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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03 10:55:5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1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主要内容有哪几条?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何时提出的?

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4、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哪一年提出的?

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加强工作,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表述。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打击”有何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第三,“打击”的法律性质属于依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剥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条件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第四,“打击”依其对象和适用程序可分为“严打”和一般性打击工作。“严打”的对象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明确一规定,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性的打击工作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是指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惩罚。处罚手段不仅有刑事处罚,还包括行政处罚如送劳动教养等。第五,打击依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条件,与其它治理措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7、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范”?“防范”有哪些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点: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综合性。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二是通过防范解决的问题广泛、复杂。不仅包括导致违法犯罪的直接因素,而且包括大量的酿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和条件。三是防范工作群众性强。防范工作的主体除了公安、司法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绝大多数是参与治安工作的各界群众。四是防范工作主动性强。防范是遏制违法犯罪于萌芽状态的主动性工作和自觉行动,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标”指什么?“本”指什么?两者是什么关系?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治标和治本在含义上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但也是辩证的统一。两者的作用有重合之处,而且统一于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是治标抑或治本,可大致分为治标措施或治本措施。但每一项措施实际是又兼有治标和治本的两种作用和功能。纯粹的治标和治本措施都是不存在的。

9、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首先,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这里边既有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也有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的原因;还有客观上各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总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促成的。因此,要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现象,就必须“打击”和“防范”多种手段并用。既要坚决治标,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所以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二,坚持这一方针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表明:实际工作中的打击与防范两种基本手段、治标与治本两种基本措施之间,确实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打击或者打击不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不到及时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没有保障,法制就无法维护,防范也很难奏效;而没有强有力的防范工作,打击的效果就不能巩固,更难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甚至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同时,通过加强各项防范工作,大大减少违法犯罪,又可以把打击锋芒集中指向极少数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得更准更狠。因此,整治社会治安的客观实际,需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也是同样道理。仅仅从治标方面解决治安问题,只能一时控制社会治安的局面,还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只有既治标又治本,才能长久地保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势。同时,由于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治本的工作比较复杂,而且收效慢,因此需要在治本方面花更大的气力,作长远艰苦的努力。所以,在标本兼治的同时应重在治本。除了加强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外,还要充分发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治本作用,尤其是要努力扩大和增强打击手段在教育人、改造人方面的社会效果,

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使我们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能够动员和组织千百万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进而能够有效地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10、“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同志早在80年代初就提出,以后又多次重申的重要思想。其基本含义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没有政治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社会的稳定,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不成,而且还有的危险。稳定是我们从事其它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这个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懂得了维护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使各级党政领导明确了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对党和国家开展各项工作具有长期的、重大的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11、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我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有何意义?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加强人民民主、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打击和防范各种犯罪活动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破坏干扰,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发展。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的安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经济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加速发展了。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建设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如何,是展现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程度的重要方面。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风气败坏,刑事犯罪猖獗,社会丑恶现象泛滥,精神文明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于教育人,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用多种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努力消除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犯罪现象和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这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好了,人的素质提高了,社会风气就会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何重要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和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项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强。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守法,都是极大的推动和促进。它可以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相互靠垫和协调发展,进而提高整体效益。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公民要知法、守法。实现这些要求,必须有载体、有具体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落实了,不仅执法机关可以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也会相应增强。第三,有利于把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综合治理就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公民的行为,减少涉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15、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专门机关行不行?为什么必须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是不行的。因为,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仅靠专门机关治理和打击犹如扬汤止沸。而综合治理则是动员会社会的力量,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重在教育人,重在治本。这样就能釡底抽薪,解决根本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专门机关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政法机关才能耳聪目明,如鱼得水,如虎添翼;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一切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应该有计划地了解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建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正在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一是组织落实,既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防范设施落实,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18、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严厉打击,对社会丑恶现象不坚决取缔,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法不治罪、正不压邪,则防不胜防,教育、管理等也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措施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2篇

不断总结和探索新形势下综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新办法

明确任务,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

第一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1993年中央综治委、纪委、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五部委作出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2001年,中共中央、国条院在总结十年综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中央提出综治工作方针、作出两个《决定》、一个《意见》为标志,我国综治工作经历了探索、成熟、发展三个阶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整套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和地位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其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重要性。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加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三个代表‘’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在新形势下的集中体现。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不开社会稳定这个基本前提,离开这一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的实质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路线、内容、手段和目的,均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要求。因此,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坚持人民民主,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解决治安问题,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单靠打击不可能彻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从源头上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本身就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工作搞好了,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夯实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形势下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出现了“五个多样化”的巨大变化:经济所有制成分多样化,分配形式多样化,社会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的休闲娱乐方式多样化。因此,单靠政法、公安机关的力量,单靠计划经济条件下就治安管治安的老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深化“严打”整治斗争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县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的总体稳定。但从“严打”整治的实践来看,单靠打击整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能解决当前治安的突出问题,不能解决长治久安的问题。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大力加强社会防范工作,建立治安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解决全县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

(二)综合治理工作的地位作用

一是历史地位: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长期坚持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正确方针。这是对综合治理工作的历史定位。

二是政策法律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和各级各部门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原则,从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确定了综合治理的政策法律地位。

三是特殊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一”:即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条根本出路;综合治理必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对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这是其它别的工作所没有的特殊地位。

四是科学地位。即“四个体现”:综合治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点和系统工作方法;体现了矛盾的基本法则,即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对不同矛盾采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即维护社会治安必须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治安是主题,综合是优势,治理是手段,平安是目的,群众满意是标准。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要求和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杜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消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从源头上打击、预防和改造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层层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狠抓落实,奖惩逗硬。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四)认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不断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力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工作范围和原则

中央和省、市制定了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方针、政策和原则、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本方针:“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概括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工作范围:十二个字、六个方面:“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1、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的首要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是围绕“破大案、追逃犯、打击团伙”,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活动,大力开展禁毒、禁赌、禁娼、禁黄、禁枪等专项斗争,认真抓好治安重点整治,坚决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2、防范。是维护治安秩序,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措施,要认真疏导调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的隐患,防止矛盾激化。要以“人防、物防、技防”为重点,认真抓好城乡治安防范工作。要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动员军、警、民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搞好城乡治安联防。要认真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位,健全八个体系、四级网络,全面抓好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要按照“谁受益,准出资”的原则,坚持财政拔一点,单位出一点,群众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群防群治的经费保障问题。

3、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根本在教育。要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虽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中小学校要坚持教书育人原则,认真坚持上好思想品德课和法制课,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双差生”的思想转化工作。社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文化市场管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基层党政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组织要认真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管理。加强治安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维持良好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重点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房、文化娱乐市场、集贸市场、首脑机关、特种行业和要害部位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

5、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关键。要认真加强公安派出所、法庭、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单位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法单位在治安防范的骨干作用。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抓好综合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6、改造。劳动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工作。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提高改造质量。司法、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帮教工作,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解教人员要一视同仁,不准歧视。

上述六个环节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有机制整体,不可偏废。

(三)基本方法。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法律等多种方法,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四)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十大原则:

—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打击和防范两手抓、两手硬。并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到加强治安防范上来。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综治委九一年为此专门作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共七条内容。这个原则规定在一个地区范围内,驻区单位无论级别多高,单位多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一律服从当地综治部门的管理。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核心,适用于所有党政军部门和人民团体。

—一“抓系统、系统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要求综合治理不仅“块块”要抓,“条条”也要抓。“条条”综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发挥“条条”管人和管事相一致的优势,抓好本系统的综治工作;努力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一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这是中央赋予综合治理的“尚方宝剑”,有四个文件出处:一是中央《决定》,二是中央五部委《若干规定》,三是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四是2o01年14号文件。

—一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中央五部委《若干规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时,要认真考察他们抓综治工作的能力和实绩。把综治工作总的责任落实到了党政一把手头上。并对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地区和单位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过程,就是实行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过程。这是我们党一贯的原则,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一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原则。要求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隐患,实行定期排查调处。县一月排查调处一次,乡镇等基层单位半月排查调处一次,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目标管理的原则。这就是对诸多综合治理的任务,以确定目标责任制的形式来落实和考核奖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3篇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376-01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于1991年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路。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及含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199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基本任务是:一方面要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另一方面要从解决根本问题人手,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政策的要求。

1、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部门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综合治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各级各部门需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或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导。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部署, 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办理日常综治工作有关事务。

2、要利用法律武器,严格管理工作。社会综合治理就是依法治理,严格治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民族分裂活动,防止境外分裂分子的侵入,严格各项治安管理,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扩大办案效果,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消除本单位工作生活中各种违法犯罪的消极现象。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措施,抓好各个环节,造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3、综合治理要坚持群众路线。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发动群众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指出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群众。”要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工会以及其治保调解组织,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关心和参加治安工作。

4、要以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案件得到控制为目标。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就要使得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风气好转。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环节措施。

1、打击。所谓打击,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违法犯罪分子就人陷于孤立的境地,就会成为过街老鼠。

2、防范。防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个范畴,是指治安防范。是指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的防范活动。是指国家、集体、单位、群众财体和人民群众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和行为进行主动防范的活动。通过这种防范活动,达到减少犯罪,消除丑恶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3、管理。加强管理的重点是社会治安管理。(1)加强户口管理。依照国家的户口管理规定对住户和人口进行的管理。户口管理是管理的中心,人口的管理是户口管理的核心,对人的管理亦是治安管理的重点。(2)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加强对公共交通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加强公共娱乐、体育、游览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管理。(3)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一方面这些物品往往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凶器、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这些危险物品本身具有不确定的社会危害性。

4、建设。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律化是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综合治理工作向高层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要有正规化的各级综合治理组织机构。没有组织保证,就不可能达到经常化。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既科学又合科实际的规章制度。必须加强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应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通过国家或政府加强立法,把综合治理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人们去遵守去实施。组织、制度、法律建设三者对综合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律化的起到促进左右。

四、强化新形势下的综合治理宣传。

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宣传,要舍得投入,树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也是提高工作经济效益的思想。要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要求、有奖惩,把综合治理宣传工作为一项硬工作,纳入考核标准。努力营造综合治理宣传声势,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开专栏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做法,典型事迹,法律法规进行报道,提高效果、效率。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网络,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单一弱势的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4篇

12. [述职报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述职报告 [佚名][2008年9月1日][97] 市综治委:

我市现有35岁以下青年40.4万人,团员10.8万名,少先队员近30万人。

2008年,团市委在市综治委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牡丹江市200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要求,积极履行委员单位工作职责,把综治工作做为全市各级团组织的一类工作目标,年底评优的一项否决指标,贯彻在共青团工作的各个环节,并着重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社会稳定主流人群;带领青少年建功立业,把握……

13. [经验材料] 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狂风][2008年9月1日][161]  一直以来,xxxx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把它列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来抓,通过一手抓长效管理,一手抓集中整治,创造了一个良好 的教书育人的环境,2008年,被确定为绍兴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试点镇,现将我镇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如下介绍。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一是进一步充实调整了领导机构,成立了以镇党政主要领导组长,教育总支、派出所、工商所、文化……

14. [工作报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zbytv4841][2008年8月26日][85] 实施“平安工程” 创建“平安油田”??在河南石油勘探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局综治委向大会作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报告。 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2008年的综治工作 过去的一年是我局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也是我局综治工作全面推进、实现重大突破的一年。全局综治工作坚持以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突出严打整治、治安防控、社会稳定、制……

15. [思想宣传]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zbytv4841][2008年8月26日][72] 同志们: 这次油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是在全局上下认真贯彻局党委三届四次扩大会议和油田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精神、为完成2008年各项任务起好步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今天,在家的局领导都出席会议,既体现了局党委、勘探局、分公司对这次会议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了综合治理工作在油田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过去的一年,是河南油田实施“五大战略”卓有成效、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一年……

16. [党政司法] 强化整体功能 实行工作综合治理 [佚名][2008年8月24日][21] 如何实现好社会稳定,怎样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民利,既要畅通渠道,卓有成效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基本路线,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坚定不移地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根本原则,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我认为,把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整体规划之中,全社会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治访……

17. [思想宣传] 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佚名][2008年8月23日][32] 维护安全稳定 创建平安企业努力开创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局面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2008年综合治理工作,部署200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在全公司范围内努力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一、200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回顾 ……

18. [模板范例] 邮政局内部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 [佚名][2008年8月23日][21] ㈠总方针目标 在局党政工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重点保卫”的方针,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四防四治”各项措施,把各类案件、灾害、事故和职工违法、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邮政通信安全。 ㈡承包指标 1、指令性指标 ①不发生政治案件。 ②不发生”六害“案件(指赌博、、、吸毒、书刊录像、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和拐卖人口)。 ③不发生重大火灾和交通事故及其它破坏事故。……

19. [工作总结1] 街道上半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佚名][2008年8月23日][143] 2008年上半年,我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工作思路,咬住责任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保稳定为动力,以责任目标为抓手,以创建平安街为载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障了“经济强街当龙头,商贸大街创特色,文明兴街争一流”建设的顺利进行。今……

20. [工作总结1] 公司上半年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佚名][2008年8月23日][106] 大力抓好综合治理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我公司是一家铸造、加工为一体的专业机械加工企业,现拥有总资产xx万元,职工xx余人,主要生产各类型汽车底盘零部件,年产铸件能力xx吨。是xx公司、陕西xx公司、重庆xx汽车公司、文秘部落 集团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多年来,公司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单位工作,做到……21. [经验材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材料 [佚名][2008年8月23日][80] 打造软硬环境 抓好“五个结合”全力创建“平安单位” 我所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单位”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打造创建“平安单位”的软硬环境,抓好“五个结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了领导重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抓平安创建的新格局,为确保社会稳定筑牢了安全屏障,取得了显著成效,自1999年来,连续6年被区委、区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

22. [调研报告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济价值 [书剑][2008年8月14日][10]   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能够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产生经济效益,可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等来分析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节约损耗效益 ……

23. [调查报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动员机制有待改进 [佚名][2008年8月14日][57] 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项根本措施。XX街道自2008年3月底成立以来,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内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本地区的稳定,但是影响稳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动员机制不够得力,“预防为主,……

24. [调研报告2] 浅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效益价值 [书剑][2008年8月12日][1]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能够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为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更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产生经济效益,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等来分析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 &n……

25. [调研报告2] 综合治理工作要为实现 铁路跨越式发展提供 保证 [书剑][2008年8月12日][7] 为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实现现代化的需要,最近,铁道部提出了实现我国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总体目标。所谓跨越式发展,就是以较短的时间、较少的环节和较少的代价,实现与发达国家原来走过的发展历程相同的目标。在发展过程中,跳过发达国家曾经经历过而我们不必再重复的一些过程,形成后发优势,最终赶上发达国家水平 。学习领会铁道部关于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的精神,联系铁路综治工作实际,深有感触,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

26. [调研报告2] 关于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书剑][2008年8月12日][8]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要适应这个转变,首先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开展普法工作,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作为政协,应加强民主监督,并积极进言献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以下是近来我对本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后提出的分析与思考……

27. [计划规划] 学校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计划(样稿) [书剑][2008年8月11日][75] 一、 指导思想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安全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的政治安全和政治秩序稳定,切实保障学校、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 工……

28. [计划规划] 邮政局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目标 [佚名][2008年8月3日][8] 综合治理方针 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把违法犯罪降到最低限度。 重点防范部位 ********* 综合治理目标 1、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特大交通事故,职工犯罪,六害案件,违反和涉外案件为零。 2、加强安全防火工作,避免发生火灾,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 3、重点岗位人员登记造册率100%,企业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5篇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主要内容有哪几条?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何时提出的?

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4、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哪一年提出的?

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加强工作,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表述。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打击”有何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第三,“打击”的法律性质属于依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剥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条件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第四,“打击”依其对象和适用程序可分为“严打”和一般性打击工作。“严打”的对象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明确一规定,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

事犯罪分子。一般性的打击工作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是指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惩罚。处罚手段不仅有刑事处罚,还包括行政处罚如送劳动教养等。第五,打击依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条件,与其它治理措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7、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范”?“防范”有哪些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点: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综合性。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二是通过防范解决的问题广泛、复杂。不仅包括导致违法犯罪的直接因素,而且包括大量的酿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和条件。三是防范工作群众性强。防范工作的主体除了公安、司法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绝大多数是参与治安工作的各界群众。四是防范工作主动性强。防范是遏制违法犯罪于萌芽状态的主动性工作和自觉行动,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标”指什么?“本”指什么?两者是什么关系?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治标和治本在含义上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但也是辩证的统一。两者的作用有重合之处,而且统一于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是治标抑或治本,可大致分为治标措施或治本措施。但每一项措施实际是又兼有治标和治本的两种作用和功能。纯粹的治标和治本措施都是不存在的。

9、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首先,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这里边既有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也有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的原因;还有客观上各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总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促成的。因此,要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现象,就必须“打击”和“防范”多种手段并用。既要坚决治标,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所以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二,坚持这一方针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表明:实际工作中的打击与防范两种基本手段、治标与治本两种基本措施之间,确实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打击或者打击不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不到及时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没有保障,法制就无法维护,防范也很难奏效;而没有强有力的防范工作,打击的效果就不能巩固,更难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甚至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同时,通过加强各项防范工作,大大减少违法犯罪,又可以把打击锋芒集中指向极少数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得更准更狠。因此,整治社会治安的客观实际,需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也是同样道理。仅仅从治标方面解决治安问题,只能一时控制社会治安的局面,还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只有既治标又治本,才能长久地保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势。同时,由于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治本的工作比较复杂,而且收效慢,因此需要在治本方面花更大的气力,作长远艰苦的努力。所以,在标本兼治的同时应重在治本。除了加强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外,还要充分发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治本作用,尤其是要努力扩大和增强打击手段在教育人、改造人方面的社会效果,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使我们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能够动员和组织千百万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进而能够有效地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10、“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同志早在80年代初就提出,以后又多次重申的重要思想。其基本含义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没有政治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社会的稳定,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不成,而且还有的危险。稳定是我们从事其它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这个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懂得了维护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使各级党政领导明确了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对党和国家开展各项工作具有长期的、重大的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11、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我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有何意义?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加强人民民主、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打击和防范各种犯罪活动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破坏干扰,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发展。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的安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经济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加速发展了。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建设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如何,是展现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程度的重要方面。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风气败坏,刑事犯罪猖獗,社会丑恶现象泛滥,精神文明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于教育人,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用多种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努力消除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犯罪现象和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这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好了,人的素质提高了,社会风气就会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何重要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和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项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强。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守法,都是极大的推动和促进。它可以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相互靠垫和协调发展,进而提高整体效益。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公民要知法、守法。实现这些要求,必须有载体、有具体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落实了,不仅执法机关可以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也会相应增强。第三,有利于把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综合治理就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公民的行为,减少涉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15、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专门机关行不行?为什么必须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是不行的。因为,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仅靠专门机关治理和打击犹如扬汤止沸。而综合治理则是动员会社会的力量,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重在教育人,重在治本。这样就能釡底抽薪,解决根本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专门机关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政法机关才能耳聪目明,如鱼得水,如虎添翼;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一切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应该有计划地了解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建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正在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一是组织落实,既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防范设施落实,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18、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严厉打击,对社会丑恶现象不坚决取缔,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法不治罪、正不压邪,则防不胜防,教育、管理等也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措施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6篇

关键词: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8-0101-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体制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校园治安状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其基本的管理模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实施校园治安管理单位负责制和领导责任制。当前,全球治理理论、社区警务理论等为我国社区治理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从公平的角度看,多个管辖单位的存在给社区公民以更多的选择机会;从效率的角度看,个人或者集体可以不依靠公共当局的介入就能够为自己提供公益物品的生产。通过允许公益物品多个生产者以及可替代的服务提供者存在,这就有可能近似地取得市场竞争的收益。因此,当前高校实施的治安综合治理体制可以吸收其中的有益成分,优化体制结构与运行机制,达到高校治安的有效科学治理。

一、我国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我国自有近代高等教育起,就开始有了高校治安保卫工作。但因早期的高等教育规模小,在校师生人数少,治安问题不甚突出,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治安管理机构。我国高校现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建立,当在新中国建立后,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高校治安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一)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的建立与发展(1977年至1994年)

1.1980年《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奠定改革开放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基础。面对改革开放的建设需要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加强内保工作的呼声提上了政府议程。1980年1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由于保卫部门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而干部数量比较少,与保卫“四化”的任务不相适应,各地公安机关应适当地充实保卫部门的干部。同时,可以有控制地建立一些公安机构。1980年5月1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保卫处、科的性质、任务和权力。于是,1980年以后,高校陆续建立了一批派出所。到1987年,全国有高校派出所40个,公安处1个。1981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在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学院、华南工学院、华南农学院、中山医学院、广州外语学院和广州中医学院等8所院校建立校警队,建警编制共160名。

2.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及参与“严打”整治专项行动。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及高校治安都面临了严峻的考验。对此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在文教系统内部开始实施治安综合治理,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稳定了内部单位的治安秩序。1983年3月,广东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大专院校保卫工作座谈会,决定继续加强大专院校内部治安的整顿,建立和健全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卫责任制。1983年12月,全国保卫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深入开展整顿内部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保卫工作和保卫组织建设。因此,1985年3月23日,公安部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保卫组织是各该单位的职能部门,也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3.高校治安保卫工作遭遇体制及法律困境。从1983年始,因高校内保组织具有一定的公安职权,并积极参与了“严打”斗争,一度使高校的刑事案件发案数,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发案数下降,成效显著。对此,根据1988年由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全国有三分之一左右的高校相继建立了公安机构,与校园安全保卫组织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单位内部治安工作制度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及依法治国理念的出台,却存在“不合法”的成分。如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1986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非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刑事侦察权和治安管理权。这让校园安全保卫组织多年来的合法工作遭遇挑战,让高校保卫工作行使查处校园内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呼吁改革声音日渐增多。

(二)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改革(1994年至今)

1.1994年公安部提出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拉开内保工作改革的序幕。1993年,公安机构实施警衔制,没有法定身份的高校公安干警不在授衔之列。1994年,公安部提出《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从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要求撤销高校公安机构。1994年4月,为把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应予以撤销。”文件又规定:“考虑到重点大学的特殊情况,对其已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先维护现状,暂予保留。”显然这是一种矛盾的做法。近年来,公安部门先后在上海、武汉、重庆等省市进行了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试点,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取得预期效果。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工作的通知》督促各省市按时完成机构体制改革任务。2007年,广东省公安厅按照社区警务的模式,推进建立高校警务室。

2.1997年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受质疑。1994年公安部提出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实施办法》落实后,许多高校公安机构被撤销,一定程度上造成高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低迷。对此,1997年2月,国家教委制定了《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以弥补改革造成的阵痛,但备受质疑。有学者提出:“《试行》只是教育部的部门立法,属于行政规章,对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约束力,他们不指导、监督高校内部保卫工作,也不会有什么约束。”

3.人大代表呼吁建立《校园安全法》。因高校治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踌躇不前,高校治安状况也受到了消极影响,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不少人大代表通过立法建议途径向人大提交相关议案。如2001年“两会”期间,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陈大鹏向大会提出议案:为了切实保护各级各类学校和师生的安全,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对此,以中国高教保卫学会为首的民间组织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并向人大代表呼吁建议制订和完善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近几年来,虽然每年都有数百名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案,呼吁制订校园安全法,但仍有不同意见,有关立法活动也未见分晓。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其中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可见,高校校园安全立法事宜还处于观望与调研阶段。

二、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问题及分析

(一)我国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状

1.具有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高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其基本任务就是要在大学党政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把师生员工发动起来,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以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为重点,积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保障校园稳定。因此,自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后,高校纷纷建立各级治安综合治理专门领导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则由校党办、校办、人事、组织、纪检、保卫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同时,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并挂靠校保卫处(科),处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2.实施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中央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分别于1991年12月25日和1993年11月14日颁布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对此,高校也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1991年12月,中央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还颁布了《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对此,有些高校除了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外,还需与辖区街道办签订相关责任书。

3.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是当前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史来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全国范围内集中“严打”阶段。这个阶段,高校也积极参与相关严打活动,大力整治校园治安秩序。第二阶段,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整治和专项斗争阶段。这一阶段,党中央及时调整“严打”战略,在继续实施高压态势的同时,对局部治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和专项打击。第三阶段,落实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阶段。这一阶段,针时大、中、小学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中央综治委会同国家教委、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意见》。中央综治委多次部署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斗争,清理了一批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歌舞厅、游艺厅等。第四阶段,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阶段。为巩固近几年来综合治理的成果,中央决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必须狠抓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建设。对此,不少地方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逐渐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乡村(镇)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而在高校,则重点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二)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

1.高校资源开放性、流动性、重要性增强促使校园不稳定因素增多。一直以来,高校因其“象牙塔”的身份与社会相对隔离,同时作为单位的功能也相对齐全,治安问题也相对一般。但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高速发展、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深化及办学主体的多元化,高校治安问题的内涵及外延都发生了变化,高校逐步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安全问题日趋复杂。

2.高校内部保卫组织职能的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般理论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内容,而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样地,作为担负高校社会职能的保卫机构,应为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骨干力量。但事实上,随着高校保卫工作体制的改革,高校内保组织的转型,出现了弱化甚至边缘化的局面。

3.师生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不高。高校治安工作的理想状态应是全体师生员工都积极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然而在事实上,师生员工不仅欠缺参与的热情和动因,而且欠缺参与的渠道和机制。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工作的方式单一,且都以行政手段并动员方式进行,满足不了师生自行开展治安防范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如2005年广州某学院学生成立反抢队,虽然学生有参与的热情与动因,也受到公众的好评,但因为没有整体气候及正确引导,只能是昙花一现。究其原因,有学者认为,“这个群体有点像民间团体或社团的雏形,比较松散,但有个优点,各成员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必须值得肯定。但因为该群体在治安管理这方面,缺乏经验、理论知识,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半’也达不到,还会无功而返。何况,这类群体还没有执法权,如果强行执法,容易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严重一点,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形成‘帮派’等。政府不能忽视引导”。

4.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责任制难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对此,中央综治委颁布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但问题依然。有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执行不认真。有的地方甚至削弱综治机构,抽回群防人”。在高校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强调:“一、要加强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维护好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由此可见,虽有责任制,但很难落实。究其原因:一是多头管理;二是现代大学制度与综合治理体制存在分歧。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要求层层落实责任,要求行政体系的顺畅,要求政令一步到位。

(三)高校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实质与特征

1.传统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质与特征。一是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重。二是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为行动保证。目前,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主要通过学校党委的权威来协调,调度各种治安工作资源。三是仍然是以单位身份制为运转前提。身份制(如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是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基础,是能够有效发动和依靠普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前提条件。

2.当前高校管理体制的特征。一是高等办学模式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发展。二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与复杂化。三是高校的单位特性逐渐淡漠。

由此可以看出,在治安解决机制上,因高校管理体制的改变,传统的综合治理机制也出现了不适应的状况,必须进行改革和转型。

三、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创新思考与优化建议

(一)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理念的创新与优化

1.从服务政府到服务民众。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观的哲学层面来说,其核心观念在强调系统工程的同时,也强调群众参与的重要性,强调群防群治。但从实践来看,高校治安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师生参与程度不高。美国社区警务在强调师生参与的同时,更强调安全机构的主动服务,尤其服务于师生的个人。可见,我们应以服务每一个高校成员的安全需求为目标。

2.从规模经营到精细化管理。实践来看,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调的是系统工程,教育主管部门、辖区地方政府都希望通过构建庞大的工作体系和烦琐的工作程序,达到大一统的工作目的。从观念上来说,其理论根源是认为规模经营能出绩效。这就需要掌握全面客观的信息、需要建立专门机关与社区的伙伴关系,需要更多的直接的服务。否则,单纯的打击与侦察、单纯的僵化模式、过多的间接服务,都很容易成为规模与信息的囚徒,不能满足社会治安的多样化与专业化的需求。

3.从“综合”到“治理”。从我国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历史及近期改革的实践来看,我们一直在找寻一种可以“垄断”整个高校治安解决机制的模范方式,寻找一个既具有执法权,又兼备社会服务等综合功能的高校内部公安保卫机构。总之都是在“综合”上做文章。因此,我们看到治安综合治理总以“严打”斗争、专项整治运动的姿态示人。这种“大生产运动”的革命模式无疑对“非常态”的治安问题有着霎时灭火的功效,但对“常态”的治安问题却作用甚微。社区警务理论是西方警务革命的经验总结,他们是在经历“科技强警”、“着重打击”等方法后得出的解决治安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我们而言,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其强调的“与社区建立伙伴关系”、“重于解决问题”和“平等互惠、和平治理”等理念对我们优化现行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功能的优化

1.优化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功能。从本来的角度而言,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是高校治安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而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则是协调与执行机构。但实际上,前者只能在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做出相关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而综治办实际上已成为一个管“闲事”的部门。究其原因,高校治安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一部分,学校的治安决策机构并不能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相关职能。同时,在综治办与学校保卫部门的功能界定上也存在模糊性。因此,首先,为了实现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本属功能,发挥其在校园治安治理工作的决策功能,必须扩大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让社区警务室、驻校物业公司及师生代表、业主代表参与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次,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职能,落实综治办的协调和执行职能,增强其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宏观调控能力。

2.优化高校内保组织的功能。在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体系中,高校内保组织除了需要承担校园内部的治安管理责任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部分职能,这与权力与义务统一的原则相背离。目前,高校治安保卫机构改革还在尝试中,其归结点在于“执法权”的归属。但无论如何,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要有具备执法权的打击力量的参与,必须要有执法权的骨干力量的牵头。在此前提下,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可通过多样化的建制方式授予高校有关组织以不同的治安管理权力。

3.明确各种治理主体的职能。(1)理清高校各类治安管理组织的关系。必须以社区治安防范与服务工作为中心,加强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形成高校治安防范工作的合力。(2)建立大学章程,理清大学与政府、大学内部各种治理主体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的关系。通过建立大学章程,明确二级院系参与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与权力,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明确师生参与治安综合治理的权力与义务,在学校内部真正建立群防群治的治理局面。这样,就可以避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者的业余化与兼职化。

(三)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方式的优化

1.加强安全管理法制建设,确保依法治理。在转型时期,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关系需要调整,而其前提是各参与主体必须依法明确各自职权与责任,各治理主体建立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尤其在对待高校资源使用性质的关键问题上,在市场化改革过程,如何避免高校资源的流失,如何规范高校资源的使用,如何打击对高校资源非法使用的行为,如何履行高校稳定的社会责任,这都是高校社会服务职能能否深化、高校创新发展能否实现、高校能否适应全球化竞争的关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城市 国际化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在全球化浪潮中我国城市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初步迈入国际化城市行列,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城市社会治安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城市化进程中应如何转变社会治安管理观念,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模式、策略手段,建设国际对接机制逐渐成为我国社会治安研究领域的新课题,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城市国际化进程的新事物、新特点,切实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建设。

一、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

(一)国际化的基本义是一种技术策略

维基百科认为,“国际化”是相对于“本土化”的信息资讯领域概念,指调整软件,使之能适用于不同的语言和地区。本土化则是指当移植软件时,加上与特定区域设置有关的信息和翻译文件的过程,更适合于“特定”地方的使用,而另外增添的特色。国际化意味着产品有适用于任何地方的潜力,以普适性和包容性应对本土的多样复杂性。

(二)城市国际化实质是城市经贸交往现象

城市国际化研究起因于“世界城市/全球城市”的出现,世界城市的概念1915年由格迪斯提出,是指随着城市世界贸易的拓展,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应用的作用和能力范围的日益扩大。因此,城市国际化本质含义应是城市在经贸发展基础上所带来的各种国际影响,从地理意义上城市过渡到观念意义上城市的一种现象,使本土区域域中呈现了世界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广泛的碰撞和交流,是本土化向国际化的逆向补充,体现了城市的主动调适和包容性。

(三)城市国际化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的形成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是城市国际化进程的必然。指出“包容性发展”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获得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由此而言,城市国际化不单指经济贸易的增长,还包括社会、教育、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本任务是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问题,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具体工作实践的国际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进程而形成的,从最初的一种潜在意识到后来的具体工作方针,最终发展为一种具有丰富内涵和实践价值的思想,始终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务于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理念。1981年在“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首次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央批转的《座谈会纪要》就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治安对于保障安定团结和经济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1991年《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关于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均表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一个安全的、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是围绕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心而发展。

3.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决定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属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城市国际化,客观地决定了法治国际化,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国际化。由于各个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历史文化,法律法规等存在差异性,维系全球一体化的国际大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正常秩序,不仅要有普适性的国际法则,也需要各国法治的国际化对接。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要求参与世界经济贸易的城市必须是法治国际化,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支撑意义。

总之,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虽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现了发展的历史一贯性,但由于我国法制传统原因,法治体系还没有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还缺乏国际化问题思考,与城市国际化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城市国际化进程中,必须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把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以国际化理念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适应城市国际化新形势,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

二、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特征

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牢固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权,需要准确地把认识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发展和新特征,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从主体原则与方针目标而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历史一贯性,而综合治理对象及范畴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复杂了。集中表现以下四个特征:

(一)开放性与挑战性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包括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实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并进一步解放人民思想。从治安综合治理层面分析,即是门户渠道的开放,含有形和无形的。(1)内在的价值观念形态方面交流,受控层次低。图书进口呈现多元化趋势,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2011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累计进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13.5万种次,引进版权16639种。而且图书进口逐步向数字化转型,很多国外的出版商都已将其图书转换成电子书并推向中国市场。(2)外在地理空间意义的人员、物质流通,受控程度高。仅2012年广东全省口岸入出境人员3.25亿人次,入出境交通工具1943.2万辆(艘、列、架)次。(3)网络门户的开放,信息交往技术可控,影响更大。目前广州互联网普及率71%,家庭上网率则达到88.2%,至2015年,广州互联网普及率达到80%以上,90%以上的市民将通过网络享受工作、生活、学习等服务。流动人口犯罪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被判处罪犯的四成多。因此,门户开放对广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越来越复杂,形成了极大的挑战。

(二)多样性与包容性

经贸全球化推动了城市国际化,加速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象多样性,影响因素的多样性,案例现象的多样性。同时,客观地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治理观念上、政策法规、治理手段等方面更具有包容性。⑴各种思想和价值观念相互交织,呈现出一元主导,多样并存的趋势。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猛烈地冲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⑵来源国家、区域的多样性。以广州为例,广州毗邻港澳,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日本、美国、加拿大等22个国家的大城市结成了友好城市,对内对外开放使广州汇聚了来自各个地方,各种领域的人员,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背景存在很大的差异。⑶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的影响逐步增大。一方面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信息交流和融汇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文化上的碰撞和冲突也不可避免。历史传统、民族文化因素等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城市国际化的显著特征,成为社会治安管理重点与难点,对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隐蔽性与严峻性

民族、国家、个人相互之间的价值与利益诉求的矛盾冲突具有隐蔽性和爆发性,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趋严峻。⑴人民内部矛盾的隐蔽性。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对幸福感的追求与现实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人民内部矛盾高发、多发,隐藏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⑵恐怖组织活动隐蔽性。与“东突”、“”、“”等分裂势力以及境内外的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分子为逃避打击,伺机捣乱破坏,活动方式更加隐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一定威胁。⑶高科技的隐蔽性。利用新手段在在虚拟网络实现跨区域的违法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手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由于犯罪手段高超,情节复杂,“虚拟空间”现场勘查难度大,追诉往往难以进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

(四)时效性与广泛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随着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洲运动会等国际活动的举办,城市国际化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国际外交事务。曾说过外交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事务性”,任何外交行动和工作当然都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城市国际化赋予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治性,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体现应有的外交特性。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的行为,是国家维护本国利益及实现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任何对外交往都必须自觉地执行政策,遵守纪律,一言一行都能不逾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体现出时效性,及时、客观、准确的把握案件,通报案件进展,有时效才有实效,避免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三、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策略

(一)转变观念,加强领导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也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奠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法律基础。指出“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就不能身体已进入21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过去。”城市国际化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复杂多样,因此必须在加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调整思维方式,应着重强调三种思想观念的转变。⑴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线性思维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复杂性思维。门户的开放性使各因素处于动态变化之中,静态、孤立的传统计划思维已经完全难于适应变化。⑵随着城市国际化进程发展,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国际化意识,按照国际惯例和规则建章立制,加快推进警务行为的法制化、国际化,工作方法、对象应实现国内、国际一体化。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产生了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域也要从现实领域逐步扩展到虚拟网络世界。⑷转变单一的警察治理观念,树立治安社会化的治理理念。在观念形态、理论形态、实践形态等方面逐步探索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覆盖。

(二)分类管理,建立体系

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加强服务来提高管理效能。在“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理念的引导下,根据城市国际化特征构建城市综合治理防控体系。(1)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政法部门为主体,加强社区、文化、教育协同一致的领导管理体系。(2)通过增强或增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社会治安管理的国际化。(3)社会治安管理社会化。始终以职能部门为发端,发动社区居民关心参与社会治安,积极发展壮大保安服务中介机构,重视依靠并充分发挥物业机构、保安力量的作用,整合房屋中介、租赁服务、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有关资源。⑷根据管理对象建立分类管理系统。城市国际化的基本特征是人员流动数量和强度的增加,因此,对流动人员应分类管理,推行流动人口“一站式”、“一证式”服务,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新模式。⑸根据城市国际化的特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必须积极的建设信息公开体系,及时准确的公布相关信息,使国内外媒体和社会公众客观公正的对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城市国际化对社会综合治理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着重围绕着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外交及相关技术领域,强化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提升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1)加强政治业务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是人民民主一种新的形式,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汇报会上强调,必须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的要求,始终不渝地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2)加强应对国际化的业务素质培训。随着国际大型活动及国际交往的增多,基于国内范围的综合治理理念已不能满足城市国际化进行的需求,有必要对警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国际法制观念、外交礼节及影响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对国际化的能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3)加强职业技术能力培训。高科技、信息技术逐步成为跨区域、国际化的违法犯罪介质,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遏制高技术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人员进行现代技术培训是当务之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8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不断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努力去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针对我国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定》。在随后的十几年中,各地区、部门积极探索综合治理的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注重从源头上解决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类问题,形成了各方面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这些年来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经验证明,必须继续坚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措施和工作方法,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高基层治理的力度[1]。

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居民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一、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治队伍落实各项综治工作措施,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要求,以及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强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探索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促进社区经济加快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二、当前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很多“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社区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任务越来越繁重,社区越来越成为人们利益共同体,广大居民迫切希望将社会建设成为一个安全、温馨的港湾,这就是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因此,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

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通俗地讲就是要“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要用齐抓共管的手段抓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面对社区面积大,外来人员多的复杂的情况,社区领导首先把搞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了首位,强调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适时的结合社区实际,提出了许多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意见,正在逐步的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贯穿于社区的和项工作之中。

三、新时期开展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建设内容

新时期在全社区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创建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社区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搞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着力构建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有利地维护社区政治社会大局稳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逐渐凸现,刑事和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区站在实践执政为民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了新形势下维护稳定的长期性、艰巨性,充分认识了开展平安建设的重要性,把平安建设作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社区加快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把打击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局面的不利因素作为综合治理的主题

正确执行政策、法律、法规, 拓宽思路,加大力度,切实解决一些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树立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2.认真做好矛盾排查处理工作,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及时发现和掌握小区的不安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尤其是关系到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慎重处理,采取政策引导和耐心说服等办法,努力避免矛盾激化。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基层创安活动

不断加大基层创安活动的力度和深度,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治安防范机制,按照抓落实、再深化、有创新、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创安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完善群防群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机制,推动综治工作进一步发展。

4.加大治安管理力度,把各项治安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对社区的治安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规范操作,预防和控制犯罪,摸清底子,掌握实情,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

5.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深入开展普法宣教活动,在社区内定期开展普法教育,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落实到户,通过播放普法教育宣传片等活动,把“法”贯彻到人民群众中,使群众都知法、懂法,为社区政治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6.把深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作为我们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

我们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树立长期斗争观念,对重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作新的调整,即从大面积开展教育转化,遏制“法轮功”非法宣传、妖言惑众,使其无立足之地,无祸言之机。

四、今后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

社区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经社区领导研究,结合社区实际,对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加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为目标,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工作力量,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为建设西部经济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在乡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职机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成员由县综治成员部门和其它行政执法部门驻乡镇的基层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辖区内主要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乡镇主管政法综治工作的党委书记兼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可兼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乡镇配备2名专职综治专干,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专职综治干部享受公安干警待遇。

三、主要职责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中央和省、市、县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重要措施,提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2、定期研究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提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并督促落实。及时排查社会治安混乱地区的突出治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治理整顿活动,有效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3、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指导和督促所辖行政村、社区和有关部门以及辖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治安中心户长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健全完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尤其要注意排查调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集体越级上访和和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4、加强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帮教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协管员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协管员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流动人口顺建设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大力推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八个一”工作经验,协调司法所、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社区从事青少年教育的教师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家庭、单位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指导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努力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和受影响人员的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各种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和验收标准,落实工作责任,深入开展“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青少年违法犯罪、无集体上访和”的“五无”平安乡镇、村、组和社区创建竞赛活动;高度重视社区创建工作,健全社区综治组织,挖掘和整合社区资源,进一步拓宽社区安全创建活动内容,把社区的管理、教育、服务和防范紧密结合,全面提升社区整体防范水平;积极组织协调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参与创建工作,大力协助公安机关深化警务制度改革;加强对责任区民警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考核管理,确保包片民警每周在村组、社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创建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6、指导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和基层综治办、治保会、调委会以及各类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形成工作合力。

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1、坚持群专结合方针,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治安防范。要广泛宣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观念,宣传治安防范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居民守则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义务治安防范活动。

2、加强对各类巡逻队、联防队、护村(护厂、护校)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使其在治安防控中充分发挥作用。要把群防群治工作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实施选聘下岗职工人事群防群治工作,并从实际出发组建多种形式的专职群防群治队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协调,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专职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制度,从队伍的职责任务到队员的招聘录用、教育训练、值勤备勤、奖励处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格管理。

3、进一步发挥发兵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武装部门作为同级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根据需要,乡镇人武部可成建制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应急任务。

4、按照“充实、完善、巩固、提高”的思路,加强治安中心户长工作。及时调整充实人员,注重从党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和下岗职工中选拔中心户长。坚持每年两次的培训制度,以乡镇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中心户长进行政策法律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中心户长定期述职制度,实行量化考核、奖优汰劣。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补偿、按绩奖励的激励方式,充分调动治安中心户长的工作积极性。

5、建立经费保证机制,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大对群防群治工作的投入。要严格按照人均0.15元的标准核定综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加逐年提高。同时,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群众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群防群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考评和工作机制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根据工作业绩和群众意见,每季度进行1次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奖评,做到科学考评,强化督查,严格追究、推动工作。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执行各项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

1、定期分析评估社会治安形势机制。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在辖区开展1次群众安全感调查活动,认真分析评估社会治安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确保落实。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每月1次全面排查、通报和向上级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落实承办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限期整改,化解矛盾。

3、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基层政法单位和治保会、调委会的工作指导,督促其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定期对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4、工作术职机制。每半年,各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村组要向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向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1次工作述职,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纠正改进。

5、重大治安情况报告机制。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本辖区的治安稳定情况,对发生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的同时,一并报县综治办。对隐瞒不报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教育培训机制。由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为主,健全教育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每季度对各村组、社区和辖区各企事业单位综治办、治保会、调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治安中心户长进行职责任务、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7、责任追究机制。对基层综治组织建设薄弱、工作不力的地方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落实措施。对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治安问题的村组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六、组织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心,切实加强对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加强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明确工作职责,真正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发挥作用。从人力、财力、物力和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力量。公安机关要精简上层、充实基层、保证责任区民警有足够的精力抓好基层防范工作。司法所、人民法庭要合理设置,配齐配强人员,健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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