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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7 15:57:14

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历史文化第1篇

章安的文化底蕴十分丰富,所以历史上也是名人辈出。北宋时期著名诗人杨蟠就是来自章安,他的代表作众多,诗文大部分收录在《章安集》中,广为流传。杨蟠为进士出身,入朝为官后曾与苏轼共事,二人相见如故,对对方的文章都十分赞赏,成为知己。除此之外,唐宋家之一的欧阳修也对其赞赏有加,曾作诗“苏梅久作黄泉客,我亦今为白发翁。卧读杨蟠一千首,乞渠秋月与春风”来表达对杨蟠的赞美。台州现存最早的地方总志是南宋时期陈耆卿编纂修订的《赤城志》,也有称之《嘉定赤城志》。陈耆卿也是章安文人中比较著名的一位,而他最著名的就在于他为人正直硬气,敢于直谏,在朝中也为人称赞。和陈耆卿同时期的名人还有著名教育家石敦,石敦在章安创立了书院,亲自当教师教学,对于整个台州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也因此有“台州大儒”的美誉,为后人所称赞。章安在古代属于越州,而从历史记载来看,越人善于泛舟,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手工业的不断发展,章安就逐步成为了浙东沿海的著名海港,对于整个东南沿海地区的航运都产生极大影响。从历史上看,台湾与大陆最早的大规模交往活动也是以章安为中心展开,这都来源于章安得天独厚的历史地理位置。所以从这点看来,章安无论是商业地位还是军事地位,在古代中国乃至现代中国都是十分重要的。除众多的名胜古迹外,章安老街曲折回转,静谧而又历史绵长,也成为章安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街道基本呈东西分布,弯弯曲曲。在这些古老的街道中,老旧的招牌鳞次栉比,悬挂在一个个看似不起眼的店面之上。而这些古老的韵味,都是章安这个古老城镇最真实的写照,也是章安人历史文化内涵的某种体现。

二、观今:小镇,昔日繁盛不复存在

1、辖区萎缩

从历史上看,隋唐时期章安开始从繁华走向衰落,最主要原因是隋唐时期台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由章安迁至临海。所以章安的辖区因此缩小,包括土地、人口、资源等都遭到削减。同时由于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在章安地区根深蒂固,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到后来东南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萌芽逐步出现,章安在整个东南沿海各个区域的经济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没能把握时机,逐步衰落辖区。随着历史的发展,昔日的辉煌早已消逝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2、遗迹依稀

虽然从今天看,章安已经不复当日的辉煌景象,但是从整个古镇的格局来看仍然保持了过去最常见的长方形格局,街道基本东西、南北交错分布。随着社会对文物古迹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已经列为区级(椒江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常乐寺、章安桥(或称赤栏桥)、蔡桥;重要的文物保护点有15处(章安遗存、摄静寺、梵音寺、叶家祠堂等)。但是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这些文物的保护问题,从政府到群众很多人并没有从深层次上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所以一些城区改造或是居民群众自身仍旧在对这些古迹造成或大或小的破坏,这也是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的。

3、古迹衰微

在前文已经多次提到章安有数千年历史,文物古迹众多,拥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人文气息,但由于多种因素,对这些文物古迹的破坏日益增多,并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实在令人惋惜。章安桥在悠长的历史岁月中受到过多次修正,基本上很多朝代都对其有过不同程度的修建和改造,我们今天可以看到的章安桥是乾隆时期重新修建的,各种装饰、点缀都十分精美,无论从整体还是细节上,无不体现了其丰厚的历史内涵和极高的审美价值。由于气候因素以及回浦两岸的侵蚀,同时章安街为了经济发展也在不断扩建,极大挤占了本来桥身两端的空间,所以我们现在的章安桥与历史上记载的章安桥已经有很大区别,外人来到甚至不知道这是一座古迹,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而著名的摄静寺,原本香火十分旺盛,香客游人络绎不绝,到了清朝末年却开始慢慢落寞,到20世纪70年代最后两名僧人出走后,寺址遭到彻底破坏。现在的旧存基本上只有三处,但也是荒凉不堪,有些本来寺庙的地方已经成为了农田。但是在这些废弃的遗址上,仍然保持了一些雕像、石刻、石碑,这些都是极其珍贵的历史文物,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而不是荒凉立在地上看着历史变迁。同时,历史上著名的林氏贞节坊是雍正年间建造的,从外表上看由四根石柱和石坊构成,也是极具历史价值的,但是现在牌坊的顶部已经遭到破坏,坊身也被当地人作为房屋的一部分纳入房屋内。并且由于历史上章安的优越地理位置,地下古墓众多,但是在历史发展中却屡遭盗墓贼光顾,很多著名的墓葬已经被盗而且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三、展望:椒北明珠,再现古郡遗风

1、章安文化发展的契机

(1)章安文化产业的自身优势。章安文化项目大多故事性较强,如能修复一些必要遗迹,可读加可看,一定引人入胜。崇梵寺在智才法师的努力下,这些年化缘投入了不菲的力量,初具规模,很有品位。其中寺内中国佛教“第一放生池”,是佛教天台宗创始人智者大师所建,距今千余年历史,学术价值非常高。寺内在重新修葺过程中,专门为“第一池”立碑,既有介绍放生池历史的老碑文,又有为其重修解读之白话文介绍,极有文化厚度,也通俗易懂,连“80后”的年轻人都为之喝彩,争相留影。可预见,崇梵寺一定是今后台州城区一大亮丽景点和佛教圣地。这便是典型的章安文化魅力,其优势凸现。这也足给章安其他文化项目带来自信。(2)区域产业的发展现况,力助章安文化产业化发展。区域经济无不打上区域特点之烙印,章安不会例外。章安区域产业化发展的最大区位优势是“傍城市”,而最大的资源优势便是“历史文化”。立足当地文脉,构建历史文化风光带,打造“台州城市后花园”,将文化旅游产业立为当地支柱性产业。当章安其他产业优势不明显时,既可以力助文化产业发展,亦可提高当地知名度和影响力,便利招商引资,这也符合经济规律。(3)当下的经济形态是发展文化产业化的好时机。日本的文化产业化高速发展期,是在上世纪90年代,正好是日本国民经济停滞期,在长达10余年的经济徘徊中,日本许多大企业集团为了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纷纷转入文化产业领域,造就了日本文化产业在全球的位置。眼下,全球经济出现下滑,这是历史赋予章安文化产业发展的机遇。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据悉,仅椒江近期就有三家文化发展公司申请登记注册。(4)从修复历史文化遗迹入手,导入章安文化产业化发展。章安目前可以排得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有:章安古街、汉制古墓群、章安首航台湾纪念点(包括纪念碑、纪念馆、出航纪念地等)、章安名人馆等等。一定要按照文化产业化的模式,尽快率先动起来,政府要出面撮合“产官学”各方,各司其力,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要把原先的规划深入下去,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做出详细规划,以便相关企业尽快导入,从而包装项目,拓展市场。在2005年8月,台州市为了保护章安古镇,出台了《台州市椒江区章安古镇保护与开发规划方案》,并且召开听证会。终于在2007年章安被列为第三批省级历史街区保护区。历史在不断发展,而章安也终有一天会重新以其丰富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展现给世人。

2、章安文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保护历史文化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保护历史文化第3篇

一、历史文化街区中的问题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重点文物保护不同,历史文化街区量大面广,生活在其中的居民众多,因此无法像重点文物那样“完全”保护起来,历史文化街区的居民还要在那里生活,所以要“维护生活的延续性”。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建议》提出,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1987 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华盛顿》更进一步认为历史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应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的各种需要,同时也强调新的功能和活动应该与历史城区的特征相适应。可见在历史文化街区维护生活的延续性是被普遍接受的。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根本目标是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及保护历史遗迹的真实性。这一根本目标与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对现代生活的追求是一对难于调和的矛盾。现实中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和真实性常常妥协于居民对现代生活的追求,这对矛盾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矛盾,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如此,而在我国似乎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在我国通常是地方政府投入巨资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规划整治,整治后整个街区“焕然一新”,但随着时间推移,许多问题逐渐显现。

(一)原住民越来越少

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大都是清末民国时期的,这类建筑的居住空间和居住设备与现代生活要求相差较大,大多数中青年人不愿住在老街区,他们更向往现代化的居住区,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商强大的广告攻势下,似乎不住在“高尚”社区就不是成功人士。在这种潮流下,高学历高收入人群不断搬离老街区,老街就成了老年人和低收入阶层的居住地。政府的规划整治并不能改变这一趋势,如果历史文化街区在整治后,街区经济没有起色,则老街居民继续搬离。如果整治后成功吸引大批旅游者,老街居民在旅游经济上收益颇丰,则更加快了老街居民搬离的速度(如丽江古城)。

(二)街区经济日益萧条

大部分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后并不能如地方政府所愿形成新的旅游经济,而原来的商业却日益萧条。历史文化街区通常是原来城市的繁华商业中心,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大批更符合现代商业要求的新建筑新街区出现了,它们逐渐替代了老街的商业地位,使老街经济日益萧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通常需要封闭进行,多种现代市政管线一般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因路面开挖,街区的商业被迫停业,因而更促使了城市商业重心向新建成区转移,这也是影响街区商业繁荣的重要原因。

(三)保护老街区与改善生活矛盾突出

在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划定是政府和专家的事,街区的居民并没有多少机会参与,最多只是象征性的参与,老街居民相对缺乏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意识,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损害到他们利益时,他们就很难赞成保护,他们宁愿自己的房子不被划入保护范围。对于低收入阶层,改善生活是他们最热切的愿望。老街日益萧条的经济,必然会使他们为改善生活而对老屋进行改造。改造的方便性与低成本是低收入业主首要考虑的因素,其后果是历史风貌的大量破坏。

(四)历史建筑破损日益加剧

在我国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历史文化街区规划整治主要是对街区建筑外貌的整治,而对历史建筑的内部加固改造甚少。近百年甚至百年以上的砖木结构建筑敏感而且脆弱,建筑破损随时发生。历史建筑维修涉及面广,需要的材料种类繁多,施工工序复杂。并且传统材料日渐稀少,传统工匠更是难觅,其结果就是:如果要求历史建筑修旧如旧,其维修造价必然昂贵,而且如此老旧的砖木结构建筑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是难免的。显然如此昂贵的维修造价,中低收入阶层的业主都是难以负担的。整日忙于生计的中低收入阶层业主,通常放任房屋破损,没有及时的维修自然会导致老屋破损加剧。破损到实在不行了,业主们才会用廉价的现代材料修补一下。这种修补实际上是对历史建筑的一次又一次的破坏。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几十年后,我们的历史建筑恐怕是面目全非了。

历史文化街区是我们祖辈千百年营造出来的城市物质形态,正是这些具体的物质形态,才使得我们独特的区域气质和历史文脉可触、可感。街区的建筑已经从家庭遮风避雨的基础生活必需品,变成市民共同的精神家园。保护这些敏感而脆弱的历史建筑需要知识、精力和财力,目前历史建筑的业主绝大部分是中低收入阶层,他们欠缺的正是知识、精力和财力。从全国范围来看,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历史建筑的维修、维护方面欠账巨大,所以我们有必要反思传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式。

二、用“产权置换”改良传统的历史街区保护方式

实际上老街居民多数希望拆迁,因为他们没有精力和财力来伺候敏感而脆弱的老屋,他们宁愿拆迁,拆迁了就能得到新房,新房在居住方面更舒适和方便,更重要的,新房似乎比老屋更值钱,所以他们希望拆迁。另一方面仍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的现居民,由于老龄化、受教育程度低、经济底子薄等原因,实际阻碍了历史文化街区的经济繁荣和文化复兴。

(一)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的基本思路是:政府授权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用新建的现代住房产权置换历史建筑产权,然后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修,最后将历史建筑作为古董收藏品出售给高收入阶层。在产权置换模式中政府具体要做的事有:组织各类专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规划;选择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具体的实施方式;通过招投标确定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的开发商;派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协助并监督开发商;在财政上支持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如减免税收,提供低息贷款,承担一些必要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等。选择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的开发商时,应注重选择那些有社会责任心的,对传统文化情有独钟的开发商。在产权置换模式中开发商要做的事有:首先开发商要投资建设一个新的现代化居住区;然后与历史文化街区业主谈判有关产权置换事宜,用新房产权置换老屋产权;根据政府编制的保护规划,并在政府的监督下具体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包括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整修历史建筑等;将整治后的历史建筑出售、出租或自主经营。

(二)产权置换的优点

1.有利于更好保护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建筑作为古董收藏品出售给高收入阶层,古董的价值在于它的原真性及由此蕴含的大量历史文化信息。古董收藏品是一种投资品,它的价值也在于它的原真性,因此其所有者必然尽力保护其原真性。高收入阶层有精力、有财力保护好历史建筑,他们有能力聘请保护专家为他们出谋划策。

2.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在产权置换模式中,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的投资主要由开发商承担,地方政府只需投资个别公共基础设施。这改变了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工程历来由政府买单的惯例。我国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都很紧张,地方政府需要投入的公共事业很多,地方政府更关心与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住房、医疗、就业等,因为这些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稳定相比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可能排名比较靠后,等地方政府投入可能要很久,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往往是迫在眉睫,因为街区的破损正在加剧。

3.调动地方政府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积极性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涉及面广,需要政府牵头组织,政府积极的态度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至关重要。当开发商将整治一新的历史建筑出售给高收入阶层时,地方政府可以得到丰厚的房地产交易税费的收入。既能改变老街区破旧衰败的面貌,又能得到丰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何乐不为。实际上地方政府也看重投入产出,以往地方政府投入巨资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大都希望整治后的历史文化街区能带来丰厚的旅游经济收入,如果希望落空,地方政府的投入没有回报,那么下一阶段的历史文化街区整治通常遥遥无期。

4.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的生活水平

费时费力的历史建筑维修使老业主们不胜烦恼,老街居民更向往设施完备的舒适方便的现代居住区。所以只要补偿合理,他们愿意用老屋换新房。

5.高收入阶层得到一个新的投资渠道

在我国投资渠道匮乏一直困扰着高收入阶层,可靠的投资渠道似乎只有房地产,但由于国务院的房地产限购政策,这一投资渠道也被限制了。历史建筑将为高收入阶层提供一个安全的投资渠道。

6.房地产开发商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开发商将整治好的历史建筑作为古董收藏品出售给高收入阶层,由于历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有限性,以及历史建筑所处的绝佳区位等,保证了历史建筑可以卖个好价钱。

产权置换使那些钟情于传统文化,且有精力有实力的人成为历史建筑的产权人,这无疑会对历史街区的经济繁荣和文化复兴起重要作用。产权置换使历史建筑得到更好保护,使政府支出减少,使开发商盈利,使老街居民得到他们想要的新房,使投资者多了一种选择,这是一个各方皆赢的解决方案。

三、关于活态遗产传承问题

有研究者反对全部搬迁历史文化街区原来的居民,认为这将完全改变了街区的人文环境,丢掉了地方特色与文化传承。全部搬迁原居民确会导致这样的后果,但现实是老街区里大部分高收入阶层和大部分中、青年已经搬离,剩下的大部分是老人、小孩和流动性很大的低收入外来人口,老街的人文环境早已面目全非。几十年内,老人们将相续离世,到那时更谈不上什么文化传承了。我们在努力保持老街区的人文环境和文化传承,但结果却是活态遗产的逐渐消亡。虽然一些研究者为挽救活态遗产提出了不少建议,一些地方政府也做了诸多努力,但活态遗产逐渐消亡的基本趋势并无根本性改变。

反观现实中集中改造的老城区和城中村,动迁居民们集中搬迁到新建成区,由于相对完整保留了原来的邻里关系,我们看到原来的习俗礼仪、节庆活动大多保留下来。在现代居住区完成文化传承的意义更为深远,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是如何传承与发展的,这对把握传统文化未来走向极为重要。

产权置换将使老街居民居住在一起,保持相对完整的邻里关系,并能吸引部分中、青年回流,因此产权置换将实际有利于活态遗产的传承。这种发生在现代居住区的传承更具有可持续性,对正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更有意义。

四、产权置换的可行性

(一)前期实践

类似产权置换的思想和实践在美国早就出现。美国佐治亚州的萨凡纳市(Savannah)至今保留许多19世纪的建筑。1954年非政府组织“萨凡纳历史基金会”(Historic Savannah Foundation, HSF)成立,该组织利用捐赠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历史建筑并出售给愿意对其进行修缮的购买者,到1968年已保护了130栋历史建筑,事实证明这种运作在经济上也是成功的。

在我国也有类似的实践,2003年1月1日施行的《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在苏州政府的主导下已成功出售几处古建筑,但由于缺乏有效操作模式,苏州的古建筑出售进展缓慢。

我国各地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匮乏问题,近几年尤为突出。为了筹集古建筑的维修资金,黄山市政府于2009年12月21日出台了《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认保人只享有对其认保的历史建筑的监督维修权和对认保经费使用情况的咨询权,认保人几乎是花钱做公益事业。历史建筑的产权还是归属原来的产权人,认保人因为得不到历史建筑的产权,所以在认保方面并不积极。黄山市的实践表明,如果得不到历史建筑的产权,历史建筑钟情者的热情就十分有限。

(二)利益各方

产权置换模式中主要利益相关者有三方,即历史建筑原产权人、房地产开发商、历史建筑购买人。首先是历史建筑原产权人,多年的旧城改造证明,绝大部分老街居民愿意用老屋换新房。老街居民与开发商的谈判是自愿和对等的,这里没有强制征收的问题,也没有钉子户利用工期讹诈开发商的问题。如果开发商和个别居民谈不成,也不妨碍保护整治工程的进行。其次是房地产开发商,其热情取决于历史建筑购买人,如果购买人踊跃,出价较高,则开发商必然热情高涨。最后是历史建筑购买人,高收入阶层是否愿意出资购买历史建筑是产权置换模式成功的关键,目前历史建筑投资市场还没有形成,是否有人愿意投资历史建筑确是未知数,以下分三个方面讨论。

1.历史建筑的投资价值

历史建筑具备古董投资品的特征,即数量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并同样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在我国有限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有限,街区内的历史建筑自然十分有限。我们应该意识到,随着岁月流逝,历史建筑已经从原来的普通生活必需品变成古董投资品,就像数百年前一个作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青花瓷碗,到今日它已不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那样。历史建筑与一般古董的主要不同点是其不可移动性,因此历史建筑投资市场将是区域性市场,但这不会妨碍历史建筑成为投资品,就像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市场,我国目前各阶层主要投资品正是房地产。温州炒房团可以到全国各地投资房地产,收藏家应该也会到全国各地投资历史建筑。

2.投资偏好

近几年在安徽徽州一带及江西婺源、景德镇、九江,浙江衢州、东阳等地贩卖老屋的生意十分火爆,由此可见历史建筑的需求巨大。历史文化街区位居城市绝佳区位,历史建筑大都“有天有地”,这些都是高收入阶层的投资偏好。

3.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投资者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开发商在原居民动迁和历史建筑整修方面的所起的作用,将极大降低收藏家的投资风险。如果政府再给予政策扶持,如规定历史建筑不在房地产限购范围之内,将进一步降低收藏历史建筑的风险,最终可以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产权置换是可行的,历史建筑将在收藏家手上得到较好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将迎来经济繁荣和文化复兴。

房地产开发商和古董投资者代表市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事业引入市场因素应该是意义重大,远不是几次探讨就能解决的课题,本文希望能引起更多的研究者对引入市场因素这一课题的重视,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阮仪三 孙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城市规划.2001.10

保护历史文化第4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在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在历史文化名镇(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建设;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五)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六)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七)其它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

第十条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不得任意迁移、拆除、改建、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观门票收入的,所得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对客流量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必要时可以对游览人数予以限制。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改造,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街区、建筑物等,不得超负荷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设施与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整顿流散文物市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传统地名、环境风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并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特别是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进行保护、利用和发展。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质量。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本措施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划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历史文化第5篇

关键词:全球化 文化 保护名城

Abstract: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city directly "soul"--the city culture, which affect the city the carrier of culture, urban physical environment. This needs us to the strength of the big of their cultural, as well as the cultural embodiment and carrying-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to protect.

Keywords: globalization culture protection city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吴良镛院士曾呼吁:“面临席卷而来的'强势'文化,处于'劣势'的地域文化如果缺乏内在的活力,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自强意识,不自觉地保护与发展,就会显得被动,有可能丧失自我的创造力与竞争力,淹没在世界'文化趋同'的大潮中。” 事实上被这位当代建筑大师言中了:城市文化正在被外来的强势文化所同化,很多城市处于多元文化并存、本土文化削弱的境地。南京秦淮河边的传统城市空间与全球化文化物种――五星级酒店并置、全球化文化的代表――国家大剧院直接与中国传统城市空间的冲突,足以说明这一点,类似的例子在我国城市不胜枚举。这样说来,美国总统布什走在上海大街上时,分不出是中国的上海还是美国的华盛顿,就不足为奇了――我们的城市被全球化了。

全球化将中国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推向了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外国的规划师、建筑师带着“先进”的思想、理念纷纷来到中国,淡化了中国建筑和东方文化的主体意识。结果呢,并不是所有的洋大师们都了解中国国情、地域特色和本土文化。由于对城市的文脉缺乏理解,洋大师们做出的设计方案,往往是在一张空白纸上来规划历史城市,不免打上“他方”文化的烙印,同时也否定了对历史城市本土文化的认可。这些设计方案的新奇、夸张和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恰恰迎合了业主和权势们的口味,一个个“洋垃圾”就这样诞生了,而历史城市的城市肌理、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全被搁置到了一边。

由于时间的冲刷、战争的损毁,或者由于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历史文化遗产必然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损坏甚至灭失,因此,对于当今留存的历史文化遗产采用恰当的保护,是当代人刻不容缓的历史责任。但是,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现在仍然存在着很多的误区,尽管从表面上看是在施行保护,但其实质却是在更为深层的、更为彻底地破坏着历史文化遗产,而且有些做法不仅在全国大行其道,还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比如所谓的“重建”和“复原”,使许多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新一轮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

“重建”就是在原有建筑或环境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原有的映像、图纸或其他资料,重新建起与古建一模一样的建筑(群)。曾经听到过有的主事者振振有词地说,500年后这也就成了一个古董。确实,过了500之后留存下来的这类物件真的也是个“古董”了,但这又是个什么样的“古董”呢?既然是对历史古物的仿建,那么这种材料、这种格局、这种工艺、这种风格等都与这种建筑物出现的那个时代以及其实际建造时的时代都格格不入,它们并不具有历史的共时性,在历史的真实性上有很大的差距。

而更有一种“重建”,就是在确证了的原址上对原有建设的复原性建设,不管建起来的是宅院如南京的江宁织造府,还是宫殿或者是园苑如西安的大唐芙蓉园。这样的建设,甚至比异地的仿古建设,哪怕是无中生有的仿建更为可怕,破坏性更大。因为其不仅具有上述所有仿古建设所存在的荒唐,而且它还破坏了原有场址的历史真实性,抹消了原有场址所具有的历史意义,而且完全改变了甚至彻底破坏了原有场址所保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和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其建起来的不仅是 “假古董”,而且是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破坏。

“复原”就是以维修或修复为名,把保存下来的建筑物等历史遗产恢复到其当初刚建起时的状况,也就是回复到其最原初的状态。这样的做法,也许可以激活对历史的记忆,甚至可以坐实了历史曾经有过的一个片断和这样的一个场景。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这建筑物是完完全全地再生了,其上一世的历史,即由其初生到再生之间的沧桑几百年的这段历史就已经全部被抹除了,抹除到似乎又回到了其初生时的状态。这个从前是我们能够回得去的吗?

1、价值观的改变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建筑,就会决定人们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历史文化名城。因此,首先要改变拜金、拜权、非农的建筑价值观。这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彻底改变遗留在每一个人骨子里的封建长官意识。建筑师应成为具有独立权力资格的职业设计师,而不是作为权势和资本的附庸。只有这样,他的作品才能真正代表一个建筑师的价值观。

2、技术与人文的整合技术改变了人类生活,改变了人与人的关系,要使这把“双刃剑”为人服务而不是对立,必须整合技术与人文。“只有把技术功能主义的内涵加以扩展,使其甚至覆盖心理领域,它才有可能是正确的。这是实现建筑人性化的唯一途径。” 也就是说,技术的发展必须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中,从人性化的人文关怀入手,真正考虑历史文化名城中带给人们心理上满足和精神上愉悦的因素,这样技术才不至于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破坏力量。

3、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及其郊区的城市化,应走具有特色的道路。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的保护应重点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环境质量入手,维持原有的街巷格局与建筑风貌,维持原有的城市社会生活形态,维持原居民稳定的生活习惯、民风民俗、、民间工艺等历史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应适度限制向四周的无序蔓延,可采取另建新城的办法来解决城市化。

4、多元文化的整合面对全球化浪潮下强势文化的侵袭,我们应冷静的思考,积极的应对,而不是消极的回避。正如《北京宣言》中所谈到的:全球化和多元化是一体之两面,随着全球各文化――包括物质的层面与精神的层面――之间同质性的增加,对差异的坚持可能也会相对增加,建筑学问题和发展植根于本国、本区域的土壤,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的本质,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此为基础,吸取外来文化的精华,并加以整合,最终建立一个“和而不同”的人类社会。”

保护历史文化第6篇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变化,我市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各类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人为和自然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加速消亡和失传的趋势。因此,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制,不断开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推荐工作,依法按时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整治工作,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真实信息,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市、县区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乡镇建设规划时,应与当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相衔接。

(二)加强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按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保护、管理、利用的强制性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巡查各级文保单位保护情况,加强对野外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盗、防火能力。

(三)加大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力度。分阶段实施文物维修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护项目。

(四)树立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县区政府要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审批权。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报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要由文物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经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设工程,在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就要明确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主体。文物利用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优秀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和保护,要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市、县国有博物馆的馆舍建设工程步伐。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民办专题博物馆的创办,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馆网络体系。坚持“三贴近”和社会效益为首的原则,强化精品意识,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全力打造市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并以此带动全市文物展览展示水平的整体提升。全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在实行向未成年人、现役军人、任教满30年教师、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群体免费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加强馆藏文物管理,从改善文物保护环境入手,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解决馆藏文物保存中的突出问题,文物保存和展示环境都要达到国家规定风险等级标准的要求。开展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除依法承担文化市场执法职能外,同时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等文物执法职责,并增挂文物监察支队的牌子,明确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因增加执法职能所需的人员编制,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或从现有文物保护机构中调剂解决。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工商及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我市民族民间艺术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记录。3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建立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必须建有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部级名录的项目从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省级名录从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市级名录从县区名录的项目中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做好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加强对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运用。认真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落实保护措施。对列入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人,要专门制定保护计划,采取保护措施。

(四)加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传习活动。重点抓好《湖笔制作技艺》、《百叶龙》、《扫蚕花地》等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在社区、乡村广泛进行民间艺术传习,使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以延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五纳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本行政府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理顺市辖区的文物管理体制,继南浔区的文物事权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吴兴区的文物事权。

(二)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要安排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文物保护、藏品征集、文物库房、安全技防补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论证研究、开发利用、传承培育、项目保护补助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政府《关于古桥保护协调会议纪要》(湖政专纪〔2002〕67号)已明确的古桥修复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到位。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保护历史文化第7篇

为保护和利用我县历史文化资源,承接省会经济圈和环巢湖旅游,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第19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

一、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从20*年开始到20*年,利用5年时间,使我县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通过培育文化资源,打造文化产业,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等活动,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全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基本实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保护方针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抢救、保护和利用有机统一。

(三)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融资相结合。

二、保护对象和方式

(一)保护对象

首批列入*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的是:1.周瑜墓和小乔墓;2.吴武壮公祠;3.吴公祠;4.捧檄桥;5.刘秉璋墓;6.吴长庆墓;7.丁汝昌遗迹——丁氏宗祠;8.吴长庆故居;9.吴赞诚墓;10.潘鼎新墓;*.抗日名将孙立人故居;12.庐城古民居。

(二)保护方式

搜集整理全县历史文化资源文史材料,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对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先申报县、市、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近聘请文保协管员,确定专人协管;对列入*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的历史文化资源分期进行修缮,再选择部分历史文化资源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通过挂牌保护、树碑立传等多种形式的保护,逐步将我县历史文化资源培育和打造成旅游景点。同时,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进一步扩大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县文化旅游、发改委、财政、*、建设、城管、房产、国土资源、民族宗教等单位为成员的*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局,具体组织和指导全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等。

(二)成立*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专家小组,聘请资深专家和顾问。

四、保障措施

(一)设立专项基金

县财政设立*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专项基金,用于全县历史文化资源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收集和收购珍贵历史资料和实物,修缮和陈列全县历史文化资源。

(二)建立工作机制

实施全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是县镇两级政府的职责。县文化旅游和县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合作。同时,在具体实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过程中,要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广泛征集历史文化资源的文字、图片等实物资料,鼓励社会个人捐献文物,对西汉临湖尉墓、汤池果树窖址、*文庙、左慈钓鱼台、*围楼、奎星楼等历史价值较高的文化资源,通过招商等形式筹措资金,实施保护、利用和复建。要向海内外全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队伍建设

全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历史文化景点将逐步增多。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专业队伍,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景点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历史文化第8篇

关键词:历史;街区;文化;保护;措施

引言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进化过程。改革开放后我国政策的转变促进了经济的迅猛发展, 我国城市建设全面铺开: 规模日益扩大、城市用地紧张; 新区建设勃兴、旧区改造也如火如荼, 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更新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必然历程。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完善旧城的基础设施、改善住户的生活条件、美化城市环境和复兴旧城中心的经济; 另一方面, 若对其引导控制不当, 则成为摧毁城市历史文化的力量。我国过去一个时期的旧城改造, 由于保护历史文化环境观念的淡薄、管理机制的滞后, 造成一批有价值的历史街区被严重地破坏, 城市的特色风貌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大规模的建设开发浪潮的强力冲击下, 我国城市的传统历史风貌再次面临着文化断层和形态混乱的双重危机。城市更新中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利用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1、历史街区保护的要求

历史街区不仅范围大,而且作为活的肌体,是一个有许多人在其中生活的环境。它一方面作为历史的风情画卷,给人们以传统的回忆和美的享受;另一方面作为实用的财富在继续被使用。历史街区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历史文物遗产的物质实体方面,还涉及到它的人文环境方面,要求满足人们新的生活观念的要求。在这里,既有文化艺术的问题,也有社会和经济问题因而非常复杂,难度很大。

2、历史街区市民文化形成的条件

(一)市民文化的定义

市民文化是一种生活化、自然化、无序化的自然文化,它是指产生于街区小巷、带有商业倾向、通俗浅近、充满变幻的一种文化,它是一种“现象流”,反映着市民真实的日常生活和心态,表现出浅近而表面化的喜怒哀乐。

(二)形成条件

市民文化作为文化现象之一是无法在短期内形成的,它扎根于特定的历史、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氛围。其本质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联系,真实、活跃且极具生命力。由于市民文化的独特性,它的形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老居民、老风格的延续

如果说建筑是凝固的历史,代表着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那么人就是鲜活的历史,延续着一个地区的文化。老居民、老风格是一个地区识别度高或者低的重要条件。就目前来看,国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大多能很好地保持原本的风格特征,无论是建筑形式或者街道布局多数能展现地方特色,但对于市民文化方面却明显不够重视。因此经常呈现出一个历史街区内传统手工艺者非本地人,甚至街区内现有居民不会说本地语言的局面。这样的情况不仅使得游客失望,更加是文化的失落。

2.文化的底蕴及兼容并蓄

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是形成市民文化的基本条件,前文提到的特定的历史、特定的人群以及特定的氛围都依赖于深厚的历史基础。当然,文化的兼容并蓄也极为重要。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拥有天然的历史条件。文化古城,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心,商人、文人、游人南来北往,带来各地丰富的竞技文化资源。

3. 居住、商业、交往三种空间的交流

市民文化在集中聚居区最直接的呈现便是人们的市井生活:“市”——交易,“井”—— 居住,“井台”—— 交往;它们也对应着三种空间对象:“市”—— 店铺比邻的街道,“井”——点状或线状分布的生活空间,“井台”——有围合限定的开放公共空间。这三种空间的结合相生构成了中国传统街区的基本空间模式。历史街区内保留有完整的街道格局和建筑空间组合,而对居住、商业、交往三种空间的保护却不够,尤其是交往空间,市民文化以人们真实的生活为蓝本,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作为这种交流的载体,交往空间必须得到有效地保护和长久的延续。

3、市民文化融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措施

(一)留住原住民,呈现老风格

1.原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

留住原住民,重点在于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改善,针对这一点平江历史街区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想要长期留住居民,吸引已经搬离的居民再回到老房子,就必须在完善硬件设施的同时加强软件设施的发展,例如恢复一些老的居委会、居民活动室等等。

2.传统建筑内部的保护

一直以来古建的保护多注重外部形式,尤其是对于一些普通的民居,往往为了达到整体上的和谐统一而只对建筑外墙面进行保护修缮。实际上,普通民居的内部构造虽然不比控制保护建筑精致华丽,但也真实地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人们的生活,相比那些深宅大院,普通民居更加生动活泼,也更能展现市民文化。传统建筑内部的保护应当注重空间的分割和人员的安排,避免为了容纳更多的人而使建筑空间支离破碎。

3.合理处理外来移民的问题

近年来,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廉价老房子吸引了众多的外来移民。为了达到更多的商业利益,很多老房子被分割成多间来出租。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或地域文化的差异,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意识不到老房子作为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重要性,很多老房子被无意识地破坏。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宣传、疏散过密人口等方法来解决。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民俗风俗的保护

由于现代旅游业的刺激,国内很多历史街区景点为了吸引游客,盲目的增加以民俗为主题的项目,但往往效果不佳,颇有画蛇添足的味道。事实证明,盲目挖掘、人为添加的文化很难在异地生根发芽,然而,民俗风俗却是可以尝试移植的,就如同现代文物保护专家提出的古建移植,不仅能使得古建筑得到更好的保护,更能让其发挥余热。民俗风俗虽然是无形的,但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移到适合的地区进行新的发展。当然,移植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历史街区的整体氛围,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街区的硬件措施,而对于这些活动的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

2.延续一定的市民生活氛围

市井氛围的形成非一朝一夕,大多数都已经流入历史的长河,由于时代、环境以及人物的改变,很多文化类的遗产都是不可恢复的。对于现代人来说,保护历史街区更多的只能是一种怀旧,或者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依据。因此,对于目前还能适应现代人生活的市民文化应当尽力延续, 比如,小商小贩或城市里小集市等等,都可通过合理的方式延续下来。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这些小商小贩不仅能够方便他们的日常生活,更加融入了他们的生活氛围,是市民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一些市民活动,像晨练、老年活动等等也应当得到保护。这些市民活动不仅可以活跃居民的日常生活,更为街区注入了活力。

3.创新保护思路

市民文化的形式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形式应当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而传统的保护方法多是定期地进行文化交流或者举办活动。这些方式大多受到时间、场地、资金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很多文化的传承无法长期进行,也不能达到延续文化传统的目的。所以创新思维是必需的,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可以结合技艺传授来延续传统文化,这样既可以创收一部分保护的经费,也可以很好地使文化代代相传。对于历史街区内的一些大家族或者名人故居,则可以通过家族陈列馆的形式将家族文化呈现出来,这样以家庭为单位的文化陈列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也能很好地通过一个家庭的历史变迁来回顾这一区域的历史片段。

(三)增设交往空间

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空间也不仅仅停留在现实空间,更多的是青睐网络虚拟交往空间。为了适应新的变化,历史文化街区也应当合理地融合传统交往空间和现代交往空间。

1.传统交往空间

茶馆、桥头、凉亭、船埠、街头巷角等都是传统的交往空间,在扬 · 盖尔的《交往与空间》一书中,将居住社区内居民的交往活动分为三类:(1)必要性活动(如上学、上班等),参与者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很少受物质环境影响。(2)自发性活动(如散步、驻足观望等),大大地依赖于物质空间环境的质量。(3)社会性活动(如儿童游戏、聊天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被动式接触——简单地看、听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物质空间环境的影响。因此,一个好的物质空间环境对于人和人的交往是至关重要的。在历史文化街区中,适当的设立一些古色古香的交往空间,既能够勾起人们对过去的美好回忆,也能密切联系邻里关系,使得街区更加和谐,这样有助于市民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2.现代交往空间

现代交往空间多是指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或者科技手段虚拟出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空间。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可以适量地开设一些网吧,或者沿河沿街布置一些上网点、语音通话点等等,这样的形式既可以满足年轻人的需求,也能够很好地吸引游客,为游客服务。

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积聚地, 城市结构和形态则是人类文化史历时性的反映。维持和延续传统街区的文化传承是城市与社会的历史责任。

参考文献

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金衡山,译.译林出版社,2010:26.

凯文·林奇.城市意象.方益萍,何晓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5-46.

保护历史文化第9篇

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彰显*文化特色

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城市特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使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加大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切实增加财政投入,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性修缮。进一步挖掘历史文化名镇的内涵,充分发挥专业和社会力量,加强对*历史文化的研究,深入挖掘,系统整理,合理展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名镇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搭建文化交流平台

一是完善街道文化站功能配套。购置图书、娱乐器械、以及电视、电脑、音响等设备,完善阅览室、办公室、书画室、娱乐室等功能室。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层层落实到人,管理到位,确保文化站正常有序运转。同时,以文化站为平台,立足发展实际,大力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开展经常性的书法、美术、摄影等展览活动,以图片形式集中、公开展示改革开放以来各行业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果。今年拟举办农技知识培训班3期,健康知识讲座4期,美术培训3期,举办书画展1期,印制书画集1册。二是扎实推进农家书屋建设。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各村现有的条件,广泛动员,多渠道筹资建设农家书屋。今年重点抓好白石村等3家书屋建设。并联合街道工会开展“送书下乡”、“送书进企业”活动。

三、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营造和谐文化氛围

以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为着力点,充分调动街道、村文艺团体的积极性,有计划地开展各类文体活动。2009年,我们组织了春节篮球赛、“三八”妇女节拔河赛,将举办以弘扬*三大文化特色为主题的大型广场晚会、“六一”文艺演出、重阳文艺联欢会等,组织老体协歌舞队送戏下乡10场以上,送电影进村进企业120场,切实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

四、建立三项工作制度,规范文化市场管理

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坚持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控力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有效净化文化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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