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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21 10:37:31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1篇

一、“接着讲”的含义

“接着讲”是冯友兰在1939年出版的《新理学》一书中提出的。在《新理学》的《绪论》中,冯友兰指出:“我们现在所讲之系统,大体上是承接宋明道学中之理学一派。我们说‘大体上’,因为在许多点,我们亦有与宋明以来底理学,大不相同之处。我们说‘承接’,因为我们是‘接着’宋明以来底理学讲底,而不是‘照着’宋明以来底理学讲底。”[1]到了晚年,冯友兰对“接着讲”的中国哲学开展方式作了重申,他说:“中国需要近代化,哲学也需要近代化。近代化的中国哲学,并不是凭空创造一个新的中国哲学,那是不可能的。新的中国哲学,只能是用近代逻辑学的成就,分析中国传统哲学的概念,使那些似乎含混不清的概念明确起来。这就是‘接着讲’和‘照着讲’的分别。”[2]我们可以综合这两段话,分析“接着讲”的具体含义。对此,蒙培元的解读是值得参考的。蒙培元认为,“照着讲”是哲学史的方法,即“忠实于传统哲学的‘本来意义,并用现代语言将其写出来”;而“接着讲”是哲学的方法,“着眼于哲学的发展和新的创造,是有明显的时代性的,而时代性就意味着新东西的产生”。此外,他还具体分析了“接着讲”的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赋予中国哲学以全新的现性精神,实现中国哲学的现代化”;“第二层涵义是,在中国哲学形式化、理性化的同时,要保留、继承其最核心实质内容,特别是终极性的价值内容”。[3]蒙培元的理解可以概括为四点:第一、“接着讲”是哲学创造,不是哲学史研究;第二、“接着讲”有新内容产生;第三,“接着讲”是实现中国哲学的理性化;第四、“接着讲”应继承中国哲学最核心实质的内容。这四点与冯友兰的上述论述具有对应性:第一点对应“新理学”体系的创建;第二点对应冯友兰所说的“在许多点,我们亦有与宋明以来底理学,大不相同之处”;第三点对应“新的中国哲学,只能是用近代逻辑学的成就,分析中国传统哲学的概念,使那些似乎含混不清的概念明确起来”;第四点对应“近代化的中国哲学,并不是凭空创造一个新的中国哲学,那是不可能的”。从以上的对应可以看出,蒙培元对“接着讲”的解读是相当准确、全面的。

然而,第四点值得进一步思考。“不是凭空创造一个新的中国哲学”,当然意味着对原有的中国哲学有所继承,并且要使中国哲学仍然称得上是中国哲学,必须继承原有中国哲学最核心实质的内容。可是,如果只是“保留、继承其最核心实质内容,特别是终极性的价值内容”,并不能充分体现“接着”的含义。“接着”的确蕴含着保留和继承,但确切的讲,它意味着从某个地方“继续”,特别是从一个曾经发展较好的地方。就中国哲学而言,“接着”应该指接续中国哲学发展最后、最好的高峰。具体到儒学,“接着讲”也就意味着接续宋明理学讲,因为宋明理学是传统儒家哲学发展的巅峰。所以“接着讲”并不仅仅是保留、继承中国哲学中最核心实质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特别是终极价值内容,是中国哲学的任何一种形态都具有的,“接着讲”实际上一定是接着中国哲学的某种形态讲。比如,冯友兰的“新理学”“大体上是承接宋明道学中之理学一派”。综上,所谓“接着讲”是指接续中国哲学某种具体形态的哲学建构,根据时代需求,这种哲学建构应采用新的表达方式并开展出新的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所谓“新的表达方式”,也就是理性化的形式;“新的内容”,简言之,主要是能够融摄现代科学和民主政治。现代新儒家的新儒学建构,基本遵循的是“接着讲”的开展方式。除了冯友兰大体接续宋明道学中的理学一派外,梁漱溟、熊十力、贺麟、牟宗三、唐君毅等大体接续的是宋明道学中的心学一派。但无论他们接续的是那种儒学形态,他们大都以理性化的方式建构了较为精致的哲学体系(如果说梁、熊哲学的理性化不太明显的话,冯、贺、牟、唐哲学的理性化则十分明显),并在哲学体系的建构中竭力为现代科学和民主政治保留地位。不过,今天看来,现代新儒家虽然在哲学建构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他们并没有完成儒学现代转型的任务,所以当代儒家学者们依然在为儒学的现代转化而努力着。需要反思的是,现代新儒家在儒学现代转化上的不成功,是其“接着讲”的不完善?还是“接着讲”的儒学开展方式本身存在问题?事实上,现代新儒家已经把“接着讲”发挥到了极致,即便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也不过需要小修小补,在这条道路上超越现代新儒家几乎是不可能的了。因此,现代新儒家没有完成儒学现代转化的根本原因是“接着讲”的中国哲学开展方式存在问题。

二、“接着讲”的局限

“接着讲”的中国哲学开展方式存在什么问题?欲回答此问题,首先应该反思中国哲学现代转化的目标是什么,因为“接着讲”正是为实现这个目标而提出的。其实,中国哲学应该朝什么目标发展,根本上要看中国文化的发展目标。对于中国文化的发展目标,梁漱溟指出了一个大体的方向:“第一,要排斥印度的态度,丝毫不能容留。第二,对于西方文化要全盘承受而根本改过。第三,批评的把中国原来态度重新拿出来。”[4]梁漱溟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批判的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剔除印度态度的传统文化),并以此为本批判的接纳西方近现代文化。尽管梁漱溟对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应发扬什么和批判什么皆有所列举,但他只是指出一笼统的方向,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目标。相对而言,牟宗三、唐君毅、徐复观、张君劢的论述是具体的,在《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中,他们明确指出:“中国需要真正的民主建国,亦需要科学与实用技术,中国文化中须接受西方或世界之文化。但是其所以需要接受西方或世界之文化,乃所以使中国人在自觉成为一道德的主体之外,兼自觉为一政治的主体,认识的主体及实用技术活动的主体。”此外,他们还指出,西方文化也需要接受中国文化当下即是的精神、圆而神的智慧、温润而恻怛之情感、使历史悠久的智慧以及天下一家的情怀。他们认为,世界文化只有综合中西文化之长,然后才能使世界各民族“共同担负人类的艰难、苦病、缺点、过失,然后才能开出人类的新路。”[5]475-525由此可以看出,牟、唐等人认为,中国文化未来的发展,应以塑造兼具道德主体、政治主体、认识主体的个体,科技发达、政治民主的国家,民族平等、和谐互助的世界为目标。他们的认识是十分正确的,中国文化的现代化的确应该朝着这一目标发展。哲学作为对世界、人生的根本思考应该为其所在文化中的基本观念奠基,因此中国哲学现代转化的目标应该是为现代化的中国文化之基本观念奠基。即应该为现代性的个体、科学技术、民主政治、国家、世界等观念奠基。

此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中国哲学:第一、对现代化的中国文化之基本观念做清晰的界定,这要求中国哲学采用理性化的表达方式;第二、围绕这些基本观念展开哲学的思考,这要求中国哲学将这些基本观念作为核心话语,并将与这些基本观念相关的问题作为核心问题;第三、对这些基本观念得以可能的根据及其结构作出说明,这要求中国哲学体系的架构与此一致。现在的问题是:“接着讲”的中国哲学开展方式能够满足这些要求吗?上文讲到,“接着讲”要求中国哲学根据时代需求采用新的表达方式(理性化的形式)并开展出新的内容(融摄科学和民主)。但有一个前提,即接续某种传统的中国哲学形态。这样一来,新的哲学体系虽可以实现理性化的表达,但它所使用的话语、探讨的基本问题、哲学体系的大体架构不可能发生根本的转换。因为这些方面若发生根本的转换

,新的哲学体系所接续的传统哲学形态也就不存在了。以冯友兰的“新理学”为例,“新理学”在表达方式上虽然是“逻辑化”的,但整个理论体系的基本概念依然是道、太极、理、气、性、心、欲、势等,讨论的基本问题也不外理气关系、心性关系、理欲关系、成圣之道等,哲学体系的基本架构与宋明道学中的理学派也大体一致。而这样的话语体系、基本问题及理论架构必然是“新理学”的核心内容,即便“新理学”可以为现代性的个体、科学、民主观念留有余地,但很难将这些观念及其相关问题作为理论建构的核心内容。这样一来,“新理学”所探讨的核心观念、基本问题甚至理论架构就与中国哲学现代转化的目标不相应了。 从总体上看,现代新儒家的主要贡献在于实现了中国哲学的理性化,并在现代新儒学的理论体系中为民主、科学的发展留下了余地。但“留有余地”并不意味着成功的为这些观念做了奠基。现代性的个体、科学、民主等观念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观念,不为这些观念奠基,依旧将心性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中国哲学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只能越来越边缘化。在现代新儒家中,牟宗三对儒学融摄科学和民主的贡献最大,提出了“良知坎陷”说并撰写了“新外王三书”。但牟宗三思想的主体依然是心性问题,所以他的整体思想才被称为“道德的形而上学”。更为关键的是,即便牟宗三有上述努力,可是他并没有细致的探讨作为科学之基础的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也没有细致的探讨作为民主政治之基础的自由、平等的个体何以可能的问题。如果牟宗三在讨论心性问题之外,也能向康德一样细致的展开这些问题,那么,他的思想将不再是“道德的形而上学”,而是融摄“认识的形而上学”、“自由的形而上学”的新形而上学。这样一来,心性观念及其问题将不再是儒学的核心话语和核心问题,儒学的理论架构一定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样的新形而上学也就不能被称为“新理学”或“新心学”了。可见,中国哲学现代转化的目标要求打破中国哲学固有的形态(打破固有的话语体系、核心问题和理论架构),而“接着讲”的中国哲学开展方式恰恰是要接续某种传统的中国哲学形态,这势必会给中国哲学的现代转化造成困境。其实,“接着讲”的根本问题在于,执着于某一历史时期的中国哲学形态,并将其作为中国哲学的根本。以儒学为例,现代新儒家始终认为,宋明时期的心性儒学是儒家的根本。如,牟宗三、唐君毅等人所说:“实则此心性之学,正为中国学术思想之核心,亦是中国思想中之所以有天人合德之说之真正理由所在”;“中国心性之学,乃至宋明而后大盛”;“不了解中国心性之学,即不了解中国之文化也”[5]490。这其实是对儒家的误解,即将儒学的某种形态等同于儒家的根本。事实上,任何一种儒学形态,都是儒家根本观念的某种体现,将观念的某种体现作为儒家根本观念本身,也就没有真正发掘到儒家最本源性的观念。大凡某种儒学形态总有它的局限,一旦时代的发展要求打破这种局限,就应该舍弃这种儒学形态,以儒家最本源性的观念为基础建构新的儒学形态。执着于以往的某种儒学形态,注定不会成功。这就是“接着讲”的根本困局所在。

三、从“接着讲”到“重建”

新世纪以来,“接着讲”的中国哲学开展方式逐渐受到冷落,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重建中国哲学”。[6]但他们所倡导的“中国哲学的重建”大多是追求一种新的中国哲学形态的建构,这与“接着讲”有着根本的不同。如上文所述,“接着讲”要求接续某种固有的中国哲学形态,而一旦以某种固有的中国哲学形态为本,新中国哲学所使用的话语、探讨的基本问题、哲学体系的大体架构就不可能发生根本的转换。因此,只有“重建中国哲学”,建构一种新的中国哲学形态,才能实现哲学话语、哲学基本问题、哲学基本架构的根本转换,才能适应现代化之中国文化的发展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哲学的重建虽然要求打破固有的中国哲学形态,不以传统的任何一种中国哲学形态为本,但并不意味着中国哲学的重建不需要以任何传统资源为本。如果是“打破一切”、“白手起家”、对传统毫无借鉴的重建,这样建构起来的中国哲学也就失去了“民族性”、“中国性”,只是“在中国的哲学”了。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文化就是应该进行这样“彻底的重建”。如甘阳认为,传统并不是凝结于过去的一种确定的“实体”,而是“尚未被规定的东西”,它永远在创造之中,向未来敞开无穷的可能性。“从我们今日来说,就是要创造出过去的中国人不曾有过的新的现代的‘民族文化心理结构’;而所谓‘批判的继承’,也就并不只是在‘过去已经存在’的东西中挑挑拣拣,而是要对它们的整体进行根本改造,彻底的重建。”他还说,重塑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必须把传统的儒、道文化带入一个更大的文化系统中,在这个新的文化系统中,儒家文化只是一个次要的、从属的成分。[7]甘阳这里谈的虽然是“中国文化”,但已经包含了对“中国哲学”的态度,根据他的观点,中国哲学当然也要进行彻底的重建,在新的“中国哲学”中,儒家哲学、道家哲学必然也是一个次要、从属的成分。郭齐勇曾对甘阳的观点提出批评,他说甘阳的“彻底重建”论,把传统文化等同于封建文化,事实上二者并不能画等号;将传统与现代截然对立起来,但传统并非没有合理的层面;忽视了传统文化中可供挖掘的潜在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维水平的提高,人们可以不断的发现和挖掘传统文化的价值。[8]郭齐勇的批评是很有道理的。无论如何,中国哲学的重建不是要凭空创造一个中国哲学,而是要建构中国哲学的新形态,如同宋明道学家们建构了区别于汉唐经学的儒学新形态一样,中国哲学在今天的使命,应该是建构不同于传统中国哲学形态的现代性中国哲学。可是,如果不凭空创造,中国哲学的重建应该从传统中继承什么、怎样继承、又如何重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四、如何“重建”?

中国哲学的重建既然不是凭空创造,就一定要对传统有所继承,而继承又不是接续某种传统的儒学形态,那究竟应该如何继承呢?人们会想,要重建首先应该对传统进行分解,然后再用今天的方式对其进行重组,就像先将一座大厦推到,然后再从地基上重建一样。但这并不符合中国哲学重建的要求,中国哲学的重建要求新的话语、新的问题、新的架构,即这座新的大厦不仅不能用旧的图纸,而且不能用拆下来的旧砖、旧瓦、旧地基,必须铸造新砖、新瓦、新地基。这样一来,传统似乎没有什么能够继承的了。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我们所能向传统效法的,只是“圣人之所以为法”,也就是“圣贤之用心”,即“于具体情境中达成对圣人所以为法的把握,作为今天理论批判原则和创造原则。”[9]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传统没有什么可以继承,因为“圣贤之用心”是不确定的,圣贤不可能面对今天的情境,我们又怎么能把握他们面对当今情境会如何用心呢?所以“法圣人之所以为法”实质是以自我对具体情境的把握为法。如果只是以“自我对具体情境的把握”为理论批判和建构的终极原则,这完全可以看做是另起炉灶,要想指明这乃是中国哲学的重建,还必须在此之外说明,这种理论批判和建构的原则与传统中国哲学有何内在关联,特别是一致之处,而这种内在关联和一致之处,正是我们一直探求的应从传统继承之物。找到了这些,然后才是真正的“六经注我”,否则只是盲目的“依我”。如何才能找到应从传统继承之物?不妨研究一下宋明理学是如何超越汉唐经学的。

宋明理学之所以要重塑一种崭新的儒学形态,首先是时代问题的转变。在汉唐时期,社会生活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秩序问题,因此汉唐经学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宋代以后,社会制度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已基本定型,人们的心性修养问题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而传统的汉唐经学受其话语体系、问题意识、理论架构的局限,无法将心性问题作为核心问题展开讨论,这时,宋明理学家不得不创建新的儒学形态。宋明理学家的新儒学建构不是接续汉唐儒学,恰恰相反,是批判汉唐儒学,回归先秦儒学。先秦儒学是儒学的原创阶段,后来的种种儒学形态都是对先秦儒学的诠释。宋明理学家选择先秦儒学不仅仅因为它在时间上居于源头地位,更重要的在于先秦儒学中的观念具有原初性,它们未经过他者的诠释,这就为自己的诠释提供了方便。通过对先秦儒学的诠释,宋明理学家们不仅找到了中断已久的心性儒学道统(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以下不得其传。这种道统说虽然发端于韩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2篇

【关键词】内容互补;内在统一;哲学主体

[abstract]The Chinese philosophy studies as a whole, the article support intrinsic supplementary said that this viewpoint does not regard as the Confucianist Taoism’s difference the supplementary premise, moreover regards as the Confucianist Taoism identity essentially is the supplementary premise, is in a unified intrinsic logical foundation, constituted a Chinese philosophy intrinsic logic link respectively. Meanwhile the Confucian said that two thought intrinsic supplementary as well as the Chinese philosophy basic spirit which manifests in the supplementary process regard as are the Chinese philosophy main bodies.

[key word]Content supplementary; Intrinsic unification; Philosophy main body

前言

当我们把中国哲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文化资料,就有必要提出中国哲学的主体是什么的问题。对此问题,一般有三种看法:儒家主体说,道家主体说,儒道互补说。其中第三种观点看似公允,认为儒道两家共同为中国哲学的主体。但是一经分析,又分为两种,即外在互补说,此观点承认儒家道家各自是独立的派别,认为它们本质上的区别性是互补的前提。另外一种情况是内在互补说,此观点不把儒家道家的区别性看作是根本的互补的前提,而把儒家道家本质上的同一性看作是互补的前提,认为它们是内在的逻辑上的互补,儒家道家是在一个统一的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各自构成了中国哲学内在逻辑的一个环节。同时认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中国哲学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哲学的主体。本文支持此观点,并试述其理由如下。

一、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天道观念在先秦诸子之前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原始的天道观念、神道天道观念、以及在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

在原始的天道观念中,中国先民以一种万物有灵论的观点来面对世界,认为就如同人的背后有灵魂作为主宰一样,在世界的背后也有一个作为万物的最高主宰的天道。

神道天道观念,遮蔽了原始天道中的必然性,强化了人格神的意义,把天道主要理解为有意志的人格神。神道天道观念的基本精神和意义就在于与天道相沟通,但是这种沟通只是特殊人物的特权。这种思想肯定了特权意义存在的合理性,反映了社会等级制的出现和合法化的过程。

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是对原始天道观念中规律性意义和必然性意义的回归,是对人格神意义的扬弃,其核心观念认为天道是一个规律系统。这样的一个规律系统内在地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天道的存在是不同方面、内容、时间构成的一个结构性存在。其二是天道存在是必然性的、规律性的存在,天由人格天回归到了自然天,有意志的主宰者发展成了客观必然性,此客观必然性通过天道存在的结构表现出来,承认世界的统一性以及万物的差别性和等级性。

总之,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为先秦诸子的学说准备了两种意义上的文化前提,即,一方面为先秦哲学本体论提供了思想内容,一方面也提供了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此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构成了中国哲学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儒家道家作为先秦诸子学说的一部分,面对春秋末期“礼坏乐崩”的时代课题,从中国先民的天道思想中汲取营养,同时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二、儒道两家在思维方式上是内在互补的

中国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它反映的是人的生存的基本矛盾,儒家和道家各自回答了人在存在中两个方面的问题。儒家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文化上的基础和原因,而道家则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心理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儒家和道家的关系,从逻辑上讲,表现的是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精神境界与心理体验上的超越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现实伦理生活中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从思维方式上说,表现的是时间性思维方式与空间性思维方式的内在互补。

时间性、空间性是人的存在的两种基本方式和自我反思的基本中介。以万物同为物的空间并存关系为中介,在此关系中寻找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即形上基础的说明,此即空间性思维方式;从万物在时间上的历史发展为中介在万物自我时间发展过程中,寻求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此即时间性思维方式。但是这两种思维方式本质上都是人反思自身时的片面的思维方式,而人的反思应该是两种思维方式的互补。中国哲学的发展正是表现出了时间性思维方式以空间性思维方式为基础,而统摄空间性思维方式,两种思维方式内在的互补和统一的过程。

转贴于  三、历史发过程中儒道两家在内容上的互补

在先秦诸子学时期,儒道两家在文化上虽然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形态,儒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伦理意义,而道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本原意义,但是儒道两家哲学的创始人在心灵体验上的统一性、儒道两家学者情感上的相通性和同情性以及在最高人格意义上的人格境界的理解的统一性,是此时两家文化融合的表现。对于天道,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而孔子也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儒道两家学者在心理感受上的一致性表现了他们对人性本质的理解的一致性。

在魏晋玄学时期,玄学家们在一种文化意识上,已经自觉到了儒道两家的统一性问题,而且他们对此统一性的了解并不在于外在文化形态,而在于内在的精神实质上的统一性。他们认为两家在哲学本体论问题的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在性与天道的问题上,儒道两家是一致的。因此他们把两家之(下转第164页)(上接第186页)间的关系把握为在性与天道问题上的统一性。同时,他们用道家的形而上学思想,深化了儒家的思想,

为儒家文化进一步阐明了形而上学的基础。

在宋明理学时期,中国古代传统哲学形态达到了极至与完美。实现了思想理论内容上儒道两家的融合。而且是以一个统一的文化形态来体现的。这种融合表现在宋明理学的全部的丰富的内容之中。如本体轮种周敦颐的“无极而太极”等等,因此宋明理学时期,是儒家道家的思想在外在文化形态以及内在精神实质两方面的真正融合。

儒家和道家之间的内在互补所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比较完备的心性学说。以任何一方为中心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只有儒家和道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性才真正揭示了人的存在:既是心理体验的存在,也是现实伦理生活的存在。儒家和道家的关系在本质上和逻辑上是内在的统一性关系,而人的生存是儒家和道家统一的基础,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是在统一性的基础上人的生存矛盾的内在发生。综上可知,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此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是中国哲学的主体。

参考文献

[1]林安梧.儒家与中国传统社会之哲学省察[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8.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3篇

【关键词】内容互补;内在统一;哲学主体

当我们把中国哲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文化资料,就有必要提出中国哲学的主体是什么的问题。对此问题,一般有三种看法:儒家主体说,道家主体说,儒道互补说。其中第三种观点看似公允,认为儒道两家共同为中国哲学的主体。但是一经分析,又分为两种,即外在互补说,此观点承认儒家道家各自是独立的派别,认为它们本质上的区别性是互补的前提。另外一种情况是内在互补说,此观点不把儒家道家的区别性看作是根本的互补的前提,而把儒家道家本质上的同一性看作是互补的前提,认为它们是内在的逻辑上的互补,儒家道家是在一个统一的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各自构成了中国哲学内在逻辑的一个环节。同时认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中国哲学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哲学的主体。本文支持此观点,并试述其理由如下。

一、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天道观念在先秦诸子之前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原始的天道观念、神道天道观念、以及在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

在原始的天道观念中,中国先民以一种万物有灵论的观点来面对世界,认为就如同人的背后有灵魂作为主宰一样,在世界的背后也有一个作为万物的最高主宰的天道。wwW.133229.cOm

神道天道观念,遮蔽了原始天道中的必然性,强化了人格神的意义,把天道主要理解为有意志的人格神。神道天道观念的基本精神和意义就在于与天道相沟通,但是这种沟通只是特殊人物的特权。这种思想肯定了特权意义存在的合理性,反映了社会等级制的出现和合法化的过程。

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是对原始天道观念中规律性意义和必然性意义的回归,是对人格神意义的扬弃,其核心观念认为天道是一个规律系统。这样的一个规律系统内在地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天道的存在是不同方面、内容、时间构成的一个结构性存在。其二是天道存在是必然性的、规律性的存在,天由人格天回归到了自然天,有意志的主宰者发展成了客观必然性,此客观必然性通过天道存在的结构表现出来,承认世界的统一性以及万物的差别性和等级性。

总之,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为先秦诸子的学说准备了两种意义上的文化前提,即,一方面为先秦哲学本体论提供了思想内容,一方面也提供了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此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构成了中国哲学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儒家道家作为先秦诸子学说的一部分,面对春秋末期“礼坏乐崩”的时代课题,从中国先民的天道思想中汲取营养,同时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二、儒道两家在思维方式上是内在互补的

中国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它反映的是人的生存的基本矛盾,儒家和道家各自回答了人在存在中两个方面的问题。儒家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文化上的基础和原因,而道家则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心理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儒家和道家的关系,从逻辑上讲,表现的是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精神境界与心理体验上的超越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现实伦理生活中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从思维方式上说,表现的是时间性思维方式与空间性思维方式的内在互补。

时间性、空间性是人的存在的两种基本方式和自我反思的基本中介。以万物同为物的空间并存关系为中介,在此关系中寻找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即形上基础的说明,此即空间性思维方式;从万物在时间上的历史发展为中介在万物自我时间发展过程中,寻求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此即时间性思维方式。但是这两种思维方式本质上都是人反思自身时的片面的思维方式,而人的反思应该是两种思维方式的互补。中国哲学的发展正是表现出了时间性思维方式以空间性思维方式为基础,而统摄空间性思维方式,两种思维方式内在的互补和统一的过程。

三、历史发过程中儒道两家在内容上的互补

在先秦诸子学时期,儒道两家在文化上虽然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形态,儒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伦理意义,而道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本原意义,但是儒道两家哲学的创始人在心灵体验上的统一性、儒道两家学者情感上的相通性和同情性以及在最高人格意义上的人格境界的理解的统一性,是此时两家文化融合的表现。对于天道,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而孔子也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儒道两家学者在心理感受上的一致性表现了他们对人性本质的理解的一致性。

在魏晋玄学时期,玄学家们在一种文化意识上,已经自觉到了儒道两家的统一性问题,而且他们对此统一性的了解并不在于外在文化形态,而在于内在的精神实质上的统一性。他们认为两家在哲学本体论问题的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在性与天道的问题上,儒道两家是一致的。因此他们把两家之(下转第164页)(上接第186页)间的关系把握为在性与天道问题上的统一性。同时,他们用道家的形而上学思想,深化了儒家的思想,为儒家文化进一步阐明了形而上学的基础。

在宋明理学时期,中国古代传统哲学形态达到了极至与完美。实现了思想理论内容上儒道两家的融合。而且是以一个统一的文化形态来体现的。这种融合表现在宋明理学的全部的丰富的内容之中。如本体轮种周敦颐的“无极而太极”等等,因此宋明理学时期,是儒家道家的思想在外在文化形态以及内在精神实质两方面的真正融合。

儒家和道家之间的内在互补所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比较完备的心性学说。以任何一方为中心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只有儒家和道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性才真正揭示了人的存在:既是心理体验的存在,也是现实伦理生活的存在。儒家和道家的关系在本质上和逻辑上是内在的统一性关系,而人的生存是儒家和道家统一的基础,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是在统一性的基础上人的生存矛盾的内在发生。综上可知,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此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是中国哲学的主体。

参考文献

[1]林安梧.儒家与中国传统社会之哲学省察[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8.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4篇

【关键词】内容互补;内在统一;哲学主体

[abstract]the chinese philosophy studies as a whole, the article support intrinsic supplementary said that this viewpoint does not regard as the confucianist taoism’s difference the supplementary premise, moreover regards as the confucianist taoism identity essentially is the supplementary premise, is in a unified intrinsic logical foundation, constituted a chinese philosophy intrinsic logic link respectively. meanwhile the confucian said that two thought intrinsic supplementary as well as the chinese philosophy basic spirit which manifests in the supplementary process regard as are the chinese philosophy main bodies.

[key word]content supplementary; intrinsic unification; philosophy main body 

前言

当我们把中国哲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文化资料,就有必要提出中国哲学的主体是什么的问题。对此问题,一般有三种看法:儒家主体说,道家主体说,儒道互补说。其中第三种观点看似公允,认为儒道两家共同为中国哲学的主体。但是一经分析,又分为两种,即外在互补说,此观点承认儒家道家各自是独立的派别,认为它们本质上的区别性是互补的前提。另外一种情况是内在互补说,此观点不把儒家道家的区别性看作是根本的互补的前提,而把儒家道家本质上的同一性看作是互补的前提,认为它们是内在的逻辑上的互补,儒家道家是在一个统一的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各自构成了中国哲学内在逻辑的一个环节。同时认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中国哲学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哲学的主体。本文支持此观点,并试述其理由如下。

一、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天道观念在先秦诸子之前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原始的天道观念、神道天道观念、以及在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

在原始的天道观念中,中国先民以一种万物有灵论的观点来面对世界,认为就如同人的背后有灵魂作为主宰一样,在世界的背后也有一个作为万物的最高主宰的天道。

神道天道观念,遮蔽了原始天道中的必然性,强化了人格神的意义,把天道主要理解为有意志的人格神。神道天道观念的基本精神和意义就在于与天道相沟通,但是这种沟通只是特殊人物的特权。这种思想肯定了特权意义存在的合理性,反映了社会等级制的出现和合法化的过程。

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是对原始天道观念中规律性意义和必然性意义的回归,是对人格神意义的扬弃,其核心观念认为天道是一个规律系统。这样的一个规律系统内在地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天道的存在是不同方面、内容、时间构成的一个结构性存在。其二是天道存在是必然性的、规律性的存在,天由人格天回归到了自然天,有意志的主宰者发展成了客观必然性,此客观必然性通过天道存在的结构表现出来,承认世界的统一性以及万物的差别性和等级性。

总之,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为先秦诸子的学说准备了两种意义上的文化前提,即,一方面为先秦哲学本体论提供了思想内容,一方面也提供了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此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构成了中国哲学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儒家道家作为先秦诸子学说的一部分,面对春秋末期“礼坏乐崩”的时代课题,从中国先民的天道思想中汲取营养,同时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二、儒道两家在思维方式上是内在互补的

中国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它反映的是人的生存的基本矛盾,儒家和道家各自回答了人在存在中两个方面的问题。儒家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文化上的基础和原因,而道家则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心理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儒家和道家的关系,从逻辑上讲,表现的是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精神境界与心理体验上的超越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现实伦理生活中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从思维方式上说,表现的是时间性思维方式与空间性思维方式的内在互补。

时间性、空间性是人的存在的两种基本方式和自我反思的基本中介。以万物同为物的空间并存关系为中介,在此关系中寻找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即形上基础的说明,此即空间性思维方式;从万物在时间上的历史发展为中介在万物自我时间发展过程中,寻求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此即时间性思维方式。但是这两种思维方式本质上都是人反思自身时的片面的思维方式,而人的反思应该是两种思维方式的互补。中国哲学的发展正是表现出了时间性思维方式以空间性思维方式为基础,而统摄空间性思维方式,两种思维方式内在的互补和统一的过程。

三、历史发过程中儒道两家在内容上的互补

在先秦诸子学时期,儒道两家在文化上虽然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形态,儒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伦理意义,而道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本原意义,但是儒道两家哲学的创始人在心灵体验上的统一性、儒道两家学者情感上的相通性和同情性以及在最高人格意义上的人格境界的理解的统一性,是此时两家文化融合的表现。对于天道,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而孔子也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儒道两家学者在心理感受上的一致性表现了他们对人性本质的理解的一致性。

在魏晋玄学时期,玄学家们在一种文化意识上,已经自觉到了儒道两家的统一性问题,而且他们对此统一性的了解并不在于外在文化形态,而在于内在的精神实质上的统一性。他们认为两家在哲学本体论问题的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在性与天道的问题上,儒道两家是一致的。因此他们把两家之(下转第164页)(上接第186页)间的关系把握为在性与天道问题上的统一性。同时,他们用道家的形而上学思想,深化了儒家的思想,

为儒家文化进一步阐明了形而上学的基础。

在宋明理学时期,中国古代传统哲学形态达到了极至与完美。实现了思想理论内容上儒道两家的融合。而且是以一个统一的文化形态来体现的。这种融合表现在宋明理学的全部的丰富的内容之中。如本体轮种周敦颐的“无极而太极”等等,因此宋明理学时期,是儒家道家的思想在外在文化形态以及内在精神实质两方面的真正融合。

儒家和道家之间的内在互补所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比较完备的心性学说。以任何一方为中心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只有儒家和道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性才真正揭示了人的存在:既是心理体验的存在,也是现实伦理生活的存在。儒家和道家的关系在本质上和逻辑上是内在的统一性关系,而人的生存是儒家和道家统一的基础,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是在统一性的基础上人的生存矛盾的内在发生。综上可知,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此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是中国哲学的主体。

参考文献

[1]林安梧.儒家与中国传统社会之哲学省察[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8.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5篇

 

一、中国哲学的身份认同

 

“中国哲学”的“名实之争”和“言意之辨”由来己久。从胡适、冯友兰等人以“中国哲学”之“名”来指称中国思想中(主要是子学、经学、玄学、佛学和理学)类似于西方哲学的思想以来就一直没有中断。

 

历史地看,“中国哲学”和“哲学”一词一样,都是中国社会“现代化”或“全球化”进程中的产物。日本近代思想家西周在翻译“哲学”一词时,曾对“中国哲学”一词做了明确地界定:“哲学一词的原语……是从希腊语的Phil〇—爱‘智’者之意、'opy一贤的意思传来的。在爱贤者的意义上,其学叫做'Phioohy是周茂叔所说的所谓士希贤之意,后世习用上专门指讲授理之学问,直译为理学理论。但这一译法引起许多其他纷争,现译为哲学,以示与东方儒学的区别。”111(P1)正因为如此,西周在《百一新论》(874年)中进一步地“把论明天道人道,兼教方法的PhilascPh3译名为哲学。”所以,从词源学的意义上说,所谓“中国哲学”也就是以“知人”为旨归,以“论明天道人道,兼教方法”的学问。

 

现实地看,“中国哲学”一词,在现代哲学的学术语境中又具有多重的含义:其一,是指涵盖古今的中国人的哲学;其二,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的按照西方哲学范式建构起来的学科意义上的中国哲学;其三,是指古代的中国哲学或中国传统哲学。就其作为涵盖古今的中国人的哲学而言,注重的是中国哲学的历史传承,并具有鲜明的民族主体性意识和强烈地未来意识,反映的是中国人的思想、观点和思考方式,是立足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的一个未完成或正在完成的思想体系。而就其作为学科意义上的中国哲学而言,其“合法性”随着西方哲学主题的历史转换和现代或后现代哲学对传统哲学的解构和颠覆,正在受到严重的挑战和拷问。不过,这种挑战和拷问主要体现在方法论的层面上,而不在实质性的思想内容上。所以,就其作为古代的中国哲学或中国传统哲学而言,又具有不同的思想内涵和文化身份:其一,是指现代学科意义上的中国哲学或中国哲学史;其二,是指作为历史存在的中国思想或中国文化的精神特质。而就其作为现代学科的中国哲学或中国哲学史而言,它生产于20世纪初年是追求着现代性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客观地存在和现代哲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不过,与作为现代学科门类的“哲学”一样,中国哲学或中国哲学史之成为哲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学科,是按照西方哲学的学科体系、理论和方法建构和组织起来的、与西方哲学体系、哲学问题和哲学概念相近的思想材料的有机整体。

 

按照刘笑敢先生的观点,作为现代学科的“中国哲学”是20世纪才出现,是仿照西方学科体系而建立的。其直接对应的是西方大学中的哲学学科,其设置背后的理念则是西方式的学术标准和学术方法。根据这种理念,中国哲学应该是现代学科,是纯学术研究的科目基本上应该采取价值中立的立场,不必涉及现实、社会、人生及个人信仰。中国哲学的这一角色,我们姑且称之为“现代学术”身份。而如果就其“实质上的系统”而言,即从普遍性观照之下的特殊性视角来看,其作为对自己民族生存境遇的理论回应和终极价值的形上之思,所体现的这一角色,可称之为“民族文化”的身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中国哲学”主要是指中国的古代哲学或中国传统哲学,并且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因为,从“哲学就是哲学史”的观点来看,所谓中国哲学的历史,其实也就是中国哲学原创建构的历史。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哲学范式和形态是我们进行古今、中西比较的前提和基础。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古代哲学或中国传统哲学就是外在于现代的中国哲学的,恰恰相反,正因为它是现代的中国哲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不仅属于过去,而且属于现在,而这也正是我们的研究的意义所在。

 

二、中国哲学的思想主题

 

历史地看,中国哲学思想主题的确立,既与何为中国哲学相联系,更与中国哲学的思想主题相联系。那么,究竟什么是中国哲学的思想主题?

 

从目前的讨论来看,除传统的“思维和存在”或“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说外,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三:其一,是“天人关系说”。“天人关系说”以冯友兰、张岱年等为代表,以司马迁所说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汉书。司马迁传》)为滥觞,而以董仲舒的“天人相与之际”说和宋代哲学家邵雍所说的“学不际天人,不足以谓之学”(《观物外篇》)为依据,正可谓传承有序。其二,是“性与情关系说”。“性与情关系说”常以梁漱溟先生为代表。不过,梁先生所说的是“情与理”关系,而不是“性与情关系”。他说:“西洋偏长于理智而短于理性,中国偏长于理性而短于理智。”“前者为人情上的理,不妨简称'情理’;后者为物观上的理,不妨简称'物理’。”11“情理,离却主观好恶即无从认识:物理,则不离主观好恶即无从认识。物理得自物观观测;观测靠人的感觉和推理;人的感觉和推理,原是人类超脱于本能而冷静下来的产物,亦必要屏除一切感情而后乃能尽其用。因此科学家都以冷静著称。但相反俩者)之中,仍有相同之点。即情理虽著见在感情上,却必是无私的感情,同样也是人类超脱本能而冷静下来的产物。”|2|(P50)其三,是“义理之学”说。从重写一部“自己讲”、“讲自己”的“中国哲学”的视角出发,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义理之学”是“中国哲学的原型”。所谓“义理之学”就是一整套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积极人生的意义体系的理论,意义追求始终是义理之学的根本目的。与西方哲学不同的是,义理之学是从中国传统学术文化的主体一经学中发展起来的,经学是义理之学的学术母体与知识依据。尽管每一时代的义理之学具有各自不同的思想内容、价值观念、学术特色,但由于义理之学均是一种注疏、解释儒家经典的学问,故而决定了这些具有不同思想观念的义理之学都得依赖于同样的儒家经典,都得通过探索圣人的本义为其推崇的义理寻找合法性依据。作为知识依据的经典总是源源不绝地为不同时代、不同内容的“义理”提供最终的知识准则与权威依据。中国义理之学通过诠释经典而追问、寻求“义理”,是基于一种强烈地社会忧患和人文关怀,希望从经典中寻求此岸世界的意义,建立起和谐社会与积极人生的永恒目标。

 

然而,在我们看来,上述说法虽然都有一定的根据和道理,但又都具有各自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而其最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就是:他们都是以儒家思想为依据的而道家,尤其是先秦道家则在他们的视野之外。而事实上恰恰正是道家在“天人关系”或“天道与人道”关系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涵盖或统摄“天人关系”或“天道与人道”关系、“心性”关系、“性与情”关系、“义理”关系的一个以“道”为本原、本根、本体和境界的“道论”哲学形上学体系,从而不仅实现了中国“哲学的突破”,而且开启了中国哲学范式原创建构的思路历程。可以说,无论是《易传》本体论哲学范式的建构,还是玄学本体论哲学范式的建构,抑或是佛学本体论哲学范式的建构和作为儒家“道统”的宋明理学的本体论哲学范式的综合创新,其实都是在老子及其道家所创建的“道论”哲学的框架下对先秦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天人关系”关系问题虽然也是先秦时期各派哲学讨论的重要问题,并具有形而上学的性质,但就其作为一种“教化的哲学”或“生活哲学”、或“道德形而上学”的思想主题,在先秦儒家那里并没有达到本体论的高度。事实上,从孔子开始,儒家的这一历史任务的最终完成则是经由了道家本体论哲学、《易传》、玄学、佛学本体论哲学的洗礼而由宋明理学家来实现的。而理学家之所以能够实现“性与天道合一”的本体论哲学范式的理论建构和综合创新,既与经典文本的转换有关,又与经典诠释方法的改变密切相联,而隐含在经典转换与方法改变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由先秦道家所创构的本体论哲学范式的成熟与“得意忘言”的经典诠释方法的理论自觉。所以,无论是从本体论,还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儒家形而上学本体论哲学的建构,都与先秦道家的本体论思想有着直接或间接地内在而必然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天人关系”或“天道与人道”关系,“心性”关系或“性与情”关系、“义理”关系问题作为中国哲学的思想主题,显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那么,哲学的思想主题究竟是什么呢?在我们看来,哲学的主题是哲学作为哲学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是一定实践基础上的人的生命存在的终极价值和意义问题。哲学主题作为对自己时代问题终极关怀和形上之思,既是哲学作为哲学价值指向,也是哲学作为哲学的内在根据和深层原因。“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因此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时代:那是哲学不仅在内部通过自己的内容,而且在外部通过自己的表现,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相接触并相互作用。”13而所谓“时代问题”,即一定时代的人们的生存境遇问题。哲学的形上之思域现实实践基础上的生存境遇问题的双向互动,既是哲学作为哲学存在的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和动力机制,也是哲学以其自己特有的方式介入人们的生存实践、引领生存实践的内在根据和深层原因。可以说,在形而上学的追思中,完成对人之存在的终极价值和意义的哲学建构哲学之为哲学的使命,也是哲学之为哲学的主题。

 

哲学主题是现实实践中的安身立命问题,而不是纯粹抽象的理论问题。哲学主题与哲学基本问题虽有联系但更有区别。哲学主题是哲学所要解决和回答的“时代问题”,即人的生存境遇问题和人的安身立命问题。这既是哲学之所以存在的内在根据和深层原因,也是哲学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机制。而哲学的基本问题则是哲学作为哲学始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是内在于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哲学基本问题的历史的和逻辑的展开构成,也就是哲学理论体系的历史的和逻辑的建构构成。哲学基本问题对于哲学的意义主要有二:一是哲学之所以区别于宗教和科学的内在根据和深层原因;一是不同的哲学体系之所以不同内在根据和深层原因。而如果说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主体、语言和存在关系问题上的“言道悖论”的话,那么,中国哲学的思想主题则无疑是“礼崩乐坏”基础上的社会治乱问题或和谐社会的建构问题。

 

中国哲学是面向中国人自己的生存境遇和时代问题的形上之思,是中国人对于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终极关怀。中国哲学的主题是中国人的安身立命问题,是和谐社会的建构问题。中国哲学的突破和主题的确立肇端于先秦的“礼崩乐坏”时期,以“天人合一”的“文化生态模式”为背景,其所面对的生存境遇和时代问题是“礼崩乐坏”、“天下大乱”基础上的和谐社会的建构问题。而和谐社会的建构问题之所以是中国哲学的思想主题,就是因为,它是建立在“礼崩乐坏”、“天下大乱”生存境遇基础之上的“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的时代声音”,“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事实上,正是基于对“礼崩乐坏”、“天下大乱”原因的理性反思,而有诸子的“百家争鸣”和学派分系;而有中国“哲学的突破”和中国哲学思想主题的确立以及中国哲学的原创建构。尽管诸子百家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归因不同,立说不同,但思想主题则是相同的,这就是社会治乱问题或和谐社会的建构问题。

 

事实上,正是从社会治乱问题或和谐社会的建构问题等时代问题和思想主题出发,而有人的问题提出和在中国哲学中的核心地位的确立。中国哲学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人,核心也是人。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说:“中国文化讲的是'人学’,着重的是人。中国哲学的特点就是发挥人学,着重讲人。”15(46〇)而之所以如此,正与“礼崩乐坏”的现实归因密切相关。按照中国文化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人与自我意识的关系问题的理解造成“礼崩乐坏”原因,既不在于作为外在必然性的“天”或上帝,也不在于礼乐制度本身,而在于当下的人心、人性、人格。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6篇

一、先秦儒家管理哲学的个案研究

对荀子管理哲学的研究,学者们进行的比较深入,有几篇硕博论文分别从不同研究方向进行了详尽阐述。于海舰《荀子管理哲学思想研究》沿着荀子的哲学观点,如“天人关系论”、“人性论”、“明分论”,来探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本质、管理的手段、管理的终极价值等问题。从“明于天人之人”和“制天命而用之”的天人关系论突破了“天命论”的枷锁,使人成为管理的主体;“群居和一”的群观念,为管理设定了终极价值目标;“明分论”和“礼法论”为实现管理目的提供了合乎天人的管理方法论;“隆礼重法”的管理思想;从“以礼分施”的君道论等哲学观点谈起,把人的问题分析明白,而后向管理层面落实,详细探讨了“明分论”和“礼法论”在其管理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余森华的硕士论文《<荀子>的管理哲学特色研究》,从荀子管理思想的理论基础、“修身”思想与自我管理间的关系、“王霸”思想与公共治理的关系、荀子管理哲学思想与现代管理的关系四个方面,审视《荀子》思想的管理之“用”。阮艳的《荀子的管理哲学思想与现代管理》采用历史研究的办法,通过整理和分析《荀子》及相关哲学思想的研究资料,从现代管理学意义上的管理前提、管理组织、管理主体、管理方法以及管理目标等五个方面对荀子的“化性起伪”、“明分使群”、“尽伦尽制”、“隆礼重法”、“求治去乱”等思想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另外,此文还将荀子的管理哲学思想与西方的X理论、马克思•韦伯的组织理论以及管理方法、管理目标等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其差异和通融之处,阐释了荀子管理哲学思想之精华。

对于周易管理哲学的探讨,就所涉及问题而言,应该说比较全面,但他们共同存在的问题是宏观而不具体,从外部即儒家研究《周易》管理思想,或者说用一般儒家的管理思想看《周易》经传管理思想,未深入到经传内部。黄新根的博士论文《<周易>管理哲学研究》在吸收前贤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周易》经传出发,通过解读《周易》卦象符号和文辞,全面系统地探讨《周易》经传的管理思想。把经传管理思想分开研究,指明《周易》管理思想是其固有的,与西方管理思想不同,有自己的特色。文章客观理性地分析了经传管理思想的优与劣,提出真正建立《周易》管理学必须扬长避短,融合中西管理思想。黄宝先《<周易>的管理哲学》一文,从其管理体制———科层制出发,从“盛德大业”的管理目标论、“阴阳之道”的管理决策论、“变易协调”的管理方法论、“民为邦本”的管理主体论几个层面论述了其管理哲学。他认为,科层制管理思想是《周易》管理哲学思想的精华,只是思想太超前,没有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难以推广。张耀天的《周易管理思想初探》一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管理哲学的发展趋势,从“道器不离的形而上学论”、“以和为贵的管理目的论”、“大道至简的管理方法论”及“以人为本的管理价值论”几个方面阐述周易管理思想,并理顺了周易管理哲学的基本体系。许尔忠《<周易>的管理哲学智慧》一文,从整体性管理思维、进取性的管理理念和变易性的管理方法三个方面论述了其管理哲学思想,认为这些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管理思维、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形成,还给现代管理许多重要启示和直接浸润。对《中庸》及其思想的研究,多与儒家管理思想或是孔子管理思想融为一体。黎红雷的《“中庸”本义及其管理哲学价值》一文,认为中庸一词有“中正、中和、时中、用中、平常、不变、恰到好处、不偏不倚、动态平衡”[4]等多重丰富内涵,同时蕴涵着“正—反—中”的中庸辩证法。把中庸辩证法运用到管理活动中,正确处理“为己与为人”、“正己与正人”、“修己与容人”、“行己与安人”的辩证关系,便形成“立己立人”的中庸领导智慧;正确处理“王霸杂之”、“恩威并施”、“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辩证关系,便是“德法兼济”的中庸管理智慧;正确处理“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义利合一”的辩证关系,便是“义以生利”的中庸经营智慧。以此说明儒家的中庸思想对人类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价值。严金梅、胡春蕾《中庸之道与现代管理》一文认为过犹不及与适度原则、和而不同与原则性和灵活性、“时中”与“权”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中庸思想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同时他也认为,中庸在管理中存在很大局限性,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使用。

二、先秦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问题和核心概念研究

对核心问题“仁”的研究几乎没有独立成篇的论文,大都与儒家其他管理思想融为一体,这里不再单独陈述。对“义利观”与儒家管理哲学及现代管理的研究比较深入,不同思想家的义利观都得到了归纳和发掘,研究深度也不断加强。李朝秀的硕士论文《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价值探微》从义利观的社会背景、理论来源入手,详细阐释其内涵、特点、儒家不同观点的共性与差别,并论述了其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文章认为,利和义是分层次的,达到“义”之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不同的。高晓红的《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意义》一文认为将义利观的主要内容归纳为:重义兼利、重义尚利、先公后私和先天下之公利。叶世昌《儒家义利观和现代企业管理》认为正统儒家的义利观可以“义以生利”和“何必曰利”[5]八个字为代表,其反映了贵义贱利思想。传统思想中的精华和糟粕具有相对性,要进行具体分析。对“人性论”的研究也较为深入,黎红雷《先秦儒家人性论的管理学意义》一文,从现代管理角度,重新审视先秦儒家的人性理论,论述了先秦儒家“性善论”、“性恶论”、“人性可塑论”与现代管理理论的异曲同工之处。文章认为,强调塑造人性以实施管理,正是先秦儒家人性理论的独特之处。易想和等人撰写的《何为人性?如何人性?———儒家人性论的管理意蕴及当代价值》一文,从儒家人性论的演变历程及哲学根源、管理意蕴及伦理困境、现代价值及伦理向度三个方面论述了管理中人性的重要性。认为其管理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中庸之道、修己安人三个方面,现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向度。对“道治”与管理哲学的研究,张贵明《论“道治”管理哲学与C管理模式》一文认为,道治是对德治和法治的统合与超越,因其建立在自然秩序和自然法则之上,是以科学精神为基础的人本管理思想,而成为科学管理基础之上人本管理———C管理模式中最重要的哲学智慧。

三、儒家管理哲学的意义与当代价值研究

黎红雷《儒家管理哲学的现代启示》一文,从“安人”、“教化”、“修己”三个方面论述了儒家管理哲学的现代启示。文章认为,儒家管理的基本精神:以“人为中心,以道德教化为导向,以正人正己为途径”,对于现代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李玲等人撰写的《管理哲学视野下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梳理了儒家“仁”学思想、中庸之道、“德主刑辅”、“义利观”的现代价值,具体阐释了在管理哲学视野下,儒家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与现代管理的人本主义价值观高度契合,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和崇尚人本价值的理念;“中庸之道”倡导管理者道德修身,在管理中感悟和把握平衡的艺术,揭示了管理依循的途径及追求的终极境界;现代管理中“正人先正己”的原则传承于“德主刑辅”的管理理念,体现了鲜明的东方文化特色;儒家“义利观”蕴含着义与利两种价值取向的辩证关系,它鞭策着管理者见利思义,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警示自身。

四、先秦儒家管理哲学与西方管理哲学的比较研究

成中英的《C理论:中国管理哲学》一书,认为西方的管理哲学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中国的管理哲学是以伦理为基础的,而中国哲学核心价值的来源是儒家。他指出中国管理哲学是具有一种现代性,融合希腊、西方的精髓在其中的,具有一种高度的知识性与伦理性、现实性与理想,实现和谐自由和正义的标准。书中倡导动态和辩证管理,是综合创新中国管理哲学的奠基之作。它运用逻辑分析与本体诠释方法重建中国哲学,开创了当代中国哲学与中西比较哲学研究的新蹊径。在论文方面,高志鹏的《浅谈中西方管理哲学的异同》、马鸿飞的《中国传统管理哲学与西方管理科学的整合》两文,以基本相同的框架结构分述了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基本特征及价值取向,西方管理哲学基本特点及最新发展趋势,均认为中西管理哲学应逐步实现共通及融合,以利于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管理哲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7篇

假如有一种外星人来到地球,我们打算让他们弄懂地球上的文明,外星人大概很快就理解了科学,即使外星人的脑子天生长得跟电脑一样,以至于没有算术这回事儿,经我们解释,也不难理解我们为什么“愚蠢到”需要算术。但是假如外星人过着与我们非常不同的生活,他们就会有一些东西比较难以理解,比如艺术,也许外星人生活中根本没有艺术这回事儿,我们就可能会讲解艺术是如何重要,如何给我们带来快乐和幸福。结果,外星人好象懂了,可能就会得出结论说,艺术给人类带来心理上的快乐,就像体育带来生理上的快乐。当然我们觉得这不准确(但也犯不着跟外星人计较)。假如外星人经过更仔细的科学研究,可能会得出更加恰当的结论,但我们仍然会觉得不准确。哲学则可能属于外星人完全难以理解的东西,尽管哲学外表上有些像是知识,但毕竟并不是一种科学或者科学所能够表达的知识,如果给外星人读我们的哲学,在外星人听起来恐怕和写得不太好的宣传材料或者散文杂感差不多,肯定不能理解对于我们来说哲学为什么很重要。假装是个外星人,放弃我们通常的各种信念去观察人类的文明会有一些奇妙的发现,或者装得特别傻,好象不知道各种通常的信念去观察文明,就会发现许多好象理所当然的东西并非那么理所当然。

我们习惯了许多观念,仅仅因为习惯,就会以为那些观念是重要的。我们习惯了哲学是一门“学问”,有一大堆文献和大学使我们习惯于哲学是一门“学问”,因此我们就觉得哲学是学问。不过外星人恐怕不会这样想,在外星人看来,哲学很可能是人类文明中的一些废话和胡话,至多是一些冒充知识的信念,而且往往说不清是什么意思。

不妨想想哲学试图表达什么。哲学中的重要概念往往是一些不寻常的术语,至少是一些另外有着不寻常意义的语词,就是说,我们平时不用或者不那样用,那些不寻常的术语以及相应的不寻常的表达方式似乎表达着一个与我们实际生活的世界不同的世界。还可以发现,哲学的术语和表达方式甚至构成了一种日常语言所不能转述的话语系统,如果我们想要说清楚像“超验”、“先验综合”、“本质”、“现象”、“自我”、“对象”等等以及其多无比的各种哲学意义上的“主义”,就不得不在哲学里用其他一些可能更加难以理解的哲学术语去解释它们,结果只是“好象清楚”,何况如果考虑到这种“好象清楚”仅仅是在哲学语言内部的情况,就完全不好意思说是清楚的了。作为一个职业哲学家,我本人就不好意思说我能够把哲学术语都说得清清楚楚。

哲学说不清哲学的话语是什么意思,这件事情本来没有什么光彩,可是哲学家往往以为说清楚那些哲学概念(其实总是越说越糊涂)是哲学的一项重要工作——哲学本来作为思想活动就变成了一种哲学语言内部的语言学活动,完全忘记了哲学应该去说清楚问题而不是哲学语词。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哲学变成了对哲学词汇的解释。这样哲学就有一点不务正业,搞得有一点像是一种特别的语言学,又有一点像是特别种类的文学,更糟糕的是,我们实在没有把握讲清楚哲学语言到底说了些什么,因此,即使可以把哲学看成是一种语言或文学的话,也是一种非常可疑的语言或文学。尽管哲学家在表达理论时好象一套一套的,看起来振振有辞,但是其实要制造这种“一套一套的”假象并不难,胡话也可以有一套一套的表达习惯。总之,哲学语言对于哲学家来说也是难懂的。我们指望外星人和外行人懂吗?

也许有人会说,科学概念往往也是很难懂的呀,也和日常语言很不一样。没错,是不一样,但是一个科学概念毕竟可以罗哩罗嗦地表达或解释为一段清清楚楚的日常语言(如果有必要的话),这意味着一个科学概念相当于一种确实的活动。而哲学概念却似乎对应着某种很虚的假设。或者说,我们把一些事情表达为“难懂的”科学概念是出于技术性的考虑(便于思考),而把一些事情表达为哲学概念则是因为那些事情不明不白。科学语言是一种确实有意义的浓缩,哲学语言则是一种有缺陷的表达。我们稀里糊涂地把一些稀里糊涂的事情搞成所谓哲学。当然,哲学肯定要面对一些稀里糊涂的事情,否则哲学就不算什么本事,但是以稀里糊涂的语言和思想方式去搞哲学,就一定不是本事。

可以想想,我们说话什么时候说到用哲学语言?不能说哲学语言完全没有用,但确实很少有什么事情一定要说成哲学语言。当准备使用标准的哲学语言时,我可以问自己,我这是在说谁的事情?跟谁说?说的是哪里的东西?是不是在蒙骗自己?是不是在把没有的东西说成有的?也许哲学没有这么差,哲学还是试图说明真实的,但恐怕是以不真实的方式讨论了真实。

换个说法来说这种疑虑。在生活和思考中,我们什么时候才一定要想到哲学?我们是否在某种情况下就非进行哲学思考不可?显然,在试图利用自然时,我们必定会思考到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等等,在试图建设和管理社会时就会产生政治、经济、法律之类问题,但是要说什么样的事情肯定会使我们想到通常意义上的那种哲学(即我们一般认可的那种哲学)却有些难,就是说,只有进入某种心理状态和语言,而又把事情想得特别“深”、特别“远”,一直想到远离事实才有可能想出哲学。可是哲学的那种“深远”并不是思想不可或缺的一种逻辑层次。而且,即使人们想得深远时,也不一定想到的就是哲学,也许会想到它,也许不会,也许想到的是别的什么。事实上中国和印度人想到的是某种包含着人生感悟的自然信念;以色列人想到的是宗教;埃及人不知道想到的是什么;好象只有希腊人想到了哲学。哲学——我说的是我们通常认可的哲学类型——是“想得太多”或者“想得过份”的一种想法,如果不是进入“想得过分”的状态,我们就不可能想到哲学。

有些人偶然地想到了哲学,有些人喜欢那些过分的想法,许多人接着过分地想下去,就是这么一回事。人们有一种心理倾向,希望对世界一切事情能够有彻底的和完美的解释,哲学、宗教和某些文学幻想都是这类东西,总之是“想得太好”。分析哲学家对经典哲学的批评虽然痛快,但那些被批倒的东西似乎又以新的形式一点一点被检回来,这不能证明经典哲学是对的,只能说明我们还没有别的哲学。假如我们足够诚实,就会发现我们所依恋的哲学观念只能用来过某种精神生活,却不能真的用来想事情。而且“想得太好”的东西是大同小异的,因此不需要再翻很多花样,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经典哲学很少再有什么伟大的构想了——因为过去已经有了许多伟大的幻想,不需要有更多的类似的幻想(决不是因为现在的哲学家不如过去的哲学家聪明,而是完美幻想的市场饱和了)。可以说,经典哲学的思想活动已经完成,它不再是构造着思想的思想。人们永远欣赏经典哲学就像永远欣赏格律诗。

显然我并不认为作为过分想法的那种哲学是无意义的,但是人们可能误解了它的意义,我想说,经典哲学的真正意义在于提供了深思的训练,而不是制定了哲学的思想格式和观念传统。理解这一点对重新理解“哲学”这个概念所可能包含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理解,“哲学”这个概念根本不能规定或者表明哲学是什么样的,但是能够容纳哲学的各种变化,就像“艺术”这个概念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概念一样,过去我们说到艺术马上就想到画一幅画、做一个塑像之类,现在的艺术往往是一些甚至无法分类的东西,绘画、塑像、摄影、电脑操作以及各种物件都可能同时成为一个作品里的一个手段。甚至“科学”这个概念也是非常开放的,现在的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或“存在”与过去的科学所面对的“世界”也有着非常不同的意义,而且有着不同的操作。哲学也一样,哲学所做过的事情根本不能表明哲学应该是什么样的。

不是语言和所指定义了什么是观念什么是存在,而是变化方式规定了什么是存在和语言。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说,哲学思考存在,但是,需要思考的是什么样的存在,或者,用什么样的方式思考存在,这才是关键。可以说,经典哲学的那些概念,诸如主体、客体、我思、对象、理解、本文以及知识结构之类的东西,所描述的“那个世界”里已经没有什么迫切的哲学问题了,原来的那些问题对于现在我们所需要思考的存在不重要了,不是说那些问题被解决了,而是导致那些问题成为难题的条件消失了,我们现在想起那些问题一点也不着急,跟玩似的,不给玩也无所谓,更好玩的事情多着呢。

我们如果不去思考原来的那些哲学问题,对于现在的思想完整性没有大的影响,这就像古代艺术家要做的事情和现在艺术家要做的事情是不一样的,我们欣赏古代艺术,但是创作今天的艺术,我们永远听和看贝多芬和凡高的作品,永远觉得“无以伦比”,但是却按照现在的需要去创作。同样,原来的哲学对于我们变成了欣赏对象,我们永远觉得柏拉图和康德好象比我们聪明得多,但是他们的思路解决不了我们的问题,因为完全是两种事情。可以说,如果不是因为特定的学习和训练而培养起哲学的专门兴趣,现在我们几乎不可能觉得经典哲学问题是思想所必需的。

二、没有权力的国王

我们在思想时,甚至在思考哲学时,有可能想不起哲学,这指的是目前通常接受的“哲学”,但并不是说人类思想真的不需要哲学,相反,人类思想可能越来越需要哲学,只是应该是另一种样子的哲学。在人类思想中,哲学的出现虽然很早,但恐怕哲学只能是一种非常晚熟的思想,就是说,哲学是关于人类文明中那些有普遍意义的或有整体性意义的问题的思考,人们可能很早就有了一些普遍的或整体的思考,可是只有当文明发展到非常复杂的地步才会产生真正复杂的普遍和整体的问题,所以,哲学出现虽早,却没有机会同时思考到那些真正复杂的问题。

不管经典哲学想充当一种超级知识还是价值批判,都是一种在纯粹语言条件下的语言学活动,它制造并且解释着语言中的各种大概念。按照科学的观点看,那些大概念多半是不真实的,不过我们其实不在乎这种不真实,因为人类思想结构上本来就需要一些“言之无物”的大概念来包容和表达那些言之有物的陈述。哲学在概念方面一直很有想象力,这种想象力对于人类思想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哲学又怎么把一种重要的想象力变成无用的(当然不是一点用都没有,只是基本上没有用)?哲学在哪里出了问题?哲学家往往认为别的哲学家的观点是不可信的,并且以为换一种观点就可以解决问题。我相信问题不是出在观点上,而是在于哲学的操作性方面。

一个技术性问题:如果哲学是一种描述,那么,这种描述方式的好处在哪里呢?哲学知识在描述事物的细节方面远远比不上经验知识(科学),所以,如果有哲学知识,就只能假设它是先验知识,即对经验知识普遍有效的更高的知识。假如哲学不是先验知识,哲学的描述就一点好处都找不到了。逻辑和数学是先验知识,可是它们能够成为先验知识是因为它们是形式的,这一点对于哲学是致命的打击——哲学不可能是形式的知识。康德显然敏感到了这个问题,因此非常担心,尽管康德以一种理所当然的态度(其实是不讲道理的态度)提问:先验综合的知识是如何可能的(就好象先验综合知识本来就可能一样)?有些先验综合知识是可能的,但是要证明哲学属于这种知识却无比困难。我们当然能够举出一些好象是哲学知识的例子,但是如果有,则一定是绝对正确的废话。我喜欢的一个例子是胡塞尔的“我思其所思”,它是比笛卡儿的“我思”更为完全的“第一原理”,然而它是废话,难道我思还能够没有内在于我思的所思?如果没有,根本就没有思。可是这种“原理”实在不应该算作是知识而应该算作是一些已知的绝对条件,就像“宇宙存在”是科学以及其他所有知识和思想的绝对条件,它不能算是知识,因为有了这种所谓的“知识”并不能决定我们进一步能够知道什么。看来哲学知识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

另一个技术性问题:如果哲学不可能是知识,那么是不是一种有着特别好处的解释?应该说,哲学作为一种解释比作为一种知识要合理一些,而且曾经是非常必要的解释,至少在各种社会科学发展起来之前,哲学是对社会生活的解释,或者说,哲学原来相当于笼统的、综合起来的社会科学解释。我们确实可以观察到,各种社会科学基本上都是从哲学里分离出来的。那么,现在既然各种社会科学已经分别形成了自己的解释,哲学还是不是一种有意义的解释?换句话说,哲学虽然不可能充当超级科学,但是否能够充当超级社会科学?显然,如果哲学也不能充当超级社会科学,那么哲学作为解释又有什么好处呢?即使有,恐怕也不明显,而且那种哲学解释的意义好象主要是文学性的,对语言有依赖,那些哲学的解释只有在哲学语言里才显得是有意义的,出了哲学语言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我特别担心哲学变成某种俱乐部性质的活动,有某种特别的爱好和谈论方式,但是除了对这个俱乐部的成员,对别的人毫无意义。不仅是哲学,事实上有许多学科里的某些“研究”越来越像是特定俱乐部里的娱乐。可以想象,一种思想或者一种研究如果与人类文明中的其他某些部分之间不存在着必要相关的话,那么就很难确定其学术意义在哪里了。

认为哲学在很大程度上退化为一种娱乐或者消遣性话语,恐怕有不少人不以为然,但事实上哲学正在变成知识分子的一种娱乐。哲学有着“深刻”的好名声,有权利谈论所有大事情,这种特权把哲学惯坏了。人们滥用哲学的一些好象很深刻的话语去吓唬人,不管人们是否崇拜哲学,人们在对实际存在的事情做出判断或者做实际事情时其实很少使用哲学这种学问。可见,哲学现在主要是用来说话,而不是用来做事——更糟糕的是,说话也是说着玩的。以前我也愿意抱怨,这么深刻的哲学不知道说给谁听。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它确实是个问题,但现在我更关心的是另一个问题:哲学的那些话是打算给谁听的?当然,哲学不管过去还是将来都主要不是说给油漆匠听的,但我们必须意识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油漆匠缺乏思想训练因此听不懂,而在于哲学问题和油漆匠的问题距离无比遥远。但是假如哲学问题离不管谁的问题都无比遥远——比如说哲学问题和政治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艺术家等等各种“家”所需要处理的问题关系不大——哲学就非常可疑了。那种与各种真实事情无关的哲学很像是思想中一道多余的手续,就是说,真实的事情该怎么做就怎么做了,该怎么判断也怎么判断了,什么都做完了之后再来一点“哲学高度”的解释,可就是不知道这是在干什么。

像这样搞下去,哲学会完全失去学术性——这一点很值得解释——也许有些人会觉得奇怪:哲学不是很有学术性吗?哲学一直深刻得很,怎么会失去学术性?是的,我们都看到了,哲学有一套一套的理论和话语,还有着对这些理论的专业解释,但是,问题恰恰就在于“专业性”不等于“学术性”。一项活动如果形成一种传统,有了专业性,当然就成为一个行业,推铅球扔铁饼也是行业,也有专业性,但却不能说是学术性。经典哲学有传统有专业性,甚至这种专业性还是在语言活动中实现的,所以看上去很像是学术性。可是,假如哲学话语真的有学术性,那么它的学术意义表现在哪里呢?它总得有些贡献,有些“用处”(有些人觉得我这个说法有些庸俗,但其实我所说的“用处”当然是指“不俗的”思想性用处,而不是生活琐事意义上的用处),更明确地说,哲学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它必须对文化的其他部分的存在有着必需加以考虑的参与;哲学作为一种特定的思想研究,它必须对于其他学科的思想活动是必不可少的;也可以说,假如哲学对于人类各种思想观念来说不是一种必要的工序,就没有什么真正的学术性,而变成了一种偶然的谈论方式,一种有技巧的废话方式。

不过决不能说哲学没有做出过贡献,事实上贡献还很多,但这主要归功于一些天才哲学家。可是天才是偶然的,哲学这个行业有过一些天才的贡献,这不等于这个行业是成熟的。如上所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哲学虽然早生,但却晚熟,一直到现在还不算成熟,就是说,尽管哲学给出过一些重要的思想,但我们却没有把握认为哲学是一种肯定能够不断提供重要思想的活动,甚至不知道这样的哲学到底是在做什么事情。现在许多人对哲学失望,觉得哲学差不多就算完了,这种感觉很有理由,但却又是错误的。哲学确实使人失望,但不是因为它完了,变得差劲了,而是它还不成熟,还不知道要做什么。海德格尔故意磕磕巴巴地说到哲学这个概念:哲学,那么一种东西,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味道很足,显然是想表明,传统哲学的那些概念和谈论方式并不能说明哲学是什么样的。现代的哲学天才们,无论是海德格尔、德里达还是维特根斯坦都试图用另一些概念和另一些谈论方式去做哲学,这显然是一种很有些不同的哲学感觉。尽管像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这些对哲学另有看法的哲学家也普遍被人们尊为大师,但我担心他们的思想意义并没有被充分理解和重视——不是指他们的观念的含义,而是哲学的做法,含义是容易读懂的,但并不因此就懂得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哲学。

关键不在于传统哲学是不是很好地解决了它想解决的问题,而在于它想解决的那些问题已经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知道,假如在讨论中偷换了条件,就实际上改变了问题。文化的发展情况与此类似,我们的文化世界和生活不断在改变,不断在“偷换”原来问题的条件(但这种“偷换”是合理的和必然的),于是,有许多问题还没有等到解决就失去意义,这就像我们在地球上要跳过2米显然需要训练和很大气力,但在月球上就不是问题。文化世界是人类的作品,这一点使得“偷换”条件的活动完全合理化,我们每天的文化和生活行为本身就是在发明着各种新的可能性和存在条件。一方面,我们似乎是按照观念去行为,但是,行为却又有着观念所不能包括的可能性;于是,另一方面,我们的行为总是改变了原来的观念和问题。文化世界不是一个能够确定讨论的对象,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创作过程,这意味着,如果一种关于思想和观念的描述不能同时成为对思想和观念的创作,就根本不是一种有意义的描述,它会被创作抛弃。假如人们有本事把生活和文化“偷换”成另一个样子,这就是真本事了。

传统哲学的观念和问题为什么不再是哲学的了?因为它们已经基本上失去了对人类文化的塑造力。主流的哲学(不管那种“主义”)的根本性质是“旁观性”的,即哲学被认为是一种最高的元描述和解释,当然,同时也被认为是总的、完善的解释。可是,也许哲学的解释和描述确实是最完善的解释,但我想说,对世界和生活的任何一种完善的解释并没有什么思想分量,它在人类文化中并不重要,因为哲学的解释与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要什么、不要什么的决定基本无关,事实上决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观念并不是那些哲学的完善解释,于是,哲学便和真实基本无关——尽管哲学的概念(世界、本质、真理、善等等)往往希望指向真实的事物,但却没有指向真实的运作,所以还是和真实无关。关键就在于哲学想当解释一切的旁观者(上帝创造一切,而哲学想解释一切),试图以一套完善的概念系统和结构去描述和解释世界,并且按照这种完善的概念去批评世界的不完善,这种“旁观性”导致“无关”。学过哲学的投机家索罗斯声称他发现一条哲学原理:世界是先天不完善的。说得很对,这一点就证明他的哲学水平不低。进一步说,我们凭什么知道那些样子就是完善的?显然我们不可能知道我们能够知道这一点。所谓“理想的”、“绝对的”、“完善的”其实来自哲学家对某些语词或者价值观的主观迷恋。

我们当然需要哲学,但事实上需要的是完全不同的哲学。未来的哲学不是在选择关于世界和生活的描述,而是选择关于世界和生活的创意,不是把世界和生活看成某种样子,而是把决定行为的观念搞成某种样子,因为人们真正向哲学要求是不是某种基本解释,而是一些大创意,一些可能打开新的机会的诱惑。知识和智慧都是我们需要的,但意义不同,知识想知道“事情原来是这个样子”;智慧却思考“事情可以是另一个样子”。智慧就是有主意,也就是有创意,哲学是一种创意的生产方式。

这其中道理简单说来就是,决定人类全部有文化意义的行为的观念最后是一些没有理由、“不讲道理”的假设,这些基本假设是一些创意,它们不是知识,所以没有理由和道理,也就不需要解释(经典哲学错误地以为那些观念是可以解释的),这些基本假设(包括各种基本的日常观念和各种人文社会学科的基本观念)都是哲学问题,这些基本假设也可以说是哲学假设。当人类有文化有思想,就有了哲学假设和问题,它们构成了人类生活画面的基本创意,所以哲学是一种足够发达的文化所必需的。可是哲学一直被知识的欲望所控制,总想把一切复杂的事情归结为简单的观念(哲学家认为那些简单观念堪称“原理”),以为能够由非常有限的一些简单观念来解释人类文化和思想的各种各样的基本假设以及各种可能的变化,并且以为我们能够知道哪些简单观念是能够完成这种哲学解释的。这种经典的哲学感觉至少包含着两个在我看来是不可逾越的困难:

(1)那些最简单的观念或原理虽然似乎有着最大的解释幅度(这个特点经常使我们飘飘然地觉得“什么都可以被解释了呀”),但好象能够解释一切的观念只不过是关于一切的任意一种可能解释,我们同时可以有许多其他可能的解释,这意味着,这种解释可以随便替换而解释效力不变(把一切解释为物质或者精神,都无所谓),解释成了空话。过于简化的解释实际上变成了形式化的表达——虽然形式化的表达对于思想是有必要的,例如逻辑的表达,我们为了讨论命题间的关系,因此谈论的是任意某个命题p和任意另一个命题q,实质性的东西都隐去了——可是哲学要思想的不是形式,而是实质。那些哲学基本原理往往只不过是冒充为实质观念的不合理的形式表达。并且

(2)人类思想观念是不断变化的,我们不可能预料这种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且也不可能确定什么观念是绝对基本的,某种新问题的出现完全可能导致观念系统改组甚至“颠倒过来玩”的情况,可以使一些细枝末节变成思想中心。这其中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人类文化的存在不是一个自然过程,不是一个按照某些原理的发展过程,而是一个我们可以捏来捏去的“活物”,是一个生命化的存在,人类不断把思想文化捏成不同的样子,捏出各种不同的基本问题,整个文化就是一个创作。所谓知识,只是基于一种创作结果而产生的对事物的合理解释。当意识到整个文化的基本事实是一个创作的事实,就会注意到,思想中的各种观念并不像语法结构或者逻辑结构那样是层层推出的——那只是出于表达方便而产生的结构,切不能把表达的结构误解为思想性的结构——而是像生命器官之间那样是“平等地”互相需要着的,没有哪些观念是绝对基本的,哪些观念成为基本的,要取决于出现的是什么样的问题。

所以,不存在更不可能知道哪些观念是固定地支配着或控制着整个思想文化的基本观念。经典哲学所“发现”的那些基本观念或原理,就像是一个没有任何权力的国王,名义上是最高领导,实际上说了不算。现在的情况是,哲学积累了许多原理,主要是充当思想里的纯粹语言摆设,尽管我们有时候仍然使用它们来说话,实际的原因是我们现在还没有找到真正需要说的话。说不出需要的话而胡说,说了和没说一样,这也是一种文化失语症。失语症是屡见不鲜的文化现象,一种传统在找不到崭新的话语时就会凑乎把已经失去意义的话说下去,就像一个政府在找不到新的口号时就会继续念念失效了的口号,因为不可能不说话。这一点不可不察,不能把已经在凑乎事儿的话听成天经地义。

三、哲学作为创作

生活不会等待哲学,不会等待跟不上生活的观念,思想也一样,思想也不会等待跟不上思想需要的观念。思想能够在没有明确观念的地方发生,那种思想是一些感觉,真正的哲学感觉,是处理观念的感觉,或者,关于理性的感性,但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那种经验的感觉。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说的那种经验性的感觉,如果是有创造性的,就说它是艺术感觉,而如果一种关于理性观念的感觉是有创造性的,就可以说是哲学感觉,或者说是思想的艺术感觉——哲学是一种艺术。 有一些哲学家早就意识到理性中有一种感性的活动,但是由于哲学一直笼罩在知识论气氛里,于是,理性中的感性被说成是“理性直观”之类,这是很知识气的东西,不是艺术。现在我们已经知道,我们不可能证明存在着哲学知识,更加不可能证明哲学知识能够给人类思想观念提供最后的理由和根据,因为无论哪方面的思想观念最后都没有理由,最后的观念是假设,这些假设是创意,是创意就不是知识。这一点说明我们以知识眼光为准的哲学一直还没有探明哲学思想层次的深度,还没有落实到真正的哲学感觉上。哲学尊重知识,但做的是艺术。

我们原来的哲学感觉很有些内在混乱。哲学本来可以给出一些有创意的基本假设,却又试图表明那些假设是恰好反映了真相的知识,或者恰好是某种普遍有效的解释,这种反创意的思维使得哲学一心关注纯粹概念的逻辑性,而很少考虑哲学观念作为创意的价值,于是往往破坏了创意,结果就是人们所看到的,有一些哲学成为不知所云的胡说,有一些看上去是真理的则是废话。

经典哲学毕竟已经形成自己的一套话语,顺着它说也好象有些意思,因此很少有人觉得经典哲学真的报废了。不妨想想这样的事情:与足球相比,推铅球显然是非常无趣的运动项目,不但无趣,而且还缺乏象征意义(比如足球队可以象征智勇双全的集体;乔丹象征超人技艺;举重和拳击象征力量等等),甚至比较缺乏商业价值,那么,为什么还一直有人推铅球?因为它是个传统存在,人们虽然不觉得它有趣,但惯性地没有想到取消它,尤其体育制度承认它作为一个项目,而且有比赛,就是这样。经典哲学以及某些“学问”也一样,只不过我们一直习惯有这样的学术项目,有这样的教育,有这样的职业,也有“比赛”(使用特定语言和格式,按照特定规范,比谁把那套话语说得细致圆熟,说得更远,就像按照同一个姿势比一比谁的铅球推得远)。毫无疑问,经典哲学说出了许多真理,甚至有时也很有创意,但却是纯粹语言里的真理和创意,也许我们还会继续进行这种纯粹语言比赛,但却必需意识到,那只不过是纯粹语言比赛而已,决不能用来塑造我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

哲学会慢慢成熟起来,哲学的感觉也会慢慢明确,我相信人们会越来越感觉到原来哲学的野心太大了,总想把非常活泼的文化和生活控制在某种死板的概念箱子里,这不仅不可能,而且有害。没有比智慧变成一套固定的、局限的封闭话语更损害智慧的了。哲学不可能成为一种知识(不管是元知识、元描述还是元叙述、元解释),最不懂哲学的人就是试图根据某些知识证明某种创意是错误的。我们只能根据更强的创意证明某些创意没有水平,就像艺术的情况一样。哲学作为不受知识限制的思想就只能成为思想文化中最活跃的、前卫的、不确定的创意,比较确切地说,哲学就是在再也没有进一步的道理的基本观念之间创造道理的活动。这样,哲学和其他学科的思想就不会有明显的分界,任何一个人文社会学科的基本构想都是哲学性的,反过来说,哲学不再是旁观的评论,而是在局内插手。这样哲学变小了,但会比较实在。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8篇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 理念

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同上 1-2页] 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对黑格尔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33] 并且,这种公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达到无限丰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而哲学上所认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见、表象的实存,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西。“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79]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纯粹的全体。因此,这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解的关键。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得了它的尊严。[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20]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思想梳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括了自然法,还将现实中运用最普遍的实定法包含其中。但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直接针对现实法的运行,而是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应然法上。他运用其哲学的思维具体而详细的阐释了法的各个阶段,又将法纳入其整个哲学体系,使法成为“绝对精神”中的一个阶段——客观精神。法自身也分为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就是这样一步步为我们展现出他法哲学思想的架构。因此,笔者在学习其法哲学基本思想时,主要注意到了以下几点: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的区分,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含义。

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之分

黑格尔对法的分类十分仔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看,他将法分为自然法与实定法,并区分了法与法律。黑格尔对法的概念、本质,法在整个人类精神中的阶段,法的发展阶段等分析上,实际是继续自然法的传统所做的分析。这是为了使法的根基更加坚实,同时也使得其哲学体系得以完整。使法在人类历史、社会中获得合法的地位的必须的证明过程。他又将实定法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引证法、制定法,还有国内法与国际法。自然法与实定法实质上是客观规律在人类社会中的发展以及其与主观意志之间“合”的发展,即是自由意志与人的意志,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间统一的发展过程。实定法必须朝着自然法所描述的规律去发展,这也是自然法在实定法运行中自身显现的过程。

黑格尔提出:“我们在本书中谈到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黑格尔虽然把道德、伦理、世界史纳入了法的范畴,但是这些并不是法律。黑格尔认为的法是哲学意义上的法,而法律是法在实定法中的具体表现,二者是不可混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理念的自由。道德、伦理、世界史、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是法的形式。而法律是法的定在的形态,黑格尔特别指出,法律是因国家的存在而有效的规范。相对于法律,法是根本性、更本质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外在表现,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具有易变性,主观性占有很大的成分。法律会因社会的各种因素变化而变化,是可能与客观的法的精神发生偏差的,因此,黑格尔反对不去研究法的本质,反对把法当做独立的对象而脱离开法,仅将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这样就会违背法的本性。[ 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法发展的各个阶段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他并不仅将市民法、国家法等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实定法认为是法,更加注重研究法的本质,法在精神自身的发展阶段。因此,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环节又是黑格尔对法的分类,是法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通过外物,有同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这就是伦理。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的第一环节,也是相对后两个环节而言最纯粹客观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人人都具备,因此人人都具有成为所应享有的法(权利)。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外在表现形式,适用于普遍的人而非特殊的个人,因此又称抽象法为形式法。他确立了“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个基本命题。并从此处去讨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主体,法作为其抽象的自我相关的现实性,离不开物质基础。所以抽象法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而对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权等涉及到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即契约。对前两个环节的不尊重和侵犯,就产生了对自由意志的保护,对一般的法的恢复,这是第三个环节,即法的恢复,也就是不法和犯罪。为什么将此作为出发点呢?黑格尔的论述显得淡薄。而从古罗马至今,以财产为法权的出发点这种进路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发展。但是将此确定为普遍的、永恒的出发点似乎与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基本命令(即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没有必然的关系。

道家哲学的基本观点第9篇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 理念

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Www.133229.cOM[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同上 1-2页] 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对黑格尔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33] 并且,这种公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达到无限丰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而哲学上所认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见、表象的实存,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西。“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79]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纯粹的全体。因此,这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解的关键。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

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得了它的尊严。[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20]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思想梳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括了自然法,还将现实中运用最普遍的实定法包含其中。但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直接针对现实法的运行,而是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应然法上。他运用其哲学的思维具体而详细的阐释了法的各个阶段,又将法纳入其整个哲学体系,使法成为“绝对精神”中的一个阶段——客观精神。法自身也分为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就是这样一步步为我们展现出他法哲学思想的架构。因此,笔者在学习其法哲学基本思想时,主要注意到了以下几点: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的区分,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含义。

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之分

黑格尔对法的分类十分仔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看,他将法分为自然法与实定法,并区分了法与法律。黑格尔对法的概念、本质,法在整个人类精神中的阶段,法的发展阶段等分析上,实际是继续自然法的传统所做的分析。这是为了使法的根基更加坚实,同时也使得其哲学体系得以完整。使法在人类历史、社会中获得合法的地位的必须的证明过程。他又将实定法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引证法、制定法,还有国内法与国际法。自然法与实定法实质上是客观规律在人类社会中的发展以及其与主观意志之间“合”的发展,即是自由意志与人的意志,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间统一的发展过程。实定法必须朝着自然法所描述的规律去发展,这也是自然法在实定法运行中自身显现的过程。

黑格尔提出:“我们在本书中谈到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黑格尔虽然把道德、伦理、世界史纳入了法的范畴,但是这些并不是法律。黑格尔认为的法是哲学意义上的法,而法律是法在实定法中的具体表现,二者是不可混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理念的自由。道德、伦理、世界史、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是法的形式。而法律是法的定在的形态,黑格尔特别指出,法律是因国家的存在而有效的规范。相对于法律,法是根本性、更本质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外在表现,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具有易变性,主观性占有很大的成分。法律会因社会的各种因素变化而变化,是可能与客观的法的精神发生偏差的,因此,黑格尔反对不去研究法的本质,反对把法当做独立的对象而脱离开法,仅将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这样就会违背法的本性。[ 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法发展的各个阶段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他并不仅将市民法、国家法等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实定法认为是法,更加注重研究法的本质,法在精神自身的发展阶段。因此,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环节又是黑格尔对法的分类,是法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通过外物,有同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这就是伦理。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的第一环节,也是相对后两个环节而言最纯粹客观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人人都具备,因此人人都具有成为所应享有的法(权利)。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外在表现形式,适用于普遍的人而非特殊的个人,因此又称抽象法为形式法。他确立了“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个基本命题。并从此处去讨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主体,法作为其抽象的自我相关的现实性,离不开物质基础。所以抽象法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而对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权等涉及到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即契约。对前两个环节的不尊重和侵犯,就产生了对自由意志的保护,对一般的法的恢复,这是第三个环节,即法的恢复,也就是不法和犯罪。为什么将此作为出发点呢?黑格尔的论述显得淡薄。而从古罗马至今,以财产为法权的出发点这种进路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发展。但是将此确定为普遍的、永恒的出发点似乎与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基本命令(即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没有必然的关系。

在道德阶段人能够达到对法的意识,仅是个人内心的认识,因此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抽象法的概念是人,而道德的概念是善;抽象法的定在是法律,道德的定在是道德行为,其中包含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良心和善三个环节。道德意志是主体内心自主的认识,他人无法干涉和直接洞察,因此与抽象法的一般性相比是个别的。但道德性并不是个人的,也是普遍的自由意志与个人意志“自为地存在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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