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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意识的重要性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4 18:03:37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1篇

1 当代赛马专业安全防范教育的状况

1.1 在赛马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安全防范教育现状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在赛马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安全防范教育的内容既丰富又全面,不仅仅有专门的课程还有关于赛马安全防范方面的书籍和讲义,其中涉及到专业知识包括:了解并掌握马的习性和特征;马匹人员(如马匹管理工作人员、专业骑手、初学骑马者)骑乘的安全注意事项;马匹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赛马赛事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专业安全知识。这些不仅使学生们了解了马匹相关专业知识,同时也能使学生们能够在学习和实践操作中防范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其中,98.9%以上的学生拥有学校发放正规的赛马安全防范知识的书籍,73.7%以上的学生都参加过赛马安全防范知识的培训和集中学习。

1.2 在赛马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安全防范教育的不足之处

(1)开展赛马专业安全防范教育主题活动较少,第二课堂教育作用发挥较少。各高校在组织学生学习赛马安全防范知识的同时,并没有广泛地在学生中开展赛马安全防范教育主题班会和专题讲座,从而不能使赛马安全防范知识覆盖面广,影响力大,使学生们不能够深刻认识和理解安全防范的意义及作用。其中,73.9%以上的学生都没能参加正规的赛马安全防范知识的主题讲座和主题班会。(2)学校考核赛马安全防范知识力度不够导致学生认真学习赛马安全防范知识的兴趣不浓厚。(3)各高校在培养赛马专业人才时大都分都注重赛马骑乘这一块,并没有全面地对学生组织过赛马安全防范知识的考核。导致大部分学生在思想上没能注重安全防范知识,只注重自己是否把马骑好了。其中,78%以上的学生感觉骑术学习重要于安全防范知识,38%的学生甚至对赛马安全知识毫无兴趣。

2 赛马专业安全防范教育的意义

2.1 学习赛马安全防范的目标与要求

根据相关研究证明,教育与学习是达到安全防范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因此通过学习让学生们知道赛马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将赛马安全防范的意识融合到今后实践操作过程中以及马房管理、骑术课程、马匹诊断和马匹护理的每个环节,使其今后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能够自觉地掌握并执行赛马安全防护的知识要领,为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保驾护航,同时也能为自己在赛马领域中稳定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学习赛马安全防范的要求不但是为了防止和减少赛马运动所带来的损伤及危害生命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理自身和他人不规范的马匹操作事项,为自己和学习者提供正确的学习方法,而且也是为了正确骑乘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赛马安全防范在赛马专业学习中的重要性

赛马运动是以“马匹”为核心的人马合作共同运动的体育项目之一,马的品种繁多,性格各异,在各俱乐部和马场接触的马匹大多数是经过一定驯服的马匹,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们,但是马是比较敏感的动物,当它感到危险、不安和愤怒时,它们会将屁股朝向需要攻击的一方,用后腿攻击它想要攻击的目标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所以必须时刻记住站在马屁股后面是很危险的。在马房,如果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有可能使马感到不安和紧张,如果控制不好、对马理解不够,马可能会挣脱手上的缰绳攻击周围事物,给管理者自身和周围的人带来危险。对于骑乘者,马受到惊吓,可能会把人摔下马背,处理不当后果会更严重。在美国,一年内的赛马与马术意外事件就有近8万起,平均每天有220起。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结果也显示,在澳大利亚赛马和马术运动的危险性远远超过其他体育运动,这不仅仅说明发达国家赛马产业的兴盛,也证明了赛马与马术运动危险性的存在。因此,对于学习赛马专业或相关行业的学生而言,学习和掌握赛马安全防范知识对于学习赛马专业至关重要,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3 当代赛马专业安全防范教育的途径

3.1 理论课堂教学中穿插安全防范理念

在目前高校赛马专业课堂理论教学中应该合理穿插安全防范教育,使安全防范意识深入人心。例如,在马匹解剖生理学教学过程中,讲到神经细胞和神经调节系统时可以穿插讲解在骑马过程中马的神经系统处于何种状态,如何才能使马的神经系统调节达到最佳状态,强调这样会使骑马的人更加容易控制马匹,从而避免因为不了解马匹情绪导致发生的意外。在马匹诊断基础教学过程中,讲到马匹整体状况检查时可以穿插讲解如何辨别马匹是健康且精神状态良好,强调只能在马匹健康的情况下下才能骑马,同时使学生们避免在马匹不健康的情况下强行骑马使自己或者马匹受伤;在马匹护理学教学过程中,讲到被毛和皮肤的检查时可以穿插讲解如何正确抚摸马匹和整理马毛,强调这样会使我们更加了解马匹和亲近马匹,同时也使马匹对人类放松警惕。在理论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安全防范知识,不仅使理论课堂教学内容更加丰富,提高趣味性,而且学生们也能够更多地理解赛马安全防范的内容与作用,做到时时、处处学习赛马安全防范知识。

3.2 马房实践教学课程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马房是学生接触马的第一课堂,既可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又可以使学生们熟悉马匹,在学习马匹管理、马房管理时,大部分学习时间都在马房里度过的,时刻都要与马打交道,因此马房是赛马安全防范教育的主要场所。在马房开展实践教学的同时加强加深安全防范教育更为有效和直接,如进入马房前一定要进行马房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包括马房日常安全管理规定、马匹使用安全规定、马具的正确操作和使用方法,马匹骑乘安全管理规定、马匹营养配给与喂饲安全规定等。马房中引起突发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因此在马匹操作失控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预案和正确的处理措施,这些在马房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都可以让学生们反复演练。安全防范措施使用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马的安全,也同时关系到人的安全,所以正确使用安全防范措施是赛马专业学习者的基本素养。因此将一些重要的安全防范知识放到马房中开展教学和考核,不仅 可以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也可以提高老师和学生们的重视程度。

4 结束语

赛马安全防范教育是赛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基础部分也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它关系到人与马的共同安全,重视并掌握赛马安全防范知识需要学校和学生们的共同努力,赛马安全防范教育不仅在赛马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而且对推动整个赛马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王铁权.现代赛马入门[M].北京: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3.

[2] 王铁权.现代马业[M].大型资料.赛乘育马分会印发,2004:192.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治安 犯罪预防 防范意识

一、被害预防的概念

被害预防是现代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对如何提高公众防范意识的研究, 又是被害预防研究的重要内容。一般的预防理论是基于原有的犯罪预防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目前,许多刑事案件频发,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被侵害的犯罪比较多。一些严重暴力的犯罪案件也偶有发生,诸如爆炸、强奸、杀人、绑架等案件。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以网络为依托的网络案件也与日俱增,其中网络和网络色情为典型案件,还有一些黑社会恶性犯罪、未成年犯罪、毒品流窜等还严重危害着社会并影响人民日常生活。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特别是社会结构中政治、经济、文化都有不同程度的矛盾,新的社会问题还不断出现,对人民的思想和价值观不断造成冲击从而产生许多的价值冲突,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必然增多。那么针对如此严峻的治安形势,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受犯罪的侵害便成为当前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受害人这个概念,者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候选择的一个自己认为合适的目标,我们也可以称它为承受客体。犯罪行为的力度越大,它被侵害的程度就越深。一般来说,按照我国法律,凡受到法律保护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被害者,也就说被害客体。其中有人、财、物、事等,因此我们如果对那些有可能成为被侵害目标的人群也就是承受客体进行各种保护,者都可以说是被害预防。但是在犯罪学上来说,被害预防主要是指在各种犯罪的环境中人们为自身安全避免遭到侵害的防范行为。这也叫做狭义的被害预防。通常狭义的被害预防是犯罪学中预防被害研究方向的研究重点。这不光是因为人是社会中最重要的载体,还因为犯罪环境的不同人们就会根据不同的过程和借端利用自身或者其他条件预防犯罪。或是将不利后果降至最低。在社会生活乃至自然界中,各种因素均是相互联系,互为依存的,而非孤立存在。在法律关系中犯罪人于被害人的关系范畴是一对的,他们相互对应,共存在刑事法律关系之中,不能缺少其中一个。可以肯定的是这不意味二者之间会有某种协议的东西存在,但是二者确实有互动关系,互为因果,只有人在整个被害预防过程中,会有意无意的与犯罪分进行一种信息交换,这种交换属于有机交换,包括物质和能量甚至是情绪方面的交换。这些信息、物质、能量甚至包括情绪的交换的方式、力度等都会影响到被害预防的成效。

二、被害预防的不足

首先,被害预防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最有效地预防犯罪、预防被害的措施莫过于法律制度了。然而,如前所述,由于法律一方面缺乏对被害人过错的约束以及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使得国家、社会甚至被害人自己对被害的过错均难以重视。另一方面,对被害预防措施的实施也缺乏相关的规定,使得被害预防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实施被害预防实在“师出无名”。 此外,健全、高效的被害预防机构是落实被害预防任务的重要保障,是开展和实施预防措施的前提。否则,对于被害预防的研究只停留在书面和研究室里,而无法切实落到实处,所谓的预防被害措施也就只能流于形式。目前,被害预防的工作只能基本上被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民政机关甚至工青妇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分解、兼顾。被害预防也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预防机构而无法贴近大众,融入生活。

其次,被害人忽视自己的被害过错。在实践中,潜在被害人对被害预防大多是持可有可无的态度,即使遭遇了被害,被害人也常常忽略或者说是不重视自己的被害过错,没有深刻体会更没有对自己的被害过错产生责任感、愧疚感,只是停留在认识层面上。

此外,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我们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规定,使得对被害人过错的谴责仅仅停留在道义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无法和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相结合,从而使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人们能够关注被害人的过错,关注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进而更好地在以后的实践中实现被害预防。

三、影响防范意识的因素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什么因素对犯罪的认识能力有比较突出的影响,什么就会对人们防范意识有明显的影响。对人们的防范意识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特别的环境需求。不同的环境有时候人们会产生不同的要求,所以到了比较特殊的、平常遇不到的环境中,人们就会对自己的安全产生一种不同于普通的,却比较特别的需求。比如突然在随身携带重要物品这样的情况中,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变加之不常遇到这样的条件,人们就会提高防范意识,反之意识就比较弱。

第二,掌握犯罪信息量。人们对犯罪信息量接受的越多,对犯罪及其后果认识越深,防范意识越强,反之,人们对犯罪信息掌握的越是少就越难以认识到预防意识的重要性,对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就认识越浅,防范意识也就随之弱化。

第三,治安状况。毋庸置疑治安状况和案件发生率成反比,治安状况好时,人们普遍具有安全感,此时,人们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意识就淡薄,防范意识也就较弱。如果治安状况不好人们就会增强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觉性,比如民众在某一段时间常听说有犯罪案件发生,这样的舆论氛围自然就会让他们提高意识,但如果长时间没有犯罪案件发生,那么他们内心就会无意识的较自己的被害预防意识。

四、防范意识的增强措施

我们认为为了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国家不可能通过有意识的降低社会治安状况来实现,同时尽管犯罪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相对于总的人口数量来说,受害者毕竟是少数,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们提出一些改进措施,协助提高防范意识。

第一,犯罪被害信息的公开。当前社会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知情权在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社会关注度也越高。“知情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公民诸多权利的核心”。所谓知情权,即“了解权”或“知悉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作出的重要决策以及当前发生的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但这将排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于我国法律还处在发展完善阶段,所以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健全的信息公开体系。我认为这种信息公开体系的建立十分必要,在这个体系中不仅要包括政务信息的公开,还要有犯罪信息的公开。这样使群众更加便捷的了解社会的治安状况,根据公布的信息提高自身意识,防止成为被害目标。

第二,建立相关的宣传机制。我们的防范意识薄弱是容易招致犯罪被害的主要原因之一,通常由于我们生活的环境中不具备这样的宣传机制,加之我们熟悉我们的环境就会产生一种安全感,实际上正是这种安全感导致我们忽略了宣传的重要性。所以在理论上要研究防范意识对被害的影响,更要在实践中大力宣传、努力提高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从学校、社会中易被害的群体中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形成常识性的教育模式,如果每个人思维中都有被害预防的意识通过人与人的交流,就会无形中形成一个巨大的安全网络,使社会治安和人身心安全有一定的保障。

第三,提高防范意识。如果想让人们建立防范意识那必须使他们知道犯罪侵害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后果。并且防范意识的高低就直接受这种认识后果的影响。在社会中有各种各样的人物和事情,不同地区的环境也大为不同,人们的行为习惯更是差异很大,而这些事物对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都一定的影响,比如说生活的环境,受教育的环境,社会的交往,经济实力等各种因素都会影响着每个人的认识能力。当然这其中也有对犯罪预防的认识。实践证明对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的主渠道就是拓宽公众对犯罪认识的信息渠道,扩大信息量。而拓宽信息渠道并非易事,它作为一项综合的,需要各方面协调合作的长久的工程,要有持续性。宣传、教育、警示是当前的基本做法,分别是针对社会,特定群体、个人,还有特定的地点,比如说人群密集的地方,火车站,飞机场、商场、公众聚会等场所。这三种做饭并不是创新的做法,是一些比较传统的方式,我们经常运用这些方法进行预防。之所以普遍运用这三种方式,是因为它产生的不仅仅是被害预防方面,还有就是社会其他方面的作用,它是一种综合性的作用,对稳定社会稳定人心都有作用。所有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加大,因为投入越大就会有更好的效果,从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来看都是有好处的。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3篇

安全保卫工作心得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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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夯实人防基础。

人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要素,今年以来,我行把重视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范技能,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的基础工作来抓。支行党组织支始终坚持“防范胜于治理”的法则,不管形势如何变化,始终绷紧教育这根弦,做到了警钟长鸣。因为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多么坚固的防护设施、多么先进的技防设备,都是要靠人去遵守、去操作、去维护,只有把全行员工调动起来,夯实人防基础,制度、设施、设备才能发挥的效用。今年以来,我们把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重点围绕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内容对网点员工进行预案教育和防范技能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预案教育,就是对员工进行案例教育,组织员工熟悉“四防预案”,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针对近年来银行案件日趋频繁的严峻局面,我们及时收集整理转发相关案例,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上级行下发的各种文件、通报、通知、案例剖析,组织员工进行分析,针对我行自身的防范工作查找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对前台网点的防范技能教育,主要侧重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和基本防范技能,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分工、动作要领,各种自卫武器、报警监控装置的操作使用等。使员工较熟练地掌握了突发性事件及遇险的应急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的能力。

二、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夯实技防物防基础防护设施建设对抵御盗窃、抢劫等不法侵害案件的发生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行在注重抓全员防范意识教育培训的同时,十分注重抓好防护设施建设,保证所有营业场所有灵敏可靠、严密完善的技防、物防设施。近年来,我行对网点防护设施的建设,按照“未达标的网点限期整改,已达标的网点巩固完善”的要求,在市分行的大力支持下,克服多方面的困难,逐步对多个营业场所进行了加固改造,保证了监控录像图像的清晰和正常运转,以及对各个网点全部与公安部门110报警系统实现联网。目前,所有网点防护设施都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基本形成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护体系,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夯实规范管理基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是一项保障安全防范工作步入规范和有序轨道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通过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来抵御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我行根据总分行的会议精神,本着在发展中完善,在需要中充实,在变化中调整,在实践中创新的原则,联系我行实际,建立健全了安全防范工作规章制度。一是建立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修订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针对营业网点、金库守护、运钞车、办公楼消防等制订了防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消防应急处置预案。二是注重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建立了营业网点、运钞车、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健全了各类台帐。三是把加强检查监督作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的最基本的手段。突出抓好了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早、中、晚”三个时段的安全检查,针对网点营业期间员工安防制度是否落实、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不放过、不迁就、重整改、严处罚。

同时加强了网点日常的自查工作。明确网点负责人是该网点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管理方面推行“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把“谁主管、谁负责”当作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制度。目前,全行所有网点都设有安全员协助网点责任人进行安全检查,网点每日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并作详细记录。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及开展不间断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了薄弱环节,使一些潜在的事故苗头得到整改,消除了隐患,促进了员工防范意识的加强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有效地避免了案件和事故。

四、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根据20__年总行和区分行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精神,我行提高了对安全保卫工作职能和任务的重新认识:

明确了安全保卫部门是全行治安保卫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我们按照总分行党委的部署,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的前提下,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治安保卫和安全生产一肩挑,没有出现顾此失彼,偏废任何一方面工作的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支行安全保卫职能部门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同时,坚持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成立了安全保卫小组,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立足于日常管理和事故预防,加强经常性的教育、检查、监督及隐患整改。

五、总结近段时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全保卫部门对履行治安保卫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双重职能,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认识上还有差距,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需要在今后更加认真地把这项工作抓起来。

(二)安全保卫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部门负责人要摒弃怕得罪人的思想,各项检查要认真负责,敢于“挑毛脖;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敢于处罚,不能心慈手软,搞“下不为例”。

(三)在安全检查时要注意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将常规检查、突击检查、抽查录像等多种形式结合起来。

六、20__年我行安全保卫工作,将按照总行和市分行工作会议和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全行中心工作,以确保全行无重大案件和事故为目标,以维护支行网点和办公大楼营业秩序、保障我行资金和员工生命安全、防范和减少内部操作及外部事件风险给我行造成的损失为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增强全行员工的安全保卫意识,提高全行治安防范能力,为我行的改革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初步工作设想是:

(一)加强治安防范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我行应对和处置外部侵害突发事件能力。

要结合今年机构人员变化情况,调整充实我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调整落实各网点、部室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和落实网点、部室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充分利用支行网站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贯彻;继续抓好支行网点应急预案演练,帮助员工掌握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加强四大节日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以及对支行网点营业终了安全检查等制度的落实。

(二)加大打击利用银行卡和自动柜员机诈骗资金犯罪活动的力度,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要联系分析当前不法分子利用ATM机和自动存款机作案的新情况,加大防范和打击诈骗活动的力度,加强日常值班巡查和夜间应急处警等工作,为营造安全优良的营业环境作出努力。

(三)加强支行网点和办公大楼技防、消防、物防建设和管理,构筑防御外部侵害的牢固阵地。

要进一步严格执行我行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进出大楼人员验证登记制度;要适应高新技术发展需要,逐步在所有网点柜台采用数字监控产品;要加强网点报警设施的管理,减少和杜绝人为误报现象发生;要规范网点消防物防设施管理,加强监控、报警、消防和物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保卫人员综合素质。

认真细致做好思想行为排查工作,防止个别员工违法违纪事件发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支行安全保卫职能部门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同时,坚持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立足于日常管理和事故预防,加强经常性的教育、检查、监督及隐患整改。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一直在路上!

我作为一名建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新兵,有幸第一次参加举办的全省安全保卫首期培训,感触颇深,这是省分行安全保卫部新班子上任后在全省安全保卫条线进行的一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具体行动。其规模之大(举办五期)、人员之多(500人)、范围之广(基层分管领导),都尚属首次。通过这次培训,使我不仅系统地学习了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也掌握了业务领域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法,学到了有关技防、物防设施的基础知识和消防常识,尤其是通过实地观摩一日操作演练和防抢劫演练及护卫队的实战表演,看到了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从而使自己进一步提高了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这对我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提高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认识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前提

首先,安全保卫工作说起来容易,看起来简单,但真正干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过去自己在基层行当领导,对保卫工作的认识比较单一,认为不出问题,不出事件,安全保卫工作就做好了,来到保卫部后,起初也觉得只要枪支弹药不出问题,押运不出问题,也就没有什么了,一年的工作实践和这次培训使自己真正认识了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很丰实,任务很艰巨,责任很重大,尤其是当前我行顺利完成了金库管理和押运工作的社会化后,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适应新的变化,工作目标如何定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其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不仅是我们创建“平安建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为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项重要基础。同时,随着公民民主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客户和员工的安全需求不断增长,要求我们要针对不同客户、不同交易方式提供相适应的安全服务,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将成为银行竞争力和客户选择的一个因素。更重要的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水平、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员工违法犯罪状况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公众更多的关注,安全保卫工作好坏,不但影响到银行的经营状况,更重要的是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影响到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影响到银行股票价格的波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责任大于天”一点也不过分。从我们自身的经营和管理看,安全保卫工作也是确保我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一个健康、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有利于我们集中精力发展业务,壮大自己,从而争取更大的经营业绩。反过来讲,不论我们业务发展的再好,一个案件、一起事故所造成的资金、名誉损失来看,总是得不偿失的。这一方面我们有着无数惨痛的案例。

二、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证从当前我行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内

外部形势看,我们的压力还是很大的。从内部看,全行的风险防范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风险点的监控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不得我们有丝毫马虎和松懈;从外部看,全省金融系统近期频频发案,转移库款、虚存实取、私自放贷、票据诈骗等等,案件形态多种多样。毫不夸张地讲,放松安全保卫无异于是将自己放在了火山口上。因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以下意识:

一是“一把手”负总责的意识。

行长在省分行安全保卫座谈会上讲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首先是‘一把手’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一把手”作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论是行处“一把手”,还是部门“一把手”,都要把“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作为自己工作的第一要求,确保本单位的人员、财产、业务安全。

二是全员讲安全的意识。

安全保卫工作不是哪个人或者哪个部门的任务,而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任务。任何一个岗位的员工,对本岗位和本单位的安全负有天然的责任。不仅业务岗位的人员要讲安全,就是在我们看来一些非业务岗位也同样有其相应的职责。比如,门卫就要守好大门,防止可疑人员随意进出单位;司机就要保证行车安全,不仅要注意自己不出以外,还要防止他人给你造成的伤害;食堂管理,要注意食品安全,不仅要使大家吃得营养、吃得满意,还要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可以说,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在任何角落、任何时间,我们全行上下每一名员工都应该成为自觉防范安全事故、案件的坚强堡垒。三是“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要“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充当“事后诸葛”。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真正建立起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长效防御机制,使防范工作走在各项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未雨绸缪。对全行的各类风险点要心中有数,对外部治安环境形势要有准确的判断,以便于指导全行。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要组织好相关预案的演练工作,使员工真正掌握预案的流程、要点和防范手段,确保应急预案真正发挥作用。

三、强化保卫队伍建设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重要基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物防”、“技防”

是保障,但关键还在于“人防”。只有抓住了“人”这一基本要素,全行的安全防范才有保证。

一是要增强保卫人员的责任心。

从事保卫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认真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如果没有工作责任心,即使再有学识,再有能力,也无法做好本职工作。所以,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责任心问题,保卫人员必须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保卫工作岗位职责。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保卫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需要的安全保卫队伍。

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对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卫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结合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努力加强自身的学习、掌握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综合防范能力。要切实关心保卫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广大保卫人员安于本职、勤于奉献。同时,要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对不适应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保卫岗位上撤下来,确保保卫队伍的纯洁性。

三是要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防范教育,引导员工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提高员工的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要积极做好一线员工的防不法侵害、防治安事故、防安全事故、防突发事件的培训,制定和完善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一线临柜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识别不法行为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升全行安全防范整体水平和综合防范能力。

四、做好转培训是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推进平安建行的重要任务。

培训虽然结束了,但是下一步的工作仍很艰巨,保卫部门如何做好转培训是当务之急,这也是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推进平安建行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是要认真总结培训的经验和成果,结合本行实际稳步进行。

二是要结合开展的创建平安建行的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举办培训。

三是要在全行形成氛围使人人懂安全,人人抓安全,力争使安全保卫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提高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认识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前提

安全保卫工作说起来容易,看起来简单,但真正干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以前总认为不出问题,不出事件,安全保卫工作就做好了,但通过这次培训使自己真正认识了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很丰实,任务很艰巨,责任很重大。

二、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证安全保卫工作不是哪个人或者哪个部门的任务,而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任务。

任何一个岗位的员工,对本岗位和本单位的安全负有天然的责任。可以说,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在任何角落、任何时间,我们每一名员工都应该成为自觉防范安全事故、案件的坚强堡垒。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要防患于未然,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真正建立起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长效防御机制,使防范工作走在各项工作的前面。

树立防险控案的自警意识。必须将安全防范教育贯穿于日常业务工作之中,坚持抓好三个正确引导:一要加强形势教育,正确引导大家从金融行业固有的特性中看加强防险控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要加强警示教育,正确引导大家从现阶段犯罪分子作案的针对性、猖獗性以及自身防范的脆弱性中看加强防险控案工作的紧迫性;三要加强启示教

育,正确引导大家从成功防范的经验中看做好防险控案工作的可行性.从而增强广大信合员工做好防险控案工作的责任感。

筑牢防险控案的基础。安全防范既要坚持以人为本,更需必要的投入作保证。改建安全不达标网点,安装防弹玻璃柜台,连接110报警器,购置移动金库,配备防暴防抢专用箱,全面整合防范体系,为有效防险控案奠定坚实基础。完善防险控案的制度约控体系。为规范全员安保行为,强化责任、纪律和行为约束,要注重发挥制度的制衡作用,要逐步制定、完善和配套制度办法,强制休假制,对相关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顶岗监督。岗位轮换制,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预防控案制,联社建立特别档案。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4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全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乡人民群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推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帮助全乡群众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培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营造全社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重点领域。包括“养老服务”、“养老项目”等方面的养老领域;包括民间个人高利息借贷等方面的高利贷领域。

(二)重点对象。全乡干部群众,尤其是离退休人员、留守老人、妇女等易受侵害群体。

(三)重点内容。非法集资相关概念知识,包括基本概念、特征、形势、危害等;非法集资防范知识,包括辨别技巧、举报途径等;与金融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投资风险警示、典型案例解读及分析等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解读。

三、活动形式

(一)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好“e支部”、“乡韵”公众号、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方式,转载刊播州金融办制作有关“处非”工作的公益广告片和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相关报道

(二)氛围营造。通过乡政府LED电子屏幕连续滚动播出宣传口号,在村道两侧悬挂宣传条幅,在乡政府、村部设置宣传展板,张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和口号标语等方式,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营造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氛围,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加强警示提醒。

(三)“六进”宣传。深入推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进机关、进村组、进工厂、进公共场所、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乡政府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各村由村领导牵头,加强村干部“防范非法集资”的思想,并引导工作人员自觉担任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宣传员;在粮库,养殖基地等工厂宣传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和法律后果,并组织签订不参与非法集资的承诺书,严防职工参与非法集资;在活动室、门球场等人口聚集区发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宣传单,张贴宣传海报,重点加强针对老年人的宣传,强化广大老年人群体对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学生开学时机面向学校开展宣传,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非法集资;最后由村干部、驻村干部进入村民家里,运用村民乐于接受能真正听懂的语言和内容,讲述真实案例,入脑入心,确保宣传教育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村要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5篇

关键词:新形势 大学生 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防范能力 安全教育

新形势下高校及其周边环境不安全因素的增加,会给学生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并影响其身心健康。当前大学生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防范能力差的现象,加之高校在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近年来涉及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案件有上升趋势,给高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新形势下如何增强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创建平安文明校园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新形势下影响大学生的不安全因素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以及国际社会的影响,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校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一些不安全因素也在增多,大学生现实生活中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发展。

1.高校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和周边环境的复杂化,使大学生的安全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校园犯罪、校园暴力、高智商犯罪等问题层出不穷。大学生财产被盗、被抢劫、被侵害、被诈骗、自杀以及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甚至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也有上升趋势。

2.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在给高校教学和管理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进行高科技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一部分大学生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差,因网上有害信息而受到伤害甚至违法犯罪的事件也不断出现。

3.学校管理工作不到位也影响着大学生的安全,如一些高校缺乏对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能把大学生管理工作与大学生安全相结合,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责任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等现象,从而导致了大学生的安全问题。

4.一些大学生自身对安全问题认识不足,不重视安全,不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也是造成不安全的因素之一。如因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等造成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

总之,新形势下影响大学生的不安全因素既有社会和学校的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这都严重影响到了大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新形势下大学生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大学生涉世不深、社会经验少、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薄弱,加之目前各高校在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十分到位,所以大学生在安全防范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和原因,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从而保证大学生的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1.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据调查,目前我国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状况从整体上看是好的,大学生对安全防范有足够的认识,但有一些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状况却不容乐观,这主要是因为大学生正处在人生的转折点,思想单纯,社会阅历浅,还没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虽然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强,思想活跃,但易冲动,做事莽撞,容易上当受骗。据调查,大学生发生的失窃案件,主要是由于同学们麻痹大意、财物保管不当造成的。如有的同学把现金不及时存入银行而放在宿舍,有的同学不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有的同学把银行卡的密码随便告诉其他同学等,这些都为不法分子盗窃提供了方便;还有一些女大学生在求职、打工和日常生活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随便把自己的真实信息告诉陌生人,轻受某种利益诱惑,结果人身和财产遭到不法侵害。

2.大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差

目前许多大学生不但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而且缺乏安全防范能力,如遇到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被盗或遇到歹徒抢劫、行凶等不法侵害时不知如何处理,不会应用正确的防范措施。这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社会经验少,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安全防范意识差,疏于防范;二是因为安全防范教育工作不到位。目前高校对大学生安全教育通常采用的教育方式是保卫部门通过板报、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没有充分发挥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作用,诸如法制讲座、课堂讲授等教育方式开展的不是太好。如当前我国高校在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课方面只开设了《法律基础》课,通过此课学生虽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具体涉及到大学生安全的内容几乎没有,缺乏针对性。因此,一些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制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安全防范能力差,对安全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新形势下增强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的建议

新形势下的大学生安全问题应是学校、社会、学生三方面共同组成防范网络。学校应根据新时期大学生的特点进行教育引导与严格管理相结合,从而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案件的发生,保证大学生的安全。

1.采取多种形式在大学生中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大学生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技能

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托第二课堂活动,生动活泼、灵活多样和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普法教育。诸如法律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安全防范研讨会、安全技能实战演练、模拟法庭、安全主题演讲、安全文艺演出等,针对典型案例在大学生中开展案件剖析、分析案件成因,将安全知识渗透到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之中,使其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意识,掌握安全防范技能,提高预防水平,保证自身权利不受侵犯。

2.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1)将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贯穿于大学生活的整个阶段,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对大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是提高大学生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手段。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必须从新生入学开始,并贯穿到大学生活的整个阶段,可以组织学生学习《大学生安全实用知识》、《大学生安全防范知识》等,并根据新形势下治安形势的特点,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抢劫、防侵害、防传销陷阱、防流氓滋扰、防意外事故等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2)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通过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大学生通过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达到自觉用法律保护自己,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3)加强校纪校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他们的安全认知能力与防范行为能力,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学生学习、就业等方面的压力也随之增大,常会出现心理受挫等现象,如果不及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就会出现危险。所以我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也不能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要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克服心理障碍。

(5)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减少网络犯罪。由于信息网络化为各种思想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更便捷的渠道,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暴力等反动信息。一部分大学生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差,不懂得如何使用网络安全防范技术,不知道如何维护网络安全和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因此,近年来涉及计算机信息领域泄密、窃密事件屡有发生,大学生因网上有害信息而受到伤害甚至违法犯罪的事件也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了大学生的安全。因此学校可邀请网络方面的专家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知识教育,使大学生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自觉抵制有害有毒信息的侵害。

3.加强对学生的严格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对大学生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意识进行必要教育的同时,学校还要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学生安全有关规定》、《学生宿舍综合治理暂行条例》、《学生宿舍楼安全制度》、《学生外出活动登记审批制度》、《学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学生严格管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如众所周知,学生违章用电是造成宿舍火灾的直接原因,所以学校应平时应加强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学生进行严肃处罚等。

四、结束语

总之,新形势下大学生的安全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大学生的安全问题也是高等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结合实际,针对目前大学生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其原因,积极探索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新模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大学生安全工作,从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其安全防范能力入手,切实改善大学生安全状况,确保每一位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创建平安文明校园,保证高教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2]郭仰东.新形势下大学生安全防范问题略议[J].职大学报,2003,(3).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6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策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越来越受到国有企业重视,国有企业对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越来越重视,而且也不断探索有效的防范模式,使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防范能力得到了加强,但由于财务风险的客观性、动态性等特点,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仍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要求国有企业运用科学理念和创新思维,从有利于控制财务风险、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强化国有企业战略功能入手,构建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财务风险防范模式。

一、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确保国有企业科学和健康发展,是国有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由于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客观上面临着一系列财务风险,因而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规模大,涉及到的财务问题相对较大,在当前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使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面临着新的形势,只有大力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才能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果不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风险,就会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甚至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不良影响;只有大力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才能使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具有拓展性,国有企业通过将财务风险防范纳入到财务管理范畴之内,可以进一步拓展财务管理领域,使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更具有超前性和战略性,进而使财务管理发挥积极作用,比如通过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可以使国有企业经营能力得到提升等等。总之,国有企业一定要重视财务风险防范工作,这既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同时也是确保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举措。

二、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要想抓好财务风险防范工作,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具备强烈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从当前国有企业开展财务风险防范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已经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仍然存在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风险防范体系,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更多的是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很少开展财务风险防范工作,这就直接导致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无法持续开展。比如某国有企业在开展财务风险防范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将经营风险作为重中之重,特别是由于财务部门不参与经营工作,导致经营风险相对较大,营业成本逐年上升,至关重要的是经营部门缺乏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财务风险防范技术落后。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开展财务风险防范的过程中,一定要运用科学的技术,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取得更好的成效。但在当前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个别国有企业在开展财务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技术体系,科技信息化的应用相对较少,而且也没有对相关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导致财务风险防范缺乏针对性。还有一些国有企业不重视“风险点”的排查和监测,因而在开展财务风险控制的过程中缺乏针对性,相应的财务风险防范制度也缺乏有效的执行,同样会制约财务风险控制的深入开展。比如某国有企业在开展财务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尽管已经将内部审计工作作为重要的方法和手段,但内部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形式化,导致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三是财务风险防范模式制约。对于开展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来说,必须不断创新财务风险防范模式,使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更具有效能化。从目前我国个别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对财务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而且也深刻认识到如果不能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极易对国有企业造成威胁,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没有建立强有力的财务风险防范举措,财务风险防范模式仍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某国有企业在开展财务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没有将财务监督与财务风险防范进行有效的结合,财务监督职能弱化的现象比较突出,直接导致缺乏对财务风险的有效控制;再比如还有一些国有企业片面的认为财务风险防范就是控制资金,只有资金不出现问题,就一定不会出现财务风险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财务风险的深入开展。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7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 规范意识 伦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9-02

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是刑法旧派与新派关于刑法本质的见解。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自古以来在人们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普遍的正义观念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刑罚是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的。新派则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刑罚的合目的性与有效性,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通过刑法对刑罚的规定以及现实的刑罚权的产生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刑罚的范围是从对犯罪威慑作用的无到改善作用的有。自目的刑论产生以来,两者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到了20世纪中后期,两者的思想出现了融合,以正义性和合目的性共同作为刑罚权的根据,刑罚必须是既能满足正义的需求又能有效防止犯罪的刑罚,应在公正报应的基础上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理论上分析这种融合是有可能的。由于报应刑与目的刑是从不同角度说明刑罚正当化根据的,故二者并不完全排斥,而可以结合成为相对报应刑,因为承认刑罚功能或本质的人也承认刑罚的目的,反之亦然。①然而是否关于刑罚本质的见解,因为出现了报应刑与目的刑的融合而停止不前了呢?其实不然,在对目的刑论的批评上,刑罚理论家并没有采取更新报应刑论的做法,而是对目的刑论自身进行反思,从目的刑的一般预防的思想中发展出了规范预防论的思想。

一、威慑论之弊端

传统上目的论中的预防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这里的预防所说的是一种消极预防。费尔巴哈提出的心理强制说为一般预防论奠定了理论基础。通说认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费氏指出:人们犯罪时,是受一种欲望的驱使,这个欲望就是从犯罪中所产生的快感的欲望,为了抑制这种快感的产生,刑法必须确立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科处刑罚。当人们基于对从犯罪中所产生的快感与犯罪后所受到的刑罚的痛苦的衡量,前者小于后者时,人们便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这里的衡量过程实际上是刑罚的威慑力发挥作用的过程。所以一般预防是这样运行的:通过科处刑罚的文本规定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适用产生一种威慑效力,行为人基于这种威慑力而不去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传统的一般预防论也称为威慑预防论。

威慑预防论存在许多弊端。按照费氏的理论,如果刑罚所产生的痛苦小于从犯罪中得到的快感,行为人便去实施犯罪行为。erikwolf从实证方法的角度对之进行了批判,他通过对犯罪原因的调查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行为人基于痛苦与快乐的比较而实施犯罪的情形极为罕见。他们之所以去实施犯罪是因为存在一种犯罪后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按照wolf的调查来分析,事先规定一定的刑罚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行为人不去实施犯罪并非因为痛苦大而快感小,而是因为侥幸心理的阙如。如果人们去实施犯罪是因为痛苦小而快感大,那么立法者便会作出越来越重的立法去抑制快感,无疑极刑是最理想的刑种。我们的刑法典将是一部贯彻重刑主义的充满死亡恐惧的重典,这在倡导尊重人权以及刑法谦抑主义的今天是行不通的。

刑罚的威慑作用是建立在以刑罚作为威慑手段,而能改变人的意图的假定之上,其认为刑罚的设置足以威慑那些具有犯罪意图者放弃犯罪计划。②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一种血腥、残忍而又孤注一掷的亡命之徒。比如说被某种政治信仰充溢头脑的极端主义者,他们明知犯罪后会受到重刑之处罚,可刑罚之恐惧却无法触动他们被奴役的神经,他们把犯罪当成完成任务的手段而不惜一切代价。基于目的刑论而设定的刑法规范将自己假定成一种决定规范。然而对于无责任能力者,如何要求他们去理解刑法的法律条件及法律后果,威慑对于他们来说是效力上的空白。

此外,通过威慑进行一般预防意味着不是因为犯罪而受处罚,而是为了他人不犯罪才受处罚,犯罪人成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侵犯了人的尊严。③康德指出:禁止把犯罪人作为达到刑罚目的的工具。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不可把一个人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加以利用。运用到刑罚上就是,犯罪人虽然因犯罪而受到惩罚,但其在刑事司法上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能被当作警戒社会大众的工具。把个案中的行为当作威吓大众的工具与法治国家的原则相悖。

实证派代表人物菲利在《实证犯罪学》一书中提出了犯罪饱和论和犯罪三元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的集体的发展相应的。”④也就是说单凭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犯罪其作用是微妙的,它只能消减犯罪却不能消除犯罪的原因。所以说李斯特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力主从制定合适的社会政策,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入手探寻解决犯罪的治本之道。“苛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催刑纲,求世休和,焉得哉。”所以我们不能仅依靠因时地而异治标不治本的刑罚威慑来预防犯罪。

二、规范预防论的含义

鉴于消极预防的诸多弊端,有学者提出了积极预防论,即规范预防论。其内容是通过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对法秩序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即通过形成一种规范意识来预防犯罪。积极预防论的提出与对违法性的认识有关。违法性整体上可分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和命令。binding指出:“规范就是行为的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一定的刑罚的法条的前提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规范。它表现为国家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命令其国民及国家机关为实现目的而进行必要的行为,禁止实行被认为是有害的行为……规范即对于个人来说,便是必须为和不行为。”⑤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要求人们在行为时树立这样一种意识,即这个行为是被法所禁止的,或这个行为是被法所允许的,或这个行为是必须实施的。这就是刑罚积极预防论所说的规范意识。他不要求人们在行为时考虑更深层次的东西,只要求人们知道违法是否定法,即违反客观的法秩序自身。积极预防见解的主要思维出发点是认为:法规范是人类行为的指导标准,它应当被遵守并且是不容破坏的。而刑罚的作用就在于维护规范的被遵守,以确保社会大众确信法规范的不容破坏性,通过对破坏规范者的处罚,强化社会大众的规范意识,以达规范信赖的目的。⑥

三、规范意识之解读

法规范禁止什么、允许什么、命令什么,人们具备了这三者便具有了规范意识,是否就是说规范预防论中的规范意识是一种超伦理的意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学者们所倡导的积极预防论会成为国家集权统治的理论武器。如德国纳粹统治时代的口号是这样的:“法律是有利于民族与政党的所有一切规定”。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才会出现违背伦理观念的刑罚处罚。如集中营屠杀、强制阉割等。所以在积极预防论提出的同时,我们还要对其进行积极的纠偏。也就是说积极预防论要求人们树立一种规范意识,与此同时它还得要求人们考虑规范意识背后的内容。涉及到行为的违法性上便是实质的违法性。如mayer指出:“违法性是与国家承认的文化规范不相容的态度。文化规范是作为宗教的、风俗的命令与禁止以及作为交易上、职业上的要求而规律个人的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原则上是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⑦所以规范意思不应该只停留在法律文本上。笔者认为规范意识应是一种基于对原生意义的伦理与伦理规范化后的衡量所产生的一种折中意识。

立法者对伦理进行抽丝剥茧,归纳出的是形式性的规范。如果这种规范不被适用,它本身就带着伦理性,因为它的出身是伦理。问题就在于它要运作。一旦运作起来,形式的规范就更具形式性。法规范禁止什么、允许什么、命令什么,这就是积极预防理论对人们所要求的初步的规范意识。可是平民大众只要不是法学家就不可能对法律规范有完全的认识,他们具有这样一种思维惯性,以社会伦理为出发点思考问题。法律职业者则不同,他们是社会的精英,思考问题总是从形式法律的角度。肖永灵案是一个例子。按照法律职业者的思维习惯,肖永灵投寄的虚假炭疽杆菌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是平民大众都不这样认为,他们只知道肖的做法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不处罚肖自己不会有安全感。于是普通大众的情感宣泄压倒了职业法律人的判断,也成为司法机关判决的勇气来源。在这里笔者并不想评判判决的合理性,只是看来了伦理与纯文本的规范意识的融合。

许多学者抨击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律缺少一种“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法律规范意识无法构建起来。可是马克斯韦伯却指出“法律本土化强调生活经验、历史传统、道德秩序、民族意识、风俗道德等内生于社会的本土资源对法律制度与规则生成的作用与意义。他非常关注制定的法律是否反映了公众所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是否符合民情民意,是否符合本国国情。”⑧所以我们并不倡导纯文本意义上的初步的规范意识,那种做法很容易导致国家的专断主义。积极的预防论所倡导的规范意识应该是这样的,规范意识是伦理性的规范意识,我们强调人们应对法律树立信仰的同时也要把这种信仰同具有社会相当性的道义秩序、文化规范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从消极预防到积极预防的过渡而又不至于把积极预防推向极端。

注释:

①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65.

②李英.死刑的存费——基于死刑威慑论的再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6).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8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规范意识伦理性

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是刑法旧派与新派关于刑法本质的见解。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自古以来在人们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普遍的正义观念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刑罚是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的。新派则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刑罚的合目的性与有效性,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通过刑法对刑罚的规定以及现实的刑罚权的产生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刑罚的范围是从对犯罪威慑作用的无到改善作用的有。自目的刑论产生以来,两者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到了20世纪中后期,两者的思想出现了融合,以正义性和合目的性共同作为刑罚权的根据,刑罚必须是既能满足正义的需求又能有效防止犯罪的刑罚,应在公正报应的基础上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理论上分析这种融合是有可能的。由于报应刑与目的刑是从不同角度说明刑罚正当化根据的,故二者并不完全排斥,而可以结合成为相对报应刑,因为承认刑罚功能或本质的人也承认刑罚的目的,反之亦然。然而是否关于刑罚本质的见解,因为出现了报应刑与目的刑的融合而停止不前了呢?其实不然,在对目的刑论的批评上,刑罚理论家并没有采取更新报应刑论的做法,而是对目的刑论自身进行反思,从目的刑的一般预防的思想中发展出了规范预防论的思想。

一、威慑论之弊端

传统上目的论中的预防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这里的预防所说的是一种消极预防。费尔巴哈提出的心理强制说为一般预防论奠定了理论基础。通说认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费氏指出:人们犯罪时,是受一种欲望的驱使,这个欲望就是从犯罪中所产生的的欲望,为了抑制这种的产生,刑法必须确立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科处刑罚。当人们基于对从犯罪中所产生的与犯罪后所受到的刑罚的痛苦的衡量,前者小于后者时,人们便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这里的衡量过程实际上是刑罚的威慑力发挥作用的过程。所以一般预防是这样运行的:通过科处刑罚的文本规定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适用产生一种威慑效力,行为人基于这种威慑力而不去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传统的一般预防论也称为威慑预防论。

威慑预防论存在许多弊端。按照费氏的理论,如果刑罚所产生的痛苦小于从犯罪中得到的,行为人便去实施犯罪行为。Erikwolf从实证方法的角度对之进行了批判,他通过对犯罪原因的调查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行为人基于痛苦与快乐的比较而实施犯罪的情形极为罕见。他们之所以去实施犯罪是因为存在一种犯罪后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按照wolf的调查来分析,事先规定一定的刑罚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行为人不去实施犯罪并非因为痛苦大而小,而是因为侥幸心理的阙如。如果人们去实施犯罪是因为痛苦小而大,那么立法者便会作出越来越重的立法去抑制,无疑极刑是最理想的刑种。我们的刑法典将是一部贯彻重刑主义的充满死亡恐惧的重典,这在倡导尊重人权以及刑法谦抑主义的今天是行不通的。

刑罚的威慑作用是建立在以刑罚作为威慑手段,而能改变人的意图的假定之上,其认为刑罚的设置足以威慑那些具有犯罪意图者放弃犯罪计划。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一种血腥、残忍而又孤注一掷的亡命之徒。比如说被某种政治信仰充溢头脑的极端主义者,他们明知犯罪后会受到重刑之处罚,可刑罚之恐惧却无法触动他们被奴役的神经,他们把犯罪当成完成任务的手段而不惜一切代价。基于目的刑论而设定的刑法规范将自己假定成一种决定规范。然而对于无责任能力者,如何要求他们去理解刑法的法律条件及法律后果,威慑对于他们来说是效力上的空白。

此外,通过威慑进行一般预防意味着不是因为犯罪而受处罚,而是为了他人不犯罪才受处罚,犯罪人成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侵犯了人的尊严。康德指出:禁止把犯罪人作为达到刑罚目的的工具。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不可把一个人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加以利用。运用到刑罚上就是,犯罪人虽然因犯罪而受到惩罚,但其在刑事司法上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能被当作警戒社会大众的工具。把个案中的行为当作威吓大众的工具与法治国家的原则相悖。

实证派代表人物菲利在《实证犯罪学》一书中提出了犯罪饱和论和犯罪三元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的集体的发展相应的。”也就是说单凭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犯罪其作用是微妙的,它只能消减犯罪却不能消除犯罪的原因。所以说李斯特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力主从制定合适的社会政策,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入手探寻解决犯罪的治本之道。“苛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催刑纲,求世休和,焉得哉。”所以我们不能仅依靠因时地而异治标不治本的刑罚威慑来预防犯罪。

二、规范预防论的含义

鉴于消极预防的诸多弊端,有学者提出了积极预防论,即规范预防论。其内容是通过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对法秩序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即通过形成一种规范意识来预防犯罪。积极预防论的提出与对违法性的认识有关。违法性整体上可分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和命令。Binding指出:“规范就是行为的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一定的刑罚的法条的前提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规范。它表现为国家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命令其国民及国家机关为实现目的而进行必要的行为,禁止实行被认为是有害的行为……规范即对于个人来说,便是必须为和不行为。”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要求人们在行为时树立这样一种意识,即这个行为是被法所禁止的,或这个行为是被法所允许的,或这个行为是必须实施的。这就是刑罚积极预防论所说的规范意识。他不要求人们在行为时考虑更深层次的东西,只要求人们知道违法是否定法,即违反客观的法秩序自身。积极预防见解的主要思维出发点是认为:法规范是人类行为的指导标准,它应当被遵守并且是不容破坏的。而刑罚的作用就在于维护规范的被遵守,以确保社会大众确信法规范的不容破坏性,通过对破坏规范者的处罚,强化社会大众的规范意识,以达规范信赖的目的。

三、规范意识之解读

法规范禁止什么、允许什么、命令什么,人们具备了这三者便具有了规范意识,是否就是说规范预防论中的规范意识是一种超伦理的意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学者们所倡导的积极预防论会成为国家集权统治的理论武器。如德国纳粹统治时代的口号是这样的:“法律是有利于民族与政党的所有一切规定”。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才会出现违背伦理观念的刑罚处罚。如集中营屠杀、强制等。所以在积极预防论提出的同时,我们还要对其进行积极的纠偏。也就是说积极预防论要求人们树立一种规范意识,与此同时它还得要求人们考虑规范意识背后的内容。涉及到行为的违法性上便是实质的违法性。如Mayer指出:“违法性是与国家承认的文化规范不相容的态度。文化规范是作为宗教的、风俗的命令与禁止以及作为交易上、职业上的要求而规律个人的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原则上是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所以规范意思不应该只停留在法律文本上。笔者认为规范意识应是一种基于对原生意义的伦理与伦理规范化后的衡量所中国古代有这样的法律传统,“至善而违于法者免,至恶而合于法者诛”,这在大力倡导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被否定。可我们在司法活动中又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妥协,往往偏向中国传统的做法。应该说这种妥协具有合理性,从本质意义上讲实质合理性是人类最完美的理性,人们发现实质合理性往往难以实现时便有了法技术的发明创造——形式合理性,技术性的发明创造在一个思想不具纯度的社会里所带来的弊端必然小于追求完美的理性所带来的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追求都客观存在。于是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形式理性向实质理性转向或是实质理性向形式理性转向。二者其中之一是主体,另一个则起的是一种纠偏作用。

立法者对伦理进行抽丝剥茧,归纳出的是形式性的规范。如果这种规范不被适用,它本身就带着伦理性,因为它的出身是伦理。问题就在于它要运作。一旦运作起来,形式的规范就更具形式性。法规范禁止什么、允许什么、命令什么,这就是积极预防理论对人们所要求的初步的规范意识。可是平民大众只要不是法学家就不可能对法律规范有完全的认识,他们具有这样一种思维惯性,以社会伦理为出发点思考问题。法律职业者则不同,他们是社会的精英,思考问题总是从形式法律的角度。肖永灵案是一个例子。按照法律职业者的思维习惯,肖永灵投寄的虚假炭疽杆菌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是平民大众都不这样认为,他们只知道肖的做法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不处罚肖自己不会有安全感。于是普通大众的情感宣泄压倒了职业法律人的判断,也成为司法机关判决的勇气来源。在这里笔者并不想评判判决的合理性,只是看来了伦理与纯文本的规范意识的融合。

许多学者抨击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律缺少一种“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法律规范意识无法构建起来。可是马克斯韦伯却指出“法律本土化强调生活经验、历史传统、道德秩序、民族意识、风俗道德等内生于社会的本土资源对法律制度与规则生成的作用与意义。他非常关注制定的法律是否反映了公众所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是否符合民情民意,是否符合本国国情。”所以我们并不倡导纯文本意义上的初步的规范意识,那种做法很容易导致国家的专断主义。积极的预防论所倡导的规范意识应该是这样的,规范意识是伦理性的规范意识,我们强调人们应对法律树立信仰的同时也要把这种信仰同具有社会相当性的道义秩序、文化规范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从消极预防到积极预防的过渡而又不至于把积极预防推向极端。

注释:

①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65.

②李英.死刑的存费——基于死刑威慑论的再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6).

③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48.

④[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实证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43.

⑤[日]竹田平直.法律规范及其违反.日本有斐阁.1961.76.

⑥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73.

防范意识的重要性第9篇

【关键词】听证案件;消防执法;问题反思

1.案情介绍

2014年3月4日,云南红河支队某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一经营餐饮的酒楼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大队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案件定性准确,大队提出的拟处罚意见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并按程序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当即提出要求听证,大队依法受理并组织了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大队最终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2.案件折射出的消防执法不规范问题

此案虽然仅是一起听证程序的案件,案情也不复杂,但笔者从查阅案件、主持听证过程以及多年来从事法制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工作中接触的各类行政案件感受到:近年来,随着《消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一系列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加之从公安部、消防局部署开展的执法为民、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等举措,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意识已明显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消防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使一大批火灾隐患得以整改消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防执法工作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执法责任心不强、办案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甚至执法不公、执法过错等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一些监督执法干部甚至领导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水平上,没有充分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有的认为这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过多强调执法质量,工作效率就出不来;有的认为执法越规范,消防部门的权力就越小,是自念紧箍咒、自己绑自己的手脚;这些错误认识和心态,极大地阻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2.2执法主体能力还不够高

消防监督干部是消防执法的主体,部分监督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平时又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凭习惯、凭经验办案,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出现办案适用条款错误、定性不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执法违法,违法办案的情况还有发生。

2.3工作不认真,执法办案不严谨

笔者通过多年执法案卷考评发现,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普遍存在执法基本功不够扎实、执法办案不规范、不严谨,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办案不重视证据收集,调查手段单一,询问笔录的目的性、关联性、逻辑性不强,有的临时查封指向的火灾隐患不具备“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内在要件;有的收集的照片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或隐患情形。

2.4执法的随意性比较突出

一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不严格坚持过罚相当、合理行政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起因、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不综合考虑,完全依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二是部分基层大队和办案人员不认真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规定,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流于形式,草率办案。三是少数执法人员在办案中感情用事,执法不公,有些违法案件,在同一时期、 同一类地区,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却不相当,引起群众对消防部门执法产生偏见和不满。

3.当前消防执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

3.1主观方面

3.1.1执法理念错位

对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我们仍有部分执法人员没有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这一根本问题,常以“管人者自居”,更不主动在执法中体现公平正义,只是简单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单纯地为处罚而执法,不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加之有些媒体或网络为了吸引眼球,刻意对执法中某些不足进行放大和炒作,给消防部门执法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1.2领导重视弱化

执法质量问题年年重视,但年年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关键是少数领导尤其是基层领导对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弱化,没有把执法工作上升到“生命线”的高度来重视,忽视对执法质量深层次问题的研究,没有认识到规范执法工作的基础性和全局性,忽视采取能够从根本上提高执法水平的有效措施,从而导致执法质量问题出现反复,执法工作惯性运作,实际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持续在低层面上徘徊。

3.1.3执法主体素质欠缺

从领导层面看,有的基层大队领导对监督业务不熟悉,只追求处理结果,对案件的办理不了解不掌握,对领导的审批权仅行使了批的权力而忽视了审的职责;从监督干部层面来看,表现在对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不熟悉、不了解,还有的仅凭经验干工作,解决新问题、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不够,执法队伍参差不齐,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的优秀消防执法人员极其缺乏,特别是火调、工程技术、法制业务等岗位,后备队伍力量薄弱的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部队体制影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很难固定,部分消防监督人员由于基础薄弱、先天不足、文化理论功底不扎实,对这类知识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实践不多,无形中导致整个消防执法队伍综合素质难以提高。

3.2客观方面

3.2.1执法权力较大

法律法规赋予消防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易导致执法随意性,影响执法公正。如《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五十条等的罚款额度较高,而且裁量空间非常大,产生了消防法律条文中关于行政处罚的“弹性”与消防执法的“可操作性”矛盾。

3.2.2考核导向偏失

在相当一段时期,多数消防执法的绩效考核体系存在数据的攀比和任务化的倾向,重“量”轻“质”,在一定程序上扭曲了执法工作的导向。罚款、查封、三停等任务比重明显高于对执法质量的考核,只注重工作结果,而不注重工作质量,这种任务目标与执法质量的人为脱节,导致执法办案单位及监督干部与法制部门(法制人员)在执法要求上的认识产生差异,办案单位(人员)对法制部门(人员)提出的意见和指出的问题不采纳、不改正。

3.2.3监督制约乏力

一方面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具体执法制度标准不统一,侧重于卷宗监督,对卷宗外的执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另一方面,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大,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捂着盖着,使执法过错追究流于形式,客观上纵容了执法过错,久而久之养痈成患,造成恶性循环,执法质量难以得到提升。

4.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的谏言对策

4.1完善地方性法规,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消防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而结合各地实际,建议从地方性法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这是防止消防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本途径,才能为消防执法提供规范的法律依据,此为“有法可依”也。

4.2强化领导的执法意识

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关键要解决各级领导的认识问题,要充分认识到严格、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适应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的需要,实践证明,只有严格执法的领导,才能带出严格执法的队伍,只有重视学习法律知识、精通法律的领导,才能带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了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消防机构的整体执法水平才能提高。

4.3抓好执法主体素质建设

消防执法活动的主体是监督干部,其思想认识、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决定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消防执法的软实力,为此,要把提高监督干部的执法水平作为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保障。一要深化思想建设。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夯实监督执法人员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思想基础,使规范执法成为监督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深化教育培训,使每个监督干部都能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执法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使每位监督人员都能成为优秀的执法精英。三要摒弃特权思想,倡导热情服务理念。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出台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又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级消防部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消防机构不仅是执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执法工作不仅是管理群众也是服务群众的理念,教育引导我们的监督执法干部在执法中做好疏导、服务、讲解、宣传工作,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使消防执法工作得到最广泛的群众理解和支持。

4.4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

遵循“考评跟着问题走”的思路,形成科学化考评体系,每年抓住一两个执法突出问题,变化选取考评指标,及时调整考评的重点和分值,引导基层单位和执法人员着力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执法质量与工作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建立比较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

4.5建立监督性制度

消防部门肩负执法重任,也承担着无法推卸的执法责任,近年来,全国掀起了“追责风暴”,从全省到全国发生了多次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暴露出一些消防部门在火灾防控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一些单位、一部分监督执法人员被问责,我们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因此,要通过建立完善案件法律审核把关、个案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制度,将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动作都纳入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之中,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执法的随意性。要建立执法绩效与队伍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衡量执法单位和执法干部实绩的重要指标,与人事考核、评先创优和干部奖惩晋升挂钩。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开门纳谏,广纳贤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通过召开社会各界参加的座谈会、行风评议、执法回访、设立举报电话或群众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将人民群众满意度贯穿到整个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真正以群众的评价作为评判的标准。 [科]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12]36号)

[2]金泽.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理性思辨.

[3]刘文鹏.公安法制建设―关于构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3)刊载于法制日报,201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