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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3 16:18:05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根据**市现状,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住宅为6000m2;

(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间距

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

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

第三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

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

(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第五十二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五十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建成的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

(三)城市雕塑安装前,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

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

第五十五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

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八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

第六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2篇

【关键词】住宅设计 建筑设计 低密度 高品质

沈阳,辽宁省省会,中国七大区域中心城市之一,中国特大城市,东北地区政治、金融、文化、交通、信息和旅游中心。同时也是我国最重要的重工业基地,素有“东方鲁尔”的美誉。

沈阳市总面积1.3万平方公里,市区面积394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6万人,全市户籍人口716.5万人,其中市区人口512.2万人。

2010年6月,沈阳市对近期十大重点规划进行了阶段性总结,并明确发展目标和下一步工作部署。以全运会为重要时间节点,沈阳按照做优发展空间的主线,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城市功能不断完备、发展空间不断拓展,沈阳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道路上不断提速。

一.浑南新城概况

为承接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推动沈阳在“十二五”乃至更远的将来实现跨越式发展,2010年2月28日,沈阳市宣布将东陵区、浑南新区、航高基地“三区”合署办公,建设大浑南新格局开始形成。

调整后辖区总面积约为600平方公里,其中浑南新城57平方公里。大浑南不但要建设成为新沈阳的城市中心,而且应辐射整个沈阳经济区,全力打造创新、绿色、和谐的“第三代城市”,为辽宁乃至东北走向国际打造高端平台。大浑南将成为沈阳新的核心拓展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 总体规划

绿城全运村落址于大浑南核心区浑南新城莫子山地块,西邻规划中的沈阳行政中心,东临国际软件园,北面为市政储备用地,南向是莫子山及未来的领事馆区,地理位置优越。

详细规划思路为:在园区内延伸浑南新城轴线的设计理念,以项目主轴加水系为空间骨架:东西主轴为社区功能轴,从市政中心南侧中心大道向东延伸,以五星级酒店和法式多层住宅为门户,提升城市气魄,体现庄重的仪式感、品质感;南北向为水系景观轴,约20万平米的河面,结合滨河运动、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法式风情商业街,体现生态自然的居住、休闲环境,缓解城市压力,为业主营造真正宜动宜静的人文居住场所。

三、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的用地地形图(1:500)及其电子文件,设计任务书。

2.《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2)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4.《浑南新城总体规划》

5.《沈阳全运村规划》

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7.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1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2、国家及辽宁省现行的其他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

四.工程概况

全运村项目位于浑南新城的核心区:莫子山地块。西侧为未来的沈阳市行政中心(市委、市政府将在此办公);西北侧是来来的城市商业中心(CBD);东侧为国际软件园、科技园区;项目西南为市民广场及文化创意中心(美术馆、科技馆、图书城、音乐厅、音乐学院、美术学院等);项目南侧为领事馆、国际医院、会议中心等,并与生态回廊、莫子山高尔夫球场相望。地理位置优越。

五.设计指导思想及设计特点

1.与周围环境相融合,处理好与邻近住宅区及周边河道、绿带及城市道路的 关系。

2.把握项目特点,大气、高贵、都市化。

3.营造宜居、美观、舒适的小区环境。

4.使用经济、合理的技术手段创造具有个性的现代居住建筑风格。

5.充分考虑建筑与绿化环境的融合关系,保证中心花园的品质及中心花园与城市绿地的连续性、均好性。

六.规划设计

1.总体布局

1.1住宅布局

高层住宅区主要以11层-17层为主。以板式和点式相结合,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轮廓,成为周边道路上的标志性景观。

住区强调对称的布局,形成强调轴线序列和空间进深为特色,每个组团中心围合形成一个一定尺度的花园,营造出高贵典雅的社区环境氛围。

1.2 公共设施

社区公共设施主要包括社区会所、社区入口公共大堂、商业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系列生活服务的设施和公共交往活动的场所,有利于营造浓郁温馨、富有亲和力和归属感的社区氛围。

2.交通和高程竖向设计

基于园区规模及特点,选择了人车分流,园区内部为人行系统。各地块均分设人行主入口,消防车应急出入口。汽车在园区外部由坡道进入地下车库,按各地块特点分别在周边非主要道路设车库出入口。

3.建筑退线和间距

建筑退线满足规划建筑退线要求。详见总平面图

小区内建筑间距遵循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的要求,同时住宅满足大寒日满窗累计日照大于两小时的要求。

七.建筑单体设计

1.建筑平面设计

户型是住宅的基本要素之一。户型的千变万化,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良好的采光及通风,功能分区明显,外部环境优良等,同时,户型中房间的各部组成又有其自身的功能。

1.1 住宅类型分为2-4单元的板式高层、点式高层两种类型。住宅最高为17层。

1.2户型设计

户型面积为以90,110,135左右平米左右户型为主导,辅以部分160、180平米左右户型,户型平面紧凑,使用率高,空间尺度适宜,注重储藏空间设计,合理考虑室外空调机位隐蔽设计,增加实际使用面积。

1.3 为提升小区环境品质,住宅根据其所处位置一,二层局部架空或整体架空,架空层高度按不同建筑为3.9米或6.2米(局部)。

1.4 社区配套(老人活动,儿童活动,社区服务,居委会,社区卫生所、社区经营用房、物管用房、消控中心,安保监控中心等)用房分设于会所、入口公共大厅或架空层。(详见单体平面图)

1.5 靠近主入口的部分单体地下一层集中设置自行车库。(详见单体平面图)

2.建筑造型设计

针对北方干燥风大的特点,在立面主体色彩上采用暖色、黄色系列(偏土色),体现质感,立面设计力求稳重大方,朴实无华和细致变化,体现高雅的建筑品质。

住宅建筑外墙首层二层采用天然石材,二层以上采用仿石高级涂料的处理,构成一种亲和力极强的建筑表情,尽显家的温馨和幽雅。同时处理好室外空调机位的位置及外观,做到美观实用,成为立面的美化点缀。

3.竖向设计

(1)住宅层高3.1米(顶层因造型需要适当加高),最高为17层,室内外高差0.3米,最大建筑高度为54.90米。架空层层高最大6.2米。住宅主楼地下室为双层地下室,层高分别为3.2米(负一层)和3.6米(负二层)。地下车库层高4.1米,地下车库顶板覆土平均2.4米。建筑±0.000标高为绝对标高详见总平面图。

(2)住宅楼每单元设电梯(兼做消防电梯),电梯均到达地下室;每单元按规范要求设开敞楼梯间。封闭或防烟楼梯间;住宅设计均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结语:绿城全运村将充分展现绿城特色,实现创造城市价值、宜动宜静宜居的高品质示范性园区目标。沈阳全运村在规划上运用“景观都市主义”的核心理念与方法,表达一种人居理想与城市理想。

参考文献: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3篇

[关键词]住宅区 用地规模 规划结构

一、引言

住宅需求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住宅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方面。住宅建筑因其在城市各类型建筑中量的优势而成为整个城市的背景,住宅建筑的集聚地――住宅区也就成了影响整个城市形态的重要因素。

住宅区的规划是我国规划师和建筑师做的最多的项目类型之一。为了使自己的作品成为甲方青睐的对象,抑或是有更本质的目标――为居民创造宜人舒适的生活环境,我们的规划师和建筑师们使尽浑身解数,规划出了许许多多形态结构各异、空间异常丰富的住宅区。通过对其中被认为是优秀作品的一个个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分析时,我们会觉得所做的评价很有道理,其规划结构确实清晰明确,群体建筑布局富于变化,整个住区看起来个性鲜明。但是,当这些构图漂亮、创意独特的规划付诸实施建成之后,其效果怎么样呢?当你身处其中时,根本不知道自己身在何处,城市的地域特色根本无从谈起,原有的城市肌理到此便被残忍地切断。许多住宅区的规划结构呈现出一种随意性,随意的弯弯曲曲、线形优美(只有在图面上才可看的到)的路网结构,以及与此对应的住宅群体的丰富布局形式,形成了令人费解的外部空间。整体规划结构的莫名其妙以及对外部空间的丰富性的盲目追求,使得公共空间丧失了应有的规律性和可识别性,从而使得很多住宅区规划从某种意义上丧失了个性。虽然住宅区的设计者竭力从其他方面如单体设计和(被脱节的)外部空间设计乃至标志物设计或者各个组团院落美丽的命名等等方面作了很多个性化的努力,但对于整体规划结构这个根本而言,这些都是次要的方面,并且在这种设计思想的指导下,设计者对群体建筑布局的变化努力愈甚,所建成的公共的混乱就愈甚,住宅区的整体个性的削弱就愈甚,城市的整体形态的混乱也就愈甚。

影响住宅区规划结构的两个重要方面是城市道路和住宅区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方式。城市道路网是决定住宅区用地规模的重要因素,住宅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方式也与住宅区的用地规模的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住宅区的用地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住宅区的规划结构。

二、住宅区用地规模的现状及其背景分析

住宅区的规模大小往往受城市空间布局的影响。作为城市空间形态布局基本要素之一的城市路网是决定和制约住宅区用地规模的重要因素。我国的道路结构深受前苏联规划思想的影响,主要从城市交通的要求出发,规划出的现代城市道路的路网间距一般都在400米左右,由此形成了城市住宅区的用地规模一般均在十几公顷左右的规模模式。同时,现代邻里单位的规划思想和居住小区规划理论也对这一模式化的规模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对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和人均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为这一模式化的规模提供了技术规范的支持。

所谓住宅区用地单元规模是指由城市主次道路(包括居住区级道路)围合的,并一次性取得土地,一次性进行规划设计的住宅区用地规模。自二次大战后的50年代至今,世界各国的住宅区用地规模经历了一个从几十公顷到几公顷的发展过程,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二次大战后大量的住房需求导致了政府行为的大规模住宅区建设,但随着基本居住问题的解决以及对大规模住宅区建设带来的问题的反思,发达国家的住宅区建设逐步小规模化,主要原因是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对居住传统的怀念以及开发者对建设经济性的考虑,这种情况在我国也不例外。住宅区的用地规模已经从建国初期的几十公顷缩小到了今天通常采用的十几公顷。

而这么大的用地规模是不是就很合适了?随着我们在引言中描述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这个提问也就非常值得我们去探讨了。

三、住宅区用地规模的现状对规划结构的影响

经过仔细地分析众多的住宅区规划后,我们发现常见的住宅区用地规模对于目前的规划结构有着很大的影响。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住宅区的路网结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住宅区道路规划应“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本着这样的原则,住宅区内的道路呈现出了与城市中常见的道路形态很不一样的状况,设计者运用自己的智慧规划出了各式各样、线形优美的道路,其形态曲折蜿蜒,很好地满足了规范中要求的“通而不畅”。

但是,这种变化多端的路网结构并不是在任何规模的用地中都能实现的,现在通常采用的十几公顷的用地规模正好使这种路网的变化成为可能,因为有足够大的空间任道路做各种曲折的变幻。这样的路网使城市道路一遇到住宅区就嘎然而止,住宅区的道路不能与城市道路形成一个很好的整体,也不能成为城市道路的延续,城市的肌理到此就被切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的生活氛围也就不能很好地延伸到住区中。

(二)住宅区的建筑群体空间布局

过大的住宅区用地规模造就了曲折多变的道路系统,而建筑群体的布局是必须与道路系统有着很好的呼应关系的。于是,住宅区中的建筑群体的布局方式就随着多变曲折的道路呈现出了“丰富”的形态,各种组合手法在这里被“灵活地”运用,使空间形态异常丰富,同时也造就了一个个与众不同的外部空间。而大的用地规模为各种各样的群体组合方式提供了很好的施展的舞台。这样,在规划师和建筑师的手中,一张张住宅区规划的总平面图就好像一幅幅美丽的现代平面构成画一样,让每一个观看者都为之感叹。

这样的空间形态从图面上看好像富于变化而个性十足,可是实际的空间感受却因为整体的无序而觉得混乱,让真正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感觉迷茫。当然,那原先被设计师所宣传的可识别性也因为每个住区都是让人眼花缭乱的而无从谈起。

(三)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住宅区的用地规模对住宅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起着重要的作用。十几公顷以上的住宅区往往要求住宅区自身服务设施比较齐全,而又因为物业和保安管理的需要对外则用围墙隔离,最终形成了封闭式的“大院”。这类在城市中星罗棋布的“小而全”的独立居住地域现在看来有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就生活服务设施本身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人普遍开始讲究生活品质,小区内部的配套服务设施因服务规模的限制无论就其规模、服务水平还是其提供的设施项目本身都无法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因而也难以维持日常的经营,造成了住宅区内各种设施的低效能运转,这就是为什么原先服务小区内部的商店往往养不活自己,纷纷破墙对外开店的原因之一。其次是大量服务设施低效能运转的结果是一些服务设施的重复建设,直接造成了城市土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浪费。

四、缩小住宅区用地规模的探讨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常见的住宅区用的规模偏大的状况已经大大影响了住宅区的规划结构,从而给住宅区的规划带来了很多问题。

当我们徜徉在我国或者欧洲的某座古城时,往往会被那迷人的空间和闲适的生活场景所醉倒。经过分析这些街区的形态之后,我们发现它们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路网密度高,地块用地规模较小,住宅区形成了很多以生活而不是以交通为主要功能的街道。众所周知,不管在我国还是在欧洲,街道在传统生活中一直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如果我们把现有的城市路网进一步划分,按原来的城市肌理延伸出新的生活次街,我们的住宅区结构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这些生活次街延续了原有的城市路网,使住宅区与整个城市形成了一个紧密的整体,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成为都市中的一个个封闭的“孤岛”。所形成的地块也相对比较规整,便于使整个城市有着一种统一感和秩序感,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五花八门,特色仅仅是混乱。与此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现代城市交通拥挤的状况。

其次,这些生活次街的建立,所形成的相对规整且规模较小的地块(一般4公顷左右)从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建筑群体布局的随意性,引导其与更大范围的区域甚至整个城市保持统一性。同时也限制了设计者过分追求群体建筑形态的毫无意义的所谓个性。这就从宏观上对住宅区的空间形态进行了控制,以适应人们的共性需求,然后再通过微观生成,增加近人尺度(如院落组合空间、单体内部空间等)的细部空间的多样化,以适应人的个性需求。这样做的结果,使公共空间标准化,私密空间多样化,与人对公共空间的可识别的、有规律的、标准化的共性需求和对私密空间的多样化的个性需求相吻合,使公共空间易于被识别和认同,而私密空间则充分满足形形色色的个性需求。这样形成的住宅群体建筑就可以很好地成为一个城市的背景,使城市有一种和谐的美,就像那些中外的令人着迷的传统城市一样。

第三,生活次街的建立就可以使住宅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重组,重新布置。按住户的实际需求,将各种公共服务设施沿生活次街布置,处在城市半公共空间内,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它可以提供给住户进行各类交往活动的可能,从而使城市街道的交往功能得以复兴,社区宜人的人文环境也随之建立起来。同时,各类服务设施由于走出了原来的围墙,而得以增大服务规模,增多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品质,使围绕住宅区的街道生活得以复兴与发展,使住宅区的认知性、聚合性得以加强。

五、结语

现代城市住区的种种问题表明现有的十几公顷的住宅区用地规模已不能适应城市生活的需求。加密城市路网,缩小住宅区用地规模,形成生活次街,已经成为住宅区规划向良性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方法,它将促使住宅区形成良好的规划结构,使城市的整体性得到更好地体现,使城市生活也更加丰富且舒适。但是,这些规划方法能不能得到实现,并不仅仅是在做住宅区规划时才去考虑就行了,它需要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就应该加以考虑,从而规划出更加合理的道路网密度,划分出合适大小的住宅用地地块。同时,国家规范中的指导思想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新的住宅区规划结构才能得到实现,我们前面提到的美好的城市生活也才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邓卫.突破居住区规划的小区单一模式.城市规划,2001(2).

[2]周俭,蒋丹鸿,刘煜.住宅区用地规模及规划设计问题探讨. 城市规划汇刊,1999(1).

[3]李兴钢.小区规划的结构设计方法探讨.建筑师(93).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篇

[关键词]住宅区 用地规模 规划结构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810073-02

一、引言

住宅需求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住宅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方面。住宅建筑因其在城市各类型建筑中量的优势而成为整个城市的背景,住宅建筑的集聚地??住宅区也就成了影响整个城市形态的重要因素。

住宅区的规划是我国规划师和建筑师做的最多的项目类型之一。为了使自己的作品成为甲方青睐的对象,抑或是有更本质的目标??为居民创造宜人舒适的生活环境,我们的规划师和建筑师们使尽浑身解数,规划出了许许多多形态结构各异、空间异常丰富的住宅区。通过对其中被认为是优秀作品的一个个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分析时,我们会觉得所做的评价很有道理,其规划结构确实清晰明确,群体建筑布局富于变化,整个住区看起来个性鲜明。但是,当这些构图漂亮、创意独特的规划付诸实施建成之后,其效果怎么样呢?当你身处其中时,根本不知道自己身在何处,城市的地域特色根本无从谈起,原有的城市肌理到此便被残忍地切断。许多住宅区的规划结构呈现出一种随意性,随意的弯弯曲曲、线形优美(只有在图面上才可看的到)的路网结构,以及与此对应的住宅群体的丰富布局形式,形成了令人费解的外部空间。整体规划结构的莫名其妙以及对外部空间的丰富性的盲目追求,使得公共空间丧失了应有的规律性和可识别性,从而使得很多住宅区规划从某种意义上丧失了个性。虽然住宅区的设计者竭力从其他方面如单体设计和(被脱节的)外部空间设计乃至标志物设计或者各个组团院落美丽的命名等等方面作了很多个性化的努力,但对于整体规划结构这个根本而言,这些都是次要的方面,并且在这种设计思想的指导下,设计者对群体建筑布局的变化努力愈甚,所建成的公共的混乱就愈甚,住宅区的整体个性的削弱就愈甚,城市的整体形态的混乱也就愈甚。

影响住宅区规划结构的两个重要方面是城市道路和住宅区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方式。城市道路网是决定住宅区用地规模的重要因素,住宅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方式也与住宅区的用地规模的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住宅区的用地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住宅区的规划结构。

二、住宅区用地规模的现状及其背景分析

住宅区的规模大小往往受城市空间布局的影响。作为城市空间形态布局基本要素之一的城市路网是决定和制约住宅区用地规模的重要因素。我国的道路结构深受前苏联规划思想的影响,主要从城市交通的要求出发,规划出的现代城市道路的路网间距一般都在400米左右,由此形成了城市住宅区的用地规模一般均在十几公顷左右的规模模式。同时,现代邻里单位的规划思想和居住小区规划理论也对这一模式化的规模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对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和人均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为这一模式化的规模提供了技术规范的支持。

所谓住宅区用地单元规模是指由城市主次道路(包括居住区级道路)围合的,并一次性取得土地,一次性进行规划设计的住宅区用地规模。自二次大战后的50年代至今,世界各国的住宅区用地规模经历了一个从几十公顷到几公顷的发展过程,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二次大战后大量的住房需求导致了政府行为的大规模住宅区建设,但随着基本居住问题的解决以及对大规模住宅区建设带来的问题的反思,发达国家的住宅区建设逐步小规模化,主要原因是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对居住传统的怀念以及开发者对建设经济性的考虑,这种情况在我国也不例外。住宅区的用地规模已经从建国初期的几十公顷缩小到了今天通常采用的十几公顷。

而这么大的用地规模是不是就很合适了?随着我们在引言中描述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这个提问也就非常值得我们去探讨了。

三、住宅区用地规模的现状对规划结构的影响

经过仔细地分析众多的住宅区规划后,我们发现常见的住宅区用地规模对于目前的规划结构有着很大的影响。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住宅区的路网结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住宅区道路规划应“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本着这样的原则,住宅区内的道路呈现出了与城市中常见的道路形态很不一样的状况,设计者运用自己的智慧规划出了各式各样、线形优美的道路,其形态曲折蜿蜒,很好地满足了规范中要求的“通而不畅”。

但是,这种变化多端的路网结构并不是在任何规模的用地中都能实现的,现在通常采用的十几公顷的用地规模正好使这种路网的变化成为可能,因为有足够大的空间任道路做各种曲折的变幻。这样的路网使城市道路一遇到住宅区就嘎然而止,住宅区的道路不能与城市道路形成一个很好的整体,也不能成为城市道路的延续,城市的肌理到此就被切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的生活氛围也就不能很好地延伸到住区中。

(二)住宅区的建筑群体空间布局

过大的住宅区用地规模造就了曲折多变的道路系统,而建筑群体的布局是必须与道路系统有着很好的呼应关系的。于是,住宅区中的建筑群体的布局方式就随着多变曲折的道路呈现出了“丰富”的形态,各种组合手法在这里被“灵活地”运用,使空间形态异常丰富,同时也造就了一个个与众不同的外部空间。而大的用地规模为各种各样的群体组合方式提供了很好的施展的舞台。这样,在规划师和建筑师的手中,一张张住宅区规划的总平面图就好像一幅幅美丽的现代平面构成画一样,让每一个观看者都为之感叹。

这样的空间形态从图面上看好像富于变化而个性十足,可是实际的空间感受却因为整体的无序而觉得混乱,让真正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感觉迷茫。当然,那原先被设计师所宣传的可识别性也因为每个住区都是让人眼花缭乱的而无从谈起。

(三)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住宅区的用地规模对住宅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起着重要的作用。十几公顷以上的住宅区往往要求住宅区自身服务设施比较齐全,而又因为物业和保安管理的需要对外则用围墙隔离,最终形成了封闭式的“大院”。这类在城市中星罗棋布的“小而全”的独立居住地域现在看来有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就生活服务设施本身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人普遍开始讲究生活品质,小区内部的配套服务设施因服务规模的限制无论就其规模、服务水平还是其提供的设施项目本身都无法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因而也难以维持日常的经营,造成了住宅区内各种设施的低效能运转,这就是为什么原先服务小区内部的商店往往养不活自己,纷纷破墙对外开店的原因之一。其次是大量服务设施低效能运转的结果是一些服务设施的重复建设,直接造成了城市土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浪费。

四、缩小住宅区用地规模的探讨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常见的住宅区用的规模偏大的状况已经大大影响了住宅区的规划结构,从而给住宅区的规划带来了很多问题。

当我们徜徉在我国或者欧洲的某座古城时,往往会被那迷人的空间和闲适的生活场景所醉倒。经过分析这些街区的形态之后,我们发现它们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路网密度高,地块用地规模较小,住宅区形成了很多以生活而不是以交通为主要功能的街道。众所周知,不管在我国还是在欧洲,街道在传统生活中一直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如果我们把现有的城市路网进一步划分,按原来的城市肌理延伸出新的生活次街,我们的住宅区结构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这些生活次街延续了原有的城市路网,使住宅区与整个城市形成了一个紧密的整体,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成为都市中的一个个封闭的“孤岛”。所形成的地块也相对比较规整,便于使整个城市有着一种统一感和秩序感,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五花八门,特色仅仅是混乱。与此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现代城市交通拥挤的状况。

其次,这些生活次街的建立,所形成的相对规整且规模较小的地块(一般4公顷左右)从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建筑群体布局的随意性,引导其与更大范围的区域甚至整个城市保持统一性。同时也限制了设计者过分追求群体建筑形态的毫无意义的所谓个性。这就从宏观上对住宅区的空间形态进行了控制,以适应人们的共性需求,然后再通过微观生成,增加近人尺度(如院落组合空间、单体内部空间等)的细部空间的多样化,以适应人的个性需求。这样做的结果,使公共空间标准化,私密空间多样化,与人对公共空间的可识别的、有规律的、标准化的共性需求和对私密空间的多样化的个性需求相吻合,使公共空间易于被识别和认同,而私密空间则充分满足形形的个性需求。这样形成的住宅群体建筑就可以很好地成为一个城市的背景,使城市有一种和谐的美,就像那些中外的令人着迷的传统城市一样。

第三,生活次街的建立就可以使住宅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重组,重新布置。按住户的实际需求,将各种公共服务设施沿生活次街布置,处在城市半公共空间内,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它可以提供给住户进行各类交往活动的可能,从而使城市街道的交往功能得以复兴,社区宜人的人文环境也随之建立起来。同时,各类服务设施由于走出了原来的围墙,而得以增大服务规模,增多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品质,使围绕住宅区的街道生活得以复兴与发展,使住宅区的认知性、聚合性得以加强。

五、结语

现代城市住区的种种问题表明现有的十几公顷的住宅区用地规模已不能适应城市生活的需求。加密城市路网,缩小住宅区用地规模,形成生活次街,已经成为住宅区规划向良性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方法,它将促使住宅区形成良好的规划结构,使城市的整体性得到更好地体现,使城市生活也更加丰富且舒适。但是,这些规划方法能不能得到实现,并不仅仅是在做住宅区规划时才去考虑就行了,它需要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就应该加以考虑,从而规划出更加合理的道路网密度,划分出合适大小的住宅用地地块。同时,国家规范中的指导思想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新的住宅区规划结构才能得到实现,我们前面提到的美好的城市生活也才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邓卫.突破居住区规划的小区单一模式.城市规划,2001(2).

[2]周俭,蒋丹鸿,刘煜.住宅区用地规模及规划设计问题探讨. 城市规划汇刊,1999(1).

[3]李兴钢.小区规划的结构设计方法探讨.建筑师(93).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5篇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加快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规划设计为龙头,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先导,以相关材料和部品为基础,以社会化大生产配套供应为途径,逐步建立标准化、工业化、符合市场需求的住宅生产体制,实现住宅建设向效益、质量型转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及售后管理服务质量,加快城镇住宅建设,并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主要原则:住宅建设要坚持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居住区环境和住房的居住功能,合理安排住房空间,力求在较小的空间内创造较高的居住舒适度;住宅建设要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重点,适度超前,使其既能满足广大居民当前的基本需要,又能适应今后居住需求的变化;加快住宅建设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以住宅建设的整体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坚持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搞好住宅建设的总量控制与结构调整,促进住宅产业快速、稳步、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全区城镇人均居住面积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12平方米和15平方米。同时把住宅成套率、室内功能质量的提高作为发展重点逐年加以解决。

    (二)到2005年,解决城镇住宅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通病,初步满足居民对住宅的适用性要求;到2010年城镇住宅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有显著提高。

    (三)到2005年,科技进步对住宅产业发展的贡献率要达到30%;2010年提高到35%。

    (四)到2005年,初步建立住宅及材料、部品的工业化和标准化生产体系;到2010年初步形成系列的住宅建筑体系,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和生产供应的社会化。

    (五)到2005年,城镇新建采暖住宅建筑要在1981年住宅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达到降低能耗50%的要求;到201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降低能耗30%。

    (六)2005年,城镇居民住宅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50%,其中,新建住宅区达到70%;2010年城镇居民住宅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90%,基本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三、大力开展住宅产业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住宅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及材料部品和竣工验收的标准、规范体系,特别是要重视住宅节能、节水和室内外环境等标准的制定工作。要通过住宅设计的技术创新和标准设计,缩短施工工期,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把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工业化和提高住宅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结合起来。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住宅工业化和标准化体系的形成,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重点解决住宅部品的配套性、通用性等问题。

    (三)加强新型结构技术的开发研究。在完善和提高以粘土多孔砖和其它空心砖为主的新型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的同时,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轻钢框架结构及其配套的装配式板材。要在总结已推行的住宅建筑大开间承重结构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新型的大开间承重结构。

    (四)建立居住区住宅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各种管网系统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管理制度。住宅建设项目要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以改善住宅的适用性,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四、大力开发和推广新材料、新技术,建立和完善住宅的建筑和部品体系

    (一)住宅建筑体系的选择,应当符合我区地理、气候特征,符合各地、市、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材料供应状况,有利于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有利于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和住宅产业群体的形成。

    (二)积极发展各种新型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和提高墙体保温及屋面的防水性能。要开发有利于空间利用、方便施工的坡屋顶结构。开发便于灵活分隔室内空间,满足住宅适应性能要求的轻质隔断板材及其配套产品。

    (三)要在完善、提高厨房、卫生间功能的基础上,推行厨房、卫生间装备系列化、多档次的定型设计,确保产品与产品、建筑与产品之间合理的连接与配合。

    (四)水、暖、电、卫、气、通风等设施应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并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要求的新技术、新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各种塑料管材,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五)积极发展通用部品,逐步形成系列开发、规模生产、配套供应的标准住宅部品体系。重点推广并进一步完善已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防水保温隔热材料、轻质隔断、节能门窗、节水便器、新型高效散热器、经济型电梯和厨房、卫生间成套设备。

    (六)自治区建设厅、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情况,对不符合节地、节能、节水、计量、环境保护等要求及质量低劣的部品、材料实行强制淘汰,同时根据技术进步的要求,编制《住宅部品推荐目录》,并适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的形状尺寸、性能、构造细部、施工方法及应用实例等,提高部品的选用效率和组装质量,促进优质部品的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的竞争力。积极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塑料管材、塑钢窗和节水型卫生洁具,禁止使用破坏资源、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各种建材产品,分地区限时间强制淘汰以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品:

    1.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新建住宅淘汰25系列空腹钢窗、沪68系列空腹钢窗、铸铁管、镀锌管、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和冲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节水箱及聚乙烯醇缩甲醛〔107胶〕系列外墙涂料。采用具有节能、密封、卫生、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PVC塑料窗)、塑钢窗、铝合金窗;采用包括UPVC管、铝塑复合管等排水管、热水管、电线穿线管、室外落水管和陶瓷芯水嘴;同时积极开发生产和应用新型节水便器及符合规定要求的外墙涂料。

    2.从2000年1月1日起,自治区境内地震裂度在8度及8度以上地区设计的多层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建筑及多层、高层砖混结构住宅的厨卫间和开间超过3.6米的楼板、屋面板一律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地震裂度在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在2000年1月1日起设计的住宅建筑,其楼板屋面板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但必须在板面上设置连接钢网筋混凝土现浇层。从2002年7月1日起,上述地区多层砖混结构住宅的楼板、屋面板必须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积极推广应用商品砼。从2000年7月1日起,银川市区内及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砼。石嘴山市、吴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内围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砼。在2005年以前,银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砼应用率达到60%以上,石嘴山市、吴忠市商品砼应用率达到45%以上。

    3.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原木生产门窗。

    4.从2005年1月1日起,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建筑正负零以上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限制其它粘土类制品的生产使用,银川市住宅建筑新型墙材达到75%;吴忠市、石嘴山市及灵武市、青钢峡市城镇住宅建筑新型墙材达到40%;川区各县达到25%;南部山区各县住宅建筑要积极进行墙改启动工作;全区新墙材达到30%。到2010年,川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建筑正负零以上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川区农村建房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量达到15%;全区新型墙材达到40%。

    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对使用的各种建材产品,一律实行产品推广认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产品推广证》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凡对采用按时间规定禁止使用产品的住宅建设项目,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通过设地审查,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部门是推广质量先进技术可靠的住宅建筑新材料、新产品的关键部门,必须从源头上把住强制淘汰落后产品和推广应用住宅建筑新材料、新产品关。对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单位,将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一)住宅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为住宅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部门的质量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以合同约定。

    (二)全面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住宅建设和开发企业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和赔偿办法,对保修3年以上的项目要通过试点逐步向保险制度过渡。

    (三)强化规划、设计审批制度。大力推行设计招投标,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单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必须进行审查,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标准、规范的实施。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城市建设的龙头作用,具有超前意识,在住宅建筑的环境质量上把好关,提高规划水平。规划和建设方面要体现回族风情、塞上江南风情和西夏文化风情的地方特色。在审批规划时,必须按规定和要求,保证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保持合理美观的空间布局及各项基础配套设施的合理搭配,其中,山区城市绿地面积要占到总占地面积的20%-25%以上,川区城市绿地面积要满足占地总面积的30%。设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核心的设计原则,高标准要求,要高起点设计。特别要在住宅建筑的功能质量上下功夫,在住宅的使用性和舒适度上提高设计水平。要完善住宅设计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四)实行住宅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住宅建设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进行资质管理和动态跟踪监督审查制度;对设计、建设劣质住宅,违反规定使用淘汰产品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培育和规范住宅装修市场。积极推广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2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对因装修打洞拆门窗影响住宅建筑结构的行为,要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六)加强住宅建设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完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制度,未经验收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对违反法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重视住宅性能评定工作,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定方法,制定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和认定办法,逐步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住宅性能评定体系。对评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介或房地产信息会等形成推荐销售,推行质价挂钩制度。从2000年起,凡申请并批准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必须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并逐步扩展到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和城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直至普通商品住宅。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住宅建设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不仅是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措施,而且是促进住宅产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全面提高质量实现住宅性能更新升级的必由之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又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产业现状,确定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近期目标、长远目标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明确重点、集中力量、分步实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选择对提高住宅综合性能起关键作用的项目,集中力量开发攻关,并进行单项或综合性试点,以点带面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全面实施。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6篇

【关键词】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方案决策;开发设计

住宅层数在开发方案设计中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首先我们来对建筑规范中对建筑物的层数的划分标准,如表1所示:

一、低层住宅的特点与工程造价分析

低层住宅在民用住宅层数划分标准是指1~3层住宅。低层住宅多建于小城市和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它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高级别墅。低层住宅由于其高度低,尤其适合于老年人、儿童和身体障碍者使用;生活空间开放性强,有利于邻里之间的交往。其缺点是居住密度低,土地利用不经济。因此其容积率较低,综合开发面积较少。

因此,开发商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一般较少开发低层住宅,不过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开发商如果定位为高档别墅住宅的话,其开发住宅一般多为低层住宅。但其售价相对于多层和高层住宅要高很多。一般低层住宅的容积率与居住密度较低,多用于城市郊区和一些城市改造中对环境品质要求较高的区段。住宅商品化的初期,我国曾出现过建设别墅区的热潮,由于其过低的容积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有限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多层住宅特点与工程造价分析

在民用建筑中,多层住宅具有建筑结构简单,占地面积少,可减少工程量,使用费用低,开发建设的综合费用相对低于其他形式的住宅降低单位造价,经济效果好。被大部分城市广泛采用。缺点是生活空间开放性差,不利于邻里之间交往;楼层相对较高,又不设电梯,给上下楼带来不便。将来发展趋势是多层住宅也设电梯。

根据经验,6层以内的住宅层数越多,造价越低,这是因为多层建筑在一定范围内层数增加,则房间内部和外部的设施费、供水供气管道、电力照明等费用随层数增加而降低,所以多层住宅以采用5~6层为好。

下表是多层建筑的单方造价和层数的关系表,根据表2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得出结论:多层住宅具有降低单位建安造价和经济效果较好的特点。因此开发商在开发方案的设计和评价中,应多考虑多层住宅的开发面积。

目前我国多层住宅由于公摊面积少、后期物业管理费用低,深受很多购房者的喜爱。消费者也普遍认为多层住宅的供应量会逐年减少,这种预期也使多层住宅成为相对珍稀的住宅产品,所以目前卖得相当俏。在寸土寸金的地段,多层住宅虽然建筑成本较低,但分摊的土地成本要高,其占用的总成本并不会低于同地段的高层,所以多层住宅贵过小高层住宅将成为中心城区楼市的一种趋势。而在城市地段,因为土地成本较低,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异则不会拉得太大。

三、高层住宅特点与工程造价分析

高层住宅是为了谋求土地的高度有效利用,提高容积率的手段而出现的建筑形态。据国外的一些资料测算,建筑层数由五层增加到九层可使居住面积密度提高35%。有利于节约了用地,也就大大降低了室外工程造价和改造用地的费用,从总的消耗来看,高层不一定比多层(或低层)费用高。据资料显示,就市政设施费用来说,高层就比低层节约。但作为高层建筑其相对于低、多层住宅的主要缺点体现在:单位造价高,平面使用系数低,施工周期长,能耗多,出房率低,分摊面积大,人口密度大,防火设施不完善,目前国内消防车最高达十四层,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因此在住宅建设中就应该尽量考虑节约土地,在有限的土地上尽可能增加建筑面积密度来解决居民住房紧张的问题,从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住宅层数是影响小区建筑面积密度的重要因素,住宅层数越高,则密度越大,容积率越大,对开发商来说赚取的利润越高。

1、由表1可知,7~9层属于中高层类,此类住宅不设电梯使用不便,设了电梯又不能充分发挥电梯的效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建议,小区内不宜采用这种层数的住宅。因此,笔者认为开发商应尽量少开发此类住宅,应放弃此类设计。

2、在民用建筑中,多层建筑提高层数虽然可以降低工程造价,而高层建筑在我们规划设计中又不得不开发,因为考虑到小区容积率和节约城市用地和开发商利润的问题,高层建筑在小区开发中的设计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特别在中心城区等人口高密度区和商业区,应该尽量考虑节约土地,在有限的土地上尽可能增加建筑面积密度来解决居民住房紧张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希望通过破坏环境和城市规划的限制来取得高额利润,因为他们认为兴建高层建筑建筑面积增大,利润就会越多。无可否认,增加层数可以节约土地,住宅层数是影响小区建筑面积密度的重要因素,住宅层数越高,则密度越大,容积率越大,但带来的却是环境的破坏和市政规划容积率的限制。

事实上,随着层数的增加,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也相应增加,而且高层住宅一次性投资高,建设周期长,一般情况下高层比多层平均每户建筑投资要高70%~80%,对于投资商收回投资的风险加大,因为其建设周期长40%~50%,节约土地的效果也逐步下降。

我们通过统计资料表3,可以分析得到结论:层数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例如在20层时,投资利润时相对于其他层数是最大的,所以开发商应结合市场需求、项目实际来决定建筑层数,不能一味增加建筑层数。此外高层住宅要设置电梯和加压水泵而且消防和人防要求都会相应的提高,导致总造价也会相应上升。

四、结语

商品住宅小区的开发和决策过程,是一个随时间推移,在市场因素不断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进行投资、开发的过程。其投资具有周期长、金额大、变现能力差、投资回收慢、收益高、易受政策影响等特点,这些决定了其投资决策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客观深入地对商品住宅小区开发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科学决策,合理调节小区各功能与成本的关系,才能成功地避开风险,获得成功。

参考文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住宅设计;原则;人性化

引言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好转,住宅条件的改善和人们对家庭精神生活的要求提高,人们对住房的使用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住户希望住宅成为起居、就餐、娱乐、接待客人、家庭团聚等活动的中心,是一个多功能、多效用的半私密空间。

1 城市规划的作用和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城市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开始进入依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科学轨道。

1.1 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作为一个城市发展的蓝图,具有指导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作用。城市规划是一项全面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多学科,综合了科学性、应用性等特点。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是统筹安排城市建筑、道路、绿化等设施,使之各尽其责,方便市民的生活和工作,最终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城市合理布局及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协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该目标看似简单,实则包含了很多细节工作,其中住宅设计就是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工程。怎样是城市环境更加清洁优美、怎样使城市设施更有利于生活、怎样实现资源的循环使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城市规划工作要探究的重点。

城市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中心,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城市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多种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它必须与

经济建设相互协调。当前,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同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

1.2 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原则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实际出发是指在编制城市规划时,确定人口和用地规模、人均用地面积、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建设指标和定额指标,都应与国家和地方的财力、物力。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科学预测城市的远景发展,是指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进行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时,充分考虑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需要。

(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则

当前,人口、资源和环境持续协调发展战略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焦点。城市是政治、文化的枢纽,更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大力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中国的很多城市具有悠久的历史,因此,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应当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城市规划不仅仅包含着硬件方面的规划,比如,建筑物的统筹,它也包括着软件方面的规划,比如城市文化、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等等。因此,城市规划工作若足够到位,对于城市生产力的发展将起到有力的推进作用。从该意义上来说,城市规划应从生产、生活、交通等方方面面进行人性化设计。

(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我国虽然疆域辽阔,但是人均用地资源仍然有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应当珍惜每一寸土地,充分发挥每一寸土地的作用。特别是要保护耕地。

2 基于城市规划原则的住宅设计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标应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基于以上城市规划的四个原则,城市内的住宅设计也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应看到目前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缺少中间环节,城市设计作为一项中间环节如何开展,如何与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接轨,如何评估,成果如何表达都在积极的研究和实践中。因此,住宅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要本着“无污染、无噪音”的原则,避免对居民生活产生干扰;

(2)住宅建筑要与城市整体风格相吻合,尊重当地传统文化,体现地域特色;

(3)居住区内要适当设置建筑小品,美化住宅的同时也美化城市环境;

(4)住宅区的空间设计要与周围环境相融合,不能与城市形象发生冲突,否则再优秀的设计也只是“孤芳自赏”;

(5)居住区住宅建筑和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

(6)住宅区内的建筑、道路、绿地等要相互协调,公共活动空间要能够满足人们人际交往的需要。

3 基于城市形象的住宅设计

3.1 建筑基地

也可以称为建筑用地。它是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划定为建筑使用的土地。建筑基地应给定四周范围尺寸或坐标。住宅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与道路红线相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住宅建筑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基地如果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车流量较多的住宅建筑基地,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3.2 住宅容积率

住宅容积率是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值表示。建筑容积率是建筑规划设计中一项重要指标。它可以控制建筑基地内建筑的规模和高度,以便留出一定的空地作为绿化交通广场用地,也可以控制建筑物的层数以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需要建设的基地应提出建筑容积率指标。

3.3 管线综合

管线综合是在建筑总平面设计的同时,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综合解决各专业工程技术管线布置及其相互间的矛盾,从全面出发,使各种管线布置合理、经济,最后将各种管线统一布置在管线综合平面图上。

应根据各种管线的介质、特点和不同的要求,合理安排各种管线敷设顺序。地下管线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地段,特殊困难情况应采取加固措施,方可在车行道下布置检修较少的给水管或排水管。地下管线应避免将饮用水管与生活、生产污水排水管或含碱腐蚀、有毒物料管线共沟敷设,如并列敷设应保证一定的安全间距。尽可能将性质类似、埋深接近的管线排列在一起。

4 结语

城市的形象问题与空间布局问题是近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近代城市设计的重要研究内容。各国都在逐步完善它的设计理论和设计实践。城市规划是城市住宅设计的总指挥棒,引导着住宅设计的大体方向;住宅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部分,因此住宅设计也引领着城市规划“以人为本”理念。

参考文献

[1]扬・盖尔.交往与空间[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45.

[2]肖蓝.多层住宅的空间与造型设计[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7:39-42.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8篇

关键词:现代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现代化的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我认为就是要与时俱进,要符合时代社会城市经济文化发展,符合地方民族的特色和人的心理需求,总的来说我认为高质量的住宅建筑就是要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建设部科技司编制的《2000年小康型城市住宅科技产业工程,城市示范小区规范设计导则》中指出:“小区规划要以科学为先导,提高住宅功能质量和居住环境水平,推动住宅产业化、现代化。”同时还指出:小区应具备超前性、先导性、示范性,规划设计应具有创新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建设具有二十一世纪生活水准的文明住宅建筑创造基础条件。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第“十二五规划”的启动,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而提高。住宅建筑是人们居住环境的综合体现,建设什么样的小区,怎样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居住要求呢?那就是要建设现代化的住宅建筑。

一、我国现代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城市各有其不同的状况和自然条件。现代化的住宅建筑规划应能反映地方特色,符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气象条件、经济条件、符合当地生活方式,保持其应有的地方特色,充分考虑这些地方特性进行规划创意。如在气象条件方面南北方有较大的差异,北方冬季较长受寒冷气候的影响,在住宅建筑设计中,日照便成为主要问题,如在规划中争取南向住宅,阻挡寒风,形成小区的内部气候。

在规划设计中注重物质环境与人文环境特色的创造,创造现代化的生活环境,引导居民的生活,充分解决邻里之间、老年、儿童等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根据自然条件通过规划设计使日照、通风等条件得到充分利用,有效控制垃圾、噪音等不利因素。形成良好的小区内环境和小气候,做到节能、节地。

二、现代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发展趋势

1、人性化住宅建筑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建筑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人们的生活需求,个性化、以人为本的住宅建筑规划设计成为了现代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重要方向。针对小区业主工作性质、生活习惯、年龄的不同设计适合业主生活居住的环境是现代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例如:现代大型社区建设根据业主需求的不同将小区开发用地按照功能需求的不同进行分区,针对年轻人积蓄较少、单身生活等特点设置单身公寓,并对其分区内绿化等按照年轻人的特点进行设计。同时还要根据三口之家对居住环境的需求进行楼宇设计,并对其公共绿地的规划注重儿童休闲娱乐场地规划。针对老年业主对绿地休闲以及居住环境需求,其居住区内应更多的为老人提供休闲锻炼的场地等。通过针对业主各年龄段需求不同进行的分区、规划与设计来满足住宅建筑业主对住宅环境的需求。

2、节能生态型住宅建筑

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脚步的不断加快,住宅建筑小区也正在向着节能环保方向发展。现代建筑研究发现,住宅建筑建筑耗能占经济发展所需能源的 35%左右,其作为高能耗建筑项目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现代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要求我国建筑工程必须紧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脚步,以节能型建筑为基础,科学的进行现代住宅建筑规划设计,构建以节能为目的的住宅建筑其规划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利用住宅建筑规划设计中新技术、新能源应用促进住宅建筑的节能,同时利用小区楼宇间规划设计以及小区综合规划达到节能的目的。现代住宅建筑节能型规划设计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我国建筑工程能耗消耗治理的关键,是推进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世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的脚步正在不断加快。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型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应用对改善城市综合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影响。将现代住宅建筑作为一个以生态学基本原理为基础的、相对稳定平衡生态环境进行规划建设,能够改善小区居住生存环境。提高居住业主的身体素质,对促进我国人口综合素质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生态住宅建筑是以适应小区所在地域生态环境, 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筑,还有节水、节能、改善生态环境、低污染、无毒、无害、延长建筑物寿命等优点的现代化住宅小屋规划设计理念,通过,人性化设计,通风和良好采光,运用科技手段寻求现代居住环境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使住宅建筑小区和自然生态环境之间形成良性循环。通过生态规划与设计还能够使小区达到提高绿化率、解决土地资源、节约水资源、有效自然能源等目的。提高绿化率不仅是简单的花草栽种,而是通过科学的生态学、生物学、规划设计等学科提高住宅建筑生态环境,促进小区内人们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统一,利于业主的身心健康。生态型住宅建筑还能够有效的节约土地资源,通过科学的规划与设计对小区内部的环境进行整合优化,利用楼宇的坐落、小区内道路的规划等在有限的土地内提高小区土地使用效率。生态型住宅建筑还能够通过规划与设计以及植物的选择等减少小区内绿化的灌溉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另外生态型住宅建筑还通过对建筑结构设计、楼宇规划设计、绿化设计等方式使小区内的能量流动具有可操控性,有效利用自然能源减少能源消耗。例如:利用墙面种植植物在夏季减少墙面受阳光直射面积,降低室内温度、减少空调的使用。而在冬季墙面植物还能够有效达到保温的目的。

同时,生态型住宅建筑还有利于城市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调节地区气候环境减少污染等功效。通过生态型住宅建筑的规划与设计,能够在小区所在区域内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持城市生态环境多样性、保持城市物种多样性等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同时还能够为城市物种的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型住宅建筑还能够通过有效利用墙面、阳台以及小区绿地中植物的种植达到吸碳制氧,净化城市水体、调整温湿度,改善区域气候的功能。同时还能够减少城市噪音、吸尘。通过生态型住宅建筑能够营造出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总之,现代住宅建筑的规划与设计发展正向着节能、环保、绿色、合理利用土地等方向发展。以人与环境的思考、住宅建筑建设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路线的影响、自然环境的模拟制造等为基础开展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以此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营造现代城市良好的居住环境,保持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城市气候环境的改善等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何川,张雷,邓嘉萍. 关于高层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思考与实践[J]. 城市建筑, 2007,(01) .

[2] 王智. 浅谈当今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几点思路[J]. 现代农业, 2009,(06) .

[3] 田丰. 现代化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探讨[J]. 中国西部科技, 2011,(16)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9篇

关键词:住宅小区电气智能化电气设计

0 引言

电气技术在智能建筑中的重要作用智能建筑是在建筑平台上实现的,脱离了建筑这个平台,那么智能建筑也就无法实施。建筑电气系统是现代建筑实行智能化的核心,它对整个建筑物功能的发挥、建筑布局和结构的选择、建筑艺术的体现、建筑的灵活性以及建筑安全的保证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筑电气信号系统是建筑电气系统中专门用于传输各类信号的弱电系统。智能建筑中弱电系统的设备、缆线安全必须依靠电气技术如:电源技术、防雷与接地技术、防谐波技术、抗干扰技术、屏蔽技术、防静电技术、布线技术、等电位技术等众多的电气技术来支持方可奏效。建筑电气信号系统主要有:消防监测系统、闭路监视系统、电脑管理系统、共用电视天线系统、广播系统和无线呼叫系统等。

1用户电气负荷的确定

住宅小区居民住户的用电负荷是确定和建立小区供电网的基本数据依托。但是在实际的设计中, 影响着两个不确定性的因素有: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居民平均收入,地域文化生活习惯和消费观念的改变,以及城市电力供应状况及能源政策的不确定等因素, 使得居民家中的家电种类和数量的不确定和用电设备投入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各方面的影响,导致了设计难点的存在。设计中为了便于计算, 国内实行的办法是: 一般按照《住宅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取上限值进行计算设计。例如某小区在进行电气设计中采用以下数据计算:每户用电负荷为P=4.2kW;每户的平均同时使用系数K=0.5,则每户实际计算负荷为P=2.1kW。对于住宅单元、整栋住宅楼的用电负荷计算也需要更多的考虑使用系数K 的设计与取值,使用系数K虽然在设计规范中没有直接给出,但是在设计中一般以《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技术措施》中的规定进行选取。

2 用户线路系统设计

城市住宅的电气线路设计不同于其他用电的电气线路,一般小区的的电器线路系统基本不设定专业电工进行维护,而居民又不太懂电气线路系统等方面的维修安全知识,所以很容易发生事故。因此,综合多方面考虑,城市住宅电气线路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应发展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预期超前意识,从而以达到满足智能化得要求。现代城市住宅的暗配电气线路系统是难以更换或增加的,所以设计时尽量做到一步到位,达到满足远期负荷需求。所以针对以往住宅电气线路系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基本规定“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l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所以在一般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线路系统设计中,根据户型面积大小,每户进户线选择的基本截面10mm2~25mm2的铜芯导线, 分支回路可以采用2.5mm 2~4 mm2的铜芯导线。

3 用户配电系统设计

在过去的住宅小区的电气设计中, 多数的住宅内照明和插座的分支回路数设计较小, 有的甚至是照明和插座共用一个回路的现状。由于设计的分支回路少的原因,在每个回路所带的负荷就会急剧增大,也就相当于减少了线路的基本截面, 最终由于用电负荷过重导致线路温度加速增加,电气线路事故增多。在现代住宅电气设计中对分支回路数量进行了增加, 也就相当于减少了回路的阻抗能力, 这样就能很好的降低住宅的谐波电压及其带来的危害。在住宅中设计了足够用的分支回路,就能够很好的将电路产生谐波的非线性负荷电器和对谐波敏感的电器做到由分开的回路进行供电。随着分支回路数量的增多,再出现应急事故,比如一路线进行检修或因故障跳闸时, 就能使得停电的范围尽量的缩小, 这样就对家庭生活造成的不便的影响得到了有效地控制。结合现代住宅的要求, 对于住宅电气智能化的设计通用的做法是: 户内设配电箱, 并且分别按照照明、插座、空调等分回路进行设置。这样设计的优点是:照明不经过漏电开关处理,空调线路安装在2.4m左右,这样不易让人体直接接触,插座设计是供各种家用电器使用的, 因为浴霸等装置需要安装在卫生间等特殊位置, 容易产生漏电, 这样的设计将会在发生漏电事故的时候开关就会托扣,从而保证用电安全。

4 防雷及等电位连接设计

4.1现代多层住宅的防雷设计方法一般为: 屋顶女儿墙及凸出物体上明设避雷带设计, 利用住宅结构的构造柱主筋做为防雷的引下线, 每根构造柱主筋主筋必须进行可靠的焊接处理,在其下面需要与建筑基础的钢筋网进行焊接, 对于所有凸出屋面的金属体栏杆都需要与避雷带进行焊接处理, 防雷装置的铁件均做镀锌处理。

4.2现代高层住宅的防雷设计方法一般为:屋顶采用Φ10镀锌圆钢作为避雷带,避雷带连接成一定尺寸的网格, 利用柱子或剪力墙内两根以上主筋通长焊接作为引下线,引下线间距不大于18m,引下线上端与避雷带焊接, 其下端与基础内上下两层主筋焊接。对于所有凸出屋面的卫星天线基座主筋、金属通风管、屋顶风机等所有金属构件均应与避雷带进行可靠焊接处理,防雷装置的铁件均做镀锌处理。

4.3建筑物作总等电位联结设计处理,总等电位联结与建筑物联接采用镀锌扁钢焊接, 与各种金属水管, 暖管, 煤气管联结采用镀锌扁钢箍接,与进户PE线联结,采用穿PVC32 管暗敷设。

4.4防雷接地处理,电气电源进线处重复接地以及其它需要接地的弱电设备均共用建筑物基础作为接地装置处理, 接地电阻不大于1 Ω。

5 电气外线设计

5.1变压器的设计容量。在住宅电气智能化设计中, 变压器的设计容量需要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面积)和严格的预期来确定。

5.2变压器台数及供电半径。住宅小区内变压器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该小区的总体布局情况和所在区域的变电所的形式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考虑而设定。城市住宅小区内低压配电半径一般按照设计要求为低压供电半径的250m。

5.3供电形式。

一般城市住宅小区低压配电均采用放射式供电的方式, 其中对于多层住宅需要进两路:动力设备和照明各进一路;高层住宅需要进四路线:消防电源(二级负荷)进两路,商业及住宅照明各进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