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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31 14:51:56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1篇

只是对于“文化产业”这个概念,不同的国家依旧存在不同的界定。仅从称谓上看,各国对文化产业的称呼就各不相同,如“内容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等。这些称谓强调的是文化产业不同的侧重点,在涵盖的行业类别上虽有一定的差异,但其中的交叉性远远大于它们之间的差异性。[2]2005年,由协调,国家统计局牵头,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及此前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我国文化产业概括为“提供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和范围划分是相当广泛的,大体上包括传媒业、出版业、教育业(国家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类各层次教育服务等)、旅游业、休闲娱乐业、广告业、会展业等相关的产业部门。本文探讨的“文化产业”应该是更符合新技术和新经济模式的文化产业,是新经济形式下的文化产业,特别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所提到的文化创意产业和动漫游戏产业这两个文化产业的具体部门,更应该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方法也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个概念范围之内。

二、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对文化产业的保护

文化产业隶属于知识产权,其保护也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主要可以分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两个层面。具体来说,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行政法规主要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进一步重视,中央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同时北京、上海、深圳等主要城市也都纷纷出台自己的文化产业政策,如《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北京市关于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等。[3]这些政策法规基本构成了一个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条例为枝干,以国家政策规划文件为指导,以地方性政策法规为具体实施细则的保护体系。在这样的立法框架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多着眼于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行为的具体实施,较少或根本没有从产业发展的层面进行调控和保护。国家政策规划文件虽然明确了我国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这类文件并没有涉及具体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规定,更不用说如何来确保文化产业人的权利。因此这些政策规划文件在产业保护上能够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虽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这些政策法规其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落实国家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真正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给予制度上的保障,导致它们在整体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够起到的保驾护航的作用。[4]更有学者指出,有权制定此类政策法规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为了实现各自的需要会制定出数量众多的规定,这不仅使得查询法律信息变成一件难事,还往往会因为部门间协调不足导致规定中的内容有颇多重复甚至矛盾之处,这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5]福建省虽然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对文化产业有专章的论述,也提到了需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保护,但并没有出台进一步的政策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

三、文化产业及其保护方法的特殊性

1.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

首先,文化产业的灵魂是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思想、情感,是历史的积淀,是伟大的人文主义情操,是一切人的表达。表达就需要一种形式,可以是书籍、电影、电视、音乐、电子书等,所有我们可以运用的形式都应该是文化产业的表达形式。这个形式必须也只能够以我们生活中习惯的文化内容为基础。脱离了文化内容的文化形式将不能称之为文化产业的文化产品,而我们所理解的海西文化产业保护,乃至于整个中国文化产业的保护都应该是一个针对文化产品表达形式的保护。其次,文化产业应该是一个有着无数新思想、新创意的产业,“新”在文化产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个“新”可以是新的理解,新的观点,也可以是新的形式。尤其在数字时代、基因时代完全来临的时候,文化产业的“新”更是一种技术手段的新。就像曾经创造了票房神话的好莱坞电影《阿凡达》,实际影片本身并没有内容上的新意,无法摆脱传统好莱坞影片的模式和剧情设计,但因其大量运用了现代科技和后期特效,使得观众在观影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视觉冲击,从而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我们对文化产业,特别是像海西的动漫游戏和创意产业的“新”,要有更加宽容的理解:酒再陈,瓶子新也是新,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次,文化产业应该是一个产业。这个产业是现代社会才开始出现的,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技大爆炸时代的到来,在文化成为了一种可以轻易复制也可以广泛传播的产品之后,文化产业才开始兴盛起来。换言之,产业化本身的特点已经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文化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不可复制性。在海西文化产业的核心———动漫游戏和文化创意产业中,产业人对产品的控制和对知识产权的掌控力度更弱,更需要我们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去建立产业保护的系统化制度。

2.保护手段的综合性

前面提到了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这些特殊属性从根本上体现了文化产业多维度的本质特征,更进一步决定了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形态来对文化产业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明确了对文化表达本身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方法,这是在构建文化产业保护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主要的保护模式。而就本文概念限定范围内的文化产业来说,其核心是文化产业和动漫产业,其中动漫产业是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动漫人物的形象在很多时候可以注册成商标用来推出周边产品,这属于商标法保护的范畴,而文化创意产品具体表现为各种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等,这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同时,必须强调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互补性很强的制度,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应是多维度多层次多角度的。任何将知识产权制度看做是一个简单的、平行的制度的看法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对任何一种文化产品的保护都应该是一个多维度的组合,可以用著作权保护产品的表达形式,用专利权保护产品的使用价值,用商标权保护产品的商品声誉,用商业秘密权保护产品在具体生产、研发和管理过程中的机密不被窃取。这几方面需要互相配合,任何一种保护手段的缺失或是效力不足,都将导致知识产权的功用出现“短板”的情况。

四、海西文化产业立体保护制度的构建

1.著作权保护

海西文化产业尤其是动漫产业的核心保护手段依旧是著作权法,这需要从以下三点来着手考虑:第一,应将创意形成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情感和观点。这在理论上称为“思想表达两分法”。《伯尔尼公约》第23条就指出:“一个基本要点在于,创意本身不受版权保护。”Trips协议在第9条第2款中同样指出:“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文化产品的特色在于创意,最核心最有价值之处也在于此,而著作权法恰恰没有对此进行保护。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将创意通过文字、图片、电影等各种方式表达出来,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女子十二乐坊案件[3],如果原始创意人早早将他的创意通过文字或者通过其他有形的形式表达出来,即便他的朋友抢先将这个创意搬上荧幕,他也可以通过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做好证据留存工作,推动作品登记制度特别是预登记制度的广泛实施。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自动取得的原则,这和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实践中,这样的规定难免会发生一些争议,比如作品完成后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没有及时发表,导致剽窃或抄袭等行为发生的时候,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所以日常的创作需要注意证据留存,不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档的。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侵权时刻都有可能发生,对网络作品的证据留存就更加重要。作者本身要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作品登记制度。目前的作品登记制度更多被应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领域,实际上我们大可以将这个登记制度推广到海西地区的动漫产品和游戏产品等领域,只要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应该适用这个制度。此外,我们在海西地区也可以先行先试地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比如引入不动产登记中的预登记制度,在作品登记制度中也进行预登记。通过预登记来保护创意本身的归属,避免作品在创作过程中被侵权和抄袭。这完全可以成为福建省在海西地区文化产业保护方法上的创新之处,如此才能给予文化产业人更多的制度保障空间。第二,大胆借鉴他人的创意,丰富自己的文化产品,以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文化产业保护的是一个新的表达,这个“新”是“新瓶子”,装的可以是“旧酒”。只要这个“旧酒”没有侵害到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这个“旧酒”已经是公有领域的东西,那么大可以用“新瓶”来装饰它,这同样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6]我们应鼓励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大胆在新的角度、新的方式、新的运用上下功夫,将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通过新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一方面需要我们通过专门的立法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我们对传统文化和传统艺术的保护。

2.专利权保护

文化产业是和技术息息相关的产业。在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关系上,文化产业不是单向的利用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海西文化产业的保护就需要积极地运用专利战略,灵活地利用专利制度来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比如在我们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由于新技术的运用,往往会形成新的功能型产品或新的生产工艺,这些产品和工艺是可以被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又比如动漫游戏产品在市场上的成功,与之相关的服装、玩具等下游产品将会得到商业开发,而这些创意附带的新产品一般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在形成文化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获取各种形式的专利保护,才能够最大限度为文化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当技术表达的手段具有唯一性的时候,取得表达手段的专利权可以达到著作权保护无法达到的效果。同时,作为游戏产业的核心内容,游戏模式的保护也是海西地区游戏产业保护中的关键点。可以尝试在海西地区试行游戏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以专利的形式来保护游戏模式的专有性,这样突破性的创新形式更能够在海西地区开创出文化产业保护的新局面。专利保护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专利战略意识和专利战略规划。专利战略是现代企业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法宝,文化产品企业更需要重视这个问题。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对产品的深度开发带来的专利申请问题之外,还应包括建立有效的内部保密制度和管理机制。同时需要积极运用专利战略,包括运用专利防御、专利进攻、专利池等一系列手段来实现保护专利的目的。

3.商标权保护

文化产业不同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之处就在于它是一个产业,一个和商业紧密联系的工业化体系。现代商业竞争不再是单纯的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升级为品牌的竞争。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海西文化产业企业尤其要重视创建和保护好自己企业的商标。要知道,文化企业本身做的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不应该是简单的今天用,明天过期,后天扔到垃圾堆里的东西,而应该是一个现象,一个有着长久生命力的现象。文化企业在对待自己文化产品的时候,既要本着商业利益的原则,又要有长远的眼光,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文化企业在其创始之初就重视商标的重要作用,重视对自己企业品牌和商标的全方运用,特别是将企业和企业的文化产品进行深度的融合和升级,把产品、商标、商号、域名都统一起来,通过种种手段建立一个整体的商标帝国,以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7]另一方面,福建省政府也需要在政策引导和舆论导向上为海西文化产业企业创造一个文化品牌发展的良好平台,特别在文化传承方面,应出台有代表性、有良好市场口碑、有福建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这个制度还应和福建地区的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紧密联系起来,构成一个产品、文化、商标的统一体,把文化贸易和货物贸易更进一步地结合起来。

4.商业秘密权保护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秘密权是一种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态。知识产权中的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发明创造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后者则普遍适用于商业场合中,包括商业开发和经营中的实用性经营信息。密秘权的保护主要针对那些无法或者不适宜用著作权保护的商业信息。比如文化创意,前面我们已经说到了。因为其特殊的属性,我们目前很难用现有的著作权专利或是商标制度来保护它,但往往这种创意又能够带来非常巨大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对文化创意的保护就至关重要。必须指出的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更多的是通过企业的管理制度来实现的。这个管理制度应全面包含企业保密机构的建立、文件或硬件的保护措施、企业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等内容。

5.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混乱且无序竞争,很多时候体现为一种文化产品的“山寨化”现象。这种“山寨化”现象在著作权的“两分法”原则下很难让原始权利人得到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声张,更多的时候却让许多“山寨”企业从中渔利。这其实是制约福建省乃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极大的障碍。如何去“山寨化”,如何能够真正做出“中国创造”的文化产品,是业内人士非常关心的问题。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给文化产业的从业者更多制度上的保障,让他们放心地进行文化创造,让所有“山寨化”的文化产品都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不正当竞争,能为文化产业的从业企业提供商业信誉上的保护,这种商业信誉既是品牌和产品的社会荣誉,也是一种非常容易被竞争对手不当借用或恶意诋毁而受到损害的无形的财产价值。文化企业在经营和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难以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阶段,特别是有价值的创意由于无法表现为作品或无法表现为技术方案,一旦公开或为他人所用就难以保密,给企业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全可以对此进行阻击。并且,文化企业的价值很多时候还体现为文化企业的文化风格。这个风格是企业在产品开发和产品创意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企业对文化产品本身的追求和定位。但是风格本身又是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没有办法通过著作权法去保护它,因而可能让其他竞争者通过对风格的刻意模仿或是对风格的完全复制达到“搭便车”的目的。所以必须通过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规制。

五、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外商FDI;外商投资行业;政策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成为跨国企业区位选择所必须考虑的法律环境(Kumar,2003)。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邓宁(1977)提出生产折衷理论(OLI),并且在1981年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解释。Mansfield(1995)提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即有利于这些国家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的观点。Alan S.Gutterman(1990)从跨国公司的道德观念角度对一些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法的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跨国公司为达到垄断的目的,而在某些领域通过编织专利网络来限制模仿、复制和竞争。Sherwood(1997)认为,很多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担心转让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实施,而不愿意将最新的研究技术转让给这些国家的企业。郑成思(1995)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Zigic(2000)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从整个市场的不同竞争市场结构的数量角度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技术知识溢出水平是影响两个不同地区的市场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郑成思与韩秀成(2002)结合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之后,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这些企业在面对我国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情况下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2006)。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问题,董雪兵等(2012)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是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短期内,这种现象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

前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已经指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并没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文章将吸取前人的教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为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提供建议。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首先国内企业表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其次类似美国的发达国家既迫切希望进入中国市场又担忧其专利技术被剽窃便从经济和政治方面向中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这两方面的压力共同推动中国不断改进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

由于在研发活动中,其创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点常常是其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而其最终产品――知识产品的易泄密的缺点又是许多跨国企业担忧的地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吸引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例如伪劣产品法定的赔偿额方面,相比较于欧美国家,中国惩罚力度还不够,使各种侵权、假冒、盗版现象频繁出现,令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常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被侵害而遭受损失。例如在国内电子产品市场,假的电子产品数量常常数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电子产品销售量因此难以提升,对跨国电子技术公司在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扩张造成一定影响。从这一现象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低,对外商在国内的贸易积极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决定了其法定性,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所有权优势才能体现。本节将基于理论角度,利用OLI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

3.1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

经济理论界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十分迅速的现象十分重视,迄今为止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就是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在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方面,生产折衷理论具有一定的优势。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决定跨国企业对一国直接投资的相互紧密联系的三项因素分别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区位优势(Location)、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这三种优势常常是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活动之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的。这三种优势的多种组合决定了不同的国际经济活动决策,包括投资地点的选择。最理想的情况是跨国公司在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的时候,其选择是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对外贸易或对外技术转让的形式。同时邓宁还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国际上进行三种方式的经济活动所需考虑的优势,见下表。

3.2 基于OLI理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作用机制分析

所有权优势是企业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术开拓海外市场的动机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影响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为一种区位优势;同时跨国企业较强的内部化优势会抑制海外直接投资,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成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考虑因素。

但是,当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东道国将从法律方面满足国内外商所需的所有权优势并以此扩大本国的区位优势。此外,东道国增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内部化优势。即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跨国企业满足生产折衷理论中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三个条件,促进了企业的跨国直接投资。

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的成本逐渐升高,淡化了中国过去主要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生产折衷理论,本节将具体分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

4.1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所有权优势

根据生产折衷理论(OLI),外商企业对某些创新技术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国内企业在认识到这种新技术的需求较大的情况下,认为违法风险大于侵权风险故大胆的非法模仿行为就变得活跃,付出大量代价的创新企业因丧失@权或其他排他性技术使用权的风险变大。因此,从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保护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使外商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其技术优势能被保护,最终促进国内市场吸引外资。知识产权作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一开始可能会抑制国内经济,但这种不利现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国内企业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4.2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如今的国际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已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资重要考虑的条件之一。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根据生产折衷理论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则是外商判断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选择投资地点的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强已经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的区位优势。

同时,跨国公司进入后,也会促进相关的国内本土企业以及其他外商企业进行合法的技术模仿和创新,国内企业在竞争中从生产技术、人才引进、融资能力方面也将有相应的提高,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规模化发展,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4.3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内部化优势产生于某些难以判断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风险的产品,而知识产权正满足这一特性,许多跨国企业在转移知识产权时,常采取内部转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将较好地阻止知识产权外泄,保证外商的权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况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并弱化外商内部化优势。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较弱。从长远来看,由于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我国难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为了增强外商吸引力,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5 结 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结论:中国利用知识产权谋取的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者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刺激国内企业模仿学习外来技术的能力。根据这些结论,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1)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立法、执法、行政系统各方面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内企业学习和创新的有效动力。

(2)优化司法环境。长期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正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道德;其二,司法保护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司法方面从执法力度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3)合理规划引导国内外资行业流向。虽然人才、基础设施也影响国内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产业分布,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此外,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也受我国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影响。由于各个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合理规划引进外资中环保、技术含量高的行业,调整国内产业结构,以符合我国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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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教育人才;现状及其对策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6-0211-02

1 教育人才实施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

(1)现状不容乐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和推动科技发展进步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对鼓励教育人才进行创造发明、开展科技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人才能够正确认识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但对著作权以及与教育人才的发明创造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专利权的认识仍然不足。另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作用认识较为深入,面对其保护创造力开发和培养的本质意义的认识则较为肤浅。

(2)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高校中的教育人才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有了一定提高,但还远远不够。目前很少有学校将知识产权作为除法律专业外的必修课开设,即使在开设知识产权课的学校,老师也更多地把该课程当做一种法律知识向学生灌输,知识产权教学理论多,实务内容少。高校中有些有着丰富创新成果的教育人才,对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也知之甚少。理工科高校的人才毕业后大部分将成为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骨干,而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和意识的匮乏为以后科研和商业活动埋下隐患。

(3)教育人才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认识不够全面。有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大部分教育人才在近几年打击盗版的行动方面做得较好,但在有关宣传教育、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的好评率却不高。这表明无论是学校还是大众传媒,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进一步加强。香港已经启动了一个耗资220万美元历时三年的滚动式公众教育计划,利用某些媒体,如广播、电视和流行报纸的作用对公务员队伍、新闻界和媒体、教育界、中小型企业进行一般背景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地也应就此方面出台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知识产权教育。针对以上提出的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种种问题,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我们要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教育的环境和条件,着眼于知识产权经济对教育人才素质的要求,把知识产权教育和创新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包括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应用能力在内的知识产权教育。

(4)近年来,我国有关方面对加强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已逐渐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教育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有关部门已开始举办一些旨在普及与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的活动。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提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被一致通过。2001年4月26日,我们迎来了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国设有法学院或法律系的高校,纷纷开设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或设立了相关的专业,这些高校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部分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或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选修课,如《知识产权概论》、《法律基础》等。但这显然与增强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他们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的要求相差较远。因此,在教育人才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显得更为紧迫与重要。

2 对教育人才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意义

(1)迅速提高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中国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日益开放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的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上下工夫,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来鼓励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十几年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和促进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和保护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2)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激发教育人才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研究与创新。通过申请专利,发明人将获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发明人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而且还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非常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企业的利益。该企业研制出的环氧乙烷银催化剂在美国、欧洲、日本、印度都申请了专利,并获专利权。该专利产品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仅节约催化剂进口外汇一项就达3000多万美元,近年来,年综合效益达8亿元。专利制度的这一机制激发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3)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培养教育人才良好科研作风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和商标;著作权主要包括文学、音乐、照片、技术图纸、计算机软件等。教育人才在科学研究、文学或艺术创作的各个环节,应全面地了解有关技术、产品、文学或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受保护范围,避 免发生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可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专利信息是检索科学技术文献的一个重要信息源,这是由专利信息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专利文献是报道新技术最快的信息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通过专利文献获得的技术信息通常比任何其他渠道要早3~5年;全世界最新的科学技术信息,95%左右首先出现在专利文献上。专利信息是一个数量巨大、内容广泛的信息源。专利文献是最详尽、系统地描述有关技术特征的技术文档。因此,在确定研究方向,选定科研课题之前,应对该领域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了解该领域现有技术状况,在最新的起点上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避免重复研究。在研究方向确定之后,可对有关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情报,可以缩短60%的科研周期,节约40%的科研经费。

3 大力开展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教育

(1)知识产权教育的概念。知识产权教育就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培训、讲座和授课等方式,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态与研究成果,其主要任务是引导教育人才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精神,增强他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他们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使教育人才能够主动、及时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2)宣传、普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增强教育人才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使教育人才充分了解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内容以及保护的范围,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围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宣传重点,同各省、市地区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科技部门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并同工商、文化等部门合作通过媒体进行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宣传片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宣传《专利法》为重点,抓好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围绕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科技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重点主题,全面提高全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专利管理秩序。针对不同部门和对象的专利普法现状,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专利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激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专利保护法治环境。

(3)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科技、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知识产权已被认为是当代除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外国家富裕的第四大支柱。教育人才作为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对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充分的了解。拥有知识产权不仅能使个人的利益受到保护,而且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4)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利用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为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此提高教育人才知识产权利用的意识,培养他们利用现代化手段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是知识产权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5)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途径和方法。①可通过报刊、宣传册以及网络等媒体,结合国内或国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向教育人才普及与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②定期举办讲座向教育人才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知识。可聘请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就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进展与动态举办专题讲座。③就知识产权某一个方面的知识对教育人才进行短期的专题培训,例如,如何申请专利、专利信息检索的途径与方法、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等。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抓住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积极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新闻征文活动,及时地反映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唤起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广泛关注。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全方位展示和宣传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参考文献:

[1]林霖,等.“知识、意识、能力、行为”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3).

[2] 吴华英,沈蓉.专利跨越式发展与知识产权教育战略的调整[J].中国冶金教育,2009(5).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4篇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115-03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3/1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而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员在开发阶段获取该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状况,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实施阶段保护科研人员权益;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得合法的垄断,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999年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二)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有65%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2]。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有些高校认为专利申请耗时太长,管理烦琐,不愿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部分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对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新,维护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文化艺术成果的传播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成果轻知识产权,重论文轻转化,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最关心的问题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鉴定、、出版专著等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评价体系导致一些选题新颖、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开发阶段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使预期收获的知识产权“胎死腹中”。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不应仅仅以论文的发表数量为标准,而应当将能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并带来实际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业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能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要有《宪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确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主体是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比如火炬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展望计划、211工程、丰收计划、富山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一系列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这些项目[4] 。政府应当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引导,在项目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使得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和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制度、通晓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直接对主管校长负责。例如中国科技大学设置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科技奖励的申报;科技合同的审核(涉及专利保护等法律内容);科研成果与专利的转移或转化的前期准备[5] 。由该专门机构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高校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

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精神,高校应制定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依照法律对本校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制定相应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授权使用的管理办法,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范和指导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流失。

3.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

据统计,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约60%的时间,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6]。高校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该检索系统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涵盖各领域世界范围内的最新信息和知识产权状况。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该系统,能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最新的专业资料和技术情报,能及时跟踪和掌握该领域最新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动态,避免盲目开发和重复研究。

(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高校内部各种力量的参与。高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必须对高校主管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使其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高校应该结合本校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对本校科研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的学科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巩固学校在这些项目方面的优势地位。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及科研人员在论文、著作发表前、出版前,将科研成果先申请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可充分利用《专利法》规定的六个月新颖性宽限期,将创新水平极高、可在本领域内产生一定影响的科技成果及时地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公开,保证技术创新的领先地位,然后再申请专利[7] 。

(三)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有学者把激励机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归纳为:激励机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的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8]。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难以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高校应当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将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取得知识产权同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实际利益联系起来。否则,当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实际利益低于成果鉴定、和专著时,理性人的选择自然是放弃知识产权,也不会考虑科研成果的市场前景。

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由原来的“谁投资、谁享有”转变为“谁完成,谁享有”。对高校来说意味着可以利用国家投资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据此,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允许完成科研项目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的实施阶段取得一定收益。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守护神。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使高校对其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地位、经济价值有系统地了解,防止科技成果低估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制度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问题进行规定。其他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以完善科技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在成果开发阶段,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高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中进行科研选题并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对重大项目直接进行项目资助,协助这些项目做好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工作。设立高校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在尖端领域取得知识产权的高校和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创新。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地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9]。

在成果推广阶段,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和高校搭建知识产权供需平台,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吸纳高校、企业为会员,由中心组成网络,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对投资巨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可以实行由政府出面联合企业界,共同出资,联合运作。

在成果应用阶段,政府应当要求高校对成果应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检验转让成果应用的情况。为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政府在采购计划中优先考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品和技术,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出地,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 雷云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面临的问题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1):133-136.

[2] 郭锦杭.中国高校科技成果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法律问题浅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4):38-39.

[3]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3.

[4] 陈传夫.论知识产权创新的政府策略[J].科技与法律,2000,(2):17-21.

[5] kjc.ustc.省略/more.php?siteid=640&tplset=officec1&siteid=640&pid=641&catalogid=1206[EB/OL].2008-02-28.

[6] 周明娟,段泽球.高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影响[J].科技信息,2005,(8):40-41.

[7] 金建新.浅谈高校科技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河海大学学报,2004,(3):85-89.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5篇

中国高等院校是社会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知识传播、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任务。从当前高校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策略。

关键词:

高等院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21世纪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该竞争方式是以知识作为支撑,各国都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是通过智力的生产、交换以使用为基础的信息化社会。知识经济时代,所有的竞争都将转变为知识的竞争,即获取知识、运用知识及创新知识的竞争,其中最为核心的竞争是创新知识的竞争。知识创新将通过技术创新得以体现,即技术创新是通过充分发挥创新知识,并利用好创新知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同志在《抓紧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国际竞争中的问题》一文中指出:“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我们既要参与,又要善于保护自己,努力把不利因素变为有利因素,特别要把经济命脉和某些关系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里。”我国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科技和技术创新的发源地,其中技术创新是当今使我国处于自主创新快速发展的保证。高等院校有着知识渊博的教授,他们可有效的提高高等院校理论水平和技术创新水平,而且还是关乎我国能否在国际竞争中抢得有利位置和保持竞争的主动性的关键所在。总之,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急需有效的加强。

一、知识产权在高校技术创新中所起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我国的体制决定了高校的科研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科研制度,科研人员根据每年科研项目进行相关科研工作。故不能使得自己的研究得以充分发挥,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可能不是自己所擅长的领域以及应用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进行相关检索、查新及结合相关文献对所分配的科研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而是一味地申报项目。这些项目及时通过审核和批准,可能都已经被其他研究人员所攻克或是低水平的研究,所以一般很难有较大科研成果。有些科研成果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推向市场,很难防止他人的抄袭和侵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而且还可以有效合理的配置科技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一般就会首先应用数据库知识检索和分析这方面的知识,然而基于原有的研究进行相关更加深入的科研攻克。在应用知识产权进行检索过程中通常会查阅相关专利,因为授权的专利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所有的科研成果通常都可以在专利中检索到,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自己申报课题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且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统计,基于应用专利文献进行相关检索获得的知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新型科研项目的研发时间和研发经费。

(二)知识产权制度激发科技人员技术创新、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我国高校以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一直较为薄弱,从而使得部分科研人员不清楚自己在科研中具有哪些权利、义务以及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他们为了完成科研任务仅仅从事相关工作,从而使得他们谈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则是无从谈起。随着我国不断完善这方面的制度,使得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变高。有关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59,649项,较2012年的51,723项增长15.32%;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21,648.5亿元,收入实现持续增长;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11,963.6亿元左右,较2012年的10,298.4亿元增长16.17%,总体看来成果可观。预测到2018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将达到110,580项;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将实现188,264.4亿元;而中国全社会科研经费投入总量约在24,275.4亿元左右,发展潜力大。目前,我国正在从制造业大国向智造业大国转型,可重点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未来前景广阔。我国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规定和办法,例如《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科技评估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办法。从而为科技人员的创新解决了责、任、利诸多方面的问题,为科技创新人员赢得技术和市场的“制高点”争取了主动,使得他们的劳动得到了回报,权益有了保障。因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就会不断高涨。

(三)知识产权制度使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科研成果的管理机构是我国高等院校重要的一个管理机构。一般每所高校都成立了科技处,专门用于对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进行相关申报和管理。然而,我国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管理这方面依旧按照传统的模式,即均是按照我们常见的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其中,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报奖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主要是该过程中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随着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目前对一项已经结题的研究项目不是盲目的结题来进行成果的鉴定和申报奖项,而是一般需要对该课题设计的成果进行新颖性搜索,然后申报职务或非职务发明专利,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成果。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高校科研成果进入市场的渠道由行政封闭性管理变成开放型法律式管理轨道,从而使得科研成果的转变更加合理。

(四)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加快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相关资料统计可知,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足1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还不到5%。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速度明显过低。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科技成果存在着“含金低”,满足不了市场与企业要求。这样使得我国的科技资源形成了极大的浪费,从而使得科技进步速度降低,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因此,我国必须有效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力量。知识产权的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并且通过应用知识产权使得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任务时所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财力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护,而且还可以让取得的成果申请相应的专利,为以后推向市场取得很大的优势,如今后将研究成果推向市场可以有效的避免产权的纠纷,使得让那些需要应用科研人员的成果的人容易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科技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当今我国高校虽然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发源地,但是高校中老师主要的工作任务还是教学,其他时间从事的研究也是一些学科方面的基础性研究,这些基础性研究往往很难直接应用在当今所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上,因此在所从事的科研项目选取上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有效的针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现该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一般都是为了完成指定的工作量,导致所申报的项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机性,在结题时往往会通过大量的论文和专著,而不是以专利技术形式进行申报,从而使得其所从事的研究没有真正推动社会知识创新水平的提升。

(二)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在进行科研项目研究时,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却存在很大程度的流失。其中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高校人才流失严重。通常情况高校课题的主要人员是在读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他们在学校时有充足的时间做科研,对课题有着深入的研究,随着学年的增长,等他们毕业后将带走所研究的知识,往往都是一些核心知识,可以在新的单位申请相关专利,从而使得这些知识流失。一些其他高校教师在跳槽过程中往往都会带走他所研究的所有知识,这也是他们在新单位得以重用的前提;二是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当他们遇到侵权问题时,往往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问题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而是通过协商或是妥协的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从而放纵了这些侵权现象;三是高校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应用该体制对知识的保护往往会发生缺陷和局部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上述知识被侵权和流失;四是我国高等院校的老师和科研人员在参加国内外的专业知识研讨会、技术报告、成果汇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利来对自己的成果进行保护,很可能会导致知识的侵权。还可能是科研人员在所发表的论文中涉及到自己的研究成果,如果也没有专利的保护,很可能导致知识的泄漏和流失。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知识产权通常是科研人员通过自己付出的精力做出的相关研究成果,如果在成果申报或是转换过程中缺乏相关法律或是法律不够完善,往往会导致这些研究成果在转化成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受到很大的阻力,还可能会导致这些成果被侵权和抄袭,使得科研人员的研究果实被窃取,而自己一无所获,这样会对科研人员的打击非常大,使得他们对科研的热情大大削弱。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现在《专利法》实施可以很大程度上使得相关知识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由于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还不健全,从而使得一些高校知识产权在受到侵权时往往会出现有法不依、依法不严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知识产权不清晰,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传统的科研管理体制下,对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大部分通过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然而科研项目中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而且还需要部分的资金来做支持。所以,传统的激励方式对科研项目的推进有一定的不足,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科研需求。在传统科研管理制度下,高校科研人才激励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少量物质奖励为辅,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激励方式显然无法满足高校当前自主创新发展的需要。另外,高校科研项目种类日益多样化,主管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知识产权成果所有权也多元化。尤其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项知识产权利益主体不清晰的问题,从而带来了各种权属纠纷和利益冲突。还有在国家、社会、学校和个人之间,知识产权分配也存在明显的个人歧视性,大多数时候科研项目产权都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申报和登记,项目参与人只是取得少量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作为回报,从而严重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积极性。这也是当前高校自主知识产权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高等院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它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需要将科技创新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知识产权得以保护的前提是需要对知识产权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认识和观念。所以,我国高等院校需要将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纳入日常宣传工作,使得广大科研人员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可以应用知识产权对它们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

(二)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一个良好的机构是保证其涉及到相关工作高效运行的保证。我国高等院校的组织机构也是保证高等院校正常高效运行的保障,该机构可以使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高等院校其他机构有很多不同之处,它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法律保护性。所以,该机构的管理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并且还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日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在我国所有单位的知识产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需要对高等院校进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对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配套设施进行改进,通过这些制度的完善使得科研人员对专利有新的认识,其在研究成果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在检查评估指标系统中重新调整专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进一步肯定和加强专利的重要性,如在高等院校中将专利的授权多少作为学校的一个重要科研指标;三是对授权专利的奖励进一步加大,不仅有传统的精神奖励,还有一定量的物质奖励;四是对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道路进行新的评判,加强对获得授权专利的科研人员靠拢,使得大家对专利的申请充满热情。

(三)增加经费投入。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很多科研人员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其中一个普遍的问题是科研经费不够或者没有,这使得他们在科研过程中项目无法展开,更无法申请相关专利来保护所研究的知识,即使这些课题项目非常新颖、实用,但由于缺乏科研经费的投入,往往科研工作都无法深入开展。所以,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项目得以顺利进展的保证、专利知识产权申请的保证。高校可以通过增加设立部分基金,如“专利申请基金”、“发明创造基金”等,通过增加这一系列基金可以使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遇见的困难减少,不会再因为经费不足而无法申请专利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通过上述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高专利数量,而且还可以让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得到保护。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创新知识主宰的社会。根据相关资料统计表明,OECD主要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有一半都是靠知识来创造的,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一数值将会进一步提供,可能会达到75%左右,剩余25%的国内生产总值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来创造。因此,知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创新知识带来的技术创新在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正如原科技部部长朱丽兰所说:进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关键不是关税壁垒,而是技术壁垒,技术壁垒后面是专利,不是一般的知识,是创新知识,是法律化的创新知识。由此可见,要想创新知识,是法律化的创新知识。由此可见,要想在当今世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技术创新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缺一不可的。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力.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调查与研究[J].科技导报,1999.11.

[2]郑晓燕.高校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J].德州学院学报,2003.19.1.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6篇

关键词:高等院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基金项目:无锡科技发展基金(CPE52Z1307)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24日

21世纪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该竞争方式是以知识作为支撑,各国都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是通过智力的生产、交换以使用为基础的信息化社会。知识经济时代,所有的竞争都将转变为知识的竞争,即获取知识、运用知识及创新知识的竞争,其中最为核心的竞争是创新知识的竞争。知识创新将通过技术创新得以体现,即技术创新是通过充分发挥创新知识,并利用好创新知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同志在《抓紧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国际竞争中的问题》一文中指出:“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我们既要参与,又要善于保护自己,努力把不利因素变为有利因素,特别要把经济命脉和某些关系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里。”我国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科技和技术创新的发源地,其中技术创新是当今使我国处于自主创新快速发展的保证。高等院校有着知识渊博的教授,他们可有效的提高高等院校理论水平和技术创新水平,而且还是关乎我国能否在国际竞争中抢得有利位置和保持竞争的主动性的关键所在。总之,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急需有效的加强。

一、知识产权在高校技术创新中所起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我国的体制决定了高校的科研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科研制度,科研人员根据每年科研项目进行相关科研工作。故不能使得自己的研究得以充分发挥,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可能不是自己所擅长的领域以及应用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进行相关检索、查新及结合相关文献对所分配的科研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而是一味地申报项目。这些项目及时通过审核和批准,可能都已经被其他研究人员所攻克或是低水平的研究,所以一般很难有较大科研成果。有些科研成果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推向市场,很难防止他人的抄袭和侵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而且还可以有效合理的配置科技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一般就会首先应用数据库知识检索和分析这方面的知识,然而基于原有的研究进行相关更加深入的科研攻克。在应用知识产权进行检索过程中通常会查阅相关专利,因为授权的专利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所有的科研成果通常都可以在专利中检索到,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自己申报课题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且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统计,基于应用专利文献进行相关检索获得的知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新型科研项目的研发时间和研发经费。

(二)知识产权制度激发科技人员技术创新、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我国高校以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一直较为薄弱,从而使得部分科研人员不清楚自己在科研中具有哪些权利、义务以及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他们为了完成科研任务仅仅从事相关工作,从而使得他们谈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则是无从谈起。随着我国不断完善这方面的制度,使得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变高。有关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59,649项,较2012年的51,723项增长15.32%;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21,648.5亿元,收入实现持续增长;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11,963.6亿元左右,较2012年的10,298.4亿元增长16.17%,总体看来成果可观。预测到2018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将达到110,580项;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将实现188,264.4亿元;而中国全社会科研经费投入总量约在24,275.4亿元左右,发展潜力大。目前,我国正在从制造业大国向智造业大国转型,可重点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未来前景广阔。我国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规定和办法,例如《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科技评估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办法。从而为科技人员的创新解决了责、任、利诸多方面的问题,为科技创新人员赢得技术和市场的“制高点”争取了主动,使得他们的劳动得到了回报,权益有了保障。因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就会不断高涨。

(三)知识产权制度使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科研成果的管理机构是我国高等院校重要的一个管理机构。一般每所高校都成立了科技处,专门用于对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进行相关申报和管理。然而,我国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管理这方面依旧按照传统的模式,即均是按照我们常见的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其中,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报奖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主要是该过程中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随着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目前对一项已经结题的研究项目不是盲目的结题来进行成果的鉴定和申报奖项,而是一般需要对该课题设计的成果进行新颖性搜索,然后申报职务或非职务发明专利,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成果。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高校科研成果进入市场的渠道由行政封闭性管理变成开放型法律式管理轨道,从而使得科研成果的转变更加合理。

(四)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加快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相关资料统计可知,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足1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还不到5%。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速度明显过低。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科技成果存在着“含金低”,满足不了市场与企业要求。这样使得我国的科技资源形成了极大的浪费,从而使得科技进步速度降低,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因此,我国必须有效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力量。知识产权的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并且通过应用知识产权使得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任务时所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财力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护,而且还可以让取得的成果申请相应的专利,为以后推向市场取得很大的优势,如今后将研究成果推向市场可以有效的避免产权的纠纷,使得让那些需要应用科研人员的成果的人容易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科技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当今我国高校虽然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发源地,但是高校中老师主要的工作任务还是教学,其他时间从事的研究也是一些学科方面的基础性研究,这些基础性研究往往很难直接应用在当今所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上,因此在所从事的科研项目选取上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有效的针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现该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一般都是为了完成指定的工作量,导致所申报的项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机性,在结题时往往会通过大量的论文和专著,而不是以专利技术形式进行申报,从而使得其所从事的研究没有真正推动社会知识创新水平的提升。

(二)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在进行科研项目研究时,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却存在很大程度的流失。其中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高校人才流失严重。通常情况高校课题的主要人员是在读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他们在学校时有充足的时间做科研,对课题有着深入的研究,随着学年的增长,等他们毕业后将带走所研究的知识,往往都是一些核心知识,可以在新的单位申请相关专利,从而使得这些知识流失。一些其他高校教师在跳槽过程中往往都会带走他所研究的所有知识,这也是他们在新单位得以重用的前提;二是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当他们遇到侵权问题时,往往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问题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而是通过协商或是妥协的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从而放纵了这些侵权现象;三是高校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应用该体制对知识的保护往往会发生缺陷和局部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上述知识被侵权和流失;四是我国高等院校的老师和科研人员在参加国内外的专业知识研讨会、技术报告、成果汇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利来对自己的成果进行保护,很可能会导致知识的侵权。还可能是科研人员在所发表的论文中涉及到自己的研究成果,如果也没有专利的保护,很可能导致知识的泄漏和流失。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知识产权通常是科研人员通过自己付出的精力做出的相关研究成果,如果在成果申报或是转换过程中缺乏相关法律或是法律不够完善,往往会导致这些研究成果在转化成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受到很大的阻力,还可能会导致这些成果被侵权和抄袭,使得科研人员的研究果实被窃取,而自己一无所获,这样会对科研人员的打击非常大,使得他们对科研的热情大大削弱。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现在《专利法》实施可以很大程度上使得相关知识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由于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还不健全,从而使得一些高校知识产权在受到侵权时往往会出现有法不依、依法不严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知识产权不清晰,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传统的科研管理体制下,对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大部分通过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然而科研项目中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而且还需要部分的资金来做支持。所以,传统的激励方式对科研项目的推进有一定的不足,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科研需求。

在传统科研管理制度下,高校科研人才激励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少量物质奖励为辅,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激励方式显然无法满足高校当前自主创新发展的需要。另外,高校科研项目种类日益多样化,主管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知识产权成果所有权也多元化。尤其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项知识产权利益主体不清晰的问题,从而带来了各种权属纠纷和利益冲突。还有在国家、社会、学校和个人之间,知识产权分配也存在明显的个人歧视性,大多数时候科研项目产权都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申报和登记,项目参与人只是取得少量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作为回报,从而严重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积极性。这也是当前高校自主知识产权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高等院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它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需要将科技创新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知识产权得以保护的前提是需要对知识产权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认识和观念。所以,我国高等院校需要将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纳入日常宣传工作,使得广大科研人员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可以应用知识产权对它们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

(二)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一个良好的机构是保证其涉及到相关工作高效运行的保证。我国高等院校的组织机构也是保证高等院校正常高效运行的保障,该机构可以使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高等院校其他机构有很多不同之处,它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法律保护性。所以,该机构的管理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并且还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日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在我国所有单位的知识产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需要对高等院校进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对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配套设施进行改进,通过这些制度的完善使得科研人员对专利有新的认识,其在研究成果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在检查评估指标系统中重新调整专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进一步肯定和加强专利的重要性,如在高等院校中将专利的授权多少作为学校的一个重要科研指标;三是对授权专利的奖励进一步加大,不仅有传统的精神奖励,还有一定量的物质奖励;四是对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道路进行新的评判,加强对获得授权专利的科研人员靠拢,使得大家对专利的申请充满热情。

(三)增加经费投入。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很多科研人员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其中一个普遍的问题是科研经费不够或者没有,这使得他们在科研过程中项目无法展开,更无法申请相关专利来保护所研究的知识,即使这些课题项目非常新颖、实用,但由于缺乏科研经费的投入,往往科研工作都无法深入开展。所以,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项目得以顺利进展的保证、专利知识产权申请的保证。高校可以通过增加设立部分基金,如“专利申请基金”、“发明创造基金”等,通过增加这一系列基金可以使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遇见的困难减少,不会再因为经费不足而无法申请专利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通过上述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高专利数量,而且还可以让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得到保护。

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创新知识主宰的社会。根据相关资料统计表明,OECD主要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有一半都是靠知识来创造的,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一数值将会进一步提供,可能会达到75%左右,剩余25%的国内生产总值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来创造。因此,知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创新知识带来的技术创新在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正如原科技部部长朱丽兰所说:进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关键不是关税壁垒,而是技术壁垒,技术壁垒后面是专利,不是一般的知识,是创新知识,是法律化的创新知识。由此可见,要想创新知识,是法律化的创新知识。由此可见,要想在当今世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技术创新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缺一不可的。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力.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调查与研究[J].科技导报,1999.11.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7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投资者保护; 会计信息; 监管

2012年8月召开的内蒙古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指出,降低融资成本和投资成本是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危险的主要措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实现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降低融资成本。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然而2011年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比2010年平均下降4.3%,全国会计信息指数的平均水平为55.10,其中纳入计算基数的内蒙古上市公司只有15家,占全国的0.78%,平均值为51.55,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借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情境来研究区域性的基于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不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具有前瞻性。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一)国内现有研究成果简要回顾

国内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北京工商大学张宏亮博士所在的研究团队(吸收了南开大学研究团队的部分研究工作)在投资者保护评价方面作出过贡献,曾经过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他们对投资者尤其是股权投资进行了普适意义上的研究,但并未专门关注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投资保护问题。而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形态正从实物资产更多地表现为无形资产;另一方面无形资产自身也具有较为特殊的价值规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国内缺乏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直接研究成果。宋红波(2011)认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时,应立足制度设计、信息披露、政府监管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该研究成果虽然关注了信息披露问题,但并未将该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知识产权融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将研究环境放宽至知识产权融资领域,相关的研究就更加深入。天津财经大学苑泽明教授所在的研究团队在这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已经发表了9篇有显示度的相关重要研究成果。该团队抓住了知识产权融资问题的核心即知识产权价值,再结合具体的融资方式去研究如何发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研究基于融资目的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而考虑如何利用信息披露去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如融资风险、信用等具体问题。笔者作为该研究团队的主要成员,将延续这条研究主线,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规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基本流程回顾

1.知识产权相关收益权的转让

知识产权人将知识产权未来特定期间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特设机构(即SPV),用于资产证券化(ABS)运作。

2.信用评级、增级与确认

SPV在实施ABS之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估结果采用保险、信用担保、抵押等信用增级措施,提高ABS的信用级别以达到知识产权人的融资要求。SPV再次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确认达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要求。

3.证券发行与托管

SPV实施ABS,吸引投资者,用发行收入弥补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的购买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成本并获取收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终现金流入来自于知识产权许可费收入,该收入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并支付中介机构等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基于流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者保护

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流程来看,投资者对知识产权的信用“包装”、证券化后的资产收入及其分配等方面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出台规则加以保护。

1.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的目标是要建构一个能稳健处置风险的知识产权资产池,该资产能在未来产生稳健的现金流。因此通过度量风险来选择优质知识产权资产,并运用资产组合进行风险分散或对冲,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2.风险处置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主要风险源自SPV的破产风险,因此风险隔离是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能够把破产风险与投资者原始资产风险、知识产权人的资产风险隔离开来,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3.信用管理

知识产权资产具有高度专用性特征,而普通投资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借助具有一定公信力、经市场准入等强制约束的中介机构,通过信用评估和增级手段来强化ABS的信用,达到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目的。

4.监管

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政府监管和制度建设等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一)知识产权自身信息的披露

知识产权不仅是制度化的产物,而且在经济特性上表现为高度的资产专用性。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自身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才能够使投资者拥有足够的信息来帮助他们进行决策。这些信息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属、类型、所处地区、专用性特征(独立性、用途、可替代性等)、剩余保护期限、技术的先进性、应用程度、独立性、所处技术链阶段、评估金额等等。

(二)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披露

通常,知识产权在会计上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当前我国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不足,不能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针对知识产权,这些信息应包括:知识产权的成本信息、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运营信息、知识产权相关的现金流量信息、知识产权的动态价值信息(如贬值、摊销等)、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方式、知识产权风险信息等等。

(三)知识产权融资信息的披露

包含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内,基于融资目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资本增量、融资方式、担保或保证能力、信誉、信用等级、信用评估公信力、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政策、政治联系、抵押歧视情况、估价操纵情况、估价风险情况,以及企业的资金政策、资本结构、融资习惯,中介服务机构情况,国家宏观政策情况,等等。

三、基于投资者保护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构建

(一)强制信息披露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会计信息强制披露要求主要源自无形资产准则。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不难发现,源自会计准则的强制信息披露是基本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不能够完全满足前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保护投资者的要求,需要通过其他的信息披露方式来进行补充,尤其是利益相关者更为关注的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财务信息。

(二)自愿信息披露

为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投资者保护,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实施,自愿信息披露是知识产权人、SPV和相关中介机构提高融资效率的重要手段。与会计信息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自愿信息披露对财务信息更有价值,主要应包括:

1.SPV相关的信息

SPV的破产风险将决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败,因此虽然会计准则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SPV也应该披露其自身的财务信息。(1)组织结构方面的信息,例如公司章程、股东结构、控制权与关联方信息、发行证券资质、注册资本、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反映机构特征方面的信息。(2)财务状况方面的信息,如资产状况、负债状况、财务状况、历史发行证券情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能真实体现发行人实力与信用的信息。(3)投资与利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2.知识产权信息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是围绕知识产权资产来进行的,包括知识产权资产的选择、组合、包装、评信、证券化、许可等行为。因此,虽然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详细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该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中的各相关主体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类型;(2)核心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权属;(4)知识产权剩余保护期限;(5)知识产权的先进性;(6)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7)知识产权的诉讼风险;(8)知识产权的质量特征;(9)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式;(10)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3.交易信息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及其组合的市场需求为前提的,因此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的交易信息也有助于投资者的判断。例如知识产权面临的交易限制、知识产权市场供需状况、知识产权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可替代性、知识产权的独特性、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知识产权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状况、知识产权潜在需求者的状况等等。

4.融资信息

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相关信息的披露,如知识产权的技术风险、法律风险、评估风险等,前已述及。

(三)证券信息监管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属于政府主导下的证券市场的投融资活动,中国证监会应对其加强监管,利用行政手段解决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思路是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规范,通过审批和处罚等手段,提高强制会计信息披露甚至融资等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者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劣势地位,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四)风险管理法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不管是财务与会计监管还是证券监管,最终都依靠相关法制的完善和执行。一是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参与主体的规范。对参与SPV的机构进行审查,建立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等财务状况的审批标准,并要求其向潜在的投资者公开披露财务与会计信息。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资格准入制度,提高其公信力。对知识产权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其专业胜任能力。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规范。核心问题是建立风险隔离制度,使SPV的财务风险不会漫延至知识产权人和投资者。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风险的救济。在融资失败或SPV违约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分散风险并对投资者进行救济,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建立的是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宏亮.2011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状况报告[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2).

[2] 牛红军,张宏亮.会计投资者保护:评价体系及其指数检验[J].会计之友,2012(21).

[3] 宋红波.论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投资者保护[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 苑泽明,任志芬.融资目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兼谈XBRL的相关应用[J].会计之友,2011(21).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8篇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1)06-000-02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根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学理论及保护机制,结合民族传统体育的内涵与发展规律,探寻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认为民族传统体育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一、保护途径

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种途径。其中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首要途径,司法保护是前者的辅助手段,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助和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是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到目前为止,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并没有对保障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尊严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法规来,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我国现行的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是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上做出了具体的保护。我国成功取得奥运会举办权之后,由于奥运会的赛事级别较高,我国为了配合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制定此条例此前,北京市也曾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多项关于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别就奥林匹克的客体、主体、侵权行为及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样就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被他人非法利用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有权干预、制止侵权行为,甚至对侵权者作出处罚。针对我国公民体育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淡薄、文化层次较低的情况,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要想得到应有的保护,也应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一样,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等途径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二、保护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有法可依

如果一项权利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则该权利则不能称不上是真正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无救济即无权利。另外,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性使得其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则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同其他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更加依赖法律的保护[1]。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基础,在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至今,己经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诸多的法律体系中,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法规文件却几乎没有。所以,我国各级立法部门都要认真研究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一旦制定出完善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有效保护措施,那么如果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后,权利主体就可以在申诉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应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新特点,出台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奥林匹知识产权。

(二)加紧发掘整理和发扬光大传统民族体育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各地重视不够,宣传不力,不能够最大程度发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现在全国各地大小规模的武馆如雨后春笋般的开了起来,各种拳法鱼目混珠,对于正宗的拳种权利主体人带来了一定的侵害,暴露出我国在民间体育项目管理上的漏洞。中国式摔跤,在许多国家很受欢迎发展很快,而我国却不重视,很少开展比赛,如果政府出面进行推广,配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很快对散发光芒。

(三)加快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研究的开展会为有关保护部门政策的制定、管理模式的确定提供有力的帮助,从而找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有效途径。对体育知识产权中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诸如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保护客体的研究,国内重要体育组织与运动竞赛中的标志权与电视转播权归属问题等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立法提供事实依据。现阶段,我国乃至世界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理论观点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更应该从总体上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加快理论研究工作。

(四)从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特点出发,树立全面保护观念

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西方国家主要采取的是单一的司法保护形式,相形之下,中国则实行“双轨制”保护,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管齐下[2],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每个环节都会涉及法律保护,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全方位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3]。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在其保护问题上也应该采取“双轨制”保护策略,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要有一个全面、科学和深入的理解,应从知识产权特点出发,树立全面保护观念。

(五)完善组织管理机制,中央统一保护与地方个别保护相互配合

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当中,单纯依靠中央或单纯依靠地方的力量都是不够的,二者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通过制定层次不同但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三、结语

我国有着极其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应该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引起重视并制定完善的保护法律。既要列人著作权法、专利法,还要制定专项法律,尤其要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管理制度、注册制度、命名制度、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吴衍忠,张春燕.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论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07):887.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第9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30号)规定,现就加强以我省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和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是指实施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各种知识、技术、信息以及由此而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商标权和相关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如下原则认定和处理: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保障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外,归属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二)多个单位共同申报并承担的科研项目,相互之间应当就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使用达成书面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共有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转让其持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项目涉及著作权的,其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或者进行该项目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及其使用和转让,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

(三)承担科研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研究报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除科研项目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项目委托方。在国际上发表的,从国际公约或惯例。

(四)承担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的精神权利,属于对科研项目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

(五)在执行科研项目过程中,如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应当征得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且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除外)。

二、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保护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成果验收及转化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单位申请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在审批科研项目立项申请时,要注意审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和是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其能否承担该项目的条件之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的科研项目合同要明确规定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和职责。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跟踪,对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应责成研究开发方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等形式予以保护。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成果进行验收时,应一并审查该项目是否进行专利申请,或者采取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对研究成果进行必要的保护。要加强对政府财政给予主要资金资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转让知识产权的审批管理,确保知识产权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