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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护理概念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1 15:26:45

居家护理概念

居家护理概念第1篇

[关键词]传统博物馆;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由法国人弗朗索瓦・于贝尔和乔治・亨利・里维埃最早提出。乔治・亨利・里维埃是这样定义生态博物馆的:“生态博物馆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和当地人民共同设想、共同修建、共同经营管理的一种工具。”同时,“生态博物馆也是一面当地人用来向参观者展示以便更好地被人了解,使其行业、风俗习惯和特性能够被人尊重的镜子”,其特征是“将人类置于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中,用野生、原始描绘自然,但又被传统的和工业化的社会按照其自身的设想所加以改造”(1)。随后,国际博物馆协会和法国政府分别针对这个定义,提出了部分修改。最终国际博物馆协会给出的权威定义是:生态博物馆是一个文化机构,这个机构以一种永久的方式,在一块特定的土地上,伴随着人们的参与,保证研究、保护与陈列的功能,强调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整体,以展现其代表的某个区域及继承下来的生活方式。从这些不断更新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生态博物馆还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概念,它在实践中不断与各国实际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生态博物馆的思想。综合国外关于生态博物馆的定义,结合中国生态博物馆的国情,国内学者将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概括为:“生态博物馆是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有形遗产、无形遗产进行整体保护、原地保护和居民自我保护,从而使人与物语环境处于固有的生命关系中,并和谐向前发展的模式。”(2)1995年在贵州诞生了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随后,在广西、内蒙等少数民族地区又建立了几座生态博物馆,这些地区具有经济落后、文化丰富等特点,在这里建造的生态博物馆,承担着保护苗族、布依族、侗族、瑶族、蒙古族、汉族等多种文化的任务,中国利用自己独特的地理、环境、民族资源打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博物馆(3)。目前几乎中国所有的生态博物馆基本都是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保护当地原生态的生态环境来建立一个有共同的语言、服饰、节庆日子,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文化心理素质的文化社区。

广东省中山市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是以孙中山故居为依托,以“孙中山出生及其成长的社会环境”为主题而建立的纪念馆。其建设生态博物馆与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具有如下二点优势:

第一,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发达程度高,对外交流频繁。

我国现有的生态博物馆几乎无一例外都建设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远离城市,与外界隔离,大多仍然生活在自然经济和古老的民族文化之中。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村,南、北、西三面环山,东隔珠江口与深圳、香港相望,距中山城区约20公里,距广州城区约90公里,距澳门约3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同时因为翠亨是一个华侨村,村民们多到美国檀香山(位于美国夏威夷)打工,因此受外来文化影响较为广泛,是一个传统中国文化与先进西方文化进行融合碰撞的典型性村庄。

第二,社区居民精神追求高,自发参与度高,主动意识强。

在少数民族村寨中建设生态博物馆对当地居民来说是一种超前行为,他们并没有身为本地本族特色文化传承人的自觉性,不是从精神追求层面去保护那些传统文化,只是被动地延续。但在翠亨,因为地理、经济等各种原因,一部分村民到港、澳等其他城市甚至国外发展,受西方先进思想影响较深,他们以和孙中山出生在同一个村庄为傲,对保护其出生和成长时的环境也是不遗余力;还有一部分村民本身就在孙中山故居工作,他们对这种传统文化保护的意识也会比较明确。总体而言,翠亨本地村民具有文化保护主动性,发自内心希望当地传统文化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的。同时,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和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也具有一个共同点:即整体环境保护的比较好,没有进行大范围的开发,仍然能看见当时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与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也是存在差异的。首先,一些生态博物馆一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楼堂馆舍,它们可能是一个社区、一个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地点;展陈上可能比较开放,建筑内部的陈设规划只有在需要时才会被考虑;思想上更注重原生态环境、群落等;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还是依托建筑物而做的实物、实地保护,某种程度上未能展示原貌,而是通过人为的方式去进行故居以及整个翠亨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有意识的去走生态博物馆的路线,抽象来说是思想意识形态作用于实际行动的具体展示。其次,中国很多生态博物馆都面临着发展与保护的两难境地。前文已经提到中国的生态博物馆大多建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而生态博物馆的设立促进了这些地区旅游业的开发,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发展的同时就会带来破坏,这又与初始的保护这些地区原生态环境的理念相冲突,因此究竟是发展还是保护是目前中国所有生态博物馆面临的困难选择题;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因为位于珠三角地区,经济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这个前提基础上的保护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在以后的发展中只要注意周围环境的相匹配,其自身并不会受到破坏性的影响。

正是由于以上分析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及其具有的独特优势性,对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怎样才能在保持传统博物馆所具有的收藏、研究、教育等社会功能的前提下,走出我国新型生态博物馆建设道路的研究就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指导性。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一直倡导一种在守旧中创新的道路。所谓守旧当然不是指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而是指一定要保护好文物和故居环境,绝不随意改变翠亨村原有风貌,对整个翠亨村的民房采取原状原址保护得方针,让观众真实的感受到孙中山出生和成长时的社会环境。所以大家到孙中山故居参观,不仅仅可以观赏孙中山先生自己亲自设计的二层小洋房,看到他亲手种植的酸子树,还能看到他读书时的私塾、和他一起革命的陈兴汉、陆皓东故居等等,大大丰富了参观的内容。与此同时,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还不断更新其管理理念,积极主动的引入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利用翠亨村的地理优势,在孙家祖耕二亩六分地的基础上利用翠亨村的农田开辟出一块“农业展示区”。在这个区域中,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碰撞,珠三角典型的桑基鱼塘模式以及家禽饲养区在这边都可以看到。这块区域在进行农业生态展示的同时还发挥了社会教育职能,每逢春种秋割之际,一些家庭就会带着小朋友来这边参加插秧、割禾等活动,在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的今天,这种传统的耕种方式不仅仅能带给大家劳作的乐趣,也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除此以外,该区域还开发了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将中山市部级、省级以及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典型展示,并邀请一些传承者来进行现场表演,让大家重温即将流逝或者已经失传的传统文化和技艺。近几年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传统固态、局部保护到动态、整体保护以及从传统的重“物(文物或物品)”到重“人(传承人)”观念的转变,这些观念与生态博物馆的某些理念都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农业展示区可以说是典型生态博物馆的一个小型示范展示区。至此,传统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达到了一个程度上的完美契合。

从翠亨孙中山故居这么多年发展的实例,我们可以尝试简单归纳出生态博物馆生存需要的几点条件:

一、博物馆本身要去创造条件

这个条件的创造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部分,宏观的条件主要是指需要得到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的支持,职能部门的干预会使很多举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微观的条件就是指博物馆本身要去有意识的创造生态博物馆存在的条件,当然我们不能为建而建,而是要懂得巧妙的利用自己本身已经具有的优势。例如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就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以翠亨村的地理位置为优势,开发出一块独具特色的生态保护区,不仅丰富了博物馆的参观内容,而且保护了博物馆周边的环境,为大家来博物馆参观创造了一个更加和谐的氛围。在此基础上,拓展了传统博物馆的概念范围,将其定义进行延伸,将传统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融合。

二、博物馆的经营理念要新

生态博物馆本来就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观念,在当代国情下,建立一种无建筑物承载的纯粹乡野环境类型的生态博物馆,受到地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这是不容易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转化一下思维,我们可以在以建筑物为载体的传统博物馆的基础之上,开发出一个生态博物馆的展示区域。它可以是一块农业展览区,也可以是在一台电脑上的情景模拟,甚至可以是一张博物馆周边环境的示意图。我们要使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深入人心,同时丰富传统博物馆的展示内容。

三、博物馆的经营方式要创新

传统的博物馆经营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生态博物馆,因为生态博物馆的管理范围更加广泛,它宣扬的是发动整个社区所有的力量,动员所有的居民共同参与到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和保护中。所以在进行生态博物馆的机构设置时,上行下效的管理模式需要改变,应当采用一种更加民主化的管理方式,博物馆只是起到引导和监管的作用,只是政府和居民之间的一个纽带,真正参与其中去保护环境的应该是当地居民。

当然,孙中山故居能走生态路线也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具有翠亨村这个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中国很多博物馆不是不想走生态博物馆的路线,而是因为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无法走这条路。那么,在传统博物馆基本普及的中国国情下,我们可以以这些传统博物馆为媒介,适当的融合生态博物馆的某些理念,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开创出一种传统博物馆和生态博物馆互相为依托的双赢局面。笔者认为也许这才是生态博物馆与中国国情结合的最好道路。

参考文献:

[1]海:《国际生态博物馆运动述略及中国的实践》,《中国博物馆》2001(2)

[2]海:《中国生态博物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5

[3]胡朝相:《关于生态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区第七次大会中方主题发言及论文文集》,2002

[4]胡朝相:《贵州生态博物馆的实践与探索》《贵州生态博物馆国际论坛论文集》,2005

[5]余青:《生态博物馆:一种民族文化持续旅游发展模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S1期

[6]乔治・亨利・里维埃:《生态博物馆――一个进化的定义》,《中国博物馆》1996,11(2)

[7]海:《国际生态博物馆概述》,《中国文物报》2001-6-13(1)

[8]赵东:《对我国生态博物馆建设的一些看法》《商业文化・社会经纬》2007年10月

注释:

(1)乔治・亨利・里维埃.生态博物馆――一个进化的定义[J].中国博物馆,1996,11(2):7-10.

居家护理概念第2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

历史文化街区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日益得到学术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经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由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的“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自2008年启动至今,已评选出40条历史风貌保护较好且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街区,已入选的40条街区中,有许多街道已成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保护与发展的典范,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历史文化街区”此一概念却系晚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都有待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历史演变

“历史文化街区”是2002年以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核心概念,其前身为1986年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雏形大致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并于1986年在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被正式提出,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被广泛使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具体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与《内罗毕建议》中“历史地区”类似,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包括城镇和乡村两类区域。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内外相关概念影响下形成了“历史地段”概念;1994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正式提出“历史街区”概念,而1996年在安徽黄山屯溪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则使“历史街区”概念变得家喻户晓并在学术界广受采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并于2002年以新颁发的《文物法》为标志真正进入我国名城保护制度。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等名词均成为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规范用语。

在2002年《文物法》颁布之前,“历史文化街区”概念依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而存在,主要指城市中划定的一些“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等概念取代“历史文化保护区”成为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观层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概念(宏观层面为“历史文化名城”、微观层面为“文物建筑”)。

再后来,2008年国家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分化之后形成的适用于城市范围的概念。当然此一概念是一种行政法律术语,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当局的角度出发进行定义。

如若跳出行政管理视角,历史文化街区似应该包括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首先,历史街区是个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以此来区别其他一般的街区; 其次,历史街区是个区域概念,是由街道及周围社区共同构成的区域,这与单体的建筑或院落是不同的; 第三,历史街区是个生活性社区,代表一种长期形成的开放居住形态。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学术及实践指导意义,其后,随着围绕此一概念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中观层面的保护制度。此一制度在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微观层面的扩展,也为宏观层面保护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它与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建筑保护制度的接轨,标志着我国名城保护体系(包括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真正建立。

二、目前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的若干误区

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日益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出现了种种“隐藏”的误区,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大拆大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街区和建筑“流水线”化。规划上强调“原汁原味”,而实际操作却是粗制滥造,装饰贴面及线条等都以涂料代之,复杂的砖雕、木雕都被简略,而大量旧屋拆下来的装饰构件本可利用却都成了垃圾。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简单化、模式化,搞成如同流水线上下来的一样。

二是过度“商业化”。历史文化街区过度商业化在我国早已被人诟病,但因投入巨大需要收回成本和经济利益驱动,该问题一直没得到有效解决,近几年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体现在以前是店铺充斥、“千铺一面”,现在则是把一些大宅院改造成高端会所、星级酒店,成为少数人把玩的“风雅”,拒老百姓于门外。

三是街区“空壳化”。一些改造后的历史文化街区,发现除了商铺酒店就是博物馆或名人故居,完全为旅游服务。原住民被完全迁出,很多原有的社区服务功能被清除,腾出地方搞旅游配套。游客一走,整个街区就是一个“空壳”。如此“保护”,只能保存一些文化碎片,但其中精髓早已不在,更谈不上传承。

三、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贯彻的若干原则

第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努力保护文化遗产,尽量保存真正的历史原物,对历史建筑进行抢救、维护、修整,不可将仿古造假当成保护的手段,混淆视听,误导游客。历史文化街区中大量的历史遗存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城市建设、发展旅游业必须以文物保护作为前提,必须坚持:当保护和建设发生矛盾时,宁肯放弃经济利益,也不做危害历史遗产的开发行为。

第二,坚持科学开发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并不排斥对其进行科学的开发行为,事实上,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科学的利用,是实现对其保护的根本保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教育功能,而旅游则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这种教育媒介的作用,科学地开发是实现保护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第三,坚持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可持续性发展既是发展的原则,又是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开发时要有明确的计划性,注重保护与开发行为的连续性。同时可持续性发展要求保护和开发的协调性,主要是各责任主体在具体工作中的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协调管理能力,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发展给予有力的保证。尤其要注意的是,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四、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特殊方法

1.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

2.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街区就会失去生气和活力,变得死气沉沉,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失去其积极意义。

3.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未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发展趋势

为了开发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旅游,必须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自身历史文化特色来进行整体规划定位、明确开发思路、制定经营策略。

多学科共同参与,科学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与开发绝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因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历史、文化、旅游、规划等各个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的意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文化、旅游等多项职能,同时结合街区的建筑保护规划、街区发展历史渊源、区域城市规划等多种条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

凸显历史文化街区的多样性和真实性,努力形成历史文化街区点、线、面立体化保护格局。

一方面,各级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制订历史文化街区的科学保护规划,从整体上做好其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重点文物保护等文化遗产保护形式结合起来,真正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化保护格局。另一方面,应当提倡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同时,注重保护传统民居及其环境,将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实施整体保护。不仅保护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与之相联系的、活态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如街区居民和睦的邻里关系、古朴的生活情趣和传统的节庆风俗等等,防止街区文化环境解体和空壳化倾向。其实,历史文化街区的人文生态环境恰恰是游客最为关心和感兴趣的对象所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存街区的文化生态也就是在保护最为核心的文化旅游资源。

完善利益相关者机制,充分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来参与保护与开发工作。

和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相比,历史文化街区特殊之处在于当地居民仍居住其中,当地居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人,享有知情权和管理参与权。要积极取得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参与,注重培养当地的志愿者队伍,激发他们对故土的热爱和自豪感。要通过加强传统民居建筑维修、完善生活基础设施、改善社区生态环境等措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吸引力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文化旅游经营策略

每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与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能够在岁月洗礼下生存和发展,必有其独特的文化氛围和产业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发展的成败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休闲品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文化,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经济复兴,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因此在业态选择上要结合传统文化,引进有特色、有内涵、有品牌、有聚集效应的商户;要积极鼓励回迁居民,以下店上坊、前店后坊等形式恢复传统器物的生产加工场景;要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元素,引进合适的业态,为游客提供配套服务。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必须注重把握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微妙平衡,努力做到趋利避害,实现“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历史文化街区要活态保护[J],中华民居,2010(8):84-89.

[2] 戴湘毅.历史街区的文化意象及其旅游发展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7-10.

[3] 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念与实践[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62-165.

[4] 王景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城市规划的作用——论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的 互动[J].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2006(1):36-39.

[5] 刘生建.历史文化街区的传承式开发策划——以潍坊十笏园街区为例[J], 古建园林技术,2010(1):35-38.

[6] 陈平,姚远.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思考[J].城乡建设,2003(9):57-58.

[7] 方可.当代北京旧城更新:调查·研究·探索[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195-196.

[8] 阮仪三,孙萌.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01,25(10):25-32.

[9] 胡海燕,图登克珠,次仁德吉.基于功能演变视角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研究—以拉萨老城区为例[J],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5-20

[10] 单霁翔.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延续城市发展文脉[N], 中国文化报,2011-01-19.

居家护理概念第3篇

关键词:边疆;边疆概念说;利益边疆

一、词典中关于边疆的定义

《辞源》解释边疆是一个边境之地;《新世纪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边疆是一个国家接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汉语大词典》解释边疆是靠近国界的领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边疆是靠近国界的疆土,附近大片的土地。归纳起来边疆就是指靠近国界,与邻国相邻的地区或者疆域。

二、边疆概念说

在中文的语境里,“边疆”一词司空见惯,“贫穷、落后”已是边疆的标签之一,这只是我们用想象代替事实。关于边疆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学说。

(一)国家边地说

即边疆为国家边缘之地或者边远地带。《现代汉语词典中》边疆:“边疆,靠近国界的领土”在古代中国,“蛮、夷、戎、狄”被视为边疆,按照“文化范式”来划分边疆,治理边疆。把远离中原地区专门划分出来边缘性地区视为最初的边疆,也形成了“守中治边、守在四夷、一点四方”的治边方略。

(二)边疆六个概念说

马大正教授在《中国边疆经略史》中指出,“边疆是一个含义较广的概念”。概括起来主要有:(1)边疆是一个地理概念,处于国家的边缘地区。(2)边疆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边疆是在历史中形成、演变、和发展。(3)边疆是一个政治概念,反应了中央政权在边疆地区的统治的有效程度。(4)边疆是一个军事概念,是一个国家的国防前沿、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可靠保证。(5)边疆是一个经济概念,代表着边疆地区经济落后于中心地区。(6)边疆是一个文化概念,边疆地区具有文化多元的特征。

(三)边疆十个范畴说

吴楚克教授在《中国边疆政治学》一书中,探究了边疆研究的范畴。(1)边境,一般是根据地形、地貌非等距划分为边境管理区域,是国家控制边境,维护、开展贸易、人员交流的一个前沿“窗口”,是一个政治,军事概念。(2)边界,指国与国之间的分界线,有水界与陆界之分。(3)边防,是指边境防护,代表国家行使,对边境地区实施管理、防卫。(4)边关,靠近边境地区所设立的隘口、通关路卡。(5)边事,边疆事务的缩写,指相对于内地而言发生在边疆地区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6)边务,国民政府以前中央政府管理边疆民族地区事务和边疆防务的简称。(7)边疆政治,边疆地区的政治生活、政治制度、行政体制等政治范畴研究的领域。(8)边疆区域,指一个国家与相邻国家边界线内侧的行政管理区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9)边疆民族,边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10)周边国家,指与我国相邻的国家。

(四)边疆三种含义说

张植荣教授在《中国边疆与民族问题》一书中认为,边疆的含义包括地理、政治、文化三个方面。首先作为地理意义上边疆概念,指我国广义边疆,即包括陆地边疆与海洋边疆,这属于一种是一种自然界限。其次,作为政治意义上边疆,指国家之间领土分野即国界部分。再次,作为文化意义上的边疆,指某种相对独立、相对稳定的边疆族群意识和价值观念,生活方式。

(五)边疆即民族地区说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边疆地区居住众多少数民族。在东北部,居住着满族、蒙古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在西北部,主要居住着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在西南部,主要指壮族、苗族、彝族、拉祜族、哈尼族、纳西族、白族等少数民族。换言之,我国的边疆与少数民族具有高度重合,少数民族地区与边疆地区可以划等号,少数民族地区就是边疆地区,边疆地区就是少数民族地区。

(六)边疆三层次说

周评教授在《我国边疆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将边疆概念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传统的边疆概念、近代的边疆概念、当代边疆概念。传统边疆是王朝国家时期中央政权所能达到和延伸的地区,“蛮、夷、戎、狄”就是王朝国家的边疆。近代边疆概念是清代中俄两国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和《不连斯奇条约》,这是最早中原王朝国家与外国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的条约,以条约的方式确立了中国东北和北部边界,有了近代边疆概念。当代边疆概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又赋予了新的内涵,边疆不仅仅是边缘性区域,而且强调国家领土内的边缘性部分。

(七)边疆九种含义说

陈霖教授在《中国边疆治理研究》一书中对边疆概念论述比较全面:(1)地理意义的边疆边疆,需要运用地理理念来来研究中国边疆;(2)历史意义上的边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边疆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需要运用历史的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3)民族意义上的边疆,我国边疆地区居住着大多数的少数民族,需要用民族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4)宗教意义上的边疆,即我国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有不同的信仰,需要用宗教的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5)认同意义上的边疆,我国边疆地区民族众多,国家认同是重点研究工作,需要用认同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6)路权意义上的边疆,陆地边疆利益宝贵,需要用路权战略来研究中国边疆;(7)海权意义上的边疆,中国海上边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能否抓住海洋边疆战略,这就需要海权战略来研究中国边疆;(8)发展意义上的边疆,边疆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体战略至关重要,需要运用发展的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9)国防意义上的边疆,中国边疆是对外维护国家,对内保卫国民安全的重要屏障,需要运用国防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

三、“边疆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扩展

全球化时代,边疆的形态与边疆的概念等都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何明在《边疆观念的转变与多元边疆的构建》中认为,“边疆”一词是个异常复杂的空间,其中涉及族群关系、国家认同、民族文化、国家形态、国内政治、经济军事、治理技术、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并随着国际格局的演变与发展,不断赋予边疆新的内涵和重构新的边界。边疆从模糊到清晰,从只重视陆疆向海疆和空疆三位一体并重的转变。何明在《边疆特征论》一文中,认为边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多重力量建构的产物,现代边疆具有建构性、矛盾性、交错性等特征,以建构论的路径来解析边疆建构的过程和结果。徐黎丽在《国家利益的延伸与软性边疆概念的发展》中认为,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多元边疆出现以及以往的陆疆、海疆、空疆等硬边疆受到挑战,文化边疆、信息边疆、战略边疆等新型边疆凸显出来。

利益边疆是领土边疆的放大和转化。杨成在《利益边疆:国家的发展性内涵》一文中认为,维护领土边疆是生存意义上的利益,而维护其国家利益边疆则是发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于沛在《从地理边疆到“利益边疆”―冷战结束以来西方边疆理论的演变》一文中认为,利益边疆的出现是由于全球化时代引发诸多不安全因素,造成国家重视安全边疆,首先涉及的就是经济边疆和政治边疆,当然安全边疆远远大于经济边疆和政治边疆。(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吴楚克:中国边疆政治学[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5页。

[2] 杨成:《利益边疆:国家的发展性内涵》[J].现代国际关系,2011,(11).

居家护理概念第4篇

相关概念的归纳和整理

在进入正文之前,这里首先对“社会福利”、“福利国家”、“福利危机”以及“治理”等相关概念做简单梳理和说明。

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国家“在所有生活层面,都必须致力于提高和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根据宪法条文的表述,在日本,人们习惯于把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相提并论,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来理解。

关于“社会福利”的具体定义,1950年社会保障审议会在“社会保障的劝告”中对此做出了如下解释:社会福利是指“向接受国家扶助、身体残疾、儿童以及其他需要援助者,为使其能够自主发挥自己的能力所采取的必要的生活指导、更生辅导以及其他援助成长的措施”。①这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由于“社会福利”一词本身还具有“社会幸福”的含义,因此,也有人把医疗、保健、交通、住宅、社会教育等生活关联制度都作为“社会福利”制度来理解,这是广义的“社会福利”定义。在现实生活以及行政领域,一般使用的都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目前,日本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共有八部。分别是《生活保护法》(1946年制定)、《儿童福利法》(1947年制定)、《身体残疾者福利法》(1949年制定)、《智力残疾者福利法》(1960年制定)、《老年人福利法》(1963年制定)、《母子及寡妇福利法》(1964年制定)(以上被称为“社会福利六法”)、《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以及与以上各法相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法》(1951年制订,2000年更名为《社会福利法》)。上述“社会福利八法”是政府开展社会福利行政的法律依据,也是其构建福利社会的基础。由于社会福利具有为社会弱者提供生活保护的功能,这些功能都属于宪法所规定的保护个人生存权和基本人权的范畴,因此,依法开展社会福利活动成为国家和政府福利行政的重要内容。

与上述“社会福利”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还有“福利社会”和“福利国家”两个概念。“福利社会”是指所有国民都能够得以健康而有意义地生活的社会,或者将此作为理想目标而积极追求的社会。关于“福利社会”的定位,有人把它看作是与经济社会相对应的后产业化社会出现的一种社会形态,也有人认为,“福利社会”是福利国家的基础,是福利国家的一种发展形态②。“福利国家”则是指通过完全雇佣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实现增进国民福利为目标的国家,或者把追求国民福利放在最优先地位的国家③。日本宪法中并没有出现“福利国家”、“福利社会”的概念,但却有追求全体国民“福祉”的提法,并把国民“享有健康、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生存权)和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作为国家责任确立了下来。正因为如此,现实生活中,这些概念的地位、定位和作用是存在较大区别的。

那么,所谓“福利危机”又是指什么呢?在日本,“福利危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解释。狭义的理解一般是针对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财政负担加重,国民对社会福利需求的社会化程度增加,过去那种自上而下,以行政措施为主的国家主导型社会福利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居民对社会福利日益增长的需求,属于福利财源投入、服务总量以及类型不足等导致的制度性资源短缺型危机。广义的“福利危机”则与福利国家建设以及政治统治的目标有关。20世纪六、七十年代,始于欧美国家的“福利国家危机”论也波及到了日本。“高福利=高税收”的福利国家因存在效率低下、影响个人自立和企业竞争力以及综合国力的提高等弊端而成为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改革的对象。受此影响,80年代以后日本也拉开了福利国家改革的序幕,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治理”(Governance)概念产生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开始作为化解金融危机的手段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治理因具有多元、同向对等的含义,与传统统治的概念相区别,在很多领域得到使用。由于治理的层次、结构、利益相关者以及参与方式等的不同,一般认为并不存在一个普遍有效或公认的治理模式。国家治理也是如此。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中既包括政治学中经常提到的“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也包括经济学中Good Governance,Corporate Governance等公司治理方式的形成以及行政与民间合作方式的转变等社会管理层面的内容。将类似的想法应用到社会福利政策领域,就产生了福利治理的概念。

在日本,福利治理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人们对福利社会的治理也有着不同的定位和理解。比较常见的一种解释是,福利治理主要是指在社会福利服务中以国家法律制度和统治机构为基础,个人、市民组织、企业、政府机构等各主体共同开展的管理活动以及发挥的协调作用。④这种解释主要存在于实践领域,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其特点是把福利治理与政治中的统治概念区分开来,认为前者属于功能性概念,并不像后者那样具有独立的政治支配的属性,福利治理被置于政治统治的下属概念类型中,与提高组织决策和效率为目标的企业治理概念类似,治理在此的含义主要集中在如何维护福利制度的可持续性以及提高福利社会的功能水平上。而另外一种理解则是把福利社会的治理与政治统治的转型联系起来,认为福利国家建设本身就是政治统治的重要目标,社会福利治理的改革与国家统治方式的转变实际上是同一过程的不同说法。

日本福利危机和治理改革的具体过程、内容和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前,除了个人、家庭以及少量民间团体以外,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基本上都是政府根据国家相关福利法律规定,以政府行政措施为主开展的。政府在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但就社会福利政策的具体落实而言,国家和中央政府直接开展的社会福利活动非常有限。社会福利事业基本上是由国家和中央政府委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机关委托),或者委托给地方公共团体(团体委托)组织开展的。而地方政府和公共团体又大多将相关业务再委托给社会福利协议会等法人组织,由具有半公半民性质的社会福利协议会法人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地方公共团体)负责对社会福利法人开展的福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给予一定的国库和财政补贴(措施委托费)。地方政府社会福利相关费用的80%来自于国家委托事业费。因此,80年代以前也被称为“措施制度”或“措施福利”的时代⑤。在“措施福利”时代,发展社会福利被认为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大多数地方政府实际上是执行机构,主动开展地区福利活动的并不多见。

80年代以后,一方面受“福利国家危机论”的影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因在国家财政中所占份额增加较大而成为压缩和改革的对象,另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的发展,家庭小型化、妇女高学历化以及参加工作者增加,养老设施不足,家庭缺少护理人手,不少地方出现了老年人涌入医院的“社会性入院”和“医院的福利设施化”问题,单靠家庭以及现有福利设施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护理的需求,老年人护理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审议会提出了福利改革意见,即将国家主导下行政措施为主自上而下实施的措施福利制度改为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的契约型福利制度,通过个人与福利提供者签订契约,实现人人可以享受社会福利的目标,福利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

为解决广受社会关注的老年人护理问题,1990年~1999年日本政府曾开展了“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计划”(俗称“黄金计划”),加大对家庭服务员培养的力度,增加短期入所、全天服务等护理设施及床位,扩大社区居家服务站、特别养老院等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资金投入力度。在制度层面,1997年又出台了《护理保险法》,决定以社会保险的形式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该法是在既有“福利八法”的基础上,90年代以来日本出台的唯一一部全国性社会福利法,也是社会福利向地方化、民间化、市场化改革目标迈出关键一步的重要法律。90年代以来,日本还对生活保护、儿童、残疾人、精神薄弱者等其他福利法律进行了修改,尽管各福利领域改革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基本走向是一致的,那就是把对部分社会弱者进行救济的社会福利政策的目标和对象扩大到一般国民,大幅度整理和减少国家和中央政府指令性机关委托事业的范围,把社会福利的主动权和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强调以地方政府为主,发挥民间组织在医疗、保健以及福利事业方面的作用,发展地区福利,以满足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加的社会福利需求。

上述福利改革的方向、特点及结果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福利主体的地方化。福利主体的地方化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通过90年代对福利八法的修改,从法律层面完成了将行政措施权下放到地方自治体的任务。根据国会通过的福利相关法的修改以及新护理保险法的规定,市町村被赋予了制订地区老年人医疗、保健、地区福利以及护理保险计划的义务,成为福利服务的责任主体。国家的作用变成了通过制订政策和法律,对整体福利进行调控,对市町村以及都道府县制定的老年人保健福利计划等进行指导,提供技术参考和计划指南,为市町村提供相应财政援助。市町村和都道府县,尤其是基层市町村实际上成了老年人保健福利计划以及护理计划制定和实施主体,承担着为居民提供综合的义务。这意味着日本的福利模式在体制上完成了国家主导型行政“措施福利”向地方主导型地区社会福利模式的转变。

当然,与法律制度转型相比,实际社会福利转型要复杂和困难得多。2000年护理保险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内,一度出现过“有保险无服务”的尴尬,后来又出现了护理收入低、护理业者半数亏损的情况。改革初期,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福利服务的市场化、民营化,一度曾出现过政府责任不明、监管缺失的现象。其后,政府加强了对市场的管理,强化市场准入标准,要求业者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并对护理服务价格和个人负担比例进行了调整。这种政府管控的市场化福利服务提供模式也被称为准市场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责任不仅没有减少,相反,面对本地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如何协调个人、家庭、服务业者和政府的关系,建立地区综合福利体系,成为考量政府行政组织和协调能力的试金石。

第二,福利供给方式的多元化。福利供给方式的改革是80年代以后日本福利改革的核心内容。社会福利服务不再由政府单独负责提供,而是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只要设施、人员和规模等符合标准,都可以开展设施和居家护理等福利服务,促进服务主体的多样化。同时,将市场化原理引进福利领域,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采取让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竞争,而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的方式,控制服务成本的垄断性提高,以达到提高服务效率、提供更好的福利服务的目标。民间组织参与福利服务、福利服务的契约化以及在社会福利中引入竞争原理,是日本社会福利体制发生实质性转变的标志。

第三,参与型地区福利的形成。在上述改革过程中,“参与型地区福利”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地区福利逐渐成为了日本社会福利改革的试验场和主战场。⑥居民个人、团体、企业等参与地区福利活动,实际上也意味着福利治理方式发生了转变。2000年《社会福利法》规定,各地市町村和都道府县在制订本地区福利支援计划时,必须听取居民的意见,原则上应该由居民自身提出地区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地方政府一起探讨制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具体承担者。通过居民为主体、地方公共团体、民间福利服务业者以及居民组织的共同参与,综合利用地区福利、医疗、保健资源,官民结合,建立地区综合福利体系。同时,还要求市町村政府与地方社会福利协议会等积极配合,以社会福利法人的福利服务为据点,吸引民生委员参加,实现共生社会的目标⑦。在地区福利实践中,如何构建包括政府、业者、NPO、NGO、志愿者等在内的地方居民以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新型地区福利关系,高效合理的服务提供方式、方法以及决策机制如何形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检验地区福利能否成功的关键。

以上是日本福利国家治理方式改革的大致经过。那么,人们对此是如何理解和评价的呢?

居家护理概念第5篇

关键词 设计新概念;以人为本;绿色生态;亲情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住宅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买房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居住”需要。住宅逐渐从生存型向享受型转变,所以住宅的设计理念不断变化,“以人为本”,“绿色生态住宅”和“亲情住宅”这些新概念住宅不断被提出,满足人们对住宅的需求,适应了当代人们对住宅发展的要求,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1.以人为本

住宅新概念的提出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我们不能脱离人来探讨未来住宅的发展。在研究人居生活需求的同时,需要营造高标准、个性化、多层次、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现代新住宅,满足人们需不断提高住宅质量的要求。所以,在新概念住宅中,静谧、清新、体现十足的个性特征的多层甚至小高层住宅花园化渐渐成为一种新的设计主流,大面积退台设计、入口大堂花园式设计比比皆是,诸多独栋、联排或叠拼住宅的设计手法被更多地运用到多层住宅的设计中来,同时“情景花园住宅”也进入人们的眼界,渐渐成为当代住宅的新宠。

景观环境的设计理念也日渐深化,使居住体验更能体现人文本质。依山就势、与当地地脉等人脉相融通和谐的设计,极大的尊重了景观的均好性。同时出色的规划和景观设计使住宅透出弥足珍贵的文化底蕴,集观赏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绿化,进入式草皮和层次分明、高低错落有致的各类植物给人以赏心悦目的感受。通过园路铺设、布置桌椅、点缀小品等措施适当吸纳人流入绿地, 在保护绿色的同时将人的行为融入绿色,让住宅用户乐于长时间在户外活动, 享受温馨阳光的呵护, 感受鲜花绿叶的芬芳与清香的快乐。

2.绿色生态住宅

真正的绿色生态住宅的内涵是全面的,它即适应当地的生态而不破坏当地的生态,具有绿色、生态、节能、低碳、智能和可持续发展等优点,它综合运用了当代建筑学、生态学以及科学技术的成果,把住宅建设成为一个小小的舒适完美的生态系统,为居住者提供了生机盎然,自然气息浓厚,舒适健康经济的居住环境。随着我国住宅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住宅要求的提高,绿色生态住宅作为新的设计概念被广泛提起并且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成为当代住宅设计代表性新概念。

绿色生态住宅是以与自然相和谐为宗旨,在进行住宅的设计时候要大量采用更适合人类生存。同时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世界各国对建筑节能低碳的关注程度正日益增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建筑使用能源所产生的CO2是造成气候变暖的主要来源,所以住宅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绿色建筑设计理念要考虑节约能源并讲究回归自然。所以绿色生态住宅要充分利用太阳能,采用节能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和空调,减少采暖和空调的使用。根据自然通风的原理设置风冷系统,使建筑能够有效地利用自然风,以充分利用环境提供的天然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建材上要使用更有利于人类健康的绿色环保型建材,主要使用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新型装饰材料等高科技材料。使使用的材料降低天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废弃物治理与处置应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垃圾处理举措措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并由小区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居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绿色生态住宅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和谐一致、动静互补,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舒适和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时应用高科技进行细节处理,提高人们住宅生活的舒适度。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建造高技术集成型住宅来塑造高品质的生活。使居住者感觉良好,身心健康。

3.亲情住宅

住宅在满足以人为本和绿色生态需求后,更应体现亲情这一元素。亲情住宅这种新概念住宅的提出直面现在社会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 “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同时邻里关系不断疏远。通过这种新概念住宅的功能设计,同时营造一种亲情社区氛围,加强了住宅社区的亲情沟通和相互的邻里交流,这无疑是一种极具市场竞争力的新型概念住宅形态。

亲情住宅的“亲情”主要体现在住宅的规划设计上:在住宅家庭内部,住宅户型设计上,让一家三代人可以同居一处。使家庭内部三代人有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还同时使子女可以更好的照顾老人。比如每个别墅底楼配有主卧并带书房、卫生间。这样,有老人的家庭,老人就可以在这一层独立居住、也十分方便老人的出行。这种情况下既可让老人有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减少了两代人之间观念上差异的冲突,又方便子女照顾老人和老人和子女之间的交流,增进两代人之间的感情,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发展。

邻里之间,在“现代邻里,都市街坊”的规划设计理念的基础上,将中国的传统居住文化和现代建筑设计手法相结合,并且给“街坊”这一古老词语赋予了新的含义,让传统的四合院落感重新回到现代居住小区。在邻里的相处中,也可以通过一些细节培养邻里的亲情,比如将整个园区都种上果树,一户一棵,四季瓜果飘香。

4.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住宅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住宅设计概念的创新中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要认真体会品味生活,把生活所需的元素融入到现代住宅的设计中,切实提高住宅的设计质量,创造优美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满足人们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周薇. 浅谈“环境设计中的城市生态住宅设计”[J]. 文学与艺术,2011(1):220-220.

居家护理概念第6篇

实现积极老龄化,是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的主要途径,它的三个前提条件是:健康、参与和保障,使老年人能够按自己的权利、需求、爱好、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并得到充分的保护、照料和保障。程先生认为,“新概念老年公寓”的设计目标,就是通过科学系统的规划和设计,提供合理的饮食起居、专业的医疗护理、便捷的交通,使老人通过正常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参与、科学的体育锻炼和娱乐活动,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享受终身教育和继续工作所带来的生活乐趣,保障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推迟由生产人口转变为受赡养的消费人口,使老年人的生活成为国家稳定发展的积极因素。

那么,“新概念老年公寓”究竟包含哪些部分呢?

除了新建老年公寓,利用旧居住区改建老年公寓是一大亮点。

弄堂文化是上海的一大特色,而上海传统的养老方式都忽略了这点,所以很多老人感到寂寞。平时能讲讲话的人都找不到,老人哪能不孤独?所以,在原有的旧居民社区改建老年公寓,能较大程度地保护老年人的交际圈,维护他们良好的传统邻里和人际关系。对旧建筑的改造利用,尤其是旧居住区的老年公寓改建,使老年人与其家人“分而不离”,这种“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既符合大部分老年人的传统养老观,又降低了成本、满足大众消费水平,更符合生态和环保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传统观念中的老年公寓,似乎就该建在环境安静的地方,但程先生通过调查发现,这只是老年人对睡眠环境的要求。在日常活动时间,老年人最怕孤独和寂寞,所以如果在选址时能与幼儿园、文艺体育团体相邻而建,利用其白天热闹,晚上安静的特点营造的生活环境氛围则更受老年人的欢迎。

老年人群需要不同的养老环境、不同形式的住宅形式、不同档次的配套服务设施。田园式老年公寓可以为老人提供别墅、公寓,他们或选择独居或选择合居。高、中、低档三类,充分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环境和住宅形式的多样化,为老年人的居住形式提供了多种选择和更改的可能,老年人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生活需要和自身意愿来调换居住环境,管理方式更灵活、更人性化。

日前,珠海一家民营高档酒店式老年公寓开业邀请老人试住,50名老人先后分批体验,不少老人对新概念酒店式老年公寓的环境和“文化养老”颇感兴趣,也有老人表示收费偏高。

珠海这家酒店式老年公寓在试业期间邀请珠海户籍老人上门试住,不久前接纳了首批试住老人,目前有300多名老人申请试住,已有50多名老人分批体验了免费试住,公寓可提供230个床位。

除了分批试住的50多名老人,目前已有2人正式入住。这家酒店式老年公寓按老人的身体状况分为养护区和自理区,收费也是按护理级别和公寓档次而不同。多名试住老人表示都对老年公寓的伙食、环境和住宿条件表示满意,也有老人表示收费比其他护老院高,对收费偏高这个问题,该老年公寓负责人表示,最具竞争力的就是公寓的硬件配备和专业的护理人员,护理人员上岗前接受了酒店的礼仪培训,房间档次可以根据顾客条件选择。

鉴于老人退休后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老年公寓打出了新颖的“文化养老”吸引老年人。

这样的养老公寓,对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来说无疑是种启示。

这是一个比较大胆的创意。例如,在上海市区的黄金地段,如在外滩、陆家嘴中心绿地、徐家汇、人民广场等地区,结合周边环境,建造一批新颖时尚的老年活动站。这不仅具有实用价值,更具象征意义,它既是老年人交往、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更是“新概念老年公寓”的宣传站,是城市文明的标志,是社会和政府对老龄化问题重视的体现。

如果老人在市中心的老年公寓住腻了,想换个环境,住在远离市中心、空气新鲜一点的地方,就可以通过老年公寓交通专线,把他们转移到郊区田园式老年公寓居住,立即登记入住,方便又快捷。

老年公寓交通专线包括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它不仅为老年人的出行提供了方便,更是连接整个老年公寓系统的纽带。

“老年人群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活水平从侧面展示了城市的面貌,所以老年公寓也应当是城市重要的名片和标志。”程先生说。

居家护理概念第7篇

“综合性的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我国将会在此概念指引下,逐步确定空间开发控制范围、资源利用控制阈值、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以及环境质量的宜居标准控制,完善生态文明的控制性指标管理。”

《公报》中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首次提出,显示出决策层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认识不仅包含了“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以及“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使生态空间红线概念得到确认,而且从自然资源角度展开,使生态保护红线概念从生态空间红线向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红线外延。这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生态文明建设控制概念。

综合性的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我国将会在此概念指引下,逐步确定空间开发控制范围、资源利用控制阈值、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以及环境质量的宜居标准控制,完善生态文明的控制性指标管理。

第一,将继续推进国家及地方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全面落实生态空间控制。

通过明确生态空间红线,有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生态敏感区以及人居保障区。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土生态安全监测与监察体系、预测与预警体系和国土生态安全管控体系,为生态多样性、脆弱生态系统和人居环境的保护提供保障。

第二,在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压力下,我们将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着力推动资源利用阈值红线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红线控制以及环境质量的宜居标准红线控制。

首先,通过科学确定各流域、区域合理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开发利用阈值,以资源利用总量和资源利用强度红线来加以约束。以此统领过去的耕地红线和各部门提出的资源利用红线,如水资源红线等,使之由部门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而2011年万元GDP用水量为129立方米,远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全国用水消耗总量3201.8亿立方米,其中耗水率达52%。据统计,全国669座城市中有400座供水不足,110座严重缺水。根据2011年在20个省级行政区对70个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不完全调查,年末总面积6.5万平方公里。在36个浅层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平方公里的有12个;在34个深层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平方公里的有15个。我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国和最大的进口国之一, 2012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占全球20%强,其中煤炭消耗占全球的46.2%,钢铁消费占全球43%,铜占40%,铝占41%,均居世界第一。因此,有必要以资源利用红线倒逼经济转型,优化经济结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破除依赖资源投入为特征的粗放工业型发展方式,缓解我国日益突出的资源利用压力,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资源的生态与人居需求。

其次,通过科学确定合理的流域区域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强度,以污染物排放总量红线和排放强度红线来加以约束,从而控制污染,避免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前些年人们通过太湖蓝藻事件了解到水体的环境承载力,而近两年全国范围内雾霾的持续暴发则警醒人们:我国相当部分地区的污染物排放已经超出大气的环境承载力。到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仍达到2423.7万吨,氨氮253.6万吨,二氧化硫2117.6万吨,氮氧化物2337.8万吨,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十一五”期间已开展总量减排工作,并在“十二五”期间将总量减排从工业与生活延伸到农业,同时增加了控制污染物种类。

过去虽然也对总量减排严格管理,甚至实行“一票否决”,但是从未提过红线概念。今后,我们认为总量减排也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考核管理。未来将通过严格的减排统计及考核办法,配套减排监测体系进行监督管理,以进一步提高管理层级。通过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红线和排放强度红线管理,倒逼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从而在今后一段时期里,重点在大气环境方面解决雾霾问题,在水环境方面解决河流黑臭、重点湖泊富营养化问题,在土壤环境方面解决重金属问题,以期保障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三,作为管理概念的生态保护红线的提出,还标志着在今后的干部考核中将强化生态空间保护、资源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指标,以此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回应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呼声。

居家护理概念第8篇

关键词:非婚同居;构成要件;法律思考;大学生非婚同居

近年来,非婚同居关系在社会中广泛盛行。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家庭活动和性生活的前提是婚姻。但是面对非婚同居的现象,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系统的、明确的规定。当代大学生作为一个成人团体,他们更愿意接受这种既可以满足自身要求,而且成本低廉的生活方式。这种轻松的生活方式会加深非婚同居的漫延。

一、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

对于非婚同居,法律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非婚同居的概念,法律界所持的观点是存在争议的。当然非婚同居与结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婚同居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能像婚姻一样被法律所保护。但是非婚同居并不违法,因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非婚就一定不可以同居。所以非婚同居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并不被法律所保护,但却具有法律意义。那么构成非婚同居的要件包括:第一,非婚同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人,且这两个人不可以是同性。其中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有婚姻关系,或者与多名异性保持长久的同居关系。第二,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建立同居关系,并且产生公共的生活模式。在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都能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负责,这其中包括性生活。第三,双方当事人同居需要一定时间之后,在此过程中形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以此保证持续性和稳定性,特此区别“”。

二、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

(一)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与通过正式婚姻所产生的人身关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并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程序。所以非婚同居者之间不会因为同居而产生像合法婚姻所产生的配偶间的人身关系所以双方对彼此之间亲属的姻亲关系和婚生子女关系都不复存在。而且《婚姻法解释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彻底否认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可诉性,既不承认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身份关系。即同居双方不会因为长时间的同居关系自然的转变为配偶,法律不得承认。所以不存在合法配偶之间因婚姻所产生的抚养关系和继承关系。但同居双方所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虽然在称谓上还是使用“非婚生子女”,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非婚同居的终止,我认为同居双方当时人可以随时终止同居关系。如果同居一方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也当然属于同居关系的终止。

(二)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中虽然否定了非法同居的可诉性和身份关系,但就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而言,同居当事人可以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约定自行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处理。在11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也做出了一些解答。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有法可依的、且比较全面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这些规定在操作方面缺乏具体标准,实践起来比较困难。这些处理办法与一般合伙关系的处理如出一辙,个人财产仍是个人财产,而共同财产按照多劳多得的规则划分。对于非婚同居的女方当事人,充其量也就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给予一些照顾。非婚同居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并不能按照合法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所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可能会导致某些利益得不到正当的保护,所以本人认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有必要进行完善。比如:同居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居前后的个人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同居后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可以视作共同共有。在分割时,根据共同财产中个人所出份额的多少进行分割,应充分照顾到女方;关于同居前后的个人债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同居债务方自行承担;关于同居后产生的共同债务,同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非婚同居对大学生的影响

如今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在各个大学周围的各个居民小区内有不少大学生的租房踪迹。婚姻对于大学生是不现实的,但是作为一代特立独行、随时需要个人空间的大学生认为非婚同居是一个极佳的生活方式,这正好满足了他们不管是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物质上的一种极简约的要求。这是一种对社会道德、性道德的放纵。虽然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们还是在吸取文化知识的阶段,非婚同居让他们过早地体验的似婚非婚的生活,以此对真正的婚姻生活缺乏正确的理解,导致将来的婚姻生活不幸。这里不是阻止大学生正常恋爱关系;因为非婚同居,有女大学生意外怀孕的例子也不在少数,这样不仅影响的个人的学业与前程,更严重的是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伤害;非婚同居的大学生虽然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但是满足两个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经济方面的压力,有些大学生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比如:盗窃等。所以,个人认为大学生非婚同居应该被严格控制并禁止。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因非婚同居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一定得要充分重视和解决。要对现行婚姻法进行完善,并规定明确规定关于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划—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05:244.

[2] 董海芬.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24.

[3] 峰.浅析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J].党史博采(理论)。2006,(11).

[4] 讲价富.分别财产制为非婚同居法定财产制[J].人民法院报,2011(11).

[5] 王素云.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新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4).

[6] 杨遂全.家庭婚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16.

居家护理概念第9篇

【关键词】物权理念;拆迁条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我国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标志着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迈入了一个新时期,但个人认为在土地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这两者交界处,物权理念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自1988年开始我国实行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不断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毋庸置疑,在城市或城市边缘农村“地权”仍存在很大问题。

首先,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这是我国城市地权体系的根本,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实行垄断性控制,以达到控制土地资源配置的目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因循国家意志为不同主体设定土地所有权,这样在宏观上看自然有利于国家统一规划,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但从国家这个大主体分落到各地政府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第一,权利主体与实际情况不符,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不良和无序使用,城市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但法律上的国家是领土、居民与的结合,它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是一个法学上的所有权理论中的具体主体。作为抽象概念,“国家”难以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体实在的所有权,实践中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是地方政府,法律表达和实践结果在此出现了背离。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用地均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实施手段基本上依靠计划指令和行政审批,没有考虑土地所有权人的意志,尤其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国家通过行政指令单方面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将其收之国有。由于国家垄断公共权力,农村集体以及农民个体难以与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讨价还价,容易导致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这在实践中造成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2012年5月昆明拆迁户对抗拆迁部队,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效应,归根结底还是国家在这方面物权处理不够完善。《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又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属居民私有财产,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而且居民拥有房屋下土地的使用权。城市开发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如果政府授权的开发商想得到那块土地,必须向居民购买,至少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但这个合理的标准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开发商和政府都无权拆除房屋。但现实情况往往不是这样,因为《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很多政府都有理有据的强制执行拆迁,这显然与物权法相背离。

土地是国家所有,但房屋所有权在于居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上建筑物可以有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只由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不得在法律上分离,但如今的开发商拿着《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下去拆《物权法》保护的物权时,其行为性质就是侵权。所以个人认为中国物权在城市建设这方面上应该更加完善,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也要顾及人民合法利益。

我国物权法发展历史悠久,建国初期,我国曾多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颁行。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先后制定的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制度作了规定。199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最终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法律体系。于是,物权法就诞生了。

在民法中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自己的所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又被称为自物权。他物权是指对非属于自身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是在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二者客体不同,因而在取得的方法、成立条件、效力方面存在差异。而主物权与从物权就更好区分了,凡能独立成立的物权是主物权,不能单独成立的从属于其他物权的是从物权。主物权具有独立性,而从物权则随着利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

当物权遭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保护手段,即物权保护。在我国,各种类型物权的保护,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各个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其保护的方法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确立我国一个正式的较完整的财产制度和财产秩序,它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和合法取得财富,并能合法合理的保护自己的财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更加科学全面地发展。

当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以拿出民法中物权这一概念保护自己,尽管目前在我国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问题,但一定会逐步完善。

“拆迁”这一事例只能反映出物权体系不够完善,不能说物权体系不起作用。在物权法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公民的合法财产得到了有效保护,在不动产登记上也日趋成熟,所以不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冲突一定会得到解决,保护公民切身利益,达到物权理念出台的初衷。

参考文献

[1] 洪伟,黄彤.民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