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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14 07:54:36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1篇

下面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谈谈信息技术与物理教学整合的体会.

一、信息技术与物理学科整合的意义

1.活化教材,丰富教学内容

将信息技术融合到物理教学中,加强与学科的交叉渗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与学科教学内容相结合,使学生的学习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改造传统的学科教学内容,使教材“活”起来.

例如,在讲“凸透镜成像”时,我利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先让学生通过动手做实验,探究凸透镜成像,让学生总结凸透镜成像的规律.由于学生学习水平不同,他们只能通过实验探究出凸透镜能成放大像或缩小的像,以及所成的像是倒立还是正立,但不能总结出成像的规律及实像与虚像的区别.此时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演示凸透镜成像,课件中演示出凸透镜的几个关键点:F与2F点,当用鼠标拖动“物体”(蜡烛)移动时,所成的像跟着移动变化,所成的像大小、倒立情况、像距与物距的关系在电脑上一目了然.学生通过自己所做的实验结果与电脑动画演示的效果结合起来能很快总结出成像规律,加深了印象,巩固了知识点,减轻了教师的负担,效果非常明显.这种教学软件可以使学生丰富对物理情境的感性认识,深化对科学规律的理解.

2.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提高教学效益

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丰富了我们的教学手段,使我们传统的用“一张嘴巴、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些实验器材”的常规教学手段,通过多媒体(声音、图像、动画等)变成多感官的刺激,使抽象的变得具体、形象,使看不见的变成看得见,使“静”的变成“动”的.这使我们有可能为学生创设一个尽可能真实的情境,更加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更能为学生所接受.多媒体辅助教学的最大特点就是多媒体课件与实际教学过程以及学生的状况、教师的教学风格密切相关,使多媒体辅助教学发挥最佳效益,结合自己的教学设计来完成多媒体课件的设计.

二、信息技术与物理教学整合的方法

1.实现信息技术与初中物理教学整合的关键是转变教育观念

信息技术不仅作为教师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作为学生学的工具.教师要在教学活动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化物理资源库,以学生的自主探究学习为中心,改革教师教的方式与学生学习的方式.这就要求教师紧跟时代的步伐,跟踪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教师除了熟练掌握常规的教学方法还要学习信息技术,熟练掌握上网技巧和网上查找下载资源的方法,学习各种常用的制作课件的软件,并且制作多媒体课件.在物理课程的教与学中学习信息技术,并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物理课程的教与学,两者互相渗透、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利用“整合”的优势,使信息技术教育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信息技术对物理教学改革的推动作用.

2.加强师生的信息素养,促进信息技术与物理教学的整合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2篇

数据挖掘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中医病证规律研究领域,其基本流程为针对所研究疾病或证候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搜集具备中医诊疗信息、处方信息的海量数据,运用数据挖掘技术相关算法及其程序系统进行数据分析[5],总结该病或该证候的核心理论、诊疗方法及特色方药,提炼具有中医特色的个性化诊疗方案。由于疾病及中医证候种类繁多,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信息检索平台,搜索关键词“数据挖掘”,查找并学习2010—2014年相关期刊文献,汇总中医病证诊疗方面的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成果,旨在为内、外、妇、儿等常见学科疾病的临床诊疗提供参考。

1.1内科疾病在心血管疾病方面,杨静等对冠心病的证候用药规律进行数据挖掘,结果显示冠心病以气虚血瘀证多见,另有心血瘀阻证、气阴两虚证,丹参、黄芪、葛根等为核心用药。崔松等通过挖掘何立人治疗心悸的用药分析,总结其治疗心悸的基本方,归纳出以心悸为主重用淮小麦,以心律失常为主重用生黄芪等因症施药的特点。赵健等通过对严季澜辨治的109例高血压病患者用方数据进行挖掘,总结出严季澜自拟调肝理血汤的用方要点与学术思想。在消化系统疾病方面,王萍等挖掘整理了唐旭东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辨证证型及用药规律。Liu等[10]应用支持向量机技术研究中医舌诊舌象在胆囊炎患者中的分类,为数字化辨病辨证提供了可靠依据。吴嘉瑞等[11]应用关联规则和复杂系统熵探索颜正华治疗泄泻用药经验。杜斌等通过检索现代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文献,挖掘出常用灌肠方药及药对。在肾病及内分泌疾病方面,展俊平等[13]采用文本挖掘技术对慢性肾小球肾炎的证治方药规律进行总结分析,发现该病证候以气阴两虚、肝肾阴虚、脾肾阳虚为主,核心治法以益气养阴、化湿利水为主。凌颖茹等挖掘了黄春林治疗肾病综合征的方药使用经验。霍保民等[总结了戴希文教授分期诊疗慢性肾脏病的辨证及用药规律。袁敏探析魏子孝教授诊治糖尿病善补气、活血的用药特点。方朝晖等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探索糖尿病主要证型分类,以及使用频数最高的药物及药对,为临床辨证施治及用药提供参考依据。在风湿免疫疾病方面,沈姗姗等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类风湿性关节炎文献进行分析,发现该病常见痰瘀痹阻、寒热错杂等5个证型,涉及肝、脾、肾等多个脏腑;并客观总结了其用药规律。李玲等探讨周仲瑛诊治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临床经验,挖掘名医用方用药特点。刘本勇等挖掘冯兴华治疗干燥综合征的用药规律。孙益等通过网络检索有关中医药治疗痛风的文献,对痛风病程分期、证型、方药进行挖掘,结果发现,痛风可分为湿热蕴结型、痰湿阻滞型、瘀热阻滞型、肝肾阴虚型4种证型,用药侧重清热利湿、化痰通络、补益肝肾。在肿瘤方面,研究人员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名医名家辨治肿瘤病机、治法、用药进行分析,为肺癌、胃癌、直肠癌等的中医学认识提供参考。其他疾病方面,如对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广泛性焦虑症等治疗的数据挖掘整理,对名医名家治疗慢性前列腺炎[28]的经验总结,探讨了疾病的主要治则治法及用方用药规律,以指导临床应用。

1.2妇科疾病马红丽等[29]通过对多囊卵巢综合征的病因、病机、辨证分型的现代文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出肾虚、痰湿、血瘀为该病的主要病机,并从邪正关系角度将其分为5个证型。宋亚南等[30]通过挖掘现代文献有关多囊卵巢综合征的用药,总结其用药频数最高的5个中药:菟丝子、茯苓、当归、仙灵脾和香附,并归纳出11组核心药物组合,为临床对该病的病因病机以及方药认识提供了思路。为探索不孕症的古代医家用方用药特点,伏荣红搜集明清时期的种子方108首,经数据挖掘发现明清医家善用补益药物以补益肝脾肾,且药性以温通为主,并总结出使用频率最高的中药,以指导临床不孕症的治疗。秦莉花等运用聚类分析方法对绝经综合征妇女的情志变化与中医证型分布关系进行了研究。张素等通过挖掘围绝经期综合征的中药复方使用规律,发现该病用药涉及滋补、清热、温补、补气、安神、疏肝等多种治则,其中尤以滋补肝肾类药物最为常用。张焱等挖掘何立人治疗女性围绝经期高血压的用药规律,总结出何立人使用频数最高的药物为天麻、丹参、枸杞子、知母、黄柏等,常用药对为何首乌配伍枸杞子、仙鹤草配伍十大功劳叶等,体现了何立人辨治围绝经期高血压善于调补肝肾阴阳,“以平为期,以和为贵”的学术特点。

1.3儿科疾病王继军等[35]通过对《小儿痘疹方论》中治疗小儿痘疹的78首复方用药规律的挖掘分析,发现治疗以补虚药、清热药、解表药、利水渗湿药等中药为主,单味中药以甘草、人参、茯苓、当归、白术等药物为主,为现代临床辨证施治提供更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王进进等]通过对900余例小儿感冒的信息进行挖掘,总结出小儿感冒的常见病因、9种分类证型,以及使用频数最高的方剂和药物,为中医儿科临床辨证施治提供参考。郑燕霞等为研究小儿慢性咳嗽的中医证素特征,采用数据挖掘方法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病位证素主要在肺、表、脾,病性证素主要为风、痰、气虚。潘芳等运用支持向量机方法对孔光一教授诊治小儿外感咳嗽风热犯肺证医案进行了挖掘,提炼出宣肺、解毒为主的治法,并归纳出桑叶、金银花、连翘、黄芩为主的用药规律。郝宏文等通过信息挖掘技术对王素梅诊治的757例多发性抽动症患儿的证候要素分析,通过对其常见证型、证素、病机的归纳,总结出王素梅治疗多发性抽动症之健脾平肝、熄风通络的治则大法。

1.4外科、眼科及皮肤疾病脱疽多对应于西医学之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动脉硬化闭塞症、糖尿病足等周围血管病。谢宇霞等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古今脱疽医案的方药进行分析,分别总结出3类疾病的辨证分型及常用方药,为临床应用提供帮助。赵亚男等对文献涉及臁疮的四畔证型进行研究,经数据挖掘分析其常见证型及各证型的常见症状表现,丰富了臁疮的辨证内容。角膜炎属中医“翳”“翳膜”“凝脂翳”“聚星障”等范畴,朱晓林等通过对自公元3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文献的搜集汇总,经聚类分析进行统计,发现角膜炎以“热、风、痰、瘀、湿”为常见病因。用药以祛邪扶正为主,祛邪以清热疏风等为法,扶正以明目、补肝肾为主。结合陈彤云教授治疗痤疮的207个处方,仓田等总结出痤疮的病位在肝、胃、肺三经,治疗以清热解毒燥湿与活血化瘀并举,兼养阴、理气之法。宁江等通过对近30年治疗寻常型银屑病医案的用药规律分析,挖掘出频数最高的中药及药对,支持众多医家“从血论治银屑病”的观点,以清热凉血法为治疗的根本大法。姜春燕等对2012年之前有关湿疹的文献进行收集整理,挖掘湿疹的证型及用药规律,总结出以湿热证型为主的核心用药,为湿疹中医治疗的规范化提供客观依据。

1.5传染性疾病田景平等基于文本挖掘方法对流行性乙型脑炎的临床用药规律进行系统研究,结果发现,中药以大青叶、地黄、板蓝根等清热解毒药使用频率最高,中成药以“温病三宝”安宫牛黄丸、紫雪丹、至宝丹的运用最为广泛,另外发现临床上干扰素、利巴韦林等西药常与中成药联合应用。利用中国中医科学院的中医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的技术平台,胡铁骊等对乙型肝炎相关性肝衰竭进行数据挖掘,以期探索一条中医临床服务与科研需求相统一的新路径。唐仕欢等研究防治流感、肺痨的方剂组方及配伍规律,应用复杂系统熵方法挖掘隐藏于方剂配伍中的核心方药,提炼出有效方药,并融合多种数据挖掘工具应用到中药新药的研发工作中。妮等利用复杂网络分析方法,分析李发枝治疗艾滋病咳嗽的用药规律,总结李发枝从“肺脾气虚”论治的理论依据,以及治疗艾滋病咳嗽常用方药。

1.6散在中医证候数据挖掘技术不仅广泛应用于内、外、妇、儿等各科疾病,对于散在中医证候挖掘的应用也逐渐增多。有学者针对头痛进行研究,采用数据挖掘技术搜集古今医籍、名医经验中有关头痛的用药经验,总结治疗头痛的常见组方用药、药物性味归经规律;也有学者将传统中医病证与数据挖掘技术相结合,通过对燥证、盗汗、多汗证、眩晕、呕吐、失眠、肺胀、内风等传统中医病证的方药规律进行挖掘分析,为临床病证用药提供参考。

2总结与展望

数据挖掘技术主要应用于中医疾病及散在证候的四诊信息、辨证分型、核心方药等的研究中,对古籍或名医名家的学术思想、治疗经验的整理与传承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以个体化诊疗为特色的中医临床研究的技术瓶颈问题,引入了中医临床循证思想,从而推动中医药信息化的进程。然而目前中医病证规律研究领域中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应规范中医药学名词信息,这是数据预处理的关键。由于中医药学的特殊性,中医药名词种类纷繁复杂,存在描述重复、歧义、不确定等问题,直接影响挖掘结果的质量。其次,中医药同一领域、同一类型的数据挖掘方法未形成统一,以致挖掘结果的可靠性及效用度尚有待考量。再者,大部分数据挖掘方法只是被单一采用,多重方法综合运用的分析研究尚不成熟,或许可以成为数据挖掘在今后中医药研究中被采用的模式。最后,数据挖掘的结果需与客观实际相结合,单纯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得出的结果,不能完整反映名医名家的内在思维活动,仍然要结合个体以做出评估。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儿童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召回。

第二章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建立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儿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统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儿童玩具伤害监测系统等。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与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前款规定的信息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投诉、举报、备案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设计、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和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进货、销售等信息管理,妥善保存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等信息档案。

第三章缺陷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启动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发出调查通知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生产者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十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结果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结果不一致的,生产者可以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

第十九条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应当根据儿童玩具缺陷对儿童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召回。

风险评估的规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主动召回计划备案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者主动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

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召回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第三十一条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

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

第三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生产者提交的阶段性召回总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生产者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

(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玩具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召回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进出口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信息备案、风险评估和文书格式要求等具体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4篇

随着我国科学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而信息技术环境推动了国际化交流。但是,网络信息完全问题一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而也给网络信息的应用带来了很多隐患。为了进一步保证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性,有必要提高我国对信息安全检测的能力,从而提高网络信息的安全性。

1.1信息的污染问题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与发展,网络信息中包含的无用信息、劣质信息和有害信息等信息的污染也越来越广泛。针对这三种污染信息,一般需要采用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①无用信息。由于无用信息的存在,不仅会增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压力,还会给用户带来很多干扰,进而降低了信息之间的交流速率。②劣质信息。劣质信息一般是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是相对价值较低,而且劣质信息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质量和安全保障。当然,劣质信息也会带来一定的效益,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开发方面的压力,并且劣质信息的使用还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③有害信息。有害信息的使用会直接给用户带来不良的影响,并且增大了信息资源辨别的难度,因而有害信息的存在是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一种主要的信息安全问题。

1.2信息的侵权问题

信息,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产权,因而信息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依然存在信息的侵权问题。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播和利用也呈现出了多种多样的形式,与此同时,信息传播的载体也在相应的发生变化。所以,信息的侵权问题对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1.3信息的泄露问题

在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信息的泄露方式也呈现出多种多言的形式,一般主要包括窃听和个人入侵等。当然,信息泄露主要是指通过非法的途径盗取和篡改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当然,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发生在信息交流的各个阶段,比如信息的存储、传播和使用等阶段。对个人信息来说,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指个人隐私的泄露。然而,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共信息来说,公共信息的泄露一般是指企业或者国家的机密等被盗窃的现象,公共信息的泄露会直接影响企业或者国家的安全。因此,一旦公共信息被泄露,不仅会给国家或者企业带来严重的威胁,甚至还会导致重要的机密被泄露出去,进而影响国家或者企业的重大决策。

2解决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信息安全问题的对策

2.1技术措施

在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给人们的工作和学习等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一直存在的隐患,为了确保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首先应该从技术方面入手,从而技术层面解决信息安全问题。①针对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可以采用加密保护措施,从而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当然,在对信息进行加密的同时又会增大信息泄露的可能性,针对这种信息安全问题,一般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对信息进行伪装保护。②针对信息在传播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一般采用的信息安全保护手段是采用认证方式来提高信息的安全度。③针对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一般采用防火墙和杀毒等软件措施来提高信息的安全性。

2.2法律措施

在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针对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问题还可以采用法律措施,一般主要是构建信息安全认证机构,从而借助于法律手段来提高信息的安全性。针对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问题,采用法律强制性措施对网络信息加以保护,并且政府还应该构建合法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约束用户的行为。

2.3伦理措施

目前,解决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一般采用的伦理措施包括加强网络信息的道德修养和制定相关的信息安全道德标准。通过将人们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相关的思想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信息的安全性。

3结语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5篇

关键词: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After introducing the content of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needs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grating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domestic reality,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propl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digital network environment .

Key words:digit technology;internet technology;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不仅如此,历史上每次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经济形式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要进行调整,才能与之相适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21世纪的人类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化的社会。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通讯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种种挑战,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相关的活动。认真研究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对于我国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步伐,迎接知识经济到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

1.1 数字技术

所谓数字技术(Digit Technology)就是能将任何信息——文字、声音、图象、动画等都以数字代码的形式转化成二进制(0或者1)的数字语言,交给计算机处理的技术。

1.2 网络技术

网络技术(Internet Technology)最早起源于美国军事领域的APPANET,一般来说,网络技术是指为了进行通讯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把两台或多台计算机连接起来而形成的技术。当计算机借助电信媒介,如铜芯电话线、光纤或卫星中继,实现连接后,网络就建成了。

1.3 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今天是计算机、网络化、数字化等技术的总称,是围绕信息的开发、存储、传输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技术。至于知识和信息,只不过是人们从两个不同角度认识它们对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知识的本质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当一个人比别人掌握的信息量大一些,因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强一些,我们就说他知识丰富。

2  数字网络技术客观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上个世纪以来,人类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空间、海洋等高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其中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客观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越是知识产权立法较早完善的国家,知识分子阶层的人数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大,科学技术就越发达。通过知识产权立法来促进科技进步是世界上最流行的作法。 [1-2]

2.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数字网络技术孕育了新兴产业——信息通讯业。在许多发达国家,信息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在以经合组织(OECD)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显得尤为突出。据统计,北美的信息服务市场份额超过50%,美国信息技术产品的贸易额在不到7年时间增长了一倍,信息技术服务贸易额在4年之内增长了一倍,信息技术贸易额占美国总贸易额的1/4.美国商务部在1998年4月的《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报告指出,“从1993年到1998年,信息技术产业在经济中的份额从6.4%上升到预计中的8.2%。在以后的几年中,信息技术产业在总的GDP份额中的比重一直保持较高增长的势头,年平均经济增长率接近15%。”数字网络技术不仅孕育了新的产业,而且给传统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加速了农业现代化、工业的智能化和第三产业的高效化,改变了现代产业结构。而市场经济中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的发展,更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规范。知识产权法律也必须根据信息产业的发展程度和规模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更新。

2.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信息资源的需要

在数字化时代,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在。在以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为载体的数字化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渗透的“数字化革命”的推动下,信息具有资源替代功能。90年代前期,美国阿斯奔研究所等单位联合组建的信息探索研究所出版了总标题为《知识经济:21世纪信息时代的本质》的系列论文,明确提出了“信息和知识正在取代资本和能源而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资产,正如资本和能源在200年前取代土地和劳动力一样”。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在技术基础更为丰富和充实的环境下,信息资源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它成为经济集约化的关键所在。而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尊重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网络技术要求推动知识产权法制的进步。[3-4]

3  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著作权的获得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但著作权的出现与印刷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300多年历史中,文字主要是记载在纸上的。然而,自上个世纪40年代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不仅书写于纸张上,而且记录于硬盘、软盘或光盘之上,出现了直接产生于电脑、互联网上的作品。而对于直接产生于电脑上、网上的作品,如作者通过网上传输但未发表的作品、电子邮件的内容以及公告、广告等,如何确认其著作权呢?其实这类作品与其他类型的作品并无本质的区别,一经产生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无须通知任何人。一般来说,当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就受法律保护了,即便是作者初步完成的作品(如作者还要继续修改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请人修改的作品以及投稿尚未发表的作品)。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至于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发行,美国IITF知识产权工作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在网络上的传递和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欧盟的《版权指令草案》和日本著作权法的修订,就作品在网上的传播,规定版权所有人享有被称为“向公众传播权”的权利。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

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与此相对应,WPPT也给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享有版权邻接权的录音制品授予“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见WPPT第15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发表权是作者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就构成了出版行为。这一权利的明确,为版权所有人对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增加了一项专有权,即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网”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

在网络上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构成侵权、哪些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呢?众所周知,网络中的信息是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信息。这种信息虽然对于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非常重要,但又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一般来说,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依法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无疑构成侵权。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作品并无两样。问题是,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的,即侵权人可以位于全球任何地点,针对任何人实施侵权,侵权行为可以在任何地方实施,而侵权结果亦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呢?笔者认为,一是需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机制等来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有限责任(如过错前提下的共同侵权)。[5]

3.2 数据库的保护

信息高速公路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信息资源系统,数据库是这一系统的核心代表。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保护。WCT第5条采用了与TRIPs第10条第2款基本相同的措辞。我国对汇编作品(即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加以保护,而对独创性达不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数据库的保护,在理论上还处于探讨阶段,这使得实践中出现相关问题时难以准确地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国在立法时借鉴TRIPs相关规定不失为一项明智之举。至于数据库的特别权保护,根据1996年2月、1996年5月欧盟和美国先后提出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8月30日公布了《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实质性条款的基础提案,基本采用了欧盟和美国的建议,准备给数据库提供特别权的保护,但是这一提案在WCT、WPPT的多次会议上均未获得通过。因此,关于数据库特别保护问题还需世界各国的继续努力才能得到完满的解决。[6]

3.3 域名的保护

域名是为方便网络的使用者而设计的一种技术性功能,它是为计算机提供容易记住和辨别的、无须追寻其知识产权来源的字符网址。由于域名与不含任何意义的一系列数字组织的电话或传真号码不同,域名为了便于被记住和识别,通常含有与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意义。因此,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入日常议事日程,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美国“域名白皮书”提出的建议,开始组织有关域名问题的磋商,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修改,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有关域名问题的最终报告《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也签署了一项与域名有关的法案“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已分别于1999年11月18日和19日被众参议院通过,并已生效。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比较明确、比较完善规定,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技术保护

因特网是全球最大的信息传播媒体,该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在网上开展商业性信息服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除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外,使用技术也是有力措施,它将促使知识产权体制进一步完善,并为知识产权法律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提供新的思路。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这可以是限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措施,也可以是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技术措施,如要求登记、设置密码、加设电子水印、设置防火墙、限制或禁止他人访问等。这些技术的产生客观上要求法律必须对版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关的技术。WCT第11条对于制止这种解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WPPT第18条也作出了几乎相同的规定。我国法律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预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技术保密手段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信息产业将以更加迅猛的速度向前迈进。[7]

参考文献:

1、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法律出版社,1999:280-282

2、夏雅丽。“入世”之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经济与法,2000,(4):15-18

3、王钦敏 .“数字地球”和“数字福建”[J].福州大学学报,2001,(1)

4、王惠英 . 信息技术的社会影响[J].实事求是,2001,(1)

5、管育鹰。网络与知识产权保护[J]法律适用,2002,(3)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6篇

1什么是网络信息生态环境

1.1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概念丰富的构成要素与复杂的结构关系通过不同组分错落有致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体被称为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判断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健康与否所需因素包括:构成要素是否合理、结构关系是否稳定、功能机制是否高效等。健康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能够实现信息传递、能量转换和物质流动,并为社会全体对象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建设与培养一个健康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需要各界共同努力、协调发展。

1.2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影响因素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本质上是对现实生存环境的网络映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以虚拟网络为载体,体现了人类信息化生存环境,因此网络信息生态化环境具备社会环境一切特质。现实社会的发展影响着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发展;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发展推动着社会进步,二者相辅相成,有互通也有不同。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作为现实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拥有与现实社会环境相同的构成成分:即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环境、技术环境。

1.2.1经济环境影响因素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处于国家整体环境之中,国家总体经济发展状况必然会影响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网络经济发展促使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朝着效能化、均衡化、多样化目标发展,它决定了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总体繁荣度。与此同时,国家经济发展增长或衰落都会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中得到反映。

1.2.2政治环境影响因素政府部门会对人们网络信息活动加以管理,并通过法律法规手段对网民行为与言论进行约束。因此,政治环境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有着现实与潜在影响,法律对网络信息行为的监督与管制是净化与完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重要保证。

1.2.3人文环境影响因素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教育水平、社会结构、民族特征、文化传统、与价值观。亚文化是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亚文化由有共同生活环境与生活经验的群体构成,这些群体的爱好行为与社会态度都将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中得到体现。

1.2.4技术环境影响因素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技术种类繁多,包括网络技术、计算机计算、通信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等。这些技术要素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中主要体现在应用与更新两大方面。一旦这些技术取得巨大突破,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将会出现重大变化。

2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体系

2.1评价指标从经济环境因素、政治环境因素、人文环境因素、技术环境因素四大构成部分中提取出影响力明显的因素,作为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指标。

2.2评价权重权重是指权衡被评价事物内部诸多因素重要程度的量值。本文通过层次分析法,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进行综合定性与定量分析,计算出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内部诸因素所占权重。

3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优化策略

3.1政治环境优化政治环境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建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发展至今,充斥着大量虚假与不良信息,侵权行为与黑客攻击屡见不鲜。法律法规受到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特殊性所限,无法对其进行有效遏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合理听取网民意见,加强法律指定人员与执行人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或从信息技术专业人才中挑选出网络法律法规完善者立为典型。第二,加强监督力度。推进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身份认证制落实,加大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惩罚力度,净化网络环境。第三,扶持网络企业。网络经济的繁荣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二者在互相作用中共同推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净化。

3.2技术环境优化信息技术发展是推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信息技术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第一,信息组织技术运用。当前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检索与信息智能方面有着广阔的前景,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应该加大探索与研究力度,为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技术支持。第二,信息安全技术运用。信息安全一直是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疑难问题,但信息安全技术能为黑客所用的同时,也能为安全管理人员所用。因此,信息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将信息安全技术有效的运用到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之中。第三,信息技术革新。科研创新以信息技术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主要推动力。除国家支持之外,企业与科研机构内部应设立新型管理模式,拓宽技术渠道、加强技术交流、使生产、学习与科研有机结合为一体,开启创造性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技术运用模式。

3.3人文环境优化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中加强道德与诚信教育,提高网民在虚拟世界中的“现实感”。将网络用户实名制与网络用户数字身份证认证工作落实到位,遏制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中道德缺失现象的发生,通过身份信息对网民进行约束。创造民主网络环境,支持网民对国家时政进行相关评论。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能够直接反映国民群众对政治时事、政府官员等政治问题的看法与意见,其舆论权应该予以保留。

3.4经济环境优化开拓电子商务覆盖领域,提高电子商务服务水平。网购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环境之下人民群众重要消费渠道之一。因此,网购环境内部规范与诚信问题,需得到相应法律支持,保障消费者利益。提高目标客户群数量,简化电子商务消交易手续。电商企业应在服务模式、服务范围等方面进行新一轮研究,开拓出新型网络消费模式。

4结语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7篇

存在的常见问题

未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展示功能 很多教师在授课期间,虽然已经运用信息技术制作课件来进行辅助教学,但仅是“公告式”地列出大纲,对其中具体的物理定理、实验的展示并不多见,反而耗费过多时间用于板书,大量的题目书写、图标绘制,使得原本课时有限的物理教学,学生能够学习知识、理解知识和转化知识的时间少之又少。

未能科学化、整体化配置信息技术资源 客观地说,即便现代教育技术已推广多年,但仍有部分地区限于条件有限,或是教师个人信息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使得信息技术在物理课堂应用中存在不同范围的局限性,有的物理教学内容未能与信息素材有效结合,有的则未根据物理课程要求采用对应的信息技术,因而对物理课堂教学质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整合应用思路

进一步挖掘和利用信息技术的展示功能 在物理教学实践中,常见难题就是很难用口述,或是文字板图来解释、描绘复杂抽象的物理过程及现象,例如“超重与失重”“平抛运动的剖析”“电磁感应”等;学生也很难单凭文字或语言来产生形象思维,或是构建具体的物理情境。而信息技术的合理运用则能够有效突破这一教学瓶颈,帮助教师节约大量板书时间。以“电生磁和磁生电的相互转换”教学为例,由于该章节的知识点涉及范围较广、容量大,如果只是以传统“口述+板书”的形式进行解析,耗时较大,且不符合教学大纲对课程的教学安排,不利于教学有效性的实现。但在对信息技术支撑下的“PowerPoint”(便于课件修改)、“AuthorWare”(拥有较好交互性)、“ Flash”(便于动画制作)、“几何画板”(便于函数制图)等辅助软件的综合运用,则能有效改善这一问题,促使课堂教学更具紧凑性,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助于增加师生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物理的积极性与主观性。

有针对性地运用信息技术突破教学难点 对于物理概念、规律的讲授,通常属于难理解、难掌握的教学难点,传统教学往往要求学生反复背读、记忆,甚少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理解概念或是综合探讨规律、原理,因而使得物理教学常徘徊于尴尬之地,教师有心无力,学生学习费力。而信息技术的灵活运用,则可以将抽象概念、规律设计为生动的画面。例如,将“加速度”“匀变速直线运动的速度”“位移”“动量定理”等规律、定理用三维动画展示,并模拟一部分不好观察或是复杂化的实验,使学生更具体、形象、直观、深刻地认识和理解物理概念、规律,真正理解和掌握实验结论得出的物理定理和规律推导过程。又如,在学习“斜抛物体的运动”相关知识点时,因这一定理涉及匀速直线运动、竖直上抛运动和运动的合成和分解,^程相当复杂,通常教学采用喷水、斜抛小球等进行实验演示,但实验过程都在瞬时完成,不便于学生观察,而且这种演示形式仅仅表现出斜抛物体运动的轨迹,而无法表现出运动速度、位移等物理量的变化。此时,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模拟实验,则可动态展示斜抛物体的速度、位移,以及水平分量、竖直分量在斜抛运动过程中的具体变化,得出速度矢量图,从而使得学生对斜抛运动及各物理量的变化特点产生强烈感性认识,深刻知识点的记忆。

总结与反思

熟练掌握物理知识不仅事关学生日后升学,对其日常生活也助益颇多。物理原理和规律无不是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归纳总结出来的,随着学界理论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复杂的数据处理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传统教学模式显然无法适应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因而从长期目标来看,信息技术与物理学科的教学融合,关系其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教师始终是教学过程的设计者、调控者,信息技术应用与否应取决于课堂需要,教师要深化对教学过程的潜心探索和科学预设,积极学习物理教学研究新成果,不断反思和总结教学经验,实现物理教学与素质教育目标的契合。

参考文献

[1]陈世奎. 浅谈信息技术与高中物理教学的整合[J]. 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 2015, 9(23):159-159.

[2]樊国伟. 浅谈信息技术与高中物理教学整合设计[J]. 俪人:教师, 2015(5):125-125.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8篇

(一)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进入了全新的信息时代,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引起社会的深刻变革,信息时代的到来迫切要求我们的教育进行改革,导致教育机构、教学模式的变化与突破。教育的开放性与教育资源的广泛性,最终会引起教育质量和效率地不断突破。现代教育技术给教育模式赋予了新的内涵。

(二)当前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创新教学结构。教育专家认为,为了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以利于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人才的培养,必须明确认清教学过程的本质,在先进教育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改变传统教学中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提倡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三)本课题负责人杨秀玲曾于2002年至2005年参加省十五重点课题《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教学模式的实验研究》,是该课题的子课题《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模式》的模式创建人。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探索总结,形成了成熟的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模式。该课题已于2005年顺利结题,并被省教育厅评为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学导式教学模式也在全县得以推广。杨秀玲于2008年到我校,通过自身引领,积极倡导学导式教学方法,已带动过半数语文教师运用学导式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四)我校升格为实验小学后,上级加大了对学校的投入,学校办学条件有了明显提高,特别是在现代教育装备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和更新。现在我校已实现光纤进校、开通了校园网,基本实现教师办公现代化,年内准备完成班班通,可以说,现代教育技术进教室的硬件条件已基本到位。

基于以上背景,为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创建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学生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结构,结合我校实际,结合省十二五课题研究,我校拟开展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模式的实践研究。

二、研究的目标、内容及思路:

(一)研究目标

在信息技术与语文有效整合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模式的实践研究,旨在通过教学模式的改进与推广,促进信息技术与小学语文的更深层次整合,提高教师、学生的信息素养,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自发发展和创新探究能力。

(二)课题研究的内容

1.探究在多功能教室环境下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方法的具体特点,通过实践研讨,找出规律性,总结形成可推广的学导式教学模式。

2.探究在班班通环境下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方法的具体特点,通过实践研讨,找出规律性,总结形成可推广的学导式教学模式。

3.探究在网络教室环境下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方法的具体特点,研究如何将各种信息运用到语文课堂教学中,找出规律性。

(三)课题研究方法

本课题的研究实验,主要采取整体横向对照法和纵向对照法。我校每个年级有三个教学班,拟在不同环境下进行对同一节课的教学实验。实验教师按学导式教学模式准备一节语文课,同一实验教师再利用三个班在三种不同环境下进行教学,通过各实验班学生在课堂表现、三动能力及考试成绩等表现出来的差异及实验班在实验前后的自身变化,体验学导式教学方法在不同环境下使用的不同效果,进而总结出规律。

(四)研究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调查研究、理论准备阶段(2011.6-2011.9)

课题组成员进行学导式理论学习并在平时无多媒体情况下进行常态实施,调查分析,了解现状。制定课题研究方案;参研人员分析学生情况和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情况,并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各种现代教育设备的使用。

2.第二阶段:探索实施阶段(2011.9-2012.07)

(1)根据实施方案,在选定班级进行不同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模式实验,‘对比验证实验班和对照班在知识体系和信息素养、探究能力等方面的差异。

(2)实验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实践,进一步总结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小学语文学导式教学模式中教学整合的方法。

3.第三阶段:深化实施阶段(2012.9-2013.7)

(1)指导学生通过多种信息手段学习科学知识的途径和方法,培养科学探究能力。

(2)组织学生开展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活动,提高学生应用信息的能力。

(3)实验教师总结反思,形成论文集。

4.第四阶段:总结结题阶段(2013.9-2013.12)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第9篇

【关键词】信息技术;高职专业;协同教育;路径

一、引言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创造了一个信息共享化和资源化的时代。以多媒体、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和思维方式。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开发人才资源主要任务是要培养和造就第五支人才队伍,即培养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队伍。高职高专院校作为国家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基地,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应信息时代的教育要求,必须与时俱进,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能力。高职专业建设也应该与行业、与信息技术协同发展,培养学生的信息技术能力和素养,适应社会的信息化需求。

教育界重视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出了推动高等学校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构建协同创新发展新模式。鼓励高职学院建立不同形式的人才培养联盟,完善多种主体联合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卓越教育人才培养计划,突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探索应用型人才的协同培养。

高职院校在实现协同教育具体操作层面上,逐步建立和提升“校企合作、校行合作”,实现教育协同发展。同时,对于内部机制管理,也进行专业之间,专业设置与相关教学协同教育。其中,利用信息技术,对高职专业(非计算机信息类专业,下同)进行升级、完善,就是实现协同教育一个体例。

本文基于构建高职院校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各专业协同教育研究,提出相应思考、路径。近年来“慕课”(MOOC,发端于过去的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课程开发模式)出现,是实现信息技术与专业教学协同教育一种载体,强化了信息技术对各专业教学影响力度、层次。

二、信息技术对构建高职专业协同教育的意义

协同教育模式的核心是协同。所谓协同, 就是各个参与要素共同作用与相互协调。由于各个要素的协同作用, 使整体能够创造和演绎出局部所没有的新功能, 产生新结果。高职院校信息技术教育与专业设置协同教育模式主要是信息技术教育及相关技术溶入专业建设、教学。针对传统专业教学的不足,运用信息技术对专业进行升级、建构专业教学内容、方法与形式,适应新时代需求的协同教育新模式,实现高职专业教学新的超越。例如,全国文科高职专业已占高职教育的三分之一,正受到人们的青睐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文科高职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一种不争的现实,文科类高职专业提升的重要着力点是信息技术运用和在现代技术引导下实现与其他教育资源协同。

1.“信息文化”对高职专业教育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新时代教育对信息技术需求,信息技术已从一种教师的教学工具、学生的认知工具发展为教学重要的材料形态和主要的教学媒体,引导教育技术发展,形成“信息文化”。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文化对高校的专业教育产生的影响也不再是简单一种技术支持,以文化的形态对专业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组织形式、技术操作等层面都产生了影响,促进专业教育的重构。

2.信息技术在协同教育中影响

随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以及现代教育理论应用,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协同教育成为教育领域研究的新热点。现在协同教育研究者更多的精力放到协同教育资源的设计、开发与利用及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上。在国外,美国和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已构建了支持学校、家庭、行业和社区教育的较为完善的社会教育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在国内,由于网络技术水平发展以及一系列的评估、精品课建设等客观需求,教师通过网络与学生交流、与相关行业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师生运用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技术支持的高校专业协同教育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协同教育的应用研究与发展将成为未来主流研究之一,信息技术与协同教育关系与作用是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3.信息技术对高职专业建设作用与意义

我国高职类专业教育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已得到很大发展。然而,客观地审视今天的高职院校的专业教育,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在办学规模、师资水平、管理制度、教学资源、设施等方面仍有诸多亟待解决问题。从教育技术角度分析,信息技术对高职专业教育影响包括:

(1)顺应高职类专业教育全球化趋势: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以及国际、国内教育资源。

(2)加强专业教学与行业联系:充分利用网络等手段与行业联系,及时获取行业方面最新信息和教学资源(如法律类专业的法律、法规,案例等),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

(3)改善教学资源环境:利用网络信息环境,开发学校和行业协同教学资源,是改善高职类专业教学资源环境的一个有效方法。

(4)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主要面向第三产业培养人才的文科高等职业教育面临了许多亟需研讨的新问题,有必要在信息技术环境下,探讨与教学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提升,进行分类指导,以促进文科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5)为专业教育实现“慕课”教学,提供开放课程教学提供技术支持(慕课”(MOOC),“M”Massive(大规模),“O”Open(开放),“O” Online(在线),“C”Course(课程))。

三、信息技术环境下选择高职专业协同教育内容、方法及实现过程

对于信息技术和协同教育的研究,目前有一些论文和书籍,也有学校着手实践如何在专业教学进行与行业相关的协同教育,但针对实现信息技术与协同教育指导文章不多,如何把信息技术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协同教育研究理论凤毛麟角。从信息技术支持专业协同教育视角出发,针对高校专业教学改革和现实需要,选择某个专业群(如法律类)为案例,研究构建信息技术系统与高职专业协同教育模式及其实现策略,在理论研究、实践探索、技术手段等方面剖析和阐述专业教学的各个环节,形成系统的兼顾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成果,指导专业建设和设置。高职专业建设和教学与其他方的协同教育,其实现路径包括内容、思考策略和方法。

1.构建高职专业协同教育主要内容

在研究信息技术支持专业教学平台(网站和数据库)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高职专业教育现状和教学改革发展需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经验总结、案例分析、行业结合和建立支持共享信息资源平台等方法,研究构建信息技术环境下高职专业教学与行业的协同教育模式与实现策略。主要内容有:

(1)信息技术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本质探讨。实现协同教育,主要体现信息技术教学本质与高职专业教学本质内涵有关联,有需要协同发展地方。如法律专业需要借用信息技术最新查询应用,法律为信息技术发展(如安全、版权)提供保护是二种专业内在联系。

(2)协同教育与高职专业需求分析。高职专业是与社会,特别是本地产业发展,需求一致,需要与本地的社会、科技、经济等协同发展,需要有协同教育理论指导。

(3)调查高职类专业教学与行业、信息技术教学相协同的现状、课程设置。信息技术教育者也与专业教育者之间相互讨论工作少,相互之间教学难于溶入、影响,需要建立相互融合引导机制。

(4)高职专业教学协同教育的障碍与信息技术改善策略。由于高职教育受传统教育率方式、方法影响,仍存在与社会、行业分离,与其他专业不关联问题,实现协同教育现实中存在许多障碍。

(5)专业教学与信息教学相互溶入的协同教育技术框架系统设计。为实现二者之间协同教育,需要有具体措施。如建立信息技术与传统专业融合,设立新的专业。针对某种边缘学科形成的专业进行研究,如司法信息安全专业是典型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与法律相关的新型专业,需要针对性专业教育研究。

图1

(6)慕课实现。通过专业网站建设,引导学生学习,形成老师教学研究平台;建设Web多媒体网络教学环境下实现高职专业协同教育模式与评价体系;师生通过在线课程开发模式,互动学习。提高他们分析、筛选、加工和运用网络资源的能力,锻炼学生的创造性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学习意识,使学生走上社会后能把信息技术整合到工作中去,确保他们一进入工作岗位就能有效地使用技术,把信息技术真正地与实际工作整合起来打下基础。

2.构建高职专业协同教育路径思考

协同教育研究涉及二个以上主体,需要规范,协调从二者出发研究思想路。本文选择现阶段需要提升的文科类高职专业(如法律)为研究样本,其思路形成路径如图1所示。

3.实现协同教育具体方法

研究实现协同教育方法即有传统的协同教育理论研究,通过调查研究高职类专业教学实现协同教育基础、现状及教学改革需求。更主要是要引进信息技术,开发协同教育网站和数据库,搭建实践研究平台。组织信息技术法律专业教师,打破不同专业老师之间教学和科研上无交集现状,在分析研究实际需求基础上,针对高职专业(如法律事务、人民调解等专业)教学和改革需要,收集行业信息(如相关人民法院、社区的人民调解),研究理论与实践方法。

四、基本观点

计算机和网络将成为协同教育研究领域的一个主角,信息技术在高职专业协同教育实践和研究中具有平台和支撑作用。以某类高职(如法律类)专业为体例,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信息化协同教育机制,突破现有的专业教育技术平台的困境,为高职专业改革探求方向,为推动高校实现协同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为建立新型专业奠定基础。

通过研究、选择高职专业协同教育的内容、方法路径,有利于形成高职专业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适应行业协同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改革措施;研究信息技术整合专业课程教学实践,改变专业教学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方式;建立高职专业教学、信息技术教学与行业互动合作协同教育模式,树立新的教育理念;重构信息技术教学与专业教学关系,以某类专业(如法律类专业)为案例,探索实现协同教育的方法(法律专业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行业资源利用三者协同),为新的专业设置、建设、课程教学奠定理论基础与操作参考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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