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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1 16:39:21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定性指标

一、知识产权价值及价值管理

(一)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指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无论从哲学意义还是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都是有价值的。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目的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是价值。知识产权中包含了表现为新产品的发明,生产方法、生产工具、原材料、工艺技术的改进,信息的加速传递,运输的方便快捷等科技进步,它们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对价值量的决定直接产生影响,其价值是知识产权给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权利及收益。经济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价值则指知识产权预期可以给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未来利益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的表现。

(二)知识产权价值管理

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是指为实现企业知识产权动态中的价值增值最大化的目的,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通过知识产权的合理流动和扩散,对知识产权的各项价值活动进行的管理。知识产权的价值管理可视作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但又不仅仅是其一部分,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各个层面。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致力于在知识产权价值战略规划的指导下,以知识产权价值创造为基础,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与运营为手段,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为目的,来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推动企业发展。

(三)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既是一种管理体系,又是一种管理方法和管理文化。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就是要在价值理念的指引下,以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指标入手,运用专门的管理方法,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产生、流动和产出的机制,促进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层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行为、管理决策致力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作为一种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为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和,即通过设置组织机构,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相互的关系和工作的程序,并以体系文件的形式进行阐述,最后所形成的完整的用于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战略规划、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制度等内容。作为一种管理方法,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是用于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这一具体管理问题的管理方法,是对知识产权这种资源要素实施价值管理所特有的专门方法。作为一种管理文化,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认为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价值的最重要源泉,强调在组织小形成知识产权价值至上的管理理念,共享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用这种理念凝聚投资者、管理者、决策者、执行者把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作为企业发展与竞争的最重要的战略目标和依据,形成—种框架指导企业的管理决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力量,激励全体员工的创造精神,大力开发潜能,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价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含义

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核心环节: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资源配置、投资管理与计划预算)、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价值衡量与判断)、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资产管理、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价值分配(归属机制、报酬设计、激励机制)。其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它是基于企业作为判断主体,对知识产权客体为企业所作出贡献进行的判断。这里的判断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要作出知识产权是否有价值的判断,即判断哪些知识产权可能会给企业现在或将来的价值增长做出贡献,哪些知识产权已经不能带来价值增加;二是要作出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和贡献程度的判断。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分类

从知识产权所处的状态来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分为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和静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一般是指对营运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包括: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贸易价格;确定知识产权许可证的合理使用费率;确定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产权变更、合资时知识产权的资本化价值;确定企业破产清偿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以知识产权设质时的知识产权价值;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支持及争议解决中的侵犯经济权利的赔偿金额。静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指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知识产权的评价,包括未使用的知识产权、在研的知识产权等。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以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获取管理需要的信息为最终目的。对动态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转让、投资等价格的基础,对静态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则是获取管理信息,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进行知识产权价值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及拓展性利用知识产权的要求。其意义在于:(1)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即预测经过某种努力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价值,它既是知识产权项目决策的重要部分,又是知识产权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2)选择需要的知识产权。即企业根据评价的结果,对若干个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在满足主体要求的程度进行比较、排序,选择适合需要的知识产权:(3)引导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方向。即通过在评价中使用的指标及其权重的选择及评价的最终结果,向被评价者发出引导性信号,使之向着符合价值主体目标的方向发展。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通过设计评价指标来进行。指标的设计要在遵照指标确立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准确反映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信息,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全面性,使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有章可循。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以知识产权价值为评价知识产权的总体指标,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来描述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系。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由两个子系统组成:第一,要素系统。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要素系统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四个部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先单项,后整体”的评价思路。单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以知识产权价值的组合管理为基础,总体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绩效考核的基础。第二,操作系统。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具体内容,是对内部要素的描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并注意相互问的协调,才能更准确地评价知识产权的价值。(1)定量评价可以采用货币度量和非货币度量两种方法来衡量知识产权可数的方面。非货币量度的定量指标如知识产权的数量、科技成果专利数等,货币度量的定量指标可以通过设计评价模型进行计算。(2)定性评价是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定性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把评价对象的表现的某种标准做比较,进行总体的非数量化评价,然后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进行评审和比较,做出价值判断的方法。知识产权价值的定性评价可以采取专家经验判断并记名表决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定性指标进行知觉判断的方法。

四、知识产权价值定性评价指标内容

(一)指标设计的思路

1.知识产权价值的内容。根据事物的价值应由其对主体作出的贡献来决定可知,知识产权价值是由其对主体价值的贡献所决定的。对主体价值的贡献越大,知识产权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知识产权价值的内涵应被界定为知识产权贡献。由此可知,衡量知识产权价值就是衡量与评价知识产权对主体价值做出的贡献。当主体为企业时,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以其具有的获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作用为其存在前提的。所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贡献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对企业盈利做出的贡献。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来说,其价值首先仍然是对知识产权现在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由拥有及使用该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决定的盈利贡献。从盈利的实现方式来分,可以是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带来的直接盈利贡献,也可以是由生产知识产权产品所带来的包含在产品中的间接盈利贡献。从盈利的实现时间来分,可以是为企业当前盈利做出的贡献,也可以是为企业未来盈利做出的贡献。第二,对企业战略发展做出的贡献。由于市场需求、技术研发及商业化成功的不确定性及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效益的溢出性,使得在知识产权的每一阶段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导致知识产权产品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其中的知识与技术创新直接决定着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下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权力所带来的各种有可能获得未来巨大现金流的、创造未来巨大价值的商业机会,它是企业赢得核心竞争力、获得发展空间,实现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必要保证。

2.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知识产权价值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知识产权获利价值的基础是未来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即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来说,其价值首先仍然是对知识产权未来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由使用该知识产权给企业所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决定。第二,知识产权战略价值具有高风险与高度不确定性。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创新效益的溢出效应,使得在知识产权从研究开发到形成、运用的动态序列决策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开发能力风险、市场风险和组织风险等,从而导致未来的不确定性大。第三,知识产权战略价值的根本在于知识产权隐含的选择权。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在知识产权项目上拥有较多的选择权,管理者可以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作出灵活的决策选择。

(二)指标内容

知识产权价值也包含两方面内容,即知识产权获利价值及知识产权战略价值。所以,评价知识产权价值的指标应包含这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评价知识产权为企业盈利做出的贡献多少形成的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获利价值:二是评价知识产权为企业战略发展带来的价值,即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知识产权价值定性评价指标可从知识产权获利能力及战略价值的评价两方面进行设计。

(三)指标涵义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

[分类号]D923

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而显得日益重要,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要素。企业资产的构成比例将发生变化,企业的关键资产将不再是固定资产和金融资产,而是知识产权资产。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知识产权管理逐渐取代知识管理成为学者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宏观上集中于战略思考,微观上分散于体系建设、制度完善、手段丰富以及具体权利管理等方面,而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自身的形成过程缺乏一种系统的流程式思考,基于此,借助价值链理论,本文构建了一个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借助该模型对知识产权流动机理及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寻求更加有效率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行机制,不断创造和维持企业竞争优势。

1 文献回顾

价值链概念是1985年由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夏忠华译,1988年)中首次提出的。波特认为,企业就是一个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种种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分离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来表示。

波特的价值链通常被认为是传统意义上的价值链,起初主要是为了分析企业自身的各种价值活动提出的,使用范围也主要局限于企业内部实物价值的转换。随着社会的发展,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新的价值链观点把价值链看成是一些群体共同工作的一系列工艺过程,以某一方式不断地创新,为顾客创造价值。它认为企业的发展不只是增加价值,而是要重新创造价值。在新价值链系统中,不同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供应商、企业合作者和顾客)通过协作共同创造价值;而且,价值已不再受限于产品本身的物质转换。

在传统的价值链中,企业的基本增值活动主要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生产经营环节,其他相对于实体产品比较虚化的且无法加入到生产经营环节的要素,被波特统称为辅的增值活动。在价值链的分析过程中,基本增值活动往往都是关注重点。当信息技术的发展展示了获得竞争优势的新领域,价值链被看成包括信息的创造和利用。在波特的价值链中信息只是被看作是一系列价值增值活动中的支持元素,信息技术只是产生的辅助因素,而其本身不是价值的来源,然而在新的企业价值链中,价值链环节的划分摆脱了实体的价值,转向信息、知识的价值,研发设计和配送等以知识、信息、速度等为衡量标准的环节也进入了企业的核心价值环节,甚至专门有学者提出了“知识价值链”的概念。

知识链的观点最早出现在企业资源计划实施中,其目的是试图通过对企业知识流的有效管理来促进资金流和物流的顺畅流通,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知识链概念为知识管理理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指名了方向、具化了内容。国内外关于知识链的主要研究如下:美国学者c・w・Holsapple和M・Singh仿照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在2001年提出c・w・Holsap,pie知识链模型;Ching Chyi Lee等也模仿波特的价值链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价值链模型;陈永龙构建的知识链整合模型由知识投入、知识活动和产出价值三部分构成,该模型表明了知识的增值过程。Daniela Carlucci等运用知识过程论和知识资产地图来描述知识管理。国内的清华大学刘翼生教授在c・w・Holsapple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种改进的知识链模型;徐建锁、王正欧针对显性知识和隐形知识应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前人的知识链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还有何柳、聂规划将知识链与企业日常业务流程相结合起来,并根据基于工作流程的知识管理思想提出了一种改进型知识链模型。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知识链模型的研究起点均源于C・w・Holsapple知识链模型。而国内知识链的研究思想几乎都没有脱离其知识链的基本思想,只是从过程特性、流动特性、价值特性、网络特性、动态性等视角加以改进。

2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

然而,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全球化的浪潮,传统价值链方法局限于企业内部的实体分析,已经无法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价值链理论重心开始不断转移,信息革命、知识经济、全球一体化等趋势使价值链的分析重心呈现出从有形到无形,从内部到外部,从微观到宏观等诸多变化。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不是一个标新立异的概念,它基于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成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要素这样一种认识,关注企业知识产权生长环境,引用波特的价值链理论思想,对企业知识产权生产环境、关键环节、影响因素以及生产流程等进行研究,以期揭示其成长规律,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生产。

从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的生产与流动也存在一条价值链。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分为:技术设想一检验论证一风险投资一产权保护一商业化开发。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它的生产、使用和流动伴随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质就是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进行管理,降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创造更多企业价值。成功的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在于对资产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而且在于认清各环节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厘清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不断优化环节之间的联系,加快知识产权的生产与流动,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源源不断地提供能源与动力。根据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建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如图2所示:

3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分析

3.1 基本活动

基本活动分析包括各阶段的参与者、主要活动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等。

3.1.1 技术设想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是从技术设想开始。在此阶段,各种可能的创新主体,包括企业内部的研发实验室、投资者、管理者以及企业外部的某些教学或研究机构受各种创新因素的驱使,对有关科学前景、生产方法、技术方案、商业方法等进行的一种初步的新设想与新构思。这种创新的火花可能来自研发人员大量反复试验,投资者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也可能来自管理者之间的思想交流与碰撞以及大学或研究机构大量知识和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与提炼。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新构思、新发明可能还很粗糙,需要进一步检验论证、丰富完善,但却是弥足珍贵的,它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

3.1.2 检验论证 对于第一阶段产生的种种创新思想火花,是否具有科学和市场价值,有无进一步研究开发的必要,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分析、检验、论证,主要包括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产权获得的可能性、技术商业化前景等,具体工作涵盖技术产品化试验、相关现有技术文献的检索比对以及相关产品市场调研与预测,排除那些没落技术、公知技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技术。这一阶段主要参与人员多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和战略顾问。经过系列检验论证后,可能会形成各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文献等。技术设想和检验论证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与基础。

3.1.3 风险投资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所有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而知识产权的风险显著高于物质资产。一项新技术或新工艺等在获得知识产权及实现商品化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试验,试验成功之后进行大规模的正式生产之前一般还要进行试产,这是由于技术的成熟过程和生产实现的客观过程所决定的,而这一切都有待于大笔资金投入来得以实现,并且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充满变数,因此,技术的价值评估与风险资金的筹措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其中价值评估是风险资金筹措的前提。这个阶段的主要参与者包括风险资本家、战略合作伙伴、无形资产评估公司等。风险投资是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得以实现的重要物质保证。

3.1.4 产权保护经过技术设想、检验论证、投资试制之后,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商业方法等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应当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获得专利权、版权、商标等授权或登记,(不包括商业秘密,因为其不必经过该程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保证技术创新成果权利化、资本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基本前提之一。技术创新成果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反过来又大大激励和推动了技术创新。在产权保护阶段,主要的参与者包括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企业外部的专利机构、专利律师等。产权授权与登记是大多数知识产权正式形成的标志(商业秘密等除外),但不是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终点。

3.1.5 商业化开发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更在于推动发明创造的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智力成果一旦获得授权,就应在企业总体战略的统领下,在有效时间内充分和有策略地利用,努力将各种知识产权资产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产的延伸、融资和扩张等功能,在自身使用生产知识产权商品的同时,还可以考虑许可、投资、合资、参股、控股、兼并以及战略联盟甚至于转让等多种形式来为企业谋求竞争优势和更多利益。但由于竞争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严重影响知识产权资产的市场流动,因此还应当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规避知识产权资产的经营风险。此阶段的参与者包括企业高层决策者、知识产权管理者、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等。根据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一条价值链始于技术设想,终于商业化开发,但这仅仅只是一个阶段性循环的结束,竞争的压力,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带来的巨额利润都会促使企业进行新一轮的知识产权生产,于是,新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又将展开,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

3.2 辅助活动

辅助活动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文化、信息技术以及组织构架等。

3.2.1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各类人才的参与和贡献,这其中除了技术研发人员以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及知识产权事务性人才。他们不仅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保护和运用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聪明才干,而且更多的时候,需要他们组合成工作团队,从战略、技术、市场、法律、财务等综合视角来做出行动判断。因此,各种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和激励对知识产权价值链的生产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就是对各种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

3.2.2 知识产权文化 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是企业及其成员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形成、积累和提炼而成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现象的一种态度、价值、信念和制度等,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文化缺失,导致“有制造无创造、有知识无产权、有产权无保护,有保护无利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官司不断,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生成与运转,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健全和规范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这种“软”力量的作用,形成一种尊重知识、重视学习、鼓励创造、积极维权的良好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3.2.3 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关于信息的产生、存储、传递及信息载体的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指数据的处理与传输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选择、信息分类、信息指引、信息存储、信息检索、信息咨询、信息传播、信息开发利用等环节。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手段。企业通过网站建设技术、搜索引擎技术、网络数据库技术,还有各种专利统计和分析软件等手段或工具,为研究开发人员、管理者以及全体员工收集、整理、加工、处理、分析、共享、利用各种有用的知识和信息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捷,提高了效率。

3.2.4 组织构架 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组织结构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制,这种组织构架,过分拘泥于部门利益,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不利于横向沟通与合作,不利于知识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与此同时,在传统的组织结构中,既没有知识产权管理这样的部门设置,又没有相关的人员配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常常处于无人管,无部门管的状况。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传统的组织结构正逐步发生改变,部分企业开始设置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的人员,但这种部门在组织构架中的地位仍然很低,从业人员也多由技术人员兼任,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钳制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知识产权价值链的有效流转。

在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主要的辅助活动中,人才是根本,组织是保证,技术是手段,他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

4 结语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3篇

关键词:担保功能 担保标的价值

A Research on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 from one then loan case guaranteed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Abstract: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as a useful system characteristic of its profound theory and accurate and careful operation, has been fully applied to display the economic utility of property rights, which successfully opened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for the enterprise。 But the academic circles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is rarely studied, which thus leads to little help in solving the weak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This article unifies one then pawned instanc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and proposes certain plans concerning the enhancement of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Key words:guarantee function, value of guarantee sign

2003年7月31日上午,北京市商业银行官园支行正式向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100万元专利贷款,这是北京市企业首次以专利权为物获得的银行贷款。{1}在这笔专利贷款业务中,银行要求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除提供专利权外,还必须提供一定的有形资产的担保。该例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权事例颇为引人注目,但银行的这一做法也让人掩卷深思。因为专利权是质权人通过对专利权交换价值的支配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专利权的价值远远高于一般有形物的价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完全可用该权利获得担保利益,以该设质权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另行提供担保的做法似乎有违专利权的目的。由此引发了关于如何认识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是知识产权所具备的保证债权实现的功能。其功能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对其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缺乏研究,因而无法实际解决知识产权实施中的担保力不强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业务的开展,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担保功能评析

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担保功能源于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知识产品作为一种创造性思想及其表达方式以及识别性标记的精神产物,其价值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价值远远高于一般财产。如1998年IBM的专利许可费收入为10亿美元。日立公司1996年的专利许可费为5亿美元。远远超出有形财产的价值。但知识产权是一个庞杂的权利体系,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甚至同类的知识产权因客体的不同其价值也存在差异。以商标为例,驰名商标的价值就远远高于一般商标的价值。因此,虽然从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拥有高价值,但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知识产权的价值都有所差异,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也存在着价值差异性。

第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容易受技术、政策和市场变化的影响,价值经常地处在变化之中。有时价值会逐步攀升,有时会有所下降。以商标为例,当企业经营良好,销售顺畅时,商标的价值会大幅度上升;但当企业经营不好,销售不畅时,商标的价值则会下跌。

第三,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值。{2}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在设立知识产权时,其价值是以当事人或者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但预期价值与其实现的价值并不相吻合。因为评估价值是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模拟交易价格,受未来市场诸因素的影响,评估价值必然与实现价值有差异。若评估价值高于实现价值,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由此,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有如下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的高价值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但出质知识产权的品质不同,其担保功能也有差异。以驰名商标出质的其担保功能相对于一般商标要强。

第二,质物价值的不稳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比较大。

第三,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该预期值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背离,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不及动产。动产标的的价值有一定的稳定性,动产的流通性较强。当出质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直接将质物折价、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动产源于质物的担保能力是充分的、有效的,因而动产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与动产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性较大,容易受技术状况、市场变化的影响而上下浮动;同时知识产权的流通性也不及动产,这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知识产权中质权人从质物中获得的保障是有限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能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不及动产。

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虽不及动产,但强于股权。知识产品的价值与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都具有不稳定性,但两种财产的性质不同。股权中股权所代表的仅仅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观念上的抽象意义的财产权利,其难以为股东所实际控制和掌握。而知识产品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价值增值。例如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经营方式、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从而使自己的商标具有稳固的、不断上升的价值。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断上升将是价值变动的主要趋势。当然,知识产品的价值也会因经营状况、技术因素、市场因素而降低,但对于知识产品价值的降低质权人可以事先预知,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而在股权中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往往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股市行情等影响而波动较大,股东难以预知难以控制。当的股票价格上涨时,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一旦股票价格下跌,质权人则承受债权得不到充分受偿的风险。质权人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而股权的担保功能较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是极有潜力的财产类型。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使其物尽所用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是以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对债权予以担保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知识产权交换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条件。但囿于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较弱,企业不注重创建、维护驰名商标的现状,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不高,加上知识产权价值本身的不稳定性、预期性使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弱于动产。这大大影响了知识产权业务的开展。

二、增强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若干方案

如何增强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已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无庸置疑,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将是首选方案。这是由担保标的价值大,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就强;担保标的价值小,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就弱的关系所决定的。但其在操作中难以具体实施。因为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受诸多因素综合影响,忽略了其中任一因素都将使知识产权价值有所偏离。而对任一因素的修正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短期内我们的难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鉴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囿于知识产权的狭小范围,而应从知识产权之外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担保方式,还是企业新的融资手段。而企业在融资时,银行往往根据企业的自身状况要求企业采取其他保证债权实现的措施。这些额外的措施是否可以成为增强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的手段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这些措施已在实践中被银行采用,而且效果较好。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案:

第一,要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定保证协议。广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就引入了这种制度:除要求抵押和外,绝大多数业务都要求企业主或主要股东对贷款负无限责任。这种做法减少了银行的忧虑,保证了贷款的收回,又使企业获得了急需的资金,拓展了知识产权业务开展的空间。有信用的企业主们乐意接受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与广发行温州支行共成长的庄吉集团、高邦集团和银星集团等等知名企业的股东均在“无限责任”的条款栏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以企业的商誉增强的担保功能。在珠海商业银行软件著作权一例中,珠海商业银行直接根据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向软件企业贷款。{3}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望科技有限公司 享有较高的商誉,经营状况良好,银行相信它们具有还款能力。可见企业的商誉在银行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对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的有效补充。商誉的价值与著作权的价值的结合大大增强了著作权的担保功能,银行通过对质物价值的支配完全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三,以企业的信用增强的担保功能。在福建金得利集团的商标贷款中,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则以福建金得利集团的信用和董事长个人的信用为商标的补充。{4}法律上的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当事人的自我经济评价。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其信用状况与他所拥有财产、资本密切相关联。作为一家固定资产在4000万元左右的中小民营企业,每年被银行评为3A企业,福建金得利集团的信用和董事长个人的信用能够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在采用这三种方案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三种方案是作为增强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辅助手段而提出的。它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即它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价值含量不高的知识产权。

第二,选择最优方案。第一种方案运用面较广,目前银行主要采取这种方式减少知识产权的信贷风险。只要企业主或主要股东愿意签定保证协议。银行就可以提供贷款。企业高级管理者也往往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是企业在没有其他的融资途径的情况下,解决资金难的唯一方式。第二种、第三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限定范围,适用面较窄。前者主要适用于有相当商誉的企业,后者适用于有一定信用的企业。总之,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增强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这样既保证了知识产权的顺利进行,又可以增加银行的赢利。

第三,这三种方案仅是增强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权宜之计。最终的解决出路还是要增强智力成果的创新能力,提高商业标识的市场评价。当然,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正确认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链、知识产权管理

通过对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得到不同的理解,比如从资源观、资产管理和战略管理等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与企业价值创造和增值的过程密不可分,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就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传递给消费者。知识产权管理就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实施动态管理、法制管理和市场管理,从而提高企业运营知识产权的水平,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发挥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开发、运营、利用、保护等都是属于知识产权价值链上的环节,因此本文从价值链的角度,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分为知识产权取得管理、开发管理、运营管理、维护管理和组织管理五个维度进行分析。

1、企业价值链

价值链的概念是迈克尔.波特在他1985年出版的著作《竞争优势:创造和保持卓越绩效》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企业就是一个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种种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分离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来表示。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增值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它涵盖了商品或服务在创造过程中经历的从原料到最终消费品的所有阶段,由5项基本活动(内部物流、生产经营、外部物流、市场销售和服务)和4项辅助活动(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组成。这些活动互不相同又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即价值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价值链模型

2、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构建

向子梦(2005)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提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利用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最主要的三个子系统。柴金艳(2008)提出了知识产权价值链的概念,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价值链的概念有机结合,它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辅助活动:知识产权结构和制度、知识产权人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活动:知识产权信息收集、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产品化、知识产权市场化和知识产权服务。

因此综合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以及已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价值链的研究,本文提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分为:知识产权取得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护。成功的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在于对资产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而且在于认清各环节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厘清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不断优化环节之间的联系,加快知识产权的生产与流动,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源源不断地提供能源与动力。因此,我们建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如图2所示:

图2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

知识产权管理的价值链包括知识产权取得管理、开发管理、运营管理和维护管理者四项基本活动,这四项活动构成了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的主体。而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为整个价值链系统提供支持与辅助。知识产权价值链是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的全过程,存在着上下游的互动关系,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性。从整体上将知识产权体系内的各种机构和制度有效组合起来,以增强整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途径。同时,知识产权价值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强调分工协作与系统的优化和整合,它将相关的知识产权环节连接起来并将各相关要素组织起来,通过协调互补、沟通合作,协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整体效益,从而实现将知识转化为有价值的商品。

3、基于价值链的知识产权管理各维度相互作用关系分析

基于上述模型,我们知道,基于价值链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5个维度,分别是知识产权取得管理维度,知识产权开发管理维度,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维度,知识产权维护管理维度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维度,下面分别阐述各个维度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各个维度间相互作用的关系。

(1)知识产权取得管理

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可以通过创造,购买、收购与兼并、合作开发,风险投资等途径获取知识产权。但总体来说,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可以概括为两种方式,一个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创新获得,一个是企业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包括购买、收购与兼并、合作开发,风险投资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分为自主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基于市场交易获得的知识产权管理。

(2)知识产权开发管理

知识产权开发管理也叫知识产权生产管理,是知识产权的产品化过程。这是产品从研制到形成批量生产投放市场所必需的过程,因此,存在着一个“时间差”,由此导致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创新产品被仿制和假冒。从维护创新者利益出发,企业在知识创新的开发阶段,需要对创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

产品或者服务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在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阶段,首先要重视的是知识产权产品化的效率问题。技术或产品创新从研发阶段到生产阶段存在着实际的操作问题,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就是要将这一操作过程效率化、平稳化,保证所有的创新都落实到实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摩擦。其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应协调研发部门及生产部门,以实现两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以利于知识产权的快速应用,减少知识产权闲置的成本。

(3)知识产权运营管理

    知识产权运营,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组织和个人应用知识产权,谋求或取得相应的竞争优势或收益的过程。知识产权运营的主要途径包括产品的制造和营销,还包括防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入市场、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开发、共建研发平台,利用知识产权改善商业伙伴关系、提高利润分享等。本文根据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具体模式建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运营机制。如图3所示,将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分为三个维度,分别为知识产权转移管理、知识产权扩散管理和知识产权自营管理。知识产权转移管理主要是指在通过授权、许可、连锁和转 让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管理。知识产权扩散管理主要表现在合作生产、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过程中的管理。知识产权自营管理则为企业自行销售或建立全资子公司或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投融资过程中的管理。当然整个知识产权运营管理还包括选择何种运营方式的决策。

图3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制

(4)知识产权维护管理

知识产权的维护管理是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开发管理、运营管理而进行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冲突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运营进行巩固,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运行的效率(如签订长期合作合同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企业通过法律和管理途径,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冲突管理是对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处理,以保护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维护管理的主要方面。同时,企业要不断监控知识产权情况,防止被侵权。这项工作不是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就能够完成的,应与对侵权行为具有有效对策和对打击侵权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广泛合作。当侵权行为已发生时,企业应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维护企业利益。

(5)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是指权利人为了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和维护而进行的组织构造、人员设置、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是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的载体。

① 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建设

管理组织建设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安排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表现了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战略框架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中的渗透能力,并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② 知识产权人员的配置和培养

知识产权工作是比较专业而又综合的管理活动,需要配备一定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并辅之以兼职的从业人员,才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规定等,为不同的管理岗位配备适合的人才,同时实施必要的培训计划。

③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在技术能力特定的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往往大于技术,恰当而有效的制度本身也能释放出强大的制度效应。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的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利用的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等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转让等都有着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殊性,要使知识产权真正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工作应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全过程。因此,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必须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④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是企业及其成员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形成、积累和提炼而成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现象的一种态度、价值、信念和制度等。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文化缺失,导致“有制造无创造、有知识无产权、有产权无保护,有保护无利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官司不断,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生成与运转,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形成一种尊重知识、重视学习、鼓励创造、积极维权的良好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分析,知识产权取得、开发、利用、维护和组织管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知识产权取得是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的不竭源泉,也是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和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为知识产权取得、利用和保护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平台;知识产权利用是知识产权取得、组织管理和保护的目的和动力;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取得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创造、组织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效率。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管理是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一项工作,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使得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向子梦.基于创新绩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D].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科技大学,2005

[2]柴金艳. 基于价值链的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培育——以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54-56

[3] 张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组织设计要素与原则[J].现代管理科学,2007(2)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5篇

【关键词】价值 法律价值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理解,价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种属性,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作为哲学上的概念,“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可以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的。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人们认为,在一切主客体的对象中,主体是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尺度”来活动的,主体的活动同时把这两个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价值具有个体、多维和时效等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主体尺度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差异性引起的。

二、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法律价值的概念与哲学上关于价值的概念有关。法律价值同价值的概念一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法律无论其内容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律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法律价值是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两个特征,即客观性和主体性。法律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认识到没有,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的价值是在主体的意识中得到反映的,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评价是主观的。法律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的,主体需要的可变性,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可变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的同一主体,其价值也是不同的。没有脱离具体历史条件下一定主体需要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法的价值。因此,探讨法律价值一般要从主体的需要入手,这种需要至少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代表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实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张文显先生则认为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但这也并不是法律价值的全部。总体而言,关于法律价值的内容虽然法学家们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律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我们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充分而全面的自由。体现在法律上,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动作为连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自由总是和权利相联系的,知识产权法确认了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等享有的多项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如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著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谐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人天然具有对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可以这样说,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是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和怎样的秩序问题。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3.公平

公平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与正义、公正、公道等词虽不同,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创造人为完成成果进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对成果基本是不劳而获,这就决定了创造人与他人竞争条件的不对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显然对创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终会抹杀整个社会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传播。正是因为为了衡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国才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追求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这必然会限制人类追求知识的自由,也不利于人类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并且对知识的独占达到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对知识的垄断,这种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权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4.效益――激励创新

效益是指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史,对新事物、新知识的发掘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鼓励创新符合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创新是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中融入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和思考,从法律价值的概念上来说,是对创新的保护,这一点也是知识产权法对人们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需求和满足,也是知识产权法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众所周知,知识及信息等知识产品作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产要素参加创造经济价值,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知识产品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反映和调整是最密切和及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在“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参考文献:

[1]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99.

[2]李顺德.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44-154.

[3]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82.

[4]谢鹏程.法律价值概念的解释[J].天津:天津社会科学,1996,(1).

[5]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1-3.

[6]严存生.法律的价值[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151-152.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2.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6篇

 

关键词:价值 法律价值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理解,价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种属性,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作为哲学上的概念,“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可以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的。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人们认为,在一切主客体的对象中,主体是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尺度”来活动的,主体的活动同时把这两个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价值具有个体、多维和时效等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主体尺度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差异性引起的。

二、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法律价值的概念与哲学上关于价值的概念有关。法律价值同价值的概念一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法律无论其内容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律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法律价值是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两个特征,即客观性和主体性。法律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认识到没有,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的价值是在主体的意识中得到反映的,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评价是主观的。法律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的,主体需要的可变性,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可变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的同一主体,其价值也是不同的。没有脱离具体历史条件下一定主体需要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法的价值。因此,探讨法律价值一般要从主体的需要入手,这种需要至少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代表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实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张文显先生则认为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但这也并不是法律价值的全部。总体而言,关于法律价值的内容虽然法学家们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律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我们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充分而全面的自由。体现在法律上,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动作为连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自由总是和权利相联系的,知识产权法确认了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等享有的多项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如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著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谐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7篇

〔论文摘要〕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以及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核定损害赔偿额,常常需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论必须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但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不宜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个人致富、企业生存发展、国家富强的重要凭借。由于其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资等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也频繁出现。不论是交易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还是侵权后核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都要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衡量和确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常常依赖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之根据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价值评估或评价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评价则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的评定,是主体的一种观念活动。价值属于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范围,是评价的对象;而评价是观念范畴,是主观观念对客体价值的评估。价值决定评价,评价反映价值。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

为了鼓励知识成果的创造,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法律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之内独占地利用其知识成果获取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由此成为专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因具有效用与稀缺性而有经济价值。价值不能离开交换,是交换把效用变成了价值。离开了交换,任何价值的存在都是人们头脑中想像的产物,真实的价值必须是交换的结果,是市场的产物。市场是具体的,由时间和地域对其进行规定。不同的市场因环境条件各不相同,而有不同的需求与供给。相应地,价值是某一时空条件下某一具体市场的产物,不存在脱离具体市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1)不同的市场,由于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科技发展水平甚至市场主体的兴趣爱好等因素不同,而反映出不同的对知识产权的市场需求。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之而不同。

有人采用比喻的说法描绘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不定的特点。“价值这个词不是一块透明的、不变化的水晶,它是活动着的思想的外壳,可以随着使用它的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色彩和内容。”(2)即便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市场主体对知识成果的需求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将随之发生变化。日本学者屋太一曾举例说,去年某一种领带由于时髦卖两万日元,但今年由于它的图案已不再流行,只能削价处理,只卖四千日元。就是说,去年社会上承认这种领带具有一万六千日元的“知识与智慧的价值”,然而今年它却成为零。之所以能卖四千日元,仅仅是由于它还保留着领带的使用价值的缘故。(3)由人们的爱好和需要所决定的市场需求是不确定的或变化的。只要出现了更新、更先进和实用的知识,可以取代原有的知识,原有知识产权的价值量会急剧下降。这种现象可被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无形磨损,其因自知识成果满足人需求的能力的降低乃至消失。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可能随着其效用的提高而增长。例如,随着创作者名气的提升,其作品更容易被人们认知和欣赏,著作权的价值会增大。微软曾花费大约400万美元买下滚石乐队的歌曲‘Start?Me?Up’,用来广告促销其产品Windows’?95。滚石乐队能够获此重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作为全球著名的乐队,其创作的作品因深受听众喜爱,而成为公认的高价值财产。有观点认为,滚石乐队在草创事业时,根本不可能以这等天价出售知识产权,也许他们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是当他们的曲目愈来愈多,并且渐渐走红之后,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便提高了。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视市场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定,换句话说,也就是取决于潜在买主对于知识产权的看法。(4)

知识产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作品、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产,任何人均可任意获取和利用,此时的作品与技术尽管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但它们已经不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内,随着时间的经过,保护期限的邻近,由于可产生收益的期限缩短,获得收益的机会减少,知识产权的价值也相应减少。以专利为例,专利有时间性且其保护期不可续展,因此专利保护期比商标保护期对其价值的影响要重要得多。对于同一专利而言,其价值与其距离法定有效期届满日的期限成正比,即此期限越长则其价值越大。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年,价值决不能高于、等于或接近受让方往后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随着时间的经过,根据未来收益的增减而不断变化。结果是,所表达的有关价值的观点只与给定的时刻或特定的日期相关(5)。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

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英国音乐业经济专家格瑞特·豪维尔斯曾撰文《录制音乐系列权利的估价及结算法》,对录制音乐版权系列权利的价值评估及结算方法进行探讨。他指出,音乐系列权利评估实际上就是对未来收益的预测。这种预测既要看与唱片公司签约的艺术家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创作出更多更畅销的作品,也要看所生产的唱片能否适合消费者的口味,上市以后很快走红。对于一个评估师来说,要想预测准确,就必须了解并掌握一些艺术家的情况及市场行情。(6)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之有形资产评估而言相对复杂,因为知识资产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可比性差,并且其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效用发挥的期限、无形损耗及风险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评估毕竟只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预测,由于不可能充分、准确地考虑一切未来将出现并起作用的实际因素,估价并不一定等于价值。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如某项知识产权估价为10万元,却有可能被人以100万元的价格买走,并通过利用产生高于100万元的收益。“估价”与“评价”本身说明了它们本身不是真正的价值(交换价值),是用“估”或“评”的办法以求得与真正的客观价值相符合或相近似的主观价值;人们尽可以对周围的一切进行估价,但这都不算数,最后都要拿到市场上去检验。(7)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评价,评估者的结论必须是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是对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而最终由市场决定和反映出的价值才应当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对评估值的一个检验。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还没有确立。采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使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得以开始进行。但关键的问题应当不是评估可以进行,而是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方法,从而使评估结论能够与真实的价值符合或接近,从而实现评估的目的。如果评估机构忽视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不加分析地照搬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有可能使评估结果远远偏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根本起不到评估的作用,使评估结果的应用受到局限。下文将分析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一)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非经营性资产由于使用用途的特性,其价值会随着使用而渐渐地消耗掉,不能像经营性资产一样,给使用者带来未来收益,一般不采用收益法来评估。(8)中外经济学者普遍认为:“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由所有权形成的权益和未来收益所决定。”(9)知识产权属于生产要素或称经营性资产,其价值是通过对知识成果的利用而产生或预期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最为适当的方法应为收益法。国外学者Reilly和Dandekar曾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方法作过较详细的分类,其研究成果显示,已批准的专利、商标与商誉、版权(计算机软件除外)的评估主要都是采用收益法。(10)

(二)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也是国际上特别在有形资产评估中首选的方法。它以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几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同类资产作为参照物,将被评估资产与它们进行差异比较,并且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市场法只有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这是评估中替代原则的具体应用。应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平资产交易市场,参照物的各项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11)现行市价法主要分为直接法和类比法。直接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已成交资产,可以其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类比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资产的交易实例,以其成交价格作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由于知识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知识成果。直接法难以运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但并不排除可以找到各方面条件相似的可以进行比较的知识产权,例如一部作品的作者已有若干作品推向市场,待评估作品版权与已上市作品版权在交易条件方面有可比较之处,那么也可以用类比法对该作品版权价值作出评估。确定适当的参照对象就成为采用类比法评估的最关键环节。同时,也需要针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对于相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作必要的调整。调整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时间因素,即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域因素,相比较的知识产权所在地区或地段不同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因素,即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等。选择了不适当的参照对象,没有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考虑相关因素进行调整,都可能导致应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发生错误,大大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交易价值。在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相对发展和成熟的地区和行业,会形成一些知识产权交易的标准费率或业界标准。一些行业中存在使用费的习惯性标准,这些习惯性标准常常用作私人交易的谈判起点(有时是终点)。当然,标准因商业背景或市场而异。比如在美国,小说和商业性图书的作者可得零售价格的10%或15%,更为专业、读者群更小的书籍的作者,可获取15%-20%的使用费。因此,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一种较可行的方法。(三)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成本法依评估依据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复原重置成本法,又称历史成本法,以被评估的资产历史的、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再以现行市价进行折算,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法,以新的开发条件为依据,假设重新开发或购买同一资产,以现行市场计算,求得评估值。一般都选择更新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简而言之,重置成本就是为创造财产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总和(研发成本、开发成本和法律成本)。(12)成本法最主要用于评估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不产生收益的那些机器设备和不动产。(13)由于重置成本估价模型是建立在有准确的历史数据可查的基础之上,所以这种方法颇受会计师和其他类似行业人士的青睐。

有观点认为,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本文则以为,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应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存在很大障碍。知识成果的创造投入往往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可能会远远大于或小于曾经付出的成本,使成本与最终实现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显得极其疏远,导致在估算价值时,不必或不能考虑成本的因素。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政府在1950年代曾花费数百万美元研发核能飞机引擎,引擎经过了测试并制造了样机。飞机被设计出来,同时开发费用飙升。然而,不幸的是,核能飞机引擎从未能产生使飞机飞行所需的推动力。可以说,该核能飞机引擎技术的价值可以被认为是低的,或者说是零。(14)然而,研发费用却是高昂的,如果依据研发费用确定该技术的价值显然毫无意义。对技术商品而言,其生产过程是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具有探索性和创造性,不像一般商品的生产往往具有共同遵循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模式化劳动。技术商品的生产极可能走弯路,导致研制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目的,从而使投入的成本付之东流。其次,就专利而言,由于专利只授予首先申请发明的人,如果被人捷足先登,即使耗费很大也是前功尽弃。或即便取得专利,很快又有人开发出更先进的取代技术,也收不到预期效益。(15)在这些情形下,以高昂的成本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可行的。而对于一项来自奇思妙想的技术发明,也可能并未耗费什么生产成本,却由于被人们广泛使用而产生巨额的利润,一些诸如电话、半导体等突破性技术创新,相比利用这些技术产生的收益,在技术研发阶段支出的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能认为,知识产权的价值由成本决定。

对于商标而言,要想找到商标的重置成本是困难的。许多现有著述及评估公司,一般把商标标识的设计费、为选定商标而向销售商、专业律师、相关消费者进行咨询的费用、注册申请从始至终的费用、广告费及其他促销费等计入成本,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来计算商标的价值。尽管这种计算方法因有据可查而相对较容易操作,但却不能正确反映商标的价值。实际上,不会有人认为某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费之类的费用决定该商标的价值。而濒临倒闭的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经没有销路,则即使该企业曾花费上千万元的广告费,其商标的价值也很难依此成本去计算了。(16)有观点认为,重置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估价。因为通过反向工程和独立性研究可以合法地获得商业秘密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的价值不应该超过在自己的试验室中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究来获取商业秘密所付出的成本。这样一来,重置成本就有效地规定了商业秘密所具有的价值(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成本)的上限。(17)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与产生的收益往往存在巨大的差距。当侵权行为使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因侵权而丧失的并非曾付出的成本,而是将来的收益,以开发成本确定对原告的赔偿额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

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不宜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注释:

〔1〕〔7〕郑克中.客观效用价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43,142.

〔2〕〔5〕Gordon?V.Smith?Russell?L.Parr?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Intangible?Assets?published?by?John?Wiley?&?Sons?p124.

〔3〕〔日〕屋太一,著.金泰相,译.知识价值革命〔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56.

〔4〕〔美〕莱斯莉·艾伦·哈里斯,著.常晓波,译.数字化资产——21世纪的货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66.

〔6〕〔16〕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4,104.

〔8〕〔10〕〔13〕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法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70,570,570.

〔9〕王志平.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定义初探〔J〕.生产力研究,1997,(5).

〔11〕胡佐超.专利管理〔M〕.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18.

〔12〕〔17〕〔美〕亚历山大.I.波尔托拉克、保罗.J.勒纳,著.于东智、谷立日,译.知识产权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4,64.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法律因素;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088-0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开辟了新途径。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几年来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难。质押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核心问题,然而很少有学者以质押评估为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问题的突破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本文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出发点,探讨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对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对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性使用或支配的价值进行评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保证质押贷款的安全,首先对设立质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的价值核定贷款额度,使在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能将该知识产权按照预期的评估价值处置变现。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要环节之一,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银行就无法核定贷款额度,从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就无法开展。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银行发放贷款目的是为了取得盈利并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但贷款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再加上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有形资产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如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大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难以准确定位其价值,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在提供贷款前,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利用专业知识,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做出独立、客观的评估结论,为银行的信贷活动提供更深层次的信息分析报告和更为科学的决策参考意见,使其以恰当比例向企业发放贷款,以减少贷款到期处置出质的知识产权无法收回贷款的机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3.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资产的流失日趋严重,知识产权才被作为 “应予评估”的资产全面重视,此前,并未引起足够重视[1]。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进行评估,为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贷款企业的资产状况、质押物价值及还款能力等数据支持的同时,也使得企业充分认识到可能被忽略的知识产权及其价值几何,可以使企业真正了解到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使企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含金量高的知识产权的开发,也使得企业有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用于质押融资,从而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二、影响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受到法律、技术、经济及其他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制约[2]。考虑到专业性限制和问题研究的深入程度,下面主要从法律因素角度进行分析:

1.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属状态对质押评估的影响。“对于一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来说,它的价值及其价值的增值都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基础之上的。”[3] 若将一项可能因侵犯他人权利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则可能导致银行面临巨大的贷款无法收回的金融风险。知识产权不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很难确定其权属状态,这增加了质押评估的难度。知识产权法律权属风险主要有:是否存在法律权属纠纷;是否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是否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是否超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限;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共有人等。这些权属风险将是发生后续法律纠纷的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法律权属状态存在风险,那么进行价值评估将失去意义,甚至影响债权人处置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具有重要影响。

2.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对质押评估的影响。新型知识产权的不断具体化,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分类,出现了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规定和要求也有显著不同,若以同一评估标准、方法去解决所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问题是行不通的。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质押评估:首先,法律保护期限不同。例如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十年,注册商标为十年,著作权为五十年,而商业秘密权则没有有效期限限制。对保护期限短的则相对容易评估,期限长的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而影响评估;其次,能否续展。对于专利、著作权超过有效期之后则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而商标是可以无限次续展的,但是否续展取决于商标所有人,具有不确定性,增加了评估的难度;最后,是否被强制许可使用。例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能被国务院专利部门强制许可使用,会对其价值大小造成一定影响。

3.法律、法规规范的不完善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质押评估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较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起步较晚,法制建设也相对较晚,还未形成成熟的评估准则体系。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规定主要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而且这些规范并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规范,只是将知识产权纳入无形资产进行规范,忽视了与其他无形资产的区别。对存在较大区别的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中国还没有制定单独的准则和规范,现有评估规范操作性不强,评估业务缺少法律规范具体指导,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的评估,不同评估机构可能得出天壤之别的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受到严重质疑,严重制约价值评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也会对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准确性,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其评估价值会相应增值,相反,受国家干预或严格限制发展的,其评估价值会大幅缩小。政策干预并不像法律那样稳定和可预测,增加价值评估的难度。

三、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应对措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质押评估结论客观准确性的保证,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针对上述分析影响因素,提出以下具体完善路径:

1.发挥多部门合作的协同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一般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状态的评估,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一是经济价值的评估,主要由资产评估机构来完成。”[4]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要从法律、经济、技术等多角度去评估,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单一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不能覆盖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所有领域。因此,应加强多部门的合作,发挥其协同作用。除了经济价值的评估应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来完成外,法律状态的评估,则应由更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服务部门来完成,以消除法律权属状态不确定性对质押评估的影响。为解决跨专业性难题,知识产权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提供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专家等资源,通过多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开展价值评估认定工作,形成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评估报告,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专业支撑。

2.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数据库。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法律规定的客观存在,增加了评估的难度,而且,在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实践时间较短,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交易的数量少,透明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数据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方法的运用和评估参数的选择受到很大限制,评估面临很大困难。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数据库的建立,来弥补相关理论和数据缺乏的不足。不少西方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由专门的机构及时在常设技术市场或有权威性的报刊上公布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卖方价格、实际成交价格等,使之成为一个参考体系[5]。在中国却缺乏这样的行情体系,希望中国能够建立这样的行情机构体系,例如可以设立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为知识产权评估进行数据积累,进而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共享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为处置变现提供合理的参考数据。

3.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虽然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从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到评估指南和各个地方有关资产评估的规范,形成不同级别、层次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但是,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具体,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有必要完善现有制度并建立新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体系。目前,只有上海具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两个质押评估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中国应在现有评估规范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先进评估准则经验,完善相关评估管理制度,才能较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推行。中国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制定单独的准则规范,以更针对性地解决各类复杂的质押评估问题,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评估[J].法律科学,1998,(1):44.

[2] 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

[3] 张伯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解与分步控制[J].知识产权,2009,(2):32.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第9篇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6-0001-01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形式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其本身是有着一定的价值的,并且是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其在应对新兴科技产品之时,略显保守,这也给像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技术类产品的价值实现带来了困难。因此通过构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实现的制度以及发展信托制度可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的有效融资。

关键词: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融资

现代科技的发展给社会生产的方式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以实物为主要载体的商品生产模式失去了其早期的辉煌,现今随着科技以及网络资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被高附加值的知识产品所取代。科技时代的来临,企业的产品形态也越来越体现出其科技含量的一面。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也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新兴的科技产品在传统法律体系下所遭遇的“水土不服”的问题。现时社会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主要是基于传统的实物商品生产而构建的,因此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其在应对新兴科技产品之时,略显保守,这也给像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技术类产品的价值实现带来了困难。

1 文化创意产业中产品的价值体现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兴的科技型企业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多以无形产品的形式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产品以无形的形式为表现,但是这并不代表产品是无价值的。无形的产品同样凝结着劳动者的无差别劳动,并且有着更高的科技含量。在现代法律制度下,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该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权利。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在内的权利束。以著作权为例,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规定了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十多项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作品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本身主要是以精神内容而存在,其价值隐含在作品之内。同样,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形式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其本身是有着一定的价值的,并且是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2 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

2.1 无形资产评估缺乏法定的标准。

在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为依据的。法律尊重并认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并允许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在民事法律中,更是允许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存在。法律纵然在保护此类无形资产存在的知识产权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此类无形资产评估确定相应的标准,这导致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以及权利担保的相对方无法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

2.2 无形资产评估困难导致融资困难。

如前所言,无形资产由于本身的无形性的特点,导致无法通过一个直观的手段对其价值进行估价。同时,由于法律对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缺乏一个评估和核价的基准,这也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的困难。由于无法对此类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因此在实践中,文化创意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使,很难通过法律规定的担保手段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这主要的原因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着对担保产品风险最小的考虑,拒绝对此类的无形资产进行担保贷款。

3 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

3.1 构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实现的制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科技时代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针对当前在实体法律上对无形的知识产权产品有着充分保护,但在价值评估程序上没有相应的标准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应该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内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提前实现做出详细的规定,以助于实践操作中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担保机构对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促进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目的的实现以及资产价值的实现。

3.2 发展信托制度促进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

现实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怀才不遇”的创意企业,其需要资金去继续创作或者去推介自己的作品。与此同时,现代营销手段认为“好酒也怕巷子深”。在现代信息资讯膨胀的时代,因为信息的获取途径的较广,同时信息量得巨大,必须使优秀的作品能够获得“广而告之”机会才能获取更多人的认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其价值的实现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权利的实现而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也是事后性的,即作者在完成自己的作品之后的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不利于作者的权益的实现的。

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中虽然承认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但是以前拥有无形资产的文化创意公司拿着无形资产做抵押物去贷款时,很难获得贷款。因为银行很难认定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到底有多少价值。但当信托公司介入后,文化创意公司把作品知识产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这部分信托资产做抵押物,协助申请贷款。

在无形资产信托运行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将对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随着该文化企业产值增加,投资者也可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是开拓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无形资产的信托可以认为是信托行业的一个创新,也是金融创新。虽然都是中小企业单个融资规模不大,但是整体而言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无形资产融资将来能成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重要部分。通过这样无形资产信托,信托公司以借款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为保障,设计产品,向社会融资。

参考文献

[1] 杜文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