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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2 16:30:06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纠纷;原因;对策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这种融资行为缺少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经常发生并呈上升趋势。

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的特点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各基层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呈上升趋势,而且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率远远低于全院执行案件的平均执行率,特别是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过多,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未能完全实现,引起部分当事人不满。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呈上升趋势,案件标的额逐年加大,而且民间借贷纠纷风险不断增大,由于民间借贷缺少规范,目前一些违法借贷逐渐出现。

二、民间借贷纠纷成因分析

(一) 高额利息的引诱

在基层的群众中,很多人为了快速致富,热衷于高风险投资生意,缺乏风险意识。为了顺利拿到投资款项,向周围的亲戚、朋友、熟人进行借贷,往往许以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他人向自己借款,一旦生意失败,无法按期还款,纠纷不可避免。在很多案件审理中,短期的借贷利息往往大于借贷本金,而且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同时,出借人往往只单纯借款的利息,同样缺乏风险意识,而是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对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没有考虑,在自己的本金和利息都得不到清偿时,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二) 法律证据的缺乏

民间借贷主体不注重借贷证据,在借款单据上往往只写明了所借款项数额、借款人姓名,没有借款的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即使有的约定了借款利息也没注明;有的借据字迹模糊,没有担保人、中间人;有的因人情关系,不好意思让借款方出具借条;这些问题最终给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外,部分借款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保存条据,导致条据丢失,引发借贷诉讼时,往往没有证据而丧失胜诉权。

(三) 诚信意识的缺失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诚信意识的缺失。一旦借贷诚信意识缺失,借贷款项就难以清偿。因此导致借贷案件中复杂情况屡屡出现。很多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债能力出发,为了拿到借款人的钱,往往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

三、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一)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百姓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在立案环节,要注重诉讼引导,强化导诉、立案、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要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一方面要确保借款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通过债转股,降息、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活动一般比较隐蔽,缺乏证人证实,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方才进入法院诉讼。通过法庭的认真审理活动,在查清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向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互相体谅,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分期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调解,即使无法进行协议,也要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的矛盾。

(三)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法院一定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树立司法权威。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尽最大努力做到和解执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违法借贷惩处力度。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由公安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加大对高利贷案件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及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经常性走访检查和暗访摸排,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机构,遏制不法行为的势头,肃清金融借贷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借贷合法有序。

参考文献:

[1]参见江曙霞著:《中国地下金融》,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参见周彬:《关于中国民间借贷的思考》,载《北方经贸》,2002年第1期.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2篇

2014年9月,东阳一红木企业家具被抢事件备受业内与媒体关注,抢家具事件始末缘起于红木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渠道向当地另外一家企业借款,因其未及时归还欠款引发抢家具纠纷。本刊就此事件引发的民间借贷风波采访了法律专家,希望给业内企业予以警示和防范。

受访专家介绍,民间借贷是当前很多行业内默认流行的借贷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快速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增强企业自我调解能力和适应能力,因此,红木行业也不例外。但民间借贷游离于规范金融机构之外,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借贷双方容易发生纠纷的缺陷。随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案件也居高不下,诸如借款合同纠纷,暴力追债、集资诈骗等各种刑事犯罪案件随之不断涌现。

因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高、管制严格与经济发展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和矛盾,再加上红木行业较其他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企业借不到或者很难贷到银行的资金时,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来解一时之需。

专家告诫:各红木企业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谨防借贷前后的几大风险。

借款前的合同风险

企业首先要了解借贷机构、企业的背景、借贷实力以及借贷程序。很多红木企业看到民间借贷资金办款时间短、资金到位快、手续简便等优势且较之银行借贷省去不必要的麻烦,盲目凭借企业或者个人信誉借贷,只进行口头协定不签订借款合同,缺乏书面证据,在还款时引起各种纠纷甚至是官司、债务缠身。

借款时的利率风险

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企业借款时必须了解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若是对此不敏感,就会使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国内目前对民间借贷利率没有统一的条文或规范出台,地方上也是根据自身情势发展因地制宜的制定约束条款。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部分企业与民间借款方约定了较高利息,甚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最终失去法律效力的保护,企业主失去还款或者还息能力引发诉讼纠纷。因此,很多地区各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每年都以两位数速度递增。

还款时的期限风险

民间借贷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临时周转等急需问题,不能用于长期创业投资,再加上利率高极有可能在还款时不能向借贷企业归还借款,最终因为复利等因素,造成还款额度更高。

还款中的资金往来风险

民间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当事人为了追求速度,或者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对方写下借条,收条,很多红木企业就约定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还款或者抵债,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在进行以物抵债前,应该引入公证处、会计、律师、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介入,邀请借贷方对本企业资产(物品)进行价值估算,待双方约定合理的产品估值,以书面条款的形式形成法律效力,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借贷时第三方的担保风险

诉讼时效风险

由于当事人在催款时,没有留下催款依据,造成诉讼时效过期,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司法应对

一、诸暨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情况介绍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数据统计表(见表一)

从表一可以看出,自2009年至2012年,诸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特别是在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更是井喷式增长,2011年的案件数量比2010年增长了40.2%,2012年1月-10月份的收案数又比2011年增长了49.7%。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2011年的涉案标的额是2010年的3倍多,而2012年1月-10月的民间借贷的标的额为25.4亿元,比2011年增长109.9%。从上表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占商事案件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占年度民商案件总数的36.3%、42.8%、52.1%,从2011年开始,民间借贷案件已经开始占据商事案件总数的半壁江山。

(二)民间借贷案件结案方式统计表(见表二)

从表二可以看出,2009年至2012年10月,在审结的7959件民间借贷案件中,其中判决结案4124件,占审结案件数的51.9%,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分别为2364件和850件,分别占29.8%和10.7%,其他结案方式621件,占审结案件数的7.8%。这说明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诉讼调解仍然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法。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调解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人的履行积极性远远高于判决结案的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审理难点

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归纳的过程中发现,现在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以往的民间借贷案件相比,呈现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趋于复杂化,一些中小企业深度参与

以往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亲戚朋友和邻居之间,通常借款人和出借方比较熟悉,一般出借人是出于帮助的心里出借款项。但近年来,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向互不认识的人借款的现象日趋普遍化,借贷案件的主体范围有明显扩大的趋势。比如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的交付一般是经由中间人之手,在庭审中双方互不认识,对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各执一词,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审理的难度。此外,诸暨中小企业发达,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趋紧、国有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手续复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企业的资金压力不断加大。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因此,不少企业将目光转向资本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随着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在2012年1月至10月受理的3330件借贷案件中,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有1063件,占借贷案件总数的31.9%。

(二)出现了一些专门放贷赚钱的职业放贷人群,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

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批以专门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为业的职业放贷群体,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作为被告的现象日益增多,批案现象普遍存在。[1]虽然目前对职业放贷人涉案的金额及次数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但通过对借贷案件的民事主体进行分析发现,仅在2012年1月至10月份审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同一被告或原告涉诉五件以上的有927件39人,其中诸暨市野珍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宣六九作为被告的系列案共有25件,涉案金额高达1.06亿元。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保不规范,涉及担保人的比例大幅度上升

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为了增加收回款项的保险系数,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或担保人,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资不抵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有的借贷借贷案件虽然约定以车辆或者房屋作为抵押,但却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以致担保形同虚设,一旦出现纠纷,抵押权和债权无法顺利实现,加大了风险系数。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的身份不明确,只是在借条的空白处签上名字,原告诉称其为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告提出抗辩,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法官对当事人身份认定的审核,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以前的借贷案件中,担保人一般是财力比较充实的人,而今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保人的身份开始涉足公务员、老师等职业的工作人员。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2年5月份至10月份诸暨法院简案庭受理的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老师、警察、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案件就有29件8人。

(四)被告下落不明或恶意逃避诉讼的行为日益增多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或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副本等应诉材料,或签收后不愿出庭应诉;或借款后全家外出下落不明等情形较为普遍。通过对随机抽取的2009年-2012年10月份审结的以判决方式结案的500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因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或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高达六成之多。

这种情形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点,一是降低了送达工作的效率。借款人一旦得知自己被,常会想尽办法予以抗拒,希望以未曾收到为由抗辩诉讼活动的进行,而达到不实施一定法律行为的目的。于是,被告人借款后就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以致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无人签收,无法排期开庭,从而导致一些相对简单的借贷案件也为了审慎处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公告开庭,这就在无形中延长了审理期限,影响了整体的审判效率;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诸暨法院简案庭专门配备了送达人员,在被告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采用拍照等方式留置送达,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送达工作的效率;二是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形下,案件只能依法缺席审理,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的障碍。原告在法庭上可能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比如隐瞒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或利息等的事实,而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从而导致案件上诉后被改判、发回重审甚至是再审,从而影响案件的整体质效考评指标;三是由于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或协商,导致借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下降,案件的被告自动履行少,判决后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升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加大了法院的执行难度,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从而加深了债权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公信力的怀疑,也容易导致案件的发生。

(五)民间借贷极易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刑民交叉问题突出

在高额利息诱惑下,一部分放贷人会因追求高额的利润而失去理性,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在此类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叉在一起,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比单纯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复杂得多,给法院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诸暨法院2012年1月份-10月份审理的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有42件,大多是被告为同一人的系列案,其中王春法涉嫌诈骗案的受害人有50人左右,标的额达1351万元。

三、法院妥善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应对措施

(一)高度重视送达和调解工作,和谐高效地解决民间借贷案件

在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有效的送达可以说是成功的一半。针对当前“送达难”的特点,法院民二庭合理配置力量,专门安排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送达工作,优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合理协调公安、社区、村居委等机构与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送达到位率。同时开展送达调解工作,在直接送达的同时,送达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说服被告到庭应诉,以便在审判中查清案件的真相,避免因原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承担对被告方不利的后果,为借贷双方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2012年10月份,在送达的同时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有14件。

法院在审理涉及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案件时,要拒绝用刚性手段搞垮本可以生存和发展的企业的僵硬做法。在处理涉企借贷纠纷时,在充分了解案情及摸清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对资信良好、有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企业,注重从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准确把握双方的利益诉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等和解方案,给企业以喘息的机会。

(二)重视调研,积极应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当事人来讲,法院审判工作的目的是案结事了,但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审时度势依法把握好审判尺度的同时,还要通过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典型案例等形式确定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统一适用法律,为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出谋献策。如我国的香港地区作为亚洲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其同样也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突出的问题。但香港地区有对放贷主体、放贷对象、利率及交付、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的专门性条例,这就给法院合理界定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有益借鉴,使其逐渐走向规范化。[2]我省民间资本雄厚,但民间资本大多投资投资无门。2012年3月,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成立,是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将民间金融纳入有效监管轨道的有益探索。据中国金融网报道,鄂尔多斯、晋江、成都、长沙、福州、南昌等地效仿温州筹建民间借贷中心,摸索民间借贷阳光化路径,开辟直接融资渠道。[3]而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一线,更应该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

(三)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宣传,减少民间借贷的发生

我们法院不仅要立足审判职能,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而且还要进一步贯彻能动司法的理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民间融资的良好司法环境。一是加强对公民借贷风险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教育,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如诸暨法院以青年干警送法下乡、法官进村入企等活动为载体,运用宣传小册、以案说法等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普法教育,强化其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了解和认识。二是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加强典型案件审判的示范作用,让更多的人旁听案件、了解案情达到引以为鉴的目的,着力通过审判,矫正借贷实践中的违法违归规行为,引导借贷双方回归理性借贷、合法借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融资活动的自觉防范和抵制,努力净化民间融资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率。

(四)形成合力,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民间融资活动有序、健康发展

法院在做好自身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因为促进民间融资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单凭法院一已之力实难完成。法院在审理借贷类案件的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有赌债、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的经济犯罪侦查科等部门通报情况,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隐患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助,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在借贷纠纷中涉及企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情形,应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联络,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预警性信息,以促进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完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有序发展。

注释:

[1]陈晓佳.《浅谈近年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载广东科技2011.11第22期。

[2]万鲲锋、丰秋惠.《对浙江民间借贷再趋活跃的分析和建议》,载于《经济与法制》,2009年。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概念;现状;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至于利率,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处在金融行政监管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须符合金融法律的规定。而民间借贷是个别企业、个人自主、自发的行为。

其次,借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利率。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高低比较随意,从零利率到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几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民间借贷的出资人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的资金积累有限,能够出借的金额也相对较少,再加之他们对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报;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为民间借贷利息偏高不愿长期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趋于繁荣,利率持续飙升

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的小企业、民营企业等,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主要以信用为主,大部分无需抵押或担保,因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2]

近些年来,由于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各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根据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摊到12个月即月息2.1%。而据有关报道,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即使有抵押物作担保,贷款月利率仍为2.6%至2.8%。而若无抵押贷款,月利率可达7%至10%。[3]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使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某市基层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总标的额达887万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总标的额达1112万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总标的额达986万元。[4]此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有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的不良趋势。

(三)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协调性

民间借贷行为实质就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规定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间借贷合同范畴要大,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借贷主体的情况,因此也不能拿来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就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同样的问题,1998 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对于相同的民间借贷行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显不一致。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制定专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立法层次低,难以形成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做出全面的规范引导,也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效力比较高的、专门的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款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作出详细规定,将民间借贷行为及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对于借贷资金数额较大的,规定担保抵押。民间借贷一般没有担保和抵押。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无担保的民间信贷占73%,真正的财产担保的不到20%。[5]这又再次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要规定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担保。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最后,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目前,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耻讼观念,使得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有些过激的债权人采取绑架等非法手段追讨借款,致使本来合法的行为转向非法、甚至犯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采取调解等非讼手段加以解决。通过立法,授权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本管辖范围之内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不能调解解决的,可以通过简易法庭,降低立案标准,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

[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钢企网.

[3]央行持续收紧银根民间借贷利率飙升[N].文汇报,2011-05.

[4]关于金融纠纷案件增多的调研报告[EB/OL].东莞民间借贷网.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5篇

从该表可以看出,__*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的数量不断扩大,结案标的不断增加,尤其今年上半年的受理数量猛增。我们知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它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尚不规范,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现我们从存在的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提出建议三个方面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无借款借据。这类纠纷约占接案数的占5.6%。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案件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相知或相熟的朋友同事,借款的数额一般在5000元到20__0元之间,个别的有超过30000元的。借款人经常以“倒个手”或“有要紧的事”或“用几天”等理由向一方借款,由于对方催的急,另一方不问青红皂瞒着家人把钱借了出去,也不打借条,等到还款的时间,对方就不了见人影,逃避推脱。怕得罪朋友,不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处于两难境地。

2、 还款不索要借条。这类纠纷约占结案数的占10.5%。从审理的情况来看,一方还款不向对方索要借条主要表现在,还款时出借人没有携带借条、还款的地点不在出借人家里、把钱还给一方的配偶或者家人、甚至托人代还等等,由于借款人不注意还款的方式方法,不当面撕毁借据,一旦诉讼,他们就相互指责谩骂,甚至给对方施加压力,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如20__年6月15日,被告张某因购买电脑缺少资金,向原告刘某借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__年3月10日,原告以催要未果向法院。被告张某辩称,借款13天后我就清偿了借款,只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要回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 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是被告张某出具给原告刘某的借条,从日常经验法则和交易习惯来看,原告持有借条,表明被告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完全消灭,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间不能形成证据链,其辩驳理由不足已原告提交的借条要主张的事实。原告持有的借条盖然性高、可靠性大,对主张的事实有证明优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550元,被告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

3、借贷设定的抵押物不规范。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23.1%。审理中存在“用某某的房子作抵押”的情况较多,他们抵押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借据中用文字的表述形式加以说明,但不另行设立房产抵押合同,更不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而抵押没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不能实现。另外还有3.5%的案件对不得抵押的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也进行抵押,这种情况虽然少,但危害性不能低估。农村一些“搬迁户”在借款时将耕地、宅基地抵押给他人, 引起多种纠纷。如20__年3月20日,原告虎生贵向被告赵家武借款14000元,并立下“欠钱证明”一张。该“欠钱证明”写到:被告赵家武以其自家的三间房子作抵押,单志福、赵家花二人签名担保,20__年农历10月1日归还借款,过期每天按500元还钱。借款期满后被告携妻外出下落不明,20__年3月3日原告虎生贵来院,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欠钱证明”中约定的抵押物,未另立合同,也未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抵押物不发生法律效力。单志福、赵家花为原告虎生贵实现其债权签名共同担保,且原告请求承担的担保责任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故单志福、赵家花的连带责任保证不能免除。由于原告虎生贵与被告赵家武约定的逾期利息,意思表述不明,不能支持。法院逐判决被告虎生贵清偿原告借款14000元;被告单志福、赵家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单志福、赵家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家武追偿。

4、担保借贷的方式不规范。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31.8%,一方面反映所谓的“保人”不懂民事担保,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担保法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审理中发现“担保人,某某人署名”的情形较为普遍。签名担保,履行见证,这是担保人的基本义务。但出借人没有要求将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期限写清楚,担保人的法律约责任得不到巩固,从根本上降低了借贷担保的风险。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常常离家出走。因此在出借较大数额的借款时,出借方除要求借方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明确的担保外,还必须写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和担保的方式,以免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借款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实现担保物权。

5、借据不规范,还款期限不明。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14.9%。审理中我们发现有的借条内容十分简单,比如20__ 年4月5日,原告王强强诉被告李晓明民间借贷案。原告王强强提供了一张借据,其内容是“李晓明借王强强现金18000元,20__年10月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强强没有证据证实其借款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无法认定权利遭受损害的具体日期,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强强的诉求。这就充分说明,借据不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6、将利息计入本金收取高息。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6.8%。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贷款人都是因为急用钱,在没有办法筹措资金的情况下,不得已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不会轻易借款,而是采取隐含、迂回、引诱、第三人担保等方法进行高息贷款。把一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在出具借条,以增大本金数额,发生纠纷后,该借据就成了打官司的一张王牌。有的在借据约定了利息,但对方若不按期归还借款,形成所谓的”违约”,便把已产生的利息加入未归还的本金,重新更换借条,依次类推,谋取高利,有的直接把利息写明在借据里,如借10000元,每月利息500元。如20__年4月,被告樊建军向原告陈俊良借款20__0元,后被告樊建军给原告归还10000元,还剩10000元未还。20__年8月28日,被告樊建军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写有“樊建军借陈俊良现金89000元,担保人韩学士”的借条。20__年2月28日原告陈俊良以被告樊建军拒不清偿89000借款诉讼来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20__0元,后被告给原告归还1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89000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将20__0元借款计入本金谋取高息,没有法律根据,法院逐判决被告樊建军清偿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韩学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还有借贷中存在的“三角借贷关系”等占结案件的3.8%。

总之,这些问题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由于民间借贷目前尚不规范,民间借贷的风险逐渐增大,酿成的纠纷不断出现,资本收益趋向膨胀,从而

导致资本聚集。

二、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区域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健康发展。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借贷资金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2.债务纠纷增加,影响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盲目性、不稳定性,易引起纠纷。同时借贷金额小,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发生欠债不还,有的通过暴力收回借款,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另外把借款用于、吸毒等非法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 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民间借贷资金利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借贷资金的使用者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4、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干扰国家的利率、信贷政策。 影响了银行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三、 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配置方式,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广泛活跃于民间社会,促进了城乡经济尤其是个体经济的发展,在银行、信用社从严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方式调剂市场供需矛盾,有其一定的进步作用,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应当采取“正确引导、促进发展”的原则。思想上要正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用肯定的目光发现民间借贷的优势,发现它在社会信用构成和地方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疏导”并举。一方面利用政策宣传、融资知识教育、法制建设等多种手段,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切实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解决问题,拓展渠道、疏通阻塞。

2、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6篇

法院审理案件的变化是反应经济形势的晴雨表,今年央行连续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利率,企业生产成本高企,融资难度增大,一些企业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矛盾纠纷隐患。本篇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基础,分析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

一、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

与传统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少、标的小、案情简单不同,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值得关注。

1、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标的不断增大。

与传统民间借贷案件数额较小不同,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也不断攀升,20__至20__年江阴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标的分别为16.04万元、15.71万元、20.03万元。20__年1至8月份新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总额达到2.08亿元,平均标的22.51万元。此外20__至20__年8月,全院共审结企业间借贷案件149件,平均标的为169.13万元。

2、借贷主体多元化,民刑案件交织。

在民间借贷案件主体中,既有公民个人,也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贷公司和公民个人,以担保、集资、“搭会”等各种方式参与其中。传统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是“点对点”,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点对面”(同时向多人借款或借款给多人)的情况。

3、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利率,“专业化”倾向明显

为规避法律对高额利率的规定,一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专业化”倾向明显,放贷人采取了多种手段:如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借款协议,一份为咨询服务费;将利息计入借款总额;交付借款先将利息扣除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

4、虚假诉讼暗含其中,案件审理难度陡增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举证要求较低,当事人持一张借条即能被法院受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以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侵占他人财产情形屡有发生,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还有一部分资金流向表面合法,但实际上为赌债。此外,由于部分债务人自知无力归还借款或不愿归还,往往一走了之,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导致案件真实情况难以查清,认定虚假诉讼难度较大,调解工作也无法展开。

二、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原因

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既有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相关联,归结起来主要有:

1、社会诚信缺失

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又大量借贷,有些当事人借款目的是为了转借,获取高额的利差,毫无风险控制能力,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诉讼案件频发。

2、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表现在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设定了担保、抵押。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特别是在借贷方恶意逃贷情况下,一部分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即使胜诉也很难得到执行。

3、现行立法不完善

从立法层面上而言,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备。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的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部门无章可循,金融监管存在漏洞。另一方面规范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

4、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

近年来,国家货币政策从紧,央行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银行贷款难度加大,同时,全球球金融危机爆发,导致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小企业经营惨淡、利坡,甚至停产歇业,面临生存危机。

三、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既给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压力,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掌握民间借贷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有助于及时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应对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院应调整审判策略,加大司法调解力度

一是加大调解的力度。对一些正常的借贷案件,即使双方存在违规、违法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轻易宣布无效,要多做调解工作,力争通过审判使原先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矫正。

二是合理调整利息和违约金。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如利息或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着力通过审判,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使其回到合法、理性借贷轨道。

三是正确识别虚假诉讼。对于被告有异议的答辩,虽没有提供证据,承办法官一定要根据审理情况仔细甄别和调查,合理分配证据责任,力争使案件审理结果与客观事实相一致,防止虚假诉讼蔓延。

2、法院应延伸审判职能,密切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

一是依靠党委政府防范群体性纠纷。对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隐患的群体性纠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助做工作。

二是及时通报金融违法行为线索。在审理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保持对民间融资案件中隐藏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警惕性,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嫌疑或者担保公司等违法开展放贷业务的,及时向公安、

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是有效运用司法建议。对发现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及时发放司法建议,做好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从源头上减少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和诉讼。

3、全社会应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融资

一是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法院要借助送法下乡、以案说法等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其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

二是要倡导民间借贷的规范操作方式。出借人在借款前应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的权属情况,以防借款人骗贷。在借贷时,务必要与借款人订立规范的借款协议,同时应主动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来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是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透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正确引导当事人对债权实现的期望值,避免社会舆论的误解。遇到典型案件审判时邀请社会各界旁听,使群众理解案情,引以为戒。

4、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职能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既要给以地位,也要使其受规矩约束,让游走在边缘的民间借贷走向正轨。

5、建议政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要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内生动力,积极争取各项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安排资金给予补助,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7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农村民间借贷是指在农村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而又没有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

一、农村借贷现状

(一)农村借贷规模逐步扩大,借贷方式多样化。随着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而农村信用社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导致农村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农村民间借贷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有口头约定型、简单履约型、高利贷型等。

(二)农村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农村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除包括自然人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

(三)农村民间借贷资金用途以生产经营为主。原来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款已经很少,现阶段民间融资的范围和用途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各种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

(四)农村民间借贷高利贷现象突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一般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而定。民间借贷除了亲戚、朋友之间不计算利息或者极少部分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外,利率一般随行就市,比一般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经营活动相当随意,管理部门监督和约束又缺位,使得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不受约束。资本的天生逐利性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当地的金融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不可避免地侵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

(二)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农村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缺乏制约监督机制,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容易孳生矛盾纠纷。农村借贷的债权人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往往不考虑偿还能力,只要能把钱借到手,利率再高也在所不惜。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三)农村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目前,由于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措施极其缺乏,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活动,给广大村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制外循环,给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造成巨大冲击。

三、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立法,将农村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尽管我国已经相继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规范农村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依据,但是现有的立法缺乏针对性,法律效力低,不能有效地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国家应尽快制定并颁布实施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的借贷行为,使农民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开展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农民在借贷时,自觉做到有合同、进行公证、设立必要的担保,将借贷风险降到最低。地方政府还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让农民识别非法集资和农村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止陷入非法融资陷阱。

(三)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个人投资。农村金融产品发展滞后,个人资金难寻出路是个人资金成为民间借贷重要资金来源的原因。在引导个人消费的同时,金融政策要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的、更适合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拓宽个人的投资渠道,避免资金流动的盲目性,为个人资金的流通需找突破口。同时,要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机构,鼓励建立小型农村金融组织和合作金融组织,鼓励个人投资参股正规小型金融组织,通过正确引导,把个人富余资金纳入正规的金融轨道,使其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四)农村民间借贷的自我规范

1、规范农村借贷合同的签订环节。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打欠条、写收据等,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它们是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为防引发事后纠纷,必须真实地记载当事双方的真实身份以及具体事项,如借款的欠条应具体、清晰地写明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双方应约定合理利息。很多时候,农村民间借贷双方可能会处于情面上的考虑不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这极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借贷双方应约定利息,且应依照相关法律约定合理的利息及利息期限。

2、重视借款合同的担保。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民间借贷要重视担保的作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农村借贷中也应通过订立借款合同担保的形式来减少借款风险。农村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使用保证和抵押。应注意的是,无论抵押或保证,都需要签订书面担保协议。

3、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注意事项。农村借贷发生纠纷后,证据最重要,法庭审理最重证据,因此在借贷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都要保存好借据,为将来还款和维权保留证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到期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要碍于情面一再拖延催款时间,从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错过。

4、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工商、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对农村借贷组织的经营范围、方向、利率水平、纳税等情况进行规范,要明确农村资金运营市场,使其在国家疏通的渠道内流通。尤其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银行和信用社要充分利用自身“储蓄风险小,借款利率低”的优势,与民间借贷开展市场竞争。农村金融组织要能贴近民众,要考虑民众利益,兼顾自身的利益,搞活其自身的农村借贷,促使民间金融进一步规范化。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8篇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什么案件,主要看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而定,一般是属于民事纠纷,但涉及到诈骗、非法集资等就是属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第9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

近几年来,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纠纷频发,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剧增。随着欠发达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的民间借贷必然随之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鉴东部地区民间借贷实践探索的经验并吸取其负面教训;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负面影响?就成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特点及现状入手,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民间借贷的工作重点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专业法律服务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并同时拓展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和范围的问题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

法律工作者在民间借贷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则是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和具体个案的具体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体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点,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个案的具体特点是个性的,是千变万化的;而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是共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特点,按不同的归纳总结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归纳的特点不一样。因此,对于实际工作当中的分析,应根据自己所在地区,自己接触的资料等相关情况,从自己的运用角度进行归纳。笔者认为:从有助于风险控制的实用角度出发,民间借贷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一是方便快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没有一系列的审批放贷程序。只要双方就借贷事宜协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获得贷款人提供的贷款。

二是手续简单。很多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借贷,往往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没有担保合同,甚至有的连借条都没有,大多凭当事人一言而决。

三是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彼此了解,信息对称;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誉和维护相互之间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也都积极按时还款。

四是存在担保的,担保形式基本为保证人保证;民间借贷中很少有规范有效的其他担保形式。

对于上述基本特点,可在具体实践中各自分析民间借贷基本特点时有选择地参照。

二、了解当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为做好民间借贷的法律服务工作,了解当地的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当地民间借贷的具体状况和所呈现的特征可能会影响当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态度。而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民间借贷纠纷有虚假诉讼可能性,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还会引发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某些环节的审查力度,不轻易以单独借条定案。

民间借贷是否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当地法院的审判态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觉得以贷款人掌握的证据,在当地法院很难判决贷款人胜诉,那么,借款人拖欠还款、发生纠纷及最后导致诉讼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就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设计时,当地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态度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强对民间借贷有关规定的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证据种类相对单一、简单,事实判断非此即彼。但在实践当中,民间借贷案件却异常复杂,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却以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等方式表现为借贷关系;比如:有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本无借贷关系,而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而虚构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事实等。

与此同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却非常零散、混乱,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规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也难以全面掌握。而相关规定的零散、混乱,导致民间借贷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则性等特点,又导致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无所适从。

具有上述两点原因,法律工作者对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学习不同于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及问题的学习,学习本身就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民间借贷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中,除了必须预先掌握现行有效规定(能够比较准确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之间区别)外,还必须随时跟踪学习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规定和做出的生效判决。工作当中的跟踪学习,虽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却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易发纠纷环节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规避设计。

四、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风险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等特点,让其在具有闲置资金的贷款人和急需资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备受欢迎。但民间借贷这些竞争优势的过度发展,必然也带来风险增大和当事人忽视风险存在等负面影响。如:贷款人或碍于情面不便推辞,或因追求借贷利息,急于为闲置资金找到出路而忽视对本金安全的相应考虑;借款人为几块摆脱资金困境而忽视对资金使用获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压力的正确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将借贷风险提示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关风险分析。

对于贷款人,应引导他树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报的风险意识,并指导他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资金获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按期还款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是否借贷时,不宜将相互信任等非实质因素的作用过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较高利息回报而忽视本金安全;在有多个借款人可以选择时,应首先从本金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宜非要坚持利率标准的随行就市。

对于借款人,应提示其对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估计必须客观、理性,并有相应数据参照或有足够依据支撑。借款人在陷入资金困境决定举债时,往往会有一种“渡过这一关,情况会很快好转”的自我安慰,而这种自我安慰,必然导致其对还款能力的估计失真。因此,对于急于举债的借款人,应详细询问他做出“能够承受利息压力并能按时还款”判断依据,从旁观者的角度对其估计进行分析后提出建议,并提醒他:饮鸩止渴般的举新债还旧债,摧垮其资金、财产体系的速度远远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对于利息支出明显超过自身财产承受能力的,选择放弃比选择坚持更加明智。

五、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

由于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当中的非诉法律服务有别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审查,而民间借贷中拟定和审查借贷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借贷行为控制的核心是借贷款项的交付。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在交付款项时留下足够的依据,比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至某账号,在通过银行付款后将相关依据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书写收条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借款已于何时何地交付;以及款项交付时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等方式。

对借款人,应提示其注意款项交付后在书写借条或收条的先后顺序,所写凭证记载金额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并与实际收到金额一致等,防止相关凭证书写并交付给贷款人后贷款人不提供贷款,或者在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导当事人做好贷后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产生后,其核心风险就是款项是否能按期偿还。该风险不仅仅是贷款人的风险,对借款人同样是风险。因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必将遭受诉讼等方式的强制追索,影响自身经营持续及财产管理、使用计划,同时还会遭到自身人际关系圈的排斥。因此,贷后风险管理,不论借贷哪方都应进行。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注意在贷后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借款人的财产及活动情况等进行必要跟进核实,适时提示借款人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有担保人的,应及时将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关情况向担保人通报,以使担保人也能帮组督促借款人还款。此外,还应采用适当方式让借款人周围尽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贷情况,以促使借款人自觉还款。必要时,可与借款人协商提前分批还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