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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分配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3 16:18:10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1篇

(一)股息、红利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该方面的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是:若投资方为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投资方为个人,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股息、红利收入有三个来源,一是以留存收益直接分红;二是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方式间接分红;三是清算性分红。

1.直接分红

即被投资企业将除法定盈余公积外的留存收益分红。其征免税的基本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股权持有环节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之所以免税,是因为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基础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税后收益,若不免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个人投资者之所以纳税,是因为股息、红利虽来源于税后收益,但前一环节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并不是个人所得税,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2.间接分红

即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该方式下企业投资者免税,个人投资者不免税。其征免税原理仍是直接分红的基本规定。间接分红的实质应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被投资企业先将留存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即直接分红;二是投资者将取得的上述股息红利再投资,进而增加注册资本。由于企业投资者在直接分红时是免税的,所以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亦是免税的;同理,个人投资者在直接分红时不免税,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仍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能用于直接分红,但其转增资本时,征免税的原理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相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分别强调了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和转增注册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也强调,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清算性分红

股权清算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出资。若投资者为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视作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投资者为个人,上述部分须计入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分为三部分,一是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二是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三是剩余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述公告可知,股权转让收入全部计入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股权清算环节,由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皆为20%,因此,上述公告对个人撤资或清算,未区分两个具体税目,一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

无论是企业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款不得减去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上述两个份额一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1.企业投资者确认股权转让

所得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个人投资者确认股权转让

所得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个人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应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筹划空间

上述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于企业投资者,其在股权持有环节和清算环节从被投资企业直接分红、以转增资本方式间接分红和清算性分红免税,减少了税收负担;其在股权转让环节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企业投资者转让股权,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成免税所得,将股权转让收益中相当于股息、红利的部分转化为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清算收益。对于个人投资者,上述环节无免税规定,不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二、股权转让

所得税纳税筹划假定股东甲以450万元货币资金和股东乙投资成立了联营公司华胜公司,股东甲占有华胜公司30%的股权。后因股东甲经营策略调整,终止了对华胜公司的投资。终止投资时,华胜公司资产总额5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1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1200万元。

(一)股东甲是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四种终止投资的方法,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四种终止投资的方案是:

1.按普通方法直接转让股权

根据前述规定,股权转让环节,无论是企业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转让价款不得减去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企业股东甲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7.5万元。该种方法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2.以直接分红方式避税

即先分配再转让股权华胜公司先将1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企业股东甲收回450万元(1500×30%),然后以750万元价格转让股权。该方案实质是将45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转化为股权持有收益,分配的450万元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甲最终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12.5万元。本方案中,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享有的盈余公积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3.以间接分红方式避税

即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华胜公司先用625万元盈余公积和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企业股东甲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该方案的实质是将637.5万元股权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并增加股权计税成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例中的“盈余公积”属于《公司法》中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由于法定盈余公积不能用于直接分红,所以,本方案采取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转增资本的方式。华胜公司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盈余公积最多只能转增资本625万元(1000-1500×25%)。企业股东甲享有的部分为:(1500+625)×30%=637.5(万元)。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13万元,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59.37万元。本方案中,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全部及盈余公积的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4.以清算分红方式避税

即撤资方案企业股东甲从华胜公司撤资,直接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元。其股权转让收益750万元转化成清算环节股息性质的所得。该方案中,投资收回450万元,股息性质所得为:(1000+1500)×30%=75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0,企业股东甲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87.5万元。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全部享受免税待遇。

(二)股东甲是居民自然人

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由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无免税规定,因此,其终止投资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亦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三、企业重组中股权收购业务的避税思路

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属于特殊的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支付方式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若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在收购企业支付的是其控股企业股权的情况下,股权收购行为中又包含了股权互换的行为,使股权收购行为产生了两个股权转让主体和两个股权受让主体。尽管如此,其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如前所述,原理是相同的。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为: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支付方式下,如果收购企业支付的是其控股企业的股权,重组双方皆涉及到股权转让交易。收购企业转让了被支付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了被收购的股权。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都要就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非股权支付方式下,仅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了股权,就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避税操作同前述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原理相同。重组之前,拟转让股权的一方应采用直接分红、间接分红等方式减少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以降低拟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及应税所得,才能取得较好的避税效果。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2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

一、基本答题思路

1. 计算有关项目

(1)商誉=调整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持股比例

(2)少数股东权益=调整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1-母公司持股比例)

(3)母公司投资收益=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4)少数股东损益=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1-母公司持股比例)

2. 建立平衡等式

(1)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末未分配利润+商誉

实行第一次替代:即由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利润分配的动态计算过程替代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利润分配的静态计算结果。

其动态的计算过程为:

年末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付股利

替代后可得出(2)平衡等式:

(2)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商誉

实行第二次替代:即由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持股比例较少的投资企业的“少数股东损益”替代子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替代后得出(3)平衡等式:

(3)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商誉

将等式右边的减项移到等式左边,得出如下最终平衡等式:

(4)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商誉

分析:如果站在子母公司各自的角度,母公司投资后会增加其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吸收投资后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如果站在子母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角度,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与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的投资纯属于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事项,即集团内部资金的调拨,它既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更不应该增加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母公司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时,应将其进行相互抵销,其抵销规则是“虚增在借方的从贷方抵销,虚增在贷方的从借方抵销”另外应值得注意的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单独确认一项“商誉”资产。

3. 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子公司)

资本公积(子公司)

盈余公积(子公司)

未分配利润――年初(子公司)

投资收益(母公司)

少数股东损益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二、实例分析

[资料]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购入A公司80%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3 300万元。2007年1月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4 000万元(假定A公司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其中股本2 000万元,资本公积1 0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和A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A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8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2008年12月1日取得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上升1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2008年度的个别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表1、表2所示:

[要求]编制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抵销分录。

[参考答案]

(1)计算有关项目

①商誉=3 945.36-4 806.7×80%=100

②少数股东权益=4 806.7×(1-80%)=961.34

③母公司投资收益=500×80%=400

④少数股东损益=500×(1-80%)=100

(2)建立平衡等式

长期股权投资(3 945.36)+少数股东权益(961.34)+提取盈余公积(50)+应付股利(100)=股本(2 000)+资本公积

(1 006.7)+盈余公积(190)+年初未分配利润(1 260)+投资收益(400)+少数股东损益(100)+商誉(100)

(3)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2 000

资本公积 1 006.7

盈余公积 19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 260

投资收益 400

少数股东损益100

商誉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 945.36

少数股东权益961.34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3篇

应用rosenbaum and rubin (1983)的匹配方法分析股权激励对投资非效率的影响,以除股权激励因素以外的公司其他特征变量相近为依据进行样本配对,分析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减少了样本选择偏差。结果表明:(1) 股权激励对投资非效率、过度投资的影响不显著, 对投资不足有显著的抑制作用;(2) 在国有属性的调节作用下,股权激励计划对非国有企业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强于国有企业;(3) 国有企业的“期权激励”与 “股票激励”方式对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没有显著差别,非国有企业的“期权激励”方式抑制作用强于“股票激励”方式;(4) 在股权分散的条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投资不足有显著抑制作用;在股权集中的条件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投资不足的影响不显著。

关键词:

股权激励;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匹配方法

文章编号:1003-6636(2013)03-0029-08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产生了委托-关系,从而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解决委托问题,实施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能够使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处于一致,减少问题。先前对股权激励效应主要分析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其做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对两组样本的绩效直接进行比较,分析股权激励相对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绩效差异来判断前者是否相对优于后者。然而,分析两组绩效差异时,绩效本身还受到除股权激励这一因素之外的公司其他特征变量的影响,而这些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错误地导致了股权激励效应,从而存在一定偏差;第二,设置股权激励哑变量来建立回归模型,分析股权激励效应,这种做法很容易因为哑变量具有内生性而使系数产生估计偏差,比如说会受到公司规模、董事会特征等影响而使股权激励具有内生性,从而产生样本选择偏差。因此,我们希望激励组与非激励组公司除了在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一条件差异外,在其他的特征变量尽量相近或相等,从而降低样本选择偏差。

heckman (1979)提议使用两阶段方法来降低样本选择偏误,然而,lalonde(1986)对此方法提出批评——研究中所得出的结果往往会因为模型设定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rubin (1973)提出配对方法(matching method)来解决上述的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其基本概念是针对实施股权激励的每个样本公司,在未实施股权激励组样本中选择特征变量相近的样本作为配对样本。在配对完成后,两组样本在某些特征变量将趋于相等,因而,两组样本投资非效率差异将可归因于是否采取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降低了特征变量差异在分析股权激励影响对投资非效率原因时的干扰。然而,若特征变量相当多时,rubin (1973)的方法会使得多个特征变量相等的条件不可能实现。rosenbaum and rubin (1983)提出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 method),其基本思想是在匹配过程中将多维特征变量降到一个维度变量,首先根据多个特征变量估计倾向得分值,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概率函数,然后针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每一家样本公司,在未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中寻找倾向得分相同的样本作为配对样本。这方法将同时解决样本选择偏差和多维度变量的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那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不能降低股东与管理层的冲突,降低公司的成本,促进公司的投资效率呢?本文主要使用rubin(1974,1983)发展的匹配理论来分析股权激励对非效率投资、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的影响,通过匹配使得股权激励组与非激励组在除股权激励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上尽可能相同,且样本保持一定的随机性,从而减少样本选择偏差,得到一定可靠程度的结论。

二、文献回顾与假设发展

(一)股权激励与非效率投资

问题可能导致过度投资。企业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股东-管理层之间就会出现委托冲突,管理层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jensen(1986)指出管理层为了追求私人利益,盲目扩大企业规模,享受在职消费,将自由现金流投到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从而导致企业过度投资,这便是管理层“帝国建设”一说。richadson(2006)曾建立一个投资效率模型,检

了过度投资、投资不足与自由现金流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现金流越多的公司,过度投资现象越严重。唐雪松等(2007) 、王彦超(2009)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投资行为。

问题也可能导致投资不足。企业的资本投资对于管理层而言是存在成本的,因为管理层在投资决策时要通过学习新知识来了解投资项目,而且还要承担因投资项目可能失败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其声誉也可能受到影响,管理层可能放弃那些不利于维持其地位的一些净现值为正的项目,从而导致投资不足。

为了解决问题,西方的经验表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股权激励,是降低公司成本,解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有效手段。jensen and murphy (1990)建议企业增加股权激励的使用,认为股权激励机制与公司股东财富正相关,是管理层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的有效工具,股权激励使管理层更加努力工作,积极寻找各种投资机会投资,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趋同,投资不足现象有所缓解,但也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过度投资。为此,得到我们的第一个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权激励与公司的投资不足具有显著相关关系,且方向为负,即能够显著抑制企业的投资不足,但股权激励也可能导致过度投资增加,从而导致股权激励与非效率投资的关系待定(这里把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统称为非效率投资)。  (二)股权激励与成本

理论认为,管理层激励机制有利于减少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先前大量文献支持这个结论。jensen and meckling(1976)指出企业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会出现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增加成本。通过管理层持股等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减少成本。murphy(1986)指出管理层薪酬契约的设计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股权激励比薪酬契约具有更好的激励效应。 ang、cole和 lin (2000)指出管理层的所有权份额与成本负相关。tzioumis (2008)以美国1994—2004年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样本研究发现: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应的成本会减少。我国学者廖理等(2004),陈冬华等(2005),周中胜(2008)也进行了相应研究,支持相应结论。我们认为股权激励机制具有“利益趋同效应”,股权激励机制可以使管理层与股东利益趋同,从而减少成本。因此得到我们的第二个假设:

h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权激励与成本具有显著相关关系,能够显著减少成本。

(三)不同激励方式与非效率投资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是我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这表示限制性股票降低了管理层的风险,从而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降低。而股票期权有一个非负的不对称回报产生的货币收益,只有当股价超过执行价时,才会有效,这个凸支付函数提供了经理人一个激励,使他们在项目和战略选择时,较少进行风险规避。richarda. lambert等(2004) 通过数值计算结果显示,激励成本是股票期权执行价格的减函数,股票激励是执行价格为零的期权激励的特殊情形,股票激励方式是成本最高的激励方式。于是,得出股票期权激励优于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结论。haugen和senbet(1981)指出股票期权激励能够减轻问题,使管理者与股东利益一致,股票期权有一个非负的不对称收益,这个凸收益函数激励管理层有更少的风险厌恶。因此,我们得出第三个假设:

h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票期权对投资不足的激励效应强于非股票期权。

(四)产权属性、股权集中对股权激励效应的调节作用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多数国有控股公司采取由授权投资机构全权行使国有股权,导致这些机构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使得国有企业问题相比非国有企业更为严重,比如较高的在职消费、追求投资规模而非投资效益、投资效率低下等。同时国有企业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总是将政治稳定与资产增值目标混在一起,并且经常以前者取代后者,牺牲了效率。

股权集中度也会影响股权激励效应,股权越分散,管理

层拥有的控制权就越多。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能力就会减弱,从而加重了管理层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会部分解决问题,股权的相对集中提高了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能力。在股权分散下,股权激励效应应该增强,股权相对集中的条件下,激励效应应该减弱。为此,我们得到以下假设:

h4: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产权属性、股权集中度对股权激励效应具有调节作用,即国有属性、股权集中度弱化了股权激励对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

三、实证分析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应用匹配理论选择样本,并估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参考rubin(1974,1983)潜在结果框架,设yi1与yi0为i公司采取股权激励与未采取股权激励时的投资非效率。在这两种情况下的非效率差异为:τi=yi1-yi0。则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相对于未实施股权激励时的投资非效率差异即股权激励的平均处理效果att(average effect of treatment on the treated) 。

为了获得股权激励的平均处理效果,在计算倾向得分之后,需要对处理组与控制组匹配,常用的匹配方法主要包括:最近邻匹配法( nearest neighbor matching)、半径匹配法( radius matching )、马氏距离匹法配(mahalanobis distance)、核匹配法( kernel matching )等。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4篇

一、送股的会计处理

送股实际上就是西方会计中常讲的股票股利,也就是被投资企业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分配。股票股利的分派既以发给股票的形式进行,就不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从被投资企业也即股票胜利的发放者的角度看,分派的股票胜利不会导致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改变,它只是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由于并不要流出其他资产,也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仅仅需要作一个将留存收益转为股本的分录。但是,对于转换的金额,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应当以股票的面值结转,即作一个“借:留存收益,贷:股本”的分录;另一些人则认为,应以股票的公允价值(在宣布送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结转留存收益,按股票的面值增加普通股股本,二者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美国FASB要求,在股票胜利低于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应按照公允价值结转留存收益。即在宣布发放胜利时:“借:留在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和资本公积(超面值缴入资本)”。在送股日:“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在股票胜利超过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则被称为大额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股票的面值。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宣布发放股票股利的时候,按股票的面值:“借:留存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在发放的时候:“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我国企业的一般做法是,将未分配利润按照面值结转为股本。笔者认为,按股票面值结转的方法更为合理一些。

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既没有收到资产,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增加,尽管其持有的股票数增加了,但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改变。当然,一般情况下,派发股票胜利后股票价格未必会以同比例降低(即使同比例降低了,以后填权后,股价也会上升)。此时投资企业如果将股票出售,将能获取收益,因说投资企业由于取得股票胜利实际上仍获得了部分收益,但这部分收益不是来自于被投资企业.而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再分配。从稳健原则考虑,对这一部分利得并不确认,除非投资企业将股票在市场上出售。

一般而言,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胜利时,不必做专门的会计分录,但需要在备忘簿上做备忘记录,以表明企业收到了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股利。等到出售这些股票时,再确认巴实现的收益。此时,出售股票每股成本=原始购买的股票投资成本/(原始购入股数十股票股利股数)。出售股票投资收益=(出售价格一出售股票每股成本)×出售股票数。例如,投资企业原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入被投资企业96万股,投资成本为960万元;其后取得股票股利4万股。假设以每股9.8元的价格出售10万股,则此时每股成本为960/(96+4)= 9.6元,其出售股票收益为(9. 8- 9 6)× 10万股=2万元。即,“借:现金98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960,000。投资收益 20,000”。

二、配股的会计处理

所谓配股,就是被投资企业规定投资企业可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原始股份的百分之几)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配股也是支付股利的一种方式,配股一直被上市公司用来作为一种筹集资金以增加股本的手段,同时也是上市公司支付股利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配股方式。送股与配股的不同之处在于:送股是无偿发放股票股利,而配股则是低价有偿发放,即投资企业并不是无偿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而需付出一定的对价。

配股实际上是相当于公司给予老股东一项认股权,使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在特定时期内按配股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以保障能按原比例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般而言,配股价格高于股票面值但远低于其市价。老股东如果行使认股权接配股价格买进股票后再按较高市价卖出便可赚得一笔差价;有的公司还规定配股权可以转让,因而这种认股权本身也是有价值的,这种特殊的权利只有公司的股东方可获得。在配股价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时,认股权具有内涵价值。在配股时,有三个重要的日期:配股宣布日、配股证明(认股权)发行日(股权登记日,又叫除权日)、配股到期日。从配股宣布日到发行日(股权登记日).股份与其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在发行日(股权登记日)到到期日之间,股票与认股权就可以独立出售,因而应该确认配股权的价值。

对于被投资企业,在宣布配股的时候,并不需要作会计处理。在以规定的配股价认购股票时,应按股票的面值增加股本,收到的现金,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我国已经允许配股上市流通,但目前尚没有针对投资企业取得配股时会计处理的规定。据笔者的了解,一些企业的做法是,在支付认购款时,按照实际支付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这样做,实际上没有确认认股权的价值。笔者认为,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取得配股权的时候,投资企业并没有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发的资产。原始股票的帐面值实际上已成为这些股票和配股权的帐面值,因而必须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基础是取得配股权回它们的市场价值的和。这里,股票分摊的成本=原始股份成本×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认股权的市场价格);原始股票的每股成本=股票分摊的成本/原始股股数。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原始股票成本义认股权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十认股权的市场价格)。这时应按认股权所分配的成本做以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一认股权,贷: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出售原始股票,则应按现在的每股股票的成本来减少长期股票投资的帐面值,并确认相应的股票转让收益。

如果投资企业以规定的配股价格认购股票,认股权分摊的原始股票成本成为新购股票的帐面值的一部分,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额=支付的配股价格十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如果投资者出售认股权,分摊的帐面值与出售价格相比较,确定出售的利得或损失。出售利得=认股权的市价一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如果投资企业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配股权,而使配股权过期失效,实际上发生了损失,应相应地降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认股权失效损失=认股权分摊的成本。

以下举例说明:A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进B公司普通股10万股,占B公司全部股权的5%,一年后B公司宣布每10股派3股,配股价为每股12元,又规定配股权可以转让,配股权的市场价格为10元,此时B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27元。炒股票应分摊的成本=(27 × 10)÷(27 ×10+ 3 × 10)× 200= 180万元,配股权分摊的成本= 3 ×10÷(27×l0+ 3 ×10)× 200= 20万元。此时应做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2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200,000”。此时,股权投资的成本为每股18元,而不是原先的20元。如果A公司决定出售1万股船票,则应做分录:“借:现金27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80,000、投资收益90,000

如果A公司决定认购3万股股票,则A公司应按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和支付的现金之和确认投资成本,做以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56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200,000、现金360,000”;认购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为200+ 36=236万元,每股成本为236 + 13≈18.15元。如果出售股票,应按此成本结转。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5篇

[关键词] 要素投资者;企业利益;分配方式

一、引言

笔者认为,企业生产要素产权主体参与分配的形式可划分为三类:一是按提供生产要素评估价值额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二是按生产要素产生的绩效比例参与分配;三是按折算取得企业股权的份额分配企业的净利润。选择何种方法参与分配,分配比例应当为多少,投入生产要素值多少数额,这取决于要素投入者与企业之间的协商;要素投入后实际产生的绩效取决于企业营运要素的能力。

投入企业生产经营要素的股东宜从两个层面参与企业利益的分配:一是按照投入要素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以获取投入资本额的机会成本,这是企业利益分配体系合理化的客观要求,也有助于鼓励投资者投入有效的生产要素;二是按照投资者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参与分配企业的净利润,以获取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的投资报酬。投入人力资源要素的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企业员工应当在两个环节参与分配:一是按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绩效比例参与分配,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这也有助于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激励职工谋求企业取得更好的绩效,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职工应当分享企业的净利润。股东和职工是企业获取利润的两大内生变量,职工也应当分享企业的净利润,职工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宜转化为职工收益股份分享企业积累发展的成果,如果企业亏损,职工也应当按照收益股份比例承担企业损失。采用租、借方式提供给企业资金等要素的企业债权人,按照协议从企业中获取租金或利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分享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股东同时也是在企业中从业的职工,则该股东应分别以股东和职工的双重角色参与分配。

二、按投入要素评估值比例确定投资者获取投资额机会成本的方法

1.评估确认投入生产要素的价值以及拥有企业股权的份额

无论初始股东还是后续股东,投入到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要素都应当经过评估,并确认各方投入生产经营要素的市场公允价值和投入要素应当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包括鉴定投入生产要素的适用性、合理评估投入要素的价值、确认投入要素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或比例。

2.计算投资额的机会成本

(1)确定投资额的机会成本率。方法一:按照购买中长期国库券的年利息率水平作为投资额的机会成本率,投资者持有投入资金至少应当达到购买国库券的投资收益率,因此这是投资者投入资金应当达到的无风险的安全资金收益率;方法二:按照长期借款的年利息率作为机会成本率,企业借款需要支付给银行利息,如果不对外投资,投资者就可以减少各种形式的借款,投资者对外投资资金应当获取借款资金的利息,因此可按借款资金的利息率确定投资者投入资金额应获取的机会成本率;方法三:按前两者简单平均数确定机会成本率,这兼顾考虑了购买国库券投资收益率和借款利息负担率的因素。显然,采用不同方式确定出的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数额是不同的,各方应当依据市场条件和接受企业营运资金的能力协商确定,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采用折中法确定机会成本率。按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确定的投资额机会成本率计算投资者应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无论投入要素的实物形态是否转换消失,企业每年应确认投资额机会成本。

(2)投资额机会成本的计算式。

投资额的各年机会成本=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年机会成本率

3.接受投资和分配给投资者投入到本企业权益性资本使用费的账务处理

(1)企业接受股东投入要素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投资者投入的物质要素,接受投资方依据评估报告、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取得物资的发票、收到投资款交存银行取回的进账单回单和物资验收单,作出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投资款)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投入资本(各方确认股份数量×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份数量×本企业股份公允价与面值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取得资产公允价总额-换取股份的公允价格总额)

例如,华新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公允价值为55万元,换取企业的10万股股份数,企业的股份面值为1元/股,股份的市场公允价值为3元/股,投资者换取10万股股份所发生的代价为55万元,而1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投资者未来参与分享股利权益的份额为10万股或总股权的一定比例。华新公司接受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为:

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等)55万元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10万元=10万股×1元/股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万元=10万股×(3-1)

营业外收入25万元=55万元-10万股×3

注:对于要素投入方,在未取得共同控制权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依据评估报告、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开出支票的存根联、开出发票的记账联,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取得股权的公允价总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资产损失

贷:银行存款

(2)确认分配给股东投入资本使用费业务的核算。

笔者认为企业需要专设“权益资本使用费”和“应付股东机会成本”(以下称“应付机会成本”)账户核算投资额机会成本,确认权益资本使用费的会计处理:

借:权益资本使用费

贷:应付机会成本

支付机会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机会成本

贷:银行存款

4.按投入要素评估价值比例,确认投资者获取投资额机会成本的案例分析

春江机械公司由甲、乙、丙三方分别投资400万元、240万、160万元创办形成总股本800万元;现在公司拟接收丁方追加投入厂房折算投资后股权的20%(丁方的厂房账面原始价值380万元,累计折旧80万元,公允价500万元),增资后企业股权的市场公允价为2元/每股。企业确定投资额的年机会成本率5%。

(1)在确定了各方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拥有企业股权份额基础上,企业需要确定投入要素形成的股本额。

如果企业已确定了拟增资扩股后的总股本为1000万元,依据各方协商确定的丁投资方投入资产拥有扩股后20%股权比例,那么可以用总股本与股权比例乘积直接确定丁投资方投入资产形成的股本份额为:200万元=1000万元×20%。

如果企业未直接确定增资扩股后的总股本额,笔者认为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丁方投入资产形成的股本额:增资后总股本=增资前总股本+新增加的股本。假设增资后总股本为M,那么:M=800+20%M,计算出 M=1000万元;从而确定丁方新投入资产折算的股本额200万元(20%M=20%×1000万元),形成的溢价额为200万元(200万股×2元/股-200万股×1元/股),形成当期损益100万元。 转贴于

(2)确定各投资方投入资产应获取的机会成本。

春江机械公司应当确定的丁方投资形成的权益性筹资使用费用(即丁方投入资产公允价值本期应当获取的机会成本)=500万元×5%=25万元

(3)编制计算表并作出会计处理

但对于股东数多又分散的上市公司,除了定向增发股票置换取得生产经营要素需要单独评估外,通常采用股票份额方式确认各股东投入现金换取的股份数。

华新厂接受丁方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5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丁方2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万元

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确认权益性筹资额资金使用费(即投资者应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会计处理:

借:权益资本使用费65万元

贷:应付机会成本65万元

5.股东分享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与债权人参与分配方式的区别

实行了股东分享投资额机会成本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虽然都具有了按照投入要素评估价值比例参与分配的形式,但这两者之间的分配有多方面的不同:比如企业可以永久使用股东投入的资本;股东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和经营决策;股东应分享企业净利润和积累发展的利益;企业支付给股东的权益资金使用费用和分配的股利,不在所得税前列支,不能抵税等方面都不同于债权人的权益。

三、投资者按获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参与企业净利润的分配

1.企业净利润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享

笔者认为股东和职工是企业积累发展的两大内生变量,企业积累发展的成果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享,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同分担,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利润是职工有效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体现,这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2.股东和职工分享企业利润数额的确定方法

(1)确认了权益资本使用费后的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取了收入,在开展业务中发生相应的代价包括承担的权益资本使用费用,企业的总收入扣除了各项耗费发生额(包括确认的权益资本使用费)的差额形成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如果为负数表示发生了亏损)。

(2)确定企业的净利润

按照所得税制要求调整确认企业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利润总额扣除企业所得税费用形成了企业净利润或净亏损。

(3)确定可供企业职工和股东分享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总额

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了结余亏损和提取了用于发展的盈余积累金后的数额,形成了可供职工和股东分享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

3.职工、股东分享企业利润比例和数额的确定

如果企业已经建立了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笔者认为企业净利润或净亏损可以按照职工工资与企业股东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所占比例分享。

股东应分享企业净利润或承担净亏损的比例=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职工薪酬)

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数额=企业确定可供分配的净利润额×股东分享比例

职工应分享企业净利润或承担净亏损的比例=职工薪酬/(机会成本+职工薪酬)

职工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数额=企业确定可供分配的净利润额×职工分享比例

其中:职工薪酬是指职工有效劳动获取的应付工资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用、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工会经费等项目数额。

4.确定各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利润数额

某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全体股东分享的净利数额×该股东的持股比重

或:某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每份股权应分享的净利润额×该股东持股数量

注:某职工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全体职工分享净利涧数额×该职工工资所占比重

企业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的方案后,企业依据分配股利的决议和总股份数,编制股利分配表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东股利

贷:应付股利

在股权登记日后,企业确认了股利支付的具体对象,在股利发放日,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主支付给各股东的股利,也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在股东比较集中的非上市公司中,还可以直接约股东前来领取股利。企业编制股利发放清单,在发放股利后,企业依据相应凭证作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生产经营要素投资者合理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企业净利润在股东和职工之间分享,企业建立股东合理参与分配的模式,这既是企业利益分配体系合理化的客观要求,这有助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长升.论生产力视域下的按要素分配[J].经济问题,2005,(12).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6篇

一、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和形态

(一)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概念 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有学者将之定义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互相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而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有的学者则认为“指一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持有控股股东或者处于该股东控制链中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有学者根据对相互持股现象最为流行的日本的考察,将之定义为:“指在战后日本发达的股权法人化现象的基础上,法人企业作为稳定的大股东互相持有对方法人企业股票从而在法人股东间形成了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持股关系”。这三种定义基本含义一致,都是指企业法人互相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权益。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不被称为“股份”,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相同,因此笔者都称之为相互持股。

(二)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形态 根据交叉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交叉持股可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本文主要探讨前者,即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笔者主要简述三种形式:

(1)简单型。即AB型。是指单纯地于AB公司间,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是交叉持股的最为基本和简单的型态。

(2)直线型。即ABC型,是指A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C的股份,这是最为典型的垂直型持股,形成母子公司,子孙公司的关系。

(3)环状型,ABC。是指AB间,BC间,AC间各有交叉持股形存在,彼此间形成一封闭环状系统。

二、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会计处理

(一)股权分配法 股权分配法是我国现运用较多的方法。会计准则中没有对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要求,为了解决实务中的问题,会计从业人员根据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处理原则为:在交叉持股情况下,如果持股双方达到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条件,关于交叉持股的会计问题,双方均应采用权益法确定投资收益。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交叉持股关系,使得投资收益的确定成为一个循环问题。要确定交叉持股第一方的投资收益,必须首先确认第二方的净利润,并再次确认第二方的净利润。这种研究方法一般称为交互分配法。该方法具有较强逻辑性,但这一循环问题不仅增加了确定投资收益的难度,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实务中很少运用。我国实务中常用股权分配法,即在确认相互持股公司的投资收益时,仅按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及被投资企业不含相互投资收益的净利润计算应分享的份额,而不考虑长期投资收益再分享的份额。投资收益的确定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相互持股公司的一方计算其全部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例;(2)计算被投资企业可供分配的本期收益,其中不包括相互投资的投资收益。(3)以确认的投资比例和可供分配的收益,直接计算确定长期投资收益。

[例1]A公司是母公司,有股本1000万股,B公司是子公司,有股本500万股,A公司控制B公司80%股权,B公司拥有A公司30%股权。当年A公司盈利1000万,B公司盈利500万。则按直接分配法计算为:合并净利润1400万(1000+500×80%);合并每股收益1.4元,股(1400/1000),少数股东净利润为100万,少数股东每股收益为1元/股(100/100)。

(二)库藏股法 库藏股法是将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视为合并主体的库藏股,不作为母公司流通在外的股份看待。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同母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在这里子公司被理解为母公司购回股份的人。因此,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账户应使用成本法核算,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按投资成本列示为合并主体的库藏股。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将来出售时视为库藏股再出售,出售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作为合并主体的资本公积,而出售收人低于投资成本的,其差额首先冲减已有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减留存收益。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论是否大于20%,均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这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原则一致。库藏股不能分配股利,如果将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视为合并主体的库藏股,那么在母公司分享子公司的净利润中也应该包括子公司从母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不包括这一部分投资收益。则违背权益法核算要求。

[例2]甲公司于2003年1月1日以48万元收购乙公司80%股权。当时,乙公司的股本为40万元(每股面值为1元),资本公积为10万元,留存收益为10万元。乙公司于2003年1月4日以14万元购买甲公司lO%的股权,当时,甲公司的股本为100万元(每股面值为1元),资本公积为15万元,留存收益为25万元。两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均等于其公允价值,没有合并价差。假定2003年甲公司单独实现净利润12万元(不包括来源于乙公司的投资收益),分配现金股利6万元;乙公司单独实现净利润8万元(不包括来源于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分配现金股利5万元(暂不考虑两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在库藏股法下,乙公司持有甲公司10%的股权应按成本法核算,并作为合并主体的库藏股处理。乙公司从甲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较容易计算,即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为6000元,尽管乙公司单个主体报告的净利润为86000元(包括从甲公司取得的现金股利6000元)。但对于甲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实现的净利润只有8万元,另外6000元是集团内部的股利分配。甲公司按权益法分享乙公司报告净利润的80%,即68800元,并非真正的投资收益,实际的投资收益应为62800元(68800-6000)。因此甲公司除按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业务外,还需要作调整分录,以确认真实的投资收益,并抵销母公司分配给子公司的现金股利6000元。2003年末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为

(1)借:投资收益(62800+6000) 68800

贷:应收股利 4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8800

(2)借:股本 4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

留存收益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80000

少数股东权益 120000

乙公司会计分录为

(3)借:库藏股 1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40000

笔者认为该方法较为合理。因为投资者所分享的只能是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不是被投资单位报告的净利润。乙公司从甲公司取得的6000元现金股利,相对于乙公司少数股东而言,是实

现的利润,但相对于甲公司的股东而言,仅仅是集团内部的股利分配,不属于净利润的范畴。

(三)交互分配法 交互分配法是将母公司股票被子公司持有的情况视为推定赎回,而且母公司不把所有者权益中属于子公司持有的部分列示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处理,并在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中将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账户的金额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部分金额相抵销。交互分配法下,母公司以权益法计算净利润需要等到按权益法确定子公司净利润之后才能确定,反之亦然。通常采用联立方程组或矩阵的方法确定母子公司的净利润,即首先按合并基础计算母子公司的净利润(包括相互持有股份的投资收益)。然后将上述计算的金额乘以母子公司内部持股比例及少数股权比例,以确定权益法下合并的净利润及少数股东收益。

承例2,假定X表示甲公司合并基础上净利润(包括来源于乙公司的投资收益),Y表示乙公司合并基础上净利润(包括来源于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则:X=120000+Y×80%,Y=80000+X×10%。得到:X=200000(元),Y=100000(元)。这并不是最终答案。两公司合并基础上的净利润之和为30万元,而实现的净利润只有20万元(12+8),这说明有些净利润重复计算。甲公司权益法下的净利润应为上述计算结果的90%(18万元)。这是因为从合并主体来看,甲公司只有90%的股权流通在外,甲公司从乙公司获取的投资收益为6万元(18-12);乙公司从甲公司获取的投资收益为2万元(10-8),乙公司少数股东收益为2万元(107Y×20%)。“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账户的金额本年净增2万元(6-5×80%),“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账户的金额本年净增14000元(20000-60000×10%)。

2003年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进行抵销:

(1)借:投资收益(60000+20000) 80000

贷:应收股利(40000+6000) 46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4000

(2)借:股本 4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

留存收益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80000

少数股东权益 120000

(3)借:股本(1000000×10%) 100000

资本公积(150000×10%) 15000

留存收益(250000×10%) 2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40000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股东权益只列示母公司股东权益的90%,以反映真正流通在外的股份情况。库藏股法和交互分配法下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并不相同,尤其是在这两种方法下得到的合并留存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数额通常不相等。

(四)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一直是实务界讨论较多的问题,因为使用一般的会计方法容易使资本虚增。不论是国内的股权处理方法、库藏股法还是交互分配法,其原则都是尽可能的让投资收益明晰化,针对不同的情况,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如国内的处理方法,大多是简单的股权分配法。在处理简单的交叉持股时,方便而且直观。但是在处理复杂的多方交叉持股时,容易出现忽略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而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经济条件,没有强制要求采用何种方式处理。由于多重交叉持股没有普遍的存在,作为特例处理,股权分配法暂时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仍然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来完善这项新业务。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7篇

论文摘要: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主要的两种分配方式。本文通过比较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区别及影响,分析中美上市公司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不同选择的现状及原因,据此分别从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三个角度提出思考与建议,以期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提供指导。

一、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成本较高于是投资者对红利十分偏好,同时对股价的涨跌也十分敏感。出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稳定增长和公司股价稳定性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形式。一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数量和这种支付的稳定程度,成为衡量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

2.股票股利不受青睐

美国上市公司并不经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他们把高比例的送红股认做股票分割,而不认为是对股东的回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用累积盈利向现有股东派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现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25%时,称为股票股利;超过25%时,称为股票分割。将这一规定描述成我国投资者熟悉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最高比例是l0送2.5。而美国对于25%以下的股票股利采用市价法,高于25%采用面值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只有在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有较多未分配利润时,上市公司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因此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2000年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三多一少”一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这与美国股利分配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比较中美差异,主要原因在股权结构上。与美国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情况不同,我国有着独特的股权分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一些好的企业包装上市。在当时高达7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机制严重不对等:非流通股的价格是按每股净资产来计量,而流通股的价值则是按市价来计量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没有必要担心控制权问题,其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实现股本扩张和将来的再筹资机会,而可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的增长。在迎合中小股东的投资偏好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多送股,多转增,少派现的方式。

2.2000年后:现金股利比例增长,象征性分红出现

为了改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状况,证监会2001年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把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自此之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证监会只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起来,却没有规定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分红以达到再融资的目的。这样一来,强制性的分红政策并未从实质上改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反而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公司,由于良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并且同时需要再融资的时候,管理层在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选择上便面临难题。除了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区别影响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同的股利分配决策外,影响我国股利分配现状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较为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管理层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大量派发现金股利,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避免其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而大陆法系下的我国,结构上安排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冯根福(2004)认为,在以股权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委托问题:一种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一种是中小股东与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呈现出大股东强而经营者弱的特征,可以有效减少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但由于中小股东分散持股,大股东实际成为了中小股东的人①。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凭借实际控制权就很可能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非理性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现金股利的号传递作用没有十分明显地发挥出来,市场往往对派现作出不明智的反应。而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他们对于股票价格走势的关心甚至多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这就导致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又使投资者的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

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股利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起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股利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派发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分别为l56家、173家、353家,所占比例分别为1341%、1408%、2244%,较历史情况下降显著,并且比例不高;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为615家、685家、785家,所占比例分别为5288%、5574%、4990%,接近或超过一半,上升势头明显。由此看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由于可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定价机制消除,全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业绩好的公司将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而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将会受到抛弃。这样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更加注意提高公司业绩,将公司做强做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来自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偏好和资本市场成熟度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得到改善提供帮助。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得控股大股东的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有助于股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的倾向。但也应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远远超过其他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后仍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控制仍然很强,这就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股利政策倾向,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法理的制度规范,对控股股东与经理人进行严格监控,降低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我国投资者重投机、轻现金回报的投资理念,成为上市公司采取合理股利政策的障碍。只有在股价与公司业绩和股利分配方式密切相关,大多数投资者更关注股利回报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才能减少,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真正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并促使公司管理层制定出合理的股利政策。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8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计量

独立的企业指具有独立报告主体和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一个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包含若干法人的经济意义上的一个联合体。按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新设与控股合并;按最终控制方是否发生变化,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方式作为其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其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发行面值总额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形成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成本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方支付的资产以及承担的债务。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其中权益法核算范围包括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20%-5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成本法核算范围包括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对参股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0-2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方法下投资按成本计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关键。所以权益法的重要核心是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权益法下,投资者应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为依据,对其长期股权进行后续核算,并在此核算调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增减变动,此时投资企业就以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一定会减少,那么此时投资企业也就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按其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入账价值一经确认,在后续计量中,就不需再改变,但可以进行减值。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续增加新的投资份额,二是出售部分或全部投资。在这种核算方式下,重点应该放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也就是说,紧密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经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一旦发放,投资方就应立即按所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被投资方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都与投资企业无关。

三、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虽然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将股权投资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中,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税法上的两大分类: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收入投资从投资实体获得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原则上应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此时除了明文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投资收入以外,应当扭转的税前收入,必须纳入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且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规定,投资方企业在年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应当获取(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并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税收法律上,无论业务投资会计会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在分配利润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一)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大的利润,也不能确定为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且其使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对其自身的投资者可能就会延迟分配利润或返还股息、股利等。为此,投资企业可以以投资额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股,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法对于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延期纳税或全额避税;以被投资企业的分布,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但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是添加免息贷款,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利润在不分配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积累,且不用上交相关税费。这样,虽然股东没有得到表面上的现金股利,但股东所持的相关股份或股票等账面价值上升,使股东相关利益增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将股票价格下跌,只有交易金额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股息和股息税的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必要的。

(二)关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积累利润不分配,就会提高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使其股息利润变成应该全额合并为应纳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这些股息性所得,却是本就应该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利得。企业在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中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方的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应当分配给投资企业的份额应当计入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被投资企业在有因税后提存而产生的股东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等,其投资方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该投资方的以不高于被投资企业账面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人的实际资本为准的留存收益,且此部分股权属于投资企业的股权盈利,不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此时,企业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分配优先、转让次之的核算方法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是毫无意义的。

四、结束语

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第9篇

关键词:股利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一、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成本较高于是投资者对红利十分偏好,同时对股价的涨跌也十分敏感。出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稳定增长和公司股价稳定性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形式。一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数量和这种支付的稳定程度,成为衡量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

2.股票股利不受青睐

美国上市公司并不经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他们把高比例的送红股认做股票分割,而不认为是对股东的回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用累积盈利向现有股东派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现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25%时,称为股票股利;超过25%时,称为股票分割。将这一规定描述成我国投资者熟悉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最高比例是l0送2.5。而美国对于25%以下的股票股利采用市价法,高于25%采用面值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只有在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有较多未分配利润时,上市公司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因此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2000年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三多一少”一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这与美国股利分配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比较中美差异,主要原因在股权结构上。与美国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情况不同,我国有着独特的股权分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一些好的企业包装上市。在当时高达7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机制严重不对等:非流通股的价格是按每股净资产来计量,而流通股的价值则是按市价来计量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没有必要担心控制权问题,其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实现股本扩张和将来的再筹资机会,而可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的增长。在迎合中小股东的投资偏好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多送股,多转增,少派现的方式。

2.2000年后:现金股利比例增长,象征性分红出现

为了改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状况,证监会2001年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把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自此之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证监会只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起来,却没有规定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分红以达到再融资的目的。这样一来,强制性的分红政策并未从实质上改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反而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公司,由于良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并且同时需要再融资的时候,管理层在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选择上便面临难题。除了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区别影响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同的股利分配决策外,影响我国股利分配现状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较为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管理层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大量派发现金股利,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避免其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而大陆法系下的我国,结构上安排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冯根福(2004)认为,在以股权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委托问题:一种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一种是中小股东与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呈现出大股东强而经营者弱的特征,可以有效减少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但由于中小股东分散持股,大股东实际成为了中小股东的人①。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凭借实际控制权就很可能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非理性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现金股利的号传递作用没有十分明显地发挥出来,市场往往对派现作出不明智的反应。而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他们对于股票价格走势的关心甚至多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这就导致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又使投资者的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

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股利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起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股利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派发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分别为l56家、173家、353家,所占比例分别为1341%、1408%、2244%,较历史情况下降显著,并且比例不高;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为615家、685家、785家,所占比例分别为5288%、5574%、4990%,接近或超过一半,上升势头明显。由此看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由于可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定价机制消除,全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业绩好的公司将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而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将会受到抛弃。这样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更加注意提高公司业绩,将公司做强做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来自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偏好和资本市场成熟度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得到改善提供帮助。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得控股大股东的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有助于股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的倾向。但也应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远远超过其他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后仍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控制仍然很强,这就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股利政策倾向,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法理的制度规范,对控股股东与经理人进行严格监控,降低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我国投资者重投机、轻现金回报的投资理念,成为上市公司采取合理股利政策的障碍。只有在股价与公司业绩和股利分配方式密切相关,大多数投资者更关注股利回报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才能减少,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真正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并促使公司管理层制定出合理的股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