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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财务风险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09:37:03

供应商财务风险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1篇

【关键词】 客户信用比率 供应商信用比率 财务风险 石化行业

一、引言

经调查研究发现,当企业不能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时,会更多地利用其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使用商业信用进行融资。据统计,我国的信用总规模自1996年起开始超过GDP值,信用经济已经逐步占据了统治地位。随着经济热的降温,当前市场已经逐步形成买方市场,企业之间赊销赊购现象越来越频繁。根据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统计,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高达5%,是欧美企业的10~20倍;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90~120天,是欧美企业的3~4倍。目前我国企业之间的信用缺失状况比较严重,企业有必要对其商业信用进行严格管理,降低财务风险,避免财务损失。

二、研究设计

1、研究假设

王平、张良(2009)根据企业的平均主营利润增长率以及平均客户的信用增长率将产业价值链上的企业分为以下两类:一类处于弱势地位,该类企业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向客户提供信用增加,赊销是企业常用的竞争手段;另一类处于强势地位,该类企业产品相对于竞争对手具有竞争优势,企业不必通过赊销手段促销,就能够取得利润的增长。如果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用较少,那么他很可能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财务风险较低。而如果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则往往意味着讨价还价能力较低,需要较多地提供商业信用以吸引对方进一步合作,从而导致企业承担较大的风险。据此,本文提出假设a:企业商业信用的提供与财务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

企业商业信用的获得意味着其可以长期占用上下游企业的财务资源,虽然这样可以节约资金成本,使资金紧张的情况得以缓解,但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严重的信用危机,造成供应环节的堵塞,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无法保持,企业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根据王平、张良(2009)的研究发现,企业的现金管理能力越强,企业从其供应商处获得的商业信用越少,企业的财务风险越小。据此,本文提出假设b:企业商业信用的获得与财务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

2、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1)样本选择。按照2013年第一季度行业分类,本文选取了2007―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制造业中的4个小行业为研究对象,这四个小行业分别为C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塑料制品业。而选择上述四个小行业,是因为根据旧行业分类,这四个小行业同属于石化行业。

本文根据研究需要对样本作如下调整:剔除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剔除数据缺失以及数据异常的公司;保留被ST的公司。ST公司往往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对其客户-供应商关系以及客户-供应商关系与财务风险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基于以上原则,最终获得我国石化行业上市公司7年共694个非平衡面板数据观察值,其中2007年96家,2008年91家,2009年89家,2010年86家,2011年97家,2012年121家,2013年114家。

(2)数据来源。本文实证研究数据主要来自RESSET(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国泰安数据库。部分数据通过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搜集。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对搜集所得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整理,实证分析采用spssl3.0软件。

3、变量设计

(1)变量选择。本文采用Altman的Z-score模型度量企业的财务风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Z=l.2?鄢X1+1.4?鄢X2+3.3?鄢X3+0.6?鄢X4+0.999?鄢X5

其中,X1=营运资本/资产账面价值;X2=留存收益/资产账面价值;X3=息税前利润/资产账面价值;X4=股票总市值/负债账面价值;X5=销售收入/资产账面价值。Z值越大,企业的财务风险越小。

根据Altman的研究,当Z小于1.8,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位于破产之列;当Z大于2.99,企业财务风险较小,财务状况稳定;当Z值介于1.8和2.99之间时,企业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Altman将这段区域称之为“灰色地带”,因为这个区间的企业的破产概率难以预测。

(2)解释变量。本文采用客户信用比率衡量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信用关系,客户信用比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该值越大,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用越多;采用供应商信用比率衡量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信用关系,供应商信用比率=(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该值越大,表明企业从其供应商处获得的信用越多。

(3)控制变量。本文从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的角度研究财务风险,但财务风险本身受到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复杂性,这就需要控制实证研究中影响财务风险的其他因素,从而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根据现有文献的研究,本文选取了影响财务风险的两个因素,即公司规模(SIZE)、总资产报酬率(ROA)作为本文的控制变量。

4、模型建立

为了论证前述有关理论分析与假设,本文建立了如下实证模型:Z=?茁0+?茁1CS+?琢lSize+?琢2R0A+?着,其中各变量的含义如表1所示。

三、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

(1)客户、供应商信用比率的描述性统计。表2报告了不同控制权下企业的客户信用比率统计结果。其中,样本一为国有控股企业,样本二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总体来看,非国有控股公司较国有控股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商业信用更多。这可能是由其市场力量决定的。目前国家对于国有企业采取了一定的政策倾斜或支持,使其市场力量相对较强,利润比较丰厚,无需通过给客户提供较多的商业信用来购买市场。相比之下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市场力量较弱,企业之间的竞争较激烈,需要向客户提供优厚的赊销条件,才能够达到维持与下游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开拓新市场的目的。

表3报告了不同控制权下企业的供应商信用比率统计结果,总体来看,国有控股公司较非国有控股公司从其供应商那里得到的商业信用更多。这同样可能是由国有控股企业较强的市场力量决定的。

(2)不同控制权性质企业财务风险的描述性统计。由表4可以看出,虽然石化行业全样本的Z值均值为4.2773,大于前述的临界值2.99,但其中位数为1.8162,说明大部分的样本公司还是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的。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Z值均值为2.7674,低于全样本的Z值均值4.2773,且远远低于民营上市公司的Z值均值7.3633。可见,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风险远高于民营公司。

2、相关性分析

模型中回归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会受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或者共线性影响。因此,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本文首先采用SPSSl3.0软件对所选解释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性系数进行分析,结果见表5。一般认为,Pearson相关系数绝对值小于0.4,表明变量之间相关性较弱;若该值处于0.4~0.6之间,认为变量具有中等程度相关性;当该值处于0.6~0.8之间,认为变量之间强相关;当该值大于0.8时,则认为变量之间高度相关。

如表5所示,本文所选的各解释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最大为0.312,小于0.4,表明各个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问题,不会对OLS回归分析的准确性造成太大影响。

3、回归分析

本文将客户信用比率、供应商信用比率同时作为解释变量纳入模型,分别对全样本、样本一和样本二进行了OLS回归。根据表6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客户信用比率与供应商信用比率在不同的样本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1)客户信用比率。客户信用比率回归系数在模型1(c)中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客户信用比率与财务风险存在显著正相关性(与Z值负相关),随着企业向客户提供信用的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这证实了假设a。进一步来看,在模型1(d)中客户集中度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该结论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也成立;但在模型1(e)中,该指标被排除,说明客户信用比率对于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不大。

(2)供应商信用比率。供应商信用比率回归系数在模型1(c)中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供应商信用比率与财务风险存在显著正相关性(与Z值负相关),企业从其供应商处获得信用越多,企业财务风险越大。这证实了假设b。进一步来看,在模型1(d)与模型1(e)中,供应商信用比率的回归系数均为负且均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该结论在国有控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企业中均成立。此外,模型1(e)中的供应商信用比率回归系数是模型1(d)中的14倍多,表明适当减少供应商信用比率以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在非国有控股企业中作用更加明显。

四、研究结论及启示

研究发现,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客户信用比率越大,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用越多,企业的财务风险越大;而对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其向客户提供信用的多少对于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不大,这可能与非国有控股企业良好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有关。同时,在国有控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企业中,供应商信用比率越大,企业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的信用越多,企业的财务风险越大,且适当降低供应商信用比率以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在非国有控股企业中作用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 张良、王平:基于产业价值链的企业商业信用行为研究[J].开发研究,2009(5).

[2] 陈亚萍:商业信用、产品市场竞争与财务风险[J].中国证券期货,2013(4).

[3] 刘俊剑:信用风险规避对规范财务管理的依赖[J].浙江金融,2004(5).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2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商贸企业;财务风险

经济新常态与商贸企业相互推动、协同发展,商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易出现投资风险、筹资风险、资金风险、内控风险等多种财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重时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不利于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基于经济新常态下对商贸企业的财务风险成因及控制开展分析,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1基于经济新常态下商贸企业财务风险成因

1.1商贸企业财务风险

结合商贸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其财务风险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市场决定性特征。在商贸企业生产经营中,财务风险的出现和宏观经济市场有较大关联度,特别是近期中美贸易摩擦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阶段性调整的影响。如果商贸企业并未结合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把握自身在市场的定位,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会导致商贸企业出现供应商过于强势,经销商反而亏钱;优质资源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压缩;商品销售方式不合理,销售渠道单一等问题,影响商贸企业经济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降低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引发财务风险。同时,在经济新常态影响下,一旦消费经济出现较大变化,会使商贸企业的商品出现较大的价格波动,上窜下跳、行情难以判断等,使商贸企业的消费市场进入低谷期,影响商贸企业的正常运行,引发财务风险。可见,市场对商贸企业经营的影响较大,财务风险表现出显著的市场决定性。第二,风险突发性特征。在商贸企业生产经营中,业务、经济及财务管理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在诸多影响因素中,仅有部分影响可由商贸企业自主控制,对于部分无法控制的因素,其引发的财务风险具有显著的突发性特征。例如,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部分商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所提升,会降低商贸企业自有资产的占比,导致生产经营项目对资金流动性的依赖性较强,一旦商贸企业在财务活动控制方面出现偏差,会降低筹资结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引发突发性财务风险。

1.2商贸企业财务风险成因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商贸企业的财务风险难以管控,管理者需明确财务风险的成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优化商贸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加强财务管理,保障经济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细化来说,商贸财务风险的成因有以下三种。

1.2.1资金流动问题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商贸企业根据市场发展现状不断调整自身的财务管理模式,确保自身与市场的协同进步。但受管理理念等要素的影响,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缺乏可行性及有效性,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就财务管理模式角度来看,商贸企业的财务风险由资金流动问题引发。部分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出资金与贷款失衡问题,时常出现资金低于贷款金额的状况,导致企业面临巨额债务,极易引发财务风险。

1.2.2筹资管理问题在商贸企业运营中,筹集管理表现出三类问题,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分别是资金来源结构不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商贸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资金管理不规范三项,体现为资金筹集渠道单一、账实不符、存货周转率偏低等现象。上述三类问题不仅会导致财务风险,还会影响企业的资金链安全,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生存和发展受到影响。

1.2.3财务管理问题就商贸企业而言,规范的财务管理工作,可有效避免财务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商贸企业将经济效益作为管理重点,缺乏对财务管理的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程度偏低,不能为财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导致财务信息收集不全面,引发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企业财务健康,出现财务风险。同时,部分商贸企业并未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财务人员工作不规范,存在徇私舞弊现象,对商贸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1]。

1.2.4内部控制问题对于大型商贸企业,因业务量大,物流资金流周转速度快,有时虽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内部控制流程,但在实际履行中简化操作,有时被不法分子利用,有意规避,偷梁换柱,将货款占为己有,给企业造成损失。

2基于经济新常态下商贸企业财务风险控制

为明确商贸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本文借鉴相关企业的成功经验为基础,总结商贸企业财务风险控制要点,为其他商贸企业提供经验参考。

2.1优化债务结构

针对商贸企业存在的资金流动性问题,公司应采取多项措施,优化债务结构,提高商贸企业的资本收益水平,强化商贸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保障商贸企业资金的有效流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细化来说,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公司可从以下几方面优化债务结构。(1)积极拓展融资渠道。贸融结合往往是商贸企业扩大经营,取得固定利润的“副牌”,一手好的副牌往往也能决定胜负。公司要充分发挥融资能力强的优势,积极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建设稳定的固化盈利空间。此外,随着业务量增长,资金平衡难度增大,财务部在协调好各部门用资的同时,多方筹措资金,频繁调节存贷款比和承兑现款比,做到资金平衡,既满足了经营需要,又减少了账存资金的无效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2)实施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财务人员结合相关优惠政策及税收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明确涉税业务的内容,调整纳税方案,以合法方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内部资金的流动性,防控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3)构建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公司与软件企业合作,构建财务风险预警平台,整合大数据技术,开发完善企业管理系统,规范商贸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及盈利能力等指标管理与分析,准确识别并评估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制定针对性财务风险管控措施,如通过增资、利润分配等,避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2]。

2.2实施科学筹资规划

针对商贸企业在筹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逐一解决。(1)资金来源结构问题。针对筹资渠道单一问题,商贸企业可在银行贷款的基础上,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基础上,向社会组织筹集资金,并与大客户达成合作,获取资金支持,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同时,在筹资规划前,做好企业债务成本评估工作,明确债务筹资的数额,并做好债务结构优化工作,提升企业的偿债能力,实现科学有效的筹资规划。(2)物流与资金流匹配问题。借鉴行业龙头企业的成功处理方案,协调企业的业务与资金,合理规划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管理程序,选择最佳收款和付款时点,实现企业存货的实时跟踪管理,加强产品入库单及销售出库单的复核,定期检查财务账与业务账之间的进销存调整因素,检查账务与合同匹配、与收货、发货情况的匹配,实现企业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协调统一,规避账实不符等问题,保障企业经济业务正常开展,防控财务风险。同时,商贸企业需整合物流与资金流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3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2.3.1加强资金管控母公司在确保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前提下,对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从而有效地合理安排资金,尽量减少资金沉淀,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此外,对有关资金管理要做到“三不准”要求,即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和不得擅自对外投资,从而有效降低了资金风险。在投资、资金运作等方面也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进行集体决策,保证决策程序规范和决策民主科学。

2.3.2重视经营风险引发的财务风险对于商贸企业的资金风险主要来源于经营风险,因此,公司应重视贸易资金的风险管控,商贸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业务单位资信评价体系,明确对业务单位信用额度的评定资料、评定标准、评定流程等。定期根据业务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评定其信用额度,并在该信用额度内对其进行赊销或预付货款,强化预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效,避免坏账、烂账的出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公司资信评价体系应与信息化管理软件相结合,在信息化系统中设定每家业务单位的信用额度,做到超信用额度公司无法对外发货或付款,从而避免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此外,每季应对全部业务单位进行梳理,对业务单位发生重大经营问题的,应及时调减其信用额度。

2.3.3加强财务管理系统建设在商贸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中,财务管理系统可规范各项财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收集的全面性,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商贸企业在开展财务风险控制工作时,需做好财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企业可与软件公司合作,结合将实际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工作流程相结合,设计财务管理信息化程序,实现财务管理的自动化。细化来说,财务管理工作系统包括以下程序:借款、请款、付款、收款、年度预算批准下达、预算分解、预算执行、财务分析、固定资产购置、领用、管理、商品到货、入库、提单开具、出库审核、支出及费用报销、工资发放、发票开具等,涵盖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实现企业财务信息的实时管控,为财务风险控制提供帮助。

2.3.4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在商贸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中,财务管理制度可约束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实践中,管理者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与责任制度两项。其中,工作制度为财务管理工作内容及要点,为财务人员提供指导;责任制度为责任到人制,将财务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中,并与考核体系连接,根据财务风险控制责任落实状况,进行绩效考评,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其执行力[3]。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3篇

关键词:往来款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250-02

引言

中国科学院施行全面预算管理模式,重点考核预算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通过分析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简称煤化所)历年财务决算,发现往来款超期未结挂账比例较高、挤占资金导致科研项目结转资金较大等问题。由此可见,往来款的风险管理已是煤化所财务管理不容忽视的一个重点。往来账款是指煤化所在执行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过程中,以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作为一项债权债务,是煤化所财务信息的重要指标,也是决策依据,如果管理不善,不仅影响单位的资金安全、周转和使用效率,更会形成呆坏账财务风险,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造成资产流失。

煤化所早在2005年就已实施上线ARP综合财务管理系统,实现了以信息为导向的财务管理决策模式。借助先进的财务信息化手段和全新的管理理念,加强和完善日常科研业务的往来款管理,规避财务风险,构建稳健、优良的财务状况,筹措并合理安全高效的使用资金,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科研业务的良性开展。

一、煤化所往来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环境弱化,忽视往来款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一直重科研、轻管理,财务内控得不到重视;领导层重收支、轻往来,疏于防范财务风险。

(二)报销滞后,长期挂账,占用资金,隐藏风险

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预付款不能及时核销,长期挂账,甚至到项目验收时,仍有往来款项不能结清,挤占国家资金,尤其是财政性资金,导致财政结转资金较大,降低资金使用效率。科研人员对往来款认识不足,不能积极跟踪结清,超期挂账,加大呆坏账风险。

(三)无严格系统的供应商体系

目前,ARP综合财务管理系统没有建立严格、唯一的外部供应商体系,绝大多数往来款都是挂在内部员工供应商的名下,难以准确确认债权债务。

(四)在ARP环境下,财务人员规范化、流程化会计核算管理模式意识淡薄,人员结构参差不齐

在ARP环境下的会计核算,重在建立信息化、共享性、前瞻性的管理资源和体系,而不是简单的归集。日常会计基础工作中,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核算不够规范,同一事项,应收应付双边挂账,或供应商信息混乱,造成债权债务会计信息失真。

二、煤化所完善往来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 转变观念,提升领导层重视力度,加强宣传,营造风险控制环境

领导重视是关键,在关注研究所资金状况的同时,更要关注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往来款的风险控制。通过清理、处置不良往来款,提高科研人员警惕度和责任心,营造良好的往来款风险控制环境,保障资金安全,提升研究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 在ARP系统建立严格的外部供应商体系

供应商体系分为员工供应商和外部供应商,员工供应商主要核算员工的个人往来款事项,外部供应商用于核算单位对外的往来经济业务。升级ARP系统,在“网上报销”模块中,将导入应付模块的所有发票信息项“账户名”设置为任意支付方式下的必填项,在导入ARP “应付模块”时,发票行依据“账户名”自动增加一列 “供应商”信息项,与“借款人”(员工供应商)并列展示,彻底解决DISCOVER往来款崔报单中无法准确查询和统计外部供应商往来款信息问题,保证煤化所往来款业务条理清晰,权责分明。

(三)专人负责,利用DISCOVER查询功能,编制往来款帐龄分析动态表,严格控制,及时催结,年终清理

DISCOVER往来款账龄分析表,可以及时、准确地提供从所级到部门、实验室、课题组、课题、供应商的层级综合分类查询功能,是预警和控制财务风险的有效监督手段。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往来款管理,强化对科研人员往来款风险意识宣传,克服抵触情绪,利用账龄分析表,研究往来款账龄结构,落实相关责任人,明晰权力和义务,依据往来款管理制度,及时催结、清理不良往来款,提高研究所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保证年终部门决算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表1和表2分别列举出DISCOVER账龄分析与DISCOVER账龄分析明细。

(四)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信息,是一切财务管理的源泉。通过培训,充实、更新财务人员专业知识,从实际需求出发,创新管理思路,做好会计基础工作,预警和控制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吴丽佳,朱阳生.基于ERP环境下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应对策略[J].商业会计,2012,(2):58-59.

[2] 王瑞武.浅议企业ERP的核心思想[J].时代报告,2011,(9):7.

[3] 徐小玉.试论企业往来清理与会计责任[J].商业经济,2011,(23):97-98.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险 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针对目标客户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它是20世纪70年代由西方商业银行首先开拓的服务性金融业务,伴随着八十年代以来经济的复苏和新经济的繁荣,这一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到非常成熟阶段。

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商业银行开始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然而大多数居民还没有理财的意识和概念,这一阶段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阶段;

从21世纪到2005年,是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理财产品、理财环境、理财观念和意识以及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均取得显著进步;例如,银监会第一部“基本大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内各商业银行大都建立起了自己的理财品牌,如工行的“理财金账户”、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等。

从2006年开始到现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便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据银监会统计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规模增长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6.73万亿元,较2011年末的4.59万亿元增长47%。根据wind资讯提供图表数据可知,2012年前三季度119家银行合计发行理财产品22476款,发行量居首的是建设银行,共计1899款。在利率逐渐市场化的机制下,各银行也都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参与到市场中来。

图1

图2

中国社科院2012年12月的《金融蓝皮书: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3)》亦称,保守估计2012年全年的理财产品发售量将不低于3万款,募集资金规模流量不低于20万亿元。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虽然起步晚,但其增长速度却非常快,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不过我们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的总体规模和银行其他类业务以及国外同类业务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进一步的发展的问题。例如,由于经营政策层面的限制,导致我国理财产品尚欠丰富。除此之外,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保障,营销体系不健全,销售服务不到位,专业人员少,技术水平落后,监管方面的法规出台相对滞后等也都是目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成因分析

从以上的概括可以得知,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仍是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将会带给银行一定的风险。

一般来看,银行在个人理财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包括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银行自己开发的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银行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且同质性严重,这就造成了各家银行恶性的价格竞争,一旦市场利率发生不利于银行投资的变化后,银行所面临利率风险便是相当巨大的;就外汇理财产品而言,由于所有外汇产品的市场价格都会受到来自国际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外汇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政策也发生相应变化等,汇率风险也大大增加,不容忽视。

(二)银行信息系统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是以客户为主体,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划是建立在客户的信息基础之上的。但时下由于银行急于开拓个人理财市场,银行信息的系统建设被忽视,其发展远远滞后。在这种客户信息缺失的系统环境下,客户的有关信用资料无根据、难查找,便造成理财计划确定目标群体时发生较大的偏差,加大了决策风险,同时也加大了银行对个人贷款的风险评估难度。

(三)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指由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工作人员、自身系统或外部偶然事件而使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有可能发生在每一个操作的环节,诸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越权、挪用或盗取客户资金或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代替客户操作、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地震等都有可能诱发操作风险的产生。

(四)法律风险

在现阶段,我国金融立法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诸多领域大量存在着法律空白、法律过时等现象,严重阻碍个了我国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也使银行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中的法律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金融信息知情权并提高其投资的主动地位,国家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治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具体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准确及时公布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收益情况报告等的责任义务。但现阶段由于相关立法层级过低、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一些银行并没真正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在向客户介绍其销售的各种基金产品时,往往淡化“预期收益”概念,让投资者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不清等,很显然其中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分业经营下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是主张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这种经营模式已逐渐不能满足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商业银行必然都致力于寻求并拓展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产品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进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出现。此外,在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理财服务证据保留、客户知情权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方面也都潜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总之,伴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风险也一直都将存在。除了以上介绍的还存在着声誉风险、信用风险、网络技术风险等多种风险,这都束缚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的创新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鉴于以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对其重视,并加强风险管理以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一)有效完善外部环境

有效改善外部宏观环境,就是要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尽快实现利率市场化

从目前的发展看,利率市场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为追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只有这样,我国金融企业才可以在除了产品和服务竞争以外展开货币价格的竞争,进一步可以在货币价格上进行产品创新,实行灵活的定价策略。

2.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健全,可供投资的渠道有限。股票、保险、债券等品种单一,基金起步较晚,外汇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这使我国外汇市场、金融衍生产品等的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也无一不与资本市场有关,因此我国现在的理财市场也受到很大的局限。

3.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打破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逐步实现混业经营,这是综合性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先决条件。政府应对现有限制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即使在现在强化风险、强化管制的时局下不能立即采取混业经营政策,也是可以考虑对银行开展此类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或出台一些相关的措施,从而使各商业银行可以更好的拓展个人理财业务。

(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水平

除了要构造完善的外部环境,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也应始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发展特色业务等办法,切实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首先,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在风险管理的执行方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的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其次,银行应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整合内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再次,建立个人信息体系,完善银行信息系统。最后,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监督机制,保证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以及各项操作过程的规范性。

2.加快发展特色业务,塑造理财品牌

个人理财业务品种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是要有核心产品、独特的服务等特色业务,从而形成一定的核心竞争力。提倡内部计价制度,增强成本效益意识,杜绝有品种无服务、有产品无产出的现象发生;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终身为客户理财的经营理念,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以“量身定做”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称心的服务。除此,锻炼和培育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加快网络化进程等也都一定程度上利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小结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正在蓬勃发展,其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业务带来的丰厚利润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但它毕竟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同国外发展已很成熟的个人理财业务还相差甚远。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国外的成熟理念和经验,制定适合其发展的风险防范或解决对策,将是当前以及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密切关注的一个课题。

参考文献

[1]任杰.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2]张莉娜.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2.

[3]刘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及风险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4]刘娜,蒋湘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及对策探析[J].财政监督,2006(19).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062-04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是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进度不相匹配,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风险,特别是近来围绕银行理财产品的纠纷不断,出现了理财客户与商业银行的矛盾和冲突等不和谐现象,在2007年A股市场的大牛市中,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却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如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消息不断,引发了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危机。本文从商业银行和客户两个层面对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误区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一、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一)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完善

理财产品的设计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基础,监管部门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但是,实践中上述规定形同虚设,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在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所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监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如某银行清盘其“港基直通车”产品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主动清盘其QDII产品,该银行的该款理财产品全仓投资单一基金,且在市场处于历史高位时发售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

(二)未有效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完成理财产品销售任务没有认真对客户风险偏好进行评估,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三)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明显不足或有意弱化风险。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通知》还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进行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合规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若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但是商业银行特别是在销售环节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风险披露、揭示义务,有的为了完成销售任务甚至有意弱化风险、盲目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银行预期收益率高达36%。

(四)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

信息的透明对等一直是社会信息传播的价值追求之一,金融行业的高风险属性更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做到信息的透明与对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监会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材料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首先是在产品设计、营销阶段,商业银行未能客观全面揭示理财产品潜在的风险,客户无法全面准确了解商业银行的真实能力、产品信息等,无法在事前全面识别该产品对自己的利弊,这往往是今后纠纷产生的诱因。其次是在理财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既包括因理财业务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尤其是商业银行是否善尽职责客户难以知悉。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曾向客户进行任何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而在产品到期日,客户接到零收益的通知感到突然,一时间不能接受,引发客户强烈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据报道,一位客户向记者出示了某银行《“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的合约,其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某银行网点)无须向甲方(即产品购买者)提供对账单。显然,该银行利用“法律”手段,免除了自己的账单提供义务。

(五)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而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常常引发投诉、争议,甚至诉讼。

管理漏洞和投诉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同时,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也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正,进而引发诉讼。

二、实践中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认识误区

近年来的理财产品纠纷不仅反映了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从另一个层面也反映了普通金融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认识上的诸多误区。

(一)将银行理财等同于储蓄存款。虽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将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误认为是实际收益,忽视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预测得出,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三)将口头宣传等同于合同约定。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自己不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以及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四)盲目从众心理,将别人说好的产品误认为适合自己。理财产品千差万别,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追捧,但对抗风险能力差的人并不适合,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五)投机心理作怪,将投资理财误认为投机发财。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将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导致落人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而“血本无归”。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措施

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投资产品前,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做好家庭理财规划,如: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充分的信息分析,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选择投资自己熟悉、具备风险承受力的产品;善于借助外力,适时咨询真正合格的金融专家,以获得决策参考;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投资合法的理财产品。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必须牢记个人客户是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是理财产品的设计者,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减少理财产品的消费矛盾。

(一)做好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合理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对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重要内容。

(二)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认真履行相关合同的附随义务

商业银行应披露理财产品的背景、投资去向、收益预期、支付方式、实时收益信息等等,并根据《个人理财办法》及其指引的规定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等资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减少因误解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同时,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应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客户经理要加强与投资人的信息沟通,对于理财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警示等重要事项公告,要及时在网点进行公告,并确保能够随时联系到投资人,以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要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履行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义务。同时商业银行应打破部门间、总分行间资源条块分割的局面,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使基层营销人员全面掌握每期理财产品的设计背景及运用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到位的服务,合理引导预期,并及时将产品存续期内总行的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传导给投资人,使投资人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积极应对。

(三)加强对客户的评估和识别,增强善良管理人观念,以客户利益为优先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高、中、低端分层,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帮助客户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客户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方法,设计涵盖不同的理财产品的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向客户提供与其持有资产相关的账单和报表,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人利益。按照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以“住院医生”而非“门诊大夫”的态度密切关注客户,持续跟踪,全程维护,做到“给信息、听意见、懂法律、会解释”。对于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采用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要按照审慎尽责的原则,依据投资人的资产结构、投资经验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属性、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差别化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减少因营销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要建立通畅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客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意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客户关系和银行信誉,影响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受到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理财业务发展中,大家都不希望出现问题,不希望受到客户投诉。但是一旦发生问题、受到投诉,就要端正认识、妥善处理,把客户投诉的处理作为解决问题、提升客户服务和营销能力的重要

机会,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坐视放任,致使矛盾激化,甚至影响银行的信誉和形象。《个人理财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化解与客户的矛盾,维护其声誉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商业银行及时收集市场信息,了解客户需求的途径之一。

(五)进一步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要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在充分评估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上,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进一步强化市场研究,完善产品研发流程,严格按章程、说明书规定进行投资操作,严格投资管理,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研发设计时要遵循“两不做”原则,即:商业银行没有定价权或者缺乏科学定价方法的理财产品不能做,商业银行无法独立进行持续估值的理财产品不能做。应立足于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银行、信托公司的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客户风险。

(六)规范理财业务销售

银监会对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提出了刚性要求,未取得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资格认证的人员均不得销售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要加强和规范理财业务销售人员资质、销售方式、销售过程以及售后服务的管理。

(七)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做好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工作,对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商业银行声誉、确保理财业务持续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切实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及时规范地做好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客户经理要加强与投资人的信息沟通,对于理财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警示等重要事项公告,要及时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并确保能够随时联系到投资人,以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履行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义务。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6篇

银行在个人理财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也包括银行自己开发的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

(二)流动性风险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时,一旦投资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却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量身定做”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在很多情况下,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银行基层网点“理财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因此,常给客户造成银行不过是变了个营销方式的印象,购买愿望并不强烈。在业务指标的压力下,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形成较大障碍。

(五)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二、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

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控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的制定,对解决当前国内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办法》和《指引》既适应了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银行业国际竞争的要求。业务创新是动力、防范风险是前提、规范管理是基础、外部支持是关键,这一精神贯穿在《办法》和《指引》中。 《办法》和《指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意识,两条原则,三项制度”。“一个意识”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意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同于传统业务,以客户为中心和专业化服务是其精髓,商业银行从产品开发设计,到销售推介和资金运作,都要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提供专业化服务。两个原则是指“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办法》和《指引》十分重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三项制度是指“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法、方式和程序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蕴含着潜在风险,如不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极有可能会产生比银行传统负债业务大得多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秉承“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揭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

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二)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

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于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如果只限于固定利率债券(票据),或者虽不是固定利率但可以准确测算出到期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如零息债券、外汇理财资金的打包销售等),商业银行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期限错配风险进行测算与评估。在缺乏充分的期限错配风险对冲手段或转移工具的情况下,相关理财产品应当与相应的投资组合在规模、期限和流动性等方面相匹配。对于浮动收益型投资组合,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按照股市原则对相关投资组合的价值进行适时重估。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对于风险投资收益曲线可能向负值变动,或者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合同中设置终止条款,尽可能减少银行与客户的损失。

(三)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四)建立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开展的理财业务,尤其是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7篇

[摘要]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认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8篇

关键词:商业地产企业 财务风险 风险类型 财务预警

我国商业地产企业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也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房地产行业本身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变现能力弱等特点。随着商业地产企业发展规模加大,涉及的财务管理范围也随之加大,隐含的财务风险也会随之加剧。例如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就是因房地产企业而起。所以重视财务风险,并建立健全财务预警制度不但是商业地产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还是国家应该重视的问题。

一、财务风险研究意义

财务风险是伴随着财务活动的开展而产生的,商业地产企业想要快速发展就会涉及到资金筹措、建设投资等财务活动,这些都会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并且会在长期积累中爆发,严重的财务风险会导致商业地产企业面临倒闭清算。如果企业在严重的财务风险下继续经营就使得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入不敷出。所以商业地产企业要建立风险意识,并要在企业经营中合法的、科学的规避财务风险,并进行财务风险的实时监控和预测,以便于抵御财务风险和财务危机。如图一所示:房地产企业利润表,从利润可以看出,涉及的财务活动较多,房地产企业要注意各个环节的财务风险控制控制。

二、商业地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财务风险类型

由于地产的行业特点具有投资金额较大、融资困难、项目投入成本较多、资金回笼慢的特点,导致商业地产企业在资金运转时加剧财务风险的出现。

(一)筹措资金带来的财务风险

资本密集型是商业地产企业的主要特征,由于商业地产企业项目所需金额巨大且融资渠道单一,给商业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商业地产企业为缓解经济压力,突破发展瓶颈,寻求进一步的发展空间,许多商业地产企业就会采用贷款、抵押、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贷款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比较容易受到国家政策调整影响,极易出现商业地产企业高价拿地以后,银行贷款审批未放款或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现象,这就导致商业地产企业在支付高额土地款以后无钱施工,造成大量土地闲置。另外还有一部分商业地产企业,由于高价拿地和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过多导致在建项目无钱施工,出现大批烂尾楼现象。这些都是因为融资渠道单一,仅依靠银行贷款的借贷模式,在资金利用上出现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资金使用率高而导致的融资成本提高是商业地产企业融资风险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商业地产企业债务偿还能力受借债规模、还款期限、借款结构的影响,很容易产生财务风险。

(二)建设项目带来的财务风险

近年来由于经济复苏情况良好,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地产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由于起步晚,根基脆弱,各项法规措施也不规范,这就导致商业地产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产生财务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产品销售不畅、技术失误、项目规划不合理、项目超预算、项目失控等。最终导致投资与回报不成正比甚至投资收益率过低的局面。

(三)净现金流为负带来的财务风险

净现金流不但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还受到商业地产企业自身经营方针的影响。当社会上对商品房产生需求变化,供大于求,需求减少时就会加大财务风险,除此之外,通货膨胀、国家政策性调控、紧缩性信贷政策等都会让商业地产企业增加财务风险。

(四)回笼资金风险

商业地产企业的资金回笼,主要受到国家政策法规、企业销售策略、市场供求变化三方面影响。首先单一用户是商业地产企业的主要消费群体,由于用户在购买商品房时多数采用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比较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影响,进而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回流速度;其次企业制定的销售计划不符合实际市场变化,销售方式和销售模式都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回流;最后地产市场需求变化也会影响地产行业的资金回流,当供大于求,企业资金回流相对较慢;供小于求时,资金回流相对较快。

三、商业地产企业加强财务预警主要措施

首先需要商业地产企业建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以企业领导为核心的企业内部,需要了解企业现存财务风险特点,预测企业未来将面临的财务风险种类,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另外建立科学风险管理流程、重视财务预警。企业应该建立审计部门,及时核对企业账目,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企业预算进行资金使用,避免出现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和资金浪费现象的出现。企业内部建立财务预警小组,责任分包给个人,同时健全企业的财务规章制度和财务操作规范,实行全面财务预算体系,严格按照规避财务风险的规范来使用资金,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项目投资,时刻遵守财务预警机制。

其次,我国商业地产企业财务关系复杂、资本结构不合理,存在融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流风险等多种财务风险。企业想要加强财务预警效果,需要在地产企业涉及的上下线公司以及企业内部的各个经营部门和职能部门,建立权责制度。每个部门明确所在部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门内部从工作细节着手严格控制财务风险。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分工,互相促进,共同抵御财务风险发生。企业与部门之间,要定期对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部门预算的落实情况。企业还应该及时整合各部门上报的财务信息,及时核实其准确性和有效性,并从财务信息上分析企业将面临的财务风险,提高财务风险预测准确性。

最后,商业地产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企业的借债规模和债务结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务预警机制。在生产经营中要注重数据信息的掌握和搜集,并注重财务数据整合利用,及时发现财务风险隐患并提高财务风险的预测能力。还要对企业各个部门进行财务风险和财务预警机制的教育工作,让公司上下都能够树立财务风险意识,自觉加强财务管理能力。所有涉及到企业财务相关的文件要实行保密制度,不能越级上报或者跨部门上报。

四、结束语

我国商业地产企业具有项目开发时间长,资金投入数额巨大且回流较慢的特点,在日常经营中商业地产企业财务风险应从企业内部、社会影响、政策影响三方面出发,在建立财务风险意识的同时加强企业的财务预警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财务预警的监督控制作用,减低企业财务风险,保证企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B.商业地产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与加强财务预警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

供应商财务风险第9篇

金融供应链的融资对象为供应链成员企业,本文根据国内外流行的风险分类表对金融供应链涉及的风险重新界定和分类,探究风险识别的具体方法及其应用,并陈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识别体系,最后,基于人工神经网络提出金融供应链的风险识别方法。

【关键词】

人工神经网络;金融供应链;风险识别

一、风险的分类

关于风险的分类,学术界尚无统一的说法。金融界依据巴塞尔协议常把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三类。2006年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文件中把风险分为: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国外比较流行的是安达信的风险分类表:一、市场风险;二、信用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作业风险;五、法律风险;六、会计风险;七、资讯风险;八、策略风险。而我们所研究的金融供应链的融资的对象为供应链成员企业,因此包括一些中小企业,所以信用风险将是其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其次,解决信用风险所大量采用的信息技术支持的审核、环节控制和监管工作,必然带来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又称系统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对于出于金融供应链中的商业银行来说,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在利率出现波动时,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可能面临的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汇兑风险,是指货币汇率变动而导致经济主体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和金融活动中以外币衡量的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和未来的经营活动可产生的现金流量以本币表现得价值发生损失或产生额外收益的可能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也是金融供应链中银行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风险类型。鉴于前几年的局部的金融危机,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价法。对于金融供应链融资的信用风险来说,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由于市场风险直接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确定,因而造成信用风险,所以在金融供应链融资过程中,一些较早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就认为市场风险作为信用风险的一部分来看。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具体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种类型。而供应链融资中的操作风险涵盖了信用调查、融资审批、出账和授信后管理与操作等业务流程环节上由于操作不规范或操作中的道德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巴曙松认为操作风险可以划分为:执行风险、信息风险等6种。巴塞尔委员会在其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修改版中要求,金融机构的实际自身实际状况,可以提出更为详细的操作风险的细分。

主要原因是操作风险较之其他风险存在明显的特点:(1)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的是,操作风险中的风险因素是内在于银行的业务操作,而且单个操作风险因素与操作性损失之间不存在清晰的、可以用数量衡量的关系。(2)在交易量大、业务规模大、结构变化迅速的领域,极易受到操作风险冲击。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应当遵守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但是它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因监管措施不到位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从狭义上讲,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与授信企业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文件的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从广义上讲,与法律风险相类似或密切相关的风险有外部合规风险和监管风险。

外部合规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违反所在地法律、或行业监管规定和原则,所导致的法律诉讼或监管机构给予的处罚,因此所产生得不利于商业银行实现其商业目的的风险。监管风险是指由于所在地现行的法律或规定的变化,影响商业银行自身正常运营或消弱其竞争能力的风险。虽然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法律风险是属于广义操作风险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这种说法目前还存在争议,又因为金融供应链融资的法律环境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有较大差别,所以我们单独讨论法律风险。

二、风险识别的方法

(一)现场调查法

现场调查是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细致的普查。主要步骤为: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调查的起止时间、调查对象、企业所在行业现状(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等)和被调查企业的不同阶层员工对本企业自身状况认识等。一般在实际调查前,会事先设计出所需要表格让被调查企业员工填写。第二阶段,进行现场调查和访问阶段。需要被调查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的配合,调查内容一般以填写表格。现场调查法的优点就是可获得第一手资料,有助于掌握除财务报表外的资料,还有助于和一线员工建立良好关系。缺点是成本高,时间久,有时会引起员工因疲于应对调查,而对调查人员产生反感。

(二)财务状况分析法

财务状况分析法是商业银行通过对信贷企业的资产负载表、营业报表和补充财务记录等的财务分析来识别申请信贷的企业是否有信贷风险。这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信贷依据,也是金融供应链融资的主要评价指标。通过财务状况可以防范信贷企业破产风险、或是信贷企业目前面临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等。

财务状况分析法用于识别风险的有点事信息准确、客观、清晰、扼要,容易被外部人员接受。缺点是反映不够全面,企业容易在财务报表中作假,不容被发现。仅部分信息既能够被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所利用,进而发现风险。而对于金融供应链企业来说,简单的财务评价指标,不能够完全反映出供应链上下游融资企业的状况。因为供应链融资工具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随着供应链融资范围的扩大而相应得扩散。如果供应链的某一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那么其影响会非常迅速地蔓延到整条供应链。因此需要更为全面评价指标。

(三)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目前,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建立了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申请信贷企业进行贷前风险识别。信用等级评价是对目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誉状况、偿还能力和发展前景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他是一个动态的风险管理过程,放贷前对信贷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放贷过程中,根据客户信用水平的变化,相应调整对信贷企业的信贷政策,把风险因素控制在最小的状态。根据巴塞尔的《新资本协议》,要确定信贷企业的信用评价资产风险权重,从而使风险衡量更客观。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识别体系

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申请信贷企业进行贷前风险识别。主要步骤为:1.调查并获得申请信贷企业的财务报表;2.信用等级评价,如信用等级评价过低,则否决申请;3.根据信用等级和申请企业的其他信息,核定授信的金额;4.审批人员或审查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5.签订协议并发放贷款。

由于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价过多依赖财务报表,而财务报表又具有静态性、滞后性和容易造假等缺点。银行工作人员很难从中察觉到虚假信息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引发银行坏账增多。伴随着人工智能在诸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四、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金融供应链风险识别

(一)将原始数据中的评价指标标准化处理

因为上述各个指标属于不同的数量级,没有统一的度量标准,所以在进行主成分分析之前,需要对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将各指标的属性值统一到归一化处理到[1,1]的区间里。

xij′=2×xijmax xi-min xi-1

由此,得到无量纲的各因素标准比值表。

(二)对评价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

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影响银行信贷风险因素的各个指标进行分析处理,在尽可能保持信息完整的情况下确立较少的输入变量,进而减少预测模型的复杂性。

(三)建立BP神经网络,并对信贷风险进行预测

五、结语

对金融供应链面临的潜在的金融风险进行归类分析,从而对金融风险加以认识和辨别。根据金融供应链的指标多的特点,运用改进人工神经网络进行风险识别,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吴冲,吕静杰,潘启树,刘云焘.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4,(11):2431

[2]王春峰,万海晖,张维.基于神经网络技术的商业银行资信风险评估[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9,(9):2432

[3]王春峰,万海晖,张维.组合预测在商业银行资信风险评估中的应用[J].管理工程学报.1999,l(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