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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保险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9 09:25:38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 独立担保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对独立担保制度的风险进行分析,是我们研究并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需要,也是我们有效避免其在实践中产生负面效应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 独立担保 风险 一、独立担保的含义 独立担保真正在国际贸易中开始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其产生的经济背景是中东石油开发。随着中东石油的发现与大规模的开发,中东国家积累了大规模的财富,他们利用积累的财富向西方国家进口商品和对外承包工程。但是由于他们缺乏贸易经验,时常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欺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的政府和采购机构坚持要求承包商和出口商提供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无条件的、与基础合同无关的、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 从那时起国际贸易中开始大量采用独立担保作为担保的主要方式,其适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后来有人称之为独立担保运动。作为对传统从属性担保制度的“颠覆”,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独立担保在国际经贸实际业务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国际贸易双方感到在没有独立担保情况下就无法达成交易的程度。 二、独立担保风险来源 1.申请人风险 一般情况下,银行在保函项下主要保证申请人履行某一项合约项下的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索赔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银行在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取得向主债务人(申请人)的立即追索权,可以要求保函申请人对银行作出的赔付进行补偿。来自保函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1)申请人在银行向受益人作出支付后违约,不愿或在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不能及时向银行偿债,则银行就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使“银行因此处于一种信贷风险中”。(2)如果申请人破产、或无力偿债,而银行又不能从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就形成了一笔不良贷款。(3)申请人所申请担保项目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效益风险。 这就是银行在保函项下可能承受的来自保函申请人方面的风险,即申请人因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是申请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是如果银行不能有效防范,它们就会转嫁给银行,银行将面临并承担相应的类似于贷款的法律风险。 2.来自受益人的风险 来自受益人的风险主要是指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欺诈例外”。之所以称为“例外”,是指当受益人欺诈或者滥用权利时,担保人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 对于欺诈,尽管在概念和具体案例的适用方面没有得到统一,但所有国家的司法实践都承认欺诈例外是一项抗辩,通常都要联系基本交易加以确定,并受严格的证据要求的限制。各国法院在指出欺诈例外的基础时,都提及欺诈破坏一切或欺诈抗辩等传统格言或经常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的诚信或禁止权利滥用这样的一般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欺诈侵犯了独立原则。 3.反担保风险 反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等几种形式。反担保人除了有申请人类似的风险外,还因保函业务本身债权转移的环节较多,过程较长,有其特殊风险,例如要由反担保追及到担保时范围和期限的问题。虽然保函明文规定责任范围和有效期,然而由于文字外延有时难以界定得十分确切,同时索赔还有一个时间过程,例如单据的邮递过程等,都会造成担保行在保函约定的一定范围、期限外对受益人履行偿付义务。这些因素,应在开具保函落实反担保条件时,转嫁给申请人或反担保人。否则,担保银行就会自行承担风险。 在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时,如抵押或质押的手续不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转让及或重复抵押时都有可能造成银行按保函规定向受益人赔付后无法得到补偿,而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形式的主要风险是反担保人不具有代清偿能力,这些情况将使担保行在对外赔付以后,既不能在申请人处得到补偿,也不能在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所以,担保人银行在接受委托,落实反担保时,一定要审查反担保是否具有代清偿能力。除此之外,反担保的风险还一可能出现反担保人破产、无履约能力和不愿履约的情况。 4.担保银行自身风险 作为一家担保银行,随时存在由于内部管理不严、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和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而引起的一系列风险。譬如银行内部人员未经授权或超权限开立银行保函,不经审查相关情况和内容私自出具保函等。 另外,对外担保业务属于银行对外的或有负债,只有在申请人违约,由受益人提供有效证明及索偿文件时,银行才首先对外付 款,之后再向申请人追收款项。银行对外付款后,代付资金才转为对申请人的贷款。因而若处理得当,担保项下的银行风险并不大于现汇贷款业务的风险。但由于对外担保业务不可用的是银行信用,不需动用资金,而且是表外业务,可以不作账面反映,因而易于忽视隐蔽的风险,降低审查标准,放松对反担保和抵押的要求,不顾自身担保能力而盲目扩大对外担保业务量。这样,一旦风险发生,其危害性将更大,将极大威胁着银行自身的安全。 三、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风险防范 独立银行保函业务中,担保银行实际上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独立担保业务本身就有高利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而且,由于其承担的风险往往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延伸性犯,为银行在实务中的防范工作制造了很大的困难。银行往往承担独立保函风险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引起的:银行和申请人信息不对称、银行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保函业务发展的要求、银行的风险意识不足、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机制不够健全等等。分析了风险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银行防范独立保函风险的能力。 1.加强对担保申请人的审查。银行保函虽然只是信用担保,不占用资金,但一旦出现了索赔事件的发生,银行必须代位清偿,实际上也就是等于银行对担保申请人提供了一笔贷款。银行要向被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风险其实和贷款风险相当。国外防范风险成功的银行将基本经验总结为一句话:“不要和骗子打交道”。所以,为了防止违约风险的出现,我们必须将独立银行保函当作贷款一样来对待,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严格的审查,保证银行“不要和骗子打交道”,确保银行最终审批同意给予提供保函的对象符合担保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将风险杜绝于门外,把好独立银行保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第一关。 2.落实并采取反担保措施,积极争取主动权 银行开具保函后,增加了自身的或有债务,为防止申请人无力还债,因此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银行常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如提供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等,并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书,以分散出具担保合同的风险,积极争取担保银行掌握主动权,保证一旦银行对外赔付事件发生后,如果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就能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的支付。对于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也要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必须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是资信可靠,有足够担保能力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以免担保银行对外赔付后,如果不能从担保申请人处得全部补偿,又将面临反担保无效或者反担保人无经济实力而使反担保文件成为一纸空文的风险。 3.做好担保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提供担保后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出具保函往往是为了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所以,银行还应对该项目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对项目提供了保函后,也不能掉以轻心,还要时刻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了解和检查。这是实际工作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以为经过了可行性论证和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及保函手续费的支付,风险已经不存在。实际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都会产生经营风险,反担保物的价值也会有变化,因此还可能发生赔付的事件。只有在担保责任期限过后,才可以说风险己经不存在,否则,就永远不能松懈。 4.加强担保合同的拟定和管理工作 在保函的拟订中,因为保函自身的记载内容决定了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和风险,那就要求银行业务人员和银行法律专业人士严格操作程序,一起认真对待和审定合同条文中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细节,要做到字斟句酌,充分理解合同条文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的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各项内容都应予以明确地规定,不存侥幸心理,保证不因合同条文规定不清或留有疏漏而给将来的业务运作留下隐患。 5.加强对银行保函相关人员培训 一方面必须加强对银行业务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加强银行法律专业人士对保函具体业务的知识掌握和法律审查,尽可能减少银行业务人员的主观失误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孟国碧:独立担保项下担保人的抗辩权初探[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2 李国安:独立担保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5.2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2篇

1.独立担保的含义 独立担保.是指一种与基础合同执行情况相脱离,一旦出具后,其效力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担保。其付款责任仅以独立担保自身条款为准。担保人开出担保的行为与受益人接受担保的行为构成了两者之间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合同关系。独立担保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担保方式的出现是为了克服传统的人的担保的缺陷。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贸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交易,如国际借贷、项目融资、BOT等,涉及的金额十分巨大,履行期间也很长,涉及到的问题既多又复杂.传统的保证合同已无法满足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独立担保则较好地满足了各方当事人的需要。

2.独立担保的优点

(1)对债权人来说,银行作为独立担保人无疑是使其债权得到实现的最有利的保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寻找最有力的担保方式或法律手段。银行由于具有最高的信用度,在国际贸易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债权人就要求债务人通过银行提供债务担保,而且希望能够将银行作为第一债务人而确立其立即追索权(immediate recourse),以免花费过多的时间卷入繁琐的诉讼中。因为在这段时间内,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有可能恶化,从而失去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债权人还希望排除担保人可能享有的种种抗辩权,以使自己的权利更容易实现。

(2)对银行来说,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最不希望的就是卷入基础合同可能产生的利害冲突和法律讼争之中。因为银行作为享有独特地位的金融机构,无疑最善于处理资金关系,如果银行不能以独立的身份支持他人的债务,而是作为从属的当事人附属于他人的债务,或者说银行不是在金融上支持他人的交易而是被迫充当“仲裁员”的话,那么银行的信用就会沦为商业信用,银行将不得不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中。担保银行希望它履行担保义务,向受益人付款的条件应当尽可能简明、易行.不使银行承担太重的责任。

(3)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也是有利可图的。在国际贸易中,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一笔保证金(deposite)或以有价证券(valuable securities)质押作为担保,对债权人来说这也是一种稳妥可靠的担保方式,但对债务人来说,这种做法等于冻结了他的现金或有价证券,对其资金周转十分不利。而独立的银行担保对双方来说都是能接受的便利的担保方式。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它犹如现金担保一样,债权人一旦提出要求,便可立即取得;对债务人来说,不需要冻结他的现金或有价证券,而只需向银行提出申请,请银行为其提供担保。所以。独立的银行担保,特别是“凭要求即付”的银行担保(demaJld bank guarantee又称见索即付银行担保),实际上是以现金或有价证券做保证金的代用品。 基于上述优点.银行做独立保证人的独立担保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 3.独立担保合同的特点 从属性与独立性是其基本特点。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独立合同.并不从属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担保人原则上不能以主债务人根据他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所产生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因此,当债权人由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转向担保人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时,一般比较容易得到满足,也较为省事。原则上不会卷入由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引起的各种诉讼。

二、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分析

要正确判定独立担保制度风险的来源,就必须首先分解独立担保中的法律关系。在一个基本的独立担保中,独立担保一般涉及到申请人(主债务人)、受益人(主债权人)和担保人三方当事人。三方之间除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外,担保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为纯粹的独立担保合同关系。 1.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基础交易关系 它是独立担保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原因,但是,基础交易关系与独立保证关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即基础交易关系的无效并不导致担保人与主债权人的担保关系无效。在此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与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独立保函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

2.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虽然独立保函是应申请人的委托为申请人的利益开出, 担保人与申请人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是,独立保函一经开出,就与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相互独立。 3.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担保关系 这种独立担保关系。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也独立于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款要求符合独立保函的规定的条款,担保人就必须付款。 三、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分析及法律救济手段 1.独立担保制度缺陷分析 从独立担保的运作原理可以看出。独立担保人依照独立担保的承诺,其所承担的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而不是从属于基础合同债务人的付款责任。受益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独立担保合同所规定的索赔单据。担保人就应该在合同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正是由于独立担保在制度构建上所体现的担保人付款责任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和单据化的特征,使其在简化了受益人索赔环节的同时,也为受益人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机会。我国对独立担保一直采取谨慎的态度,主要担心的是独立担保欺诈和滥用权利。

欺诈主要是指受益人明知申请人没有违反基础合同而通过伪造担保合同规定的单据,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而滥用权利则指受益人在没有确知申请人违约.或是因受益人的原因导致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仍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情况。但更多的国家则不对其严格加以区分,而是强调受益人恶意行使索赔权利的事实存在,即受益人在明知基础合同债务人(申请人)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受益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其违约行为而使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下,仍以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理由,提示与独立担保合同表面相符、但内容不实或伪造的单据,向独立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意图造成担保人或申请人的损害,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国际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欺诈和滥用权利的认定 虽然国际商会《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均未对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权利及担保人的抗辩权做出规定,《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明确规定将其留给所适用的法律解决,但是这一作为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例外的理念已经被许多国家法律及相关的国际条约所普遍认可。在独立担保的国际实践中,通常独立担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情形来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

(1)受益人提交伪造和不实单据:即受益人明知申请人没有违反基础合同,而通过伪造单据或提供不实单据,仍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情形,担保人可以认定受益人为欺诈。

(2)符合特定条件的基础合同解除:基础合同解除存在以下情形:第一,受益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而且该基础合同的解除非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二,受益人的根本违约、其他不当行为或者合同自身约定的不可抗力引起的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第三,受益人与申请人经过协商解除了基础合同,并因此免除了申请人的责任或者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后果已经进行了清理。在此种情形下,受益人仍向担保人提出的索赔可以认定为欺诈或滥用权利。

(3)符合特定条件的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由于受益人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引起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二,基础合同是一项违法交易,如走私、贩毒等,此种情形下,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申请人违约的事实都真实,担保人也可以根据“违法合同自始无效”原则,以基础合同违法导致无效为理由,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存在以上两种情形,担保人可以认定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并以此进行抗辩。

(4)符合特定条件的基础合同履行;基础合同的履行存在以下情形;第一,基础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即排除受益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后,在基础合同未到履行期限时,受益人就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第二,基础合同已经得到完全履行。基础合同的债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例如出示了受益人出具的收到申请人还款的收据或声明。在以上情形下,受益人的索赔可以被认定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 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担保人可以认定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但是担保人往往不积极行使抗辩权,因为除单据欺诈外,担保人并不承担认定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责任。因此,担保人通常情况下更愿意在收到与独立担保约定的相符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然后把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损失转嫁给申请人(因为申请人通常给独立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已提供了反担保)。

3.独立担保制度法律救济手段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独立担保中,受益人实施欺诈或滥用权利的受害人不仅是担保人也包括申请人,存在此类情形时国际上通行的救济手段是法院禁令。法院禁令是指法院命令某人为某一特定行为或不为某一特定行为的裁定。在受益人提供了伪造和不实的单据时,如果作为担保人可以通过单据的表面特征显而易见地看出受益人的欺诈。则担保人负有拒绝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如果担保人违反这一义务,其将丧失向申请人追偿的权利。除此之外,根据独立担保的特征,担保人并不承担对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的调查和核实义务,否则将导致独立担保失去其固有的高效率的功能。在受益人提交了表面相符的单据(其内容未必真实)时,担保人的责任仅为及时将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认为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申请人将有时间和机会向法院申请禁令。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根据申请人的单方请求认定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并以此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是应该根据法院禁令来拒付款项,否则一旦发生错误拒付,担保人将因其错误拒付向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会影响担保人在金融界的声誉。 由于法院的介入将破坏独立担保的担保人付款义务的及时性、无条件性、不可撤销性等特征,因此在申请人申请法院禁令时,法院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

一般只有在受益人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情形十分明显、申请人的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下发禁令。而且,法院通常都会召集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参加庭审,核对证据。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已经发生了受益人提出索赔的事实根据(如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由申请人提出确切的初步证据):如果法院不签发该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胜诉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经过对以上因素的谨慎权衡和判断,法院才会作出一项阻止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担保款项的临时命令。

此外.独立担保的有效抗辩还包括:(1)公序良俗抗辩。即所担保的基础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拒绝付款;(2)非法债权抗辩。即担保的债权违反国家公法而被宣布为非法债权的情况下,如走私产生的债权,担保人有权拒绝付款。 由于独立担保的特点导致受益人在实践中很容易通过欺诈或者滥用权利侵犯担保人和申请人的利益,甚至会成为阻碍独立保证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最大障碍,因此强化欺诈和滥用权利等的抗辩制度,应该是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对独立担保制度风险及滥用防范 在2000年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担心国内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独立担保又存在着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所以对独立担保的国内效力不予承认。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谨慎态度是符合当时中国国内经济状况的,但是6年的时间过去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经济逐渐一体化和国际化,独立担保无论是在地域范围还是在业务总量上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我国目前银行业对外独立担保业务也在蓬勃发展,而且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独立担保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风险并不比国内少,国内法院对国际间的欺诈和滥用权利更难阻止,所以我们也更应当对独立担保加强立法和规范工作,尽量使欺诈和滥用得到控制。

1.完善独立担保法律制度 独立担保是不同于我们传统人的担保的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所以不能用传统的《担保法》中的规定来规范。而我国对新型的独立担保尚未有明确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主要是各专业银行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专业银行的规定只是对本系统的内部规定,一般不具有外部约束力。这样,一旦银行开立的担保条款不完整或不明确,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补充.因此发生纠纷也只能类推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状况对促进独立担保在银行业务中的开展极为不利.也不利于维护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声誉。另外,这种新型的独立担保不仅广泛的运用于国际贸易中,而且也可以用来支持国内贸易,在我国已经出现的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就是这种性质的担保。因此,我国应该考虑在《担保法》中对这种新型的独立担保作出特别规定,或先由人民银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来调整这种独立担保,立法时应借鉴《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和《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规定,并适时加人该公约。

2.在实践操作中注意风险防范.落实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主要有: (1)外汇保证金。委托人在担保行存人一定比例的外汇做保证金。(2)信用反担保。由金融机构或财力雄厚的企业提供反担保。银行应审查反担保人的资格和信誉,落实反担保人的外汇实力。(3)抵押或质押反担保。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以作为抵押,可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转让的权益可以作为质押,银行应与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抵押协议》或《质押协议》。以实物抵押要办理好担保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担保行管理,待担保义务解除后退还给委托人。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3篇

一、重视国际贸易的综合风险管理

传统国际贸易在获利观念上的“价格驱动”和在实践流程中的“纸上贸易”的理念使商业信用的风险由来已久,也产生了诸如信用证、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等信用保障机制,其主要目标是保障出口方的收汇风险;出口方本身的交货信用风险通常是外生的法律和惯例管辖的范围。“马肉风波”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警示,即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异质性的日益凸显,越来越需要一种内生化于贸易标的物之中的更加优化的信用保障机制,将出口方对贸易品的责任直接与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挂钩。这种信用保障机制应当以市场运作为特性、以综合风险管理为目标,对“价格驱动”下的贸易商形成足够有力的信用保障和欺诈制约,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均衡与协调发展。金融危机留给人类最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不管是对一个企业来说,还是对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国家来说,经济学上讲的“成本—收益分析”都必须建立在对风险源、风险容忍度以及风险可控性等问题认真、深入、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减少成本、获取收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基于现代国际贸易风险的综合性、交叉性、动态性特点,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综合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管理系统。使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分析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潜在和显性的风险因素,建立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风险指标子系统。对各种风险的载体、主要风险诱发因素、风险的传导机制、风险的容忍度等进行认真研究,探讨防范、控制和管理风险的各种有效措施,由此为完善现代国际贸易的信用保障体系提供系统的思维框架和可靠的科学依据。

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异质性特征需要的综合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是,要从系统的角度来认识、识别、防范和管理国际贸易风险,从而对贸易商的恶性利益膨胀形成有效的制约,对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形成合理保护,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马肉风波”揭示了当前国际贸易的风险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首先,高度复杂、联系广泛且信用保障机制并不健全的贸易体系无法保障现代异质性突出的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世界经济困境冲击着国际贸易的道德底线,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国际贸易秩序可能恶化乃至崩溃;再次,不协调的发展和失衡的结构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从而使国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缺乏长久的动力。基于以上分析,当前国际贸易中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机制应当具备以下功能:第一,以全球化的视野和高水平的监管识别风险点,建立风险防火墙,例如在经济危机严重时期,应提高综合风险管理的意识和水平。第二,辩证地认识风险,动态地识别、防范和管理风险,具备与时俱进的自我更新能力,结合生产、消费、贸易的适时特征,调整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力度。第三,以高效率的协调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形成超越国家发展程度的综合风险管理社区,缓解国家之间不平衡发展的矛盾,增强贸易发展的动力[2]。

二、综合风险管理的模式选择与信用提升效应

顺应现代国际贸易异质性的特征,综合风险管理要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应当选择异质社区风险管理模式。为此,可以在传统国际贸易信用保障机制下强化异质性特征,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贸易商形成合理的奖惩分明和自我完善的制度,同时激发信用提升效应。在综合风险管理机制的选择上,国际货物保险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贸易的流程中通常会涉及保险,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和补偿原则为综合风险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投保人应履行主要事实申报的义务:投保时应将自己知晓或在通常业务中理应知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决定承保条件。从补偿原则出发,保险社区内被保险人正当行为过程中的损失、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在传统保险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对贸易商异质性的界定和信用评级制度,并以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等直接的保险利益形成信用保障的内在动力,在一定保险社区内促进信用提升效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在传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能够强化投保贸易合同双方的信用评级,并将之与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等直接利益挂钩,就能够有效地促进贸易商的资信保障和信用提升[3]。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是高收益与高难度、高风险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拓展国际出口业务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作为企业的核心与骨干必须准确把握上述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风险具有的两个功能,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最后,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规避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润滑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5篇

Abstract: The paper compared the three most commonly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buyers and sellers. Then analyzed the use of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heoretical conclusion is: we should choose the trade terms of largest overall interests based on nation; we should choose trade terms of the least risk, the biggest income based on corporate.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terminology;risk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311-02

0 引言

国际贸易是一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与服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面对面交易。是通过一定的中间人进行交易的,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谁负责租船订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等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如果国际贸易中的每笔交易都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反复洽谈,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专业术语,用来表示商品成交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

根据国际商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的规定,目前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共有11种。按照卖方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分为E、F、C、D四组,在这11种贸易术语中,使用较多的是FOB、CFR、CIF、FCA、CPT和CIP六种,其中FOB、CFR和CIF使用最多。在该种形势下,对这三种术语进行比较分析。

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辨析

1.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点 根据《2010通则》可以总结得知,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

语的共同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FOB、CFR和CIF三种术语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都适用于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是装运港船上,风险点均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③卖方均负责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④卖方均负责向买方提交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提单。⑤货物装运前后卖方均负责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⑥三种贸易术语的进口通关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出口通关的所有手续均由卖方负责。

1.2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区别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 贸易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性质不同 FOB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是卖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海港或河港,而CFR 和CIF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是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海港或河港。为了容易区分和方便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所指向的港口应注明所属国别或地区,如维多利亚港,在

香港。

1.2.2 费用构成不同,报价不同

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1.3 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 FOB、CFR术语中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办理,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前通知买方;CIF 术语中保险费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1.4 租船订船不同 FOB术语中由买方负责指定船公司并安排船运,而CFR和CIF术语中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

1.5 装船通知告知买方的时间不同 FOB和CFR术语卖方在装船前需要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使买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的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负责投保,在货物装船后的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2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

2.1 理论分析

2.1.1 立足于国家的角度 于国家整体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依据三种贸易术语,哪种可以使国家取得最大利益?我们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首先是出口方面,CIF贸易术语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出口方负责,为了业务的便利,出口方会选择本国的货运公司对货物进行运输。同样,为了在投保范围内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索赔,出口方仍然会选择的国内的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投保。在出口业务下,出口方会推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使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出口业务下,立足于国家的角度,我们选择的顺序为:CIF、CFR和FOB。出口与进口是相对应的,所以就进口而言,我们选择的顺序为FOB、CFR和CIF。

2.1.2 立足于企业的角度 于企业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是看哪种贸易术语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面临最小的风险。我们依然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是出口方面,FOB术语下,卖方一般只需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是否能如期和安全到达目的港,责任与卖方无关。货物装到船上之后的风险和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而CFR和CIF术语下,卖方不仅要负责租船订舱,还要承担能否按期租到船订好舱或租好的船订好的舱能否到达装运港的风险。且CIF术语中卖方还要负责为货物投保。所以,以企业角度来看,采用FOB术语卖方的风险最小,CFR次之,CIF最大。相应地,就进口而言,采用CIF术语买方的风险最小,CFR次之,FOB最大。

2.2 实务分析

2.2.1 三种贸易术语之间的转换

由: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可知:

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价格+国外保险费

2.2.2 在佣金及折扣中的应用

单位货物的佣金价(折扣金额)=含佣价(折扣价格)×佣金比率(折扣比率)

净价(净收入)=含佣价(折扣价格)-单位货物的佣金额(折扣金额)

含佣价(折扣价)=净价(净收入)/(1-佣金比率(折扣比率))

2.2.3 与保险费的联合运用

由: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价格+国外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价格×加成投保

可知:CIF价格=CFR价格/(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FOB价格+国外运费)/(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参考文献:

[1]冷柏军,张玮.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6篇

关键词: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

一、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保险服务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2000-2010年,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1亿美元提高到173亿美元,年均增长32%,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04%增长到1%;我国保险服务贸易进口额从247亿美元提高到1575亿美元,年均增长20%,占我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69%增长到82%。

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服务贸易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2008年,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38亿美元,在向IMF报告保险服务出口数据的8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1位,仅占全球保险服务出口额的19%。保险服务贸易进口额为1274亿美元,在向IMF报告保险服务进口数据的8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位,占全球保险服务进口额的99%,由此导致的贸易逆差高达1136亿美元,严重阻碍了保险行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由此可知,我国保险服务贸易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且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国际竞争优势尚未形成。

二、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国际竞争力非常薄弱且提升缓慢。下面本文以波特的国际竞争优势理论作为主要框架,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状况分析探讨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相关影响因素,为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分析基础。

一是保险资本积累的影响。保险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对于商业存在保险服务贸易,资本要素的积累是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目前,由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严重,且资金管理模式仍不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始终较低,近五年的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623%,与世界保险强国10%的收益率水平相差甚远,阻碍了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中资本优势的形成和提升。

二是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保险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人力资本积累是保险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保障和体现。目前,我国保险人才稀缺,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严重不足。另外,由于人才选拔配置过于松散随意,且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导致我国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存在诚信观念不强、服务意识淡漠及职业道德缺乏的现象,阻碍了我国保险业人才优势的形成及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三是相关及支持产业的影响。根据国际竞争优势理论,国内具有竞争力的相关及支持性产业是特定产业形成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银行、证券与保险是金融业发展的三驾马车,1993年至今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21世纪后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及综合理财需求的日益增加,分业经营阻碍资金自由流动、抑制保险创新、不利于规模经济效应实现等问题逐渐显现,弱化了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四是保险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有效的国内竞争环境能够促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从而创造和保持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优势。2001年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开放,但2010年我国产寿险市场集中度(CR8)均大于70%,仍属于极高寡占型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目前由于保险创新的普遍缺乏,保险市场竞争主要体现为日趋激烈的恶性价格竞争,加大了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降低了服务效率。

三、提升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阻碍了其竞争优势的形成和提升。对此,有如下建议:

一是优化保险资金运用,加快保险资本积累。我国保险业要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进一步优化保险资金运用结构,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和收益的稳定及提高。同时,合理运用资产负债匹配策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促进资金管理模式向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从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收益率。

二是加强保险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我国保险业要切实加大保险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增大人才储量。同时,要加速制度改革与完善,如建立竞争择优的人才招聘和配置方式,建立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划并适应人才成长需要的培训体系,形成有正向激励作用的考核制度等,从而建立高素质的保险人才队伍。

三是逐步深化金融合作,渐进推进混业经营。在国际保险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及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开放的大背景下,我国应推进保险混业经营发展。但是,目前条件还尚未成熟,不能急于求成超前推进,应当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逐步深化金融合作和交叉经营,渐进地、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混业经营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市场规模优势及银行、证券对保险业的促进和协同效应,形成和提升其国际竞争优势。

四是强化保险创新,促进全面竞争。为了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我国保险业应全面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科学定价、降低成本,但更加重要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动保险产品创新、营销渠道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和完善保险创新体系,从而实现竞争方式的多样性和多维性,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由同质化向差异化转变,持续提高保险业及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应不断优化保险资金运用,加强保险人才培养,逐步深化金融合作与混业经营,同时强化保险创新以促进全面有效的竞争,从而形成保险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促进其国际竞争优势的形成和提升。(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郭金龙,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保险研究,2009(9).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当前,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贸易融资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如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缺乏多样性、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在不同性质的银行中分配不平衡、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过于集中、办理融资的手续烦琐,融资条件较为苛刻、缺少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易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发生法律纠纷。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原因;最后,给出了我国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教师职称论文发表

    一、国际贸易融资存在的问题

    1.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缺乏多样性

    当今的国际贸易规模、方式都向更高、更复杂的方向发展,虽然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融资方式日益繁多,也有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尝试新的贸易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品种少,且功能单一。

    2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在不同性质的银行中分配不平衡

    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其一为各商业银行,其二为政策性银行。相比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雄厚,但他们做的多为期限短、流动性强、金额小的贸易融资;而对于政策性银行,由于国家的大力支持,风险由国家来承担,就可以做那些中长期的贸易融资。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来源出现了结构性不平衡。

    3.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过于集中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贯得到大量、全面的资金支持,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都倾向于将融资对象定位于大中型企业。而目前我国非国有企业即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外贸私营企业却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的贸易融资,这与它们的迅速发展和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所占比例的不断提高的现状不相适应。

    4.办理融资的手续烦琐,融资条件较为苛刻

    在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过程中,企业申请的程序复杂、手续烦琐,相应的办理条件也有很多的限制,如办理手续期限太长、效率较低等,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企业产生畏难情绪,很多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需求就在这种环境中给打消了。

    5.缺少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教师职称论文发表

    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但它们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然而科学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范措施时并没有在企业中得到具体的应用。如对于信用风险,仍使用传统的、无针对性的5C法,没有考虑到国际贸易融资的新特点和有别于一般贷款的形势;就国家风险来讲,其评估和预测的方法也不是十分的科学。

    6.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易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发生法律纠纷

    国际贸易融资由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然而在我国,却存在着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不相协调甚至是相冲突的情况,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纠纷不断。

    二、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1.银行对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

    (1)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普遍认识较为肤浅,表现为两种倾向:①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借出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②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2) 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至于使大部分人认为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另外,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从而导致银行在这其间埋下很多的风险隐患。

    (3)在思想认识上也不到位。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是金融业中最早与国际惯例开始接轨的业务之一,也是最有可能走向国际化的领域的业务。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了较快的发展,但我们的观念、认识和做法与国外同行业尚有差距。

 2.银行从业人员及企业外贸业务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

    银行缺乏创造和应用创新产品的高素质人员。根据对金融创新的不同作用,银行从业人员可分为决策人员、一般业务人员和开发人员。决策人员的作用是对提出的一项创新建议进行立项与否的决定。这就要求决策人员要具有发展的眼光,可预见市场的未来趋势。一般业务人员的作用是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现有的产品和服务的缺陷,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这就要求一般业务人员要了解各项金融政策、知识全面、有对日常工作中迸发的灵感加工为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能力。开发人员的作用是对创新建议进行技术开发,形成方便可用的市场产品。这就要求开发人员既要有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又要有较多的金融知识,才能较好的将这二者结合,开发出方便可用的创新产品。而目前一些银行人员对银行的各种金融工具、融资手段的用途、利弊一知半解,更谈不上对风险的准确判断与把握了。银行人员水平不高使得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难度加大,使得银行“惜贷”现象增加,也造成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在综合运用方面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教师职称论文发表

    企业外贸人员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外贸企业缺乏熟悉国际金融及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人才,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素质跟不上形势需要,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很多企业对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的贸易融资工具不了解,也没有意识到通过国际贸易融资、采用更加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可以更好地促进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能力。

    3.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国际相比相对滞后

    我国从事国际贸易融资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金融和商业票据、货权、货物、担保、信托等时,要求法律对上述各种行为的责权要有具体的规定,但相关的立法对上述方面缺乏非常明确的规范。

    三、解决我国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1. 银行应提供优质服务,培育良好的国际贸易融资“软环境”    银行要进行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品种多样的企业贸易融资业务的特色服务,明确企业授信支持和审查标准,并且重点推出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物流产品质押为授信条件,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企业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担保难问题。

    制定优惠政策,明确工作目标,营造良好的吸引人才的软环境。为人才信息等要素的流动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要观念和体制先行融入,加快体制和机制接轨,培育融资的“软环境”。这种“软环境”是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都能很好地协作,三方都可以相互制衡,并且能在现有的条件下达到一种对融资相对宽松的环境,三方信任的加强都有利于贸易融资的顺利进行。

    2.银企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手段

    银企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银行和企业联动,共同努力。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把银行信贷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的系统做到实时与银行的系统进行有效的互通,达到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程度,在贸易融资的很多细节方面也可以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防范融资业务风险的对策,各方的信息则会通过系统传达给对方,做到时时更新,使合作顺利进行,使融资的方式和水平都得到很大的提高。企业要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规避风险的途径,我国大部分进出口企业由于无力进行客户资信的调查,更需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化解风险。要很好地研究国家出口信贷政策及相关机构的运作情况,对D/P, D/A, O/A业务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来化解风险。通过改变结算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可以在成本不变甚至降低的情况下,不仅可以获得类似与信用证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更能简化手续、降低管理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收益水平,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

    3.银企要集中贸易融资人才优势,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教师职称论文发表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8篇

1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表现形式

1.1汇率风险

汇率是一国与他国货币的比例关系,是国际贸易中首选要面对的风险。一般来说,汇率的上涨或下浮是由市场供求变化而发生的,而国际贸易合同又有着比较长的交货期。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是需要一个过程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会带动计价货币的比值的上下浮动,因此企业的实际收入也就伴随这一效应而沦为波动。而这一波动自然会对企业的外币支出业务和外币收入业务即结汇业务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一旦遭遇外币升值所形成的本币相对贬值时,就会增加实际支付的本币货款额,随之增长的还有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额,从而吞食了一部分企业净利润,对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因此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往往是每个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1.2信用风险

信用缺失是风险的一大动力。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都是迥异于国内贸易的,而且买卖动辄都远隔重洋的,需要隔空。而正是基于这种特征,近几年来很多不法商贩利用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和方式,以货款及拖欠货款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这些都构成了进出口企业极为棘手的风险所在。据可靠资料显示,我国涉外企业海外坏账率高达20%以上,这些坏账必然带来我国进出口贸易严重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基于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环境,可想而知,国际贸易中的金融环境的有序性和风险降低对于国际贸易的整体效益意义多么重大。因此在考虑到这些固有风险的基础上,必须针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金融保险诈骗这一类较为集中的风险类型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讲,风险的相对方自然是对风险的防控机制,二者之间的博弈角逐决定了国际贸易整体格局的发展向度。同样,以博弈论的视野来看,国际贸易中的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是主要的博弈主体,它们之间的抗衡也决定了风险的存现消失,自然也决定了风险防控机制的定位和原则,是国际贸易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从博弈的动态性而言,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往往会交替成为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实施贸易活动的指导性政策,因此风险也会不断改变其策略和利益归属。而从博弈的长期性来看,自由主义终究是国际贸易的主流价值取向,因而风险始终是国际贸易中挥之不去的因素。因此,从博弈论的视野来看,以防控为主的贸易政策将是保证国际贸易格局健康有序的重要保障。

2国际贸易中金融保险诈骗的主要方式及其原因

2.1方式

国际贸易中金融保险诈骗的主要方式有三种:(1)虚构保险标的;(2)人为制造保险标的损失的假象;(3)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基于国贸金融保险的特殊属性和要求,相比其他民事合同,保险合同对于诚信有着远远高出的要求,因此一直被公认的、凭借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准已经形成并根深蒂固。这就隐含着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且保证的义务。这种意味着在单据签订且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相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这样就可以保证保险人对真实的保险内容及其操作情况的全面了解,最终达成承保与否以及费率多少等事项的确定。一旦是由于被保险人主观原因,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所造成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隐瞒或告知失效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掉保险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发生在合同解除之前,那么保险人没有偿还义务和责任。很多国家针对这一事项都有着类似的法律规定,用以保护保险人利益和保险行为的正当性,当前仍然有些不法分子捏造假信息骗取保险金。而保证是保险的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针对特定标的的担保,被保险人必须恪守承诺,对合同条款保证严格履行。然而不法分子为少交保费而蓄意违反保证合同义务,就为了发生事故时获取保险金,因而会采用一些欺骗手段来完成。

2.2成因

(1)制度层面。也就是现行国际贸易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漏洞和缺陷,而这也成为任何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的诱因和起点。按照信证方式的约定,即便在对运输公司、是否在某港装了某货、货物运输是否离岸等信息统统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加上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没有调查了解这些情况的义务,因而银行无需问开证人就可以支付。也就是说,单证只要相符,银行就放钱。这种制度设计为保险欺诈提供了空子。平心而论,作为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跨国商业交易活动,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所履行合同的从备货、装货到付款大部分环节,所依靠的是相互交换单证来完成的,这种过程管理下任何一方都极易成功实施诈骗。

(2)运输管理层面。首先表现为运输方式登记方面。很多国家实施的登记方式都是开放式的,只在促进运输市场流通,因而仅在运输注册这一环节实施相对严格的管理审查,在收取登记费和税款这个环节严格管理,从而给金融保险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不法分子有意捏造虚假的有关运输工具的各种属性,包括建造时间和地点、载重量、容积、法人身份等信息,而一旦欺诈行为发生根本无从查据核对这些资料。正是这种开放性带来的诈骗的高便利性,加上高利润,使得很多不法分子趋之若鹜,因而屡禁不止。

(3)查处制裁层面。国际贸易涉及跨国法律对接,因此在诈骗活动的识别、定性上往往标准不一,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因此查处制裁很困难。首先是查证困难。相对其他民事合同,国贸保险合同双方法人的关系具有很大特殊性,甚至受害方明知道对方在欺诈,却仍然不能将其绳之以法,就在于这种一边倒的信息占有格局而造成的证据不足。其次是诈骗活动的处理困难。这就是在于大量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都涉及跨国管辖,管辖动机和目的都不统一,受害国想管却没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国家却不想管,因为对本国无利可图。因而即便证实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却难以执行判决结果。再加上国际贸易金融保险欺诈这类案件的非人身伤亡属性,使得很多国家的诚挚机构都难以形成本质的积极态度,而且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因此难以查处裁决。

3国际贸易中金融保险诈骗的防范对策

3.1立法司法先行

如前文所述,金融保险欺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际贸易制度的漏洞,加上各国缺乏统一的法律,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的。因此就要加强保险欺诈的立法与司法,应加快制定有关的国际性决议或国际公约。由于当前国际上对如何防治国贸保险欺诈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法制上也不健全,从而造成了打击不得力合作不协调的局面,因而始终难以有效控制保险欺诈。我国作为一个外贸大国兼保险欺诈的主要受害国,必须通过自身的外交努力与世界其他国家尽力保持认识上的一致,共同促成国际贸易保险欺诈的国际公约早日出台。这一点需要国际刑警组织的全力出击,将打击国际贸易保险诈骗犯罪提升为国际司法合作项目,无论此类诈骗行为在哪个国家发生,都不遗余力地立案抓捕,并尽最大努力引渡并移交至受害国处理。另外对于那些因而造成了诈骗活动得逞,从而带给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和机构,也应依法予以惩处。

3.2设立防控国贸金融保险诈骗的专门机构

目前,国际商会机构和国际海事组织等都相继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从事反欺诈调查工作。它们都掌握着一些材料,这些资料包含了涉嫌保险欺诈的人员组织的详细信息,并且可提供查验运输、鉴别文件、受害授助、调查追踪等各项服务,已经得到了各国的青睐。有些国家还相应建立了反诈骗专项机构,对于减少损失、防止受害等发挥着重要的功效。因此,我国也需尽快建立类似功能的反欺诈专门机构,制定反欺诈的规章制度,做好反欺诈对策的研究工作,同时进行反欺诈的技术培训,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收集和传递信息,协助缉捕案犯等任务。实践证明,只有建立起世界范围的防治欺诈网,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反欺诈斗争。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壮大以及各国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崛起与发展,许多国家已经把经贸产业作为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但是随之而来的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变得越来越艰难,并经常处于各种国际贸易纠纷当中。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也大大高于国内贸易的风险,尤其目前中国公司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陌生。此外,国际贸易纠纷还受国际政治形势、国家外贸政策、等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更增加了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复杂性。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当务之急。

1 国际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意义

进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有利于保护外贸企业和我国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则常常是由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法律程序不确定以及法律法规修改等原因造成的,同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意识不同,也会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损失。国际贸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大额交易,交易企业投入巨大,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2.1 开展贸易合作伙伴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型企业,当然还伴有无主体骗子。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他们手法不断翻新,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应严密防范和打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尤其对新的合作伙伴、当地市场以及产品信息等方面必须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以提前做好防范对策。

2.2 保管好国际贸易交易磋商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及合同雏形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大宗货物的买卖,标的额巨大,因此必须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以防范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双方之间就特定交易标的生效的内容,并非仅限于双方共同签字的那份合同书上所载的内容,而是包括双方就同一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的总和。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尽可能的法律风险,除了保存往来函电外,还要保存发出文件的证据。更为有效的做法是,给每封发出函电都注明日期和事由,并在交往初期就要求对方在回复己方的函电时都注明其所针对的己方函电的日期和事由,这样只要己方出示收到的对方函电,就能证明自己发出过某件函电。

2.3 选择正确的国际结算方式

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内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付款方式有直接汇款、信用证、托收等,而与直接汇款配套使用的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工具。然而实际合作中,我国外贸企业比较喜欢使用信用证,甚至达到无论必要、适当与否,都一律使用信用证的地步。因为多数企业深信信用证由于有银行信用介入,能较好地实现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

2.4 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机构

具有法定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法院诉讼和仲裁两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交易主体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下,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仲裁较诉讼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也更公平,因此仲裁是较为理想的手段,所以国际贸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条款:首先时间成本,涉外诉讼的公证、送达等程序要求很严,又是多级审理,因此用时一般会比仲裁长。其次裁决质量,由于仲裁裁决基本不受监督,仲裁员也不受组织监督,因此仲裁裁决质量从合理合法角度而言并不比法院判决高,甚至更低。再次费用角度,法院的诉讼费一般比仲裁费要低很多。但是,绝大多数的涉外诉讼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并且耗时较长,因此包括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诉讼总费用比仲裁高。最后从执行角度而言,一国法院判决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家得到执行,但仲裁裁决却可以。

3 结论

国际贸易风险类型复杂化、多样化,各国的法律差异使得贸易风险因素增多,为了减少贸易的风险,应当更急重视和关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加强各类型风险的防范对于保护外贸企业,对降低外贸损失,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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