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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远程教育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8 09:21:26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1篇

论文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性教学;缺陷;实践实习模式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及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和缺陷

作为成教学院的广播电视大学,具有许多与普通高校不同特点。首先,在校学生大多为在职成人,实行的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基本上处于准分离的状态。其二,在校学生之间因各自的工作学习时间的不一致,学生学习时间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时间的冲突,导致学校无法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内参加集中的实践性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等相应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实践性教学活动无法落实到位,整个实习环节形同虚设。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学生毕业前的作业,如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虚拟、摘抄一个案例分析,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论文也多般是没有任何社会调查事实的基础和自己独立的观点,东抄西凑他人作品的敷衍结果。其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定位存在极大的缺失和反差(错位)。法学专科开设的18门选修和必修课程中,只有律师实务,法学本科20门课程中,也只有法律文书这二门与具体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几乎就没有开设。课程的设置仍然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缺乏实践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性的考虑。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学生最大收获就是拿到了预期文凭,而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专科的学生毕业后,连起码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制作,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专科的法律本科生毕业后,连起码的诉讼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熟练操作和运用了。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普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无工作的在就业时处处受阻、困难重重,已经在职的也因缺乏实践技能和竞争力,压力巨大,危机四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故现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既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不适应电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存在严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国无论是哪种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着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脱离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者必将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专门的法学教育也必然成为通向这一群体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必然要由高校法学教育来承担,法学教育向职业化转型势在必行。以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对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届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学生为在职人员,且大多数已经在本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部分学生将获取文凭和学以致用或现学现用,为主要追求目标。他们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往往都带着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来学习,把学习过程看作是一个能迅速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发挥其潜能的过程。希望所学知识与对提高其本职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能力。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条件。另外15%的学生,也大多都抱有将来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择业期待,选择了法律专业,希望通过学习获得入职的学历条件和竞争就业的基本技能。他们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其缺乏是参与锻炼的条件、机会和场所。“重理论,轻实践” 或者说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是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较为明显的缺陷,也是造成学生“学无所获”、“学无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传授和学习的同时,将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与知识的获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构建一种既能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能适应和满足电大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社会实践实习模式,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推动电大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弥补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提高教学效率,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构建“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课题和必经之路。

三、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实践性教学指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力的活动。学生在此过程中必须完成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通过对具体而实际的问题的解决,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技能的提高。

(一)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调整法律专、本科实务性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安排。我国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框架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四个层次。为社会提供了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学术类法律人才和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和以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应用人才等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法学专、本科教育在上述格局中位于应用类法律人才、初级应用人才和法律辅助人才培养的底端。据此,电大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法学专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则是: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人才。但现实中电大法学专、本科与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的设置和其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

司法考试改革后,所有法学专科毕业生都被排除在了司法考试的门槛外,这一变化对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格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法学专科毕业生如不继续深造,提高自己的学历,则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无法获得律师资格,更不可能去从事律师工作。故全国各类高校法学专科在此变化后,都纷纷取消了《律师实务》这门课程。而笔者所在省的电大系统,在司法考试改革实施多年后,在法学专科仍然沿袭老的教学计划,继续开设本应在本科开设的《律师实务》专业课程,这显然是与其培养目标和专业定位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经学校领导同意,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笔者结合电大法学专科人才培养定位和需要,开始在本校着手对法学专、本科《律师实务》和《法律文书》课程设置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及方式等进行了改革尝试。将《律师实务》调整到法学本科,取消法学专科《律师实务》代之以《法律实务》,增开法律文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重。这样更便于专、本科的学生,根据其择业和职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锻炼,更好的掌握基本技能。

(二)根据教学计划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在制作多媒体课件中同步推出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主要的学习任务是通过对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性阶段。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成员,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除举办案例设计、法律文书制作等多种竞赛外,还在所教学科的多媒体课件制作中同步推出便于学生学习的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的设置。课件中设有课程介绍、课程学习、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经典判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参考资料、在线作业、网上模拟法庭、课程日历等18个栏目,同时还导入了中央大电、省电大、南昌电大学习平台和在线课堂的链接,同步推出的手机版移动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拓展和延伸了传统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空间和实训模式及条件,拓宽了学生的学习渠道和视野,便利了学生的学习,促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创设了一个具有学习设备小巧轻便、资源传输方便灵活、物理空间布局自如、人际交流直观真实等特性的实践性教与学的环境,将原来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分化穿插融入到了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中。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2篇

远程法学教育伴随着远程教育,也经历了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网络教育这三个阶段。函授教育是以邮政通信和印刷技术为基础;广播电视教育是以录像、录音的电视、广播技术为基础,广播电视大学也就应运而生了;网络教育是以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卫星通信等技术为基础,也成为现代远程教育。电大的远程法学教育也在发展,在先进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实现不分时间和空间的多媒体的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的传播,进行交互式的远程法学教育。这种教育形式与普通教育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教师与学生的教学活动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的,需要有特定的网络平台做支撑,没有面对面的实时交流,需要通过独特的课程设计进行沟通和反馈。远程法学教育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为学习者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扩大了教学规模,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降低了教学的成本。这些优势使远程法学教育不仅成为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行法律宣传的重要途径。现代远程法学教育以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丰富的教学资源,提供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平台,普及了法律知识和提高了公民法律素养,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开放大学远程法学教育改革背景

1.终身教育理念的深入人心

终身教育,从字面的意思来看,就是人在一生各个阶段当中所接受的各种教育培养的总合。这包括人从出生到死亡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正规的、不正规的、学历的、非学历的教育形式。终身教育理念对开放大学建立的影响是把成人教育纳入终身教育的体系中。教育决不仅限于国民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而应扩展到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阶段,教育的范围也应扩展到生活技能和知识各个领域。成人远程教育正是构建知识经济时代终身教育的主要途径,随着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网络技术的发展

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90年代进入我国,在我国起步虽晚,但是发展极为迅速。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网络已逐步由单一的数据传输网向数据、语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的综合传输网演化,成为信息资源,存储资源、计算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平台,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15年,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方式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发生着变化。微课、慕课、翻转课堂、手机课堂等都是“互联网+”对传统教育的影响。“互联网+”已经成为成人继续教育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开放大学成人继续教育也应顺应趋势,搭上“互联网+”这艘大船,迅速开展远程网络教育。

3.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化的要求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职业化发展的要求,并对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对法学高等教育和法学继续教育发挥出导向作用,对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起到检验作用,是法学毕业生成长为法律职业化队伍一员的桥梁。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由多元化的教育、培训形式制度构成,也是贯穿于法律人职业生涯始终的。远程法学教育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大部分成人法学继续教育的学员都是想通过远程法学教育这座桥梁,最终达到进入法律职业化队伍种的目的。因此,远程法学教育也应和司法考试的标准一致,包含法律职业知识、素养和技能的培养。

三、开放大学远程法学教育改革建议

1.招生对象

随着终身教育体系逐步完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空间会不断拓展,招生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学历和非学历远程法学教育、培训成为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开放大学远程法学教育也应扩大招生范围。如对农村干部和群众进行远程法律培训,提高基层党员队伍的执政水平、培养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法律素养。对社区居民的普法教育也是远程法学教育培训的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要培养出知法懂法的明白人、守法用法的好公民。远程法律教育服务社区,不仅包括对社区公民的终身教育,还包括对社区管理工作人员的终身教育,提高社区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远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要参照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人才的标准。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是人文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理论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的统一,也是岗前教育与职后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满足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在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上的整体要求的法律人才,才能成为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3.课程体系

根据开放大学远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它在课程体系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重点讲授原理,还要注重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的培养。课程体系建设也要根据司法考试所要求的法律职业化要求,逐步规定该专业的核心课、主干课和选修课。理论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学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开设物权法、侵权法、法律文书、律师事务等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的课程。根据远程法学教育培训的目的确定课程体系,既是本专业或培训的基本要求,更涉及到学生的基础知识学习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等问题。

4.教学模式

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不同于普通高校的教学模式,一张网、一个移动终端,几百万学生,学校任你挑、老师由你选,这就是“互联网+”时代的远程教育。远程法学教育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手段,在一定的网络平台上,提供课程资源和教学活动进行交互式教学。首先,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新教育理念。教师在制作教学资源、准备教学活动的时候应该更多地加强学生能力的培养,发挥学生能动性,帮助并指导学生进行主动学习。其次,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要由单纯的知识技能的传授者向整个教学活动的指挥者转变,整合和建设有效的学习资源,学生才能更好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选择不同类型的资源。没有教师的主导,学生的主体作用很难发挥。

5.师资培养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3篇

[关键词]开放教育实践教学法学

[作者简介]代刃(1970-),男,重庆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现代远程教育。(重庆400052)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7-0163-02

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远程开放大学,因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于是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的开放大学建设工作已经纳入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之中。高等教育重视的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而成人教育则是使学生在掌握一定文化知识的同时,培养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成人教育的质量和学生能力素质,关键在于教学模式改革,而实践性教学环节又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形势下,我们需要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本文,笔者首先围绕开放大学实践教学重要性展开论述,之后结合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谈了几点认识。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现实意义。在远程开放教育中,实践教学不同于学生的社会实践,它是以特有的教育教学目的和以人才培养为宗旨的特定教学活动,要求教师在既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基础上指导学生学习。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实践操作学习为主,把理论学习和实际结合起来,以提高其素质。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探索适应开放教育的实践课之特点和规律,探究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理论性实践教学,它是与理论教学内容结合、与课程理论同步进行的实践活动,包括作业、实验、实习设计等;二是集中性实践教学,包括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以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落脚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表现在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提高解决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尤其是专业实践实习,不仅能成为学生了解社会的平台,而且还有利于学生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培养其动手能力。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社会竞争能力;还有利于在教学中引入竞争与合作机制,帮助学生在真实的案例中熟知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了解社会现状,拓宽知识面。归根结底,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

2.必要性。实践环节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基础。实践教学是保证法律专业知识有效运用和确保实现远程开放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措施;(2)教学体系完整的基石。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相互补充,是远程开放教育教学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贯彻始终,是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有效手段。(3)教学质量提升的保障。实践教学效果能够有效检测理论教学的成绩,能反映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检测学生理论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方法。

二、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问题分析

法学专业实践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条理解能力、案例分析能力以及法律适用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实践分析,我们发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也存在一些问题:(1)学生对实践教学环节缺乏足够认识,毕业论文质量较差。学生对如何确定论文题目,如何占有材料,怎样写论文,论文的作用,怎样组织文字,论文的基本格式等认识比较肤浅,以致文不对题、抄袭、剽窃等现象时有发生,论文质量不高;(2)师资力量不足,教师指导工作不能完全到位。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师严重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一位教师往往要指导十几名学生。由于时间紧、要求高,使得许多指导教师求速度不求质量,导致教学效果差;(3)答辩工作有待完善。答辩过程中国走过场、缺乏必要的师生互动、答辩时间紧张等都严重影响着答辩效果。论文答辩中显现出学生对法学领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了解较少,对法理知识掌握不够;(4)缺乏稳固实用的法律实践基地。校外实践基地偏于形式,使用效果不理想,学生参加实践的积极性不够高。并且,实践环节大多以书面报告为主要反映形式,实践效果难以体现。(5)法学课程体系亟待完善。以部门法律进行划分是法学课程标准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这样的教学方法重在传授理论知识,而不是培养应用能力;(6)缺乏可操作性的实践考核方法。

分析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的局限性。就学生而言,在实践环节上的局限性集中体现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资料不足、时间紧张、有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所以难以保证论文质量。同时,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大多学术研究都有自己的方向,所以教师教学和课程管理上相对独立,所涉及的部门法律也比较固定,这就造成指导领域相对狭窄,不可能高质量指导实践;(2)支持服务重课程轻实践的情况普遍存在。远程教育平台是为完成课程教学而设计的教学系统,所以,对实践教学的支持服务系统探索还远远不够,有关的资料、学术动态、指导意见、前沿资料获取的渠道等也还很不系统。远不能与课程教学资源相比,这就形成了重课程轻实践的格局,无法实现对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的全面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3)办学压力的影响。远程开放教育办学单位包括电大、各类大学、成人高校和网络学院,生源竞争越演越烈;(4)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专业课程设置有许多雷同,毕业论文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上没有创新,导致毕业论文没有体现实践教学应有的特点。

三、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对策思考

1.更新观念。“质量是远程教育的生命,建立全面多元的远程教育质量观是保障远程教育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要转变把实践教学仅仅作为教学环节之一加以实施的观念,树立实践性教学的相对独立的完整体系理念。实践教学应确立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实践性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目标。以期提高远程教育的法律专业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2.构建质量评价体系。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教学活动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学校只有建了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则程序,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良好运作与衔接,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就教师而言,主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为评价要素,形成评价教师教学活动的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适用性特征;就学生而言,主要以学生对知识面的掌握和理解情况、对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以及论文答辩效果等为构成要件,形成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只有把培养目标、学生特点、办学特色结合起来,把实践环节的考核以应用性为主,考核方式以实践报告、实践总结或作业方式完成作为基本形式,以此为基础制定的适应开放教育的毕业设计质量评价标准,才能真正缩减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与教学目标的差距。

3.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是注重平时作业。开放教育在课程作业的布置上,应采用多样化的形式,作业应根据教学大纲、实施细则、教材、学生水平来设计和安排,找准知识点,分清难易,做到题量适中、覆盖全面、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二是要重视课程实践。通过采取师生互动、模拟现场、双向视频教学系统演示、卫星电视系统播放等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充分体现网络、多媒体和交互式等为主要特征的远程教育。以此为基础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三是专业实践。专业实践主要由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实习组成。一方面,社会调查要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化学习的特点,既要符合法学专业特点,又要注重灵活性。另一方面,课程设计在该课程结束后进行,时间和地点应相对集中。另外,实习主要包括现场参观、实际操作、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要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4.加强教学支持服务。要借鉴过去行之有效的教学支持服务途径,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有现代远程教育特色的校园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立法学网络网站,办出有特色的法学专业。结合法学课程特点,创办网络刊物、网络课程、在线讲座、模拟法庭、案例荟萃、法律前瞻等栏目,以满足教师的教学需要和学生学习需求。学校还可以基于网络开展毕业设计写作远程指导,充分发挥开放教育的自由性、开放性、灵活性优势特点,通过多种载体适时进行师生交流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论文指导水平和效率。

5.不断创新教学形式。可采用“判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模式,改革传统的面授辅导模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剖析和技能训练。其中,判例分析法主要通过判例分析巩固学生知识,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教学法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相似,即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帮助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模拟法庭教学法不仅有利于向学生揭示法律问题的复杂性,还能帮助他们更清楚掌握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通过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学习分析处理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6.加强论文指导教师师资力量建设。目前,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学生逐年增加,而师资力量建设力度却远不能与之相适应,教师学术研究方向不能完全与指导领域对口,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论文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笔者认为,开放大学的优势在于系统庞大,师资可以共享。基于此,学校应建立起系统内外结合,以系统内教师为主体以普通高校专家为辅助的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库。与此同时,加强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要求,明确责任,以此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的指导质量。针对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过多的现象,学校应明确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管理论文指导师生比例和专业指导方向,从而确保论文指导质量。

7.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和督导部门应制定教学纲要,对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对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进一步改进集中实践教学活动考核中出现的问题。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和评定是通过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监控来实现的,对不合要求的毕业设计不能放低要求使其过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只有提高质量,加强内涵建设才能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增强学校的社会竞争力,促进开放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答辩,应本着方便学生学习和严格答辩的原则,创新答辩形式和过程方法,采取现场答辩、远程答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完善答辩环节。

[参考文献]

[1]余善云.走向开放的未来[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

[2]罗辉.对县市电大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8(10).

[3]余乐.远程开放教育实践教学模式构建的理论探索[J].中国校外教育,2009(1).

[4]陈永忠.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探讨[J].现代远距离教育,2006(5).

[5]丁新.构建全面多元化的远程教育质量[J].中国远程教育,2003(17).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4篇

关键词:模式 远程教育 人才培养 教学探讨 汉语言文学专业

一、远程教育的概念、发展和意义与作用

远程教育(Distance education)又称远程教学(现在称之为开放教育);远程教育,是指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的教学模式,它突破了时空的界限,有别于传统需要往校舍安坐于教室的教学模式。

在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历史经历了第一代函授教育,虽然为我国培养了很多人才,但是函授教育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二代广播电视教育,我国这一远程教育方式和中央电视大学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第三代远程教育,上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了以信息和网络技术我基础的远程教育,也就是现在的开放教育。

远程教育模式使用的学生通常是业余进修的学生,由于不需要在特定的地点去上课,可以随时随地的上课;学生可以透过电视广播、互联网、辅导专线、课研社、面授(函授)等等不同管道(渠道)互助学习。

远程教育是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教育组织之间主要采取多种媒体方式进行系统进行和通信联系的教育形式,是把课程传送给校园以外的一处或者多处学生学习的教育方式。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与开放教学的意义和作用

汉语言文学专业属于文科类学科,它的教学的任务是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运用能力(包括言语表达能力、文字运用能力和写作实践能力等等),培养并且形成良好的文学素养和思想修养;通过开放模式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远程教育学习(专科或者本科),不论是教育行业的教师还是文学写作的作家,都能够系统的学习本专业的文化知识,提高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更好的适应不同方向的汉语言文化运用,提高教育和文学人才的文化需求。

三、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的开放性、规律性和科学性

(一)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的开放性

远程教育中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和其他专业一样都必须具备开放性,这是由它的“教育模式”决定的,虽然属于“高等教育”、同时也是“学校教育”,但是这种教育方式是通过多媒体网络信息进行传递,传递给距离不等、地点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的人数不等的各个教学组织(或者教学点),极具“开放”的必要性,这也是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所决定的、教育主观条件与教育客观条件所决定的、教育方式的特殊性与教育模式的区别性所决定的。

(二) 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的规律性

远程教育的规律就是“远程”,而远程教育的“教育”更不同于集中大学“近程”,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按照“正规大学”的教学方法、教学规律和教学效果相比较,也就不能生搬硬套,教育教学的“对象――学生(学员)”在本质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包括学历的参差不齐、年龄的大小不一、身份的高低不等),所有这些都要在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寻找、总结行之有效的规律。

(三) 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的科学性

不论“远程教育”与“正规大学”有任何的不同,但是都存在着相同的目的、意义和作用――那就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这里我需要陈述的观点就是:随着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量的加大,同时培养高素质的教育人才、文化人才和指导人才都需要走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之上,发展的眼光、变化的思维和未来的需要都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提高培养要求。

四、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的经典型、专业型和实践型

(一)经典型在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中的培养作用

际上“远程教育”与“正规大学”在“经典型”的运用和要求上是一致的,主要是课程、教材。

1.把传统教育教学的课程与教育改革的课程相比较,现代有些“落后”,这样会造成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不能与“正规大学”毕业的学生相提并论,显然也会受到教育质量的影响,同时也会使更多的学生“挤”进“正规大学”的校门而进修或者深造,也许会影响远程教育的“生源”。

2.远程教育应该与“正规大学”齐头并进,极力尝试“通用”教材,在教学、学习和考核严格要求的情况下提高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知识层次,达到与“正规大学”相“媲美”的程度,这样,远程教育将会成为培养社会适应性人才不可或缺的“办学机构”,对于弘扬祖国的汉语言文化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3.鉴别和比较“远程教育”与“正规大学”课程和教材的相同处与不同点,做到“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方法,加强远程教育中现代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强度和力度,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大力度组织本校教师实现教育教学研讨,自编自撰符合教育法则、符合教育实际和社会发展的“辅助教材”,加强教材“质”与“量”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二)专业型在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中的培养作用

这里我要说的“专业性”是指“语言”和“教师”两个内容。

1.所谓“汉语言文学专业”专指“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当然包括中国古代和现代文学两个方面),但是,学习汉语言必须学习历史,所谓“文史”就是“一家”,因为“远程教育”也是“大学”(是“不在大学”的“大学”),大学的课程和教材必须专业,“业专必强”就是这个道理。

2.“远程教育”也是“大学”――是“不在大学”的“大学”,必须配备专业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师作为辅导教师,让学生(或者学员)感觉的教师和教育教学的“专业化”;很多地方的广播电视大学在实施远程教育的过程中没有配备“足额的”“合格的”“专业的”教师,而是采取聘请、雇佣和临时的“应付”,造成教师队伍不合格、不专业、不踏实,影响教学质量。

3.“汉语言文学专业”与“教育教学教师专业”应该是统一的,应该是由“正规大学”培养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担当教学任务。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5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人才精英化

一、引言

近三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地发展。特别是在上世纪末高等教育实施扩招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更可谓是一日千里。然而中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却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如何培养法律人才与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状态不仅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初衷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而且日益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最主要问题。

1、法律从业人员的非专业化现象依然存在

建国后,非法学专业的人员(如退伍军人),大量进入法院,检察院的现象非常普遍,结果是法学专业人才进不了法院,法院又缺乏法学专业人才,这给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带来了巨大的伤害。2001年7月,我国两院一部公告,从2002年起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导向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统一的司法考试覆盖了法律职业的绝大部分,统一的司法考试实际上意味着统一了我国三种主要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司法考试制度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法律教育培养的方向,使得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不正常的分离状况有一定的改善。但是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对考生的专业背景没有要求,司法考试本身也主要考记忆力,所以没有经过法学专业训练的考生也一样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进入法律从业人员的行列。甚至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为了让地方司法机关从业人员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实施所谓的“小司考”政策,对当地的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单独考试,而且合格分数远低于国家司法考试分数线,这种行为对我国法律的专业化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所以统一司法考试不能等同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2、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化训练严重不足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国家的真正建成,很大程度上应该取决于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出真正拥有真才实学且具有法学献身精神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而能够称得上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人都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而不仅仅只掌握空洞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学教育不仅应当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等法律综合素养的养成,同时还应该是一个法律职业素养、法律伦理道德、法律信仰的培养过程。

高等教育扩招以后,中国的本科法律教育空前繁荣。原本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会极大促进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但是中国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却遇到了非常严重的“就业难”问题。法学本科生的就业难不仅出现在一般院校,名牌高校也不能幸免,其中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大学法律教育存在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导致法学本科生不能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本科生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学学生知识结构单一

高等教育法学院大学四年一般仅学习法律知识,对其他知识涉猎较少,因而毕业后往往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法律问题通常也都是社会问题,解决法律问题一般需要多种知识基础。目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经济、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不是那种法学专门性人才。目前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严重不符合这种社会要求,所培养出的人才不为社会所接受也就在情理之中。

(2)实践能力不足

据笔者的调查发现,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后,一般都需要三到四年时间,才能独立处理案件、承担各种法律事务。法律实务界普遍反映学生理论有余,实践能力不足,对法律事务的实际解决缺少处理经验。

(3)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没有满足法律职业的职业要求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培养职业化目标,因而目前的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过于注重知识传授、课堂教学和法条教育,没有体现出对职业素养和实践技能的足够重视,各专业课程也较少的关注职业技能的训练,有关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伦理的熏陶更是缺失。

(二)法律教育的大众化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此推动了各种法律培训机构以远远快于其他专业的速度扩张,正是在这样一种法律教育的大众化的背景下,使得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由于途径的不统一而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类型和结构的混乱。

1、法律教育大众化趋势

法学教育在西方国家一般都实行精英化教育,有其特殊的教育方式,但是我国的法律教育在人才选拔、教学方法和培养目标上与其它一般专业并没有明显的差异。我国法学本科生来源于全国的高等教育考试,中国的法律教育在专业准入条件方面与其它专业相比并没有特殊之处。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式上,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采用与其它人文社会科学几乎相同的教育模式,课程设置基本包括法律基础课程和一般选修课程,授课方式也主要采用讲授式教学。在培养目标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其它一些人文社科专业一样,属于法学学科教育,主要培养一般的法律通识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种普及化的法律教育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它们在功能上只能发挥法律知识传播和普及的作用,而不是法律职业人才的全面培养。这一点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来说,无疑具有致命缺陷,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在于,它的功能没有体现在“育人”,而在于“制器”。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比较完善的专业性人才,是完整的法律人,而这些普及化的教育模式一般只能起到了传播法律知识的作用。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6篇

目前我国大部分临床医学院校推行的是专业医学教育,以就业为最终目的,着重于传授绝对的专业知识,因而往往忽略对临床医学生人文素养特别是法律素质的培养。就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当前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上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

(一)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落后

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是各临床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方式。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大的法条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以课堂上老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为基本模式。医学院校法律基础课堂作为对医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阵地,其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质量。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的要求。医学生法律基础课程本应当涉及到医学、人文、伦理、道德等多门学科,然而单纯讲述法条式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探求的兴趣。大部分医学生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但对宪法、刑法、民法等法条却缺乏学习兴趣。在对我校临床医学专业340名同学的问卷调查中,关于“你认为当前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显示,35.4%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滞后,对实际学习生活没有指导性;27.8%的学生认为课程枯燥乏味;20.5%的学生认为课程内容繁多不够精简;16.3%的学生认为与授课老师存在代沟,无法产生良好共鸣。总体上看,目前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采用的课堂教学模式普遍存在形式单调,教学手段陈旧,缺乏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等问题,导致临床医学生对本就抽象的法律基础课程越发的不感兴趣,使得目前法律素质教育处于虚幻说教、软弱无力的状态。

(二)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

临床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纵观国内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堪忧。

1.医学院校对法律基础课程重视程度不足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应当贯穿临床医学生大学生活始终。而绝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只在大一年级学生中开设,在高年级学生的课程当中几乎不开设,没有实现教育的连续性。即便是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远远低于专业医学教育课程。加之,教育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

2.作为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学院本身也陷于边缘化的位置

目前我国各高等医学院校均设立有人文学院,承担着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然而这支主要力量在医学院校中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在医学院校中,与临床医学相关的专业才是主流专业,培养高等临床医学人才才是主要目的,人文学院无论从师资力量、科研经费来说都被边缘化。从目前医学院校各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来看,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的专项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培养体系和培养方案,这必然弱化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力量。尽管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尝试开设了旨在提高医学生法律人文素养的医学法学课程,但相比传统法律基础课程而言,这些课程仅限于浅尝辄止的选修课方式,没有可操作的教学大纲,存在教学形式随意、教学内容粗糙等问题,远未得到医学院校的应有重视,也远未达到系统培育医学生法律素质的目标。

二、探究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仅是医学专业人文精神培养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育部长袁贵仁强调,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普法教育。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必须不断探索有效的培养途径,着力推进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机制。

(一)规范临床医学生基础法律素质教育

独特性这里讲的基础法律素质教育,即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临床医学院校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学体系,体现医学生普法教育的独特性。一方面要制定适用于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模式和培养标准。医学生作为未来医疗事业的接班人,作为未来复杂医患关系的应对者,应当有区别于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标准。从管理者的角度讲,国家在制度层面应当出台专业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培养计划。另一方面要尝试探索具有医学专业特色的法律知识教育教材的编订。法律基础课程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范畴,无论综合性院校还是临床医学院校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教材,这体现了国家普法教育的统一性。然而,医学专业横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两个领域,其复杂性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医疗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因此,在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方面,应当体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尝试编订和采用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教育教材。例如,在教材的编订上不仅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法条,也应当将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学专业法律法规纳入,在基础性法律知识的教育上提高医学生普法的专业性。

(二)转变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

全程性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开设基础性法律课程就能达到目标,必须坚持培养模式的全程性,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升纳入到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一方面,临床医学院校应当继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增强课程体系建设,增加课时安排,改进教学方法。多采用“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优势,使得医学生在课堂上全面掌握基础性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学法兴趣。另一方面,必须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贯穿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针对学生不同时期的实际需求进行普法教育,即法律素质教育的全程性。例如,大一、大二年级时,侧重对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培养,学习如我国的宪法基本制度,经济法、刑法、民商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培养医学生守法懂法的基本法律素质。大三、大四年级时,针对医学生已经进入临床知识学习阶段的特点,侧重医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常识。大五年级,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阶段,开始接触复杂的医患关系,既要保护自身利益,更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此时则应当注重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重点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知识进行学习,使得临床医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依法处理医患矛盾和冲突,培养临床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推进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文化建设

多样性临床医学生学业压力偏重,仅加强法律素质课堂教学远远不够,必须坚持多样性原则,构建多样化的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校园文化。一方面,要增强法律素质教育的宣传力度,开展丰富的医学院校法治文化建设。通过专题活动、校园广播、展板海报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民族复兴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关系、依法治国和医学生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医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探索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培养途径。

三、总结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7篇

一、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8篇

延伸援助促和谐

社区矫正人员,指的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张家川县目前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为 245人。为了让这一特殊群体重树生活的信心,找回人生的航标,县远教办牵头联合政法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意向,积极帮建就业渠道;同时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有效消除了社会隐患、助建了社会和谐。

开展创业培训,打通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快车道”。社区矫正人员易受到歧视,因此其重新回归社会时,就业往往就成了“老大难”。县远教办根据这一现状,协调民政、农业及乡镇党委等部门,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政策上扶持,在资金上倾斜,使其实现稳定就业。县远教办建立了荣乐羊绒加工厂、鑫达矿业公司、宏升养殖场等5家社区矫正阳光技能培训基地,利用远教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蔬菜大棚种植、牛羊规模养殖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同时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办,以“伊香拉面师”培训班教学基地为载体,聘请兰州民族职业学校教师为社区矫正对象讲授牛肉拉面原料、面坯制作和骨汤调制等工艺;培训后成绩优秀的推荐就业。通过种类丰富的创业培训,已经有80名社区矫正人员走上了自力更生之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办主任马德感慨地说:“考虑到培训对象的特殊性,这样的培训不只是简单地帮一些人找到了合适工作,更重要的是为全县社会的稳定也出了一份力!”

开展法律帮扶,打造社区矫正人员的“求援直通车”。社区矫正人员需要法律援助时,往往出于自卑心理而退避三舍。县远教办根据这一现状,开通了“远程教育法律援助平台”,聘请多位专家制定了“法律知识套餐”,运用远教平台视频互动系统随时为社区矫正对象服务;同时每月对各乡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举办一次“远教法律视频对话课堂”,在依法维权方面现场答疑释惑。乾鑫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魁正律师就是县远教办协调来的法律专家,目前他已免费为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起、调节民事纠纷30起。他对此深有感触:“社区矫正人员由于身份敏感,往往是最需要法律援助的!我们为他维权,能消除用非法手段维权可能导致重新犯罪的隐患,社会和谐系数自然就提高了。”

延伸职能促团结

张家川县是陇东南唯一的、也是全国回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内有信教群众26.8万人,占总人口的84.25%。这一基本县情,决定了全县远教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民族主题,利用远教平台优势进行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等,提升宗教界人士自身素质,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社会作用,从而促进全县民族团结。

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宗教界人士自身素质。县远教办以甘肃省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张家川县培训中心为主阵地,以宗教活动场所书屋为辅助,整合远程教育网络资源,采取专题辅导、研讨交流等方式,深入开展了“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的教育,对宗教界人士进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和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同时组织开展了“宗教知识进支部,政策法规进寺院”的“双进”活动,切实加强宗教教职人员自身建设,提高宗教界人士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自2013年以来,县远教办对全县多处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15个乡镇分管领导和宗教专干进行了培训和辅导,培训达4500人次。龙山镇清真中寺阿訇马效益借助寺里的农家书屋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坚持学习党的民族宗教知识,并通过“主麻日”“聚礼日”等活动传授给信教群众,为广大穆斯林群众解决生活和思想上遇到的问题,有效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开展专题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社会职能。县远教办高度关注宗教界人士在社会各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深入开展了以“村党支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引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协助村党支部凝聚人心、促进和谐;村干部联系宗教人士,引导宗教人士自觉做到‘四个维护’,宗教人士协助村干部宣传政策、教育群众;党员联系信教群众,引导信教群众移风易俗奔小康,信教群众协助党员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顺”为主要内容的“三联三引三助”活动,使全县各级党组织、宗教人士、信教群众联系更加紧密,充分发挥了宗教界人士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省人大代表、县伊斯兰研究中心主任李元珍在信教群众中有很高威望,他组织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利用“聚礼日”,通过远程教育专题学习党的政策,宣传征地拆迁等法律法规,传授伊斯兰诚信、公平、行善等和谐理念,帮助党委政府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等。大家都称赞道:“作为远程教育示范户,李阿訇在宣传政策、化解矛盾、疏导情绪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值得我们学习。”

延伸服务拓未来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县远教办将青少年学生纳入了远教工作范围,充分发挥远教平台覆盖面广的优势,在校园开展了法律知识教育、国情教育、道德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从而做到了“远教从娃娃抓起”。青少年学生在提升素质、掌握知识的同时,对远程教育也加深了印象。

开展法律讲座,为学生撑起“成长保护伞”。县远教办围绕增强学生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校园违法犯罪的目标,充分运用各学校远程教育依托站点,邀请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基层法律骨干组成远教普法讲师团,深入县一中、阿阳中学、张川镇中学、新建小学等10所学校,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对学生宣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从而提高学生分辨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自2013年以来,县远教办已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20多场次,免费为学生发放《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600余册,接受教育的青少年学生达3654人次。县一中高二五班学生韩聪慧高兴地说:“听了远教法制讲座后,感觉对生活学习很有帮助,自己依法行事和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提高了。”

开展爱国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爱乡情”。县远教办围绕学生道德素质建设这一主题,充分发挥远教平台的“红色课堂”作用,依托张家川县民族博物馆、张家川县沈遐熙革命纪念馆、张家川回乡风情园这三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参观;同时邀请2013十大陇人骄子马继东和为民族团结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个人蒲永鸿,在校园内开展爱国主义精神专题宣讲会40多场次,举办“建设美好张家川”报告会15场次,加深了青少年学生对家乡成就、革命传统、民族文化、民俗风情的了解,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爱乡情,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新建小学校长杨春茂赞叹说:“远程教育作为提升学生素质的一个新平台,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助于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格局。希望以后县里多举办这样的活动。”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第9篇

关键词:音乐教育;钢琴教学;弹奏技能;综合能力

随着我国业余钢琴教育的蓬勃发展,不少青少年学生在钢琴弹奏技巧方面已经表现出较高水平,然而,对于业余钢琴教育最重要的成果接受者——大学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学生而言,受以考试、考级或比赛等为目标的应试教育倾向影响,虽然绝大部分学生进校时的钢琴弹奏技巧已达相当程度,但由于过去的某种“功利性”目的始然,其在基本弹奏技术方面仍然还有许多需要梳理或改进之处。如何在教学中根据其特点选择与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取得较好的教学效益,让学生在已有技术程度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钢琴弹奏水平,是值得业界认真研讨的问题。

一、因势利导

从心理学的角度思维,人从小到大的知识水平提高和能力发展的过程,必然受到“学习远期效应规律”影响。

对于业余钢琴教育而言,这个规律表明:处于幼年、儿童、青少年时期的学生,一方面思维反应灵敏但思想单纯、情感单一,在学习过程中倾向于严格按要求专注于纯技术方面,同时,由于处于生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不仅身体机能活跃,记忆力较强,而且与钢琴弹奏相关的身体机能如手指、骨骼等的发育也正处于活跃期,因此,更容易使钢琴基本的弹奏方法及相关的身体机能等,通过他们的练习过程实现定型、提高与稳定发展。所以,尽管处于业余教育中的青少年学生理解力较弱导致其在音乐情感及内涵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不足,但仅凭借年龄上的优势也仍然容易从弹奏的熟练程度方面得到人们的赞许。

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其弹奏技术的进步速度在进入大学后会明显有所减缓,但在青少年时期(或在业余学习期间)所建立的钢琴弹奏技巧上的“童子功”优势,不仅仍然能够继续得以发挥,甚至音乐的情感与内涵等也可以被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提高和能力发展正是“学习远期效应规律”。

《四川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钢琴教学大纲》中明确:“钢琴基础课是音乐教育专业的基础课程,目的是培养学生听觉、识谱、节奏感、音乐感和对作品的理解及表现力;丰富音乐知识,增强音乐修养,能弹奏各个风格的音乐作品,能适应今后的教学工作。”这个大纲不仅对学生已有基本钢琴弹奏技术水平程度的认可,也不单纯地强调其钢琴弹奏技术在大学教育中拔高等具体问题;不仅有对学生自身已有钢琴弹奏能力和水平的尊重,也没有超越音乐教育发展对未来教师的知识结构和程度的预期。也就是说,在学生进校时的基本钢琴弹奏水平与能力已定的前提下,我国许多大学音乐教育专业的钢琴教学大纲中对“全面培养”的教育目标的强调,明显受到了这个“学习远期效应规律”的影响。

遗憾的是,现实中个别教师在钢琴教学已将这个可供参考的“学习远期效应规律”抛弃了——在个别音乐教育专业钢琴教学中,不论学生已有弹奏方法及技术水平程度高低或谬误与否,一概强调钢琴弹奏技术技巧方法的改进与提高——单纯关注基本钢琴弹奏技术的训练,着重关注弹奏方法的所谓科学化、规范化,为了达此目的甚至不惜一味加难作品程度。此类无视学生实际能力且颇具“功利性”的做法,使大学音乐教育专业的钢琴教学,无形中成为了业余钢琴教育或“应试教育”模式的演变与继续。

现在大凡能进音乐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估且不论其钢琴弹奏方法或技术科学、正确与否,一般都已经历了备考期钢琴“应试教育”的突击过程,即已经具备有一定程度的钢琴弹奏技术能力和水平。仅鉴于此,符合“学习远期效应规律”的“因势利导”的教学方法,应该是获取最佳教学效益的有利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