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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核心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3 11:31:56

国际私法的核心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1篇

发展状况

冷战后的两次高潮

自冷战结束至今,国际核走私的发展先后出现了两次高潮。第一个高潮是在1992~1996年间,随着苏联的解体,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分崩离析,经济凋弊,乱象丛生。贮存在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境内的核原料不时出现被盗与被走私出境的现象。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不完全统计,自1992年10月9日俄罗斯警方破获首例核原料被盗案件以来,这一时期全球共发生了132起国际核走私事件,主要发生在前苏联境内,其中1993年43起,1994年45起,1995年27起,1996年17起。在俄罗斯的周边邻近国家中,至少有15~20个国家曾经发生过核原料走私案件。

第二个高潮是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国际核走私的势头不仅未能得到遏制,反而成倍增长,已成为国际安全与稳定所面临的重大威胁。据《今日美国报》报道,自2000年以来,全球每年发生200~250件核材料与放射性原料走私案例。值得注意的是,“9・11”事件后,国际核走私的流向发生了很大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期与中期发生在俄罗斯与新独立的独联体国家的核走私,其核原料的流向主要是北方的西欧国家;而20世纪90年代末与21世纪初所查获的核走私案,其核原料的主要流向是南方,潜在的买主大多来自中东与亚洲地区。

买方卖方市场繁荣

国际核走私市场之所以经久不衰,主要原因在于存在着对核武器的需求和供应。在核需求方面,一些非核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国内政治和国际地位等方面的考虑,不惜代价引进和发展核材料、核技术和核武器。以2005年曝出的巴基斯坦核科学家卡迪尔・汗核走私事件为例,卷入此案的包括伊朗、利比亚等国。当时,伊朗和利比亚都希望通过发展核武,抗衡来自以色列的军事压力。伊朗承认通过规避国际原子能机构检查的方式,从巴基斯坦获得了铀浓缩技术;利比亚则透露曾以4000万美元的价格从巴基斯坦进口铀浓缩设施。此外,一些极端组织也在积极寻求核原料,意在制造核恐怖袭击事件。本・拉登就曾宣称:“我们已经拥有化学武器,并正在争取获取核武器。”美国中情局称,“基地”组织曾多次向铀贩子或核物理学家报出高价,有关人员在1999年试图向布拉格黑手党购买铀时被警方抓获。

在核供应方面,原苏联地区仍是核材料最大的来源地。其中,俄罗斯的核武库中还有几千颗核弹头、上百艘已退役但还尚未取出核燃料的核潜艇和600吨的武器级铀和钚。美国情报部门分析认为,虽然俄罗斯境内的核军事基地守卫严密,但一些核实验室与研究机构管理松懈,其安全保卫系统与制度已荡然无存。乌克兰虽已销毁所有核弹头,但是仍有大约100枚便携式核武器下落不明。此外,美国在核走私方面也有“案底”可查。20世纪80年代,美国核武器军火商史密斯曾向以色列非法出售850根用于触发原子弹的弧光放电充气管开关,这是引爆核武器的关键零件,是禁止对外出口的核装置。

订货送货渠道畅通

据国际原子能机构透露,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核交易黑市逐渐在中亚、欧洲和巴尔干地区形成和发展。目前与核研发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在黑市上的流通有着极其严密的组织程序,从核武器部件的制造到武器组装,再到运输、销售等环节,均在不同国家完成。

国际原子能机构前总干事巴拉迪也承认:“核部件在一个国家设计,在第二个和第三国家制造,然后运到第四国,最终运抵目的地。分布在全世界的核武器黑市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预料的水平。”

在卡迪尔・汗核走私事件曝光后,联合国曾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向世人展示了以巴基斯坦为源头的核黑市的清晰脉络,覆盖范围包括巴基斯坦、朝鲜、马来西亚、俄罗斯、德国、日本和阿联酋等国。核黑市呈现为双重结构,即政府和民间力量交织。核设施在黑市的流通程序大致为:巴基斯坦核专家将订单发给马来西亚、非洲或欧洲的制造商,再由制造商生产后将成品运送至迪拜等地等候买家,最后销往伊朗、利比亚和朝鲜等国。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披露,自20世纪80年代起,卡迪尔・汗的研究实验室和来自德国、荷兰、南非、斯里兰卡的军火商联手开辟了核技术交易渠道。这些军火商同伊朗和利比亚等国的外交官关系非常密切。通常这些外交官会事先提出本国核研发的具体需求,再由熟悉核技术的中间人为上述国家“量体裁衣”,开列出具体的购买清单,并向制造商下订单,走私物品中既有离心机等大型设备,也有包含机密资料的光盘。

内在根源

核材料监管不力

目前,全世界40个国家散布着130多个核反应堆,其中95%在俄罗斯和美国。一些国家在核设施的安全保卫方面存在漏洞,从而引发核材料遗失、盗窃甚至被抢劫事件,也为国际核走私活动提供了可趁之机。以俄罗斯为例,由于俄在冷战结束之后出现经济衰退,核军工企业在民过程中日益萧条,大批核技术人员因工资待遇过低而流失,有的甚至流向国外,在客观上造成了核技术的扩散。美国外交政策研究院曾披露,在20世纪末,至少有3000名曾在前苏联核与生化武器领域工作的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科学家仍处于待业状态,还有不少核科学家和技术人员被伊拉克、伊朗、朝鲜等国聘用。

核走私的巨额利润,也刺激了一些核工业工作人员铤而走险。在今天的核黑市,1克钚的售价为3~5万美元。曾有俄罗斯人声称,走私一次核材料的所得相当于一个核物理学家一辈子的收入。加之俄核工业监管乏力,许多企业围墙坍塌,警报失灵,为一些员工通过核走私弥补收入不足提供了“便利”。美国核威胁研究所曾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前苏联国家在核领域工作的某些人员不顾风险,近水楼台先得月,将核原料盗窃出来,经东南欧或中亚国家走私给可能的中东与东亚买主。

核技术的普及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获取核技术的渠道也越来越多。美国政府早在1960年就曾做过试验,让三名刚刚毕业的物理专业大学生利用公开资料设计组装核武器的计划,结果他们在两年半之后就成功地制定出制造原子弹的可行性方案。现如今,研制核武器的技术方法可以很方便地从互联网、图书馆以及专业报告中查阅到,一些军民两用技术可以通过跨国公司从合法途径获取,甚至连一些间谍小说或电影脚本中也对核武器研制方式有所涉及。从现有核工艺水平来看,只要有45千克的核原料,投入200万美元购置现成的民用设备,在民用核能研究机构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就可以制造出简单的核装置。而在民用核能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核走私的风险也在进一步上升。可能会以核电站为“突破口”,将民用核设施作为窃取核材料的重要目标。此外,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大量交通工具和人员在各国边境进出,走私、偷渡等各类非法活动也一直屡禁不止,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恐怖组织在国家间转移核武器或相关材料的可能。

美国的单边主义核政策

美国前总统卡特曾撰文指出,“核不扩散”机制出现危机,美国难辞其咎。而在国际核走私问题上,美国同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自21世纪以来,美国政府不仅对此前针对前苏联国家的防核扩散援助项目的预算经费进行了大幅度削减,还积极推行单边主义的国防与外交政策。一方面,美国不顾中俄等国的强烈反对,全力构建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并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另一方面,美国将反核扩散的主要目标对准伊拉克、伊朗、朝鲜等所谓的“无赖”国家,动用一切资源对付这些国家,从而对这些国家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对国家而言,拥有核武器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对本国的安全保障,其二是对他国的安全威胁。如果两国或多国为提高本国的安全保障水平竞相发展核武器,必然导致彼此之间所受到的安全威胁大大加剧,结果反而降低了有关国家自身的安全保障水平。在核不扩散问题上,国际社会普遍主张有核国家承诺减少并最终解除核武装,无核国家承诺不寻求核武器。然而,美国不仅断然拒绝了广大无核国家的建议,拒不承诺不向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还将根据核裁军谈判应以裁减的核弹头予以保留,并寻求发展低当量核武,降低核武器使用的门槛。美国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某些国家与集团寻求利用一切非法渠道获取核原料与核武器,使国际核走私市场在21世纪以来愈显活跃,使国际防核扩散努力变得苍白无力。

主要威胁

核武器的扩散

核武器直接被偷盗的可能性并不大,但通过获取核材料制造简易核爆装置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其中,高浓铀和钚是制造核武器的重要材料。据独立分析机构“国际核裂变材料专家组”的报告,全球共存有1600吨高浓铀和500吨分离钚,这些核材料足以制造10万枚核弹头。值得注意的是,高浓铀和分离钚不仅存在于军用核设施中,在民用设施中分布也很广泛,容易成为的目标。据统计,冷战期间美国曾向40多个国家出口了浓缩铀,其中包括5000千克高浓铀;前苏联和俄罗斯也向17个国家出口了大约4000千克浓缩铀。这些浓缩铀大多用于研究核试验反应堆,有的就存放在大学和研究机构里,安保措施并非无懈可击。

2007年11月8日凌晨,武装歹徒袭击了南非佩林达巴核材料储存库,此处存放有大量从南非曾制造的6枚核弹中拆卸下来的武器级铀。武装歹徒穿过1万伏高压电网,将核设施控制室内的一名应急行动官员击成重伤,并在核设施内停留了约45分钟,后在保响警报器后仓皇逃离,未能带走任何核材料。但该事件表明,国际无孔不入,连一些保卫措施严密的核设施也可能成为其觊觎的目标。

发动“脏弹”袭击制造恐慌

“脏弹”又称放射性炸弹,是通过普通爆炸装置的爆炸,将核废料、核材料或其他非核材料放射性物质扩散到更大的范围,从而造成核污染或者是放射性杀伤。放射性材料源广泛散布在各种民用核设施、医院、研究机构和工厂实验室。国际社会对放射性材料的管理要比武器用核材料松散得多。对于来说,获得“脏弹”原材料的渠道相对更多。用核材料制造放射性“脏弹”的原理及过程也比较简单,如果获取了放射源,将之与常规炸药直接混合制造“脏弹”将更加容易。“基地”组织曾于2005年在网站上公布了一部指南,详细介绍如何利用浓缩铀制造“脏弹”、生化炸弹和小型炸弹。伦敦帝国学院物理系专家约翰・哈萨德称,对于那些专门从事核走私的团伙来说,这部指南可以派上用场。

美国军方几年前就曾经发出警告,美国本土遭到“脏弹”袭击的可能性正越来越大。在此前进行的一次对美国入境安全的测试中,在德克萨斯州和华盛顿州,秘密调查员成功地将足以制造2枚“脏弹”的放射性物质铯-137带入美国边境。美国忧思科学家联盟曾经用计算机模拟“脏弹”袭击,演示结果表明,如果在纽约曼哈顿区引爆一个装有1.75盎司铯的爆炸装置,将使周边60个街区范围内的房屋和人员遭受辐射污染。由于铀等核燃料的半衰期达数十至数百万年之久,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脏弹”恐怖袭击,将会对相关国家造成永久性伤害。

攻击核设施

在核走私活动越来越猖獗的情况下,不排除一些恐怖组织铤而走险,直接对核电站或其他核设施发动攻击,制造爆炸、火灾等事件,人为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外泄,使核设施周围及下风远距离的公众健康受到严重的危害,进而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攻击核设施的手段有多种,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破坏核电站及相关设施,将直接导致数十亿美元的财产损失和大范围的环境污染。为了消除这些环境影响,可能还需要承受数千亿美元经济损失。

虽然现代反应堆的安全设计相对比较完善,保险程度也比较高,加之核电站是各国防范的重点,恐怖组织要藉此造成直接重大安全危害并非易事,但即使是损害较小的攻击,对政治、经济特别是社会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决不能低估。特别是当今世界民用核设施数量不断增加,袭击民用核设施、造成放射性物质外泄事件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美国统领反核恐怖事务的国家核安全局助理副局长安德鲁・毕尼亚斯奇称,“每周五听一次1小时的有关情况汇报后,将是我一周中心情最坏的时刻,会后总是提心吊胆,因为威胁确确实实存在着。”

应对之策

加强核材料管理

2010年4月世界首届核安全峰会通过的《华盛顿公报》指出:“各国对维护各自控制的所有核材料及核设施的有效安全,以及对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并恶意使用此类材料所需的信息或技术负有根本责任。”其中,核材料管理手段建设是有关国家应对和打击核走私的最直接途径,不仅需要对核原料的存放、移动、运输、利用、引爆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跟踪,还包括对侦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鉴于不少国家尚未制订出核安全的标准,因此必须强调在核原料安全的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核查制度。

目前,西方国家在核材料侦控手段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例如,美国在交通要道沿线设置了核辐射检查系统,可对经过的车辆和集装箱进行扫描,并计划在全球1400个码头设置中子和伽马射线侦测网络,同时研发了介子侦测器和侦测容器内核原料质量和数量的激光侦测器,所获信息可供各国共享。意大利联合研究中心将核原料制成条形,上加封印。封印是隐形缝隙,内置可在移动时发出信号的装置,这一技术已被罗马尼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引进和借鉴。德国汉堡大学研发的氪传感器可跟踪在数百千米以外运输的核废料放射源。这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核走私活动起到威慑和遏制作用。

促进国际合作

鉴于核走私具有跨国性特点,开展国际合作是有效打击核走私活动的必由之路,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普遍共识。2010年华盛顿核安全峰会提出,应鼓励各国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在核探测、分析鉴定、执法和新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共享信息。在2012年首尔核峰会上,与会国家领导人重申了加强核安全、防止核恐怖的政治意愿和采取强有力措施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承诺继续为此做出自发的、实质性的努力。具体地说,世界各国应互相配合,统一核安全标准,实现情报共享,建立联合侦控网络,使用一切手段切断非法核材料走私的来源,打击并摧毁核材料走私与交易的国际黑市。

需要强调的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打击核走私方面应发挥骨干作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保障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并确保民用核项目不被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该机构的三大工作领域是核保障、核安全、核保安。其中,核保障制度是为了监督和阻止核武器扩散,核安全制度是保证民用核能的安全,而核保安制度主要为了防范核恐怖主义。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与联合国之间建立有工作联系,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并在必要时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

建立公正合理的核安全秩序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2篇

国内私人银行发展状况

当前,国内私人银行发展方面,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方面进展较快。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已有18家内资银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门或进入私人银行业务领域,其中包括5家大型商业银行、7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商行和1家农村商业银行(表1)。总体上看,私人银行业务沿着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路径扩散。

城商行于2011年开始涉足私人银行业务,并于2012年加快了进入私人银行业务领域的步伐。青岛银行是首家明确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城商行。2011年3月28日,青岛银行成立了“财富管理中心暨私人银行”,为个人金融资产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高端客户(包括资产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财富卡客户和资产1000万元以上私人银行卡客户)服务。2012年3月31日,北京银行私人银行中心开业,为拥有600万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的高净值客户提供服务,成为国内首家设立私人银行专营部门的城商行。此外,上海银行、吉林银行和杭州银行先后设立私人银行部门;成都农商银行于2012年4月23日召开私人银行客户见面会,标志着该行私人银行部正式成立(表1)。

中国银行业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时间尚短,信息披露较不完整。根据可得到的信息,工商银行管理资产规模最大,为4617亿元人民币,农业银行客户数量最多,为3.3万户(表1)。在私人银行客户准入方面,要求最高的是交通银行,最低可投资资产金额为200万美元,最低的是吉林银行,其要求最低可投资资产是500万元人民币(表1)。

私人银行组织设计实践

与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设计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服务模式设计;二是私人银行部门与总分行制以及零售银行部门之间的关系设计;三是私人银行部门的绩效考核和队伍建设。国际先进银行偏好采取“事业部模式”或“子公司模式”来开展私人银行业务。从国内银行业实践看,子公司模式尚未出现,典型事业部模式面临着水土不服的问题,国内银行业较为流行的是所谓的“大零售模式”。

“客户经理(+投资顾问)+专家团队”服务模式

虽然各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服务模式在细节上各有不同,但这方面的争议较少。银行往往根据可投资金融资产金额将客户分为若干等级,然后分别设立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和私人银行来为不同财富等级的客户服务。这些不同的服务机构在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都有差别。比如,中国银行便根据其三级财富管理体系建立了三级财富管理服务渠道布局,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银行在国内共设立了4523家理财中心、180家财富中心和19家私人银行,海外财富管理渠道建设逐步加快,并筹建完成东南亚财富平台。

在服务模式构成上,各家银行互有差异。较为普遍的是建立“三重服务模式”。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吉林银行和青岛银行等称自己的私人银行服务模式为“1+1+N”模式。比如,农业银行的“1+1+N”模式由一名客户经理、一名财富顾问和一支由若干名专家构成的顾问团队构成。

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称自己的私人银行三重服务模式为“1+1+1”模式。交通银行的私人银行服务以其“沃德财富”服务为基础,在其“1+1+1”服务模式中,由一名沃德客户经理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由私人银行顾问为客户提供升级服务,个人财富管理专家团队为沃德客户经理和私人银行顾问提供后台专业支持,满足客户复杂的金融服务需求;此外,还有私人银行投资顾问(香港)为客户提供海外金融服务的顾问和建议。实际上,交通银行的服务模式属于“1+1+N”模式范畴,但中国银行的私人银行服务模式则并非如此。中国银行的服务模式由私人银行经理、私人银行投资顾问和私人银行家助理各一名构成,这里没有专家团队。

还有一种服务模式可以称为“双重服务模式”,亦可称为“1+N”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经理无法得到投资顾问的协助和支持。比如,在招商银行的“1+N”模式下,通过私人银行高级经理的一对一服务,客户可以方便地获取由银行、证券、期货、信托、基金、保险、法律、税务、会计、艺术品、出国、健康医疗等领域专家构成的“投资顾问团队”的专业服务。杭州银行私人银行的服务模式也是“1+N”模式,该行为客户配备一位客户经理和多位投资顾问,通过团队为客户提供服务。

相比较而言,三重服务模式内部的分工和协作比双重模式更为细致和深入,更有助于提高单个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服务客户的数量。该模式对客户经理知识结构全面性的要求较低,同时也更有利于培养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的专业技能。

此外,一些银行还推出了特色服务模式。比如招商银行私人银行推出国内首创的“家庭工作室”服务模式。招商银行将为这些家庭客户设立专属发展计划,并为当前阶段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总分行模式、事业部模式与大零售模式

私人银行子公司模式和事业部模式是国际先进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普遍采取的组织设计模式。由于缺少立法依据,当前国内私人银行不能拥有独立的金融牌照,因此至少在短期之内,私人银行不能以独立法人实体的形式设立,子公司模式难以流行起来。

典型的事业部模式,是私人银行部门作为利润中心,采取单独核算和总行私人银行部垂直管理,在总行授权下负责私人银行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事项,私人银行业务主要向总行私人银行部汇报。采取事业部模式有助于将私人银行同一般零售银行区别开来,培育一致性的专业品牌。但典型的事业部模式在当前国内银行业组织设计背景下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其与当前国内银行业普遍实行的总分行制模式之间存在兼容性问题。在总分行模式下,银行按照行政区别来设立分行和划分业务,分行设置若干独立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各业务条线主要向分行行长汇报。这样一来,以事业部模式设立在分行的私人银行部门便会面临多头管理和双向汇报的问题。二是典型的私人银行事业部与零售银行部门和分支行之间存在相互分离的现象。零售银行部门是按照总分行模式设立的,在分行层面进行业务拓展和考核,而典型的私人银行事业部则在整个私人银行业务条线的基础上进行单独核算。私人银行部门与分支行公司业务部门、零售银行部门之间存在争抢客户资源的问题,难以发挥银行分行网络和庞大客户基础的优势。

大零售模式是当前国内私人银行业比较流行的组织设计模式,近两年新设立的私人银行均采取大零售模式。在典型的大零售模式下,私人银行部门隶属于零售银行部门,并在部分分行设立私人银行部门,分行在辖下私人银行部门的经营、管理、考核等方面具有特定权限,总行私人银行部对其进行指导和支持。之所以采取大零售模式,一个原因是国内银行业私人银行的客户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主要是对现有客户进行细分的结果,大零售模式有助于快速积累客户和降低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期成本;另一个原因是国内私人银行业务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私人银行服务与面向中端客户的财富管理服务和贵宾理财服务存在较多重合,相互之间的差异并不充分支持采取事业部模式。

从实践效果看,大零售模式与总分行模式之间的兼容性更好。招商银行从2007年8月一开始就实行大零售模式,依托零售银行乃至全行资源来发展私人银行。在这一模式下,一旦资产规模低于准入门槛,招商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可以自主选择变回招商银行“金葵花”客户,实现客户自然转换。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8年底,招商银行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建成开业7家私人银行中心,私人银行客户总数达6398户,较2007年增长35.98%,管理资产规模达1299亿元,较2007年增长33.51%;截至2012年6月末,建成开业私人银行中心达到27家,私人银行客户数为18401户,管理资产为4121亿元(表1)。

绩效考核与队伍建设

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和专家团队,绩效考核和队伍建设是影响私人银行部门发展的重大因素。尽管私人银行业已经历了400多年的历史,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私人银行业务仍然以建立和维持紧密互信的“银行—客户关系”为基础和核心,仍然遵循着客户至上、守法合规、为客户保守秘密、诚信、客观公正、敬业、专业等一些传统信条。这显著不同于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创造利息收入为主的一般零售银行业务。对私人银行家的考核应区别于传统零售银行部门,私人银行家需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银行业其他部门的薪酬体系无法有效解决他们的薪酬待遇问题。

当前,国内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的薪酬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以固定工资为主,绩效工资占比较低,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尚不显著。绩效考核指标主要以客户数量和管理资产规模为基础,营业收入特别是非利息收入的分量较低。考核指标的选择需要考虑私人银行的发展阶段和成熟程度。非利息收入应该作为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薪酬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中国私人银行正处于发展初期,不宜过多考核非利息收入,否则可能会激励客户经理过于注重销售而损害客户关系。过于注重对收入的考核可能也是事业部模式无法在国内私人银行发展初期取得快速进展的原因。此外,绩效考核方式还存在着短期化的问题。绩效工资挂钩当期绩效与私人银行业务以长期互信的“银行—客户关系”为核心之间相互冲突。

绩效考核机制是影响私人银行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关系设计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促进分行和零售银行部门向私人银行部门输送高净值客户,需要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典型私人银行事业部无法与总分行模式的属地管理兼容,阻碍私人银行与分行和零售银行部门之间共享客户资源。大零售模式下一般采取“重复计算”模式,即私人银行部门的一些业务目标和业务量同时全部分配给分支行和零售银行部门客户经理以及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实行“矩阵式事业部管理架构”之后,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门通过分离绩效考核与其他管理事项来解决考核机制问题。

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

从国内银行业私人银行发展实践看,良好的私人银行组织设计至少是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初期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当前国内私人银行组织设计以大零售模式为主,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分支行网络和客户基础夯实的优势,能够与各自的服务模式充分融合起来。在国内私人银行业初期实践中,采取大零售模式的私人银行表现出较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该模式本身也有缺陷。进一步完善国内私人银行组织设计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

根据自身资源和优势设计完善服务模式

银行可以根据客户基础特征、私人银行家队伍建设、资源整合能力等选择和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服务模式。当前私人银行服务模式主要有三重服务模式和双重服务模式两类。在三重服务模式下,客户经理主要负责日常管理,专业增值服务则由投资顾问来提供。在双重服务模式下,这两类活动均有客户经理负责。

对于具体银行而言,是选择客户经理与投资顾问分工协作模式还是单一客户经理模式主要取决于多个因素的考量。一是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的数量和素质。如果一家银行拥有较多专业技能较强的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那么可以采取三重服务模式。细致的分工协作可以增加单个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服务客户的数量。相反,拥有较多全能型的客户经理则赋予选择双重服务模式的空间。二是客户资产和需求。如果客户资产总量大、服务需求多样且复杂,那么就需要为其配备一名甚至多名客户经理,并通过专家团队的集体力量为他们服务。三是出于私密性和信任的考虑,客户往往希望有一名稳定的客户经理与自己沟通和联系。这一点支持双重服务模式,两名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同时与客户接触可能不利于维护客户关系。四是业务稳定性要求尽量避免“银行—客户关系”个人化,换言之要求通过多名客户经理服务单一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往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如果“银行—客户关系”高度依赖于单一客户经理,乃至于“银行—客户关系”变成“客户经理—客户关系”,那么客户经理的流失便会导致客户流失,损害业务稳定性。

在未来发展中,专家团队的组建方式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资源整合的能力会影响专家团队的组建,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方式可以称为是“外包”,以总行私人银行部的小型团队为中心,依靠其他部门以部门间合作的方式组建临时性的专家团队,或不设专家团队完全依靠其他部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建立和完善部门间转移定价机制和内部合作交易市场。具体可选的方法有四种:一是成本分摊机制,将其他部门的成本分配到私人银行部门;二是重复计算模式,合作各方均确认全部由合作创造的收入;三是“购买”模式,私人银行部门向其他部门支付与服务等价的费用;四是分销模式,将私人银行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视为私人银行部门销售其他部门设计的产品和服务,由其他部门确认合作创造的收入,并向私人银行部门支付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第二种可选方式是私人银行部门设立自己独立的专家团队,以典型事业部模式为代表。在典型事业部模式下,私人银行部门具有从产品开发到服务提供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职能,不需要依赖其他部门。第一种方式有助于充分利用资源,但对银行的资源整合和共享能力要求较高,第二种方式不需要共享,但会导致资源浪费。各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具体选择要具体分析。

大零售模式向事业部模式转化

事业部模式是国际综合性银行私人银行普遍采用的组织设计方式,因此一些报告指出,该模式也是国内私人银行组织设计改革调整的方向。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持续发展客户的角度来看,采取事业部模式需要三个条件至少具其一:一是私人银行事业部具有较强的客户拓展能力,二是由银行其他部门向私人银行事业部输送客户,三是已经度过大规模积累客户的阶段。此外,私人银行事业部需要拥有自己的独特价值主张,并且能够通过产品和服务、服务设施、品牌等将自己与零售银行部门区分开来。

从当前情况看,国内大部分私人银行仍然处于客户拓展阶段,仍然依赖分支行和零售银行部门来创造客户,其自身的客户拓展能力并不足以支持其以事业部的形式设立,同时仍然没有形成显著区别于零售银行部门的特色和特征,因此典型的事业部模式并不适合。

不论是在大零售模式下,还是在未来的事业部模式下,私人银行部门和零售银行部门都是两个不同的部门,由不同的员工构成,两个部门的关系需要合理的处理。银行需要在零售银行部门和私人银行部门之间建立一份清晰的协议,详细设定两个部门的目标客户、服务标准、转移定价等。

目标客户的设定需要一套明确的标准,最常见的客户细分标准是财富水平或可投资金融资产总额,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理财产品、贵金属等金融资产,一般还包括投资性房产,但不包括自住房产、非上市公司股权和耐用消费品等。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从家庭背景、工作经历、财富来源、居住地、性别、年龄、账户的潜在赢利能力、收入、风险偏好等标准对高净值客户进行细分。零售银行部门是私人银行部门客户的主要来源,需要定期对零售银行部门客户进行评估和分类;私人银行客户也需要定期评估,从而实现客户在两个部门之间的顺畅转移,并且不损害客户体验和客户关系。

需要明确零售银行部门和私人银行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是建立在一致的私人银行产品和服务标准之上的。零售银行部门和私人银行部门服务同私人银行客户的职责、服务范围和标准需要明确规定,一旦将两个部门分设,那么就需要让零售银行部门明确,它们不能向客户提供高级、复杂的服务,因为私人银行部门能够做得更好。这一原则应该深刻体现在服务标准的设定中。类似的安排可能会弱化零售银行部门的积极性,需要通过转移定价和考核机制给予零售银行部门一定补偿,允许满足特定要求的零售银行客户经理申请成为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仍然服务自己的私人银行客户。

完善私人银行的考核体系

当前普遍采取的重复计算考核方法有助于缓解分支行和零售银行部门客户经理的业绩考核压力,鼓励他们向私人银行部门推荐高端客户。为了确保这一激励的效果,分支行和零售银行部门确实需要获得一定补偿。问题在于,客户输送行为是一次性的,重复计算考核方式却赋予分支行和零售银行部门一个“不劳而获”的机会,因此从长期来看,这种方法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特别是随着私人银行部门创造的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等收入指标在考核中的分量不断提高,这种考核方法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会越来越突出。

重复计算考核方法需要进行修正。比如说设定补偿期限。假如设定三年补偿期,那么2012年考核中就不需要将与2008年推荐客户相关的业务规模和收入重复计算给分支行和零售银行部门客户经理。期限的设定还有其他选择,还可以在不同考核指标上设定不同的期限,但设定期限和期限结构不能严重弱化激励效应,特别是在客户积累阶段。

在私人银行发展度过客户拓展阶段之后,重复计算的比重可以进一步降低,甚至可以抛弃重复计算考核方法,同时内部转移定价机制和交易市场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比如,一种可选的方法是在零售银行部门与私人银行部门之间建立顺畅的合作安排和部门间收入分配方法,实际收入确认以提供服务者获得收益为原则;为了鼓励业务协作,可以将合作收入部分以虚拟收入的形式计入考核指标。

此外,完善私人银行家薪酬体系还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薪酬体系的正向激励效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和发展阶段提高收入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分量。收入指标一方面应该与客户数量和管理资产规模一起作为确定私人银行家固定工资的基础,另一方面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基础。当然,还可以考核更多的指标以获得综合性的效应。二是可以考虑建立负向激励机制,对于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增加激励方式的长期性,平衡薪酬体系的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比如可以将私人银行家服务某个客户的年限作为考核指标。四是薪酬体系的设计需要考虑到“银行—客户关系”的长期性。这里的“长期”以客户的生命、家庭和事业为准,因此远远超过单一私人银行家的工作年限。比如,可以允许一个私人银行家在退休时选择合适接替者来继续服务其客户,如果其选择合理,接替者管理的客户资产持续增长,那么就对该私人银行家进行奖励:奖励可以与原有客户资产增值情况挂钩,并设定合理的奖励期限。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3篇

关键词:国际所有制;国际关系;无极化;国力异化

中图分类号:F11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011-02

虽然意识形态分歧已随冷战的结束离我们远去,但受制于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思想沉积,能否在东西方之间找到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制度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共同的国家利益基础是东西方关系深化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 国际私有制 ――全球现行所有制体系的核心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基本上完成了国家对全球生产要素的分割,使国与国之间以国家的方式确立了对生产要素所有权的相互独立性。这就是国际私有制。欧元国家货币的统一,则表明国际公有制已开始萌芽。虽然对外是国际私有制的主体,但欧盟内部却将部分地实现国际公有制。国际所有制的公、 私占比开始了此消彼长的漫长演化。尚未被国家分割的生产要素,只剩下公海、 南极大陆和外层空间。这自然成了国际公有制的客体。在被分割的每个单元内,生产资料成为所有制的唯一客体。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制包括私有制和由公有制(共同共有)与股份制(按份共有)组成的共有制。

为什么说国际私有制是全球现行所有制体系的核心呢 ?原因是:1. 国家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单位,国家利益远高于个人利益。国家神圣不可侵犯。这说明全球现行所有制体系的核心在国际这个层次上而不是在国内。2. 不论是公有制国家还是私有制国家,都是国际私有制的主体。3. 国内所有制体系的核心虽是私有制,但国内私有制的主体却是国际私有制的客体。国内私有制不能反映全球所有制体系的全貌。4.全球性国际公有制只有公海、 南极大陆和外层空间这些客体,区域性国际公有制只有欧盟正在萌芽。国际公有制必将成为全球所有制体系的核心,但目前还远远不是。5. 国际私有制的客体最广泛。

二、 国际所有制与国际秩序、世界矛盾、世界格局

就像一国所有制构成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基础一样,国际所有制构成了国际社会制度的根本基础。这就在发达国家、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 转轨经济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找到了共同的语言、 共同的制度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共同的国家利益基础 ――国际私有制。

国际私有制通过对全球生产要素的分割,形成了国家利益对全人类整体利益的分割。国家利益的核心是国家,国家的核心是建立在国际私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所有权。所以,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国家私有制是国家间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国际战争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爆发战争的根本原因。因此,国家利益与全人类整体利益的不协调是当今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则构成了当今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单极化、多极化和无极化趋势并存是冷战后世界格局发展变化的重要特征。所谓极,无非是由国际所有制决定着的、当今人类社会主要矛盾在世界格局上的表现。单极化、多极化的所有制基础均为国际私有制,无极化即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所有制基础是国际公有制。单极化和多极化均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无极化则体现了共享原则,必将促进国际社会的成熟和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的推动下,国际所有制正在进行着由私向公的不断转化,未来世界格局将进入无极化时代。欧盟内部就正在实现着以国际公有制为基础的无极化。

正像把对自身利益的追逐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自动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一样,追逐国家利益也是一只看不见的手 ,在协调着国际关系,确定着国际秩序。国际秩序是追逐国家利益的表现形式。对国家经济利益的追逐形成了国际经济秩序;对国家政治利益的追逐形成了国际政治秩序。而对国家利益的不同追逐方式,则形成了不同的国际秩序。暴力方式追逐国家利益必然引起战乱;以大压小、恃强凌弱的方式追逐国家利益必然形成不公正、 不平等的国际秩序;只考虑本国利益,不顾他国利益、 全人类整体利益,必然导致人类的分散。这些都是建立在国际私有制基础上的国际旧秩序。所以,建立国际新秩序,不仅要考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国际法准则,最根本的还要考虑国际社会现行的所有制基础。不触动国际私有制,就不能真正建立起国际新秩序。国际公有制通过对各国生产要素的汇合,从根本上解决了国家利益与全人类整体利益的矛盾。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废井田,开阡陌,实现了商品、 资本、 人员、 劳务四大要素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内部拆除了要素流动的国界限制,恢复了要素的整合性,有效克服了市场要统一与要独立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将上收各成员国的货币,发行单一货币。这必然触动欧盟范围内的国际私有制,引发欧元国家间所有制的重组,开始建立国际公有制的历程,使国际秩序的更新有了坚实的所有制基础。

三、 国际私有制与全球经济一体化

上世纪70 年代以来,以自由化与国际化为先导的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席卷全球的历史潮流。它更新着国际秩序,推动着世界经济发展。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经受着它的洗礼,也都在自觉地或被迫地推动着它的发展。有的国家在给它交学费,有的国家已开始分享它带来的红利。所谓经济一体化,就是全球(或区域)经济汇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状态或过程。它要求在以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为特征的市场一体化的基础上,协调各国经济政策,使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与各国政府的联合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单一化货币结合起来,以实现世界经济整体化发展的目标。因此,全球化与反全球化之争实质是国际公有制与国际私有制之争。从欧盟的实践来看,经济一体化的三根支柱是市场一体化、 政策协调化、 货币单一化。可见,经济一体化来源于系统大于要素之和规律基础上对全球生产力的整合效应,它是经济全球化的聚合反应。经济增长源于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经济一体化要求把全球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加以管理,即把分散在各国的经济管理汇集起来,这必然要更新国际秩序。建立在国际私有制基础上的国际旧秩序,造成了全球经济的市场分割、 政出多门、 币种繁杂,形成了与经济一体化潮流的对抗;建立在由国际私有制不断向国际公有制转化基础上的国际新秩序必将推进全球经济的市场一体化、 政策协调化、 货币单一化,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历史潮流,促进和平与发展。欧元就是国际秩序不断更新的产物,对和平与发展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正在进行一体化的欧洲虽已有欧洲议会、 欧洲部长理事会、 欧洲委员会等全欧盟性的机构,但是 15 个成员国公众的民族意识仍很强烈,缺少一种统一的欧洲象征。而发行和使用欧洲单一货币,各国公众逐步习惯之后,将大大加强欧洲意识和作为一个欧洲人的认同感,进而化解走向政治联盟的阻力。这种统一的欧洲认同感将最终消除长期折磨欧洲各国以至全世界的战争,并将示范性地带动全人类的和平与合作。另一方面,欧元诞生后,人流、 物流、 资金流、 技术流、 信息流将更加顺畅,统一、 开放、 充满活力的欧洲经济实力将会由于系统大于要素之和规律而显著提高,并也将示范性地带动全球经济、 货币体系的稳定与发展。未来欧元与美元的合并也将表明世界货币格局的无极化而不是单极化。总之,以国际私有制为基础的国际政治、 经济旧秩序以人类走向分散化为特征,安排着 100 多个国家的自身利益,它带来的是冲突与落后;而以国际私有制不断向国际公有制转化为基础的国际政治、 经济新秩序将以人类走向一体化为特征,安排着全人类整体利益,它带来的将是持久的和平、 合作与发展。

四、国际私有制与国力异化

国力的异化是指国力增强到一定程度时,将成为国家消亡的力量。随着欧元的诞生,国力的异化已经开始。欧元国家的逐步集中或集约化、 欧元国家范围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欧洲统一意识的增强,从根本上动摇了欧元国家间的国际私有制,欧盟踏上了由国际私有制不断向国际公有制过渡的征程,使“国家永存、 政府更迭” 成为 “政府永存、 国家渐亡” 。但后者的政府已逐步形成一种双层政府格局,即欧盟大政府的强化与欧元国家政府的地方化。1946年,德国前总理科尔认为: “如果相信没有欧盟政治的上层建筑,经济联盟可以运行,是糊涂观念。贸易联盟可带来一时的好处,但仅此达不到欧洲大陆的政治稳定。因为欧洲不仅是货币与经济的欧洲,它是文化、 地区多样性、 各种不同历史传统的欧洲。所以政治联盟和经济联盟对未来欧洲是同样重要的基础。对德国人来讲,货币联盟不是灵机一动的想法,它本身含有最高的政治价值” 。

因此,欧元的下一步必将是与美元的合并,欧盟的下一步将是跨大西洋联盟。这种国家与最高政府的分离无疑是人类进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没有永恒的国家利益,也没有永恒的阶级利益,只有永恒的全人类整体利益。因此,讨论21 世纪将是美国人的世纪,还是欧洲人或中国人的世纪已毫无意义,正像讨论当今的欧洲是德国人的欧洲还是法国人或英国人的欧洲一样。欧洲是欧洲人的欧洲,21 世纪是全人类的世纪,是人类加速进化的世纪,整合的世纪,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国家为本、 阶级为本、 宗教为本的世纪。当下一个千年结束时甚至当21世纪或 22 世纪结束时,人们也许会发现地球上只剩下一个国家了,那就是联合国。所以,国力的异化,要求人们在增强国力、 使用国力时,要校准一个方向――全人类一体化。

参考文献: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4篇

一、明确21世纪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

21世纪的高等教育在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争论中推进。在这一大讨论浪潮中,法学专业不落俗地被卷入其中。有关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实施日趋白热化。不少学者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趋势,结合我国法制走向,认为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已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取代,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愈发密切结合,提出适应21世纪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应用类法律人才。

笔者认为此类观点有失偏颇。诚然,随着我国司法考试的统一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司法考试时间的前移——在校法学本科大四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我国法学教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注重法学理论讲解的传统教授型授课模式,转变成与司法实践接轨的案例教学及演练模式。而且随着法检部门门槛的提高,这一趋势越演越烈。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在这一趋势中日益往所谓的实务方向前进。但因此认为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已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取代是有待商榷的。第一,这一观点的潜台词是法学教育要么是研究型要么是实践型,即要么注重理论要么注重实践。而这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的,而是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第二,法学是一项需要强大理论指导的实践活动。作为一门世俗的学科,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要真正掌握运用法学,必须将理论应用到实际法律问题中。只有将法学落实到技艺层面才能焕发法学真正的生命力。第三,理论和实践二者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许多人援引这一著名论断时认为,法律的生命仅在于生命,实际上这话是有语境的本文由收集当时霍姆斯大法官是在批判严格遵从先例导致对法律现实的无视的语境中论述的。当时许多法官严格遵守英美法系的司法传统——遵循先例,而这既是对历史的误读,又是对社会现实的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霍姆斯并不认为法律可以摒弃逻辑而只注重实践经验,而是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应用法律,让法律因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这需要理论与实践二者相互作用,一方面法学理论应当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才是理论与实践二者关系的全面阐述。

由上述的陈述我们可以推断出,21世纪的法学本科教育并不是要偏离理论走向实践,而是纠正过往只注重理论而不注重实践的倾向,但同时要注意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过犹不及,仍旧有失偏颇。

二、法学教学上的误区

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无一例外地根据《国家教育部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各门课程,其中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部级重点教材为各大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所熟知。每一本教材都有厚重的表面,让学生望而生畏。老师在教授时难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将课本当中的知识讲授完全。有些课程甚至连重点知识都难以讲授完全。其中,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某些核心课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的时间安排上较为有限,加之学生将来较少接触涉外事务,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大,教学内容庞杂,教师甚至难以在有限的课程中讲授完重点知识。

作为一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授课老师,笔者深有感触。以笔者所教授的国际法,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为例具体陈述如下。

就我国国际私法教材现状来看,国内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大致分为“大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二者都以规范为中心,将国际私法板块化,故也被称为版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却一直被研究体系捆绑、束缚,这是因为国际私法的教材编写是根据国际私法学界的研究领域进行编排的。

现行的法学教学存在教学内容庞杂、教学体系不集中的问题,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国际私法时往往难以消化继而深入了解、掌握国际私法相关知识。

诚然,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加大实践方面的比重,毕竟我们过往过于注重理论教育而忽略实践教学。但是以理论界的研究领域作为课程编排的唯一依据有所不妥。第一,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包含过多的内容。大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包含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五大部分,其中统一实体法涵盖了国际经济法教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这使得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内容上存在较大的重叠,在讲授中需要这两门课程的老师进行协调。否则不仅在讲授上由于内容庞杂而只能蜻蜓点水,难以深入,而且会让学生难以适从。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虽然内容较少,但是纵观国内现有的国际私法教材不难发现,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的教材存在逻辑性不强的问题:为避免与国际经济法重叠,省却统一实体法部分。这虽然避免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上的重叠问题,却产生了更大的、更为本质的问题,即国际私法教学的逻辑不周延。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5篇

【关键词】私人银行业务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客观环境对商业银行的根本影响总结为一点就是风险。各种金融风险的日益加大对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带来重大威胁。同理,商业银行在发展私人银行业务中,同样的面临来自于金融风险的威胁,实现风险控制的前提就是对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发展。为此,下文从私人银行的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中,分析风险管理策略。

一、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具有广泛性和私密性的特点,无论从客户本身还是从银行主体角度来分析,银行业务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从业务风险的引发原因中分析,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的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合规风险等。但是就经济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国内的银行机构中将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合规风险视为目前私人银行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声誉风险

声誉是银行无形资产,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的高端净值客户而言,私人银行机构的声誉是其进行业务选择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说,声誉风险是商业银行中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声誉风险并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风险形式,私人银行业务中的每一种风险都会转变为声誉风险。

(二)操作风险

银行业务的实际操作存在着风险性,操作风险遍布于银行的各个业务中,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当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着疏忽时,就会引发一定的风险。同时银行的操作风险能够直接转化为客户的声誉风险,在社会中传播力度较大。因此需要注重银行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对最大可能降低操作风险的发生。

(三)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银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做出的一些不符合行业组织和金融监管的事情,以此受到了相关法律监管与处理。实际上由于银行在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中,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而引发业务合规风险。因此,对于银行业务中的合规管理需要从银行管理入手,尤其是在对高端净值客户提供的服务中,合规风险管理是关键。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业务产品设计过于单一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第一,目前大多数的私人银行处于产品和组合的销售阶段,增值服务形式单一,与一般的财富管理机构没有差异性,不能实现客户的多元化服务需求。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较低,对金融衍生产品,例如权期货涉及比较少;第三,从在产品开发创新来源方面,大多数银行私人理财产品没有自主研发能力。此外,在风险管理中缺乏专业的人才。目前,我国私人银行的客户经理大多数为30多岁,虽然都是理财上的精英,但是他们在经验上依然不足,不能及时向客户提供更合理的增值业务,将贵宾服务特色削弱。

三、我国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一)产品组合多样化,开拓业务类型

在各个商业银行中,要想实现私人银行产品组合的多样化,需要在实际的风险管理中摆脱单一化的产品困境,对客户需求进行详细的市场分析,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面对产品单一的现状,我国私人银行应该注重各种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将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强内部开发能力,将私人银行产品的衍生品与传统金融理念相结合,提高银行的利润,并在专业人才支持下,将产品风险降低。私人银行与一般的银行理财业务相比,具有很多的差异性,私人银行除了能够提供一般的金融理财产品之外,还能向客户提供一揽式的增值服务,例如慈善类的事业,遗产服务、医疗服务、以及奢侈生活等服务。但是在我国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中,很少有将服务中心转移到增值业务中来。要想实现规范化的风险管理,需要拓宽业务类型,从客户需要出发,对每一个客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提高客户对银行业务的满意度。

(二)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

私人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其业务能力,要想实现业务拓展,降低业务风险,首先需要提高私人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他们专业的职业素养。尤其是在熟悉各类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对现有金融产品进行重组,并及时制定出客户满意的理财方案。以此来降低由于员工问题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在私人银行中,招聘优秀、思想先进、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加深其对财务管理以及资本运作的理解。另外,在私人银行人员管理中,需要工作人员从我做起,避免失误,并在实际工作培养风险控制意识。

(三)考核机制建立

在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中,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于工作人员来说意义重大。首先,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对员工能力的一种鼓励。其次,考核机制实现了对员工业务的监督。这两重作用在业务风险管理中双管齐下,有效提高了私人银行的业务水平。目前,在我国大部分的私人银行中,都以客户数量、金融资产总值、会计利润作为员工业绩的考核标准,这些标准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固然重要,但是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员工为了提升业绩,而盲目的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为此,私人银行需要具有完善的业务考核机制,将风险控制状况加入到员工考核指标中来,实现风险降低。在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中,培养员工的风险控制精神是实现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将该项指标纳入到员工考核机制中,不仅能够降低操作风险,还能够降低合规风险,专业人员的工作素质被提高,促进了我国私人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开展。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市场不断发展,很多银行机构将盈利的目光转到了私人银行业务上,私人银行业务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总的来说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我国的私人银行风险管理中,首先要立足于私人银行的三大风险,对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合规风险的管理理论进行研究。针对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现状,提出风险管理的实际策略。

参考文献

[1]翟琼.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08.

[2]付臻.我国私人银行业务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厦门大学,2009.

[3]郑佳明.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暨南大学,2010.

[4]王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6篇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

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从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作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在西方国家法学着作中,对部门法划分的研究更多采用的是法律的结构或法律的分类之类的标题。)两大法系法学家们的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决定并导致了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思维进路。

大陆法系法学家们的法律思维模式的特点是从抽象到具体,[1](p.122)反映到法律部门划分的进路上,是以先前已经存在的各个法律规范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起点,[2](p.26)讲究所形成的部门法内在逻辑结构的自足性、严谨性、匀称性,注重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和谐并尽量减少重叠和交叉,强调各部门法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例如,大陆法系法学家首先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再分别划分各部门法,民法、商法构成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被认为是公法。

英美法系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模式的特点是从具体到抽象,法律部门的划分来源于其实用主义,[2](p.26)通常是对特定具体实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种总括,强调法律的实际运用和操作技巧,不注重法律部门内在结构是否严谨。英美法对体系和一般性的抽象概括心存疑虑。[1](p.122)法律部门划分由具体到抽象。例如,英国的夫妻关系法与子女法发展为“家庭法”;雇主与雇员法、工厂法、工会法则综合为“产业与劳动法”;住所地法发展为“国际私法”。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不仅在国内法层面产生差异,而且影响到国际法层面。

二、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在国际法层面上的表现

在国际法层面,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产生的差异,表现最明显/,!/的是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不同划分和界定上。大陆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为起点,注重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区别,强调与国内法已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是具有国际性的、普遍性的商事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国际性的商法”,具有商法的一般属性。

同理,国际经济法是指具有国际性的经济管理类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经济的国际法”或“国际性的经济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二者的相同点是均属于大的国际法范畴,因而具有相似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私人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际经贸交往中的平等私人主体间的横向交易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家对国际经贸交往中的纵向管理关系。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比较典型体现大陆法系国际法部门划分思维特点的是国际商法学的主要创始人施米托夫。这位有着德国系统法学教育背景又在英国乃至世界取得辉煌成就的学者,在国际法部门划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续了德国人的思维惯式。

在施米托夫的《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一文中,对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有这样一段阐述:“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后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不从属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是多边公约,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经济法还包括怎样对待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

公司。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私法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国际商业法律组织。”[2](p.3) 施米托夫还有一段经典论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2](p.12)这样,与施米托夫所指的国际商法更为贴近的部门便是国内商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此,施米托夫更着重于分析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将国际商法界定为具有国际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属性,是商法的两个分支,即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或者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按照德国式思维所理解的国际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在德国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于1991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的性作用和性问题》一书中,就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关系的性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时所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剖析。该书中所称的“国际经济法”即是与国内经济法相对应,与传统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相并列的,以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为核心内容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7篇

私人银行的起源

国际上,私人银行起源于16世纪的日内瓦。国内私人银行业务起源于2005年美国国际集团旗下的瑞士友邦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私人银行代表处,成为我国境内出现的第一家私人银行。随后,瑞士银行、花旗银行等相继在国内相继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国内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标志事件是2007年3月,中国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合作推出的私人银行正式在北京和上海亮相,首家中资私人银行由此诞生。2007年也被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元年。据银行业协会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共有15家商业银行成立私人银行部。

国内外,有关私人银行的界定莫衷一是,有人将私人银行分为传统私人银行和现代私人银行。前者以瑞士私人银行家协会给出的定义为准。传统私人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是单一所有权、注册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作制或股份有限责任合伙制,要求其中至少有一位应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服务内容包括全权管理资产、遗产和资产安全等。后者以美国众议院的定义为准,私人银行就是向拥有高净值资产的私人客户个别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接受存款、贷款、个人信托、遗嘱处理、资金转移、开立转付账户、在外国银行开立账户以及其他一般不向公众普遍提供的金融服务。显然,现代私人银行业务范围比传统私人银行涵盖范围要宽得多。

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私人银行的概念: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私人银行本土化的挑战

截至2012年末,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取得一定成绩,如行业蓬勃发展,业务规模增长迅猛,品牌初步建立,服务理念日趋成熟,业务定位于银行转型和市场研究逐步深入等。尽管如此,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遭遇的挑战远远大于其取得的成绩:

专属管理办法缺失。一方面,目前尚无真正关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专属管理办法出台。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依然不具备成熟私人银行市场宽松、完整的法律环境,尤其是与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如信托、私募、离岸金融、委托理财、个人隐私保护等缺乏明晰的法律规范。另外,国内现行税务制度无法满足私人银行税务规划业务发展的需求,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同样制约着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

组织架构转型艰难。(准)事业部和大零售模式是国内私人银行业务主要的组织架构模式。成立之初,众多机构效仿西方先进的事业部模式组建私人银行的业务部门。近一两年,纷纷转向大零售模式,个中原因不外全行协调难度高、成本收益核算难、客户经理考核繁杂和经营成本分摊大等,目前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模式分别是上述两种不同模式的典型代表。

盈利模式难以为继。截至2012年末,年报中披露私人银行业务盈利的商业银行不超过五家,私人银行业务盈利欠佳的主要原因如下:其一,虚拟记账,鉴于组织架构的双线考核,分行一般是利润部门,总行的私人银行部一般是虚拟记账;其二,收益费率倒挂,在以产品销售为主的私人银行业务中,基于获客和守客的双重动力,针对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产品的收益高于普通零售产品,费率却低于普通零售产品;其三,经营成本大,以当前的经营业绩为基准,部分银行需要至少十年的时间方可覆盖私人银行业务部门的前期投入。

业务体系略显单一。国内私人银行业务体系多以产品类型为导向划分业务体系,如固定收益投资部门、权益类投资部门、另类投资部门和QDII部门等。确切地说,当前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就是个人零售业务的“高端版本”,换言之,私人银行部门是商业银行的高级别渠道部门,部分私行部具有产品创业权。

增值服务“人有我有”。国际上的私人银行业务以全方面的金融服务为主,精细化、专业化的增值服务为辅。国内基本是将金融服务和增值服务并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重增值轻金融”,即便是增值服务,目前尚处于“人有我有”的简单拷贝阶段,离“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更高层次尚有距离。

专业能力仍需提高。资产管理是未来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之一,资产管理是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包括市场研究、资产配置、产品选择、组合实施、交易执行、绩效报告、投资监控等环节的全流程服务,市场研究是优化资产配置的前提条件,目前多数私人银行部依赖其总行的研究力量,并未在私人银行部下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

风控体系依赖全行。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多遵循“总行—条线—部门”的三层风控架构。以大零售模式为例,私人银行部风控部门对口部门是零售条线的风控部门,零售条线风控部门对口部门是总行的风险部门。

IT建设尚属空白。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商业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正在由“信息化银行”向“银行信息化”转变,但有关私人银行业务的信息化建设尚属空白。目前多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主,少数银行正在开发或试运行财富管理系统,部分外资银行开发高净值客户专属的财富管理电子平台。

绩效考核机制不一。私人银行部门的企业文化来源于不同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绩效考核机制来源于不同部门的企业文化和不同的组织架构。此外,鉴于私人银行业务的纵横交叉性,绩效考核机制难以自成系统。

人才队伍建设缺失。私人银行业务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需要从业人员是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和实践经验多的复合型人才。一线客户经理和总行财富顾问专业水平的高低是私人银行部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体现之一。目前多数私人银行部的财富顾问或理财经理来自行内的零售部门或其他部门,亦或从其他机构引进,能力参差不齐。

探索中国特色的私人银行模式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8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私立大学;经营与管理

一、中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中国现今的高等教育

现在中国大学主要有公立大学、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三类高校,其中公立大学和独立学院都属于公办教育范围,民办高校则是民办教育。在法律上,国家规定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同等对待,但在实际的国家财政支持上,公办教育每年都会得到资金支持,而民办教育则无法得到这方面的支持。这样的结果是,在法律上,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平起平坐,但实际上却是差距甚远,实际的操作与法律上的不一致也是导致中国民办教育无法较快发展的原因之一。

高等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竞争力。广度指的是大学的数量;深度则是大学的质量。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被提到很高的地位,这些发达国家除了发展公立教育之外,也在政策上大力支持私立教育,而且私立学院的教学质量又普遍高于私立院校。就算是在2008年金融风暴,美国依然向外国留学生发放奖学金,这个是国家和教育形成的共识,在美国每一个人都能享受教育机会,而且美国为世界提供了总学生人数的80%,这些学生中很大一部分人学成后就留在美国,为美国做贡献。对中国来说,中国的大学越多,创新性人才就会更多,会更好地决定中国整体竞争力。国家也意识到这一点,这就导致中国高校扩招和建设校园。大学扩招的同时,有一点并没有做好,就是中国大学生在人数增加的同时,素质反而下降了,课堂学生容量在不断扩大,而师资力量比没有同比例的增加,学生整体素质就不能很好提高。所以,只有公办大学好,而没有民办大学并不能很有效地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还需要民办大学来跟公立大学一起竞争,同时也是在填补公立大学教育的空白。如果只有公办大学,那就变成纯粹的精英教育了,

(二)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应该由公立教学体系和民办教学体系组成,民办教学体系形成以后会跟公立教育形成一个竞争的问题。就像国有企业一样,属于垄断状态,服务、价格都没有保证,当教育形成垄断之后,学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教授队伍多好,都无所谓,国家给学校名额后学校就可以招生,形成这样一个局面以后,公立大学竞争的积极性不高,整体的教学质量就很难提高到更高的层次。

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学校构成。据1993年数据,美国的私立小学占学校总数的24.4%;日本的私立小学占10.1%。1990年,私立小学和中学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欧洲的法国为15%和21%;英国为5%和9%;西班牙为35%和32%;亚洲的韩国为1%和41%;菲律宾为7%和36%;印度尼西亚为17%和50%;南美的阿根廷为19%和29%。中小学阶段如此,高等教育阶段更是比例巨大。在美国的高校中,属于私立性质的高校的比例为55.3%;在日本,这个比例则高达84.6%。

从上面的数据看出,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欧洲、亚洲还是南美洲,私立学校都是各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阶段,私立学校更是成为学校教育的主体。

回顾中国私立学校的发展史,中国第一家私立大学是1919年由张伯苓创办的南开大学,它是在1904年严氏家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后中国的私立大学就进入发展期,到1927年前,中国大陆出现了厦门大学、复旦大学等一批私立大学。从结构上看,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黄金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形成了公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共存的局面。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统计数据,1922年,中国高等院校的主要分布情况是:公立(含国立、省立)大学7所,私立大学13所,教会大学17所;1935年,公立(含国立、省立)大学53所,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51所;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公立大学的数字为39所,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27所。可见,这是一个三足鼎立的高等教育格局,公立大学、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平分秋色,携手并进,共同推进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20世纪中叶以后,私立大学被迫停办,原有的大学或不在了或被转为公立大学,之后私立大学经历了30年的真空期之后,在80年代才出现民办大学,这中间30年的断层至今仍为弥补上来。

从国外私立教育和中国自身私立教育体系的历史看,中国现在的教育体系缺乏私立教育体系来补足,未来私立教育的发展将是推动中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内外私立大学几种模式的分析

私立教育原则上可以分为两类:模式一是盈利的私立教育;模式二是非营利性的私立教育。

模式一中,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家投入,是想要取得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属于资本家的个人资产。这种模式下,是以投资者为主体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则是董事会聘用的最高行政首脑。另外,学校为个人资产,其运营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学校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的同时,也是要通过学校赚钱,使其投入的资金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如像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将教育看成是一个企业来运营,最终做成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带来应有的收益,而美国又是全方位的,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培训,还有教育图书、教育技术等等有众多上市公司。

模式二中,私立大学是完全慈善性质的私立教育,一般都是由个人捐款、校友捐款、企业捐款,此种模式,虽然学校资金也来源于社会,但是学校本身是全社会共有的。但是学校仍可以用这些捐款去外面赚取利润,同时还需要靠其他的来源使资金增长,类似于哈佛、耶鲁这样的学校就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下,其运营性质只能是公益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就不能以赚钱营利为目的。它的存在是为推进科学与文化事业,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

以上两种模式就像是慈善基金和非慈善基金,慈善基金就不需要向国家交税收,而非慈善基金,要靠基金赚钱,需要向国家缴纳税收。慈善基金的要求要多于非慈善基金,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属于共有性质,是公共财产;但非慈善基金就像是一个企业一样,基金自己要做好企业管理。

三、从财经眼光看未来中国私立大学经营管理

结合现在中国的现实,模式一更适合现在的中国,即营利性的私立大学,具有一定的回报更容易吸引资金进入斯理论教育这个领域。但从长远来看,非营利性的私立大学更加能代表中国私立大学的发展方向。

下面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眼光来设想中国非盈利性大学的运营和管理。

首先,学校的运营不需要国家的资助,完全由私立大学设立的基金承担。学校的一切收入都纳入这个基金,而且一切开支也都由这个基金负担。这个基金相当于整个私立大学的心脏,为整个大学提供血液。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以包括校友的捐助,其次是企业的资助和学费收入;支出部分主要是学校的硬件建设,运营费用,以及科研经费和奖学金。这和国内现在大多数的高等院校不同,维持现在国内大学的费用来源主要是学费和政府资助,还有一部分的银行贷款和校友捐助,但这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种模式下,学校要取得研究经费或是颁发奖学金都是不独立的。而独立的基金运营可以保持学校的独立性,同时可以自由控制收支。除此之外,学校基金管理者的另一个任务是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

其次,学校的经营管理也有一定的依据。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私立大学本质上是“公共产品”,学校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发展策略都是围绕这个核心价值来展开的。公共产品即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对私立大学来说,学校所要创造的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让相关人员能够从学校的这种不可替代价值中受益。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只要能不断地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并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以保持教学质量,长期下来,学校所拥有的“公共产品”的价值便会不断增加。此外,学校的影响力越大,校友们就会拥有一种自豪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能够为校友们带来更多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网;这种归属感也能更好地维持学校的传统,又保持了其核心价值。

最后,学校为维护核心价值,还要通过日常的管理上实现。一是对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待遇问题,学校通过重金聘请好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高学校的学术研究,或是聘请国际知名学者来学校做讲座,而这些优秀的教师又会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这些优秀的学生正是学校核心价值的基础。现在国内的一些私立大学则是热衷于招收要一些“富家子弟”,这不仅破坏了学校的学术成就和社会声誉,也会破坏学校的核心价值,这对于学校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二是保持学校核心价值和校友之间的互动。由于学校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校友的捐赠,为维持学校的运营,学校必须通过这个核心价值来吸引更多的捐款。如学校的各类建筑上,各种树木,包括桌椅板凳等等都可以刻上捐助者的名字,这些捐款能够增加学校的核心价值,同是也提供更多的价值给校友。

总体来说,此种设想下,未来中国私立大学的经营哲学应是认清自己的核心价值,即“公共产品”的属性,并通过日常的运营管理来增加这种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

国际私法的核心第9篇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立法缺陷;立法走向

在当代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实体法、程序法与冲突法三位一体,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但是,三者的发展极不平衡。其中,作为国际私法核心部分的冲突法的立法长期以来一直严重滞后于我国司法实践与改革开放的实践。然而,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国际私法的立法有着灿烂辉煌的昨天。渊源流长的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七世纪的大唐盛世,唐朝《永徽律》“名例章”中有关“化外人相犯条”的冲突法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堪称一流 ,说明中国是国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唐朝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实行闭关自守的政策,唐朝形成的中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未能延续下来,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一直沉寂了一千多年,直至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内立法步履蹒跚,国际私法的立法更是裹足不前,成文的国际私法长期阙如,直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七个年头,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规范才正式登上立法的舞台。

在人类跨入新世纪及中国即将进入WTO的历史转折关头,回顾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曲折历程,正确评估与分析立法现状,对于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确保我国依照WTO的规则正确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属于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与一般的国内法迥然不同。国外的一些国际私法同行总是用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现行立法,不相信中国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规范,除了偏见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对中国国际私法的了解,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妄自菲薄,总以为中国的国际私法一无是处。当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国际私法落后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平均水平,但相当部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条文甚至不乏创新之举,与国际私法立法水平先进的国家相比,毫不逊色。 在短短的十五年中,中国的国际私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历史性变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中国的国际私法呈现出以下显著的特点:

第一,立法起步晚,但起点很高,一些国际私法的规定借鉴了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新中国成文的国际私法立法始见于1985年3月、4月我国相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与《继承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涉外合同与涉外继承的准据法。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代中国国际私法成文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务院1983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该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虽然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但意义非同寻常,标志着中国告别了缺乏成文的国际私法的时代。尽管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步较晚,但客观上为我国立法借鉴、移植国外及国际上国际私法的最新的立法成果创造了条件。如有关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制度,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当代国际私法最新的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更是采纳了推定最密切联系点的“特征性履行说”(Theory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并对通常情况下如何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推定十三种合同的准据法一一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是直接从198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中移植过来的。这种区分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确定准据法的方法反映了合同准据法发展的趋势。再如,《民法通则》第148条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扶养关系,并以与被扶养人而非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涉外扶养关系的准据法。第146条则将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住所地法作为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这些规定不仅在立法上颇具新意,同时也体现了当代国际私法立法所创导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第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上,不拘于单一形式。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采取了以专章、专篇系统规定国际私法规范为主,以有关单行法中列入相应国际私法规范为辅的立法模式。在《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集中规定了一系列冲突规范,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系统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仲裁法》中也专门载入“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与此同时,在《合同法》、《继承法》、《票据法》、《收养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单行法律中列入了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分散立法的方式虽然存在不少弊端,但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缺乏规划的情况下,客观上有助于及时填补国际私法立法上的空白。

第三,国内立法体系多层次。

中国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其中,第一层次是宪法中有关公民的规定,有关社会经济和民事生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有关我国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这是我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最高层次,对于我国制定和适用国际私法的各项规定具有指导作用;第二层次是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各种民商事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层次;第三层次是国务院、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为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际私法规范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第四层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国际私法规范所作的司法解释和批复。后两个层次为我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补充层次。这些规定构成了中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多层次、全方位的立法体系。

第四,法律渊源多元化。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上,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为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则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尽管我国学者大都不承认判例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国际私法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国际私法规范所作的大量司法解释更是对下级法院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最新著述已明确将司法解释列入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