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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理论的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1 15:27:20

护理理论的特征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1篇

[中图分类号] R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9-107-01

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模式的更新,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护理美学教育已成为护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护理美学与美学理论密切联系、交叉,是将美学基本理论应用与护理实践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护理美学通过对护理工作中有关美感和审美活动的研究,旨在提高护理人员的审美能力,促进现代护理学的发展和护理质量的提高。因此,护理人员应深刻地认识、研究护理工作中的审美特征。

1护理工作中的审美本质

护理是一种艺术,也是一门科学。南丁格尔认为,护理是精细的艺术中之最精细者。护士的工作对象是具有生命的人,护理工作应以患者为中心,根据其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生理病理因素对躯体的综合作用,对患者进行身心的整体护理。在护理学这门艺术中,美就存在于满足被护理者的生理、心理、社会需求,使之达到康复、完善等工作的和谐之中。例如:护理人员对生活的热爱和执着的追求及乐观的态度,往往可以燃起患者生命的火花,增强其战胜病魔的信心;护理人员对患者细致的关怀、照顾可以减轻患者躯体上的痛楚,使患者想到你就感到一种温馨之美。[1]

美的事物之所以能令人陶醉,是因为美存在于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之中。在护理工作中,美体现在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实践活动中所显示的品质、性格、思想、情感、理想、愿望、智慧、才能等本质力量在对患者的护理过程中所获得的成效和映现。美的事物是具体、形象的,是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感官直接感受到的。[2]

美的事物具有感染性,可以引起人的良好心境和情绪变化。当患者身卧病榻之时,所听到的是护士亲切体贴的话语;所感受到的是护士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所见到的是衣装整洁、步履轻盈、操作熟练、动作敏捷,充满青春活力的护士,她们待人接物温文尔雅,使患者在良好的护理之中得到美的感受。通过护士美的心灵、仪表、言行去感染患者,激发他们对美的向往和追求,调动他们的心理平衡,使他们在良好的心理状态和舒适的治疗环境中主动地了解并接受各种诊疗措施,促进疾病的痊愈和健康的恢复。

2护理工作中的审美追求

护理工作中的审美追求是要运用美学理论于护理实践中,探索和帮助护理人员掌握审美活动的规律,提高审美能力和审美自觉性;正确地运用审美观点和审美标准加强审美意识;提高审美素质及对美的鉴赏能力、创造能力;帮助护理人员树立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崇高的审美理想,提高审美朔造的自觉性。

护理工作的职业特点,要求护理人员必须力求达到内在美与外在美的有机结合。内在美给人以严谨、审慎、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感觉;外在美使人感受到文雅、端庄、大方。美在和谐,美在自然。护理人员的外在美应与整个护理环境达到和谐统一。例如:护士洁白的工作装给人以圣洁感。而在妇产科、儿科,护理人员着淡粉色工作装,则给予产妇、患儿温暖、柔和、亲切感,减少患者紧张、恐惧心理。护理人员的容貌美表现在真实、自然,保持青春原色。如略施淡妆应讲究整体效果,力求达到和谐,起到扬美遮丑的作用,切忌浓妆艳抹。护理人员表情亲切、和悦、微笑待人,对美好的容貌起着强化、衬托作用,可以使患者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护理人员通过在美的熏陶中,美化心灵、感染情绪、陶冶情操、培养高尚的品德,使自己成为美的典范,使护理事业在高层次的服务上得到更好地开拓与发展。

3 护理工作中的审美思想

在护理工作中,良好的护理效应取决于护理人员的优良品质和娴熟的技能,其中护理人员具有美的内心世界起着主导作用。

护理美育寓德育教育于护理学发展的重要地位之中,强调护理人员要以爱心、同情心使审美主体的患者心理上产生依赖和安慰;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给予患者安全准确的护理;以宽容的态度理解、体贴患者,使其在和谐温暖的环境中得到康复。护理人员通过追求美、热爱美、创造美、奉献美,使护理学这门艺术尽善尽美。[3]

4护理工作中的审美形象

护理工作者的形象美是护理工作中的一面镜子,一种审美对象和审美标准。它对护理工作产生直接的强烈的影响。审美过程是在形象的、具体的、直接的感受中进行的。因此,要使审美主体-患者产生良好的心身感受,护理工作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美学素质修养,将美融于护理工作之中。

护理人员以美的情感给予患者体贴、帮助;以美的情操严守职业道德,对工作勤勤恳恳、严肃认真;以美的仪表,给患者带来清新、自然的感觉,唤起患者美的感受带给患者生命的活力,以美的语言给患者带来良好的环境。例如:当患者从睡梦中醒来时,看到面带微笑的护士来到床前,问一声“同志,早上好 !昨晚您睡得好吗?” “您身体感觉怎么样?”患者从彬彬有礼的话语中感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心,感到温暖、安慰,使护患交往在情感交融中进行。正如马克思所说:“一种美好的心情,比10副良药更能解除生理上的疲惫和痛楚。” 美的护理形象会给患者带来强大的感染力,因此,护理人员美化自身的审美形象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黎正良,张鸿铸,汪春祥,等. 实用护理美学[M].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157-158.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2篇

【关键词】颅脑创伤;护理能力;胜任特征

【中图分类号】R47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0-206-1

1颅脑创伤护理能力的相关研究

1.1研究目的

对颅脑创伤护理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规范的扎根理论研究,分析和界定颅脑创伤护理能力的概念和内涵,探讨颅脑创伤护理能力的理论模型,进一步验证前期理论思辨的结果,为颅脑创伤护理人员的能力培训和评价提供理论基础。

1.2研究方法

本研究为了探索分析颅脑创伤护理能力的概念和内涵,根据研究目的编制了“颅脑创伤护理能力概念及内容”开放式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概念、内容与结构、特点、行为等4个层次的6个开放式问题;将调查问卷以信函的形式发放给从事相关工作15年以上的颅脑创伤医疗和护理专家20人,17位专家反馈问卷信息,问卷回收率85.0%;同时,调查普通颅脑创伤救护人员22人,反馈信息20人,问卷回收率90.9%。

反馈问卷的专家中,颅脑创伤护理专家8人,颅脑创伤医疗专家9人,主要分布于各大医院的神经外科和重症监护室;反馈问卷的普通颅脑创伤救护人员中,颅脑创伤护理人员12人,医疗人员8人。

1.3研究结果

颅脑创伤护理能力的概念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颅脑创伤护理能力即颅脑创伤临床护理能力,包括:护理经验、临床思维、护理处置能力、技能操作、健康教育能力、系统思维能力、评估能力、并发症预知能力等。广义的颅脑创伤护理能力除了上述的临床能力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①一般能力。如观察能力、记忆能力、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等。

②高级能力。如研究能力、决策能力、干预能力、沟通能力等。

③心理特征要求。如自信、镇定、主动、独立等。

④素质要求。良好的身体素质、灵活、耐心、细心等。

⑤良好的职业态度。如热情、冷静、严谨、责任心等。

2颅脑创伤护理人员胜任特征的相关研究

2.1研究目的

分析颅脑创伤护理人员胜任特征成分,为发展颅脑创伤护理人员胜任特征测量工具奠定理论基础。

2.2研究方法

①拟定开放式调查问卷,选择国内从事颅脑创伤护理工作的护理专家10名、神经外科护士71名,以及急诊科、ICU护士各22名,共计125名护理工作者进行开放式问卷调查,10名专家全部作答,79名护士反馈了问卷,问卷总回收率为71.20%。

②根据开放式问卷结果,结合文献分析,组成2人编码小组对文字资料进行编码;初步拟定颅脑创伤护理人员胜任特征的80个阐述,编制半开放式调查问卷,包括对80个胜任特征的重要性判断、优秀颅脑创伤护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填表人员的情况、判断依据等的调查。

③对150名从事颅脑创伤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进行半开放式问卷调查,回收问卷122份,回收率81.33%。

2.3研究结果

122名护理人员反馈了问卷,受试者对于颅脑创伤护理人员胜任特征词的勾选频数显示,36个胜任特征被60%以上的护理人员勾选,其中,“细心、冷静、责任心、敏锐观察力、判断能力、良好临床思维和专业技术操作能力”赞成率≥90%,成为相对最为重要的7个颅脑创伤护理人员胜任特征。

综合统计结果,组织由1名护理心理学专家和2名颅脑创伤护理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讨论,根据调查结果修订特征词的解释,为访谈编码做准备。

3讨论

3.1颅脑创伤护理能力相关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从整个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专家对颅脑创伤护理人员培训内容的认识差异较大。在颅脑创伤护理人员培训内容选择方面,由于本项研究只进行了培训内容一级指标的筛选,每一项指标下面的二级指标或许更为实用,可操作性更强。而且不同情况下的培训重点需要进行加权处理,但是不同情况下(如平时、战时)的加权该如何计算,没有一个通用的指标,需要更多的人力投入到后续的研究工作。

3.2对护理教育和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随着胜任特征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医学专业领域胜任特征的研究亦逐渐增加,如舒丽芯等对药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了能力结构的研究,研究发现,药学生的核心素质与胜任特征不同于医学生。

在护理教育培训方面,由于护士胜任特征与业绩表现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护理人员胜任特征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护理服务的水平,而且有助于帮助测量自身胜任特点、设置在职培训内容、安排学习计划、评价学习进程等,促进护士和医院的共同发展。

在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研究与不同岗位、不同专科的护理人员相适应的工作胜任特征模型,有助于提高护理人员配置、选拔和任用的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由此可见,护理胜任特征的专项化和具体化将是今后研究的趋势,在护理教育和人力资源管理中都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 刘泉开.关注颅脑创伤[J].现代诊断与治疗,2008,19(4):193-197.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3篇

Conceptandelementsofnursecompetency

【Abstract】AIM:Toexploretheconceptandelementsofthenursecompetencyforguidingtheselectionandtrainingofexcellentnurses.METHODS:Theconceptandelementsofnursecompetencywerestudiedthroughgroundedtheorymethods(technicalliterature,opencoding,axialcoding)andquantitativemeth(inventoryinvestigationandcorrelateanalysis,etc)andbehavioreventinterview(BEI)etc.RESULTS:①Competencyofnursesreferstothelatent,developingandlastingcomprehensivecharacteristicsdistinguishingtheoutstandingnursesfromaveragenurses,whichareshapedonthebasisofmentalconditionandbyinternalizingtheacquiredideasandexperiencesanddisplayedinvocationalbehaviorsofnurses.Itincludes3dimensions(16elements):Ability,characterandmotivedimensions.②Nosignificantdifferencewasfoundintheprotocollengthbeweenoutstandingandaveragenurses(P>0.05).Thefrequenciesincodingofmostcompetencieswerenotcorrelatedtotheprotocollength,indicatingthatusingfrequencyincodingwasmoresuitable;categoryagreement(CA)was80.05%,Whichshowedthatthetwocoderscodingwereconsistent.CONCLUSION:Cultivationofnursesshouldfocusonthecomprehensivetrainingwithregardtoability,personality,mentalmotivationandbehaviorleading.

【Keywords】competency;nurses;behavioreventinterview;qualitativestudy;quantitativestudy

【摘要】目的:界定护士胜任特征的概念和成分,进而为选拔和培训出未来业绩优秀护士.方法:运用技术性文献分析、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等质性理论研究方法,结合问卷调查和相关分析等量性研究手段,以及行为事件访谈技术对护士胜任特征概念和成分进行了研究.结果:①护士胜任特征是以心理条件为基础的,受护士职业环境的影响,通过个体对外在事物的内化,在护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区别绩效优秀与一般护士的潜在的、发展的、持久的综合特征,包含有3个维度,16个成分.②优秀组与普通组在访谈字数的长度上无明显差异(P>0.05),大多数胜任特征编码的频次与访谈长度不相关,说明编码指标采用胜任特征频数分析有较好稳定性,胜任特征归类一致性系数为80.05%,说明胜任特征评价法的编码者一致性相当高,所用的胜任特征编码程序的客观性、操作性是较高的.结论:培养优秀护士应将能力培养、品格塑造、心理动力激发以及行为表现的引导统一起来全面实施.

【关键词】胜任特征;护士;行为事件访谈;质性研究;量性研究

0引言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发现,提高、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有必要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加强护理工作[1],护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是保证护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护理人员在知识、技能方面的合格者比比皆是,怎样从这些相同的知识、技能条件者中间选拔和培训出未来业绩优秀护士的技术显得较单一,缺乏科学系统的措施.而胜任特征的建立,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基础和保障.

但是,目前对胜任特征的研究存在着一些不足:①研究领域多在企业,缺乏对不同性质单位的研究;②研究对象多集中于企业高级管理层,缺乏对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工作性质人员的研究;③对胜任特征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缺少系统的质性研究;④国内胜任特征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而护士胜任特征的研究在国内外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梳理有关胜任特征的界定,并尝试对护士胜任特征从个体水平进行科学界定,进而对护士胜任特征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以利于护士的

选拔和针对性的培训.

护士胜任特征概念的研究

对护士胜任特征概念进行界定,是进行护士胜任特征理论和实证研究的起点,应体现护士胜任特征的因果关联、中介条件、脉络和形成过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心理学专家、护理管理者、护理教师、护士、医生和患者各10人.

1.2方法采用质性研究中运用较广的扎根理论研究方法[2],对收集资料进行技术性文献分析、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以期较好地定义护士胜任特征概念.

2结果

2.1技术性文献分析技术性文献是指符合专业和各学术领域写法的研究报告及理论和哲学性文章.技术性文献分析,指用技术性文献作为背景资料,进行比较、归纳,发现一些新取向和概念范畴.

胜任特征其英文单词“Competency”在不同的领域均用于定义在个人具有某一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并在某一特定任务或活动中有成功表现(业绩).其中最常见的胜任特征定义有:①一个人所拥有的导致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取得出色业绩的潜在的特征(它可能是动机、特质、技能、自我形象或社会角色或他所使用的知识实体等等)(Boyatzis,1982)[3];②与有效的或出色的工作绩效相关的个人潜在的特征,包括五个层面: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和动机[4];③能将高绩效者与一般绩效者区分开来的可以通过可信的方式度量出来的动机、特性、自我概念、态度、价值观、知识、可识别的行为技能和个人特质[5],其中应用最广泛的就是该概念.从胜任特征的属性来看理查德(Richard)认为“胜任特征是个体的相关行为的类别(clustersofrelatedbehaviors)―人做什么”[6].

关于国外护士胜任特征的研究文献是:①皮尔森Pearson)认为:“职业人员的胜任特征至少应该包含两个维度:范围(scope)和质量(quality)”[7].范围指人员胜任的领域,所需要面对的任务和情境;而质量维度则是指工作的质量在连续体中所处的位置;②沿用了Boyatzis1982年的胜任特征定义.

2.2开放性译码和主轴译码开放性译码就是将资料分解、检视、比较、概念化和范畴化的过程.主轴译码就是在做完开放性译码之后,研究者分析现象的条件、脉络、互动的策略和结果,把各范畴间联系起来,于是资料又被组合到一起的过程.因此,我们对心理学专家、护理管理者、护理教师、护士、医生和患者进行护士胜任特征开放式问卷调查,并进行逐句比较、分析.根据问卷中表达的中心议题取名字或范畴,对所取的名字进行描述性统计,取其中一类调查对象中赞成率≥50%,结果见表1.这为定义护士胜任特征提供了有力的注释.

表1护士胜任特征概念内涵的开放性译码结果统计(略)

主轴译码的分析发现,护士胜任特征形成的条件是护士的心理基础,中介条件是职业环境,形成过程的互动策略是个人内化,其因果联系是职业活动中表现的绩效.

通过以上研究形成了护士胜任特征的概念为:以心理条件为基础,受护士职业环境的影响,在护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区别绩效优秀与一般护士的潜在的、发展的、持久的综合特征.

护士胜任特征成分的研究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心理学专家12人、护理管理专家20人、护理教师10人、护士170人、医生70人、患者80人以及重庆市2003年市级优秀护士10名.市级优秀护士来自重庆市7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年龄24~54(平均35.0±2.1)岁.所在科室为内科、外科和专科.

1.2方法采用开放式问卷、半开半闭式问卷、行为事件访谈和编码技术调查,研究护士胜任特征成分,所有的描述统计、相关分析、差异检验均在SPSS11.0上完成.胜任特征编码采用Nvivo1.2软件进行编码并对编码进行管理和统计.

2结果

2.1开放式问卷调查采用开放式问卷调查护士胜任特征的概念和成分,获得护士胜任特征成分46个.

2.2半开半闭式问卷调查参阅国内外护理、心理研究文献资料,结合开放式问卷的调查结果和我们的理论思考,设置104个护士胜任特征成分,编制成半开半闭式问卷进行调查.接受调查的12名专家有10名完成了问卷,20名护理管理者15人完成问卷,护理教师8名完成,护士140人完成,医生50人完成,患者60人完成问卷.取赞成率为70%以上的成分,舍去赞成率低于70%的成分,获得了48个成分.

2.3胜任特征编码

2.3.1长度(字数)与频次分析优秀组的访谈长度平均为8147字,一般组的访谈长度平均为5245字,在访谈长度上两组无显著差异(表2).如表2所示,胜任特征发生的总频次在两组之间有差异,在每一个所编码的胜任特征上,优秀组与一般组在总频次上达到差异显著性水平.也就是说,不同绩效组在访谈长度上无显著差异,但是,在各胜任特征的出现频次上有显著的差异.

表2优秀组与普通组访谈长度及胜任特征发生频次(略)

研究访谈得到的18个文本中,采用频次指标分析只有1个胜任特征与访谈长度(字数)显著相关.也就是说,频次不受访谈长度的影响(表3).

表3胜任特征发生频次与访谈长度的关系(略)

a:0.05水平上显著相关.

2.3.2归类一致性归类一致性(categoryagreement,CA)是指评分者之间对相同访谈资料的编码归类相同的个数占编码总个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是参照Winter(1992)的动机编码手册,若用T1表示评分者甲的编码个数,T2表示评分者乙的编码个数,T1∩T2表示评分者编码归类相同的个数,T1∪T2表示评分者甲乙各自编码个数的和,则计算公式为:

CA=2×T1∩T2〖〗T1∪T2

根据统计,T1=332,T2=319,T1∩T2=264,CA=80.05%.

2.3.3两组差异t检验为检验本研究所确定的胜任特征,能否在护士效标样本中的优秀组与一般组之间显示出差异,我们对优秀组与一般组编码的胜任特征频次的差异进行了检验.如表4所示,优秀组与一般组的16个胜任特征都有显著差异(表4),说明绩效优秀组与一般组之间有区别.

表4优秀组与一般组各胜任特征的差异检验(略)

a:0.05水平上差异显著;b:0.01水平上差异显著;c:0.001水平上差异显著.

3讨论

通过对所搜集的胜任特征材料的各层面、多角度的科学质性分析,得出了护士胜任特征的概念,其内涵体现了护士胜任特征的因果条件、脉络、中介条件和护士职业的特点,突出了胜任特征在工作岗位中表现出来的个体内隐的、较为稳定的特点.

应用行为事件访谈技术进行胜任特征成分的研究表明:①由于访谈对象的工作特殊性和条件的限制,虽然我们没有达到行为事件访谈时间范围为1.5~2h,录音整理成中文文本的长度应大于10000字的要求[8],但对优秀组和一般组的访谈长度的差异检验结果表明,优秀组与一般组在访谈长度上没有显著差异.因此,优秀组与一般组在胜任特征表现的频次差异并不是访谈长度造成的,但优秀组与一般组在各特征编码频次上有显著差异,这说明,胜任特征的表现具有跨时间的稳定性,胜任者会经常表现得胜任,而不胜任者会经常表现得不胜任[9].有研究结果表明,频次不受访谈长度的影响[4].本研究与此结果是一致的,说明编码指标采用频次具有较好的稳定性.②以往的研究表明,使用归类一致性方法得到的信度系数一般较高,通常为0.80~0.85[8].我们得到的结果是CA=80.05%,这说明,胜任特征评价法的编码者一致性较高.本研究所用的胜任特征编码程序的客观性、操作性是较高的.③差异性t检验表明,优秀组和普通组在20项胜任特征的平均分数上存在差异.这些有差异的特征具有鉴定优秀和一般护士的作用.④胜任特征编码得到16个护士胜任特征成分根据.

根据《心理学大词典》中个性结构划分的方法,护士胜任特征成分结构可划分为能力维度,性格维度和动力维度.能力维度界定在护士所应具备的内在心理能力范围,包括创新能力、适应能力、临床判断力、敏锐观察力、人际协调能力、管理能力6个成分;具体表现在护士能够观察患者的需要以及患者存在的或潜在的生理和心理问题,找到患者问题的原因,决定哪种干预措施对现阶段患者存在的问题最有效,准确对患者实施护理,对护理效果有良好的评估能力等.护士心理能力的强弱又反作用于护士胜任特征的其他方面,并直接制约行为表现.例如一个有很好人际协调能力的护士,更易形成开朗的性格和愉快的心境,从而产生积极的内部动力,引发适当的行为表现.

性格维度界定在护士工作的态度、情感特征以及行为方式的特征范围,包括同理心、情绪稳定、主动、自信、责任心、德行重范6个成分.不同的性格特征在对自己和现实的态度以及行为方式上存在质的差异,将直接或间接制约其他方面.例如,一个护士是自卑还是自信,这一性格特征直接制约着心理能力的培养和心理动力的激发,影响心理健康及行为表现.但同时它的形成又是在心理能力的训练中,在心理动力的推动下,在行为结果的反馈中逐步强化、积淀而成的[10].

动力维度界定在护士的工作动机、理想和信念等活动倾向,包括成就导向、求知欲、职业角色意识、职业道德4个成分.动力维度是护士性格优化、能力强化、心态健化、行为良化的内在力量源泉,它对于性格的塑造、心理能力的训练、心理的健康及行为的积极性可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有为护理事业做出成就的护士,能积极地对人对事,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促进自我心理能力的发展,从而引发积极的行为表现.与此同时,胜任特征的其他方面也会对心理动力的大小产生强化或弱化的影响[11].

综上所述,护士胜任特征的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互为基础和条件的,其中性格维度是护士胜任特征中最基本的、长期发挥作用的和相对稳定的因素,反应了人与人之间稳定差异的特征;能力维度是护士胜任特征的直接体现,是主干成分;动力维度是护士胜任特征中最活跃、影响最直接、最全面的因素.因此,护士胜任特征的研究可以开发基于胜任特征的选拔标准,通过评价中心对于动力、性格特征和心理能力等因素的评价,更有利于从在职者、求职者中选拔出优秀者来.还可以设计以培训对象所需的关键胜任特征为依据的培训大纲,开发出更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和更能吸引护士的参与,特别是在增强受训者适应未来环境的能力和发展潜能方面,既节约了成本,还受到广泛的赞赏.

在今后的研究中有待改进之处:首先,增加胜任特征的等级研究就更具科学性.其次,本研究的样本量还需要扩大一些,这可以避免因录音不清楚而不能进行编码的情况;在将来的研究中,我们将适当增加其他地区的样本,使样本更有代表性.再次,在行为事件访谈结果的编码上,应增加编码者,这样,可以选择编码结果一致性更高者进行正式编码,最后,还需加强对编码者进行有关胜任特征编码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编码一致性.

【参考文献】

[1]Brien0,PallasL,HirschfeldM,etal.AnevaluationofWHAresolution:Healthhumanresourceimplications[J].NurseRes,1999,3:51-67.

[2]StrsussA,CorbinJ.徐宗国译.质性研究概论[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8:109-112.

[3]RichardE,BoyatzisJ.Clusteringcompetenceinemotionalintelligence:Insightsfromtheemotionalcompetenceinventory(ECI).HandbookofEmotionalIntelligence[M].SanFrancisco:InternationalThomsonbusinesspress,1982:104-105.

[4]SpencerLM,petenceatwork:Modelsforsuperiorperformance[M].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93:222-226.

[5]SpencerLM,McClellandDC,Petencyassessmentmethods:Historyandstateoftheart[M].Boston:HayMcBerResearchPress,1994:85-90.

[6]RichardJ,MirabileA.Everythingyouwanttoknowaboutcompetencymodeling[J].Training&Development,1997,3:75-76.

[7]PearsonW.AstudaytoIdentifytheIndicatorsofContinuingcompetenceinNursing[M].Adelaide:AustralianNursingcouncilInc,1997:38-41.

[8]仲理峰,时勘.家族企业高层管理者胜任特征模型评价研究[J].心理学报,2004,36(1):110-115.

[9]王继承,林泽炎.人事测评技术[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56-59.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4篇

关键词:护理管理;胜任力;胜任力模型;绩效

自1973年美国心理学家McClelland[1]提出胜任力以来,在企业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0世纪90年代胜任力的概念传入我国,并逐渐引起了国内学者对护理领域胜任力方面的关注。胜任力模型作为一种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为人才的选拔、培训和绩效考核提供了新的视角。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对护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护理管理者的工作能力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护理管理者胜任力模型概述

1.1胜任力

McClelland[1]于1973年首次提出胜任力的概念,即在某一特定工作岗位中,与绩效水平相联系的知识、技能、自我概念、动机及特质。Spencer等[2]于1994提出了更为全面的定义:胜任力是指能区分某一特定工作岗位中绩效优异者和绩效平平者的个体潜在的深层次特征,包含动机、特质、自我概念、态度或价值观、知识、认知或行为技能等可以被准确测量或计算的个体特征。此定义目前普遍为国内外学者所接受。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胜任力与岗位、绩效有着密切的联系,强调个体是否适合某一岗位并有出色的表现。

1.2胜任力模型

1.2.1胜任力模型的定义

胜任力模型就是指承担某一特定的职位角色所应具备的胜任特征要素的总和,即针对该职位表现优异者要求结合起来的胜任特征结构[3]。同一个组织中,不同的工作岗位对胜任力的要求不同;不同组织中,相同或类似岗位所需要具备的胜任力也不一定相同。故针对特定的岗位都应有适合自己独特的胜任力模型。

1.2.2经典的理论模型

经典的理论模型有冰山模型和洋葱模型。冰山模型将胜任力描述为一座漂浮在水面的冰山,水面上包括知识、技能等外在表现,是容易了解和测量的部分,相对比较容易通过培训来改变和发展;水面下包括社会角色、自我形象、特征和动机等内在特征,是难以测量的部分,不容易随外界改变,但对人的行为及表现起着关键的作用,能够预测个体在工作中的长期表现。洋葱模型在本质上与冰山模型是一样的,但主要突出其层次性。最外层的是知识和技能,由外向内逐渐深入,最核心的是动机、特质,这是个体最深层次的特征,不容易通过培训改变。

1.2.3胜任力模型的构建方法

国内外构建胜任力模型方法有行为事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专家小组讨论法、文献研评、观察法、工作日志法等其他方法[4]。而行为事件访谈法[5]是目前构建模型过程中得到公认并最有效的方法,是对被访者进行访谈,让其叙述其认为最成功和最失败的事情,然后研究者比较绩效优秀者与绩效一般者的差异特征,来构建胜任力模型的方法。由于各个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因此,国内外的研究者在构建胜任力模型的时候,常常不是采用某一种方法进行构建,而是同时采用其中两到三种方法,吸取各个方法的优点,弥补其不足。如研究者经常采用行为事件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相结合的方式来构建胜任力模型,经常采用文献研评和专家小组讨论的方法来制订并完善胜任力调查问卷[4]。

2护理管理者胜任力的研究现状

2.1国外护理管理者胜任力的研究现状

护理管理者的选拔通常是基于一些传统的标准,如受教育程度、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等。然而研究表明,自信心、高成就导向、分析思维和说服能力等胜任力对于一名优秀的护理管理者更为重要[6-7]。Chase[8]认为护士长应具备的胜任力包括技术性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概念性能力、领导力及财务能力这5个方面。Scoble等[9]将护士长应具备的胜任力归纳为沟通能力、合作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能力、临床技能、变革管理能力、思考能力、经营管理及正直诚恳8个方面。Contino[7]认为护士长应具备组织管理能力、沟通能力、数据统计分析能力、战略性计划能力和创造性思考能力5个方面的胜任力。Donaber等[10]认为护士长应具备自我发展、选人、育人、用人、留人5个方面的胜任力。Sherman[11]运用访谈法构建了护理管理者胜任力模型,包括个人控制、人际关系、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同理心、系统性思考6个方面。Jennings等[12]分析了2000年—2004年有关护理管理者胜任力的140篇文献,发现护理管理者应具备的前10项胜任力依次为人际交往能力、个人素质、思维技巧、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商业技巧、卫生保健能力、人力资源管理、应变能力、信息管理。Susanne等[13]认为,对新护理管理者的岗前培训由护理管理能力、高级护理管理者的培训及书面和教室资源3部分组成,这样可以确保新护理管理者做好面对挑战的准备,护理管理者胜任特征包括临床判断、关怀实践、继续学习、倡导者、应变能力、合作、临床调查、系统性思考8个方面。McCarthy等[14]提出护士长的胜任力包括4个特征群,即计划与组织能力、团队建设和领导能力、临床实践和改善服务质量能力、目标管理能力。Lewis等[15]提出了护士长的压力管理胜任力模型,包括14项胜任力,并描述了每项胜任力积极和消极反应的定义。Pillay[16]通过自制问卷的调查方法,构建了护理管理者的胜任力模型,包含7个特征群(自我管理、控制力、临床/健康、组织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能力、法律/伦理能力)和51项胜任特征。随后,Pillay[17]进行研究发现,控制力最为重要,其次是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而临床技能、计划能力和法律/伦理相对没那么重要,为针对护理管理者的培训提供了参考。Tanga[18]通过研究发现护理管理者的胜任力包括法律、管理、伦理、人道主义及实践能力。

2.2国内护理管理者胜任力的研究现状

近几年,国内护理领域对胜任力的研究越来越广泛,涉及临床护士、专科护士、护理管理者、护理教师等。王卫星等[19]通过行为事件访谈法及核检表法建立了护士长胜任力模型,并将其运用到护士长选聘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井西学等[20]研究了护理人员岗位胜任特征模型的理论构架,为护理人员胜任力及绩效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吴大志[21]依据先前的研究成果,即护士长通用胜任力模型,对山东省青岛市32名在职护士长进行了胜任力测评,模型与实际情况较为一致。闫晓丽等[22]采用德尔菲法构建了护士长胜任力模型,包含6个特征群(帮助与服务特征、成就与行动特征、冲击与影响特征、个人效能、管理特征、认知特征)、26项胜任特征,每项胜任特征包含4个等级的行为描述。张真等[23]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护士长胜任力测评问卷,对太原市3所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实测,证明了该问卷具有良好的信效度,为护士长胜任力测评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代绪波[24]通过行为事件访谈法、核检查表法等构建了军队医院聘用制护士长岗位胜任力模型,包括9项基准胜任力和12项鉴别性胜任力。昝涛[25]运用行为事件法和统计技术构建了护士长胜任力结构模型,该模型包括行为方式、创新能力、知识技能、管理能力、人格特征、服务导向6个维度,每个维度又包括了若干项测量指标,并且通过问卷调查法,对护士长胜任力各项指标进行了实证研究。常玉兰[26]釆用德尔菲法,初步确立了三级医院护理管理岗位胜任力指标体系及各级指标的内容及权重。温贤秀等[27]运用德尔菲法构建了护士长岗位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包括4项一级指标和30项二级指标。

3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与展望

3.1胜任力模型包含的要素不完整

一个完整的胜任力模型应该包含3个要素,即胜任特征的名称、胜任特征的定义和行为指标的等级[3]。但目前大多构建的胜任力模型都只包含胜任特征的名称和定义,缺乏行为指标的等级描述。而行为指标的等级可以反映胜任素质行为表现的差异,可以使胜任力模型在实际应用中更具有操作性。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完善胜任力模型的3个要素,构建更加完整的胜任力模型。

3.2缺乏对胜任力模型的实证研究

目前在构建胜任力模型的过程中,大多采用的是行为事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德尔菲法等,但是这些方法大都涉及测量信效度的问题,不能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实际情况[28]。而目前构建的胜任力模型,大多缺少大规模的实证研究,导致无法判定实际应用效果。针对同一个研究对象构建的胜任力模型选择的特征要素不同,在没有实证支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实际使用过程中选择测量工具的困难。因此,在今后构建胜任力模型时,应该注重大规模的实证研究,而且在实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标准,更利于实际应用。

3.3研究对象不够全面

护理管理者包括病区护理组长、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但目前国内外对胜任力的研究所涉及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护士长,对护理部主任的胜任力没有系统的研究,仅在相关领域进行了探索,如邵文利等[29]对护理管理人员需具备的能力研究结果显示,护理部主任最重要的前3位能力是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组织能力。王爱红[30]认为护理部主任要培养卓越的领导力、科学的管理力、优秀的培养力、高效的执行力和良好的沟通力。李红梅[31]提出了情商修养对于护理部主任的必要性。今后可以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护理部主任胜任力的系统研究,为护理部主任的选拔、培训、绩效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4小结

护理管理者对岗位的胜任情况直接影响着护理管理的效果,进而影响着整个医院的管理。在医院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只有选拔出优秀的护理管理者,才能够为医院的竞争实力加上更大的砝码。构建护理管理者的胜任力模型,不仅可以充实目前护理领域胜任力的理论研究,更能为实际运用提供理论支持,有助于整个护理队伍的发展和医疗大环境的和谐。

作者:李俐 杨辉 单位: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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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勘.基于胜任特征模型的人力资源开发[J].心理科学进展,2006,14(4):58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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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井西学,曲海英,周翠霞,等.护理人员岗位胜任特征模型的理论构架[J].中国护理管理,2007,7(12):42-44.

[21]吴大志.胜任力模型在医院护士长素质测评中的应用[J].屮国卫生资源,2008,11(1):27-28.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5篇

一、现代税法体系下信赖保护原则缺陷

信赖保护由私法领域类推入公法领域,其涵义通常是指,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①]。它始于20世纪50年代,尤以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代表,其立法《行政程序法》中有明确条文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合法预期保护的规定。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出尔反尔,使信赖保护成为了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则。

作为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条款虽然有税收征纳信赖保护的间接意思表示,但理论冲突和实务缺位表现得较为突出。

㈠理论冲突

针对税收法律关系,一直有“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两种理论。前者以德国法学家奥特•麦雅为代表,把税收法律关系解释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特别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而后者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尔,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国家作为债权人所具有的优越地位,是税收所具有的公平性与公益性的要求,故国家的税收权力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②]。

虽然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吸引了一部分私法概念,但理论基础仍然建立于“税收权力关系说”之上,把税收的概念定义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预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③]。在“国家行政主体”强势主体结构下,税收征纳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纳税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而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个由私法外部类推入公法的概念,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提倡遵守“社会契约精神”,强调的是“国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主体”的平等主体结构,即税收征纳关系基于社会契约而存在,税收征纳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相对平等的。

㈡实务缺位

实务缺位是理论冲突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的各个章节中,主要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地位、管理方式方法,而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保护、客体保护、对象保护未作相应规定。特别是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较为突出地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税务机关及其职责人员违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行为、过失行政行为、即或是正确的行政行为,在造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资金被非法占有,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外来影响的既成事实后,只是采取撤消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和处理责任人员的单方做法,而没有结合到信赖保护原则,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信赖利益大于恢复合法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维护“善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益,或者是在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况下,给予“善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补偿、依法赔偿。

上述因素直接产生后果是,不利于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保护纳税人因为合理信赖而产生的相应权益,进而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如果税收征纳激烈冲突,还会对和谐社会全面构建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完善信赖保护原则思考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完善信赖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在理论基础上解决两个根本问题:一个是税收征纳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税法的原则冲突。

㈠理论基础完善

1.明确税收征纳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有着根本区别的定位,这个定位区别也影响着小到优化纳税服务的方向、大到宏观税制改革的全局,需要权衡利弊,慎重对待。因而,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时,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更多地关注税收立法,积极参与税收立法活动,尤其是在目前拟制的《税收基本法》中明确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平衡税收征纳双方权益,使整个税收立法过程建立在一个和谐的环境当中。

2.理清税法的原则冲突。本文所指是税收法定原则(或者称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有一定冲突。税收法定主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④]。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根本地位。它与信赖保护原则冲突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收行政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必然有导致税收行政行为偏离税收法定原则的情形。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免征规定;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规定。以税收法定原则而言,这个部门规章显然不具备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要件构成;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信赖而执行此项税收政策,则应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并且产生相应税收法律效力。

二是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有错必纠,而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就要区分具体情况,不是绝对意义的有错必纠。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错误指导,产生了少缴税款行为,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务机关就要纠正自己的错误,及时征收漏征的税款。而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指导行为产生了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对税收活动作出了与税收指导行为相适当的安排,如果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会打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赖局面,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信赖保护原则要求维持税务机关原有的意思表示,保护纳税人的信赖价值。除非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税收指导结果来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错误税收信息,或者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作出。

问题明显,但是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大规模修订、完善、充实目前而言不是太现实。因此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笔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冲突,但并非不可协调,可以权宜地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指导,局部、个案协调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其理由有三:

一是信赖保护原则要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地位的重要性相当于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帝王条款”,起到了指导、监督税收法律体系立法、执法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应当遵从税收保护原则,在其适用上不能损害税收法定原则的根本地位。

二是信赖保护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正义延伸。税收法定原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义性,由于我们税收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法律救济手段不是很健全,正义保护难免缺位,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就表现出明显的以人为本的特点,正义地积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税收法定原则在具体适用时不会产生非妥当性。

三是两者处理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不同。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指导整个税收法律体系,规范所有的税收法律关系,追求整体的法律形式性;而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特别原则,主要适用于处理局部、个案的税收法律关系,追求局部、个案的正义妥当性。

㈡完善法律执行

信赖保护原则于税收法律体系产生的法律效力,一般可以导致五种法律后果:税收行政行为无效、税收行政行为撤销、税收行政行为废止、合理补偿和国家赔偿。

1.税收行政行为无效。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则,在其确立以后,税收行政行为如果与此相违背,应当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宣布该行为无效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损失远大于恢复以前状态得到的利益,并且这种恢复并非确实必须,也可以维持该“善意”行为的连续性直至完成。

2.税收行政行为撤销。税收行政行为在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有不合法,应当依法给予撤销;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之前已经发生,并且当时符合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条件,但是现在不适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也应当给予撤销,“不适当也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但是,如果该行为撤销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损失远大于撤销以后得到的公共利益,并且这种撤销并非确实必须,也可以维持该“善意”行为的连续性直至完成。

3.税收行政行为废止。在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之前已经发生的税收行政行为,如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同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规定产生根本冲突,该行为应当废止。

4.无效、撤销、废止税收行政行为的合理补偿。税收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即使没有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正常生产生活等造成直接的损失,只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资金进行过占有、对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也应当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适度的补偿。

5.无效、撤销、废止税收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税收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如果已经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正常生产生活等造成了直接的损失,应当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赔偿。其中,有人认为因为税收行政行为废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善意”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维持其废止税收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然可以维持其废止税收行政行为直至终止;即使不能维持,也应当给予其损失赔偿。

总而言之,信赖保护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既充分体现了法治人性化的特色,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理应引起我们税收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作者:黄河舟杨凌云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国税局兴安县地方税务局)

[①]应松年《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之现状》,载于2002年9月2日《法制日报》第3版。

[②]资料引自翟继光《税收法律关系研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卷第2期。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6篇

内容提要: 以不正当竞争模式解决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的代表是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安大略省,涉及仿冒和盗用两个制度。仿冒制度可以间接实现人格特征中经济利益的保护但有其内生性的限制,传统盗用理论适用空间极其有限,新型盗用人格特征侵权缺乏系统建构。不正当竞争模式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而言只是一种间接、权宜的方式。

一、人格特征商业利用基本问题

﹙一﹚人格特征商业利用及其类型化

人格特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具有识别价值的个体性标志,包括姓名﹙涵盖绰号、乳名、笔名、艺名等﹚、肖像、声音以及由各个局部要素组合而成的可辨认出特定自然人的整体形象等。人格特征商业利用即人格特征的商业性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我国民法通则 100 条中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将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个体标志用于产品或服务以获得或增加经济利益的现象,如在商品上或在为商品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原告的人格特征[1]。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涉及的根本法律问题在于:对这种既涉及人格利益也包含财产利益的法律现象,法律如何确定合理保护模式。

为了在不正当竞争模式下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进行具体研究,以下两种类型划分有提及之必要:1.支持性利用与非支持性利用。支持性利用是指人格特征权利人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支持、推荐意味,包括工具性支持﹙对与职业领域息息相关的产品表示支持,如运动员代言运动器材或运动服﹚和非工具性支持﹙对与职业领域完全无关的产品表示支持,如足球明星代言电信业务、网球运动员代言网络服务﹚。非支持性利用则不表示任何支持意味,只是将产品或服务与某人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这种分类以利用形式是否体现人格特征权利人对产品或服务的推荐、支持等态度为标准,在不正当竞争模式下最具意义,因为不正当竞争模式中的仿冒是以让公众误以为原告对被告的产品有支持、推荐或许可意味为前提;2.擅自使用和授权使用。擅自使用指未经人格特征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人格特征用作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宣传的情形。授权使用指人格特征权利人与产品或服务销售者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将其人格特征用于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宣传的情形。这种分类以对人格特征的利用是否依人格特征权利人意志进行为标准,其意义在于:前者重在所涉及利益被侵害者的事后救济﹙消极保护﹚,后者重在所涉及利益事前权利确定﹙积极保护﹚,二者统一方能实现利益的完整保护。

﹙二﹚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涉及的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全球范围内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的法律模式选择有三种:财产权与隐私权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一般人格权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和不正当竞争模式。不正当竞争模式以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为代表,涉及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两种制度:一是仿冒,包括英国传统的仿冒侵权及在澳大利亚发展并被英国接受的更广义的仿冒侵权;二是盗用,包括传统盗用无形财产理论和加拿大盗用人格特征侵权。

二、仿冒

仿冒制度保护的是商誉中的财产,其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将自己的商品仿冒成他人的商品或暗示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具有关联性给他人商誉造成损害。传统仿冒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有所扩张,但其核心三要件未变:一是原告的商品、商号或商标上存在商誉;二是被告以混淆或欺诈等虚假表示引起公众误解;三是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一﹚商誉

商誉是与特定商业密切相连的信誉,是仿冒制度保护的财产利益的载体,不能独立于商品或商业存在。欲以仿冒制度保护人格特征免受未经同意的商业使用必须首先证明人格特征中存在商誉。传统仿冒中的商业和商誉以存在交易利益为前提,证明人格特征中商业和商誉的存在同样必须以交易利益存在为前提。根据普通法判例,人格特征中的商业在狭义上是以商业目的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形象的辅商业,如曾商业利用个人形象的演员曾在仿冒之诉中成功论证其形象中商誉的存在;在广义上涵盖个人从事的职业、艺术或文学工作,如未曾商业利用个人形象的表演者和作家成功地在仿冒之诉中论证其姓名中存在商誉[2]。

将商业或商誉限于存在交易利益的情形对确定损害赔偿额是有利的。传统仿冒侵权中经济利益从被仿冒者转移至仿冒者,可以通过仿冒者因仿冒行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仿冒者所遭受的损失。同理,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中的损害也可通过被告商业获利确定。问题在于:第一,未经同意商业利用人格特征是否对职业造成了损害?这完全取决于对职业﹙或商业﹚的解释,曾商业利用人格特征的演员的辅职业可以勉强解释为商业,但政治家、宗教领袖等未曾许可利用其形象者的职业能否被解释为商业很有争议。即使采用广义的职业定义,对职业的损害以及其与经营者获利之间的转化关系仍很牵强;第二,普通个人因为人格特征中没有或几乎没有基于辅商业或职业的交易利益被排除在外,但根据人格特征与个体人格的关联性,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防止其人格特征被擅自利用的权利;第三,交易利益前提下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否足以补偿所有损害?对职业造成的损害不一定都是商业利益的丧失且这种损害难以计算,更何况人格特征利用问题本身并不限于经济利益的损害,通过以商誉为逻辑起点的保护无法实现非经济利益损害的赔偿。

﹙二﹚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是被告通过不实表示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商品就是原告的商品,或是与原告的商品同种类或同质量的商品。虚假表示的行为方式是不符合事实的表示,行为结果是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解。进入 20 世纪后英国已经摒弃了虚假表示中的竞争性要件,原告和被告是不是同类商业中的竞争对手已不重要,只要被告错误表示其商业与原告的商业相关联使公众产生误解即构成虚假表示。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上,:请记住我站域名不实地呈现原告对被告的商品或服务有许可或支持态度使公众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构成虚假表示。

在虚假表示的判断标准上,“同一领域”标准已被“许可性联系”标准所代替。早期的英国采取“同一领域”标准,即原被告的行为属于同一商业领域方构成虚假表示。但“同一领域”与混淆性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电台播音员难以证明其与早餐供应商属于同一职业领域,后者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艺名也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播音员支持该产品。澳大利亚法院摒弃“同一领域”标准,采用“许可性联系”标准,即被告未经同意对人格特征的使用使公众在原被告之间产生许可性联系,以为原告对产品或商业表示了支持、许可、推荐等意思就构成虚假表示(注:H enderson v.R adio Corporation Pty Ltd[1969]R PC 218.)。“许可性联系”标准的前提性假设是:消费者通常因对名人的认可而认可其所支持的产品,经营者也是利用这种消费心理以促进商品销售。与“同一领域”标准以行为范围决定行为性质相比,“许可性联系”标准以行为结果来判断行为性质更符合以混淆性来确定虚假表示是否成立的逻辑,也更符合法律只对产生或可能产生危害的行为加以规制的基本法理。最近英国法院也接受了许可性联系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同一领域标准虽不再用以判断虚假表示是否成立,但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 还是很有价值。

但许可性联系标准也有其内生性的限制,将不具有许可性联系的非支持性利用排除在外。非支持性利用只是将人格特征作为引人注意的工具,使公众在人格特征和产品之间产生感官性刺激,加深消费者对产品的印象,并不表示任何支持或推荐意味,不会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任何混淆,因此不构成虚假表示。但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现象中支持性利用﹙包括工具性支持或非工具性支持﹚虽占一定比例,更多的是不具有许可性联系的非支持性利用。正因为不具有许可性联系的非支持性利用只是盗用他人人格特征,无法适用于仿冒制度,才有了将在下文介绍的以盗用无形财产理论为进路解决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的探索。

﹙三﹚损害

英国主流观点依然坚持损害是仿冒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传统仿冒之诉中存在交易利益转移,损害可以通过被告的获利确定,无需过多讨论。人格特征利用案件中的原、被告多在不同商业领域,没有交易利益转移,损害的证明是很困难的,普通法仿冒之诉中曾出现过以下五种典型的损害形式可供讨论[2]:

第一,有害联系产生的损害。传统仿冒中虚假表示使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种有利于原告、有害于被告的联系,损害也以这种有害联系的形式存在。人格特征利用问题通过许可性联系理论被置于仿冒规则之下,似乎损害也能以有害联系的形式存在。但未经同意商业利用人格特征即使具有许可性联系构成虚假表示,这种联系是否会有害于原告的职业或商业有待商榷,且损害程度也难以确定。

第二,承担责任或诉讼风险的损害。商业社会中虚假表示产生的原被告之间的联系可能使原告承担责任或诉讼风险。R outh 案中法院将这种损害形式引入人格特征商业利用,认为原告可以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人格特征以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但擅自使用人格特征给原告带来责任或诉讼风险的情形是相当罕见的。

第三,丧失控制权的损害。虚假表示产生的混淆即使没有有害的联系或承担责任的风险也损害了原告对商誉的控制权。但控制权损害是任何虚假表示都会产生的结果,更不具有确定性,会使仿冒的损害要件过于宽泛,因此对人格特征控制权损害的救济不能通过仿冒实现。

第四,丧失许可机会的损害。上述三种损害在广义的商业﹙职业﹚或狭义的商业﹙辅商业﹚中均可能存在,丧失许可机会的损害只存在于狭义的辅商业中。若存在辅商业,原告可能会诉称其丧失了向被告要求许可使用费的机会。即使原告未曾商业利用其形象,也会诉称被告损害了其将来许可利用形象的潜在可能性,即可能的许可费用的丧失。在英国的 Irvine 案中法院承认了丧失许可使用费的损害。但这种观点有循环推理之嫌,因为只有当原告有权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形象时才有权要求许可使用费,而这种阻止他人擅自使用的权利本身有赖于通过仿冒或其他法律确立。

第五,因稀释造成的损害。稀释理论是商标法中的理论,是为了保护商标免受对手将其用于非竞争商品使商标在公众心中的标识性作用减弱,以保护商标的广告力和商业吸引力,不以产生混淆为前提。Irvine 案将稀释作为仿冒的一种损害形式,但其合理性饱受质疑(注:Irvine v.Talklport[2002]2 A llER 414,425.)。虚假表示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仿冒的构成要件之一,损害也是因这种混淆而生,承认这种不以混淆为基础的损害形式实际上是对仿冒构成要件的颠覆。即使名人诉称擅自使用稀释了其人格特征的市场价值,但这种损害形式无法纳入仿冒规则。如果说许可费用的损失即使在没有直接销售损失的情况下仍可以成立,逻辑循环的诟病尚可通过辩称许可费的损失是损害计算方法而非损害本身予以规避,那么不以混淆为基础的稀释无论如何也难以成为仿冒规则下的损害形式。

综上,虽然仿冒侵权已经扩张至可以涵盖部分人格特征利用案件,但即使在传统三要件﹙商誉、虚假陈述和损害﹚被相当灵活地予以解释的情况下,以仿冒侵权解决人格特征利用问题仍存在内生性的限制。即使商誉和表示要件均能成立,损害的证明及其合理化依然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传统仿冒中以交易利益转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基本规则在人格特征利用案件中的适用很牵强,其他损害形式又不同程度地难融于仿冒规则。若坚持修改仿冒制度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格特征利用问题,那么仿冒侵权将成就!一个相当宽泛的垄断性权利并将对侵权法的基本理论造成巨大冲击。

三、盗用:传统与蜕变

﹙一﹚传统盗用理论的实践

盗用理论即盗用无形财产理论,于 1918 年在美国确立,是美国州法律中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分支。该理论保护联邦专利法或着作权法不保护的,或者是传统州、联邦竞争法不保护的无形财产利益,如商标或商业秘密中的利益。盗用理论具有一定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并受到联邦知识产权优先性的限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补充性法律理论。盗用侵权包括以下三个构成要件:其一,原告对被滥用的物品投入了时间、金钱,法院能认定该物品具有财产价值;其二,被告利用这一物品而不支付对价或支付极少的对价,法院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劳而获”;其三,原告因为被告的滥用行为遭受了损失。

在美国公开权确立之前,盗用理论曾被用来解决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甚至有人认为该理论是最接近公开权的理论[3]。但盗用理论没能完成解决人格特征利用问题的最终使命,也未能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的权利形式。最终是在隐私权基础上诞生了新型权利模式——公开权,确立了美国隐私权与公开权二元的解决模式。虽然公开权脱胎于隐私权,但盗用理论的一些规则对公开权的发展仍有所贡献,如着名的 Zaccini案就借用了盗用理论的规则,该案是美国联邦法院承认公开权的首个判例,并将公开权的客体扩张至现场表演。

澳大利亚曾有法院试图将传统盗用无形财产的理论用于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案件,其基本观点是:将他人形象与自己产品联系起来的行为类似于将着名虚拟角色用于产品促销,侵犯了形象所有人的无形财产权。这与仿冒只保护具体商誉不赋予姓名或肖像本身任何权利不同,实际上是承认人格特征中的无形财产权。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盗用理论的同时又坚持虚假表示要件并对其做日益宽泛的解释。英国法院则通过许可性联系标准将仿冒侵权与盗用侵权严格区别开来,未给予盗用理论适用于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的任何空间[2]。盗用无形财产理论倾向于保护创造者的技术、努力和投资,但这些在知识产权法中已经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并且人格特征中既包含财产利益也包含人格利益,因此传统盗用理论在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上的作用空间相当有限,建立新型侵权模式的探索油然而生,如加拿大盗用人格特征侵权。

﹙二﹚加拿大盗用人格特征侵权

盗用人格特征侵权最早由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在 Krouse 案中提出来(注:K rouse v.Chrysler Canada Ltd﹙1971﹚25.D LR ﹙3d﹚49.)。法院认为原告人格特征有推动产品销售的广告能力,蕴含着应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仿冒侵权或通过赋予个人对其人格特征享有财产权实现。但该案的判决实际上既没有遵循仿冒相关的判例也否认姓名中存在财产权﹙姓名中的财产权和被用于广告的有价值的财产权之间是否有区分的必要尚无定论﹚,而是通过对相关先例的整理归纳认为普通法中已经形成了新型的盗用人格特征侵权。K rouse案一方面提出盗用人格特征利用侵权的新概念,另一方面又坚持仿冒中的许可性联系要件。对该案中的许可性联系究竟是对仿冒的回归还是判断盗用行为的参考因素,澳大利亚的评论观点不一。A thans 案中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再一次运用盗用人格特征侵权的概念并未曾提及许可性联系要件(注:A thans v.Canadian A dventure Cam ps Ltd﹙1977﹚80 D LR 583.)。法院明确表示原告对其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之销售收益享有独占性财产权,未经同意商业利用侵害了这种独占性的财产权,损害赔偿额等于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应得到的合理收入。该案中法院提出相当灵活的可识别性要件,即未经授权商业利用人格特征是构成盗用人格特征利用侵权的充分要件。某种意义上,A thans 案比美国公开权更开放,美国公开权侵权除要求有未经授权的商业利用行为外,尚需公众能从该利用中识别出原告。

总体上,加拿大盗用人格特征侵权仍是一种缺乏系统建构的司法尝试,在权威判例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这一概念的基础、范围和限制等问题加以确定[4]。通过对现有判例的归纳性分析并与仿冒侵权比较研究或许可从以下几个基本方面对这种新型侵权类型有所认识:

1.所保护的利益。仿冒保护商誉中的财产权,盗用人格特征侵权保护人格特征中的财产权。仿冒以存在交易利益为前提,盗用人格特征侵权不以存在交易利益为前提,可宽泛地涵盖人格特征中具有可识别性价值的情形,但是否足以宽泛到囊括隐私、免除情感伤害等人格利益尚不确定。

2.原告的损害。仿冒中的损害是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基本限于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害﹙若承认许可费用丧失的损害形式,损害可包含非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害﹚。盗用人格特征侵权没有明确损害是否是侵权构成要件并对是否以财产利益损害为限观点不一,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损害不是盗用人格特征侵权的构成要件,盗用行为人格特征即构成侵权,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损害均可予以救济,如 A thans 案;第二,实际经济利益损失是基本构成要件,仅非经济利益损失不能产生侵权责任,如K rouse 案;第三,前两种观点的折中,即损害是基本构成要件但对损害根据个案做宽松解释,这种观点目前还缺乏权威的判例支撑。根本分歧在于盗用人格特征侵权欲保护的利益范围是限于实际存在的经济利益,还是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非经济利益。

3.被告的行为。仿冒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是虚假表示,行为结果是产生混淆性;盗用人格特征侵权中被告的行为即盗用他人人格特征。盗用即构成侵权势必有过渡保护人格特征限制表达自由之嫌。加拿大法院曾试图通过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政策性标准或可识别性标准﹙盗用人格特征必须能为公众识别出人格特征所有人时方构成侵权﹚以实现人格特征之利益与言论自由间的平衡,但均以个案考察为主,没有形成规则性的适用标准。

四、不正当竞争模式评析

不正当竞争模式首先承认擅自商业利用他人人格特征是构成侵权的,其次认为侵害的是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在仿冒制度下被解释为商誉中的财产权,在盗用理论下被解释为应受保护的无形财产权或人格特征中的财产权。相较传统盗用理论下的水土不服以及在新型盗用理论下的缺乏系统建构,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在仿冒制度下虽限制重重却有丰厚的制度土壤,因此仿冒依然是不正当竞争模式下解决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的核心制度。

不正当竞争模式虽可以部分实现人格特征中财产利益的保护却无暇顾及非财产利益。即使是在财产利益的保护上,不正当竞争模式也只能实现人格特征中财产利益的消极保护,对这种财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等问题的探讨无从涉及。单就财产利益的消极保护而言,这种以仿冒制度为核心的模式仍有其难以克服的缺憾:其一,主体片面性。任何自然人均享有人格特征免受他人未经同意商业利用之权利,并不以先前的商业利用为前提。但仿冒以保护商誉中的财产利益为己任,商誉以存在交易利益为前提,普通自然人大多数被排除在外;其二,客体上舍本逐末。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核心是人格特征可识别性产生的财产利益,但仿冒保护的是商誉中的财产利益,不承认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本身具有财产利益,有舍本逐末、隔靴搔痒之嫌;其三,保护范围狭窄。仿冒侵权以许可性联系为虚假表示判断标准,将不具有许可性联系的非支持性利用排除在外;其四,损害要件适用困难。损害是仿冒的基本构成要件,但传统仿冒中有害联系产生的损害在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案件中过分牵强,其他可能在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中出现的损害形式又难融于仿冒制度。

“一个法律制度、理念、价值的发展,开始之际,常采间接、隐藏或权宜的方式。”[5]但正是这些间接、隐藏或权宜的方式让我们一步步接近问题的核心。在人格特征利用问题上,相较于美国的公开权和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而言,以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安大略省为代表的普通法上的不正当竞争模式,只能算是一种权宜之计,但对这种权宜之计模式的比较研究对同样处于权宜之计阶段的我国更具认识论意义,有助于我们带着清楚的问题意识,以承先启后的创设性判决,突破传统见解,构建适合我国的制度。我国目前虽没有以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人格特征商业利用问题的案例,但对商誉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探索也颇具启发意义[6]。

注释:

作者简介:曾 丽﹙1984-﹚,女,四川简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1]Huw Beverley-Smith.The Commercial Aprropriation of Personality[M ].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3 7.

[2]Huw Beverley-Smith,Ansgar Ohly,Agnès Lucas-Schloetter.Privacy,Property and Personality——Civil Law Perspectives on Commercial Appropriation[M ].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2,15,19 ㈢ ,23,27 33.

[3]J.Thom as Mc Carthy.Rights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J].Thom son/West,2008,﹙5﹚:47.

[4]王红梅.加拿大竞争局的执法方法简介及评价[J].河北法学,2003,﹙9﹚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7篇

作者单位:遵义医学院人文医学研究中心

20世纪90年代以来,留守儿童问题就开始进入国内外学者的视野,成为焦点论题,被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有关留守儿童的研究成果颇丰,所涉领域涵盖教育管理、心理行为、人格发展、社会适应等诸多方面。综观文献,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因留守经历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层面。事实上,留守儿童并非是一个分化的群体,其中既有因留守而产生适应不良的个体,但也有适应良好的个体。为什么同样处于不利环境条件下,有的留守儿童能健康发展,而有的不能?“在面对不利或者危险环境时,个体的心理弹性这种心理机制就会起保护作用,使个体能较好地适应环境,避免适应不良。”那么,心理弹性在留守儿童人格发展过程中是否具有保护性作用?其作用如何?本研究通过考察留守儿童及留守经历大学生的人格现状,从心理弹性理论角度理性看待留守儿童在人格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一、心理弹性及其相关理论

心理弹性是个人面对生活逆境、创伤、悲剧、威胁或其他生活重大压力时的良好适应,它意味着面对生活压力和挫折的反弹能力。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国外有关心理弹性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进展,我国的研究也在积极跟进之中,并在研究对象、研究侧重点方面有所创新。在心理弹性理论的相关研究中,危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前者是指那些能减轻处境不利个体所受到的消极影响,促使个体弹性发展的因素,后者则是指能够降低或减少心理或行为等不良适应出现的积极因素。研究表明,心理弹性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中介作用的是内部和外部的保护性因素。外部保护性因素是指周围环境变量,主要包括社会支持、亲子关系、教养方式、监护类型等;内部保护性因素则是指个体变量,主要包括个人气质、能力、技能及自我效能等。研究发现,不利环境并不必然导致个体发展不良,在一些保护性因素的影响下,个体仍有机会正常发展。

二、留守儿童与留守经历大学生的人格特征

(一)留守儿童的人格特征。范方(2005)的研究发现,留守儿童乐群性低,比较冷淡、孤独;情绪不稳定,易心烦易乱,自控能力不强;自卑拘谨,冷漠寡言;圆滑世故,少年老成;抑郁压抑,忧虑不安;冲动任性,自制力差;紧张焦虑,心神不定。蒋怀滨(2008)的研究发现,留守儿童乐群性低、淡漠孤僻、自卑拘谨、紧张焦虑,但独立自立性较强。曾红(2010)的研究发现,留守儿童大都表现为抑郁、自卑、内向、不信任他人、人际关系较差的人格特征。可见,留守儿童人格特征不容乐观。

(二)留守经历大学生的人格特征。徐建财(2008)的研究发现,留守经历大学生在人际关系上拘谨,与人交往缺乏主动性,不愿冒险,缺乏进取心,做事着重现实、理智,缺乏自信,凡是力求妥善处理,较为镇静,不鲁莽,独立性较强,从事专业或训练成功的可能性高。然而谭杰华(2008)的研究发现,留守经历大学生大都较为内向、冷淡、缄默、孤独,情绪易波动、易生烦恼,喜欢冲动任性,但独立自强,遇事能当机立断。温义媛(2009)的研究发现,留守经历大学生更为孤独、内向、情感冷漠。不难看出,留守经历大学生人格特征大都较为消极,但也存在一些积极的人格特征。

三、从心理弹性视域理性看待留守儿童的人格发展

通过对留守儿童与留守经历大学生人格特征的比较发现,这两者人格特征似乎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大都表现为不健康的人格特征。那么,留守儿童消极的人格特征是否由留守经历而起?留守经历是否必然导致留守儿童人格发展问题?留守儿童人格发展是否具有延续性?本文将从心理弹性的视角进行探讨。

(一)留守经历不必然导致留守儿童的人格问题。在人格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从留守至进入大学这一时期,不少留守儿童表现出较为积极的人格特征。留守儿童在经历情感缺失、亲子关系缺失以及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仍可以同普通大学生一样步入高校,成为一名大学生,这本身就是留守儿童人格发展的巨大突破。从某种意义上讲,心理弹性的保护性因素在留守经历大学生群体身上起到了积极作用。留守经历也并不一定导致留守儿童人格等各方面的缺陷。从留守儿童与留守经历大学生人格现状可以看出,似乎留守儿童与留守经历大学生大都表现出不健康的人格特征,但是从留守经历大学生看,其积极的人格也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是不是留守经历在其儿童阶段所起的负面影响更明显,而在大学时期所起的负面影响更小?诚然,这与个体心理弹性的保护性因素密不可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断定,留守经历不必然导致留守儿童人格问题。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8篇

一、现代税法体系下信赖保护原则缺陷

信赖保护由私法领域类推入公法领域,其涵义通常是指,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①]。它始于*世纪*年代,尤以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代表,其立法《行政程序法》中有明确条文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合法预期保护的规定。我国于*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出尔反尔,使信赖保护成为了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则。

作为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条款虽然有税收征纳信赖保护的间接意思表示,但理论冲突和实务缺位表现得较为突出。

㈠理论冲突

针对税收法律关系,一直有“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两种理论。前者以德国法学家奥特•麦雅为代表,把税收法律关系解释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特别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而后者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尔,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国家作为债权人所具有的优越地位,是税收所具有的公平性与公益性的要求,故国家的税收权力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②]。

虽然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吸引了一部分私法概念,但理论基础仍然建立于“税收权力关系说”之上,把税收的概念定义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预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③]。在“国家行政主体”强势主体结构下,税收征纳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纳税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而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个由私法外部类推入公法的概念,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提倡遵守“社会契约精神”,强调的是“国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主体”的平等主体结构,即税收征纳关系基于社会契约而存在,税收征纳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相对平等的。

㈡实务缺位

实务缺位是理论冲突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的各个章节中,主要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地位、管理方式方法,而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保护、客体保护、对象保护未作相应规定。特别是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较为突出地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税务机关及其职责人员违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行为、过失行政行为、即或是正确的行政行为,在造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资金被非法占有,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外来影响的既成事实后,只是采取撤消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和处理责任人员的单方做法,而没有结合到信赖保护原则,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信赖利益大于恢复合法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维护“善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益,或者是在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况下,给予“善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补偿、依法赔偿。

上述因素直接产生后果是,不利于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保护纳税人因为合理信赖而产生的相应权益,进而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如果税收征纳激烈冲突,还会对和谐社会全面构建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完善信赖保护原则思考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完善信赖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在理论基础上解决两个根本问题:一个是税收征纳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税法的原则冲突。

㈠理论基础完善

1.明确税收征纳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有着根本区别的定位,这个定位区别也影响着小到优化纳税服务的方向、大到宏观税制改革的全局,需要权衡利弊,慎重对待。因而,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时,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更多地关注税收立法,积极参与税收立法活动,尤其是在目前拟制的《税收基本法》中明确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平衡税收征纳双方权益,使整个税收立法过程建立在一个和谐的环境当中。

2.理清税法的原则冲突。本文所指是税收法定原则(或者称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有一定冲突。税收法定主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④]。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根本地位。它与信赖保护原则冲突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收行政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必然有导致税收行政行为偏离税收法定原则的情形。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免征规定;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规定。以税收法定原则而言,这个部门规章显然不具备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要件构成;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信赖而执行此项税收政策,则应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并且产生相应税收法律效力。

二是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有错必纠,而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就要区分具体情况,不是绝对意义的有错必纠。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错误指导,产生了少缴税款行为,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务机关就要纠正自己的错误,及时征收漏征的税款。而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指导行为产生了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对税收活动作出了与税收指导行为相适当的安排,如果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会打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赖局面,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信赖保护原则要求维持税务机关原有的意思表示,保护纳税人的信赖价值。除非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税收指导结果来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错误税收信息,或者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作出。

问题明显,但是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大规模修订、完善、充实目前而言不是太现实。因此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笔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冲突,但并非不可协调,可以权宜地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指导,局部、个案协调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其理由有三:

一是信赖保护原则要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地位的重要性相当于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帝王条款”,起到了指导、监督税收法律体系立法、执法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应当遵从税收保护原则,在其适用上不能损害税收法定原则的根本地位。

二是信赖保护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正义延伸。税收法定原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义性,由于我们税收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法律救济手段不是很健全,正义保护难免缺位,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就表现出明显的以人为本的特点,正义地积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税收法定原则在具体适用时不会产生非妥当性。

三是两者处理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不同。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指导整个税收法律体系,规范所有的税收法律关系,追求整体的法律形式性;而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特别原则,主要适用于处理局部、个案的税收法律关系,追求局部、个案的正义妥当性。

㈡完善法律执行

信赖保护原则于税收法律体系产生的法律效力,一般可以导致五种法律后果:税收行政行为无效、税收行政行为撤销、税收行政行为废止、合理补偿和国家赔偿。

1.税收行政行为无效。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则,在其确立以后,税收行政行为如果与此相违背,应当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宣布该行为无效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损失远大于恢复以前状态得到的利益,并且这种恢复并非确实必须,也可以维持该“善意”行为的连续性直至完成。

2.税收行政行为撤销。税收行政行为在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有不合法,应当依法给予撤销;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之前已经发生,并且当时符合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条件,但是现在不适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也应当给予撤销,“不适当也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但是,如果该行为撤销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损失远大于撤销以后得到的公共利益,并且这种撤销并非确实必须,也可以维持该“善意”行为的连续性直至完成。

3.税收行政行为废止。在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之前已经发生的税收行政行为,如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同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规定产生根本冲突,该行为应当废止。

4.无效、撤销、废止税收行政行为的合理补偿。税收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即使没有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正常生产生活等造成直接的损失,只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资金进行过占有、对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也应当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适度的补偿。

护理理论的特征第9篇

[论文摘要]目的:调查分级护理在临床应用的现状,找出分级护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方法:随机选取2 0 0 7年3月至2 0 0 7年9月在我院内科系统、外科系统、妇科、儿科共1 9个病区的住院病人1 816例,应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调查表,指定1名中级职称以上护师到病房进行现况调查。结果:特级、三级护理病人的实际情况与分级护理标准基本符合;一、二级护理病人实际情况与分级护理标准不符合。结论:分级护理内容不完善是临床病人护理级别与分级护理制度不符合的主要原因,应对分级护理内容加以改进,使临床易于操作。

我国的分级护理始于1956年,为张开秀、黎秀芳等老前辈所倡导而成,一直沿用至今。在医学科学和护理理论不断发展的今天,原有分级护理制度中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已不能适应现代护理的要求[2],国内也有同行提出,分级护理的内容已相对陈旧,在临床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分级护理临床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了执行分级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随机选取2007年3~9月在我院内科系统、外科系统、妇科、儿科共19个病区住院的病人1 816例进行分级护理实施情况调查,其中男961例,女855例,年龄6~78岁,平均年龄43.2岁。调查特级护理病人117例、一级护理病人441例、二级护理病人1 012例、三级护理病人246例,本次调查发放问卷1 816份,回收1816份,回收率100%。

1.2方法

根据分级护理制度中各级别护理的要求,设定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种问卷调查表。

1.2.1调查内容

(1)病人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住院科室。

(2)护理实施内容包括以下6个指标:①巡视病房间隔时间:分为24h专人护理,15~30min,1h,2h,>3h,12h;②生命体征监测间隔时间:分为15~30min,1h,2h,3h,4h,6h,8h,12h;③生活自理能力评价:分为完全依赖、部分依赖、自理3个层次;④基础护理项目:包括口腔护理、皮肤护理、会阴护理;⑤心理护理;⑥卫生宣教。

1.2.2调查方法

指定1名经过培训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师深入病房,用各级别护理问卷调查表,评价相应级别护理病人的病情,填写调查表后收回汇总,统计出病人病情与级别护理的符合情况。

1.3符合率的评价标准

特级护理:能够24 h专人护理、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依赖的视为100%符合;一级护理:每15~30min巡视病人1次,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或部分依赖的视为100%符合;二级护理:每1~2h巡视病人1次,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依赖的视为100%符合;三级护理:每12h巡视病人1次,每日测体温、脉搏、呼吸2次,生活完全自理的视为100%符合。

2结果

(1)本次调查中有266例病人的病情与其医嘱护理级别不符合,属人为因素导致的,如医生对分级护理认识的差异性和受收费因素影响,其中特级护理11例、一级护理91例、二级护理141例、三级护理23例。

(2)病人病情与医嘱护理级别符合情况见表1。

3讨论

近几年来,国内对分级护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的人日渐增多,探讨的问题愈加深刻,提出的建议应引起我们护理工作者的重视。本次临床调查结果显示,分级护理制度在临床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

3.1分级护理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分级护理制度中有些内容较笼统,临床执行中随意性太大。例如,特级、一级护理对生命体征监测的间隔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次调查中特级护理的病人间隔15~30min监测生命体征的65l例(61.3%),1h的22例(20.8%),2h的19例(17.9%);一级护理的病人中间隔1 h监测生命体征的191例(54.6%),2h的52例(14.9%),3h的17例(4.8%),4h的90例(25.7%);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范围,形成同样级别的护理,病情监测的时间却相差甚远。

3.2分级护理制度中病情依据和护理要求存在矛盾

分级护理制度中依据病人的病情轻重来决定病人的护理级别,并规定了相应的护理要求。在一级护理中,有时会出现病情与护理要求不符,有些病人需要给予完全的生活帮助,但不一定需要严密的病情观察。本次调查中,骨科一级护理病人51例,其中46例(90.2%)为卧床病人,生活自理能力低,需要完全依赖或部分依赖,护理要求很高,但是生命体征相对平稳,并不需要随时监测,给临床护理级别的选择带来问题,给临床医生和护理人员带来困惑。

3.3分级护理制度中有些内容执行有一定难度,不切合实际[4]

分级护理制度中要求对一级护理病人每15~30min巡视病房1次,该标准既概念模糊,又不可执行。每次巡视病房做什么,全面评估病人病情,还是监测生命体征,是否需要记录,无明确规定。况且,本次调查中有此需要的病人仅为3 3.4%。再说,假如一个病区有10个一级护理病人,每个病人巡视1次需要5min,那么需要3个护士连续巡视才能完成,此标准适合特护的病人应用。调查又发现一级护理巡视病房时间间隔1h的183例(52.3%),生命体征监测时间间隔1h的191例(54.6%),每小时巡视时间的例数与每小时监测生命体征的例数接近,因此取消巡视时间的规定,改为病情监测时间更为合理。

3.4分级护理中病情依据滞后

由于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从前的疑难、危重病例,已经能够很好地控制或治愈,例如肾衰竭病人在分级护理中定为一级护理,随着血液透析技术的开展,不但挽救了病人的生命,而且,定期透析病人还可以继续参加工作。各种制度需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进行修改,否则就会给临床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3.5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分级护理制度中规定,对特级、一级、二级护理病人要做好基础护理。但由于内容笼统,不同护理级别的病人需求不同,如特级护理病人基础护理需要护士做,而一级、二级护理病人需要护士完全或部分协助。况且不同的疾病需要的基础护理项目不同,如妇产科的病人会阴护理多,神经科的病人则需要口腔护理和皮肤护理。所以,不同护理级别、不同疾病不能一概而论。

3.6医嘱中护理级别不准确

在本次调查中有266例医嘱护理级别与病人需求不符,应为一级护理的病人,医嘱定为特级护理;应为二级护理的病人,医嘱定为一级护理等等,医嘱护理级别不准确的原因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4建议

分级护理制度病情依据不可能涵盖所有疾病,建议用生命体征监测时间的长短,作为病情轻重的依据,取消巡视病房时间;另外可以根据病人的自理能力分为不同的活动度,护士根据病人的活动度给予生活协助,病情监测与生活护理应分别分级分度,匹配使用;基础护理项目应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以便使分级护理制度更实用、便于操作。

参考文献

1丁言雯.护理学基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263

2刘义兰.对分级护理制的商榷.护理学杂志,2006,21(12):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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