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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常见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4 18:03:36

保险学常见问题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1篇

关键词: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过程;常见问题;解决措施;基础设施建设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V69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4-011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339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水库除险加固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但在水库除险加固施工过程中,凸显出许多常见的问题。水库除险加固是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事业,因而必须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常见问题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要从破解当前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出发,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能够顺利开展,保证水库除险加固取得更大的成效,为发挥水库自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奠定基础。

1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分析

尽管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企业都高度重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对于各种常见的问题也都十分重视,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解决和避免,以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质量,使得我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的一些常见问题,仍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目前,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常见问题需要注意:

一方面,工程方案不够合理,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方案的缺欠,从而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造成重要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施工材料和施工资金浪费的现象,最终无法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标准,同时也会使运营资金出现困难。比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放水隧洞的闸门的门槽改造方案,小水电增容扩效机组改造机墩的处理问题常采用破坏原基础重建的办法,设计上没有考虑加固后的效果,造成加固后稳定性、强度没有原来的好,应慎重考虑选择设计方案,方便施工、减少投资。

另一方面,质量管理理念落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尽管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企业都高度重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但由于其施工难度较大,因而还存在着一些不重视质量管理的问题,甚至存在的一些不能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益关系的问题。比如,个别施工企业存在着重经济效益、轻质量管理的问题,高度重视成本管理,而对质量管理却有所忽视,特别是为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在一些施工环节出现偷工减料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

2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常见问题的解决

措施

2.1 施工前期常见问题解决措施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首先必须对要实施的加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设计方案,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设计方案,这将有利于规避工程实施阶段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武鸣县仙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放水塔工作闸门和门槽改造单元工程,最初对工作闸门的改造方案是:拆除原孔口门槽埋件,重新布置设计工作闸门,拆除原孔口门槽埋件,按重新设计的工作闸门结构要求埋设门槽轨道埋件,但通过研究发现,由于原检修闸门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水库又需蓄水运行,无法拆除旧门槽,但闸门和埋件已按设计图纸制作完成,因而对原方案进行了调整,即:不拆除原门槽埋件,主要按已制作完成的闸门结构要求和下游止水方案改造门槽,适当改造调整门叶的零部件结构和布置,总体上保持与初步设计和招标设计方案一致性。再比如武鸣县明秀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水利厅对闸门的安全鉴定结论是闸门锈蚀、破损严重,达到报废标准。初步设计报告中金属结构改造部分,本阶段主要对明秀水闸溢流闸坝部位闸门与启闭机进行更新改造和布置设计。主要加固改造内容为:拆除溢流闸孔原检修闸门、工作闸门门槽埋件,重新设计埋设门槽轨道埋件,重新设计更换检修闸门和工作闸门,配套设计更新闸门启闭设备等。尽管门槽的总体情况还是好的,满足使用要求,但拆除重装后很难达到原来的二次浇注的强度,投入运行后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因而必须做好科学的设计、施工

方案。

2.2 施工过程常见问题解决措施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从前期工作到项目实施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前期工作关系到项目的实施,设计方案做得好、符合工程实际,项目实施起来就顺利,反之,实施起来就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增加工程投资、影响工程质量,因而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常见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科学制定设计方案。

一是针对病险水库、水闸的问题和原因,充分考虑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提出以下除险加固工程措施和建议:对于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及设计流量不满足要求但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水闸,尽量考虑保留原闸室,按规划批复的工程规模及设计水位,通过加高或增扩闸孔来提高过流能力,其余附属设施相应进行加固改造。对于闸门锈蚀、启闭机和电气设施落后老化的水闸,可根据《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进行检测后予以报废或更新改造。

二是要注重选择符合实际的施工技术和方法,不同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当采取不同的施工技术和方法,只有施工技术和方法得当,才能避免出现问题,比如目前大量的小水电增容扩效改造都是在原来的机组设备上改造,不破坏水工建筑物方面,不影响机组的强度和稳定性,这方面值得推广。

2.3 竣工后常见问题解决措施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之后,可能会出现验收不到位的问题,而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确保质量,否则就会对后期运行造成重要影响,甚至会对国家和人民群众财力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因而必须高度重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常见问题的解决。这就需要监理部门必须负起责任来,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其资料是否真实和齐全;监理部门还要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的配套系统进行试运行,并且要由专业人员进场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哪怕是十分微小的问题,也要及时进行解决。建设单位同样要高度重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绝对不能完全以施工单位的检查结果为标准,而是要采取“第三方检测”的方式,由专业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任何问题方可投入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质量。

综上所述,尽管随着党和国家对水利事业的高度重视,我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技术越来越先进,但目前我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仍然存在很多常见的问题,比如工程设计方案的问题、工程施工管理的问题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这就需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中的常见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做好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常见问题处理和解决工作,切实保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推动水库除加固工程施工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轨道。

参考文献

[1] 刘春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管理措施研究

[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3,(12).

[2] 杨延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常见问题探究[J].科技风,2014,(14).

[3] 彭宇.浅谈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J].科技视界,2014,(20).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2篇

一、各国校方保险责任制度简介

美国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显明之处在于,一、法律法规制度先行,美国一些州颁布了明确关于学校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有些州甚至强制规定学校必须购买责任保险;二、保险险种较为丰富,如教育官员专业责任险、教师专业责任险、个人专业责任险等;三、意外伤害保险并行等。日本校方灾害共济给付制度:国家、学校举办者、家长三方共同负担建立互助共济制度,学生能够以学校名义享受到“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保障,即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并符合责任认定给付条件的,可获得由该中心支付的医疗费、损害抚恤金或死亡抚恤金。加拿大惠保险公司:并成立了互惠保险公司,它是由大学或地方教育局以会员形式加入相应保险公司,并交纳会员费用,共同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与处理。

二、校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提出

强制保险起源于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贯彻执行的一种政策保险,强制保险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实施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所以本文重在强调校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校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必要性

1、法律法规强制性缺失校方责任保险首次出现于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1-9-1),进而引起全国范围对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关注,如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的出台、北京市《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3-9-12)的实施,江苏省《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11-30)等等。相关中央意见和部门规章意见与条例等等不断推出与实施,省市级别分别各自依据中央意见和部门规章及相关通知进而自行制定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最终导致各省市甚为不同的现象,从而缺失了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定会导致遭受事故伤害学生的保障得不到有效赔偿。2、保费缴纳主体混乱教育部最初规定是学校举办者购买,再此之后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下发文件指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其他学校参照执行。各省市级别进而出台相关规定意见通知:上海市政府统一为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购买;江苏省指出由省级财政统筹支付;北京市、浙江省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由学校支付,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由政府支付公立学校的保费。各地地方校方责任保险保险缴纳主体可归拢为以下几种支付方式:财政统一支付、教育主管部门支付、学校自行支付和学校的举办者支付等多种情形,如何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保费支付主体,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商榷的问题,其影响作用至关重要关系到费用的实施等。3、地方发展差异较大因各地方的政策不一致,对于学生伤害的保障程度出现很大的不同,如青岛市每人次最高赔偿金额36万、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500万与云南省每人次最高赔偿金额80万、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3000万,从而也就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进而定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和纠纷。这必定是备为关注问题的存在。4、保险责任范围过窄在保险人与校方签订的现行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经常出现保险责任范围过窄,免责条款过宽的问题;保险人在面对扩大风险责任时,通常会采取增加附加条款进而来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但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即为校方必然会面临由此带来的保费提高这一现实经济问题;或者保险人只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无过错,在事故发生后对损失赔偿没有起到积极有效的成果;甚至有时保险条款前后规定不一致,发生矛盾现象等。综上,我国现行的校方责任保险只是一般责任保险,并没有发展到专业保险,保险险种的多样性有待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

(二)校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可行性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3篇

内容提要: 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是涉诉理赔案件获得合理赔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及鉴定条款仍存在诸多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科学监管、统一鉴定标准及修订鉴定标准条款,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并促进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工作。

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公正合理的理赔对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企业信誉的建立起到关键作用。对于常规理赔案件,理赔员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通过正常的理赔流程而得出理赔结论,而对于案情复杂或涉诉理赔案件,就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帮助是否理赔以及确定理赔数额。本文基于作者多年的核保理赔课程教学及司法鉴定实践,就有关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1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1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设置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事故或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保险索赔申请,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主要形式。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中,理赔人员扮演着关键角色,承担着大部分的风险控制工作,他们把守着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最后关口。作为一位训练有素的理赔员来说,对于赔偿金不高或对保险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常规案件理赔并非难事,理赔往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1.2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举世瞩目,保险理赔案件总数显著增加,理赔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凸显,加之国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理赔涉诉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涉及跨学科的疑难案件,仅凭理赔员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问题,常需借助法医学等专业技术手段。如法医学司法鉴定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重大疾病险理赔审核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问题,头面部严重毁损死亡案件中个人识别问题,死亡原因鉴定等。另外,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涉及对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及智力缺损程度进行评定等。

2保险理赔中司法鉴定的现存问题

2.1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体制将完全重构,实行“鉴定机构与司法权力剥离、实现统一管理”,这无疑对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中立性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新的司法鉴定体制运行时间不长,行业规则不尽完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呈现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运作程序不够规范、不良竞争时有发生等现象。在司法鉴定实务中,同一案件往往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而导致鉴定意见互相矛盾的现象。

2.2鉴定标准采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标准的采用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就伤残等级鉴定而言,目前国家标准为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交标准》)。在对标准的选用中,各地区的做法差异很大。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采用《道交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况如务工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等级的评定采用《工伤标准》,但实际上有些法院在委托中规定只有对务工致残且已行工伤认定的伤残使用《工伤标准》进行评定,其他情况如交通事故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均采用《道交标准》。由于采用标准的不同,鉴定意见可能迥然不同,当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同时出现,法官对此难以取舍和采信,最终影响到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活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2.3鉴定标准问题

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表述宽泛,导致理解差异如《工伤标准》j)-14)款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以及i)-23)款之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从字面意思理解,只要存在骨折,无论是线性、撕脱性还是粉碎性骨折,也无论是大骨骼(如股骨或肱骨等)还是小骨骼(如指骨或趾骨等);但从实际损伤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同样称之为骨折,因骨折的性质不同、发生的部位各异,导致骨折的预后及功能影响可能迥然不同。如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与腓骨外踝撕脱性骨折内固定,前者的损伤对负重行走可能影响较大,后者因非主要负重骨骼而影响较小。如果只是生搬硬套条款内容,而不结合具体损伤状况及损伤对机体的影响程度,鉴定意见就可能有失偏颇,最终影响到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客观性及准确性。

3存在问题之对策

3.1加强监管

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着力解决鉴定机构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设立、运行的引导和监管。规范并落实司法部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1]。

3.1.1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建议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鉴定人及仪器设备。对于鉴定人,应该评价其总体数量、学历结构、专业素养及职称构成等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医学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要审查其是否参加转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并考核其能力。此外,要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使进入司法鉴定队伍的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执业技能,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客观性。仪器设备方面,应确保能满足鉴定机构日常司法鉴定案件的工作,如应具备除人体关节测量器、X线观片灯、检查床等常规仪器设备以外,还应尽可能具备如X线机、肌电图、脑干诱发电位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而不是主要依赖外部信息(如借助于临床医院提供的医学鉴定检查结果或测量数据),对于仪器设备缺乏的鉴定机构应敦促其限期添置补充。

3.1.2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

建议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2]。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定期监督指导各鉴定机构的现场实验,并从以下方面予以评价:委托单位真实,委托事项明确、合理;司法鉴定人专业范畴及技术职称与鉴定案件相符合;检材完整、充分,检验全面、规范、科学;分析说明论据充分,引用鉴定标准条款及医学原理恰当;鉴定意见准确,与鉴定要求相符合;鉴定文书层次清晰、表达精准;鉴定完成具有时限性,即受理时机恰当、检案及时、按时结案。对于在评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予以批评指正,对屡次出现故意错鉴、乱鉴的鉴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整改不能通过的鉴定机构予以坚决取缔。

3.1.3解决鉴定机构人员不稳定性的问题

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人员流动过于频繁,这对于鉴定机构建设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极为不利。许多高校毕业生考虑到社会鉴定机构发展的不确定性及鉴定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纷纷选择考研或公务员考试,以期将来拥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更好的福利待遇。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审视司法鉴定对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并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倾斜及财政支持,将已通过资质认定遴选成为部级或具有部级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逐步转化为事业单位,给予一定名额的事业单位编制,并通过事业单位招考的方式择优录用司法鉴定人,以吸引优秀人才向社会鉴定机构转移,确保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2统一鉴定标准

聚集技术力量解决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法医临床中涉及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有国家标准如《工伤标准》、《道交标准》,以及各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湖北)、《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等。由于各地区对鉴定采用的标准不统一,导致鉴定意见差异较大。建议在司法部的统一指导下,各省(市)司法厅(局)相互交流磋商并达成共识,对标准的采用做到相对统一。待条件成熟,制定统一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利于不同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可比性,促进司法审判中对鉴定意见的科学采信。

3.3标准的更新与完善

对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更新完善。就目前仍广泛采用的《道交标准》和《工伤标准》而言,前者自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后者也有五年。对表述不清、内容欠严谨甚至互相矛盾的条款,建议司法部组织临床医学与法医学专家进行深入研讨,将先进的医学理念和技术手段融入其中,更新和完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方法,在此基础上,出台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释义”或操作细则,以利于司法鉴定人理解和掌握。另外,加强对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不应局限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规范及出庭质证等内容,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司法鉴定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错鉴、乱鉴问题),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让培训课程从抽象枯燥走向具体生动,对培训学员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通过系统科学的培训,司法鉴定人不仅可以提高专业知识,而且可以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总之,准确公正的司法鉴定有赖于众多管理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有赖于一大批训练有素的司法鉴定人和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从而最终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

注释: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4篇

内容提要: 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是涉诉理赔案件获得合理赔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及鉴定条款仍存在诸多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科学监管、统一鉴定标准及修订鉴定标准条款,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并促进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工作。

 

 

    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公正合理的理赔对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企业信誉的建立起到关键作用。对于常规理赔案件,理赔员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通过正常的理赔流程而得出理赔结论,而对于案情复杂或涉诉理赔案件,就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帮助是否理赔以及确定理赔数额。本文基于作者多年的核保理赔课程教学及司法鉴定实践,就有关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1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1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设置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事故或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保险索赔申请,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主要形式。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中,理赔人员扮演着关键角色,承担着大部分的风险控制工作,他们把守着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最后关口。作为一位训练有素的理赔员来说,对于赔偿金不高或对保险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常规案件理赔并非难事,理赔往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1.2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举世瞩目,保险理赔案件总数显著增加,理赔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凸显,加之国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理赔涉诉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涉及跨学科的疑难案件,仅凭理赔员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问题,常需借助法医学等专业技术手段。如法医学司法鉴定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重大疾病险理赔审核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问题,头面部严重毁损死亡案件中个人识别问题,死亡原因鉴定等。另外,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涉及对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及智力缺损程度进行评定等。

    2保险理赔中司法鉴定的现存问题

    2.1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体制将完全重构,实行“鉴定机构与司法权力剥离、实现统一管理”,这无疑对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中立性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新的司法鉴定体制运行时间不长,行业规则不尽完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呈现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运作程序不够规范、不良竞争时有发生等现象。在司法鉴定实务中,同一案件往往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而导致鉴定意见互相矛盾的现象。

    2.2鉴定标准采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标准的采用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就伤残等级鉴定而言,目前国家标准为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交标准》)。在对标准的选用中,各地区的做法差异很大。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采用《道交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况如务工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等级的评定采用《工伤标准》,但实际上有些法院在委托中规定只有对务工致残且已行工伤认定的伤残使用《工伤标准》进行评定,其他情况如交通事故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均采用《道交标准》。由于采用标准的不同,鉴定意见可能迥然不同,当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同时出现,法官对此难以取舍和采信,最终影响到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活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2.3鉴定标准问题

    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表述宽泛,导致理解差异如《工伤标准》j)-14)款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以及i)-23)款之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从字面意思理解,只要存在骨折,无论是线性、撕脱性还是粉碎性骨折,也无论是大骨骼(如股骨或肱骨等)还是小骨骼(如指骨或趾骨等);但从实际损伤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同样称之为骨折,因骨折的性质不同、发生的部位各异,导致骨折的预后及功能影响可能迥然不同。如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与腓骨外踝撕脱性骨折内固定,前者的损伤对负重行走可能影响较大,后者因非主要负重骨骼而影响较小。如果只是生搬硬套条款内容,而不结合具体损伤状况及损伤对机体的影响程度,鉴定意见就可能有失偏颇,最终影响到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客观性及准确性。

    3存在问题之对策

    3.1加强监管

    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着力解决鉴定机构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设立、运行的引导和监管。规范并落实司法部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1]。

    3.1.1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建议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鉴定人及仪器设备。对于鉴定人,应该评价其总体数量、学历结构、专业素养及职称构成等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医学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要审查其是否参加转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并考核其能力。此外,要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使进入司法鉴定队伍的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执业技能,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客观性。仪器设备方面,应确保能满足鉴定机构日常司法鉴定案件的工作,如应具备除人体关节测量器、x线观片灯、检查床等常规仪器设备以外,还应尽可能具备如x线机、肌电图、脑干诱发电位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而不是主要依赖外部信息(如借助于临床医院提供的医学鉴定检查结果或测量数据),对于仪器设备缺乏的鉴定机构应敦促其限期添置补充。

    3.1.2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

    建议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2]。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定期监督指导各鉴定机构的现场实验,并从以下方面予以评价:委托单位真实,委托事项明确、合理;司法鉴定人专业范畴及技术职称与鉴定案件相符合;检材完整、充分,检验全面、规范、科学;分析说明论据充分,引用鉴定标准条款及医学原理恰当;鉴定意见准确,与鉴定要求相符合;鉴定文书层次清晰、表达精准;鉴定完成具有时限性,即受理时机恰当、检案及时、按时结案。对于在评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予以批评指正,对屡次出现故意错鉴、乱鉴的鉴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整改不能通过的鉴定机构予以坚决取缔。

    3.1.3解决鉴定机构人员不稳定性的问题

    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人员流动过于频繁,这对于鉴定机构建设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极为不利。许多高校毕业生考虑到社会鉴定机构发展的不确定性及鉴定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纷纷选择考研或公务员考试,以期将来拥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更好的福利待遇。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审视司法鉴定对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并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倾斜及财政支持,将已通过资质认定遴选成为部级或具有部级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逐步转化为事业单位,给予一定名额的事业单位编制,并通过事业单位招考的方式择优录用司法鉴定人,以吸引优秀人才向社会鉴定机构转移,确保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2统一鉴定标准

    聚集技术力量解决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法医临床中涉及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有国家标准如《工伤标准》、《道交标准》,以及各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湖北)、《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等。由于各地区对鉴定采用的标准不统一,导致鉴定意见差异较大。建议在司法部的统一指导下,各省(市)司法厅(局)相互交流磋商并达成共识,对标准的采用做到相对统一。待条件成熟,制定统一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利于不同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可比性,促进司法审判中对鉴定意见的科学采信。

    3.3标准的更新与完善

    对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更新完善。就目前仍广泛采用的《道交标准》和《工伤标准》而言,前者自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后者也有五年。对表述不清、内容欠严谨甚至互相矛盾的条款,建议司法部组织临床医学与法医学专家进行深入研讨,将先进的医学理念和技术手段融入其中,更新和完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方法,在此基础上,出台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释义”或操作细则,以利于司法鉴定人理解和掌握。另外,加强对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不应局限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规范及出庭质证等内容,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司法鉴定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错鉴、乱鉴问题),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让培训课程从抽象枯燥走向具体生动,对培训学员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通过系统科学的培训,司法鉴定人不仅可以提高专业知识,而且可以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总之,准确公正的司法鉴定有赖于众多管理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有赖于一大批训练有素的司法鉴定人和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从而最终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

 

  

 

注释: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5篇

【关键词】 大学生医疗保险;四川大学;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范围。各个地方政府和高校也相应地根据《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地执行方案。2009年起,四川大学学生医疗保险进入了正式纳入成都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前的转轨期,川大学子也开始享受新医保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此我们开展了以四川大学为例的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与发展的调查研究。

一、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了解程度低,且了解的渠道主要通过学校宣传。在调查中发现,作为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法等了解的程度都很低,仅限于知道自己通过学校组织参加了医疗保险,交纳了保费,甚至还有20.5%的同学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完全不了解。

2.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率高,且经济因素对参保的影响不大。在以四川大学为例的调查中,有80.5%的同学参加了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对于一个执行不到一年的新的保险来说参保率相当高,其重要原因在于利用了学校组织参保这一执行形式。且在没有参加保险的同学中,经济因素也不是未参保的主要原因,在今后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中,其参保率还会不断地提高。

3.实行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后,报销过的人数少,且报销金额对就医帮助不大。由于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的时间还较短,在其实施期间中进行过报销的同学人数较少,但在进行过报销的同学中,有83.4%的同学认为此报销金额对就医只有一点帮助或基本没有作用,这就证明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4.参保的大学生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评价不高 ,且影响评价的原因多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校医院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学生满意度低。校医院本来就是学生在校就医的重要场所,在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门诊以校医院为首诊机构,更使得校医院成为学生在校就医的首要选择。校医院的服务态度较差,对学生的询问很少给予耐心回答,也不主动提供服务,医疗条件相对较差,医疗水平很受怀疑,就诊时间与学生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学生常常无法及时就诊等问题,大大影响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对其的满意程度。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以学校宣传为主,其他宣传途径相互配合。学校宣传依然是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但宣传的内容要更为深入、具体,并可以采用辅导员负责制,在形教课上进行经常和广泛的宣传,还可以开通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咨询热线,随时对学生的问题进行解答,以达到深入宣传的效果。其他途径相互配合,如可在学校网站主页设置医疗服务专区、利用校报等途径进行宣传。

2.加强校医院的建设,改变从医人员的观念,从根本上保证学生的就医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可以从参保所缴纳的保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用作校医院的建设,并加强从医人员的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其服务态度,从而改变学生对校医院的看法,提高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成本收益率。

3.提高保费额度,从而使保障水平得到相应提高。在调查中,发现经济因素对参保的影响并不大,虽大部分同学认为个人所缴纳的保费额度较为合理,仍有11.1%和30.2的同学分别认为个人所缴纳的保费额度偏低,怕保障水平也相应较低和没感觉或不太清楚,说明个人所缴纳的保费额度还有一定提升空间,并以此来换取更好水平的医疗保障。

4.取消门诊以校医院为首诊医疗机构的制度,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社保定点医院为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这样更有利于大学生自主选择就医机构,并防止校医院因垄断而带来的低效率。

总之,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是政府对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新的尝试,目的在于能让大学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但在前期的实施与执行中肯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不断地倾听大学生真正的需要才能制定出一个令大学生满意的好的医疗保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119号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6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并产生了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通过对南京市城郊深入的实例调查研究,在明确了该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之后,运用社会保障等相关理论作为指导,明确地提出了必须为该群体建立科学、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土地征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05902

1研究方法和样本特征

1.1 研究方法

本项研究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以失去土地的农民家庭为调查对象,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分别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浦口区、六合区进行问卷调查,并辅之以个案访谈,问卷样本和访谈对象分布在上述三个郊区的龙潭镇五福家园小区、龙池街道龙池花园小区、泰山街道柳州苑小区。问卷调查采用访谈式的形式,共调查问卷320份,统计回收有效问卷310份。问卷回收后利用EXCEL和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了数据处理,统计结果具有较高的信度。

1.2样本基本特征

本次调查失地农民中男性177 人,占57.1 %,女性133 人,占42.9 %。调查对象年龄情况见图1、图2。

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为主,占39.7 %,其次为初中,占32.3 %,高中文化程度占21.9%,见表2。可见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失地农民整体文化程度有逐渐提高的趋势。

1.3经济收入来源情况及目前家庭收入水平

据调查显示,目前失地农民家庭日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和打零工所得,分别占所有收入来源的41%和31 %;通过其他渠道所得收入占了11%,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失地农民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百分比为10%,依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的为3%,可见大多数失地农民可以利用自己的劳力进行生产,保障基本生活。

失地农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情况见表2:仍有相当比例的失地农民收入低于南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占21%,失地农民的月收入水平主要集中在501到1000 元之间与1001到2000元,分别占总人数的37.5%、35.5%。

当问及失地农民在征地后感觉生活水平跟征地前相比是否改善时,得出以下数据见图3:可见大部分人不满意现在的生活水平,只有3%的人认为有明显改善。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状况及其意愿

2.1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从征地前后来看,征地对当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参加情况并无大的影响,情况基本相似,这反映出很多深层的问题:(1)失地农民群体里面有将近25%的人没有任何的保障,这是非常危险的一个信号。这个群体不同于普通的群体,在失去了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资料以后没有任何可以替代的保障工具出现,这将大大地增加他们的生存风险,甚至可能会诱发局部的社会动荡。(2)当地失地农民并未在失地后有原来的农村社会保险项目转为城镇保险项目,他们陷入一种尴尬的处境,对哪方负责自己的社会保障没有明确的答案,生存处在渐边缘化的状态。

2.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生活补助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有高达68.1%的失地农民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3.5%征地时参加,后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这项举措上,政府仍需要加大力度,保证失地农民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使生活无忧。

在问及是否享受过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时,有42%的人享受过或正在享受,享受标准大多为200元-300元之间,且他们普遍认为这样的标准太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有77位被调查者认为享受标准应提高到401元-500元,54位认为在501元-600元之间更为合适,还有一些认为标准越高越好,可以充分满足生活需求,见图4。

2.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意愿

当问及应该由谁来出资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时,257位认为应由当地政府负责,104位认为应该由地方负责,几乎没有认为应由个人负责的观点,可见,政府在承担居民社会保障方面受到大家普遍认可,失地农民认为政府需要为自己的生活负责,同时由于失地后生活失去土地资料的保障,个人无力承担社会保障支出。

2.4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重要度的排序

如图5所示,失地农民对于保障项目的重要度排序从高到低分别为养老保险(152人)、医疗保险(90人)、最低生活保障(95人)、生育保险(42人)、失业保险(41人)、工伤保险(19人),也就是说,失地农民的风险意识有着明显的时间性。

3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及对策建议

3.1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农村老龄化问题紧迫,迫切需要对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重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人口学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中国农村正在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

(2)失地农民在就业、收入等方面存在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失地农民多为纯农业户,个人综合素质较低,大部分没有一技之长,除了事农以外其他基本上不会,因此就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2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制度。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失地农民,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险种类主要有: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和医疗社会保险。因此,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以及医疗社会保险的建设问题。

(2)科学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机制。

这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要改变土地征用款简单地分发到户的做法,将它主要用于农民养老保险。鉴于失地农民是特殊的群体,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应列为一项独立的险种,并放宽政策限制: 其一是对已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可根据实际年龄,相应投保一定年限的保险费,投保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其二是保险额的标准可以根据各片区的地价差别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几个档次。对于18周岁以上,未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力,一次纳15年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未成年的失地农民,原则上按最低生活标准补贴到18岁。此外,各级财政也要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3.3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政策,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政治生活及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还要经常举行农民就业招聘会、组织劳务输出等,让失地农民尽快就业。

参考文献

[1]林添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闽南某开发区为例[J].中国发展,2008,(3).

[2]林添福.失地农民热点问题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2006,(2) .

[3]曹惠英.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J].江南论坛,2008,(11).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7篇

摘要:自2008年大学生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后,从制度上开启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改革之路。然而经过几年的推行实施,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究其原因,固然有高校、保险机构、大学生等各方面主体的共同作用,但从根源上来看,却是制度与社会现实的磨合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种种不适应。制度要想促进社会的发展,仅仅期望强力迅速改造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要在推行过程中反复吸取经验,以此来适应社会现实。对此,我国应该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当作特殊具体问题来对待,使其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内,单列出来,对其中出现的问题针对解决,从而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医疗花费和保障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医保;制度设计;可行性

一、引言

河北高校一男生罹患白血病,在社会范围内募捐,引发民众踊跃捐款。其实,给大学生捐钱治病的例子不胜枚举,新闻报道中只号召公众捐款,但从未提及过大学生所在学校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这些固然有新闻博眼球的侧重渲染,但在侧面也说明了大学生医疗保险保障金额和范围的局限性。

笔者曾因眼科疾病到校医院求诊,医生给笔者开了眼药水,但被告知因社保局参保数据清理及登记,须日后再行报销。笔者用药后病情恶化,到校外专业眼科医院就诊,最后得出笔者被误诊,又重新诊断开药,几番折腾,笔者病情缓和,也再没有想着去报销先前校医院药费。笔者经历虽然是个例,但本着“合理怀疑”的态度,也能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高校医院医疗水平令人堪忧,医疗费用报销也存在一定漏洞。

大学生的看病就医保障统辖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大学生医疗保险是指以社会保险形式建立的,为大学生提供因疾病所需医疗费用资助的一种保险制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取得了成就,也带来了问题,对此。笔者试图从价值实现和制度设计的视角出发,提出问题和建议,期望能对未来大学生医疗改革发展有所裨益。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改革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现代社会,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起步较晚。1952年,公费医疗制度建立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学生被纳入其中,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大学生扩招数量增多,再强制推行公费医疗对于国家来说力有不逮,所以,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与部分公费医疗并存模式,逐渐取代公费医疗。我国高校医疗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是在2008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制度上明确了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地位和具体实施措施,经过几年的发展和推行,笔者认为还有改进的空间。

三、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评析

王利明说,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制度价值的外化,并以该价值为导向。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在实质意义上体现了该制度的价值,并决定了该制度的基本格局;在认知意义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和评价。笔者试图分析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期望和功能实现,运用两分法,评析当前大学生医疗保险期待和现实的落差,从中透析出具体缺漏。

大学生保险制度建立后,从宏观角度和功能期望上看,它的功能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分担医疗费用保障大学生疾病医疗的效果和效率。这是最基本的功能,只有这个功能的实现,才能鉴证大学生保险制度的可取之处。大学生医疗保险虽然不能完全承担医疗费用,但适当的分担也会减轻大学生家庭的负担。(二)维护整个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这是由基本功能演化而来的,是必要功能。大学生医疗制度,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医疗制度的有序运行,对于整个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三)促进社会和谐。解决大学生医疗的问题,兼有横向和纵向意义,横向意义即为大学生所在家庭减轻负担,纵向意义即作为未来的社会成员,大学生医疗保险得到了大学生的认同,从而对整个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充满信心。

那么在现实推行和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医疗保险功能是否得以实现,我们从以下这些问题商榷:(一)由《指导意见》可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自愿原则。从资料和文献以及笔者身边的情况来看,大学生保险意识十分薄弱,一方面是出于对壮年时期身体的自信,另一方面则是认为把钱款留作生活费,比投保险到期后清零更有实际利益。这样,大学生参保人数不能达到预期,保障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二)由《指导意见》可知,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是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方式。属地管辖代表学生只有在学校及其所在城市报销保障可以顺利进行,但因社会保险网络设置问题,地区相易时较为困难,这使得制度建设的预期效果和功能没有实现。(三)由《指导意见》可知,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这些政策的推行带来了各地报销比例不同,参保待遇与年限有关等问题,有些政府出台的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都规定了报销上线,病情严重、花费较多的情况下难以支持,学生自身承担的费用仍然很高。(四)报销药物和医疗费用有范围限制,如前文提到的白血病就在免除报销范围内,有个别地方将其纳入保障,但大部分地区还是将之剔除,这虽然为保险机构节省了成本,也为大学生增加了负担。(五)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治下的大学生毕业后的医疗保险接续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是自行其是,给大学生流动性带来一定的不便。(六)社保局、校医院、大学生是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主体,其中,社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仍然难以改变机关人员态度差、服务拖沓的弊病;校医院医生水平有限、设施陈旧,大学生作为受益对象,在跟这些机构和人员打交道难免会心存不忿,从而对整个保险制度失去信心。(七)缺少人文关怀精神。我国大学生已经到婚育年龄的并不禁止结婚,而生育保险却没有被纳入大学生医疗保险当中,过于狭隘。

那么问题出现、预期功能落空的原因有哪些,笔者总结如下:(一)首先就是制度设计问题,《指导意见》中的自愿参保原则、属地管理方式、地域局限性、报销范围狭窄、毕业接续都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重新洗牌,通过近几年大学生医疗保险推行的实践经验,针对性地改进这些规定,从而更好的构建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使之越来越适应社会的发展。(二)关于社保局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问题,是社会风气原因。因此,要想改进,只能从改善整个社会风气入手;而校医院医生医疗水平限制和医疗设备陈旧则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大学生公费医疗时代,国家提供资金用于支撑校医院的正常运转,校医院是不折不扣的非盈利机构,公费支持必然不会充裕到医疗人员和医疗设备都配备最专业、最好的程度上,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就不会奢侈到尽数更换的地步,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年代稍久,在这科技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设备更新换代快,当年的设备就算先进,到如今也濒临淘汰。(三)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没有生育保险这一板块,是制度设计和社会认知的综合原因,我国因为法定结婚年龄的限制,大学生结婚实为少数,没有将生育保险纳入其中,也自有考虑。但是结婚生育问题确实存在,这部分大学生的利益排除在外,并不可取。

四、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之我见

综上研究,笔者可以得出,这些问题的出现限制了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预期功能实现。众所周知,制度用来规制社会和促进发展,而良好制度的设计与建立,在强力推行下,尚且会打折扣,更何况制度本身就有缺陷呢?

我国到2014年,全国在校大学生数量为2468.1万人。如此数量庞大的保险对象,权利诉求是不可忽视的。笔者认为要想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尝试在居民医疗保险之中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单列出来,自成体系,来构建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个人账户,以强制参保为原则,重新规制保险范围、并实行年度对社保机构和校医院的考核评价的初步设想。

笔者认为首先从制度根源开始挖掘,建立个人账户十分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即缴费和待遇,从《指导意见》中得出,缴纳费用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这样的缴费和待遇看上去顾全大学生利益,实际上还有力不能及。大学生按中小学生标准缴费欠妥的原因在于大学生已经成年,却没有经济来源,让父母缴纳跟之前标准一致的医疗保险费用,显然还有可以调低的空间;大学生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待遇,也有待讨论,城镇居民大多有固定收入,除了保险保障,也可以自费享受医疗服务,这一点是大学生无法比拟的,而且从多所高校实践调查的结果看来,当前的报销比例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所以大学生医疗保险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有自身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二)针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年度清零问题和属地管理问题,设置个人账户是对号入座。我国应该先构建好大学生医疗保险网络,将大学生缴纳费用和国家资助的金额,先具在医保卡中存入固定数额,在大学生使用过程中,随身携带,刷卡使用,这就解决了地域局限性问题;而金额如果没有用完,可以逐年累积,国家提供保险是为了保障大学生疾病医疗,并不像商业保险那样利用风险盈利,年度清零这一举措毫无道理。如果卡内金额用尽,再按照之前设置的缴费和待遇标准,再行补充资助,直到资助完成,若大学生还需要超过待遇之外的资助,那就不是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范畴内的问题,而需要商业保险、公益捐助等辅助资助。(三)关于毕业及其与其他保险制度接续问题,笔者认为毕业期到,看大学生的毕业去向,若直接工作,应注销个人账户,卡内剩余金额不予返还,同时督促其加入职工医疗保险及其他,若就读研究生,则不予注销,仍然保存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

其次,改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因高校扩招的原因,大学生数量增多,出身农村的大学生家庭情况有所不济,更愿意将现金省下。就大学生本身的这种想法,学校宣传再到位,也难以鼓动更多学生参保,为此,很有必要将自愿参保改为强制参保。

再次,规制大学生医疗保险范围。将保险范围设置更实用,要将常见病痛列入医疗保险范围内,还要将某些大病、重病,如前文提到的白血病,适当地划定范围纳入其中;生育保险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行试点纳入,以观后效。

最后,建立对社保局、校医院的考核评价体系。社保局和校医院向来在学生心中的形象不佳,诚然,大学生加入医疗保险后医疗费用降低,但不能因此而降低服务态度,要想改变这种道德风险,必须定期让在校医院看过病的学生对其医疗水平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形成考核,从而决定对社保局和校医院的主要人员的升迁参考,这是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态度的最佳途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8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服务品牌;风险防范;执行力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带来了难得的契机,它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保险业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大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在看到《若干意见》给保险业带来巨大契机的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公司在更新发展理念、培育竞争优势、防范化解风险、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以《若干意见》为指导,及时地加以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着力避免发展理念上的失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一些公司在发展的问题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把发展单纯地看成是上速度、上规模,忽略展业承保、核保核赔、经营权限和费用支出等经营风险的管控质量,不计成本、不计效益盲目发展。二是一讲效益,就简单放任,减速缩量压规模,忽略了市场获利空间缩小后,利润形成规律对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占有率的迫切需求。三是一谈发展,特别是在分析发展能力为什么上不去、盈利水平为什么提不高的问题时,总是强调客观,强调困难,强调竞争的激烈程度,而较少从主观能动性方面分析问题,因而不能正视问题,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四是在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短视行为,不能立足长远谋发展,抢抓机遇快发展。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一)发展要抢抓机遇。当前,《若干意见》的出台为保险业的发展展示出一幅美好的蓝图: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可以预见,随着《若干意见》精神的逐步落实,中国保险业将迎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观念上要有新的变革、行动上要有新的突破,以求在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上,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上,抢抓机遇,争取在业务拓展上有较大突破。

(二)发展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发展要靠效益来支撑,又快又好发展的本质是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率、规模和效益的内在结合与统一。从国内产险业看,近年来盈利空间在逐渐缩小,这就要求必须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必须讲成本,讲效益的发展。在服务能力趋同的情况下,盈利能力的提高就主要体现在综合成本的控制上,这就要求公司的经营要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通过实施成本控制工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来赢得更多的盈利空间。

(三)发展要有切合本地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目标。由于保险业收入与支出存在时间性差异,使得一些公司可以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而其后果在短期内不易被发现。但从长期来看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发展时一定要克服短期行为,立足全局,立足长远,立足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狠抓规划实施,一步一个脚印地快速向预定目标迈进。

(四)发展要有强大的动力。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发展的难度也愈发加大,员工难免会有畏难情绪,这就要求公司在用企业精神激励员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励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为发展提供动力。

二、着力培育竞争优势,努力打造公司优质服务品牌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不规范,服务水平比较低,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地方的竞争甚至达到非理性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财产险公司如何不断培育竞争优势,在财产险市场中继续保持和发挥主渠道作用,是一个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一)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现在保险买方市场已经形成。保险主体的增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主体增加必然要加剧竞争,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竞争是分享,竞争是创造,竞争是双赢。只有竞争,才能够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促使企业不断走向成功。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双方都用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同样,保险公司主体之间应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一同实现快速发展的关系。在竞争中要学会尊重别人,要善于学习其它公司的长处,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自身的能力来竞争,特别是要严禁内耗,坚决杜绝内部恶性竞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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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不断培育创新优势。当今,在越来越多的产业中,竞争白热化,而需求却增长缓慢甚至停滞萎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去拼抢有限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无论采取“差异化”还是“成本领先”战略,企业取得获利性增长的空间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才能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如何才能启动和保持获利性增长?美国的勒妮—莫博涅与韩国的W.钱.金共著的《蓝海战略》为企业指出了一条通向未来增长的新路。在目前过度拥挤的产业市场中,硬碰硬的竞争只能令企业陷入血腥的“红海”,即竞争激烈的已知市场空间中,并与对手争抢日益缩减的利润额。流连于“红海”的竞争之中,将越来越难以创造未来的获利性增长。要赢得明天,企业不能靠与对手竞争,而是要开创“蓝海”,即蕴含庞大需求的新市场空间,以走上增长之路。这种被称为“价值创新”的战略行动能够为企业和买方都创造价值的飞跃,使企业彻底甩脱竞争对手,并将新的需求释放出来。但是科学的竞争战略还需要有创新意识、有创新能力的人员来有效地执行和实现。所以保险业要创新,保险公司要发展就要以科学的竞争策略武装人,提高基层业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参与能力与执行力。

《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自主创新的领域、手段、途径和目标,为保险公司深入推进自主创新指明了方向。当前,除了要继续创新体制机制外,还要不断地创新技术技能,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承保理赔、财务精算、渠道营销、风险控制等核心技术技能的创新。另外,还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培育产品方面的竞争优势。以财产险公司为例:

1.加快农业险创新。以往由于缺少足够的政策扶持,对于处在“农民保不起”和“保险公司赔不起”两难境地的农业险,很多公司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其发展是持谨慎态度的。但在黑龙江省,乡村人口占总人口数近1/2,农业险及针对农村人口的保险业务能否开展好,对保险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有政策扶持的农业险,将成为财产险公司业务发展的一大亮点,但这个亮点能否很好的发挥作用,却取决于能否用好、用活政策,开发出农户承受得了的、需要的、在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可承受的险种。

2.加快责任险创新。责任险需求将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得日益广泛,在发达国家,责任险占财产险市场比重在30%以上,而在我国这个比例仅为4%左右,可见责任险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若干意见》指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3.加快健康险创新。医疗体制改革后,居民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了,人们对健康险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现实中,健康险的有效供给却严重不足。主要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没办法掌握、控制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常常为医院的“暴利”买单,赔付率极高。《若干意见》中也明确了这个限制健康险发展的瓶颈,并提出相应措施。保险公司应抓住契机,努力开创有利于健康险又快又好发展的途径,使健康险这个现在规模非常小的险种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新动力。

(三)进一步培育服务品牌优势。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规范,服务将成为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服务品牌优势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因素。所以,在竞争中,要把服务放在首位,认真解决好服务产品、服务渠道、理赔服务等问题,以服务扩份额,以服务谋发展,以服务树品牌,以服务促发展。

三、着力防范风险,把风险防范作为事关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若干意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常抓不懈,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当前,很多公司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承保风险和理赔风险。

承保风险主要表现为:放松承保管理,盲目追求规模,承保质量降低,承保标的风险系数大,出险率高;统一法人意识淡薄,擅自越权经营,超权限承保,带来潜在风险;承保技能偏低,承保方式原始陈旧,签单质量较差,核保漏洞较多,造成问题保单和后遗症保单;费率水平整体下滑,价格标准背离定价原则,有可能出现较高风险标的以较低费率承保,使经营风险加大。理赔风险主要表现为:理赔管理粗放,勘查定损把关不严,有的赔案定责过宽,定损偏高,对未决赔案管理松懈等,造成超额赔付;赔案审批把关不严,假案、错案时有发生,通融赔付和人情赔款等问题较多;一些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正确定损理算,造成公司利润流失;对防灾工作重视不够,防灾措施不到位,防灾检查技术老化,方法单一,防灾检查流于形式,导致一些事故发生。因此,需大力实施风险防范工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做到狠抓风险防范不松懈。

(一)大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要教育广大干部和员工充分认识防范风险对做大做强、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意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效益第一观念,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切实把好承保关。加强核保环节的风险管理,实行网上核保和验标核保相结合,成立重大标的风险评估小组,抓好源头防灾,防止“病从口入”。严格遵循条款和费率规章,慎重使用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差别费率模式,实行定制产品的差异化定价。严禁超额投保,有效控制和避免道德风险。严格控制垃圾业务的承保。

(三)努力提高理赔质量和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理赔工作规定和实务流程,实行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操作。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按实务规程的要求规范操作。提高定损工作的准确性和科技含量。强化未决赔案管理,全面推广和使用未决赔案管理系统,挤压水份,摸清底数。把好赔案审批关,严防错案、假案和骗赔案的发生。严格控制超额赔付,把赔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大力强化防灾工作。努力提高防灾检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减少灾害事故发生频率。建立健全防灾规章制度和防灾预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及时整改,对风险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着力解决执行不力问题,确保《若干意见》落实到位

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方针决策,是公司统一法人制度的根本要求。再好的方针、决策、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切实收到成效。否则,就会流于形式或成为一纸空文。目前,一些公司对上级精神领会不深,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执行不力、管控不严已成为影响经营管理的各项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盈利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强化执行的问题也是当前加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和指示,态度消极,不能积极学习,深刻领会,而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不是迎难而上,想方设法去完成,而是反复强调困难,强调客观,和上级公司讨价还价,形势变化了仍旧我行我素,任务明确了仍旧等待观望,工作部署了仍旧无动于衷;凡事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对上级下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自己有利就执行,不利就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虽然执行,但执行时不善于结合实际,不善于创造性工作、创造性执行,执行效果不理想。

(一)强化统一法人意识,提高领导执行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要与总公司保持思想一致、目标一致、行动一致,牢固树立系统上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从公司战略发展全局出发,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坚决摒弃本位主义思想,坚决反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是要带头执行,带头履行好自身职责,坚决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保险学常见问题第9篇

关键词:恋爱常青藤保险;情感疏导;恋爱保障

引言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中,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显得尤为重要。但传统的教育方式未免过于生硬和死板,大学生不太愿意接受,教育效果也不明显,恋爱常青藤保险作为一款创新型项目,对大学生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在当今时代的大学生恋爱群体看来,节日越来越多,情侣之间互相送礼物往往绞尽脑汁,却依旧难以逃脱大众化的现象,恋爱保险无疑能满足他们创新和浪漫的需求,如果恋爱保险真的存在,便是只属于两个人的独特的美好回忆。因此恋爱常青藤保险的研究不仅是一种保险的创新,也是为大学生恋爱群体提供美好记忆,促进恋爱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1恋爱常青藤保险基本内容

针对青年恋爱群体,拟推出恋爱常青藤保险项目,该保险项目包括恋爱保险、恋爱合约、恋爱基金以及爱情论坛四个方向:(1)恋爱保险。主要针对异地恋及面临毕业的大学生群体,通过保险合同为这些相爱却被现实所困的群体提供特殊保障。(2)恋爱合约。是恋爱双方就两人交往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立定特色的合约,为感性的恋爱生活中加入理性相处的原则,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争吵,降低因为一时冲动而分手的概率。(3)恋爱基金。为了解决约会开销较大的问题,恋爱双方协商后定期从日常生活费中抽取部分资金存储作恋爱基金,同时恋爱合约中如果有违反恋爱合约的罚金也一并存于恋爱基金,日后用于双方共同产生的高额消费。(4)爱情论坛。用于投放恋爱故事和问题矛盾,恋爱者可以匿名提出自己的问题,保护他们的隐私安全,寻求问题解答和情感疏导,为被恋爱所困的青年男女提供一个寻求帮助的平台。

2大学生恋爱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就该项目所研究的问题,对铜陵学院及周边高校部分学生通过问卷的形式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恋爱的群体中异地的比例高达51.2%,甚至超过了同校人数。在恋爱消费情况方面,大部分表示恋爱前后消费差距较大,恋爱费用主要源于各自的生活费,另外兼职和花呗白条等所占比例也较高,分别占32.65%和20.41%,造成高消费的原因集中在日常消费、节日礼物和外出旅游。当双方的感情出现矛盾时,大部分人选择双方理智冷静的进行交谈,少部分同学选择找朋友倾诉,寻求建议,但是的会选择冷战直到对方低头或者直接一时冲动分手的人群比例也较高。在关于恋爱动机一项中,因为爱情而选择恋爱的占比最高,为寻找学习和生活的伴侣占21.02%,但是跟风从众心理而恋爱的人群也较多,约占19.75%。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和其他方面的调查总结,大学生恋爱群体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方面。

2.1异地恋现象普遍,导致问题不能解决

异地恋情中的双方由于距离原因,长期不能见面,只能通过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相处,感情中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导致问题升级。另外恋爱中的女方更为敏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造成心理落差,引发吵架分手的导火索。再者因为不能经常性见面,无法参与对方的日常生活,轻者由于患得患失的心理引发吵架,严重者由于猜忌,极度缺乏安全感导致分手。

2.2恋爱消费观不完善,容易冲动消费

大学生资金来源大多靠父母的生活费支持,恋爱随之而来的便是日常消费的变化。由于大学生的消费观念还不完善,大部分还没有理性消费的意识,在网络媒介以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社会,便捷交通出行方式日益盛行,娱乐设施也日渐丰富,很多群体盲目从众消费,出现经常性旅游等奢侈消费,从而对正常的生活消费产生影响。

2.3娱乐软件妨碍双方交流,导致矛盾无法及时解决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娱乐软件层出不穷,“低头族”现象明显。很多男生沉迷于“王者荣耀”等游戏的虚拟世界中无法自拔,导致情侣双方缺乏交流,双方的矛盾越日益激烈,由于沟通问题而分手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对感情的不负责任很容易导致;另外一方情绪低落,而此时不能及时得到正确的疏导,极易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偏激的行为,造成终身的遗憾。

2.4不正确的恋爱动机使得恋爱“变味”

当代大学生恋爱情况普遍,很多人刚进入大学,从高三的高压下释放出来,以及受一些环境和风气的影响,对恋爱的想法过于理想化,有些仅仅因为跟风,迅速脱单,于是现实恋爱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又极易冲动分手,使得恋爱失去它原本的意义。

3恋爱常青藤保险对大学生发展的意义

3.1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全面发展水平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息息相关。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过程中,恋爱观的形成要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影响着他们自己的身心发展,还会对社会中其他成员产生影响,所以应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但传统的引导方式未免过于死板,大学生不太愿意接受,恋爱常青藤保险致力于通过他们乐于接受的方式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恋爱观。

3.2引导消费合理化

恋爱常青藤保险中的保险基金一项主要针对消费过多现象,通过平时双方日积月累,存下属于双方的积蓄,像是两人共同为爱情的积累,消除恋爱谈钱很伤感情的想法。在需要高额支出时从中支取一部分资金,不至于由于压力太大而影响正常的生活水平或产生矛盾,同时通过储蓄的方式侧面让他们树立理财的意识,避免盲目,理性消费,量入为出。

3.3促进恋爱关系健康发展

恋爱常青藤保险中的恋爱合同一项主要就双方平时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做出约定,对违反的进行惩罚,减少因不必要的争吵而伤害感情或一时冲动造成分手。同时给情侣增加沟通的机会,理智的分析两个人之间存在的问题,共同商量出解决方法,降低因缺少沟通而导致的相处矛盾升级,促进恋爱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3.4提供心理疏导场所大学生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22岁之间,从生理上而言他们开始进入到性成熟阶段;从心理上而言,随着生理的成熟,心理上的成人感促使他们对爱情更加渴望。但他们对于爱情的看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也都有所欠缺,恋爱论坛无疑是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寻求建议的场所。尤其是心情郁结或沉浸在失恋的悲伤中无法自拔,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宣泄和开导场所,防止一时冲动做出无法弥补的事情。

4恋爱常青藤保险的可行性

4.1恋爱常青藤保险并非以情感作为商业噱头,有实际的保障意义

前几年突然被下架的恋爱保险类产品统统惨遭下架,在于各公司开发的恋爱保险大多无实质保障意义,存在炒作和制造噱头的嫌疑,而这正是我国银保监会明令禁止的。恋爱常青藤保险区别于以往的恋爱保险类产品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它切实保障恋爱双方的利益,从恋爱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量身定制最适合的保险方案。通过保险保障的形式,让恋爱的感性生活中增添一份理性的保障,同时,多元化的保险方案让投保人不仅能够规避风险,还能够规划资金,减少盲目的消费;在遇见问题时有一个寻求建议的场所。

4.2目标客户群体对恋爱常青藤保险认可度高

为了了解大学生群体对本保险的看法,以铜陵学院及周边高校的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访问的方式展开了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超过80%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购买恋爱保险及其相关产品,对通过储蓄的方式积蓄恋爱基金的想法予以了支持。可推测恋爱常青藤保险推出以后,势必会吸引广大大学生恋爱群体的目光。并且切实有效的项目会让他们受益其中,将会更认可这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