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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培训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8 10:20:24

强化法律培训

强化法律培训第1篇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法律培训。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的时间、期限、内容和方式,执法部门的培训计划每年年初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法制机构负责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6天,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9天。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向法制机构申请《省行政执法证》年度注册。

三、进一步明确法律培训内容。

一是加强行政法知识学习,既包括依法行政理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行政法知识,也包括部门专业法律知识、调查取证技巧、法律规范适用、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道德规范等专业法律知识。

二是加强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包括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重要政策文件。

三是加强与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

四、进一步提高培训考核质量。

一是提高培训考核水平。建立相对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制定法律知识培训大纲,对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要逐步做到材、统一题库,统一培训考核工作标准和要求。执法人员实践技能培训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完善信息管理机制。为每一位执法人员建立个人电子档案,统一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信息录入、保存和使用标准,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并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

三是创新培训考核手段。抓住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契机,完善网络培训考核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培训、模拟练习、在线考试考核,对培训计划、培训教材、考核安排、考核题库、考核结果等实行电子化统一管理。

四是有效运用培训考核结果。把培训考核结果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与执法人员考评、奖惩和任职晋升结合起来。

五是要加强考核后续监督。监察、人事和法制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年度考核、法制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切实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教育。

强化法律培训第2篇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强化法律培训第3篇

紧紧围绕中央及省、市、县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我局城乡规划建设执法队伍法律法规培训力度。通过学习培训,使执法队员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的同时,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切实把握其精神实质,夯实执法工作基础,增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形象。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城乡规划建设执法队伍。推进我局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新的跨越。

二、培训对象

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局全体干部职工。

三、培训时间

(一)局机关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安排在每季度首、尾月的下旬。

(二)各执法大队每月应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学习培训内容报政策法规股审核),时间由各大队自行安排,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学习培训。

四、培训地点

(一)局机关学习培训地点统一安排在局一会议室。

(二)各大队组织的集中学习地点由各大队自行负责安排。

五、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分为素质能力培训、重点选项城乡规划建设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专业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城乡规划建设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知识。

2、业务技能知识。以住建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省总队建设监察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为主要内容。

六、培训责任分工

1、局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牵头组织培训。

七、培训方式

(一)以集中授课培训为主。

1、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行政执法案例交流、执法文书点评、案例分析讨论。

(二)组织局机关执法人员参加省、市春冬两季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

(三)组织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轮流参加住建部组织的学习培训。

八、目标任务

(一)不断推进城乡规划建设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实现法律法规培训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业务能力、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责能力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做到公正、规范、文明。

(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全年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36课时(局机关8课时,大队28课时),每课时40分钟,(包括讲座、案件研讨和集中培训时间)。所有执法人员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8课时(每星期1课时),定期检查学习笔记,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体执法人员培训覆盖率达100%。

九、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是行政执法队伍内强素质的有力手段。局机关成立执法培训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副组长,各股、室、大队长为成员,政策法规股具体安排实施。下设办公室于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协助培训工作事宜。各股、室、队要统一思想,充分发动,提高职工对开展学习培训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参加学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强化法律培训第4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务化;培养【Abstract】In view of our country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actice education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for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target and requirement, put forward a sound, perfect our country practice excellenc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practice, points out the training, professional experiment, increas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 communication, optimization of culture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practical ability.

【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图分类号】G629.2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9-0025-01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遭遇严峻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法律人才市场需求与当前法律人才供给客观现状之间的矛盾,呼唤对当前主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进行深度反思和系统变革,建立培养高端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管理模式和机制。

1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管理模式的检视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及教学思路,很多是借鉴和模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教育培养的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和能力的培养。当前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职业伦理素养的缺陷和缺乏职业技巧训练的缺陷。培养出来的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对于职业的敬畏和信仰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应有的职业伦理价值观。

当前各高校推行的实务型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意图加强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实践性课程和加强实习环节的考核,对促进学生的法律应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无法从根本改变和纠正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固有缺陷,亦无法解决当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场上高端法律人才严重缺乏与低端人才过剩间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实务化教育培养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提出。 “计划”针对当前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之间的差距,提出分类培养、创新机制等目标,为我们指明了改进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 高素质法律人才,应是兼具法律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的,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人。[1]应体现出职业化与多元化的统一,精英化与平民情怀的统一,正规化和国际化的统一。强调职业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要连接社会需求,并随社会需求进行调适和改进,包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三方面内涵。专业要素,要求接受正规的系统化的院校教育,具备法律科学体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关系、范畴和制度等知识结构,包括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和法律人的思维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中,首要的社会加强司法伦理的训练和司法技巧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很难坚持职业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则很难胜任职业的要求,适应职业的挑战。职业技巧的训练,需要诸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创新教学模式为载体,逐渐转向专门化的见习阶段训练,最终走向法学教育的专门化和职业化。

2.4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检视。 当前实务法学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尚无法合理平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与规范性、人文性与技艺性的关系,诸多创新培养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适的载体而无从开展。存在的问题包括:⑴将“卓越法律人才”与专业技能训练等同,淡化专业理论学习和法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塑造。⑵对法学教育培养的“实务化”物质载体和专业技能培养关系认识不足,重训练形式,轻法学技艺学习和训练的科学性和系统性。⑶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选择中的师资建设重视不足,对“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和传统法律职业的“师徒式”管理内在要求的统一性不够重视,致使当前诸多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无法有效实施。

3健全、完善实务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总结过去的经验,法学教育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学体系设计上,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推进实务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要在系统传授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将实务化训练纳入基础理论学习的过程中。以每一个知识点或知识单元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点的同时学会应用。通过实务化教学,促进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比如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考虑把法律事务专业的法律基础课《宪法》配以《法律思维实训》进行教学,《民法》配以《民事纠纷分析与处理》进行教学。

3.2加强专业实验。 以专业实验课程为载体,培养学生法律运用意识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了解实务界对法律运用的程序,是建设综合性的实务化教学体系的核心任务。法学专业实验可以分为专项实验和综合实验两种基本模式。前者是通过具体制度和规则在某一个具体案例中的适用,使学生了解单项法规和制度的涵义和适用条件,并对之进行检验、适用和评析。后者是较为复杂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适用过程的实验。是让学生在专业人士的引导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寻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条文,从而提出具体的法律报告和文书,加强学生法言法语、法律思辨能力的训练。

3.3巩固专业实习,加强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交流。 实训基地实习是要把实务技能真正地应用于实践,既是对教学成效的检验,也是对学校实践教学成果的提升和巩固。这首先要求学校要与公、检、法、司等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各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建有充足的实习、实训基地,保障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

3.4优化培养学制,改革实践教学。 我国法学教育直接和高中衔接,经过四年的本科教育就可能直接走向社会,多数学生还未完全掌握系统的实践教育。在接受教育的时间和专业性上和国外法学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对此可以采用本硕连读,建立通识教育、专业课程学习和基础职业训练、研究生学习阶段招生机制或生源选拔机制,分流培养。由学生根据兴趣和能力,分别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导师制为主、课堂教学为辅教学,学校与职业部门联合培养,通过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强化法律培训第5篇

【关键词】 普法培训 师资 针对性

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十”报告中,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行各业都从法制化管理企业的高度,认识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工作从“事后灭火”到“事前预防”的转变,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其中普法培训工作是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合规合法经营的“重头戏”,是提高企业各类从业人员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以规治企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一、强化员工普法培训对企业的重要性

1、实现企业持续长久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制体系的健全,一个企业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合规合法经营是其生存的重要前提,员工是企业的血液,加强员工的普法培训有利于把企业建设成为一线员工守法敬业,决策规划合规合法,才能确保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实现企业职工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升,住房、医疗、养老和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加强员工的普法培训工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帮助员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员工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更好地发挥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传统普法培训工作存在的不足与弊端

1、在普法培训对象上,针对性不强

在多数企业,在组织培训时,经常出现不同学历背景,不同法律基础的人,在同一水平线上,接收同样内容的法律知识,这样就容易造成部分人不能掌握培训的全部内容,而另外一部分人则要重复学习培训知识,没有能做到因材施教,造成普法培训效率低下。

2、企业普法培训师资力量薄弱

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企业的基层单位,其工作重点在于企业的经营和创效,企业的力量集中于经营一线,法律力量薄弱甚至是缺失,在组织普法培训时,绝大多数都是采取外聘讲师来企业开展普法培训工作,这就造成外聘讲师一方面不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授课的内容多流于形式,泛泛而谈,难以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开展普法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外聘讲师的授课费用较高,从企业降本增效的角度来考虑,如实现全员参加法律培训,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来说,就需组织多场次的培训,对全员开展轮训工作,其费用较高,对中小企业和企业基层单位来说,是一项不菲成本支出,很难得到企业管理者的支持。

3、培训手段、内容等过于单一

目前普法培训都是采取课堂式灌输为主,其方法都是按条法施教,针对一部法律法规,从总则开始逐条讲解直到附则,劈头盖脑地灌输。这种培训方式注重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条理性,“满汉全席”式的培训较为空洞乏味,缺乏趣味性和新颖性,难以调动员工学法的积极性,容易出现台上老师讲的“津津有味”,台下学生却“昏昏欲睡”的现象,同时因对企业的熟悉程度不高,未能结合企业的实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这与法律规范日益细化、精准化的趋势不符,造成普法培训的效用不高。

4、一线员工参与度有待提升

企业在普法培训工作中,多数培训对象都是企业管理层、部门负责人等为主的各级管理人员,重点提高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决策和日常管理的合规合法,但是这样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多数企业管理者认为,一线员工只需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即可,特别是对服务型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意识企业的大多数纠纷都是和消费者的服务纠纷,一线员工直接面对的是消费者,忽视对一线员工的普法培训教育工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埋下隐患。

5、容易忽视员工主动学法需求

在企业组织的普法培训教育工作中,绝大多数都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结合企业近期经营管理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的普法培训工作,却没有站在“人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这一现实角度,员工面临的不仅仅是在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日常生活的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企业的管理者关注的仅仅是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忽视了企业员工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淡化员工主动学法的需求。

三、企业普法培训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强化法律培训第6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以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法定职责、分级分类的工作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隐患排查治理等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宣传教育对象及重点内容

(一)宣传工作对象、形式及内容

1.宣传工作对象

全社会公民。

2.宣传工作形式及内容

一是坚持面上统一宣传。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安委会安排部署,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应急救援及逃生、隐患排查治理等知识宣传。二是坚持行业自主宣传。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别就电力、燃气、水陆交通、建筑施工、机械加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公众聚集场所、职业健康等安全知识广泛宣传。三是坚持辖区广泛宣传。各乡镇、同州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组织所属行业管理部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安全知识宣传。四是坚持企业特色宣传。各行业主管部门督查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隐患识别、应急逃生等安全知识宣传。

(二)教育培训对象及重点内容

1.教育培训对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各中小学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县安监系统新进执法人员;车主、船主、店主。

2.教育培训层级及重点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培训;各乡镇、同州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结合辖区特点,对各级干部、车主、船主、店主进行全方位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主要负责人培训以突出主体责任、提升法制意识和管理能力为重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以提高组织、协调、法律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为重点;一线从业人员培训以提高律己意识、安全操作技能、隐患识别、安全防范和应急逃生能力为重点。

3.2015年县举办重点培训班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司驾人员管理、旅客(货物)运输、交通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机动车保险理赔等相关知识;预计培训时间:4月份。

学校安全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行路、骑车、乘车、课间活动、教室活动、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消防、防溺水、食品卫生、应急逃生、防意外伤害、防踩踏等各类安全知识;预计培训时间:5月。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非煤矿山相关法律法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应急处理、职业危害及预防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相关知识;预计培训时间:7月。

危险化学品企业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危化品相关法规法规,危化品危害因素分析,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职业危害及预防、事故预防、应急救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相关知识;预计培训时间:8月。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危险特性、特点,仓储、销售、燃放、运输安全管理、烟花爆竹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预计培训时间:10月。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时间待新进人员全部到岗后确定。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抓好春节期间安全宣传工作

结合中国传统文化节日特点,以水陆交通、烟花爆竹、消防、森林防火、公众聚集场所、工作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媒体宣传、现场宣传、流动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努力营造安定、祥和的春节节日氛围。

(二)深入开展“六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精心组织开展“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各中心广场、车站、码头、景区、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以搭设咨询台、悬挂标语、制作展板、印发传单、举办讲座、开展演练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三)全面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按照“依法治县”要求,全面开展“法律七进”(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寺庙、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教育和引导全社会公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大力推进依法治安。

(四)积极参与各行业普法活动

积极配合、“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综治集中宣传月”等各类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

(五)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

邀请省、市专家重点对学校、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分别以法律法规、管理知识、操作技能、应急救援及逃生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六)强化安监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传帮带”等方式,强化安监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业务知识,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谋划,细化措施,认真实施,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级实施

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负责主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实行分级负责、辖区负责、行业负责,加强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强化法律培训第7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做法就更显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乃是必然趋势,为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带来的“好心没好报”,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应尽快确认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写进律师法。这样年检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律师业务培训证明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司法部规章来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前瞻地衔接起来。否则,仅仅以“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乃是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为由,进而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许可发放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要求,是很难在合法性上自圆其说的。  

强化法律培训第8篇

近年来,区委组织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区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把普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贯穿于组织工作,认真分析把握普法工作与干部工作的共性特点和结合点,坚持在干部培训中落实普法,在干部考察中体现普法,在普法中提*部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一、增强意识,坚持把普法工作纳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落到实处。 普法工作是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区委组织部充分认识到普及法律知识、常识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党和政府办事效率的重要性,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中,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安排法律课程的培训,对各级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不断强化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理念,促进干部知识结构的改善和知识面的丰富。区委组织部一是在举办区管正职领导干部专题知识讲座、区管副职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各类主体班次的培训中,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来进行安排。二是重视法律知识培训的效果,通过名师授课、动态互动教学等有效的学习形式,促进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入耳、入脑、入心。三是加强法律培训师资库建设,注重提高法律专家学者在浦口干部培训师资库中的比重,将授课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高校法学教授纳入培训师资信息库,保持经常的沟通联系,保证了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培训重点,坚持把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必要环节抓紧抓实。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提升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干部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制约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工作中,我们注重在大范围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针对性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一是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干部迫切需要学习、了解、掌握WTO法规知识的情况,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WTO法规知识的培训,对各类干部特别是从事经济工作的干部进行了“充电”。二是《行政法》颁布实施后,区委组织部又会同人事、司法等部门,在全区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行政法》知识培训,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三是区委组织部还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工作性质、从业特点、对法律知识需求的个性差异,分别“开小灶”,开展相应的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部履行职责、服务“两个率先”的能力和水平。如组织镇街副职领导干部培训班时,为了增强镇街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组织部特意安排了《经济合同法》的课程,进行专题辅导讲解;针对中青年干部法律基本知识比较欠缺的实际,组织部又把《法学概论》作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重点,并结合能力素质测试,检验干部学法的成果。 三、强化考察,坚持把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干部队伍。 依法行政是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高低,是衡量领导班子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之一,体现着领导班子建设的水平,影响着一个单位的整体形象。近年来,区委组织部在干部工作中,加大了对区管领导班子、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察力度,对依法行政意识强、依法行政水平高的班子和干部进行褒奖,对依法行政意识弱、依法行政水平低的班子和干部进行批评和鞭策,通过积极有效的干部考察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带动普通干部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开展,为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深入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强化法律培训第9篇

[关键词]中国一东盟法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经验和教训

一、“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的建立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泛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启动,东盟国家与中国在经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联系日益频繁和密切。与东盟地域相连、文化相通、习俗相近的广西,架起了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桥梁,正成为彼此建立友谊的纽带。东盟国家纷纷派员赴中国接受培训,在广西掀起一波又一波人才培训热潮。一批又一批的朋友把东盟友谊带到广西,继而又把中国友情带回东盟,中国与东盟的情谊之链不断延伸,日渐深长。为进一步增进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加强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法学法律界友好合作,优化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治环境,中国法学会于2005年9月在广西南宁举办了首届“中国一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来自东盟十国的15个法律部门和法律组织派代表参加论坛。与会代表通过并签署了《南宁宣言》,就加强和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了一致意见,表达了将此次论坛建成中国和东盟法学法律界区域性长效交流机制和合作平台的良好愿望,并特别提到要有计划和有步骤地成立一个研究及培训中心,以提高中国一东盟法学、法律人士的研究和服务能力。为落实《南宁宣言》,切实推动中国一东盟法学法律界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8月在广西民族大学建立了“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每年举办一期法律人才培训班,旨在促进中国与东盟法学法律界相互了解各自的法律制度,增进中国与东盟在经济、社会及法学法律领域的紧密联系,为中国与东盟全方位的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实践证明,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作为中国与东盟法律界人士交流的平台,在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培养法律人才、奠定良好的法律合作基础的同时,对于配合我国总体外交战略,巩固和发展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开放,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和广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增强了广西民族大学的办学活力,提高了学校的国际化程度,实现了学校发展的新跨越。

二、前四期培训班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的举办是我校开展法学法律跨国培训教育的一次有益尝试。培训基地的主办、协办、承办各方精诚合作,相互支持,配合默契,尽职尽责,克服了经费缺乏、涉外教学经验不足、语言交流障碍、各国学员社会和文化背景及职业差异很大等种种困难,迄今已经成功举办了四期培训班。每一期都有自己的亮点和特色,同时也存在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缺乏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可以极大地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的管理活动中,缺乏制度约束导致行为缺少规范性,工作部门无章可循,影响了职能的发挥。在四期培训班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其直接后果是:每一年都要从头开始,重新布置工作,重新开展工作,前一年的经验很难得到总结以便为下一年所借鉴,很多工作无章可循,前后衔接不好,容易出差错,也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后勤保障差强人意。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的后勤保障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培训班得以成功举办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树立形象、营造良好培训氛围的重要一环。由于培训班的学员来自东盟十国,各国文化、、风俗习惯特别是饮食习惯各不相同,如:文莱、泰国、菲律宾三国的学员都有自己的饮食禁忌,有的不吃牛肉、有的不吃猪肉、有的不吃鸡肉,使得饮食安排非常困难,从材料的选用、菜式的安排到菜名的翻译,需要层层把关。前三期培训班在这些环节上都出过问题,正在逐步地改进。后勤工作中住宿也是重要的一环,但在住宿安排上存在的问题更多。首先,留学生公寓的房间数量太少,无法适应进一步扩大培训班规模的需要。留学生公寓是校园内唯一的旅馆,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每一年至少需要给学员和老师留出22间房,而当前广西民族大学举办的培训班在逐年递增,每一次都要与其他培训班协调才能勉强留出足够的房间,如果要扩大办班的规模,留学生公寓无法容纳更多的学员。2008年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举办了两个班,一个是中国班,一个是东盟班,办班效果良好,但是当时由于留学生公寓的房间数量有限,中国班只能住在校园之外的宾馆,学员都觉得很不方便。后面几期原计划还想举办中国班,都因住宿条件有限而取消办班计划。这极大地制约了培训班的办班规模和效果。其次,留学生公寓的硬件条件(包括地板、墙壁、窗帘、纱窗等)有待进一步改善,否则,很难适应举办国际化培训班的需求。

(三)课程设置不合理。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是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因此应当有的放矢地进行课程设置,重点开设服务于经贸的法律,如企业法、外商投资法、涉外商事仲裁、税法等。许多学员都对这方面的法律特别感兴趣。然而四期培训班开设的课程没有太大变化,目前总共有14门课程,分别是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企业法、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国广西与东盟、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国物权法、中国法治建设、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国合同法、中国律师实务、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实务、中国涉外商事仲裁。课程的数量很多,但内容太泛,有的内容还有重复,大多数课程只讲一天,少数最多讲两天。一些课程老师不能直接用英语讲课,而是通过翻译介绍,学员往往感觉收获不大。

(四)法律英语翻译力量薄弱。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的教师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但有一半以上的教师不能直接用英语与学员交流,现场需要翻译的帮助。法律英语的翻译对翻译的要求很高,因为法律英语是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体或该语体的部分用语。它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申、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因此,翻译不仅要具备高超的听、说、译的能力,而且还要熟悉法律。然而,四期培训班的翻译都是英语老师,没有法律学习的背景,也没有经过高层次的专业培训,部分翻译不能十分准确地传达教师的

本意,上课的效果也因此受到影响。

三、建立中国一东盟法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的意义和具体实施步骤

由于研修班规格高,由中国法学会创办和主管,广西法学会协管,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广西民族大学、中国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学员来源广泛,来自东盟十国,分属不同的民族;培训内容丰富,涉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中国物权、中国合同、中国企业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十四个领域;培训时间长,从学员报到至回国,持续将近一个月;工作环节多,涉及教学管理、住宿、饮食、出访、教师和学员的接送等诸多环节,同时在管理工作中还涉及大量涉外事务,因此,研究建立一套中国一东盟法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具有深远意义,这是巩固培训基地培训成果、切实发挥培训基地作为联接中国与东盟的桥梁作用的必需,也是加快广西民族大学乃至广西国际化发展步伐的重要步骤和有效手段。

笔者认为,建立中国一东盟法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成立一个人员相对固定的领导协调机构。因为培训班涉及的面广,工作环节多,持续的时间长,成立一个相对固定的领导协调机构是十分必要的。这个机构应当设在具体承办培训班的学校,机构总负责人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其他负责人由参与培训班各项工作的各二级单位领导担任。法学院也应成立多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教学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后勤保障、出访协调等工作,调动全体师生员工的积极性,群策群力把各项工作做好。

(二)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的法律人才。首先是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为了适应中国一东盟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的需要,培训基地应在广泛征求学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课程设置,以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中国物权法、中国经济法、中国企业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课程为主,避免重复。与此同时,课程的内容要紧跟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步伐及时更新。其次要改进教学方法。教师必须用全英文授课,讲授与交流相结合,要充分调动、发挥东盟学员学习和交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课堂这个平台使学员们不仅了解中国的法律知识,还可以了解东盟十国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应采用丰富理论学习与灵活多样的实务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在搞好课堂教学的同时,增加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参观考察交流活动。

(三)培训基地应建立一个高水平的师资库。组织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为学员进行教学和翻译,优先选拔能够流利用英语与学员交流的教师进行教学和管理,是保证研修班培训质量的关键一环。因此有必要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建立一个高水平的师资库,师资库里的教师优先选拔能够流利用英语与学员交流的专家,既包括专业教师,也包括法律翻译和教学管理人员,人员相对固定。每一期培训班结束时,由承办方组织学员填写一份教师评价表,并统一回收汇总,凡是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将从师资库里删除。

(四)培训基地应组建一支学生志愿者队伍。其成员由英语口语能力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组成,他们在为培训班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的同时也能获得宝贵的实践机会,能够开阔眼界,提高能力。

(五)利用网络加强联系,巩固培训成果。应当尽快在广西民族大学网页中建立一个东盟法律培训班的链接,同时还要建立一个东盟法律培训班网站,内容包括广西民族大学及法学院、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培训班的概况,东盟法律培训班要闻,法律文库(东盟法律文库和中国法律文库),课程导航(包括学员课程精品区),东盟国家的就业信息(如就业热点,急需哪类人才等),重要法律术语学习(用东盟各国的语言以及英语翻译一些重要法律术语放在网页上,便于法学的同学自学东盟各国的语言及法律,为将来进行跨国诉讼奠定基础),提供一些介绍东盟各国风土人情的电影的下载(便于同学们了解东盟各国),东盟法律培训班论坛(为学员和老师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网络是课堂之外学员之间相互交流的另一个重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参与的人数更多,范围更广;同时,作为桥梁,它还能够更好地将中国的老师和学生与东盟学员联系起来,并能逐步扩大和深化这种联系,从而使我们的培训成果得以巩固和扩大。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能够充分利用地缘优势、语言与学科优势和环境优势,将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参考文献]

[1]何立荣,“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2008年研修班工作感想[J],对外法学交流动态,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