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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7 16:09:49

电信诈骗法规

电信诈骗法规第1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 诈骗数额 犯罪成本 法律拟制

一、对电信诈骗罪新增罪名增设问题的思考

(一)电信诈骗罪名争议的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经济类犯罪数量不断上升,单就诈骗罪而言,其收案数排到全国刑事案件的总收案数的第6位。可以说诈骗罪是一“大罪”。据调查,2005 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罪案件共16345 件、生效判决涉案人数19685人,2007 年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18403件、22364人,2010年又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且诈骗手段不断升级,借助于电话、 互联网等电信平台的电信诈骗活动日益猖獗。在我国,电信诈骗又被称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电信设备或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在信息空间中传播虚假信息,使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这类电信诈骗多有集团化、组织化的发展趋势,分工明确,层层递进,对公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对于电信诈骗这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或者说是否有必要增设电信诈骗罪,各学者众说纷纭。

概括来说,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电信诈骗只是随着科技发展和更新而出现的普通诈骗罪的一种新表现形式,本质上依旧属于普通诈骗罪,只是诈骗所利用的手段和方法发生了变化;第二种观点认为,电信诈骗属于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在发生的场域、侵害的法益上,都与普通的诈骗罪存在差异,已经超出了诈骗罪的范围。所以,应该增设电信诈骗罪或者对其作出有别于普通诈骗罪的规定。同时主张应该提高电信诈骗“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第三种观点,同样认为应该增设电信诈骗罪,但是就其设置的法定刑而言应该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法定刑。因为电信诈骗实际上侵害了数法益,其社会危害性要比普通诈骗罪更大,理应比普通诈骗罪受到更高的法定刑处断。

(二)“提高电信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作出区别性规定,且可以适当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因为电信诈骗犯罪涉及到的人数较多、地区较广泛,且情况复杂,如果将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作同一标准规定,那将会带来诸多司法实践上的认定及其涉案数额难以查证、打击面过宽等多种问题。可以在普通诈骗的‘数额较大’最低立案标准3000元的基础上,将电信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提高为5000元。”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意图解决司法实践上的所出现的难题却忽视了刑法基本理论。如果提高电信诈骗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其应受刑罚处罚的范围就相应地缩小,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也就可以推出电信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普通诈骗罪。但是电信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小于普通诈骗罪。况且,本身电信诈骗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涉案金额难以查证的难题,如果提高了立案标准,则会加剧这一窘状,所以这一观点缺乏合理性。

(三)“提高电信诈骗罪法定刑”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和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诈骗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应该提高电信诈骗罪的法定刑。主要有以下理由:

电信诈骗侵害法益多重性。电信诈骗在侵害公民的财产法益的同时也侵害了信息法益。信息法益属于社会法益,社会法益位于财产法益之上。其中信息法益主要包括公民的信息安宁权和信息环境法益。行为人通过各种电信设备和信息系统大量传播虚假信息,使得公民不断受到诈骗电话和短信骚扰,侵害了信息安宁权。而且行为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滥发欺诈信息,大量注册域名建诈骗网站,堵塞网络,破坏信息环境。

电信诈骗法益侵害的严重性。电信诈骗的涉案金额多、范围广,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由于受骗人口基数大,尽管绝大多数人都具有诈骗防御能力,但上当受骗的人也不在少数,被骗取金额从 100 元至 1000 万元数额不等,其中 50% 的人被骗去 5000 元以上,法益侵害较为严重。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现有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利于控制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有效地遏制犯罪关键在于增加犯罪的预期刑罚成本,使其预期刑罚成本大于其预期的犯罪“效益”。

笔者认为,以上理由存在争议。首先,在刑法领域,电信诈骗所侵害的法益只是单一法益。因为上述观点混淆了刑法层面的信息法益和信息社会语境下的信息法益。刑法层面上的信息法益是指“基于刑法之规定,受刑法所保护的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信息权利。”该信息法益是特定主体的法益,“刑法意义上的侵害信息法益的行为必须符合侵害法益主体性的要求,否则客观上法益就没有受到侵犯,犯罪不能成立。”而我国刑法上所保护的信息法益主要有信息专有权、信息传播权、信息利用权和信息维护权。对于信息安宁权和信息环境权等属于信息社会语境下的权利型信息法益。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加以处罚时才可适用刑法。而这种权利型法益是不需要刑法加以规制的,就像行人不遵守红绿灯的交通警示一样,这种行为只能说是一种妨碍社会秩序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法益危害程度并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信息安宁权和信息环境权应属于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在刑法领域,电信诈骗相对于普通诈骗罪来讲不存在数法益的问题,就侵犯的法益而言依旧没有超出普通诈骗罪的范围。

其次,电信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超出诈骗罪的范围。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要是对行为的性质、手段、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实施的时间、地点等进行判断的。电信诈骗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做出处分财物行为。其行为性质、造成的后果等并未超出诈骗罪的范围,但其所采取的手段使得涉案范围更广、涉案人数更多,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提高,但还不至于超出诈骗罪的范围,仍然可以按照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同样就像上文所说,绝大多数人都会具有防御诈骗的能力。而且,“从全国范围来看,群发一万条短信,平均实际诈骗得手的大概只有三四起。”这也足以见得多数人不会上当受骗,在于在现实空间中所发生的普通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没有质的区别。

再次,为实现社会预防效果而增加犯罪预期成本的理由是缺乏立法合理性的。因为如果要实现社会预防效果,就需要同时考虑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与普通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电信诈骗,如果单纯为追求预防效果而提高法定刑,难免会落入重刑主义的误区,这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是相矛盾的,同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而且《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这一解释也证明了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并未有超出普通诈骗罪的范围。

以笔者之见,电信诈骗只不过是普通诈骗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其侵害的法益范围、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等方面均没有超出普通诈骗罪的范围。同时,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其自身的特殊性(如跨地域性等)所造成的司法实践上的困难是可以在现行刑法规范框架内予以解决的,没有必要再增设电信诈骗罪,浪费立法资源。

二、认定电信诈骗数额时应否扣除犯罪成本

首先需要指明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犯罪成本仅指是直接犯罪成本,即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投入的必要工具、金钱或其他实物而支出的经济成本。例如行为人甲通过群发短信软件向全国各地发送兜售短信,声称售卖纯金金条,价格低廉,后证实甲按照1:1的比例在金条中掺入非贵重金属,营业收入40余万元,实际投入的黄金为20万元。则犯罪所投入的黄金20万元的成本即为直接犯罪成本。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否将此部分的犯罪成本予以扣除,学者众说纷纭。

(一)不扣除直接犯罪成本说

该说的主要理由有:

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角度考虑,行为人是以占有40万余元的主观目的出发进行诈骗行为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对行为犯罪化的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客观方面去把握。

从诈骗罪的本质考虑,诈骗罪属于取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在犯罪既遂的情形下,行为人已经实现了非法占有40万余元的犯罪结果。而且以被害人损失角度认定犯罪数额无法解释诈骗中的预备和未遂问题。

从语言习惯上分析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诈骗数额”指何种类型的金额,但依据条文字面分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该“数额较大”就应当是被骗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立法者之所以精简数额的限制性定语,只是为了避免表述繁琐。

(二)扣除直接犯罪成本说

该说主要观点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以犯罪所得减去犯罪直接成本。主要理由有:被害人所取得犯罪直接成本如案例中的被害人所得的金条中真黄金的价值,该部分属于未侵害的法益,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故计算诈骗数额时应扣减其中有价值的利益。从法益侵害性方面来看,诈骗分子为进一步施骗或掩盖罪行, 而支出犯罪成本的情况,从受害利益得到弥补,法益侵害性得以减少。对于不侵害被害者法益的犯罪直接成本,甚至能够弥补部分损失法益的成本,应转化为被害人所得,在犯罪数额认定时予以扣减。但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在刑法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的指导下,严格控制犯罪数额的扣减,即对于犯罪直接成本向被害人所得的转化应谨慎对待,以不转化、不扣减为原则,只对特殊情况作例外性扣减。

笔者认为,根据是否由被害人获得可处分的财物,直接犯罪成本可分为由被害人获得可处分的有价值财物类犯罪成本(如掺假的金条)、被害人获得的不能处分的有价值的犯罪成本和为获利所投入的犯罪工具类犯罪成本(如为方便诈骗所使用的汽车)。对于前者可以根据案发时市场价格予以折算并扣除,因为此部分是被害人所直接获得的,是被害人能够加以处理或变卖的,实质上就相当于行为人用这一类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弥补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处分、无法得到变卖的财物,比如行为人甲伪造汽车证件将盗窃来的黑车向被害人乙出售并声称此车是合法的,乙虽然占有该车,但是无权处分。此车虽然有价值但不能给乙带来财产上的补偿,故不能作为犯罪直接成本予以扣除。

三、对《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思考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第2款就电信诈骗未遂作出了专门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具有:(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情形之一的,构成电信诈骗未遂”。作出该规定,立法者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具有法理依据。“尽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之一,但诈骗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必要,实际骗取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完全可以以诈骗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符合实践需要。电信诈骗犯罪多发、跨地区,不易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特点,使得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同时也为了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罚预防功能。

相关标准的设置有相应的实证依据。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规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依法认定未遂,是符合此类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的。

以上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司法解释本身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当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已经实施诈骗行为且已得手;二、实施过诈骗行为但未得手;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当然可以直接适用诈骗未遂,但是对于第一种情况还需要我们加以思考。因为我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对未遂作出了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对于尚未查明的情况并不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既然与总则所规定的的未遂不一致,刑法分则中又未提到此内容,故可以认为其为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

所谓法律拟制是指对虽不符合刑法基本规定的某些情形,刑法明文规定若符合一定条件仍按基本规定论处。其本质是对刑法规范的创造。司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不具有创造法律的功能。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明法律规定的原意,如果由司法机关任意创制刑法规范,司法权超越立法权,就会损害公民的预测可能性,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不具有形式正当性。进一步讲,因为它缺乏形式正义,当然也就不存在考察其实质正义的逻辑前提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条件下, 凡有利于犯罪人的选择都是合理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并非所有的司法上的法律拟制都不是正当的。但是就该解释来看,由于“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本应该按照无罪处理,但该解释却以诈骗未遂论处,实质上是不利于被告的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可以说该规定已经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缺乏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正当性了。所以,该规定在性质上是不合法理的。

其次,该款所规定的短信诈骗与电话诈骗仅仅是电信诈犯罪的一种类型,对于其他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类型该并未规定,如通过网络诈骗信息。而且,司法解释没有准确界定诈骗信息和诈骗电话的含义,这种不确定性会造成司法适用的不统一。

参考文献:

[1]胡云腾、周加海、刘涛.《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9):22.

[2]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2):107.

[3]孟庆华.电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6):123.

[4]侯佳伟、张银锋.北京市民众关于电信诈骗防御能力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10(2):38.

[5]皮勇、黄琰.试论信息法益的刑法保护.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42.

[6]周加海、刘涛.正确适用司法解释_依法严惩电信诈骗.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63):84.

[7]韩.计算诈骗数额时是否应扣除犯罪成本.中国检察官,2008(6):73.

[8]李莲红、于浩.犯罪成本在诈骗罪数额认定中的刑法评价.中国检察官, 2012(8):7.

电信诈骗法规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我不是卡卡”为你整理了这篇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就“南京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结果

1、您的性别:

A、男(43.5%)

B、女(56.5%)

2、您的年龄:

A、18-22岁(8.9%)

B、23-35岁(53.2%)

C、36-59岁(30.6%)

D、60岁及以上(7.3%)

3、您的文化程度:

A、小学及以下(6.5%)

B、中专、初中(14.5%)

C、大专、高中(29.8%)

D、本科及以上(49.2%)

4、您的职业情况:

A、在校大学生(4.0%)

B、企业(33.1%)

C、学校、研究机构(7.3%)

D、政府及事业单位(24.2%)

E、自主创业(14.5%)

F、自由职业(16.9%)

5、您是否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

A、非常了解(12.9%)

B、比较了解(38.7%)

C、基本了解(33.1%)

D、不太了解(9.7%)

E、不了解(5.6%)

6、您周围是否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

A、是(75.8%)

B、否(24.2%)

7、您有没有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

A、有(79.8%)

B、没有(20.2%)

8、您遇到的是何种诈骗类型(多选):

A、征婚交友诈骗(6.5%)

B、刷单诈骗(34.7%)

C、冒充“公、检、法”诈骗(31.5%)

D、冒充客服诈骗(32.3%)

E、网络贷款诈骗(29.0%)

F、招聘诈骗(30.6%)

G、中奖诈骗(25.0%)

H、其他诈骗类型(16.1%)

I、没有遇到过网络诈骗(20.2%)

9、如果您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会怎么办?

A、故意和对方斡旋(8.9%)

B、不理会,直接挂断(61.3%)

C、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29.8%)

10、就个人而言,您认为您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如何?

A、非常强(16.1%)

B、比较强(53.2%)

C、一般(19.4%)

D、比较弱(8.9%)

E、非常弱(2.4%)

11、您在何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多选):

A、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

B、网上购物、订餐(39.5%)

C、办理会员卡(29.8%)

D、注册网站(34.7%)

E、填写街边发放的调查问卷(21.0%)

F、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

G、连接公共场所的WIFI(10.5%)

12、填写了个人信息后,您是否有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A、有(64.5%)

B、没有(35.5%)

13、您是否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

A、是(60.5%)

B、否(39.5%)

14、您认为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多选):

A、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

B、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

C、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

D、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

E、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

F、诈骗的手法简单,容易传播及被仿效(33.1%)

G、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力度不够(29.8%)

H、接触互联网的机会越来越多,相应的风险也越来越大(21.0%)

15、在您看来,下列哪些举措有助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多选):

A、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

B、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

C、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

D、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

E、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

F、加强行业监管,减少行骗空间(39.5%)

G、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35.5%)

二、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参与人数124人,其中男性54人(43.5%),女性70人(56.5%)。接受教育情况:61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调查总数的49.2%,其余63人为大专、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调查总数的50.8%。年龄情况:18-22岁11人(8.9%),23-35岁66人(53.2%),36-59岁38人(30.6%),60岁及以上9人(7.3%)。职业情况:在校大学生5人(4.0%),企业41人(33.1%),学校及研究机构9人(7.3%),政府及事业单位30人(24.2%),自主创业18人(14.5%),自由职业21人(16.9%)。

参与调查的124人中,超过半数(84.7%)的人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有一定的了解,75.8%的人周围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79.8%的人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主要是刷单诈骗(34.7%)、冒充客服诈骗(32.3%)、冒充“公、检、法”诈骗(31.5%)、招聘诈骗(30.6%)、网络贷款诈骗(29.0%)等方面。如果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61.3%的人会不理会,直接挂断,29.8%的人会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

就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而言,16.1%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非常强,53.2%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比较强,19.4%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一般。调查显示,参与调查者主要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包括: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网上购物、订餐(39.5%);注册网站(34.7%);办理会员卡(29.8%)等。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后,64.5%的人会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从调查结果来看,60.5%的人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在参与调查者看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等。对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等。

三、建议与意见:

关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参与调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与意见: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规范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的执法程序、执法流程、执法行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对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电信诈骗法规第3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特点;主要类型;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2-0040-05

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托的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在2014年两会期间所提出的调研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30万余起,群众损失100多亿。比2012年分别上升了77%、25%。针对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的情况,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自2009年6月以来,全国共破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28000多起,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10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000余名,追缴及冻结涉案资金8500余万元。打击行动取得了明显战绩,但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具有专业化、集团化、跨境化、高科技化等特征和趋势,使得打击此类犯罪依然困难重重,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电信诈骗具有隐蔽性

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利用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进行远程诈骗活动,同时,行为人从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整个行为过程均发生在信息空间当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并没有面对面接触,因而是一种远程的、非接触性诈骗,这使得案发后对犯罪分子的指认造成困难。犯罪分子得手后一般采用便捷的银行支付平台对钱款迅速分散、转移,并且销毁用于诈骗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即便案件被侦破钱款也难以追回,使得警方查控、追踪此类犯罪难度很大,电信诈骗利用信息空间超时空性的特点,往往是跨区域作案,有的诈骗团伙首要分子甚至盘踞在我国台湾和东南亚等地区和国家,操控着国内的电信诈骗团伙进行犯罪活动。可见,电信诈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作案容易追查难。

(二)电信诈骗行为主体具有集团化和专业化特点

电信诈骗集团的纠集方式主要有多种,其中一类是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纠集起来的家族式、地域式诈骗集团,一类为公司化专业诈骗集团,犯罪团伙内部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一般分为策划、技术、信息、通话、转账、取款这几组人马。首要分子负责“公司”整体运作;策划组则精心研究银行操作流程,紧随社会热点事件策划出诈骗流程;信息组负责大量收购窃取各种个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U盾等工具;技术组则利用网络平台的漏洞,通过VOIP网络技术实施犯罪活动;通话组则具体拨打诈骗电话,引诱受害人上当;诈骗得手后,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转账组、取款组人员则迅速通过网上银行、ATM提款机将赃款转账、分散后取现,再通过地下钱庄汇到境外犯罪集团的账户上。各个部分人员相对独立,各自不了解别组的工作情况以及团伙的整体情况,但又相互依附、配合默契、运转连贯,有明显的集团化和专业化特点,反侦察能力很强。

(三)电信诈骗的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

电信空间的开放性使得大多数电信诈骗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并且可以同时向多个对象实施诈骗,而不是像普通诈骗罪那样只能一对一当面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的便利覆盖某一个不特定多数人的群体进行诈骗,从北京市110报警服务台报警人的身份来看,受骗人群已不限定于中老年妇女和退休老人,其中不乏国家公务员、高级知识分子、白领。可见电信诈骗犯罪受害面广,涉案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于传统诈骗。

(四)电信诈骗手段具有科技性与及时性

电信诈骗依托于网络技术,网络技术人员往往服务于多个犯罪团伙吗,资源共享,有利于技术的更新和提升,目前电信诈骗案件已从最早的运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一号通、400捆绑电话技术,逐步发展到利用VoIP(Voice Overinternet Protocol)网络电话、黑客技术、U盾转账等技术,技术手段迅速升级,利用“透传”技术可使其拨打过来的电话显示任意号码,欺骗性更强,反侦查的能力也更高。另一方面,犯罪集团始终紧跟社会热点,用心揣摩受害人的心理,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犯罪手法,令人防不胜防。

二、电信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利益诱惑型诈骗手法

1.中奖类诈骗手法。(1)短信中奖诈骗。诈骗行为人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利用一些当下的热门节目如《快乐大本营》、《星光大道》的名义进行抽奖诈骗,短信内容一般是“恭喜您的手机号码在xxx节目抽到奖金xxx万元,请在两周内致电xxxxxxx领取奖金。”随后以支付各项手续费、税费等为名使受害人一步步汇出自己的钱款,使受害人在利益诱惑下蒙受巨大经济损失。(2)邮寄中奖诈骗。诈骗行为人虚构一些周年庆祝活动,将其宣传单和包装精美的信件进行大范围邮递,“恭喜”受害人中奖,或者邮寄虚假中奖的刮刮卡,待受害人刮开卡后发现自己中了巨额奖金,受害人信以为真就会联系信件上的中奖联系电话,诈骗行为人其后以公证费、税费、手续费等为名进一步实施诈骗。(3)网络中奖诈骗。我们在上网的时候会有很多弹窗,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一些虚假的中奖信息,而为了更有迷惑性,一般也会利用比较有公信力的平台和节目的名义来进行诈骗,一般在弹窗中会附上领奖网站以及验证码,受害人登录该网站后填写个人信息后会有专人打电话进行进一步诈骗,与前述第一种诈骗雷同,或者通过恶意链接利用手机病毒盗取受害人的网络支付信息盗取其网银账户财产。

2.虚假利益诱惑信息诈骗。(1)低价商品买卖诈骗。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是受害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诈骗行为人设置的虚假信息,如二手物品、特价商品等等,然后受害人付款或者提供了各种信息并因此蒙受经济损失。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二手车买卖诈骗,行为人在各种平台上超低价的二手车,当有人联系进行询问,就谎称这些车是走私车、赃车而且不在当地所以不能亲自去看,随后要求受害人汇将这些车合法化的订金、将车运到受害人所在地的运费等,最后就通知受害人车虽然运到了,但是由于车的特殊性,必须预付一半才能看车,就这样一步步地诈骗受害人的钱财;其中还有一种二手车诈骗需要两名购车人,其中a去看车,b负责去银行,等a看了满意给他发短信后,由b给诈骗行为人指定账户汇款。而诈骗行为人运用改号软件冒充a的电话号码给b发短信,b以为车已看好便进行汇款,款项随即被诈骗行为人转走,诈骗完成。还有一些诈骗行为人利用低价商品信息的钓鱼网站获得受害人的网银信息,他会在商品信息一旁设置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链接图标,当受害人点击时,就进入了跟上述机构一模一样的假冒网页盗取其网银账号和密码,然后盗取网银里的钱;或者直接空手套白狼,让受害人用网银购买虚构的低价商品达到诈骗目的。(2)无息或低息贷款诈骗。诈骗行为人通过短信、电话、网站等方式各种无担保贷款、无息或者低息贷款,宣称其具有贷款速度快、手续简便等优势,抓住贷款人规避银行贷款的高利息和繁琐手续的贪利心理进行诈骗,而随着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的流行,此类贷款诈骗开始盛行于这些社交软件中,行为人一般使用美女或者帅哥的头像与贷款人聊天以取得信任后进行诈骗活动。此类诈骗主要是这样操作的:先以各种好处来诱惑受害人上钩,随后以提前缴纳利息或者缴纳保证金以保证还款能力为借口,让受害人先打一笔钱到指定账户。还有更具有迷惑性的做法就是不让受害人直接把钱打到指定账户,而是让受害人自己去办理一张银行卡,然后把钱打到这个卡上,随后以验资为由,让其用诈骗行为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开通手机银行,一旦电话银行开通,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就完全被诈骗嫌疑人控制,可以随时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3)退税诈骗。诈骗行为人先从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的相关信息,随后冒充国家税务局或者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利用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联系受害人,利用其掌握的受害人信息,逐渐骗取其信任,并谎称现在国家出台相关的退税优惠,可以直接去ATM机进行操作,但需要提供受害人的银行卡号,当受害人在ATM机进行操作时,诈骗行为人谎称退税仅能在英文界面操作,如果受害人不懂或者不熟悉英文,诈骗行为人就可以让其按照他的指示进行操作,将账号上的钱转走。

(二)针对避害心理的诈骗手法

1.冒充公权力机关诈骗。诈骗行为冒充公检法或者其他公权力机关,使用VoIP网络电话使其电话号码显示为特定公权力机关对外公开的号码,一般是以电话录音的形式或者直接通话告知受害人有法院传票未领取、涉嫌刑事犯罪、银行账户欠款等等,然后受害人根据提示进入下一级内容后,就会有“法官”、“公安”等对其进行恐吓,恐吓方式五花八门,最后大多都是以保护资金安全为由说服受害人将资金转入他们指定的安全账户,随后诈骗行为人将资金转走,完成诈骗。

2.冒充黑社会或者上级领导诈骗。冒充黑社诈骗,诈骗行为人事先通过黑市等渠道获得受害人的相关个人信息,通常包括住址、身份证号、车牌号、就读学校等等,然后冒充黑社会打电话给受害人,用凶狠的态度恐吓受害人,谎称有仇家向其寻仇,如果不花钱消灾,就会伤害受害人或其亲属的性命或者身体。受害人听到对方对其个人状况如此了解,便相信确有其事,一般会出于避害心理将钱汇入诈骗行为人指定的账户中。冒充上级领导诈骗,诈骗行为人通过网络等手段事先获取受害人单位的电话号码,然后通过改号软件使用此号码打给受害人,冒充其上级单位领导,让受害人单位购买一定数量的各种器材、车辆以及帮助解决个人资金困难等等,要求其将钱款打入某个账户,而受害人单位迫于领导的威权一般不会过问太多,就将钱款汇出而被骗。

3.虚构绑架事实诈骗。诈骗行为人通过黑市等渠道获知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待受害人不在家的时间先冒充老朋友或者同学同事套取其家中孩子的信息(年龄、就读学校、家的住址等),随后通过改号软件假装10000号等电信公司再次联系受害人谎称目前正在进行电信线路的整修之类的要求受害人配合工作而不要挂断电话。与此同时另一组诈骗行为人则联系受害人的丈夫、妻子或者其他亲属,声称其孩子已经在家中被绑架,要立刻在最近的ATM机将赎金汇入指定的账户之中,不许挂电话不许报警,否则撕票,有时候还会放出孩子求救的声音例如“爸爸,救我!”之类的,而且由于诈骗行为人事先也掌握了孩子的相关信息,而且在如此急迫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无暇考虑,一般会信以为真立刻赶往ATM机,有些受害人会让其他亲友拨打其家里电话核实家中情况,而此时由于正在“配合”电信部门的检修工作,家中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受害人见状也就立刻汇出赎金而受骗。通过这样周密的布局,此种诈骗迷惑性极大。

(三)情义救助型诈骗手法

1.捐款诈骗。诈骗行为人主要通过设置各种公益机构的假网站来骗取人们的捐款,而且往往是紧跟时代热点,每逢天灾人祸便是他们大展身手的时候,各种模仿度还原度极高的假网站骗取了大量捐款。以汶川大地震为例,正当全国人民捐钱捐物、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之际,诈骗嫌疑人在互联网上伪造出一个名为“腾讯慈善基金联合李连杰壹基金为汉川大地震紧急募捐”的钓鱼网站,该网站从网页布局、颜色、文字风格等完全模仿腾讯公司网页,伪装十分逼真,唯一的区别是接受捐款的银行账户不是某基金会的名称而是个人姓名,很多爱心人士在向灾区捐款时没有注意到这个可疑之处,诈骗嫌疑人则趁机大发国难财。

2.冒充熟人诈骗。此种诈骗方式便是俗称的“猜猜我是谁”诈骗,是比较普遍的诈骗手段。诈骗行为人事先通过黑市获取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然后电话联系其并谎称他是受害人的某个老同学或朋友并让他猜猜我是谁。由于诈骗行为人知道受害人的一些基本情况,而且受害人碍于面子也不会进一步追问他是谁,当受害人说出一个名字时,诈骗行为人就会顺着说他就是这个人,继续与受害人套近乎,最后说过两天去探望受害人。待过了一两天后,诈骗行为人会再次联系受害人,以在探望其途中出了车祸需要赔偿金、被警察抓获需要保释金、受伤或者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等等为理由恳求受害人给予帮助并承诺回家后立刻把钱还给受害人,利用受害人出于救助朋友的心理欺骗其把钱汇到诈骗行为人的账户下。待受害人照做后,诈骗行为人立刻销声匿迹。

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利用qq、msn、微信等社交软件号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了,由于现在社交软件逐渐取代了传统的通信方式,而且每个号对应的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此种方式更容易让人上钩。诈骗行为人首先通过木马等病毒盗取受害人好友的QQ、微信号,同样的以有各种急事如欠钱、交学费等等为理由向受害人寻求帮助,让其通过网银、q币等支付方式向其转账。还有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公司电子邮箱,向其他公司发送虚假电子邮件,以更改交易账户为借口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骗取钱财的诈骗方式。

(四)其他诈骗手法

1.代购诈骗。现在微信上越来越多代购店铺,但是与淘宝不同,缺乏必要的监控与行业规制,往往是通过朋友圈进进行宣传,私下进行买卖付款。一般都有比较好听的名字例如“英国名包代购”、“日本化妆品代购”,商品一般比市面上的便宜很多,宣称是正品并且由于可以逃避关税所以能拿到低价商品,一般是奢侈品,并且通过朋友圈进行宣传提高可信度。当受害人根据诈骗行为人发来的链接付款后一段时间没收到货物进行询问时,诈骗行为人就谎称商品已经被海关扣下必须缴关税,而当受害人再次将关税钱打给店家后,这个微信号便立刻杳无音讯。

2.二维码诈骗。诈骗行为人假装成淘宝买家,对卖家谎称需要采购多件商品,然后加对方微信,给卖家发送一个二维码图片,扫描之后显示一个名为“淘宝宝贝分享清单”的文件,使用前要求授权安装,诈骗行为人会说这是看图片的插件,安装后就可以看到购物清单了。实际上这个文件是手机木马,会获取受害人卖家的手机上的各种账号密码、网银信息以及一些个人隐私信息。

3.话费诈骗。诈骗行为人在朋友圈一些虚假信息,例如“名贵狗求免费领养”,声称养狗场被毁,若狗无人领养就会被安乐死,或者一些求职信息,例如一些大企业的实习、兼职机会等等,并且会在该条消息后面附带联系的手机号码。而当受害人拨打这个电话去咨询时,会显示该电话已经关机或者不能接听,而此时受害人的手机话费已经被扣掉十元钱。

4.“点赞”诈骗。诈骗行为人在朋友圈上一些活动信息,宣称新店开张赚人气,转发、收集、点“赞”就可以获得某某奖品,只需要把“赞”的图片截图并把联系方式发给他就能获得奖品。而受害人收集到足够的“赞”之后把联系方式发过去后却杳无音讯,拨打该条消息上的联系电话也不会有人接听。诈骗行为人其实是为了套取更多人的真实个人信息用于贩卖或者进一步诈骗,他们点“赞”信息后,不会透露商家具置,而是写着会电话通知,要求参与者将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发到微信平台,当获得的个人信息足够多后,诈骗行为人就会自动消失。

三、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建议

我国刑法对于电信诈骗并没有单独设立罪名,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惩治电信诈骗犯罪,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酌情从严惩处。(2)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3)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上述第一款主要是对电信诈骗的既遂问题的规定,与普通诈骗罪适用同样的标准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诈骗案件解释》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在“20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内;而2011年的《解释》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在3000元至1万元的幅度内,为了适应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较前者最低数额提高了1000元,而且最低数额的幅度范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也是为了适应不同区域以及城乡之间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收入差距的现状,这样可以让各地方更加灵活地从实际出发规定相应的标准。但是,“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2000元提高了1000元,这是与同期工资数额增长不成比例的。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的工资数额增长是1997年的近4.5倍,最低标准应该提高更多。同时,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涉及的地区也比较广泛,数额标准和普通诈骗一样会导致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司法实践,电信诈骗的最低数额应该适当提高。

(二)上述第二款主要是对电信诈骗未遂问题的规定

打击电信诈犯罪的难点主要在于调查取证困难。因此,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规定了电信诈骗未遂的具体类型。短信的发送量和拨打电话的次数一般会有电子记录,在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和电话的数量也能定罪量刑,这样的标准极大方便了司法实践中的调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未遂,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这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实际上表明;只有在“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前提条件下,才有可能构成电信诈骗未遂的三种类型;否则,如果不具备该前提条件,而是“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能够查证的”,那就应该构成普通诈骗未遂,而不是构成电信诈骗未遂。

《解释》这一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定罪的标准,有利于司法操作,但也有一些不足。短信诈骗与电话诈骗仅仅是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该解释并未规定其他电信诈骗犯罪的未遂标准,如利用网站诈骗信息、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诈骗信息等等。而且对于其中的“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的定义应该进行解释,明确究竟是以诈骗为目的的电话和短信还是包含诈骗内容的电话和短信。

(三)上述第三款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规定

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相对于传统的共同犯罪其问题主要在于对于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电信诈骗犯罪分工明确且相对独立,对于主犯的故意认定虽然较为容易,但是由于主犯一般难以抓获,因此,认定共同犯罪故意有较大的难度。关于电信诈骗犯罪共同故意的界定,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虽然是从帮助犯的角度来界定“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但它却清楚地表明了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与帮助犯二者所具有的“电信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虽然认定电信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有一定难度,但也必须要加以认真查明、确定,因为它是成立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关于电信诈骗共犯的刑事责任分配,《解释》没有作出不同于普通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之下,其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各种技术手段,提供技术支持的帮助犯其实发挥了比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的行为人更大的作用,居于电信诈骗的核心地位,缺少帮助犯的技术支持,整个电信诈骗机制就无法运转。而传统共犯理论对于帮助犯是比照实行犯所判处的刑罚处以较轻的刑罚,对更严重的行为适用较轻的刑罚,显然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为此,有必要将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提高到正犯的位置上来,也即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就是指将共同犯罪中的共犯提升到正犯的地位,使得原来的共犯行为脱离赖以依存的正犯而独立构成新罪。与之相适应,也就必须将电信诈骗单独设罪名,将帮助行为纳入电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之中。

笔者认为,应当将电信诈骗犯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独予以规定。电信诈骗犯罪有很多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特点,除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以外,还扰乱了信息空间秩序以及公共秩序,而且其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高于传统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为一个特定类型的诈骗犯罪十分有必要,也便于认定和操作,毕竟不能总是依赖于司法解释来解决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犯罪问题。

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从罪刑均衡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应适度提高电信诈骗罪的法定刑,但又不能过重,不能规定死刑,而应该将自由刑与财产刑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罚金数额为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主体众多,未成年犯罪的比例很高,为此应该在法定刑设置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特殊规定,以适用保安处分为主。

参考文献:

[1]欧阳颖思.探讨电信诈骗之特殊性――以客观构成要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5).

[2]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1,(12).

电信诈骗法规第4篇

诈骗团伙:层级严密分工配合

2012年7月,被告人李涛、唐一云共同出资成立广州市韵之魅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并由李涛的弟弟李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李涛负责公司日常全面经营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后勤、采购及发货、监听、行政等其他部门。

李波购进大量“三无”产品后,网络组人员通过设置关键字进行百度推广、盗用他人网页宣传本公司产品、在问答网站上用自问自答等方式,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该产品功效;当客户看到相关宣传并有兴趣深入了解时,话务组人员根据固定的“话术剧本”向客户夸大宣传产品效果,推销产品;当客户从话务组人员处购买产品后,回访组人员按照“话术剧本”,假扮专家、指导老师“指导客户使用产品”,以客户身体原因需要排毒等借口继续推销产品;当客户发现产品无效要求退款时,公司以退款需要交税、保险理赔要交钱等理由进一步要求客户汇款。公司另设置监听部,监听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以确保“话术剧本”落实,防止销售人员泄露公司真实地址;设置短信助理组负责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沟通;设置跟单组、仓库组以确保货物管理、发货及物流信息。2015年5月至8月,共有188名被害人报案称被骗货款共计1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遂以诈骗罪对李涛等4名公司管理人员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余被告人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点评

本案为团伙犯罪,诈骗团伙具有严密的层级组织和周密复杂的分工配合机制,以极低价大量购进伪劣保健产品,在非法获取被害人信息后,通过网络虚假宣传、冒充客服回访、假扮专家教授诈骗推销等形式层层设骗,高价出售假冒伪劣药品,骗取被害人钱财。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涉案人员较多,且具有递进式的层级体系,运作方式上也日趋成熟,逐渐发展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呈现产业化发展、企业化运作的趋势。犯罪团伙有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各个环节、岗位均由专人或专业团队负责,且各个环节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呈现出领导阶层幕后化、参谋阶层智囊化及执行阶层雇佣化的特点。

群发诈骗:数额不定亦难逃法网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宝界、王贵平受人指使,未经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许可,驾驶小汽车至广州市辖区内,使用车载伪基站设备,擅自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频率发送“工行提示:你的电子密码器已于今日过期,请速登录我行网站进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95588]”的诈骗短信。至10月25日下午被抓获时止,二人共发送上述诈骗短信共计55万余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宝界、王贵平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王宝界、王贵平属犯罪未遂,其二人被雇请参与犯罪,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以上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点评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常使用电话群拨、网络短信群发等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次数多,行骗面广,诈骗数额难以完全查清。对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不因犯罪数额无法认定而放弃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只要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对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处罚。

关联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2014年6月初,被告人蒋桂林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八巷,接受外号“老板”的人提供的3张居民身份证,后冒用其中“李文豪”的居民身份证,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农村商业银行申领10张信用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桂林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蒋桂林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以上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对明知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账号、手机改号软件、伪基站设备,或帮助犯罪分子取款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以诈骗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且手段行为牵连其他犯罪的,按照牵连犯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无诈骗故意,不知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的其他关联犯罪,如提供信用卡给诈骗分子用于取款、买卖信用卡信息、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非法信息等行为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上游犯罪:源头打击震慑犯罪

2016年3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许惜彬利用其在广州市硕泽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客户服务员的工作便利,将该公司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私自下载后,通过网络多次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万多条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50元。后其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惜彬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许惜彬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点评

电信网络诈骗的精准度和成功率不断提高,症结在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够,公民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诈骗。对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订以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理了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对一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监禁刑,对此类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司法观察

破解电信网络诈骗套路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层出不穷,据广州中院通报的数据显示,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的套路多达30余种,诈骗领域涉及金融、电信、社保、物流等各行各业。许多犯罪分子还会根据社会热点、潮流、政策等信息,针对不同职业和年龄段的人员,精心编造虚假信息设计骗局,令人防不胜防。

广州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合议庭,注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脑赐飞隙缘缧磐络诈骗犯罪进行打击。

一方面,他们用好用足法律,认真做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理工作。

一是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对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只要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对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处罚。二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累犯、惯犯、职业犯等加大刑罚惩处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协助追赃、积极协助抓捕的偶犯、从犯注意教育感化,依法从宽处理。三是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重操旧业”的物质条件。

另一方面,法院从六个着眼点入手,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犯、牵连犯、竞合犯等关联犯罪的打击。

其一,注重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犯进行打击,对明知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账号、手机改号软件、伪基站设备,或帮助犯罪分子取款的,以诈骗罪的共犯(帮助犯)进行定罪处罚。以诈骗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且手段行为牵连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定罪处罚。

其二,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提供或买卖信用卡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取款的,没有明知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故意,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其三,对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没有证据证实确实实施了诈骗取款环节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非法持有他人数量较大的信用卡,也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犯上述罪行的,从重处罚。

其四,对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移动通信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发送非法或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定罪处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理竞合犯原则,从重处罚或以法定原则处罚。

其五,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电信诈骗法规第5篇

关键词 短信诈骗 手机短信 诈骗形式

作者简介:米强,重庆大学法学院。

近几年来,以手机为媒介,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活动也已呈现出泛滥之势,几乎每一位手机用户都或多或少受到过诈骗短信的骚扰。手机短信诈骗的猖獗不但给公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正常的通讯秩序和公共秩序带来了影响。

一、短信诈骗的概念及性质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使用短信发送设备将虚假信息发送至他人手机,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它是一种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新型犯罪,犯罪分子向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群体的手机用户虚假事实,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短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诈骗犯罪形式,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此类案件的作案人通常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本质没有改变。

二、短信诈骗特点分析

(一)隐蔽性强

首先,犯罪分子通过短信诈骗,无需与受骗人正面接触,受害人无法得知其长相特征。其次,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一般都是未绑定身份证的,因此无法得知其真实身份。第三,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证件或他人的证件在银行开户,公安机关很难通过银行获取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

(二)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采用一些高科技的产品或设备。,利用短信群发器、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向不特定多数群体发送诈骗短信。这种手段可以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少量人员只要通过简单的了解其运行方式即可将其的虚假短信群发到数以万计的手机用户中去。并且在交付财物时,不要求犯罪分子与受害人处于同一地区。

(三)流动性强,波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近年来,由于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短信群发技术不断升级,用来发送信息的设备越来越轻巧,便于携带,同时,发送效率更高,单位时间影响的全国手机用户越来越多,并且可以随时更换发送地点,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组织严密,共同作案

在短信诈骗案例中,出现了许多犯罪分子冒充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场合出现的情况。犯罪分子需要具备银行、网络和电信等方面的知识或技能,少数人很难实现,一般需要较多的人协同参与。

三、短信诈骗泛滥的成因分析

手机短信诈骗泛滥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犯罪本身利益巨大外,还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个人认识因素以及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作案成本低, 收益大

首先,在短信诈骗中, 犯罪分子往往只需要使用短信群发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即可进行, 而这些工具的价格都不高,只要有一人受骗即可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因此,和诈骗成功得到的丰厚回报相比,作案成本可谓相当廉价。其次,犯罪后的惩罚成本比较低。

(二)立法不完善

我国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对于诈骗罪以及其他类型的诈骗罪的处罚,但是却没有对短信诈骗的规定,因此遇到此类案件只能以普通的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是,以普通的诈骗罪量刑较轻,并不能很好地威慑犯罪分子,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满足对这种社会影响很大的犯罪的打击的需要。

(三)公众缺乏防范意识,喜欢贪便宜的心理容易被利用

短信诈骗案件之所以易于得手而又难于被人及时发现,究其原因,首先应该从公众自身的认识出发,各种各样的诈骗短信之所以能够得手,很大程度上都与受骗者的心理认识有着密切联系。一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受害者被骗以后碍于面子或因为其他不光彩的事情受骗而不敢报案的弱点,很多受骗者都选择隐而不发。因此,就算公安机关抓到这些犯罪分子,却因为找不到证人,得不到证据而导致办案障碍重重。

(四)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的监管缺失

如今,随着手机用户的不断增多,作为能为各家运营商带来重大盈利项目的手机短信业务,已经成为一项拥有巨大开发潜力的业务,各家运营商都使尽全力去开发此项业务。大量的无需身份认证或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的存在,也为犯罪分子大胆利用短信进行诈骗提供了有利条件,他们只需要使用少量的资金购买大量无需身份认证的手机卡或使用大量虚假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就可以用不同的号码发送大量的诈骗短信。当受害人得知上当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向电信运营商调取这些号码的户主信息时,结果往往是没有信息或信息不符。由于受到惩罚的几率大大降低,犯罪分子的胆子就变得更大,循环往复,愈演愈烈,因此,因手机诈骗信息而受骗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运营商对其短信业务具有监管的义务,而运营商为了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能主动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监管。

犯罪分子诈骗得手以后,转账、取款等活动都要经过银行,因此,金融机构是短信诈骗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存在着漏洞,间接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未执行严格的银行卡实名制。犯罪分子可以用一张身份证在一家银行办理多个银行账户,再加上有些犯罪分子还会利用偷来、捡来或伪造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甚至还有一些公司违规向他人出售其购买的银行卡。一些商业银行管理混乱,大肆发卡,多张银行卡只用一个身份证便可开户,这样就为短信诈骗所需要的大量银行卡提供了条件。此外,在短信诈骗受害人报警后,金融机构缺少有效的应对机制,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充足的时间转移资金。 (五)案件发生后管辖责任不明确,打击不力

短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跨省移动作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随着短信诈骗案件的发生率越来越高,侦破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样就耗费了公安机关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公安机关不能达到理想的办案效果,容易出现各地办案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其它公司的名义或者干脆以虚构的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当受害人报案后,由于这些被牵扯进来的公司本身是无辜的或者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通常会拒绝立案。还有一些短信诈骗案件由于数额较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四、短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的区别

第一,短信诈骗是一种智能化程度很高的新型诈骗犯罪。手机短信具有即时的“端对端”移动通信的优点,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短信这种即时收发功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其想要发送的诈骗内容发往全国各地的其他手机用户,且受害人交付财物与犯罪分子接收财物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行为模式不同。传统的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更多的采用一些外显、公开的手段,通常要与受害人进行直接接触,一般会存在犯罪现场或留下犯罪痕迹,而且犯罪人通常要与受害人接触一段时间,取得对方的信任,然后犯罪分子再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才有可能让对方放松警惕,陷入其构建的错误认识中去,从而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

第三,手机短信诈骗的环节更加周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他们必须要经过非常周密的策划,精心策划每一个诈骗环节。他们作案时往往会使用一个专门用来作案的手机,在诈骗得手后就立即关闭手机,利用伪造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迅速提取现金,然后不再使用该账户。这种经过精心策划的诈骗行为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具有隐蔽性,更加防不胜防。

第四,比传统的诈骗更加难以取证,侦查更难。由于犯罪分子不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仅凭短信内容中的信息,如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汇款人姓名等很难确定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很难从这些信息中得到线索。再加上短信诈骗具有犯罪现场隐蔽性的特点,使短信诈骗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加难以破获。

五、短信诈骗的治理对策

(一)法律规制

短信诈骗之所以如此泛滥成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发展跟不上信息时代的步伐形成的缺位。为了治理和防范短信诈骗,必须完善立法。建立和健全惩治短信诈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细化电信、互联网法律法规,使打击此类犯罪变得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使法律对于短信诈骗更具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职责,如:公安部门、金融机构和电信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查处短信诈骗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其中,电信运营商监控手机短信的职责尤其重要,要加强对手机短信内容的检测管理,立法上需要明确其在这方面的职责。通过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电信运营商在此环节的监管职责。通过建立电话举报和网站举报系统,发动群众广泛及时地获取利用短信诈骗的信息来源,对于短信诈骗中涉案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对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应当按照犯罪严厉打击。

(二)行政监管

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监督有关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规范日常行为。同时,对于部门运行自身要形成完善的日常管理机制,一旦发生短信诈骗案件便于公安机关侦查。针对短信诈骗犯罪具有跨地区、跨省市的特点,需加强地区间公安机关的合作。短信诈骗的地区广泛性的特征,使得在侦破此类案件的时候,如果仅靠一个地方的公安力量很难达到侦破的效果。同时,对于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新型的短信诈骗犯罪方式,要求注意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可以邀请电信技术上的专家协助破案。

(三)预防短信诈骗的宣传教育

短信诈骗犯罪的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特点,使人们遇到这种犯罪时,认识不到其犯罪性。加强宣传力度,有利于人们清楚地认识犯罪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防止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电信诈骗法规第6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网络诈骗;电子证据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网络股票、期货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与此同时也给网络诈骗提供了空隙。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几年全国电信诈骗平均每年损失100亿元,年均受骗人数达40余万人。其中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存在交易地点不确定、交易形式多样化以及交易时间不固定的特点,因此给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挑战,影响网络期货诈骗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证据收集是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立案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电子证据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具有重要的分量,本文立足于法务会计视角对网络股票、期货的电子证据进行系统研究,以此提高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的侦查质量,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一、法务会计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关联

法务会计就是利用会计学和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的财务资料,以此为案件侦查和诉讼提供证据的学科。法务会计应该遵循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独立性,以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的原则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判断报告,为认定经济犯罪事实提供证据,从而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就是不具有股票期货交易的主体通过虚拟交易平台,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非法股票期货交易活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针对投资者急于求富心理实施诈骗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钱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条件,部分股民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参与到股市中。而不法分子则利用股民的贪婪心理,通过“内部消息”以及不提风险只提回报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二是现有法律惩治力度薄弱。“法律不存在根本性的空白,但在执行层面上,违法犯罪者成本太低。三是投资者维权成本太高。网络诈骗案的取证涉及跨省追踪诈骗电话,去深圳腾讯公司取得QQ和微信的证据,去工商和金融部门取得工商执照和期货经营资格的认定,哪个受害人只靠个人力量都无法得到相对完善和充足的证据,从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受案和立案,因其维权成本太高实质上很难维权[1]。实现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侦查与诉讼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存在如下特点:(1)交易地点不固定。网络期货诈骗主体往往通过租赁某个场所作为办公地点,一旦实施诈骗之后,就会搬离办公地点,使得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场所。(2)交易对象不确定。网络给交易提供了广泛空间,尤其是交易对象不确定,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可以对全国各地的投资者进行诈骗。例如某地的投资者相信犯罪分子的高收益虚假承诺,进而通过网络对其进行投资,投资者往往基于各种顾虑在发生诈骗之后选择沉默,给案件侦破造成影响。(3)交易手段的隐蔽性。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网络实现交易。以金钱交易为例,网络诈骗最大特点就是实现了金钱交易的隐蔽化,受害者的资金往往通过支付宝第三方打入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中,而且双方也没有签订有效的法律合同,造成交易的隐蔽性。因此基于网络股票诈骗案件的隐蔽性和网络化特点使得证据收集存在很多弊端,需要通过法务会计手段实现对网络诈骗案件证据的收集。

二、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存在侦查取证难的情况:一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相关证据难以发现。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操作诈骗行为,导致犯罪的现场与手段虚拟化,这样侦查人员很难发现相关的证据,尤其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的影响。二是犯罪证据更加隐蔽。根据实践,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往往是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他们会按照正规期货交易平台的模式虚构平台,以此诱导受害者上当受骗,他们的非法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如果受害人不报警,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进行侦查。另外,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分工越来越周密,这样给案件侦查证据收集造成巨大的阻扰。三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财务信息具有虚拟性。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以非法占据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因此一般网络诈骗的财务信息难以记录。基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困难的现状,一般对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主要集中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应用上。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2016年10了针对电子证据的新规,有效提高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为:

(一)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电子证据收集提供了工具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主要是根据诈骗行为进行证据收集,由于依托网络实施的诈骗活动具有隐蔽性与广泛性,因此支撑诈骗活动的会计信息发生了改变,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诈骗主体的会计信息不再依托纸质会计报表,而且受害者的金钱投资行为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等互联网途径实现的,因此公安机关依靠传统的证据收集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诈骗案件的发展。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借助法务会计人员实现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行为过程中的财务数据信息的收集,以此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例如任何诈骗案件都是以获得金钱为目的的,都需要投资者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向诈骗主体进行转账[2],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法务会计对诈骗主体的账户进行财务信息核算,找出诈骗主体财务信息的账务往来信息,以此判断诈骗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的财务交易往来事实,从而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财务数据证据。

(二)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提供会计鉴定我国刑法明确提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容易受到外界因素而影响证据的司法公正性。以电子支付为例,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过程中,由于双方交易的不见面,使得支付往往采取银行转账,而且转账的银行卡多在非犯罪分子名下,因此给公安立案侦查造成巨大的影响。另外电子证据具有很容易被篡改等情况,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电子证据需要经过会计鉴定才能为司法诉讼提供证据。对于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主要是依靠法务会计人员的操作完成。法务会计需要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关财务数据等,结合犯罪行为为法院审判等提供真实的会计数据证据。例如在某网络股票欺诈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受害人没有报案而降低自己的犯罪金额,以此达到降低罪行的目的。而法务会计人员则需要根据具体的账务往来信息判断诈骗金额,以此达到审批的公正性。

(三)法务会计提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证据收集一定要在合法的程序与规范下操作,法务会计人员没有调查取证权,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诈骗取证阶段的主要作用就是辅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是由于网络财务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多,关联性也比较强,例如有的财务信息能够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而有的财务信息则只能反映部分犯罪事实,因此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依靠会计专业知识理顺犯罪分子的财务信息链,以此为公安机关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将会计法务应用到证据收集中相比一般的司法收集要便捷的多,尤其是可以提高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审计。电子证据来源于多种会计数据的结合,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的会计核算判断出相关财务信息的结果,以此为侦查诉讼提供全面的财务数据依据。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来获取和确立法务会计证据以及运用这些证据为经济类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的违法犯罪,以法务会计视角来研究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完善法务会计视角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对策

在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一般没有侦查权,不能直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因此我国要通过强化侦查人员的法务会计意识、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等举措构建完善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收集体系。(一)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提高电子证据的公正性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关键是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数据是网络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网络交易的重要形式,由于电子数据存在被篡改、复制以及破坏等缺陷,因此在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鉴定。首先,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审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数据的审计,剔除与网络案件无关的财务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件调查中,法务会计人员要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沿资金的流向获取犯罪证据,掌握计算机取证的技术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将有关的证据做实。其次,要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明确具体的工作权限。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证据收集中要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规范他们的工作内容,以此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全面性与真实性。(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风险意识证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册、手机、网络、微博等多种新型媒体,加强期货交易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及时披露和曝光期货经济犯罪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了解投资期货的正规渠道、相关专业知识等,正确认识期货投资的潜在风险,提升投资技能和水平,做到理性、科学投资。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识别正规、违法期货交易的能力,防止被不法分子诱骗,减少投资风险[3]。(三)完善期货法律法规,强化主管部门监管力度期货类经济案件的多发,暴露出我国在期货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不足。如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也有规定,但对于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监管和查处方面的职责并不清晰,尤其是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性质认定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向立法机关建议将其上升为法律,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各部门各司其职,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遏制非法期货的蔓延态势。(四)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建立“两法”长效协作机制公安经侦部门要加强与证监、银行、工商、反洗钱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共享期货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掌握期货行业违法犯罪动态。探索和建立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两法”衔接工作细则,对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政处罚认定、提前介入、协助配合、联席会议等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便于实践操作,为证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期货违法犯罪提供工作指南[4]。(五)提升情报线索的摸排经营力度,严厉打击期货类经济犯罪公安经侦部门要高度重视期货类经济犯罪的查处工作,在期货领域和行业开展阵地控制工作,物色高质量的特情耳目,及时掌握犯罪内幕和动态,树立长线经营意识,摸清犯罪网络和组织架构,摸清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动态,待时机成熟后果断收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后台交易数据及相关商信息[5],及时固定网络和电子证据,严惩期货类经济犯罪分子。(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的现象,这样就会给公众造成一些“内部人”知道小道消息的假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我国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方面上市公司要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例如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先前的规定披露企业信息,并且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对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上市企业要给予严厉制裁,以此净化资本市场。

作者:吴雅琴 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冯果,赵金龙.论网上证券欺诈监管措施的构建[J].经济法论丛,2011(1):68-106.

[2]何芹.法务会计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中的应用研究[J].财务通讯,2010(10):22-24.

[3]赵峰,朱金昊.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适用问题研究:以南京市公安局为实例[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1):46-47.

电信诈骗法规第7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 防治策略 打击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电信诈骗犯罪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骗局是电信诈骗案的基本表现形式,每一起电信诈骗案都以骗局的产生为起点,也往往以骗局的结束为终点。从多个环节和角度来透析电信骗局,有利于识别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

第一,任何骗局都离不开加害方和受害方。骗局的主体(加害方)是诈骗者,客体即被害人(受害方)。他们是诈骗案中相对的双方,各自的地位不一样,但又相互依存。骗局由诈骗者所设置,在骗局中处于主动地位,左右着骗局的发展,故谓之主体。被害人对骗局的内情,一般处于迷茫状态,听任罪犯的“调动”,不明真相地陷入骗局,属于被动的一方。当然,有的被害人警觉性较高,也可能及时发觉,掌握主动而识别骗局,变被动为主动。

第二,在诈骗过程中,无论诈骗犯冒充何种身份,都以一定的“原型”为模特,即假冒社会上实际存在的某种身份,施行骗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但“真相”和“事实”也是有一定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原型”。同时也可能有“非原型”骗局,即编造社会上不存在的某种身份或虚构不存在的事实,糊弄一些无知者,使对方上当受骗。目前,电信诈骗常见的手法有:冒充公检法、电信、银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熟人出事急需用钱等为名进行诈骗;虚构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等进行诈骗;利用短信通知划账的方式进行诈骗等。同时,犯罪分子窃取公民信息是精准诈骗的第一步,接下来甚至有专门的点子公司精心策划设计,针对不同受害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第三,演员在演戏、扮演某一特定角色时,不能缺少与其角色相适应的一些服饰、道具、化装品等“行头”。若没有这些,表演就不会生动、逼真。诈骗行为犹如演戏,同样需要“行头”。电信诈骗犯深知这一点,他们往往针对行骗所需的角色,选择逼真的“行头”,强化其身份的“真实性”,促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最终被骗。

第四,诱饵是诈骗犯将被害人引入圈套的诱发剂,是构成骗局的必要条件,没有诱饵形成不了骗局。诱饵有无形的,也有有形的;或是精神上的,或是物质上的。在电信诈骗中,诈骗犯投放诱饵的内容、数量是以被害人的需求以及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总的原则是投其所好,“对症下药”。

要严厉惩治诈骗者,引导广大公民提高甄别能力

犯罪原因论中的互动中心论认为,正是由于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发生、发展和结束,这是一切诈骗犯罪的共性。电信诈骗案的骗局还有着其独特的内容,这表现为加害方以电信技术为载体和“管道”进行行_,出现高科技化、隐蔽化的新特点,例如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网络服务器、虚拟运营商等现代电信手段,而且操作的服务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有鉴于此,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策略应该从加害方、被害人和电信部门等角度有针对性地切入。

首先,严厉惩治加害方。在电信诈骗中,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时往往只需要电脑、手机、短信群发器、号码任意显软件等作案工具,作案成本极低。此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较低。针对这种加害方的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电信诈骗案件快速进行立案、侦查、公诉和审判,准确、有力地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电信犯罪分子,从而产生震慑效应。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当快速立案和破案,确保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能够快速响应、联动处置,最大限度避免和挽回群众财产损失。《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要健全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有效整合各部门力量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切实强化事前预警、事中劝阻,努力减少案件发生。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节,运用从重处罚的手段实现所判刑罚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统一,而且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剥夺犯罪人的经济驱动力。

其次,减少被害方的弱点。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一些弱点或局限主要表现在:第一,被害人出于自己不慎才会被骗的,例如轻信犯罪分子谎称的情况;第二,被害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自愿”受骗,如自身存在违法行为,通过疏通来摆平;第三,被害人基于人性弱点而上当受骗,如因贪图小利。因此,要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应注重减少被害人的自身弱点或局限等因素,建立多方位的被害预防体系,这也是最有效、最现实和最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具体而言,广大公民应提高甄别能力,在遇到陌生人的异常来电时进行“有害推定”,切实提升防范能力。而且,公民可自学相关的反诈骗知识,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在社会方面,电信、银行等中介部门要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伎俩,并对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地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电信部门要谨防“不自觉”地成为电信诈骗的媒介

在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电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往往“不自觉”地成为加害与被害之间的互动得逞的重要媒介,这突出地反映在:其一,贯彻电话卡实名制不力,虚拟运营商运营的170、171号段已成为诈骗重灾区;其二,监控检测不力,这里的监控检测分为各类违规服务的监测、话务、流量异常波动的监测、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的监测以及在使用VOIP 拨号的落地监测等;其三,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力。有鉴于此,“技术的问题,应从技术治理”。

第一,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尤其要切实整治虚拟运营商不按照手机实名制规定来运营的情况,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诈骗行为。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工信部应严格规范各电话线路的运营,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并要求运营商必须记录所有呼叫内容及VOIP服务器呼叫数据。通信部门内部应当对各类违规服务、话务、流量异常波动、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等活动严格监控。

第三,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电信部门、银行部门虽然都存在自己内部的监测系统,但并没有与公安机关实现充分共享,因而在接下来的防卫战中,这三家重要的反电信诈骗部门要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新型技术手段。

第四,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综观诸多电信诈骗案件,个人信息的“裸奔”成为诈骗案件的起点。因此,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他人信息的公司、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完善,刑法第253条之一设立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为了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在相关中介部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电信诈骗法规第8篇

“从猜猜我是谁”到“我是客服,交易错误可退款”,从“银行卡积分换现金”到“综艺节目中大奖”,电信网络诈骗花样不断翻新,危害着老百姓的信息和财产安全。

为打击各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全国正展开着一场持久雷霆式的战役。2月25日,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暨专项行动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会上,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法、最高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发言。而这些相关单位也正是这场战争的战斗主体。

据了解,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将延长至今年底,专项行动确定把河北省丰宁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西省余干县、湖南省双峰县、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和海南省儋州市列为第一批重点整治地区,要求限期整顿。

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首发A级通缉令

4月10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10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这是公安部首次大规模地对电信诈骗在逃人员进行公开通缉。

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的部署,依托“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公安部刑侦局已对全国电信诈骗涉案账户实行快速接警止付,一个多月的时间,“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就成功冻结涉案账户5452个,其中有些被冻结的账户中有被骗款上百万元。

截至目前,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已全部接入“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各级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接报电信诈骗案件后,要第一时间查明涉案的一级账户,并在30分钟内将简要案情和一级账户的姓名、账号、转账时间等信息录入平台。设在公安部刑侦局的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会实时审核各地接警录入侦办平台的涉案账户信息,并与相关银行紧密协作,开展紧急止付。

自去年11月1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月25日,全国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2.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432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亿元。结合实战经验,公安部还梳理出“冒充房东短信诈骗”、“机票改签诈骗”、“快递签收诈骗”等48种常见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并向社会公布。

大规模的专项打击行动,基层公安机关一定程度也遇到压力。“因为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总是会遇到各种新问题,也不能复制原来问题的处理方法,法律这块需要健全完善。此外,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地域跨度大、时间长、取证难,需要多地调查取证,非常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副局长曹韩文对《小康》记者表示,宾阳近100人的警力明显不够用。

最高检:对“重点整治地区”开展源头治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做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

最高检在《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案件质量,加强对重点整治地区的业务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重大疑难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及时批准逮捕,确保打击质量和效果。加强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对广西宾阳县等重点整治地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集中力量依法严惩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及周边犯罪的重点人员,铲除犯罪滋生土壤,扭转本地输出犯罪、危害全国的状况。

通知还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金融、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全面深入掌握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获赃渠道、案发等信息,协调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侦查取证等机制,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打击质量,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问题,形成打击合力。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

对于源头治理,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张慈撕粲酰骸耙有效提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效能,当务之急在于强化源头监管这一治本之策。”他建议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国家层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层面建立分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共享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此外,最高检和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工信部:专项行动延长至今年年底

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重要职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在这场针对电信新型网络诈骗的战争中,同样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信部日前下发通知,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专项行动延长到2016年底的决策部署,经部领导同意,将前期开展的“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按照工信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相关部署要求,各单位、各企业扎实行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当前通讯信息诈骗多发高发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防范打击工作仍需持续加大力度。

为打击通信诈骗,工信部开展了网上改号软件整顿清除工作,组织互联网协会12321举报中心、基础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企业建立起改号软件关键词屏蔽库和改号APP黑名单,通过关键词屏蔽、APP下架等方式,斩断改号软件的网上、搜索、传播、销售、推广渠道。

2016年4月30日,各方积极配合打击防范改号软件诈骗行为,累计屏蔽搜索结果超过1亿条、删除下载和链接信息23392条;联动“安全百店”106家APP应用商店累计下架改号软件、APP657个;电商平台累计发现并下架改号软件产品320个、处理商户166户。

银监会:每人每行限开4张卡

电信诈骗的最终目的是钱,因此,警方在侦破和追赃过程中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

3月14日,银监会公开表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对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银监会也于近日下发了《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48号文”的出台,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银行卡业务的规范管理,遏制违规代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第一环节,从源头切断了不法分子获取犯罪工具的途径,对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银监会要求银行业对账户严格实名制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身份证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认真审核办理人身份证件,坚决杜绝违规代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问题。”

在限制开卡数量上,银监会表示,“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对已办理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开卡客户联系核查。经核查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当中止服务,妥善处理。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梳理完善业务流程,提升内控水平,切实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不断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社会责任。48号文还从建立联系人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对银行卡业务监督管理提出了全面要求。

运营商:每月拦截3000万次诈骗电话

电信诈骗同样离不开网络和通讯这两大平台。自2015年7月份开展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以来,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针对各类通讯信息诈骗均重拳出击。

在诈骗电话高发地区,中国电信配合公安机关快速关停和拓展查询,关停号码13批次,手机号码15000个,“400”电话280个。在技术手段防范方面,中国电信严格规范主叫号码传送,提高对网络改号及不符合规范号码的发现、核实、监测、定位和拦截能力,全面落实国际虚假主叫号码拦截。据悉,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电信拦截国际来话中的“+86”虚假主叫呼叫达237万次,拦截国际来话中涉嫌通讯信息诈骗的呼叫达245万次。

伪基站冒充银行客服电话发送诈骗信息是一种大面积的诈骗方式。中国移动在全国31个省公司均建设配备了“伪基站监测治理系统”和现场定位设备,截至目前,中国移动累计配合执法机关侦破“伪基站”案件4748例,缴获设备5351套,抓获犯罪嫌疑人6704名。此外,自2015年4月份起,中国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语音群呼”集中治理工作。

针对最为猖獗的国际诈骗电话,中国移动实现了全国国际诈骗电话监控的全面覆盖。截至目前,累计拦截国际改号诈骗电话4.6亿余次,月均拦截诈骗电话约3000万次,国际诈骗电话投诉量较拦截前下降超过90%。

中国联通方面,专项整顿了语音专线和400业务,对商准入进行严格控制,建立退出机制,如出现网上出售号码、号码涉案、绑定手机等行为将被清退。

电信诈骗法规第9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侦查;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1003306

一、当前重庆市电信诈骗发案基本情况

(一)总体态势

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全市共立电信诈骗案1 887起,同比上升41.56%,涉案总金额达23 038 112元。其中,立网络诈骗案916起,同比上升102.21%;立电话诈骗案792起,同比上升20.18%;立短信诈骗案179起,同比下降19.00%。2月21日至3月20日,全市立电信诈骗案件959起,占全部诈骗案件的60.24%,发案数量同比上升91.38%,环比上升204.91%。(二)案件高发地区

2010年以来,电信诈骗案发案地主要集中于主城九区,其中沙坪坝区(206起)、渝中区(180起)、渝北区(154起)、江北区(148起)、南岸区(117起)、九龙坡区(113起)是持续高发地区,万州(80起)、永川(70起)、合川(53起)等地的发案情况也较为突出。

(三)受害人特征

1.上述电信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总数为1 887人,其中男性918人,女性969人。性别结构特征不明显,男性和女性被侵害的几率基本相当。

2.受害人年龄段高度集中于18至48岁,数量占总人数的85%以上。

3.犯罪后果与被害人的心理弱点高度相关,大部分受害人均存在疏于考察、盲目轻信或贪图小利等一种或多种心理弱点。(四)主要作案手法

2010年以来,肆虐于重庆市的电信诈骗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充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市政、卫生、文化、税务、煤监等)工作人员,编造事实,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设连环局行骗。如:九龙坡区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8.9万元的电话诈骗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昆明市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警官以及银行科长,以拨打电话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又如:忠县的田某在接到“忠县武警中队”预订26个帐篷和32套门的电话后,按照对方要求,先向“指定帐篷供货商”的邮政账户汇入“预订款”1.2万元,后又将2.8万元“回扣”通过POS机分两次转账至对方农业银行账户,后发现被骗。

2.捏造诸如购车退税、购房退税、购摩托车返补贴、返还学费等事由,利用受害人贪利心理实施诈骗。如:2011年2月24日,南岸区的尹某接到“车管所工作人员”电话,称其购买汽车可以退税6 975元,尹信以为真,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13.9万元。2011年1月26日,开县的谭某也因轻信“重庆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返还其子女学费的电话,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4.7万元。

3.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散布商品购销、小额信贷、办理证照、中奖兑奖等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疏于考察、轻信他人的心理进行诈骗。如:渝中区的何某因急于出国留学,轻信互联网上的中介信息,主动拨打“博助教育机构”的联系电话,被对方以手续费、保证金名义,以银行转账方式骗去30.85万元。

4.通过手机通话、手机短信和腾讯QQ,冒充受害人亲戚、朋友、同事和战友等,谎称做生意、患病、罹难等急需资金,对受害人进行情感绑架,从而实施诈骗。如:2011年3月15日,九龙坡区的陈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其朋友“林明清”,要借款5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陈随即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53万元。之后,陈向林明清核实借钱一事时,才知受骗。

5.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交友、征婚或求子等虚假信息,诱人上当受骗。如:南岸区的仲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称以优厚报酬寻一健康男性为伴生育小孩,随即与对方电话联系,被告知酬谢费为50万元,但要自行预付税费,仲按对方指定方式,在银行分4次共汇出3.55万元,事后发现被骗。二、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是犯罪集团(团伙)将传统诈骗手法模板化,以现代通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等)和各种传媒为载体,充分利用电信业、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和监管漏洞,远距离、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1]。综合重庆市和各地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的相关工作经验,发现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作案手法翻新速度快

其一,诈骗方式高度模板化且模板品种繁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普通群众的贪利、怕事等心理,精心编制各种标准化的诈骗模板,从传统的婚介职介、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甚至账号涉案(洗钱、贩毒、涉黑)、赈灾募捐等,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其二,从诈骗所依托的通讯技术来看,充分利用成本较为低廉的网络电话技术、短信群发技术、QQ通讯技术等,从而形成了犯罪的智能化和规模化,使得诈骗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地毯式地展开,侵害面极广,所以造成的损失面也很广。

其三,犯罪分子还巧妙利用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如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现代网银技术,以及方便快捷的ATM机存取款、转账、汇款服务,从而能在极短时间内,组织多人同步完成赃款分解、资金转移或现金提取,迅速转移犯罪所得,令金融部门和公安机关防不胜防。

其四,还应当注意到,由于电信诈骗的屡禁不止,造成了内地不法人员抄袭和模仿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与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狼狈为奸、里应外合,从而极大地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本土化和猖獗泛滥,加剧了电信诈骗的危害性程度。2010年3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务情报信息中心会同巫山县公安局在湖北破获的一个电信诈骗案,便是湖北籍犯罪人员效仿境外诈骗集团犯罪手法,冒充重庆市巫山、铜梁“煤监局长”向当地煤矿业主批量发送“索贿”短信实施诈骗,虽技术含量较低,但犯罪分子也频频得手,这一案例证明了电信诈骗确实存在本土化和普及化的不良趋势。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

目前看来,电信诈骗中电话诈骗的标准化和模板化程度最为明显。电话诈骗通行的作案流程一般包含四个步骤:“遍地撒网”、“请君入瓮”、“环环相扣”、“远走高飞”。

第一步,“遍地撒网”。在境外(当前主要是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诈骗犯罪团伙,通过架设在不同国家互联网服务器上的VoIP电话软件,对中国大陆任意地区的电话号码进行批量呼叫。因犯罪团伙使用了“透传软件”对通讯数据进行人为操纵,使得受害人的来电号码显示为诈骗团伙设定的任意号码,如通讯部门特服号码、银行部门特服号码、政府部门公开电话等,从而降低受害人的警惕性。

第二步,“请君入瓮”。若受害人接听来电,VoIP网络电话系统则先会自动播放语音,受害人往往按照语音提示,按键转入所谓的“人工服务”,此时,诈骗团伙中的“接线员”浮出水面,按照预先设计的角色、对话内容和方式,向受害人展开骗局。

第三步,“环环相套”。诈骗团伙往往有若干名“接线员”,依据诈骗模板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VoIP电话软件的语音通话转接功能,冒用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电信局、邮局等各种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轮番上阵、紧密配合,充分牵制受害人的思路,使得受害人基本没有时间分辨真伪。当受害人确已陷入骗局、深信不疑之后,最后一名“接线员”即告知受害人,若需证明自己清白并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受害人就必须立即将其全部资金“暂时”汇入政府部门设立的“专用保护性账号”中。

第四步,“远走高飞”。一旦受害人将钱汇入“专用保护性账号”中,诈骗团伙便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拆解,化整为零;同时组织人员同步在境内外的银行网点和ATM机上取现,然后,迅即通过地下钱庄,或重新通过银行等方式,将资金再汇总到诈骗团伙名下。待受害人醒悟并取得相关部门支持时,其资金已经基本消失殆尽。

(三)集团作案,组织严密,职业化水平较高

电信诈骗呈现典型的集团化和职业化特征。团伙成员之间按照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谋面。一般有五个层次的人员:

一是境外核心人员。多为台湾籍等境外人员,此类人员负责:编制诈骗模板;准备作案所需的器材设备、银行卡和场所等;通过各种常规渠道,从内地物色、招募“接线员”团伙成员,并将“接线员”带到诈骗场所培训和管理。

二是技术支撑人员。一般由核心人员从网络论坛临时招募,或经“圈内”人员介绍加入。他们负责通过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并维护VoIP电话软件和“透传软件”,并保证诈骗团伙的电话能顺利接入内地的电话网络。

三是专业拆账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将全部赃款拆分――若在境内取款,则拆解为单笔2万元以下;若在境外取款,则拆解为单笔1万元以下――转入若干张银行卡里,以确保能在一天内转移全部赃款。

四是取款人员,也称为“车手”、“取款负责人”。车手一般事先潜入各地待命,拆账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银行卡去银行网点、ATM机取钱,最后再将赃款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每名车手均持多张银行卡,分散到几个城市;多名车手组成一个“车手组”,听命于一个小头目;小头目则负责从核心人员处接收银行卡和取款指令,再将银行卡分发到每个车手,并向车手发送具体的取款、存款指令。每个“车手组”可能承揽多个诈骗团伙的取款、存款业务。

五是关联作案人员。大量的不以团伙成员真实身份注册、与犯罪团伙毫无身份关联的银行卡是诈骗成功的保障,也是每个电信诈骗团伙必备的犯罪工具。电信诈骗团伙这一“刚性需求”,近年来逐渐催生了专门提供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得大量银行卡,通过地下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2]。三、电信诈骗的侦查瓶颈

从2010年公安部牵头侦办“10・11”、“8・10”、“11・30”、“12・8”等系列电信诈骗案,以及各地历年来侦办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往往同时面临五难: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因此,造成目前打击工作的实际状况是高成本、低产出、重复劳动甚至徒劳无功[3]。

(一)VoIP电话呼叫的落地反查取证工作难以深入

解剖已破获案件可以发现,电信诈骗所使用的VoIP语音呼叫技术,一般架设于境外互联网服务器上,犯罪分子发起呼叫后,其语音数据包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线路,“透传”(即落地语音网关)入PSTN电话网(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即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话网,声音以模拟信号传输)。经“透传”后,受害人的来电号码虽然显示为诸如银行特服、公安局办公电话等电话号码,但实际上是由犯罪分子手动设置而成;为了增加破获的难度,诈骗团伙往往通过多层服务来设置侦查障碍;同时因互联网服务器和落地语音网关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来电查询对VoIP通话进行逆向追踪。

(二)警银缺乏深度合作

电信诈骗案中,银行卡是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部门的部分管理规定和运营模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助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滋长,也成为公安机关快速打击的掣肘。

1.犯罪分子批量开立银行卡、网上快速拆账、ATM取现畅通无阻

部分地区的银行对借记卡的管理,大都不如对信用卡的管理一样审查严格、发放谨慎,这就造成了借记卡的批量开户问题,犯罪分子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到银行开立几百个借记卡账户,或者是持一批他人身份证大批量开立借记卡。银行部门按照国家银监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要求,对银行卡设置了单日取款2万元的上限,但是,对持有网银U盾的客户则没有设置单日转账限额。因此,犯罪分子只要持有网银U盾和足够多的银行卡,再多的赃款也能在短时间内分拆至银行卡,再从遍布全国各地的ATM机上取现。

同时,还需注意到的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各大商业银行都加快了“国际化战略”的步伐,陆续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犯罪组织也开始利用这些境外银行网点办卡、取现,那么警方极可能连“车手”等犯罪团伙低端成员也很难查证和捕获。

2.部分银行管理规定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

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出手迅速是关键。但目前,银行管理规定中,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其一,金融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限制异地司法查询、冻结;其二,电子银行信息的司法查询,需到发卡银行所归属的地市级分行电子银行数据中心,且查询结果不能实现即到即得;其三,各家银行基本不向公安机关开放其本行银行卡活动监控数据;在各类银行卡的活动数据中,公安机关仅能通过中国银联公司获取银联卡的跨行活动数据,此数据的运用,仍然需要到开户银行或交易发生银行落地查证。

(三)取证繁琐、定性困难、证据链条易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罪,加之电信诈骗面对的是不特定区域和不特定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侦查、抓捕、取证、定性都带来重重障碍,如:公安部牵头侦办的“11・30”案件,因所在国司法体系原因,专案组经多方斡旋,突破重重困难,才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押送回国。真正的诈骗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犯罪团伙的底层人员,这些底层人员一般会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规定报捕;如果证据仍不足的,为打击和震慑犯罪,还会选择报批劳动教养。但是,一旦涉及外国人时,就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只能释放。侦办案件往往是投入大、产出小,形成了对侦查资源的极大牵制。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措施

从2010年开始,重庆市公安机关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物力,成立了多个专案组进行侦办,共破获电信诈骗案717起,其中,破年内案件15起,破案率仅为0.61%。虽然成功打掉了几个犯罪团伙,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到的境外核心人员也少之又少。与国内外电信诈骗团伙横行肆虐、大批不法人员蠢蠢欲动相比,我们取得的战果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因此,警方既要深入研究,科学部署,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实效,更要强化犯罪预防,策动相关社会力量,合力筑牢、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防控机制[4]。

(一)探索打击电信诈骗的新方法和新机制

1.建立专业侦查队伍,或改进侦查方法,有效应对高发态势。电信诈骗的职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建议成立专业侦查队伍以针锋相对,最大限度地实现警方的快速反应和专业化程度;同时,或可参照禁毒等专业警种的工作方法,视情设置“侦查圈套”,适度运用诱惑侦查手段,通过侦查经营来切实提高打击实效。公安部自2009年6月12日起,部署开展了为期四个多月的声势浩大的全国范围内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仅两个半月时间,至2009年8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277个,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 469人, 破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4 836起,追回被骗资金1 900万余元[5]。

2.落实“落地侦查”协作机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设想,尽快搭建全国性的网络平台,建立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同时落实各涉案地侦查、抓捕和取证工作,以集约化作战来应对电信诈骗的多发、普发态势,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劳动。

(二)寻求银行、电信行业的最大支持,堵塞可资犯罪利用的漏洞

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服务,是电信诈骗高度依赖的“两个支点”,对该两个支点任选其一进行打击,即可斩断其资金链或技术链,扼杀电信诈骗。因此,警方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治本之策。其具体操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简化银行查询、冻结等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如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起“165反诈骗咨询热线”,受害人一旦受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165热线报警并通知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极大地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

2.搭建制度化、常态化沟通机制或平台,合力打击非法营运的VoIP服务器、贩卖银行卡、非法营运短信群发、违规租用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行为,剪除电信诈骗犯罪的周围支撑。

3.加强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系统化合力管控。如建立基于“黑名单”的电话语音控制系统。一是公安部门将掌握的诈骗分子使用的电话号码提供给电信部门,制成“黑名单”,存入电信部门提示系统的数据库。一旦发现有与数据库内相同的号码拨打居民用户电话,等电话接听完毕后,这个系统马上会自动拨打提示电话过去,提醒居民与警方联系核实。二是该系统自动检测到某一时间段同一个电话集中拨打批量用户时,就将该可疑电话号码记录下来,储存在系统数据库,并随即向被拨打的电话用户发出语音提示。例如,江苏常州警方与电信部门联合开发的一套“防电话诈骗语音提示系统”,即可自动向被“黑名单”拨打过的电话用户进行语音提示:“刚才您接听到的电话,如涉及电话欠费、银行卡消费转账等情况,可能是诈骗,请拨打常州市报警电话110或电信10000号进行咨询。”自该系统启用以来,平均每月成功拦截诈骗电话近20 000个,基本实现了以技术手段从源头上阻截诈骗电话。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被害免疫力

多管齐下,充分发动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对各阶层人民群众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开展电信诈骗预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自身的防范意识。

1.依靠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以滚动、连载、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特点,犯罪动向,保证宣传的宽度和广度。

2.充分利用网络、短信等现代通讯技术,策动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以群发手机短信、群拨语音提示、群发警示网页等方式,加强宣传的密度。

3.警方应当以“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系统”建设工作为载体,加强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宣传;同时,适时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日活动,主动深入社区、街区和机关单位,采用派发宣传单、组织观看宣传视频、展示缴获的赃物等直观的方式,面对面地接受群众的咨询,向群众介绍防范电话诈骗犯罪的知识,增加宣传的强度。

4.筑牢柜面警示防线,增强宣传的针对性,警方在银监部门和银行网点的配合下,对全市银行的柜面员工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培训,使每名员工都熟知电信诈骗,从而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提醒有可能受骗的汇款人员,或是及时将人员和资金的异动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尽可能及时发现案件苗头,防止被骗后果的发生。

5.警方也可开通报警服务专线,帮助群众提高分辨骗局的能力、熟知电信诈骗的犯罪动态、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如哈尔滨市公安局开通的“96345”预防电信诈骗专线咨询服务报警电话,在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中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参考文献:

[1]南京市公安局.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中国刑事警察,2009(5):2931.

[2]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4):8083.

[3]刘继敏.信息社会电信诈骗犯罪分析及打防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11(6):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