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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监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4 16:37:03

车辆安全监管

车辆安全监管第1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求,更加注重形势研判、预测预防,更加注重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更加注重机制创新、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重点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切实解决影响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努力实现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开局,为全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实现“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通过加强对重点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联动更加紧密,政府安全监管更加有效,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目标。

三、职责分工

(一)明确重点。强化监管。重点运输车辆包括学生接送车辆、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槽罐车、渣土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要将重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作为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工作,制定措施,强化监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二)各司其职。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1.学生接送车辆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综合协调和监督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教育部门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工作。(2)组织参与对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督促学生接送车辆安装移动监控GPS装置,并做好车辆运行状况的监控工作,定时通报监控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运输经营行为和学生接送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等违法行为。(2)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适当调整公交车辆的班次路线、班次密度、班次时间、停靠站点,科学制定公交运力配置方案,最大限度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资质审核及安全教育。(2)依法对校园周边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3)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监管职责:(1)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2)掌握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数量、线路、接送站点等情况。(3)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4)将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对其年终综合治理考核。

2.客运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因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3)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列为“重点单位”实施挂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督促客运场(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等安全工作制度。(3)负责对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客运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和违法违规运输举报奖励制度。(4)查处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非法载人、违规上下客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行为。(5)建立并利用动态监管平台,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督管理。(6)督促客运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2)按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3)负责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4)开展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5)运输企业的公路客运车辆发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对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并予通报。

3.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因危险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3)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列为“重点单位”实施挂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负责对从事危险品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危险品运输驾驶人的诚信考核制度和违法违规运输举报奖励制度。(3)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4)查处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营运、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并利用动态监管平台,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督管理。6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2)按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3)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4)开展危险品运输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5)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发生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4.槽罐车、渣土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货运企业因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货运驾驶人的诚信考核制度。(2)督促货运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3)负责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4)落实货运车辆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5)查处货运车辆无证营运、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2)开展货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3)参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4)货运企业的运输车辆发生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市、县两级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安监、交通、公安、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重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照本意见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业务特点,对重点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合力。

车辆安全监管第2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7年5月2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大型车辆的登记、检验、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实行定位管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综治维稳考核体系。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大型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利、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履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全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州、市(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

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设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督。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对本行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进行实时监督。

第八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定位管制系统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应当符合定位管制系统标准。

第九条鼓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生产企业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出厂时,安装定位管制终端。

第十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出厂时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由销售者负责安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销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由所有人负责安装。

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销售、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购买者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所有人出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立出租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装的定位管制终端,应当接入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确保定位管制终端正常使用,并将数据实时、全量上传自治区公安机关反恐怖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不得干扰、屏蔽定位信号,不得篡改定位装置数据。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可能遭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路段,划定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禁行区域和路段,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划定的禁行区域和路段,在定位管制平台中设置电子围栏。

第十四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定位管制终端发出报警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理。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确需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3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第十九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应当每年进行1次签注。签注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

第二十条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事故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利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营救,动员、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救互助;

(二)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

(三)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和物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进行先期快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准确、真实公布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公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实行责任倒查。

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机监理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安装示警灯具。

第二十七条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及驾驶人员牌证、驾驶证、操作证信息进行登记建档,确保专人驾驶;

(二)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管制终端定期检查、检测、维护,记录违章和事故等情况;

(三)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管理和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调整;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划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区域,并安排专人值守;

(五)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1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卸下电瓶,电瓶与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禁止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禁止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无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供油供气。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的;

(二)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干扰、屏蔽定位信号,或者篡改定位装置数据的;

(三)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或者擅自在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或者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供油供气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商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是指用卫星定位、无线传输、远程操控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的管制系统。定位管制系统由定位管制平台和定位管制终端组成。

(二)电子围栏是指在定位管制系统平台或者终端的电子地图上,圈定核心区和核心外延报警区。

车辆安全监管第3篇

【关键词】GPS;监控技术;车辆管理;内容;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车辆需求量与日俱增,在推动经济稳步上升、改善生产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车辆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针对这一状况,车辆管理部门必须深入挖掘现有人力资源的潜力,采用先进的车辆管理设备与技术,创新车辆管理模式,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驾护航。GPS监控技术便是深化车辆管理的有力武器之一,在此笔者针对应用GPS监控技术深化车辆管理,作如下论述。

一、应用GPS监控技术深化车辆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车辆的需求不断增加,每年新增车辆的数量十分惊人,如此庞大数量的车辆需要科学、高效的管理,才能保证车辆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益,减少空载率。目前,车辆管理还处于分散、动态的状态之中,由于车辆的操作通常在瞬间完成,存在风险性,因而车辆管理的工作量繁重,管理难度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管理设备和技术难以满足当前的需求。除此之外,车辆管理人员的缺乏,驾驶人员责任心的缺失,也给车辆管理增添了难度,现有的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几乎已无潜力可挖。由此可见,采用先进的车辆管理设备与技术势在必行,创新车辆管理模式,提高车辆管理自动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是车辆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交通压力大、管理任务重、车辆管理人员少的现状,车辆管理必须坚持以发展的思维来积极应对挑战,从内部管理方面寻找突破口,依靠先进、科学的设备与技术来全面推动车辆管理水平的提高。GPS监控技术的技术条件十分成熟,将其应用于车辆管理中能够有效改善当前的管理不善局面,进一步深化车辆管理,从而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应用GPS监控技术深化车辆管理的内容

GPS监控技术应用于车辆管理中能够通过建立GPS监控系统来深化车辆管理,GPS监控系统包括监控中心、通讯网络、车载机三个部分,其中监控中心作为GPS监控系统的核心,主要承担监控数据的收发、处理、统计、监控及存储,通讯网络是交换数据的途径及载体,而车载机是被监控车辆的终端设备,主要承担车辆状态信息的监控和收发。

(一)GPS监控技术的特征

GPS监控技术主要具备科学化调度、精益化管理、本质化管理、信息化服务四项特征,其中科学化调度主要指的是GPS监控系统能够定位调度车辆,实时监控车辆,准确掌握被监控车辆的位置、状态等信息,在提高车辆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车辆的安全及运输的快捷;精益化管理主要指的是通过掌握车辆的实时状态信息实现对被监控车辆与人员的科学管理,可以限定车辆行驶的区域,如果所管辖车辆超过允许的区域,GPS监控系统能够自动提醒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注意,管理人员可以借助在线查询功能掌握所管辖车辆实时的位置、速度等状态信息,从而实现对车辆的有效管理;本质化安全主要指的是GPS监控系统能够借助车载机、通讯网络和监控中心实现对出现安全事故的车辆的及时控制,及时联系110为被盗、被劫的管辖车辆报警,从而保证管辖车辆的财产安全和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信息化服务主要指的是GPS监控系统能够为驾驶人员提供交通情况、修理厂、加油站、开会通知等多种信息服务,并可随时查询车辆信息记录。

(二)GPS监控技术的功能

1.车辆管理

在传统的车辆管理中,主要是通过人为的跟踪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成效不高,无法满足车辆管理的相关需要。GPS监控技术的使用,能够随时随地的显示行驶车辆的具置,管理人员能够通过车辆显示对该车辆的具置进行判断。与此同时,GPS能够对同一地区的车辆进行同步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在节省财力、物力以及人力的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车辆的管理效率。在车辆的长途运输中,通过GPS监控技术,能够对车辆运输中的形式状态进行及时的监控、跟踪,以此来保障行驶人员的生命安全。

2.路线导航

在车辆管理的过程中,出行路线的确定,不仅关系着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还关系着车辆的正确行驶。在车辆导航中,对出行路线进行有效规划,是整个系统的功能之一,它包括自动线路规划与人工线路设计。自动线路的规划需要结合驾驶人员的出发地点击目的地,GPS根据对车辆的行驶路线,及时监控、跟踪,以此来反映车辆的实际行驶状况。与此同时,在形式路线选择上,GPS还能结合着车辆所在地的实际状况,为车辆选出合适的行驶路线,避免交通意外的发生。

3.紧急救助

车辆在日常行驶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状况,在面对这些紧急状况的过程中,驾驶员习惯使用手机进行求救。面对手机信号不好的地段,不仅会延误营救时间,同时还会对驾驶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GPS监控系统的运用,则能有效解决这一情况。驾驶员在遇到紧急状况时,可以及时按下紧急按钮,发出紧急求助信息。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在发现驾驶人员的求救信息后,通过GPS监控技术对车辆所在地进行及时定位,依据车辆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出最优援助方案,在节省营救时间的同时,还能保障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总结

综上所述,GPS监控技术在车辆管理中的运用,不仅能提高车辆管理的管理质量,还能保障车辆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然而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基于GPS成本较高,很难普及到车辆管理中。由此就需要相关人员能够加大GPS监控技术的研究步伐,在保障监控质量的同时,还能降低使用成本,使其普及到车辆管理中,在提高管理质量的同时,还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斌. GPS车辆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子材料与电子技术, 2010, (4): 26-31.

[2]吴成华.GPS监控系统在车辆安全运行管理中的应用[J].安全•健康和环境, 2011, 11(6): 52-53.

[3]前进. GPS运输车辆管理系统方案解析[J].物流与供应链, 2011, (1): 98-103.

车辆安全监管第4篇

关键词:两客一危;安全监管;提高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72-02

“两客一危”车辆,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两客一危”车辆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监管工作能否做好,至关重要。特别是近年来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多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触目惊心,教训深刻。如何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成为摆在行业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为解决监管难题,提高两客一危车辆监管水平,本文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强化新安全生产法的落实实施

各级运管部门要切实组织辖区运输企业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与考核,逐步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二)组织开展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活动

各级运管机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承诺,运输企业与辖区运管机构,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与运输企业签订双方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公开承诺的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输监控等方面,开展各项风险源辨识、评估、监测,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四)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要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强营运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通报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认真剖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讲解安全行车知识,严禁开疲劳车、超载车、超速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切实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监管

按照《客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督促包车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管机构要加强对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包车客运企业经营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包车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是否到位、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否正常使用、自有或租用的停车场地是否落实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二)严格包车牌发放使用

坚持“一车一运次一牌”,落实例检制度,严禁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经营行为等。要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监管平台对本辖区包车客运车辆异地经营情况进行筛查,发现异地运营行为及时通知包车客运企业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停发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强化旅游客运市场监管

各地要以游客集散中心、著名观光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监管区域,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密巡查频次,严格查处旅游包车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严重的涉事企业,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对其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

(四)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夜间运行管理规定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要求,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通行。

(五)强化汽车客运站源头监管

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做好危险品查堵及进站旅客的安全检查工作,把好客运站源头安全管理关。汽车客运站要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县区运管机构驻站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安全告知制度以及旅客安全带佩戴等执行情况的现场指导监督,确保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六)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违规经营行为

辖区运管机构要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监督举报机制,有效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行为。

(一)全面清理挂靠车辆

凡是不在企业固定资产台账上登记的危货车辆均视为挂靠车辆。要对危货运输企业不能出具车辆固定资产所有权证明的,一律不办理《道路运输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对“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的车辆坚决清理,该停业的停业,该转籍的转籍,该转普货的转普货,该吊销的吊销;指导企业采取赎买、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对原挂靠车辆进行清理整改,确保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

(二)严格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对罐体检测不合格、应安装却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的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一律停运,企业一律停业整顿。

(三)组织执法力量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

各级运管机构要结合日常道路稽查工作,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的综合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运输危险货物行为。

车辆安全监管第5篇

一、湖北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的经验:

1、 政府高度重视,加大财政投入

安全一直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道路运输安全需要管控的重点方向是:人、车、企、点、线、网。利用动态监控科技手段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对于消除道路运输各种安全隐患,规范道路运输运营行为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9至10月,湖北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共补助约6500万元(每台车补助2600元),将24225台“两客一危”车辆监控终端设备升级到4G终端。2018年湖北省政府从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和油补退拨资金中列支,全面启动农村客运车辆4G视频监控设备推进工作,湖北省共有近2万辆农村客运车辆,目前已有7000辆农村客运车辆升级到4G终端,预计2018年底,实现全省农村客运车辆全覆盖。其中远安县总投资600余万元,建成运输车辆智能化监管系统。

2、 引入第三方监测机制,运用和分析大数据

2017年湖北省完成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建设工作,确定了3家运营主体,形成了“实时监测、有序竞争、规范服务、管控行为”的监测服务体系。第三方监测平台在不改变原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责任基础上,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再加了一把安全锁,大力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安全的重视程度,整个模式在“不增加企业成本、不增加行业负担”的基础上运作,有效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平台的上线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理念从“事后应急处置”向“事前事中风险预防”转变,从“传统形态监管”向“数据精准监管”转变,从“政府单向督导”向“开发社会资源”转变,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效能再升级

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平台,引入第三方监测机制,结合行业管理需要,运用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实现精准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便捷出行、互联网+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做到企业经营安全增效、管理部门精准监管、多方合作共赢,最终实现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水平的提升

2018春运期间,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正式上线行,共对湖北省16万余台“两客一危”及12吨以上重型货车提供监测服务。截止2018年6月30日,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共监测湖北省“两客一危企业”总数862家,接入车辆数为28668辆,监测平台累计处理了5438110条车辆违章违规行为报警数据,报警数据均以短信和邮件的方式通知提醒到了运输企业,同时,第三方监测服务商严格按照湖北省运管局的要求,按规定的格式、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监测内容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及监测分析报告等形式向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报送,为管理部门提供宏观数据分析研判。

3、研发使用主动安全防御系统,强化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监管

通过对交通事故分析,结果的显示,94%交通事故是由人为因素而引起。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有效预警和管控,才是降低事故率的核心因素。通过人工智能、视觉分析技术,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将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弥补转变为事故发生前对驾驶人员的主动预警防控,这一方向值得积极探索。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服务商将智能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与4G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相结合,增加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和驾驶行为分析系统(DSM),研究开发出了道路运输安全主动防御系统,提升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在途安全指数,减少安全隐患。2018年以来,湖北省运管局依托第三方监测平台服务商积极推进车载智能终端应用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湖北省已经安装应用了约2000台(套)智能识别设备,通过几个月的试用,共自动提醒不安全驾驶行为达数百万次,违规驾驶行为大幅度下降,安全形势有所好转,受到使用企业好评。

二、建议:

1、建议我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全力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专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升级我省所有客运车辆(含农村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4G视频系统,做到全覆盖;一方面是用于建设我省道路运输安全智能监管平台(主动安全防御系统),通过对驾驶员疲劳驾驶、打电话、打哈欠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报警和管控,减少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发生。

车辆安全监管第6篇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危化品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必然增加。由于环境等部门的制约,水上运输危化品的可能越来越少。故而道路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势必增加,对运输危化品车辆的监管形势严峻。

本文就如何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控提出如下三点看法和对策:

一、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已经有据

由于近年来经常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侧翻、碰撞、泄漏、爆炸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而且污染环境、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已引起党和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如何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于公路运营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20*年5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第三(四)2条规定:交通和公安部门要责令运输企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并配备安全防护、施救、监控设备。

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颁发的《道路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的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并要求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第39条规定:道路危险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交通部《道路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定》,于20*年7月14日了《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3-20*)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20*年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危险品储运和客运安全监控技术推广示范现场会”。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显政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危险品储运、客运安全监控技术。

20*年3月14日,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其中第2条规定: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应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

20*年4月3日,江苏省公安厅等7个部门联合发出《江苏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实施方案》,进一步要求“承运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

20*年6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要求的GPS,要加快改造进程,达到联网监控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增强监控能力。

可以说: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已有许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已成为政府强制执行的要求;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增加了新的内涵和依据。

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应该有序

许多发达国家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已有很多年。监控技术和管理手段也不断进展。国内开展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业务刚起步,早几年从事GPS定位系统业务的公司大多亏本。亏本的原因很多,其中一条就是无序的开发和经营。

在江苏这样一个化工企业多、危化品运输车辆多、人口多、土地空间少的省份,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尤为重要。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安、交管、安监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这是无序监管的主要原因。如何有序地开展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对策如下:

首先在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和先进手段的移动危险源监控站。这个监控站必须拥有先进的实时动态监控系统,应该集成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移动通迅技术、互联网、车载终端等先进技术。监控站的一头链接着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另一头实时动态监控着各种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也可以扩展到客运车辆、物流类车辆、出租车、私家车、特种车等),成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千里眼”。

其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设立分站。各分站监控中心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座席人员,监控电脑应配置一机双屏,即一台主机,二个显示屏。一个屏用来显示车辆行驶或停靠的位置,另一个屏则显示车主及车辆信息(如车牌号、型号、规格、驾驶员身份、车辆拥有单位、装载的危险物品物理和化学特征、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三,省监控站和各分站应具有相应的监控功能

1、车辆定位信息查询:可实时查询车辆当前的位置、速度、方向等;

2、车辆安全状态监测:对驾驶人身份验证、超速行驶告警、疲劳驾驶告警、越线越区告警、车祸抢劫等紧急报警;

3、报表管理:能自动生成各种车辆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

4、信息指挥调度:可通过语音或文字显示方式来实现信息指挥调度;

5、历史数据存储回放:能自动记录各种查询、追踪等历史数据,可根据不同的查询和管理需要进行存储或回放;

6、辅助导航:当车辆迷路或对道路不熟悉时,可得到导航帮助和其他需要的帮助。

第四、省监控站和各分站除自身设置足够数量的监控坐席外,应为每一个入网车辆管理的企业设置远程监控座席,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设置远程监控座席。

监控站与企业座席、部门座席的关系如下图:

三、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必须有力

由于危化品运输过程中,随时会发生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严重危害和威胁到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污染,所以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有力地实施动态监控。

通过实时动态监控,政府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应急救援机构就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各种信息,当发生突发事件时,能确保接警和救援的信息畅通,不至于因为信息的阻塞而延误事件的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开展,从而使政府主管部门增加了先进的监控手段,大大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效率。

通过实时动态监控,企业可以借助监控站掌握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各种信息,节省企业自身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费用,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统一和升级的数据接口标准下,企业还可通过监控站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信息调度效率。

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有力的实时动态监控,还必须对外省(市)进入本省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厅、安监局等部门20*年5月8日《关于今年以来全省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非法运输案件情况的通报》,截至20*年4月10日,江苏境内接报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17起,其中本省车辆发生9起,外省车辆发生8起;同期还接报各地查处非法运输危化品案件35起,其中本省17起,外省18起。因此,对危化品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就不能忽视对外省进入本省的危化品运输车辆。

车辆安全监管第7篇

1管理创新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指导意见精神,重点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作用在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创新源头化管理与动态监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打破现各个部门管理脱节的被动局面,在公安交警、交通、安监、教育、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间需建立“三联”工作机制,形成对重点车辆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该系统建成后,可以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将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加强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对车辆的动态监管,实现三个“明显”的目标,即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率明显提高,营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营运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1.1动态监管实战应用

利用重点车车辆的卫星定位信息(目前采用GPS定位,今后可以采用北斗系统定位,既可双向信息管控,又可扩大北斗民用市场),结合视音频的实时传输和轨迹回查等手段,分析计算车辆的平均行驶速度和行驶路径,掌控车辆超载、超速、路线偏离、违法等行为,在第一时间进行预警提醒,真正实现对重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从之前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变到了现在的动态事前管理,有效降低车辆的事故发生率,保障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2丰富和创新管理手段

为切实提升监管效率,依托重点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拦截查缉、提醒抄告、抽查整改和阶段性整治等落地管理制度,丰富延伸管理手段。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对重点车辆分类、分单位进行源头落地,将重点车辆的管理对象(企事业单位)落实到中队和责任民警,并将车辆电子化归属到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系统自动收集重点车的相关违法信息,并生成整改通知书定期通告给各企事业单位,责令对相关驾驶人进行处理,并反馈落实整改情况。流程如图1所示。

1.3整合有效的管理资源

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交互,系统接入了交通运管部门提供的长途客车GPS信息、企业提供的3G视频信息、警用地理信息和移动警务定位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交互。

1.4完善管理机制

在公安、交通、安监、教育、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间建立“三联”工作机制,形成对重点车辆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并通过“联系会议、联享资源、联动勤务”使管理资源得到充分共享,管理力量得到有效整合,管理成效得到逐步提升。

1.5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系统结合GPS警力定位系统、移动警务系统等,实现警员的单兵定位。分析收集过滤的交通信息,并以获取有效的信息为基础进行决策指挥,通过移动警务定位就近调度警力实时处置,实现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调度处理。

2技术特点

2.1总体架构

重点车辆监管系统的建设采用分布式系统架构进行设计,通过网络信息交换平台,采用WebService接口实现与运管处重点车数据的集成和交互。系统由交警大队平台与支队监管两级系统组成,支队为一级系统,大队为二级系统。支队动态监管系统侧重于全市重点车辆动态监管的大集成,提供全市重点车辆的信息汇总共享、指挥决策与统计查询;大队动态监管系统则主要提供重点车辆监管的应用和落地管理;大队和支队通过以PGIS为基础的GIS集成显示与控制,实现对下属辖区重点车辆的完整管理。支队监管系统与下属大队现有的重点车辆相关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并且为其他下属大队的重点车辆相关系统提供集成和共享接口。系统总体架构如图2所示。

2.2系统特点

高度集成将主要的三大数据信息:GIS地理信息、重点车辆GPS信息和民警移动警务定位信息高度集成,统一资源管理,统一流程配置,统一协同作战。可视化对所有管控目标可视化操作,所见即所得。扩展性具可良好的扩展性和接口开放性。简易交互全新的人机交互模式,多维展现空间地理信息。

3效益分析

3.1实现智能化的交通管理

实现智能化的交通管理。通过对所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对不按交警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速度行驶的车辆,及时发出交通违法警告。采用智能分析的技术手段,从源头控制风险,为管理者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实现了智能化的交通管理。

3.2提高民警工作效率

通过GIS可视化集中控制,对于违法事件进行警力快速调度反应;通过集成化的预警功能,随时对重点车辆的违法信息进行分析和预警,变“延时响应”为“快速响应”,极大地减少了安全事件的响应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3从源头遏制交通事故

通过对重点车辆的超速、超载、路线偏离等违法行为的动态实时监控,实现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可以约束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从而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3.4提升管理效能

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提升了管理效能。

3.5提供安全保障

充分运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等监控手段,从“事后管理”变为“事前预警”,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为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结束语

车辆安全监管第8篇

为实现对应急指挥车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车辆的信息采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能及时、快速、准确地发现和识别车辆系统中的故障及安全隐患,减少甚至避免由于车辆故障或安全问题带来的损失。因此,研究并开发车辆远程智能化管理系统十分必要。车辆远程智能化管理系统通过对车辆控制系统状态、车载设备及车辆位置等信息进行监测,发现车辆故障和安全隐患,达到车辆状态维护的目的。随着各种应急车辆的广泛应用,车辆远程智能化管理系统将发挥更大作用,其监控数据也具有巨大实用价值,还能为车辆的远程诊断提供数据参考。

2系统设计

根据系统需求,应急指挥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分为车载终端系统、数据通信与数据处理系统、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三部分。其结构如图1所示。车载终端系统主要包括车辆电源、传输终端、天线及终端相关配套设备等,主要负责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以及接收来自监控服务中心的请求和应答。数据通信系统主要依靠车辆的卫星通信、2G/3G/4G移动公网通信进行远程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系统是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车载终端采集的车辆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位于监控服务中心服务器,是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核心,一方面对监测数据进行管理,并为系统用户提供数据及车辆控制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数据通信和数据处理系统与车载终端系统进行交互。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的监测工作流程是一个闭环过程,车载终端系统、数据通信及数据处理系统之间处于循环交互状态。当用户参与到监控系统中时,客户端浏览器与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作为系统另一个组成部分参与到整个系统循环中。系统的运行流程如图2所示。车载监控终端和监控服务器同时启动后才能进行车辆的远程监控。系统从车载终端系统的初始化开始,然后系统逐步进行各项处理,处理过程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处理、数据管理等,最终为系统用户提供监控服务。在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中,用户可以通过监控信息管理系统的可视化界面进行车辆的远程监控,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将用户的操作指令存入系统数据库中。数据处理系统在处理完监控信息后读取该指令,通过数据通信系统将确认信息和控制指令发送给车载终端系统。车载终端系统进行分析,并利用该指令进行车载终端系统的调整。

3工程应用价值

应急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对车辆的实时监测与控制,解决了由于不能实时了解车辆运行状况,发现车辆安全隐患的问题,提高和保证了车辆的运行质量和运行安全。应急车辆远程智能化管理系统是工程应用系统,集成了多种技术和解决方案,包括电子电路技术、数据处理技术、数据通信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服务器技术等。本系统主要面向特种车辆,车辆大部分操作和控制由车辆的控制系统完成。车辆控制系统通过CAN(控制器局域网)总线与车辆的各个模块或车辆组件进行通信。CAN总线技术在汽车工业中的应用使得对车辆详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成为可能,本系统通过采集CAN总线上的数据实现对车辆运行状况的监测。另外,在车载终端中加入GPS(全球定位系统)模块,监测车辆的行车记录。车辆远程管理系统能为系统用户提供以下主要功能:对车辆进行远程、实时的动态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管理,对监测车辆进行相关控制等。应急车辆远程智能化管理系统的主体为车载监控终端及监控服务中心。车载监控终端负责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数据通信以及指令执行。监控服务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数据通信、数据处理以及信息管理与显示等。应急车辆远程智能化管理系统的使用者是车辆监控用户及车辆集成商。监控用户可以直接从系统得到车辆运行状况,为车辆进行有目的、节约成本的维护,保证车辆在需要工作时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车辆集成商从监控系统的统计数据中可以获得车辆的运行质量及车辆内部系统潜在的设计缺陷,这些信息将为车辆设计的改进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也为发展目标客户提供数据支持。

4结束语

车辆安全监管第9篇

关键字:车辆、监控、网络、云平台

Abstract: vehicle safety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 cloud platform is to provid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for vehicles using the cloud management platform, the vehicle safety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 security, cloud platform key point of operation, operation safety, equipment safety, real-time monitoring, and is conducive to strengthening field management, is part of the safety risk management of vehicle depot.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operation,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vehicle safety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 cloud platform to stations, emphasizes the integration of data information sharing, management personnel in a terminal can see different system data, including both resident and off-site workshop security video surveillance, production process key monitoring, job site safety monitoring, security monitoring equipment.Keywords: vehicle, monitoring, network, cloud platform

中图分类号:TU232 文献标识码:A

绪论

随着5T系统的大量投入使用,为了确保沿线5T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落实到位,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设备检修质量;二是维修员线路作业安全。但如果维修员简化作业,漏检漏修,设备检修质量便无法的到保证,若维修员上线作业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人身安全又无法保证。在传统的管理中,只有加强维修员上线安全教育和车间管理人员上线现场盯控两种方式。安全教育是必要的,而管理人员现场盯控的方式操作起来困难较大,管理人员无法做到时刻跟班作业,无法对设备检修质量和作业人身安全进行有效的卡控,安全隐患较大。

在列车运行速度越来越高和铁道部对5T设备的稳定运行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如何保证设备检修质量和上线作业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方便简易地对设备检修质量和上线作业安全进行有效的卡控。

一、系统组成

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利用云技术,整合现有监控系统,同时增加生产安全方面的监控,为管理人员提供全面管理手段。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由前端采集设备,视频传输,视频信息存储,报警系统,设备综合管理五部分组成。

前端采集设备

前端视频采集设备包含一个本地化小型视频采集系统,由一台采集终端接入模拟相机,无线来车报警器,无线门磁报警器,双向语音模块,声光报警器,遥控布撤防,无线网络接入模块等组成,可实现前端探测设备多种网络接入模式,无线报警传感器布置简单,节省线缆敷设时间及费用,根据现场需要个性化定制功能,安装快速方便。

1.1.1无线来车报警器由轨边车轮传感器(磁钢)、无线发射装置、太阳能供电装置构成。预警设备安装在距作业点两公里左右,有列车经过时,车轮传感器产生过车信号,传递给无线发射装置,无线发射装置便立即将过车信息无线发送给作业过程信息采集处理主机。

1.1.2作业过程视频采集装置由摄像机、联动照明装置组成,实现作业过程视频的采集,并将视频信息传送给作业过程信息采集处理主机。联动照明装置是在维修员正常作业时提供照明功能,一旦信息采集处理主机接受到来车报警器发送来的来车信息,在延迟数秒后,即切断照明电源,“强迫”维修员下道避让列车。

1.1.3信息采集处理主机由视频标记模块、无线接收设备、报警设备和3G模块等构成。每个探测站安装一套,可对探测站轨边设备进行无间断监控录像。当信息采集处理主机接受到轨边预警设备的过车预警信息时,会发出声光报警,并在延迟数秒后切断轨边作业照明电源,提醒维修人员务必立即撤离轨道,以此达到预警的效果。同时视频标记系统对该段视频进行标记,记录为关键时段视频,为检修作业过程视频分析系统提供分析依据。

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中心服务器

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由云平台服务器,管理服务器及流媒体服务器组成,云平台服务器利用云技术将前端采集设备到云平台注册,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统一监控前端采集设备心跳,判断设备是否在线,接收采集设备上传报警信息,云平台统一转发到管理人员电脑及手机上。

流媒体服务器对前端采集设备的视频流进行统一管理,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可对有线连接的前端采集设备视频资料统一保存管理,对实时视频的统一处理,满足多用户同时查看实时视频,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可以多用户同时访问同一前端探测设备,也可以同时访问多个前端探测设备。

管理服务器可以对分散设备进行统一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分发管理及查看权限,指定设备包机人等,前端采集设备发生报警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三种服务器可以利用三台物理服务器,也可以通过虚拟化技术整合在一台物理服务器中,通过双机热备+磁盘阵列柜的方式保障服务器的安全稳定运行。

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访问设计

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通过WEB方式访问,手机以客户端方式访问前端探测站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以进行单画面或多画面实时预览,支持单路及多路多种画面分割方式。支持预览抓图,即时回放,多画面同时回放,支持预览窗口中云台控制操作,支持动态调节亮度、对比度、饱和度、色调参数等。

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便携客户端及手机客户端对实时视频进行观看,系统通过3G网络,各级管理人员可随时随地监控任何探测站检修作业过程,管理人员在家里或者在出差坐车途中,通过移动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IPAD等,可随时随地观看任意探测站的作业过程,随时掌握全线设备检修质量、上线作业安全防护情况,把区间探测站的作业过程监控大大便捷化,为管理人员节省了大量时间。

安防监控系统整合与扩展

目前车辆段驻地及各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等大部分已经布置安防监控,但是处于各自独立管理的阶段,无法做到车辆段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利用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可将目前安防监控进行整合,尽量利用老旧设备,避免二次敷设线缆,重复建设等问题。

安防监控已经建设完毕的场所,使用模拟相机的地方,只需在中心节点更换可注册到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的DVR即可,利用已经敷设好的同轴电缆,电源线路,网络线路等,无需二次敷设,节省时间及资金。使用网络相机的场所,需要网络相机提供商提供相机开发包,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可根据开发包进行定制,适应大部分网络相机注册到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中,如果网络相机供应商无法提供开发包,可借用已经敷设好的网络线路,更换可以接入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的网络相机即可。

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云平台可以运行在铁路办公网,互联网或者双重网络上,既可以实现监控终端无需变化,又可以将监控数据共享,通过管理人员分配相应权限进行查看,便于管理人员及时准确了解现场情况,通过互联网还可以利用便携终端或者手机终端收到短信、彩信报警,第一时间掌握安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