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0 14:47:56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1篇

Abstrac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transport, traffic safety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task,which requir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public traffic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ty system.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nhancement of public transport safety system construction.

关键词:科学管理;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

Key words: scientific management;public transport;safety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U4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059-04

0 引言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大城市的命脉,这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也是关系到城市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公益事业。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了多起公交车辆燃烧和安全生产事故,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加之近两年在雾霾治理政策的影响下,全国各城市分别采取不定期限行政策,无形中增加了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营管理压力,其中安全管理无疑是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

本文首先主要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现状及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继而通过引入公共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来对当前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和安全管理,极大的提高了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

1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管理现状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与城市居民的日常交通活动息息相关,其安全性直接决定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我国目前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整体的运营管理状况并不乐观,其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营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难度,加之近两年来雾霾治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大城市不定期限行,客观上加大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此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1 安检措施缺乏

我国公共交通具有公益、大众以及便利的特征,这部分特征的存在,则使得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处于公共安全范围内,即需要能够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安检措施方面其经常应用在铁路运输、民航以及公路运输等公共出行方式中,在这几类安检工作中,安全检查措施可以说是对出行安全进行保证的基本前提。而在目前的公交车出行当中,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开展安全检查措施,即在城市公交车中,任何人都可以乘坐,不仅在乘坐时没有专人查验,且没有专人值守,根本无法判断乘客是否携带危险品上车,而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事故高发的一项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出现了较多的乘客携带汽油乘车、报复社会导致公交车爆燃的情况,因此导致发生了非常严重的伤亡情况,该种情况的出现,同现阶段我国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安检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

1.2 管理不到位

在公共管理安全体系建设中,科学管理在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管理,则会因此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如在前些年成都发生的一起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当事故发生之后,无法找到公交车安全锤,乘客在危险情况下不能够破窗逃生,同时,公交车存在较为严重的超载情况,进一步加大了事故后果。厦门BRT发生的一起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当公交车已经发生着火情况之后,司机却没有立即停车疏散乘客,而是坚持将车开到站台位置停靠,在着火情况下,该种操作方式无异于火上浇油,对事故的发生以及扩大起到了加剧的作用,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此外,当厦门BRT完成建设之后,就已经有市民对BRT快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分析,并向政府提出了解决建议。可惜的是,在建议提出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对问题进行积极的采纳,并最终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可以说,这部分情况的存在,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具有直接的关联,正是管理方面不到位情况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后续的救援,且因在事故情况下没有做出正确处理导致事故向着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

1.3 公共交通安全教育缺失

在公共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众往往会进入到一个慌乱而无助的状态,在该种情况下,良好的公共安全常识可以说是保证公众自救的关键依据,而在现今城市交通当中,公众在基本公共交通安全常识方面却存在十分缺乏的情况,如即使公交车已经满员,仍然要挤进去,并使得公交车达到了饱和,乘客在车上即使连正常的移动都无法进行。在该种状态下,如果因各类因素的存在发生爆燃事故,可想而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拥挤的公交车当中,乘客逃生将存在非常大的困难,而从安全角度考虑,如果在公交车的运行过程中就做好最大载客量的限制,那么即使事故发生,乘客下车自救的机会则将增大,也将有效降低事故后果。对此,就需要能够积极加强公众在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意R,通过意识的加强做好日常出行防范、以此对交通事故以及事故后果的扩大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

2 完善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对策

2.1 构建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网络科技加强安全监控

公交行业信息化建设投入遵循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企业通过自筹资金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集群调度系统、智能场站建设和公交站点信息服务系统等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员工培训等投入,并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提倡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交信息建设和服务,政府对涉及公众服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内容购买服务。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以提高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效率。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细节虽然因城市而异,但是都有一个通用的模式,见图1。

2.2 加强安检

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乘客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是实现我国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在从源头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基础上实现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在所有交通工具当中,飞机事故率最低,除了飞机自身可靠性以及较高的飞行技术保障之外,安检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在乘坐飞机时,其所开展的安检工作十分严格,不仅需要在过安检时要做好包裹以及自身携带物品的扫描,甚至是一瓶矿泉水都不允许带上飞机。而同飞机相比,公交车基本上不存在安全检查,乘客是否携带危险品上车,谁也不能够掌握,而这也可以说是影响公交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对此,在未来的工作当中,就需要能够对公交系统的运行安全引起充分重视,在城市公交系统当中强制安检。而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安检技术十分成熟,通过在不同公交车上做好安检设备的安装,则能够从技术层面对不法分子作案的可能性进行杜绝。同时,在对安检设备安装时,也将会因此提升公交车的运营成本,对此,政府则需要能够加大城市交通安全方面投入,在该方面加大补贴力度,或通过对公交运营价格适当提升的方式抵消安全设备带来的成本负担。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同人的生命相比,设备成本负担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

2.3 科学管理

管理的科学与否可以说是对社会现代化情况进行衡量的重要标志,要想真正实现安全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科学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之前我们提到的公交车爆燃事故当中,公交车超载情况既是对管理缺位的一种充分体现,也是对公共交通事故后果的加剧。作为城市公交公司,不应当不加变化的对公交车辆进行安排,而是需要根据城市不同时段人流情况对公交车辆进行合理的调配,以此实现对公交车辆的动态管理,即在对本城市交通情况充分把握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流、增加运力以及科学规划等方式避免出现超载情况。而除了做好公交超载情况的科学治理之外,也需要能够在城市公共交通当中做好运行方面的强化管理,即在做好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基础上对公交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将公共交通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其逃生工具、安全门以及卫生消毒等方面的维护可以说是对公共交通安全进行维护的重要措施,虽然这部分工具从外观角度看来并非关键内容、甚至在平时交通运输当中很少用到,但却会在关键时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2.4 加强公共交通安全教育

在城市交通安全工作当中,做好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该类安全教育的开展,则能够帮助司机以及乘客都能够形成好的交通安全常识,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形成基本的安全考虑,在外出以及工具乘坐之时就能够做好各类安全内容的防范。在事故发生中,不会惊慌失措,在临危不乱、科学有效开展自救的情况下,在保证自身安全、避免此生事故发生的同时做好帮助协作作用,降低事故后果。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够有序逃生,降低灾害伤亡,可以说,这部分能力非常重要,也绝非依靠乘客的自我认识就能够形成,而是同长久的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分不开的。在该项工作实际开展中,要充分重视、严格落实,避免该项教育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况,需要在公众当中经常开展,无论是普通的乘客还是司乘人员,都需要定期的接受这方面教育。同时,交通部门也需要在城市当中定期开展交通事故演习,加大媒体如报纸、电视对该演习活动的宣传,通过该种方式使公众能够在心灵深处对公共交通安全形成更为清晰的认识,在共同实现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情况防范的基础上提升自我自救能力,最大程度降低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所引起的危害。

2.5 构建良好的社会安全网

在整个社会当中,公共交通安全并非是孤立存在的一项内容,而同社会上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建筑、医药等各方面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并共同形成公共安全。虽然在公共安全这个较大的领域当中,安全的不同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但同时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如在前些年贵阳公交车爆燃事故中,携带汽油上公交车、点燃汽油导致公交车爆燃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举动,即是因为其在生活中怀疑其妻子出轨,为了对心中愤怒进行发泄所作出的报复社会举动。而在厦门公交车爆燃事故中,犯罪嫌疑人作出犯罪举动的原因,即是到当地派出所更改年龄遭拒,在诉求无门的情况下决定以此方式报复社会,并因此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这部分案例的存在,都充分体现出了社会安全网对交通安全事故预防方案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事故当中,犯罪嫌疑人自身因素固然重要,但试想一下,如果这部分不法分子心中的诉求以及不满能够得到满足以及释放,则可能会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对此,就需要政府部门能够秉承为民服务的原则,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使具有诉求的民众具有申诉的渠道以及途径,则不会因诉求无门导致绝望、不会因绝望而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除了做好群众正常诉求的满足之外,政府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民生的改善工作,对普通民众的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医疗方面做好保障,在使普通民众具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形成好的社会安全网构建。

3 实践研究――上海地面公交行业信息化建设

2013年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地面公交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以巴士集团、浦东公交两大集团公交信息化示范工程和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公交行业信息化工作,目前已基本建成集行业监管决策、企业运营调度和公众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公交行业信息化体系框架。按照“掌握现状、找出规律、科学诱导、有效指挥”的总体指导思想,以一机三屏的方式,全面、实时整合、处理全市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对外交通领域车流、客流、交通设施等多源异构基础信息数据资源,实现跨行业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交换,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交通综合信息应用服务体系。

中心城区基本实现一体化车载信息系统全覆盖(如图2所示);完成150个公交首末站的RFID基站建设,2000辆公交车安装了RFID电子标签;完成2111个POS机改造工作;完成945辆公交车的智能投币机的改造安装工作,试点265套客流采集仪对上下车客流进行采集,基于多源数据融合的道路交通状态判别与实时展示,以可变信息标志,展示道路交通状态等实时信息和交通视频(如图3所示)。通过车载信息系统,畅通了数据的采集渠道并实时传递,与公交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互,公交站亭建成1600块LCD55寸显示屏、1700根太阳能电子站牌实现了车辆实时到达信息的,继而通过客流量监控界面(如图4所示)实时调控车道信息。4600余站点通过手机扫描设置的二维码标识,获知该站经停公交车的信息。基于智能手机“上海公交”APP的个性化服务,除了具有出行规划、线路站点查询等功能,目前已实现965条公交线路的实时到站信息,并具有公告和线路评价等互动功能(如图3所示),为新一轮智慧公交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总体来看,公交监管系统可对企业服务质量、运营安全、运营成本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价,实现对人员、车辆、线路的过程化管理,增强行业优化配置车辆、优化公交线网布设的能力,提高了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

4 结语

在我国现今城市发展建设、交通事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于交通安全也具有了更高的诉求。在上文中,我们对科学管理加强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通过安检工作的加强,能够避免不法分子有机会实施犯罪;通过科学的管理,有利于实现公共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的基础上提升交通工具运行可靠性以及安全性;通过公共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则能够使公众在形成较高危机意识的情r下掌握自救知识,减小事故伤害;通过良好社会安全网的构建,则对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在未来工作中,需要交管以及城市管理者能够从上述内容着手,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提升公共交通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纪志龙.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创新发展的若干建议[J].人民公交,2014(01):46-49.

[2]胡杏.浅谈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理念[J].青年与社会,2013(12):44-46.

[3]章继光.城市公共交通的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J].交通与运输,2013(03):55-56.

[4]吴晓武.广西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对策研究[J].西部交通科技,2011(09):106-111.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2篇

关于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结合市、县提出的公共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大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汇报如下:

一、突出源头管理,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积极开展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针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5条以上违法记录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违法记满12分等四种隐患,我大队按照省局统一下发的车辆信息,克服了因数据变更带来的困难,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逐人逐车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了4类车按时检验率、报废率、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处理率、满分驾驶人排查率, “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实现了逾期未检车辆、5条以上违法行为的“清零”。

    2、加大了对“两客一危一货”企业的监管。一是对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实现了常态化的督导检查,累计深入辖区运输企业检查7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9份,有效防范了企业的安全隐患;二是开展了动态监控在线率、使用率抽查行动。对企业落实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先后检查五家企业116次,发现运输车辆在行驶中违法行为一次;三是加强了对企业安全员的培训教育,组织企业安全员集中培训5次,经省局统一网上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员证5本,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在全市我县是全市唯一一个未出现红橙预警企业的大队。

3、提高了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管理能力。利用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清零”的机会,强化宣传科、车管所、违法办的职能作用,对未纳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平台的个体运输从业者实行了强制行录入,从而形成有效监管,提高了监管覆盖率。

二、强化预防,降低事故风险

    1、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区内新增了各种交通标志52块、电子警察抓拍系统7套,提高了道路的管控能力。

2、科学管理,精准指挥。完成了对指挥中心的升级改造,建成了辑查布控系统并投入使用,实现了电子抓拍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的实时传输,并与路面警力的联网联控,大大提高了指挥能力和警力使用效率。

3、缜密排查,科学治理。对县级以上道路,按照事故发生的地段、时段、周边建筑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治理,共排查道路点段3360处,发现交通安全隐患231处,已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130余份。

4、突出对农村道路、农村面包车的排查与管理。以推进“两站两员”建设为主要抓手,在西焦庄村、赵庄村、西小丰村开展了“两站两员”试点工作,重点收集了农村脱离监管车辆及驾驶人信息,为下一步纳入统一管理打下了基础。

5、强化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开展“大曝光”、“大警示”、“大直播”、“大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约谈企业管理人、公开违法处理信息、强化“两个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宣传效果。到7月31日,我大队已建面“双微”平台,在县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累计300余条,开展道路执法“大直播”22次,参加“两个教育”驾驶人2100余人。

三、加强路面管控,提高执法的针对性

    1、加强了对国省道的管理。以安新线、晋深线、正港线为重点,辐射县级道路,加大巡逻密度、降低巡逻间隙,以“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为重点,严查货车超载、无牌无证、超速、超员、“三驾”、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事故风险。

    2、城市区道路。受城区道路提升改造影响,重点以疏堵保畅为中心,强化勤务安排,突出现场执法,突出整治了大型机动车非法驶入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三驾”、闯红灯、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3、完善了设备,加强应用。充分发挥缉查布控系统在路面管控中的作用,实现指挥中心与路面警力的实时联动,提高了打击交通违法的精准度,同时新购了两台电瓶车参与执法,提高了执法民警的机动性。

到7月31日,我大队日均出动警车4部、警力16人,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8741起,其中醉驾1起,酒后驾驶126起,货运超载64起,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3篇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设置了质量安全部,明确了部门职责。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的培训,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34人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一人获得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董事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每年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评比。

二、加强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作为大型公共设施,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项目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确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同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对策。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一号线二期工程和二号线均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图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工程开工前各项手续齐全。

在招标阶段,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文件,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工程开工前,及时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公司在工程开工前为工程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各承包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了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保证施工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及时的治疗和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维护社会稳定。

四、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的特点,公司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承包单位在施工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网络。同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理要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公司带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隐患,除整改。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经常到施工现场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武汉市市政施工安全检查办法》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纠正违规作业,整改安全隐患。

在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中,根据现场的施工特点,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活动,促进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如每月进行的一次安全质量评比活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9月份开展的“比质量、比安全、比进度”竞赛活动等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安全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工程使用安全永久的保证。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监理、质量监督、过程控制、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完善了工程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了各自的质量责任;二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三是制定了有关工程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监理管理等管理制度,使项目质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4篇

9月30日,贵州省委书记、省长陈敏尔对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用大数据支撑公路防控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全省公安交警系统抢先运用大数据支持,创造了‘跨界共融、数据共享、责任共担、安全共治’的‘贵州经验’,得到了公安部的肯定和推广,成绩可喜。希望全省广大公安交警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精准发力,深入拓展大数据的应用能力和水平,建设人民更加满意的平安交通、和谐交通、便民交通,为全省各行各业管理现代化树立标杆。”

9月22日,公安部交管局、北京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及南京等6个城市交警支队领导齐聚贵阳,观摩智能交通大数据建设,交流安全防控管理经验。大家一致认为,贵州省交警总队立足省情,以大数据引领公路防控体系建设,探寻出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具有贵州特色的公安交通管理发展新路。

“走在了全国公安交警的前列,走在了全国公安机关的前列,走在了全国政府机构的前列。”这是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王金彪对贵州省公路防控体系建设的肯定和评价。

抢抓机遇 顺势而为走新路

“贵州省交警总队能紧紧抓住国家大数据中心和云平台在贵州落地的机遇,在科技引领上脱颖而出、独树一帜,令人非常震撼。”这是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新春在观摩贵州交警总队公路防控体系建设后的感受。

为主动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常态,将大数据资源转化为公安交通管理现实战斗力,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契机,牢牢把握省公安厅党委全力推进“四项建设”的契机,切实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部署,以制约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发展的问题为导向,以警务云建设为保障,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以大指挥体系建设为引领,以部局六合一、集成指挥、智能研判、互联网服务等四个应用平台为核心,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创建“数据铁笼”,推动“互联网+”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在深刻领会公安部、省公安厅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贵州实际,省交警总队提出贵州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相关部署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五个互动结合”为引领,以警务云建设为保障,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强化防控体系上游的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扎实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防控体系下游的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大防控体系,打造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升级版,打造跨界共融、数据共享、责任共担、安全共治的“互联网+”道路交通管理新格局。

“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信息化建设取得的突出成效,得益于省委、省政府‘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主战略和强力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良好机遇,得益于公安厅党委的坚强领导特别是孙立成副省长在公安信息化建设上的高站位谋划、高起点设计,得益于交警总队班子带领的团队在大数据建设上形成了谋划、研发、实施、应用、管理、保障一体化的推进机制,具有鲜明的贵州特色。”王金彪说。

突出三个重点

打造防控体系升级版

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突出三个重点,打造立体化、多维度、全覆盖的防控体系升级版。

突出大数据应用重点优势,创新立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首先,抢抓省委、省政府强力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三大通信运营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省公安厅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框架下,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科研所为技术主导,利用阿里云计算技术,采取租用电信机房和设备的方式,搭建了由619台服务器、46台网络交换机、12PB总存储组成,总规模达到提供10000个核运算能力、计算能力相当于10台银河巨型计算机的警务云平台,以云平台为支撑构建大数据资源池,汇集公安内部各警种和外部安监、交通、保险、广电等社会资源,实现资源互融、互通,打造大数据共享体系。

今年以来,全省高速公路车辆违法信息共计27万条次,利用执法站和服务区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2.1万起,非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4.8万起,查处数同比分别增长了77.4%和162.4%,进一步提高了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性、精确性和有效性。截至9月底,全省高速公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同比减少8起,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83.72%和78.26%,创下我省高速公路开通以来事故预防工作最好记录。

突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创新精细化的源头监管机制。以管住关键少数为核心,与安监、交通部门共同搭建贵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云平台,汇聚运输企业日常管理数据和GPS动态监管数据,共享交警、交通、安监多维度管理数据和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在此基础上,省交警总队借助云平台大数据研判功能,与独立第三方信用评估及信用管理机构“芝麻信用”建立重点驾驶人征信系统,将重点驾驶人群体细分为四类三层次,根据驾驶人的违法记录、事故记录等多维度设置指标,应用WOE算法计算重点驾驶人的信用评分,作为评估驾驶人履职能力的参考依据。

突出农村交通安全重点区域,创新社会化的精准治理模式。针对当前全省高速公路、国省主干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趋稳向好,但农村道路安全基础薄弱,交通事故高发的实际,省交警总队认真贯彻落实广西会议精神,应用“互联网+”思维,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和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支撑,开发农村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云平台,将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网络延伸至占全省道路总里程95.5%的农村道路,大力打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数据铁笼”。

“在智能交通的应用上,从数据的采集、储存、服务到深度的挖掘分析,贵州省交警总队把大数据运用到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上,让人耳目一新。”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科研室主任、博士、高级工程师、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专家组专家、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专家组成员顾怀中深有感触。

织密三张网

借力助力创新模式

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织密三张防控网,不断创新“互联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

织密上游静态防控网。将重点车辆征信体系等大数据监管方式延伸至人、车、路、环境的全方位、全时空管理,落实“五个责任”,创新大数据背景条件下交通安全监管模式,织密源头监管之网。

织密中游动态防控网。在已规划的157个执法站基础上,结合路网疏密度、流量饱和度、社会治安防控和隐患路段管控需求,合理规划,科学布点,构建环黔、环筑、联市(州)、联县的“闭环式”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以视频监控防控网、路面执法防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为骨架的防控体系建设。

织密下游基础防控网。以强力推进农村监管云平台为抓手,将县、乡两级政府工作开展情况,“两站”、“两员”工作落实情况,“生命防护工程”推进情况全部纳入平台监管,形成政府主导下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责任共担、社会力量共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

整体治理

构建交通管理新格局

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创建“数据铁笼”,推动“互联网+”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打造跨界共融、数据共享、责任共担、安全共治的“互联网+”道路交通管理新格局。

跨界共融,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实现跨警种、跨行业、跨部门的政务深度融合。

数据共享,实现公安内外部海量数据的汇聚,使原本分散的碎片化数据和“条数据”聚合成“块数据”,实现“块数据×”效应。

责任共担,通过共享信息,厘清明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企业的主体管理责任。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5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交通工具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但由于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漏洞,使得国内公共交通工具火灾事故频发(见表1)。公共交通工具火灾事故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加强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工作成为当今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2公共交通工具存在的火灾隐患

2.1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善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汽车、货车、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等。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由于有专门的主管部门,而且这类公共交通工具的经济效益较好,这类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消防设施配备较为齐全,但是也存在着消防设施老化、维修保养不当等隐患。长途汽车、货车、公交车,特别是公交车、货车由于受到经济效益差等因素的制约,这类公共交通工具内消防设施严重缺乏,有很多交通工具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消防安全锤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2.2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有了一定的增强,但是,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和乘客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是相对淡薄,他们缺少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不知道如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如何使用消防设施、如何消除火灾隐患,没有掌握必备的火场疏散逃生技能。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时,提出发现的一些火灾隐患之后,他们寻找众多借口和理由拒绝整改火灾隐患,使得隐患突出、久拖不改。

2.3公共交通工具存在失控漏管的现象

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易燃易爆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而公共交通工具容易被忽视,存在着失控漏管的现象,特别是公交车、长途汽车的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盲区,有很多公交车公司、汽车运输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组织,当地消防监督部门也没有定期对此类场所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工作缓慢,极易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2.4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安检措施不健全

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的安全检查措施最健全,乘客在上车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而且乘客一旦上车后,不允许再走出车外,不会将一些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车内;安全检查措施次之的是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站内,乘客在进站前基本都要进行安全检查,但是乘客上车后,还会再次下车购买饮料、食品等物品,而且,这些物品不会再次经过安全检查,司机和汽车售票员也不会对此类行为严格管理,因此,就有可能再次将一些汽油、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车内;安全检查措施最不规范的是公交车,国内除了类似厦门BRT公交车实施了乘车前的安全检查外,大部分公交车都没有实施乘车前的安全检查,原因是公交车停靠站点多,加上很多城市经济不发达,无法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从而使得近年来国内公交车火灾事故频发,人员伤亡严重。

3做好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工作对策

3.1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内应该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该放置在醒目的位置,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司乘人员能够迅速取用灭火。地铁、轮船、火车、公交车、长途汽车窗户应配齐安全锤,安全锤应该悬挂在窗户附近便于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地铁、火车、飞机、轮船等大体积、大面积的公共交通工具应该配备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司乘人员能够迅速疏散逃生。公共交通工具还应该配备足够的消防应急广播,及时地播放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引导司乘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如何逃生。

3.2加强消防宣传和疏散逃生演练

公交车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地铁公司、火车站、飞机场应该经常组织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在宣传培训过程中,教育员工掌握四个能力,并定期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在公交车、汽车、火车、地铁车箱内张贴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等宣传图片,以及在地铁站台、通道、火车站候车室、汽车站候车室、飞机场候车室等公共区域张贴消防宣传图画和消防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公交车、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应该通过消防应急广播教育群众上车后,首先要查看车上的消防安全锤,确保一里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击碎车窗逃生。公交车司机、售票员,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的管理人员在行使途中,还应该经常口头提醒乘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该使用安全锤击碎车窗迅速逃生。

3.3加大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监管力度

应该将公共交通工具列入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单位,城市地铁应该设立轨道交通消防支队,飞机场、火车站、轮渡码头应该设立专门的消防监管机构,强化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部门应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公共交通工具单位内部还要定期开展自查。在对公交车、货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此类场所的安检设备是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善、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否健全、用电用火是否符合要求、火源管理是否规范、车内是否遗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等内容。

3.4做好乘客上车前的安全检查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6篇

一、目标要求

全面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整合安全监管资源,建设“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公共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和“统一领导、条块负责、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的工作机制,提升公共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我县公共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组建工作机构。各乡镇建立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合署办公的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昌硕街道办事处设立与街道社会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的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下设六个工作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简称“一中心六站”)。“一中心六站”分别挂牌。

(二)落实工作人员。“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兼任设副主任2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由乡镇(街道)中层骨干担任(兼任安监站站长),兼职副主任1名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或综治办副主任兼任。“六站”人员配备具体视乡镇(街道)的人口、区域范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除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站人员配备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外,其他“四站”人员配备,按照力量“整合、精简、高效”原则,在县编委核定编制数内,科学合理配备人员,重要岗位可以配备专职人员,一般岗位人员可以兼职,必须保证有人办事。加强村(社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明确一名村(社区)干部担任公共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交通、消防、食品药品、环保、消费维权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负责、综合监管”的原则,乡镇(街道)公共安全各线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领域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工作站人员实行定岗定责(“一中心六站”工作职责见附件2),工作上各负其责,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工作站行政上隶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四)落实工作经费。“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各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公共安全专项资金,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电话机、传真机、电脑、照相机等必要的装备,确保“中心”工作正常有效开展。乡镇(街道)各站工作人员工资来源按原渠道不变,村(社区)工作经费每年经过考核由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精心实施、稳步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制定方案(3月底前)。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目标。

(二)落实责任,组织实施(4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落实好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选调好工作人员,配强“中心”主任、站长,确保“中心”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到位。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5月底前)。“中心”成立后,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和相关工作职责,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有效运转。

(四)检查验收(6月底前)。6月20日前,县政府将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6月底前,迎接市政府对我县的督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是适应经济健康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强化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民生工程的需要是解决以往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存在不足、有效整合资源的需要,真正把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凌建荣任组长的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督促,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三)强化监管职能。“一中心六站”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交通、消防、环境、食品药品、消费维权等领域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进中心,同时积极探索水路运输、特种设备、森林防火安全等的归口集中,切实提高公共安全监管综合能力和水平。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对口工作站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环保、食品药品、消费维权和特种设备等公共安全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建立辖区内公共安全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协助政府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报告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安全工作。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公共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所属各监管站及工作人员、村(社区)公共安全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及工作考核等。

(六)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

(二)负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信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工作台帐。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三)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并督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事故的及时、如实上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六)负责制定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建立辖区内特种设备台帐,督促企业按时申报特种设备的检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交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开展农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二)广泛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全力配合做好本辖区道路(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水上)交通事故。

(三)建立本辖区道路、车辆、船舶和驾驶人信息平台,做好驾驶人和车辆的管理服务工作。摸清辖区内船舶情况,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台帐和安全制度。

(四)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制止、劝阻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五)积极参与道路、航道建设规划,科学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对事故隐患路段、航段进行排查和整改,协助做好辖区内公路安保设施的完善和维护工作。

(六)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认真落实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七)负责交通(水上)巡查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教育。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消防安全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督促社区、村委会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四)加强城镇公共基础消防设施管理,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掌握本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积极为党委、政府抓消防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六)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工作台帐,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检查辖区内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动态掌握排污总量状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做好辖区内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三)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现场检查,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地,发现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投诉、举报和污染纠纷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简单环境事项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五)推动本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iso14000标准体系论证工作。

(六)开展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村(社区)信息员队伍的培训教育和业务指导。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配合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协调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事项。

(二)负责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配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类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三)及时收集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药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反应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并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做好本辖区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和使用等环节的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五)负责辖区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负责本辖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巡查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七)做好举报投诉的登记、上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收集、汇总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和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工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宣传消费维权知识。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市场交易秩序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指导、监督辖区内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工作台帐。

(三)协助、配合工商部门执法检查对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教育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当地经营者、消费者与工商部门、消保委之间的联络沟通,及时了解工商法规和消费维权的最新动态掌握辖区内突发事故等消费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

(五)受理消费投诉,调解处理简易消费纠纷,较复杂或调解有难度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报送消保委或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7篇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天(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实体法。

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了解到,该《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的关注,是一部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法规。《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百姓安全出行,提高通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将在聊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实施之际,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近日也正式对外详解了此部《条例》制定的热点问题,帮助市民了解《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亮点和疑问。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区域内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地收费”……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据交警部门介绍,提出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这在其他较大城市可能不新鲜,但却很符合我市的下一步发展方向。

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这是交通管理发展的方向和未来,也是我市正在努力做好的一项工作。公共自行车也是我市即将实施的绿色交通的一部分。在总则提出这样的方向和规划,说明《条例》很好地把握了立法的方向性、前瞻性,并提升到法律层面。《条例》规定,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提出开放性小区建设,这是顺应国家发展方向的规定,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构建了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条例》在明确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同时,注重延伸管理触角,向乡镇农村道路拓展,推行社会化管理,强化事故预防,构建了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对“渣土车”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渣土车等工程车驾驶人在辖区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肆意鸣笛、滴漏抛洒运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条例》明确规定了运输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遵守的内容。

单双号限行区域内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

《条例》提出了路网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公共交通规划。《条例》中提出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公交站点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

交警部门介绍说,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长期战略考虑,将来必然要制定和出台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和控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单双号限行等措施,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在研究和施行这些措施时底气不足,社会各界也有一定的不同反应。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总量、种类调控和使用频率调节等措施。实行前款措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决策。《条例》规定收费公路不得造成堵塞。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规定收费公路缴费车辆排队不得造成堵塞。首先要求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其次要求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匝道或收费广场长度时,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有序通行收费道口。这样规定,既能保安全,又能保畅通,明确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地收费”

《条例》提出,针对我市城区内使用改装车辆和追逐竞驶等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扰民现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远光灯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反规定,在车辆上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同时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追逐竞驶的,处两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乱设停车场、乱收取费用和圈占城市公共用地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场地;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窨井管理问题。对我市突出存在的窨井管理问题,如窨井损坏巡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法定职责要求加强窨井管理,提前消除安全隐患,并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窨井的设置、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窨井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窨井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按照规定改建和维修。

交通实施专用电源问题。交通信号灯在交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可以说无可替代,所以,交通信号灯的用电保障非常重要,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运转良好,很有必要规定专门的电源线,保障用电。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所需电费列入公共事业用电支出。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疏导、管控。为了更好保障专用电源,对违反本条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拒绝提供专用电源,或者采取停电措施未按规定通知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鼓励开放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可收取服务费用

据介绍,针对我市城区停车难问题,我市曾多次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合肥、杭州、郑州的先进经验,首先,从规划上要求停车场要适度满足停车需要;其次,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停车渠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对侵占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处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服务费用;再次,实行市场化运作,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费用。市政府正在制定具体的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度满足车辆停放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僵尸车”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问题。“僵尸车”是一个口语化概念,很难判定停在停车泊位上的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长期停放,拖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条例》规定,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车辆,依法处罚。此举可解决“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问题。

轻微违法警告为主广泛采取非罚款惩处手段

《条例》对公交车专用通道的规划和使用做了规范。针对我市大部分道路尚未施划公交专用车道的实际情况,《条例》中提出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公交专用通道,并详细规定了公交车专用通道的使用车辆范围和情形。

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及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一点十分重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快速处理,拍照或录像后,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警等候处理。并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又未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针对机动车车主住址和电话号码经常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常不能及时告知其交通违法情况和提醒其按时审车、换证的问题,《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证件编号、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为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血液等生物样本的,需要医疗机构配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县级以上医院固定血液样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提取血液等生物样本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卫生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罚则完善、合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一是基本取消自由裁量权,除个别条款外,没有自由裁量权;二是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危及交通安全和破坏交通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罚至三万元,对一般性的轻微违法给予警告,能当场消除违法行为的,尽可能少用、不用罚款处罚;三是广泛采取非罚款惩处手段:限期改正、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强制排除妨碍等手段确保法规条款的施行。

以下是条例全文: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循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平台。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获取车辆营运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污损或者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其他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第十一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将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

(二)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和其他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配件维修车辆。

第十三条 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远光灯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四条 以下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出租汽车;

(三)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驾驶室顶部、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车牌号,并保持完整清晰;

(二)安装并正确使用密闭装置;

(三)安装并按照规定使用行驶记录仪;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市区通行证。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年龄、身体或者其他规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驾驶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证件编号、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驾驶人参加学习,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安全教育学校。

第二十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城市路网规划,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体系,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保障城市道路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的通行空间。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公交站点,条件具备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通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拓宽、改造,并纳入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停车场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道口的宽度,不得窄于道路宽度。

窄于道路的桥梁、铁路道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拓宽;不能拓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安全岛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合理渠化路口。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速标志。设置限速标志的,应当设置相应的解除限速标志。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所需电费列入公共事业用电支出。

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疏导、管控。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可以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规定规划、建设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单位停车场和居民区停车场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场地;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晒场、晾晒物品、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和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窨井的设置、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窨井管理单位应当巡查道路上设置的窨井设施,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井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无法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等道路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应当书面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作业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需要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施工完毕,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不得上本市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

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上述车辆不得通行。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本市城市中心城区道路,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通行证。

第三十八条 叉车、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场地发生变化需要转移的,应当使用运载车辆进行运输。

第三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随意变更车道;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三)需要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通行的,应当减速,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不得逆向行驶;

(四)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五)不得在学校、住宅小区等禁鸣区域和禁鸣路段鸣喇叭;

(六)不得有吸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等待通行信号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八)运输建筑垃圾、煤炭、沙石、灰土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并进行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不得用危险货物运输车牵引车辆;

(十)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十一)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一百五十米内不得使用远光灯;

(四)超车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四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二小时。

禁止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运行,按照规定进行接驳运输的车辆除外。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十九时至次日凌晨六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十九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选择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恶劣天气或者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输油料等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出口驶入、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三条 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匝道或者收费广场时,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安全有序通过收费道口,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四十四条 遇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

(二)靠右侧停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第四十五条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

在规定的时段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规定时段外或者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使用。

第四十六条 公交车进出站点,应当在站点一侧顺次单排停靠;设有港湾式停靠站台的,应当顺次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其他车辆不得挤占公交车站点。

第四十七条 出租车临时停车应当按照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停放;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六)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十九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止信号时停车等候;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四)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

(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第五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招呼车辆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十一条 乘车人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前排座椅;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健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第五十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快速处理,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理赔。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平台,方便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8篇

摘要:公共交通作为政府支撑的公共产品,在城市交通运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提高人们对公交系统安全性的认识、加强对公交车的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是提升公交系统安全性能的关键。

关键词:公交公共产品安全

现代社会,公共交通日益便捷,公交车被人们誉为城市之舟,承担着城市交通运输的重任。但是,目前很多城市中公交车辆的安全性还存在诸多问题,既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居民出行的安全性,也违背了“以人为本”交通理念,不利于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以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最为代表性,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的阐述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的受益人;(2)公共产品还具有不可拒绝性;(3)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原则,但是排他的成本极高。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其著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因素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社会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根据上述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可以判定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共同平等地乘坐公交系统,其消费行为具有大众性、共同消费的特点,任何人对公共交通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交产品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城市公交有运营成本,每一位想要获得城市公交使用价值的人必须付费,而当公交车出现满载,就会存在边际拥挤成本,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二、公交车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公共产品的安全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石。但近年来,全国频发公交车安全事故。公共交通本身及由其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是由人的麻痹大意和对其危害程度认识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人对此项技术的认识不足、掌握不全面和此技术的不成熟所造成的。人对现代技术的过分依赖和崇拜,不计后果地完全享受现代技术给人带来的舒适、便捷,而忽视了这种由人的知识堆积出来的技术成果也因为人类知识的不完善存在着某种缺陷。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基于这种局限性,人们便会不恰当地使用这些技术成果。公交车况的不安全缺陷主要包括刹车失灵,轮胎爆裂,方向盘转动不灵等。刹车盘铸件属薄壁小件,技术要求高,而国内生产出口刹车盘的企业,大多采用手工造型,冲天炉熔炼铁液,成分变化较大,给生产技术管理和铸件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刹车盘铸件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气孔、缩松、金相组织不达标等缺陷。汽车轮胎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和运营效率,但轮胎的保养和翻修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

三、消除公交车安全隐患的措施

首先,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离开技术,人不可能脱离技术而生存。技术的本质与最终归宿是为人服务的。但人类又不能局限于技术或受制于技术,而是应该超越技术本身,追寻人性,追寻人的生存价值。“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级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安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标准,并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从管理体系上强化行业主管与公交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使企业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9篇

“公交超载”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早在2004年“新交法”实施前后就曾引起热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敏感的媒体马上作出反应:城市公交显然是机动车,那么司空见惯的公交满员算不算超载呢?

今天,“公交超载”这个话题为什么在沉寂了两年多后又“大热”起来?是偶然还是埋伏着某种必然?

分歧:交警与公交各执一词

时间:2007年10月7日

海口市45路公交线是从桂林洋高校区开往皇冠酒店。10月7日,20辆45路公交车中,有6辆收到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灵山中队开出的罚单,理由是公交车“超员载客”,罚单大部分的处罚金额为200元。

据报道,45路中巴公交行驶证上的核载人数为13人。司机张师傅委屈地说,如果按该标准载客,许多学生和老师根本搭不上车。“乘客赶着上班,你不让他们上车,他们更难受,还会骂司机。而且如果向交通部门投诉,不让乘客上车属于‘拒载’行为,司机也要被处罚,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据悉,拒载罚款高达1000元。

超载要罚,拒载也要罚,公交司机两头为难。

时间:2007年8月27日

788路是宁波著名的“快速公交”,是连接宁波市中心和北仑区的主要交通路线。8月27日上午7点多,两辆788路公交车在途经北仑富春江路泰山路交岔口时,被北仑交警大队拦下。

根据交警部门的报告,两辆车实际载客55人。当时,交警要求公交车司机联系单位派车驳客,并要进行处罚,但司机不接受。双方僵持着,上百名乘客在烈日下暴晒。司机说,每天都是这样开车,这样载客,从来没因为超载被查处过,所以对这个处罚难以接受。直到9点,在有关方面的沟通下,公交车才载着乘客重新上路。

[点评]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要厘清公交超载问题,首先需要明晰公交的定位和公交超载认定的标准及依据。

关于公交的属性定位,最权威的依据当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公交的职责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及时输送旅客。因此,安全运输是对公交的第一要求。由于公交车载客量大,而且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将难以弥补。近年来,超载日益成为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城市交通运输及安全管理部门严格控制超载行为,对公交超载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是合情合法的。

既然执法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剩下的就看执法标准是否有问题,也就是看认定“公交超载”的依据是什么。交警对公交车进行处罚,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公交车载客数超过核定载客数,二是公交车在公路上行驶。而公交公司认为作为城市公交车,按照每平方米8人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超载;而且即使有超载现象,因为上下班高峰期人满为患,为了完成及时输送旅客的社会公益任务,超载也在情理之中。由于双方认识存在巨大分歧,甚至有的地方交警部门和公交部门对簿公堂。

冲突:标准之外还有法律“掐架”

芮锋(合肥市交警支队)

“公交超载”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原因之一是超载与否存在双重标准:国家建设部对公交车限载的国家标准是8人/平方米,按照这个标准,公交车上一般要超过80人以上才属于超载;但是公安部执行的标准是以车辆出厂时的核定载客量为准,按照这个标准,不少城市公交车的核定载客量就是每辆车35人到43人之间。

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公共利益,而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由于职能的不同,调整公共利益的切入点就不同。交通部门的职责在于“运输”,它要保障公共运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具有“多拉快跑”的冲动;公安部门的职责在于“安全”,它在保障公共安全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交通安全形势。所以,在制定城市公交车载人标准这个问题上,交通部门的标准是尽量装人;公安部门的标准在于尽量减人也就不难理解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公交超载”处罚根本就是伪命题。

首先,超载标准不一使得处罚难以实施。事实上,制度的模糊已经造成了执法的任性。在城市人口激增、人员流动加剧、公交车超载成为城市最大的民生难题的大背景下,加之公交车所具有的客源多流量大,站点距离较近,行驶速度较低,有时稍有超载并不影响交通安全等“特殊性”,交警实际执行的是交通部的放宽“标准”,对满员行驶的公交车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当交通事故激增,管理者面临“安全”压力的时候,执法者可能就会祭起公安部“紧缩标准”的大旗,向超载公交“开刀”。

其次,“公交超载”处罚对象难以确定。是公交司机吗?如果公交车装载标准统一到了公安部的“紧缩标准”,那么公交车超载责任在司机。问题是,还有另外一个标准在,而且公交公司面临的是“上不尽的乘客”,一般公司都会要求驾驶员不准飞站、甩客,在这样的制度下,交警处罚司机岂不很冤?

云南省陆良县公交部门和交警部门曾经为超载罚款问题对簿公堂,虽然交警部门赢了官司,但也只能是一个个案,并不具备普遍意义。而当海口市45路公交车司机收到交警罚单,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交警即使处罚也要事先公告,或者政府出面加以协调。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我认为,在公交车超载处罚之争问题上,到底执法交警与公交公司双方,谁的理由更充分?只有梳理清楚三部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够看清问题的本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是目前我国关于机动车载客的最高级别的法律。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为0.125平方米核定1人(相当于每平方米8人)。此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与《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交通安全技术标准。该标准十分清楚地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仅限于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也就是给出了城市公共汽车的使用范围。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福建省就规定:全省各城市公交车如到站不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等,最高均可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

从具体内容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仅不矛盾,而且相互补充。姑且不论公交车载客是否超过了每平方米8人的载客标准,单纯公交车驶出城区在公路上行驶一条,本身就违反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再加上在公路上行驶的载客汽车(即公路客运车辆)按实际座位数核定载客人数,案例中交警据此对公交超载作出处罚,显然是合法的。

当然,即使公交车不驶出城市道路范围,载客人数超过了每平方米8人的载客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该接收处罚。但实际上,考虑目前城市交通拥堵日益严重,城市公交实际载客数变动频繁,公交以快速输送旅客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即使发生超载现象,交警也无法一一处理,否则将严重地影响交通。因此导致城市公交超载司空见惯,偶有处罚个例,反而难以接受。

但是,依据《合同法》和各地方管理规定,公交公司应该停车载客,由乘客自愿选择是否搭载,乘客可以不上车,但公交车不能不停。在这种情况下,公交司机本身无法控制车辆是否超载。这样一来,将公交超载认为是司机的违章行为,交警对司机进行处罚显然有失公正。

依据我国法规体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执行原则,姑且不论地方法规和国家标准如何规定,单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合同法》两法律而言,二者同属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竟然陷入相互冲突之境,可以说交警与公交公司对簿公堂,本身是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

治乱:标准统一更需部门协调

刘波(国家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解决公交超载难题,就要尽早解决标准之乱和执法之乱,治乱方能够治本。

统一公交车超载标准势在必行,不同管理主体认定的标准不一致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撇开谁是谁非不说,在城市公共交通目前的现状下,如果认可交警部门的标准,其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对广大市民出行的影响都将是巨大的。所以眼下一些交警部门认定的标准肯定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市民出行的需要。而二十年前就已颁布的所谓“建设部标准”也非一个“完美的标准”,随着车辆大规模增加,路况复杂多变,特别是城乡间道路良莠不齐,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也必须重视“公交车超载”给乘客生命健康带来的安全隐患。只要我们从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安全、便捷的目标出发,从城市公共交通的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两个标准取得一致是完全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建立多个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也势在必行,从发生的几起公交车超载被处罚事件看,在具体执法这一层面上,有关部门缺乏事先的沟通协调是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原因。众所周知,依照一些交警部门认定的标准,“公交车超载”多年来在大中城市一直存在,是普遍现象,那么为什么现在才追究责任呢?为什么一些交警部门在执法前不能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沟通一下呢?这几起事件明显暴露出交警部门执法的随意性,也让公众对其执法的真正动机产生了怀疑,城市公共交通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在城市交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管理上,公安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从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角度共同做好工作。

最后,要真正把公交优先战略落到实处。公交车超载突出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多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严重滞后,各级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不足,造成公交车辆少,车况差,公交车超载成为普遍现象。面对此现状,政府应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认识,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扶持的力度,从多个方面入手,真正把国家制定的公交优先战略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改变公交车超载的现状。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在各地极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大背景下,针对“公交车上公路行驶”这一新生事物引发的执法之乱,地方政府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