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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历史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6 18:48:00

民族历史论文

民族历史论文第1篇

土族的形成时间约在明朝末期,是青海地区特有的民族之一,也是一个独立的民族共同体。当前,关于土族的族源有着很大的争议,“蒙古说”和“吐谷浑说”是影响力最大的两种观点,许多学者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大量具有真知灼见的论证。吐谷浑从慕容鲜卑中分离发展起来的,其建立的政权存在历史长达三百多年,政权主要管辖范围是以青海湖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在7世纪中期吐谷浑政权被吐蕃所灭,部分吐谷浑人民迁徙到唐朝境内,接受唐朝的统治,而剩下部分则留在青海接受吐蕃统治,与吐蕃进行相互融合。有学者认为,土族是从吐谷浑发展演变成的民族,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吐谷浑并不等同于土族,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融合了藏族、汉族、羌族、蒙古族等民族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特色。

2.蒙古族的历史迁徙

蒙古族是从元朝开始迁徙进入青海地区的。13世纪初期,蒙古族在北方的势力逐渐强盛起来,蒙古族对外扩张的军事活动从成吉思汗统治时期到忽必烈统治时期不曾间断,最终建立了一个新的王朝———元朝。1239年,阔端派部将朵儿达拉罕等带领军队从青海进入乌思藏。1252年秋,忽必烈接到出征大理的命令,带领军队驻扎在临洮,筹备谋划如何进军大理。青海逐渐沦为蒙古汗国的管辖范围,部分蒙古贵族留守青海,而许多蒙古士兵在一系列对外扩张军事活动中选择留在青海[2]。后来,明朝元朝统治走上历史舞台,在青海留守的部分蒙古军士退回蒙古境内,而剩下部分归附明朝继续留在青海,成为了青海地区的重要民族构成部分。

3.青海多元民族文化的融合

一个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会慢慢形成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是整个民族在实践生活过程中与社会条件、自然条件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的智慧结晶,是历史的积淀。民族文化自形成后便存在一定的生命力,其会随着民族的发展不断得到传承和发扬,只要民族不衰亡,民族文化能够一直传承发展下去。青海的民族构成比较复杂,回族、藏族、汉族、蒙古族、土族、撒拉族等来自不同地域的民族将自己本民族的商业、牧业、农业等方面文化带到青海地区,而且将不同民族的宗教思想、、宗教活动等宗教文化传入青海地区,使得伊斯兰教、基督教、藏传佛教、天主教、道教等宗教思想控制和洗涤不同民族人民的心灵,各种不同的文化在青海发生了大融合,青海呈现出多元民族文化特征。

4.青海多元民族文化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4.1民族因素

大聚居、小杂居的民族聚居方式是青海多元民族文化和谐发展的因素之一。青海各个少数民族居住环境相对集中,因此,其民族特色文化、民族风俗习惯、等鲜少受到其他民族的影响,使得其民族文化得以完整保存,青海各民族文化就可以实现多元化发展。此外,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各民族对非本民族文化的态度多是积极的认同态度,很少出现排斥、否定其他民族文化的现象,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青海多元民族文化可以和谐地发展。

4.2地理环境

地理环境在青海多元民族文化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青海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其周围被大山阻断、被江河隔开,导致青海地区交通相对比较闭塞,在这样封闭的地理环境条件下,各个民族难以进行文化交流和融合[3]。因此,青海各民族文化极少会发生碰撞、冲突,在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着民族文化特点。总而言之,由于青海地理环境的特殊性,青海地区的民族文化在内部具有封闭性,而对外来文化又可以保持着开放性的态度,因此,这样的条件下有利于青海多元民族文化的和谐发展。

4.3经济因素

在复杂多样的地理生态环境下,各个民族的经济结构也呈现多样化,其中最主要的两种经济形式就是农耕经济和畜牧经济。农业和畜牧业是相互依存发展的两种经济产业,游牧民族需要向农业民族获取农夫产品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而农业民族也需要依靠游牧民族提供畜牧业经济支持,两者呈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随着青海地区经济农业、牧业、手工业等经济形式的和谐发展,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相互沟通、相互补充、彼此交流、互利共存的关系,这样的经济环境为青海多元民族文化和谐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

4.4宗教因素

青海地区宗教构成主要包括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等,其中藏传佛教在青海流传的历史悠久,对青海部分民族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青海,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主要有回族和撒拉族,这些民族以清真寺为中心形成了民族聚居区域。首先,随着历史的长期发展,青海地区以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为首的在各个不同民族已经形成各自的宗教文化圈,对各个民族的思想文化、生活习惯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各民族之间关系的维系有着重要作用;其次,青海地区的宗教没有先后、大小、强弱之分,各个宗教之间相容共处,互不干涉。青海各个民族充分尊重其他民族的,在宗教文化上和谐发展。

4.5政治因素

青海在不同时期采用的是不同的中央统治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统治阶层都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民族特点采取不同的统治策略,因此,青海具有多元化的政治背景。在青海东部回族和汉族群居地,采用的是府县制度,与内地保持一致;土司制度是在撒拉族和土族群居的地区实施;在聚居者大量的游牧民族———藏族牧区实行的是千百户制度;对于蒙古族的统治管理采取的则是盟旗制度[4]。虽然直到清朝时期,青海各民族实施的仍然是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管理制度,但是这对青海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构不成丝毫的威胁和影响,在这样和谐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氛围中长期生活,各个民族对外来民族文化始终保持着认同态度。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在青海地区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得世居青海的少数民族都能够拥有民族自治地。这样的政治制度条件给青海各民族的文化融合和多元文化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条件。

4.6文化因素

青海地区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特色,各民族文化呈现多元化发展状态。但是青海民族文化中多元化、多极化并不是指青海地区的民族文化是孤立的、散乱的,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共同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汉族文化在与各少数民族文化交往中起积极促进作用,是青海民族多级文化的核心部分。汉族文化对青海各个民族文化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只是一些民族受到汉族文化影响比较大,有些民族受到汉族文化影响比较小。汉族文化是青海各个民族文化之间的粘合剂,将各个民族文化粘合起来和谐发展,因此,汉族文化在青海民族文化中是最核心的部分,汉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而少数民族文化离不开汉族文化的相融互渗、取长补短、密不可分的文化和谐[5]。汉族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是紧密联系,共同发展的,不能人为拆分它们,不然就会破坏青海多元民族文化和谐发展的状态。

5.结束语

民族历史论文第2篇

中国历史是一部多民族的共同史。从殷墟甲骨文研究来看,夏商周时期,就有夏、蛮、夷、戎、狄等民族集团。到秦汉时期,以华夏族为主体,融合了部分少数民族而形成汉族。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匈奴、羌、鲜卑、西域诸族,都对中国历史产生重要影响。隋唐与宋辽金时期,突厥、回纥、契丹、党项、蒙古等民族的兴起,对古代中国产生了更为深远影响。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全国统一性政权。明朝时,北方的鞑靼、瓦剌与明王朝长期处于或对立、或交往的互动关系中。清朝则是由崛起于东北的满族人建立的全国统一性政权。因此,中国历史是一部多民族的共同史,是在历史的长河中,汉族同其他少数民族相互碰撞、融合、推进的一部发展史。因此,历史学本科生的中国古代史教材,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中国历史是一部多民族共同史的历史实际编写而成。

以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的古代史部分为例,总体上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发展进程编写。从内容编写主线来看,按照中国历史上,以时间为基本序列,在中原建立的王朝的形成、发展、更替为叙写主体,内容包括政治制度、经济、文化、阶层与农民运动、科学艺术、中外交流等。同时,《中国史纲要》对汉族建立的诸王朝史的叙述中,“边境各民族”的历史及汉族王朝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史都占有一定分量。十六国、北朝和辽、金、西夏是在中国历史不同时期,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民族政权,《纲要》中也有相当的书写分量。元、清分别是蒙古族和满族建立的两个大一统的全国性王朝,其历史不仅是蒙古族和满族的历史,也包括在人口上占绝大多数的汉族在内的各民族的共同历史,其书写分量、地位同周秦汉唐史一致。从现在各高校使用的《中国古代史》教材来看,以在古代亚洲东部的黄河、长江流域为核心地域,形成控制辐射周边广大地域的大一统或者局部统一的王朝为书写主体,同时兼顾周边少数民族历史的叙写方式,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演进规律,符合马克思主义史观,体现了中国历史是一部多民族共同史的历史实际。

在中国古代史教学实际中,有学者认为,“由于受各种教材的局限,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民族问题总是意犹未尽,加之教材编纂过程中太过强调汉民族的中央政权,故涉及民族史部分的内容总会让学生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与判断”,因此,在中国古代史教学中应适当增加补充各民族友好交往、各少数民族文化介绍以及少数民族政权等内容。那么,我们如何来看待这样的观点呢?中国历史源远流长,要想在中国古代史的教学中,将一部多民族史面面俱到,恐怕难以完成任务。同时,汉民族及其所建立的中央政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核心凝聚作用,在多元一体格局中起到网络骨架作用,所形成的文明史不但具有象征性,也是记述历史发展的标杆,离开了这些,就连最基本的历史时序问题都难以厘清。因此,现行的中国古代史教材既尊重了历史实事,也是马克思主义史观指导下得出的正确结论。如果不坚持历史主义,不坚持中国历史实事来讲民族问题,反而“会让学生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但这一问题的提出并非没有其讨论价值。中国古代史教学价值目标是:通过中国古代史教学,使学生掌握中国历史发展时序,掌握中国历史发展规律,培养历史学科基本思维方式,实现对传统文化的正确认识,培养国家认同感和爱国主义精神。正因此,中国古代史在书写时,“各民族友好交往”、“各少数民族文化介绍”、“少数民族政权”等都有相应分量涉及,但要达到深入探讨下去,仅靠中国古代史的教学难以胜任,必然会产生“意犹未尽”之感。同时,随着历史教学课程体系的改革,历史学本科教学中,已经将中国古代史的教学课时进行了缩减。一些重点院校将中国古代史教学“开设于大学一年级,分上下两学期讲授自史前时期至隋唐、五代至清前期的历史,共计144学时”,已经成为一种合理趋势。因此,在原有中国古代史整体编纂结构中,已经将少数民族史纳入到整体史内容中的现状下,再加大“各民族友好交往”、“各少数民族文化介绍”、“少数民族政权”等内容分量,从中国古代史的整体结构及教学实际等方面来看,都是难以完成的教学任务。因此,民族史在中国古代史编写和教学中占有相应的分量,并体现在教学过程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民族史是中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如何进一步充分体现呢?本文认为,民族史除在中国古代史教学中,按照教材编写规划进行充分讲授外,还应在历史教学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民族史课程,供本科生选修或者必修。唯此,中国古代史内容和教学所谓的“民族问题”也就不存在了,还可以深入对“各民族友好交往”、“各少数民族文化介绍”、“少数民族政权”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可谓一举两得。

2民族史研究、教学的核心内容

民族史是指民族发展的历史和对这一历史的记述与认识,是民族这一主体在客观世界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发展与变化的轨迹,也是民族发展过程这一客体在人们对全部历史认识中的反映和记述。民族史研究的内容应包括古今各民族的生产、生活、政治、文化以及民族间相互关系的形成史、变迁史、发展史,包括各民族的起源史、社会史、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军事史、人口史等等,既有纵向演变过程,又有横向发展联系。从目前中国民族史研究的对象来看,主要有各民族形成与发展史;各民族文化及其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各民族专史研究,如经济史、文化史、军事史、宗教史等;中华民族形成研究;疆域史与边政史研究;民族语言文字和历史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民族史和史学理论研究等。从20世纪初,民族史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体系建立至今,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民族史的研究和教学提供了知识体系和理论支撑。以目前民族史教学的参考书,陈连开的《中国民族史纲要》、罗贤佑的《中国民族史纲要》为例,简要说明。陈连开的《中国民族史纲要》以汉文文献记述的材料与考古学、民族学、民族语言学等多方面的材料和研究成果相结合,同时尽可能挖掘少数民族文字的文献记载与之相互印证,简明扼要地叙述、印证各民族历史发展和各民族的历史如何构成中国历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及各民族对中国历史所作的贡献,内容丰富而分量适中,既能较好反映民族史研究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成果,又能指导将民族史核心内容在教学中实施、贯彻。罗贤佑的《中国民族史纲要》在借鉴有关教材的基础上,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博采众家之长,比较全面、系统、简要地阐述了自远古至民国时期中国各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体现中国民族发展时序感,体现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值得在民族史教学中借鉴。

从目前指导民族史教学的理论观念来看,唯物主义历史观仍然是民族史教学必须坚持的根本理论观念。唯物史观对分析中国历史上各民族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律有着不可替代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把握民族社会发展趋势的一把基本理论尺度。在具体民族研究中,又有多学科理论,如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语言学、考古学、经济学等理论与方法运用到民族史的研究中,也就决定着在民族史教学的理论观念要在中观、微观层面进一步丰富,开阔眼界,将多学科视角引入到民族史教学中来。当然,无论运用何种理论和方式对民族史进行研究,无论学科如何交叉,只能是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并不能改变民族史的历史学范畴,因此,一些学者提出,在“在民族史教学中灌注‘通史精神’”,值得肯定。从具体教学实践来看,将民族史同区域史、地方史有机结合的方式,展开民族史的教学,既符合民族历史、现实活动的区域、地方实际,又利用了当地的民族文化遗存资源,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教学途径,值得借鉴。如西北师范大学田澍教授《以西北区域史教学为突破口,推动历史学特色专业建设—西北师范大学生历史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实践》、罗彩娟《<中国少数民族史>课程教学方法探讨》等,是将区域史同民族史结合,运用到民族史教学中的范例。钱放《谈地方史、民族史与中学历史教学的关系—中学<新疆地方史>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是20世纪90年表的文章,谈中学历史教学问题,但对大学民族史教学仍有观念和方法上的启示。因此,民族史研究的内容、方法、理论都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又有了大量的具体的民族史教学实践经验,为在历史学本科生中,普遍开展民族史教学准备了充足的条件。

3民族史教学对历史学本科生基本专业素质的培养

民族史教学是历史学本科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部分环节,但如何更加清楚看待民族史教学的价值与作用,仍然要放在历史学本科生专业培养与职业选择的这一整体过程中来考察。历史学科是一个传统学科,受这一学科体系特征影响,专业与职业问题,必然会受到目前“‘市场导向’所引发的‘史学危机’,已经深刻体现在高校历史学科的人才培养上”,这一大背景的影响。下面举两个地方高校历史学专业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流向情况案例作进一步分析探讨。综合国内设有历史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情况来看,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为:为有关的教学、科研、编辑出版、图书情报、行政、外事、媒体以及文化建设等社会各领域,培养所需的历史文化专业人才。各院校在具体培养目标设定上,师范院校,尤其是地方师范院校,将“为中小学培养从事历史和历史综合类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作为主要目标;综合类的大学则将培养目标设定的较为宽泛。如果按照美国历史学人才培养模式来划分,国内各院校培养的历史学本科生大多属于公共历史学人才范畴。因此,本科历史学人才从总体就业分布上看,同社会的接触面更为贴近和广泛,其历史学科素质及其所形成的历史价值观对社会影响也更为直接。所以,培养历史学本科生具有较系统的史学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认同感、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民族间的理解与尊重等学科素质和正确的价值观,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来说,民族史教学对历史学本科生专业素质培养和提升,有着非常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目前,各民族在自己的发展历史中留下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遗址、遗存,大多已被保护和开发,成为历史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学基地、影视商业基地等,并创造了相当数量的就业岗位。因此,加强历史学本科生的民族历史文化素养,既可以满足社会需求,又可以拓宽就业口径,可谓一举两得。其二,具有较高民族史素养的历史学人才,具有宣传民族团结的专业岗位优势。无论是历史教师、历史遗址、博物馆等工作人员,在同公众“亲密接触”的具体工作中,从专业视角,运用正确的民族观,对人们进行国家认同、爱国主义精神、民族间的理解和尊重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其三,政府、服务管理部门中,具有较高民族史素养的历史学专业背景的工作者,因其具有较好分析民族历史信息的能力,可以帮助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减少工作偏差。

民族历史论文第3篇

民族传统体育首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所以,对于民族传统体育的有效研究能否进行,关键在于能否准确把握民族传统体育的基本历史走向。民族传统体育是一种文化形态,也是一个文化系统,在其长时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其它的文化形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将古代民族传统体育放在整个社会形态中进行研究,从而更清晰地表现出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真正面貌。并且,研究民族传统体育与其它文化形态及社会的关系,可以为我们准确把握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真正历史动力提供有益的思考。故此,我们对民族传统体育研究在更大视野下的展开,首先要自觉地将武术作为中华文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将其作为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只有真正将其置于全新的视野之下,才有可能对其展开全面研究。再者,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应与其它文化形态的历史进程联系起来。我们在进行民族传统体育研究的过程中,应当对其特定社会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背景进行厘清,从而对民族传统体育在当时条件下的发展进行整体性研究,对民族传统体育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事实上,这也才是目前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以往的研究中,已经产生了许多值得我们尊敬的研究成果,这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基点,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的研究选择越来越难。研究的创新性是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创新研究对历史研究而言,首先体现在材料的“新”上,拥有一些前人没有使用过的材料显然会使自己的研究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使自己的创新性研究结果更具说服力;其次,在发掘新的史料很难的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在新的视野下,用新视角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研究结果。总之,无论是“新”材料还是材料的“新”用,都体现了我们对旧有研究的创新,都是我们不断创新的结果。随着历史研究和考古学发掘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展现在我们面前,所以,我们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着重于对“新”材料的使用。

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与史料的运用息息相关。长期处于社会文化结构的底层,导致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料都不够真实,需要我们去甄别使用。但由于这样的史料太多,在许多的研究中还是难免将错误的史料运用进去。再加之,传统的宗法思想也给民族传统体育史料的搜集和甄别带来了困难,由于为尊者讳,在师徒传承方式为主的传授过程中,后学者往往会将许多真实的情况隐藏起来,而代之以虚假的史料,使我们一些耳熟能详的名字成为几近于神的人,并且使他们的行动变得只能隐藏在厚厚的帷幕后面,无法搞清。我们在研究中不得不经常使用的地方史志材料当中,由于历代修纂者对所修志地方的偏爱,也常常会有意无意地为我们制造一些不准确的史料。同时,由于近代以来,风云变幻,许多武林人士的个人行为很难被人称道,其后世及后学为了掩盖事实的真相,有意地为我们制造了层层迷雾。因此,要提高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水平,只能先从民族传统体育的材料的甄别和考证功夫做起。

民族历史论文第4篇

1.1时代要求历史教学中要弘扬并培养民族精神

中华民族经过五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伟大的民族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团结统一、自强不息、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这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在其存在及发展中发挥了独有的导向、激励、凝聚、塑造等多种的特殊作用,继承和发扬民族精神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确处理国际化和民族化的关系,要求我们在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基础上建立国际合作意识,勇于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对符合时代特征的民族精神予以弘扬及培育,实现民族振兴的伟大目标。进行民族精神教育历史课堂是主渠道,历史学科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学生进行民族精神教育是历史教师要担负的艰巨任务,要传承民族传统又要和时代的需要相适应,历史教学要联系现实,把民族精神发扬光大,新的精神动力注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中。

1.2历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精神教育

历史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社会学科,历史课的优势要由历史教师充分发挥出来,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及民族精神方面的教育,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培养出学生的优秀品质,来抵制外面世界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学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民族利益。通过历史课的学习让学生学会认识历史全局和局部的发展关系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对历史和现实、中国和世界的内在联系要辩证的认识,从不同视角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弘扬民族精神要把学生培养出健康的情感和高尚的情操,提高人文素养,使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得以形成。

2在历史教学中培养民族精神的方法

2.1民族精神教育在历史教学中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加强爱国主义精神教育。爱国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加强民族团结、争取民族独立、捍卫国家、维护国家统一,这是人类最古老、最高尚的思想品德、美好感情和政治职责。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所在,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应在历史教学中予以突出,使学生认识到作为一名中国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以祖国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二是要加强爱好和平、团结统一的精神教育。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为了祖国的团结统一各族人民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华民族正是各民族团结统一的象征。中华民族还是一个爱好和平的民族,为了促进世界和平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就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华民族具有爱好和平、团结统一的精神,才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屹立不倒,并且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三是要加强实事求是、勇于改正错误的精神教育。从事实出发、从实际出发,面对错误、问题敢于改正,实事求是敢讲真话,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四是要加强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教育。辉煌灿烂的华夏文明是中华民族以勤劳的双手创造的,这使得中华民族以勤劳勇敢著称于世。自强不息的精神在中国传统道德中就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是发展、壮大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自强不息的精神影响着中华民族文化和精神活动的走向,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屹立不倒的精神动力。

2.2民族精神教育在历史教学中的实践

一是通过情境教学法进行民族精神教育。在历史教学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教学目的和内容,积极创设特定的教学情境,优化认知过程,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历史知识进行掌握,使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创新能力得到培养。历史教学中不仅要教授学生历史知识,还要对人文主义和爱国主义进行渗透教育,培养学生从历史事件中分析并重新认识现实问题的能力。在正式讲授教学内容之前,进行与教材有关的问题情境创设,引起学生的好奇和思考,使学生的求知欲和认知兴趣得到激发。二是历史教材的内容丰富,通过一个个人物、事件表现出蕴藏在其中的丰富的爱国主义和思想教育素材,具体的历史事实是民族精神教育的根本,如果没有历史事实是不能说服人的,要做到寓教于史,让以理服人真正体现出实效来。在学生的学习和工作中出现的任何困难都要勇于面对,出现的任何挑战都要勇于迎接,学生的忧患意思和使命感要以现阶段国情予以增强。三是要依据不同的内容来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人文素养的提升可以运用名人名言。在悠久灿烂的中华民族文化中有许多深刻的民族精神教育内容。合理利用或补充历史教科书中许多杰出人物的至理名言来激发学生的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操。四是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培养要结合时事热点,以古鉴今,培养出学生的民族精神,加深学生理解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精神,帮助学生解决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困惑和疑难,对学生正确人生价值观的选择起到引导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以英雄人物的壮举来激起学生的爱国情感。

2.3对学生民族精神的进一步培养要提高教师素质并改进教学方式

民族历史论文第5篇

我国之地形,西高东低,故大多数江河均为自西向东流。但在东经95度至105度间,却有数条大江自北而南奔流而下,将青藏高原东部、川西北台地和云贵高原纵切出一条条深谷,这些低浅的河谷贯通南北,为我国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的交通提供了地理条件。故自上古以来,西北、西南地区民族的大迁徙,多经由这一地区,甘、青地区的氐羌系民族南下,云桂等地的壮、侗、孟一高棉语族诸民族北上,大多交汇於这一通道之内。此外,由於此区内主要为横断山脉和大雪山脉等南北向山岭,群山之间的一个个低洼的山口,又为西——东方向的藏汉民族交通提供了方便,形成了沿河谷和山洼行进的汉藏交流通道。拉铁摩尔将这一地区称为“内部边疆”。我国民族学界则更形象地称为“历史上的民族走廊”。也有简称为“藏彝走廊”或“汉藏走廊”的。

这条走廊的路线,费孝通先生认为“可以康定为中心,向东(及北)和南划出这一走廊”。实际上,北起甘、青南部,中经四川西北,南至滇西北,都是这一“走廊”之地带。而且向南延伸至印、缅的北部也应算是这个“走廊”的地区。

这一“走廊内”历史上是羌、氐、戎为名称的民族活动之区,并出现过大小不等、久暂不同的地方政权和“政治上的拉锯情况”。这就使得“走廊内”民族渊源颇为复杂,文化呈多元现象。现今这一地区居处有藏、羌、彝、纳西、普米、白、怒、僳僳、独龙、阿昌、拉枯、景颇、基诺、崩龙以及蒙、回等民族,同时还有一些旧称为“西番”尚待进一步识别的民族。即使单一民族之中,也有语言、习俗个别的文化多元现象。现仅就这一走廊中心地带的四川藏区(康区),简析其历史文化的特点。

康区为我国三大藏族聚居区之一,按传统之地理概念,康区除四川藏区外尚包括西藏的昌都地区,云南的中间地区和青海的玉树、果洛两州。本文为叙述方便,只著重论述四川藏区,即四川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和木里藏族自治县为地区。这一地区之总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占四川省面积的42%左右,有藏族108万馀人,约占全藏族人口的25%,是仅次於西藏的第二大藏族聚居区。除藏族外,区内还有羌、彝、纳西、蒙、回、汉等十馀个民族的60馀万居民。

四川藏区在地理上正处於青藏高原向川西台地、云贵高原过渡的地带,地表平均海拔3,500米左右,气候因高度而变化,自高寒带至亚热带,北部地区为高原举甸地带,草场广阔,水草肥美,为纯牧区。是我国五大牧区之一,中部及南部为河谷和山原地带,森林茂密,宜农宜牧,岷江、大渡河、雅鲁江、金沙江自北而南纵贯全境,深切之河谷和山原多形成一个个半封闭之自然环境和较为分散的居民点。这一情形为此区保留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之有利条件,同时亦为影响本区社会经济发展之制约因素。

本区资源极其丰富,林木蓄积量占全国8.56%,是全国三大林区之一。水力资源尤为丰富,水能蕴蓄量达5,600多万千瓦,居全国之前矛,矿藏为极富,金、铂、锂、铍等储量占全省90%以上。本区资源虽极富,但限於交通、技术和资金等原因,目前开发程度尚低,巨大的资源潜力尚待进一步开发。

四川藏区北接甘、青,南通云贵,东达四川盆地,西邻西藏,正处於“民族走廊”的中心地带,历来是绾谷南北,构通藏汉的战略要地。自元代以来,中央政府与西藏相通的官道和汉藏贸易的主要商道俱取道於此,故历代视此区为“治藏之依托”,“控驭青甘滇藏区之锁钥”,极为重视。特别是藏族人民生活中非茶不可,而历代供应藏区之茶主要产於四川。这就使本区不仅成为汉藏茶马互市之要津,而且也是历代实施“以茶制潘”策略的关键所在。

四川藏区战略地位的重要,也促使帝国主义和西藏之民族分裂势力都千方百计染指於此区。近代以来之“西藏问题”有不少都肇始於此亦即因为这一缘故。因而自清末以来有“治藏必先安康”之说,足见此区政治地位之重要。

四川藏区古为氐羌地。《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娶嫘祖,生二子“其一日玄嚣,是为青阳。降居江水:其二曰昌意,降居若水。昌意娶蜀山氏女,曰昌仆,生鬲阳……黄帝崩……高阳山,是为帝颛顼也。”考江水即今四川岷江上游一段之古称,若水即今雅鲁江。华夏的黄帝之二子及孙高阳都降居或降生於四川藏区,足以表明这一地区远在四五千年前的黄帝之时已有土著之居民。本世纪30年代、70年代和90年代,在雅鲁江中游,澜沧江中游和大约120馀土司均废除,拟置32县及府、道等机构,旋因鼎革未果,民国初置川边镇守使管辖,此後西康建省,甘孜州境属西康省,阿坝州境为四川第十六行政区。1950年於甘孜地区置西康藏族自治区,阿坝地区为四川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合省後分别改为甘孜自治州、阿坝自治州。

四川藏区的历史、地理特点,使其在文化上、政治上、经济上均呈现与西藏有显著差异的情形,主要有:

1.社会形态各别:历史上,这里多数为土司制,或“土流兼制”,土司虽在其辖区内俨然如土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威。但他必须由中央政府所封,定期朝贡,纳赋,受地方行政官吏之管束。在承袭上亦有一套严格的管理规章。且必须随时听从政府的征调。土司与藏传佛教是一种相辅的关系,而不是由一人兼为行政和宗教的领袖(只木里土司这样极少数地方是兼据政教),这与西藏地方的政教合一制度有很大差别。因此在四川藏区虽然绝大多数人均供奉藏传佛教,但却没有像达赖、班禅那样集地方政教大权为一身的宗教领袖,像木里土司黄喇嘛那样的仅只在个别的、小的范围内存在。因此,四川藏区长期作为内地一个省的管辖之区。

除土司制外,四川藏区尚有一些历史上称为“野番”之区的部落氏族公社形态的地区,如在金沙江畔的三岩地区,一直保存着氏族公社的制度,称为“帕错”(村民大会)或“哥巴”制度,其地凡村寨之事均由村民大会议决,组织结构颇类氏族公社。清末赵尔丰经营川边时,曾以武力征服其部,拟置武成县,後末果。由於地势偏僻,交通极为不便,其地至今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留其旧俗。

2.语言、方言上的差异。四川藏区流行藏语三大方言中的两种方言,即康方言和安多方言。康方言以德格话为代表,主要流行於今甘孜州地区;安多方言主要流行於阿坝州。除此而外,本区一些居民中还使用不少“地角话”(即地方土话)其中较特殊的有嘉绒语、木雅语、多续语、扎巴语、贵掠语、曲域语等,操这些语的人虽系藏族,使用藏文,但从语音和语法结构等看,均与藏语三大方言有明显差异,多数接近羌语支,或介於藏语支与羌语支之间。从这些语言的差异和分析比较,我们可不难发现民族融合的痕迹。由此亦可知古代南下的氐羌部落是今天藏族族源的一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种特殊语言大多数都保存於大渡河及其支流的流域,北起大小金川,南至石棉、汉源的大渡河东折处。这恰恰是吐蕃与唐拉锯战时争夺的地区,贞元以後皆没入吐蕃。原住的羌部居民逐渐接受吐蕃文化的影响,融入藏族之中,但其原有语言作为一种颇难变更的“活化石”,却仍在原部落中通行,不过随着藏文化影响的日益加深,大量的藏语借词渗入和语法习惯的潜移默化,逐渐使原先的母语发生变异,於是才会有这类既似藏语又似羌语的“地角话”出现。

3.宗教上的兼容并包同荣共存。本区与西藏和甘、青、滇藏区一样,崇仪藏传佛教。但它与西藏显著不同的是在对待藏传佛教各教派以及其他宗教上,不像17世纪以来的西藏那样只尊藏传佛教格鲁派,足对宁玛、萨迦、噶举和本教等各教派兼容并重。一些在西藏遭到打击甚至消灭的教派,在四川藏区都获得生存的土壤和气候。如曾一度高僧辈出,颇有盛名的觉囊派,在西藏被视为“外道邪见”遭到禁绝,但在四川藏区的壤塘一带,它却得到相当大的发展,拥有不少信徒,印刷大量宣扬该派宗义的经籍传播。在西藏式微的本教和于玛派,在四川藏区却十分兴盛,信徒和寺庙超过格鲁派。德格土司的“五大家庙”中有三座都是宁玛派大寺。康东明正土司的“五大家庙”则格鲁、噶举、萨迦、宁玛都有。

此外,四川藏区还有不少地方流行原始巫教,其宗教活动既有古老本教的色彩,又杂入汉地“端公”、“道土”一类跳神仪执,这与本区邻近汉地受汉文化的某些影响有关。本区还有基督教流行,在康东、康南的一些地方有一些藏族既信仰基督教,又信仰藏传佛教,有的地区举行法会,作法的人中藏传佛教的喇嘛、本波教巫师和端公等同台并坐,各念各的经、群无不以为怪,一律敬信,表现出本区信仰上的多元现象。

4.地方文化色彩浓厚。四川藏区因历史、地理之原因,保存古文化遗存较多,又因其处於“走廊”之中心,同时接受汉、藏文化之影响,因而其文化上表现出甚重的地方色彩,形成了诸如以德格为中心的康文化圈,以川西北草地为中心的游牧文化圈,以大小金川为中心的嘉绒文化圈,以贡噶山麓为中心的木雅文化圈,以大渡河中下游河谷为中心的“西番”文化圈等各具地域特色的亚文化圈。

自岷江上游河谷起,向西经大渡河上游大金川及其支流,再经雅鲁江及其支流鲜水河支流,直到金沙江岸,自大金川向南,直至滇西北地区,分布著无数大百碉,有的高达50馀米,十分壮观,碉有3角、4角、6角、8角与12角等各种造型,均用当地片石(页岩)叠砌,笔直屹立,虽历经地震雷击而不圯。碉内架本为隔,一般有5层,顶端和墙上开有射孔。此即《後汉书·冉马龙夷传》所记之“邛笼”。历2,000年之久,其俗至今尚存,实为奇观。

与高碉文化带几乎重合的是石板葬文化带,它也起身岷江上游,延至滇西北。其主要特征是掘土为坑,四壁竖以石板为棺,棺底为卵石或片石铺地,棺盖为石板,多块压叠。本世纪30年代在岷江上游正式发掘後定名为「石棺葬,近二三十年来在雅砻江,大渡河、金沙江流域又大量发现,炉霍卡莎湖边的石板葬群,有800馀座,丹巴中路乡发现一处石板葬群面积一万多平方米,有上千座墓葬。经测定这些石板葬的年代都是在战国至秦汉时代。这正是《史记》、《後汉书》中所记载的榨都夷、冉马龙夷、将牛夷活动於这一地区之时。然而括史料证载,羌人多实行火葬,为何这一地区都出现如此大量的土葬(石棺葬)?很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此外,在四川藏区的藏、羌、纳西和一些原“西番”人中盛行时白石的崇拜。这些竖立於山头,房顶和门楣之上的白石,象征土地神和家宅神,受到人们的供奉祭拜。这一白石崇拜的文化现象既反映了此地原有的相信“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信仰根深蒂固,同时也似可说明这些现居於巉温河谷的人群其祖先原来自青藏高原的顶部,白石可象徵雪山,高寒的雪山之下原是他们祖居之地,後来迁徙来到河谷地方,仍不忘根本而崇祀白石,似可解释其真正的文化内涵。

民族历史论文第6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文化;中国民族文化;社会主义文化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下推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民族文化的互动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理论工程。考察马克思主义文化与中国民族文化的历史互动过程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中国民族文化现代化的基础

和前提。

一、马克思主义文化与中国民族文化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即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民族特点相结合,包括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特点相结合以及与中国民族文化相结合。”它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特点的结合属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中国历史传统和中国民族文化的结合则属于文化与文化的结合。因此,本文在探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民族文化的历史互动时,把马克思主义直观地称为马克思主义文化,它不等于马克思主义文化观。

中国民族文化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还包括中国现代文化的民族性部分,虽然经过新文化运动、新民主主义革命、改革开放等严厉批判,甚至有的被全盘否定,但延续几千年的儒家文化深有底蕴,有其生命力顽强的一面,因此,中国现代文化的民族成分没有丢,不等于西方文化,也不等于经典马克思主义文化。

二、马克思主义文化与中国民族文化的互动形式

“互动”是一个体现辨证过程的词语,互动的双方相互转化、相互补充。马克思主义文化与中国民族文化的互动形式体现在:

(一)赋予马克思主义文化民族化的存在形式和实现中国民族文化的理论化

马克思主义是起源于欧洲的,必须用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社会心理和表达方式、为中国人所喜闻乐见的语言形式来解释,使马克思主义为广大中国人民所理解和接受。同时,中国民族文化还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提高理论水平。因而,马克思主义文化的中国化不能说是“马克思主义封建化”或“马克思主义儒家化”。

(二)实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民族文化在内容上的衔接和补充

马克思主义文化和中国民族文化同是对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实践经验的总结,二者必有属于人类文明共性的可以实现衔接的相似相通之处,此外,还要用中国民族文化中进步的仍然富有生命力的内容来补充和丰富马克思主义。

三、马克思主义文化与中国民族文化的互动历史

(一)马克思主义文化在与中国民族文化的互动中实现新发展

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批判继承中国民族文化的精神品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既有原则的继承性又有灵活的创造性,实现马克思主义文化在中国的新发展。

1、弘扬中国民族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传统,树立解放全人类的共产主义崇高理想。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是保持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得以持续几千年的不竭动力和凝聚力,与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的思想具有相通之处,即顾全大局,以长远利益和共同利益为重。在国难当头的近代,中国先进分子在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的鼓舞下找到了马克思主义,确立了解放中华民族和解放全人类的共产主义崇高理想,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结合起来,为中国和全世界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奋斗。从此,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成为中华民族独立富强的民族动力。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审时度势地组成统一战线并制定近期目标,向着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迈进稳健的步伐。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制定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取得了民主革命的胜利。20世纪70年代,社会主义建设遭到重大挫折,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制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分三步走的战略,重新考察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指出“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增强社会主义建设力量,使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步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道路。21世纪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相当成就的前提下,江泽民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规划,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胡锦涛在国内国际空前繁荣发展的当前提出了建设“和谐中国”、“和谐世界”的理论。

2、扬弃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本位特质,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建设。高度重视道德修养和道德教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虽然它某些方面有些过激,但其道德本位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的中国化影响巨大。它强化了中国各族人民对国家的主体意识和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使中华民族能够摆脱屈辱的历史,走向繁荣,实现复兴。中国共产党扬弃传统道德本位思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独特的思想道德建设主张。在革命年代,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觉悟和高扬共产主义道德是现实的需要,毛泽东十分注意党风建设,对革命人民进行集体主义精神改造,加强统一战线建设,要求革命个体通过在革命实践斗争中不断改造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从而达到无产阶级的思想境界,树立共产主义道德思想,摈弃传统文化单纯依靠个体的道德内省来提升人格境界的思想路径。但在和平年代,建设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主题,社会的主要内容变为各个要素的协调发展,在保持整体发展的前提下,还得遵从各个要素的个体发展。因此,毛泽东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邓小平更是一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知道方针,江泽民将“依法治国”和“以得治国”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胡锦涛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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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判继承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形成新时期的人民群众理论。中国古代文化素有民本思想,从《尚书》记载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观念,孔子的“仁政”学说,到孟子的“民贵君轻”思想、唐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君民关系等,形成了中国古代较为系统的民本思想。通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民本主义成为中华民族安邦治国的政治哲理。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学说为理论基石,批判了古代民本主义“封建王权本位”思想的历史局限,发扬了进步的重民思想,行成了人民群众的理论,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重,使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伟大成功。毛泽东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开展大规模的土地运动,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使农民的经济地位发生根本变化。邓小平重视民心向背,时刻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反复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迅速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满足人民的合理政治要求;坚定不移地促成国家统一,实现了广大人民民族情怀的热切期盼。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了党和人民的情谊。胡锦涛关心弱势群体和实行新农村建设,力争从源头上解决城乡差距和贫富悬殊,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愿望,加强了全社会人民的团结。

4、理性追求中国古代大同社会的理想,社会主义由空想变为科学,再由科学变为现实。自由平等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在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描绘了像“乌托邦”和“太阳城”式的理想王国。中国传说中的尧、舜时期,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礼记》中的《礼运篇》很精辟地描绘过大禹以前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清末康有为的《大同书》;伟大的民主革命领袖孙中山也题词“天下为公”。历史上的这些对社会形态的美好愿望只能是一种奢望,直到马克思、恩格斯把空想社会主义变成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先进的人民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才把对大同社会的理想追求变为现实。纵观中国的革命和斗争历程,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民族追求理想社会的执着精神为动力,从土地改革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宏伟构想,一步一步实现华夏民族的社会理想。

(二)在马克思主义文化的指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现代价值体系

近代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境地,是民族自觉促使中国人找到了救国的真理——马克思主义,在其指导下使中国革命取得成功。在紧张、残酷的战争环境,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经世致用”传统的融合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因此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过于注重实用,而忽略了文化的全面整合交流要求,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的工具理性而忽视了其价值理性,影响了二者互动的广度和深度。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文化成为中国现代文化的核心,中国几乎所有的文化领域都在理论层面上经过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验证和改造,它还是中国广大群众的科学信念、生活评标以及口头说辞,毋庸置疑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价值的主导,其价值指导作用已发挥得比较全面和深刻。

在21世纪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化的价值理论指导作用的发挥,要求它与中国民族文化的融合还必须达到一个新的高潮和发展阶段,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文化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来统领中国文化的继承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旗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文化继承和创新的指导。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以崇尚和谐、追求和谐为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社会风尚为一体,这一特质决定了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文化继承与创新中的指导,一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来把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方向,保证和谐文化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化。当然,中国社会主义文化不能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而没有个体的生动的百花齐放的内容,社会主义文化要求有比资本主义更加多姿多彩的内容,尤其不能丢弃中国民族文化的根基。

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外来文化与中国民族文化的融合互动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只要我们能够本着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对待马克思主义文化和中国民族文化的互动关系,相信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会取得更大的胜利。

参考文献:

1、汪青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黄景芳,刘景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封建化”吗?[J].高校理论战线,1992(3).

民族历史论文第7篇

钱穆的历史观是一种民族文化生命史观,而非一般的文化生命史观。

钱穆在《中国历史精神》中,对历史有较详细的定义性阐释。他说:“历史便是人生,历史是我们全部的人生,就是全部人生的经验。”又说:“历史是一种经验,是一个生命。更透彻一点讲,历史就是我们的生命。”又说:“历史是我们人生的经验,人生的事业。[1]”在其它地方亦有此类说法[2],在《国史大纲》“引论”中又说:“我民族国家已往全部之活动,是为历史。[3]”

但钱穆不是就历史说历史。他常把历史和文化与民族联系在一起探讨。他在《中国历史精神》中说:“我们该了解,民族、文化、历史,这三个名词,却是同一个实质。……我们可以说,没有一个有文化的民族会没有历史的,也没有一个有历史的民族会没有文化的。同时,也没有一段有文化的历史而不是由一个民族所产生的。因此,没有历史,即证其没有文化,没有文化,也不可能有历史。因为历史与文化就是一个民族精神的表现。所以没有历史,没有文化,也不可能有民族之成立与存在。[4]”为此,有必要知道钱穆眼中文化和民族是什么?

钱穆对文化的定义性解释颇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文化是人类集体、全体生活或民族生活之总称、总体或各部门、各方面之融合,如,“文化只是人类集体生活之总称。[5]”“文化是指集体的大群的人类生活而言。在某一地区,某一集团,某一社会,或某一民族之集合的大群的人生,指其生活之各部门各方面综合的全体性而言,始得目之为文化。……文化是指的时空凝合的某一大群的生活之部门各方面的整一全体。[6]”“文化乃一个民族生活的总体,把每一个民族的一切生活包括起来称之为文化。[7]”“人群大全体生活有各部门、各方面,如宗教、艺术、政治、经济、文学、工业等,各各配合,融凝成一,即是文化。[8]”二是,文化即是人生,是大群之人生或人生之总体,如,“文化是人生的总体相,分言之,构成此文化的也有许多体配合,如宗教、教育、政治、文学、艺术等,而政治方面又要加上军事、法律等,这一文化体系是由各方面配合而成。[9]”“文化即是人生,此所谓人生,非指各个人之分别人生,乃指大群体之全人生,即由大群所集合而成的人生,此当包括人生之各方面各部门,无论是物质的、精神的均在内,此始为大群人生的总全体。[10]”在上述两种解释中,钱穆也把人生视为人类的生活[11]。三是,文化是一个生命,一个大生命,如,“文化乃群体大生命,与个己小生命不同。”“中国古人谓之‘人文化成’,今则称之曰文化。此皆一大生命之表现,非拘限于物质条件者之所能知。[12]”“文化是一个生命,这是一个大生命,……同时是一长生命,……因此文化定有个大体系。[13]”四是,文化是一种精神共业,如,“应该说文化是人类中大群集体人生之一种精神共业。”“既说文化是人们一种精神的共业,有其传统性,因此也可说文化有生命性。[14]”这些解释并不矛盾,钱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文化作了定义性解释。

钱穆对民族所做的定义性解释较简单。他说:“怎样叫做民族呢?我们很简单的可以说,只要他们的生活习惯、信仰对象、艺术爱好、思想方式,各有不同,就可以叫做异民族。”[15]他说,民族这个观念中国古代没有,是近代从西方移译过来的,中西文化的民族观有很大不同,“中国人注重在文化上,西方人注重在血统上。”近代讲民族的都注重血统的分别,而中国古人似乎并不重血统的分别,“由中国古人看来,似乎民族界线就在文化上。这是中国古人一个极大的创见,中国古人似乎早已看到将来世界人类演变,必然会有不拿血统做界线而拿文化做界线的新时代出现。[16]”在这里,钱穆突出了文化在民族定义中的决定作用。

从钱穆对历史、文化和民族这三个范畴的定义性解释来看,他用来解释历史与文化的这些概念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他用了人生、生命、经验、事业、活动五个概念来解释历史,用了人生、生命、生活、业四个概念来解释文化,在对民族的解释中,没有用较基本的概念,而是以文化来界定民族。其中,人生、生命两个概念是其共同运用的,也是其历史观中的基本概念。其它的概念是对人生和生命的规定和说明。那么,人生和生命及其关系是什么呢?他说:“人生只是一个向往,我们不能想象一个没有向往的人生。”人类生命与其他生物生命不同的最大特征是,在求生目的之外,还有其他更重要的目的之存在,“人生正为此许多目的而始有其意义。”“有目的有意义的人生,我们将称之为人文的人生,或文化的人生,以示别于自然的人生,即只以求生为唯一目的之人生。[17]”人生有物质的与精神的,在精神人生中,又分为艺术的、科学的、文学的、宗教的和道德的。“人生始终是一个进展,向外面某种对象闯进而发现,而获得,而创新。……生命之实在,在于其向前闯进之对象中。向艺术闯进,艺术便是生命之真实。向科学闯进,科学便是生命之真实。若只有闯进,便是扑空,没有对象,便没有生命之真实性。照理闯进本身,使该是有对象的。人生最先闯进之途,只求生命之延续,其次闯进愈深,才始有求美求真与求善的种种对象。[18]”由此可见,人生就是生命,没有无生命的人生;但生命却不等于人生,必得是有意义和价值的人的生命才是人生。而人生和生命必有一番经验、活动、生活和事业,尤其是精神上的经验、活动、生活和事业,即人生和生命的文化意义,质言之,文化的人生才是真实的生命,真正的人生是文化生命。

同时,从钱穆对这三者间相互的关系更具体和明确的阐释中,亦可看出其文化生命本体的思想,即他同样强调文化在三者中的质与体的地位和决定作用。

首先,关于历史和文化的关系。他认为,历史与文化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但文化是体,历史只是该体之相,即体之种种表现。他说:“可以说文化是全部历史之整体,我们须在历史之整全体内来寻求历史之大进程,这才是文化的真正意义。”由于文化是人群大全体生活,“可见文化即是历史,惟范围当更扩大。[19]”历史与文化“实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有历史,才有文化;有文化就有历史。但“文化是体,历史是此体所表现的相。或说是现象,在现象背后则必有一体。看着种种相,自能接触到这个体。可是我们也该明白须有了这个体,才能发生种种相。”“我们可以说历史不同,就是文化不同。[20]”

其次,关于文化和民族的关系,钱穆认为,文化与民族亦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文化创造了民族和国家,民族是文化的载体;民族亦创造了文化。他说:“文化必有一体,主体即民族。如果我们说民族创造了文化,但民族亦由文化而融成。照此说来,亦可谓文化与民族,是一而二,二而一的。[21]”不过,说民族创造了文化,这仅是从人在历史文化中的主体活动性方面来说的;至于众多个人的主体如何活动才能形成民族,还要靠文化来指导,文化创造了民族,即是从精神观念在民族形成中的决定性来说的。因此,“民族之抟成,国家之创建,胥皆‘文化’演进中之一阶程也。故民族与国家者,皆人类文化之产物也。举世民族、国家之形形色色,皆代表其背后文化之形形色色,如影随形,莫能违者。人类苟负有某一种文化演进之使命,则必抟成一民族焉,夫而后其背后之文化,始得有所凭依而发扬光大。若其所负文化演进之使命既中辍,则国家可以消失,民族可以离散。[22]”“我们可以说文化是民族的生命,没有文化,就没有民族。”[23]

可见,他说民族、历史、文化同一实质,实是从三者相互作用、互不可缺的关系来说的,并非是从三者的本末和体相关系说的。三者中,文化是本与体,历史与民族是末与相。当然,作为本体的文化是指精神和观念层面的文化。钱穆十分强调文化的终极精神性,虽然他把文化看成是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但他说:“文化本身是精神的,仅存在着一堆物质,到底不成为文化。[24]”文化是大群人生的一种“精神共业”。钱穆说,是观念创造了人类的一切,“当知人类一切进步,决定在其最先的观念上。观念不同,便出发点变了。出发点变了,便一切都变了。人类的一切创造,主要在其观念上,其他的进程很简单,自然会水到渠成。[25]”

而这一文化人生,即文化生命又不能是“个人”“各人之分别”“个己”“小我”“小”的,钱穆在解释历史、文化、民族时,用“我们(全部)”“大群”“人类集体”“(大)全体”“大我”“总体”“大”“共”等词对人生和生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词所要表达的终极意义就是指民族。脱离民族、社会和历史的个人人生和生命不是文化的人生和生命,因此,是没有意义的,不能存在的[26]。故他用民族来限定文化人生,即文化生命的意义,最主要的在于它强调和突出了特殊性在文化人生,即文化生命存在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意义。“研究历史首先要注意的便是其特殊性。没有特殊性就不成为历史。如果世界上一切国家民族,都有没有其相互间的个别特殊性,只是混同一色,那就只需要亦只可能有一部分人类史便概括尽了。更不须也不能再有中国史美国史之分。[27]”“各个群体人生,都有它们的相同处,这是文化的共相。然而各个群体人生亦有它们的互异不同处,这是文化的别相。所谓各个群体人生之不同,也可说是一种是民族性的不同。由于民族性之不同而产生了文化之别相。[28]”故他说:“文化乃一个民族生活的总体”;“我民族国家已往全部之活动,是为历史。”由此可见,在钱穆看来,撇开文化生命历史的民族性,单讲历史文化生命历史是空泛的、没有意义的。只有“民族”的文化生命历史才是实际存在和有意义的。他看到了文化生命历史的特殊性的根本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钱穆认为民族文化生命是历史的本体,在历史演进中起决定作用。所以说,钱穆的历史观不是一般的文化生命史观,而是一种民族文化生命史观。

那么,钱穆的民族文化生命史的本质,即本体又是什么呢?是“心性”。

历史学家的历史观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其世界观的基础上的。钱穆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也是建立在其宇宙和自然大生命论的基础上的。他认为,从宇宙间天地万物到人生家国都是有生命的,“宇宙即不啻一生命,人类生命亦包涵在此宇宙大自然大生命中。物理神化,皆是宇宙大生命之所表现。[29]”从宇宙自然到历史人生之所以是一大生命体,在于它们是彼此依存的,“方其生,即依其他生命为养。及其熟,则还以养其他之生命。故生命乃一大共体,绝无不赖他生而能成其为生者。……则不仅一家一国一民族为群生,人之与禽兽草木同此天地同此会合而相聚,亦不啻相互为群生。此生命乃为一大总体。” [30]

“心性”则是其宇宙和自然大生命的主宰,即本体。从宇宙和自然大生命走向文化历史生命,心性之体贯穿其间,万古永存。

关于心,钱穆说,有生之物皆有心,人心源于自然,却又是一种文化心,但仍与天心相通,“而此共通之广大心,乃人类之文化心,则是后天生长的。此一个心世界,亦可称之为精神界。我们不可说此宇宙则只是物质的,更无精神存在。而此一精神界,则还是从宇宙自然界之一切物质中展演而来。故此人类文化大心,我们亦可说此乃心与天交心通于天之心。唯此由人类所创造出的精神界,即心世界,实则依然仍在宇宙自然界,物质界中,相互融为一体,而不能跳出此自然宇宙,而独立存在。”[31]心本一体,但若要象西方人作“智情意三分说”的话,则意志应作最先一分看。其次是情感,亦是与生俱来。“人类由自然人进入文化人,比较上,欲日淡,情日深,此是人生一大进步。”“理智应属最后起。应由情感来领导理智,由理智来辅成情感。即从知的认识言,情感所知,乃最直接而真实的。理智所知,既属间接,又在皮外。”[32]他又说:“心亦有其生长,亦可谓心亦有生命”,人类所创造的新的物质世界,亦是一种心的生长;“人类的心生命,乃寄存于外面之物质世界而获得其生命进展者,均在此宇宙界。凡寓人类所创造之新的物质世界中,则莫不有人类心的生命之存在。”[33]这即是说,人心创造了物质世界,物质世界之本是人心。

关于性,钱穆说,决定宇宙自然界和由大宇宙展演而来的心世界的成立、存在和变化之最高主宰和最高真理,“中国人称之曰性。中国人极重此性字,认为不仅生物有性,无生物亦有性。”万物原于天地,万物之间有一大共通,“此一大共通即是天,故曰天命之谓性。”“好生求生,此乃生命界共同之性。”“生命是一大共通,生命界之心与性,亦有一大共通。人类生命又是此生命大共通圈中一小共通。人性乃由天赋,故曰天性。人心最灵最能表现出此性,即是最能表现出此天。故曰人性善。”[34]他说,中国人为要表示其生命与禽兽草木一切生命之不同,牵连着说性命,即用心生命两字来代替生命,这便包涵着极深的思想结晶和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即“一、人性既是禀赋于天,因此在人性之中即具有天。二、天既赋此性与人,则在天之外又别有了人。……人之所谓代表天者即在人之性,而天之所以高出于人之上者,则在天之命。”[35]所以说,“性即是一个天人合一。排除了人,于何见性,亦于何见天。欲知生命真谛,先须知此小我之小生命。此一小我之小生命,乃自外面大自然大生命中来。但仍必回到外面大自然大生命中求持续、求发展、求完成。……而大自然大生命,亦待此小我小生命为之发皇滋长。天人内外,所当合一以求。” [36]

心与性,钱穆认为性是更自然化的,属于天,由性展演出心;心则倾重于人文化的,属于人,其各有功用,“心固由性展演而来,但性只属天,而心则属于人。由性展演,乃是自然天道。由心展演,乃有文化人道。即论科学艺术亦如此。……至于人类以心交心,创出一套真善美合一调整之理想人类文化,而天地变色,宇宙翻新,其事更值重视。”[37]但他说心与性、实即人文与自然实是融通合一的[38]人生文化理想,不能有外无内或有内无外,贵能内外合一[39]正是心和性的融通与合一,才使宇宙自然和历史人生能融通和合为大生命。他说:“孟子日:‘尽心知性,尽性知天。’天由性见,性由心见,此心有明德,明明德于天下,此即由小生命扩大而为大生命。”[40]因此,心和性虽有别,但却不可分开看,心性实是一体的,一体的心性方是贯通宇宙自然和历史文化生命体的主宰和本体。

“心性”之体在文化历史演化中的“用”,便是心性决定论和动力论。具体说,心性对历史文化的这种“用”表现为:

首先,历史文化由心性发源和展演。钱穆说,心是广大悠久,超个体而外在的,“一切人文演进,皆由这个心发源。”[41]“人文界一切,皆从人性展演而来。”[42]“情感的背后便是性。唯由天赋,故称天性。情从性来,性从天来,一切人文都从自然来。”[43]“人生大道,人类文化,必从各个人之自性内心人格动力为起步。”[44]又说:“万世太平之基,须在此一二人方寸之地之心上建筑起。……因此发扬至善之性,便可创立太平之运。”[45]孔孟立教,似乎把仁义礼智看成是人类的原始本心,“此等原始本心,乃得自天赋,由自然界来,却可由于演出人文界种种事为,而发荣滋长,迄于无穷。” [46]

其次,心性是历史文化演进的领导精神。钱穆说,长时期历史演进中一切事都像是偶然的、突然的、意外地产生的,然而实在有一种精神在指导,即“所谓历史精神,就是指导这部历史不断向前的一种精神,也就是所谓领导精神。”[47]“历史文化之演进,其背后常有一抉择取舍之指针,此指针即人心。”“人心之长期指向,即是文化精神。”[48]中国历史文化的领导精神就是走向善的心性,“而这个心和性,是确实会向着善而前进的,因此历史也确实会向着善而前进,文化也确实向着善而前进,……这套理论与信仰放到政治上、社会上、经济、教育一切上,来完成以后的历史,这就是我们所谓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领导精神了”。[49]

再次,心性是社会、历史和文化演化的推动力和机括。钱穆说,“人心变,斯历史亦必随而变。”[50]讲宗教、政治、军事、经济是一个社会背后的推动力,这是把社会的推动力看成是外在的了,“中国传统文化则认为推动一切的力量在于我,在于我的心,各人是一我,各人可以推动他四围而成为一中心。”[51]又说,各民族文化体系不同,其文化力量之发现与其运使,有重外和重内、重上和重下、重大群和重个人之别;中国文化极注重人文精神,而人文精神的重心在人心,心转则时代亦随而转,“所以各人之正心诚意,成为治国平天下之基本。……因此历代文化之进退升沉,虽其最显著的迹象必归宿到政治经济军事之基层,但求其渊源,最主要的还是在学术思想,信仰风俗,深著于人心内部之一面。”“中国人认为经济军事须由政治来领导,而政治则须由教育来领导,故道统高出于政统,而富强则不甚受重视。故在中国人说,文化之进退升沉,则只是道之进退升沉而已。今人所谓之文化,中国古人则只谓之道体。明白到此,则文化之进退升沉,其权其机括,乃在个人身上,个人心中,可以不言而喻。”[52]钱穆所以写《中国思想史》,是因他认为“此(指文化观念——引者注)乃指导历史前进最后最主要的动力。” [53]

要说心性是钱穆历史文化生命之本体,固然不错,但仍未说到尽头。在钱穆看来,心性的人文意义在于其道德性的“仁”。仁是心性之本和终极归宿;说心性创造了历史文化,实即是仁创造了历史文化。钱穆说,仁乃孔子思想之本,儒道即是仁道;孟子对仁的阐释最精到:“一日仁,人也。二曰仁,人心。三曰仁者爱人。仁为人心之同然,人心必皆仁,故仁即是人之特性之标帜。其心不有仁,即不得谓之人。心具此仁,则必爱人。”[54]宇宙造化之本体——心性,即是仁,“要之天地之道即是一个仁道,以其能生万物,又能生生不绝。既是仁,故又谓之心。人生天地间,故能具此仁心。”[55]仁虽是普存于天地万物之间的,但仁的作用主要则体现在历史文化生命的演进上,他说:“孔子当时有礼乐射御书数六艺。孔子日:‘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则礼乐之本皆在人心之仁。周公修礼制乐,治平天下。顺一家之心斯家齐,顺一国之心斯国治,顺天下之人心斯天下平,其本亦在仁。”[56]“故朱子曰:仁是天地之生气,又曰:仁是天地生物之心。此心藏在人性中,则作用更大,人之可以赞天地之化育者正在此。”“人文生命,发展完成于心之仁。此心之仁,则广及古今中外之全人类而不可死。若仁心死灭,则人道亦绝。回同于禽兽。亦将不获如禽兽。”[57]

由此可见,从最根本上说,钱穆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的本体论,是一种以道德性的仁为核心和本质特征的心性本体论。简言之,即是仁的心性本体论,亦可说是仁之本体论。

钱穆提出这一仁的心性本体论,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了其民族文化生命史观,是有其时代意义、文化意义和学术意义的。同时,亦有其很大的局限与不足。

钱穆生活在中国社会大变动和大转型的时代(他生于1895年,1990年故去),其一生几乎经历和目睹了中国社会在本世纪的种种风云变幻。一个世纪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走什么样的民族救亡和复兴道路?钱穆要回答的正是这一最根本的问题。他提出的心性本体论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则是回答这一问题的理论立足点。

中国近代以来的知识界、文化思想界对中华民族救亡和文化复兴的回答是各种各样的,但总的说来其道路不外这么几种:一是完全拒斥西方文化,固守中国传统文化;二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本,吸收西方文化;三是以西方文化为本,又不放弃中国文化;四是全盘西化,彻底否定中国传统文化。后两种民族救亡和文化复兴道路,即西化道路,在本世纪的前五十年成为主流。而且这一文化价值取向此后也没有根本改变。这种救亡复兴的道路及其文化价值取向在本世纪初乃至三、四十年代的中国,是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文化价值意义的,它肯定了各民族历史文化的普遍性和各民族历史文化生长发展中相互交流融合的必要性,为中国社会的变革和中华民族文化的创新做出了贡献。但这种救亡和复兴的道路和价值取向,有着致命的缺陷和不足。它忽视了各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不同文化的不可替代性,看不到各民族文化自身的生命力和长处及其在民族文化更新中的作用。它实在是西方文化中心论的翻版。这条道路在实际上是走不通的。百余年中国社会变革和民族文化复兴的历史实践和世界各民族国家在近现代变革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

钱穆却一反近代以来中国知识界、文化思想界的主流,提出中国民族文化的复兴要走“据旧开新”的道路。“求变趋新,不该反历史。若把以往历史一刀切断,都是死灭,非新,亦非变。变与新仍须一根底,此根底即是历史,即是文化传统,即是民族之本身。只有从历史中求变,从文化传统中求新。从民族本身求新生命,仍在与古人通气之中救今之人再造。”[58]这是一种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本,吸纳和融合以西方文化为主的外来文化的道路。而史学被他视为是民族文化的根本,要复兴民族文化,就要复兴史学。他说,史学是中国学术一大主流,“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学术,主要均不出史学范围。……也可以说后来中国儒学传统,大体不出经学与史学两大部门。而就经学即史学言,便见儒学也即是史学了。”[59]又说:“欲治一民族一国家之文化,主要即在其历史,昧忽其历史实迹,则一切皆于虚谈。尤其中国史学,乃更易见我所谓中国学术之独特性所在。”[60]中国今天正处于积衰积病之中,如何起衰治病,应该有一套办法,“我们今天发挥史学,正该发挥出一套当前辅衰起病之方。识时务者为俊杰,史学可以教人识时务。史学复兴,则中国必然有一个由衰转兴之机运。”[61]而中国要复兴的史学则是一种有中国民族文化精神和生命的史学。他说;“历史是一种把握我们生命的学问,是认识我们生命的学问。”“研究历史,就是研究此历史背后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精神的。我们要把握这文化的生命,就得要在它的历史上去下工夫。”[62]他说:“写国史者,必确切晓了其国家民族文化发展‘个性’之所在,而后能把握其特殊之‘环境’与‘事业’,而写出其特殊之‘精神’与‘面相’。然反言之,亦惟于其特殊之环境与事业中,乃可识其个性之特殊点。”“治国史之第一任务,在能于国家民族之内部自身,求得其独特精神之所在。”[63]由此可见,这种史学观显然是建立在其具有中国民族文化精神和特征的历史观——以仁为核心的心性本体论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的基础上的。换言之,是其心性本体论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决定了其史学观乃至文化观。因此,心性本体论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具有批判走西方模式现代化道路的意义;它看到了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特殊性的意义和其自身的生命力在一个民族文化存在和更新中的作用和不可替代性。这在今天看来,确有其重要历史意义和历史文化上的理论价值。

不仅如此,钱穆的心性本体论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还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在近现代文化思潮的大背景下,中国近代以来的史学同样带有“西化”的色彩。它们或者根本反对探讨历史观和历史本体问题,如各种实证性的史学。它们将史学看成是可以完全排除人的主观意志和情感的纯科学化的学科,认为史学的客体——逝去的历史是绝对独立和外在于史学主体的。那些承认历史观及其本体存在在历史学中的地位和意义的史学派别,则大多基本肯定和接受西方的历史唯物论或历史唯心论思想,并以西方历史哲学的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历史观及其本体思想进行评判。它们未能对如何将西方历史本体思想和科学的历史观与中国传统史学的有关思想加以融合,以创造出有中国民族文化特色的史学理论真正作冷静、深入的理性思考。这两者的一个共同点是:在对中国传统史学有关历史观及其本体思想的态度和作法上是,“批”和“破”重于“承”和“立”。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其输入和吸收外来优秀文化之功的,对中国史学和历史理论如何适应社会变革,由传统走向现代是有理论贡献的。

但中国史学由传统到现代的变革之路,是无法抛离传统史学的。中国传统哲学的心物一原论、心性本体论和天人合一的大生命观,和中国史学的历史观及其历史本体论是融通为一的。中国传统史学的一个特点是:经史一体,六经皆史;经以论道,史以载道。钱穆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其以心性为本体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对此作了全面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他反对心物两分的本体论,说:“西方有唯心论与唯物论之别。而中国则谓心物同体,心物一原。凡物各有其德其性,即其心。宇宙同体,则互显己德以为他用。非毁他德以供己用。”[64]如上所述,他认为,历史就是生命,是民族文化之生命。心性,即文化精神是历史的本体和主宰,历史只是心性之展演及其表现与成果。但“体相不二”,无历史,亦无民族文化精神。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这种思想看到了在历史演进过程中,主观内在的心与客观外在的物只有合一,外在的物——客体对内在的心——主体才有意义和存在的价值。他主要是想强调心性在历史进程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并要解决心物的两分和对立。同时,他反对把历史看成是历史研究主体的“心”的演绎,如他说:“当然像马克斯讲历史,他也是主张有一种指导力量的,只是此项力量是惟物的。赫格尔讲历史,则是惟心的。他们都先立定下一种哲学理论,再拿历史来证明。我们现在所讲,则要根据历史本身来寻求有没有这一种指导全部全历史进程向前的精神。”[65]他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认识固然是错误的,但他的话却说明,他是在历史进程本身去寻找历史的本体。他还说人文从心性来,而心性从自然来,人文只是自然的产物,历史人物是自然与历史环境的产物。他说:“故地不同,人不同,因此历史演变亦不同。”孔子、释迦牟尼和耶稣之所以分别出生在中国、印度和耶路撒冷,是因“此有地理和历史的双重限制在内”[66]。另一方面,其民族文化生命史观及其心性本体论又决定了他的史学观。他认为,史学是生命之学,史家在接触和研究已往的历史时,不仅要有史家的主体意识来体验与通达古今,还要有史家的是非褒贬和爱憎情感融入其间。史学主体也必须对历史客体有“心”的投入,才能体验和认识历史。这即是说,史学主体须要和历史主体的心相融通,史学主体的生命要融入历史的大生命之中去,历史大生命才能被我们认识和把握。不然历史便无法被我们认识,史学也成了死学问,于我们的大生命毫无意义。这既把史学主体的小生命和的历史文化的大生命融为一体,又指出了史学存在的前提——为民族文化的生长演进服务。史学不再是一堆“断烂朝报”,也不是任人随便摆弄的“大钱”,亦不是少数政治集团的“玩偶”和政治“婢女”。钱穆的这些思想在近现代史学理论中是独树一帜的,为中国近现代史学有关这一理论探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钱穆的心性本体论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亦有着很大的局限和不足。首先,他的这一理论体现出其强烈的民族文化本位主义和历史文化思想保守的一面。他虽然说西方历史文化和中国历史文化是两大体系,各有所长,但他常常贬低西方历史文化,对中国历史文化褒扬赞誉有加。他爱对中西历史文化作比较,但由于各种原因,他对西方历史文化并无亲身的感受体验和深入研究,却情绪化地认为中国历史文化从根本上比西方历史文化好,中国历史文化的路向就是西方乃至世界文化的路向。这类言论充斥他的著作之中,此不赘引。这种中国文化优越论和至上论是不可取的。其次,由于他的上述思想和为学中过分强化人的主体意志和情感,使他在探讨历史观及其历史本体论的问题时,只重在继承和发扬传统历史学中这方面的积极与合理的东西,很少考虑吸收西方的东西。同时,他对西方历史观及其本体思想的认识及批判常作一种主观臆断的说法。这便使其思想表现出极大的片面性。这实际也是他整个思想的一个特征。再者,他的心性本体论的民族文化生命史观亦有其内在的矛盾和没有解决的问题。他既说人文原于自然,承认自然和历史环境对人的制约作用;又说心性、精神文化和观念之类的东西是历史文化的本源、推动力和决定力量等。他虽对心物一体、人文和自然合一作了大量阐述,但他基本是从“心”这一主体方面来统摄物,以图说明两者的统一和合,他也没有探讨在历史演进过程中主体实践活动与“心”和“物”的明确关系。因此,他并未根本解决两者存在的对立。

注释:

[1]《中国历史精神》,邓镜波学校印刷,香港,1964年增附三版,第1页,第4页。

[2]《中国今日所需要之新史学与新史学家》。蒋大椿主编《史学探渊》,吉林教育出版社,长春,1991年4月,第1050页,第1051页。

[3]《国史大纲》(修订本)“引论”,商务印书馆,北京,1997年10月,第1页。

[4]《中国历史精神》,第5—6页。

[5]《民族与文化》,新亚书院,香港,1962年2月再版,第43页。

[6]《文化学大义》,正中书局,台湾,1952年1月,第4—6页。

[7]《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民族性及中国文化》,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1979年8月初版,第13页。

[8]《中国历史研究法》,孟氏教育基金会,香港,1961年12月,第109页。[9]《中国文化丛谈)(l),三民书局,台北,1984年9月第6版,第66—67页。

[10]《中国历史研究法》,第108页。

[11]《文化学大义》,第4页。

[12]《晚学盲言》(上),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87年7月初版,第185页。

[13]《中国文化精神》,三民书局,台北,1973年1月再版,第51页。转见罗义俊编《钱穆学案》,载方克立、李锦全主编《现代新儒家学案》(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95年9月,第568页。

[14]《中国文化丛谈》(l),第51页,第52页。

[15]《民族与文化》,第35—36页。

[16]《民族与文化》,第46、45页。

[17]《人生十论》,人生出版社,九龙,1963年3月第三版,第1页,第19—20页。转见罗义俊编《钱穆学案》,载《现代新儒家学案》(中),第543、546页。

[18]《湖上闲思录》,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84年1月再版,第113页。

[19]《中国历史研究法》,第108页,第109页。

[20]《中国文化丛谈》(1),第29页,第32—33页。

[21]《民族与文化》,第43页。

[22]《国史大纲》(修订本)“引论”,第31—32页。

[23]《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民族性及中国文化》,第13页。

[24]《中国历史研究法》,第120页。

[25]《民族与文化》,第51页。

[26]《民族与文化》,第41页。

[27]《中国历史研究法》,第2页。

[28]《中国文化丛谈》(1),第52页。

[29]《晚学盲言》(上),第55页。

[30]《晚学盲言》(上),第427—428页。

[31]《中国文化丛谈》(2),第207—217页。转见罗义俊编《钱穆学案》,载《现代新儒家学案》(中),第475页。

[32]《双溪独语》,学生书局,台北,1981年1月初版,第171—172页。

[33]《中国文化丛谈》(2),第207—217页。转见罗义俊编《钱穆学案》,载《现代新儒家学案》(中),第474—475页。

[34]《中国文化丛谈》(2),第218—222页。转见罗义俊编《钱穆学案》,载《现代新儒家学案》(中),第476页。

[35]《中国思想通俗讲话》,求精印务公司,九龙,1962年3月再版,第18—19页,第483—484页。

[36]《双溪独语》,第4页。

[37]《中国文化丛谈》(2),第218—222页,第477—478页。

[38]《晚学盲言》(下),第648页。

[39]《双溪独语》,第234页。

[40]《晚学育言》(上),第194页。

[41]《湖上闲思录》,第8页。

[42]《双溪独语》,第27页。

[43]《晚学盲言》(下),第641页。

[44]《双溪独语》,第105页。

[45]《中国思想通俗讲话》,第72页。转见罗义俊编《钱穆学案》,载《现代新儒家学案》(中),第603页。

[46]《双溪独语》,第200页。

[47]《民族与文化》,第71页。

[48]《历史与文化论丛》,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85年9月,第58页。

[49]《民族与文化》,第87页。

[50]《中国历史精神》,阳明山庄,台北,1983年9月,第34页。转见罗义俊编《钱穆学第》,载《现代新儒家学案》(中),第602页。

[51]《中国文化丛谈》(1),第106页。

[52]《中华文化十二讲》,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85年11月再版,第64—65页。

[53]《国史新论》“自序”,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81年2月,第1页。

[54]《双溪独语》,第32—33页。

[55]《朱子新学案》(上),巴蜀书社,成都,1986年8月,第245页。

[56]《晚学盲言》(下),第933页。

[57]《双溪独语》,第52页,第37页。

[58]《中国文化丛谈》(1),第173页。

[59]《中国历史研究法》,第74页,第75页。

[60]《中国学术通义·序》,台湾学生书局,台北,1976年3月再版,第6页。

[61]《史学导言》,载《中国史学发微》,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89年3月,第64页。

[62]《中国历史精神》,第5页,第6页。

[63]《国史大纲》“引论”,第11页。

[64]《晚学盲言》(上),第153—154页。

民族历史论文第8篇

【关键词】满族;舞蹈音乐;发展

【中图分类号】J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039-1.5

满族在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和重大贡献的少数民族。其远祖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肃慎人,其后裔一直生活在长白山以北、黑龙江中上游、乌苏里江流域。满族人民不仅能征善战,还以爱说好唱、能歌善舞的“礼仪之邦”而著称。纵观满族音乐的历史,满族民间舞蹈音乐随着历史发展的曲折、文化形态的多元而不断变化。

一、肃慎、挹娄、勿吉、靺鞨的民间舞蹈音乐

挹娄、勿吉、靺鞨可以说是肃慎的后裔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称谓。满族的先世肃慎是东北地区最早见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的古老民族。在汉代以后至晋朝,肃慎被称为挹娄,有些史书明确地说挹娄,是“古肃慎之国也”。而勿吉族称史见于南北朝,《魏书》、《北史》中均有记载,并称之为肃慎、挹娄的后裔。北齐以后,勿吉又称靺鞨。但他们的传承不等于一成不变的相沿,而是一个多民族融合进化的结果。

肃慎、挹娄、勿吉、靺鞨的社会风俗、风土习俗、社会制度基本相同。在群体生活的原始社会,人们从狩猎、采集野果、挖掘植物茎块等获取生活资料的劳动中,从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情达意的呼声中,孕育了歌舞的因素。肃慎、挹娄、勿吉、靺鞨时期乐舞多由狩猎、战斗活动演化而来,带有“引弓之民”的原始生活风貌。另外,在范晔《后汉书》中就曾记述了满族先世挹娄人祭天祭神的歌舞情景:“昼夜会聚歌舞,舞辄数十人相随,踏地为节。”可以看出这时的歌舞众人相随,音乐简单,节奏鲜明。

在靺鞨七大部中,粟末靺鞨是先进部分。8世纪初,以粟末靺鞨为主体,吸收了一部分高丽人及其他部的靺鞨人,形成了新的共同体——渤海。满族虽不是粟末靺鞨的直系后裔,却是统一祖先。渤海时期是满族先世文化的第一个高峰。音乐舞蹈形式丰富多彩,具有很高的艺术性和鲜明的民族特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渤海实行文化开放政策,渤海乐对高丽乐、日本音乐和我国中原音乐有过较大影响。据史料记载,公元740年渤海使臣己珍蒙在日本宫廷演奏“渤海乐”之后,“渤海乐”便成为日本宫廷雅乐,与唐乐、吴乐、三韩乐并列。女真人继承了渤海乐,金代宫廷也设置了“渤海乐”。

二、女真民间舞蹈音乐

五代时,靺鞨改称为女真。女真并非是靺鞨在五代时期简单的称谓改变,它是黑水靺鞨人与渤海遗民及其他部落或部族错居杂处、融合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女真人以能歌善舞著称。歌舞是女真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凡是婚嫁节令、聚会宴饮、萨满祭祀、朝廷礼仪都离不开歌舞,而且不分君臣贵贱、男女老幼,皆可同歌同舞。元杂剧中曾多次提到女真人善歌舞,还有不少歌舞如《四国朝》、《鹧鸪舞》等被元杂剧吸收、运用。金院本中也有很多都采用了女真歌舞。女真著名舞曲《鹧鸪舞》不但成为元杂剧的插入性歌舞,同时也经常在勾栏里同杂剧交叉演出。

女真入主中原后,这些民间歌舞也传到了中原,并且受到汉族人民的喜爱和竞相仿效。陆游在诗中写到:“中原驿中捶画鼓,汉使作客胡作主;不记宣和装,庐儿尽能女真语”。诗中所写的“”为汉族艺人,却能用女真语表演女真歌舞,可见乐舞在汉族影响之大。由于和中原汉族的交往频繁,中原的歌舞和乐器也传到了塞北,至金太宗时,乐器已经由原来的鼓、笛曾至芦管、琵琶、筝、笙、箜篌、拍板等十余种,演出形式也更加丰富多彩。另外,萨满歌舞也在女真民间流传。金朝女真的《萨满舞》与清朝满族的《萨满舞》几乎一致。

三、清代满族民间舞蹈音乐

建州女真努尔哈赤在1616建立了奴隶制政权——后金。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女真人建立的第二个王朝。后来由皇太极改为大清,1635年皇太极宣布废除女真称号,定族名为满洲。从此,满族作为一个新的民族,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在满族这个共同体形成发展中,主体部分是女真人,同时,她也融合和吸收了部分汉族、蒙古族、锡伯族以及其他民族的成员。

元灭金后,女真文化遭到破坏,有些歌舞已失传,但仍有一些在民间流传下来。至努尔哈赤崛起,歌舞又重新兴盛起来,除了继承其先世女真歌舞外,又创作了一些内容和形式倶新的歌舞。每逢年节或重大活动必饮宴歌舞,连努尔哈赤在宴请部落酋长时,也“自弹琵琶,耸动其身”,众人环立,拍手唱曲,以助酒兴。这时的歌舞音乐,大体分为祭祀舞蹈音乐、筵宴舞蹈音乐和民间舞蹈音乐三类。

满族进入中原后,民间舞蹈音乐和筵宴舞蹈音乐接受了较多的汉族影响,祭祀舞蹈音乐则保留了更多的民族特色。满族民间祭祀称为家祭,是满族崇拜祖先神的集中体现。凡举行此种仪式都是歌舞相伴。歌舞是祭祀的手段,借以达到娱神娱人的目的。虽然这些祭祀歌舞存在着满族生产力不发达阶段对神灵的崇拜,但也真实地反映了满族人民祈求吉祥幸福、健康长寿的淳朴愿望,表达了他们对先人崇敬、怀念和对后人的期望、激励。

满族民间歌舞和筵宴歌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有广泛的群众性。在民间凡年节及喜庆等活动,都举行群众性的歌舞。满族传统秧歌有别于汉族,有自己的风格与特点。《柳边纪略》有明确记载:“上元夜,好事者辄扮秧歌。秧歌者,以童子扮三四妇女,又三四人扮参军,各持尺许两圆木,戛击相对舞,而扮一持伞灯卖膏药者作前导,伴以锣鼓和之,舞毕乃歌,歌毕乃舞,达旦乃已。”从中我们可知这是一种歌舞分家的秧歌,并用“伞灯”、“尺许两圆木”作舞具,舞蹈音乐以打击乐器锣、鼓伴奏。随着时代的发展,满族民间歌舞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歌舞形式,如《笊篱姑姑舞》、《太平鼓》、《五魁舞》、《狩猎舞》、《祝寿舞》、《战神舞》、《腰铃舞》、《铜镜舞》、《拍水茶茶妞》等,其音乐节奏还是为传统歌舞音乐的“老三点”。

满族的民间舞蹈音乐是世世代代满族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近百年来由于满汉杂居、通婚、以及经济文化交流和融合等情况,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满族的民间舞蹈音乐已濒临消亡的边缘。本文通过对满族民间舞蹈历史文化演变的梳理,希望可以推动满族舞蹈音乐作品的创作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创作出好的舞蹈作品,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传播满族歌舞音乐独特的风格和民族特色,服务民间和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凌瑞兰.试论满族音乐历史发展的三大文化圈[J].中国音乐学,1996(1).

民族历史论文第9篇

一、从习惯与习惯法的起源考察

关于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学家和史学家都是一道难题。法学家力图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严谨的史学家总是在为史料的罕缺而伤神,以致于“恢复历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非似是,试图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理出一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的轨迹来,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⑤前人和学长的研究为后学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据现有的史料和法学理论勾画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轮廓,概括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论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图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其注云“蚩尤作乱,当是作重刑以乱民,以峻法酷刑民”。《周书·吕刑》载:“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说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它不仅以大刑攻于外,而且以中刑,薄刑施于内。③《墨子·尚同中》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制天下。则此其刑不善?用刑则不喜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惟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王杀。”据载苗民的肉刑共分四类:劓、刵、椓、黥,说明苗民当时处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前列。中华法律文明的最早开创者。④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

《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政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西藏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管理西藏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

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

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① 参见《各民族共创中华》丛书,韩效文,杨建新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

② 参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一期第1-19页。

③ 《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绪论部分第9页。

④ 《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绪论部分第3页。

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页。

⑥参见《法理学》,刘金国,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页。

①参见《中国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页。

② 《中国古代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

③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页。

④ 同上。

⑤《说文解字》,许慎著, 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页。

⑥ 《论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

⑦ 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

⑧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页。

① 同上第21页。

② 《易·系辞》

③ 《淮南子·汜论训》

④ 据《后汉书·东夷传》载,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①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页。

② 同上,第34页。“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见《尚书·多方》。

③ 同上。“刑名从商”见《荀子·正名》。

④ 《左传》昭公六年。

⑤ 《尚书·费誓》。

⑥ 参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页。

⑦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页。

① 例如:《国语·周语》载:“犯王命者必诛”。《周礼》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尚书·费誓》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吕刑》载:“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周礼·秋官·争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② 《说文解字》。

③ 《商君书·画策》。

④ 《尚书·甘誓》。

⑤ 《论语·为政》。

⑥ 转引自《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

⑦ 《中国全史》第1卷《中国远古及三代政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页。

⑧ 《左传》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竹书纪年》载:“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荆降”《周易·未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变》,王冠英,《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② 《礼记》。

③ 《尚书·大传》。

④ 参见《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韩国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页。

⑤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1页。

⑥ 《魏书·刑罚志》。

① 《魏书·高祖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