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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1 17:01:52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1篇

【关键词】专利保险;工作模式;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2008年,国家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明确指出,要采取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专利保险作为专利运用的重要方面,能够最大程度地转移和降低企业研发、生产和经营风险,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于防范专利风险、贯彻《国家知识产权纲要》起着重要作用。

一、专利保险的概念、起源及现状

专利保险是指在专利研发、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与转让、专利使用、专利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损害专利的行为而提供的保险服务。投保人按照保险协议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协议中约定的专利风险事故,则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专利保险最早起源于美国。1973年,广告侵害被纳入商业普通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而专利保险还没有被正式提出。1994年,美国AIG集团响应企业界的要求,推出了第一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单。随后,在知识产权业较为发达的英国、日本也相继推出专利申请保险,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专利保险险种,专利保险险种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展,保险机制逐渐建立起来。

专利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2010年年底,专利侵权保险在广东佛山开辟“试验田”,开创了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先河。为充分发挥专利保险在专利运用和保护中的作用,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专利保险服务创新机制。2012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工作,选取北京、武汉、镇江等8市作为专利保险试点城市。2013年,专利保险试点地区新增20家。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如何建立一个运转高效的专利保险工作模式,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创新和完善。

二、专利保险工作模式建设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专利保险工作模式,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专利保险服务创新机制,形成操作性强、涵盖专利保险产品和配套服务体系的专利保险工作新路径。以专利执行保险基础,逐步探索开发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新险种。建立风险监管机制,提高企业专利保险意识,实现专利保险工作常规化开展。运用专利保险有效防范专利风险,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三、专利保险工作模式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专利保险政策环境

以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出台本地区促进专利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指导意见,制定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明确专利保险工作目标和扶持及服务措施。设立专利保险补贴资金,通过保费补贴、维权托管、侵权纠纷处理绿色通道设置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支持保险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对专利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创造良好的推进专利保险的政策环境。

(二)规范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专利保险工作常规化开展

建立机构推荐和市场受理的专利保险申请流程,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和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重点、核心专利作为专利保险的试点,保险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核。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同步受理其它企业的专利保险申请,并依程序开展审核评估工作。规范专利保险受理、审查、出单、续保、理赔等业务流程设计,制定专利保险服务手册,实现专利保险工作常规化开展。

(三)搭建服务平台,加强专利保险各方交流

搭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利评估机构、维权援助及侵权调解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利保险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保险机构提供需求对接服务,完善专利保险试点的理赔服务和协调机制,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专利进行定向服务和指导。建立专利保险信息平台,组建专利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保险理赔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四)创新专利保险险种,拓宽专利保险服务领域

大力推动专利执行保险工作。积极组织企业运行良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专利维权需求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参加专利执行保险。开展专利保险险种调查和分析,结合专利质押融资等投融资及专利运营工作,支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发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险等新险种,扩宽专利保险服务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将专利保险与其他险种结合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五)建立风险监管机制,保障专利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构建专利保险风险控制机制,对投保期内专利进行法律状态动态跟踪,建立专利保险项目数据库,通过专利托管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和服务,严格把控风险,保障专利保险的平稳运行。加强研究,提高专利保险的适应性和风险控制。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2篇

[关键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风险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043-03

一、引言

当前世界正进行着大规模的经济结构调整,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服务的外包与离岸日益成为当今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和转移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企业逐渐将其传统高端的研发、分析、决策等业务环节外包。服务业转移与服务外包的浪潮给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我国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贸易发展机遇。我国服务贸易起步晚、发展快,2012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4700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三,但服务贸易逆差继续扩大,高达897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因而抓住机遇发展服务外包对于我国发展服务贸易、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服务外包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由于服务外包过程中发包与接包双方大量涉及核心技术和信息转移,发包方的敏感信息如商业秘密、专有知识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方面则面临着较高的外泄风险,从而导致核心竞争力下降以及利润减少等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探索如何在服务贸易发展中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探讨服务外包领域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显得至关重要。

二、服务外包概述

服务外包自1954年兴起以来,逐渐被企业广泛采用,以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在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过程中,美国、欧洲和日本的跨国公司和服务机构是主要发包方,占全球服务外包总量的95%。亚洲是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最多的地区,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爱尔兰、印度、中国、菲律宾等国是重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

根据毕博管理咨询公司定义,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知识劳动力,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市场应变能力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

从服务外包业务的内容来看,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和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三大类(详见表1)。具体来看,ITO是企业向外部寻求并获得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类的服务;BPO一般是指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将公司的某项业务交由外部承接方完成,以便企业能够将资源聚集到体现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上;KPO是指将公司内部具体的知识管理业务承包给专门的服务提供商。

服务外包的基本发展路径可总结为IPOBPOKPO,服务对象逐渐向知识密集型的价值链高端转移,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发包方有效节约成本的同时也给接包方带来了越来越高的附加值,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成熟的国家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如有“世界办公室”之称的印度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成熟而严格的制度规则。那么,究竟服务外包涉及哪些知识产权风险?笔者分别探讨了这三种服务外包业务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

三、ITO、BPO与KPO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ITO与BPO存在的风险

服务外包对一个企业最重要利益在于通过对企业非核心业务的剥离和转移,从而找到有效降低运营成本的途径。信息技术外包(ITO)作为主要的业务外包运作模式之一,在市场上寻求信息技术类服务,交易过程必然存在很多信息和技术方面的转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服务外包业务逐渐延伸到组织管理层面,这就是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通常集中于非核心但IT服务占很大比例的业务流程,企业将业务流程以及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外包给供应商,如财务流程、定购流程、人力资源等。由此可知,ITO与BPO业务的特征都是以IT系统为主要支撑,因而面临着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秘密两大风险问题。

1.知识产权归属风险

知识产权的归属权风险是指在接包商和发包商之间的外包关系中,使用、改进或新增流程的知识产权归属所面临的风险。接包方企业按照发包方企业的要求,量身定做符合标准的方案并承担相关的信息开发或流程服务,而这个过程往往需要双方共同探讨研究方案,相互沟通并进行磋商,甚至有可能共同实施开发方案,以便提供更加契合要求的服务。信息的碰撞和知识的比拼往往会产生新的流程或技术成果,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何方?如果没有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就容易产生归属不清的风险,从而引发纠纷。

例如,在典型的软件外包中,软件的开发者是接包方,软件的最终使用者是发包方的客户,但这两方并不直接接触,由发包方将软件研发外包给接包方。必然,三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发包方为产品的开发支付了巨额资金,而接包方付出智力劳动以承担具体的产品设计和研发,都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很强的诉求,从而导致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变得较为复杂,引起纠纷和矛盾的风险极大。

2.商业秘密风险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ITO与BPO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商业秘密的意外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其不可替代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战略意义。如果机密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意外或故意盗用、误用、破坏、丢失甚至盗窃,从而使拥有方对商业秘密失去了垄断权,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例如,在软件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在把软件外包给接包方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为承包方提供部分自己的商业机密,在需要运行大型数据库系统的业务中更是如此。接包方企业为了完成数据库系统的功能实现,需要向发包方索取有关的数据库资料,如客户信息、产品结构、生产成本等商业秘密。接包方在获取这些商业秘密之后,可能会用于自己的商业行为,还会把它当成一种产品对外销售。如果缺乏严格的风险防范规制以及有效的控制和协调措施,商业机密将会在外包中快速流失,从而给发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接包方员工的离职也会带来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

(二)KPO存在的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知识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服务外包的业务内容与形式表现出由低端、标准化的业务环节向高端、创造性知识服务转变的特点,知识流程外包(KPO)即将成为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的大趋势。由于KPO产业具有高知识密集性、专业性和知识性等特点,且发包方与接包方存在广泛的知识共享,使得发包方必须将自身核心技术和知识暴露给其合作伙伴接包方,除了与ITO、KPO一样存在知识产权归属风险与商业秘密风险,还面临着知识产权流失风险与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风险。

1.知识产权流失风险

该风险即未经发包方许可,公开发表其知识产品的风险。KPO的知识转移具有互补性,是一个双向的、不断反馈的过程。KPO接包方和发包方同时是知识的提供者与需求者,高效的知识转移需要双方不断进行互动,而这种双向性就造就了侵权的机会,发包方所需要的外包产品是融合了发包方企业业务流程、领域专业知识、个体经验与技能等在内的创新性成果。而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容易让外包主体方误解为知识产品所有价值的让渡,从而造成在缺乏主体监督的情况下,未经发包方许可,公开发表其知识产品。

2.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侵犯知识产权风险即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接包方知识产品。在知识流程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将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外包主体之间转移,最终达成KPO接包方对发包方知识产品、服务的成功交付,并实现外包主体知识的创新和知识增值。而这种知识转移的主体,主要涉及KPO接包方、发包方以及各方参与人员等多个主体。于是其难以避免某个主体挪用、滥用另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现象,从而产生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四、结论

服务外包是世界各国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分割业务功能、整合全球产业资源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重新洗牌的过程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积极创造国内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服务外包业务的迅速崛起。服务外包业务逐步由传统的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向知识密集型的价值链高端知识流程外包(KPO)转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商业秘密泄露、知识产权流失、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关系着发包方与接包方的切身利益。抓住机遇发展服务外包,需要充分认识到其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吸引国际资源。

[参考文献]

[1]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跻身世界前三[EB/OL].http:///c/2013-07-15/226105.shtml,2013-07-15.

[2]白欣愚.对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D].北京: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12.

[3]什么是服务外包?(Gartner/IDC/毕博)[EB/OL].http:///c/2007-07-03/458.shtml,2007-07-03.

[4]吴果能.中国企业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规制[J].改革与战略,2012(2):154.

[5]朱胜勇.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及我国的比较与借鉴[J].国际经贸探索,2008(6):72.

[6]胡水晶.承接研发离岸外包中知识产权风险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3篇

[关键词]云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技术手段

随着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其与传统行业的结合愈加紧密。传统图书馆行业由最初的实物形态发展到网络形态,进而在云计算的冲击下发展成为云图书馆形态[1]。图书馆云服务便捷化的背后隐藏着缺陷,例如图书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其中矛盾最尖锐的就是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是图书馆健康发展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其将会成为图书馆云服务发展的瓶颈[2]。针对该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1图书馆云服务

云服务是一系列由云计算环境构成的服务体系,在该体系下,不但可以进行快速有效的分布式云计算,还能够使用海量的云存储图书馆资源。在分布式计算和海量存储之上,云服务可以为各类用户提供便捷、安全的网络服务,使用户可以更高效、更安全地对数据进行更迭。图1为图书馆的云服务结构。另外,云服务提供的便捷化移动设备端也进一步给传统图书馆带来新机遇,图书馆用户只需要使用手机、移动终端等设备连入互联网,就可以在任意时间享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且不受地点的限制。云服务的共享模式提供廉价的宽带成本和存储成本,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让用户享受资源共享带来的各种便利,同时也为图书馆带来了许多机遇[3]。①提供强大的计算能力:图书馆提供的众多服务中,检索服务是最重要的服务之一,检索服务的本质是通过检索算法在数据库中寻找与关键词相似的资源,并呈现给用户。传统基于计算机的检索计算能力较弱,仅仅只能依靠本地服务器的计算能力完成检索计算,而云计算则是结合互联网各方的计算资源共同为用户进行计算,强大的计算能力不但能够提高计算的效率,还能够提高检索的精确度。②提供安全可靠的存储能力:云服务联合了较多的服务器共同完成资源共享存储方式,海量的存储空间对不断增长和更新的资源提供了有效支持,且在云端存储的数据由于联合服务器难以攻陷,所以数据的安全性得到了有效保障。③大幅度降低经济成本:云服务将计算和存储任务合理分配到各个图书馆中,降低了单一图书馆对资源计算和存储的负载,整体上来看,所有图书馆都处于一个负载均衡的状态,从而降低了单一图书馆的巨大经济成本。每个图书馆的用户仅仅只需要使用网络服务就可以享受到云服务带来的巨大效益。

2图书馆云服务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劳动财富享有的专有权利”[4],该权利针对权利人在智力上相关创造的结果。在图书馆馆藏资源中,主要的知识产权表现形式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相关的创作。图书馆应用云服务共享资源以后,知识产权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公开性的共享资源服务势必会导致专利权和版权的保护问题。图书馆提供的云服务运作过程中,知识产权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云服务由服务商统一调控,其高性能的计算和高容量的存储具有隐蔽性和不可控性,随着网络的不断传播,将会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中,包括云服务商的侵权行为、云计算自身的缺陷引起的风险以及中间平台导致的侵权行为。

2.1云服务商侵权行为导致知识产权风险

云服务商在提供云服务的过程中,需要由用户提供资源内容给服务商进行检索计算和存储。理论上,用户提供的资源应由用户自己进行管理和维护;实际上,大部分服务商都会通过“数据挖掘”和“资源整合”等理由操作资源数据,在核心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据挖掘相关技术,开发出有效的数据挖掘相关应用,如图书馆的阅读推荐系统和图书综合检索服务系统。云服务商表面上利用图书馆用户的资源为用户开发了功能更多、更强大的服务,实际上则将未公开的数据合法化公开,用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图书馆相关权益。与此相关的著名事件是2011年发生的百度“侵权门”事件[5],百度通过云服务手段公开一些未公开的著作,侵犯了大量著作人权益,最终由作家协会与音响唱片工作委员会联名而停止。针对云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图书馆应该对云服务商进行全方位的考察,通过与同行之间的相互交流来判断一些云服务商的口碑情况,联合其他图书馆一起抵制口碑较差的云服务提供商。与云服务商签约合作中,应该通过合同限定云服务商对图书馆资源的使用权限,对于未公开或者加密的著作资源应该限定云服务商的使用权限,或者在使用过程中需与知识产权方协商支付相关费用。这样的合作方式,不但可以有效地规范各个云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理竞争,而且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行为,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2.2云服务自身安全问题导致知识产权风险

云服务带来的安全方法和虚拟化漏洞[6]等新的安全问题将会导致更为复杂的综合型安全问题。与传统数字化图书馆仅仅只有本馆的用户相比,云服务下的图书馆使用者将会呈指数增加,且来自各地,用户基数的庞大性和背景复杂性将会带来目的更复杂的侵权行为,且部分相关性都是无法控制的。黑客和病毒传播者的入侵途径更为广泛,需要进行安全防御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更广泛的使用者使得传播的途径更广,侵权事件更严重。对于云服务自身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解决。要求图书馆提供的云服务对各种各样的访问者进行分类,对于一些高危类别的访问者需要进行一定的权限限制,并在开放云图书馆的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对于一些有异常的客户进行警告和限制,从技术层面上对这些需要警告的客户限制权限,或者使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法使用图书馆云服务。

2.3中间平台宣传导致知识产权风险

一般情况下,云服务商提供一定的云服务给各大图书馆使用,图书馆使用过程中会购买一些中间平台为他们推广云服务和设计云服务相关应用软件,这些中间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侵权行为,导致知识产权风险。当图书馆的资源本身就有版权纠纷等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中间平台在进行广告宣传和通信联络过程中,都会引起一定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中间平台作为云服务提供商和图书馆用户的媒介,很大程度上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需要追溯到图书馆或云服务商的责任。鉴于此,在图书馆提供资源之前,需要严格对著作资源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在确定资源的知识产权清晰后才能向云服务商提供。云服务商也需要再次把关并对资源进行相关检测,确保私有资源的安全性。只有上下相关媒介中都进行了资源完整性和私密性检查之后,中间平台进行云服务的推广才会更加安全、可靠。

3图书馆云服务知识产权风险的对策

云服务在图书馆服务中不断普及,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7]。面对知识产权出现的风险,应该采取一些策略降低风险,提高知识产权的公正性,在降低知识产权风险的策略中,主要包括技术手段、政策手段、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等。表1给出了“知识共享协议”,加入该协议之后,可规避一些侵权的风险。

3.1技术手段

通过技术手段防范图书馆资源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首要条件是对图书馆设备的硬件、控制系统建立相应的防御系统,通过建立一个安全性和可靠性高的系统来保证云计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以下技术层面:①在图书馆和中间平台以及云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完备的层级安全管理策略,通过宏观调控对异常用户进行有效的监控,屡次出现异常的可疑者应该强制隔离进行监管。②在云服务网络安全防御中,全网建立功能完善的防护措施,包括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入侵防御系统以抵御黑客攻击和木马病毒传播,将系统的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内。③为了防范不同级别的安全问题,云服务提供商为中间平台提供的可编程API也需要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开放程度根据相应的身份不同而发生改变,确保中间平台进行的服务推广都是安全可控的。④云计算管理内部人员需加强培训,在一定责任范围内管理云计算服务,让服务内部的知识产权风险降到最低。与此同时,云服务提供服务的服务器端需要定时更新,打好补丁,全面评估系统的安全性。

3.2政策手段

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利用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来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对资源所有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具体给出以下策略建议:①依据我国宪法,可仿照国外有经验的图书馆版本的政令,完善一些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而法律没有照顾到的“灰暗地带”,使得在网络和云计算的服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也有足够的保障。②从图书馆角度,需要在法律方面增加投入,配置法律顾问、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岗位、签订云服务提供中的版权限定,加强自我资源的知识产权审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力度、确保各类资源都有清晰明确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③有些知识产权不明晰的著作,需要通过公示等手段,为其作者赋予应有的权利,在一段时间内若还无作者确认,则需要为该著作申请法律保护,从最大程度上保护每个著作资源的知识产权免受纠纷。④图书馆管理的相关部门应该定期公开处理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并在各大图书馆中进行宣传,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并给维权人员提供良好的维权环境。

3.3法律手段

图书馆著作资源面临知识产权风险的最根本解决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整治。随着网络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相关法律的滞后将会严重阻碍图书馆的信息化发展。①作为相关法律的受益者,图书馆应该积极参与并配合法律部门完成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通过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手段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侵权维权体系,填补此方面的法律空白。②法律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时候,应该严格规定云服务提供商、中间平台和图书馆三方的行为标准,坚决打击侵权行为。③对于云服务商而言,法律手段应该能够限定其开发新产品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对于中间平台而言,其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中间平台有权利知晓自己宣传的产品知识产权是否合法,同时中间平台也应该行使监督的权利,对于不合法律法规的资源不予推广;对于图书馆而言,图书馆在资源推广上是主动方,需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推出的著作资源知识产权清晰明了,在享受云服务上属于被动方,有权利要求己方的著作资源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相关内容不被其他方利用。

3.4管理手段

图书馆的管理也是引起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良好的馆藏管理工作,将有效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①图书馆在应用云计算之后,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每一个由云平台借阅的文献,都应该有详细的记录信息,以便出现知识产权风险时有据可查。②图书馆在应用第三方平台为其开发宣传软件时,也应该对第三方平台进行有效管理,约束第三方平台的职能,需按照要求在规定职能范围内进行软件开发。③图书馆的管理人员需要进行相关管理培训,在读者进行图书馆馆藏传播过程中,需要通过管理手段对读者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约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侵权行为。

4结语

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当今社会,云服务冲击并挑战着传统图书馆的服务方式。如今,云服务能够快速进行检索计算,也能够为图书馆存储海量数据,这些优势都是图书馆发展所需要的。但是在云服务提供便利的背后,图书馆著作资源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巨大风险。通过对三个方面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并针对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分别从技术上、政策上和法律上对云服务提供商、中间平台和图书馆提出相应要求。通过这些策略的限定,图书馆云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将会有效降低,图书馆在云服务进程中也将变得越来越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廖智博.云图书馆——浅谈云计算之于图书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5(6):31-33.

[2]邵燕,温泉.数字图书馆的云计算应用及信息资源安全问题[J].图书馆研究,2014(3):39-42.

[3]郑峰.云计算背景下图书馆管理的机遇及挑战[J].消费电子,2014(8):155.

[4]胡允银.知识产权体检服务业的培育与发展[J].中国科技论坛,2015(3):126-129.

[5]乔勇“.百度文库”侵权问题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4.

[6]邹万芳,王慧敏.云计算环境下漏洞的研究[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9):213-214.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4篇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部门,随着近的进步,技术、、文化事业迅速,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 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著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5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的群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金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大,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融资难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和措施,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调查表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在服务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业务发展,限制了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来解决融资困难的能力。…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合作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新出路,我们称之为“北京模式”。本文即基于课题组对北京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的实地调研而展开。

一、“北京模式”的基本做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新模式。北京地区探索形成了“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担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新模式,其基本程序是,企业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申请——律师和评估师审查——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初评报告——银行审查、审批——律师办理质押登记、评估师出评估报告——银行放贷。截止到2009年8月份,已对2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初审,为数十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出具了意见书,协助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发放贷款5亿多元。归纳起来,其质押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中小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抵押物进行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门针对专利技术交易的融资

银行开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转让交易的融资业务。银行向专利权购买方发放贷款,以使其能够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借款的担保方式是以专利权进行质押。律师事务所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过程中实施全程监控,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的融资业务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既有固定资产抵押,又有知识产权质押做担保,既有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需求的实际状况,“北京模式”为此类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借款的担保方式除传统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的抵押外,同时接受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引进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

二、“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

北京模式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抵(质)押物的处置和变现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法律保障,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困难;二是新的贷款模式是专为中小企业贷款设计的,它区别于大企业信用评级的传统方法,银行相对可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形资产担保的贷款条件,从而可吸收更多的优质科技企业资源;三是新的贷款模式解决了保证贷款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瓶颈问题;四是可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

在美国,“风险投资+风险银行”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基本模式,而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现实国情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北京模式与美国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模式采用中介机构分摊风险的方式来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在现行制度下,这一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并最终实现既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又能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双赢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和参考评估公司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的专利技术有无市场推广的可能和获利空问,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随后,律师事务所为这些企业的贷款申请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并分担了银行需要承担的贷款风险。一旦出现贷偿问题,律师事务所将与有关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仅能够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对于银行自身发展也是一个极大推动,形成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第三方作评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新模式。

三、风险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融资主要有风险投资、政府支持以及银行贷款融资等途径。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创业基金业尚不发达,尚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政府部门设立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僧多粥少”,难以普遍满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银行贷款融资是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与传统型企业可以通过有形资产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担保在银行获取贷款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限资金大多投入了技术研发,其拥有的大多是无形资产,少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没有有形资产向银行抵押或者质押融资。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求的另一条银行融资途径,但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相应有形资产抵押、质押的反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因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而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早已具备法律依据,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但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

首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专利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能否形成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满足还贷要求。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此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有所顾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相当高。

总之,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在北京模式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专业优势,结合银行长期的业务工作经验,针对风险控制这一关键问题提出了较好的、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贷款审批前的评审工作,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同时中介机构还承担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为商业银行解决了上述困难和问题,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有待进一步探索的几个问题

围绕“风险控制”这一核心,北京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模式在推广中遇到一些障碍。

(一)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失衡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不同,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资产清算的情况,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均被列入清算范围,即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纠纷时,合伙人需要把全部私人财产都赔进去,承受非常大的压力。以极高的风险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手续费只有1.5%,如果按单笔贷款计算,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差距悬殊。这迫使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审查评估,确认企业具有还款能力,保证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过大的压力又可能导致许多有能力开展此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从自身收益考虑而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使这项服务的推广遇到障碍。

(二)融资规模还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据统计,北京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有6万余家,其中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约4万家,每年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需求超过800亿元。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新增专利中,仅20%可以获得融资,除少数企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外,其余大多为自筹资金,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主要原因是银行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对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显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瓶颈仍未突破。

(三)贷款期限与规模受到限制

从目前实践看,为了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资产能力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针对小额和短期需求设计提出质押贷款方案,申请到的都是一至三年的短期贷款,并且额度较小(平均每家近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申请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大额中长期贷款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银行、中介机构都需要种更加充分的风险保障机制来控制风险。

(四)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不配套

外部社会环境方面的障碍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体系缺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合理授权使用不理想,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交易规则,质物处置没有固定出口等。

五、若干建议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开展,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的开展,建议从加强风险管控,提高银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以及改善社会环境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设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

由于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成本,银行不能擅自提高准备金。为推动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研究制定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并规定相应比例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同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程序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制定减免营业税政策

目前一些新成立的中小银行为开辟市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有积极性,而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制定对中小企业贷款减免银行税收的鼓励政策,首先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减免营业税,今后再扩大到对全部中小企业贷款减免营业税。

(三)完善和拓宽科技保险业务

通过商业保险将中介机构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相对有限的责任,适当减轻其风险压力,以推动更多的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保险公司可从两方面开展保险业务,一是推出针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形态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保险业务,二是把中介机构开发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作为其产品,研发针对该产品的保险业务,使其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投保。

(四)拓展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渠道

目前许多专家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都是要求国家投入公共财政资金,如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投入风险金等,这些政策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以往的做法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投入效益不高。而我国现有大量民间私人资本除投资股市和房市外却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领域。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投资收益后,将有一部分投资者看好这一领域,国家可在开展民间借贷方面放宽政策,把允许私人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吸引民间私人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国有银行的风险压力,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建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全国交易系统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技术市场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前已在全国形成服务网络。还有些地方建立了知识产权中心、资产交易中心,但由于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上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不够。通过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托现有技术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资产交易所,构建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和流通渠道,为知识产权变现搭建全方位服务平台,以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问题。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交易系统

当前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中,中介机构主要依靠自身的信誉和能力或专业人员个人的能力和水平获取各关联方的信任,同时保证相关方面的利益。因此,形成了只有高水平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承担该项服务的高门槛,绝大部分机构和人员都被排斥之外。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诚信机制,建立安全交易系统,为银行和中介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创造条件。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6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的群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金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大,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融资难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和措施,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调查表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在服务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业务发展,限制了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来解决融资困难的能力。…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合作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新出路,我们称之为“北京模式”。本文即基于课题组对北京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的实地调研而展开。

一、“北京模式”的基本做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新模式。北京地区探索形成了“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担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新模式,其基本程序是,企业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申请——律师和评估师审查——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初评报告——银行审查、审批——律师办理质押登记、评估师出评估报告——银行放贷。截止到2009年8月份,已对2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初审,为数十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出具了意见书,协助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发放贷款5亿多元。归纳起来,其质押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中小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抵押物进行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门针对专利技术交易的融资

银行开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转让交易的融资业务。银行向专利权购买方发放贷款,以使其能够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借款的担保方式是以专利权进行质押。律师事务所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过程中实施全程监控,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的融资业务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既有固定资产抵押,又有知识产权质押做担保,既有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需求的实际状况,“北京模式”为此类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借款的担保方式除传统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的抵押外,同时接受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引进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

二、“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

北京模式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抵(质)押物的处置和变现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法律保障,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困难;二是新的贷款模式是专为中小企业贷款设计的,它区别于大企业信用评级的传统方法,银行相对可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形资产担保的贷款条件,从而可吸收更多的优质科技企业资源;三是新的贷款模式解决了保证贷款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瓶颈问题;四是可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

在美国,“风险投资+风险银行”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基本模式,而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现实国情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北京模式与美国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模式采用中介机构分摊风险的方式来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在现行制度下,这一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并最终实现既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又能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双赢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和评估公司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的专利技术有无市场推广的可能和获利空问,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随后,律师事务所为这些企业的贷款申请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并分担了银行需要承担的贷款风险。一旦出现贷偿问题,律师事务所将与有关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仅能够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对于银行自身发展也是一个极大推动,形成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第三方作评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新模式。

三、风险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融资主要有风险投资、政府支持以及银行贷款融资等途径。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创业基金业尚不发达,尚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政府部门设立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僧多粥少”,难以普遍满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银行贷款融资是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与传统型企业可以通过有形资产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担保在银行获取贷款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限资金大多投入了技术研发,其拥有的大多是无形资产,少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没有有形资产向银行抵押或者质押融资。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求的另一条银行融资途径,但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相应有形资产抵押、质押的反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因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而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早已具备法律依据,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但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

首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专利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能否形成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满足还贷要求。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此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有所顾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相当高。

总之,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在北京模式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专业优势,结合银行长期的业务工作经验,针对风险控制这一关键问题提出了较好的、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贷款审批前的评审工作,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同时中介机构还承担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为商业银行解决了上述困难和问题,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有待进一步探索的几个问题

围绕“风险控制”这一核心,北京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模式在推广中遇到一些障碍。

(一)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失衡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不同,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资产清算的情况,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均被列入清算范围,即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纠纷时,合伙人需要把全部私人财产都赔进去,承受非常大的压力。以极高的风险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手续费只有1.5%,如果按单笔贷款计算,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差距悬殊。这迫使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审查评估,确认企业具有还款能力,保证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过大的压力又可能导致许多有能力开展此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从自身收益考虑而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使这项服务的推广遇到障碍。

(二)融资规模还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据统计,北京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有6万余家,其中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约4万家,每年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需求超过800亿元。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新增专利中,仅20%可以获得融资,除少数企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外,其余大多为自筹资金,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主要原因是银行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对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显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瓶颈仍未突破。

(三)贷款期限与规模受到限制

从目前实践看,为了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资产能力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针对小额和短期需求设计提出质押贷款方案,申请到的都是一至三年的短期贷款,并且额度较小(平均每家近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申请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大额中长期贷款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银行、中介机构都需要种更加充分的风险保障机制来控制风险。

(四)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不配套

外部社会环境方面的障碍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体系缺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合理授权使用不理想,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交易规则,质物处置没有固定出口等。

五、若干建议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开展,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的开展,建议从加强风险管控,提高银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以及改善社会环境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设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

由于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成本,银行不能擅自提高准备金。为推动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研究制定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并规定相应比例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同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程序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制定减免营业税政策

目前一些新成立的中小银行为开辟市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有积极性,而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制定对中小企业贷款减免银行税收的鼓励政策,首先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减免营业税,今后再扩大到对全部中小企业贷款减免营业税。

(三)完善和拓宽科技保险业务

通过商业保险将中介机构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相对有限的责任,适当减轻其风险压力,以推动更多的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保险公司可从两方面开展保险业务,一是推出针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形态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保险业务,二是把中介机构开发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作为其产品,研发针对该产品的保险业务,使其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投保。

(四)拓展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渠道

目前许多专家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都是要求国家投入公共财政资金,如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投入风险金等,这些政策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以往的做法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投入效益不高。而我国现有大量民间私人资本除投资股市和房市外却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领域。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投资收益后,将有一部分投资者看好这一领域,国家可在开展民间借贷方面放宽政策,把允许私人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吸引民间私人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国有银行的风险压力,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建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全国交易系统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技术市场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前已在全国形成服务网络。还有些地方建立了知识产权中心、资产交易中心,但由于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上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不够。通过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托现有技术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资产交易所,构建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和流通渠道,为知识产权变现搭建全方位服务平台,以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问题。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交易系统

当前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中,中介机构主要依靠自身的信誉和能力或专业人员个人的能力和水平获取各关联方的信任,同时保证相关方面的利益。因此,形成了只有高水平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承担该项服务的高门槛,绝大部分机构和人员都被排斥之外。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诚信机制,建立安全交易系统,为银行和中介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创造条件。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7篇

内容提要:现阶段,保险公司为争取产品竞争的优势地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断研制、开发出新型的保险服务产品。因而,新设计的保险险种的条款和相关费率规章是属于开发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凝聚了保险公司的物质投入和保险公司开发研究人员的智力投入,理应从市场的独占中得到回报。但是在现实中,新险种一旦面世,投入市场,不可避免面临了被仿制的风险。一家公司的保险新产品很容易被他家公司所“盗用”,他家公司大量销售相似保险条款的“新险种”,给开发该产品的保险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为研制新险种所投入的成本难以通过产品的独家销售得到弥补。如此现象损害了保险公司研制新险种的积极性,因此新险种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本文也想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商榷。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著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法律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影响,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发展,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8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2-0050-07

一、 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特有的高成长性与创新性,在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与科技水平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经济的升级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其一般存在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先天缺陷,导致其普遍存在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而将其所合法拥有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出质,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一旦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并且对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和财产属性使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融资功能和担保功能,从而能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变成现实。

如何运用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产权优势,与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建立起联系,创新融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途径、突破原有的融资瓶颈,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模式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的业务模式:(1)专门为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交易提供融资业务。在先进的专利技术交易中,专利购买方将专利权担保质押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贷款。(2)中小企业运用自有的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的融资业务。在这种模式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3)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和有形的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融资业务。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场主导模式

该模式以市场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政府干预较少,鼓励企业、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等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既不提供任何补贴,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监督者和服务者,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服务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与法律风险评估,然后企业再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质押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或者让商业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中心进行质押登记,作为反担保来获得资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规定的贷款标准,从中选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低、价值相对明确、信用优良的企业发放贷款。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有 “湘潭模式”。

在“湘潭模式”模式中,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湘潭市知识产权局,由上到下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独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业务。政府部门既不提供任何的补贴,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是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旦发生不能清偿贷款时,商业银行将独自承担所有的资金风险。

虽然市场主导模式有利于企业、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等机构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该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导致其缺乏积极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展缓慢。

(二) 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

在此种模式中,政府主要运用财政支持或者政府信用等手段有限度地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推动者和引导者,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完善体系、搭建融资服务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专业化的场所。政府还通过提供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融资进行利息补贴,对融资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在需要的时候用政府信用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或者再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企业再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进行直接质押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在这个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参与,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提供反担保。在实践中,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1. 南海模式。南海区政府为了推动和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成立了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南海区知识产权交易所、律师事务所通过该平台对企业开展贷前的必要调查,在核实无误后将与贷款相关的材料递交给南海区知识产权局,由其负责进行预审。然后由知识产权局向商业银行推荐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让其所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评估机构将评估材料递交银行,经银行审批后,便可以向企业发放贷款。当出现违约不能偿还贷款时,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南海区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为质押融资企业补贴利息、扶持补贴中介机构,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调动企业与银行的积极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的市场化运作。

2. 北京模式。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或给予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费用补贴,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给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风险补偿。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体系、构架协作机制等方式,推动和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有序开展。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与管控机制来降低风险。在该模式中,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当不能清偿贷款时,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活动前,他们会为资产评估师和律师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从而在出现贷款违约不能清偿情况时,他们只需承担小部分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将承担90% 左右的赔偿。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和管控机制,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和企业的融资成本,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从长期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推广意义。

3. 武汉模式。武汉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过程。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通过提供财政支持,补贴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在武汉模式中,作为武汉市科技投融资平台主体的是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整个过程发挥着关键作用。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鼓励与支持下,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来降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反担保门槛。

(三)政府主导模式

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政府担保基金等方式,使政府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典型代表模式:浦东模式和成都模式。

“浦东模式”和“成都模式”,在质押融资活动中具体操作部门均为生产力促进中心。但这两种模式却稍有不同:成都模式中,政府搭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这为融资、投资双方建立了桥梁,而浦东模式中却没有。本文以浦东模式为例,对政府主导型模式进行详细论述。

浦东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间接质押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政府多方位参与,发挥着核心作用。在该模式中,政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为企业提供担保、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反担保,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在2006年,浦东新区成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地区,率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浦东新区政府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设立了科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该专项基金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担保专项资金2000万元。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签署信用担保协议,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企业提供2―2.5倍杠杆的信贷额度,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高达95%―99%的担保比例,因而上海银行只承担了1%―5%的风险。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要求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银行承担较少的风险,参与的积极性较高。但融资规模受到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制约,政府承担了主要的风险,缺少风险共同分担机制,导致该模式不具有长期适用性。

(四)政府行政命令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种缺乏市场因素参与、政府强力推动的融资方式。该模式具有中间环节少、融资效率高、可以直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等优点,但背离了市场规律,缺乏市场因素参与,金融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处置、贷款风险控制均无主动权,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因而金融机构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另外,该模式容易滋生寻租等不良行为。迄今为止,只有四川内江市存在一例政府行政命令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该模式不具备推广的价值。

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与实践,建立起了比较完善与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市场经济发达,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法规完善,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较少干预市场,只是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在美国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1.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模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主要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借助市场将活跃的民间资本引入中小企业。但SBA既不会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也不会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足额的担保,只是对企业自行提供的担保进行信用增级。

2. 美国硅谷银行(SVB)模式。美国硅谷银行专门为初创的高新科技公司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是:硅谷银行专门为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提供专利质押贷款,并要求公司提供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一旦不能偿还贷款时,公司的专利权将归银行所有;如果公司难以为继,硅谷银行在专利权转让时比风险投资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借助风险投资机构的选择,将银行的放贷风险降到最低,又可以为资金短缺的创业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3. 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模式。该模式是一种基于信用强化的商业保证模式。美国M-CAM 公司根据市场的发展,在2000年创造性地提出了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模式。在整个融资过程中,M-CAM 公司只是为企业提供一种新型的信用保证,进行信用增级,但不直接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当出现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M-CAM 公司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购企业出质给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 CAPP相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和信托而言,具有担保范围广、期限长、风险小等特点。

美国模式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完善和成熟阶段,而不适用于初级试点阶段。

(二)德国:风险分摊型模式

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银行风险分担体系,有效地将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降到较低水平。当企业不能清偿时,联邦政府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即政府承担损失额的65%),承贷商业银行与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2:8的比例共同分担35%的最终损失额,即商业银行仅承担总信贷损失额的7%,担保银行仅承担总信贷损失额的28%。

(三)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模式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第9篇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社会化服务 法律 法律L险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128-02

1 关于社会化服务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主要见于《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教高[2015]14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是对2002年版的修订。《规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有:“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以上规定并没有具体指出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应开展哪些服务,但是从高校图书馆原有的职能可以推测出,面向社会的服务应该也是围绕馆藏资源,其中包括纸质资源和数字资源,开展以借阅、文献传递、信息等服务。

2 社会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2.1 馆藏资源

2.1.1 纸质资源

图书馆在采购出版物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未能有效辨别而购入抄袭他人作品的出版物,也可能由于经费有限,对于一些高价的外文图书,主动购买盗版或者自行翻印。以上都构成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是在面向社会开展借阅服务中仍然要面对的法律风险。

2.1.2 数字资源

数字资源服务包括购买各类数据库的使用权,也包括纸质图书的复制和存储。高校除了自行将纸质资源电子化作为数字馆藏,也可能通过网络上传或下载相关资源。在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时,高校需要在技术上克服数字资源使用对象和地点的不确定性,否则可能触犯原作者的发行权,从而产生法律风险。

2.2 专业服务

2.2.1 文献传递

如果高校开展面向社会读者的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面对巨大的工作量,因此传递时可能首选数字资源。但是数字资源由于其传播范围难以控制,因此传递时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在社会化服务中,通过文献传递是否导致了不特定读者对于文献的接收从而达到“公众”的规模,决定了数字文献的传递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2.2.2 信息

高校图书馆为了更好地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有时还要做文献的加工者,例如编辑专题资料综述,服务于广大读者需求。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款)规定了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的,可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3 法律风险防范中的问题

3.1 主观方面

3.1.1 对社会化服务的形势认识不足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服务,导致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和校园外部被使用,同时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更加多元化,其法律意识可能并不都在较高水平。因此高校图书馆过去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经不足以应对现今的发展,更容易发生自身及读者利用其条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3.1.2 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高校图书馆如果对社会化服务的形势认识不足,工作人员可能也就相应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或者有意识但不知如何作为。同时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多为图书馆相关专业出身,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培训学习机会,因此无法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有意识地防范法律风险。

3.2 客观方面

3.2.1 防范风险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其中“图书馆保护用户合法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可以理解为高校图书馆不保护用户非法利用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属于非法利用图书馆的应有之意。

《规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其中“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要求图书馆通过自己的规章制度,主动防范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是以上两条规定都不是强制性的,图书馆应该这样做,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这样做的后果,因此图书馆可能存在侥幸心理,怠于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以上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办法与限度,例如图书馆对用户行为的干预可以达到何种限度,这就使图书馆在对用户的管理与服务中难以平衡,很难将法律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3.2.2 缺乏硬件和技术支持

法律风险的防范除了需要敏锐的意识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还需要硬件和技术的支持。尤其是对于数字资源,需要有专业的数据库平台和网络管理人员,利用限定IP地址等手段,对资源使用的地域范围做出限制,以防止资源向没有知识产权的地域或用户传播。以上这些做法都需要人员和资金的支撑,开展面向社会读者的服务将需要极大地增加法律风险防范的强度,对于收入来源有限,主要依靠学校拨款或国家补贴的高校图书馆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4 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

4.1 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

高校图书馆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组织,全社会对于其发展都通过税收手段做出了贡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要求高校图书馆回馈社会,开展面向社会的服务。但是具体到服务的过程,也不能一味满足社会读者的要求,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使自身因提供服务而陷入侵权的境地。

4.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方面是提高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以适应现今高校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具体可以邀请校内或校外法律专家定期对馆员开展培训,督促馆员学习与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相关的法律知识,使馆员意识到风险的现实性和严重性,从而在工作中更加注意风险防范。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与学校法学院合作,或者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邀请法学学者作为图书馆的法律顾问,或者聘用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馆员,负责解答馆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通过观察和答疑梳理风险防范中的漏洞。

另一方面是提高社会读者的法律意识,以减少社会读者通过高校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通过对全社会持续、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的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还可以长期坚持对社会读者进行有关图书馆各项新服务、新技术使用方法的培训,引导读者正确利用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合法、高效地完成资源收集和整合,而不是毫无章法地搜索文献资料并非法下载。

4.3 加大投入、完善技术

高校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有限,大部分经费都用在书籍采购、购买数据库、环境建设等传统方面,大部分并没有专门用于防范法律风险的资金。但是风险一旦变为现实,面临诉讼或者索赔,实际的损失可能无法估计,因此先期投入是十分必要的,这种投入类似于保险,用较小的投入来避免更大的损失。而资金的具体用途,则是对馆员和读者的教育、培训以及专业人员的聘用等,也就是说上述解决对策的实现都需要资金投入作为后盾。

除了宣传教育、人员布置之外,先进的科技手段也是法律风险防范中可以利用的。高校图书馆利用网络管理,可以设置读者使用馆藏数字资源的权限,从而避免不特定公众的无授权使用。还可以通过限制IP地址,同时可以与学校网络安全部门合作,监测读者在馆内非法下载数字资源的情况。而这些目的的实现,都离不开图书馆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4.4 建立有层次的防范机制

高校图书馆要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首先要有一套自己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对读者合法使用图书馆的引导和建议、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馆员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和具体工作要求以及相关的奖惩。只有存在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应对社会化服务的新形势,使馆员和广大读者的行为都有据可依,并且形成一定的威慑和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期。

然而各高校图书馆的具体规章制度最终还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来说服读者和馆员,图书馆在规章制度的尺度把握上也容易失准,从而引发与读者之间的矛盾,使得社会化服务成为空谈,或者束手束脚,无法真正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因此要形成图书馆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最根本的对策还是由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得高校图书馆在具体工作中有法律可以依据,读者有法律可以引导,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法可以倚靠,三者的利益得到均衡。只有这样,高校读书馆才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作用,面向社会开展服务,促进全社会阅读和知识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波.基于云计算的图书馆服务模式研究[J].现代情报,2010(30):10-11.

[2] 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2-23.

[3] 何玲芳.中美图书馆版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比较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2(S2):28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