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11 19:24:32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1篇

在市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河道管理段全体员工发扬艰苦奋斗、迎难而上的精神,圆满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修养

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文件,领会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了解中国经济政治发展方向,树立坚定政治信念,明白自身肩负的责任,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堤防巡护工作常抓不懈

我们从组织管理和规章制度入手,实行日常考评与工资挂钩制度。将平时的工作成绩同工资挂钩,奖励先进,淘汰落后。同时实行一岗双责制,将现有河道巡护人员分组,每个组2人,巡护人员对河道区内随意挖沙、取土、种植果木、建房等一切阻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保证堤防工程完好无损,确保汛期来临之时河道行洪顺畅、河道环境整洁、悦目。

三、平稳有序的开展河道治理工程

为整治河道环境,确保汛期安全度汛,我段组织力量对我市河道进行重点清理,今年我段重点清理了洮儿河省际通道以南3公里区域,土方量约10万方;共清理白色垃圾50多立方米;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600立方米;利用桥墩及沿河坝体设置“河道水深,请勿游玩”警示牌60处,移动警示牌20处。投入资金5万多元对归流河进行清淤治理,从河道内清运废弃物7000多立方米;清除洮儿河景观建设坝体杂草400余延长米,面积10000平方米, 河道环境得到改善。

四、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通过定期组织广大执法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减少了行政争议。同时还要求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办事人员的宴请及收受红包等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今年我段下达了30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4份清理通告。

五、全面清理市属砂场

2019年,大江大河工程全面启动,为配合此项工程顺利开展,我段请示上级机关,组织力量对市属所有采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取缔,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到采砂现场逐户做思想工作,确保了清理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明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开展河道清淤工程;

二、在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

三、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巡护工作,为河道行洪顺畅奠定坚实基础;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2篇

以市人大《关于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的决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城市发展战略,根据“15100”河道整治工程设想,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将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抗咸二期工程、河道整治和截污纳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解决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问题,为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总体目标和*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责任分工与组织机构

根据城建系统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确定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结合抗咸二期工程)由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自来水总公司自筹资金组织实施。为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成立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建设协调小组,由杨戌标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光荣担任副组长。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调整为由市建委为主组织实施。成立*市河道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由杨戌标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建委朱金坤主任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截污纳管工作由市城管办组织实施。成立*市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荣坤担任组长,市城管办主任陈红英、市建委副主任丁狄刚、市环保局副局长徐文霞担任副组长,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城区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协调小组。城区河道配水和长效管理由市林水局组织实施。成立*市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由孙景淼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林水局局长许保水担任副总指挥。

三、工作计划与实施步骤

(一)引水入城工程。工程设计规模为25方?秒,投资22亿元,是我市改善水环境、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做好河道整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市钱塘江引水工程专项规划》和《*市钱塘江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加强科学调研,进一步论证*市自来水抗咸二期工程和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在工程性质、线路走向、构筑物布置、运行管理等方面结合的可能性,抓紧编制《钱塘江引水入城及抗咸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展引水入城部分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会审工作。力争20*年6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及相关前期报批手续,12月底前正式开工,确保钱塘江引水入城及抗咸二期工程20*年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河道整治工程。根据“15100”河道整治工程设想并借鉴前两轮河道整治工作经验,在《*市主城区河道综合整治中期目标和实施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密切结合实际,编制完成《*市平原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治理的总体思路是:以改善水生环境、净化水质、实施河道综合整治为基础,根据河道的不同功能和所在区域的人文景观需求,结合市区道路建设、截污纳管、景观要求、小区开发、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按照不同的标准、要求、风格实施河道整治,确保城市河道生态平衡、景观宜人,满足市民休闲游憩的需要。

在治理方法上实行综合整治与保护性整治相结合。河道综合整治(适用在城市建成区,投资较大)按照规划的河道宽度、河底标高及绿化要求实施驳岸、疏浚、截污、绿化等整治措施;保护性整治(控制性、养护性,投资较小)要在尽可能避免拆迁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河道水生态保护为重点,对河道进行完善岸线维护、疏浚、重点截污、控制和补充绿化带、生态修复等整治措施。计划在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二轮11条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并适时开展第三轮8条河道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3条,另有5条河道开展保护性整治技术前期工作),确保于20*年12月前完成1至2条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20*年计划实施并基本完成11条河道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2条,保护性整治9条);20*年计划实施并基本完成12条河道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4条,保护性整治8条);20*年计划实施并基本完成11条河道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2条,保护性整治9条),到20*年总计完成53条河道的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见附表)。

(三)截污纳管工作。开展市区生活小区及公建单位截污纳管工作是实施水环境标本兼治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已完成243个生活小区、324家公建单位截污纳管(已投入截污纳管资金近16200万元,共截污水量近24余万吨?日)的基础上,20*年计划完成40个生活小区、130家公建单位及100个以上沿河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工作,计划新增截污量4万吨?日。20*年计划完成78个生活小区、300家公建单位及100个以上沿河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工作,计划新增截污量6万吨?日。力争至20*年基本完成主城区范围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小区及用水量超过300吨?月的公建单位的截污纳管工作,使主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75%。

(四)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改善河道水质,美化河道环境,长效管理是关键。根据已制定实施的《*市河道管理条例》和《*市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政策,改变现有河道的管、养体制,推动河道日常管理的市场化运作。至20*年,主城建成区河道基本实现市场化管理,并逐步向城郊推广。20*年已完成河道配水26.47亿立方米,市区配水河道占河道总量的50%。在此基础上,20*年将继续加大河道配水和保洁力度,并根据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的实施情况,逐年提高河道配水量及河道配水率。到20*年,市区配水河道计划达到河道总量的75%。至引水入城工程建成并运行,市区配水河道将达到河道总量的100%。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综合整治,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景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福于民的实事工程。为确保各项工程如期实施,并尽早建成运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应充分认识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集中力量,投入到引水入城和城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之中,为工程的顺利实施作出贡献。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引水入城和河道综合整治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保障工程建设正常实施。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3篇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吴江是著名的江南水乡之一。随着现代化脚步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健康河湖环境的需求不断提升。流水不腐,水畅其流,开展畅流活水工程、综合治理河道水系十分必要,是提升改善全区水环境、推动吴江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吴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吴江水利局努力探索研究以畅流活水工程为重点的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计划从打通河道最后一公里着手,由下至上,从末端到主干,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通过水系沟通、河道疏浚、岸坡整治、拆坝建桥、生态保护等多种综合措施,打通断头浜,拆除阻水坝埂,增进圩内河道水体循环、提高圩内外水系沟通、增强圩外骨干水系引排功能,努力畅通河道水网各个堵塞环节,形成活水畅流总体环境。结合控源截污等水环境保护一系列措施,逐步恢复河湖水体生态健康,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江南水乡面貌。

1.畅流活水工程治理总体思路在控源截污前提下,突出“清淤、活水、保洁、生态”四大主题,实施“畅通骨干河网、沟通圩内外水系、疏通圩内河道”的全区河道“三通工程”:一是疏通圩内河道,提高圩区自身水循环能力(疏通小循环);二是沟通圩内外水系,加强圩内外水体交换能力(沟通中循环);三是畅通圩外河网,提升全区总体排水引水能力(畅通大循环)。

2“.三通工程”主要规划建设工程内容经过前期对全区各镇村的全面调查,初步规划建设内容如下:(1)圩外河道整治工程(畅通大循环)本次圩外河道整治工程分为区域骨干河道综合整治、县镇级骨干河道连通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一般圩外河道治理工程。①区域骨干河道———八荡河综合整治工程。八荡河综合整治工程是区域防洪规划确定的理顺浦北水系的重要工程之一,计划实施沟通8个湖荡和11段河道,总长约20km,其中拓浚河道9km多,生态疏浚清淤相关湖泊,将会有效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②县镇级骨干河道连通工程。同里镇九里湖属江苏省保护湖泊之一,目前无进水通道。本次畅流工程规划新开河道连通吴淞江及九里湖,引吴淞江向九里湖输水通道,调活河湖水体、提升水质。③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工程。继续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在已完成3个项目区的基础上,计划完成剩余7个项目区工程,包括疏浚9条县级河道、23条乡级河道及212条支河。④一般圩外河道整治工程。规划疏通圩外一般河道21条。圩外河道整治计划工程量汇总:疏通、新开河道263条,拆除阻水建筑物6处、新建桥、闸、涵等6处。(2)圩内外河道沟通工程(沟通中循环)规划实施河口拆坝或新(改)建闸(涵桥)、疏通河道等117处。(3)圩内畅流工程(疏通小循环)规划圩内拆坝(其他阻水建筑物)建桥(涵、闸等建筑物)173处;疏浚圩内河道657条;新开沟通河道46条。以上规划实施全区河道畅通工程,将按轻重缓急、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分年度逐步推进。

3.要建管并重,加强圩内外河道长效保洁管理(1)要明确管理职责吴江区初步计划出台《苏州市吴江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将明确各部门在河道管理中的职责。水利部门作为河湖管理的主要管理单位,牵头负责开展河道建设管理等工作,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相关工作。(2)要明确河道管理机构为强化吴江区河道管理,响应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吴江区拟专门成立区河道管理处,将负责对全区河道的统一规范管理,拟实行河道分级管理。(3)要明确河道管理经费落实经费是关键,必须要明确河道管理经费来源。按不同等级河道,明确区镇村管理机制和管理办法。

二、对策与措施

1.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农村河道畅流活水工程是一项工程量大、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又是一项惠民工程。要在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全面协调,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方配合,加强协作,重点突破,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2.要加大投入,落实资金要明确河道畅流活水工程的资金筹措政策,制定具体的筹措办法。落实资金是实施河道畅流活水工程的最有力的保障。同时,要求按照规范化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执行,要严格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

3.要加强考核,广泛宣传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和绩效奖励机制,并加强督察检查,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畅流活水工程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结语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浅谈 ,山区 中小河流,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随着大江大河治理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小河流防洪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由于防洪基础设施不足、规划滞后、河道管理缺位,近些年,其洪灾损失已超过大江大河,成为主要表现形式,对此,中央高度关注,200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开展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水利部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了当年的重要工作内容。2008年9月9日,规计司会同水规总院在长沙召开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布置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石柱县纳入第一批试点县开展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县规划治理中小河流项目共12条,规划治理河道长度43公里,已实施完工4条。

一、目前我县中小河流普遍存在的问题1、河流规划和前期工作不足

多数中小河流规划阶段基本情况不明,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治理目标和任务不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增加,社会财富日益聚集,都对防洪保安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前期规划治理目标和任务已不能满足河流现实治理和管理的需要。

2、防洪基础设施薄弱, 河道萎缩严重中小河流的特点是源短流急, 洪水暴涨暴落。由于多处中小河流, 特别是河流沿岸的县城、重要集镇和粮食生产基地的防洪设施少、标准低, 甚至很多处于不设防状态, 遇到常遇洪水就可能造成较大洪涝灾害。一些中小河流流域水土流失严重, 加之不合理的采砂以及拦河设障、向河道倾倒垃圾、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等侵占河道的现象日渐增多, 淤积严重,多年又未实施清淤, 致使河道萎缩严重, 行洪能力逐步降低, 对所在地区城乡的防洪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3、分布比较偏远,地质条件复杂中小河流大多分布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山区、城镇,交通不便利,对中小河流的治理工作得不到充分的开展。经济发展程度不高,治理中小河流的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再加上一些中小河流流域地质条件复杂,如泥石流、山体滑坡、喀什特地貌等都严重制约了我县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4、民众的环保意识不强,河流人为污染严重由于现阶段民众受到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限制,使得整体环保意识不强,民众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水、生活和生产垃圾、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都是对中小河流污染的主要原因。从已实施完工的乡镇场镇段,特别是集镇范围内河段,采用格宾网护脚护坡,一旦洪水过后,整个河段出现“五彩斑斓”的现象,沿河的塑料垃圾口袋全部挂在格宾网上,一片狼藉。5、技术力量薄弱,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机制落后长期以来, 中小河流治理缺乏投资机制和渠道, 治理资金严重不足, 特别是石柱县属部级贫困县,财力拮据,配套资金县财政不能足额到位。后期管护经费和管护人员落实不到位。许多的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还是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水利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高水平的水利技术队伍严重不足。

6、干支流综合防洪能力亟待提高中小河流众多, 控制面积较大。受局部地形气候条件的影响, 部分地区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机率很高,干支流洪水遭遇概率较大。目前流域防洪体系的建设存在重干流轻支流、重骨干轻配套的问题, 骨干防洪工程若得不到有效保护, 长期受到中小支流的冲刷, 影响其防洪能力。只有在治理好中小河流, 通过控槽固滩, 控制河道主槽的摆动, 才能保证骨干防洪体系安全, 发挥其防洪能力。因此, 通过中小河流的治理, 对其洪水进行有效的控制, 使河流顺畅,这不仅能够起到滞洪、蓄洪的作用, 而且对干流洪水的不利遭遇起到部分减缓作用。7、建管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石柱县属典型山区县,河床比降变化大,洪水陡涨陡落,大部分项目主要落在人口密集的集镇,集镇可用建设用地很少。结合生态功能,占地面积较大。从项目实施情况看,一是大部分项目征地拆迁赔青工作难度大、推进慢,严重影响中小河流治理进展。二是在加上拆迁培青费用需地方资金配套,该县属于部级贫困县,财政拮据,项目配套资金压力大。三是治河理念有待进一步创新。工程设计中护岸标准不够高,综合防护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建设管理不够规范。水利部门技术力量不足,管理能力薄弱,项目资金使用、质量与安全、档案管理等还不够规范。五是建后运行管理薄弱,中小河流日常管理严重滞后。同时,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权划界难度大。

二、中小河流的治理建议

针对我县中小河流项目存在的问题,建议:一要继续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搞好河道治理与生态建设、城乡建设、人文景观等规划的统筹衔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切实发挥中小河流治理的综合效益。二要积极筹措资金。在加大对上争引力度的同时,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并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三要强化建设管理。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节点控制、督导检查、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切实强化节点管理,强化调度督导,强化整改落实,推动全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和规划项目如期实现。

1、综合治理, 统一规划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必须科学论证, 全面规划。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 按照相应规范标准, 给洪水足够的通道,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治理最终根治洪涝灾害。规划要针对河流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按照统一规划, 综合治理的原则, 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 提出中小河流治理的原则、任务、治理目标和规划方案, 选定治理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布局和实施程序。规划过程中, 需要注意整体与局部, 上下游, 左右岸, 各地区、各部门的关系; 需要协调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干支流治理、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关系;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 河流治理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必须加强实事求是, 强调重视河流的基本情况的搜集、整理、分析, 充分利用以往规划治理的成功经验,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分批次、分重点地进行有序、有效的规划治理。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结合中小河流防洪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好理顺河势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从当地的防洪实际出发, 找准需要治理河流的重点河段、关键环节与薄弱部位, 采取经济、适用、有效的措施, 优先解决最突出的问题, 讲求治理效益。

3、因地制宜,生态结合

石柱县属典型山区县,河床比降变化大,洪水陡涨陡落,集镇可用建设用地不是很多。工程设计时考虑了生态功能,但占地面积较大,工程建设地点主要在县城及重点集镇,沿河已成建筑较多,征地、拆迁难度大,费用高,工程建设施工难度较大。建议设计单位因根据工程实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防洪达标的基础之上,结合规划适当增加生态景观。

4、防洪生态,标本兼治

(1)、河堤整修为治标,兴建控制性工程为治本,要标本兼治。如我县的龙河、马武河、官渡河这样的山区河流,洪水具有突发性,来去较快。由于两岸堤防多由砂土筑成,受流速较大洪水冲刷,堤脚极不稳定,堤身易失稳。如我县刚完成的沙子场镇河段治理工程中,堤脚设计全埋入设计河床内,护坡脚就被洪水冲毁,对于山区河流,建议堤脚应至少高于设计河床0.5-1.0米范围内。

(2)、河道工程实行分类治理。拟分城镇、乡村两类按不同模式的进行治理:a、城镇类,注重人水和谐,以突出生态、亲水、景观为主,工程以植物和适当硬化相结合;b、乡村类,结合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以生态、实用、亲水为主,工程以适当硬化和植物护坡相结合;特别是集镇范围内河段,采用格宾网护脚护坡,一旦洪水过后,整个河段出现“五彩斑斓”的现象,沿河的塑料垃圾口袋全部挂在格宾网上,一片狼藉。建议对集镇段采用浆砌石护脚,砼框格生态护坡对山区河流较为实用,既达到美观效果,又达到防洪作用。

(3)、努力实现生态河道建设与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有机结合。要把河道工程作为城镇、农村优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建设,要在新农村建设工程中注重生态问题,用科学的态度去实施生态河道建设,真正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5、加强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建立高水平的水利技术队伍积极主动的建立能吸引人才的用人机制,为水利科技人才施展才华创造宽松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同时,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行业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加大水利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水利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一支思想过硬、作风顽强、技术精湛的水利职工队伍,以适应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6、广泛发动群众,广开投资渠道各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积极性,组织群众,遵循“谁受益,谁治理,谁投资”的原则,动员沿河单位和群众按照统一规划,对相关河段实施科学治理。广开投资渠道,增加河道治理资金来源。

7、认真贯彻水利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颁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对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力度,提升基建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中小河流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束语中小河流的治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中小河流的防洪存在的突出问题, 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从当地的防洪实际出发, 以保护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沿岸城镇和基础设施、大中型灌区的防洪安全为目标, 要统筹衔接好中小河流治理与山洪灾害防治的关系, 统筹兼顾中小河流治理与河道管理,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防洪与排涝, 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既有效防御洪水, 又安排好洪水出路, 要统筹处理好中小河流治理与城镇发展、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 统筹协调好中小河流治理河段与河流下游防洪标准的关系。要因地制宜, 区分轻重缓急, 分期分段开展治理。

参考文献

[1]、互联网。探讨中小河流河道治理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2]、邱发模浅谈中小河流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12)

[3]、苑海馥;刘维艳浅谈中小河流的综合治理。吉林水利. 2010(10)

[4]、裘 涛、黄建超、黄邵军 山区性河道生态型护的运用(中国科技信息2007(10)

[5]、王鹏,白海滨,蔡永钢,城市河道生态化治理的设计方法《现代农业科技》2010(02)

[6]、黄凯文,方建飞,山区河道堤防设计探索(浙江水利科技)2012(07)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河道采砂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实行政府组织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违规采砂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抗法、围攻执法人员和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人员参与河道采砂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计划开采。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势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状况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期为5年,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水文、防汛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各县(区)依据批准的采砂管理规划和相关要求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按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严禁超规划扩大开采范围和增设采砂场点。

第十条汉江干流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采砂管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内其它河道、河段采砂管理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年度采砂计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汉江干流平川段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年度采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河道生态状况、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必须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

第十六条确定河道采砂权人实行公开拍卖、公开竞标和挂牌出让等方式;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场应当单个许可,禁止整河段或多个砂场捆绑招标、拍卖或出让。

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二)采砂申请人预计在实施采砂过程中有可能与第三者发生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机关方可受理其采砂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有规范填报的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无非法、违规采砂记录;

(七)无河道采砂不服从管理记录:

(八)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机械、开采深度和弃料处理方案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获得采砂资格领取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交清河道砂石资源费(即拍卖金、竞标价款、出让金),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监管暨河道清障协议。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开采深度、开采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二)不得在河道内堆放砂石料,临时堆放砂石料超过500m3必须立即停产,待转运结束后再行生产;

(三)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弃料要及时清理,坑槽要及时回填,弃料在河道内堆放不得超过10天,不得形成行洪障碍;

(四)必须在采砂场设置规范的公示牌(公示牌的规范由河管单位提供),在开采河段的路口、堤岸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任何人员下河游泳、玩耍、垂钓;

(五)必须按照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的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监管协议,认真履行对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河道防护林等安全监管责任,不得造成损坏;

(六)严禁在河道内修建固定性分筛料台、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河道内存放油料和从事机械维修;

(七)拉运砂石车辆不得沿堤顶路行驶;

(八)禁采期来临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将采砂机械、船只撤出河道。河道内搭建的临时料台、便桥、围堰等必须彻底清除;

(九)在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实行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记罚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四)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计罚分10分;

(五)该采砂年度累计记罚分值达到100分的,责令立即停采,今后不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80分的,3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60分的,2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40分的,下一个采砂年度不受理其采砂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河道禁采区的划定按《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采期来临前,不能按要求完成清障的,河道管理单位应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确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汉江干流平川段、褒河河东店公路大桥至汉江交汇口、湑水河湑惠渠渠首至汉江交汇口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河段,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河道内淘金。汉江干流平川段禁止采砂船下河作业。嘉陵江干流的采砂船必须在禁采期来临前撤离河道,上岸度汛。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正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条市、县(区)的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职责。

第三十一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市非税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非税管理机构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职责。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分级上解,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工程管理、维修、管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河道采砂、清淤管理设备、装备及其交通车辆购置。

(三)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收费票据的印制。

(四)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经费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开支。

(五)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规定用途,编制河道砂石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使用范围,核定其预算支出,按时拨付、确保经费供给。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具体安排使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河道砂石资源费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6篇

一、2007年的城乡建设工作

2007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镇实行计划单列后城乡建设工作继续深入推进的一年。一年来,全镇建设工作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建设“投资环境好、服务水平高、发展后劲足、生产要素聚集能力强的‘工贸强镇’”的战略决策和年度建设目标,以“规划先导,建管并重;集约土地,建设精品;综合配套,提升功能”为工作原则,采取新建与改造并举,开发与建设并重,完善功能设施,创造发展环境,较好的完成了城乡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一)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是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根据河西堡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现实要求,对城市定位、发展方向和功能分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进一步修编完善了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已基本完成,正在修改完善。二是严格规划管理。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重点开发地块、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和沿街开发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报建制度、规划审批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坚决杜绝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和违章建设,全年共报批建设用地规划14份,批准用地面积209611.12平方米(合314.42亩),建筑面积82965.2平方米,完成投资8768.34万元。同时,严把开工放线和基槽验线及立面效果控制,使之置于规划的牢牢控制之下,确保了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杜绝了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镇村建设。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镇区住宅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全镇农宅建设规划管理的决定》等两份规范性文件,对驻镇单位开发商品住宅楼和村民建房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从严把关。并会同镇国土资源局、城建监察中队等部门联动监管,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到了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有效遏制了城乡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使得城区单位、居民和社会公众的规划意识不断增强,达到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创造有利发展环境的目的。

(二)重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2007年,针对开工项目多、任务重、建设标准高的实际状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采取分工负责,跟班作业,分步实施,协调推进的工作模式,全力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难题,全程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实际行动实践了“干完一处工程,增添一处亮点”的工作要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明显改善。

1、围绕扩展城镇空间,加快了城镇路网建设

一是金河路拓建工程。该项目于2005年8月被市发改委批准立项(金发改投资(2005)110号文),道路全长2.46公里,红线控制宽度40米,概算投资1762万元。止11月底,金河路西段0.78公里和东段工农渠与省道212线相接的0.5公里已全面完工,永电大桥、金川河桥和工农渠桥主体工程也已全部完成,道路全线贯通。该条道路建成通车,对推动镇域经济发展,扩展城镇发展空间,解决城镇交通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金昌路改造工程。为更好的发挥金昌路的交通功能,对金昌路翻浆严重的长1.8公里路段(玉河路口至金河路口)进行主车道改造。目前,道路路基工程已基本完工。

三是河雅路、永河路改造工程。河雅路改造建设内容主要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沥青混凝土罩面79020平方米,换砌道牙19820米。永河路道路改造按照河雅路路幅形式设计,其建设内容主要是机动车道罩面5880平方米,改造拓建非机动车道4801平方米,换砌道牙2940米,配套工程包括给排水过路管线预埋、绿化美化及路灯架设等。现各项工作已全部按期完工,共投入资金541万元。

四是建河路拓建工程。建河路位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小企业园区,自省道212线起,往东至下洼子八社与河清公路顺接,道路全长2.6公里,红线控制宽度30米,止目前,宽15米的主车道路基土石方工程已全部完工。

近几年来,我镇狠抓道路交通建设,共拓建改造城市主次干道十条,硬化路面173300多平方米,修补路面78500多平方米。实施了镇村通油路工程和村村通油路工程,共硬化村级道路19.3公里,硬化面积达到77200多平方米。

2、围绕实现镇区各项事业均衡发展,大力实施各项功能设施建设

一是高标准完成了各项规划设计任务。组织完成了文化休憩园规划设计方案,镇政府办公楼设计方案和永河路非机动车道拓建改造设计,建河路道路拓建施工图设计。完成了青山堡、上三庄、寺门、下洼子和黄家泉五村的现状测绘工作,现正在进行村庄规划设计。

二是镇区绿化及工业企业供水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8月由县发展计划局立项批准,概算总投资31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输水管道7547米,改造旧输水管道200米,新建调节池2座,加压泵站1座,工程计划分两期实施。现一期工程永河路、河雅路至金泥集团干法厂3947米工业、绿化用水专线铺设工程已全部完工。二期工程待条件成熟后实施。

三是镇区集中供暖工程。按照《河西堡镇供暖专项规划》要求,积极与永昌发电公司、金化集团公司协调城镇集中供暖事宜,现镇机关及家属区由永昌发电公司统一供暖,河西堡交警队家属区、工行河西堡支行家属区、金昌铁业有限公司家属区由金化集团公司统一供暖,供暖面积分别达到32万多平方米和45万多平方米。同时,镇供热站将河西堡焊条厂、八一食品厂、河西堡法庭等11家单位和67个商业网点及馨河花园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区域供热面积达到39300m2,镇区集中供热工程已初具规模。

四是馨河花园建设工程。按照生产生活区域相互分离的原则,在2005年对占地面积3.59公顷的馨河花园小区建设作出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河西堡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建设,2007年正式启动小区开发建设,修建高标准住宅楼3栋,建筑面积12000多平方米,总投资1250万元。

五是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该工程由永昌县水利局立项批准,主要解决河东堡、下洼子、西庄子等9个村,70个社,15600人生活用水和中小企业开发区的生产用水问题。建设内容主要是引水渠、加压泵房、水处理厂和输配水管线,设计供水能力为1600m3/d。工程建设分一、二、三期实施,现一期工程水处理厂、400米引水渠和8000米输水主管线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投入资金225万元。

六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对河雅路、广河路、玉河路、银河路、金河路西段、永河路等9.24公里主干道进行了交通标线始划,并配套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完成投资66.7万元。

3、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

一是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坚持不懈地治脏、治乱、治差。在2005年成功实施环境卫生进社区的基础上,2007年又向各村配备了卫生监督员,并适当提高了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扩大了城区保洁面积,“脏乱差”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河雅路继续实施了拆围透绿、拆墙建绿工程。拆除了沿线占压道路红线的违章建筑,对部分沿路围墙和建筑物进行了整修和粉饰,并拆除了所有不合格店名牌、广告牌,取缔马路市场,清理了店外作业、乱堆乱放和临时摊点,市容市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三是狠抓“三化”(绿化、美化、亮化)配套建设。在主要街道和各厂区、居民区种植风景树18.9万株,草坪63000多m2,先后共架设路灯360盏,提升了居住环境质量。

(三)强化经营城镇理念,不断拓宽建设项目筹资渠道

近年来,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改变以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全由政府投资的方式,逐步建立起了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地企共建为主体,全社会、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筹资格局。通过出让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冠名权,吸纳各企业资金参与市政建设,如在道路建设工程中,因金泥集团公司提供了130万元的水泥建材,将原长城路更名为金泥大道;永昌发电公司投资30万元用于金河东路立交桥建设,将该立交桥命名为永电大桥。在玉河路、银河路开发建设中,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等市场化方式,共储备土地384.2亩,拍卖出让土地28703平方米,实现土地受益420多万元。将部分城镇资源适度商品化和商业化,改变无偿享有公用设施和社会资源的状况,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建设,充分开发使用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几年来,共募集城镇建设资金1850多万元,做到了资金筹措多元化,建设行为企业化,资源享用商品化。

我镇2007年的城乡建设工作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下,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城镇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城镇建设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配套,尤其是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滞后,影响了城镇总体功能的发挥,所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2008年主要工作

2008年,全镇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突出服务主题,建设工贸强镇”的奋斗目标,加强镇区重要功能区的市政配套建设,增强城镇承载力,提升与完善城镇功能;积极促进全镇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坚持建管并重,实施管理创新,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8年我镇建设工作的重点是:

(一)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完善城镇功能

2008年,全镇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建设项目9项,其中续建工程5项,新建工程4项。

1、续建工程

一是金河路续建工程。完成金河路东段1.2公里路段30000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铺筑任务,并配套完成永电大桥、金川河桥和工农渠桥装饰装修工程,计划7月底前全面完工;

二是建河路道路硬化工程。在2007年完成预埋涵管和路基工程的基础上,全线贯通建河路,与河清公路顺接,并完成长2.6公里,宽15米主车道的硬化铺筑任务,工程总投资330万元;

三是金昌路改造工程。金昌路改造工程现已完成长1.8公里路段(玉河路口至金河路口)路基工程,计划2008年9月底前完成全长2.8公里改造路段的路基路面和道牙换砌工程,工程总投资550万元;

四是馨河花园续建工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设计、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支持金昌金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馨河花园续建商品住宅楼4栋,新增住宅面积约12000m2。同时,加大宏观管理力度,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申报、预售、验收等核查程序,引导我镇房地产业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五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对金泥大道、金河路东段和新建道路继续进行交通标线始划,并配套完善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加强道路交通管制和引导。

2、新建工程

一是文化休憩园建设工程。为不断满足城镇居民休闲、娱乐的需求,文化休憩园建设工程在2007年完成可行性研究分析、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和征地拆迁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建设占地60000m2的文化休憩园。文化休憩园建设严格按照市县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力争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相关景点的建设,增添新的人文景观,该工程概算总投资880万元。

二是振河路拓建工程。振河路位于河雅路中段,是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一条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控制宽度30米,全长760米,按一块板路幅形式设计,需铺筑沥青混凝土路面11400平方米,工程概算总投资420万元。

三是污水处理工程。随着镇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与日俱增,加之生产生活污水未经深度处理,直接排入自备渗坑和金川河道,水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严重,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势在必行。计划今年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在镇区排水管网末端,其建设内容主要是蓄水池、加压泵站、污水生物处理设施等。工程概算总投资3200万元,计划建设期限两年,2008年计划投资1200万元。

四是金河路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完成金河路绿化亮化工程,新增绿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架设路灯68盏。敷设金河路给水管线2600(dn200pe管)米,排水管线2500(dn400混凝土管)米,工程概算总投资300万元。同时,结合道路两侧开发建设,修建镇政府综合办公楼;

(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我镇的农宅建设将按照编制好的村庄规划全力推进,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周边四村,原则上以农宅小区方式进行规划和分期分批建设,今年在河西堡村、沙窝村选址新建2个村民住宅小区。对距镇区较远的村庄,以村为单位进行规划建设,迁社并点、分期分步建设。对各小区的农宅建设,坚持一户一宅、旧宅地复垦的原则,做到集约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三)坚持建管并重,实施管理创新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7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步伐的重大部署,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从20*年起,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对河道进行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总要求,坚持兴利除害结合,防汛抗旱并举,治理保护并重,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科学规划,增加投入,综合推进,标本兼治,确保水库河道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从20*年起,用*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规划内重点河道和重要小型泄洪河道治理,全面提高河道防洪能力。

(三)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落实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大型水库除险加固由市里负责,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大型河道治理根据省统一安排,我市做好境内相应配合治理工作;跨县(市)、区河道由市里协调,相关县(市)、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治理任务;各县(市)、区辖区内的河道治理由县(市)、区自行负责。

2.统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对所辖水库及河道进行排查、鉴定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年规划和河道治理5年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治理加固计划。

3.突出重点。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实施已经在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大中型水库加固及河道治理项目,优先实施存在严重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构成直接威胁的“头顶库”和“串联库”,优先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保护人口密集区、工矿区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泄洪河道,以及穿越市、县边界的河道。

4.建管并重。在全面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与河道治理的同时,不断深化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抓紧分类定性、定编、定岗,落实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

5.因地制宜。要正确处理好工程加固治理与防洪保安、社会稳定的关系,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兴利蓄水,科学确定加固治理方案。要因地制宜,对经论证加固价值不大的小型水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慎重采取报废或降等措施,做到有保有压、升降合理、销号有据。

二、创新思路,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资金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融资为辅,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一)政府主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治理工程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大中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以县(市)、区投入为主,市财政设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徒骇河、德惠新河等大型河道治理按照省统一安排进行,市级对危桥(涵)、险闸及重点险工治理进行补助;小清河综合治理、腊山分洪工程(包括玉符河下游段)等重点工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资金筹措方案落实;其它河道治理由各县(市)、区负责,市里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加固治理任务,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治理工程各项资金及时到位。

(二)市场融资。在确保工程防洪安全、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中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多种方式筹集水库加固资金,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先加固治理后经营等方式投资水库加固和河道治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利用信贷资金,与财政投入捆绑使用。

(三)发动群众。要充分调动水库所在地群众的积极性。对一村一库的小(2)型水库塘坝、小型泄洪河道,要在落实政府投资补助、吸引社会资金的同时,按照“一事一议”用工和筹资办法,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同时,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摊派。

三、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基本建设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设计施工、转包倒包工程等不法行为。树立质量第一的宗旨,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优质工程。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认真研究制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度汛计划和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严把工程验收关,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对工程进行各阶段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强化资金和财务管理,搞好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

加强水库、河道安全管理工作,科学界定水库与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确保工程规范管理、安全运行、良性发展。强化水库、河道工程巡查工作,加大河道采砂(采矿)和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及时组织河道清障,妥善调处水事纠纷,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围堵河道等违法行为,确保良好的水事秩序。

四、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要与落实防汛责任制统一起来,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责任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重点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协调工程实施。各县(市)、区分别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改部门要加快立项审批步伐,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和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要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水利部门要科学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技术审查与方案论证,指导、组织、监督工程实施,并组织做好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制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好工程建设用地,配合做好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电力、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水库除险加固与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实行重点督查和跟踪督导,并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加固和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加固任务的县(市)、区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对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惩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8篇

20xx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

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颖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地、市、县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地、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按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编报的有关防洪安全部分的设计文件,应按前款规定办理。

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为保证防汛安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通知建设单位推迟开工。施工中涉及防洪安全的部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能启用。

第十六条 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限期内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圩)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河道两岸兴建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应与所在堤段规定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一致。行洪堤堤顶、行洪口门不得超过规定的高程。

长江干堤外滩圩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应服从行洪要求。

第十九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予以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二十一条 行洪、蓄洪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工矿等企业。铁路通过行洪、蓄洪区,不得影响行洪、蓄洪,并有自身的防洪措施。不准在行洪、蓄洪区内兴建有碍行洪、蓄洪的分隔工程。

第二十二条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超出临河界限。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四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

(二)长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

(三)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

第二十五条 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六条 水闸(涵阐、船闸)周围应划定管理范围(护闸地)。凡已预留或征用、划拨的土地、水面、堆土区,均为水闸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由闸管单位负责使用。

未划定范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大型闸(过闸流量一千秒立方米以上),上、下游各五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一百米;

(二)中型阐(过闸流量大于一百秒立方米,小于一千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三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三十米;

(三)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一百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一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二十米。

第二十七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林条应首先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掺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同时要有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

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外一百米内(纱基地段二百米),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塘,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工程设施、进行河道整治及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服从防汛指挥,不得损坏堤防、河岸、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渗条件,不得影响河道安全泄洪、航道稳定和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围湖。凡已经围的,应按照防洪要求,逐步还湖;暂不能还湖的,应限制圩堤高程,服从蓄洪要求。

第三十二条 禁止围河。凡已经围的,要服从河道清障要求。

围垦洲滩、塞支堵汊,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水闸的控制运用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水闸的控制运用命令,由河道主管机关或防汛指挥部下达。禁止非闸管人员操作闸门。

船只过闸应服从闸管单位的指挥,并按规定交纳过闸费。

第三十四条 因船舶航行影响河岸、堤防安全的,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保护河岸、堤防安全。在未采取措施前,应限速航行,由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交通部门应按《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用于有关河岸、堤防的养护。

第三十五条 在山区河道两侧开矿、采石、修路等,影响河道安全的,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山体滑坡、崩岸,方可开工。未采取防止措施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窘,造成损坏的,排污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七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

凡属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土资源,由河道管理机构投资和管理的,收益归河道管理机构所有;由河道管理机构投资,委托乡(镇)、村护堤专业户、护堤员承包管理的,或由乡(镇)、村护提专业户、护堤员投资和管理的,其收益分配,由河道管理机构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服从防洪和排水的需要,所受经济损失,由合同双方共同承袒。

第三十八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九条 下列阻水障碍物,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窑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炭、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超过规定高程的行洪堤段、未按规定标准开足的行洪口门及擅自修建的庄台;

(八)淮河干流及长江、淮河支流和行洪通道内的高杆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

(九)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拱的阻水障碍物。

第四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区内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四十四条 通过未铺路面的堤防或水闸的车辆,应向河道管理机构或闸管单位缴纳堤防、水闸维护费。维护费的计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视同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责令建设单位停建,补办报批手续;危及防洪安全的,应限期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以上修建单位,可并处该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可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秒石、取土、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对河道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阻挠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第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