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家庭护理的内涵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17 16:20:58

家庭护理的内涵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1篇

关键词:产科 母婴同室 人文关怀 整体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71 文献标示码:B 文章编号:1729-2190(2008)10-0161-02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如何将服务理念人文关怀渗入到临床护理实际工作中是现代护理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整体护理内涵的具体表现现将我院2007年产科家庭式母婴同室的构建实施情况,特色效果作如下介绍。

1 构建家庭化护理模式的历史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

1.1 护理理念的更新

护理理念是护理人员服务的宗旨,是护理人员的行动指南。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理念明确了护理工作的内涵。产科护理的新进展“以人为本,呵护健康,营造家庭式母婴同室”的服务理念也应运而生。

2 家庭式护理模式的构建和实施

2.1 营造服务环境

实施家庭式护理模式,病区设有家庭式单人产科病房,它是待产,生产,产后休养为一体的病房(Labor Deliery Recovery),名字也非常温馨:浪漫满屋,绿野仙踪。病房设施完备,波兰产床,电视,电话,微波炉,宽带网络接口.24小时热水供应.在病区,走廊,床头都有为产妇定身设计的产后健康宣教.病房的大环境在不同的节日营造不同的氛围.

2.2 规范护理行为

2.2.1 改变服务理念 产科家庭式母婴同室护理模式要求护理人员为产科和新生儿提供生理,心理,保健,精神,社会的全面支持,满足产妇及家庭的需要.所以我们要更行服务理念,推行规范化,宾馆化,个性化的服务.产科家庭式母婴同室的护理理念是”以人为本,呵护健康,营造家庭式母婴同室”.

2.2.2 护理人员理论知识的培训 内容有产科现代化护理新进展,产科安全防护,护患沟通技巧,新生儿的生理特点及护理,高危妊娠的护理,护士的职业礼仪,产后延伸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

2.2.3 产科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母婴同室护理人员专科护理技能,新生儿的处理和复苏,产后宫缩及出血量的观察,新生儿延伸护理技能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技能,都进行了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2.2.4 重视护理领域及相关领域间的沟通和交流 上级护理专家和兄弟医院的护理专家来院指导,畅谈产科护理新进展,选送护理骨干到苏州母子保健中心进修学习,到上海国妇婴学习,另外,还邀请心理专家为产科护理人员进行团队咨询,从而拓宽了护理人员的工作思路,有利于服务理念的转变.

2.3 深化服务内涵

2.3.1 重视健康教育指导 开设了”准妈妈学习班”,采用有目标,有计划,有反馈的方法开展健康教育,产妇床头每人一本健康教育图谱和手册,还设计了顺产和剖宫产后一周食谱,产后合并症的疾病健康宣教.一对一的母乳喂养演示,集中授课的新生儿护理等等,通过系统,全面的健康教育,使产妇及其家属掌握产后保健知识.

2.3.2 开展产科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将其列人母要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我科开展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筛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

2.3.3 开展产科延伸服务 开展新生儿扶触,产后电话回访,提供热线咨询,产后上门访视,产后为产妇进行产后抑郁情绪的预测及护理干预.这些都体现了人文关怀,打造了产科母婴同室的护理品牌.

2.4 注重护理服务意识

2.4.1 公开服务项目,接受产妇监督,每个病房有一本服务指南,介绍产科特色服务,公开承诺各种服务项目,直接接受监督.

2.4.2 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孕产妇的需求,根据孕产妇不同的文化背景,,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对于不同国家的孕产妇给予符合当地风俗的饮食和护理.各种护理操作前应先征求产妇的意见,在其感觉最合适的时间和不违背医疗,护理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操作.

3 体会

3.1 独特的风格 家庭式母婴同室护理模式是”以人为本,呵护健康,营造家庭式母婴同室”,体现的现代产科护理模式的新进展,顺应了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

3.2 提高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产科家庭式母婴同室护理模式的实施,拓展了产科服务范围,使产科护理从病房走向家庭,2007 年病人满意度(96)比2006 年(95%)提高1 个百分点,母乳喂养合格率(91.2%)比2006年(90.2%)提高了1.2个百分点,也为产科赢得了更大的市场份额,今年的分娩数为2542人次,比2006年2280人次增加了262人次.为医院的发展和壮大,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零恒莉.产妇互动作用在产时的效应探讨[j].中华护理杂志.2004.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2篇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含义、内容、作用,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法建议

本框集中介绍了家庭和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包括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两部分内容。

家庭保护:教师在讲述时,要紧紧抓住“家庭保护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最好能举几个典型的正反面实例来进行论证。

教师在讲述家庭保护的作用时要强调,家庭保护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人子女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教材对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关于这些内容,教师最好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进行详细讲解,或者让同学们搜寻自己所见所闻中的典型案例,由学生进行分析,其他同学和教师进行补充,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学校保护:这部分内容,教师可以采用与学生一起对学生每天的在校时间和一个人一生中的在校时间,进行统计的方法使学生对学校在一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成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教学设计示例

提问: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呢?

归纳:

——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都有哪些规定。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1、在介绍完家庭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家庭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家庭保护的作用、内容。

附:案例——“弱智儿遭虐待死亡,无情父母被判徒刑”(详见扩展资料中文字资料3)

2、在介绍完学校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见扩展资料),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学校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学校保护的作用、内容。

下课之前,利用一点时间布置模拟法庭的活动

案例(略)

探究活动

题目:模拟法庭--审理一起家庭虐待弱智儿童的案件

(一)活动目标:

1、熟练掌握家庭保护的相关知识。

2、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程序、职责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体会法律的尊严。

3、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二)教学步骤:

1、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观看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对法庭审理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2、组织学生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根据所给案情进行讨论、分析。

一、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分配角色,担当各个角色的学生组成不同的几个小组进行分头准备。

二、模拟法庭对虐待弱智儿童案件进行审理。

三、全班进行最佳表演奖、最佳组织奖、最佳辩论奖等奖项的评选。

(三)对教师的建议

1、联系法庭旁听或准备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准备相关的资料,当好学生的顾问。

2、充分发动学生来参与此活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想象力。

(四)评价重点

1、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能否恰当运用教材和法律中相关的概念和解释。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3篇

【关键字】社区护理;创新体制;服务内涵;管理模式

【中国分类号】R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511(2012)06-0336-02

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的模式不断的改变,社区护理服务的内容也在不断的深入和拓展。社区护理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社区卫生服务不可缺少的部分,在我国的医疗卫生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创新精神,不断完善我们胜南社区胜辛卫生所的护理内容与模式,也是推动社区和谐建设必不可少的要素。

一、社区护理服务现状

由于我国社区服务尚处在试点阶段,社区护理服务也不成熟,目前在社区护理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1、政府及政策的支持明显不足,社区护理工作缺少经费:限于经济条件,社区护理工作存在许多的困难。例如,上门服务时欠缺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造成社区卫生服务部门与社区人群联系不便,这样就对社区护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要落实社区护理服务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得到政府的大力资助。全面推广社区护理工作,可以使社区护理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健康保健服务。

2、缺乏社区护理专门课程培训及专门人才:目前,我国的社区护理工作大多由离、退休护士或一些高年资护士承担,她们对社区护理工作充满热情,工作认真负责,为社区居民解决了不少健康问题。但她们均未接受过正规的社区护理训练,在开展社区护理工作中难度较大,也难以适应未来社会的社区护理需求。

3、我们社区护理提供的服务内容局限:由于我国社区卫生服务起步较晚,而且受传统的观念以及传统的护理模式的影响,造成社区护理工作内容与医院类似,服务内容局限。开展的大部分项目就是静脉输液、家庭出诊、健康咨询等。社区护士承担的角色就是医疗照顾角色,对人群的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治咨询服务较少,然而实际的提供的社区护理服务内容离国家要求和居民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

二、社区护理工作的创新

1、坚持体制创新,建设多元化社区护理服务网络。现在社区卫生服务举办主体发生了变化,逐渐打破部门垄断,调动社会各种资本加入社区卫生服务,拓宽了筹资渠道。发展的趋势将是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置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护理将在不断完善的服务体系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2、创新制度管理,完善社区护理运行和监管机制。通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层次社区护理人员的服务职责,按照满足服务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社区护理组织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其服务机构、社区护理人员和社区护理服务技术项目的准人,健全社区护理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护理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护理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计算机化管理,为社区健康资源共享及双向转诊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创新服务内涵,实现全方位社区护理。根据社会发展以及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不断深入,社区护理服务将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服务内涵,增加服务项目,使社区护理服务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社区护理将在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家庭护理、康复指导、病人及健康人的营养指导、妇幼及老年人保健及心理咨询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创新护理模式。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健康促进模式为指导,落实社区护理工作服务功能中“防、治、保、康、教”一体化的护理服务,以“贴近人群、贴近生活、贴近社会”,提供康复服务、保健指导、健康教育为护理服务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推行新的社区护理模式和护理理念。

(1)用“多领域”概念与医院的专科护理结合,进行全面的护理服务指导。建立“家医家护”责任制,以家门前的保健责任人制,营造亲情氛围。以“整体护理模式”进行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家庭访视制,应用护理程序落实家庭访视,督导患者的“遵医行为”。

(2)培养大、中护士院校的护士学生的“义工护理服务模式”。学生在节假日定期以聊天的“话疗”及生活服务为主进入社区,为病人、老人、残障人服务,让学生能早日接触社会,体验帮助人的乐趣,激发爱心和奉献意识,巩固对护理专业的热爱,给病人以情感支持,以无偿的服务培养其奉献爱心的热情,拓展了护理服务的内涵和功能。

(3)根据个体需求建立“家庭护理模式”。让患者能在家中得到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发挥社区护士独特的医护功能,在家庭环境下为残疾、慢性病患者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服务及必要的日常生活指导,促进其康复和提高生活、生命质量,并尝试采用Moos的适应模式护理临终患者。

(4)初步奠定在医院和社区护理之间形成“联动、互动机制”。社区卫生服务部门对急、重病人帮助联系、引导其到专科医院就医,使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同时使经过医院诊治、正处于康复期的患者及明确诊断的慢性病患者,在家中也能得到的规范护理服务及照顾。

三、结语

我国的社区特点决定了我们社区护理的内容与模式,要加大创新力度,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护理工作。将要使护理工作进入人们生活中与广义健康有关的各个领域,这需要有更多的社会支持。完善社区护理工作的发展,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杨正毛. 南瑞:率先撤销“街道办”的大社区[N]. 芜湖日报. 2011-09-18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4篇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是本市面向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部“总刚性法规”,兼具权益法、政策法和责任法等特征。条例修订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出发,积极回应老年人现实需求,丰富老年人权益内涵。目前,修订草案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长期护理保障、老年照护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编制与落实、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内涵、医养融合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细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内涵

本市自“十一五”以来,着力构建“9073”养老服务格局,迄今已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养老和医疗服务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一体系还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等突出问题,亟须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责任边界。修订草案根据政府、社会与市场的不同功能定位,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予以细化,明确要求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以体现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提供方式既可以是政府直接供给,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同时,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服务需求。

完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老年人特别是失能、患慢性病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是本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所需面临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失能老年人数量剧增、长期护理供需严重失衡、护理成本居高不下等。目前,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建立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缴费的社会保险形式,并配套相应的评估、支付和服务保障制度解决这一问题。本市也相继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制度探索,主要包括民政部门实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实施的以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为组成部分的老年护理服务,以及人保部门实施的“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上述制度的实施对缓解本市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服务对象覆盖有限、筹资支付水平偏低、评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修订草案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作了制度性规定,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等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制度

目前,在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方面,本市民政、卫生计生、人保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系统内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老年护理医院,高龄老人医疗护理等领域的需求评估工作,形成了三套评估体系,这些实践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总体上仍存在着标准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老年人重复接受评估、服务转介机制不畅、政策及资源碎片化等问题,致使老年人服务需求与现有养老服务资源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匹配。修订草案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照料护理需求等级,作为其享受相应的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对其中高龄、无子女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保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紧张、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设施落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从源头上加强规划指导和调控,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进落实。

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和资源整合

本市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设施主要为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助餐服务点、助老服务社等。这些机构和设施,目前主要以政府兴办运营为主,社会和市场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资源分布较为分散。结合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强烈需求,亟须加大供给和资源整合。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式,包括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二是对社区中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加强统筹与整合,通过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三是发挥养老机构的资源辐射作用,利用其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相应的延伸服务;四是规定了家庭照顾者支持措施,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技能培训、扶助器具租赁等服务;五是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5篇

孝是中国人情感中最脆弱的部分。如果说某个人不孝,他必定会大发雷霆,倘若夸奖某个人是大孝子,他竞能感动得热泪盈眶。

孝的力量来源于至真的亲情。《说文解字》对“孝”的解释是“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孝”作为古代道德的根本,是毋庸置疑的。在家庭中,孝是长幼有序的伦理关系,对社会而言,是融进儒家思想的道德规范,对中国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孝的本意是对祖先的崇敬,后来转变为对长辈的孝敬。在儒家思想中,孔子将孝道文化加以集中提炼,赋予了孝自然亲情和人格平等的内涵,孝文化得以传扬。借助儒家学说的正统化,孝实现了个人情感和社会道德的高度一致,以孝治家、以孝治国成为了中国特色的家庭道德和国家规范。

汉代对孝格外推崇,提倡“以孝治天下”,孝开始走上政治舞台。特别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孝道由家庭伦理扩展为社会伦理,孝与忠相辅相成,成为社会思想道德体系的核心,“以孝治天下”也成为贯彻两千年帝制社会的治国纲领。为了表明对孝的尊崇,汉代皇帝多以“孝”为谥号。自西汉惠帝至东汉顺帝,全国性对孝悌褒奖、赐爵达32次。对于著名的孝子,皇帝更加重视,把其作为弘扬孝道的榜样,精心扶植。东汉初年,临淄人江革以孝母闻名乡里,光武帝赐其“巨孝”称号,赐谷千斛。

从汉至清,孝治之风伴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形成了牢固的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和心理情感。

对于中国的孝道,19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中国的执政者制定了无数的礼节和形式,激励人们孝敬父母,使人恪守孝道,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礼教,维护了国家的太平。

当然,孟德斯鸠看到的是孝对于维护统治的作用。传统的孝道在被封建统治者作为工具时,它过于强调服从,过于强调对在上的君父尊长尽忠尽孝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评价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都不可否认其更多的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和基本社会道德。

与社会道德而言,家庭伦理则是孝最基本的内涵。先秦儒学有关孝的思想中,以血缘亲情为孝的基础内容。孔子有云“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对父母的关心出于真情流露,才有可能对父母和颜悦色。可见,孔子讲孝以敬为要,这种诉诸亲情表达和维系家庭和谐的“孝”,是孝道得以千年传承的主要原因。

在农耕社会中,家庭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家长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大权,所有家庭成员都要在家长的领导下从事经济活动。这就要求所有家庭成员都要服从家长的领导。这就是产生“孝”观念的根本原因。在此种观念下,家庭成员之间,只有长幼区别,只有“孝悌”观念,而没有相互尊重的观念。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对于孔子的这个言论,向来有不同的见解。综观孔子的各种言行,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以家庭事业有持续性为首要标准,可见儒家学说赋予了孝道发展性的内涵。随着生产水平的进步,孝不再主要是维持经济的伦理规范,而是逐渐转化为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关系的情感关系。作为中华民族普遍认同的优良传统,孝强调幼敬长、下尊上,要求晚辈尊敬老人,子女孝敬父母,爱护、照顾、赡养老人,使老人们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这种精神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6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本质和内涵;分歧;专家证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93-02

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相关人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相关专家出庭就鉴定人作出鉴定的意见提出相关意见,由此有相关专家被申请出庭的制度在我国被正式引入诉讼过程中,由民诉开创的申请相关专家出庭的制度在刑诉中崭露头角。从2012年至今,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务中发挥了一定功效,例如非常著名的经历了四次死刑判决的念斌案最终迎来了无罪宣判,数位以拥有相关知识的人的身份介入到刑诉案件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尽管如此,对于专家辅助人在学理和实务中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关于专家辅助人的问题涌现出来。本文从实务和理论上来解读刑事诉讼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我国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各方都可以申请相关的专家,那么对于刑诉中鉴定的意见,各方都有申请相关专家对鉴定过的意见发表意见的选择。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那么法庭就开始面临众多困难,比如是否准许的问题,准许究竟是准许一方还是准许双方申请相关专家都出庭发表意见。如果准许了双方申请的相关专家出庭,相关的专家在法庭上对鉴定结果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甚至是截然相反怎么取舍,而且法院很难对相关专家的水平作出准确的界定。这只是相关专家在司法实务中出遇到的难题,相关专家出庭在法理上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例如关于专家地位问题、相关专家出庭的作用、相关专家发表的意见是否能作为一种证据等。要解决这些难题应该回到产生专家辅助人的源头和发展趋势上,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内涵和外延,从专家辅助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入手。只有明确相关专家的本质及参考当前中国的法律实务的法律地位,才能发挥其作用。

众所周知,相关专家出庭制度的源头来自于国外法治实践。欧美国家早就在诉讼中由控辩双方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发表专家证言,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与欧美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模式,专家由法官聘请并且服务于法官,主要是辅助法官认定案件。我国建立该制度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编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首次将这类人员的身份界定为“专家辅助人”[1]。由此可见,我国的相关专家出庭是受欧美国家和大陆国家的启发。但是,我国的专家和欧美国家的专家、大陆法系国家顾问有着根本区别。在欧美国家专家是在相互对抗的模式下双方共同委托相关专家就特定问题进行鉴定,有着一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而我们的专家是当事人一方委托申请的,是对鉴定给出意见,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欧美国家专家发表意见的对象是非常多元的,而我国的专家只能对鉴定结果给出相关意见。我们专家与大陆法系国家顾问也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家是服务于法官的,专家也是法院聘请的,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专家发表的意见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相关专家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要从我国设置相关专家出庭制度的内涵去解读。我国的相关专家出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其一,相关专家是帮助控辩双方的看法提出相关意见的,也就是说专家的出现前提是一方或双方对鉴定结果有分歧的时。其二,相关专家出庭的作用主要是提出鉴定意见,不涉及其它专业问题,也就是相关专家是与鉴定作出的相关意见相联系。其三,相关专家发表的意见没有独立的诉讼意义,依赖于委托方,所发表的意见也不是独立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看成是对当事人陈述的一种补充完善。不难看出,我国的专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所发表的意见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意见,与欧美专家或者大陆法系国家顾问发表的意见不能等同。

在理清相关专家的内涵和本质后,笔者提出了实践中和理论上的一些重大问题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第一,实践中双方应该都有权利同时申请相关专家出庭,而且相关的专家应该出庭,其出庭意见应该成为法官裁定案件的参考,并且应该记入庭审笔录。因为专家发表的意见在我国本质上是帮助案件的行为主体对鉴定做出的判断发表的专业意见,视为对案件的行为主体做出的补充陈述。“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可以让鉴定意见接受业内同行的评价。实现加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从而对其鉴定意见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2]。鉴定意见虽然在表面上是一种权威的、经过专业和科学检验的很有说服力的证据,“而具体到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无论是鉴定人根据科学原理、采用科学方法、借助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后得出的鉴定意见,还是其他专业人士通过经验判断、推理论证以分析报告和业务说明等形式给出的书证或其他证据,都不过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的一种主观看法、评判或推断,绝非必然正确、毋庸置疑的唯一定论。因为,科学从不讲述完整的故事”[3]。所以相关专家出庭替当事人表述对鉴定人鉴定意见的意见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了,此时相关专家出庭不仅是双方的要求,更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要求,也是案件事实的要求。

第二,在理论上专家辅助人是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完全可以看成是对当事人知识短板的一种弥补。因此相关专家发表的意见不会是一种新证据类型,不存在证据种类的问题。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对鉴定意见这种证据的质证具有特别大的影响作用,它可以帮助法官来裁量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为法官自由心证提供支撑。至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的证明力的争论、中立性的争论,在笔者看来应该从专家辅助人是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角度去理解,是替当事人发表意见,补充当事人的知识短板,因此专家发表的意见肯定不会是完全中立的,证明力也不是完全没有瑕疵的。“控辩一方既然向法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势必选取对己方诉讼结果有利的专家。专家辅助人虽然有时也会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强化论证或者作深入解释,但他们可能事先己经接受过控辩一方的咨询,出庭支持委托方的主张也就理所当然。实践中更为常态的是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结果不满意,而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由后者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以达到驳斥鉴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之目的”[4]。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辅助人不可能完全中立,也不可能是完全客观的,是带有一定主观色彩的。

相关专家出庭对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进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可以弥补鉴定意见的不足。鉴定意见虽然是由专家通过科学的手段得出的结论,但是否启动鉴定,鉴定的内容都不是鉴定机构能控制的?在这方面我国的法院有绝对的控制权,鉴定意见并不会完全因为当事人的需要而启动,鉴定意见也不会完全因为案件的进程需要而启动,启动后得出的结论也只是一个意见,与具体的案件、与真相的距离还很远。此时专家辅助人的介入将会使鉴定意见受到监督,使鉴定结构在鉴定的时候更客观,更加符合真相。“该制度的存在,因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的诉讼当事人,或者无法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来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另一解决问题的渠道”[5]。可以说,专家出庭制度的存在对于鉴定的意见是一种很好的弥补和补充,是符合当前的国情和刑事诉讼进程需要的。

第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间接意义就是促进案件的公平审理,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保障。法官审判案件主要依靠的就是证据,而鉴定意见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更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存在会使法官更深入地理解鉴定意见,使案件更全面更公平的得到审理。专家辅助人的本质和内涵也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充分地表达对鉴定意见的各种态度和观点。在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下,我们完全可以说鉴定意见与案件真相的结合更加具体,鉴定意见可以更直观深入地介入案情。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越使案件接近真相,就越能使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审理,进而防范错案的发生。

第三,保障人权。2012年,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就成为我国刑诉追求的目标价值。而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人权需要有专门程序和制度作为保证。相关专家作为替当事人发表意见,应被视为相关人员的陈述,可以很好地弥补当事人在知识上的不足,从这个角度看,相关专家出庭能够更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各种权益,进而保障他们的人权。

综上所述,我国出庭的专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与欧美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专家被申请出庭主要是解决被告人对鉴定意见质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是对案件的行为主体知识短板的一种弥补,以求提高质证的实效性,防止质证虚化,是一种辅的庭审工具。合理利用这一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刑事审判水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96.

〔2〕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18.

〔3〕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J].法学家,2015,(01):151.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7篇

2006年的秋天脚步迟迟,10月初阳光依然热力四射。不过,作为“焦炭配额倒卖第一案”的主角,圈内人称“李大姐”的李涵静在高墙之内,想必已提前感受到秋风的肃杀。

9月18日,身着浅色外套的李涵静被押上河北省廊坊市的法庭。她摘掉了平常那副浅黄色大框眼镜,对照过去相片上的形象,体形略显清瘦,神态已属漠然。

主审法官由廊坊市开发区法院院长马卫国担任,控方由开发区检察院院长率领的三人团组成。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派出两名资深律师为李涵静提供辩护。旁听席上,除一名中纪委特派官员,其余均为河北政法系统的指定人员。

李涵静案因其涉案金额过亿元、由中纪委直接督办而震惊业内(参见《财经》2005年第13期“焦炭配额倒卖第一案”)。此次李涵静被控行贿、非法经营两项罪名,书长达十余页;依次引述的供词,来自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范萍、自由职业者姚蔚、商务部工业品出口处处长孟丹、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管理组组长吴功阳等人。

记者历时一月的调查发现,李涵静有着20余年外贸业内经历。经她精心编制的一条围绕机电、纺织、焦炭出口配额发放的寻租网络,一端是各地使用或倒卖配额的企业;一端是发放和管理配额的外贸系统官员。过去三年相继落马的20余人中,李涵静以其作为网络的重要中枢而备受关注。

“李大姐”前传

李涵静生于1949年2月15日,祖籍江苏镇江,童年在北京长大。1968年,她中学毕业后进入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身份是“连队干部”;两年后返京,在北京电机厂做工人。

1972年李涵静调至北京无线电仪器公司,工作了11年,这也是她呆得最长的一个单位。1983年,李涵静调入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担任外经办主任,初次接触外贸工作。此后23年里,除了两年的机关工作经历,她再未离开这个行业,并积累了丰厚的人脉关系。

1988年,李涵静进入国家计委,两年后转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1995年又转入中粮进出口总公司。进入中粮的第二年,李涵静获得了一个独立的平台――出任中粮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粮机电)的首位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中粮机电由中粮进出口总公司、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中粮糖业杂品进出口公司、中粮包装实业贸易公司共同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根据国家对外贸易部1996年的“1368号”批文,中粮机电可自营和的范围极广,包括五金机械、电子产品、粮油食品、轻工业口、化工矿产、土畜医保、纺织产品等。

李涵静在中粮机电曾经风云一时,但在2001年8月中粮机电召开的股东会议上,李被免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改任公司总经理,集团另派人员主持工作。自此,李事实上已经“退居二线”。

然而,不再具有昔日的权势后,配额圈内却多了一位神秘的“李大姐”。

涉嫌贾小左串案

2005年10月之后,一度是李涵静的沉寂期。彼时,她的一笔旧账几乎被翻开,而终有惊无险。

据2006年3月10日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一份审计报告,中粮机电“因涉及经济纠纷,银行账户在2005年继续被冻结”。私产过亿的李涵静,却以债务人身份出现在中粮机电的应收款账单上。

这份审计报告完成时,中粮机电停业已逾一年。由于中粮机电的业务并非集团主业范围,一度被中粮集团列入考虑注销名单。

与此相关的是,此前的2005年3月23日,原商务部机电司副司长贾小左涉嫌受贿案在河北衡水开庭。

贾案因“中国第一贪”李友灿而引发。李是河北省原外贸厅副厅长,他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1249个汽车配额提供给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宁,共收受丁宁给予的4723万元人民币现金。李以日均受贿5万元,创下了“全国纪录”。2004年11月29日,李友灿因被二审判处死刑。

作为李友灿案的重要一环,2000年至2001年间,贾小左在主持原外经贸部机电司进口处工作期间多次受贿:李友灿分三次共送给贾小左人民币50万元、美元8万元。

据介绍,炒卖汽车配额在当时是业界公开的秘密,“灰色交易”利润惊人。一张工本费只有10元的进口汽车许可证,可被黑市炒到十几万元。庭审记录显示,贾小左任期内,每年审批汽车配额10万辆。

贾小左于2004年6月20日被逮捕。据知情人士介绍,李涵静也曾涉足机电配额炒作,在贾小左案发后被要求“协助调查”,最终不了了之。

中粮机电一位管理人员证实了上述说法:“李涵静借用了一些职务上的便利,但处理得比较干净。”但他否认这与中粮机电有关,认为只是李涵静的个人行为。

“女参谋”孟丹

知情者介绍,至2003年年底,李涵静已退出机电配额的炒作。这一方面源于当年9月李友灿外逃,业界已人人自危;另一方面是中国履行WTO议定书的承诺后,逐步取消机电产品配额的管理措施,使得这一交易无厚利可图。

据法院人士介绍,此时,一个新人物的出现,使得李涵静得以继续其“倒姐”生涯,并开启了“焦炭配额倒卖第一案”的序幕。此人名孟丹,女性,年届四十;案发前任商务部外贸司工业品出口处处长,涉及石油产品、水泥、钢铁等出口工作,对焦炭市场的走势可谓一清二楚。

由于国际钢铁业需求激增,2003年中国焦炭出口达1500余万吨,接近全球贸易总量的60%。适逢此时,中国为“保护环境和确保国内供应”,对焦炭出口政策由鼓励变为限制。杀手锏有二:其一,当年10月到次年1月,商务部两度下调焦炭出口退税,从15%降为零;其二,公告2004年的出口配额降至900万吨。

国际焦炭价格应声疯涨至每吨400美元,比上一年同期翻了两番。孟丹清楚,彼时实施的焦炭配额分配制度有机可乘。

按惯例,焦炭出口量每年由国家发改委(原为国家计委)确定,再由商务部(原为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负责分配配额。由于分配者掌握生杀大权,过程极不透明,此制度向来为业界所诟病。

早在2004年,中国炼焦行业协会曾上书商务部,建议对贸易公司与生产企业实行竞标办法,分配出口配额,具体由政府、协会、商会组成管委会监管。但由于相关利益人士的反对,此事不了了之。

此前,焦炭配额的发放曾经采取“二次分配”的方式,即由商务部先行将配额发放到各省商务厅和五矿,由后者二次分发给各个企业。2004年11月,商务部又明令回收了这一分配权。经此番变化,孟丹所在的处室对配额拥有更大的调配度和自。

据法庭上检方提供的证词,孟丹于2004年上半年向李涵静提供了宝贵的市场信息,又助其编制了一张包括自己在内的运作网络。她因此获得李涵静20万元现金的回报。

今年春节后李涵静被查不久,孟丹也被中纪委“”。

“公关能手”吴功阳

李涵静网络的另一角色,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管理组组长吴功阳担任。他的任务是使孟丹初期完成的批文报表上呈商务部高层,并获通过。

吴功阳年近40岁,江西省寻乌县人,早年曾在商务部的前身外经贸部工作。全国整规办成立于2001年4月,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均由商务部委派。

了解焦炭配额行情的人士称,没有资质的企业可从两种渠道获得配额:一是从拥有配额的公司购买,二是争夺商务部的那部分调剂配额。所谓“调剂配额”,是指商务部在下半年针对市场临时新增的部分配额。比如2004年下半年,商务部为避免与欧盟的贸易纠纷,一举增加400万吨焦炭配额。吴功阳正是将此视为“重点公关对象”。

“这个公关不好干。首先要信息灵,能看准机会。因为这个调剂配额是根据实际情况定的;再就是看你在商务部的关系硬不硬。”一位商务部内部人士介绍说。

廊坊开发区法院的人士称,庭审记录显示,李涵静被控罪证之一是向吴功阳行贿20万元。

在9月18日李涵静案的庭审中,检方指控,2003年至2005年间,李涵静借力于孟丹、吴功阳获得16万吨焦炭配额,并分别“倒卖”给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下称焦炭国际)、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焦煤国际)、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文峰焦化)、大化国际。这四家公司各得4万吨配额。

记者获悉,“焦炭配额第一案”事发偶然,其导火索是2005年6月7日山西焦炭集团董事长牛新民被拘,随后牵出焦炭国际董事长范萍;通过对公司账目的追踪,牵出文峰焦化销售负责人孔晓燕,焦煤国际董事长杨学全、焦炭出口部部长高杰。

继而落马的,是李涵静、孟丹和吴功阳三人。

“下家”范萍

今年6月12日,焦炭国际董事长范萍案在太原一审开庭,拉开了焦炭配额系列窝案的序幕。其时,神秘的“李大姐”尚未现身。

在山西市场,李涵静首先接触的“下家”是范萍。2004年下半年,她计划“倒卖”4万吨配额给焦炭国际,前提是按3∶7“拿大头”。这个指标,正是来自当时商务部新增的400万吨“调剂配额”。

范萍放弃了这笔买卖。据其辩护律师照王继军解释,一是“害怕出事”,二是范萍当时有自己的渠道――她曾是山西省商务厅焦炭出口协调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该中心正是山西焦炭企业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必经之地。

后来,是文峰焦化从李涵静手头接受了这4万吨配额,并支付了每吨约180美元的“中间费”。尽管如此,文峰焦化仍可从每吨400美元的市场售价中获利。

文峰焦化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900万美元。其公司简介中称,“年生产优质冶金焦铸造焦100万吨,全部出口海外,年出口创汇2亿多美元”。在范萍案中,该公司一名主管被指通过行贿获得范手中的配额。

2004年11月,商务部回收了配额分配权后,范萍从山西省商务厅获得配额的渠道中断。她不得不再次与李涵静建立关系,并于2005年2月和10月,分两次从李涵静手中获得4万吨焦炭配额。

据范萍案书,2005年10月已值市场回落,范萍从李涵静获得的2万吨焦炭配额转售给文峰焦化,“中间费”为每吨9美元,但范萍为此付出的代价却达每吨数十美元。此役得不偿失,成为范萍2005年年底案发后供出李涵静的原因之一。

余波未了

今年春节后不久,李涵静被“”,其后被捕,由廊坊市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财经》获悉,专案组对李涵静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大量现金;加之其个人名下十余个银行账号的存款,总额超过1亿元。这些资金除部分被山西方面的法院执行,现已全部冻结。

9月18日在廊坊开发区法院的庭审,自上午9时持续至下午6时许,中午仅约40分钟休息时间。庭审时间虽超过八小时,但控辩双方的辩论时间未超过20分钟,绝大部分时间由检方出具证据。

据廊坊开发区法院一位法官介绍,李涵静案相关窝案中的姚蔚,也将在该法院审理。姚蔚,男,自由职业者,以李涵静“私人秘书”之名现身此案。接近辩护律师的人士介绍,在耳闻中纪委介入调查此案之际,李涵静四处托人走关系,姚蔚曾借此骗得李涵静近100万元。故此,检方拟对姚蔚的指控之一为“诈骗”。

在李涵静的网络中,另一涉案者彦某已外逃,至今未能抓获。这位来自深圳的商人与李涵静多年合作焦炭、纺织品配额的“倒卖”。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8篇

1、应用的可行性

首先,社区护理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社区护理的健康观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把人看作是一个具有生物、心理、社会等多方面需要的整体,强调家庭、社会以及心理对人的健康的影响,这与中医护理的“天人合一”和“形神合一”的生命整体观一脉相承。中医护理历来重视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将人与生存环境的和谐、人体心身的和谐视为健康的基本标准,并贯穿于疾病防治和抗衰老理论与实践之中。社区护理的主要内涵是向个人、家庭、社区人群提供以健康促进为目标的护理服务,以增进健康和预防疾病为要务,这与中医护理的“治未病”的预防观不谋而合,中医护理的预防观印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强调以增强体质为核心的健身防病思想,制定了外以适应自然变化、内以促进机体抗病能力、机体协调能力的养生原则。可见,中医护理的整体观与预防观在社区现代护理观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护理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中医护理来源于民间,其特有的饮食文化、养生保健及简、便、易、廉的护理技术更容易为广大社区居民所接受。社区人群对中医护理有着深厚的感情,这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中医护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最后,国际社区护理蓬勃发展的背景以及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为中医护理快速进入社区护理提供了可能。

2、应用现状

1)中医护理在社区居家护理中的应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医疗资源的分配仍存在着不均衡性,经济发展实际和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形成,居家护理将成为适应大众需求的一种主要的社区护理工作方法。居家护理是在有医嘱的前提下,社区护士直接到病人家中,应用护理程序向社区中有疾病的个人即出院后的病人或长期家庭疗养性的慢性病病人、残障人、精神障碍者,提供连续的、系统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社区护士将成为居家护理的主力军。中医护理以其优质、显效、简便的特点,不断丰富着居家护理的内涵。

①在居家护理评估中的应用中医护理评估与社区居家病人评估的主要内容相似,包括病史、临床表现、体检及治疗情况等。中医护理评估技术是在整体观和辨证观的指导下,在现病史、个人生活史、家庭环境评估、症状与体征评估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医护理评估内容的引入加强了居家护理评估的深度与广度。目前,进行居家病人护理需要评价时,常用居家病人护理需要评估量表。为了充分利用中医护理的优势,可以对此量表进行修订,增加中医护理评估内容。

②在慢性病人居家护理中的应用社区的慢性病人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肺心病、糖尿病、溃疡性结肠炎、先天性畸形、慢性肾功能衰竭、骨和关节病变需要牵引和卧床者等。中医护理以其优质、显效、简便的特点,在社区慢性病人居家护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研究表明,在社区护理工作中大部分护士能够使用中医养生相关知识对患者进行辨证下的中医护理干预。干预项目的应用率依次为:用药指导、生活起居调养、情志调护、健康膳食、康复指导,而用药指导、生活起居调养和情志调护的中医护理干预,在家庭病床列前三项。可见,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尤其是情志护理、药膳护理更贴近生活,因其护理方法简便易学、直观安全、效果显着,更适合在社区普及推广。中医护理技术如针灸、拔罐、按摩、刮痧、中药贴敷、中药熏洗、中药静脉注射和穴位注射、耳穴埋籽、脐疗、中药离子透入等在社区慢病居家护理中应用广泛,尤其是按摩法,因其简便易行,备受社区居民的喜爱。但在实际工作中,针灸、拔罐、按摩、刮痧等技术主要由中医医生操作,中医护士很少应用。中药贴敷、中药熏洗、中药静脉注射和穴位注射等由护士按照医嘱实施。中医养生方法及护理技术因其低廉性,对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尤为重要,有助于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覆盖率,有利于提高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力度,尽快缩小城乡差距。

③在居家康复护理中的应用在社区,需要康复护理的病人包括出院后病情已稳定但需继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医学|教育网搜集残疾人等。常见的有术后病人、脑血管意外病人、高位截瘫病人、先天畸形或后天伤病造成的功能障碍、残疾者。中医药膳护理、情志护理以及针灸、按摩等护理技术在防止压疮、增进病人的心理健康、促进病人的营养、畸形和残障病人的康复护理、健康教育、家庭环境适应性改变的指导等方面应用广泛,使向病人提供优质的康复护理成为了可能。

④在老年人居家护理中的应用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决定了居家养老成为我国养老服务的主体。同时,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分居养老将成为今后家庭养老的主要方式。虽然,在社区老年人居家护理中,为老年人,尤其是为分居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饮食养生、起居养生、睡眠养生、运动养生、精神养生、药膳养生等方面的知识指导以及传授灸法、按摩、中药敷贴、中药熏洗等简便易行的中医护理技术对于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社区中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完善,社区中医护理人力严重不足,中医护理在老年人居家护理中的应用较少。

2)中医护理在社区健康教育中的应用在社区健康教育实践中,中医护理与社区护理有机结合,在充分利用现代护理健康教育理论、模式、程序以及实施方法的基础上,在社区健康教育内容中渗透着中医护理知识与技术。中医环境养生、起居养生、膳食指导、心理调适、性养生保健、用药指导、运动养生等在社区妇女、儿童、中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慢性病病人的康复护理等方面不断拓宽着社区护理健康教育的内涵。中医护理与社区健康教育内容正在逐渐完美融合。

家庭护理的内涵第9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保护令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我国的首次亮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明确阐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解释还说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说明同是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虐待,这也是对家庭暴力的惩治难以到位的原因之一,刑法上有虐待罪,但却没有家庭暴力罪,虐待罪罪不及家庭暴力,因此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力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情况:

(一)、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1.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正面说明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的判断标准之一。而对于家庭暴力的救济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有请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第46条更是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

(一)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

1、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

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国家可以制定一部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中列举或概括出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详细列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司法解释以弥补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不足,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一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形做出自己的解释和具体规定,以弥补反家庭暴力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足。

2、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国际社会的成熟经验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一大有效措施。早在2008年,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就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针对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推进家庭暴力防治进行了探索创新。该《指南》的试点法院之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制订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跟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护令制度如出一辙,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很多法院也以此为参考,这说明了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3、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制度

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针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特定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可以设立处理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反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对施暴人的态度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以“矫治”为主,而非以“惩罚”为主。我们可以设立家庭暴力法庭来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使家庭暴力案件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特事特办,融情于法,给施暴人一个改正的机会,给家庭关系一个缓和的契机。

(二)建立多机构合作的社会化救济机制

1、建立反家庭暴力网站

当今世界是信息时代,网络的力量不可限量。中国人的面子思想很重,对于家庭暴力,当事人一般会在“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下保持沉默。因此,在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中,我们可以尝试建立反家庭暴力网站,组织专家给大众答疑解问,通过网站上向人们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从而鼓励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联还可以定期组织家庭暴力行为问卷调查,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苗头,从而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帮助。

2、加大反家庭暴力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意识决定行为。要预防家庭暴力,首先要对家庭暴力有个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多发生于落后偏远地区,很大程度上跟当地人民不懂法律有关,即使现在家庭暴力逐渐发生在高素质人群,更多的还是与当事人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关。因此,只有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和违法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后记

“国以家为基,家以和为贵。”社会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主旋律,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持久且艰巨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不仅需要以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后盾,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的配合。

参考资料

1.张红艳著:《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陈苇、秦志远:《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评介》,载《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2007。

3.朱丽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5

4.周阿柳、冯伟远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8

5.王一丹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剖析 「J沈阳大学学报 2006

6.陈昊 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J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7

7.王亚妮 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J 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8.卲岳蕊 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

9.何瑞 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J 金卡工程 2010

10.肖仁辉 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及其防治 「J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11.赵丹枫、高欣 家庭暴力防治对策研究 「J 科教文汇 2007

12.张伟、马钰凤 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的调查与思考 「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13.张悦 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 「J 法制与社会 2009

14.胡戈 家庭暴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15.陈晗霖、王玲 家庭暴力罪及其防范和控制 「J 理论探索 2005

16.焦泉、孟春梅 论家庭暴力 「J 学海 2004

17.周长军、李军海 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构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

18.郭义贵 美国社会的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 「J 法学评论 2005

19.李芳 浅议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J 现代企业文化 2008

20.刘国华 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探讨 「J 学术交流 2006

21.董士昙 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及其法律规制 「J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