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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30 16:31:46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1篇

【关键词】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建筑工程施工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一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经常和上位法相冲突,形同虚设。此外,一些法条虽然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做出了具体规定,能够适用于解决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但是却对违法成本规定的过低,一些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法律问题不仅使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行为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也能以使法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二)监理机构经费紧张

当前,国内多数建筑工程监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都来自于监理业务的收入,由建设企业直接支付。然而实际当中,建设单位经常会压缩应当支付给监理企业的费用,而不全额支付。由于收取的监理费用不足以支付监理活动的开支,使得监理企业无法有效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进行监理活动。

(三)缺乏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在实际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约人员成本,在相应机构或部门配备的员工数量严重不合理,经常出现部门员工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现象,更有甚者将相应管理部门省略,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现实中经常能够看到一些缺乏监督人员和建筑工程质量建部管理部门的工程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难以完成相关工作[1]。

(四)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人是开展工作的根本,也是有效实现工作目标的保障。而然,我国目前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和部门的员工普遍素质不高,难以有效完成相应工作。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够使得他们能够迅速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专业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而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则能够加强他们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视,更加深入的了解质量监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进而在具体工作总端正态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对监管的内涵了解不够深入,在工作中无法明确工作旨意。如图1,应当要求监管人员加强学习和了解监管工作内涵。

图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内涵

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加大建筑工程监督的执法力度

科学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建筑工程建设整体过程的监督,使得参建单位形成质量意识。同时,为了有效规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参建单位的行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的执法力度,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保障。相关部门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不能进行随意处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采取处理措施。将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落实,形成法律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约束。严格避免选择性执法,应做到公平执法,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应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原则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

(二)加强监督工作中的质量管理

首先,监督人员应当依据图2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应当保证使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性能。选用经验丰富的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材料的质量。其次,在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中,技术人员应当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让施工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操作。同时技术人员还应在一些技术性要求高的操作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操作错误。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当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检查,以提早发现设计问题、施工问题、设备材料问题等,以保证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当建立奖惩制度,鼓励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工程质量。

图2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原因

(三)强化人才的培养和引入

要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需要法律保障、管理保障,还需要人员保障。因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和企业一起培养人才、引入优质人才。建筑施工要求的提高决定了相关人员的高素质和高水平要求,人员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方面。因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和企业一同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根据人员的岗位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使得他们在本职工作应具备能力方面获得有效提高。同时在人才的引入方面,应当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的考察,排除不合格人员的录用,并对选用的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合格后方可投入工作[3]。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需求。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具体操作中,相关立法部门应当有效听取相关行业主体的意见的建议,对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对问题产生过程的相应关系进行捋顺,将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问题科学合理的上升为法律。同时还应当不断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将相应问题进行法律调整,提高法律的适用能力。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当保证立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此外,还应当注意不同层级间法律的协调,防止出现不同层级间的法律冲突的现象;并且对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梳理,防止同一问题被重复规定,或规定矛盾的现象。

结语:

本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和探讨了相应解决措施,以求为提高建筑质量贡献绵薄之力。但本文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建筑行业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视,深入了解它对提升建筑质量的作用和意义,探索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之道。

参考文献:

[1]白剑峰.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问题[J].科技与企业,2013,(08):15.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2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8] 李永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现状及应对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3篇

关键词:环境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1

一、环境监理的概念

环境监理在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还处在试点阶段,所以还没有固定的概念。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环境监理的表述也不相同,环境监理还经常被称为环保工程监理、工程环保监理、建设项目第三方环境监理等。文章中环境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以及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以便保证工程施工阶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和制度落到实处。

二、环境监理的意义

早在国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初期,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就已经把实现工程环境监理制作为工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之一了。目前,作为建设项目测评和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提升测评有效性、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探索性的工作,此项工作富有成效,积极可取。并且有些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了建设项目监理由事后管理向全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双向监管相结合的方向转变,这对于促进建设项目的全面发展、同步落实测评文件以及完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监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环境监理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尽管在技术支持和管理方法上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环境监理的发展。

(一)环境监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环境监理的专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环境监理主要由试点项目带动,并且借助行政的力量进行推广,通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环境监理的具体要求,以此来推动环境监理工作的进行。但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工程监理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位置不清晰,开展工作时也很难得到相应部门的支持,这些都不利于环境监理的规范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对环境监理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环境监理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得到统一的解释,从而增加对环境监理界限的难度,这对环境监理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由于环境监理程序、范围内容、方法及监理组织模式等均未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标出,使得新进入该行业的机构缺乏指导,严重影响了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

(二)环境监理人员专业性不够

环境监理是一项专业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环境监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该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然而,现阶段中国的环境监理人员大都不能两种技能兼顾,一部分人员虽然拥有丰富的环保专业知识,但是缺乏工程监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部分拥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但又严重缺乏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上述状况严重影响了中国环境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环境监理的发展建议

针对中国环境监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中国的环境监理制度。

(一)明确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制定与环境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何一项管理制度的确定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尚无环境监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使得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为了全面的推进环境监理工作,应当将环境监理制度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加以明确。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首先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未对环境监理制度进行规定之前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环境监理予以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修订与环境监理相关的现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或制定与环境监理相关的单行法律,使环境监理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环境监理制度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对环境监理提出更具体、更明确、更规范的要求和法律责任,使环境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便更加积极的推动环境监理制度的发展。

(二)建立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

培养高素质的环境监理人员是保证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对于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不仅要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特点,掌握必要的环保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专业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必要的表达、协调、组织能力。环境保护部门还应该逐步开展环境监理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以便培养一批专业的环境监理技术人员。此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制定和制定环境监理管理规定,从而明确环境监理行业准则、监理考核与监理内容、监理惩罚机制等内容。对环境监理人员实行资质管理,这样有利于提高从事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护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环境监理工作更加客观、公正、有效的进行。

五、结束语

环境监理是一项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内容丰富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在环境保护和减少环境污染排放、降低建设项目资金浪费及促进环保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现阶段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存在诸多不足针对上述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不仅可以规范和完善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而且有利于环境监理在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钱易,唐孝炎,主编.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196.

[2]李强;李敬伟;王克军 关于环境监理工作的探讨[期刊论文]-北方环境 2011(08)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4篇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对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权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主动、充分地履行。

一、相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

从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看,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不是笼统地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公民的活动进行监督,而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案件或者事件进行监督。换言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案件和事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且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

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内容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者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相对于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对于具体案件和事件的事后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而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主要集中在司法领域,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也不应当直接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作出最终裁决,而主要表现为程序启动权和请求建议权。

如果换一个视角,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置于整个司法过程中考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就不仅限于事后监督,而是根据具体法律监督活动内容的不同,既有事后监督,也有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例如,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虽然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之后进行,但是,相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案和侦查,又是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和基础阶段,是一种事前或者事中的活动。再如,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及审查、提起公诉,都是刑事诉讼程序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虽然相对于犯罪人的犯罪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事后的地位,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却处于事中地位。所以,判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是否属于事后监督,关键在于“参照物”的选取。相对于法律监督的事由,可以说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相对于整个司法程序或者司法活动,则法律监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二、在法律监督中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监督,充分行使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职权。

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之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相对关系。前者是从方式和时间上对法律监督进行的界定,与之相对的,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后者则是从工作态度和积极性上对法律监督进行的界定,与之相对的,是被动监督和消极监督。所以,事后监督并不等于被动监督,主动监督也并非仅限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从检察理论的角度看,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更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与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审判权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明显具有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方面都有所体现。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其职责就是主动运用检察权发现和证明犯罪行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并且通过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遏制犯罪。所以,法律监督虽然相对于监督的事由而言,是事后监督,但又是一种主动查究的法律行为。

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角度看,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公权力与私权利相比,其特点之一就在于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不可放弃行使公权力,亦不可消极、被动行使公权力,否则即有失职、渎职、之嫌。作为国家权力的分支和组成部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法律监督权既是权力,也是职责。职责所系,不容消极、被动地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毋庸讳言,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着监督不力的情况,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仍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上有缺陷。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特定的事项有权进行法律监督,但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体事项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以及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致使有关法律监督的一些原则和规范落空。检察机关的职权与法律监督的使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当前检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另一方面,在检察理论上,关于法律监督的范围、手段和程序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远未达成共识,也有待于学界的研究。

因此,必须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在日常法律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于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权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主动、充分地履行。首先,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神圣职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人民检察院的立身之本。只有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监督,才能真正地完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其次,当前,人民群众迫切企盼司法公正,企盼惩治腐败,企盼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侵权案件、重大违法案件、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调查,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这一切都需要检察机关主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再次,只有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依法、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监督,不断积累监督经验,总结教训,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并且为检察改革和理论研究提供生动的素材和源泉,以自身的行动促进检察改革的发展,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手段的完善,促进法律监督外部环境的改善。

三、加强法律监督主动性的主要着力点。

加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既是一个工作态度问题,也是一个工作策略和工作措施问题。当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做到依法监督。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程序和规则对已然发生的案件或者事实开展监督工作。强调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可以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进行。

二要做到充分监督。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理直气壮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5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现状; 方法

0 引言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ISO8402-1994《质量术语》文件中,对质量作了如下的标准定义:“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征的总和”。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具有一定的目的,满足业主需要的自然属性,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下的综合特点。建筑项目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它的质量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协调性。

质量管理是围绕着产品的质量,以使产品满足不断更新的质量要求而开展的计划、控制、改善、监督等在内的一切管理活动的总和,它是建筑项目管理中组织和管理的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必须首先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实施所有管理功能。

1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1.1人的因素

人是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人是建筑项目的决策者、设计者、管理者和经营者,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每个建设项目阶段得意实施。人的素质、思想、文化、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质量。人既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质量控制者,也是质量控制的对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人是质量控制的核心,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

1.2材料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建设项目实施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材料的名称众多,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建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施工质量的好坏,特别是用于结构施工的材料质量,将直接影响整个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所以保证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

1.3机械设备的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是不可缺少的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设施,完善的机械设施能有效地降低了劳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保证和提高施工质量,以确保达到施工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如果不及时更新和维护设备,定期检查测量设备、机械设备故障,可能会导致质量问题。

2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不足

2.1相关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程等。在具体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现实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现成的处罚依据,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显然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总之,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处罚建筑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的情况,削弱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

2.2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完成的,这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首先,部分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一些管理人员认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程序性的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和端正的工作态度,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其次,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认识不充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势必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相关的建设性法律法规作用的发挥。最后,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比较低。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一些管理人员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欠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工作效率。

2.3人员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技术和法律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其具体工作主要是由监督机构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人才储备还比较薄弱,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尚且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首先,一些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思想政治觉悟较低。一些工作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不够深入,缺乏服务意识,有些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不惜将监督工作流于表面,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其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关技术性知识。我国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较低,不仅直接阻碍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造成消极影响。

3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途径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6篇

关键词: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对策;建议

1改革的原则及思路

1.1改革的基本原则

改革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入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总结我国部分省市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度和相关工作机构,打造市场平台,规范监管程序,细化监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监管和服务两方面职能。

(1)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工程招投标在发达国家实行较早,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管经验也相对成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在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下,照搬国外经验肯定行不通。并且我国工程招投标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化程度,有些省市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新的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经验。所以,我们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国外监管经验,也要密切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到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是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让所有招投标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给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保证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基本要求。

(3)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法制先行、制度先行是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的重要原则。实践证明,“人治”化管理低效且容易导致管理的混乱。在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中,必须坚持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建立一整套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来约束招投标各方主体,把整个招投标活动包括组织、程序、监督、惩戒等每一个环节纳入到法定程序中来,以此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4)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摒弃政府部门“重监管、轻服务”的弊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改革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的同时,努力构造硬件齐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公共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为工程招投标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1.2改革的基本思路

针对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本研究主要提出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的5个基本思路:

(1)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工程招投标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招标投标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政府采购法》之间也有诸多矛盾,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从而为推进机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让改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

(2)组建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首先要解决机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威的领导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组建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监管机构。从客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综合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3)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在积极推动监管体制改革的同时,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将部门的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从原主管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平台,实现监、管、办“三分离”和交易场所、信息服务、交易规则、运作程序、专家评委库的五统一”。

(4)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利用高科技手段,借助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平台,建立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电子监察和跟踪管理。

(5)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加强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完善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评标专家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依法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2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原则和思路,提出以下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2.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下列设想:

(1)进一步明确界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公共工程交易方式选择中的“模糊”条款,己经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诸多影响和问题,必须通过修订法律条款、出台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及其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应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而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更不能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交易。

(2)修订完善《招投标法》相关条款。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行业飞速发展,而《招标投标法》制订时间较长,且一直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条款本身就存在漏洞,时间一长,这些漏洞日趋明显,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让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日趋隐蔽,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一是增加或完善约束招标人行为的条款。招标人在招投标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动地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源于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操控,必须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通过增加法律条款,如细化标段划分标准、规范投标条件限制和招标文件管理等措施,强化对招标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通过增设或完善条款,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如增加“统一监管、综合监管”的相关条款,明确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关系等。另外,对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加强对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三是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日本相关法律不仅明确国家、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日本法律的规定不是仅仅停留在法人或部门的责任上,而是直接将责任规定到有关责任人员身上,强调追究个人的责任。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必须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尤其要明确界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等次和处罚的标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3)制定实施细则等补充性法规。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己经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征求了意见,但尚未正式出台。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制定实施细则非常必要,必须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尤其是针对法律条款中界定相对模糊的环节,及时制定补充性法规,才能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4)清理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由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涉及很多行业,而各行业又有不同的管理部门,这样使得大量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央与地方多层的立法也是造成其中混论重要的原因。必须在完善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工程招投标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进行清理,由法制部门对“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打架”的部门规章进行统一修订,由地方政府对与“上位法”不符甚至相悖的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完善,整合立法资源,解决内部冲突,构建统一规范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2改革监管机制和机构

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最根本的目标是消除“分头监管和同体监督”,实现“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管办三分离”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

(1)成立综合监管机构。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分设,由政府直接组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其性质应是融合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局)及其他监督部门(如审计局)等相关职能的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指导协调各级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运行工作;负责招投标业务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建立并管理地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等;处理与招投标行为有关的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等。新的综合监管机构应由政府直接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其性质应为行政机关,不应为事业单位,以此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2)实现监管分离。新的综合监管机构不对具体招投标行为进行管理,主要立足于“综合监督、总体协调、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内具体招投标业务实施管理和执法,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现监督权与管理权分离。为保证综合监督机构职能不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重叠或冲突,新的监管机构可设3个部门:综合办公室、执法检查办公室、投诉查处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综合调研、业务指导、统计分析等工作。执法检查办公室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及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情况、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统一服务平台。2009年7月,中办、国办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或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方向。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尤其是公共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统一平台应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综合监管机构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从而真正实现“监督、管理、运作的三分离”。其主要职能是: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服务;核验招投标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协助监管部门监督市场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统计、分析、评估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立档等。

2.3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

工程招投标涉及环节多,仅靠人力监督,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必须积极改进监督手段,充分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依托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开发应用电子监察系统,围绕工程招投标的关键环节设定监察点和相关指标,通过网络技术对业务系统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监督,实现电子实时监督和交易前中后全过程监督,有效解决招投标环节多工作量大、人手少、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防止暗箱操作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2.4推行网上远程评标

针对目前围标串标现象严重及评标专家人数欠缺、素质良荞不齐、易发腐败行为等诸多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上远程评标系统,以标书电子化、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监察实时化和管理网络化为主要内容,实行“评标专家异地评标,监管部门网上监督”。网上远程评标由异地评标专家在异地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将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三方进行地域上的格式,从而使招标人、投标人无法再评标前或评标过程对评标专家施以影响,有效防止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

以公共工程为主,明确网上远程评标的相关范围和标准,凡进入范围的,必须跨市或跨省使用网上远程评标。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远程评标各方主体的监督,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必须有专人实施现场监管,确认评标专家身份,协助评标专家登录评标系统。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有形市场设立专门远程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重点加强异地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考核,杜绝评标时间过短、评标差异过大、工作态度不认真等现象。

2.4加强机构监管

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缺乏招标能力的单位,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招标。近几年,中介机构发展较快,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规范招标市场行为,加强招标机构监管,实现招标机构的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l)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标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严格实行招标资格认定,对招标机构申请资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认真评审,严格把关。一方面,要让具备条件的机构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卡住,不能开口子。另外,为防止招标机构过多过滥,有关部门应按照“稳步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对招标机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使其发展速度、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要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对挂靠各种行政机关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脱钩,对明脱暗不脱的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制裁,充分体现《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加强市场行为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机构。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为,引导招标机构诚信经营,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促进招投标协会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4)严格“市场退出”制度。通过严格的资质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对那些严重违法违规、后果恶劣且屡教不改的招标机构,坚决取消其资格,迫使其退出招标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志轩.如何推荐安徽省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阴.决策,2007,(l1)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012(2016)02-0122-01

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及后期维修保障阶段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而通过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防止质量问题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外在形象。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价值。

1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弊端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1]。

1.2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时间较短,同时由于工程监理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在监理行业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一般情况下,应届大学毕业生就是构成工程监理团队的主要人员,这些毕业生大多只通过短期培训即开展工作,亦或是在其他工程管理部门、设计部门调入过来的人员,缺乏丰富的监理经验与对工程监理的正确认识,不明确工程监理的相关规范,由此就导致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1.3监理工作执行力度不足

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明确,致使发生了诸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同时建筑单位还逃避相关责任。所以,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并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度,特别是因为监督管理工作不充分导致的重大伤亡问题要严格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1.4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不重视

自从,实行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之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一直存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措施探析

2.1加强监理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应局限于建筑工程的一个阶段,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监理。通过加强全过程的监理,才可以有效发挥监理工作的价值。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相关规范严格遵守,通过要严格检查建筑工程的所有细节,一旦发现存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为了统一掌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相关管理人员要对监理团队及监理技术进行统筹规划,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身上,明确所有监理人员的职责。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落实监理计划及监理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同时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初期实现责任制度的时候,要对监理人员的权力及责任进行明确,在工程各个施工阶段纳入监理目标,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以提高监理效率。

2.2加强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所致,我国的工程监理法律制度还尚未完善,要经由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明确规范监理行为[3]。不只是要完善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规范,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贯彻法律规划,确保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同时还要及时淘汰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

2.3对行业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监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对自己的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工程监理工作,同时还要对监理市场加以维护。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合理的提升承载的数量,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以依法纳税为基本原则,主动缴纳所需税款,不发生偷税的问题。

2.4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4-5]。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5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

由上述可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较为混乱,不够规范化,要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的方式对监理市场加以规范。同时在还要在监理市场中应用投标、招标体制,确保工程监理的透明性、公开性,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

3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中工程监理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组成方面,其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效果,所以必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理。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童晓旭.高层建筑工程监理要点、难点及改进措施[J].门窗,2014,(9):87.

[2]余显均.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10):439-440.

[3]王桄,唐先源.浅谈国内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门窗,2014,(11):85-86.

[4]李波.引导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之我见[J].城市建筑,2014,(4):192+209.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8篇

1石油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点

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4结束语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事业也出现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大量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但是,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造完成的建筑工程中,有的却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建筑工程甚至刚刚竣工甚至还没有竣工就出现了坍塌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只出现在一个地区,而是普遍地出现在全全国各个地区。这说明在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中还存在严重的问题。

1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状况

1.1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起步较早,因此其经验也比较丰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的主要依据。其包含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面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这些法律法规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西方国家的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监督监管工作也能够顺利进行。

1.2 严格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全程监管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过程中,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控的措施,我国虽然也实施了全程监控。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前期项目策划和设计相当重视。如果前期各项准备措施不严密,做不好质量控制和质量规划,就不能保证在建设过程当中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建筑的中间或者后期管理监督过程中,也采取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施工规范严格管理。

1.3 注重业主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

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非常注重业主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业主的利益,关系着业主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质量,因此业主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也相当认真负责。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过程中,业主参与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并对建筑工程的每一个阶段进行管理监督。

2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现状

2.1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当今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进行监管,我国也是一样。但是我国目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建筑过程中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还不健全。这样就导致在建筑过程中没有原则可以依靠,在建筑的各个时期也缺乏健全的法律机制进行监督。并且,在监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实施过程有着很大的差别,也没有有效的处罚依据。

2.2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机构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收自支”的状态。对建筑工程公司所收取的监理费用直接上交到监理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单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缴纳的资金,常常采取非法手段少缴甚至不缴某些建筑施工的监理费用。甚至有的建筑工程公司还直接提出优惠条件,并且优惠的额度还相当大,这样的后果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入不敷出,从而导致运作困难,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常常不能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或者不能配置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有的建筑工程公司大量拖欠监理费用,这样也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监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样势必影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2.3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还缺乏有效地手段对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管理监督过程中的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和企业的形象挂钩。这就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管理意识低,诚信意识差,从而影响质量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2.4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人才素质尚需提高

在当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过程中,进行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他们对于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不清,对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规范还不够熟悉,再加上传统的质量管理监督方式和社会风气的影响,就造成一部分管理监督人员思想落后,服务意识差的现象。

3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措施

3.1 大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要想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国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认真研究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背景、过程以及使用的情况。其次,要认真调查分析我国建筑工程市场,要深入第一线,倾听建筑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的心声,要认真对待他们反映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召开专家研讨会进行探讨,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严肃性。只有制订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行为,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在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

3.2 大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资金管理

资金是保证一个单位正常运行的主要条件,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正常运行,必须大力加强资金管理。首先要对资金的来源进行管理,要严格收费制度,对于建筑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对于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时间的,一律不予放行。其次要保证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内部要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使用资金,保证每一项资金的用途都是在资金管理制度之内的。

3.3 大力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一中非常严肃的工作,是受政府委托的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向都很强的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单位既要对建设各方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作为监督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抓好自身建设。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制度、按照管理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3.4 大力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人才队伍建设

建筑工程建设工作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它不但包括技术、材料和经济,而且还包括法律和行政管理,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属于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的监督执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在管理监督过程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和新难题。而面对这些难题,解决这些难题就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人才。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大人才的培训和管理,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指导管理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加大人才的储备力度,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建筑环境,才能为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呈现欣欣向荣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一定要加大自身建设力度,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建筑工程事业良性发展,才能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白红亮.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山西建筑.2009.05

[2]郭文娟.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