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1 09:08:03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1篇

供应链金融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综合金融服务,是提升供应链协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然而,供应链金融也面临着复杂的风险,必须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可以有效的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的评估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促进供应链金融风险的评估。

1.供应链金融的特征

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其出发点是核心企业,以担保品和交易关系构成供应链链条。供应链金融能够为供应链中的各企业提供一系列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包括融资、保险和结算等等[1]。与传统的信贷和贸易融资不同,供应链融资在核心企业的支持下,其金融支持能够到达供应链上的薄弱环节。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供应链金融具有明显的优点,首先可以在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购销行为中融入银行信用,从而使供应链上的商业信用增强,使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能够建立有效的战略协同关系,使供应链的竞争力提高。其次,对于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能够对其进行资金注入,从而解决其融资问题,避免供应链出现失衡。

由于供应链金融的种种优点,在我国物流、钢铁、家电、汽车等各行业的应用非常普遍,发展了三种基本的供应链金融形式:存贷融资、预付款融资和应用收账融资。在供应链金融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更多、更复杂的金融风险。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的目的就在于能够对金融风险的大小进行识别和分析,以此来提高服务定价的准确性,维护供应链金融的稳定。

2.基于供应链金融特征的评估原则

由于供应链金融的特殊性,供应链金融的风险评估不仅需要遵循一般的风险评估原则,还要遵守基于供应链金融特征的评估原则,包括主体加债项评估原则、系统性评估原则和强调动态性与过程性的评估原则。

主体加债项评估原则。传统的风险评级系统共有九步,其基础为主体评级,并以债项评级作为辅助,显然这种风险评级的方式更适合于传统的信贷。对于供应链金融而言,这种当时不能对供应链金融中风险的大小进行准确的评估,往往造成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的高估,一定程度上对业务拓展造成了阻碍。基于供应链金融的自偿性,销售存货所得的现金流是企业主要的还款来源,因此提出了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的主体加债项评估原则,也就是对债项和借款企业主体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并加重债项评价的权重,对债项指标进行侧重[2]。

深圳发展银行在对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进行总结时,也曾提出在自偿性贸易融资中,由于借款主体的还款来源主要依托其资产收入以及综合偿付能力,银行对借款者的授信的依据为贷款者对交易的组织能力以及该业务的自我清偿特征,短周期操作中的自偿性和封闭性才是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的核心。因此在进行风险评估体系的设置时,要对债项结构评价指标和主体评价指标的权重进行综合考虑,赋予不同的权重。

系统性评估原则。供应链是一个综合系统,供应链的金融风险也具有复杂性。企业的运营,企业所在的供应链、区域,企业所处的经济周期等都会对供应链的金融风险产生影响。因此在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时要综合考虑整个系统,以提高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3]。

非系统性风险评估指标包括企业担保品的变现风险、信用风险、具体操作风险。

系统性风险评估指标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系统以及行业、区域、宏观的风险的衡量。

强调动态性与过程性的评估原则。与信贷服务不同的是,供应链金融不仅要对贷款的准入问题进行关注,更重要的是要对运营的过程进行控制,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评估要强调动态性和过程性。也就是在进行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时,其指标的设置要根据业务运营的过程来进行,并重视与过程相关的指标。以操作过程风险为例,其在供应链金融中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并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中得到更多的权重,以显示其动态性与过程性。

3.对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过程的探讨

对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对风险评判标准的构建以及对指标权重的确定、对指标权重一致性的检验是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对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风险评判标准的构建。供应链金融风险包括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识别供应链金融风险是系统性融资风险评估体系构建的基础。在供应链风险评估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一线评估人员对现场的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并结合历史数据和资料,分析工具尽量采用定量。

以定量评估来衡量能够使用定量公式进行衡量的指标。首先必须以一定的数据来计算定量指标,进而对规则进行设置,以对应不同的评分范围。以具体的评分来对指标的定量值进行映射。

对于难以定量的情况一般采取7级打分的评级方法,也就是将风险由高到低划分为7个等级,再以数字1到数字7来进行标注[4]。例如风险很大设置为1分,最后风险很小设置为7分。进而以每一指标的权重为基础,进行分值的加权平均,最后的分值作为其最终评分结果。

融资的风险评估必须注重动态性和过程性,这是由供应链金融的过程性与动态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因此在贷款期间,评估人员和监管方都要对业务的动态变化进行关注,并随之对评估分值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对风险进行灵敏的识别和准确的判定。

指标权重的确定以及对检验指标权重的一致性。专家打分是确定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指标权重的主要方法,专家一般采取德尔菲法进行打分,对各因素的最终权重进行分别估计。将专家的估计结果进行处理,主要是求平均和归一化两种处理,最后得出的结果作为指标的最终权重。此外,层次分析法也是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中常用的方法,这是由于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中评价指标的数量比一般风险评估要多。层次分析法可以以公式来对各指标的权重进行确定,并检验指标权重的一致性。

运用层次分析法首先要对判断矩阵进行构建,进而计算相对的权重,计算方法主要有特征根法和和法等等。确定各指标的权重之后还要检验其一致性,以确定权重系数的合理性。在得到该组元素对其上一层指标的权重向量后,还需要进行计算各层元素对该风险评估体系目标层的总体排序权重。将单准则下的权重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合成,形成总排序权重,并对总排序权重的一致性进行逐层检验。

在完成对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风险评判标准的构建、指标权重的确定以及对指标权重的一致性检验之后,则可以对具体业务进行评分。一般由专家进行系统性指标的评分,由一线信贷评估人员进行非系统指标的评分。二者都要重视供应链金融的动态性、过程性和实践性,对评估指标进行严格的把握和评分。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2篇

谨防蓝海变红海

多次的降准、降息带来各类资产收益的持续下行,资金端和资产端供需出现失衡,从而出现“资产荒”。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对《经济》记者表示,随着优质资产获得变得更为困难,供应链金融由于基于真实的交易,具有相对较好的收益,从而受到包含P2P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青睐。

P2P网贷为供应链金融的资金来源开辟了新渠道,解决了以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缺口,降低了融资门槛。目前,P2P网贷供应链金融业务包含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直接围绕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另一种是和商业保理公司合作。

上市系背景的P2P网贷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最为常见,上市公司或出于整合自身供应链角度,以参股、控股、自建等方式通过P2P网贷平台来构建完善供应链金融体系,提高供应链资金运作的效力,通过金融“换媒”摆脱对银行的依赖,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和天花板的限制,降低供应链整体的管理成本。

但拓展P2P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也会面临很大的局限性。首先P2P可能还面临新规出来以后的进一步规范发展,但是在供应链中它不仅仅需要资金的支持,还需要有很多其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比如投资银行的现金管理。

另外,今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除了借款额度的限制,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认为,目前P2P在中国有一点被误解,以至于有点污名化,即使供应链金融是一个很大的市场,有潜力可挖,但是中国对于这些事情都是一窝蜂上,蓝海很快变红海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来讲,P2P平台资金成本较高,较难与中小企业进行匹配,P2P平台要想突破供应链金融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模式,降低资金成本。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研究员樊迪认为,在目前资产荒的大背景下,无论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兴金融机构都致力于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开发。但目前的模式主要还是集中在淘宝、京东这样的大型电商所开发的模式下,未来供应链金融将会各式各样。

怡亚通宇商金融副总裁宁洁告诉《经济》记者,供应链业务本质上就是追求与上升势头或行业合作的生意,供应链业务中有一条风险原则就是不和下降通道中的企业合作,哪怕对方是国企。所以,无论何时供应链行业中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板块都是投资风口。“2020年我国15万亿元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势必会出现更强大的供应链共享平台。我认为未来这个市场,将是由多个擅长做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经营的市场,不是完全属于传统商业银行的,也不是完全属于民间金融的,而是大家合作共赢的市场。”

3项技术助突破

“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趋势也是目前市场关注的重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未来将呈现什么样的发展趋势也备受资本期待。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交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款项支付也从银行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变,樊迪告诉《经济》记者,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互联网平台由于有大量的交易数据及用户资源,其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大的优势。

易观互联网金融总监马韬也表示,未来在供应链金融中,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将会更为广泛和普遍应用,使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更好地合一,进一步降低融资风险。

“以往传统的供应链金融通常由银行来主导,但互联网成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驱动力,也为供应链金融注入了新活力。通过与互联网的融合,供应链金融生态圈也将进一步升级。”张叶霞称。

国美金融供应链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张鹏也对此表示赞同,“银行不再是供应链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的绝对主体,有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影响下,更多的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交易资源优势以及客户资源优势,纷纷转型成为供应链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主体。这也给供应链金融成爆发式增长提供了有利条件。

“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目前来看,虽然前景很光明,但形式并不明朗。

黄震表示,“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和突破需要3项技术。其一,现在更大的机会在于物联网,物联网技术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来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其二是区块链技术,运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全网记账形成的共识优势,解决了过去封闭记账和各部信息不相通的问题;其三就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更强,所以对于有关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数据的处理会更加高效、精准和及时。“所以供应链金融要呈现新的业态模式,就要运用新的工具和技术。”

供应链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具有4个明显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供应链金融本身的产品模式进一步创新。目前应收端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手段在进一步完善,销售端产品模式创新明显的一个业务特点就是高频、小额、短周期,即融资的需求更紧迫,单笔融资规模小,需要更多的是短周期的产品。第二个特征叫数据推动一切。整个的信贷贷前征信评估和贷中进一步自动化的审批,都要去适应高频、小额、短周期的需求,尤其是贷后,通过监控交易性的大数据会反映出一些预警。第三个特征是行业化。因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理,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用经营的眼光来判断金融风险,相当于用做生意的眼光来看信贷本身。第四个特征是生态化,比如银行对于账户技术、资金成本、资金结构等有优势,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商都有自己的技术优势,结合这些优势更好地去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生态化,也是供应链金融未来的特征。

除此之外,投中研究院分析师陈伟认为“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还要先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解决财产的风险问题;另一方面要解决征信的问题。

链条竞争显优势

英国供应链管理专家马丁・克里斯托弗(Martin Christopher)在1992年指出,21世纪的竞争不再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对此,上海文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钟胜九认为,供需链条其实涵盖了狭义面向供应端的供应链和面向营销端的需求链,供需链代表了从消费者到渠道、企业本身、供应商等整个从产品到消费者的链条,未来一定是整个供需链条之间的竞争。

宁洁也表示,市场格局一直是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只是以前是一家公司自己做完所有的供应链环节,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要加强自己的“长板”即核心竞争力,把“短板”外包,这个企业的“短板”往往是另外一家企业的“长板”。博弈的市场竞争是局部的,在整个市场的格局,永远是合作的,生意人和生意人的合作共赢。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3篇

[关键词]:大数据 互联网 金融供应链 电子商务

一、供应链金融及其模式概述

19世纪初,荷兰某家银行推出了仓储质押的融资业务。20世纪末,随着物流运输业和通信信息技术的发展,整个供应链中出现了融资节点,由于供应链各个节点参差不齐,当某个节点遇到瓶颈时,“木桶效应”便随之产生。接着供应链金融崛起,供应链金融作为当展的产物,必然有其极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最重要的便是可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短期需求,使公司的产业链协调发展,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今天,依托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平台推进行业组织及经营方式创新已成为新世纪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相比于今天,最初的供应链金融是银行推行的一项特殊融资模式,是将核心企业和其关联的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灵活运用资金及服务,增加资金流动性的模式。现在的供应链金融则不仅限于银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更多的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行业,基于其自身庞大的数据基础及综合性电子信息这一平台,提供的一系列贸易融资服务,目的在于将供应链融资成本最大程度降低,活跃资金流动性,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金融的优势在于,目前的互联网企业可以从以前的经营中得到海量数据的支持,当企业或个人申请金融服务时,互联网企业能够迅速了解申请金融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情况,无形当中解决了银行等传统企业的一大难题,即征信系统数据库无法涵盖足够多的用户。这样互联网企业在风险控制的问题中领先银行一步,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企业的坏账率得到了保证;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够与企业原有的互联网交易系统相结合,以系统中的老用户为客户源,金融服务的销售也有了庞大的基础保证。此外,供应链金融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高效的IT系统之上,能够将贷款流程流水线化。对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在充分了解并评定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授信因素后,后台系统通过标准程序,自动完成评定授信等级、核定授信额度的过程。总而言之,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在于企业掌握客户以前交易数据,并能够分析客户的资金状况,贷款客户多为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仅以销售的相关凭据为担保,甚至无需抵押和担保,便能快速发放短期J款。同时,这种经营模式使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有了寡头经济的特点,在金融服务的选择上,供应链中的客户,必然接受与自身长期合作的互联网企业,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也愿意并需要接受更多企业的合作、积累庞大的交易数据,以便在交易数据的积累过程中收集信贷信息,完成相关人才的储备,完善数据分析系统,健全交易体系。

二、阿里金融模式及特点分析

(一)阿里供应链金融模式分析

大数据、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代表的是趋于完善的行业理念和日渐丰满的业务流程。首当其冲的应该是乘着互联网的航母在大数据的海洋中遨游已久并衍生出金融借贷业务的阿里。首先从宏观上对阿里系进行分析。阿里系的基础是“三流”:信息流、资金流以及目前马云退休后布局的物流。整个体系中,信息流是肉、资金流是骨,而物流则是流淌的血,信息流和资金流保证了体系的基础构成,物流则是让阿里金融在未来能够茁壮成长的保证。随着移动互联网、便捷支付、社交网络的兴起,占领客户集中的场所,掌握货物通向商场的渠道,占有入口优势,是阿里极力追求也是大数据时代的关键点。资金流,从小微信贷公司的角度讲,小微贷款在商家资金运转中起到巨大的助力作用,缓解资金短缺,以便扩大销售规模,加大投资力度,才能够促进买家的消费,形成新的金融模式,带动商业的蓬勃发展,反过来刺激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另外一方面则是风靡一时的余额宝以及后来的蚂蚁小贷,余额宝想将资金留在阿里生态链中,不可避免的与商业银行产生冲突。而蚂蚁小贷的诞生则仅面向小额贷款业务,为将来阿里金融的发展奠定基础。物流层面,在菜鸟物流之前的时代,阿里在物流上与京东一日几送的物流体系有很大的差距,这也限制了阿里一部分的交易量和服务体系,马云自退休后专注于菜鸟物流,提高了阿里的竞争壁垒,使阿里生态圈日渐完善。目前,阿里集团在“三流合一”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来整合一个完整的阿里生态圈,以信息流支撑资金流、物流,以物流、资金流反哺信息流。

阿里金融以电商为平台、利用支付宝的网上支付优势,通过云计算以及模型数据,处理所积累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而涉足大数据金融。实施发放订单贷款或信用贷款,其依靠的便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过长时间经营所形成的数据及延伸出来的互联网信用体系及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体系。阿里金融目前涉足基金、保险、小贷等业务,如余额宝、支付宝、阿里小贷等金融产品,这些都是阿里基于其巨大的电商平台基础上而针对货币基金理财、网上支付、小额信贷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余额宝从上线起三个月内用户就突破 1200万,这也使得与其合作的天弘基金一跃而成为全国名列前茅的大型基金。

(二)阿里金融的特点分析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4篇

性供应链金融平台等,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关键词] 供应链;供应链金融;产业集群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9—0100—03

一、供应链金融的产生与概念

(一)供应链金融的产生

供应链金融伴随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发展而产生,作为企业优化管理方式的供应链管理在谋求企业内部整合,控制成本,提高竞争优势后,逐步将目光放在企业上下游采购和销售等与外部的联系上,企业经营伴随着物品、资金的流动,企业之间必然发生存货、赊销、预付款、订单等贸易行为,在金融机构的推动下,供应链成员企业积极参与供应链融资问题的解决,以节约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多方共赢。从1998年起,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施了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已很少,而商业银行信贷又以担保和抵押信贷为主,能否提供有效的物品抵押担保是企业得到信贷融资的关键。同时商业银行存在的信贷配给使得只有个别企业能够得到信贷支持。供应链金融正是在解决抵押、担保的问题上,利用供应链中的结构性资产,实现企业信贷融资的金融创新。

国内最早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20世纪初上海银行开展的存货质押业务。改革开放后,相关业务逐步恢复,而国内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始于对产业集群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作为供应链金融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先者的平安银行首先于21世纪初开展了产业集群供应链金融研究,在珠三角地区产业集群带,选择能源产业链作为供应链金融融资探索的突破口,为其供应链节点企业提供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解决了集群企业融资问题,发展自身业务,进而把发展能源供应链金融的融资经验扩展到汽车、钢材、有色金属、粮食等产业领域。后来为了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实践和风险控制,逐步侧重对单一供应链上企业融资需求的分析,形成了自偿性贸易融资模式。

(二)供应链金融的概念

供应链金融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其理论及模式还处在不断完善中,如胡跃飞(2009)认为供应链金融是人们为了适应供应链生产组织体系的资金需要而开展的资金与相关服务定价与市场交易活动,对供应链金融的概念进行了更加广泛的阐释。徐学峰(2010)认为供应链金融应当界定为整个供应链范畴之内,将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注入到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融资方案。

首先,虽然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大都由商业银行的实践推进完成,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在供应链金融主体中占据主要席位,但也应看到供应链金融主体不仅仅是商业银行,一些财务、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物流公司等机构正逐步进入其中,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供应链金融的主体应当界定为金融机构;其次,供应链金融的外延不应太大,供应链金融的产生是基于对贸易融资的探索,所以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当体现出两者的不同。

综上所述,供应链金融就是金融机构或物流企业通过对特定供应链进行分析,对这个链条上的相关节点企业提供系统性金融与资金服务的活动。

二、产业集群的概念与特点

产业集群是一个研究较为成熟的经济领域。早在100年前,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就提出了产业区的概念。随着对集群现象研究的深入,产业集群的概念由迈克尔·波特提出,他认为产业的发展往往是在国内几个领域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国内外有很多对产业集群的研究,本文借鉴王缉慈(2001)对产业集群的定义,即同处在一个产业领域,地理上靠近的相互联系的公司和关联的机构,由于具有共生性和互补性而联系在一起的企业群体。这些公司的相互联系和关联主要体现在供应链上产生的贸易关系。

(一)产业集群的特点

1鼻域性

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它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企业和机构集聚在一起,形成一定企业区域或地理上的集聚现象。形成这种集聚的原因包括成本最小、劳动力充裕、资本、信息服务等经济因素和一些社会因素。许多企业集聚在一起,构成了各条供应链企业,可以实现劳动力和信息的便利流动,从而为企业的生产和技术革新创造了条件,同时产业集群中还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如地缘能够维持企业间的贸易稳定。产业集群也被称 为块状经济区,正是源于其区域特征。 2蓖络性 产业集群内部各经济体基于不同分工形成了特定的角色,处于生产经营的不同供应链上,各条供应链节点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使了供应链之间的稳定的契约合作关系,构成集群内企业的相互联系的空间网状结构。长期的合作关系使企业间的供应链与单一企业的供应链模式具有相似性

,在集群发展过程中,集群内部的资金、贸易和信息技术的交互,形成网络化的供应链,有利地推动了整个集群的发展。

3惫采性

产业集群中企业不仅具有地理上的联系,同时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联系。集群中的企业基于供应链的延伸发展而来,集群内企业目标一致,形成了稳固的经济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本地区的经济实力。集群中的企业一般具有同一产业类别,即所属行业具有一致或相近性。他们共同组织在一起与群外企业产生联系,正是基于内部企业的频繁贸易和非正式的联系使得集群能够生存发展。

三、供应链金融与产业集群的联系

产业集群中的众多中小企业形成各供应链,供应链企业间必然产生贸易、资金往来,这就为供应链金融服务与产业集群提供了客观的环境,实际上,由于产业集群的特点与供应链金融的实施环境较为契合,使两者联系紧密。

(一)产业集群是供应链金融的客观环境

产业集群内的众多企业形成地理上的供应链网状结构,为开展供应链金融创造了良好环境。开展供应链金融首先需要供应链节点企业,至少两家企业存在供应链支持关系方能实现供应链金融,产业集群内众多行业关联企业形成供应链网状结构,集群中劳动转换成本较低、物料与人员的转移成本较低,彼此存在的产品贸易联系和资金往来成为发展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条件。产业集群的区域特征代表了区域的经济实力,促进产业集群 升级和壮大,资金支持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经济区域性发展趋势较强,基本上每个省份都具有一定数目的产业集聚区域。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后,会具有一定的政策优势和品牌优势,能够对资金构成一定的吸引,如长沙市重型机械集群,不仅得到了本地政府的政策支持,由于其规模、市场占有和技术实力,同样在国家政策中得到了一些支持,其本身所形成的客户群体使其具有很强的品牌优势,其产生的溢出效应对整个集群内部的所有企业都有积极影响。同时基于供应链形成的产业集群更加稳固,生命力更强。 (二)供应链金融对产业集群发展的融资促进作用

供应链金融针对企业的供[ ]应链结构性资产进行金融设计,供应链金融通过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节约成本,盘活资金,巩固供应链关系,提升产业集群的竞争力。产业集群内部是同行业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聚,能够获得供应链金融的企业势必会在供应链管理上做得更好,成本更低,库存更小,流动资金更充裕,这些都会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产业集群的发展需要长期的资本支持,同时也需要短期的周转资金。一般认为,供应链金融提供短期的金融服务,但是其周转快、反复信贷的特点,实质上相当于解决长期性资金问题,稳定的供应链金融有助于集群企业的资金稳定。同时,供应链金融能够加强客户间的联系,有助于维系企业客户关系。产业集群实质表现为供应链的集聚,供应链金融一般是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居多,成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客户群体,同时核心企业也有助于进一步节约财务资金。伴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和物流的快速发展,物流供应链金融的跨区域特征对产业集群的跨区域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供应链金融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建议

(一)鼓励多渠道资金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

目前主要是银行信贷在参与供应链金融,选择性的业务开展与配给性信贷的存在,使得其对供应链及企业的选择较为苛刻,并不能完全涉及一些企业集群。伴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可以多鼓励保险、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资本参与其中,增加供应链金融的竞争性和资金支持量,完善产业集群的融资环境,从而从供应链金融上升到产业融资,促进产业集群的长期发展,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供应链金融主体即资金的提供者更加丰富,有助于供应链金融实践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的健康成长。

(二)完善法律制度环境及区域政策

金融行业趋向混业经营模式,但商业银行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并未完全体现出这种趋势,传统的经营模式已有碍金融创新的开展。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产业事业部或供应链金融公司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与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公司共同开展业务,这样可以解决在质押物监管中出现的监管职责问题。从发展历程来看, 第三方中介的介入就是为了解决由于制度不完善对发展供应链金融产生阻碍的问题。实际上一些担保公司、物流公司参与了仓储质押融资,有些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都是隐蔽进行的,目的在于规避制度性约束。 虽然2007年《物权法》的出善了部分规定,如质押权的登记制度,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质押仅是登记

,有的地方并不接受机构的查询,个别事物在相关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解释,缺乏操作便利性。同时没有一定的市场便于质押物的交易和变现。在供应链金融中充当抵押品的资产如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变现将有助于控制企业违约风险。有利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同时,我国的产业集群大部分都是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为营造区域创新环境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需要更多政策支持。

(三)构建系统性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由于产业集群中多条供应链构成网状结构,本身就为供应链金融发展提供了优质的环境,所以为其提供供应链金融需要一个系统性安排,如统一的信贷征询系统、抵押品交易市场中心、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化和系统化是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趋势,统一的信贷征询系统能够集中企业的真实信息,便于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同时构建统一的交易和集群内服务平台能够降低供应链金融的交易成本,同时平台的可视性和精确性可以进一步减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风险。供应链金融由于供应链的延展性,使得产生集群系统内外之间的融资联系增多,随着全球贸易化的发展,封闭性的集群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需要加强集群系统金融的服务功能和内外衔接才能更好地实现集群发展。可通过探索产业集群系统内部供应链金融模式和集群间跨系统供应链金融模式来提高供应链金融技术。目前一些地区由政府出面联合一些公司构建集群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如长沙市线上融资交易平台主要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和网上交易系统,促进金融资源的集聚,服务于集群中各条产业链,满足集群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积极探索产业集群下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措施

产业集群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控制仍然是重要方面,例如供应链金融存货支持融资中,存货面临仓储、监管和估价等问题,如何提供安全、便利的存货保管,是控制融资风险的重要方面,目前可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仓储服务。供应链金融的风控措施征信调查包括对特定交易资产、交易对象、企业基本信息的调查等,并作出信用级别的评定,以决定授信与否及额度大小。一个产业集群里会包含几条主要供应链,体现此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企业授信调查内容包含对核心供应链的整体评价,从而决定对供应链上企业的授信与额度。针对一系列同类型企业进行统一资信和跟踪信用调查,同一集群中企业不同的资产类型、资本结构和经营状况具有可比性,可以把风险控制在系统风险范围内,同时可以节约成本和风险控制成本。构建集群内统一的信贷调查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助于长期授信行为,更深入地了解企业交易实质,并对后期跟踪信用评价起到辅助作用,同时降低了授信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倍怨靥炀济区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供应链金融支持的思考[J]蔽鞑拷鹑冢2011(10): 33—34

[2]宋洪林惫α唇鹑谟氩业集群发展的关系研究[J]被北金融,2012(1): 22—24

[3]张浩被于供应链金融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研究[J]倍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2): 54—58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供应链融资 风险

21世纪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期,但2008年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的企业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出现了经营困难、贷款融资难的局面,一方面银行自身为了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大型核心企业为在供应链中占据优势地位和解决供应链中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供应链融资越来越受到重视。

供应链融资模式发展最早是由银行主体发展而来,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发展有各自独特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作为业界和银行越来越重视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其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中,也因供应链融资产品特有的特征而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更好认识进而有效防范这些风险成为银行在进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特别需要注重的问题。

一、供应链融资风险来源

供应链融资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具有整个供应链为一个整体,采用结构化融资方案和以日常生产经营为基础这三大特征。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模式打破原来以单个企业为对象的融资模式,而是从核心企业入手考虑整个产业链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运营情况,根据产业链各个环节使用资金的不同特点,企业的不同状况,将票据、衍生产品、贷款融资、现金管理、托管、结算等多种产品嵌入到产业链的各个节点,形成产品的集群效应,以核心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重点关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交易的连续性等。

供应链融资给商业银行的风险在宏观层面上看是多方面的,如自然环境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企业文化差异风险、行为风险等等。这些都是会给供应链融资带来风险的重要因素,而在本篇文章中主要阐述因与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的特殊性,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1.专业操作能力低带来风险。供应链融资自成体系,融资产品多样而复杂,专业化程度非常的高,需要具备非常专业和综合素质的业务员才能有效胜任。需要对融资的企业的行业特征、产业链模式、风险表现等要有总体的把握,而在目前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以传统的业务模式操作供应链融资过程中风险的问题,专业操作能力低带给供应链融资根本上的风险。

2.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带来风险。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更加关注的是企业现金流的状况,而不是以往的抵押优先,更加关注的不是对单个借款主题的规模、还款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的评估,而是对正比交易与核心企业整个链条进行评估。在这其中,各个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就成为评估供应链融资风险的关键所在,如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正是以双汇为核心的企业的上游企业养殖场等企业与核心企业交易时存在欺骗、隐瞒事实,导致“瘦肉精”事件的发生让“双汇发展”股价跌停,一天就蒸发掉市值12.68亿元,产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疏忽,带来整个以核心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条群的危机,自然而然波及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与风险。

3.核心企业的风险传递。供应链融资主要是银行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向整个供应链提供融资的金融解决方案。而核心企业一般都是较大型的企业,其上下游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实际上是将核心企业的融资能力转化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升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在这个过程中,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是信用的捆绑关系。在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过程中,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风险,这种风险也必然会随着交易链条扩散到系统 中的上下游中小企业,进而影响供应链金融的整体安全性。

二、供应链融资风险控制

针对以上商业银行在进行供应链融资业务中风险来源的分析,有的放矢,有效的控制其中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信息化电子平台。供应链融资业务要求商业银行业务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加强从事供应链业务专业人才的专业素质培养,培育一支技术、营销和管理的专业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建立信息化电子平台也是推进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和防范因业务水平欠缺带来风险的关键。银行可以借助信息化电子平台为企业提供买卖双方资信评估、现金流预测、单据管理、代开发票、争议沟通、对账服务等,在办理融资业务的同时,将其管理模式、商务链活动、相关金融服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高效资金运行链,弥补由于人员专业化不足带来的风险。

2.谨慎选择核心企业。可以说在所有的行业中都存在供应链,都需要供应链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适合开展供应链融资行业。从选择行业的角度来看,适合选择供应链较长,生产产品较高端的产品的行业,如钢铁行业。在选择到恰当的行业的同时,严格甄别此行业中的核心企业是在确保交易合同准确性的关键点。核心企业的慎重选举,及是很大程度上对上下游企业的保证及交易真实性、可靠性的保证。

3.设计与供应链融资需求相适应的授信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正是由于供应链是基于核心企业信用的捆绑业务,核心企业的风险传递是供应链融资的一大潜在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主动与第三方企业进行合作,使整个供应链的交易过程被第三方有效监控、确保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各产品的组合和捆绑销售也是现行供应链融资中有规避风险的有效工具。最后,商业还可以通过业务外包分散风险。如建立物流监管方合作和评估体系,通过合格第三方的仓储、运输和现场监管的专业操作,实施物流监控。

供应链融资作为一项新的、正在发展中的融资模式为商业银行业务提供了竞争优势,但随之而来是供应链融资的特殊性所带来的风险。全面认识并建立一套系统的防范供应链融资风险的体系,才能将供应链融资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才能为商业银行创造最大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刘士宁.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现状和风险防范.中国物流与采购,2007.07.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6篇

一、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在国外,众多金融机构通过构建供应链平台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例如:摩根大通专门收购了一家物流公司,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渣打银行利用核心企业的信息网络和电子信息系统搭建了经销商金融服务体系。近年来,国内银行业也开始加快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推广与实践,深圳发展银行提出的“1+N”融资模式,从融资、结算、理财全方位入手,致力为客户提供横跨国内、国际、离岸三大领域的全程金融服务。类似业务还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企业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招商银行“电子供应链金融”、光大银行“阳光供应链”等。

二、钢铁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机遇与挑战

1.钢铁行业供应链金融的特点钢铁行业供应链特征比较鲜明。首先,钢铁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钢材作为生命周期较长的基础性产品,需要庞大的资金以保证其生产、流通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其次,在钢铁行业供应链上,除核心的钢铁生产企业外,基本都是中小企业,特别是下游经销商,在钢材市场上一直都是处于相对弱势。以前,商业银行更青睐钢铁企业而忽略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或是贷款融资条件苛刻,导致了一些优质中小企业无法获得所需的融资资金;或是融资成本过高。图1为钢铁行业传统融资方式中银行与供应链成员企业的关系。因此,针对钢铁行业展开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及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提高企业银行信用等级,提升供应链整体效率和竞争力。图2为供应链金融融资方式中银行与供应链成员企业的关系。从图1、图2不难看出,无论是钢铁生产企业,还是供应商、经销商都从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得到了更多实惠。

2.钢铁行业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机遇(1)钢铁企业资金压力日渐增大随着我国经济已进入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换的新常态,钢铁行业进入长期全面过剩时期,钢材消费进入峰值弧顶期。钢铁业以高产量、低需求、低价格、低利润等为特征的发展格局逐步定型。与此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钢铁企业不断压缩融资规模,提高融资成本,造成企业资金压力明显加大。2014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财务费用为938.33亿元,同比增加20.58%。银行压贷、抽贷成为家常便饭,新增贷款极难申请,钢铁企业和钢贸商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的问题,钢铁供应链上的诸多成员企业资金压力陡增。(2)钢铁企业经营理念与时俱进钢铁行业产能过剩,为改变中国钢铁产业的结构,增强钢铁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已明显加快。钢铁企业已经不再局限于内部的经营管理,更有企业将眼光投向整条产业链,特别是一些大型钢铁企业通过纵向一体化战略,向上控制原燃料的供给,及时掌握定价权;向下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和高效的客户服务体验,着力打造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流程。钢铁企业纵向一体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为其在兼并重组浪潮中站稳一席之地提供助力。同时,钢铁企业这一发展趋势,为银行及时介入钢铁企业打造供应链流程、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也带来了难得的机遇。(3)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客观上需要钢铁企业的积极参与当前,各家银行都在积极进军供应链金融领域,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些限制因素,使得银行业不可独立运作供应链金融服务。一方面,各大银行毕竟从属于金融领域,其对钢铁行业采购、生产直至销售的业务特征和风险的把握可能很不到位,如果仅凭单纯的财务数据进行风险管理,可能会形成较大风险。另一方面,在钢铁行业低迷时期,供应商、生产企业、经销商和终端用户的资金流都不宽裕,这就要求银行要对整条供应链上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评、整体把控,因为一旦供应链条中有一环断裂,很可能将整个供应链置于危险当中,而此时银行也可能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因此,若想在钢铁行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客观上离不开钢铁企业的主动参与。钢铁企业既能凭借其良好的市场洞察力和较高的信用度维系整条供应链的正常运转,又能有效地深入挖掘供应链上容易被忽略的优质中小企业,凭借自身实力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也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因此,大型钢铁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顺应了市场的需求。

3.钢铁行业供应链金融风险分析(1)经营管理风险即使经历了近10年的快速发展,但仍不得不承认,目前中国钢铁企业在企业管理方面还较为滞后,在钢铁冶炼技术和装备快速发展时期,钢铁企业特别是国有钢铁企业仍频现“官本位”、“拍脑袋”等企业管理方式,科学的企业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先进钢铁企业存在明显差距。而供应链又是由众多企业构成,除了核心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有待提升外,众多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员工素养等方面参差不齐,这种差异性有可能造成供应链的混乱。(2)信用风险对于银行来说,企业的授信等级是评定一个企业可得到贷款多少的重要依据,而就钢铁行业来说,除了大中型钢铁厂之外,众多的上下游企业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少、银行资信等级较低的问题,银行在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时,一方面可以适当提高中小企业授信等级,使其更高效地为整条供应链服务,另一方面,应设置若干个信号风险点,因为一旦某个中小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者破产倒闭的情况,其对整条供应链的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一定要时刻关注供应链资金流,随时调整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以期有效控制风险蔓延。(3)钢铁行业自身风险钢铁行业属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如果抛开国家出台刺激政策这种不可控的政策因素以外,其受经济周期影响较为明显。现阶段全球经济处于衰退期,中国经济增速也明显回落,钢材需求强度正逐步降低,加之原燃料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因此近几年钢铁行业将持续处于调整期。供应链上各企业都有自己的市场信息渠道以及内部信息系统,钢铁产业链是一种松散的企业联盟,在信息传递上,极可能出现延迟或者错误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会影响银行对目前供应链运作情况的判断,从而给银行带来意外风险。

三、结束语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7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 供应链金融 风险管理

一、巴塞尔协Ⅲ解读

第一、巴塞尔协议Ⅲ从质和量两个方面重点突出对资本金的监管要求。一方面,在质上巴塞尔协议Ⅲ要求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包含利润留存)比率,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实现一级核心资本由目前的2%上调4.5%。核心资本下限上升至6%,其中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利润留存、资本公积、优先股、储蓄账户。在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的前提下,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率意味着降低附属资本比率,因此,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有利于约束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筹措资金以达到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行为。为了更深入地认识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变革,下面对次级债券形成机制进行介绍,如图1所示:

图1 住房次级债券形成机制图

由图1可以看出,商业银行通过资产池把按揭房贷证券化而形成次级债券来获得资本金,以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遏制“发行次级债券―扩充资本金―发放高风险、高收益贷款”的恶性循环,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率,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金质的管理,提升了单位资本金承受风险的能力,这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另一方面,在量上它要求商业银行从2016年到2019年逐渐实现资本缓冲率从0到2.5%的要求,实质上,就是把一级核心资本比率提高到7%。

第二、巴塞尔协议引入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来对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进行监管。第三、提出逆周期资本充足率。

二、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定义及特征

(一)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定义

本文中的供应链金融风险属于狭义风险的范畴,它是指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链上企业和商业银行预期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运行情况和实际状况不一样,最终使商业银行蒙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物流风险是指,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供应链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流资源不能如商业银行预期那样进行配置和流动,使商业银行最终蒙受经济损失;资金流风险就是,贷款资金和收益不能如期、如质地回笼而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信息流风险就是信息在从贷款企业向银行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的情况,导致银行在展业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贷款企业道德风险,最终损害银行的利益。

(二)供应链金融风险的特征

供应链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贯穿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整个流程,具有普通金融风险的特征,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的金融业务风险,具体表现在:1.传导性。供应链金融风险会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参与主体之间传导,链上的企业环环相扣,利益相关,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时会对链上其他的企业产生影响。因此,一个企业的风险向供应链上的上下游环节传导,最终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2.动态性。供应链金融风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伴随着供应链的成长,融资模式的创新,运营状况的交替,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因素不断的变动的。3.不确定性。供应链金融风险跨越的时空区间广,业务参与主体多,因此,引起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因素复杂,风险链上哪个企业、什么范围、什么时点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

三、供应链金融风险形成机制

在三种风险中,虽然资金流风险处于核心地位,物流风险和信息流风险都会通过资金流风险表现出来,但是不能把供应链金融风险和资金流风险等价起来,因为三种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具体表现为物流风险、资金流风险,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信息流风险导致的,物流风险又会导致资金风险。在对物流风险和资金流风险的防控过程中商业银行会获取商业信息和积累信息流风险防控的相关经验,这样物流风险和信息流风险又会作用于资金流风险。供应链金融风险形成的具体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供应链金融风险形成机图

由于导致物流风险、信息流风险、资金流风险的因素变量众多,在图2中,虽然只列出一些有代表性的因素,但这并不影响对供应链金融风险形成的本质性机理的揭露,因为可以按照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三种子风险,通过顺藤摸瓜的方式找到其他不断变化的导致风险升级的原因,以对供应链金融风险进行动态监管。

四、供应链金融防范措施

(一)分阶段、有重点进行管理

商业银行对供应链金融进行防控时,应分阶段、有重点的进行。产业供应链依次经过孕育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每个阶段商业银行应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指导下有侧重的进行风险防控。

1.筛选孕育期金融服务对象、严格准入标准

内部评级法虽然是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但是巴塞尔协议Ⅲ不是对新巴塞尔协议的背离,而是它的继承和补充,因此吸收新巴塞尔协议的精华,并引进切实可行的风险计量模型,是巴塞尔协议Ⅲ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评分机制,站在整个供应链的高度对中小企业进行评分,对介入供应链金融前的风险进行控制。评分的依据因行而异,但是,银行对企业的信誉、企业的规模、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信用等级、国家产业政策扶植、盈利模式、与核心企业业务往来的稳定程度等公共因素的考察是一致的。商业银行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持谨慎的态度来处理处于孕育期中的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关系,找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者之间的均衡点,真正落实巴塞尔协议Ⅲ关于银行稳健经营的理念。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8篇

【关键词】 供应链金融 商业银行 发展措施

前言

供应链金融作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一种新的综合金融服务,近年来成为西方银行业最热门的话题和重要的新的业务增长点,供应链金融业务被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银行主导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征明显,银行通过大力推进以供应链金融为主的贸易金融业务创新,既能为我国实体经济提供全面、充分的金融服务,解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使投资、生产、销售活动更加顺畅,又能实现企业与银行的互利共赢,共同进步。

由于我国日渐成为全球重要的制造业中心、采购中心,我国企业融入全球经济供应链的进程不会改变,国内的供应链管理研究、金融业务发展日趋旺盛,且国际合作也日渐增强,为了提高我国供应链的竞争力,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各类企业和银行将供应链金融业务作为新兴的金融产品加以研究、应用,各类银行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不断提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现有供应链融资方案的设计,以此来不断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良性发展。

1. 国内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概况

目前国内各类商业银行在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上,可以说各有所长、各具侧重点,例如广东发展银行,作为国内比较早开展货押业务的银行以货押业务为主打产品,结合物流公司的专项服务,为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方案。再例如以服务中小企业为目标的兴业银行,其主要产品针对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各个不同环节提供一系列服务产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问题。招商银行作为国内电子银行市场领先者,着力打造基于其技术平台优势的“电子供应链金融”概念。深圳发展银行是国内率先提出“1十N”模式,通过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向上下游中小企业进行渗透,开发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市场。

虽然各家银行在产品名称、产品组合等方面各有差异,但不难看出,各商业银行通过提供核心客户解决方案、上游供应商解决方案、下游销售商解决方案,或三个方案同时组合运用的模式来满足供应链管理的整体需要。同时对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认识存在共同之处:

1.1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各家商业银行关注、争取的都是供应链中的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优质动产(例如:存货、应收账款等),利用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产品尽可能的满足各个节点企业的金融需求,力争为链条企业提供整体的结构化金融解决方案。

1.2各家商业银行在自身为供应链上的各企业提供传统金融服务的同时,也积极寻找第三方合作伙伴(例如: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针对物流与供应链的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充分发挥物流、保险的业务优势,结合银行融资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第三方物流公司也是银行产品销售的一个渠道,也是代表银行执行监管的重要角色,银行与第三方的合作,是以各自经营范围、业务优势为出发点,形成互补,交叉销售,在降低风险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

1.3在国内金融制度环境、技术环境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同质化十分严重,同业竞争日益加剧,各家商业银行都在不断寻找建立在自身经营特色基础上的新的利润增长点,供应链金融业务在我国还属于发展初期,银行主导特征明显,市场潜力巨大,是各商业银行积极争揽的带来综合性收益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1.4在进行供应链金融业务拓展与业务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多是运用“1十N”模式进行。所谓“1”,是指在链条上,拥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核心企业,“N”是依附核心企业存在的其他企业。银行通常采取以满足核心企业需求为业务突破口和融资风险控制点,通过提供核心企业解决方案、对上游供应商解决方案、对下游销售商解决方案的产品及其组合,实现贸易融资规模扩大、客户批量增长、服务行业不断拓展等经营目标。

2. 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措施

2.1选择重点行业实现业务突破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在贷款支持民生行业、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于重点行业的贸易行为辅之以供应链金融业务方案进行全面支持。以支柱性行业为突破口,选择行业重点客户,建立战略联盟关系,通过“1+N”供应链融资模式向重点客户上下游进行渗透,有效实现业务结构、收入结构及客户结构的调整。

2.2以优势业务带动客户群体扩展

每个商业银行都具备比较优势业务,以中国银行为例,国际结算业务是其传统优势业务,但单纯的国际结算客户,在办理贸易结算、融资时,银行提供的服务多数集中于结算方式上,或者某一环节的一个贸易融资活动。如果能将客户贸易整体考虑,提供连贯的国内、国外整体贸易金融服务,既能综合节约财务成本,扩大贸易机会,又能不断提升银行综合服务水平。因此以优势业务带动客户群体的壮大,也不失为一种促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有效途径。

2.3以基础产品销售为主,有针对性开展产品创新

目前商业银行基本都销售涉及贸易交易的各个阶段的融资产品:如装运前融资、货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通过上述产品,基本满足核心客户、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不同业务需求。在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商业银行应当注重基础产品的销售,包括供应链产品、结算产品、保函产品等;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开展有针对性的产品组合与创新。

2.4提高电子信息技术水平

金融行业是信息密集型行业,其发展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也通过大力开发网上银行,银企直连等电子化的服务,希望以此增加渠道服务项目,尽可能降低客户的操作成本。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如何将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不同信息平台、信息主体,充分实现各平台的信息共享、互补、监控是商业银行发展供应链业务需实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存禄,黄培清.供应链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第9篇

摘要:由于我国商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适应性、滞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面临着本身合法性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和互联网平台本身潜在的风险等违法性风险。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释与修改,使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以合法资质。此外,也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商法加重责任理念,准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妥善履行相关注意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违法性风险;规制;供应链

一、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是指在进行合法经营行为前提下所面临的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由于互联网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先天性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缺乏或滞后导致的高度不确定性、作为金融活动参与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市场准入资格不齐全等,由此引起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方面的合法性质疑以及可能在事实上触犯相关刑事法律[1-3]。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法律资质风险

2、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行业供应链环节大量存在没有取得或完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存在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违法性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存在较高程度的大量触犯刑事法律边界的违法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的规制

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违法性风险根源在于当前我国配套法律规范的缺乏、滞后与阻碍。一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的缺乏。我国存在部分金融监管法律,近年来也不断酝酿各种规范文件,但是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还是十分缺乏,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滞后的风险[6]。二是我国传统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差异性和跨界性等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7]。三是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监管规则难以适应更新换代迅速、具有技术和平台特殊风险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四是我国当下金融法律监管规则导致的不稳定性和不明确性使得供应链金融缺乏安全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阻碍性风险。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制:

1、在兼顾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合法资质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经营确定化,消除违反既定法律的风险隐患

首先,应当使整个供应链取得完整的合法经营证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和有效避免违法性风险的最有效保障。其次,破除消费者的公众化和不确定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也应当一方面建立会员邀请机制和会员管理机制,尽量是服务对象特定化,避免由于对象不特定而引发的违法性风险;在会员邀请机制构建过程中,通过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确定邀请等一系列程序使消费者确定化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关于人数的规定和限制条件,符合其基本规定。另一方面,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通常为银行),尽量使资金分散化,避免因资金集中引发的违法性风险[13]。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及其规制

(1)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

众所周知,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具有快速、隐蔽和高效的特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在短时间内以克服相对较小的阻力完成大额融资,这样就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诱饵与温床。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尚存较大缺陷;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均不明确,整个行业也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虽然第三方支付、股权制众筹等个别业务种类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模糊认可,并分别明确由央行支付司监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和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格局,但仍存在监管过于宽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远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监管准则和监管制度。因而互联网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来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这实际上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所衍生的违法性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资金据为自有或非法侵占;三是利用互联网漏洞进行诈骗财物或通过盗取密码等方式盗窃资产、侵犯商业秘密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风险除了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可能实施的行为之外,还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普通参与者可能的行为。

(2)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活动的规制

1、明确准入标准,加强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从事非法活动,其根源在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无准入标准、无有效监管。因此,其首要规制措施还在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整合梳理以及相应专门性法律法规的配套出台。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同时按照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泛渠道业务和其他类的分类标准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和科学的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准入环节得到净化,在事前监管上减少甚至杜绝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现象。此外,也应当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得到有效、科学的监管,在事中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阻止,在事后对该类活动进行惩罚和追责,从而形成一张严密、有效地阻断非法活动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系网。

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参与金融活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为非法活动的工具就在于其流程具有快速、高效、隐蔽的特征。因此,我国应当依据已经确立的法律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从而发挥执法上的事前和事中阻断效应。在保障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同样注重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保护,适当采用商法加重理念在该领域的司法裁判中的运用①。对此,我国学界并没有引起重视,学者往往将合法经营下的不合法风险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一起讨论,仅仅认为我国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则、明确监管而忽视了执法和司法的运用[14]。我们认为这是一大失误,首先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违法性风险;其次,由于其主观上的认识不同,法律规制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在对不同的权利保护之上。因此,对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规制其法律态度应当是否定性评价。

3、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应当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作为重要参与者,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应当谨慎选择金融销售者,尽到注意义务;在自身信息披露完善的情况下,督促和建立金融销售者的征信情况和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应当按照具体类别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15]。

三、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1、基于不作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2、基于法律关系定位不准确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与用户间的互联网金融协议约定,普遍将自己的服务限定在提供资金支付渠道范围内,也就是只按照用户的意愿进行提供资金划转和信息保障相关的服务,而与理财业务购销本身无关①。事实上,这种协议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这种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②,且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此类条款轻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重则无效③。因此,在本质上这类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面临着被否定的命运。二是事实上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存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消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等情况,因此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以此类协议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是违约的违法性风险。以支付宝公司为例,其实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相应销售牌照的前提下,将基金销售嵌入余额宝,事实上消费者的一切活动也直接而且仅仅与支付宝公司发生关联。因此,在法律事实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面临着责任承担风险。

3、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产生的责任承担

在商事司法实践中,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比,各国(地区)一般都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这也就是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之所以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苛以相对严格的责任理念,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商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事认知能力,从而理应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二是商行为具有较强的营利性,基于公平原则,也应当苛以较强严格责任[16]。对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优势一方,自然在整个金融活动中应当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对上文中提到的诸如资质审查、信息披露,以及可能构成的表见代理、广告宣传等角色,甚至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角色适用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

关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问题,供应链自身应当扮演主角。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妥善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破除不作为产生的违法性风险

首先,作为商事活动的重要一环,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要妥善承担其注意义务,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者的资质和信用,切实做好金融活动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督的详细、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资质不全带来的威胁和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可以通过自己掌握大数据的优势,利用自有平台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金融为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行动。其次,做好内部员工培训和审查工作,维护互联网金融网络环境安全,在技术漏洞和人员管理环节尽到符合其角色要求的注意义务。最后,应当注意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及时妥善解决其提出的质疑和解决其安全顾虑与隐患。

2、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方面,我国应当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中明确供应链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边界;另一方面,供应链自身也应当在消费服务合同中明确并准确界定自己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对于其法律地位,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公示的服务协议,综合考虑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资质、商业模式、盈利方式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合理、准确拟定并建立供应链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多方法律关系混淆不清

首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同时提供给消费者中介合同与互联网金融消费合同两份合同,避免合同不全导致的合同关系混淆。其次,合同应当具有可选择性的复合选择模式,不能只是同意或不同意协议的单一选择模式,同时不得在条款中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最后,供应链应当对于电子化的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责任划分条款,以醒目化或直接与消费者在线聊天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保存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

此外,我国法律应当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特别审慎地适用商事加重责任理念。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形成实力稳固、市场完善的金融环境,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当兼顾金融创新与安全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尽到妥善注意义务之时,应当对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进行准确衡量,除非发生重大偏向,不宜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赋予其过高义务。

参考文献:

[3]陶震.关于互联网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6):74-76.

[5]李真.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质、风险与法律监管进路[J].经济与管理,2014(5):54.

[6]汪振江,张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4-115.

[7]叶旺春.互联网金融与现行监管规制[J].科技与法律,2014(3):433.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