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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专题培训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09:34:11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1篇

尹忠显院长曾经指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而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而要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约束。”(1)可见,教育培训对于公正司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2)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一、法官培训的价值分析

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将更趋于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将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将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培根到马克思,对法官的要求都未脱离这十个字。法官的“博学”,一方面靠敬业进取、精益求精、修身奉法的基本素质激励自己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成熟、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教育培训方式,这一切则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门的教育培训过程,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法官。同时,也才能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官的状况,特别是从基层法官现状看,很多法官未经现代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社会对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国家审判权,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心存疑虑。而正由于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而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如大专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二、域外实践:国外对法官培训的状况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其对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

为了强化法官的教育,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一些州的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在培训方法上,过去一般局限于座谈会、短训班和研习班等形式,现在,由于众多的通讯手段使咨讯得以快捷传递,由此激发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例如运用录音磁带、电话讨论、光碟、网络等先进的手段进行教学。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其主要的一项功能就是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针对所有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的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三、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英美国家的法官培训相比,结合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现有情况来看,存在着许许多多方面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

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二)、培训机制不科学。

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

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四)、培训内容比较单一。

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五)、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

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

四、规范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在英美国家,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我国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以吏为师”模式的培训教育。郑国邓析“招门徒,传授法律,学讼者不可胜数”,秦统一六国后,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技能与职业的简单传承,这是我国早期的法官培训模式。

我们反对放弃我国的传统经验,照搬外国的法官培训模式,但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3)

(五)、培训内容上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

明析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法官培训知识的视野。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4),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培训应培训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关键在于法官的人格修养。

(六)、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国内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国外或先进地区访问、考察、留学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2000年11月30日尹忠显院长《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2)《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5日金奇男《法官培训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同质化》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2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纲要》要求,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使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全面系统的、经常性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在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

二、培训对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委托组织中的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论述。

(二)《纲要》和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知识。

(三)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实务知识。

(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法律知识。

四、培训方式

(一)举办专题法制讲座。

(二)实行集中培训、轮训。

(三)举办法制知识竞赛等。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纲要》提出的“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保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学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三)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度至少举办2-3次专题法制讲座。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每年参加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一次,县处级领导干部每年集中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五)各行政机关每年至少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举办专题法制讲座2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有关法律知识集中培训1次。

(六)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新学习的内容要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作为执法证件年检注册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印等相关工作。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3篇

以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业务能力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幸福__"提供智力支持,为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章。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服务,把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及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

2、突出重点,全员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干部,突出重点人员,开展各种类别、各种内容、各种方式培训,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

3、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适应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4、深化改革,探索创新。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和机制,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开创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基层股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股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社区矫正工作实务

培训人数:30

培训时间:1天(2016年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二)综合业务知识培训班

责任股室:办公室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公文写作、文件管理、协调沟通等日常综合办公业务

培训人数:59人

培训时间:1天(2016年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二)法律"七进"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宣教股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职工、局机关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七进业务工作

培训人数:59

培训时间:1天(2016年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四)法律援助工作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法援中心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法援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局机关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援助工作实务

培训人数:75

培训时间:1天(2016年7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五)公证鉴定业务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公证处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培训内容:公证鉴定法规、实务

培训人数:65

培训时间:1天(2016年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六)人民调解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基层股

培训对象:全县调解组织专兼职人员

培训内容:人民调解技能

培训人数:待定

培训时间:1天(2016年9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待定

(七)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订法

培训人数:59

培训时间: 1天(2016年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八)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基层股

培训对象:法援中心职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业务知识及办案实务

培训人数:75人

培训时间:1天(2016年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区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高检院制定的《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和自治区检察院《年全区检察干警培训规划》的要求,以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年”活动为载体,以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法律监督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为核心,坚持把培训数量与培训质量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二、基本目标

通过多层次、多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干警能够熟练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专业知识、科技文化知识、计算机实用操作技能等,逐步使干警向一专多能、复合型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我院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这是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充分认识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作为今年干警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使干警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法理念,不断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二)、继续加强对干警的学历教育。要继续鼓励不具备法律本科学历的干警积极参加法律专业本科的自学考试,制定优惠政策,在时间和物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争取在三年内使全院干警的学历均达本科以上。

(三)、大力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要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和第二个“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因人施教,坚持培训数量与质量的统一,确保培训实效。要积极组织参加区、市检察院举办的各类业务骨干培训班。同时,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自我培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专业知识,全年学习法律知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积极组织干警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岗位技能和实战水平。

(四)、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提高现代化办公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科技强检的有效途径。今年我院将开通全区检察系统的三级专线网,实行网上办公。为了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今年要将提高干警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化办公水平作为重点培训内容之一。在积极派员“走出去”参加培训的同时,要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士为全体干警进行网络知识和办公自动化讲座。并积极组织干警参加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争取使计算机水平全部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

(五)、拓展学习内容,全力打造高素质、复合型检察干警。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研讨会、读书比赛,进一步拓宽干警的知识面。继续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官”活动,使干警在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文化知识、党性修养以及法律监督能力等方面都要有所提高,努力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经得住各种风险考验,作风正、党性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四、具体要求

(一)、坚持学以致用,把思想理论教育作为干警培训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实现理论学习与解决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5篇

近年来,区委组织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区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把普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贯穿于组织工作,认真分析把握普法工作与干部工作的共性特点和结合点,坚持在干部培训中落实普法,在干部考察中体现普法,在普法中提*部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一、增强意识,坚持把普法工作纳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落到实处。 普法工作是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区委组织部充分认识到普及法律知识、常识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党和政府办事效率的重要性,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中,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安排法律课程的培训,对各级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不断强化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理念,促进干部知识结构的改善和知识面的丰富。区委组织部一是在举办区管正职领导干部专题知识讲座、区管副职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各类主体班次的培训中,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来进行安排。二是重视法律知识培训的效果,通过名师授课、动态互动教学等有效的学习形式,促进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入耳、入脑、入心。三是加强法律培训师资库建设,注重提高法律专家学者在浦口干部培训师资库中的比重,将授课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高校法学教授纳入培训师资信息库,保持经常的沟通联系,保证了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培训重点,坚持把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必要环节抓紧抓实。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提升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干部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制约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工作中,我们注重在大范围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针对性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一是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干部迫切需要学习、了解、掌握WTO法规知识的情况,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WTO法规知识的培训,对各类干部特别是从事经济工作的干部进行了“充电”。二是《行政法》颁布实施后,区委组织部又会同人事、司法等部门,在全区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行政法》知识培训,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三是区委组织部还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工作性质、从业特点、对法律知识需求的个性差异,分别“开小灶”,开展相应的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部履行职责、服务“两个率先”的能力和水平。如组织镇街副职领导干部培训班时,为了增强镇街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组织部特意安排了《经济合同法》的课程,进行专题辅导讲解;针对中青年干部法律基本知识比较欠缺的实际,组织部又把《法学概论》作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重点,并结合能力素质测试,检验干部学法的成果。 三、强化考察,坚持把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干部队伍。 依法行政是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高低,是衡量领导班子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之一,体现着领导班子建设的水平,影响着一个单位的整体形象。近年来,区委组织部在干部工作中,加大了对区管领导班子、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察力度,对依法行政意识强、依法行政水平高的班子和干部进行褒奖,对依法行政意识弱、依法行政水平低的班子和干部进行批评和鞭策,通过积极有效的干部考察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带动普通干部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开展,为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深入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6篇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观念转变;制度建议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担当起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角色,是在于法官所具备的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法律有着超强的感受力和理解力,然而这种感受力和理解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获得。为了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初入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无疑应该成为重点培训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已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预备法官培训重点不仅包括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还包括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培训期限和培训方式: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一是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二是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行。培训内容包括: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在校集中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实习方面的规定: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在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一名优秀并合格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法官的遴选和提拔晋升,都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还未明确法官的遴选是要追求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是从律师中选还是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也不明确法官的提升是根据资历、年龄还是知识能力进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导致对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定位一直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低水平、低层次。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1、零散的师资,拼凑的教材。目前预备法官的培训基本上以兼职教师为主,而兼职教师队伍又明显不符合预备法官培训讲师的条件。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倾向于选择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理理论家,或是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是-选择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地方民俗及乡俗、司法心理、理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上述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适用价值的主要原因。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内容东拼西凑。

2、培训课程与培训目的存在差距。审判技能是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项基本能力。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员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把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这些才是真正需要进行培训学习的。而现在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了对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与实践相差甚远,这样的培训无疑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3、培训方式不适应。各省法院仍将专题讲座作为预备法官培训中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也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等方式,但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仍然没有得以改变。预备法官所接收的这种培训模式,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就无法激励其充分发挥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能力。

4、管理制度制约培训效果。许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培训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而对于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就相对薄弱了。这些因素也会制约培训效果。

(三)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影响预备法官培训目的

有学者在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常常有这么一种感受,即不少高校毕业的法科学生由于欠缺起码的法律思维,以致即使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任职资格乃至任职多年后,依然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该学者指出他不止一次在课堂上拿出一些较为疑难的民事案件让学员们进行分析,不少学院竟然不知从哪里入手,最后不得不仅凭自己的感觉(正义感)对案件发表意见,还有不少学院虽然也找出一些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常常是各抒己见,甚至相互间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无怪乎不少人要质疑法学的科学性)仅有极少数学员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步骤的分析,但也很不规范,常常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①出现以上情形,高校的法学教育难辞其咎。近年来法学院校扩大招生导致入学门槛低,学生资源的急剧增涨导致合格教师资源匮乏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法学本身价值的质疑,甚至出现一种"人人可以学法律"、"人人可以教法律"的怪现象。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授讲授的是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一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也许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当他们遇到实际的案件时,就可能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了。在笔者看来其根源就是欠缺成熟的法律思维。王泽鉴教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②可见,除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外,法律思维的培养也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转变预备法官培训观念

(一)培训方向的转变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预备法官培训至少有以下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指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主要使预备法官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构建法律信仰和树立司法精神,掌握和认识基本的审判程序、诉讼知识和规则等;二是指培训法律条文,主要是帮助预备法官掌握实体法律,加深条文理解,增强法律适用能力;三是指培训审判技能,主要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如庭审驾驭能力、辨别认证能力、论证说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四层是培训职业精神,主要使法官从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高度,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我国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主要体现了前两个层次的内涵,即重视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则比较薄弱。符合司法实践的法官培训,必须在培训取向上提升层次,既要重视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也要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

(二)教学模式的转变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其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应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模式上,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逐步实现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1、提问互动式。教师与学生通过相互提问、辩论来推进教学过程,在研究讨论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 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预备法官快捷而全面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学员通过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2、指导性案例教学。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法学理论所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通过分析实际个案来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3、庭审观摩式。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以此来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融会贯通。4、实践锻炼式。一是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并要求学员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使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级别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对于每一级的预备法官培训应当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例如,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灌输。基层法院所处的广泛的基层社会并非已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在这里,生活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正义",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烙印在社会的肌理中时,以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一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是极其缓慢的,甚至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因此,处于基层社会的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

(二)完善预备法官培训的具体配套制度

1、建立与预备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进行预备法官培训前应广泛征求预备法官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减少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的上课时间,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培养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2、建立"以法官教法官为主,教授教法官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实习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中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高校教授的理论水平的传授,办理案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也应理解其内涵的法学理论,这样处理的案件才能更加让人信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要贯彻自愿、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3、建立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教师备课检查制度,确保授课内容具有实用性,实效性强;二是随堂听课及教学测评制度,随时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二是严格考核制度,实行惩罚制度。对集中培训学习考核和实习考核都合格的,颁发国家法官学院验证的合格证书。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或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

4、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预备法官素质、加强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取得培训成绩,就要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三)采用指导性案例教学进行预备法官培训

问题是, 法学教育应如何培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 有学者认为, 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 因为案例教学的实质就是通过实例演习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 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长期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育过分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方法的训练, 这是造成法律思维欠缺的根源, 而案例教学则正是克服这一缺陷的手段和方式。③因此, 就法学教育而言, 案例教学的重点首先是训练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 其次才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并消化相关法律知识。这就不难理解案例教学与课堂举例之间的区别:课堂举例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对个别知识点进行解释说明, 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和理论, 但案例教学则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以帮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的技巧和方法。

高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律思维,是否预备法官培训也可如此呢?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官培训和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毕竟是不一样的,因此,预备法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法学教育。预备法官在培训之初即使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和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适用法律裁决实际案件,仍然会面临不少难点,例如法官在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狭义上的解释);甚至,在作为私法的制定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官填补私法上的漏洞(广义上的解释)。为此,法官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以使用法律并解决个案纠纷。④此外,虽然通过立法发展法律的情况是常态,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法官对法律进行狭义上的解释,还是对作为司法的制定法的漏洞进行补充,也都是在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尤其是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的裁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层级越高,其裁判的指导性就越强,对法律发展的意义也越大。我国虽然没有判例,但是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在慢慢的凸显。由于法官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都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因此,对这些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读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通过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而且也有利于法官熟悉相关法律的发展。

预备法官培训是将以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完成的从院校毕业生到法官适应过程的转变,使学员在合格完成这项培训后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掌握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因此,预备法官培训既不与一般大学法律院校法学教育相同,也有异于在职法官培训,其中心任务是教会学员初任法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技能,使之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因此,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培训方案体系,包括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制度,应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相关法律培训的方案体系。另外,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中差异很大,培训计划应当有所变通。

注释:

①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③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7篇

一、法学实践教育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不能回避的是传统模式教育下培养的法科毕业生难以承接法律职业的要求,显现了当下法学教育的诸多问题。

法学教育本应是具有深刻职业背景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时代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不等同于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现代法学教育,应该在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突出法律实践教育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了法学实训实验教学,并且将法学实训实验融入到培养方案中,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向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转变,以及法学实训实验教学的有益尝试。目前,教育部正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明确为需要着力解决好的四方面问题之一。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明确了法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水平,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开发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实践教学应处于相对独立、与法学理论教育对等的地位。

近年来,沈阳师范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始终将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在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形成了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学习进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践和实习四个部分内容。 本文由收集整理

(一)法学实验

文科实验将单纯的课题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为与现代化实验手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文科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都大为改观。

2011年12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实验室投入使用。并整合了校内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及软件和工程技术学等专业和学科资源,形成辐射全校、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法学综合实训教学体系。实现了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以独立设课和辅助实验共存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基础,以法学实验、实训、实习教学为依托,以仿真课程训练、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为载体,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教学实习基地为外延,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应用与创新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三个层次的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即基础技能型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进而整合其他专业的教学资源,实验范围从单一服务法学,转向以法学为中心、辐射文理工诸专业、服务多学科的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室规模、管理、运行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二)法学实训

法学实训室是在校内专业教师的指导和教学大纲的规划下,对学生进行有目标的法律实务训练。它是课内理论课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中间地带,它将课外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实训教学,将课外实践延伸到实训课堂,使学生在一个动态的、立体的课堂环境中感受真实的司法实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重点,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发了庭审观摩、案例诊断、民事法务实训、刑事法务实训、行政法务实训、非诉讼法务实训等多门实训课程。实训课程将司法实务过程分为若干模块,如刑事侦查专题、审查起诉专题、民事一审程序专题等,各专题由学校聘请不同的法律职业部门的实务专家授课,主要讲授实践操作规程,技巧及疑难问题的处理,学生在课堂上还可以与实务教师展开交流和讨论。

学生以不同的身份直接参与法律实务的操作或模拟案件的处理的实训模式,促进了学生运用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解决实务问题,改变了理论课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辨习惯,真正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法学实践

鼓励学生深入乡镇、街道、监狱和劳教所,或联合行政机关、金融行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在专业教师的帮助下,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法律实际问题面对面,学习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同时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作用。

通过实习基地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将真实的案件引入校园,在校内模拟法庭审理案件,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技术的操作和法学知识的运用过程,缩短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法,使学生到法庭见习常态化,使学生将书本上的法变成生活中的法。在法庭听审中,观看到一些比较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中的实际工作过程,使学生对庭审过程中的工作得到切身的体会,并且学习到这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身上所具备的工作技能,从而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对自己的学习方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自己的原则和追求法律正义的实现。

(四)专业实习

沈阳师范大学近年来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45所,学生利用半年时间在实践基地从事法律服务和法律职业工作,切身体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和司法和执法过程,提升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和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在专业实习方面,学校主要开展了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教学工作。学校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了法律诊所,并有专门的法律诊所教学团队负责,以培养学生接触社会问题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另外,学校还在法学实践教育基地聘请了100多位兼职教师,学生在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校外实习,由校内实习督学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管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各实践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沈阳师范大学将实践项目类别分为基本技能型实践、综合设计型实践、研究创新型实践三类。这三类实践项目所占的比例,对于本科实践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践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一)开放共享,完善共建模式,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为保证多层次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将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实训空间和实践基地。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年级间实践资源的共享,不同学校间的实践基地共享。重点开设综合型实践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践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实训技能进行实践,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二)优化教学方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贯彻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并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证据技术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通过专业调研、参加法律援助和专业实习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践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三)加强过程控制,创新法学实践教育考核评价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不同于传统理论教学,它需要通过考查学生对具体法律实务的操作、实际问题的操控和解决来评判学生的学习情况。因此,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建立过程考核机制是尤其必要的。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8篇

关键词:教育训练转型;专题教学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要着眼于“全面”二字,涵盖了党和国家、社会生活、军队建设等各领域。党的十以来,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有法有据”,“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些都为稳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前军队院校改革方案呼之欲出,实战化训练要求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着眼军校教育训练转型和学员对法律教育的具体需求,针对学员可能出现的涉法问题,必须对军校法律教育教学进行适应性调整,以应对实战化训练中可能面临的涉法涉诉问题。同时,确保学员提高解决在自身和家人发生涉法问题时的实操能力,为学员学习训练和社会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现行的军校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大多注重向学生传授法理知识,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基础知识及运行原理,而对涉军涉法实务操作强调不多,这种教学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没有让法律知识在学员的学习训练和社会生活中“活”起来,导致学员在面对具体涉法问题时依然无从下手,更有甚者由于事出紧急选择放弃权利或者逃避责任,不仅不利于涉法问题的解决,还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面对此种教学效果,必须调整教学模式。军校学员毕竟不是法律专业学生,涉法专题课模式既能让每一堂课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让学员不在保持知识体系连贯性上花费过多时间,又能有针对性的就每个专题给予工具性的法条指引和实际操作的解决路径。

对于专题结构的设计,首先需要运用大量真实的涉军案例以及民商事易发高发案例作为导入,一方面,从身份认同的角度提高学员对案例的感知度,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越是贴近学员日常学习训练、社会交往与家庭生活的案例,越能有针对性的向学员提供实操方法与经验。其次,法律常识知识的讲授需要贯穿于案例之中,凸显于案例之上,在学员熟悉案例案情的前提下,提出知识要求,对于必须熟记的授权性规则、禁止性规则、部门机构及运行机制、时限时效、管辖规则等,要在案例中凸显强调,帮助学员形成准确记忆。再次,专题课的落脚点必须放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授课目标必须直指学员解决实际发生的涉法问题的能力培养,在遇到相同相似法律问题时,具备遇事不慌,心中有数,能够及时分析法律问题的核心矛盾与自身在矛盾中的法律诉求,预防自身陷入法律事件或防止涉法事态扩大,从而避免或减轻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的发生,或至少能够立即目的诉求明确的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与帮助。

对于实现专题课手段的设计,最首要的工作是课前专题样本采集,学员需求收集,这不仅包含学员平时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必须包含学员及其家人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比如很多士官学员家庭面临的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婚姻继承等问题,另外还有户口注册注销、身份证、银行卡异地遗失与补办、民间借贷以及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等,都是学员普遍反映和关注的问题。需求采样需要在保证样本数量的基础上,重点采集易发多发问题,力争及时引入教案,进行课堂解析。从课堂教学手段来说,除了案例式和研讨式教学外,对于程序性和涉及运行机制的法律知识,尽量采用浸入式教学。比如对于诉讼程序相关知识,可以引入模拟法庭,模拟联合国会议,模拟侦查、模拟谈判等教学模式,和学员一起做一次实况浸入式的角色扮演,使学员对相关知识加深理解,加强记忆。从教学反馈手段来说,课堂与课后应分别开展。培养学员课堂随时提问互动的习惯,针对知识、程序、实操中的突况等问题,及时提问,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力争课上解决。课后反馈则采取诊所式完成,针对细节问题、非典型个案、涉及学员隐私等问题,采用接受法律咨询的方式,这里需要考虑师资、场地和资金的配备,必要时需联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个人为学员提供帮助,必要时还应当跟进事件发展,帮助推动问题解决。

对于专题内容的设立,必须突出考虑以下问题。首先,根据军队改革对院校教育训练转型的要求,在教学设计中必须包含法律信念与法治信仰教育专题。在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聚焦军校改革,必须帮助学员坚守政治信仰,树立法律信念,为改革提供坚实的精神和法制保障。同时,在教育中必须让学员熟知2016年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印发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应细则,让学员真正信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有遇事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和途径,提高学员在实际训练和生活中的用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围绕实战化训练的学习任务需要,在教学设计中必须包含如何面对和处理训练任务中军地矛盾涉法问题的专题。要让学员意识到妥善处理涉及战备执勤、演习训练、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国防工程建设等方面军地纠纷的重要性,以保障部队完成正常战备、演训和其他任务。同时在做好涉军涉法政策性研究的前提下,培养学员通过掌握军地法务纠纷特征,在实务操作中争取更多地方相关部门的支持,从而保证训练和建设顺利实施。再次,着眼学员和官兵需求,设计中必须包含军人军属维权渠道和处理应对易发高发案件具体方法的实务操作专题。一方面,努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部队维稳维权的重要部分,加上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加和随军政策,让军属维权问题更突出的表现出来,维权意识也有很大程度提高,这就要求军人的维权意识和知识紧跟上来,通过典型案例培养学员和官兵依法解决军人军属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通过问题的妥善处理增强军人荣誉感与使命感。另一方面,必须把法律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联系起来,培养学员建立正确的涉法涉诉维权意识,要求学员认识到涉法事件首先不能因为军人身份而无原则的退让逃避,也不能依靠个人蛮干处理问题,更不能寻求法外特权。要懂得军人身份受法律特殊保护不意味着军人拥有法外特权,没有任何人任何权利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必须学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维权,在平衡自身利益与其他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寻求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培养军校学员和广大官兵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军人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对军校教员也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建立起科学的法律教育专题教学体系不仅需要课堂教学的效果能产生执行力,更需要跟踪后效,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从而充实和更好的对教学进行补正。

参考文献:

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第9篇

[关键词]中关法学实践教学;法学实训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5) 08- 0129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61

[本刊网址]http://

传统法学教育主要是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没有重视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重要性。近些年,我国法学教育教学中,不管是国家教育部或是各地区法学院校都比较重视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法学实训教学的发展是高校法学专业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该模式对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竞争力都发挥出重要作用。法学实训教学不单单只是一种教学方式,也是一种新型的教学理念。在日常对学生实训技能培养的时候,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由浅人深的逐步深入教学。我国法学教育对于实训教学的研究理论和模式设计仍处在探索时期,导致法学实训教学效果不够理想。本文以中美法学实践教学发展为研究视角,分析我国开展实训教学的重要性,提出改革法学实训教学的策略。

一、简述美国法学实训教学发展情况

美国哈佛大学是法学实训教学的发源地,随之世界上其他国家争相效仿,世界范围内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学实践教育模式。当然,美国的法学实训性教学最独特,该国把法学教育看做法律职业教育,教学的形式一般为法律诊所和模拟课程这两种形式。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院采用诊所实习的培养医生的模式实施了一种法学实践方式。可以在法学院创建律师事务所或与其性质类似的机构,法学院内具有律师执照的老师可以在该机构执业,但老师在执业的同时也要指导学生从接待当事人、起草文书等流程像准律师一样对案件加以处理,进而缩小院校教育与技能培训之间的差距。但单一依靠法律诊所无法有效解决实践教学的问题。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普遍重视向学生传授法学的理念及规范的法律知识,忽视了培养学生实践和操作能力。根据这种培养模式步入社会的学生,会扑鼻感觉书本上的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在变得较为模糊,同时课堂上分析的案例在现实中却又无法找到可套用的具体事实。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实训教学的经验,推行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训教学体系。可以在法学院创建一个律师事务所,但因老师的数量、时间、精力受到限制,因此能参与法律诊所实习的学生较少,这也无法满足普遍培养学生的时间能力的需求。开展外部实习可以有效解决法律诊所资源受限制的问题,但怎样对外部实习教学效果予以评价成为重要问题。此时有一种实践教学模拟课程形式出现,模拟课程是把学生划分为小组,多个小组成员根据不同的角色对现实中出现的法律情境进行处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模拟课程尝试与多媒体教学环境实施链接,各个院校为此创建计算机辅助法律教育平台。美国实践教学模式自产生经历了长时期的变化,这种模拟课程的开设是实践教学发展至一定阶段的要求,从根本上消除法学实践性教学中流于形式的弊端。

二、法学专业开展实训教学的重要性

(一)开展实训教学,有助于鼓励学生学习主动性。推行实训教学很好的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弊端,老师为学生准备最新的教学材料,同时提出实际的问题,让学生从法律职业人的角度去分析、探究、解决问题。同时可以在学习小组内发表各自对问题的认识进行交流,从而更有效解决问题。那些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获取最佳的解决办法,学生会翻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从而得出最佳的判断,让学生成为主动的学习者。

(二)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原理,实现知识内化。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探讨,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学概念及其法律规范,这所学知识有更深入的认识。与传统教学不同获取的这些认识不是因外在的灌输得到的,而是学生通过自己的冷静分析和思考得到的体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学生学习的有效性,达到最为满意的教学效果。

(三)促进师生交流,提升学生全面素质。在模拟教学模式下老师把更多的发言权转移至学生手中,老师需要对学生的讨论给予合理引导,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转换。实训教学过程中,平等的交流关系尤为重要,老师可以为学校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但不能给予传统的标准答案,允许学生提出疑惑,进而以平等交流共同讨论的模式从传统理论说教模式中解脱出来,获取最佳的教学效果。

(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训教学重视对问题的探索过程,可以鼓励学生大胆假设、认真求证。学生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给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见解,学生不受限于课本上传授的理论知识,锻炼了大胆质疑的精神,这正是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同时,学生可以在团队的相互交流中锻炼其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起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这正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

三、我国改革法学实训教学的策略

我国在2000年基于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采用国内知名的法学院校开展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从而逐步深入发展。我国法学院校应该根据本地区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对实训教学进行合理改革,创设新的教学模式,确保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可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

(一)创新实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制定法学实训教学计划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系的处理,首先处理好与专业总体教学计划之间的关联,其次处理好实训教训综合规划与专门规划的关系。学校应该制定完善的实训计划,内容包含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课程设置情况、实训办法、测评实训效果等。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中应该把技能训练当做主干课程进行安排。可以开设基本训练和专业训练课程,实训教材的编写应该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原则、参照法律生活实际原则、学习致用原则等。

(二)创建“双师型”教学队伍。法学院校对法律专业配备的老师也必须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法律技能训练教师队伍包含专任教师及特聘教师两种。专任教师就是由法律院校的教师组成,专任老师不只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也应具有从事法律实践活动。解决实际出现法律问题的能力。特聘教师是对专任教师的有效补充,也是法律技能实训教学队伍必不可少的力量,特聘教师主要是从法律事务部门选取的专家、业务能手组成。

(三)法学实训教学基地。实训教学基地是法律院校技能训练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训练场所,也是开展实训教学的基本条件。法学实训教学离不开教学基地这一载体,实训基地可以划分为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两个方面。建立校内实训基地就是有计划、有组织的模拟实际岗位群体的基本操作训练,校内实训基地可以有效确保课堂教学不能完成的技能操作。校内实训场地可以模拟谁料法庭、谈判室等来培养学生专业的法律语言及专业技能。校外实训场地是根据该行业的特色对学生展开培训,有效完成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选取的校外实训基地可以与老师实践、学生实习基地给予统筹规划,最好做到一地多用的模式。创建实训基地应该遵循管理方便、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创新实训教学模式,引入诊所教学法。合理的教学模式作为创建实训教学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诊所法律教育就是基于老师的引导为基础,学习积极参加法律程序各个方面实施教学。诊所课堂教学中最为常用的办法就是模拟训练教学法。模拟教学方法根据划分角度不同展现出不一样的形式,首先,根据模拟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教师模拟、师生共同模拟。学生模拟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模拟对象,又可以划分为虚拟场景模拟、片段模拟、事件处理模拟等,模拟训练就是把学生引入一个假设得情境中,人为制造出多种复杂困难的情境。让学生锻炼独自解决问题处理文明的具体能力。随之观察学生突遇问题的解决能力。案例教学法就是老师给予案件的相关信息或协助收集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解读案例,明确案件存在争议的焦点,找寻解决争议的方案。案例教学法在实践性教学初期普遍应用,我国经过多年实践教学的经验,案例教学过程所使用的案例大多为已知或虚拟的案件,可以启发学生根据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使用办法因人、案件不同而有所差异。诊所老师可以根据自己选取的典型案例,自行创设问题,让学生在课堂展开讨论。在激励的讨论和争辩中,找出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采用案例教学法展开教学,可以很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觉学生内在的潜力及智慧,确保所学知识转换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检验实训教学效果。法律实训教学效能测试应该从以下方面人手:①实训教学效果:教学效果的衡定标准以学校所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满足用人机构的要求为准则;②实训教学是否满足专业课程培养的需求,是否满足法学专业职业岗位的要求;③高质量的组织人员:学校设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必须以提升效率作为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围绕实训的任务进行,提倡工作人员一专多能,从而达到高质量、高效率的建设标准。

结语

总之,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实践教学存在肤浅性、短暂性等不足之处,可以效仿美国模拟课堂方法,采用课堂式的实训辅助校内外实训资源,进而创建有层次、有计划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开设法学实训课有助于提升法学专业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更全面的法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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