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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共安全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9 18:34:06

企业公共安全

企业公共安全第1篇

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而且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每年因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都占当年GDP的2%以上,例如,2004年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505亿元。约占当年 GDP 2.15%。 另外,我国职业危害现象也十分严重,据统计,近年来,每年新发职业病例数均在万例以上,且逐年上升,年增长率都在10%以上。截至2002年底,全国累计发现尘肺职业病患者58.14万人,尘肺职业病疑似患者60多万人,每年患者死亡0.5万多人,每年发生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00多起。

由于安全事故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加上职业病危害严重,所以安全生产工作日益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以及人民群众的关注,于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迅速出台,“安全事故少一些”成为2005年百姓经济生活十大期盼之一。

一、安全生产与公共管理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主要方面,安全生产与公共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

1、搞好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它是我们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时应树立的一种哲学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就要求我们要把消灭事故、减少损失这一崇高职责放在一切安全管理活动的中心。所以,坚持“以人为本”,对现代安全管理工作来说,既是一种价值观,也是一种方法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含义是:1)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求,也是企业员工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企业和员工都是安全需要的主体;2)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但要通过预防事故、减少损失来实现;3)预防事故、减少损失要靠“人”来实现。人是一切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当然也离不开人,所以必须充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人的综合安全技能,把企业员工培养成为富有安全主体意识和安全创造力的人。

2、搞好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统筹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当然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方针。1)安全生产是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前提。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最能体现人的生产、生活质量,也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2)安全生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体现了现代人类发展观的根本变化,衡量发展不仅仅应看经济是否增长,还要考虑资源、环境、社会以及人的安全健康是否都全面进步、全面发展。

3、搞好安全生产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其目的就是要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1)、充满活力;2)公平与正义;3)诚信与友爱;4)民主与法制;5)安定有序;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的安定有序,是指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安全感、富有秩序的社会。这里所说的安全,包括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即社会治安的安全)、生产安全和抵御自然灾害的安全。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人富裕起来之后,就希望安全,就需要安全。 如果连包括生产安全在内的安全这一基本需要都得不到满足,那么人就不会发挥充分其积极性与创造性,社会就会出现震荡和波动甚至混乱,和谐社会建设也无从谈起。所以,安全生产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于2004年12月在发表“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发展的整个过程”的讲话时郑重指出,“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搞好安全生产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也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坚持“以人为本”,即坚持以人为根本,包括坚持尊重和保护好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生产安全在内的安全权利,那么,就首先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包括生产安全在内的生命财产安全工作当作各级政府、部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各级政府坚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之一这就是要安定有序,当然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富于秩序,不出安全事故,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职业病危害等。

国务院总理2004年2月2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时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四个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社会管理……,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加强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需要。2000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既“我们党只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首先, 安全生产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基础与保障,是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保护手段,因为大工业的发展是带动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没有工业安全生产,大工业的发展就会因事故的频发和人员财产损失而放慢了前进的脚步;再者,人是先进生产力中的最活跃因素,也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决定性要素,搞好工业安全管理,就保护了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从而保护了发展先进力的决定性要素――人;最后一点就是,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一,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其目的正是为了减少和消灭事故,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利益之一。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1月9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把人们对工业安全管理的认识提高到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该《决定》指出,“搞好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向。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 性和现实紧迫意义,动员全社会力量,各抓共管,全力推进。”

二、安全生产与企业管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所以,安全生产与企业管理也是密不可分的。

1、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应尽的法定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夫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本身经营活动的职能之一。西方古典管理理论创始人法约尔(HenriFayol)1916年在其名著《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首次指出,安全活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六项基本职能之一。他认为,“企业经营的全部活动,包括六个方面:1)技术活动;2)商业活动;3)财务活动;4)安全活动;5)会计活动;6)管理活动。”② 其中的安全活动是指企业对财产和人员的保护,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要想把企业经营得更好,安全管理工作不可少。

3、搞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是激发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的需要,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美国著名的行为科学家马斯洛(Abraham H ・ Maslow)1943年在其名著《人类动机论》一书中指出,“人的各种需要可归纳为五大基本需要,并可按照其重要性和发生的先后次序排成一个五级阶梯。如图。

这五大基本需要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的安全需要是指,人们希望保护自己的身体和情感免受外界因素的伤害、威胁,并希望自己已满足的需要、已得到的利益不再丧失,以及尽量保持对今后不确定性的控制,例如工作上的安全,即劳动安全以及免受失业、职业病和有职业安全感,这些需要是通过企业采用安全的设备、医疗保险和退休福利来实现。只有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较高层次的需要才能被激发并起到激励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只有满足从业人员的生理需要和包括生产安全在内的安全需要等这两个基础需要,才能激发并满足从业人员的高级需要,才能更好地激励企业的从业人员,才能使其从业人员充分发挥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大大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另外,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也可使企业降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在实际上等于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也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企业公共安全第2篇

【论文关键词】生产安全;公共关系;危机处理

随着家乐福价格欺诈事件、康芝尼美舒利事件、锦湖轮胎质量门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国美“3.15”曝光丑闻事件、卡尔丹顿的“假洋鬼子”事件、中石化“天价酒”事件、台湾塑化剂事件、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事件以及郭美美微博炫富事件等2011年上半年十大企业公共关系危机相继爆发,企业危机公共关系如何处理?如何重塑企业正面形象?企业如何再次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等等问题再次成为人们探讨的热门话题。

企业公共关系危机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环境污染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生产安全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产品与服务投诉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新闻负面报道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恶意竞争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文化冲突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金融信誉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管理者能力素质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形象损坏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和政策变化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本文要探讨的就是生产安全引发的公共关系危机如何处理的问题。

生产安全引发的危机,现在也越来越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如煤矿透水、瓦斯爆炸等引起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重大的生产安全引发的危机事件后,企业需要做的绝不仅仅是向公众开诚布公事件真相,更重要的是履行企业本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塑企业一个负责任、关注公众权益和健康的正面形象,通过能彰显企业责任的实际行动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此,主要详细探讨了生产安全引发的企业公共关系危机处理的宗旨和原则、程序和此类危机事件的预防工作。

一、处理生产安全引发的企业公共关系危机事件的宗旨和原则

1.宗旨:真实传播事件真相,重塑企业正面形象

当事件发生后,与该事件有关的人们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强烈要求了解事件的状况及与自身的关系,如果缺乏可靠的信息,则往往做出最坏的设想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根据。只有真实、准确的传播,才能获取公众的信任,争取公众的谅解与配合。只有把握舆论的主动权,才可能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尽快恢复组织机构的社会声誉,重塑企业的正面形象。

2.原则

(1)实事求是,坦诚相待。企业绝不能因为逃避事实而歪曲真相,在面对危机时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坦诚地面对企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采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现代社会,媒体的追溯力很强,组织越是隐瞒,就越容易引起媒体与公众的质疑,从而造成各种版本的猜测,甚至被少数媒体恶意炒作。

(2)快速反应,勇于担当。处理公共关系危机的目的在于尽最大可能的努力控制事态的恶化与蔓延,把损失降低到最低,在最短的时间内重塑或挽回组织的形象与声誉。按照危机公关处理的“24小时法则”,企业应在24小时内公布处理结果,如不然,则会造成信息真空,让各种误会和猜测产生。现代媒体传播的速度迫使组织必须尽快掌握整个事件的具体情况,记者可能在几分钟内就能抵达现场,电子媒体就可以同步进行传播,这是对组织的危机快速反应能力的考验。同时危机出现时不能推诿责任,要给社会公众留下一个勇于担当的责任形象,决不能搪塞回避,应以冷静沉稳的态度镇静地处理危机。

(3)以人为本,优先考虑公众利益。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失,是危机管理的第一要义,对于公众的物质利益与心理利益都不能轻视。因为在危机发展的过程中,舆论一般都会同情弱者,此时与弱者较真,会给公众留下一个不人道的印象。

(4)分工协作,首抓新闻传播。媒体被誉为与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力”,“成也媒体,败也媒体”已经成为许多公共关系危机处理人员的共识,媒体作为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就组织,也可以毁掉组织。掌握正确运用媒体、引导媒体的技巧,可以帮助组织转危为安、化险为夷,把组织的损失减到最小,让组织能够长远地发展。如果不善于运用媒体,则可能使组织全军覆没,破产消亡。如三株集团、秦池集团、巨人集团。

(5)一个声音对外说话,形成文字规范传播。危机处理的过程中,本身就容易引起猜疑,造成信息的混乱,如果此时组织内部还有多个声音对外说话,由于每个人的语言风格,对同一事物的理解角度等不同,就可能造成外界的不同认知。这就是为什么危机来临时,组织要一个声音对外说话的原因。形成文字后的语言是经过讨论的,大家共同思考,字斟句酌,可以减少语言表达的随意性,以更严谨的方式传播组织的危机处理信息。由于给了记者们文字的依据,记者们就不再重新根据组织对外发言人的言论再次组织新闻表达的语言,而可以直接根据组织的文字去组织新闻文字,减少了记者的臆测。真实准确地传播,才能获得公众的真正信任,才能把握舆论的主动权。

二、生产安全引发的企业公共关系危机事件处理的程序

第一,迅速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和公共关系人员组成的处理事故的专门机构,迅速、准确地了解和把握事态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制定周密的处理事故的基本方针和对策。

第二,分析生产事故原因。生产安全引发的企业公共关系危机事件的产生是有原因的。区别其产生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属于内部可控的,就制定可控处理手段;属于外部不可控的,就应制定不可控的处理方案。同时,争取各界同仁和社会的资助,迅速扭转组织在社会上的不良形象。

第三,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状况,并且向有关单位(如医院、消防队、公安部门、邻近部队、兄弟企业等)求救求援,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将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和企业的对策告知全体员工,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同心协力,共渡难关。单位员工如有伤亡,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亲属,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满足员工家属的探视或吊唁及其他合理要求;还要做好医疗或抚恤安慰工作。

第五,主动与新闻媒介合作,获得新闻传播的主动权。派专人接待记者,通过企业发言人随时向新闻界及时报导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事故的对策、进展等情况,争取新闻界的支持。与新闻媒介接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公布事故前在企业内部形成统一认识,统一口径,以免因用语不一致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公布事故人选应是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等,这样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报道失实,重要事项应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发给记者;企业不能掩盖事故真相以求减少社会影响,这样做只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反感,对处理善后工作不利,如有的事项不能发表,应妥善说明理由,求得记者和社会各界的同情和理解,以得到公众的信任。

二是简明扼要说明事故,避免使用技术术语和晦涩难懂的语句。

三是发表信息的时机要适宜。对于社会影响大的突发事件,发表消息越早越主动,不能因过于慎重而贻误时机,以致流言、谣言产生,引起混乱。

第六,及时与当地社区居民沟通。如火灾、爆炸可能给当地居民带来损失的事故,公共关系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居民登门道歉,说明事故造成的原因,以求得他们的理解;如给当地居民带来损失的,应该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第七,如果生产安全事故中有人员伤亡,如何善后处理,安慰受害者及其家属,便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公共关系人员应当耐心,谨慎地对待他们,先让他们对事实真相有一个较为确切的全面的了解。在宣布受害者情况之前,最好先以恰当的方式通知其家属,使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赔偿问题则宜在受害者及其家属充分宣泄愤怒和不满之后,再进行理智的商谈,共同确定结论。

第八,事态结束的声明要慎重。在调查完成、正常的运行重新开始或克服灾害之前,不要急于事态结束的声明。最后的报告应该是确定性的,并对曾经有过的各种推测做出结论。

三、生产安全引发的企业公共关系危机事件的预防

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是未来生产安全引发的企业公共关系危机事件处理的趋势和工作重点。

1.做好危机的预测和分析工作

公共关系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平时对本企业内各种可能发生的危机作出预测和分析,预测的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危机的性质、数量、规模及其后果。

2.有精神和物质的准备

公共关系部门对各类危机要分别制定应付办法,安排好危机中和危机后处理各种问题的合适人选,比如选好负责与新闻媒介联系的发言人。要让他们事先拟定面对不同危机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也可适当地组织应变演习。

3.树立危机意识

组织的每一位成员,都应该具备危机感,增强危机意识,一旦危机发生应将它降到最低程度,并很快解决。

4.严格管理

危机事件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组织在生产经营中应加强管理。

5.制定好应急计划

安排好危机中和危机后处理各种问题的各环节合适人选。

准备好必要的应急物质设备。例如:防火、防毒、防爆用具。

事先同危机发生后可能需要向其求援的单位建立联系。例如:医院、消防队、公安部门、邻近的部队、同行业的兄弟单位,都可能是处理危机过程中企业的求援对象。

做好预防危机的宣传工作。将危机情况的预测和相应的应急措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印成小册子,发给全体员工,提高员工对危机事件发生的警惕性。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向员工介绍应付危机的方法,让员工对出现危机的可能性和应付办法有足够的了解,也可在当地组织应变演习。

企业公共安全第3篇

最近,一份有关辽宁全省劳动关系状况的调查报告引起了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该调查报告指出,辽宁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在一些企业,存在着“普通职工收入偏低、增长慢”、“社会保障不平衡”、“劳动时间和强度超限”、“诉求表达不畅”、“人文关怀缺失”、“劳务工待遇不公”、“劳动争议调处不当”等7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单位没给职工缴纳保险费比例达20%以上;46%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6天或6天以上;在私营企业没有高低温、粉尘、噪声、毒害气体、辐射和机械易伤防护措施的,平均达66%;30.7%的外资企业和22.7%的私营企业没有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有48.3%的私营企业职工表示需要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劳务派遣工月收入比正式工低21%;在被调查的非公企业中,66.6%的职工认为企业“缺少人文关怀”;有52.1%的职工表示需要“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调节工作生活压力”。6月13日,辽宁省委书记王珉两次在相关报告上批示,要求“要认真地抓一抓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出台一些具体措施,合力推进这项工作”。

案例内容

7月8日,辽宁省“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加强和谐劳动关系法规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用工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和监督机制等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意见》,到“十二五”末,全省80%以上的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达到90%以上。

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以上

针对“普通职工收入偏低、增长慢”问题,《意见》规定,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要在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地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以上”。针对“社会保障不平衡”问题,《意见》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规模以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扩面工作,加快建立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权力

《意见》赋予了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权力。按照规定,加班加点要与工会协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严格执行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与企业工会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制度。《意见》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和信息制度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组织意见,促进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意见》指出,要按照“行业谈标准、区域谈水平、企业谈增长”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形成。企业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列入企业成本。

打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网

“打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网”是辽宁省首次提出的维权概念。《意见》要求,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和社会力量,以打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网为着力点,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配合、工会推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对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多次、全方位、全过程的维护。各级民政、公安、司法、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地税、工商、安监、法制、综治、法院、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工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多层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协调劳动关系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案例评估

从富士康员工跳楼、本田南海工厂罢工,到酷六视频网暴力裁员,企业劳动关系纠纷频发,凸显出当前劳资关系的不和谐和紧张状况。如何实现中央提出的“让群众体面劳动”、“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重要前提。早在2003年,辽宁省就出台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下了很大工夫,取得了初步成效。此次辽宁总工会调研暴露的问题表明,劳动关系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难看出,辽宁省推出的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包括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权力,以及在全国首创打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网”,正是根据变化的情况,不断发现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措施和机制,以此来稳固劳资关系,其做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相关链接

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是指从政府部门、企业、劳动者三个方面入手,对各区市完成省政府各项目标任务情况、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劳动者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浙江省从去年上半年开始酝酿,目前模型已建完。在该评价体系中,“劳动关系”被细化为23项具体指标,包括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劳动纠纷、职工培训、休息休假、就业环境、生活环境、成就感等,将“很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很不满意”5种主观评价转化为百分制。测评的满分为100分,打分时既看官方统计数据,也采用第三方调查。两种统计方法得出的劳动关系和谐分类指数,在综合指数中的权重为6∶4。6月15日,浙江省首次调查的数据显示,劳动关系最和谐的城市是杭州市,综合指数为87.44分,其次是绍兴86.14分、宁波84.91分。

省情速递

?荩近日,辽宁省决定,在“十二五”期间,该省将在全省重点地区和企业全面实施环境优化发展战略。重点内容是抓好“十、百、千、万”工程,即实施10个专项工程,环境促增长百项工程,污染减排千项工程,风电厂发展规划及生态恢复建设万里工程。

?荩近日,四川省公布的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明确提出,3年后,该省将建立统一的省、市(州)、县(区、市)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系统,并基本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按照进度安排,10月31日前,省政府将在官网上公布99个省级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外部流程图。

?荩7月11日,河南省代表团与新疆自治区在乌鲁木齐召开对口援疆座谈会。据介绍,双方将选择一些条件具备、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加快实施,拓宽两省区在能源、农业、旅游、口岸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推进对口援疆工作。

企业公共安全第4篇

关键词?演食品安全;公司治理;公共董事;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2;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7-0055-08

一、引 言

“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塑化剂”、 “福喜过期肉”等多起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公共事件,表明我国已经进入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期。而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下,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一定的监管困境,无法有效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亟待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其关键之一是要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规则与创新性的配套制度安排和组织安排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于201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于2014年开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这些动作均表明了中央政府加强食品监督和积极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也为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顶层的设计,同时也预示在新的组织架构和法规下创新食品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每一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均构成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考验,并凸显出当前的监管困境,要走出监管困境,当务之急是依托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组织框架,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寻求可能的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初爆发的欧洲“马肉丑闻”和美国“假冒海鲜”等食品事件表明,即使在食品监管法规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大规模爆发的制度条件。因此,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在我国频频发生,与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有关,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还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存在关联。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仍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关键注解,但是这一观点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2014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重点内容包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以及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可见,本文从公司治理层面上思考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创新,与这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修订方向契合。

二、现有的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机制

(一)外部公共治理机制:媒体监督与政府监管

在现代经济体制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主要是依赖企业之外的治理力量来实现的,食品安全的受害者也是依靠外部的公共治理机制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这些外部公共治理机制主要是公共媒体的监督和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政府和媒体均与公司在社会利益上有关系(Freeman,1984)[1],而这种社会利益很好地体现在食品安全上。

在每一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中,公共媒体总是扮演积极的作用,或者率先通过独立调查如最近的福喜事件,将问题食品和问题企业揭露出来;或者在企业被查处后,提供海量的相关报道。媒体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具有一定的潜力,可以及时地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并发挥积极的作用(吴光秋和郏贡献,2004;黄旦和郭丽华2008;王宇,2010)[2-4]。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关注,不仅可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可以通过警示、倡导,推动食品安全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顾理平,2008)[5]。因此,从媒体的治理角色来看,媒体以其特有的职业敏感性对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高度的关注,有动机积极主动地披露食品安全事件,很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需求。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揭露,以及事态发展信息的传播,具有披露的及时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因此,媒体的确能发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公共舆论监督作用。不过媒体披露存在的致命局限是,有时信息的可靠性存在问题,且通常不具有专家的权威性,以及其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选择性传播可能会导致公众做出过度的解读甚至于误读,从而产生消极和负面的社会影响(涂建明,2013)[6]。

虽然公共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政府一直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力量,承担着食品安全保障的职责(Henson和Caswell,1999;Loader和Hobbs,1999;索珊珊,2004;左伟,2009;胡颖廉,2008)[7-11]。从政府的治理角色来看,人们寄希望于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以及能彻底地调查食品安全问题并尽快处罚和消除食品的安全隐患,如政府的食品监管部门所做的工作,以及司法服务在补偿受害人方面所给予的法律援助。但是政府治理在现实条件下总是显得缺乏效率和滞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力量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权力部门的寻租问题等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政府的治理效率,因此,政府监督的效率亟待提高(王耀忠,2006;李怀、赵万里,2009;刘鹏,2010)[12-14]。

此外,企业和政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这一公共目标,也得到一定的支持。企业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责任,而政府的角色是监督企业履行其食品安全职责(Tompkin,2001;Garcia,2007) [15-16]。在我国,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做法,寻求企业与政府的协作,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决策过程中增加公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薛庆根,2006;傅家荣和杨娜,2008;高秦伟,2010)[17-19]。而更多的文献支持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力量介入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主要是将食品消费者纳入多元治理机制,构建一个多主体参与并协同互动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架构,发挥多元监管方式在应对食品安全危机中的作用,如形成综合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和消费者等三种治理力量的复合治理机制,改变以“改善政府监管”为路径依赖的主流范式(戎素云,2006;耿莉萍,2009;颜海娜和聂勇浩,2009;王虎和李长健,2008;焦志伦和陈志卷,2010;崔卓兰和宋慧宇,2010;吕方,2010)[20-26]。这实际上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所强调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综观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思路,研究者认识到我国目前政府主导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不足,媒体治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探讨更为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较多的观点倾向于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理论与实践经验表明,实现有效的食品监管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责任感和公众参与度,要发挥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作用。

(二)具有潜力的内部治理机制

从治理的形式来看,媒体监督和政府监管这两种公共治理机制均是外在于企业的。而从治理的动机来看,媒体和政府关注食品安全的动机均不同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监管的动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媒体是出于社会良知和自身的传媒职业利益才介入食品安全事件的。从治理的局限性来看,外部治理机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它们均是事后机制,主要是事后的查处和曝光,同时也是一种间接机制,通常不能直接地作用到食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而这些治理局限性会影响到外部治理的效率。

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只有研发、生产和销售食品的企业和食品消费者才是最直接的局中人,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得围绕着“生产者―消费者”这一层利益关系来展开。除了依靠政府监管和媒体监督以外,还需要一种更为直接地针对食品企业的治理机制,其能比较直接地渗透到食品的销售、生产和研发等多环节的安全隐患,这只有食品企业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才可以胜任。从食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旦食品企业的内部治理失效了,才需要媒体及时的披露以及政府快速、有力的查处。如果企业内部治理机制能够自我约束安全隐患,外部治理机制的需求就会下降,外部治理机构的压力会降低。可见,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理食品安全的治理体系。尤其对于规模化食品企业,一个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有缺陷的,其无法落实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方的治理理念。对于小规模食品企业,由于存在天然的内部治理机制缺陷,只能依靠外部的监管机制发挥作用。

目前的研究虽然提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多主体参与并协同互动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架构,但是这一“共同治理观”尚且缺乏有效的微观实现机制,尤其关键的是,其缺乏匹配的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安排,使得食品安全的“共同治理观”仅停留在理念上和一些简单的制度安排上,如社会公众举报等措施。现有的研究较少关注到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公司治理问题,而公共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多由食品企业不负责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所致,如不按规范生产以及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辅料等,公司董事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承担直接的责任。一方面,企业自身缺乏良好的或有效的治理制度,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未得到有效约束,并通过监管制度的缺陷,放大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另一方面,有许多公司治理比较完备的规模化食品企业,同样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发源地,其掌握公司内部信息的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应承担直接的责任,其中董事会的治理失效显示当前内部治理机制监督弱化这一治理制度缺陷值得关注。

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上的显性冲突。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调节股东和管理层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而要通过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来调节食品企业和食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实现对食品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很难胜任。但是,公司治理是约束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行为的基础性的、关键性的制度安排,由于社会公众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的现实和潜在受害者,具有对食品安全的公共需求,对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均有较强的关注动机。现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对于内部治理机制的关注不多,而公司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作用在解释和应对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上具有很大的潜力。从公司治理层面来讨论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制度局限以及可能的改进,考虑从公司治理层面以董事会制度的创新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创新,为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提供相对切实可行和更为高效的治理制度安排,与现有的研究相比,这是一条新的研究路径。

三、公司治理视角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一)食品受众:食品企业利益相关者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企业契约网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体现为股东、管理者、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多类主体。食品的现实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会涉及到十分广泛的社会公众(本文均称为“食品受众”)。企业生产的食品需要被食品受众所购买和消费,这种“经济依赖性”构成了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的利益纽带,而且,由于他们可能因企业不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而身心健康受损,这加强了食品受众作为利益相关者与食品企业的利益关联。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内涵来判断,现代社会广泛的食品受众是食品行业及食品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

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食品受众是直接的受害者,问题产品的曝光会驱使食品受众选择“以脚投票”,企业将面临巨额诉讼赔偿和客户资源枯竭,企业与食品受众之间的物质和利益纽带断裂。从企业行为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源于食品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企业过于关注企业经营中的短期利益而忽视应坚守的食品安全这一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底线,其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以损害食品受众的身心健康为代价。食品安全问题一经曝光和查处,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的关系迅速恶化,企业失去了食品受众的信任和需求,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随之而来。从食品受众的角度来看,作为食品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除了收回对问题企业和问题食品的信任和购买需求,其只能在受害后实施以脚投票或寻求诉讼等惩罚方式,而在食品生产的事中和事前(即研发阶段)对保障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是无能为力的,这种不对称的行为选择一定程度地纵容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食品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与内部治理失效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客观上存在着外部监管效率的原因,但是其更深层的原因是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利益关系格局的失衡,即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取向,会损及食品受众的食品安全需求。目标取向短期化的机会主义行为体现为企业生产和销售问题食品,既损害到食品受众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到股东利益和管理层自身利益。之所以产生这一结果,还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中股东力量过于强势以及对机会主义行为约束的失效。这些机会主义行为正是在主流的公司治理制度约束框架下发生的,恰恰反映主流公司治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三聚氰胺事件”等食品安全案例表明,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完全知情和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却纵容不安全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规模化的食品企业,其均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因此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内部治理失效表明,当前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这些公司治理缺陷会诱导食品安全问题。现有的公司治理制度是以“股东利益至上”为治理逻辑的(杨瑞龙、周业安,2000)[27],内部治理从根本上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并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既然现有的主流公司治理制度以维护股东的利益为第一目标,满足食品受众的利益则是服从于这一目标的低一层次的目标。从董事会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表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没有直接体现在董事会,而必须要通过股东对自身利益影响的考量来间接地反映。当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的利益不发生冲突时,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是相互调和的,因而不存在明显的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因素。但是,根据股东中心理论,“股东利益至上”会驱使企业管理层处在很强的短期目标取向之中,常常不能顾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付俊文、赵红,2006)[28],使得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侵害食品受众的利益,激烈的冲突使得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难以调和,从而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从公司治理视角来看,食品安全问题有公司治理缺陷方面的诱因。

与此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管理层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Blair,1995)[29],应该战略性地管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Freeman,1984)[1]。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它更强调企业利益和食品受众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但是,在“股东利益至上”观念的主导下,企业追求的股东利益会偏离食品受众的利益(如食品安全)。这与管理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有关,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有意地规避约束而机会主义地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其中股东无法通过自我约束来限制其机会主义的自利行为,形成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这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表现之一,是食品企业的管理层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机会主义地选择牺牲食品受众的利益,以实现短期的股东利益目标和自身利益目标,并产生与食品受众利益无法调和的局面,激烈的冲突外化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如当市场竞争激烈并影响食品企业的生存时,侵犯食品消费者的事件就很容易发生。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企业为了追求投资者短期利润的最大化,而机会主义地生产和销售那些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食品,一旦被曝光查处即导致企业危机。虽然外部的监管滞后使这些投机行为得逞,但是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并没有基础性地约束这些机会主义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在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从根本上代表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谁能直接代表食品受众的利益呢?从公司法的法理基础来判断,董事并不直接代表食品受众的利益,当股东利益、管理层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相冲突时,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会纵容股东和管理层选择忽略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从现有的市场经济运行和企业行为模式来看,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会出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和商业伦理约束(李维安和王世权,2007)[30]主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但这是一种软性约束。

(三)关键利益相关者:改进内部治理的力量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践的进展(李维安和王世权,2007)[30]来看,食品受众可以理解为企业食品的关键利益相关者。由于食品受众提供的信任和购买需求是食品企业存续的基础,食品企业最大的经营风险之一即食品安全风险最终会反映到食品受众的身心健康受损上,因此食品受众对于制约食品企业侵害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有较强烈的诉求。当外部监管和社会公共监督并不令人满意,且面对的是生活必需品时,食品受众应该有强烈的动机直接制约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食品受众并不是股东,目前尚无食品受众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

基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后果、当前应对的迫切性以及当下的监管困境,发挥食品受众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应具有的积极治理作用是值得期待的。以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例,股东积极行动主义通过股东积极地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确保其投资价值,可以避免股东对企业消极地“以脚投票”的行为选择。那么对于食品受众,是否也存在这样的机制?除了依靠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食品受众是否可以作为“积极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地将对关系到食品安全的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过程和管理保证等诉求,借助于利益代言人的治理角色如具有某一特定身份且独立于股东的董事,通过公司治理层面和管理运作层面直接地投射到食品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经营环节?这实际上是寻求将食品受众的外部监督实现内部化的制度安排(涂建明,2013)[6]。有了这一制度安排,食品受众就可以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治理角色,而不是停留在作为食品公共事件中受害者的被动角色即只能在爆发食品安全问题时消极地实施“以脚投票”和寻求司法救助,以至于在每一次食品公共事件中,食品受众受害者都为其消极、被动的治理行为付出代价。食品受众进行积极行动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食品需求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乳制品和肉制品,如果这些食品安全均存在严重的问题,人们选择回避并不符合其自身根本的、长远的利益,应该说人们没有退路,其更为理性的行为是选择积极地应对,这既是对个人利益负责,也是对群体(如民族)的生存和健康负责。这一层利益关系远远超越食品在一般商品交易层面体现的利益关系,这为发展国家层面的司法保护与监管制度、公共媒体的监督和企业层面的治理制度等保障食品受众公共安全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基于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存在非常关键的利益关系,需要确立食品受众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所应具有的治理角色,将其引入到更为积极地和更为直接地制约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中,形成一个有助于其参与制约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将食品受众的外部监督内部化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市场的监管层有责任推动这一机制的建设,并使其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方向。这是落实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方,从根本上抑制食品安全问题降低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发生可能性的战略性选择,它与影响日盛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理念一脉相承,且有所发展。在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如何引入食品受众参与食品安全的防范和控制,尤其是参与食品企业的公共安全制约机制,则需要进行管理制度设计上的创新,这一思路也吻合食品安全治理文献中所关注的发挥消费者积极参与治理的共识。

四、董事会公共利益内置与公共董事制度

(一)公司治理亟待创新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可以窥见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倾向于短期化逐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此前的美国萨班斯法案针对公司治理制度所做的完善并没有有效地约束公司高管和股东的贪婪逐利行为。当前,主流公司治理的核心逻辑是如何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尽管会出于商业伦理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考虑公共利益,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管理层为了追求股东利益和自身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共事件,均是典型的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激烈冲突的表现,而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只能靠事后和间接的治理机制来实现,无法在公司治理层面得到有效的保障。这表明当前主流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因此,如果不在公司治理机制上有所创新,食品企业侵害食品受众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仍然无法避免。美国在“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等财务丑闻后,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以应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但这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现有的以美国为典型的公司治理改革模式,总是试图强化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的监督作用(金华,2012)[31],但是,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所映射的公司治理核心逻辑“股东利益至上”形成的制度缺陷。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面对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更倾向于抛弃公共利益。因此,一味地修补董事会制度,而不是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摒弃“股东利益至上”治理逻辑来重塑公司治理制度,未来的食品企业仍将面临食品安全公共危机。

从“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可以透视出,并不是公司董事会缺乏有力的领导和控制能力,而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服从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会受制于自身以及股东对利益的贪婪,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对于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食品受众)利益进行过度地掘取,以及短期逐利的机会主义取向会诱导管理行为偏离公共利益,从而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并衍生出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从这一视角来看,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的生成、发展实质上是源于企业对“公共利益”的过度掘取和抛弃,而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是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底线的践踏。因此,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的消除应该取决于“股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协调与和解,通过克服公司治理的缺陷,走出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僵局。从食品安全治理的视角来看,正视食品受众作为企业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力,通过其对股东利益的制衡,实现股东与食品受众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利益协调化解利益冲突,将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植入规模化食品企业的公司治理逻辑,这是一个重塑公司治理的新思路。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企业的微观机制来实现这一个治理思路?

(二)董事会的公共利益内置与公共董事的治理角色

以上分析表明,应该在公司治理机制上进行一定的创新。创新的关键之一是将公共利益内置于董事会,即要实现在董事会的重大经营决策中直接地、充分地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诉求;创新的关键之二是将外部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导入企业的内部(涂建明,2013)[6],实现外部监督内部化,以确保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创新的关键之三是确定特定的治理角色,即围绕以上两点,确定一个专门的公司治理角色,在董事会代言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与股东的代表沟通,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共利益。

在现有的机制中,董事会的董事通常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表,独立董事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基于当前公司规制的这种利益代表格局,无法直接体现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诉求。若要使得董事会能直接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必须在董事会中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将在董事会中代言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董事称为“公共董事”。如此以来,通过重新塑造董事会的结构,增设代表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公共董事,通过公共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中表达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利益诉求。通过公共董事对股东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独立地判断和发表意见,形成制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新格局。这可落实笔者所提出的公司治理创新的三个关键点。更理想的情形是,在董事会下设公共利益专门委员会,由公共董事任召集人,其他董事为成员,负责调查、判断和报告股东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负责协调股东的利益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内置、外部监督内部化以及公共董事的选聘所实施的公司治理机制创新,预期可保障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以此治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单边意义的“股东利益至上”公司治理逻辑。这一改革思路与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30]是一致的,并为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的落地提供了现实可行的微观实现机制,即建立公共董事制度以及基于公共董事制度的公共利益委员会是将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付诸企业实践的制度安排。

(三)在规模化食品企业建立公共董事制度

如前所述,食品企业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从公司治理缺陷和公司治理失效中得到解释。因此,将食品受众所关注的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内置于规模化食品企业的董事会,加强其对股东行为和管理层行为的内在制约,是通过重塑公司治理机制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创新性对策。

在规模化食品企业推行公共董事制度,强制性地要求重要的食品企业(如公开上市的食品企业)在其董事会下设立公共利益委员会,选聘一定数量的公共董事,使公共董事能在董事会公共利益委员会积极履职,践行其关键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职能。对于其他有条件下的食品企业,也鼓励进行这样的制度安排。推而广之,凡是其产品和服务直接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的企业,如药品企业也需要选聘公共董事(涂建明,2013)[6],通过发挥公共董事的监督职能,以公司治理机制来防范和制约企业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

从运行机制来看,食品企业的公共利益委员会应由公共董事任召集人,监督公司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议案进行审核、沟通和披露。这个以公共董事为召集人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充分地利用外部食品安全专家的意见和自己的专业判断(如公共董事本身就是食品安全专家),对公司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事项提供一个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监督保障。虽然现有的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专门委员(如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可以履行类似的内部食品安全监督职能,但是,即便是独立董事,仍然是以股东的利益思维和商业伦理的软约束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无法摆脱“股东利益至上”的行为逻辑,以及无法有效地制约股东、管理层侵害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共董事代表广大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食品企业主要是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通过公共董事任职于董事会来保护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在公司内部治理的层面有效地监督公司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比较刚性的保障机制。如此以来,通过创新董事会制度,实现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即食品安全监督的内部化,通过公共董事这一利益代言人,实现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应对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这一治理思路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社会共治”思路是契合的,它考虑了食品受众参与社会共同治理的作用,并依托公司治理创新,找到了落实食品受众参与内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微观机制。此外,由于公共董事需要股东大会来确定人选,其代表的又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然很难期望股东会自愿聘请公共董事,因此,由监管层强制性地推行公司选聘公共董事显得非常有必要。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当公司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境下,股东大会就有动力通过选聘公共董事来恢复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以化解食品安全公共危机,实现与社会公众的和解。这些必要和可能的安排,使得公共董事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四)公共董事制度的治理潜能

在规模化食品企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董事的选聘、考评和监督机制,将公共董事制度建立起来。在选聘和运作上,公共董事制度非常类似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如由其股东大会决定选聘经过监管机构认证的公共董事人选,需要有专门的委员会如公共利益委员会来开展监督工作,以及需要其发表独立意见和报告,通过其有效的履职对董事会负责并与监管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不同之处在于,公共董事的人选来自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专业人士如具有食品安全专长的行业专家,并代表食品受众而非股东的利益。由于公共董事并非从食品受众中直接选出,那么就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其履行代言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和公司责任,并通过一定的机制确保公共董事和食品受众之间的互信和互动。

公共董事制度的运作要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如依托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国证监会实施相应的监管,督促有条件的食品企业设立和运行规范的公共董事制度,并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监管工作、外部媒体的公共监督和食品企业公共利益委员会的公共董事履职整合起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推出食品企业公共董事的治理规范,对于公共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对于公共董事的履职指南,对于未能合规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公共董事进行谴责等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规范建设,需要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监管。与独立董事一样,要使公共董事制度有效地运行起来,需要在制度建设、认证、评价和处罚等机制上进行完善,尤其是需要在食品企业宣传和推广这一公司治理新模式,并使之得到社会上广大食品受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其发展成为维护自身食品公共安全的关键机制。

公共董事在董事会发挥制衡股东行为的作用,实际上可以与外部监督共同形成多维度制约食品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格局。在公司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公共董事需要参与决策过程,审视公司的议案是否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地方,并就公共利益的保护发表独立的意见,并公开披露该意见。公共董事在董事会的履职,对股东利益主导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起到制衡作用。公共董事需要通过企业内部控制机构监督和检查企业运作层面的安全问题,就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与代表股东利益的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其中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可以获得中小股东利益代表的支持,对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有力的制衡。在这一制度安排中,公司董事会的利益博弈格局会形成复杂的三方利益博弈(涂建明,2013)[6],即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公共董事各代言利益之间的相互制衡,更易于抑制大股东及其利益代表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充分地考虑到食品受众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能更为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偏离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机会主义管理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深化了董事会制度。

从社会角度来看,由于公共董事的背后是食品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因此社会公众可以避免消极的“以脚投票”行为,可寄托于更为完善的治理体系来有力地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即企业外部的政府和媒体形成的治理以及企业内部的公共董事形成的治理,这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创新机制,预期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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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共安全第5篇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政府是主要负责方,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力量之一,是危机治理层级网络中的重要一员,掌握大量社会资源,无论是作为灾害源头方,还是灾害波及方或灾害协助方,其能否有效参与都直接关系到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效。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已取得的成绩

在SARS、松花江水污染、2008年雪灾、汶川地震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爆发与应对中,企业的角色受到了关注。为更大程度地发挥企业作用、更快更好地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不仅加强了相关的制度建设,而且还积极推进制度的落实。

制度建设。尽管目前政府协调企业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但相关的规定也能从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中找到。目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与企业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工作原则方面,即强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充分动员和发挥企业单位的作用,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二是预案体系方面,即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构成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企业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作出了要求和规定。三是预警方面,主要包括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广西);定期调点企业、分析重点问题,并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甘肃);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举报各类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并予以表彰或奖励(重庆)。四是先期处置方面,事发地企事业单位必须快速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报告(湖南)。对于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先期处置,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山西)。五是信息协调方面,主要要求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海南);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甘肃、海南、湖南等);企业单位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云南)。六是人力资源方面,即在政府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动员企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装备水平,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企业救援力量必要时能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内蒙古、贵州、海南、江西、青海等)。七是财力保障方面,即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湖南);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湖南、江苏等);进而为此建立省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云南)。八是物资保障方面,即政府可调集征用企业单位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主要涉及企业储备台账、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专项物资调度制度、生产潜力储备制度、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动态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机制等。九是科技支撑方面,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江西、宁夏),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完善应急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宁夏)。十是善后处置方面,即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是保险方面,一方面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北京),政府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湖南);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上海、四川)。十二是教育培训方面,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十三是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企业单位等需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出现的不听从调遣等违法违规承担责任(海南、湖南)。

制度落实。从目前看,国家和各省市一方面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注重通过现实演练来磨合相互行为。总体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方面。随着国家对应急工作的重视,国有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基本上都建立了企业应急总体预案和适应于企业自身的专项应急预案,健全企业内部灾害管理机制和制度。为了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及时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国内许多大中型企业均成功开展了应急预案演练。例如:2005年6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与北京市政府联合举行了全国首次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北京市电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联合演习”,全面检验了政府部门与电力企业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第二,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在建设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力量技术装备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的同时,也在推进形成由部级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组成的矿山、危化救援队伍体系。天津、河北、浙江、山东、河南、云南、青海等地积极探索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模式,采取建立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消防队伍调整整合、与企业协议共建等方式,大力推进救援基地建设,救援力量总体规模、分布种类都有积极进展。高危行业(领域)的绝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大了对企业专职救援队伍的资金投入力度,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第三,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在国家严格行政许可,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门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多方面工作的压力下,企业灾害事故隐患情况得到改善,减少了突发事件的发生。第四,企业资金保障方面。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缴存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为彻底解决“老板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不正常现象,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如无锡市已在江苏省内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推动蓝星化工等25家企业参加投保。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保险业务也逐步开展起来。第五,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方面。国家已经初步建立以物资储备仓库为依托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正逐步完善。目前,全国设立了10个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不断建设完善中央级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森林防火物资等物资储备库。部分省、市、县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初步形成,并通过与生产厂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机制。第六,教育培训方面。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办法》的推动下,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师资培训,也为企业应急人才的培训提供了渠道。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存在的问题

目前,尽管我国政府在推动企业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政府和企业预案体系的协调性较弱。当前,除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外,食品、高危行业企业是我国暴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源头之一。但目前大部分地区仅大型国有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编制完成了企业应急预案,中小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不容乐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仍未完全形成。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等不同层次方面的预案体系协调性仍然缺乏,企业较少能参与到主管部门、上级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中,地方政府也较少能切实地全面指导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备案和检查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预案体系的协调性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先期处置的灵活性,削弱了政府和企业的快速联动反应能力。而且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还存在沟通与协调问题。

政府和企业的协调平台建设不充分。一方面,政府与企业应急机构和机制衔接不充分。部分县级政府和中小企业仍未建立应急常设机构,已经建立的存在人员少、活动开展少、应急管理能力低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缺乏有效掌握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信息平台。虽然部分省市通过摸底统计,逐步建立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物资统计数据库,但该监测系统仍集中于主要应急资源,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社会资源种类,亦不能及时更新社会资源分布,而且基层政府的资源普查工作仍不容乐观。同时,企业风险排查不全面、不彻底。除安监系统进行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外,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企业的风险排查尚未展开,如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

企业参与应急管理的政府动员机制缺乏。由于缺乏长效的政府动员机制,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往往存在“政府急,企业不急”的难题。一方面,目前政府安监等部门的监查行为尚不能有效遏制企业违法行为,难以促使其自觉遵守相关制度,主动承担违法成本,不容乐观的安全生产现状使政府的监管工作量和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相比于外资企业,当前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普遍不强。尽管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行政隶属关系迫使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承担应急救援的责任,但在平时的安全生产方面却并未起表率作用。民营企业家普遍未能认识到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政府的应急救援呼吁置若罔闻。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专项调查显示,全国上千万家企业里,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慈善捐赠。而且部分捐赠企业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承诺捐助金额出现不到位情况。在政府鼓励企业捐助方面由于企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不力,抑制了企业捐助的积极性。

政府和企业应急资源储备方面协调性不够。首先,目前的应急资源储备大多局限于地方事故易发领域,政府对罕见灾难中应急资源的种类和数量估计不足。近年来多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均暴露这一问题。其次,企业储备应急资源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在应急资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方面缺乏深入沟通,造成主要由政府部门推动的局面;另一方面,大部分应急资源须由民营企业提供,而现有政府补贴不足以激励这些企业严格遵循储备要求,关键时刻未必能解政府燃眉之急。再次,应急资源的动态储备制度仍是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灾后赔付中政府和企业的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老板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不正常现象。尽管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出台文件指导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试点,以推进企业为安全事故负责,但截至目前,由于政府支持力度小,只有平安、华泰、人保等部分保险公司设立类似险种但未全面推广,参加保险的企业还不多,覆盖面较窄,起不到分散风险的效果,而且风险识别和量化的困难也降低了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临时征用企业物资的程序尚不规范,补偿机制也不健全。

政府指导企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不足。目前,政府指导、培训企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主要由各专业部门承担,如安监、环保部门各自开展培训工作,部门之间缺乏整合,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协调职能亦未能充分发挥,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参与培训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积极性。而且,由于政府部门资源的有限和关注点的局限,政府尚未能对所有企业开展指导和培训工作,现有的指导和培训既缺乏系统性,又浮于表面,未能做到深入细致。

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和企业协调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

传统行政方式的延续。尽管行政体制改革已进行多轮,但政府权责结构、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等仍未得到彻底变革,行政命令方式仍是目前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国家和社会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政策和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调控。这种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及处理方式也全面体现在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中,政府几乎全盘包办,但模糊的权责结构阻滞了政府协调联动的速度,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也会使政府缺乏足够的能力成功应对。

政府资源和技术有限。资源和技术匮乏是目前政府难以有效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原因。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包括信息、权威和制度资源。从目前看,后者更为重要,特别是制度和信息。应急管理中,资源的有限加大了协调的难度,同时也使得政府协调的重要性大大增强。而造成目前资源匮乏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传统行政体制未将应急管理整合到日常行政管理中,历史欠账太多。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目前企业未能积极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里的社会责任意识包括企业守法运营的责任和慈善捐助社会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缺乏动力和压力。在企业运营方面,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以及法律、行政的约束力较弱,企业缺乏足够动力遵纪守法。在慈善捐助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慈善捐赠的传统和氛围,使企业家缺乏社会压力;另一方面也因为我国慈善捐赠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使企业家难以放心捐赠;同时,企业捐赠中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不到位,也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国内应急市场相对有限。企业是市场主体,其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以市场方式进行,以取得利润为目标,但目前国内应急市场尚待开发,尚未形成有效的产品竞争市场,而且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乏也使市场容量和产品市场前景不大明朗,地方政府的某些考虑也会减缓应急市场的成熟,这就客观造成企业缺乏动力参与应急管理。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建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业协调系统的建议

国内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企业在公共危机中的正、负作用不容小觑,需要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以系统调用。

发挥市场机制功能,转变政府应急管理职能和方式。政府应以应急管理职能建设为契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弱化命令行政,强化依法行政,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着重推进应急协调和服务能力建设。政府应急管理应充分借助于市场机制,合理引导企业资金和资源配置,最大化整合社会资源,这不仅有助于减轻政府部门工作量和压力,而且还能有效调动企业自觉参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积极性。政府还应调整当前在日常行政工作之外单独建设应急管理体系的方式,通过加强平战结合、寓应急管理于日常行政,来缓和资源有限的困境,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政府应急服务应着重于企业环保、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难点,解决企业现实问题。

建立应急预案模块系统,全面整合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政府应急部门应研究确立应急预案模块结构,以便政府部门或企业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建立预案的制定方与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听取对方意见,充分关注预案所涉单位的权责边界,为日后应急合作奠定基础。驻地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应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沟通。预案制定完成后,按照应急预案模块结构,政府应急部门全面整合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政府和企业共享的人机互动型应急预案模块系统。

强化风险排查工作,共同推进社会风险评价体系。风险排查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全面掌握社会风险源,为灾害预警和应对提供基础信息。目前,针对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应在日常行政和专项工作中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系统推进,转变企业作为灾害源头方的传统认识,客观定位其灾害波及方和灾害协助方的角色及功能。在风险隐患排查中,为促使企业自觉行动和动态更新风险源数据库,福建泉州的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制度值得借鉴推广。与此同时,国家须加强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此外,我国还应借鉴美国国家基础设施保护计划,推进国家基础设施风险评价和保护工作。在建立有效风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各地政府应急部门应完善预警机制,通过综合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及时向公众和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提供应对建议。

健全公私合作机制,形成应急资源动态储备体系。在应急资源储备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在确立专业应急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目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公私合作机制,建立多元化储备渠道,确保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在公私合作中,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基础上,监察和审计部门应通过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同时,政府应规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物资征用程序、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企业公共安全第6篇

关键词:高校安全;准公共物品:物业管理

一、高校保卫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经济学家戈尔丁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的区别。“平等进入”指公共产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如免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等。“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公共产品消费,如收费公园、小区的治安等。高校公共安全服务的对象限于高校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高校保卫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

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三种基本方式:政府供给、非政府供给、混合供给。社区公安基层组织是高校保卫服务的政府供给主体。高校保卫服务的非政府供给是高校保卫部门或私营企业提供校园保卫服务,可不依靠政府部门的介入就能自身提供校园安全,此举旨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高校保卫工作,缓解社区警力严重匮乏的困境。高校保卫服务的混合供给,即可以采取政府与非政府供给为主、配以私人供给的方式,考虑将较低层次的高校保卫防范事务引进市场化机制,通过市场手段达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由企业来承担治安防范工作。在实际运作中,多种服务方式不仅给校园社区师生更多的选择机会;还可近似地取得市场竞争的收益。

高校保卫服务具有公共性强、私人性弱、排斥性强的特点。其提供方式的选择应依据于效率原则、公平、成本负担能力、宏观调控来决定,即需要考虑资源配置效率、分配机制的公平性、成本负担能力、受利润最大化原则的约束等因素。

二、当前高校保卫工作开展的困惑

(一)物业企业承接部分校园安全工作的由来

当前高校保卫组织人员的配备仍然是按照八十年的高校规模制定,在面临高校急速扩招后,高校保卫力量单薄,面对校园治安案件与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大不下降,而社区警力不足以为大型高校提供保卫服务,高校安全保障面临极大的挑战。

扩招不仅带来了保卫难题,同时带来了后勤改革。由于扩招后学校后勤事务大量增多,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高校后勤包揽一切的做法不适应当前高等教育形式。从2000年起全国各高校积极推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使高校工作重心工作转向教学科研,提高办学效率。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校内物业委托给企业管理。主要包含房屋及公用设施管理,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车辆交通及治安消防管理等业务。为了解决高校保卫力量单薄的困难,高校在引入物业管理后,将原本由保卫部门全面承担的楼宇安全保卫工作外包给校内物业管理公司。保卫部门仍然负责路面、公共场所与校内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高校保卫模式形成由校内保卫部门主要负责,校内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派出所为辅的保卫模式。但相当部分校内物业公司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不履行安保工作合同,措施不落实,经费不投入,监管不到位。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影响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发展和学校的稳定与和谐。物业公司的经营模式给高校公共安全带来了风险。

(二)高校物业公司经营的负外部效应风险

高校公共安全是具有显著正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由于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要素投入与要素回报不匹配,由于边际成本递减的物业企业在供给校园公共安全时往往动力不足。物业企业普遍存有免费搭车的机会主义心理,只要不出事,物业企业或保安公司就情愿冒不履行安保工作合同的风险,在最少的投入下获得最大的利润。“利益至上、成本至低”的企业经营理念使外部经济、公共性较强的高校公共安全得不到供应保障,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引起的师生福利损失。其体现为:物业公司不舍得购买必要的保安器材、交通车辆、通讯设备,保卫设施供应得不到保障;物业公司为了控制成本,采取延长工作时间或降低人员待遇等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最终导致物业工作人员流动过快、而大量离职的人员亦对高校形成潜在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为了节省开支,采取随意减员,关闭消防通道减少岗位编制,甚至隐瞒校方设置虚岗,导致校园治安发案率升高等情况。

(三)物业公司与高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一般认为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经营者或参与市场交易的人士,在得到来自第三方面的保障条件下,其所作出的决策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经营者倾向作出风险较大的决策,以博取更大的收益。

高校安全服务具有私人产品的部分特征,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引进优秀的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在管理中实行优胜劣汰,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改进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目前许多高校物业企业的社会责任观不强,其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自利性,极易产生违约行为,置校园诸多安全问题于不顾,牺牲师生利益,把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成本转嫁师生员工,物业企业与高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企业行为的道德风险,造成企业对高校的承诺与企业实际行为上的差别。其体现为:有的高校物业公司虚报管理经费数据,欺骗学校,迫使校方追加安全保卫经费;对安全设备保养检查不力,维修拖沓,例如过期的消防器材、失灵监控探头等没有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其管理的范围内发生师生随身携带财物被盗后,报案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保卫部门,延误破案时机,窃贼屡屡得手,作案越来越猖狂。

三、消除高校物业企业经营风险的对策

(一)高校在招标时要严格检查物业企业的运营背景,挑选信誉好的物业公司进驻。

(二)与物业公司签订详细安保合同,完善对物业企业治安防范工作的考核标准,要求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卫部门严格监督,对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兑现合同报酬并给予续签:合同条款实施不到位或严重违约的,要扣除其质量保证金,罚金等同于造成师生的损失,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更换物业公司。

(三)会同企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将安全管理囊括其中的行业等级评定,扩大行业管理的约束力,对于评定不过关的企业给予降级。通过公示评定结果、强化导向措施,强化企业规范自身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企业公共安全第7篇

一、消防安全领域面临的三大难题

(一)准公共物品政府与市场的两难选择

1、公共物品的二重属性

公共物品是指为满足共同需要的产品,如萨缪尔森所说,公共物品是指不能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首先,它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或者说是不可分的。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他可支配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物品的总量。反过来,公共物品的总量就是任何一个消费者所消费的量。多数公共物品,如公共治安、消防或消除空气污染,都是不可分的,它们也不可能只向愿意付费的个人出售。公共物品的这种不可排他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现实中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制度安排。第二、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即公共物品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也就是说,每增加一个单位公共物品的供给,不需要增加生产一个单位公共物品所需要的成本。公共物品的这两个特性,使得公共物品的消费是不可分的,也就是说它不可能界定产权,要确定公共物品的产权具有很高的甚至难以计算的私人交易成本,从而也就不可能为市场竞争提权的条件。

2、消防安全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理论上讲消防安全应该是公共物品。第一,政府提供的消防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享用,不存在排他性;第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消防安全的消费不影响其他单位或个体对其的消费,这说明消防安全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依照经济学中的理论,判断一项物品或服务的属性应当并不难,只要看它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就可以了。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则该物品为私益物品;若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则该物品为公共物品。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现实生活中,物品的属性是公共物品还是私益物品的性质和边界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二者之间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边界。换句话说,“纯公共物品”只是少数,在“纯公共物品”与“纯私益物品”之间还存在大量“准公共物品”。消防安全从现实的角度看就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因为,除了政府提供的消防安全以外,单位与个体自身也提供消防安全,其构成了社会整体的消防安全,并直接影响社会消防安全。很显然,单位与个体提供的消防安全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这时消防安全也就具有了私益物品的属性。因此,可以认为消防安全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3、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两难选择

公共物品的特性表明,政府提供的消防安全服务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必然会存在搭便车的问题。而政府、市场以及自治组织,都是公共物品领域必然存在的搭便车的解决之道。政府不可能是唯一的,市场也不可能是唯一的,显然自治组织也不可能是唯一的解决之道,这是理论分析的结论。当然,在实际的公共物品供给中,情形要比理论分析复杂得多。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公共物品理论是政府干预的最充分的理由。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政府垄断经营公共物品的方式,尤其是在消防安全服务上,这导致了消防安全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和供给上的低效率。这说明,政府并不需要垄断消防安全,政府放弃垄断经营,利用更多的市场化的方法,通过地方分权和社区参与,发挥市场作用,可以实现公共物品的更优化的供给。

(二)消费主体的负外部效应

1、公共经济学中的外部效应理论

外部效应亦称溢出效应,是指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对其他人或企业产生的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性影响。这种效应有正负之分。产生有利他人影响的为正外部效应,产生有损他人影响的则为负外部效应。经济学中的外部效应(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收益外部化)称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成本的外部化)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与公共物品问题一样,外部效应也是市场失灵的一种主要表现,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一个重要领域。

2、消防安全中存在的负外部效应

消防安全中存在的负外部效应是明显的。我国不少企业和个人在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上存在负外部效应,如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企业由于资金原因,对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久拖不改,其不仅自身安全存在风险,而且使相邻居民或单位的安全受到威胁,乃至影响他人的经济收益。当火灾发生时,往往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换句话说,企业或者个人由于降低对消防安全的投入成本,例如安置过期的灭火器、使用过老的电气线路,从而造成火灾的发生,实际上是将其成本外部化了,也就是说将其“节约”的成本放大并转嫁到相邻的单位和居民那里了,最终造成了消防安全服务的负外部效应。

(三)消费主体的道德风险。

1、信息经济学中的道德风险理论所谓道德风险,梅耶森将其定义为“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一般认为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经营者或参与市场交易的人士,在得到来自第三方面的保障的条件下,其所作出的决策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作出风险较大的决策,以博取更大的收益。道德风险的产生必然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在信息经济学理论中,信息不对称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信息,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信息。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划分,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称为事前非对称;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称为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博弈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信息不对称的内容看,非对称信息可能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或信息。

2、消防安全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1)消防保险的存在将必然导致道德风险。首先,投保主体消极履行其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投保前和发生保险事故后承担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但是,有的投保主体进行消防投保后,会消极履行其防火义务,增加了火灾发生的概率。其次,即使发生火灾,投保主体可能并不会采取措施尽力施救,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而消极灭火,从而加大了火灾的损失及消防安全的负外部性。

(2)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淡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化,小政府、大社会格局逐步形成,企业在社会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其担负的社会责任也将越来越大。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观不强,其天生的一味为股东和经营者追逐营利的自私自利性,极易产生消极行为,坐视身边的诸多社会问题不顾,并牺牲社会利益,把应由企业、股东承担的经济成本转嫁社会,例如破坏自身及周边消防安全环境,带火灾隐患营运等。社会对企业行为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企业行为的道德风险,造成企业对社会的承诺与企业实际行为上的差别。例如,企业向社会承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但由于社会无法直接了解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行为,从而使得有些企业选择对消防安全工作漠视不理,带来了严重的火灾隐患。

二、对消防安全领域三大难题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消防安全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我国经济处于与他国经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物品与私益物品的性质和边界以及公共物品的品种、结构、各种公共物品的公益性程度,也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只有在充分认识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科学界定政府、企业、市场三者的功能和边界,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证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首先,可以考虑对享受政府提供的消防安全服务进行收费。消防安全服务具有公共福利性质,应该由政府部门提供,这是一个总的原则。但是免费供应会导致一个超消费问题或有效供给不足问题,而超消费和有效供给不足本身都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因此,可以按“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收取建筑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既可以解决超消费问题或有效供给不足问题,提高政府资源的使用效率,又可以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可以考虑将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消防安全进行市场化运作。单位与个体自身提供的消防安全构成了社会整体的消防安全,并直接影响社会消防安全。如前所述,单位与个体自身提供的消防安全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从这一点出发,市场化运作必然比政府运作更有效率。

(二)提高消防意识,减小负外部性,提高正外部性

企业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使得火灾发生后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加大了消防安全的负外部性。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一方面可以减小负外部性,使火灾造成尽可能小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正外部性,通过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也为相邻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提高企业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软环境。目前,国内普遍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应该进一步搞好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站开放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企业和个人在普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外部环境中,应主动提高自我监督的能力,积极参加消防教育的学习,充分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第二,加大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外部监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经常检查本部门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定期监督检要场所的消防工作,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检查的结果纳入考核机制,评优罚劣,对消防不达标的单位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企业公共安全第8篇

据悉,互联网企业安全工作组2012年6月由阿里巴巴集团及支付宝、百度、微软、网易、人人、新浪、腾讯7家企业发起组建,奉行“共同帮助用户提高安全意识;交流技术,共享信息,充分发挥整体效应,通过行业协同,共同提高软件及服务安全性;共同保护广大互联网用户,防御网络安全威胁;共同推动业界合作,提升互联网安全”的服务宗旨。截至目前,除上述7家理事单位,360也已加入互联网企业安全工作组。

目前,互联网企业和安全研究人员在漏洞披露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经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协商讨论,工作组制定并公布了《互联网企业安全漏洞披露与处理公约》,号召企业和研究人员更负责任地处理漏洞,携手保护用户。本公约由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担任法律顾问。

互联网企业安全工作组轮值主席单位阿里巴巴集团安全总监江潇指出,2012年至今,工作组已经开展了“在线共同网络安全教育、反邮件钓鱼、恶意网址交换”等安全项目。未来,每年将会由工作组联合国家漏洞库评选年度突出贡献奖,并且颁发证书以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工作组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江潇表示:“我们也欢迎业界更多的企业、合作伙伴一起加入这样一个公约,打造一个健康的互联网安全环境。”

企业公共安全第9篇

在过去15个月,80%的IT预算用于云应用和解决方案。云计算已经成为那些通过部署应用来销售服务的企业的首要事项。很多企业正在快速向云计算转移,以跟上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网络。无论顾客选择任何购买渠道和方式,都能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这也推动了云计算的部署。研究发现,云计算占IT预算不超过80%的IT专业人士比例从去年的12%降至6%。

混合云采用率在去年增长了3倍,19%上升到57%。研究还发现,2016年企业采用的云服务数量从2015年的43个下降至29个。云服务的整合以及混合云的快速增长显示了企业云平台的成熟。许多企业正在设定更积极的目标——在内部创建云应用来取代旧式内部应用,这些旧式应用已经不能匹配企业当前和未来的业务模式。

公共云平台采用率最高的是服务行业(28%);而工程(30%)和政府(29%)则是私有云采用率最高的。由于对IT安全技能的担忧,服务公司的私有云采用率是最低(16%)。媒体企业(17%)的私有云采用率也很低。

目前,只有23%的企业完全信任公共云可以保护他们的数据安全。一年前,这个指数只有13%。信任度上升归功于公共云平台投入更多的开发工作和资源来实现安全功能和支持。从认证到更复杂的安全API,公共云平台供应商正在强化其系统的各个方面,以确保更高的安全性和可扩展性。这个策略使不信任云服务的企业数量从50%下降到29%。

完全集成(50%)和统一的安全解决方案(47%)让企业更信任公共云服务的安全性。企业集成越多安全解决方案,越可能将敏感数据存储在公共云。下图比较了企业使用公共云以及安全解决方案的整合程度。

目前,83%的企业正在积极使用容器。36%的用户在IT中使用它们,18%的企业在IT外部使用容器,还有29%在内部和外部都是用容器。云安全提供商通过在云服务策略中增加更先进的容器安全解决方案,可以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60%的工程企业表示,缺乏安全技能正在阻碍云计算采用计划。在所有受访者中,有36%表示他们正在经历技能匮乏,但他们仍在继续其计划。最需要云安全专家的国家包括日本、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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