

[20]Carrol A.B.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Evolution of a Definition Construct[J].Business and Society,1999,9(38):3.

[21]Davis,K.The Case for and Against Business Assump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ies[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73(16):312-322.

[22]Freeman R.Edward,Liedtka,Jeann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 Critical Approach [J].Business Horizons,1991,3(4):92.

[23]Wood D.J R.E Jones.Stakeholder Mismatching:A Theoretical Problem in Empirical Research on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Analysisi,1995,7(3):229-267.

[24]Gallo,M.A.The Family Business and Its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J].Family Business Review,2004(6).

[25]Isabelle Maignan,David A.Ralsto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Europe and the U.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2(9).

[26]Mc Guire,J.B and Sundgren A.& Schneewei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Firm Financial Performance [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88(12).

[27]Sethi,S.P.Dimens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75(3).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6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利益相关方 战略层次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发展

(一)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之父―Howard R.Bowen于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认为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现代构建。Bowen关于社会责任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公司是社会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公司管理者是社会责任的实施者;三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进行明晰,自愿、政府监管、法律约束加以区分。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作为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颇有影响的主体在1971年出版的《商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三个同心圆:①内层为产品、就业机会以及经济增长等有效履行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②中间层是将环境问题、与员工的关系问题等经济功能的责任和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观相结合;③外层是社会责任,如贫穷和城市问题。

(二)企业社会回应

Frederick将企业社会回应定义为“公司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企业社会回应有五个因素:①公司进行公司战略布置中的一种。②公司进行的一个管理过程(如图1-1)。③对公司业绩进行衡量的新方法④是应对不同时间公众预期变化的新技术和新管理技能。⑤一种制度化的决策方式。

(三)企业社会表现

20世界80年代出现了一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新的概念――企业社会表现。

Carroll认为社会问题管理、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责任这三个问题都非常重要,将这三个问题看成是不同的部分构建出了一个三维空间,他于是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企业社会责任首度具有了内容,并组成了一个三维框架。企业社会表现要求:①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可以衡量的;②社会问题必须得到企业的确认;③回应方式可以选择。下图表示了Carroll企业社会表现模型的内容。

(四)基于利益相关方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虽然经过十数年的发展,但由于缺乏理论上的指导与支持,概念中的“社会”一直没有明确确,公司应向谁负责也模糊不清,各种概念都缺乏理论性。因此,当利益相关方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成熟之后,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带来了四方面的变化:①清晰了概念中“社会”一词的含义;②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方向进行确定;③找到了如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有效衡量的正确方法;④提供了一种理论支持基础。

Carroll(1991)基于利益相关方理论,完善了其三为模型的第一维度,提出了著名的金字塔结构,如图1-3所示。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描绘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部分:经济责任位于金字塔的最底层,这意味着经济责任是其他三方面的基础;由于法律是社会判断对错的标准,企业应当遵守法律;企业的伦理责任最基本的要求是做正确、正义和公平的事情,以及避免或者减少对利益相关者的伤害;企业应当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这是企业的慈善责任,慈善责任希望企业将财力和人力资源投入社区,提高生活的质量。

20世纪末期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利益相关方越来越要求企业考虑社会责任,而不是仅关注财务回报。

John Elkington在1995年阐明了“三重底线“的概念。”三重底线“分别代表了企业在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业绩表现,如图1-4所示。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底线“在经济学领域指的是在经济资本上的回报,”三重底线“意为”沿着资金、环境和社会三个维度来评价和衡量的资本投资的回报“。也就是说,”三重底线“是一种战略管理的模式,企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之一,可持续性应该是基于这三个资本来源而能产生一个积极和平衡的回报。

(五)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公司治理的正确性和好的道德价值,②对企业相关人的责任③对自然环境的保护④对社会大众进行的广义贡献

(六)最新发展:ISO26000对社会责任的定义

二、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的主要理论

(一) 利益相关方理论

利益相关方理论的鼻祖Freeman给利益相关方下了一个日后成为经典的定义:“一个组织里的利益相关方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如图1-5所示。

Mitchell等强调了利益相关方的三个关键特征:权利、合法性和紧迫性。其中,权利是指“具有相关的能力“,合法性是指”为社会所接受行为“,紧迫性是指”对利益的关注具有及时性的程度“。根据这三个关键特征Mitchell等将利益相关方分为8类,如图1-6所示。

(二) 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管理理论

21世纪,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认为为社会共享与企业创造的价值与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发挥积极社会影响的战略机遇,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战略管理体系之中。管理思想家、“竞争战略之父“Michael Porter提出了战略型社会责任以及创造共享价值的理念 (1) 履行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要产生独特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由内及外和由外及内两个维度。

①由内及外。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即产生“由内及外“的联系,具体如图1-7所示。

②由外及内。企业活动对社会带来影响,同时社会环境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同影响,即产生”由外即内“的联系,具体如图1-8所示。

(2)由内及外和由外及内两个维度构成了战略型社会责任,两者不可分割,并且创造共享价值。Michael Porter针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创造共享价值的理念。他认为,企业的竞争力与它所在社区的健康紧密相连。成功的企业需要健康的社区作为土壤,以创造产品需求、提供重要的公共资产和有利的经营环境;而健康的社区则需要成功的企业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和创造社会财富。企业和社会相互依存,意味着商业决策和社会政策都需要遵循“共享价值“的原则。共享价值可定义为一种企业的政策和运营方式,它们在增强企业竞争力之余,还能改善企业所在社区的经济与社会环境。共享价值追求的事扩大经济与社会总价值,它采用了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企业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不再把企业的成功和社会的福利看作一个此消彼长的游戏,而是兼顾两者。从战略的角度看,如果企业将它们手中的资源、专业知识和洞察力投入到对社会有利的活动中去,那么履行社会责任就有可能成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赢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推动社会取得巨大进步的重要动力 ,并促使企业践行与社会共生的现代企业理念,是自己最终发展成为社会企业。

(3) 资源基础理论

企业是不同资源的整合体。不同的环境原因使企业的资源也不同,具有异质性,企业竞争力的差异由此而来。企业的资源不同导致了企业的不同能力。资源基础理论所关注的资源是作为企业持久竞争力来源的异质性资源,这些资源具有价值,稀缺,不能完全被仿制,其他资源无法替代,成为企业的“战略资源”。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战略资源。

(4) 利益相关方治理

利益相关方理论否定了公司股东承担全部风险,公司股东通过证券组合可以降低风险,而利益相关方,如客户、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也拥有专用性的投资,承担了部分的风险。因此,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公司治理从本质上来说是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制衡关系的有机整合。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方向探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性大于其现实性,有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企业战略层次

企业应当把CSR问题作为首要战略来对待。企业的核心业务应具有可持续性。CSR“影响”促使企业提供更多的可持续产品和服务。

(一) 企业文化

一方面改变企业内部广泛的文化规范、习惯和认知。要在组织内部加强对责任感的宣传,还需要再社会层面上的更为广泛的规范、态度和活动的改变。但这种改变都是长期的,如腐败贿赂问题。

(二) 经营环境

CSR不仅需要企业自身行为和绩效的改变,还需要其供应商、商业伙伴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行为的改变。激励是一种有效手段。

(三) 民间社会

社会压力团体在某些领域参与较少、涉及范围也不够广泛。社会团体在打击贿赂领域、环保领域和人权平等领域方面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可以保障企业在贯彻CSR的经营环境上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四) 政府组织环境

政治制度环境的有效构建对CSR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问题领域制定不同的标准。从而达到CSR的可持续性影响。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7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慈善责任CPR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1979年美国著名管理者卡罗尔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它涵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并将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经济责任,指企业的赢利,是其他更高层次社会责任实现的基础;第二层次是法律责任,指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条款,依法经营;第三层次是伦理责任,指企业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不能做违公德的事;第四层次是慈善责任,指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成员,必须为社会的繁荣、进步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卡罗尔看来,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法律上、伦理上和自行裁量的期望。企业的慈善责任构成金字塔形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并且比例最大,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笔者认为,虽然慈善责任可以由企业自行裁量,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社会影响力的提升,社会公众会对企业履行慈善责任有一个预设的期望值,一旦企业没有达到这个期望值,就会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甚至反感。因此,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履行慈善责任已变成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去做,并且还要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否则将会给企业形象、品牌、社会影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本文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第四个层次――慈善责任,结合当前时事热点提出一个概念――企业慈善责任,并阐述此概念的内涵、意义。希望通过对此概念的介绍使得社会公众对企业慈善责任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并对企业履行慈善责任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企业慈善责任:企业家(含投资人、企业的管理层及职工),以社会人的身份,从同情、怜悯或出发,通过企业这一社会公民整体形式,对公众施以金钱或实物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来增加社会福利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适当运用公关或营销手段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战略的执行。

下面,我们从主体、条件、形式、目的等方面来认识这个概念。

首先,CPR这个概念不同于企业家的慈善责任,前者的行为主体――企业家包含了投资人(主要指股东)、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及职工,它的范围更加宽泛。而后者的企业家仅指企业的创始人或现任的企业最高领导层。

其次,从这个概念的状语来看它强调以下条件:要求企业家以社会人的身份,并从同情、怜悯或出发来从事慈善行为,强调了企业的慈善行为是一种社会帮助或社会救济,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经营或营销手段。

第三,此概念强调在从事慈善行为时,要以企业这一整体的名义来进行,它与企业的所有者或领导人以个人名义从事慈善行为是不同的。但是,当捐赠人与企业有很强的替换性或者捐赠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表本企业时,可以将个人捐赠纳入CPR的范畴。举例说明,在此次地震捐赠中,国美董事长黄光裕以个人名义捐赠5,000万元,他的捐赠属于个人捐赠,由于在外界看来,黄光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国美,所以可以列入企业的CPR范畴。但是,与企业没有替代关系的富豪个人捐赠并不在此之列。

最后,此概念并不排斥包含商业目的的企业慈善行为,因为慈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讲,对社会是具有绝对利益的。因此,企业在从事慈善行为时,应尽量与自己的目标用户或目标市场相联系,使捐赠有针对性,还可以运用适当的公关或营销手段来提升企业形象,甚至可以将慈善纳入企业战略,寻求慈善与利润的结合点,直接或间接改善企业绩效,以实现双赢。但是,企业要注意,在实施公关、营销手段时,应注意“度”的把握,不可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以致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感。

那么,提出此概念有什么样的意义或作用呢?

1、CPR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它的范围主要是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的最顶端的部分――企业慈善责任,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不同。CPR是企业完全自愿的行为,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直接相关关系,而后三者在某种程度上有来自于法律、国家规章制度、伦理道德的约束力,与企业经济利益有直接的相关关系,并且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执行。例如,环保责任,企业产品的环保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指标。因此,企业必须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范围及各组成部分的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企业从事慈善行为,通常是针对某些突发或社会公共事件,而上述事件中,社会公众往往是以非理性的“瞬间价值判断”来评定企业的慈善行为。如果企业的慈善行为能顺应社会公众的感性判断,与其实现心理的共鸣,那么将会大幅提升企业形象。相比较而言,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等社会责任是一个持续、缓慢的过程,他们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远远小于慈善责任。所以,CPR概念的提出有助于促使企业管理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来应对突发事件,使企业处于一个有利、主动的位置。

2、企业职工与企业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企业职工在从事慈善行为时,往往以所在企业为媒介而进行捐赠,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首先必须充分尊重企业职工从事慈善行为的权利,然后建立有效的渠道来保障员工实现这种权利。

在今年的捐款门事件中,万科董事长王石提出,“普通员工限捐10元,不要让慈善成为负担”;神州电脑董事长吴海军对没有捐款员工的自动离职劝诫。这两事件充分表明企业管理层并不具有尊重企业职工捐赠权利的意识。究其主要原因是:企业领导者的头脑中并没有形成这样一种观念――慈善捐赠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CPR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企业领导者明确了企业在履行慈善责任时,行为主体是一个综合的范畴,员工也是其中之一,必须对他们的权利予以充分的尊重,这样才不会招来社会对企业的人权方面的负面评论价。

3、企业在履行慈善责任时,应对企业投资人的慈善权利予以充分尊重。例如,在今年的地震捐赠中,我国的国有企业、部分民营企业捐款热情高涨,数额巨大,反应速度极快,我们在充分肯定的同时,是否也应对其行为提出某些质疑?企业的管理层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任意支配资金,随意追加捐款数额,实质已经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CPR概念的提出,可以使管理层明确:企业在履行慈善责任时,应尊重投资者的权利,要有一种现代产权意识。

4、社会公众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很多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简单地等同于慈善捐赠。这种认识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思路,导致很多企业一味满足于自己在慈善公益事业中的表现,而忽视了自己的经济、法律和道德伦理责任。

CPR概念明确指出:CPR是CSR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其所占比例较小,企业履行慈善责任的前提是已经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经济、法律和道德伦理责任,避免企业只追求轰动效应、社会公众注意力而只履行慈善责任,忽视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因此,CPR有助于社会公众全方位地、立体地了解企业社会责任,能够提升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理性判断能力,从而正确地引导企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CPR概念的提出有助于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范畴、责任范畴,有利于正确引导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同时提升公众的价值判断水平。

此外,笔者希望建立系统性、指导性和实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CSRES)。这样,一方面便于政府的正确引导和评估,以及公众的公正监督和评价;另一方面也可促使企业全面、合理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Carroll;A.B.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Stakeholders[J].Business Horizons;1991;34(4).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8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本质;绩效;衡量指标

1、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研究

1.1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演变

1.1.1国外研究演变概述

1916年,克拉克(Clark,J.Maurice)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大家对于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相当熟悉,不需要到1916年还来重新讨论,但是迄今,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

20世纪30年代,哈弗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Dodd)认为“公司经营着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伦理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20世纪70年代中期及以后,大量研究者转向从多种视角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从社会责任战略和实施过程的进一步研究衍生出企业社会回应概念,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主动回应的行为,并发展了社会绩效及其模型,从公共视角提出社会责任的决定是一个公共参与的过程。

1975年Sethi 指出社会责任是将企业行为提升到与当前流行的社会规范、价值和目标一致的层次。

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社会表现概念,意图提供社会责任管理框架,并试图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全面衡量。

1.1.2国内研究演变概述

2003年陈宏辉和贾生华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为企业对复杂契约系统的回应,这组契约系统是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企业必须对其经营所在的社会系统的要求作出回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2005年张文魁认为我国企业做好了自己应该做的事就是完成了企业社会责任。

2009年李心合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经济契约和社会契约的集合体,社会契约反映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关系,以规定社会责任和效用为主要内容,该契约内容也许会含糊不清,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履行社会契约规定的内容。

2011年花双莲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内部利益相关者构成的企业对非所有者身份的全部外部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响应。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现阶段下企业社会责任本质就是企业为实现其最终经营目标即生存和发展的目标而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所承担的的义务。

1.2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同观点

1.2.1国外的不同观点概述

1979年卡罗尔(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慈善责任)。1985年Ullman 认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是“一堆寻找理论的数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寻找理论的数据”。两者的结合是必然的趋势。

1991年阿奇·卡罗尔(Arehie Carrol)认为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指明方向,针对每一个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可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范围。

2001年兰托斯(Lantos)将其分为伦理型、利他型和战略型三个层面,伦理型对应卡罗尔提出的前三种,利他型和战略型是对慈善责任的进一步细分。

2003年Schwartz&Carroll将其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三个领域。

2007年迪马·加玛莉(Dima Jamali)将其分为强制型和自愿型两大类,分别对应于兰托斯的伦理型责任和拉罗尔的慈善责任。

1.2.2国内的不同观点概述

2003年国内学者陈志昂和陆伟将其划分为法规层面、标准层面、战略和道义层面。

2004年陈宏辉和贾生华认为满足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需求就是履行不同层面的社会责任。

2006年王竹泉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的集体选择,并根据是否有权或实际参与企业的集体选择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象就是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签订的契约。

2011年花双莲将其分为份内和自愿两个层面,份内社会责任是企业依据交易契约或社会契约及法律规范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应尽的基本责任;自愿责任是超越份内的资源社会责任,它属于卡罗尔的“慈善责任”、迪马·加玛莉的“自愿型”部分,直接对应于兰托斯的“利他型”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针对企业的内外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即股东、内部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政府、竞争者、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衡量指标

2.1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衡量指标

1998年Stanwich 在Carroll提出的CSP(企业社会绩效)模型基础上进行了改进,认为企业社会绩效的多维度包括企业慈善(用捐赠反映)、高层管理人员(用薪酬和奖金来衡量)、员工(用董事会和企业中女性和少数民族人数来体现)、自然环境(用有害物质排放量来表现)及股东(用企业的获利能力来说明)。

此外,还有SA8000、DJSI(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KLD指数(被利益相关者理论权威Wood & Jones认为是研究设计最好也最容易理解的方法)、澳大利亚的崇德(Reputex)

2.2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衡量指标概述

2009年杜炜、穆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与企业财务指标的勾稽关系,用财务指标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针对的对象有股东(3个指标)、债权人(3个指标)、员工(5个指标)、经营者(3个指标)、消费者(3个指标)、商业合作伙伴(4个指标)、政府(4个指标)、社区(4个指标)、环境(9个指标)。

2010年姚立根、王华东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利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构建了13个二级指标和38个三级指标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一级指标有经营责任、权益责任、环境责任、和谐责任。

2011年王凤华设计了非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责任指标(4个)、法律责任指标(3个)、伦理责任指标(3个)、慈善责任指标(3个)。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根据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等外部环境及企业内部自身特点的不同,针对不同的企业应有相对不同的具体衡量指标,但衡量对象都是上述所述的对象,具体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3、结语

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理解不清,定义多种多样的情况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研究的概述提出本文认同的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理解,认清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并总结了国内外关于社会责任衡量指标的研究成果,指出其衡量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为以后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打下基础。(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JP4〗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0-130

[2]花双莲.企业社会责任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博士论文,

[3]陈志昂,陆伟.企业社会责任三角模型[J].经济与管理,2003,(11):60-61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第9篇

「关键词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财务责任/债的演化

一、作为法律规范核心的责任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一种责任的分配。责任的分配、演化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化,再从分化走向复合的过程,同样,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责任逐步从制裁、义务中分化、独立的过程。

近代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权利,法律和权利的概念,在许多语言中,尤其是在法律的发源地中,两者是相同的。在康德提出法律是“权利的科学”之后,近代法学围绕着这一命题而构造法学大厦(注:近代资本主义法学作为康德的道德科学的延伸,参见Weinrib,Ernest J.,The idea of Private Law,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95.)。权利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必然产物,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核心[1].然而,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依赖于共同的社会价值,而在社会价值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运动面前,社会道德却难以适应这种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综观20世纪的法律思潮,从利益法学和社会法学发展到纯粹法律分析,就是一个对道德形而上学的扬弃过程。进而,新自由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律运动的争论(注:关于法律批判运动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参见Andrew Altman,Critical Legal Studies:A Liberal Critiqu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将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推上了历史舞台。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从权利至上发展到责任至上的进化历程。毫无疑问,这一过程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中都表现出来。合同法开始注重赔偿责任,而不是拘泥于相对性,并且法学日益关注“关系性契约”;侵权法中出现了以社会利益作为评价指标的“汉德公式”,并进一步扩展了其应用的范围[2],出现了基于效率分析的“过错责任的第三次勃兴”;公司法中的信息、激励、治理构成了法律研究的主题,汉斯曼教授则进一步指出,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主流,并将终结公司法的进化历史[3],这不是价值观念竞争而是效率竞争的结果。法律开始注重个别性调整,扬弃程序正义而更执著于实质正义(注:实质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和效率是一回事。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更加注重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而不是片面地强调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约束。

责任成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并将社会整体性利益作为终极的判断标准,从而解决了传统法律体系作为道德律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判断问题。这是一个社会评价客观化、效率化的过程。

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和社会政策、立法目标相联系的。责任来源于角色、职权、因果关系、道义或者正义、精神状态、能力及法律规定。责任强调应为性,是义务和制裁之间的桥梁。从英美法中的不同责任概念,诸如obligation,duty,liability和responsibility等等,可以看出,其界定更侧重于责任的来源。

责任显然是现代法律部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加以理解。

1.责任是和自由裁量权相对的概念。“法律责任有三个特征:国家的强制、过错行为的确定和对违法者的消极后果。责任由法律规范确定,法律规定包括确定责任的规范的贯彻执行,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4](P148)。因而,当违反义务的时候,则应当通过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形式来加以法律制裁;或者是采用经济激励的方式。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与法官或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紧密相关的。

近代法律体系中,强调权利本位,责任的概念并不突出,这和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律等同于科学思想是紧密相关的。而现代法强调法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得以凸现。

2.责任是比义务更为广泛的概念。责任更强调角色、职位、能力、具体情形下的判断、主观状态等与主体相联系的具体内容。换言之,不同的认识状态、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具体情形,违反义务可能是相同的,但是责任并不相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董事责任,对董事的能力、地位、角色等加以综合性的考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样,“有限责任”并不否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只是责任承担范围的限制。

3.责任更强调社会性,包括社会危害性,甚至相同行为因为地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责任,比如入室强奸和公开强奸,显然其社会危害性不同,责任也不同。在经济法上更是如此,同样实施垄断行为,必然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进一步说,从义务控制转向责任控制,体现了对法律后果的重视和社会性的增强。这是许多法律部门强调个别性调整的基础。

4.责任是和诉讼、证据、侦查紧密相关的。不仅仅是与诉权相联系,责任的确定过程也是对事实与结果进行判断的过程,其中必然要考虑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偶然因果),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因而,责任也是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结合部。

5.责任进一步涉及法律理念中的对人的假定和标准确定问题。在规则确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和执法者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往往演化成确定标准和对主体的认识问题。法律的根本性假定——理性人、良家父、社会人——突出出来,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专业化标准、行业性标准。这两个方向均指向社会,也代表了法律的社会化趋势。

二、责任与债:向财产责任转换的现代责任

责任是联结义务与制裁之间的桥梁。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来源于法律、合同或者社会关系),导致了一种应为性,这种应为性属于责任的范畴,经过法律(司法和执法机关)来加以裁判和衡量(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对事实的再现能力和对环境的适用性),来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和形式,从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其次才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责任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理学》,1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凯尔森还对奥斯汀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提出了批评。)

民法的债,实际上就是现代法学上的责任的形式化,不过,后者的含义更为广泛和积极。(注: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比如,“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指由于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指已有特定含义的‘法律责任’,有的称之为‘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予尽责完成的义务”。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6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梁慧星:《民法总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对法律责任的重视,体现了现代法上的能动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关怀[1](P471-472),也体现了现代法理学试图统一各个部门法中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责任含义的努力。(注:例如,有学者指出了应当重构责任这一概念,从而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和行政责任等统一起来,并且指出,传统法学上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依据:社会关系和法律制裁,后者是不科学的。参见李颂银:《从法律责任角度重新认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八议》,载《现代法学》,1999(5)。)

然而,由于私法上将债独立于责任,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责任等同于义务和制裁,例如“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亦即法律规定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措施……法律责任总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来执行的,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5],并由此出发,指出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进一步用来判断法律部门的划分。这可以说是一种部门法对法律基本概念的“隧道视野”。

私法上的这种对责任的错误认识,是和传统法律体系相关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清晰的法律体系,隐含着私法自治的命题,学者们试图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对法官(执法者)的能动判断加以限制。剔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剔除了法律的能动性,剔除了角色、能力等要素,自然,责任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法律后果。

在现代法上,责任和债并无区别。一些具有现代理念的法学家们已经看到了这一点。林诚二教授在分析了债、责任、诉权、请求权等概念之后,精辟地指出“债务之本质在于责任,亦即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债务为肉、责任为皮,去之皮,肉不存,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有无责任固为现代债权法认定债务之先提条件,但亦可认为系债权之本质……责任固系债务履行之担保,亦系债权之本质,但亦可说系债权与诉权间之桥梁”。[6]

传统民法学之所以将债和责任区分开来,除了排除法官能动性之外,也满足了对分类严明的形而上的哲学化需要,债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因此,责任在民法中进一步体现为请求权,责任和请求权这两个词语不过是出于主体角度不同而已。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要通过请求权加以实现,而“请求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相对权的典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7],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债的概念来区分责任的不同不过是一种学说上的偏好,而绝不是必须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几乎不存在除了这种请求权的特定性之外的什么联系,但尽管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一旦其遭到侵犯,同样会产生特定化的请求权。换言之,权利可能是对世权的,但责任则是特定的。

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给付”的债,其实质也不在于是否产生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而是在于“债的标的应当给债权人带来利益;而且,根据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这种利益应当是可以用钱款计算的”。[8]“由于社会进步,基督教教义之传播及公权力之日臻完备,对债务人直接强制,使其屈服于债权人之意思及实力之因素,渐次消逝,当为给付之伦理因素,渐次增强,历经长期之发展,终于演变成为纯粹财产责任”[9],“债权逐步实现了非人格化”[10].这种财产性责任的增强,表现之一就是损害赔偿责任逐步成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而民法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财产要素”同样也不能表明债权的独特性所在,只有当合同关系超出民法范畴的时候,这一特征才具有相应的意义。

不过,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债的概念的提出,对现代法学的发展至关重要。债的应为性而不是法定性,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表明了当事人之间缔造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自然地消灭而获得法律的承认。随着人的平等化和商业行为的泛化,债的提出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独立做出了贡献。债的概念进一步确立了现代法上的责任概念的基础。在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没有独立的必要,这是因为其积极内容已经被责任所吸收,而向更为灵活、机动的英美法的借鉴,更加推动了这一概念的衰落。这正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不再区分侵权之债、合同之债,而是将民事责任独立的意义所在。那些批评这一做法的学者,不过是抱着对传统法学的迷恋情绪和借以抒发崇古的幽幽之情而已。

当债的概念越来越失去意义,被更为广泛的、能动的责任概念所替代的时候,合同的本质就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经济合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11]

三、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Accountability

如果仅仅将法律责任理解为义务或者制裁,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解,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在这种概念化的意义上,经济责任自然是不存在的。

然而,现实的发展并非如此,不仅仅是在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经济责任的概念(尽管这一经济责任的含义仍然是从财产责任的角度而言的),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尽管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即便是在英美国家,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出现,也出现了新的责任概念:accountability,answerability.其中,accountability的概念更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准确地翻译accountability的概念,必须考察其来源和发展,以及其所使用的意义和所涉及的法律制度。

accountability使用的广泛性,主要有三个来源:(1)最初的起源显然是会计责任,即强调责任的经济性、可计算性;(2)从行政责任发展而来;(3)国有企业的责任,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英国在20世纪60年表了政府白皮书,其中就使用了Financial andEconomic Obligation的概念。随着私有化的产生,逐步使得责任进入了公共领域,从而导致了accountability的形成。

accountability在会计学中被翻译成“受托责任”。在英文中,先后有三个词表示与受托责任大致相同的含义,它们是custodianship、stewardship、accountability.葛家澍教授分析了这三个概念。[12](P76)最早使用的词应当是custodianship,如美国会计学会在1966年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中,使用这一术语表示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这一概念的最初含义是表示中世纪庄园的管家责任或指宗教术语(非常有意思的是,中世纪庄园制度也是法律上的法人制度的来源之一,看来似乎自从法人存在的时候,或者说组织关系存在的时候,或者说存在监督—所有制的时候,就存在这种责任关系);后来转而采用stewardship,最完整的含义是管家(资源的直接管理者)对“主人”(资源的所有者)所承担的,有效管理主人所托付资源的责任。在这一概念上发展出accountagbility,并取代了stewardship.除了前面的含义之外,accountability还增加了一层意思:资源的受托者负有对资源的委托者的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

沃尔克(Harry I.Wolk)和特尼(Michael G.Tearney)在分析会计目标的时候,将accountability作为首要目标,认为这一概念更注重竞争群体和收入、财富的主张权利中的平等。[13]

对受托责任最为经典的表述,是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Yuji Ijiri)提出的。他指出,“受托责任的关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一个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政府或有关联的公众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对分部经理负有受托责任,而部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说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构建在一个巨大的受托责任网络上,毫不过分”[12](P77-78)。

从accountability的会计学含义来看,它显然是和组织关系、两权分离、委托一代理关系相联系的,毫无疑问,这一概念的外延也体现了“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并且,这一责任主要是内部层级组织关系,也考虑对外部关系的负责,与说明、解释等信息上的义务是紧密融合的。

如果说会计学上的这一含义是在私人组织

中使用的,那么,近年来公共管理的发展则导致了这一责任在公共领域的扩展,并促使两个领域融合起来。

新公共管理的出现,导致了对新的责任的要求,在公用事业市场化、国有企业市场化,乃至于政府管理向第三部门转移的国际性浪潮下,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获得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中介组织等机构的目标变得多元化,从而引起了公司法中公共责任和法人制度的变化,公司的商业和社会伦理在发生变化[14];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中效率日益成为主导型的目标。这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两个领域的融合,而贯穿其中的则是对效率的诉求。英国的新公共管理与一系列的激励是紧密相连的,比如,下一步行动机构的创造、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激励、市民章程、开放政府激励、市场测试等。其组成包括:更多地强调“受控的授权”、在特定现金限制内的“物有所值”、更强烈的消费者或者顾客导向、商业计划规划和正式合同中的代理协议、分权化的成本中心、富含业绩目标和业绩相关的薪酬、中央人事管理的废弃以及同级结构。新公共管理,既有拥护者,也有批评者,但是无论其是好是坏,其广泛推行已经提升了对公共行政的传统教条的挑战。

accountability首先是伴随公共管理的发展,对行政责任的扩充。因此,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公共责任”,并总结说,“就其内容来说,公共责任有三层意思:在行为实施之前,公共责任是一种职责(responsibility),负责任意味着具有高度的职责感和义务感——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前就明确形成权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责任表现为主动述职或自觉接受监督(answerability),‘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在行为实施之后,公共责任是一种评判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liability)——撤销或纠正错误的行为和决策,惩罚造成失误的决策者和错误行为的执行者,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5]并进一步指出,公共责任可以划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

然而,将这一概念翻译成公共责任显然忽视了两个重要特性:

1.主体的多元性。随着政府商事合同的大规模涌现,accountability不仅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机构,也延伸到了合同相对方:自愿组织、代理机关等,甚至中间利益团体,比如英国慈善协会。[16]

凯特尔指出,“不断增长的公—私联系,包括与非营利部门的社会服务之间的实体联系,导致了部门之间界限的混乱,并且导致进一步区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的困难”[17](P13);并且进一步指出,“传统的公共行政领域,基本的参与者是选举官员、行政管理者和市民,合同相对方变成了第四者”。他还引用了约翰斯顿的社会服务网络中的责任[17](P175-176),如图1所示。

附图{D413N901.BMP}

资料来源:John johnston,public Servants and Private Contractors:Managingthe Mixed Delivery System,Canadian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9,Winter,1986.550.

2.在经济合同中,accountability是合同双方共有的特性。经济性、财务性、可计算性、这是经济合同、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进一步造成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18]

随着财务性、可计算性、公共性、复合性等特性的凸现,accountability已经超出了行政责任的概念。在公司制度、政府商事合同乃至其他的商事行为、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提供等各个制度中,不仅强调传统责任中的“可归责性”、“可追究性”、“说明性”,而且更是和会计责任中财产责任日益融合的过程。这些公共性和私人性领域的融合,以及公共性责任和财产责任的融合,正是经济法始终强调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融合”下的责任方式。

四、经济法上的责任之特性和制度要求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特性是由经济法的特性决定的,正是“公私混合性”才导致了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经济责任的含义在于:

1.角色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包含各负其责,各尽其责,这种责任既包括管理经济的责任,也包括协作经济的责任,同时还包括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等”[19].

2.能力责任。这是和职位、角色、资格、判断能力等相适应的责任。比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同的董事责任的认定的不同,以及前文所述的对职业资格的认定等。

3.公共责任。即对公共利益负责,对人民托付的财产妥善管理的义务。

4.财产责任。“经济刺激有正反两个方面:鼓励和责任……物质刺激的两种形式——鼓励与责任,在具备不同的条件时采用,并在不同的后果上表现出来,但是,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旨在提高生产效益的目的”[4](P147),经济法的各个法律制度都体现出这种对财产责任的要求和约束,例如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追究双方的“行政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实质上,此处的行政责任指的是组织管理上的责任,而经济责任指的是民事中的财产责任。

5.组织责任。组织关系导致了accountab ility的产生,在官僚层级内部,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业内部,都是这种组织责任的体现。

6.道德责任。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促使责任主体行为、决策、判断必须合乎道德和伦理标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对公司责任的诉求,以及由此衍生的公司性质的争论(股东本位和利害关系人本位)[20],是对形式化正义的突破。20世纪重新兴起的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这一诉求是紧密相关的。

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提出,是经济法的独立性表现,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依据,同时,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有助于区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的异同。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宏观管理经济生活,参与调控经济,不能单纯依赖于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法,行政责任的单一性使其难以实现对经济管理机关的约束。我国长期以来依赖于行政法或是某些学者所谓的“经济行政法”来实现国民经济管理,使得市场发育不完善,官僚主义泛滥,这不仅是法制的不足之处,也是行政法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的结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必须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制定出独立的经济制裁,承担责任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制裁手段的改变。“所以严格说来,经济制裁并不是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制裁并列的一类,而是按制裁的经济性内容对制裁的另一种划分”[21].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法律制裁的实现往往通过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来体现,因而经济法律责任的制裁方式也同样采取这三种方式。

应当注意的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制裁方式以外,还包括奖励或者褒奖、专业等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前文所述的“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等等,这在经济合同中也不例外[22].这种制裁手段的多元化,正是由经济责任的复合性所决定的。

毫无疑问,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经济合同中的责任与本文所分析的各个方面是相吻合的。具体而言,将公共责任和财产责任相联系的责任观念,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之中。

1.反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制度。垄断行为是和交易紧密联系的,在私人交易关系中,出现了单方的不对等权力,从而形成对交易的损害和产生外部性,而经济法上的责任,结合公共权力的钳制和损害赔偿制度来提供救济,正是经济法上的责任的表现。

2.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会计、审计等经济领域中的内幕交易、信息不对称加以纠正,要求其加以说明和向公众负责,进一步可以上升为民事赔偿乃至于刑事责任。

3.

公司和企业制度中的受托人责任。要求董事、经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其受托责任一方面来源于委托人,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公共利益。

4.政府商事合同制度。对缔约双方而言,都同时存在着公共性的说明义务和财产上的赔偿责任,而在目前的中国法律制度中,这两者仍然是分离的,一方面确认行政机关参与商事行为的权力,另一方面则难以确定相对方的寻租和机会主义行为,也不能有效地确定其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的责任框架下,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不对称情况[12].

5.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建立。经济责任制是对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公有事业经营和管理中的具体制度实现,这和将公共责任和财务责任相结合完全是一种同义反复。

6.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制约。政府通过规制、指导等方式对经济生活进行大规模调整,但大陆法系内只能通过法院来审查其抽象法律行为,而这种审查的依据是授权的正当性以及法律体系内的“激励相容”;或者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来加以纠正。这种行政救济手段,不能解决“空白授权”的经济上的正当性,也不能解决依据经济效率和经济公正的判断标准。而公共责任和财务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调整,将有效地解决行政部门在制定经济决策时不能负责的激励问题(注: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在政府参与的经济行为中,采用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主张。参见史际春:《适应经济法治需要建立“官告官”和民事、行政公诉的制度》,载《法学家》,1998(1)。)。

经济责任的突出,是理解经济合同关系复合性的一根红线,它打破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紧紧扣住了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相融合的法律特性,并成为构建经济合同制度的基石。这一过程也体现了作为社会的法律部门,必须将自己的理念建立在责任上的这一论断。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Robert Cooter.Unity in Torts,Contract,and Property:The Model ofPrecaution[J].California Law Review,1985,Vol.,73,No.1,1—51;邓峰。论经济合同:权力、市场与政府商事行为[Z].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1.

[3]Hansmann,Heney and Kraakman,Reinier.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Z].Yale Law School Working Paper,No.235,2000.

[4]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

[5]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241.

[6]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266—267.

[7]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7.

[8]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88.

[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3.

[10]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49.

[11]邓峰。论经济合同:权力、市场与政府商事行为[Z].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1.

[12]葛家澍。市场经济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76.

[13]Harry I.Wolk and Michael G.Tearney.Accounting Theory:A Conceptual andInstitutional Approach[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178.

[14]Robert Charles Clark.Corporate Law[M].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6.675—704;Melvin A.Eisenberg.The Conception that the Corporations is a Nexus ofContract,and Dual Nature of the Firm[J].The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1999,(24):819、827—830.

[15]周志忍,陈庆云。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24.

[16]Charity Commissioners for England and Wales.Charities—The New Law:ATrustees‘Guide to the Charities Act 1992[M].London:Charity Commissioners for England and Wales,1992;L.Williams.Government by Agency:Lessons from theSocial Programme Grants-in-aids Experience[M].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9.

[17]Donald F.Kettl.Sharing Power;Public Governance and Private Markets[M].Washington,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93.13.

[18]Kieron Walsh.Public Services and Market Mechanisms:Competition,Contracting and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op.,cit.,213—216.

[19]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91.

[20]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刘连煜。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145.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