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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1 10:30:0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1篇

随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大工业的发展,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受更多生产要素的影响,市场手段逐步显现并变得更加富有效率了,就应该加以运用和推广。就像列宁说的“乐于吸收外国的好东西: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秩序+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等等++=总和=社会主义”[8],即使带有阶级色彩的组织形式和秩序形式都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何况仅仅是生产要素配置手段的市场经济呢?其实,恩格斯也早就指出“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给一切社会成员”[9],这更充分说明运用和发展这一适应并促进大工业发展和生产力提升的市场经济手段,本身就是社会主义题中之意。马列经典理论指导的实践是变化着的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取向相伴相生。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的设想真正逐步实现是在前苏联和社会主义中国等其他国家。20世纪初期,列宁最初设想是直接消灭商品经济,用大规模的计划经济来实现社会主义。随着战后重建的经济困难,列宁也认识到只要有社会分工和市场,只要有商品生产,作为经济调节手段的市场机制就少不了。他虽然未把市场经济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和市场本身不是矛盾体,可以相伴相生。他在新经济政策调整中逐步吸收和融入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后期,随着苏联经济的发展,列宁的继任者斯大林也逐渐承认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生存并发展。等依据中国国情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探索时,就曾明确指出“商品生产不能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商品生产,要看它和什么经济相联系”[10],后期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未能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很好地结合,错失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教训惨痛。邓小平在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和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全党上下达成了共识——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它自身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随后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初框架。直到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才象征深化市场化改革航程的开启。改革开放30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市场经济改革的总体取向坚持了“市场方向”,通过不断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构建了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变化的事实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探索和改革与市场经济的相伴相生。

二、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视阈看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就和不足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渊源关系看,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是马列主义经济学说在实践基础上的与时俱进。根据党的十四大报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1]。这简单的表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基本层面:基础层——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机制(价格、供求、竞争、优胜劣汰)来调节资源和要素配置;核心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般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融合的经济体制,鲜明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控制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完全自发、完全自由的单一市场经济,而是在不断动态优化和持续改善的宏观调控下运行的市场经济。这些基本特征不仅不回避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还与马克思主义经典经济学表述的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有机科学地分配到各个经济部门的原理殊途同归。改革开放以来的35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35年,也是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由弱变强的35年,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结合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连上新台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在恢复大工业方面必须尽速取得尽可能扎实的成绩。35年来,我国年均经济增速高达9.8%,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7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45亿元迅速跃升至2013年的56884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81元到2013年的41528元,成功实现从低收入国家向上中等收入国家的跨越[2]。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起点低、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取得如此突出的进步正是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济结构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更加协调和可持续“,四化”同步快速推进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社会主义要把小农经济基础变成大工业经济基础,只有当国家实现了电气化,为工业、农业和运输业打下了现代大工业的技术基础的时候,我们才能得到最后的胜利[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5年来,三次产业在竞争中均得到跨越式的发展,农业基础地位持续强化,工业的各项指标快速发展,服务业产值迅速壮大。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比例由1978年的28.2∶47.9∶23.9调整为2013年的10∶43.9∶46.1,城镇化水平也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12年的53.73%,上升了35.83个百分点,年均上升1.0个百分点,为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增强,需求结构明显改善。2013年,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分别为50.0%、54.4%和-4.4%。按照马列经典理论的继承与发展——邓小平同志关于“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我国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明显增强,2012年,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23.5%、24.1%和11.1%,分别比2000年提高6.0、5.0和2.7个百分点[2]。这些显著的变化,既反映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也说明了政府在持续加强与改善宏观调控。

(三)供给能力大为增强,商品和服务持续充裕,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提高劳动生产率,首先要保证大工业的物质基础,即发展燃料、铁、机器制造业、化学工业的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35年,我国逐步建立了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产业体系,商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持续增强,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跃升到世界前列。我国的农产品供给不仅解决了13亿人的温饱问题,还为工业化快速推进提供了重要支撑。2012年,粮食产量达到58958万吨,比1978年增长93.5%。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的工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实现了跨越式增长,根据国际通用的标准工业分类,在全部22个大类中,我国在7个大类中名列第一,水泥、汽车、钢铁等220多种工业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2013年大陆企业进入《财富》世界500强达89家(含香港),比2002年增加78家,总数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第三产业2012年增加值达到231407亿元[2]。市场经济以无声的数字,述说着巨大的作用也展示了巨大的成就。

(四)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对外经济显著飞跃,文化社会事业协调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正在实现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13]。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要使得苏维埃建设获得成功,就必须使文化和技术教育进一步上升到更高的阶段。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条件显著改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发展取得质的飞跃,尤其是能源、交通、通信等瓶颈制约不断缓解,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体系并形成比较优势,这些改变了并持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例如2012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9.8万公里,比1978年增长88.8%,居世界第二位;高铁运营里程达9356公里,居世界第一位,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面貌和人民的生活方式。这期间对外经济大飞跃,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变,人民生活大改善,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并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保、养老、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都由相对滞后向全面协调转变,正在逐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党的十报告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但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各级政府审批项目总数多达上万项。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伸得过长,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难以施展,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顽瘴痼疾。二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平和差距过大,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基尼系数2012年是0.474,虽然近几年有所回落,但仍然高于国际警戒线。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应该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两极分化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三是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亟待转型升级。当前,我国经济能源消耗过高,资源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生态恶化加速,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使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显得极为迫切。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一个国家,越是以大工业作为自己发展的基础,这个破坏过程就越迅速”[16]“,化学工业提供了废物利用最显著的例子”[17]等,充分说明,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可持续,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是发展的未来。四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不协调,破坏自然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我们一天天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习常过程的干预所造成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6]559-561,我们要正视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三、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视阈看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升级和发展

发轫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并在此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的最大最根本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越性同市场经济本身的竞争性、灵活性、效率性糅合起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经济学的表述,价值规律不仅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还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但以价值规律为主要调节方式的市场经济天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当代,包括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已不是政府只起“守夜人”作用的彻底、完全的自发、自主、自由的市场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进一步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3],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我们继续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

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是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要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根据马克思《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目标以及策略原则的表述,要理解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策略必须从具体的实际出发,在完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为了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就要更加完善产权保护,更加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起来,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又要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丰富和发展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并用唯物辩证法深入分析了生产、分配、消费、交换等社会生产四环节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恩格斯在《论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中深刻阐明了历史合力论,生动地说明了历史发展中个人意志和客观规律的辩证关系。这要求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自觉做到尊重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体制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打破人为藩篱,建立城乡统一的包括建设用地市场在内的其他要素市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消费者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现代市场体系。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国家是生产力和社会运动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发展现象,政府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秩序和核心利益的组织,具体到社会主义国家,就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坚持把维护和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因次,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同时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使“看得见的手”“看不见的手”配合更加协调,更加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详细分析了国家组织的特征,指出为了维持公共权力,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甚至发行公债。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指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他进一步指出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冲突的结果是人民群众愈来愈贫困,相对过剩产品愈来愈多,这是阶级斗争的根源。这启示我们要高度重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和支柱地位,要充分认识财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和作用方式,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同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推动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强调,资产阶级通过开拓殖民地和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2篇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13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4篇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主义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努力,不断的去尝试,不断的去探索。本文试从市场与法制的关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探究我国应当如何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2]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二)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的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我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的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是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的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8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3、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标,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4、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和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声参加者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不在损害其他竞争者,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6、保护弱者的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都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因此,保护弱者的原则是和现代经济法理论不谋而合的。

7、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等现象。

8、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做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不应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载量权。因事情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就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动作、健康发展。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和涉及五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当务之急是要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确、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我国彩民商合一原则,不制定商法典。而是主要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重要的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公司),规定交易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确立减少风险的途径,制定海上运输的规则等。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个飞跃,逐步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将现有的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的希望所在。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我们平进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也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同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行政垄断不仅保护落后形式的诸侯经济,破坏统一市场之建立,而且还会引发社会腐败,腐蚀我们的政权。为使我国经济逐步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取得较高规模效益,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注意“度”的规定。对于合理的集中一定要允许,有关限制竞争的允许条款,限制竞争的排除条款必须精心拟定,使之合乎我国国情,有利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法的另一个部分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比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民生活安定法等。这类法律我国不是多而是相当缺乏,以致必须采取措施时常常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

社会法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和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主要包含了三类法律:一类是劳动法、劳动就业法、职业法、职业培训法等;二类是社会保险法,即社会强制(义务)保险法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等;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业已颁布,但还有一些有关配套法律要草拟,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行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作为公法的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变旧的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由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之成果。

(五)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诸如严重侵吞国家资产罪、违反公司管理罪、内部交易罪、违反管理罪、违反税收管理罪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律,对这些犯罪明文规定严惩不贷。否则,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立,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再好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具有特别重要的关键性意义。

(一)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

(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经济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统一的公务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应该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法机关的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同时要严禁执法机关公司或设立与执法机关职权有关的有偿服务机构。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拒腐倡廉、勤政为民制度,使我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司法工作仍需作必要的改革。

1、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改革,既要符合国情,又要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现行的状况,大多是从前苏联学来的,既不符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地方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2、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威望。,我国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地位,这种状态对实施法律极为不利,应当予以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若干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做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判决,以提高法院的威望。

3、要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猖镢,各种干预严重。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能很好地行使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而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逐步解决:(1)法院经费要有保障。法院是代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经费必须充裕,而且直接由国家财政保障。(2)法院的人事管理要有专门办法。只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才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任何人均不能担任法官。法院院长的任免可考虑向上提一级,即不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而是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3)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有与其地位职务相称的标准。

4、要进一步创造法院公平适用法律的条件。要进一步实行好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进一步严格执行诉讼费、赃款上缴国库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与法院利益挂钩。要严禁法院办公司或创设与审判有关的诉前有偿调解服务机构。不充许法官到任何机构、兼任法律顾问等职。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切实的实施

要加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应当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鉴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地规已有与国家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鉴于我国上每次大的动乱都与违反宪法有关,因此加强宪法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4]

(五)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是市场经济动作的剂、自律器。为了维护好法律秩序,正确地执行法律,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

(六)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坚决制裁违法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实施,还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不能因时、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变化。同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制止,保障改革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

结束语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了法律。”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摘要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2]王家福《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第2页。

[3]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395页。

[4]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第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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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伴随着其固有的矛盾,矛盾会有不和谐性甚至对抗性,因而需要引导市场经济向着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方向健康发展,发挥其和谐因素的重大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不和谐现象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始终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发展。市场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日益渗透到我国经济体制的核心层次,它作为一种利益激励机制不断地激活各种经济主体,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与此同时,当今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也出现了竞争过度和竞争失范等不和谐现象,自由竞争作为经济运行体制中的一个方面,它在有效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它的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失衡、社会公平对效率的屈从等不和谐因素日益明显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呈现两极分化的势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从1995年的0.389上升到2002年的0.435,当前已达到0.45—0.47,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在1985—2003年的18年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快速扩大,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7%,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只有4.3%。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1,加上各种福利差距,实际达到6:1。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同属公务员的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也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些成为不争的事实正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惟利是图”的畸形利益驱动机制带来“竞争失范”并导致经济安全隐患丛生,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占据更多市场份额、获取更多利润,就连食品医药行业也有企业也不惜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坑害顾客;某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促进销售,不惜购买洋垃圾,致使本国厂商和消费者遭受无端损失;诸多煤炭企业也不顾生产安全,导致矿难事故频频发生,数以千百的矿厂员工死于非命;2004年全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860人,发生特大事故117起,死亡1695人。所有这些都严重引起民众的安全恐慌、诚信危机以及其他不良的社会心态和风气。从不久前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劣质奶粉、高露洁牙膏被指致癌,到最近的雀巢奶粉事件、哈根达斯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都强烈冲击着公众的消费信任。

第三,市场经济的过度竞争,严重影响着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生活环境。市场竞争在给人们带来许多利益刺激与动力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诸多的挑战和压力,过度竞争已使许多人造成精神抑郁、心理失衡及社交障碍。于是,自暴自弃乃至自杀身亡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铤而走险、敲诈勒索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整天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世界或者索性“离家出走”。我国每年因抑郁症而自杀者就达到80万之多,他们或因人际关系恶劣或因事业受挫,或因工作压力加大乃至失业下岗最后导致抑郁自杀。据《首都医药》杂志和精神专科医院共同进行的一项精神健康调查显示,中年干部近半有抑郁、焦虑、恐惧等精神不健康倾向。如此种种都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市场“竞争失范”严重影响社会事业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规则在文化教育事业的过度延伸,成为竞争失范的一个重要表现,新闻媒体的过度市场化运作,由于缺少必要的诚信基础和监管程序,导致广告信息的失真、误传,有的甚至有意设陷欺诈;许多所谓的“民营企业”利用母体公司的国家资源赚取高额利润造成明显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人才市场中纯竞争性操作,使当前本科毕业生月薪跌至800元,博士月薪跌破1500元,这对构建和谐的学习型社会带来严重挑战。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存在差异的和谐

在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中,要利用好本世纪初的战略机遇期,大力发展我国的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社会稳定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会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增加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另外,由于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和规范还在探索和协调之中,社会群体之间的博弈尚未达到比较规范和比较均衡的程度。所以在一定时期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的多发和激化是难免的,但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甚至动乱,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和谐。当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并不只是我国面临的独特课题。事实上,从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解决社会和谐问题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都必然面对的课题。建设和谐社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其基本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利益格局。和谐是和而不同,将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意味着对利益差异的承认,因为没有差异,就谈不上和谐。从逻辑上说,和谐社会就是社会在差异基础上所达成的和谐状态。

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乃至社会差异指明了方向。换言之,和谐社会不会自发形成,而要借助政府“有形之手”适时适度地调节。市场不但以差异为前提和动力,也以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为条件。市场是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体,既存在差异,也存在和谐:分工就是合作,交换就是互补,没有各种生产要素的配合,不可能有生产过程。从这一点来说,完善市场经济要求的不是单纯的差异,还要求实现差异的和谐与和谐的差异。古典经济学家所提出的“无形之手”,其实质性的主张就是寻求一只在差异中促成和谐的手,一只市场自发的手。但由于存在市场缺陷,仅靠“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要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必须依靠政府干预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有政府调节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因。

如何保持差异与和谐之间的协调?一方面,要用制度安排来调整市场在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差异说到底是利益的差异,和谐包含对利益的协调。不在利益分配制度上对市场自发机制采取一定的弥补,就难以引导和影响差异的走势,追求社会和谐的努力就很难产生效果,和谐社会就缺乏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具有自发性质又获得了经济上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为掌握各种资源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了发挥自身优势的机会,但没有充分照顾到弱势群体。当前迫切需要搭建建设性的政策架构,由国家制定公共政策和发展社会事业,发挥政府作为各种利益群体中介人和协调人的作用,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方式,促使社会财富适度转移,扭转差异扩大的趋势,缓和利益矛盾,实现在适度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差异与和谐的协调要靠科学的差异观和动态的和谐观。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不是绝对排除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冲突被良性化、制度化了的社会。除了由国家或政府担任中介人,采取直接介入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法律的、社会的等不同方式,借助明确的规则约束,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体制化的平台(如集体协商或谈判机制等)直接沟通和博弈,从中产生能够为各群体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格局。经过制度化、无害化和建设化的处理,有效利用冲突的激活效应,同时又可避免由冲突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实现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也就是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承认个体或群体间的差异、承认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基本权利和权益的基础上,对已经存在的差异格局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和协调。和谐社会需要利益协调,但利益协调也是有限度的。一切现存的秩序都需要有合理化的过程,需要经过一个解释而被相关各方接受和认可的过程。只有综合发挥利益协调、良性冲突和合理解释的作用,才能够在利益分化和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认知层面和现实层面的社会和谐。

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容性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书记的表述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我国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有的已经积累多日,有的还只是苗头刚露,但无论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都已经对社会和谐构成了威胁或形成了潜在的威胁。我们应该面对客观现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与思路,是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达到相容。

1.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决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初,人们已经广泛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其负面影响但是,认识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并不等于就能消除产生的负面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就是在今天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着。例如,市场经济在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方面的滞后性,容易产生供求关系的混乱;在生产经营中容易出现外部性问题,导致社会总资源的浪费在收入分配中依贡献大小为标准,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导致两极分化;为追逐个体利益而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态度淡漠;为追求高额利润,出现垄断;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商业欺诈等。但是,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方面、在激励社会发展潜能方面在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方面,都有其他经济体制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有充分必要的存在理由,历史的教训和改革的成就都证明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在谈论市场经济的缺陷时,前提是要坚持市场经济。任何经济体制都有自身的缺陷,在选择经济体制时要权衡利弊,不能因为有缺陷就“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现在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继续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

中国不能搞资本主义。中国有10多亿人口,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1%,而大多数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而在中国没有稳定的局面,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别说实现小康与和谐,就是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一条是要坚持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避免两极分化,这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经济基础动摇了,四项基本原则一项也保不住;社会主义的价值不存在了,大人民群众就不会答应。当然,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坚持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不矛盾的,两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共同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和同步富裕,要把鼓励先进、鞭策和帮助后进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策和法律保证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发展市场经济取得的成果;坚持社会主义也不是一概地反对资本主义,对于人类所创造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都要大胆地吸收和利用。

3.坚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构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实事求,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公有制经济问题产生的原因,既与市场经济有关联,也与国家政策有关联,但主要的问题是体制上,特别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像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些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等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产权主体不到位、权责不明确、体制外非法运作等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不能把板子全打在市场经济或者社会主义的屁股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主体多元化,但它并不排斥国有经济,更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社会主义要求公平和共同富裕,但它并不打击其他经济形式,更不必然产生国有经济的低效率,生产效率的高低是由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决定的。所以,解决问题不能通过简单地否定市场经济,也不能依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办法,而只能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在企业集团来实现,通过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当前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其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则不相适应产生的,另一类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第三类是法律、政策、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这三类问题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相互交叉在一起并且互为因果、互为影响、劣势互补,以至于使社会主义不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像市场经济,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也并不成熟,两者都正处于成长与完善的过程中,都有“不够格”的地方,在两者的结合中出现问题,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些问题大部分可以通过一定的“成长期”和“磨合期”,逐步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成为否定社会主义和否定市场经济的理由。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市场经济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也还存在着其他一些因素,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市场主体素质不高、产权不明晰、法制不健全等。当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与这些不良因素共栖时,就会孕育出一些畸形怪胎,上述有相当多的问题都属于此列,而且这些问题还会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严重地危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能力能不能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不能构建成功,在当前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上述那些突出的问题能不能得到切实解决、能解决到什么程度。

[参考文献]

[1]景天魁:《解决收入分配矛盾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国青年报》2005年5月9日。

[2]丁开杰:《和谐社会的构建:从社会排斥到社会融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

[3]张圣兵:《构建和谐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12期。

[4]谢立中:《和谐社会:发达国家的启示》,《解放日报》2005年3月20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6篇

在此基础之上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但至此,一个贯穿改革始终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就是政府活动有时会缺位、越位和错位,严重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此,后来十六大、十七大相继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8年,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相继衰退,而中国经济却逆势增长,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这主要归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其使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又可以使政府适时适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十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如果这些政策一一得到认真贯穿落实,中国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会愈走愈远,愈来愈自信。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充满活力,动态发展,不断演进。实践发展需要形成体制以适应它的发展要求,体制在回应实践需要的过程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进行创新,又去指导实践,如此不断反复。体制不是僵化的,是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二是巧妙地处理好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是全球公认的实现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方式,正如邓小平所言“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印度市场经济体制的超越

为什么拿中国跟印度比较呢?一是印度的国情和中国国情相似,两个国家都是规模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也很相近。二是中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印度实行的是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总量和民生两方面可以看出中印之间的差距。一是经济总量的超越。改革三十年的经济发展成就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2010年中国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用三十年的时间取得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取得的成就,而印度的GDP总量远远比不上中国。二是民生方面的超越。在医疗卫生方面,印度穷人的医疗费往往占其收入的四分之一,而那些最富裕的人,医疗费仅占其收入的3.5%,大众所需基本药物的生产产量也很少。虽然保障的标准还不高,但中国实现了全民医保,这在世界上是一个奇迹。在脱贫方面,据世界银行(WorldBank)估计,截至2005年,中国的极度贫困人口(定义为每日生活标准1.25美元)比例已降至16%,而在印度,这一比例仍超过40%。以更高一些的每日2美元的贫困线衡量,世行报告称,印度四分之三的人口是穷人,而中国的相应比例为36%。三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的超越。中国的这种政党体制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政府能够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而印度执政党更迭频繁,无法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民生。

3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7篇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二)在西方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阶层。所谓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商人和市民阶层的利益要求。商人和市民阶层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进入市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大市场的规模,并且力图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解决随市场扩张而日益增多的纠纷。在市场经济发育守稆商人不仅形成了商业习惯法,而且建立了自己的法庭。可是,商人和市民阶层不仅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而且他们的法律活动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自于国家,即政府。这一点无疑是影响市场主体法律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古代,由于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第三等级”,商人即无动机也没有机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实行了高度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商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基本消失,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完全丧失了独立经营的法律资格和能力。如果说在西欧封建自然经济中商人和市民阶层还可以有机会生成并逐步发展为启动市场经济的独立力量的话,那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任何来自于社会自身的启动高层经济的力量都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因此,当中国社会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大扶择时,却由于缺乏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而显得底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便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了。

由于市场之外的力量——国家来启动市场经济,从几方面影响了这一进程的法律要求:首先,法律要求受到市场主体状况的制约。西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在市场主体力量已相当强大之后出现的,前提在于市场主体必须有足够的力量和法律要求对国家干预进行控制。而我的市场主体从一开始就不得不由国家来培育。这一方式本身就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发展。企业自身不具备充分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它们或者依赖于政府的行政优惠,或者采取投机冒险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未形成自觉的法律求。其次,产生法律要求的利益主体在定意义上与其说是市场主体,不如说是政府。有些法律要求从名义上来看,似乎是以市场主体利益为基点,实现上是以国家或某个政府部门利益为基点的。可说,在独立的行为合法化的市场主体形成之前,很难产生真正体现市场主体利益的法律要求。再次,市场主体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不是由市场主体自身行动而是依靠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企业经营自,而落实自的关键又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流行的公式充分说明了政府对市场主体法律要求实现程度的制约作用。

(三)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过程是一个自发的逐步过渡的过程。同样,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变化和完善的。起初,商人训试图同封建法律体系保持关系,在封建法律体系中为贸易的地位寻求法律依据。随着商人将其活动领域扩展至创立商业制度的城市、港口、商店、银行、工业等等时,他们开始与封建领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发生正面的冲突。11世纪和12世纪的都市化运动创立了保护城市经济角色的新的法制制度,商人们开始要求立法权、司法权和控制一个经常性市场的权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游离干国家之外的,17、18世纪以后,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才完全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家的力量推动下,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发展时期。

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由政府直接启动,所以,这一进程一开始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特点,即国家有计划地设计和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这不仅表现在经济生活中,也反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从积极意义上说,由政府有计划地推进经济的发育,可以尽可能地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减少这一进程中的阻抗。但是,将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纳入政府的计划,又可能导致市场的非正常发展。政府的改革时间各很可能与市场经济发育的客观现状和要求不吻合。这一现象势必影响到以政府改革计划为依据而拟定的立法规划,将导致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因为,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有计划地培育出来的市场会产生出某些虚幻的“法律需求”。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市场发育的方式制约引导法律发展的方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70年代末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是,其中大多数法律并具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内容和品格。我们已经建立和健全了有关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还不能成为经济市场化的法律前提。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法制,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又严重地制约着法制的发展,这是一个不容问题。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还在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发育模式,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定的基础,促进法律制度的变革。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比,其运行基础、作用媒介和运行规则是完全不同的,经济方法的任务必然发生根本的改变。实现这种转变,加快经济方法,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这就要求立法必须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及时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同时,大胆借鉴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经验,使立法更具科学性。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该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②现代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综观历史,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不仅首先都尽快制定了经济法,而且很注重吸收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1804年实施的法国民法大典—拿破毛法典,就是“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③此后,各国相继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调整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美国在20世纪以前的民商法规范,几乎都是照搬和抄袭英国有关的规范。例如,美国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就与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雷同。日本1868年开始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就聘请法国专家着手起草民法典,初稿完全是按照法国氏法典的体系和内容的,1881年日本又聘请德国专家起草商法典这两部法典于1890年通过,后因延期派的反对而未能实现。但,日本后来改由本国人起草并实施的日本氏法典和商法典,仍然完全是以法国和德国的法典为基础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及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标志着近代民商法制度和学说的形成。这两部法典对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立法影响很大。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国家,北美洲国家的许多地方的市场经济的法律,都受到了宅的巨大影响。除了雇佣契约外,这两部法典详细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

当然,近200年来,这两部法典也做了不少修改,各国民商法实际上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规范没有什么变动。可以说,对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各国都应吸收借鉴。

西方国家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狭义地可分为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不论民法是否分立,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如所有权制度、制度、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等适用于商法。另一方面,商业交往没有国家、民族和地区限制,各国的商法虽然就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但有点商法制度和商品买卖制度的规范都相差不大。商法制度方面都有关于商人和商业行为,以及公司、票据、保险和海商等比较相同规范。商品买卖制度都规范了商品买卖及其相关的担保、质权、票据、权利证书等内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空前扩大。继30年代在票据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后,自60年代起可相继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航运、国际商业仲裁等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统一了商法实体规范。应该说,上述民法制度、商法制度、商品买卖制度以及国际商法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

目录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①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8篇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第9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正义;经济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人们已经感受到了精神领域与伦理道德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一些贪污、渎职、买官卖官现象;制假贩假、走私贩私、坑蒙拐骗、恶性竞争现象;人对人的某些陌生、冷漠、隔膜等等。其实,产生的这些道德问题所反映的决不仅仅是人们的"思想品质"变"好"了或变"坏"了的问题。从客观方面来看,恐怕与旧制度的失效和新制度的缺位有关。而究其根源,这些道德层面的问题所折射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正义发展和完善的问题。正义是道德的基础,没有正义就难以解决道德问题。

2007年2月26日,总理发表题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首度定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是实现公平正义和发展生产力,并特别指出,“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什么是正义?正义包含着正直、公平、公道等基本语义。从思想史上看,正义虽然对于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语境里,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有着不同的涵义,但是,正义总是就特定社会关系而言的,"正义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概念"①。正义是人们对某种社会关系所做出的价值评价。正义是表明着道德最初发源的观念,其实质是对人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非、善恶、美丑的追问。

对正义的追问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时代,正义问题的内容会发生深刻的变化:从个人正义到社会正义,从政治正义到经济正义。当下经济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形式,因为现时代,经济关系成为支配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所谓经济正义,就是把正义的价值理念导入到经济领域,关注人类如何不以自身异化为代价发展经济,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经济正义原则是经济伦理原则之限度,它拷问着经济伦理的正当性,它关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经济行为进行正义价值评判和原则规定。

二、经济与正义关系的一般考察

经济与正义总是相互关联的。考察“经济”的词源学意义,可以发现,经济行为的原初意义是一种道德行为,是满足人的正当需要的道德行为。亚当?斯密以理论概念的形式概括了这一联系。在斯密那里,市场经济内在地包含着一种伦理目的,具有一定的伦理道德倾向。与古典学派一样,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则紧紧围绕以“人”为中心展开,在马克思那里,经济理论所要探讨的不只是经济过程,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经济过程的研究,探讨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应采取何种经济制度及运行机制。因此,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一种将经济分析、政治哲学和政策综合的体系”。②

从历史上来看,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的伦理(正义)环境中进行的,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有其特有的伦理观念和规则支撑。同样,任何一种伦理也都有经济作为基础。在人类历史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的依赖关系”是人生存的自然需要,面对强大而神秘的自然,人们只能结成一个整体。整体性的实践方式决定了当时的整体主义的伦理。近代工业文明以来催生、成长着新的伦理。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渗透到社会的一切关系之中,使得个人从“人的依赖关系”里解脱出来,以独立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这个阶段的重要特点。与此相应,这一时期的伦理便是个体主义为主的伦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日益拓展和深化,相信知识经济、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伦理思想也日渐呈现新的趋势,伦理将进入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有机结合的阶段。

再从现实的经济实践活动来看,经济与正义也是紧密相关的。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物质性实践活动,正义则是以价值为核心的合理性实践精神。实践活动与实践精神的辩证关系决定了经济与正义的相互关联:经济与正义都是以利益为共同基础与最终指向。经济是以利益为核心的物质往活动,正义是以价值为核心的合理性实践精神。经济与正义都有规则的含义。经济既是活动,也是规则;正义是一种实践精神,同时也是一种交往规则。经济规则更注重现实操作性、交往的实然性,与利益直接关联;正义规则更注重观念反思性、应然性,对利益有一定的超越性与距离感。经济与正义都体现了人类的理性原则,体现了人类活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经济与正义总体上是一致的,但这并不否定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冲突。经济与正义的冲突,是经济和正义具有内在关联、统一基础上的主体间行为方式冲突、利益冲突、规则冲突。从本质来看,这种冲突是由社会分工为前提的实践方式的分化所引起的,是以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工为前提的。随着经济活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支配地位的确立,随着经济独立化进程的展开,经济与正义的冲突也日渐凸现。

首先,经济与正义的冲突体现在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冲突上。在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关系中,经济发展只是手段,人的全面发展才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和尺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经济的高速发展固然给人类带来了丰厚的物质财富,但同时也造成了人类的生存危机。不仅如此,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还造成了人的异化和社会关系的物化。人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得到重视,而他的人格价值(个性、尊严、权力、生命价值)却被吞没了,使人成为物质巨人和精神侏儒。总之,由于经济发展仅仅从物与物的关系出发,仅仅以物的扩张、GDP的增长为价值标准对经济发展进行评判,这种单向度价值取向导致经济发展与人的整体发展的严重冲突。其次,经济与正义的冲突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冲突上。通常人们往往把经济发展仅仅看成是研究经济“如何发展”的问题,却忽视了关于经济发展问题的另外一面,即“为何发展”这一价值论、目的论问题。而这后一方面,正是前一个方面的理论前提。如果我们不能对“为何发展”做出合理的回答,我们的发展就会因失去价值论基础而发生意义危机。与此同时,我们却对“为什么”这种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糊涂起来。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现实社会发展中经济与正义的紧张关系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伦理问题,即:“我们能够做的,是否是应当做的?”“能够做”和“应当做”之间的冲突实质上反应了经济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之间的冲突。

再次,经济与正义的冲突还体现在经济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上。市场经济是以利己心为动力驱动的,它强调自由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它可以极大地发挥人的积极性,最大地促进生产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极大增长。然而,从分配领域来看,由于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是市场对个人贡献的界定,贡献多者,收入就高,贡献少者,收入就低。而收入差别的相对过大,则公平的程度相对就低,这样公平与效率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如果收入差别大到足以影响到人的尊严、平等的权利、社会的稳定时,就不能说这种任其发展的市场自由效率还是公平的。因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一方面会使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社会的两极分化,穷者越穷,富者越富,从而导致效率与公平的冲突。

三、社会主义正义与市场经济正义的融合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观点,社会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和否定物出现的,社会主义正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因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取代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利用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客观条件不存在了,于是人与人之间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了。平等、自由、和谐成为了社会主义正义的基本理念,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正义的一般含义。然而,马克思提出的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可以彻底解决公平、平等的假设,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了问题。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采取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要素不可自由流动,公有制经济运行行政化,收入分配平均主义,最终形成了社会成员的共同贫穷和严重的经济不平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但是,中国社会由原来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换是否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正义”一般含义的改变呢?答案并非如此。“社会主义正义”曾经被视作中华民族的翻身理念和民族国家重新建构的某种价值理性,那么我们发现这一命题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是一致的。尽管它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但它首先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的反抗,而后才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即先是工具理性,然后才是价值理性。正如学者们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既是我们评判改革的阿基米德支点,也是评价我们现代化成就的全部出发点。但是,它不仅仅是作为对抗西方资本主义的特征而存在,它更重要的任务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而出现的价值变形、道德滑坡、腐败堕落等现象进行抵制和批判。它同样是作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但更多地则强调了其价值理性的一面,即对社会种种不公不良不正现象之价值偏离的匡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正义”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也是有着内在深刻的一致性。

当代的社会主义本质上依然要求平等、自由、和谐等社会主义正义的理念。邓小平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正义的根本体现。共同富裕强调所有社会成员享受社会物质财富的平等性,决不允许一部分人的富裕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富裕幸福为代价的现象存在。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从事经济活动所应遵循的正义原则,是人们判断现实的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公正的标准,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社会主义追求的一个核心目标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就是共同富裕。温总理提出的“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则再次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必需高度重视正义在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再从市场经济的正义原则来看。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它的正义原则是经济个人主义。经济个人主义是个人主义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本质上肯定个人占有、支配财产的自由。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目的和经济发展目标决定其正义原则是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市场经济的机制为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和运作的载体,社会主义制度及其发展前景决定了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将是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和价值目标。

市场经济正义作为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精神,既是人的一种实践精神,又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首先,市场经济正义作为人的实践精神,是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文明,它不单是一种经济运行形态、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文化道德形态,包含着一种价值品格和道德气质,从伦理方面规定着人们谋利的路径、手段和方式。因此,作为人类实践精神的市场经济正义正是从市场经济的实际运作机制、内在运行逻辑中提炼、概括出的其内在的道德精神和道德品质,它反映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同时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道德立法。

其次,市场经济正义作为人的精神实践,也是对市场经济的超越。从市场经济发展自身看,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正义的进步,但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产生完善的道德伦理。市场的趋利性、拜物教以及市场运行原则的泛化诱发了一系列的腐败丑恶现象,导致了人们道德精神的缺失。但是,市场经济这种内在的正义局限性并没有否定伦理道德的力量,相反它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市场经济正义对市场经济超越的必要。市场经济正义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生成的伦理价值,它不仅是围绕经济活动而具有的纯工具性存在,而且还表达着人们对现实状况的不满,对理想价值的崇尚和向往,蕴含着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对其存在意义和终极价值的追求。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正义除了具有工具价值外,还具有终极价值,具有批判性、否定性、超越性和崇高性的特征。所以,市场经济正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不只是被动适应,不只是停留在吻合经济人的行为特性的价值认同和价值建构的层次上,更应超越经济人的功利视角和市场经济的自身局限性,达到由经济人到道德人、直至全面人的提升,从而为完善市场主体的人格,也为完善他人和社会提供一种特殊价值的实践精神。

通过对市场经济适应与超越的辩证,市场经济正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着道德精神的支持。由此,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在更高的道德层面,为市场的良性运行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进而为在社会主义指向上,基于规范和诉诸良心的统一,开拓更大空间的道德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正义秩序,不仅包含了一般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而且蕴含着社会主义的伦理承诺和道德规范。它不仅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深度抑制,而且与社会主义正义的本质要求相一致,它蕴含着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所以,社会主义正义观与市场经济正义观完全可以相互兼容,融合成一种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观。

四、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思想为统领,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观

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转轨时期的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人文精神。没有植根于人文精神这块沃土上的人类关怀,人只会沦为纯粹的经济动物,丧失人所应具有的一切生存意蕴。一个国家如果不能为其自己的国民寻求公平和正义,将永远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在当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面对正义缺失和种种道德伦理危机,迫切需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思想为统领,建构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观。

一是发展正义。发展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的基础。诚如马克思所言,正义是“特定的历史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所派生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③。现展正义最早来源于可持续发展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要求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公平分配物质财富,公平承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责任和义务,即保证当前共同利益的代内平等和未来利益的代际平等。而无论是代内平等还是代际平等,都强调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机会、利益均等的发展,要求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树立平等、合作、共存的意识。可持续发展的这种伦理观本身就内涵了经济正义的思想。

发展正义已成为当下新发展观的应有之义。美国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认为,“发展必须被视为是一个既包括经济增长、缩小不平等和根除贫困,又包括社会结构、国民观念和国家制度等这些主要变化的多元过程。”④我们党在总结我国过去发展的经验教训与借鉴国际上发展观的得与失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更是反映了当前我国发展正义的根本要求,其强调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在当前实现发展正义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是经济制度正义。经济制度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的核心。经济制度正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制度本身的正义,二是经济制度运行的正义。经济制度本身的正义强调的是经济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强调经济制度本身包含着正义价值追求。任何经济制度的设计和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正义观基础,有什么样的正义观就有什么样的经济制度设计。经济制度运行的正义即是经济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它要求在经济制度运行时必须按照制度安排中所确定的规范和模式而施行。比如经济制度的运行需要有一定的权威机构来保障,于是就面临着制度运行中一系列有关正义的问题,如权威机构的存在是不是正义的,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应该如何才是正义的,机构所追求的正义目标是优先保障自由还是优先确保幸福?机构通过采取哪些措施来实现这种正义观及其相应的规范和经济活动模式?等等。

经济制度正义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一方面,经济制度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隐含着经济活动“是什么”和“为什么”方面的正义。另一方面,经济制度的运行又是一种形式正义,它关涉“怎样做”的正义,是经济制度在运行时严格地服从和坚持实质正义并依据它来一视同仁地处理各种事务,它要求类似的情况类似处理,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使实质正义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和落实。经济制度正义也是经济制度得以创新的内在动力。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经济制度都是正义的制度,也并非所有经济制度都自然地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而现实的经济制度总是存在着种种局限。于是,对经济制度的正义追求就成为不同于实用性要求之外的另一种理性要求,其目的是指向社会一定目标的“善”。

三是权利正义。权利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的关键。经济正义从本质上来看,反映的是人们自身的社会地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人身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要求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平等的人格尊严,享有正当权利的自由,同时也承担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正当权利的义务。所以权利正义问题构成了经济正义的重要内容。实现权利正义可以调动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可以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正如诺齐克所言:“经济社会有效运行的首要问题应该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保障问题。”⑤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⑥在经济发展中,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同样的尊严、同样的基本权利,人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在市场经济中,由于经济的、自然的、生理的条件,必然会出现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对于弱者不公正的事实,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与非制度安排来维护和保障弱者的利益和权利。经济正义首先体现在人们所应具有的各种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上。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实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在我国现阶段,每个社会成员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迁徙权、言论权等基本的自由权利;基本的生存权,包括维持生存和人类再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基本的卫生保障,基本的安全保障;基本的发展权利,包括接受义务教育,平等的进入市场等。

四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的基本形式。分配正义就是要使分配尺度与人的发展尺度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不正义分配的矫治。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中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每个人对自己的分配所得及自己与他人分配所得差距与自己的条件及他人的条件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⑦相反,如果分配不公正,人们就会感到不均衡,就会产生不满情绪,社会就会出现不安定。因此,如何兼顾各方面利益,制止各方为了私利而进行损害性的竞争,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是分配正义的主体内容。

目前,我国的分配不公正现象较突出,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已相当严峻,其不仅表现在城乡居民之间和东西部地区之间,还表现在城市内部、农村内部、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等各个方面。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模式转变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在非均衡发展的一定阶段内,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合理性。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扩大有利于资本的积累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的增长。但是收入差距过大,人们的不满情绪就会增长,经济增长的环境就会破坏,从而又会损害效率,进而阻碍一国的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实现公正分配,确保分配正义,已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义的紧迫任务。

参考文献:

[1]何建华.经济正义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王睿欣.市场经济伦理的哲学透视[J].理论前沿,2006,1: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