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17 16:20:29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1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生产以及以小生产为特征的私有制经济问题有过基本的设想和论述。他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应“一步一步地夺取”,而不是历史上的一次性行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度,更需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知,个体小生产或私有经济的存在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在生产力水平还没达到消灭私有制的条件下,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资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利用外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怎样利用外资,列宁根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具体情况,提出要通过借款、租让制、与外资(外商)合办企业等形式,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最初探索者。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若干思想。其中,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对后人的探索乃至今天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从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从当时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实际出发,思考生产关系改革的经济建设的思想轮迹。由于历史的局限,的这些经济建设的思想虽然没有付诸实施,但对今天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不仅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在内的经济类型。它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并且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形成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是指劳动者在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一种私有制经济,不具有剥削性质;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外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建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自经营的经济。

(一)个体劳动方式的存在是基本原因

诚然,个体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应该是生产力。生产力的变化是个量的概念,生产关系的变化是个质的概念。能够使生产关系发生质变的生产力,不是生产力发展的一般变化,而是生产力量变到一定程度后,使生产关系所依存的实体形式即劳动方式发生变化,才能使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所以,个体经济存在的必然性,不直接是生产力,但又离不开生产力,直接的决定作用是个体劳动方式。个体劳动方式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社会化生产还没有发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和方面,也就是说,不但是某些领域或行业基本上还是非社会化的生产,而且在基本上社会化生产领域或行业中,也还有落后的生产力与其并存;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使个体劳动方式不能存在的程度,个体经营的不少领域已经不完全是以手工工具和手工劳动为基础,而是采用了不同程度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并越来越以现代化的技术为基础。由此可见,只要还存在个体劳动方式,尤其是独立型的个体劳动方式,个体经济就不可避免地要存在下去。

(二)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根本原因

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指在现阶段劳动力既不完全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而是具有部分公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性质,在这两种所有中,部分个人所有是主要方面。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劳动力的部分私有正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要痕迹之一。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主要是由个人或家庭支出的。劳动力的归属问题,主要应根据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训练费用由谁支出来决定:如果这个费用是由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劳动力就应归个人所有;如果这个费用是由社会和个人共同支付的,那么劳动力就具有社会和个人双重所有的属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劳动力的自产费用和训练费用兼有国家支付和家庭支付两种形式,而且家庭支付占绝大部分。因此,劳动力的归属关(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私营经济的产生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我国私营经济的产生与存在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核心,是承认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而且还呈现为落后性和不均衡性,在客观上,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同时发展,这就为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现阶段,个体经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并发展是私营经济产生的客观条件。个体经营者还不愿意走合作经济的道路。个体工商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联合走集体经济的道路。应该说,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目标的一种形式,特别是农村,可以说也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外在经济条件的动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自由购买。而能否自由地购买到所需要的劳动力是私营经济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资本只有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私营经济的生产过程才能正常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我国对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与改革,逐步给予了农民自由选择职业和进行要素流动的自利。从而推动了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五)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效补充

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的条件下,私营经济的财产组织形式更符合投资者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和施展个人经营才能的要求,而这正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的内在动因。获取个人经济利益,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动因。只要客观条件还没有达到使其不能存在的时候,这一动因制约个人经济行为的作用就不会消失。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还具有很强的谋生手段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个人经济利益在个人经济行为目标中仍然处于基本动因的地位。尤其是在农村,人们对消费利益的追求必然转化为对财产利益的追求。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自身利益,也是对国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实践证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要对它们鼓励和支持,又要对它们进行引导。要放宽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环境、加以积极扶持,并且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

2.《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2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研究述评

Abstract:Theresearchofthepolicy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aboutprivate-economyhadbeenpaidmoreattentionwiththedevelopmentoftheprivate-economy.Recently,theresearchwasmainlyaboutthechagementanddefinitionoftheprivate-economy,thehistoricalstagesofthedevelopmentofthepolicy,thehistoricalfactandhistoricalevaluation,etc.Eventhoughtherehadmanyperformances,therehadsomedefectessuchasthenon-integrity‘shistoricalresearch,etc.Weneedpaymoreattentiontothis.

KeyWords:private-economytheresearchofthepolicythestatementandevaluation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毋庸置疑,这种变化与党的指导思想与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学术界也开始重视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近年来有许多的相关。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从研究形式上看,可以划分为历史发展过程研究和专题思想研究两个角度,具体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理论研究的方法来看,对基本概念或名词的界定是所有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研究与探讨也不例外。与此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名称也不尽相同,在相关的研究中也不能忽略了这种历史演变。

从“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的发展过程来看,在建国以前,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不存在,当然不可能有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要最终“消灭私有制”,因此,在党的早期文献中有关政策多是针对私有制。另外,由于中国经济还处在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阶段,当时的经济形式划分主要为农业、手工业、工业,而工业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主要形式有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因此,当时党的有关政策与文献中只有资本主义经济而不可能出现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从近几年有关研究成果中出现的名词来看,对建国前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有关研究涉及到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民族资本主义、合作社经济等等名词,显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种历史的演变与当时国际、国内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以及我党对政治和经济的研究水平和政策水平都是密切相关的,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有关研究中应该加以注意的研究角度。

“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从词义本身来看,显然是针对“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即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的所有经济形式,而从反义词的角度来说,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应该是“私有制经济”,因此,使用非公有制经济而不用私有制经济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我个人认为,主要是由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领域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特别是涉及到所有制问题:各种新的所有制形式不断地涌现,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使得对各种经济实体的所有制界定越来越困难。而且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界对私有制这个名词比较敏感,因此,在所有制理论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前,不能再简单地用公有制、私有制的形式来具体划分某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来界定的。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非公有制经济表述为:个体、私营经济与合资经济。其后的大多数学者都沿用了这一界定,但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时,还是有一些分歧的,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

总体来说,众学者对“非公有制经济”含义的界定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是个体、私营经济。持此观点者不同意把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民营经济,其理由是:一是中央没有民营经济的提法,提民营经济有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之嫌;二是民营经济内涵小而外延大;三是民营经济缺乏法律的规范,工商企业法只承认个体、私营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民营经济。具体地说,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非公有制的经济形态。它的主体是个体、私营经济,但个体、私营经济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还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部分,混合经营企业重的私人经济部分,国有民营和集体经济私人承包、租赁的经济形式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狭义上讲,人们习惯上把以个体、私营、独资为代表的经济活动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从广义上讲,所谓非公有制经济泛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各类集体公有制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活动的总称。

(二)

现在人们通过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对十五大报告及新宪法的学习,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认识渐趋一致,但一谈到它们的社会性质,即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理论界仍是歧见纷呈,各执一说。

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其理由有两个,一是党的十五大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二是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公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史补充成分,二者都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总体上来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具体来说则具有二重性和可变性,关键在于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地位与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控制力加强。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变化。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私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其理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在未来社会要着重建立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就是指的社会主义社会。私人企业是私人所有制的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主义成分。第四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性的东西,哪一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就依附哪一种所有制形式。

第五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理由是:1、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指国家实行一种经济体制,因此,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发,不能得出“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的结论。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组成部分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3、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阐明的是它的社会性质。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则是指建立在此初级阶段中的各种具体经济形式,其中既包括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包括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二者不能混同。4、用社会主义本质来判断,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因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并且以私有制为基础,这与社会主义本质是矛盾的。(三)

在史学研究中,历史时期或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手段。这里面不仅涉及到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的关系,还暗含有研究者的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历史起点的选择和历史阶段的划分有多种多样,这说明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思考上分歧较多。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与逻辑是统一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就从哪里开始。因此,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研究显然应该以党的成立为起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目前有关的研究的起点主要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改革开放。相应的历史分期也不尽相同,下面就以这两个起点为两大类,分别加以介绍。

关于建国以来我党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变迁的历史阶段,有两段论、三段论、四段论、五段论等几种观点,而其中较为多见的是三段论。

其中一种三段论的划分方法是:从建国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阶段为对立论阶段,这一阶段强调绝对公有,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是与传统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经济成分,因而急于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致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几,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为补充论阶段,这一阶段由既不鼓励也不禁止到允许存在、加强管理,由有益补充到鼓励发展,表明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已经进入了比较自觉的状态;从党的十五大以后为共同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地把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别开来,把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引进制度内,这个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消除了我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顾虑和障碍,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坚实的理论上和政策上的保证。另外一种三段论的划分方法为:把1949年到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作为第一阶段,这一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扶植、利用、限制”的政策;把1953年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作为第二阶段,这一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的是“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后为第三阶段,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为“鼓励、引导、发展”。

两段论的划分方法为: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保护鼓励、根本改造到排斥消灭的演变,对国民经济起了促进、小挫、大锉、增速减缓等不同作用;第二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允许存在”、“鼓励发展”再到“共同发展”的演变,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段论的划分方法是:1949年至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是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利用和限制阶段;1953年至1956年为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造阶段;在1957年至1978年间,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物而被消灭;1978年以后,我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又逐步得到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五段论与四段论的区别不大,只是把四段论的最后一个阶段再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而已,这里就无需详细介绍了。

关于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变化的历史分期,主要有两段论和三段论两种观点。其中两段论认为,从1979年至1990年为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特点为:生存空间狭小;总体规模发展速度快;单个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多。从1990年至1999年为迅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有两个突出性的标志,一是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确立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二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时期无论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还是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三段论的划分是:第一阶段为1978-1981年,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利用论”与实践中在高压下艰难起步;第二阶段为1982-1991年,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补充论”与实践中在夹缝中生存;第三阶段为1992年至今,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重要组成论”与在实践中的高度发展。

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还有从中共三代领导集体、三次历史性飞跃、三次思想解放等等角度的划分方法,但其实质内容与以上的观点大同小异、多有重复,这里就不一一加以介绍了。

(四)

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中的历史事实,指的就是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历史阶段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客观结果。这里面包含两大部分的内容,一是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纲领、章程、政策、宣言,其中以各个时期的、每次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为主线。二是党的领导人的思想、观点,其中以三代领导核心的指导思想为主线。

众多学者用来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进行研究的历史事实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的政策上:一是以中共“七大”报告为基础,一直延续到建国以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于这一阶段,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是:由于我们党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使得我国经济稳定、迅速地发展。其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有:1945年党的七大报告,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1950年七届三中全会,1953年《人民日报》正式公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等等。这些政策的共同点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允许它发展多长时间、发展到什么程度,却很难从这些政策中找到答案。二是以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扩大)全会为起点,以消灭私有制为主体政策,一直延续到结束。在这一时期,尽管也有一些领导人在特定阶段实行了比较正确的政策,如刘少奇、、邓小平等,但从总体上说,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党的政策是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而且确实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阻碍、起码是减速的作用,因此,几乎所有的学者对这一时期的有关政策都是持否定的态度。三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阶段,这一时期党的有关政策非常丰富,涉及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等历届党的中央代表大会的报告,、宪法的修改,邓小平、等重要领导人的讲话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从理论层面上看,这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允许存在”到“有益的补充”再到“共同发展”的发展过程,其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二大、十五大的有关决议和报告是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理论突破口,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研究的重点与中心。

(五)

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到对其进行历史评价的问题,这种历史评价既是研究的内容与视角,又是研究的结论与结果,没有历史评价的研究显然是不全面的。

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发展史中,有两个阶段的政策是所有的学者有定论的,那就是期间和改革开放以后。期间,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占了上风,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为鲜明特点的社会主义模式,“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实行了排斥和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错误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和破坏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认真总结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开始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和环节进行改革,逐步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推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在十五大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全面突破,给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定位。

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建国初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评价上,主要研究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评价,另一个是对“三大改造”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来实行过三种经济体制: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正在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般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为: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三者并存的运行机制;“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从总体上看,这种经济体制似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很多共同之处,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初级社会主义的雏形”,或者说“新民主主义就是初级社会主义”,还有人认为,当前改革中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向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复归”。批评者则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不仅从理论上看上不是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摆脱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

50年代的“三大改造”与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的两次重大转折,而这两次转折在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是反向的。目前,对“三大改造”的评价有基本肯定、基本否定、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等多种不同看法。“基本肯定”的看法主要理由是将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三大改造”运动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与问题,分歧在于应该如何评价照搬“苏联的模式”,通过深入的分析不难发现,在“三大改造”的策略步骤方面具有较强的创造性,而目标模式基本上是照搬苏联模式,但即便是在对于这种照搬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等等方面评价的侧重点与结论均有很大差别。与此相关,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评价有三种:一是认为总路线的提出与实施既是水到渠成,又是重要发展;二是认为基本方向正确,但搞早了或搞急了;三是认为这是战略思想的重大变更。还有的文章谈到,由于总体上忽略了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的本质差异,从而缩小了社会主义改造,尤其是小生产改造的内涵,从而导致了工业化主体地位的否定。甚至有学者将这项思考上溯到百余年的中外社会经济思想史,认为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没有摆脱民粹主义错误思想的影响(六)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中存在两个缺点:

一是缺乏研究的完整性。目前还未见到有将党的80年历史进程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进行完整分析与研究的论文或专著,特别是缺乏对建国前的有关政策的研究。可能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政策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较为密切,因此,研究重点只在于我们掌握政权、领导经济建设之后,忽视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这样就使得研究缺乏逻辑上的完整性,对历史原因的挖掘不深刻、不彻底,对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分析与总结的说服力不够。

二是缺乏理论上的深刻性。目前的研究还是把重点放在了史料的挖掘与整理上,对历史背景、理论渊源、发展过程的研究比重太低。这样就使得整个研究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只是机械地总结历史发展阶段、描述历史发展进程,使得各个历史阶段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难以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由此也影响到对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或具体政策与思想的历史评价的客观性与说服力。

因此,进一步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一是将80年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看作一个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过程,描述出政策发展的一个整体的历史轨迹,侧重于政策发展的连续性、完整性,充分展示政策发展过程的内在逻辑;二是深入挖掘政策背后的历史原因、思想渊源、理论基础,充分展示历史背后的深层因素,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加以综合,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揭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规律,对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胡绳:《坚持三个“有利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瞭望》,1998年第33期。

2、萧栋梁:《建国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变迁与思考》,《求索》,2000年第6期。

3、刘雪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6期。

4、汪波、王晓燕:《党对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龙江党史》,1999年第2期。

5、甘毛文:《中国共产党人对“私”利用的曲折演变及成因探析》,《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6、丁慧民:《关于邓小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思想的探讨》,《华东经济管理》,1999年第1期。

7、黄如军:《论中共七大前后党关于发展资本主义的思想》,《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11期。

8、巩树青:《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9、李力安:《对中国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再认识的认识》,《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0、袁宝华:《5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几个问题的回顾》,《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1、刘国光、董志凯:《新中国50年所有制结构的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2、赵德馨:《中国经济50年发展的路径、阶段与基本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3、武力:《中华人民共和国50年经济发展与制度变革论析》,《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4、曹霞:《试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曲折认识》,《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15、王世谊:《刘少奇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探析》,《攀登》,1998年第6期。

16、谭晓钟、龙岱:《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思想述评》,《思想研究》,1998年增刊。

17、陈平祥:《试论同志对邓小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思想研究》,2000年第4期。

18、宋子和:《对非公有制经济若干理论问题的探索》,《广东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3篇

内容提要:“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公布,是我国至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性障碍的第一声。这第一声,意味着我国自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取向成为历史。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在同一起跑线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了。还意味着,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不一定非姓“公”了。因此,“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今后的发展,不仅有着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而对我们的国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更加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 论文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36条,法律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有着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关键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耳熟能详,人人皆知。大家都知道“非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与地位。与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无非是“补充经济”或者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经济成份中的法律地位也居于次要地位。相应的,所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的主体(指个体、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个体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也只能享有“次国民待遇”。几十年来,习惯如此。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以公有制为主要经济成份的特色。然而,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主体没有主次之分,“领头羊”的身份是靠经济成份主体自己挣出来的。但是,打破旧有的习惯需要勇气与机遇。2009年2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至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性障碍的第一声。这第一声,意味着我国自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取向成为历史。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在同一起跑线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了。还意味着,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 “领头羊”不一定非姓“公”了。如此说来,“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今后的发展,不仅有着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我们的国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更加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 一、36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为一种所有制成份的存在,由国家政策法律的肯定与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任何一种所有制成份都将难以存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进行的,在政策上就已经走过了一条漫长的历程。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这是在政策上第一次对个体经济的肯定。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认可了“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多种经济形式的一种形式,以后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政策上不断得到逐步提高。1988年4月,我国《宪法》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同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宪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工作,当年共登记私营企业90581户。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使以私营、个体合作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我国沿海城市迅速发展起来。 作为一种所有制成份的存在,在由国家政策肯定的同时,法律的确认也至关重要。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确认,最重要的是我国宪法的修正案。1988年,我国首次修改宪法时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又一次修宪时,非公有制经济由原来的“补充经济”成份被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再次修宪,增加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一步一步的变化,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充分的发展机会,并逐渐积累了巨大的能量,在国际上的政治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享受国民待遇问题上,其实际操作突破不大,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到国际市场的拓展性发展受到了限制。尽管从1997年到2009年我国连续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这些被专家认为是涉及促进民营企 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中小企业并没有提供更多实质性的保护性措施。这说明问题仍然是来自于国家政策上和法律上的不完善。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上看,虽然宪法已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确认,但至今在具体法律上仍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因而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比如民营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内市场准入及融资方面仍面临着一些明显的体制性障碍。这些法律与政策盲区,使民营企业在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方面都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就势而为,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我国至建国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以此文件为分水岭,我国政府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手段和举措,从分散的政策支持转为总体的制度保障。文件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人格地位加以提升,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凡是对外商开放的行业与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同样享受。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其他所有制主体一样,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原先的垄断行业和公共领域,这将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个“质”的飞跃。同时,意味着从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使他们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可以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不受限制了。 总之,“在比较重视意识形态之争的中国,非公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与其法律地位的确定有很大的关系。”① 二、36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应及时公开与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而在证券市场管理和证券发行中,国家管理机构和发行人应该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上市申请者和股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政府机关管理行为的透明度。要求政府机关将自己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以及管理行为适时公开,增强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公平原则是指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在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中的平等,包括法律地位的平等、待遇平等、获得的竞争机会平等,以及在交易中权利义务的平等;公正原则,则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应公正地给与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以同等的政策待遇,比如,对所有市场主体制定相同的竞争规则、标准来体现公正原则。其实,说到底,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一是秩序,二是效率,三是公平。公平不仅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公平,还包括社会总体的公平。社会总体公平,不但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也要求国家给与市场主体公平的机会,公平的政策待遇。同时,有了社会总体的公平,才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开与公正,国家社会也才能有真正的秩序和效率。 “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是我国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选择。“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体现了社会总体公平原则。比如在市场准入问题上,“36条”以一个正式的国家文件形式,向全世界承诺,要对本国公民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这不仅体现了“三公”原则,也体现了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实际行动。在入世过渡的进程中,我国第一次为所有的市场主体构筑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平台,给与了所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公平的政策待遇。不管是公有制经济主体,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是外商投资主体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没有尊卑优先普通之说,这实在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另外,“36条”在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社会服务方面,也体现了公正原则,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面,体现了公开原则。 三、36条将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36条”是国务院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具有行政法规的效用。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限于文件的自身性质,“36条”还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36条”第一条第1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清理和修订工作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那么,目前涉及到限制非公有 制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呢?如果从民营企业的角度来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包括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且有些职能部门通过规章形式,自行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或擅自扩大实行许可证制度范围。因此,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待废止、修改与完善。② 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待废止的法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等。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国务院1990年1月颁布的《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国家不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对外贸易业、轻工业、房地产开发业、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等重要行业。”这些与当前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相悖的法律法规当然应当及时废止。 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待修改完善的法律,是指那些与当前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本意相悖的,与宪法修正案内容不相适应的,或者严重不符合宪法修正案要求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修订,这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等等。以上法律法规到底影响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哪些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取得法人资格方面。以前,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也不同。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就可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独资企业按《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体、私营企业,不管是独资还是合伙都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这些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只能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有制主体能够取得法人资格,也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注册资本按照拟设立的公司的不同类别(生产、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和科技咨询服务),最少不能低于50万元、50万元、 30万元、10万元。这样,对没有资金或者很少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要取得法人资格是不限制的限制。 2、在企业融资方面。《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私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允许上市发行股票,也不允许通过银行发行企业债券,限制了上规模、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融资能力,增加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成本。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也受到银行贷款条件、额度及担保条件的过分限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不允许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或者与自然人组建合伙企业,因此,个体、合伙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3、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个人所得税。这种既收企业所得税又收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制,必然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的负担,限制个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 4、在破产保障制度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激烈,风险很大,经营亏损、倒闭破产在所难免,但中国的破产保障制度,仅有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一个程序,缺乏对民营企业的破产保障制度,导致在实践中倒闭破产的民营企业主不顾一切、一走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无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最终,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四、36条将树立反垄断的旗子 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于它的经济体制。如果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当生产力发展到企业兼并浪潮风起云涌时,自然形成垄断现象,垄断组织的出现,使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被大企业以及企业集团所排挤、掠夺。那么,这个国家为了保护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必然要进行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为所有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如果一个国家是以计划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则必然形成国家垄断,其政府部门会以行政命令式的手段限定行业垄断,对限 定的行业限制部分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当然,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也就形不成竞争的市场氛围,就不可能进行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看来《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宪法”之法。 我国现在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增长,尤其是近几年来,企业在兼并中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垄断现象充斥市场。近些年来,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进入我国市场的情况下,借助我国对其的政策优势,也助推垄断的加剧,这就需要制定反垄断法。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过渡期,10多年前就开始酝酿的《反垄断法》,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阶段。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界对涉及反垄断的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一直争执不下。这一现象说明,我国目前还不算是十足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其垄断的性质多为行政性垄断,而不是纯粹的自然性垄断。因此,《反垄断法》的产生也就难以突破。 “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打破了这一尴尬的僵局,允许民营和私营企业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公益性部门乃至国防工业。在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成为其中的竞争主体之一。 “36条”的规定,是对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性行业垄断的突破。全国工商联的新近调查显示,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商业等15个行业。从调研数据来看,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79%)和商业类第三产业(20%)。③经过长期的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成长出许多在国内国际市场中颇有实力的知名大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中,不少民营企业准备进入,或者已经进入钢铁、汽车、微电子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这说明民营企业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方面的要求。但这方面的进入通道仍然不通畅,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过高,行业限制仍然很大,特别是在铁路、电力、石油、电信、民航等国有垄断行业。众所周知,我国很多所谓的垄断行业,如民航、石油等实际上并不属于自然垄断,而是通过行政命令形成的。一些行业之所以长期对民营企业紧闭大门,主要是因为许多政府部门职能错位,直接参与到某些行业的经营当中,由此导致对这些行业的垄断以维持高额的利税来源。垄断导致进入不充分,有效供应不足,价格向上走,也使一些垄断行业成为经济发展瓶颈,如水、电、收费公路、地铁等行业。显然,这是一种带有浓重行政干预色彩的垄断。而“36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就必然意味着对行政性垄断的突破,为我国的反垄断树起了一面旗子。 五、36条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也结束了私营企业、个体挂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财产归宿而发生纠纷的历史。在此之前,尽管宪法已经明确宣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宪法对保护公共财产的宣示要强烈得多(宪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种区别性的宣示可能被理解为区别性的政策,所以仍然有必要在法律和相关文件中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旧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种观念是说,国家富有了,人民才有饭吃,所以保护公有财产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其实这种观念现在应该倒过来理解,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因为,溪流成河,百川归海。人民富裕了,国家就更加强大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民间的财富积累,再怎么富也富不起来。因此,保护私有财产的政策是英明之举。“36条”在我国社会长期对财产保护观念不清的情况下,明前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这不但是财产明晰的一大进步,而且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存续、发展的实质意义上的保护。 以上是笔者对“非公有制经济36条”法律意义的解读,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注: ①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鲁阳在“全球财经观察”网上对36条出台的评说 ②中国网 ③《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河南日报2005/7/1 第4版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系·任兰英   ;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4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财政政策;税收;资金扶持

一、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现状

作为一个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经济基础薄弱,各产业尚不发达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已成为财政、税收收入的新的重要增长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得益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比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于99年8月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全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放手发展。”

二、新形势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利条件

1.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不断健全完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的实施和立法的逐步完善帮助人们消除了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差别待遇”,在经济领域实行了同权利、同义务、同处罚。非公有制经济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其法律责任也不断科学明确、具体可行。

2.西部大开发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大好机遇

第一,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允许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通过转让、租赁、拍卖、兼并等多种形式对国有小企业、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为非公有制经济低成本扩张和结构转换升级创造了条件。第二,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的机遇。农村结构调整的战略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另一种全新的思路和广阔的空间,通过加盟参与市场开发与建设。第三,有缓解资金和人才瓶颈制约的机遇。西部大开发将导致人才和资金回流西部,可以缓解西部地区资金短缺的情况,另一方面国家已出台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资金匮乏的措施。

3.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振兴地方财政的客观要求

财力十分有限,引进外资不易,国企振兴也尚待时日,促进财政增长可谓任重而道远。而非公有制经济自发展以来,不要政府投资,没有财政补贴,也不要政府承担风险,由于其产权明晰,责、权、利一致的财产机制;自我投入、自我积累、自我扩张的资本聚集机制;短小精干、快捷灵活、互惠互利的营销机制,使个体、私营企业保持旺盛的活力和竞争优势,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促进非公有制的财政对策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转变理财观念,积极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1.在资金方面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

财政部门加大对基础设施、公共支出的投入,可以改变并完善城市的基本面貌,这是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投入的新途径。如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吸引银行资金投入,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有发展前途、讲信用的非公有制给予大力支持。对市场销路好、经济效益高的种植和养殖项目、畜产品深加工项目、农畜产品购销的贸易流通项目及从事民营企业、开发性企业应适当运用财政资金加以扶持,通过贴息优惠等办法,改变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不涉足非公有制经济的观念,实行政策倾斜。

2.强化服务意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做好促进工作

财政部门应转变职能在强化服务上下功夫,第一,做好信息咨询服务,财政部门要发挥宏观经济部门的调控作用,及时收集、整理和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所涉及的行业布局、数量前景预测等相关信息,引导他们发展。第二,做好管理服务,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及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对个体、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持证上岗、职称申报评聘等工作要纳入全区财务人员统一管理渠道。第三,抓好资产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做好服务工作,在评估过程中既要客观公正,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做到服务优质高效,积极促进企业的资产重组。

3.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做到合理公平税负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施行“定期定额”,对少数有建账能力、帐证齐备的私营企业采取“查账征收”。在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要统一认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做好服务和咨询工作,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减、免税政策要全部公开。第二,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各征收机关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更简洁、更实用、更能方便纳税人纳税的征收,努力形成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方式。

4.加快市场体系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发展舞台

财政部门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对市场建设进行投入,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多方集资、多方兴建、统一管理、共同受益”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吸收资金,加快市场建设步伐。要鼓励个体户、私营企业投资联建市场,对出资者应在场地、房租、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市场,把现有条件较好的小商品、服装、农副产品等专业性零售市场逐步发展为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的市场。把初具规模的专业市场发展为产、供、销服务一条龙的功能齐全的市场。在拉萨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创办各类具有一定特色的诸如民族服饰、传统手工艺品等经济小区,集中管理、连片开发,形成特色经济群体。

综上所述,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行扶持指导和规范。随着各项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必将迎来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大突破的春天。

参考文献:

[1]黄万纶:《概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5篇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平等的发展平台上,落实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但它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所有制的合法存在。现阶段,除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外,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多样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正确理解"意见"的基本精神与实施途径,有必要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规范上的地位及其变化过程,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宪法基础。 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范变迁 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条款经历了三次修改,成为宪法规范体系中变化最多的条款。透过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变化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念与政策的变化,可以分析社会变革中宪法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 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建国后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出现的个体经济合法性的表述,使长期以来飘摇不定的个体经济获得了宪法地位。但是,当时的宪法条款对个体经济的保护是不全面的,仍保留着封闭和不确定的规范,如与公有制相对应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只限于个体经济,其宪法上的地位是"补充",仍处于公有制经济的从属地位。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为个体经济的发展限定了严格的范围,保留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1988年4月修改宪法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3款,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成了宪法修正案第1条,从宪法规范角度扩大了宪法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从个体经济发展到规模较大的私营经济,使私营经济的存在正式获得宪法的认可。修宪以前,社会生活中私营经济只能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特别是1984年以后出现的乡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宪法规范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组的调查,1984年参加新经济联合体的农户占3。2%,专业户占3。5%,个体商业户占4。4%。其中,雇工经营的新经济联合体占联合体总数的51%,每个联合体平均雇工7。9%。到了198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2。5万户,雇工360。7万人。同年的6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认了私营企业主从阶层中分化的客观事实。但这次修宪仍没有完成有关私营经济宪法规范的开放性与调整性任务,只是完成了部分政策调整的任务,在宪法规范层面仍保留着一定的封闭性因素,如国家对私营经济合法性的认定是以"允许"的方式进行的,管理方式是"引导、监督和管理",缺乏主动性与自律性管理理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动力机制呈现出单向性。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对原宪法条款第11条内容又进行了修改,在原条文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后增加规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形式,把"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一步简化了宪法条文的文字表述。但从宪法规范角度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国家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并不一致,规范表述上只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为国家保护的对象,而非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属于"等"字范围的部分并没有得到规范的明确确认。如按照宪法修正案第16条,外资企业虽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家明确保护的范围,使其宪法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规范上的缺陷通过200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得到了完善。 2009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宪法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形成了宪法修正案第21条。通过对同一条款的三次修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最终得到了比较完整的确认,并为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具体化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二.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构成 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条款包括:1999年修改宪法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2009年宪法修改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条款。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宪法规范,是国家制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或政策的基本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意见》,作为国家指导性政策和指导性目录,是宪法修正案第16条和第21条精神的具体化。这里主要以修正案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范结构为例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构成。 在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上,宪法修正案第16条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规范的层面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已不是处于"补充"地位的附属性经济形态,在法律上同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这种地位相适应,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获得政治上的地位和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身份的"正名"反映了宪法作为国家行动纲领的功能,同时体现了宪法对经济制度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化。 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范围上,修正案第21条把原来条文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修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以"等"字表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限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形式,既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部分,同时为通过宪法解释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赋予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经济主体获得宪法地位留下了必要空间。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等"字一般用于表示列举未尽事项,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提供了灵活的规范基础。"等"字的用法比较集中的条文是宪法序言第6段、宪法修正案第15条、宪法第8条第2款、宪法第9条第2款、宪法第46条第2款、宪法第48条、宪法第89条(8项)、宪法第107条第1款、宪法第111条第2款、宪法第122条第1款、宪法第124条第1款、宪法第130条第1款等。凡是用等字的规范主要分未来指向性条款和难以详细列举的条款。在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中,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哪些内容,仍是需要从宪法规范层面解决的问题。当出现新的非公有制经济类型并需要给予宪法保护时,应通过立法或宪法解释等形式赋予其明确的宪法基础,扩大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 在非公有制经济宪法保护主体上,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中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义务的主体是国家。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国家"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具有不同的内涵,需要从具体宪法条文的特点出发确定国家的具体内涵。本条中的国家首先表现为负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义务的国家机关,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一种法律义务,体现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如行使立法权时,不得制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法律或规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审判机关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等。从保护主体看,国务院公布的"意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积极落实宪法规范和精神的具体表现。应从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国家概念来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主体,不能把国家承担的义务通过具体部门或地方政府层层"承包",影响国家政策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在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方式上,随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理念的变化,国家保护政策上也有了变化。根据宪法修正案第21条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采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宪法规范上出现的不同表述反映了国家对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理念与政策的变化。如引导是指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发展;监督是指国家要求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保护范围仅限于合法的权利;管理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具体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上,引导、鼓励和支持是一种更积极、主动的规范表述,有助于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三.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实现方式与"意见"的意义 宪法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的规范体系,本身具有直接的效力。国家机关的活动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由于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原则性,其效力的发挥往往通过下位规范或政策性规定来体现。 从性质上看,笔者认为,"非公36条"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意见",并不属于法律规范体系,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与"办法"等,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同时,行政法规的制定具有严格的程序,需要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但作为"意见",规范层面的效力是不确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宜直接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国务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以"意见"的形式直接把宪法规范内容进行具体化并不是规范化的表现形式。 从内容上看,"意见"列举了国务院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措施,其核心的内容是: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改进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了实现宪法确立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意见"要求贯彻平等市场准入,实现公平待遇原则,明确要求"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为了消除规范层面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意见"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等。另外,"意见"以"允许"的方式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事务领域、进入金融服务业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等。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和国有企业重组、参与西部大开发等方面"意见"以鼓励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效力上看,国务院以"意见"的形式公布的规范只是一种政策的宣示,在实践中起到政策性调整作用,不发生严格的法律效力。从宪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看,除法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直接以宪法为基础,履行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的义务,否则会导致合法性与合宪性之间界限的混乱,使合宪性审查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如何将宪法规范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具体化"是涉及宪法效力的重要问题。这里讲的"具体化"应符合宪法规范实现的基本要求与形式,是一种宪法规范实现的方式。国务院作为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可以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具体的名称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第3条列举的公文种类12项都有明确的解释,但"意见"并没有包括在12项之中。在12项中与"意见"形式相类似的公文形式是"指示",即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公文是否都具有"法定效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法定效力"的性质与范围,并确定每一种公文形式表现"法定效力"形式与特点,不能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另外,即使有"法定效力",也不能由国务院办公厅作出规定。如把"意见"和"指示"作为具有等同性质的国务院公文,"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的措施可以解释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约束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这种"约束"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并且约束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不能约束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活动。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看,包括"意见"在内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具体化的过程看,通过"意见"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具体化存在着效力和调整方式不确定性问题。"意见"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积极功能在于,以"允许"、"鼓励"、"支 持"等形式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36条政策,并提出了具体的实现方式。但与宪法规范的关系上,"意见"规定的某些内容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主要有:(1)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明确的宪法规范的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内容重新确认。"意见"中的"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的表述似有重新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之嫌;(2)"意见"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也与宪法规范的效力不协调。如前所述,"鼓励"、"引导"和"支持"在宪法文本上已不是政策性规范,已成为宪法规范的一部分,无须把宪法规范重新表述为一种政策性语言;(3)"意见"以"允许"的方式,规定了许多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有些内容明显是需要由法律规范规定的,有些是通过法律修改来规定的,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权限范围的问题。比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的问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调整问题;又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与国有企业重组等问题更是具有重大政策调整和法律修改问题。仅仅以具有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意见"的形式对涉及到重大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问题作出规定有可能引发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 四.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宪法解释功能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规范基础。因此,今后建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体系或制定政策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并积极运用宪法解释制度完成具体化的任务。 首先,要完整地理解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体系。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是统一的,应从目的论的角度认识和运用宪法规范。经过三次修改,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相对完善,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如前所述,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是统一的整体,并不仅仅指21条修正案,还包括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等因素。 其次,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急需的工作是清理和修订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根据宪法规范效力最高性原则,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如继续适用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同时破坏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如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跟不上,就无法改变现实中存在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性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原则得不到有效实现,不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如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体制性限制,靠政策的调整或以"意见"的形式难于解决体制的障碍问题。这种体制问题中既存在程序性的规范问题,也存在实体性规范问题,有些内容是靠行政管理权无法解决的。因此,应根据宪法的规定,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在主体、产权、交易、税收、交易、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宪法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形成只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并不能自动地得到实现。只有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与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才能获得正常发展的依据与基础。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要求看,现行的宪法规范体系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权利基础,没有财产权的有效宪法保护就不可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过2009年修宪,私人财产权保护有了更明确的宪法依据,但私人财产权仍没有明确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缺乏基本权利属性。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保护与限制的界限,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尽管宪法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现出日益开放的功能,但对其管理和监督也是宪法规范本身发展的要求。如果只讲保护,不讲必要的限制,实际上是割裂了宪法规范的完整性。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和支持合法经营,为他们提供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环境。宪法文本中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依法管理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和态度,不能片面理解为只保护,不限制。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本身的性质,国家需要引导和管理,需要把人权保护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到非公有制经济活动 之中。我们必须承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中,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交纳退休养老金,劳动时间长,待遇低,拖欠工资等涉及劳动者法律权利的问题是比较多的。 第五,在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规范之间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建立宪法规范---法律规范---政策规范相统一的体系,政策规范只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不能直接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制定政策性规范,以形成严格的法律保护体制,避免因法律规范空缺而产生的规范体系的相互矛盾。当宪法规范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做出相应的规定后,应尽快通过法律规范完成具体化的任务,然后再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具体化,尽可能避免直接以政策性文件来规定。在宪法规范具体化的过程中,应重视宪法解释功能,对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范围,统一人们对宪法规范的认识。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条款经过了几次修改,在原条文与修正案之间,不同时期做出的修正案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如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比较明确的,但’等"字可能包含的非公有制经济新的类型的认定不能由下位规范或政策随意确定,必须通过宪法解释或授权的规范来规定。又如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本身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有效的方式仍然是通过宪法解释,目前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解释只是学理解释或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不能反映权威性说明,甚至宪法文本中出现的"依法"中的"法"字也需要解释的等。因此,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疑义或争议,建立以宪法解释、宪法修改与宪法惯例并用的宪法运行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页。 宪法修正案是否具有独立规范价值是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从宪法解释学意义上讲,对某一宪法条文进行修改后产生的宪法修正案可以成为独立的条款,可以单独适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四次修改。目前对宪法修正案的认识与具体运用并不十分规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现有的31条宪法修正案之间也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能很好地加以引用,应当明确宪法修正案自身条文相互之间的关系;除了对原来的宪法条文进行修改之外,根据需要,宪法修正案可以作为独立的宪法条文等。基于这种分析,宪法修正案第16条、第21条是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统一的根据,其效力已代替原宪法条文第11条。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一词出现了151次。 2009年 4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重点提到了"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问题,并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公共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2009年4月19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八个方面对向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出台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1条"。这种思路仍然是以政策性调整为主的模式,缺乏统一性与有效性。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6篇

益民家具城目前尚属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办目的十分单纯,就是为了养家糊口,短期就能获利,梦想做强做大。但是经营者并没有接受过家具行业系统的培训,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缺乏营销理念,企业文化素质偏低,在营销时总是盲目跟风,缺乏创新和个性特色。目前,石拐新区仅有2家家具店,有的时候,经营者看到别人的实木家具好卖,就舍弃原来经营的产品而转向实木家具,营销思想摇摆不定,这导致家具市场不光产品同质化严重,甚至营销手段也出现雷同,其结果可想而知。

2解决问题的途径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政府需要转换姿态,实干兴区,从硬环境和软环境2个方面给予这样的小微企业指导。所谓硬环境就是指基建中为创设良好的投资环境建设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经营场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所谓软环境就是指在经济发展中相对于地理条件、资源状况、基础设施等“硬件”而言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及政府行政能力水平和态度等。具体帮扶措施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2.1帮助小微企业拓宽融资的渠道,保证资金链不断裂政府需要鼓励金融部门,比如各类银行多推出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金融产品,另外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制定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指导意见,建立再担保机制,能够形成上下一致的担保体系的建设,能够提高风险抵御能力,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水平,使更多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同时,政府还要抓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工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收集中小企业和小企业的信贷机构或者信用记录,能够形成一个收集、评价、公布机制,使社会上更多机构,便利查询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使更多机构对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保障和调节。

2.2政府利用多种媒介帮助小微企业宣传产品或服务政府出面帮助小微企业和各类媒体打交道要容易很多,比如各大报纸、电视台、广播、网络,甚至微信平台等等。利用这些信息平台,政府要正面宣传企业发展历程,包括企业经营者,还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塑造形象,吸引更多的受众。政府要转变姿态,起到桥梁作用,目的就是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政府相关人员要从办公室走出来积极深入群众,向小微企业调研,宣传什么、怎么宣传都要和企业共同协商,找到小微企业所急所想,帮助小微企业的同时,就是为打造强区、强市做贡献。

2.3将家居园区融入到石拐新区附近的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是实现产业集聚和集群化发展的主要载体。由政府提供场地,拓展了家具行业的发展空间,也集聚了购买家具的消费者。以园区为依托,创新园区招商引资方式,鼓励家具行业强强联合,解决非公小微企业小、散、弱问题,逐步实现产业集群化。所谓强强联合,在家具行业可以这样举例说明,比如做门的企业可以与做套房家具的企业实行联合,让消费者在买门时便可以享受到优惠的套房家具,反过来也可行,推出一系列的联合优惠政策,共同抢占市场份额。与此同时,在了解家具行业其他产品线时,可试探性转型,不要盲目转入完全不了解的行业,避免走入转型迷区。

2.4要重视非公小微企业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将非公有小微企业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纳入整体人才发展规划,在政府奖励、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人才同等的政策待遇。内蒙古大约有50多万户的非公企业,非公企业已成为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就业岗位、扩大财政收入、推动城镇建设的有效途径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非公企业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转变思想,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职,并结合其他省区的经验,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办法,切实为非公企业提供便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2.5严格执行国家扶持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针对失地农民实行创业补贴制度,依据地方财政,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工在乡创业激励办法,全区、全市甚至全村每年评选一批创业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7篇

近几年,我旗非公有制经济尽管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分布广,科技含量低,未形成产业集群我旗非公有经济延伸的行业较广,涉及36个行业大类,但多数都是以传统的农产品加工,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益低下,行业结构不合理,初加工多,精深加工少,品牌意识不强。我旗从事对俄贸易的批发、零售企业及内贸企业以非公有制为主体,但未形成商业集团化发展,独立经营、家庭式居多,抗风险能力差,资金链短,竞争力不高。经济发展需要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能够聚集力量,带动经济发展,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缺少骨干企业。

2.资金严重不足,融资困难我旗很大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靠企业本身,融资由于企业的规模小,抵押还贷风险高,企业从银行贷款比较困难,民间筹资也有一定难度,以致我旗企业资金周转不足,严重制约着我旗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素质低,存在许多消极因素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生产水平比较低,具体表现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工艺粗燥、产品技术含量低。近几年大批离退休干部、都加入非公有制企业,导致整体水平较低,文化程度、思想和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个别的私营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消极因素,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进行投机倒把和其它违章行为。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败坏了我旗个体私营经济的形象和信誉。

二、促进我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1.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推动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技术创新的生力军,是增加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为他们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破除一切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体制障碍,认真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在投资、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放宽政策限制,减少审批程度,简化审批手续,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辟“绿化通道”。拓宽投资渠道,完善担保体系,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发放贷款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贷款难的问题。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市场前景好的重点项目给予贴息等扶持。抓好沾益非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

2.努力提高个体私营企业者的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个体私营企业者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局限,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在中小企业中,非公有制经济人才缺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对于私营企业的管理者,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拓宽视野,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引进高新技术,打造自主品牌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引进高新企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品精深加工等一些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大力发展新型工业园区和高科技园区,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业层次,鼓励企业多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开拓新市场,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企业名牌,把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8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马克思主义有关非公经济的论述,结合改革开放以来诸多非公经济发展理论,阐明非公经济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期为非公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社会主义 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创新

正确认识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阶层,涉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制度环境和动力源泉,是改革开放中最敏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党冲破了传统的“所有制教条”,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非公经济发展的根本标准,完成了从“对立论”到“有益补充论”再到“共同发展论”的飞跃,从而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发展。

马列主义及思想有关非公经济的思索

马克思晚年关于利用世界市场和现代交换机构改造俄国农村公社的思想,列宁关于利用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成分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思想,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争论、反复和经验教训,都是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源头和实践素材,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继承与发展关系。

(一)马克思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最早表述

19世纪70年代后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研究俄国农村公社未来发展前景时,接触到了一个前所未遇的崭新课题,即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国家如何走向社会主义。马克思突破了主要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背景的未来社会构想图式,在评述俄国农村公社时曾精辟地指出,“改造俄国农村公社具有内外两大经济条件,即外部利用世界市场和内部利用银行及股份公司等现代交换机构,以根本打破农村公社缺乏交往、联系的孤立性”。可以说,这一重要论述已经孕育了在东方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萌芽。

(二)列宁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表述

列宁在研究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与苏维埃政权面临的任务时意识到,俄国当时的基本经济成分是错综复杂的,并认为这正是俄国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他把这些成分列举如下:宗法式的农民经济、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列宁不但提出了不同经济成分的概念,还论述了俄国当时存在的五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据以实行“新经济政策”。

(三)早期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表述

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是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重要渊源。夺取全国胜利以后,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将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系统地分析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五种不同经济成分及其性质和相互关系。他明确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人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因为中国的工业化,需要自由企业和外国投资的助力,外国投资的容量将是非常广大的。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从政策层面进入法律(宪法)层面,从补充作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同这一实践相适应,非公有制思想和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极大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这一时期,为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又提出诸多理论,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生产力落后论”、“生产力多层次论”、“资本主义补课论”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论”。

(一)“生产力落后论”

这种理论的观点主要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落后,因此需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国民经济综合实力。沿着这种理论追溯下去,当生产力有了高度发展之后,则不需要非公有制经济了。这是典型的“养猪理论”,养猪是为了吃肉,先把猪养肥,然后宰了,吃猪肉,这种理论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当做某个历史阶段的事情,显然是错误的。这种理论带来的不良后果就是,个体私营企业主会担心政策的变化性,有朝一日还要回到老体制,政府会第二次革命,没收其财产,于是有钱之后,不再追加投资,不利于非公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生产力多层次论”

该理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是多层次的,有先进和落后之分,所以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落后的由个体来经营,稍微先进一点的可以办私营经济,更先进的就办公有制经济,这种理论把不同层次生产力与不同的所有制机械地相匹配,显然是错误的。不能设想所有地区、所有产业、所有部门的生产力的发展都处在同一水平,它们的确是分层次的,有的领域先进,有的领域落后,然而并不是说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就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匹配,或者先进生产力对应的便是公有制经济,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从历史发展的实践来看,生产工具及生产力的变革,将导致生产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但现代生产工具、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个体小规模经济只能采用落后生产工具的说法失去了意义,其实有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装备先进的生产设备,来提高其劳动生产率水平,这一点和国有企业是相同的,生产工具本身并不带有公私性质。

(三)“资本主义补课论”

这种理论认为,中国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中间跳过了资本主义阶段,因此需要“补课”。1956 年对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全面进入社会主义经济阶段,这种理论认为对资本主义改造不是不对,而是太早了,应该补课,补课完成之后再消灭。按照这个理论,生产力发展了,非公有制经济迟早有一天总要被消灭,所以这种理论也是错误的。

(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论”

这种理论认为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天然与市场经济兼容,或者说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与市场经济互为条件。换言之,如果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就没有市场经济;反之亦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和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发展,这个发展首先应归功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该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果我们不在所有制方面进行大的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将是一句空话,如果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市场经济,必须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其中包括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和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七大关于所有制改革的新突破

党在所有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是不断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的发展过程。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党不断丰富和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逐步清除错误和教条式思想观念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致力于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的社会氛围和全体人民和谐相处的局面,并在体制上把非公有制经济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上把非公有制经济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后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与实践基础上创新的典范。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这是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最新表述,也是指导我国今后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一方针,才能大力发展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十七大在非公有制理论上的新突破。总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按照十七大报告“两个平等”的思想,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一要解决准入上的不平等,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打破一切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玻璃门”现象;二要解决资源配置上的不公,革除一切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三要解决价格、税收、融资方面的差别待遇,改变一切束缚非公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四要清除舆论环境上的歧视,冲破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第9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研究述评

Abstract:Theresearchofthepolicy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aboutprivate-economyhadbeenpaidmoreattentionwiththedevelopmentoftheprivate-economy.Recently,theresearchwasmainlyaboutthechagementanddefinitionoftheprivate-economy,thehistoricalstagesofthedevelopmentofthepolicy,thehistoricalfactandhistoricalevaluation,etc.Eventhoughtherehadmanyperformances,therehadsomedefectessuchasthenon-integrity‘shistoricalresearch,etc.Weneedpaymoreattentiontothis.

KeyWords:private-economytheresearchofthepolicythestatementandevaluation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毋庸置疑,这种变化与党的指导思想与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学术界也开始重视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近年来有许多的相关论文发表。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从研究形式上看,可以划分为历史发展过程研究和专题思想研究两个角度,具体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理论研究的方法来看,对基本概念或名词的界定是所有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研究与探讨也不例外。与此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名称也不尽相同,在相关的研究中也不能忽略了这种历史演变。

从“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的发展过程来看,在建国以前,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不存在,当然不可能有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要最终“消灭私有制”,因此,在党的早期文献中有关政策多是针对私有制。另外,由于中国经济还处在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阶段,当时的经济形式划分主要为农业、手工业、工业,而工业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主要形式有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因此,当时党的有关政策与文献中只有资本主义经济而不可能出现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从近几年有关研究成果中出现的名词来看,对建国前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有关研究涉及到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民族资本主义、合作社经济等等名词,显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种历史的演变与当时国际、国内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以及我党对政治和经济的研究水平和政策水平都是密切相关的,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有关研究中应该加以注意的研究角度。

“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从词义本身来看,显然是针对“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即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的所有经济形式,而从反义词的角度来说,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应该是“私有制经济”,因此,使用非公有制经济而不用私有制经济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我个人认为,主要是由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领域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特别是涉及到所有制问题:各种新的所有制形式不断地涌现,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使得对各种经济实体的所有制界定越来越困难。而且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界对私有制这个名词比较敏感,因此,在所有制理论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前,不能再简单地用公有制、私有制的形式来具体划分某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来界定的。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非公有制经济表述为:个体、私营经济与合资经济。其后的大多数学者都沿用了这一界定,但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时,还是有一些分歧的,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

总体来说,众学者对“非公有制经济”含义的界定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是个体、私营经济。持此观点者不同意把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民营经济,其理由是:一是中央没有民营经济的提法,提民营经济有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之嫌;二是民营经济内涵小而外延大;三是民营经济缺乏法律的规范,工商企业法只承认个体、私营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民营经济。具体地说,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非公有制的经济形态。它的主体是个体、私营经济,但个体、私营经济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还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部分,混合经营企业重的私人经济部分,国有民营和集体经济私人承包、租赁的经济形式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狭义上讲,人们习惯上把以个体、私营、独资为代表的经济活动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从广义上讲,所谓非公有制经济泛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各类集体公有制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活动的总称。

(二)

现在人们通过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对十五大报告及新宪法的学习,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认识渐趋一致,但一谈到它们的社会性质,即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理论界仍是歧见纷呈,各执一说。

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其理由有两个,一是党的十五大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二是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公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史补充成分,二者都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总体上来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具体来说则具有二重性和可变性,关键在于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地位与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控制力加强。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变化。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私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其理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在未来社会要着重建立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就是指的社会主义社会。私人企业是私人所有制的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主义成分。第四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性的东西,哪一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就依附哪一种所有制形式。

第五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理由是:1、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指国家实行一种经济体制,因此,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发,不能得出“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的结论。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组成部分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3、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阐明的是它的社会性质。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则是指建立在此初级阶段中的各种具体经济形式,其中既包括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包括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二者不能混同。4、用社会主义本质来判断,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因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并且以私有制为基础,这与社会主义本质是矛盾的。

(三)

在史学研究中,历史时期或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手段。这里面不仅涉及到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的关系,还暗含有研究者的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历史起点的选择和历史阶段的划分有多种多样,这说明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思考上分歧较多。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与逻辑是统一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就从哪里开始。因此,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研究显然应该以党的成立为起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目前有关的研究的起点主要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改革开放。相应的历史分期也不尽相同,下面就以这两个起点为两大类,分别加以介绍。

关于建国以来我党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变迁的历史阶段,有两段论、三段论、四段论、五段论等几种观点,而其中较为多见的是三段论。

其中一种三段论的划分方法是:从建国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阶段为对立论阶段,这一阶段强调绝对公有,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是与传统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经济成分,因而急于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致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几,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为补充论阶段,这一阶段由既不鼓励也不禁止到允许存在、加强管理,由有益补充到鼓励发展,表明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已经进入了比较自觉的状态;从党的十五大以后为共同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地把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别开来,把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引进制度内,这个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消除了我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顾虑和障碍,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坚实的理论上和政策上的保证。另外一种三段论的划分方法为:把1949年到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作为第一阶段,这一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扶植、利用、限制”的政策;把1953年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作为第二阶段,这一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的是“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后为第三阶段,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为“鼓励、引导、发展”。

两段论的划分方法为: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保护鼓励、根本改造到排斥消灭的演变,对国民经济起了促进、小挫、大锉、增速减缓等不同作用;第二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允许存在”、“鼓励发展”再到“共同发展”的演变,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段论的划分方法是:1949年至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是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利用和限制阶段;1953年至1956年为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造阶段;在1957年至1978年间,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物而被消灭;1978年以后,我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又逐步得到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五段论与四段论的区别不大,只是把四段论的最后一个阶段再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而已,这里就无需详细介绍了。

关于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变化的历史分期,主要有两段论和三段论两种观点。其中两段论认为,从1979年至1990年为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特点为:生存空间狭小;总体规模发展速度快;单个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多。从1990年至1999年为迅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有两个突出性的标志,一是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确立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二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时期无论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还是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三段论的划分是:第一阶段为1978-1981年,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利用论”与实践中在高压下艰难起步;第二阶段为1982-1991年,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补充论”与实践中在夹缝中生存;第三阶段为1992年至今,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重要组成论”与在实践中的高度发展。

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还有从中共三代领导集体、三次历史性飞跃、三次思想解放等等角度的划分方法,但其实质内容与以上的观点大同小异、多有重复,这里就不一一加以介绍了。

(四)

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中的历史事实,指的就是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历史阶段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客观结果。这里面包含两大部分的内容,一是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纲领、章程、政策、宣言,其中以各个时期的党章、每次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为主线。二是党的领导人的思想、观点,其中以三代领导核心的指导思想为主线。

众多学者用来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进行研究的历史事实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的政策上:一是以中共“七大”报告为基础,一直延续到建国以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于这一阶段,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是:由于我们党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使得我国经济稳定、迅速地发展。其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有:1945年党的七大报告,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1950年七届三中全会,1953年《人民日报》正式公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等等。这些政策的共同点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允许它发展多长时间、发展到什么程度,却很难从这些政策中找到答案。二是以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扩大)全会为起点,以消灭私有制为主体政策,一直延续到文革结束。在这一时期,尽管也有一些领导人在特定阶段实行了比较正确的政策,如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但从总体上说,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党的政策是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而且确实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阻碍、起码是减速的作用,因此,几乎所有的学者对这一时期的有关政策都是持否定的态度。三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阶段,这一时期党的有关政策非常丰富,涉及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等历届党的中央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章、宪法的修改,邓小平、******等重要领导人的讲话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从理论层面上看,这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允许存在”到“有益的补充”再到“共同发展”的发展过程,其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二大、十五大的有关决议和报告是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理论突破口,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研究的重点与中心。

(五)

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到对其进行历史评价的问题,这种历史评价既是研究的内容与视角,又是研究的结论与结果,没有历史评价的研究显然是不全面的。

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发展史中,有两个阶段的政策是所有的学者有定论的,那就是文革期间和改革开放以后。文革期间,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占了上风,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为鲜明特点的社会主义模式,“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实行了排斥和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错误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和破坏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认真总结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开始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和环节进行改革,逐步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推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在十五大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全面突破,给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定位。

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建国初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评价上,主要研究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评价,另一个是对“三大改造”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来实行过三种经济体制: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正在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般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为: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三者并存的运行机制;“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从总体上看,这种经济体制似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很多共同之处,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初级社会主义的雏形”,或者说“新民主主义就是初级社会主义”,还有人认为,当前改革中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向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复归”。批评者则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不仅从理论上看上不是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摆脱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

50年代的“三大改造”与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的两次重大转折,而这两次转折在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是反向的。目前,对“三大改造”的评价有基本肯定、基本否定、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等多种不同看法。“基本肯定”的看法主要理由是将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三大改造”运动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与问题,分歧在于应该如何评价照搬“苏联的模式”,通过深入的分析不难发现,在“三大改造”的策略步骤方面具有较强的创造性,而目标模式基本上是照搬苏联模式,但即便是在对于这种照搬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等等方面评价的侧重点与结论均有很大差别。与此相关,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评价有三种:一是认为总路线的提出与实施既是水到渠成,又是重要发展;二是认为基本方向正确,但搞早了或搞急了;三是认为这是战略思想的重大变更。还有的文章谈到,由于总体上忽略了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的本质差异,从而缩小了社会主义改造,尤其是小生产改造的内涵,从而导致了工业化主体地位的否定。甚至有学者将这项思考上溯到百余年的中外社会经济思想史,认为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没有摆脱民粹主义错误思想的影响。

(六)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中存在两个缺点:

一是缺乏研究的完整性。目前还未见到有将党的80年历史进程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进行完整分析与研究的论文或专着,特别是缺乏对建国前的有关政策的研究。可能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政策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较为密切,因此,研究重点只在于我们掌握政权、领导经济建设之后,忽视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这样就使得研究缺乏逻辑上的完整性,对历史原因的挖掘不深刻、不彻底,对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分析与总结的说服力不够。

二是缺乏理论上的深刻性。目前的研究还是把重点放在了史料的挖掘与整理上,对历史背景、理论渊源、发展过程的研究比重太低。这样就使得整个研究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只是机械地总结历史发展阶段、描述历史发展进程,使得各个历史阶段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难以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由此也影响到对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或具体政策与思想的历史评价的客观性与说服力。

因此,进一步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一是将80年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看作一个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过程,描述出政策发展的一个整体的历史轨迹,侧重于政策发展的连续性、完整性,充分展示政策发展过程的内在逻辑;二是深入挖掘政策背后的历史原因、思想渊源、理论基础,充分展示历史背后的深层因素,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加以综合,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揭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规律,对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胡绳:《坚持三个“有利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了望》,1998年第33期。

2、萧栋梁:《建国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变迁与思考》,《求索》,2000年第6期。

3、刘雪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6期。

4、汪波、王晓燕:《党对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龙江党史》,1999年第2期。

5、甘毛文:《中国共产党人对“私”利用的曲折演变及成因探析》,《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6、丁慧民:《关于邓小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思想的探讨》,《华东经济管理》,1999年第1期。

7、黄如军:《论中共七大前后党关于发展资本主义的思想》,《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11期。

8、巩树青:《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9、李力安:《对中国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再认识的认识》,《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0、袁宝华:《5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几个问题的回顾》,《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1、刘国光、董志凯:《新中国50年所有制结构的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2、赵德馨:《中国经济50年发展的路径、阶段与基本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3、武力:《中华人民共和国50年经济发展与制度变革论析》,《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5-6期(合刊)。

14、曹霞:《试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曲折认识》,《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15、王世谊:《刘少奇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探析》,《攀登》,1998年第6期。

16、谭晓钟、龙岱:《周恩来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思想述评》,《毛泽东思想研究》,1998年增刊。

17、陈平祥:《试论******同志对邓小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研究》,2000年第4期。

18、宋子和:《对非公有制经济若干理论问题的探索》,《广东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