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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思维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7 09:28:31

培养法律思维

培养法律思维第1篇

关键词 法律思维 法律谈判 法学教育 诊所式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 作为法学教育目标的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一方面由于法律思维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学者概括了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功能,大致包括:(1)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①另一方面则在于法学教育自身的定位。法学教育“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条文可以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动,法律院系培养的毕业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但是只要他们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能够有能力应付各种复杂和新鲜的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②

从国外相关的实践来看,法律思维也是法学教育中的核心目标,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如此。以两大法系的代表德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二者实质上可以统一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两国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国均非常重视,通过法学或法律教育将法治和人权等的基本价值观念内化成法律人的前结构,使其近乎本能地从这些基本价值观念出发去理解和解释法律或法律现象。(2)两国法律教育都重视法律人特定思维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3)两国都非常重视发现或认识法律以及确认事实能力的培养。(4)就适用法律于具体事实并作出法律决定的能力的培养而言,德国的见习服务制度为此提供了契机,见习服务过程实际上就是结合真实的法律事务进行这种能力培养的过程;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问答式教学法则为培养一种能力提供了很好的实战模拟。③对于还比较欠缺相关实践经验的中国法学教育来说,两大法系对培养法律思维的共同强调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宏观的指导方向。

但是,这种宏观目标的确定还需要具体的操作方式才能够在教学实践中发挥作用,而我国现在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思维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从现状来看,国内当前的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知识的灌输阶段,虽然这种单纯依靠抽象概念和原理的方式可以对法律思维的培养产生间接作用,但是,效果证明并不理想。学界已经对法律思维的重要意义形成了共识,但是,如何具体培养法律思维,特别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予以贯彻落实,还没有非常详尽的论述。④面对以上在培养法律思维方面的种种不足,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多是侧重于从整体结构上对法学教育的变革。笔者认为,这些整体方案固然相当重要,但是,从细节入手、在微观层面上提升法科学生的具体法律思维能力,也是同样重要的措施。而且从法学教学的实践来说,具体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还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下面将重点以法律谈判能力的培养来分析如何提升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2 法律谈判能力的价值与意义

谈判能力是法律思维能力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驾驭和操作法律谈判需要具备相当广泛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且需要将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结合。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群体,由于大多数法科学生将来主要从事律师行业,所以,这里主要以律师为主分析法律谈判能力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总体而言,法律谈判能力的价值和意义表现在社会现实需求和律师自身素质两个主要的方面。

一方面,整个社会日趋法治化的背景下,现实需要具有较高谈判能力的律师群体。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求助律师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而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应当具备相关的业务素质,特别是谈判能力。另外,法律谈判方式自身也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法律谈判的纠纷解决结果上看, 有着较其他诉讼类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⑤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通过非诉讼的谈判方式来解决纠纷已经成为当代法治的发展趋势。在当事人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的情况下,律师就应当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和沟通,这也是促进调解顺利进行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具备高超谈判能力的律师在相关的法律实践中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律师在商务谈判方面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结构;(2)谈判经验;(3)超脱的地位;(4)灵活的战术;(5)身份影响:⑥其他非诉业务,例如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业务和法律顾问等等,也都是律师发挥其法律谈判能力的领域。由此可见,具有谈判能力的律师在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中都有着相当的优势,而谈判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律师的业务水平,对其执业能力和经历有着重要影响。

从以上社会需求和自身优势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律师具备相关的法律谈判能力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因此,法学教育也应当顺应这种需求和趋势,提升法科学生在法律谈判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这不仅是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水平的需要,更是维护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形象、进而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要求。

3 法律谈判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虽然法律谈判能力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了普遍肯定,但是,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律谈判能力的内容和方式还都比较欠缺。法科学生在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之后,大多是在实践中依靠独自摸索或言传身教等非系统方式提升法律谈判能力。因此,大多数法科毕业生至少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法务实践对法律谈判能力的要求。至于商务谈判等非诉业务则需要更长时间的磨练。为了减少与法务实践的磨合期,法学教育应当重视法律谈判能力的培养。谈判能力也是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环节。将培养法律思维作为主要目标的法学教育,自然也应当将法律谈判能力视为自身的重要内容,而培养和训练法律谈判能力的具体措施可以从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两个方面得到体现。

从教育形式上来看,培养法律谈判能力的方式与培养法律思维的方式基本类似,应当以课堂教学为主,辅之以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法务见习等方式。课堂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主战场。课堂教学不仅仅是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着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课堂教学的方法包括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法等。其中讲授法以教师讲解为主,课堂讨论法以学生讨论为主,可以采用presentation 的形式,也可以采用辩论的形式。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中,学生通过亲自模拟相关案例,获得了某些间接经验,这对于提升其法律谈判的能力也是所有帮助的。另外,与诊所式法学教育不同,法务见习为培养法律谈判能力提供了直接实践的机会。虽然法科见习学生不太可能直接参与相关谈判的全过程,但是,通过对与法律谈判有关活动的观察,也能够积累法律谈判的经验。总之,培养法律谈判能力可以借助于多种方式,我们无需特意为其设计专门的教育形式,而只需要将相关的培养环节和教育内容贯穿于以上各种教学方式之中即可。

具体就教育内容来说,法学教育应当注重训练和提升法科学生在法律谈判的技巧、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水平。法律谈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多种能力的参与,这些能力的训练都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例如,法律谈判对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要求也很高,作为法律人,应当有一定的生活经验、社会阅历以及对社会现象的感知力、适应力和理解力。因此,首先要学会与社会接触,了解社会、认知社会,实现其最初目标。在此基础上练就良好人际沟通的能力,善于使用社会群体语言与社会成员沟通,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和恰当地展示自己。同时必须具有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适应社会能力是社会对学生的总体期望,也是判断办学效果的基本标准。因此,训练人际交往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是我们实践教学的最基本的目标。⑦此外,法律谈判需要具备的能力还包括信息搜索和获取的能力、表达能力、研究和学习能力、反思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等。法学教育无法完全一一列举所有与法律谈判相关的能力,但是,却可以在各种教学形式及其各个具体环节中有所侧重。

总之,法律谈判已经成为目前法律实践中日益普遍的业务范围,法学教育也应当对此有所回应。这种趋势决定了法学教育需要增加自身的实践性内容,从培养法律谈判能力入手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从而为构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作出贡献。

注释

① 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J].法商研究,2003(6):68-69.

②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2.

③ 陈骏业.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养[J].河北法学,2008(2):155.

④ 孙光宁.法学教育视野内的法律方法[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114.

⑤ 裴蓓.法律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纠纷解决途径[J].思想战线,2007(4):93.

培养法律思维第2篇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学生;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97-02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

法律思维是一套系统的思维方式,它是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来了解、剖析、解决社会现象的思维过程。

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才可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而法律技术、法律程序等则仅仅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角度上来思考和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二是在在具体处理一件事务时不会忘记法律的基本要素,不自觉地将其与法律相联系。

和其他思维比较起来,法律思维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法律思维强调权利意识和平等性;二、法律思维强调规范意识和服从意识;三、法律思维强调证据和程序意识;四、法律思维排斥感情,强调理性。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重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不仅是法律职业者对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是凸显法治自身张力的积极尝试。从目前法学教育中教学研究的趋势来看,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中亟待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法学教育水平的提升。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激活、启动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系统,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情感和创新能力。固然通过良好的教学方法传授知识是重要的,然而,“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让学生掌握更多的学习方法、并且从根本上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理论水平,才是法学教育的真谛,才能根本上达到法学教育的目的。

其次,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树立学生的法律信仰,培养学生遵循法律思维方式之思路去解决、分析、判断问题的世界观,法律信仰的确立有助于对学生法律主动认同,并以法律为生活行为准则,以实现法治为理想,客观上使学生对法律产生尊重和信仰。借助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来构建法学教学的理论和实践模式,既是深化素质教育的迫切呼唤,也必将为提高法科学生的素质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培养学生法律思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通过法律语言培养法律思维

由词语组成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法律思维同样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概念。不同的语词产生不同的思维,因此,法律思维的培养首先要从语言开始。法律人需要形成一套自己的话语系统,包括自己的专业概念和专业语言、专业思维、专业方法,不能指望用其他行业的思想方法从事法律工作,代替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在法律的话语系统内,依据法律说明道理。

(二)借助实例培养法律思维

实例是一个个的具体问题,可以吸引初学者去思考相关问题,以创造灵感。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实例是具体的事实案件或判例,实例是最能够训练和培养测试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及能力的。原因在于:其一,实力反映了现实的生活;其二,实例结合了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其三,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事人的主张和判决评释提供了各种不同的法律论证

资料。

同时王泽鉴先生还特别指出利用实例培养法律思维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实例多为个别问题,必须将实例学习应与传统教育方法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实例研习、课堂讲义和研讨会,不可偏废其一。第二,演习法律上的实例时,不能仅仅依靠机械记忆。因为具体的案例事实很少有雷同之处,对于外行人来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初学者在研习过程中要审思明辨,彻底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推理过程。

(三)通过论辩培养法律思维

与同学们组成论辩小组,共同讨论有争议的案例或法律原理,相互观摩取长补短,精益求精,有助于养成良好的思维方法。Siminar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一种方法,在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方式有助于学生广泛深入地阅读材料,对各种法律学说进行分析、比较、提炼,而不是消极被动的接受一种判断或意见。在允许差异的氛围内,对各种观点质疑,可以激发法律的创新精神,促使学生们法律思维的形成。

(四)通过理性思考加强法律思维

此外,在法律思维培养的过程中不能以道德良知的判断完全代替对案件的判断,我们的思维是多元的,但都会受其自身条件和社会背景的限制,作为一个法律实务者应更注重合不合法,而非合不合理。最后需要提及的是,逻辑是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也是法律思维形成过程中至为重要,不容忽

视的。

参考文献

[1] 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 武宏志.论式:法律逻辑研究的新方向[J].政法论丛,2011,(6).

[3]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

培养法律思维第3篇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1】。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4】。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培养法律思维第4篇

关键词:刑法教学;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一、刑法学习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增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刑法学习中,会接触到众多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认知,其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但是我们的刑法教学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识的阅读和掌握上,还不能够通过刑法学习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看问题的角度,对于社会事物理解和辨析还不能站在法律的维度上,没有独到深入的眼光,缺乏专业的视角。刑法学习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在于认清其中的内在的联系,不仅仅满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论知识,关键要看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多少,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否具备将来的职业需要。

(一)刑法学习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具备今后就职所需的法学理论,通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掌握将来就职法律技能,关键还是要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使他们能够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对面临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1]法律思维能力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缜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说,没有职业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将无法胜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学不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执业所必备素质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面临的工作对象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一个案件都带有自己的独特性,复杂多样。在任何案件中,人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由此而引发复杂的逻辑关系,仅仅通过理论的分析还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要借助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相关的经验进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理论,而是利用法律思维能力而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能力,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的本领,这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和优秀的综合素质做保证。[2]

二、要促进学生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的认知

刑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几乎包括了法学原理中的所有基本知识,鲜明的特点体现着法律的严肃和严谨。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法官不但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他的法律思维能力才使法律成为真正的武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更为成熟和严谨,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上到国家建设,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就要求刑法教学的重点要放在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上,使他们能够对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有个正确的认知,形成自己的稳定的逻辑思维方式,才能够对社会事物有个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构建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刑法观念的树立

刑法观念的树立需要一个过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不能急于求成。一是,从提高认识开始。传统的刑法观念在部分学生中形成了一定的印象,比如刑法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通过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来制裁,自己将来就会成为那个制裁者。这种观念只看到刑法的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树立起刑罚不是目的,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法律的最终责任。二是,要判明罪刑法定的观念。就是说,要让学生明白,所有的犯罪指控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定罪。[3]但是这其中就不能死扣法律条文,需要学生从僵化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性地分析罪与无罪的界定。

(二)创新刑法教学方式

刑罚的内容庞大复杂,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学生学起来枯燥无味,这就需要刑法教学方式的创新。[4]首先,要改变传统的的课堂灌输教学方式,因为填鸭式的方法很难使学生形成深刻的记忆,对于概念和理论的理解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水过地皮湿,就会给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造成障碍;其次,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经典的案例,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促进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构建,对于刑法条款的应用有个更为直接的感受;再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刑法教学从课堂上走出来,通过实习和实训亲身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感受刑法应用的氛围,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用于实践的能力。综述:刑法学习是法学的重要课程,它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相当重要,要让学生通过刑法学习,全面接触刑法概念中的所有理论内涵,通过实践锻炼获得全面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

作者:李玉德 单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郑绪诚.试论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书文摘,2015(10).

[2]龙江.浅析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5(22).

培养法律思维第5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 高职大学生 法律思维方式 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9-0053-0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方向,更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如何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最为关键的是提高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公民之法律素质,形成以体现法治为主要价值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式。对于专门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高职院校而言,在大学生群体进入职业社会之前,如何利用教育的优势,提高其相应的法律素质及法律思维能力,以顺应时代的要求,也就成为学校目前理应承担的基本任务之一。

一 法律思维方式的界定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按照法律思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社会大众的法律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它表现为社会大众的一种法律意识,它透露的是人们未经专门职业训练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法律人,表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具有的思维定式和思维模式的总和。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大众,法律人需经由专门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才能成就,他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背景、法言法语、思维方式、法律信仰和法律技能,他们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比普通人更为深刻和熟练。

二 培养高职大学生(以下简称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约2600万,其中,高职生有近一半,也许有人要说,高职生毕业后一般不会从事法律工作,所以他们无须、甚至也不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毋庸置疑,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长期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大量的法律实务的训练。对于高职生而言,我们不能希冀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出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但培养出社会大众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1.培养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司法体制、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更需要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能够深入人心。2011年一位美籍华人大律师在扬州接受我国记者采访时说过,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真正做到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美国人也不会超过30%。在我国这个数值可能只有百分之几,即使是法律人,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很难做到。有鉴于此,大学生在校期间经过几年的相对系统性法制学习,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走上社会,起到一定的“蝴蝶效应”,才能使法治得以实现。反之,即使制定了非常完备的法律制度,就连大学生都不能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做不到法律思维优先,还是用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思维方式去优先思考、解决涉法性问题,法治只能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可见,通过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带动社会主体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这个意义上讲,高职生的法治观念如何,能否按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将关系到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治国必须学会法律思维”。

2.培养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需要

高职生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能力的提高。第一,法律知识的掌握。即明确理解、掌握现行法律制度的体系、相关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及要求我们应履行的义务。第二,法律思维的能力。掌握法律思维的特点,遵循法律逻辑,以法律价值取向为指导、以合理的推理、论证为基础,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第三,解决争议的能力。即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预见事物发展规律、预防争议的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培养法律思维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0-0004-03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文试图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是什么、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路径等问题的研究,结合教学实践,探究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内涵的解读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编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教材的专家指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1]。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能动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2]。方式是说话、做事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3]。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形式。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形式,是一种非职业性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指要使大学生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与习惯。

(一)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

法律思维方式不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而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作为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法律思维具有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等四个方面的特征[4]。使大学生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和习惯,属于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内在要求。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就是使他们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和习惯。需要指出的是,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过程中,首先养成的是一种取向,取向成为人们的下意识后,法律思维才会成为大学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易言之,先有取向,后有习惯。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是一种非职业性法律思维

大学生法律思维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相比,在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湖南省执业律师每月都会收到省律师协会收集整理一本厚达188页的《湖南律师业务学习资料》。一名律师需要掌握或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而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可能,也不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正是基于二者之间的差异,“非职业性法律思维”又被称之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思维”、“相对较低层次的法律思维方式”、“基础法律思维”与“公众法律思

维”。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路径

《基础》指出,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和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毫无疑问,教材为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指出应该努力的方向,但是也存在值得商榷的方面。例如,法律方法应包含在法律知识之内。《基础》指出,基本法律方法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前三种方法属于法理学范畴,最后一种方法属于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的领域。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也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其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除了需要大学生艰苦努力之外,还需要教师、学校与国家管理者为之付出。只有通过大学生、教师、学校与国家管理者的共同付出艰苦的努力,才能完成这一人才培养工程。

(一)教师的教学实践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的前提;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与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除自考生以外,大学生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离不开《基础》课与法律课程教师(非法专业的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

1.传授和指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基于《基础》课法律知识的有限教学课时,教师应该探索如何传授和指导大学生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研究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所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易言之,《基础》课教师应探索《基础》课法律知识教学的针对性。

《基础》教师指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应针对不同专业的职业需要。仅仅学习和掌握《基础》提及的《公务员法》与《劳动法》,远远不足以应对他们职业生活的需要,教师应研究不同专业的职业法律知识需求,指导大学生学习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应对以后职业生活。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应学习和掌握建设活动主体法、建设活动市场法、建设活动技术法、建设产品物权和房地产交易法、建设活动宏观调控法、涉外因素的建设活动法等国内外建设法律法规知识。上述法律法规显然不适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学习。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针对性问题研究,这既是《基础》教师研究的课题,也是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教师应予以关注的领域。

《基础》课教师传授法律知识应针对现实热点问题的需要。在“5.12”汶川地震期间,针对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笔者在讲授第五章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时,着重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与《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5条①,使大学生了解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总之,以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为出发点,《基础》课教师针对时事热点问题讲授大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药家鑫事件是当下现实的热点问题。药家鑫之所以杀死张妙,是因为“害怕农村人难缠”。这位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认为,交通肇事后,他和他的家庭从此陷入被害人张妙要求无穷无尽的赔偿阴影中。毕业证、学位证、计算机二级、英语四级与驾照是大学必考五证。汽车已经走入中国百姓寻常家庭,很多大学生有机会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或轻或重的交通事故。从药家鑫事件来分析,大学生没有准备好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为此,针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现实需要,《基础》课教师应讲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与赔偿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任何赔偿都有法可依,没有“难缠”一说,“撞伤不如撞死”是对法律的误读。

《基础》课教师传授法律知识,应针对大学生的知识基础。给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不是在一张白纸画图,而是以中学知识为基础。不同录取批次、不同类别大学生的文化成绩差距很大。根据2011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美术、体育等类别考生文化成绩达到170分便有望被大学录取,170分仅占总分的23%,而一本文史类分数线583分,583分意味着失分不能超过总分的23%。《基础》课教师应通过随堂调查等形式了解教学对象法律知识的积累状况,调整自己的教学实践。

即使通过《基础》课教师有针对性的传授和指导,大学生也不可能在课堂上掌握其应掌握的法律知识,但要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认同感,感觉法律不仅是有用的、必要的,认可法制教育是他们成才的内在需要,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教育家布鲁纳说:“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

2.组织法律实践教学,指导法律实践。所谓实践,是指人类有目的地改造世界的活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基础和动力,也是认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5]。法律实践就是依据法律的实践。大学生要参与法律实践,必须首先拥有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实践能力是指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问题等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法律实践教学来实现。

(1)组织法律实践教学。如何组织法律实践教学,学者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方案,但有一些方案不太切合实际。例如,旁听庭审与模拟法庭。这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法律专业学生旁听庭审一般安排在大学二年级,大学一年级非法律专业新生旁听庭审纯属外行看热闹,由他们来组织模拟法庭更不切合实际。《基础》课教师应根据实际组织法律实践教学:

课堂法律实践教学。正如有学者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走出去”的社会实践层面,它实质上是与课堂理论教学相对的一个概念[6]。言下之意,实践教学可以在课堂上展开。课堂法律实践教学可以课后作业的形式,每个学生提交一个亲身经历的问题,依据法律,写下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分析的结论。教师挑选出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上与学生共同进行讨论,引发他们依据法律思考、分析问题。此外,时下热点问题(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亦可是作业的内容。总之,所有能引发大学生依据法律思考、分析的问题都可以作为课堂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至于问题的载体,可以是作业本,也可以是视频等。

课堂之外的法律实践教学。就近参观监狱、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或者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法制教育基地。我校《基础》教研组曾组织学生参观湖南省武陵监狱、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罐头嘴镇张家汊村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新东街社区。高墙内的同年龄人以舞台剧的形式现身说法,使大学生对法律有了直观的认识;民主法治示范村、小区的法治建设成就,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提高他们依据法律思考、分析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指导法律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活动才是实践。法律知识应该用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再认识、再实践,以致无穷反复。《基础》课教师还应根据实际指导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用法律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并发展认识。

参与立法讨论。中央和地方很多立法都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信息时代,网络是了解民意最便捷的途径,而大学生是网民的最大群体之一,应鼓励他们通过网络参与立法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中国人大网(http:///)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该系统的网页有正在征求意见法律草案的名录。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31日该系统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有82707人提出了237684条意见。

用法律来指导大学生活。法律知识只有用来指导实践才能彰显知识的价值,法律知识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大学生应该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指导大学生活。这既是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内容,也是大学生生活的内在需要。大学生应用法律来规范其大学生生活,以大学生撰写论文为例,高校或科研院所大多规定大学本科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研究生、博士生要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才准予毕业授予学位。大学生撰写论文应以《著作权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指导。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2009年7月15日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黄庆就因博士论文第四章抄袭,被取销博士学位,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学校与国家管理者的管理实践

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大学生,并不意味着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一个人面对一件棘手的问题,是选择法律思维,还是取向于其它思维方式,首先要看哪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使利益最大化。如果人们认为依据法律解决问题不如走关系,甚至依据法律解决不了问题,他必然会放弃法律。正如有学者指出,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人人都是捍卫法律思维的斗士,明知法律思维不可行还坚持法律思维。如果法治的实施最终要靠个人的自我约束,不就是另一种版本的德治吗?[7]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8]借用鲁迅先生的名言:“没有天才得土壤,哪有天才”。没有法治的土壤,哪有选择法律思维方式的大学生。要培养选择法律思维的大学生就必须有法治环境。法治校园是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小环境,法治国家是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大环境。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学校管理者与国家管理者付出艰苦的努力。

学校管理者应依法审视管理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清理不合法的管理条例。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高校管理者必须清理与该《规定》内容相冲突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湖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6条,参与直销,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况不包含参与直销②。更为重要的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是合法的,参与直销何错之有?

学校管理者还应依法审视管理制度之外的管理行为,不得侵犯大学生的名誉权、财产权、公正评价权等权利。据新华社报导,山西临汾联通公司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连手在该校推出一种联通手机卡。该卡与学校的多功能卡捆绑,可以使用该卡在食堂吃饭,还能做宿舍门卡、图书馆借阅卡。如果不办该卡,将在校园里“寸步难行”[9]。校园里不应有这种强制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只有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选择法律思维才会成为一种取向,乃至习惯。

如果说营造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小环境需要学校管理者付出艰苦的努力,那么营造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大环境,即建设法治国家之路无疑更加艰辛。只有在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的土壤中才能培养出选择法律思维的大学生,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又会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提供条件。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又会要求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

注释:

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

②(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

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

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参考文献:

[1][4]罗国杰,夏伟东,唐凯麟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98.

[2][5]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4763,2885.

[3]新华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25.

[6]陈宇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探索[J].焦作大学学报,2011,(1).

[7]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

培养法律思维第7篇

[关键词]企业文化 法律思维 培养 管理

企业文化更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并融合社会文化,而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是一个企业或一个组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

一、企业文化的特点

每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纵观所有企业的企业文化也有其共同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先进性。企业文化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融合和总结,是企业最先进的产物。

2.无形性。企业文化看不见,摸不着的,它代表了一种思想。

3.支撑性。优秀的企业文化不是拿来的,而是借鉴、舍取、实践、积累、创新而来的,需要靠企业的团队去实践和显现。

4.稳定与创新性。积极的企业文化,一旦形成,不会朝令夕改。但是稳定是相对的,变革是绝对的,企业文化应不断完善和升华。

正是因为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也需要辅之以管理。这就是企业文化管理学。企业文化管理首先包括制度管理,可以说企业的所有管理制度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为使这些制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那么有必要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

二、法律思维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意义

1.法律思维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为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下,机遇与挑战共生,经营和风险并存。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单纯强调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业务,其结果必然达不到企业预期管理目标。法律思维能够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关系,将预警、揭示、识别、降低、化解企业风险视为作用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取向。

2.法律思维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为基本原则。法律思维关注企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警示企业对管理事务作出合理安排,预防事故发生。法律思维倡导和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基本原则,强调前瞻性防控理念,防微杜渐,一旦出现无法预防事故后,引导企业迅速补救及妥善处理。

3.法律思维以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战略重点。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和流程优化,以法律思维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制度化,保证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的有效性,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的矩阵结构、自上而下的驱动机制,法律思维始终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企业管理战略重点。

三、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主要应用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将其中法理逻辑渗透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其应用表现在四个方面:

1.规则性思维下恪守规范。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规则性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在判断行为和事件时,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注意规则的存在,帮助企业预设标准,并在处理问题时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规则性思维发挥作用的另一情形是约束企业员工行为,企业管理层通过向员工传达稳定性、可预测性的规则,表达企业管理决策理念,通过规则性规范指引,增强员工对经营行为的预期,引导员工从事企业激励行为,避免禁止行为,这就意味着管理中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也意味着规则必须重复使用,不能轻易更改,以有利于企业管理长期有效机制的构建。

2.平衡性思维下倡导平等。法律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集中由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具有极为丰富的价值内涵,诚信原则将各种利益维持在合理框架内,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维护平等和公正。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倡导平等,体现在管理上,即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要信守诺言,这样的诚实守信不仅仅是企业管理行为对员工的单一义务,而是互动的原则,以平衡矛盾及倡导平等。管理上平等,意味着企业要为每一部门、每一员工搭建统一平台,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3.程序性思维下维护秩序 。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表明特定政治或社会组织为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而确立某种适于生存与发展的有序形式的努力。现代企业管理中,程序性思维引导企业行为的有序状态,它对管理的启迪不仅在于手续、步骤上的要求,更触及管理的核心,因为任何程序相对于内容而言,无疑更具灵活和易变的特性。

4.基准性思维下果断决策。法律思维是一种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注重事实,实事求是,以既定标准评判确定特定行为的合法与否。法律基准性思维评判结论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最大、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基准性思维出发点是把握客观标准,将权利义务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通过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检索企业主体各项权利义务后,寻找连续的因果链条,再进行推理。复杂的企业管理环境中,抓企业管理中主要问题,通过因果链上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对企业管理中各种利益、请求、期待做出评价,依据因果逻辑选择最有说服力的理由,纲举目张的解决企业管理中的难题。

四、结论

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企业需要提高学习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实践中将法律思维贯彻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运营的全过程,逐渐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思维水平。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培养法律思维第8篇

一、法律思维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属于法学门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它研究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向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我国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并借鉴吸取政治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本学科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主要培养了解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能与方法的基本训练,掌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能力,能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在中等专业以上学校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教学、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

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1]从深层次看,法律思维始终为维护法治而存在,有学者将法律思维概括为: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确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等。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法律思维的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需要实践的磨练。法律思维不仅仅对法律人有意义,普通人学会法律思维,也会大有裨益。

二、法律思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重要性

(一)思想政治学科中法学思维

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首先,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理论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质,论证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与世界的复杂多样关系。对人的本质、人生价值、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等至关重要的人生问题予以审视、反思和预见,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奠定理论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学为支撑,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相对于其他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显现出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2]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要从哲学的抽象性、全局性来考虑问题,还要从具体的现实出发,运用规则、讲究程序、重视证据、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将哲学抽象性和整体性、系统性和法学的具体性、规则性、适用性结合起来。

(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不同于哲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务于实践,就是一张废纸。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学思维,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权利义务的角度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思政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中学教育,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来管理学生。如学生在学校的地位是什么?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又该承担哪些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家长以为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把监护人该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学校。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长不管青红皂白,就纠集其亲朋好友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绝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往往选择私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学校的权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价。其实学校应该用法治的思想来治理学校。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看学校这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管理学校如此,企业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三)企业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思维方式能够运用于教学工作中,同样,也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产生显著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后,除了从事教师这一行业外,多数在企业从事服务与管理工作。当今世界,法律知识渗透到企业管理和服务的方方面面。企业领导在做决策的时候,对企业风险程度和预期利益的估算,如何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之间的关系;企业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工资与福利、休息和劳动时间的规定;企业与其他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责任的划分等等一系列行为,都离不开法律思维的运用。法律思维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奖罚分明的制度管理体系,达到企业管理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法律思维渗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管理科学性、决策果断性,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三、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政专业课程体系的安排,在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核心,《马列原著选读》、《西方哲学史》、《宗教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各门哲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西方哲学史》、《法学概论》、《西方法哲学史纲要》或者《法哲学》,合同法等课程。哲学课程体系既为学生提供了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论,又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哲学思维和法学概论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培养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思维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思政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地思考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个人与集团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进而解决主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法哲学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学科。它以两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是对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构成模式、法的价值、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与其他文化现象的关系等论题进行学理诠释,由之为部门法学者、法官、律师提供研究和判断的依据;其次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为民众生活、生存的合理、正义、公平的理念提供秩序的皈依。这两种方式其实即是法哲学永久性的目标和追求。法哲学的建立必须具备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条件。只有具备了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才能将法哲学的认识对象提高到真正的普遍形式。

(二)从教学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对于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还要注意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在教学中,一方面注重哲学思维的培养。学习和研究哲学的过程,就是培养和训练哲学思维的过程,要想培养学生的哲学思维,就必需让学生主动去学习和研究哲学。因此,需要推广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将书本上的哲学问题与我们所面临的哲学问题联系起来,为书本上的理论赋予现实的生命力,使学生产生学习的兴趣。不仅如此,教师还应该从社会实践、科技发展的热点问题引出哲学的抽象理论问题,从身边的小问题中引出哲学的大问题,拉近理论与实际之间的距离,使学生进入哲学思考的境界。另一方面,在教学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经典案例进行案例分析,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和法学理论知识融会贯通,使学生通晓法律常识,明确权利、责任、义务,运用法律基本理论、基本法条来解决具体问题。

同时,还可以改革哲学、法学课程的考试方法,把口试、笔试、课堂讨论、心得体会、社会调查报告、参加社会实践、撰写哲学、法学论文等各种不同的考试、考察形式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培养法律思维第9篇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10-0115-03

2010年由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有革命性的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分别在同时期国家信息化教育规划。教育信息化革命是一场世界范围的大趋势[1]。信息化浪潮的大背景下,仅凭教学经验的传统理论灌输模式已很难培养未来职业人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思维能力。近年来笔者逐步借助多样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引导学生探究法律知识原理。

1 在提升学生适应职业需求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同时体会到三个需遵循的原则

实用性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灵活借助移动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软件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信息手段扩展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方法与实务经验视野[2]。2014年,笔者针对二年级即将实习的学生讲授我国合同效力法律制度时,结合他们离校后可能面临租房子的实际情况,及时通过PPT、房屋租赁法律专家解答与大学生租房被诈骗的视频,引导其重点把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面临的无权处分、无权等房屋租赁陷阱,引导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同时,逐步懂得适用进而优化维权技巧。

紧密性 教师使用的教学资料无论是视频或是课件背景,还是案例材料,都必须与教学的主题紧密相连。2011年,笔者在进行违约责任中的定金罚则原理讲授时,适逢圣诞节,案例主题就定了圣诞树买卖合同,播放的PPT案例材料一律选用以上买卖系列案例为定金罚则知识原理服务。笔者在播放PPT时着重引导学生看懂案例背后展示的定金罚则知识原理,并及时予以总结,务求让信息技术的使用真正服务于法律知识的梳理。

趣味性 法律知识原理比较枯燥,教师对案例视频、PPT等信息技术的选用不仅要有一定趣味性,还要符合科学性,内容并不流于肤浅。2015年,笔者在汽车维修专业进行合同履行知识原理讲授时,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选用驾驶学校合同诈骗案例吸引他们的注意力。知识梳理的时机成熟了,教师再引入枯燥的知识原理,课堂的学习顺理成章地显得不那么让学生难以接受,甚至学生还想听教师传授多一点点法律知识原理,课堂理论学习气氛比较浓。

把握以上三个原则后,教师就要从高职教育实际出发,“任务驱动”和“项目导向”相结合,作为贯穿学生学习和探究活动过程的主线。

2 在相关的有具体意义的情境中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3]

PPT知识原理学习法 笔者使用PPT贯穿于整个课堂原理教学的几率比较高。以我国合同效力法律制度讲授为例,第一阶段至复习阶段,笔者用PPT展示一个房屋租赁网络广告,让学生分析合同成立的问题,为合同效力制度的导入做准备;第二阶段,笔者通过用PPT展示表格,如对比合同效力状况,包括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与合同效力待定的概念与法律后果,扎实学生法律理论基础,为进行新课案例分析做准备;第三阶段的案例分析阶段主要引导学生根据不同房屋租赁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并借助法律储备进行法理解析,笔者选用房屋租赁案例引导学生初步掌握合同效力的适用技巧;课堂总结阶段是整个课程的精华部分,笔者借助PPT引导学生总结合同效力状况的思维方法,并进一步引导其理解目前我国合同法的精神――促进交易,通过稍复杂的案例思考题提升其思维的高度。

原理如图1所示:

1)行为能力――欠缺者,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导致行为的可撤销;

3)内容合法――内容违法者,导致行为的无效。

视频案例学习法 教师通过选取典型或热点的合同法视频与学生共同学习相关原理。教学过程中使用视频是很灵活的,可以在复习阶段,也可以在新课讲授阶段;视频的播放可以是断断续续的,也可以连续播放。教师应及时引导学生根据视频关涉到的课程知识原理予以梳理,并关注其审辨式思维的培养与循序渐进地提高。如2015年在探讨定金罚则原理时选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案例,学生在听律师解说办理案件经过时,跟着律师的思路往前走,从了解案情到探讨定金与订金区别,最后反思进行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拟定时应注意的事项。

理论依据如图2所示: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利用班级QQ群练习与评价学习效果 教师在原理讲授与案例分析完成后,需要通过学生完成习题检测其学习效果。以违约责任学习项目为例,教师的操作方式是首先在QQ群上一个关于分析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并规定学生在10分钟内完成后上传作业。教师在QQ群上公布答案,奖励得分最高的组,分析各组做得不够好的方面。通过平等交流增进师生默契程度,为今后的教学奠定良好的情感基础,也让教师利用课下记录教学反思后及时反馈给学生,让学生及时补救不足的知识,提升其思维能力。

利用APP教学调查表及时了解学生的诉求 学生打开手机就可以完成合同法教学调查表,为教师及时评估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是否符合学生需求提供了便利。无记名调查方式避免了学生的顾虑,让其能公开、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教师更好地教提供了明显的帮助。

3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使用信息化手段需注意的方面

明确信息技术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手段 教育专家熊丙奇曾说过:“任何现代技术,都是服务于教育教学的工具,过分强调工具的重要性,而不是改变教育理念、教育评价系统,就可能变调。”[4]教师在课堂上始终要引导学生明确掌握相关法律案例处理的实务技巧,促进法律思维品质的完善。如播放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律师解答部分,由于视频里面有5个案例与相关法律解答,笔者仅仅在每个案例播放完就暂停,然后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的法理知识;学生通过整理案例资料,记录讨论结果,进行限时汇报等活动,不断通过学习他人的宝贵想法来充实个人的法律知识体系,专注案例中的法律本质问题[5]。

避免借用信息技术堆砌大量知识原理 如果课堂涉及知识原理多,仅用PPT罗列展示是不够的,教师应精选相关的知识原理,采用表格、对比学习等方式分段引导学生掌握,而且对于重点知识要善于利用PPT进行特效处理,避免学生找不到重点,囫囵吞枣。2011年,笔者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PPT中采用思维导图的mind map(意愿图)将相关的违约责任简单罗列出来,学生思维能力虽获得一定的提高,但局限于固定的思维――记好知识点就可以运用在案例中了。2014年,笔者在讲授同样的知识原理时,在PPT中采用thinking map(思考图)制作违约责任实际运用比较图,学生开始学会分辨与选择适合案情的违约责任解决纠纷,思维能力突破原来的僵化状态,积极性思维能力获得提升[6]。

优化师生互动的信息化情境 信息技术开放性使得师生之间的思想相互碰撞、相互启发,产生思想共鸣,实现学习共同收获[7]。教师在复习相关知识原理时,利用PPT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回答,使得学生温故而知新。教师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案情与答案不要放在一起同时展示,否则可能会导致学生不加思考地记忆答案,错失其法律思维能力获得提高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