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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3 16:18:10

税收政策与管理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1篇

[关键词]教育储蓄;税收优惠;问题;对策

一、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回顾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自1999年9月1日起开办教育储蓄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教育储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以外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教育储蓄业务。

二、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为了支持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教育储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为了加强对该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对教育储蓄规定了严格而明确的政策界限。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储户特定,是指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2 存期灵活,是指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总额控制,是指教育储蓄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4 利率优惠,是指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5 利息免税,是指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账户开立、储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教育储蓄在开立账户、储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1 在开户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办理教育储蓄时,金融机构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登录相关信息。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专账和《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2)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以磁盘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3)储蓄机构按季将储户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加以编号,以备查核。

2 在储蓄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规定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并按规定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在支取时,金融机构应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专账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具免税证明单位、免税证明编号、储蓄金额、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凭证号等。

4 在异地托收上,《教育储蓄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四、对代扣代缴单位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季将教育储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针对疑点,进行纳税评估,与金融机构约谈,存在偷税问题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报送《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前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储蓄因其具有存期灵活、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等优点,近年来,在各家银行的强力营销下,不仅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而且正逐步成为银行储蓄存款增长的一个亮点,对我国的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同业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影响,一部分金融企业网点和经办人员为争夺教育储蓄资源,忽视教育储蓄准入条件,违规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使教育储蓄变了“味”。在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专项稽查和税收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目前该项优惠政策本身及其在执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方面的重视。

(一)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本身的作用有限,达不到政策本身的目的。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的教育储蓄存款期限为一年、三年、六年,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存款期限则为三年、六年两种,取消了一年期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期限较长,且每笔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而按目前大学的正常收费标准,2万元至多也只能够交两年的学费,这还不包括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目前的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达不到该政策最初促进非义务教育的目的。

由于政策本身优惠幅度较小,办理手续复杂,在当前利率低,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对储户的吸引力减小。如安阳市2002年教育储蓄存款余额为17774.42万元,比2001年增长16260.31万元,增幅为1073.92%;2003年比2002年增长14888.34万元,增幅为83.8%;2004年比2003年增长14621.19万元,增幅为44.8%,增幅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在现行政策下,教育储蓄存款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造成税款流失。2003年在安阳市所属的林州市国税局组织的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稽查中,通过金融企业自查,因违规办理教育储蓄,共查补税款293984元。在今年我局组织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调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一人多户,一户多存。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无法自动甄别储户多头设立教育储蓄户头,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网点、在同一银行的不同网点或不同银行不同网点开立二户以上教育储蓄存款户头,最终导致突破账户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万元的政策限制,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 存款人姓名不实。按照规定,储户在存款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属人代存的还应出具人身份证明,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存款,在开户时对教育储蓄的准入把关不严,存在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的现象。

3 储户信息登记不规范。按规定《教育储蓄开户信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但一些银行在以户口簿登记时只以户口簿号作为证件号码,而不登记储户的出生年月日,致使难以辨认储户是否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储蓄对象。

4 改变存款方式。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显然农业银行的规定放宽了存款方式,造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方式不一致,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办人员改变零存整取属性,一性存入2万元,违反了教育储蓄分月零存的存款方式。

5 学校“证明”管理、使用混乱。一是学校提供的“证明”格式不统一,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为印制的固定格式,有的为手写证明;二是“证明”的开具部门不统一,有的是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加盖学校财务印章,有的加盖学校印章;三是学校对开具的“证明”没有按规定建立备案存查制度,使以后难以检查核实。有的储户通过学校熟人托关系就可轻易开具一份或多份证明,甚至有的学校把空白证明提供给金融机构随意使用;四是在支取环节一些金融机构对学校证明把关不严。有的未按要求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字样印章,未将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利息清单后作为免税依据,致使一份证明被多次使用。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在储户根本未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情况下就按教育储蓄计息方法为客户计息。

六、对策及建议

1 对教育储蓄税优惠政策必须从开立账户的源头上加强管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证明”的来源渠道、格式、种类等。学校开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印制,领用存各环节要有登记备案制度,以便以后检查核对。税务、教育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配合,定期对学校提供的“证明”进行抽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滥开、滥用“证明”。

2 实行存款实名制。银行应建立教育储蓄开户专账、《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户金额、记录, 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户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等内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该记录的电子信息,以备税务机关评估核查。税务机关应当开发一个电子信息比对系统,自动把那些重复开户、储蓄方式错误的信息比对出来。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2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非税收入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笔数量庞大的资金管理项目,也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对非税收入进行科学的收缴管理对于优化当地资源的配置具有重要意义[1]。从宏观上来看,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基础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经过了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到非税收入资金范围的划分,再到非税收入划归预算管理的过程,在这一演变过程中,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日渐严格,而这对于提高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具有重要意义;从微观上来看,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提高内部管理中资金运行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分析,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对于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非税收入的规模不断扩大,而政府为提高非税收入的管理水平,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增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等[2],以推动我国非税收入逐渐透明化、公开化,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收缴责任,防范、乱收费等现象。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问题依旧突出,例如违规收入屡禁不止,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打着行政管理的旗号,巧立名目进行费用收缴,或者依据国家的收缴项目,肆意抬高收缴标准;票据使用的不合理,在收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记录和凭据,从而导致收缴费用难以进行有效核算,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财务收支管理不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票款分离中缺乏严格细化的规定,从而影响了非税收入使用效率。针对这些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只有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才能够在制度的约束下提高管理效率,进而营造和谐的市场氛围。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法律保障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在政府宏观管理中,法律手段是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立法部门应该推进对非税收入的立法进程,针对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乱收费、肆意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法律上制约[3],以有效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此外各地地方还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定符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落实,以优化当地非税收入的法律环境。

2.重视预算,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推动非税收入进入预算管理,已经成为提高其收缴管理水平的必然趋势,在预算管理中,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对常见的收缴项目进行合理规划,以保证预算收入,其次,简化基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过程,化繁为简,整合预算管理内容;再次,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管理水平,提高对国有资产收入的配置效率;最后,做好债券管理,利用国家信誉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到公共建设中来,以扩大非税收入规模。

3.落实严格的票据管理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在票据管理中,首先要集中权力,将票据的管理纳入到财务部门,以保证票据的统一性,规范票据使用;其次要细化票据管理部门的职责,消除商业影响,保证票据管理的安全性,避免出现票据造假的情况;最后,制定票据核算、核销的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规则,建立系统的管理模式,以保证票据对非税收入的有效记录与核算,提高收缴管理效率。

4.强化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

监督是避免非税收入收缴随意性的重要手段,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法律监督,即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征收办法,将收缴项目、收缴标准进行明确,理顺收缴过程,使非税收入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重视外界监督,即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利用官方网站、宣传张贴等形式,对非税收入收缴办法进行详细的解释,以保证公众、媒体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最后,做好内部监督,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该完善审计机制,提高对非税收入的核查,以保证收缴管理的公平、有效。

5.加强内部检查,明确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事I单位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利用系统的财会报告,规范监督体系和管理体系的法律责任;其次,规范检查办法,逐渐形成以财务部门为主,以价格、监督、审计部门为辅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再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检查情况;最后,完善收缴责任制,利用系统的量化考核,保证收缴效率。

三、结语

近年来,行政事业部门为提高自身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公共服务与市场机制的协调程度,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制度均有待完善,基于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中,应该对非税收入的项目进行科学的核算、申报、审查,提高非税收入的应用效率,从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玲.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01:271.

[2]王忌虚.规范非税票据管理、加强非税收入源头控制初探[J].当代会计,2016,04:67-68.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3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  税收管理

0 引言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1 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 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 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 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 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 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4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  税收管理

0 引言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1 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 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 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 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 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 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5篇

关键词:集约;资源;风险;防控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成本控制成为电网企业提升竞争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税收管理作为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税制改革以及国家对税收监管不断精细的背景下,也面临压力和挑战。如何健全企业税收内控体制,科学合理制定税收管理策略,防范经营风险,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就成了电网企业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背景

精益化税收风险防控体系是地市级供电企业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方式要求,以全面深入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为主线,以依法经营为理念,通过精细税收过程管理,进一步整合税企文化,有效控制税收风险,合理筹划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一整套税收风险防控机制。

二、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和目的

1.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近年来,电网企业税收管理的精益化程度愈来愈高,税收筹划的重点不断细化,税收筹划的范围已实现从大税种向小税种、从主营业务向农维费的覆盖,逐步实现了从基本税收政策的单一层次筹划到税收优惠政策等多层次筹划的拓展,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同时,企业注重加强企业税收风险文化建设,逐步建立了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合法节税的意识。在税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建立了畅通的税企交流机制,达到了促进电网企业政策运用与税务机关执法趋同的目的,进一步优化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的、集约化的税收风险防控体系。

2.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目标。电网企业希望通过创建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精益化的创新型纳税管理体系,集约税收管理资源,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加强风险管理,达到节约税收成本、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具体而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开展。(2)深化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将税收风险控制融入实际管理工作。(3)通过多维度开展税收风险研究和分析,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4)通过精细税收日常管理,着力控制税收风险。(5)通过建立良好的税企互动交流机制,营造和谐稳定纳税环境。(6)通过建立全地区一盘棋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集团运作效益。(7)建立健全税收信息档案,为企业税收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提供经验参考。(8)向上级单位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全系统税收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具体运作

1.创新管理理念,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电网企业是资产、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建设各个环节,涉税事项较多,涉税风险也较大。随着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税收协调空间越来越小,且由于各地税收监管环境差异,税收筹划与税收风险关联度愈来愈高,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将税收风险与税收效益融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不断优化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大力推进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构建税企间常态联络机制,逐步建立了税收风险防控机制。2.深化内控体系建设,将税收风险控制融入内控体系。近年来,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手段愈加先进,监管工作更加严格,国税及地税部门陆续开展了重点税源监控,对电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更加精细的要求;与此同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电网企业应把握契机,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将税收流程风险控制融入其中,通过优化、规范税收内部控制流程,落实关键风险点控制,建立起税收风险的事前预控、事中协调及事后评价改进的防控机制,实现全过程、动态的管控,主要做法是:(1)优化税收核算和管理控制流程。建立起税管会计核算,财务稽核岗位审核,税收主管岗位把关及局预算管理委员会参与决策的动态管理机制。(2)设置关键控制,把握控制重点。组织企业财务骨干研究和分析税收管理环境,主动查找和收集企业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列出关键风险点,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流程和领域,有针对性地落实预控措施,避免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3)定期监督评价,持续改进税收流程内控。建立常态的监督管理机制,将税收内控工作有效性评价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财务稽核工作计划,同时将外部检查与内部自查有机结合,推动税收流程内控的持续改进和完善,确保税收流程内控科学有效运转,防范经营风险。

3.开展税收风险分析,提高风险甄别能力。税收政策面多量广、更新快,要全面掌握、合理运用存在较大困难,而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确认等方面虽然逐步趋同,但仍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企业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上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同时企业由于缺乏定期全面检查机制,因自身计算差错或对税收政策误解导致差错也难以及时发现出来,因此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点无处不在。电网企业税收风险类型复杂多样,具体分类(见表1)。正确分析税收风险的类别和级次是税收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运作的关键环节。

4.精细税收管理,着力控制税收风险。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税收监管手段趋于科学化、信息化及精细化,税收风险存在于企业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日益复杂多样的税收风险对企业税收管理提出更加精细的要求;从内部管理来看,税管人员的轮换使政策运用的延续性和衔接性方面存在风险,而税收筹划业务的不断拓展,进一步加大税收风险,企业必须做细做实税收管理工作,为高质量的税管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电网企业通过细化税收日常工作,有效落实各业务环节管理责任,将税收风险管理与经济业务核算管理相融合;按期梳理企业各项税收政策变动状况,定期组织各岗位人员学习和交流,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有效提高日常税收核算过程中的政策运用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注重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强化风险的前瞻性管理,要求各岗位针对政策变化主动查找风险环节及风险关键点,科学、细致的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定多层次的风险预控措施,不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水平,努力构筑企业税收风险防线,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5.建立一盘棋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集团运作效益。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企业经济安全紧密相连,企业涉税事项可能触及经济违规,上级单位严格的考核机制也给企业带来压力。因此,涉税事项出现时,各单位呈现出各自为阵、逐级协调的局面。涉税事项可能只是暂时在局部范围内得到协调,并不能彻底改善,不利于地市级电网企业及上级单位今后相关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同时,由于各自为阵,大大增加了税收协调成本,加大企业经营风险,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及稳定发展。

为改变企业税收协调各自为阵、税收风险零散管理的状况,地市级供电企业需要坚持“集约出效益”的理念,紧紧围绕用足用好财税政策的管理思路,努力构建全区一盘棋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通过优化管理体系,细化税收管理职责,实施分专业垂直管理,对全区税收环境进行全面调研,对涉税共性业务,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从地区层面协调至县域层面,确保共性税收事项的集约管理并实现管理效益;对非共性涉税业务,集全区财务人员之力,组织专业讨论,制定解决方案,主动与业务属地税务部门沟通,务求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方案经验证可行后,在全地区供电系统推广运用。6.开辟顺畅税企沟通交流渠道,营造良好纳税环境。中国税制改革举措频出,但税收政策无法兼顾各行业差异,企业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研究面临巨大挑战,如果企业不注重与税务部门在政策解读方面进行沟通、交流,有可能加大政策运用风险,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税务执法相对立的局面。

电网企业应注重开展税企之间交流互动活动,“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一方面组织电网企业财务人员走进税务,积极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参与税务部门工作效能监督;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邀请税务部门走进企业,请税务部门到企业来授课、指导,探讨税收政策风险点及运用思路,让税务部门适时了解电力企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管理理念、行业状况以及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专业特色,促进税企在税收政策的执行、运用上形成共识,实现双方共赢局面。

7.建立健全税收风险信息档案。将税收风险档案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档案系统。要求电网企业定期对税收管理新政及文件制度收集整理,并将近年来历次税收检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发现的税收风险点及风险预控措施、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等信息资料汇总上报至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集约汇编形成信息档案。税收风险信息档案的建立,为指导各单位深层次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工作经验参考。

四、取得的主要成效

1.深入税收政策研究,实现节税增效。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做好税收政策研究,调整税收管理策略,通过加强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节能设备抵税等各项政策筹划,带来明显成效。电网企业通过应用“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优惠目录》的环保产业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均衡工资发放和利用一次性奖金纳税特殊优惠政策的筹划、技改利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可实现节税增效。

2.建立风险管理的预控机制,提高基层企业抗风险能力。结合当地税收管理环境,针对税收管理的重点环节,制定风险管理的预控措施,促进税收管理体制有效运转,提高抗风险能力,使电网企业在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中有效的化解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3.纳税环境日趋优化。以税企沟通平台为纽带,电网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与税务部门通过开展互动交流,让税务部门适时了解电网企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管理理念,及在税收管理上的特色,促进对方在执法时能结合企业管理特点作出决策。同时通过邀请税务专家来企业授课以及受邀担任税务机关的廉政监督员等多种互动形式,多渠道整合税企文化,企业纳税环境日趋优化。

参考文献:

[1]王艳玲.小议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中国科技财富,2010,(24).

[2]阴锦春.中国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1,(4).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6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  税收管理

0 引言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1 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 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 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 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 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 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 税收管理建议

    2.1 明确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组织还需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这些规定不符,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部门首先应明确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了会计制度后,才能确认收入、支出,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的不同,可以列支费用的项目不同,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缺乏核算标准,从而使纳税额不能正确申报征收。

    2.2 明确“合理回报”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那么意味着民办学校如需合理回报,在涉及“合理回报”上的税收,应有所区别。在明确了会计制度以后,应界定何谓“合理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制定税收政策。资本是有货币时间价值的,合理回报是否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换言之,此回报仅仅是弥补了出资额的货币时间价值,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来确定涉及此回报的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3 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 在明确了会计制度和“合理回报”后,税务部门就可以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及时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作用,发挥税收有效的杠杆作用。当把合理回报界定为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时,建议按是否合理回报具体制定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7篇

关键词:集约;资源;风险;防控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成本控制成为电网企业提升竞争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税收管理作为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税制改革以及国家对税收监管不断精细的背景下,也面临压力和挑战。如何健全企业税收内控体制,科学合理制定税收管理策略,防范经营风险,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就成了电网企业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背景

精益化税收风险防控体系是地市级供电企业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方式要求,以全面深入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为主线,以依法经营为理念,通过精细税收过程管理,进一步整合税企文化,有效控制税收风险,合理筹划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一整套税收风险防控机制。

二、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和目的

1.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近年来,电网企业税收管理的精益化程度愈来愈高,税收筹划的重点不断细化,税收筹划的范围已实现从大税种向小税种、从主营业务向农维费的覆盖,逐步实现了从基本税收政策的单一层次筹划到税收优惠政策等多层次筹划的拓展,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同时,企业注重加强企业税收风险文化建设,逐步建立了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合法节税的意识。在税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建立了畅通的税企交流机制,达到了促进电网企业政策运用与税务机关执法趋同的目的,进一步优化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的、集约化的税收风险防控体系。

2.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目标。电网企业希望通过创建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精益化的创新型纳税管理体系,集约税收管理资源,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加强风险管理,达到节约税收成本、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具体而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开展。(2)深化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将税收风险控制融入实际管理工作。(3)通过多维度开展税收风险研究和分析,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4)通过精细税收日常管理,着力控制税收风险。(5)通过建立良好的税企互动交流机制,营造和谐稳定纳税环境。(6)通过建立全地区一盘棋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集团运作效益。(7)建立健全税收信息档案,为企业税收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提供经验参考。(8)向上级单位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全系统税收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具体运作

1.创新管理理念,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电网企业是资产、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建设各个环节,涉税事项较多,涉税风险也较大。随着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税收协调空间越来越小,且由于各地税收监管环境差异,税收筹划与税收风险关联度愈来愈高,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将税收风险与税收效益融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不断优化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大力推进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构建税企间常态联络机制,逐步建立了税收风险防控机制。2.深化内控体系建设,将税收风险控制融入内控体系。近年来,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手段愈加先进,监管工作更加严格,国税及地税部门陆续开展了重点税源监控,对电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更加精细的要求;与此同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电网企业应把握契机,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将税收流程风险控制融入其中,通过优化、规范税收内部控制流程,落实关键风险点控制,建立起税收风险的事前预控、事中协调及事后评价改进的防控机制,实现全过程、动态的管控,主要做法是:(1)优化税收核算和管理控制流程。建立起税管会计核算,财务稽核岗位审核,税收主管岗位把关及局预算管理委员会参与决策的动态管理机制。(2)设置关键控制,把握控制重点。组织企业财务骨干研究和分析税收管理环境,主动查找和收集企业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列出关键风险点,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流程和领域,有针对性地落实预控措施,避免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3)定期监督评价,持续改进税收流程内控。建立常态的监督管理机制,将税收内控工作有效性评价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财务稽核工作计划,同时将外部检查与内部自查有机结合,推动税收流程内控的持续改进和完善,确保税收流程内控科学有效运转,防范经营风险。

3.开展税收风险分析,提高风险甄别能力。税收政策面多量广、更新快,要全面掌握、合理运用存在较大困难,而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确认等方面虽然逐步趋同,但仍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企业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上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同时企业由于缺乏定期全面检查机制,因自身计算差错或对税收政策误解导致差错也难以及时发现出来,因此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点无处不在。电网企业税收风险类型复杂多样,具体分类(见表1)。正确分析税收风险的类别和级次是税收 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运作的关键环节。

4.精细税收管理,着力控制税收风险。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税收监管手段趋于科学化、信息化及精细化,税收风险存在于企业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日益复杂多样的税收风险对企业税收管理提出更加精细的要求;从内部管理来看,税管人员的轮换使政策运用的延续性和衔接性方面存在风险,而税收筹划业务的不断拓展,进一步加大税收风险,企业必须做细做实税收管理工作,为高质量的税管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电网企业通过细化税收日常工作,有效落实各业务环节管理责任,将税收风险管理与经济业务核算管理相融合;按期梳理企业各项税收政策变动状况,定期组织各岗位人员学习和交流,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有效提高日常税收核算过程中的政策运用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注重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强化风险的前瞻性管理,要求各岗位针对政策变化主动查找风险环节及风险关键点,科学、细致的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定多层次的风险预控措施,不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水平,努力构筑企业税收风险防线,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5.建立一盘棋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集团运作效益。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企业经济安全紧密相连,企业涉税事项可能触及经济违规,上级单位严格的考核机制也给企业带来压力。因此,涉税事项出现时,各单位呈现出各自为阵、逐级协调的局面。涉税事项可能只是暂时在局部范围内得到协调,并不能彻底改善,不利于地市级电网企业及上级单位今后相关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同时,由于各自为阵,大大增加了税收协调成本,加大企业经营风险,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及稳定发展。

为改变企业税收协调各自为阵、税收风险零散管理的状况,地市级供电企业需要坚持“集约出效益”的理念,紧紧围绕用足用好财税政策的管理思路,努力构建全区一盘棋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通过优化管理体系,细化税收管理职责,实施分专业垂直管理,对全区税收环境进行全面调研,对涉税共性业务,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从地区层面协调至县域层面,确保共性税收事项的集约管理并实现管理效益;对非共性涉税业务,集全区财务人员之力,组织专业讨论,制定解决方案,主动与业务属地税务部门沟通,务求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方案经验证可行后,在全地区供电系统推广运用。6.开辟顺畅税企沟通交流渠道,营造良好纳税环境。中国税制改革举措频出,但税收政策无法兼顾各行业差异,企业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研究面临巨大挑战,如果企业不注重与税务部门在政策解读方面进行沟通、交流,有可能加大政策运用风险,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税务执法相对立的局面。

电网企业应注重开展税企之间交流互动活动,“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一方面组织电网企业财务人员走进税务,积极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参与税务部门工作效能监督;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邀请税务部门走进企业,请税务部门到企业来授课、指导,探讨税收政策风险点及运用思路,让税务部门适时了解电力企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管理理念、行业状况以及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专业特色,促进税企在税收政策的执行、运用上形成共识,实现双方共赢局面。

7.建立健全税收风险信息档案。将税收风险档案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档案系统。要求电网企业定期对税收管理新政及文件制度收集整理,并将近年来历次税收检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发现的税收风险点及风险预控措施、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等信息资料汇总上报至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集约汇编形成信息档案。税收风险信息档案的建立,为指导各单位深层次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工作经验参考。

四、取得的主要成效

1.深入税收政策研究,实现节税增效。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做好税收政策研究,调整税收管理策略,通过加强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节能设备抵税等各项政策筹划,带来明显成效。电网企业通过应用“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优惠目录》的环保产业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均衡工资发放和利用一次性奖金纳税特殊优惠政策的筹划、技改利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可实现节税增效。

2.建立风险管理的预控机制,提高基层企业抗风险能力。结合当地税收管理环境,针对税收管理的重点环节,制定风险管理的预控措施,促进税收管理体制有效运转,提高抗风险能力,使电网企业在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中有效的化解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3.纳税环境日趋优化。以税企沟通平台为纽带,电网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与税务部门通过开展互动交流,让税务部门适时了解电网企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管理理念,及在税收管理上的特色,促进对方在执法时能结合企业管理特点作出决策。同时通过邀请税务专家来企业授课以及受邀担任税务机关的廉政监督员等多种互动形式,多渠道整合税企文化,企业纳税环境日趋优化。

参考文献:

[1]王艳玲.小议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中国科技财富,2010,(24).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8篇

    一、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背景

    精益化税收风险防控体系是地市级供电企业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方式要求,以全面深入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为主线,以依法经营为理念,通过精细税收过程管理,进一步整合税企文化,有效控制税收风险,合理筹划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一整套税收风险防控机制。

    二、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和目的

    1.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近年来,电网企业税收管理的精益化程度愈来愈高,税收筹划的重点不断细化,税收筹划的范围已实现从大税种向小税种、从主营业务向农维费的覆盖,逐步实现了从基本税收政策的单一层次筹划到税收优惠政策等多层次筹划的拓展,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同时,企业注重加强企业税收风险文化建设,逐步建立了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合法节税的意识。在税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建立了畅通的税企交流机制,达到了促进电网企业政策运用与税务机关执法趋同的目的,进一步优化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的、集约化的税收风险防控体系。

    2.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目标。电网企业希望通过创建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精益化的创新型纳税管理体系,集约税收管理资源,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加强风险管理,达到节约税收成本、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具体而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开展。(2)深化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将税收风险控制融入实际管理工作。(3)通过多维度开展税收风险研究和分析,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4)通过精细税收日常管理,着力控制税收风险。(5)通过建立良好的税企互动交流机制,营造和谐稳定纳税环境。(6)通过建立全地区一盘棋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集团运作效益。(7)建立健全税收信息档案,为企业税收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提供经验参考。(8)向上级单位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全系统税收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具体运作

    1.创新管理理念,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电网企业是资产、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建设各个环节,涉税事项较多,涉税风险也较大。随着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税收协调空间越来越小,且由于各地税收监管环境差异,税收筹划与税收风险关联度愈来愈高,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将税收风险与税收效益融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不断优化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大力推进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构建税企间常态联络机制,逐步建立了税收风险防控机制。2.深化内控体系建设,将税收风险控制融入内控体系。近年来,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手段愈加先进,监管工作更加严格,国税及地税部门陆续开展了重点税源监控,对电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更加精细的要求;与此同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电网企业应把握契机,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将税收流程风险控制融入其中,通过优化、规范税收内部控制流程,落实关键风险点控制,建立起税收风险的事前预控、事中协调及事后评价改进的防控机制,实现全过程、动态的管控,主要做法是:(1)优化税收核算和管理控制流程。建立起税管会计核算,财务稽核岗位审核,税收主管岗位把关及局预算管理委员会参与决策的动态管理机制。(2)设置关键控制,把握控制重点。组织企业财务骨干研究和分析税收管理环境,主动查找和收集企业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列出关键风险点,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流程和领域,有针对性地落实预控措施,避免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3)定期监督评价,持续改进税收流程内控。建立常态的监督管理机制,将税收内控工作有效性评价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财务稽核工作计划,同时将外部检查与内部自查有机结合,推动税收流程内控的持续改进和完善,确保税收流程内控科学有效运转,防范经营风险。

    3.开展税收风险分析,提高风险甄别能力。税收政策面多量广、更新快,要全面掌握、合理运用存在较大困难,而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确认等方面虽然逐步趋同,但仍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企业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上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同时企业由于缺乏定期全面检查机制,因自身计算差错或对税收政策误解导致差错也难以及时发现出来,因此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点无处不在。电网企业税收风险类型复杂多样,具体分类(见表1)。正确分析税收风险的类别和级次是税收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运作的关键环节。

    4.精细税收管理,着力控制税收风险。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税收监管手段趋于科学化、信息化及精细化,税收风险存在于企业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日益复杂多样的税收风险对企业税收管理提出更加精细的要求;从内部管理来看,税管人员的轮换使政策运用的延续性和衔接性方面存在风险,而税收筹划业务的不断拓展,进一步加大税收风险,企业必须做细做实税收管理工作,为高质量的税管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电网企业通过细化税收日常工作,有效落实各业务环节管理责任,将税收风险管理与经济业务核算管理相融合;按期梳理企业各项税收政策变动状况,定期组织各岗位人员学习和交流,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有效提高日常税收核算过程中的政策运用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注重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强化风险的前瞻性管理,要求各岗位针对政策变化主动查找风险环节及风险关键点,科学、细致的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定多层次的风险预控措施,不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水平,努力构筑企业税收风险防线,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5.建立一盘棋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集团运作效益。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企业经济安全紧密相连,企业涉税事项可能触及经济违规,上级单位严格的考核机制也给企业带来压力。因此,涉税事项出现时,各单位呈现出各自为阵、逐级协调的局面。涉税事项可能只是暂时在局部范围内得到协调,并不能彻底改善,不利于地市级电网企业及上级单位今后相关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同时,由于各自为阵,大大增加了税收协调成本,加大企业经营风险,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及稳定发展。

    为改变企业税收协调各自为阵、税收风险零散管理的状况,地市级供电企业需要坚持“集约出效益”的理念,紧紧围绕用足用好财税政策的管理思路,努力构建全区一盘棋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通过优化管理体系,细化税收管理职责,实施分专业垂直管理,对全区税收环境进行全面调研,对涉税共性业务,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从地区层面协调至县域层面,确保共性税收事项的集约管理并实现管理效益;对非共性涉税业务,集全区财务人员之力,组织专业讨论,制定解决方案,主动与业务属地税务部门沟通,务求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方案经验证可行后,在全地区供电系统推广运用。6.开辟顺畅税企沟通交流渠道,营造良好纳税环境。中国税制改革举措频出,但税收政策无法兼顾各行业差异,企业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研究面临巨大挑战,如果企业不注重与税务部门在政策解读方面进行沟通、交流,有可能加大政策运用风险,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税务执法相对立的局面。

    电网企业应注重开展税企之间交流互动活动,“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一方面组织电网企业财务人员走进税务,积极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参与税务部门工作效能监督;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邀请税务部门走进企业,请税务部门到企业来授课、指导,探讨税收政策风险点及运用思路,让税务部门适时了解电力企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管理理念、行业状况以及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专业特色,促进税企在税收政策的执行、运用上形成共识,实现双方共赢局面。

    7.建立健全税收风险信息档案。将税收风险档案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档案系统。要求电网企业定期对税收管理新政及文件制度收集整理,并将近年来历次税收检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发现的税收风险点及风险预控措施、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等信息资料汇总上报至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集约汇编形成信息档案。税收风险信息档案的建立,为指导各单位深层次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工作经验参考。

    四、取得的主要成效

    1.深入税收政策研究,实现节税增效。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做好税收政策研究,调整税收管理策略,通过加强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节能设备抵税等各项政策筹划,带来明显成效。电网企业通过应用“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优惠目录》的环保产业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均衡工资发放和利用一次性奖金纳税特殊优惠政策的筹划、技改利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可实现节税增效。

税收政策与管理第9篇

物流业税收政策乃利益相关者间关联的契约网,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需合理满足与考量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各利益相关者均有权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展开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应涵盖如下几类:

1.政府管理部门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不仅具有合法性,还有影响力,并且有着紧迫性,属于完全利益相关者。从政府的税收管理职能来看,政府采用法律、经济、税收等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调解物流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雇员、客户、供应商间的冲突与矛盾。政府希望解决社会就业问题,而物流业作为服务业能够安置社会成员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与发展前景好坏,直接关系到行业储备人员的规模,进而牵涉到社会就业水平与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同时,维系政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石来源于税收,企业偷漏税或经营不善会减少政府财政收益,进而影响到政府的正常运转及职责的履行。此外,政府的物流服务采购需求也要经由物流企业实现,如何确保物流服务质量乃政府部门所关注的内容之一。在物流企业的运营活动中,政府的物流业税收政策与物流企业经营业绩有着密切关系,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水平的间接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之一是毋庸置疑的。

2.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有着紧迫性要求,但不具备合法性,影响力不大,属于苛求利益相关者。物流企业不仅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对象,又是税收政策的服务对象,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显现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也反映了物流业税收政策以物流企业满意为服务导向,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有着最真实、最深刻、最直接的感受,让物流企业合法地参与到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去,是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的科学有效方法。

3.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有合法性与影响力,但紧迫性不强,属于占优利益相关者。立法机关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评价权利,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行使权力实施评价乃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能够获取更为翔实、丰富的资料数据,拥有更先进评价方法与手段,也更为理性。物流业税收政策综合绩效评价乃一种科学民主的治理工具,是科学民主的制度安排,为立法机关绩效管理职能的顺利实施与强化提供了高效合理的选择路径,且经由翔实具体的指标体系来全方位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可以精准有效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绩效判别,进而调整物流业税收政策,这也正顺应发扬立法机关绩效评价效力,实现国家民主化、法制化的革新方向。

4.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拥有影响力,但不具备评价的合法性,紧迫性也不强烈,乃潜在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最终感应主体,因此也应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主体之一,这也符合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民为本的价值导向。但社会公众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时,具有分散性、感性及孤立的属性,欠缺专业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技术知识,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充分。社会公众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时,要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代表社会公众意愿而非个人意愿展开,经由绩效评价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的专项绩效评价时,要关注社会公众作为绩效评价主体的制度设计与组织建构,从而有效发挥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5.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拥有合法性,但紧迫性与影响力不大,属于自主利益相关者。第三方评价乃指聘请多位专家成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组织,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与指标,运用一定的手段把专家个人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整合为整体评价,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做出全面判断。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专业性较强,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评判,从而获得具有精确性、可信性的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部门实施相关物流业税收政策调整提供可靠科学的智力支持与信息咨询。让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能够保证评价的专业性与中立性,从而确保评价的可信度,因此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必要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主体之一。

二、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的选择路径

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链日益多元化与繁杂复杂,任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皆有着自身独特的评价视角,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与无法取代的比较优势,这必定要求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组成。我国应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经由构建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来保证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一)法律保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为了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表达、确保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诉求及确保弱势评价主体的利益,各级立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编织牢固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经由法律法规明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并对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范围、评价手段与评价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制,从法律上保证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权威性。

(二)合理选择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针对不同物流业税收政策展开评价时随意采用人人参与的绩效评价主体是不适宜的。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不仅要引入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且要对各绩效评价主体进行恰当的组合和配置。在各绩效评价主体组合中,要以立法机关为核心主体,在立法机关引领下,各绩效评价主体从各自特定的视阈、利益诉求出发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形成各评价主体间长短互补的搭配格局和联动机制,从而增强绩效评价的精准性与可靠性。扩大社会成员参与绩效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功效,确保第三方评价的常态化、全面性和中立性。对政府管理部门要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赋予物流企业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合法性。

(三)恰当配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构成是一个多元结构,但这并不表示各评价主体是相同分量,各评价主体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竞争与耦合的关系。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已明确的前提下,针对同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对象,各个绩效评价主体间的比重会对绩效评价结果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这也是绩效评价主体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的重要根据。通常,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重关系主要体现于各评价主体承担的指标在整个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构成与权重分配比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过去皆为行政主导、评价主体较为单一。但从长久发展看,以社会成员、专家、第三方评价机构为主的外部评价主体在物流业税收绩效评价中的分量会逐步加大,这是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必然发展态势。

三、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发展对策

在合理确定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基础之上,还需从内部与外部要素的视角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切实提升绩效评价的成效。

(一)内部要素的优化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作为物流业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伴随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发展,绩效评价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中日益重要。为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升绩效评价的质量,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相当关键。

1.健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需要考量各地区、时间等各个因素。由绩效评价主体利用各自资源一道合作,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扩大到物流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对物流业生产经营展开分析,且采用经济指标,从性质角度实施模糊分析,有机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以提升绩效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可靠性。也便于绩效评价机构对各指标的搜集、统计、评价与处理。

2.合理设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乃一个搜集信息数据、分析应用信息数据、反馈信息数据的全方位活动,依照绩效评价活动的内在要求与规律,基于绩效评价活动各环节分工负责,为保障评价结论的真实、可靠,绩效评价活动需要遵照严肃、合理的活动流程,具体工作流程见图2。

3.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素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专业性较强,对从事绩效评价活动的人员有着较高的素质要求。纵观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的国家不仅有完善的绩效评价机构,还有专业的绩效评价队伍,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绩效评价活动的质量。由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专业性,要求绩效评价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计算机、法律及相关税收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还要对物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所认识,并要有丰富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及评价能力等,能够合理利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与自身的经验积累来综合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真实绩效。但当前,我国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人员专业素质良莠有别,多数绩效评价人员未达到绩效评价工作的素质要求。因此在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初期,需采取一定举措提高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首先需实施严格的绩效评价人员选拔机制,选拔专业综合素质高、有物流业税收相关工作经验,有较强责任心的专业人才从事绩效评价工作。其次,需对从事绩效评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与评价技能,以达到绩效评价活动的要求。对与绩效评价活动有关的物流业税收业务、财会知识、计算机技术、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应用分析及调查技巧等内容展开系统培训,并结合绩效评价活动,组织绩效评价活动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快速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及绩效评价技能。

4.研发应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充分的涉税信息乃绩效评价活动的基础,而现代信息技术为绩效评价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当前计算机技术系统在涉税信息的提供及处理上未达到绩效评价的要求,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依然处在发展阶段,需要研究开发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统一应用软件,避免各机构各自研费过多资金。一套统一规范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软件应用系统可以提升数据信息的自动读取、指标的分析、评价对象的选择及评价结果的处理水平,还能经由人机合理耦合补充人员素质与数量上的不足,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推向规范化、程序化与现代化发展轨道。

(二)外部要素的优化

1.健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在推进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中,相当关注法制建设,明确规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范围、内容、依据、方法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为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化建设中,需要完善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程度。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社会经济范围的法律法规体系,会影响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质量与效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发展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在缺乏法律支持的状况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依据仅仅为财务和税收的内在关联关系,绩效评价不具备确定力、执行力与约束力。构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还要健全政府部门与有关部门共享涉税信息领域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各有关部门配合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积极主动提供物流行业的涉税信息。

2.构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信息网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准确有效乃以真实涉税信息为基础,而税收政策数据信息化乃开展绩效评价活动的基石。信息失衡会使得绩效评价难以取得预期结果。为确保税收政策数据传导顺畅、准确,需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发达的信息网络乃获取涉税信息的保障,国外发达国家投入大规模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来建设信息网络。我国可学习国外模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信息网络体系,经由网络体系实现信息数据的存储、调用、交换、档案管理等绩效评价管理活动。此外,在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内部信息网络之时构建外部信息网络,建立国税、地税、工商、统计、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网络。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提供信息交互平台。

3.增强金融监管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目的乃获取经营利润,资金流动不仅为财务核算的主要客体,也反映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运作情况,若绩效评价部门可以及时掌握物流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状况,就能把握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数据,以此为基础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必然可以获得乘数效应。伴随经济社会的进步,企业经由金融体系展开经营交易已是主流,需要加强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的辅助功效,通过详细规范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对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管。可以进一步健全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使金融机构采用企业的税务机构代码作为企业银行账户账号,实现税务部门网络与金融机构网络的交互沟通,达成资金结算数据的共享。还可学习发达国家的丰富经验,从法律上硬性约束金融机构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譬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发生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且款项存入银行,银行要向国内收入局报告,若银行不主动报告,银行会受到相应处罚;银行组织法也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且存入银行或由国外汇入10万美元的,银行要报告给国内收入局。同时要加快改革金融体制,健全银行结算方法,激励企业在交易中使用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付款,尽量少用现金交易,若有大额现金交易需及时报告税务部门,从而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有效开展提供完整、真实的资金流动数据。

4.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状况和社会经济间有密切关联,良好的信用体系有利于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恶劣的信用体系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涵盖政府信用与民间信用,良好的政府信用乃社会信用的保障。在社会成员和政府间的委托—之中,宪法乃社会成员经由民主程序和政府订立的合同契约,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政府在履行契约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用,涵盖立法机关在税法制定中的制税信用、税务部门在征税中的征税信用、政府在税款使用中的用税信用等。所以,政府信用不仅指政府具备值得社会成员信任与否的要素,履行合同契约的能力为社会成员信任的水平,也是指政府对社会成员的责任心及对社会成员的期望与信任的反馈,核心在于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信任及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信用。民间信用乃指对合同契约执行状况的遵循及自身社会经济活动的诚实度。社会信用情状对税收政策领域有很大影响。在充满诚信的社会,多数纳税人会诚实申报纳税,纳税人申报内容有较高的真实度。与此同时,社会上各个涉税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宏观经济数据有着较高的可信度,在此基础上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更为有效、更为真实。而在信用欠缺的社会,纳税人不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况比比皆是,偷税、逃税、骗税遍地都是,黑色经济和灰色收入规模庞大,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规模流失,还会扭曲社会经济信息弱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可信度,使得以纳税人涉税真实信息为基础的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失效。简而言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能够推动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绩效评价得到有效执行。而公平有效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也有利于提升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信用水平的增长。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一道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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