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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2 15:27:54

农民工合同管理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1篇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

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管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TU7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3-0103-02

1 做好农民工的管理,是现实情况提出的客观要求

众所周知,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生产一线的生产工人,有80%以上都是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认为:施工企业是在依赖农民工而生存!从这个角度来说,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应该把管理和使用好农民工当作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一项战略,以确保企业所需农民工来源的稳定;建立与企业收缩或扩张规模相适应的农民工使用调节机制;确保高技术含量岗位农民工的稳定。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保护农民工权益正是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点。企业必须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用工行为及用工方式进行重新分析评估,作出既适应《劳动合同法》法规又顺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调整;制定既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又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能有新的机制来管理和使用好农民工。

再者,农民工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用汗水争取自身生存的权力,通过以承担家庭责任、自谋职业的方式,减缓着社会的就业压力,承担着社会的责任,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但因受自身生存环境和接受教育程度的制约,他们绝大多数人从事的是简单的工作、技能相对不高、就业面狭窄、自我保护能力差,只能靠劳动力付出换取回报,构成了社会的独特群体――弱势群体,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此,如何去尊重他们的劳动,让他们流汗不流泪,让他们生存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笔者认为用人者必须从企业的生存、对社会的责任和维护社会良好公德的角度,去对待、思考农民工的管理问题,充分认识到农民工的管理和使用不仅仅是一个解决民工的工资问题,同时是管理者对自身企业和整个社会负不负责任的问题。

通过对项目的管理实践和思考,结合新-的情况,综合农民工的特性,我认为以下几点是农民工使用和管理中的关键,愿和同行商讨。

2 尊重农民工主体地位,将农民工管理纳入项目管理

谈到农民工的管理,项目管理者首先应该对农民工有正确的认识和公正的定位。作为项目的重要合作者和相关人之一的农民工,他们不仅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而且是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执行人,特别是工程质量和进度更是依赖于农民工。项目管理者应该从思想上认识到农民工作为执行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从管理上把农民工当作项目重点管理对象。为此,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如何管理好农民工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必须尊重农民工的主体地位,将农民工的管理纳入项目管理体系之中。要制定农民工日常管理制度,在生产、生活上定标准,定要求,实施统一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体现人性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待农民工要像自己的职工一视同仁,不分高低贵贱,不歧视和排斥。

其次,必须务实地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古人说得好:欲役之必先与之。因此,要使用好农民工,你必须使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满足,要真正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尤其要认真做好农民工住地建设,配备齐全的生活和劳动保护设施,保证农民工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环境,让他们在工作时生产环境安全可靠: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有适宜的休息场所。

再次,项目部将农民工纳入项目管理,就是要针对其在管理上存在的复杂性、多变性,注重探究其特点,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掌握其生活规律,把对他们的要求和相应的奖罚办法发放到每个人手中,采取思想沟通与制度约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日常检查督促,及时约束和规范他们的行为,客观地做好管理检查评价,及时实施奖罚,达到有效管理好农民工的目的。

3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平等互爱的和谐氛围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体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稳定农民工情绪、调动其积极性的可靠措施。因此作为项目管理者应该做到:

3.1 尊重劳动者价值,为农民工按时发放工资

近几年来,国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对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他们手中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这一要求,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1 要对农民工劳务用工情况建帐管理。

劳务情况建帐应包含:农民工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从事工种、进驻项目日期、退出项目日期、健康状况等,为实施农民工管理打好基础。

3.1.2 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务工资的管理。

对农民工劳务工资应以一定时间段(一般按月)或分项工程结束时点为基础,进行班组工资结算。由项目部根据班组已完成分项的工程数量、按约定劳务单价,计算班组劳务总值。并将班组劳务总值分解到每个在册农民工,形成农民工工资册。

3.1.3 要做好农民工劳务工资的发放管理。

在农民工工资册基础上,按人分别制发工资条、专设个人账户、为其办理工资卡,每月按照工资条按时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中。由于农民工的工资能得到保障,从而避免了工头抽走农民工工资现象:消除了农民工担心工资拿不到手或拖欠等顾虑,使其能安心为项目服务,项目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3.2 落实好国家政策,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国家对农民工的用人和用工政策,主要是通过新《劳动合同法》方式以法律条文预以明确。它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务派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农民工作为建筑劳务市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体劳动者,正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保护的重点。

它的颁布实施,对企业劳动用工要求更加规范,对企业实施多年的用工方式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将带来重大影响;对劳动者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从而加大了农民工依法争取合法权益的期盼,这种期盼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增加农民工对企业的不满情绪,成为企业不稳定的隐患。

在过往对农民工使用中,因劳动合同法律不健全;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任意化、违约金随意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劳资关系紧张、脆弱: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大量高标准的建设项目很难寻找到与之相应的劳务资源。直接冲击着工程的质量、施工企业的综

合效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是否落实农民工使用政策、如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不只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更是一个违不违法的问题。必须落实好农民工政策、维护他们合法权益,既是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客观需要。

3.3 坚持人性化管理,建立与农民工平等沟通平台

要做一名合格的管理者,首先要与被管理者建立相互平等沟通的关系。农民工由于自身的素质较低,在来到工程项目工作时往往会产生自卑心理而封闭自己,不愿与别人尤其是与项目管理者接触。针对这种心理,管理者要经常深入农民工生活,及时进行思想沟通和互动,建立与他们平等沟通的平台,逐渐拉近与他们的距离。真正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求、所爱所恨。多些关怀,多些交流。多些理解,及时化解农民工的不稳定情绪。培养他们的集体感、归属感。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引导他们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同时,管理农民工的根本在于确立他们的“准产业工人”地位,给予他们一种身份转变的动力与机遇,使他们逐步形成团队精神,逐步走以依靠团队智慧来克服自身的缺陷,体现和实现集体价值之路。形成企业得到提升和发展、农民工期望得以实现的劳资双赢局面。

4 关注农民工生命权,用心做好农民工安全管理

4.1 要解决农民工对安全的认识问题

谈到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问题,从关爱生命去要求他们实施安全生产,农民工似乎人人皆知,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各行其是,关键就出在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太肤浅上。由于农民工缺乏整体安全意识和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防范能力弱,在大多数的安全事故中,农民工既是事故中的受害者,同时又是事故的肇事者。作为施工项目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中农民工的这一特性。有防范于未然的超前意识:有针对农民工生产管理的安全专案。这就要求一线的管理者从自身做起,从小处做到,营造人人事事讲安全的氛围,把安全措施切实落实到每一天的施工生产过程中去。以此来清除农民工安全认识上的麻痹、侥幸和消极无所作为的思想:用行为来影响他们的安全思维方式:通过营造安全氛围来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4.2 要做好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

大多数农民工来自比较贫困的农村,文化水平不高,接触事物不多。他们来到施工项目,对项目施工特点和工作环境不熟悉,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在农民工上岗之前,用人单位和管理者一定要根据他们从事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如对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所接触物品、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对危害预防和急救等方面的有关知识,要有专业人员向他们讲解,使他们充分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4.3 要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使之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持证上岗。建立常年培训计划,并严格考核,合格后建立档案、颁发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彻底消除农民工“无知”这一最大安全事故隐患。

特殊工种需要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事先组织培训,一定要由劳动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同时,不要随意调农民工从事较危险的作业,调换农民工工作时必须先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还应组织农民工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素质。

4.4 要向农民工进行安全交底

项目必须根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预防措施,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将工作环境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安全技术、安全规范标准等,向农民工进行交底,并将交底内容落实到班组和个人,以确保农民工施工的安全。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等有关检查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就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同时,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4.5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项目管理者要在农民工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能力。

4.6 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农民工进入到实际工作岗位后,要对他们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不能认为他们从事的都是简单笨重的体力劳动就认为无关紧要。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多走、多看、多说,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不然很容易使他们形成图省事、省力、走捷径等冒险违章作业的习惯。在一些重要岗位和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有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实施重点把关,加大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使农民工逐渐熟悉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 探寻新的农民工使用机制,打造劳资和谐双赢的局面

谈过了对农民工的管理,下面谈谈农民工的使用问题。还是要回到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上来,不难发现新《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务使用作了法律规范外,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等也有了明确规定。按此规定正式用工劳动合同长期化已不可避免。这样,在劳务使用逐步规范化,正式用工合同长期化双重压力下,企业用工如果没有新的突破必将陷入困境。

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需要形成一个高素质且相对稳定的管理和执行团队;另一方面实施的项目主要操作岗位和大量辅助工序需要较成熟的操作工:还有一些临时性工作也需要有人去做。三种不同需求,结合《劳动合同法》对用工的规定,顾及到农民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不同机制来使用农民工:

5.1 由施工企业将具有一定亲质的农民工通过招聘进企业,给予他平台;让其享受企业“公民”待遇:结合企业需要,帮助他规划人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使之成为企业一员。这样可以维持企业高素质且相对稳定的管理和执行团队,保证施工企业形成有特色而精干的主业稳步发展,从而确保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顺应了正式用工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

5.2 由施工企业与专业化的注册劳务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劳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和用工之外的其它人力成本。由施工企业来使用其贮备的农民工,去承担大量的专业操作岗位和辅助工作。通过这样的用人与用工相分离的方式,来减少施工企业直接的人工投入,降低人工成本,也可避免施工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不能自设劳务机构、自派劳务工的法律风险。

5.3 由施工企业通过委托劳务服务公司,招收季节性农民工,经简单培训后承担施工企业临时性工作。以此来解决企业在用人管理上一系列繁杂的事务性工作,满足企业临时性、短期的或周期性用工要求,降低企业人工投入和人工成本。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3篇

摘要:通过对目前中国农民工分析研究,总结目前农民工管理存在的问题。据此,以重庆市农民工为例,初步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中心的精益化管理模式,为以后在农民工管理方面的研究提供可借鉴的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精益化;管理模式

一、引言:

目前中国现有农民工2.5亿人,其中外出务工农民工有1.5亿之,据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农民工占整个行业的80%左右,是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本文将对目前农民工管理存在问题及已有研究农民工管理模式的文献进行整理,并针对重庆市自身特点建立符合重庆市农民工的精益化管理模式,以期能够为重庆市相关管理部门及以后研究提供一些参考帮助。

二、现阶段农民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建筑业中,大部分的农民工,对是否需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相关的意识,“李一凡[1]”等认为一些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文化知识,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甚至有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在对农民工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调查中显示:仅有36%的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书面合同。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还很淡薄。

2、企业不重视农民工的管理

大部分企业并不重视农民工的管理问题,很多企业的工作安排不合理,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据调查报告显示,每周工作时间在65小时以上的占到30%。很多企业过于重视自身的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对于建筑业的工人,他们每天的作业强度很大,却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工资回报,也会引起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冲突。

3、对于劳务分包问题

很多劳务分包公司并没有起到其本身应该起到的作用,一些总承包公司也没有进行专业的劳务分包。有实行劳务分包的企业以包代管,劳务分包与此同时也就流于形式。并且现在劳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务公司基本不参与实际管理,只是走走形式,可行的行业管理制度非常不健全。

4、住房状况调查

穆薇[2]等对于农民工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自己有房的只占少数,大多数人居住在施工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者选择与人合租等方式。对于建筑业中的农民工,因工作环境较差,一般居住在工地板房,也舍不得买空调等电器。

5、社会方面存在问题

从目前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有些地方虽然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执法不严,流于形式。

(2)在社会保障角度上,大部分农民工除了在家乡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外,并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3)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致使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边缘化”并且享受不到很多城市人口可以享受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在子女教育问题上。

对于建筑业中农民工的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无序的管理现状,无论是对农民工自身安全、建筑业发展及城市进步都是一个非常严重并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城市中“弱势群体”,需要寻求一种符合其自身特点并可以长期沿用下去的管理模式。以重庆市为例,分析重庆市农民工特点,创新农民工管理模式。

三、创新管理模式

重庆2012年农民工总数为914.9万人,针对重庆自身特点,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主要农民工管理中心的新的管理模式,各参与方具体责任:

1、劳务部门需要做的工作

对于该管理模式,劳务公司处于中心地位,其对上进行农民工信息汇报,对下进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作安排。此模式发挥好劳务公司的作用,将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放到了一个规范化、组织化的程度上。

(1)劳务公司对前来应聘并有相关技能的农民工提供资料信息卡供其填写备案。备案成功后,管理中心会对农民工发放其劳务用工卡,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其用工卡进行信息录入并将其与工资卡进行绑定。

(2)农民工工作安排,对录入信息的农民工档案进行存档,并根据其工作意向进行工作安排,安排工作应尽可能符合务工者自身要求。

(3)工作安排后需由劳务公司出面与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保险类型。劳动合同需经务工者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签订。

(4)建立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要求与其注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建筑单位需预先在农民工管理中心所指定的账户中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建筑单位有欠薪行为发生时,该账户便启动生效。

2、政府部门需做的工作

(1)建立的劳务公司应由政府劳务部门直接管理,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对务工者进行管理的公司给予相应惩罚。

(2)建立务工者信息库,加大农民工子女教育、就医及住房保障等投入。逐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工子弟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农民工就医保障卫生投入,实行社会保险与劳动合同挂钩制度,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类保险与劳动合同挂钩,做到一并缴纳。

(3)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机制,开通农民工投诉受理电话,实行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涉及农民工投诉案件进行优选受理和解决。

3、建筑单位工作

(1)将公司主要信息及所需务工人员数量、工种类型录入劳务公司档案管理库,并及时更新信息。

(2)根据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劳务人员简历情况对务工者进行面试筛选,符合要求的便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标准工作制度,配合劳务公司对务工者办理建筑业相关保险。

四、总结与展望

如何减少因农民工事情而发生的问题,一直是国家非常关注的问题,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则是减少问题发生的重要环节。本文对于农民工的管理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建立了以劳务公司为中心的农民工管理模式,希望能够对以后在农民工管理模式研究中提供相应帮助。(作者单位:1.重庆交通大学;2.重庆中央公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4篇

严格准入制度规范有序管理

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建筑市场有关对农民工使用、管理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农民工的作用,更加有利于向家坝工程建设、更加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加强对农民工队伍管理的有效途径,制定出台了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使农民工管理工作规范运作,呈现良性态势。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严格招标管理。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在农民工协作队伍的管理上,认真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葛洲坝集团公司承建工程对外劳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向家坝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严格招标采购。由于施工局大部分管理人员来自三峡,进场之初,该局就根据有关精神,在三峡工地对向家坝左岸主体工程土石方开挖进行招标,共有11家外协队伍投标。经过资格预审、业绩审核和设备配备等环节的评审后,进行了合同谈判和评审,最终决定综合指标排名前四位的外协队伍进行左岸主体基坑开挖施工。

认真组织评审。登记注册、评审是农民工协作队伍成为合格劳务组织的第一道准入关。施工局严格按照葛洲坝集团公司新版质量体系文件《劳务管理程序》进行资质评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施工需要及当年的劳务用人计划对农民工协作队伍申请注册登记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协作施工业绩、内部组织设置及培训记录、劳务合同等基础资料的有效性。在人员资质审核方面,要求协作队伍提供企业法人三证(即法人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要求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协作队伍,及时按照劳务评审程序组织施工局纪检监察、质量安全部、工程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台同部对协作队伍的技术水平,质量安全环境保证措施、职业健康管理、装备实力、设备性能、保障措施、资质信誉、合同履约能力和业绩等按规定程序进行综合评审,对在综合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协作队伍及时补充、整改。对综合评审合格的协作队伍,颁发使用许可证,取得在施工局协作分包的资格。

加强合同管理。合同和结算管理是协作队伍管理的重中之重。选定好协作队伍后,施工局根据工程合同要求,与中标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上详细规定了各协作队伍的施工部位、施工期限、合同单价、工程量计量、验收及价款结算、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施工局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加强合同管理,并遵照效能监察原则,制定了《劳务结算管理办法》,规范了协作队伍的进场、使用、过程控制、结算和监督等多项管理。对于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该局在结算程序上予以约束,当月先预结部分产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单返回到施工局合同部后,剩余部分产值再给予结算,做到不拖欠协作队伍工程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开展素质培训。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与向家坝一流工程建设标准有较大差距。为此,施工局把外协队的农民工纳入到职工队伍统一管理,严格按照ISO-9000系列《培训实施程序》的要求,采取集中轮训和岗前培训、岗中见习、合格后正式上岗等多种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全方位培训和施工过程的全程管理。培训内容涉及各项管理制度、各工序施工技术、安全、质量、成本、文明施工知识和特种作业技能等,培训完后,实行严格的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通过坚持这种培训教育,明显而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整体技能素质。’

抓好过程监控。施工局各职能部门在协作队伍的使用、管理中,认真抓好过程监控。合同部协同相关使用单位不定期核查协作队伍的人员素质,确保达到持证上岗要求。对协作队伍的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协作队伍的生产经营状况,确保节点工期和控制性目标的按期实现。质量安全部门对协作队伍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在每天到达施工部位后,都要进行班前安全交底、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小结,做到“我的岗位是安全的”,“我的行为是安全的”,“我不妨碍他人安全”。施工管理部负责监督协作队伍的班前五分钟活动及施工中的预知危险活动开展情况,对农民工现场讲解施工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了协作队伍严格按照施工局制定的各项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向家坝主体工程开工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人身伤害事故,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健全规章制度。施工局从协作队伍的引进、入场培训、资格评审、持证上岗、使用评估、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农民工协作队伍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对外劳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向家坝工程及当地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向家坝施工局劳务采购管理办法》、《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协作队伍培训实施办法》、《协作队伍上岗证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了程序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监控到位。

采取不同用工形式享受相同用工待遇

农民工已经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成长起来的新型劳动大军,是当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央企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作

为探索农民工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的重要举措之一,积极引进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做到招聘、培训、使用等一视同仁,营造尊重农民工、信任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仅将农民工外协队作为人力资源的重要补充,同时把他们纳入内部管理,虽然采取不同的用工形式,但却享受相同的用工待遇,让其共享企业的经营成果并有家的感觉和对企业的认同感,从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经营的活力。归纳起来,该局采用了以下三种用工形式:

一是采用分包的用工形式,即按合同工序独立完成,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产值结算。这部分用工是按协商一致的工序单价与外协队签定施工合同后,由外协队负责组织农民工完成施工任务时所发生的用工。对这种用工形式,该局采取的管理办法是:挂靠分队管理,包工不包料,严格按工程量实施验收。对其施工过程,严格进行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施工前,认真进行技术交底,材料组织到位,施工手段到位,保证其资源供应及时;施工时,严格执行“必须有职工带班”制度,对其施工技术、材料消耗、成本控制、文明施工、工时利用等进行全面指导和管理并负连带责任。工序完成后,及时组织工序验收和成本监察考核。保证其生产有序进行。这种管理模式,从更深层次上提升了外协队的整体素质,使其真正成为企业的“预备役部队’,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更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采取相对固定的用工模式。这部分用工主要从事混凝土浇筑、立模,扎筋、焊接等备仓施工以及大型设备的操作与维护保养等工作,其中不乏优秀人才经过长期的培养和锻炼走上了各级管理岗位,直接从事或参与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工作。目前,向家坝施工局通过这种劳务派遣的形式共招聘录用了450人。这部分用工由施工局各直管项目部根据自己承担的施工任务量的实际情况进行用工计划申报,经过两级经营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安排落实,严格执行劳务采购程序,凡是审核合格的劳务人员都必须签订劳务合同。该局对这部分劳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由施工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管项目部直接管理,根据工作性质或工作需要直接编入职能部门及作业班组,纳入职工队伍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等费用该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承担,该企业承担的部分企业承担,和职工“同吃同住同劳动并同工同酬”,从而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完全把自己融入到了企业之中。

三是采取直接招录使用农民工的方式,以解决辅助工作岗位临时用工问题。这部分用工量不大,主要是面对施工生产中的一些辅的临时工作以及后勤服务岗位的勤杂事务而决定招录人员。本着积极支持和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及落实企地共建的精神,该局招录对象主要是面对向家坝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即川滇两省交界的宜宾县和水富县的当地农民。一旦正式录用,同样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纳入员工队伍管理,参加上岗前的培训,然后凭他们的身份证为其办理农民工工资卡,手续严格,规范运作,其工资水平远远高于两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与职工一样每月都能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同时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高度赞誉。

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把创新维权机制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做好农民工队伍稳定和管理的基础内容,从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调查结果显示:

――农民工的政治待遇逐步提高。在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每年评先进时都有农民工的名额,领奖台上也有农民工的身影,管理层更有农民工的代表。例如,该局混凝土项目部农民工张文平来自湖北长阳农村,从1997年起他就跟随葛洲坝集团先后参加了高坝洲、三峡,向家坝等数座特大型水电站建设。十几年来,他练就了一身过硬技术,获得了混凝土工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入了党,而且还先后被提拔为班长、副队长,首开了农民工管理正式职工的先河。在三峡工程建设中他被评为“三峡工程优秀建设者”。在向家坝工地,他又于2009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成为广大农民工的杰出代表。

――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得到较好维护。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利益,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从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管理体制和机制入手,要求所属各单位必须依法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用法律的手段与富有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建立了良好而又和谐的劳资关系,确保了每一位农民工都能按时足额的领到工资。自2006年施工局成立至今,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农民工劳有所得,人均月工资超过1000元,最低的也达到了900元,远远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川宜宾市最低工资标准280元/月,云南昭通市最低工资标准350元/月)。

――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以人为本,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为成建制的农民工专门修建了农民工小区。如该局精心规划修建的莲花池农民工营地和ZA3生活营地,栋栋房屋整齐划―,房前屋后绿草茵茵。农民工生活区大食堂、锅炉房、洗澡堂、篮球场、卫星电视、公共厕所以及小区评比栏、晾衣棚等等一应俱有,井然有序。生活区绿化带一年四季绿草如茵,彰显着人性化的管理。另外一部分直接编入职工班组的农民工,不仅与职工同吃、同住、同劳动,而且与正式职工一样同工同酬。有个农民工曾感慨地说:“过不少大型工程,唯独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把我们当人看,这里生活设施堪称一流。”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四个一样”

葛洲坝集团向家坝施工局在外协队管理机制创新和农民工素质提升方面不断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以携手共赢为目标,以“四个一样”(即思想上一样教育、工作上一样要求、生活上一样关心、报酬上一样合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队伍管理模式。通过严格、规范、有序的管理和持之以恒地对农民工的不断培训,使农民工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生产技能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几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工亡事故。实践证明,由于该局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了“四个一样”,使企业与农民的关系更加融洽,更加和谐,不仅促进了向家坝工程建设,而且确保了施工局生产经营屡创佳绩,多次荣获金沙江流域劳动竞赛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施工局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这些成绩同样凝聚着广大农民工的心血和汗水。

思想上一样教育。为确保农民工队伍的稳定,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该局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以稳定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把企业文化融入到农民工的教育管理中,用企业的规章制度引导和塑造农民工,引导他们自觉提高素质,摒弃与企业文

化相悖的不良习惯,使其逐步适应、认同、融入企业,努力构建和谐相处、合作共赢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一是建立并完善施工局与各农民工协作队伍的联系制度,把农民工的思想教育统一纳入到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中,统一研究工作部署,统一安排教育内容,育管理,从而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二是统一建立并完善了目标考核制度,把农民工的日常表现纳入到政治思想工作目标之中,表现优异的进行奖励,对违法乱纪的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并完善了农民工思想教育工作预警机制,通过施工局与各农民工协作队民意反馈网络,加强调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农民工的思想动态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经过不断的教育和学习,农民工外协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工作上一样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快速向前推进,该局要求新进场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水电施工行业的职业道德,遵守施工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是农民工还是职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施工现场一切管理制度,严格按质量、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同时,该局还针对安全违章、质量违规等不良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奖励相同,罚款一样”,使农民工和职工在规章制度面前一律平等。

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使许多挂靠在职工班组的农民工都成长为班组、队厂、甚至是科室的工作骨干。例如,该局从事大坝混凝土浇筑施工的农民工李绿林、吴见黄、廖全桂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他们在向家坝工地,一直挂靠浇筑队和备仓队从事混凝土浇筑与备仓施工任务,因业绩突出,多次受到领导嘉奖,其中李绿林和吴见黄分别被评为2007年度和2008年度“向家坝工程优秀建设者”,廖全桂被评为2007年度“宜昌市优秀农民工”。

福利上享受一样的待遇。该局规定,农民工自从进场之日起,用工单位必须为其申报雇主责任险,以保障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在劳动保护方面,与固定工一样发放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手套、口罩等用品。农民工与职工一样在工地就餐,享受优惠的价格。节假日,农民工与职工一样分发相同的过节物资。

居住上享受一样的人性化管理。挂靠该局项目部的农民工与班组职工同住莲花池向家坝建设者营地,与职工同样享受免费澡堂、开水房、有线电视,互联网等生活服务设施。为方便外协队农民工生活,该局还专门设置了农民工生活营区,营区内配置了食堂、锅炉房、澡堂、水电、卫星电视接收器等设施。做到卫生有人管理、垃圾有人清理;澡堂、开水房定时开放。在人文关怀的基础上,规范化的小区管理,使农民工体会到了家的感觉和温馨,增强了农民工的“感情融入”。

精神上享受一样的文化生活。该局十分重视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他们学习文化技术创造条件。2009年在莲花池营地的C2小区32#楼建起“农民工书屋”,投入6万多元购买了新书,目前有政治、文学、技术等各类图书4000多册,报纸、杂志近30种,同时配备了电脑和专职管理员,进行数字化管理,每天免费开放,为农民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健康的休闲场所。该书屋2D09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牌。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5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如何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

建筑施工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频上热搜头条,整个建筑施工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一大热点问题。事关民生所向,一直以来社会各界人士都比较关注,尤其政府部门已列入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家还出台了一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曾明确要求在2020年要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去年,国务院还正式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是国家第一次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升至法律层面,掀开了依法治欠的历史新篇章。所以,笔者认为,当前建筑企业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机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自身法律责任认识不清。近年来国家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切实利益,针对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条规明确了企业是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但是由于大部分建筑企业自身法律责任意识薄弱,在用工管工方面由包工头代办不直接插手,在工资支付方面也直接由包工头负责,再这样“以包代管”的情况下,导致工程层层分包、包工头非法转包工程、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频发生,对此企业应该加强工程用人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机制,有效履行企业应尽的责任,确保维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二)企业规范用工基础仍然较为薄弱。由于企业缺乏规范用工的法律意识导致基础管理较为薄弱,尤其是企业的工程用人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机制监督制度不健全。由于农民工的工作情况不稳定,人员流动比较随意,加上外来人员的出入,导致出勤考核比较灵活难以管控,从而导致管理人员利用这一漏洞对劳动工资动手脚,虚构劳动工资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切实利益。当然,导致农民工切实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建筑企业自身缺乏法律意识、用工基础薄弱、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此,建筑企业应该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工资支付管理监督机制,以确保农民工切实利益受到保障。(三)农民工自身因素造成的工资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农民工自身因素造成的工资纠纷。大多数建筑单位雇佣的农民工都是熟人相互介绍,一群人一起外出务工,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保护意薄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工作时只是简单的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缺乏签订劳动合同意识。同时部分农民工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没有按月领取工资的观念,通常是在项目结束时或当他们在项目中间离开时才会发现工资无法返还。其实工资无法返还的主要原因还是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入职时没有签署劳务合同的意识,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会集中闹事用干扰施工单位正常运行的方法以示维权,希望自己的切实利益得到保障。对此,国家应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让农民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改善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首先,设置劳资专管员,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用工管理范畴,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加强对各分包单位人员名单的备案管理,在各分包方入场前要求其提交加盖印章的花名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对所有工人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其次,加强对劳务分包方发放工资情况的监管。各分包单位需按照考勤表和进退场记录计算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并与每一位农民工核对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将工资表报送至施工总承包单位。最后,编制书面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民工工作内容、银行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二)落实分账制管理。首先,施工承包方要落实完善分账管理制度。将建设项目中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款项分开管理,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准时发放,还应该当地银行专门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银行监管该账户使用,进一步确保农民工应有权益的保障。其次,要针对《条例》中对外欠薪的情形在分包合同中设置违约和处罚条款、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担保。同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若分包方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总包方可以直接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支付分包方拖欠的工资,相应的工程款视为已支付。最后,为了避免总包方在垫付或承担连带责任后,分包方不予认可的风险,总包方还应该要求分包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出具在欠付民工工资时同意总包方垫付或直接支付的委托书或承诺函。(三)建立分包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建筑企业应该强化履约监督工作,在招标时要严格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要求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对分包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将分包单位每次的履约考核情况记录在册进行评级,系统评级的结果将作为选择分包单位合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招标阶段,建筑企业明令禁止层层分包和包工头非法转包,若出现该现象将取消招标资格,建筑企业优先考虑履约情况较好的分包单位,对出现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采取不予招标的规则,尽可能的降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风险。招标后还要不定期的对招标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对出现分包和转包的单位,直接取消其招标资格。在大数据时代,企业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共享,将自身履约评价系统与征信平台对接,联合政府监管部门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拉入黑名单,今后不予录用以示惩戒,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为建筑行业诚信公平竞争树立新风尚。(四)加强工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已成为社会一大热点问题,而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支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企业工程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要想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首先,在招标时要强化履约监督,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要求参与建筑的合同方履行责任义务。明确禁止层层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方进行相关的违约处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令其有效整改。其次,要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工程款的监督和检查,避免管理人员非法挪用工程款。尤其是农民工工资考核管理,在发放时要进行核对签字后发放,避免农民工工资被非法克扣。再次,还要不断的学结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筑企业要要求施工单位对工资发放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进行登记注册,签订相关的劳务合同,工程承包人直接根据工资单按月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避免包工头从中克扣农民工工资。最后,企业要开辟新的途径确保农民工的切实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应该根据工程项目对承包人收取适量的保证金,以防止包工头克扣农民工资或卷款逃跑,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企业也可以对保证金进行合理支配。农民工和承包人出现工资纠纷问题,要根据事情的情况积极调解矛盾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发生聚众闹事,影响施工方正常运行的行为发生。企业应该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维权机制,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纠纷问题,努力将矛盾最小化,避免不必要事件的发生。情况严重者,企业还应与法院联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民工提供绿色通道帮助。总之,建筑企业要不断加强工程用人制度的管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机制,为民工的切实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结语

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支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建筑企业自身缺乏法律意识、用人制度不完善把工程层层分包、包工头非法转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要想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相互配合,国务院法律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升到法律层面,是国家依法治欠的强力举措,可见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的关注,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各方面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要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国家政策,依法办事,这样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切实利益,也维护了企业自身利益的发展。建筑企业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加强自身管理机制,积极的融入社会大环境中,只有这样才能与时俱进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法治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否则就很难经受时代的洗礼,被淹没在历史的洪荒中。总之,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支付这一问题,国家会重点加强工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农民工的切实利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陶秋生.试析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J].管理观察,2018(4):233-234.

[2]陆超群.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研究:以海盐县为例[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9.

[3]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面临问题及保障措施[J].财讯,2019(20):45-46.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6篇

  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业主、标段、银行三方监管制度,标段统一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每月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由标段、业主共同审核,由银行到农民工工资卡,减少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中间环节,实现农民工工资直接兑付,从根本上杜绝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出现。

各标段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成立相应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农民工信息收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标段农民工专管员做好本标段农民工具体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及时录入、文件归档。各标段或工区财务具体负责本标段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财务上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期工程计量款的10%由宛龙公司财务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各标段或工区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前须及时补足专户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农民工工资管理使用农民工管理系统软件,施工单位与各劳务队、协作队签订劳务合同后,施工单位农民工管理员应于3日内将信息录入农民工管理系统。劳务队信息包括:劳务队和负责人基本信息、入场时间、机械设备信息、农民工人员信息。录入附件包括劳务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安全承诺书、农民工协议等,以劳务队为单位建立档案,将合同及其附件归档。劳务队离场后,3日内在系统中变更劳务队状态,并补充附件离场承诺书。

农民工进场后3日内,由施工单位农民工管理员将农民工信息录入系统。农民工信息包括:入场时间、农民工个人基本资料、个人图像、身份证扫描件等。录入附件为农民工与劳务队或协作队签订的劳务合同、特种工人操作证等。录入完毕后将信息上报审核,各标段或工区应做好内部审核,由项目公司协调处进行审核,分管领导进行终审。审核流程为施工单位专管员---分管领导---项目经理---项目公司协调处,对不符合要求的或录入信息不完整退回重新补充。人员离场后,3日内在系统中变更劳务队状态,并补充附件离场承诺书。所有参建的农民工无论时间长短,进场后均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进行现场拍照连同身份证扫描件一并录入农民工管理系统,做到进场有信息、离场有承诺。

农民工进场时以劳务队为单位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办理银行卡,农民工本人已持有银行卡的,不再重复办理。各标段农民工专管员每月初对上月考勤表、工资表汇总,内部审核后于每月5号前将汇总的考勤表、工资表上报至项目公司。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强措施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来规范农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断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的土地归属所有、归谁经营一系列的问题已经落实,这就标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由于农民的基本经济来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对农村用地规划标准进行了规范,确保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人民对于土地使用的权益,给广大的农民提供保障。

(三)为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责权不明的情况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可以在土地管理中规范农民土地的权益,减少土地矛盾的发生,在土地纠纷案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现状

(一)主要类型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农村地域也非常广泛,因此土地承包情况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种类也各不相同,笔者经过总结归纳,发现主要的纠纷有三种:第一种就是体制合法性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这类合同在签署时,主要是由承包人发起的,在实际签署时一般都是采用借用组织成员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其有效性比较差,而且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都缺乏法律效益,此外如果超过实际期限,很容易引发非常严重的法律纠纷问题。第二类是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这类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因此如果发包人想变更法律合同,其流程以及规定相当繁琐,因此很容易引发农村地区的法律纠纷问题。第三类是责任违约纠纷,出现合同责任违约纠纷,其责任主体很明确,不存在职责不清楚的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没有履行相关的责任,或者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期限而使得另一方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失。

(二)主要特点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上,其重要集中在经济纠纷方面。根据调查显示,在所有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上,经济纠纷就占据了50%以上,而且由于地域性的差别,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归结起来大部分的经济纠纷的产生都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关系。在农村,由于经济主体结构比较单一,因此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如果过分的强调发展速度,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纠纷情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交易是促进农村经济水平提高的一种有效途径,因此在农村应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地区的农民对于合同的了解还不深入,因此一些开发商经常给农民设计一些合同陷阱,这样不仅损害了农民的权益,而且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会非常容易造成土地合同经济纠纷。

三、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行为规范化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造成了我国大量的农民进城打工,而这些农民为了增加收入,一般都是将土地转让承包出去,但是基本上都是依靠口头协议进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则很难确定权责。而且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还是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进而导致农村土地转让行为出现不规范的现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合理

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制度,而且一些调查取证工作也不能落到实处,这就导致证书的发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土地经营权不明确,从而造成土地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不严谨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其不严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合同的公证工作不能落实,导致许多合同中还存在一些“隐藏”条款;其次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仍然以口头协议作为主要内容,书面协议反而很难有实质性的规范内容;再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民主性,很多合同都是由领导包办,最后在合同承包过程中,出现不法现象,扭曲了正常的合同签订流程,出现了一些非法承包,暗箱操作等情况。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就需要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进行此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需要提高,经常由于“人情”导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这些最终损害到了农民的利益。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传教育不足

由于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农民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了解不深入,不仔细,而且随着近年来土地矛盾的加剧,导致农民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越来越不满意,这也使得合同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四、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策略

(一)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会涉及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大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农民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入农村,做好实地调查工作,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力争获得农民的支持以及配合,同时还要认真的听取农民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宣传土地合同管理工作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注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审核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才能做好土地合同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加大对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专业的组织培训工作,并且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工作不认真,水平不高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对于培训后仍然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使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组建出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队伍,更好的为农民服务。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的管理

要想提高在对于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有一支高水平的风险管控队伍,在土地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终止环节,风险管控人员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有效的发现合同中潜藏的各项法律风险,因此可以有效的保证土地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于合同法律风险管控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其次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的完善合同风险管控制度,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为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四)落实纠纷仲裁制度

从我国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落实纠纷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合同承包纠纷越来越多,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构建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当地政府要认清目前的合同纠纷风险,尽快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方便农村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五)积极学习和吸收外国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善用和改造合同管理方法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因此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合同承包管理工作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当然这和民族文化也有一定管理,外国人的契约精神比较强,但是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其合同管理方法比较先进。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政府部门要不断的学习外国的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结合本地土地实际情况,不断的改善合同管理方法,以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因此很多农民选择将土地承包出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农民法律意识不健全,导致承包土地权责不明,土地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土地合同管理工作,以减少土地纠纷问题,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本文重点讨论了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6(02).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8篇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府发[*]25号)精神,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全面实行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在全县其他企业中逐步建立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另行制定。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商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在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不得因用工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认真抓好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作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六)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21号)和《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劳察[20*]15号)通知要求,在工业企业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三、切实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七)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八)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组织管理,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鼓励农民进成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履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

(九)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县承接产业转移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农民自愿、受惠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整合我县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培训质量。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要集中力量在工业园区办好一所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鼓励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企业实训结合起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县政府和职业学校将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十一)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岗位培训的责任,工业园区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上级部门精神待后制定。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政府将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投入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矿产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十四)积极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五)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将对农民工实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并在资助贫困学生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农民工子女。同时,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八)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确保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体制。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采集网络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要在输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或廉价实用房供企业员工购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招用农民工的城镇单位,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要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依法行使民利。农民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工会组织可依法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模评先等方面,农民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二十二)评选年度优秀员工。为进一步弘扬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团结友善、诚实守信的精神,每年度在工园业企业评选一定的优秀员工,并由县委、县政府为年度优秀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和资金。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凡有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按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凡属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农民工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县城落户;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县城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为暂住人口的农民工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简化程序,及时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六)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要在外出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和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站点,保证农民工就近便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七)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县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劳动合同履约率。各有关基层工会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要依法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完善和建立工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八)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按照强化功能、突出特色、繁荣经济、集聚人口的要求,加快发展县城和实力强的中心镇,增强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健全激励机制,赋予基层更大的发展自和决策权,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九)积极对接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对接产业转移,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务实推进区域合作,加快与沿海地区体制机制接轨、产业合理分工、基础设施互通、人才交流互动。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产业集聚作用,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发展块状经济。

(三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在完成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和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一)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着力建设重点城镇。增强城市与小城镇的产业联系,提高小城镇参与区域分工的能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统筹规划小城镇供水、供电、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有序扩大规模,提高小城镇对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支持和鼓励农民工个人创业,对农民工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政策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二)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把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要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全县农民工工作,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输入地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四)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抓好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农民工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习惯,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就业、创业和致富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习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团结友善、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五)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平台。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的有关事务,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社区应完善社会融合功能,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条件,使其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六)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统计、*、劳动保障、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农民工合同管理第9篇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的问题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继续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资金规模和实施范围,适当提高保证金提取比例。实行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的力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历史拖欠久拖不决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要公开曝光。工商部门要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跟踪记录,列为监管工作重点;对于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司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有关规定做好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行政执法、、工会、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严防产生新的拖欠,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及时调整提高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制度,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体制。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宏观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和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全面启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加强对地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的指导监督,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要求各类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察。对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制度。编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在农民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不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一律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定期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要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强制推行有毒有害岗位定期体检制度,做好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五)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加快“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实施“农民技术员培养工程”,组织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农村种养殖科技示范户的农民进入省内农业高等院校,接受以需求为导向、半年制、非学历的技术培训;开展以农民工为对象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探索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单项能力证书制度,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技能水平鉴定评价服务,提高农民工技能型就业比例。

加强培训资源的整合,建立开放式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依托县职教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机构,共同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合行动,认真落实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降低农民个人培训成本。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六)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贯彻落实《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继续实施“平安计划”,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加工等行业实现全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着力推进餐饮、住宿、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切实加强工伤保险的基础管理,简化办理程序,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补偿等政策。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努力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落实待遇补偿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七)继续扩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抓好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工作,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建筑业等为重点,继续实施专项扩面行动。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缴费、待遇、管理办法。各市要尽快出台农民工参保办法。研究探索餐饮业农民工参保的政策。研究解决农民工流动时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衔接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八)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要开展农民工参保专项行动,组织业务培训,宣传有关政策,为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准备。待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出台后,及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九)积极推进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按照《公安部关于试行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协管流动人口警务模式的通知》要求,在经济比较发达和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地区试行由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管理本地流出人口的警务模式。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指导已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地区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政策。

(十)切实加强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农民工维权监督员,对政府的农民工工作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举报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发挥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中心作用,加大法律援助中心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援助力度。发挥各级工会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工会维权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农民工维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专项行动、日常监察、及时受理举报案件等措施,把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实做好。

六、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建立进城农民工随住子女登记、流动情况的统计、预测制度。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农民工随住子女和流动儿童就学问题,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政策,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切实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切实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扩招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的能力。加强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各类民办学校尽快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卫生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深入调查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全面实施推进特殊少年儿童群体快乐成长计划,大力加强希望工程的实施。

(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单位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制定农民工住房基本卫生和安全标准。建筑施工类企业要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设有食堂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是否有符合标准的临时宿舍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条件,其他行业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长期使用农民工且数量较大的单位,要建设固定的农民工宿舍和食堂,农民工食堂要取得卫生许可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以保证农民工居住、饮食卫生安全。

(十三)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相互融合。启动农民工留守儿童家属综合服务体系试点。推进爱心护理工程、农村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等设施建设。

(十四)建立劳动力输出储备制度。依托现有的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对城乡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台帐、统一信息卡、统一统计报表。各地每年对有输出愿望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劳动力资源进行一次抽样调查,将其自然情况、专业技能情况、就业意愿和就业情况进行登记,做到社区(村)、街道(乡镇)有台帐,县(区)、市有数据库。对劳务输出人力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切实保证人力资源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五)加强乡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要求,将劳动保障服务向乡村延伸。在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村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地编委核定的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明确资金来源。

强化农村劳动保障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劳动力转移方式上从无序性向有序性、有组织性方向转变;在转移时间上从临时性、季节性向固定性、长年性转变;在转移渠道上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特色化方向转变;在转移层次上从体力型逐步向资本型、智能型、技能型、品牌型转变;在转移地域上从周边地区逐步向覆盖全国及国外转变;从孤立的劳动力转移向以劳动力转移带动商品输出发展上转变;从单向流动向城乡互动,返乡创业反哺农业发展上转变。

(十六)实施劳务输出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劳务品牌在开拓对外劳务市场中的龙头作用。巩固“东洲矿工”、“建昌建筑”、“辽阳技工”等品牌,做大“抚顺月嫂”、“抚顺司炉”、“辽南瓦工”等品牌,培育“辽宁保安”、“辽宁电焊工”、“辽宁缝纫工”等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品牌的载体建设,打破地域界限,有效整合品牌资源,逐步将地区品牌打造成全省品牌,实现量的扩张到质的飞跃。加强品牌的统一培训鉴定和规范管理,扩大品牌影响,拓展输出空间,提高劳务经济竞争力。

七、加强农民工基础工作

(十七)落实县乡政府农民工工作责任。要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检查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抓好农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措施等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以村委会、居委会、学校为单位,对留守儿童建档立案,全面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以落实义务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加强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为重点,制定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特别要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机制,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类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资金、人才和管理服务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注意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十八)增加对农民工工作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对农民工工作经费的投入,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管理和就业、劳务输出、子女教育、工资拖欠、技能培训、维权服务、法律援助及公共服务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要合理核定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对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农民工集中、财力压力大的区、街道、乡(镇),市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区、街道、乡(镇)解决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经费不足问题,缓解基层财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