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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培训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7 09:28:05

法律常识培训

法律常识培训第1篇

【关键词】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常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常识培训第2篇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法律常识培训第3篇

论文关键词 警察培训 法学教育 公安业务

系统、专业的警察法学教育是警察院校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可以说,警察法学教育对警察教育的发展、对培养合格的公安警察执法人才起着关键性作用。警察法学教育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警察学历法学教育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本文就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其对策谈点体会。

一、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重视不够

1999年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2009年12月1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时要求:在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执法环境,必须更加注重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这一理念根植于每一名民警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但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对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和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教育内容重视不够。

(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缺乏科学论证,科学的教学体系和内容没有完整建立和形成

警察培训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是缺乏统一的完整教学体系。对各警种民警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教学体系既无完整的教学大纲也无统一教学计划,更无具体的讲授体系和框架,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内容的确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时教学内容的确立是根据执法形势的需要来确立的,属于应急性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也没有认真调研确立和形成。据调研,不少的公安院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警种民警法律培训,常常不分警种和层次,只开设刑法、刑事诉讼法或与公安执法有密切关系的若干法律专题讲座,民事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这样进行法律培训,常导致培训民警法律知识的单一、缺少系统性,民警培训后无法系统掌握与自身警种和层次执法所需要的法律知识。

(三)重法学理论灌输和法律注释,培训法学教学与公安执法实践相脱离

公安院校的培训法学教学,仍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灌输的多,一言堂的居多,教师上课,满足于法律的注释,缺乏启发教学,双向交流。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不够。有案例教学,也就是老师从网上下载几个案例供培训学员讨论或案例对抗辩论。担任法学培训教学的教师没有深入到公安执法一线,收集公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在培训教学中的教师也较少深入公安执法一线了解公安警察执法的现状、难点和热点问题。法学教学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法学教学,贴近实战,学以致用严重不够,教师常常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抽象的理论的解释,授课内容,没有贴近公安执法实践,教师对公安执法实践的信息缺乏了解和熟悉,授课无针对性,对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内容,授课吃力、讲不清、讲不透,更谈不上形象生动、准确,解决公安执法实际问题。

(四)民警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滞后公安执法新形势

公安执法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执法的疑难问题经常出现。但法学培训教学的内容,仍然是几年前就准备和编写好的讲义或课件。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远跟不上公安执法形势的发展变化。培训后的民警总感觉培训后没有新的收获,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五)时间极短的培训,无法实施完整的法学培训教育

目前各种警察培训不少,但大多数是分警种的极短的三至五天的专业业务培训,对法学教学内容根本无法顾及。由于培训时间短,课程内容多,不同警种的必需的法学教学内容无法安排。只能象征性地开设一、二个与本培训警种有关的法律专题讲座。如开办的国内安全保卫民警培训班,总共三天,只安排了一个国保管辖案件法律适用专题讲座(一个半学时)。时间稍微长的初任培训班和司晋督培训班,由于课程门类多,教学内容多,法学教育培训也只有象征性安排几个法律专题讲座。

(六)培训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和训练基本上走形式

培训考试是所有课程或专题讲座全部内容的综合考试,法学培训教学内容只不过是综合考试中的一小部分,考试题目也是几年前就命好的题目,考试几轮后,所有的题目基本已全部泄密,每次考试就成为做练习而已。由于时间短,法学教学实训内容或训练基本没有时间安排和开展,实训内容和安排形同虚设。

二、造成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现状及问题的原因

1.警察培训教育对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对警察执法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公安工作是执法工作,良好的法治理念是执法的前提和思想基础。但长期以来,警察培训教育对此认识不够或没有形成共识。

2.警察培训教育没有真正认识到,公安警察的所有业务工作实际上都是执法工作,片面认为公安工作只是公安业务工作,培训中只注重公安业务专业知识培训,不重视法学知识培训和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培养。

3.警察培训教育由于对法学教育的片面和错误认识,在制定警察培训大纲或方案时,重点考虑地是如何提高培训警察的公安业务素质和业务办案能力,较少考虑如何提高培训公安警察的法治理念、执法理念以及岗位执法能力,必然导致培训教学中法学教育内容缺失或内容极少的现状。

4.导致警察培训教学民事法律知识培训内容重视不够的原因是,认为民事(间)纠纷是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组织调解的事情,与公安工作关系不大,但事实情况是大量的民事(间)纠纷与违反治安案件牵连在一起,不少的刑事案件、违反治安案件是民事(间)纠纷引发或延伸,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涉案群众常常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调解,但处理案件的民警民事法律知识十分缺少,甚至空白。处理或调解群众请求的民事纠纷案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引发群众申诉、信访。

三、解决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对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进行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

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制定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法学教育培训大纲和计划,在大纲或培训计划中,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应当具备哪些专业法律知识点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法学培训教学的开展和进行。

(二)实施贴近实战、贴近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业培训内容,是提高培训质量的根本措施

质量是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在职民警培训理论性的教学内容比较多,贴近实际需要的警察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较少,警察培训教与学两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单纯完成培训任务的倾向。再加上现有培训内容陈旧、滞后,范围狭窄,缺乏针对性;任课教师缺乏公安执法实践经验,对公安执法新问题、新情况缺乏深入的研究,授课内容难以与公安实际执法相融合。这是造成教学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要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主要在于培训前就要组织任课教师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调研,编写了贴近实战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讲义,并在培训过程中增加实战训练时间和内容。在职民警培训只有在培训内容上切实改变以往重过程轻实效、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从公安执法实际出发,突出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才能较好地提高培训质量。

(三)采取适合在职警察培训实际的教学方式,是达到良好培训效果的关键

不能针对在职培训警察的实际特点因人施教,仍旧沿用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必然会使培训缺乏吸引力,学员失去学习兴趣,被动应付考试,培训效果就可想而知了。采取切合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典型案例经验总结和探讨等授课方式,能较好地提高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使在职培训民警易学、易懂、易会。只有在培训方式上大胆创新,突破单一的授课模式,注意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民警的特点因人施教,才能激发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培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具体对于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基本知识的法律课教学,应把课堂上教师精讲与学员的自学、课堂讨论和教师辅导给合起来进行教学,彻底摈弃单一陈旧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注意课堂上提问、设问等启发式教学方法的运用,教与学双向交流,切忌“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讲授的内容应少而精,重点突出,难点讲清讲透,以学员够用为原则。培养学员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实际执法问题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学员学习法律理论、法律基本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打破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营造一个充满学习欲望,生机勃勃的课堂氛围。

(四)改革对学员法律培训的考核方式

对学员法律课的考核要改变单纯以笔试定优劣的考试方式。要采取笔试、口试、动手操作能力、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辩论等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笔试、口试的考题,应特别注重必备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考核。考题应取消死记硬背的名词解释、填空题和简答题的题型,可采用进行分析、理解的判断题、辩析题、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等考试题目类型。

(五)担任培训教学的教师熟悉了解公安执法,是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要打破目前法律课教学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僵化的教学局面,必须让教师多接触、了解公安业务和公安执法的实践。担任培训法学教学的教师应定期到公安执法部门锻炼,努力使自己成为通专结合的“双师型”的教师,既具有较强的法律课教学能力,又具有较强的公安执法能力,同时有较宽广的法律知识和某一法律学科专门的特长。

(六)分警种和不同层次实施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公安机关是我国执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不同在于它的执法权限具有双重性质,即公安机关既行使公安行政执法权,又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权(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和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公安机关这两个方面的执法权,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分工,是由不同的执法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公安民警来实施和完成的。目前,公安执法业务部门一线执法警种主要有治安、刑侦、经侦、交管、国保、缉毒、缉私等主要警种,每一个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的公安民警所需要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是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全部业务工作都是执法活动,公安机关能否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关系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树立。因此应当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和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执法核心能力培养实施法学教育,才能适应新的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

法律常识培训第4篇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观念转变;制度建议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担当起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角色,是在于法官所具备的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法律有着超强的感受力和理解力,然而这种感受力和理解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获得。为了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初入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无疑应该成为重点培训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已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预备法官培训重点不仅包括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还包括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培训期限和培训方式: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一是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二是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行。培训内容包括: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在校集中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实习方面的规定: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在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一名优秀并合格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法官的遴选和提拔晋升,都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还未明确法官的遴选是要追求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是从律师中选还是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也不明确法官的提升是根据资历、年龄还是知识能力进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导致对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定位一直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低水平、低层次。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1、零散的师资,拼凑的教材。目前预备法官的培训基本上以兼职教师为主,而兼职教师队伍又明显不符合预备法官培训讲师的条件。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倾向于选择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理理论家,或是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是-选择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地方民俗及乡俗、司法心理、理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上述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适用价值的主要原因。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内容东拼西凑。

2、培训课程与培训目的存在差距。审判技能是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项基本能力。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员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把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这些才是真正需要进行培训学习的。而现在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了对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与实践相差甚远,这样的培训无疑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3、培训方式不适应。各省法院仍将专题讲座作为预备法官培训中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也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等方式,但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仍然没有得以改变。预备法官所接收的这种培训模式,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就无法激励其充分发挥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能力。

4、管理制度制约培训效果。许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培训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而对于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就相对薄弱了。这些因素也会制约培训效果。

(三)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影响预备法官培训目的

有学者在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常常有这么一种感受,即不少高校毕业的法科学生由于欠缺起码的法律思维,以致即使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任职资格乃至任职多年后,依然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该学者指出他不止一次在课堂上拿出一些较为疑难的民事案件让学员们进行分析,不少学院竟然不知从哪里入手,最后不得不仅凭自己的感觉(正义感)对案件发表意见,还有不少学院虽然也找出一些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常常是各抒己见,甚至相互间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无怪乎不少人要质疑法学的科学性)仅有极少数学员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步骤的分析,但也很不规范,常常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①出现以上情形,高校的法学教育难辞其咎。近年来法学院校扩大招生导致入学门槛低,学生资源的急剧增涨导致合格教师资源匮乏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法学本身价值的质疑,甚至出现一种"人人可以学法律"、"人人可以教法律"的怪现象。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授讲授的是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一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也许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当他们遇到实际的案件时,就可能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了。在笔者看来其根源就是欠缺成熟的法律思维。王泽鉴教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②可见,除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外,法律思维的培养也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转变预备法官培训观念

(一)培训方向的转变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预备法官培训至少有以下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指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主要使预备法官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构建法律信仰和树立司法精神,掌握和认识基本的审判程序、诉讼知识和规则等;二是指培训法律条文,主要是帮助预备法官掌握实体法律,加深条文理解,增强法律适用能力;三是指培训审判技能,主要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如庭审驾驭能力、辨别认证能力、论证说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四层是培训职业精神,主要使法官从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高度,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我国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主要体现了前两个层次的内涵,即重视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则比较薄弱。符合司法实践的法官培训,必须在培训取向上提升层次,既要重视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也要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

(二)教学模式的转变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其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应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模式上,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逐步实现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1、提问互动式。教师与学生通过相互提问、辩论来推进教学过程,在研究讨论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 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预备法官快捷而全面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学员通过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2、指导性案例教学。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法学理论所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通过分析实际个案来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3、庭审观摩式。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以此来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融会贯通。4、实践锻炼式。一是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并要求学员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使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级别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对于每一级的预备法官培训应当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例如,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灌输。基层法院所处的广泛的基层社会并非已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在这里,生活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正义",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烙印在社会的肌理中时,以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一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是极其缓慢的,甚至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因此,处于基层社会的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

(二)完善预备法官培训的具体配套制度

1、建立与预备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进行预备法官培训前应广泛征求预备法官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减少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的上课时间,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培养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2、建立"以法官教法官为主,教授教法官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实习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中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高校教授的理论水平的传授,办理案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也应理解其内涵的法学理论,这样处理的案件才能更加让人信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要贯彻自愿、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3、建立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教师备课检查制度,确保授课内容具有实用性,实效性强;二是随堂听课及教学测评制度,随时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二是严格考核制度,实行惩罚制度。对集中培训学习考核和实习考核都合格的,颁发国家法官学院验证的合格证书。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或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

4、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预备法官素质、加强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取得培训成绩,就要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三)采用指导性案例教学进行预备法官培训

问题是, 法学教育应如何培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 有学者认为, 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 因为案例教学的实质就是通过实例演习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 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长期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育过分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方法的训练, 这是造成法律思维欠缺的根源, 而案例教学则正是克服这一缺陷的手段和方式。③因此, 就法学教育而言, 案例教学的重点首先是训练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 其次才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并消化相关法律知识。这就不难理解案例教学与课堂举例之间的区别:课堂举例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对个别知识点进行解释说明, 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和理论, 但案例教学则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以帮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的技巧和方法。

高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律思维,是否预备法官培训也可如此呢?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官培训和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毕竟是不一样的,因此,预备法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法学教育。预备法官在培训之初即使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和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适用法律裁决实际案件,仍然会面临不少难点,例如法官在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狭义上的解释);甚至,在作为私法的制定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官填补私法上的漏洞(广义上的解释)。为此,法官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以使用法律并解决个案纠纷。④此外,虽然通过立法发展法律的情况是常态,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法官对法律进行狭义上的解释,还是对作为司法的制定法的漏洞进行补充,也都是在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尤其是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的裁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层级越高,其裁判的指导性就越强,对法律发展的意义也越大。我国虽然没有判例,但是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在慢慢的凸显。由于法官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都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因此,对这些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读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通过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而且也有利于法官熟悉相关法律的发展。

预备法官培训是将以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完成的从院校毕业生到法官适应过程的转变,使学员在合格完成这项培训后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掌握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因此,预备法官培训既不与一般大学法律院校法学教育相同,也有异于在职法官培训,其中心任务是教会学员初任法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技能,使之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因此,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培训方案体系,包括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制度,应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相关法律培训的方案体系。另外,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中差异很大,培训计划应当有所变通。

注释:

①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③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法律常识培训第5篇

电工从事进网作业工作,属于特种作业和高危职业。进网作业电工能否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不仅关系到电工职业安全、生命安全,还会影响到电工所在单位的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甚至会给社会公共电网的安全运行带来危害,造成严重的生命事故、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因此,开展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

(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违法窃电现象严重。2014年5月,在考察河南的行程中第一次提及“新常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我国政治、社会建设均呈现出新常态。然而,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国内外宏观环境、行业环境、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多因素影响。部分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窃电现象严重。据保守估算,中国每年因窃电而造成约600亿千瓦时电量、200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窃电行为不仅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供用电秩序,给社会供用电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和事故。

(二)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治国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决定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进网作业电工从事的工作,涉及到电力的生产、消费、运行、工程承装(修、试)等电力行业的上下游产业和配套电力设备(施)生产制造、电力工程等产业。因此,开展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规培训,对于增强电工法制观念,健全电力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培养电力法律人才,加强电力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电力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电力法律服务体系,健全电力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设计培训计划书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以新形势下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规为主题,设计了一份培训计划书。培训名称:新形势下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规。培训定位:电工法律培训。参加对象: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进网作业的电工、电工管理者。授课老师:应具有电力行业实践经验,熟悉电力有关法律。教学大纲和教材: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续期注册教材、法律法规。培训目的:贯彻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培训文件精神要求,开展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电工法律法规意识和生产技能,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培育社会良好供用电法律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培训目标:按照电工进网作业培训要求,完成电工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让电工了解电工进网作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提升电工法律意识,掌握常用电力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增长电力法律知识和能力,养成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进网作业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培训日期:按照年度培训计划执行。培训地点:培训教室。培训方式:面授。培训难点:新形势,电工法律法规解读。辅助/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设备、话筒、白板等。

三、讲义设计

(一)教材分析。当前电工进网作业培训教材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参考教材》、《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学习资料》等教材资料,但是教材中明确涉及电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多,未能及时更新、增加相关法律内容,学员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不能深刻理解教材内容的来源和依据,不利于学员的学习领悟,不能满学员对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需求。

(二)学员分析。参加培训的学员多为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的技能操作人员,他们的理论水平普遍不高,平时工作较忙,学习时间很有限,在日常工作中仅仅处于操作层面,对于操作背后的原理、意义、法律法规等认知较少,法律意识薄弱。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是让学员认清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让学员充分认识到学习电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让学员熟悉电工进网作业相关电力法律法规。教学难点是新形势和常用电力法律法规的准确解读。

四、教学设计

面临新的形势,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规培训需要创新教学设计模式,为开展针对性培训、实现培训有效性做好基础和前提工作。以下是以180分钟教学时间为例的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规培训教学设计表。

五、新形势下电工进网作业法律法

法律常识培训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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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广大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机构、有毒有害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使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的目的。针对目前卫生法律、法规众多,靠广大被监督单位人员自学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社会效益的需求。对被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其社会效果反响良好。通过培训,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违法经营案件逐步减少,案件查处自动履行办结率明显提高,经营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快速发表论文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资料,认真备课,各单位的经理、负责人也要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听课,所以要求一定要认真听讲,认真参与交流,这样才能使花费的时间、精力有价值,有所收获,有所促进。培训以后,首先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对照学习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卫生管理方面的自查;其次,有的行业单位学习以后还要加强对下属员工、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的卫生规章、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应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上级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神圣职责。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方面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协作和配合工作。因此要求各单位要自觉、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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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培训第7篇

[关键词]党政干部培训;知识更新;依法行政;培训方法

[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0-0071-03

党政干部培训已经成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党政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是党政机关人事管理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我国党政干部培训这一课题,并做了大量深入的个案访谈,访谈地域范围是云南省;访谈对象包括从科员到副厅级的党政干部学员,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领导和教师,省级和地州(县)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局)培训部门的相关人员。同时,访谈者还应邀旁听了部分干部培训的课程。在此基础上对党政干部培训的效果进行客观的评析。

1党政干部培训的成效

1.1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

党政干部培训的制度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党政干部培训的纲要、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等,是干部培训的制度保障。

1.1.1干部培训有了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6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2001—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以上关于干部培训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干部培训的法律法规体系。

1.1.2干部培训经常化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这充分反映了干部培训并非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而是把其作为干部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的重要环节使其得以经常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普遍开展了对公务员的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全国每年有230多万人次参加公务员培训,广泛开展了更新知识、计算机应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专门业务培训。

1.2有效地更新了干部的知识结构

知识更新是指党政干部在参加培训以后,相关知识的增加、补充和拓宽。知识更新是衡量党政干部培训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由于很多领导干部是从专业技术工作或其他工作转向领导岗位的,之前并未接受过系统的政治理论、领导科学、国情及省情的学习,对新颁布的政策方针和新实施的法律也需要潜心学习和研究,这些知识体系都涵盖在各层级、各类型的干部培训班的培训知识结构中。

对年龄较大的领导干部来说,接受新科技和新事物要慢一些,需要通过干部培训来补课。访谈中,某副厅级民族领导干部认为,电脑运用是他本次参加培训的主要知识之一,他收获较大,特别是电子政务的相关知识。他在其领导生涯中共参加了近10个月的培训,他认为并不多,而是太少了。原因是每转换一个新岗位都应接受相应的任职培训,才能更好更快地适应新工作,而从工作实际的需要看,培训远远不够。

几乎所有被访谈的干部都是在参加干部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知识的更新和业务的提高,不断跟上现实工作的需要。

1.3提高了党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法治理念是当今现代化国家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之一。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政干部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党政干部在参加了培训之后,依法行政能力是否得到提高必然成为考核党政干部培训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干部必须学法、懂法、执法。因此,法律法规的学习必然成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委党校相继从全国请来有名专家,组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认真培训学习。

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多层次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例如,有一名学员培训毕业后回到一个乡任党委书记,正遇到该乡一个村的村民与临县交界处的村民争水源,该学员在调解无效后,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理念,查阅了相关法律和云南省自治条例,最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找到了法律依据:只有具备水资源管理的主体才能就水源争议进行协商和处理,而两个自然村自己定的协议不合法。根据这一规定进行,依法妥善解决好两村的矛盾。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参加党政干部培训的过程中,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1.4逐步实现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

党政干部作为培训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能力的独立性、学习时间的紧迫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年龄的差异性、教学内容的综合性。在实施党政干部培训的过程中,云南省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4.1实现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相结合

一是学历的脱产或函授教育与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相结合;二是传统课堂教学与现代网络电化教学相结合;三是省内培训与省外乃至国外参观培训相结合;四是教师主导和学员主体、课堂讨论和社会调研相结合。五是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机构与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培训、专门培训机构等相结合。六是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1.4.2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方法

在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校)在接到干部教育委员会的培训计划后,会采取一定方法向接受培训的部门和学员进行调研,对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现实性进行征询,确定相关专题。在学校内确定老师对专题进行调研和准备,并认真进行试讲和选择,然后才走进课堂进行教学。因而,教员的准备比较充分,教学方法也比较灵活,案例教学方法、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等逐步走进课堂。比如,在学员一个星期的培训中,总会在周五安排一次老师与学员的面对面交流,由老师现场回答学员所提出的问题。

1.4.3因培训对象不同而施教

第一,对参加初任培训的党政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规、管理知识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第二,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由相应的行政学院(校)进行培训,形式上采取讲授方式或自修方式,根据学员的时间、地点、文化程度、实践经验、工作方式等,采用参观考察、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撰写报告等不同形式来进行;第三,对高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较多地采用研讨式教学,重在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梳理和总结。

1.5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培训的激励保障机制

党政干部培训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律保障和经费保障两方面,前文已经详细介绍了法律保障的内容,这里主要介绍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

1.5.1干部培训经费投入得到保障

党政干部培训是政府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均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把党政干部培训的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干部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培训任务的高效完成。并对重点培训项目给予充分保证,强化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于提高学历的党政干部,各地政府出台相应的教育经费补贴措施,鼓励干部读书,提高学历和实际办事能力。

1.5.2逐步建立起党政干部培训激励机制,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

分级建立党政干部培训档案。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党政干部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干部培训的结果要与公务员年终考核挂钩;公务员领导干部的晋升要实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在职位的报名资格中具体规定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参与者要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等程序,根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出,这些配套的激励机制大大提高了干部参加培训的需求和积极性。从访谈中了解到,所有被访谈干部对培训机会都很珍惜。

2党政干部培训存在不足

2.1省级党政干部培训配套法规滞后,实践部门培训意识不强

省级党政干部培训的配套法规滞后。尽管国家在行政改革和人事改革的过程中加大了党政干部培训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但从省级来看,大多只是在落实国家相关培训法规,却缺少对全省干部培训的战略性规划建设。

实践部门干部培训的意识不强。不少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干部培训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干部培训是一项为增强综合国力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更没有认识到干部培训工作是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是因为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不得已才来党校参加学习,有的甚至借用在党校的学习机会来搞人际关系。这种状况会阻止良好的培训效果的实现。

2.2培训内容不能满足党政干部的实际需求

目前云南省党政干部的培训内容还主要是指定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强调的主要是一些理论修养。培训内容单一,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选择余地较小,难以满足那些素质较高、基础较好、求知欲较强的党政干部的实际需要。当前,云南省党政干部队伍中正在逐步引进和选拔出硕士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素质人才,要通过整齐划一的培训模式更新这些人的知识结构,是做不到的。比如,访谈中一名市长助理坦言:老师讲的内容,他早就自学过,他正在借用培训时间自学法律,准备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证考试。

2.3长期施行人治的影响和法律意识淡泊将是依法行政的两大阻力

西方大多数国家根据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衡的国家,司法相对较为独立,对行政有很强的制衡作用,再加上立法部门的有力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要想不依法行政,很难做到。而中国由于存在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即使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部分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漠,干预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降低了党政干部法律培训的实效。在调研中了解到:在部分领导干部的意识里,学法仅仅是依法治理百姓的需要,而非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法律意识淡漠还表现在学习法律的意识不强,在问及培训对象需要什么知识时,大多数人认为需要领导科学、管理学、经济学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但是很少有人说非常欠缺法律知识。因此在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学透了法律才不会随意利用手中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2.4干部培训形式和方法多样化趋势在不同层级的党校和行政学院(校)之间差异较大

目前在云南省的大部分县级党校和行政学校,由于缺少经费、师资和培训设备,干部培训形式单一,路子不宽,很难做到走出去,请进来,利用社会力量办学。而且党政干部对于培训方式的选择性很小,多属被动学习。培训大多局限于课堂,难以普遍实现到发达地区公共部门考察调研;培训时间相对固定,缺乏灵活的培训安排,经常产生工学矛盾;培训工具单一,缺乏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内部交流多,跨部门、跨地区交流少,境外培训更少;培训主要是面向领导者,面向全体公务员的少,尤其是分级分类培训不够。

2.5实践中的干部培训激励措施不得力

在党政干部职务晋升过程中,由于缺乏得力的配套措施,培训与任用仍存在脱节的现象,使得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往往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地接受培训。在访谈中,当问及受训对象今后的晋升前景时,几乎所有人都很谨慎地说:“不好预测,无论如何,将服从组织部门的安排。”并没有从干部培训中直接看到未来的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未来的党政干部培训只有在认清形势,继续发扬优势和有效克服不足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培训的效果,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负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类编:公务员考核、培训[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1802.

[3]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EB/OL].http://wwwgovcn/jrzg/2006-03/29/content_239832.htm

[4]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中国人才报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5]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法律常识培训第8篇

【关键词】 普法培训 师资 针对性

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十”报告中,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行各业都从法制化管理企业的高度,认识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工作从“事后灭火”到“事前预防”的转变,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其中普法培训工作是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合规合法经营的“重头戏”,是提高企业各类从业人员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以规治企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一、强化员工普法培训对企业的重要性

1、实现企业持续长久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制体系的健全,一个企业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合规合法经营是其生存的重要前提,员工是企业的血液,加强员工的普法培训有利于把企业建设成为一线员工守法敬业,决策规划合规合法,才能确保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实现企业职工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升,住房、医疗、养老和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加强员工的普法培训工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帮助员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员工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更好地发挥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传统普法培训工作存在的不足与弊端

1、在普法培训对象上,针对性不强

在多数企业,在组织培训时,经常出现不同学历背景,不同法律基础的人,在同一水平线上,接收同样内容的法律知识,这样就容易造成部分人不能掌握培训的全部内容,而另外一部分人则要重复学习培训知识,没有能做到因材施教,造成普法培训效率低下。

2、企业普法培训师资力量薄弱

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企业的基层单位,其工作重点在于企业的经营和创效,企业的力量集中于经营一线,法律力量薄弱甚至是缺失,在组织普法培训时,绝大多数都是采取外聘讲师来企业开展普法培训工作,这就造成外聘讲师一方面不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授课的内容多流于形式,泛泛而谈,难以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开展普法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外聘讲师的授课费用较高,从企业降本增效的角度来考虑,如实现全员参加法律培训,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来说,就需组织多场次的培训,对全员开展轮训工作,其费用较高,对中小企业和企业基层单位来说,是一项不菲成本支出,很难得到企业管理者的支持。

3、培训手段、内容等过于单一

目前普法培训都是采取课堂式灌输为主,其方法都是按条法施教,针对一部法律法规,从总则开始逐条讲解直到附则,劈头盖脑地灌输。这种培训方式注重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条理性,“满汉全席”式的培训较为空洞乏味,缺乏趣味性和新颖性,难以调动员工学法的积极性,容易出现台上老师讲的“津津有味”,台下学生却“昏昏欲睡”的现象,同时因对企业的熟悉程度不高,未能结合企业的实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这与法律规范日益细化、精准化的趋势不符,造成普法培训的效用不高。

4、一线员工参与度有待提升

企业在普法培训工作中,多数培训对象都是企业管理层、部门负责人等为主的各级管理人员,重点提高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决策和日常管理的合规合法,但是这样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多数企业管理者认为,一线员工只需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即可,特别是对服务型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意识企业的大多数纠纷都是和消费者的服务纠纷,一线员工直接面对的是消费者,忽视对一线员工的普法培训教育工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埋下隐患。

5、容易忽视员工主动学法需求

在企业组织的普法培训教育工作中,绝大多数都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结合企业近期经营管理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的普法培训工作,却没有站在“人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这一现实角度,员工面临的不仅仅是在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日常生活的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企业的管理者关注的仅仅是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忽视了企业员工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淡化员工主动学法的需求。

三、企业普法培训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法律常识培训第9篇

一是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贯彻以“八荣八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人人通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听取专题报告,交流学习体会,牢固树立正确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与“学习、执政为民”,成立“劳动诉讼站”,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服务站”,积极为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救助活动,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方面以扩大会议的形式,组织全员集中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中央和省、市领导有关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部分篇目。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切实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加强科学发展观,促进各项工作发展的重要认识。另一方面,以“走进基层、服务民生、科学发展、服务群众”的主题开展实践活动,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劳教等部门,深入企事业单位、社区、乡村,帮助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效能和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

二、针对每年重点普法内容,集中培训普法骨干

五年来,我局通过普法办、基层司法所等部门,共对650多名普法骨干进行集中普法培训。

2007年10月18日—20日,区普法办在宾馆金山楼举办了一期全区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来自全区各乡镇、街道和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的110余名法制宣传骨干集中一起共同学习、共同探讨法制宣传的新途径、新方法,为圆满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培训加强了我区普法依法治理队伍建设,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深入开展。培训中,邀请了师范学院教授、教育和法律界有关人士,围绕我区普法、依法治理、“法律六进”、法制宣传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专题授课,并对组织年度全区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进行了部署。

同年9月,东市街道举办了一期综治、普法骨干业务知识培训,来自辖区20个综治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17个社区综治主任和辖区普法宣传骨干共62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不仅丰富,而且注重实效。司法所长讲解了关于调解笔录与调解方法的“八法”学习;公安派出所长分析了辖区的治安形势及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办法;法律工作者讲解了《物权法》及个案分析。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分管综治领导、普法骨干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了业务素质,为下一步街道综治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年来,共组织全区3000余人次副科以上干部集中参加了全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考试围绕当年全省重点普及的法律为主要内容,集中考察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知法、懂法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共组织15000余人次机关干部职工、中小学教师和乡村社区干部也参加了全省普法统考。

三、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及法律援助骨干培训

(一)三点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和水平,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我局充分发挥各乡镇司法所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注重培训重点对象。我局在开展调解业务知识培训中,着重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抓好热心公益事业的法官、检察官退休干部等兼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五年来,共举办各类人民调解培训9次,培训人员340余人。

二是注重突出重点内容。针对近年来易发性矛盾纠纷,从如何处理农民工劳务纠纷、违章建房拆迁纠纷,生产资源纠纷案件入手,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人民调解条例》、《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治安处罚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针对调解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通过对重点矛盾纠纷的分析、研讨,指导人民调解人员提高调解的方法、技巧,规范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

三是注重发动宣传。该县司法行政部门把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作为首要要求,聘请在人民调解工作战线上经验丰富、调解技能较高的调解员,进行面对面的传帮带,着重就新时期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了宣讲,提高了人民调解员参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和业务基础,为"平安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目前,我区调解纠纷成功率均达91.6%以上。

(二)突出针对性,加强法律援助骨干培训

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我局每年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骨干培训。

一是针对老年人。为切实重视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提高老年人维权意识,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举办“老年人维权联络员骨干培训及法律援助咨询”活动。活动中提出对老年人联络员同志应主动承担起老年人与法援中心的媒介作用,经常深入老年人之中,及时了解老年人法律需求,沟通信息,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反馈,以便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的法律咨询等服务,并向大家发放了法律援助爱心卡。

二是针对未成年人。举办了“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暨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培训班”。通过培训使援助律师了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些特殊性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成立以来的一些工作情况。各校法制副校长也经常到学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2009年,我市五小就荣获“全省普法教育工作创新案例三等奖”。

三是针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我区到目前为止共成立156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所长、法律服务所所长兼任站长。去年,法援中心曾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过一次系统的业务培训。由于各工作站的法律援助业务发展还不平衡,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也参差不齐,针对我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状况,对各法律援助站站长进行了集中培训。

四、注重普法宣传报道队伍培训

我局一直非常注重普法宣传报道队伍的培训工作。由于司法行政工作特点,我们采取每周一个小总结,每月一个小例会,每年一个大培训的方式。培训通过学习写作基础知识,掌握新时期法制新闻的功能、特点、规律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投稿的方式方法,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业务水平。通过培训政策理论素质、组织协调素质、文字写作素质、岗位业务素质明显增强。五年来,共有900余篇稿件被上级报刊、网站采用。2010年1月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2月被评为“全省普法教育宣传报道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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