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22:3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民间文学艺术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第1篇

实践教学中通过与优秀民间艺术的结合,教师可组织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鉴赏活动,让学生在鉴赏中感悟民间美术所传承的美学价值,潜移默化地培养审美情趣,循序渐进地掌握美学赏析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审美观。例如:笔者利用学生所熟悉的民间陶瓷艺术,开展了如下美术鉴赏活动:【结合图片,引导观察】陶瓷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艺术形态,同学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碗、碟等器皿可能都是陶瓷做成的(播放幻灯片)。接着提问:而在艺术历史上,同学们知道最有名的陶器是什么吗?【个例分析,引导细赏】艺术历史上最出名的陶器是盛行于唐代的唐三彩(出示《三彩女俑》、《三彩载人俑》、《单彩壶》等图片)。通过对图片的观察,请同学们回答以下问题:(1)其造型美不美;(2)其形态是否自然;(3)其装饰性是否强。结合学生的回答及《三彩马》课件,引导学生逐步赏析唐三彩的釉色、整体及局部造型特色及高超的制作技巧,如比例准确、线型流畅、神韵逼真等。【举一反三,欣赏作品】结合《三彩马》的鉴赏,教授学生美学欣赏方法,指导学生分组欣赏《三彩女俑》、《三彩骆驼载人俑》、《三彩载人俑》等作品。然后让学生推荐一件作品,说说自己的感受,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表达感悟。【总结感悟,提高审美价值观】通过对学生感悟的总结,让学生认识到民间文化遗产的美学价值及其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意义,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2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培养学生美学创造能力

我国民间美术有着独特的文化内涵,不仅能陶冶学生情操,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习民间美术的重要价值,树立传承与创新民族文化的意识,更能激发学生表现美、创造美的欲望,在实践操作中逐步理解民间艺术的语言特点和艺术创作理念,逐步培养学生的美学创造能力。因此,实践教学中,教师可结合优秀民间艺术,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让学生在动手实践中培养美学创造能力。例如:风筝是同学们熟知并喜欢的游戏玩具,同时它也是一种民间工艺品,至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在课堂教学中,笔者设计了如下实践活动:【引导欣赏,追溯起源】首先,引导学生欣赏多种风筝,通过对风筝实物的观察和触摸,感受其形象的逼真、色彩的艳丽;然后,讲解风筝的起源、流派、色彩图案特点,并引导学生了解风筝的左右对称的特征,认识、熟悉风筝的种类。【解释美学原理,指导制作技巧】通过对风筝传统文化艺术的了解,引导学生观察与探究风筝的美学艺术特点及艺术魅力,培养观察与分析能力,并讲解风筝的飞行原理。同时,通过师生合作,让同学们探知风筝制作的过程与方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美学观察与思维能力,奠定美学创造的基础。【总结归纳,培养美学创造能力】在教师的引导下,指导学生归纳总结风筝扎、糊、绘、放的“四艺”以及美学特点:图案美观、色彩鲜艳、和谐对称。【交流评价,艺术延伸】通过生生、师生评价,巩固风筝的知识,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及艺术创造能力,使学生进一步领会传统风筝文化的魅力。

3总结

第2篇

(一)民进艺术的消亡与保护

在这个科技快速发展的社会当中,在西方艺术理论以及现代工业潮流的冲击之下,我国的艺术形态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一些珍贵的民间艺术被一些迷信现代文明的人们所丢弃,所以,现在民间艺术的生存环境非常不好。许多的民间技艺、民间作品以及民间的艺人在一天天的消失。一些民间艺术在学者的保护之下被搬到美术馆或者是博物馆,它们便成为了一种历史的记忆,可是还有很多在濒临灭亡。所以,这个严重的情况告诉我们:不能只靠专家学者去保护民间艺术,还需要有更多的人参与到其中,这要成为一种意识,要靠大家去保护和传承。

(二)大学教育与民间艺术的契合点

对大学生进行艺术教育就是要培养大学生敏锐的洞察力、良好的沟通能力、丰富的想象力、高尚的品格以及高雅的审美情趣,要让大学生可以充分发展他们的综合素质,所以在大学艺术教育当中要将这个现代艺术教育目标当中体现出来。民间艺术教育具有很高的融合性,因为它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些民间艺术作品可以强烈地反映出人民群众的生活愿望,它们是人民群众审美观、价值观等的集中体现。一些民间工艺、民间绘画等可以自由抒感、强调主观想象,具有审美、教化、实用的功能,是人民群众精神物化的产物。还有的艺术创作将文学、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多学科融合在一起,将中华民族的质朴生活经验与审美高度进行融合,将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以及传统文化全面、直接的体现出来。

二、大学艺术教育中民间艺术的作用及意义

(一)相关课程实现对接,大学艺术教育更加完善

我国民间艺术的种类非常多,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是对于艺术学科的教学来说,在每一个专业的课程当中融进数百种的民间艺术形式,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对专业课程进行学习的时候,学习的重点是要吸取民间艺术的精华,使专业课程与民间艺术进行对接。比如说动画专业当中,在进行基础专业教学的时候,可以挖掘戏曲脸谱、篆刻印章、民间书法、石器工艺以及刺绣纹样等传统的图案作为绘画基础,为艺术创作打下坚实的功底;在专业技能的教学当中,可以侧重民间文学、戏曲以及精华艺术等表现元素,这样不但可以让学生对传统知识更加熟练的掌握,也可以使他们的技能得到提升,进而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具有艺术特色的动画作品,让大学的动画教育合理化,形成一种独特的教学风格与特色,从而使大学动画课程的建设更加完善。

(二)让大学艺术生实现“文化自觉”,使文化得到传承

要想让传统文化得到传承与发展,就必须让它们在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得到孕育。高校中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在艺术教育当中融进民间艺术,不但可以使学生的民族文化传承的意识得到培养,还可以加强他们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学习以及传承与创新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很多优秀的民间艺术作品可以得到集中的展现,可以使民间艺术作品得到传播与发展,这为其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平台。利用特色学科建设这一渠道,使民间文化知识得到普及,让民众的自觉意识得到提高,这位民族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促进中国现代艺术的发展

民间艺术作为开放的文化艺术载体,有着自身独特的艺术魅力,它的价值追求和文化内涵在不断地积淀,在现代意识和技术的不断冲击下,民族艺术需要不断进行更新与拓展。在现代艺术教育当中加入民间艺术,可以更好的让现代艺术与民间艺术进行互动。这样不但可以使艺术教育的审美内涵与艺术思维更加丰富,而且也使艺术创作在情感的抒发以及审美的表现上面有了更好地深度拓展。同时在艺术创作当中增添了很多优秀的元素,充分运用民间艺术的思维方式、色彩搭配等对它们进行重新认识,再重新创造,最后打造出更加优秀的创作形式。让现在艺术创作与民间艺术进行沟通交流,使现代艺术的设计形式更加合理化、生态化,使现代艺术的艺术形式可以更加自然、更加合理的得到发展。

三、大学艺术教育中融进民间艺术的有效途径

(一)课堂教学时结合社会实践

将民间艺术进行传承可以通过口传身授或者是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所以在大学艺术教育当中融进民间艺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进行课堂教学的时候,主要是给学生讲解并评价一些民间艺术的起源,然后再讲它们的发展经过,最后探讨民间艺术的价值体现。高校可以通过建立一些校外的民间艺术实习基地,开展一些民间艺术调研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对民间艺术的认同感增强,使其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产生责任感,将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可以让学生更加全面的了解民间与现代艺术的共同点。

(二)建立高校民间艺术的学习平台

大学中可以建立一些民间艺术馆或者是研究机构,培养一些民间艺术研究的专业人员,为他们进行艺术研究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从而可以形成一种氛围,然后再在校园里开展一些高品位、高层次的文化活动,这样可以更加与民间艺术氛围亲近。在高校当中举办一些艺术展览,吸引更多的民间艺术爱好者走进高校,也可以举办一些民间艺术的交流会,给学生创造更多的机会,让他们可以与艺术研究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从而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好的平台,可以让民间艺术在高校中生根发芽。

(三)组织学生参加民间文艺活动

将民间艺术比较集中的展现在群众面前的一个比较大的平台就是元宵节、中秋节以及春节等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在庆祝这些节日的时候,基本上会包含绘画、民间音乐、雕刻、书法、地方戏曲等许许多多的民间文化的精彩内容,这是一个进行民间艺术研究的最好机会,学校里的领导以及老师应该多组织学生参加一些这样的活动,让他们参与到对传统文化的学习与研究当中,并且要让学生发表一下自己对民间艺术的见解,要把它们加入到自己的创作当中,要为民族的创作献出自己的力量。

四、总结

第3篇

年轻人不愿接班传承技艺,所以“技随人亡”的现实使民间艺术的传承具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对民间艺术缺乏一定的认知,获取民间艺术知识的渠道狭窄,书籍、网络等媒介只能以图像传递有限知识,学生很少到民间艺术博物馆、民间艺术实践基地亲身体验、感受。只有切实感受到了民间艺术的魅力,培养起对民间艺术的热爱和崇敬的感情,学生才能设计出感情丰富的作品。

二、民间艺术在图形创意课程教学中的重要性

教育者需要认清图形创意教学存在的一些问题,克服这些主客观因素带来的困难。为了切实提高教学效率,教育者应将民间艺术与图形创意课程教学有机结合,研究教学内容的合理性,在传统和现代间架起一座桥梁,更好地传承民间艺术。

1.通过民间艺术拓宽学生的视野

我国民间艺术形式多种多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将民间艺术创新应用到图形创意课程教学中,能够开阔学生的眼界,让学生了解我国的民间艺术,借助优秀文化提升创意水平,产生强烈的艺术情感,避免图形过于单调,从而提升作品的民族识别性。

2.运用民间艺术为学生插上想象的翅膀

所谓图形创意,势必要注重创新性,注重艺术想象。我国的民间艺术形式丰富多彩,蕴含多样的色彩文化和符号化艺术语言,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是现代图形创意取之不竭的灵感库。在图形创意课程教学中有效融入民间艺术,能够帮助学生展开联想,找到创作的源泉,开拓思维,插上想象的翅膀,并将多样化的民间艺术表现形式融入图形创意设计。如地方民间艺术无锡惠山泥人,明艳的色彩搭配和憨厚的“大阿福”造型都会给图形创意带来艺术灵感,激发学生的想象力。

3.夯实地方民间艺术在图形创意教学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民间艺术在民俗生活中逐渐淡出,一些学校在实施教学的时候忽略了其积极意义,借民间艺术形式发扬传统文化的积极意义难以实现。想要改变这一现状,提高图形创意课程教学的实效性,教育者一定要夯实民间艺术在图形创意课程中的地位,将地方民间艺术融入其中,发扬地方文化特色。具体而言,学校和教师要开设与地方民间艺术相关的教学课程,把民间艺人请入课堂,让学生深入了解民间艺术并对其产生兴趣,了解我国古代的悠久文化和社会背景,并对艺人创作过程进行观摩,留心揣摩,发掘技艺的精髓,将民间艺术与现代设计理念相融合,开拓出符合现代审美的表现形式。

三、结语

第4篇

民间艺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标志之一。从当今各地高校艺术教育的发展理念来看,保护和传承民间活态艺术的审美规律和艺术形式,探索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追寻传统文化遗产的生态之美,探究地方高校艺术教育特色,已成为一种文化趋势。文章从活态的含义及追寻活态之美的必要性、民间艺术课程实施的背景与理念、教学改革的现实意义等方面入手,阐述中国传统文化——民间艺术在当今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价值潜在性和深远意义。

关键词:

活态 民间艺术 教学现状

一、活态的含义及追寻活态之美的必要性

“活态”本是一个科技名词,是指可钝化金属未形成钝态之前或已钝化的金属表面由于电位降低而丧失钝态后所发生的活性溶解状态;也指非钝化金属的自然活性溶解状态。我们借用它审视民间艺术的特性,主要着眼于“自然”与“活性”这两个特点。换句话说,民间艺术很重要的一项特征是自然状态下绵绵不绝的生命力。而我们对民间艺术的探究和保护,也正是要对其活态进行把握,使之不致“人亡艺绝”。对于民间传统文化,要“坚持保护利用,普及弘扬并重,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

而就民间文化而言,坚持保护利用、普及弘扬,眼下正面临几个亟须重视的问题:第一,掌握民族民间文化技艺的人较少,热衷于民间文化艺术的文化工作者较少。这就使得民间艺术缺乏保护利用、普及弘扬的基本力量。第二,虽然一直以来国家十分重视民间艺术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在县级以下尚存在注重申遗形式、轻视遗产保护的现象。一些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虽然已被确立为保护对象,但其境况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第三,随着旅游事业与文化结合的日益紧密,一些地区过于注重商业意识和商业动机,使民间文化中的基本元素在演艺活动中受到漠视。以上这些问题对民间艺术文化的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对民间艺术文化遗产活态进行保护,这样才能让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一代代传承下去。

二、民间艺术课程在教学改革中的现实意义

民族民间艺术文化不仅是艺术之母,更是宝贵的课程教学资源。艺术课程在其课程目标定位上,明确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培养学生的艺术技能和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为总体性发展目标,其出发点是帮助学生在各个艺术领域内构建起丰富的内在联系,以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使其形成完整的艺术心理体系。

三、民间艺术课程教学改革路径探索

目前,民间艺术这门课程在教学设计中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一些教师过分注重专业技法的表现和理论知识的讲解,而轻视对学生设计理念、专业素质的培养,出现基础课程与专业课衔接不紧密等现象。然而,当今大学生对民间艺术设计专业能力的求知欲不断增强,因此,急需丰富多元的教学方法和教学体系来完善艺术设计教育体系构建。在信息全面化和技术现代化的今天,中西文化的不断交流使中国大学生的思维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一些学生忽视中华民族本土艺术的现象。乔晓光在《活态文化》一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缺少了对活着的时间的理解,对活着的文化空间的认知,我们并没有真正拥有由我们自身构筑起来的一个活态文化史,村庄里的智慧仍像没有开发的土地一样在荒野里沉睡着。”

的确,“活着的时间”“活着的文化空间”“活态文化史”,这些民间艺术的重要特征是依然存在于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鲜活的文化事实,它与民间及其赖以生存的土壤生生相息。因此,教师在民间艺术课程教学改革中,应重视民间艺术生命的延续和强化。民间艺术是最具地方特色的文化,如,庆阳民间艺术源远流长。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一乡一俗、一地一特色,是我国民间文化遗产分布的主要形式。

然而,当今的一些高校学生脱离了乡土乡音,对本土民间艺术了解较少,甚至对“民间艺术”这一概念都不熟悉。这就要求教师必须高度关注和了解本土的民间活态艺术,采用活态方式传承发展,在保护好基本民间文化元素的前提下,形成民间艺术品牌,引导民间艺术产业发展壮大,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文化需求。这些都需要教师的精心指导。高校民间艺术教育应着重培养学生对民间艺术的现代化产业转变与应用,提升学生的就业与自主创新能力。让学生更多地结合所学专业知识进行实践,这是民间艺术教育的又一种教学方式。

第5篇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价值分析;保护模式;制度建议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来自于某个群体或者由某个群体的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群体期望的文学或艺术创作,这些文学或艺术创作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发展,从而成为该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现形式”。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原本非常丰富。但是,今天,我国非但没有展现出在民间文学艺术上的国际利益优势,相反,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正呈一种枯萎的态势。个中原因除了经济大潮和全球一体化使文化多样性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缺少一个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尽管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时至今天,这一规定仍未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和利用的进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十分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作一番理论上的探讨,以期将来我国进行相应立法时有所借鉴。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选择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对其创作群体以及国家的重要作用毋庸讳言,这在学术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我们不能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客体和主体确定性等特征就拒绝对其给予保护。而这里尚需要我们继续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究竟是基于怎样的价值立场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的?对该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同时,它还是我们在众多的保护模式中进行选择的重要理论依据,甚至从更进一层意义上说,它还直接影响着我们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在该问题上索有这样两种价值主张。一种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就是一个严重的缺陷。而另一种观点则是2002年3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第三次会议中,绝大多数国家所持的一种价值主张。这些国家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就是要控制民间文学艺术的公开和使用;其二,就是要激活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其三,就是通过保护,激励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其四,就是有效认证民间文学艺术,并确认其归属;最后,即通过保护以有效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减损、诋毁和滥用。

笔者认为,不管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立场有什么样的分歧,以下两点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第一,从国内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使我国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能够永久地流传、世展下去,而使其不至于在历史的长河中被淹埋。这种目的,我们可以从国际文献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对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用语上的差异得到证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通常使用的一个词是“conservation”,而对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使用的则是“protec,tion”。这种用语上的差别恰好反映了两者在立法目的上的区别。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通过赋予特定主体以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来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科学和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不断地涌现出来,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则侧重于使客体本身得到存留、维持、传承,不因人们的行为而消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相当丰富,但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民间的文学艺术正以可怕的速度在消亡和灭失。因此,我们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将“保持”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和传承,并以此为中心,构建相应的制度,尤其是确立整理者和传承者的地位和权利。第二,从国际上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砝码,促进我国的文学艺术和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防止其他国家无偿地使用、歪曲、篡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事实上,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步要求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力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大量无偿地使用、开发其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两类国家之间利益上的严重不公平。而从发展中国家内部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也正日益地彰显。据统计,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利用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纺织品、美术品和其他轻工业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的比重越来越大。仅1991年一年我国利用民间文学艺术造型生产之产品出口创汇就是37亿美元。而近年这个数字还在继续上升。因此,在我们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的时候,确保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够取得适当的“对价”就成了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时另一十分重要的价值关注点。我们认为,只有牢牢把握了上述两点,我们将来的制度设计才能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也才能使我们的立法在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同时又能很好兼顾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利益。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选择

前面,我们主要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选择问题。以下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即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模式问题。在该问题上,学者们的主张也是见仁见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范式观点:其一就是主张采用著作权法模式进行保护,具体来说就是在著作权法之下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特别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其二,就是进行特别立法保护,也即确立一个与知识产权体系相关的一个专门部门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以下,我们对这两种观点逐一评析。

(一)对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肯定主义

主张用著作权法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学者们认为,如果排除作品只能是个人创作这一固有观念,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理解为集体或群体创作,那么就可以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其中的民间故事、诗歌和方言等就类似于口述作品;歌曲和乐曲等音乐表达形式以及舞蹈、游戏和仪式等就类似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民间建筑与建筑作品,民间雕塑与美术作品都很相似。且在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相关原则、制度的基础上,利用著作权

法加以保护也许是诸多方式中最为便利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大部分具有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相类似的特征。比如说它们都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都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等特征。当然,主张采用版权保护的学者,也是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作品的区别,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与版权保护的某些不协调之要求的。但他们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调整现行规则予以解决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一些不和谐因素就全盘否定版权保护的合理性,毕竟版权是历经了上百年的考验而成为现今较为系统完善的保护途径,且其丰富的权利机制和制度原理是有很大灵活性的,能够适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需要。

2、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反对主义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与文学艺术作品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版权法的保护模式的确成了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初选择。然而是不是说,用版权模式来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时就一定没有任何问题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我们仔细加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着诸多的实质性差异的,而这种差异不但显示出了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间的本体性区别,而且该种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反对者否定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致命原因,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著作权法的本质限制性决定了它与民间文学艺术难于融合。我们都知道,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在西方制度基础上的,发达国家一般不赞成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准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三百年历史的知识产权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部服务于现代工业、信息社会的严密的法律机器,其制度上的秉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手段”。而且,其中的著作权法也不是回答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知识问题的。因此,采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实现促进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

其二,著作权法保护单一作者的禀赋也与民间文学艺术不相为谋。著作权法的核心是通过确认智力创作者对其创作成果的控制权,来鼓励和激发个人的创作能力。然而,民间文学艺术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群体性,个体的因素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流程过程中没有凸现出来。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根本无法找到一个著作权法意义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作者。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作者的权利。而民间文学艺术没有明确的作者,那么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就会使权利因为没有一个落脚点而落空。著作权法通过激励机制来实现人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持续繁荣的神圣目的也将因为主体性缺位而变得子虚乌有。

其三,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也很难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特征相吻合。“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一般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应该体现作者的个性,体现作者智力火花的烙印。对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是作品须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的结果。但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其间,即使某个个体在模仿和传播的时候加入了一些个性化的表达,但这终将因为其慢慢被吸收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最终无法分辨出个体的特性。因此,无论从何种视角来看,反对者都认为,利用著作权保护并非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佳保护途径,如果我们执意地要把把民间文化艺术表达的保护糅合到版权的框架下进行的话,其结果就是在破坏了版权自身和谐系统的同时也使民间文学艺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可谓两全而不能齐美,这与人类立法理性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二)单行立法模式的分析

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来看,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诸多弊端,因此,我们认为采取特别的单行立法模式较好。因为,从目前国际上的最近发展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著作权之外的“特别权利”保护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示范法条》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产物。但在究竟如何构建这样一个行之有效的规范群上,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构一个群体“民间文学艺术权”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个具有类似著作权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著作权的权利。在国外,有人提出以“等同(quid-pro-quo)”理论来支持非正规创新者的权利主张。依据这一理论,既然在特定对象上的正规创新者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那么与相关或相似的对象相关的非正规创新就应该导致一种类似权利(cognaterights)的产生。有人将这一权利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并认为“将‘民间文学艺术权’作为特别的和独一无二的而不是类似于著作权的权利或许会更好一些”。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问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会议的国家也普遍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发展、传播、分享的,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充分地满足传统群体对集体权利或社区权利的需要。虽然,集体创作和集体所有不是所有民间文学艺术的共同的特征,但是成员国仍然已经意识到了建立法律解决措施来满足群体认可的集体权利和集体知识的愿望和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制定单行法时,可以考虑借鉴这一概念。当然,这一经我们建构起来的民间文学艺术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它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即它具有集体性、时间上的永久存续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由民间文学艺术自身客观特性所决定着的。

第6篇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各国的国情千差万别,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一)发展中国家的保护现状

尼日利亚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为某一个群体或个人。其在1988年《版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群体或个人创作的体现群体共性和传统基础的创作物,反映该群体的期望,是对其文化、社会地位、准则及价值观的充分表现,并以口头方式、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加以流传。”[2]突尼斯1994年新颁布的《文学艺术产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属于国家遗产,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都应经过国家文化部的许可,民间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转移,需经国家文化部的特殊许可。”同时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以著作权法形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加纳《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作者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授予加纳共和国,因为加纳共和国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

(二)发达国家的保护现状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以知识产权保护先驱自居,强力主导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秩序,其不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具有合理性,而是要维护其国家利益。

英国198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169条第l款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作者身份不明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之作者因与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有联系而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在得到反证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因而其作品应享受著作权保护,但须服从于本编之各项规定。

澳大利亚是发达国家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积极的国家,这与那里生活着众多土著人有直接的关系。澳大利亚尚没有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是以判例的方式为其提供保护的。

(三)我国民间文艺保护的立法以及司法现状分析

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了传统工艺的振兴。但是,《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余年,这个保护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之后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法规,同时带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案《乌苏里船歌》案到“刀郎系列案”、天津“泥人张”、“滨州剪纸”著作权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件来看,这些都是我国民间文艺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演变的一个个缩影。在最终的判决上是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的个别原则来判决的,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于极尴尬的局面。现实生活中,因为民间文艺权益的纷争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出台一个具体的保护性法律是切实需要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价值可行性分析及权利主体的界定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纷争

目前,理论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源”的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3]

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版权立法的要旨所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4]。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势在必行的,笔者并不反对以上的纷争,因为有纷争的存在,就说明在相关领域就还有完善的可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者是谁创造了智力成果就保护谁,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体现在至少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文化传承的功能。民间文学艺术是在世代的口传、身教中得保留,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都是在其基础上收集、整理,经过加工得出的。它不仅吸收了原有文化的精髓,也加入了作品加工者的附加值。中华民族有着上下5000年的悠久历史,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唯一一个历史文化不曾间断的国家,这期间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民族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利益的功能。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中,大多都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凡是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文化和超过著作权所保护的期限的,都是属于共有领域的,那么任何人都是可以随意使用的。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发达国家对我国民间文艺资源的利用所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国内本身利用所创造的价值。典型的表现在美国好莱坞利用我国的民间文艺创制的动画片《花木兰》获得了五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民间文艺被篡改、滥用、歪曲等现象是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远远不止上面介绍的两点,其价值是无法用经济利益来衡量的,民间文艺不仅是一个民族间感情维系的良好的纽带,更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相当的丰富,我们更加应该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使其得到应有的保护。

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更好地保护民间文艺。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创造者,只要有主体创作行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取得著作权。只有先确定其著作权主体,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是最基本的前提。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现就国内相关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做简单介绍。

第一,国家。有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为国家。[5]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群体的共同创造的成果,其权利应该是属于该群体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权利是属于国家的,国家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创作地群众。因民间文艺是经过创作地的群众或最初的个人创作,在经历了几代或几十代人的加工、整理后形成的作品。其权利人应当是创作地的群众。

第三,整理者。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创作者,只要有主体的创作行为,著作权就给予保护。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艺作品的整理者经过大量的劳动,经过其整理,作品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创新或创作,理应得到保护。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确定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地区实际情况,笔者更倾向于其权利主体应当是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为主兼具其他的主体,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情况总是在变化。其理由如下:

首先,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这不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智力成果,是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在经过长期的加工得出的。其应该是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法上的主体,而不是其他人或组织作为其主体。其次,确定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作为其著作权的主体,能够更好地保护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这不仅是对来源地创作群众或创作个体的尊重,还更加能够提高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

再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其来源地群体的智力成果,具有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公平,即特定情况下直觉的正义。”[6]把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人作为其权利主体不仅体现了尊重来源地群体或个人,而且更加切合直觉的正义,因为它是来源地群体的创作,所以主体就应该是他们。

国家作为特别情形下的主体,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对已经失传的民间文学艺术在能够查证其来源群的情况下,著作权主体为其来源群;在无法查证其来源群时,由国家作为其著作权主体。第二,对于流传范围广的民间文艺,不宜将某群体或某些地区或某些人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那么此时将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比较合适的。比如广为流传的后羿射日、嫦娥奔月、牛郎织女、端午节、重阳节等。

综上,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最直接目的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的著作权,使他们得到尊重的同时享有应得的利益,在尊贵民族习俗、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展原则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构建

我国的著作权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但只要把主要矛盾处理好,即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就能够较好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根据上文的介绍,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的构建和原则做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从立法上着手,以法律法规为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工作量庞大且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但最主要的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主体的确定。制定专门的法律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比如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文艺保护法》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等。

第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首先必须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这样法律保护才有针对性。否则就无法保护,就有可能把公有领域的作品划入专有领域,把专有领域的作品划入了公有领域,从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定是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以有利于民间文艺的发展和繁荣为准。

社会上利益至上的观念越来越浓,使得民间文艺在面临利益的选择时增加了失传和消亡的危险。因此,民间文艺的著作权保护首当其冲应以促进民间文艺的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相反如果保护民间文艺仅仅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那就失去了保护的最初目的。

第四,保护民族利益为上。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组成了这个大家庭。各个民族之间的生活习惯、、生产生活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民间文艺是本民族或几个民族间的宝贵财富,是一个甚至多个民族间维系感情的纽带。民族的内部稳定和民族间的团结事关重大。

第7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学;话语;生态伦理

文学作为一门语言艺术,是以言语为基本符号,以社会语境为中介,通过读者与作者的心灵沟通而得以成全的话语系统,是一种社会权利关系缠绕的意识形态形式。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着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飞速运转,生产力的高度解放、发展,现代科技的快速升级换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以及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加强,由大自然的神秘而致的对大自然的那份敬畏,以及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的“族亲”意识正日趋消减。这种消减首先表现为现代文明进程中科学话语、科学理性对大自然神秘感的“祛魅”。人类对自然界产生敬畏的诸多因素之一,是自然神秘感的存在,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理性色彩的日趋加强,许多原来不可知的现象得到了自然科学的解释,于是,自然界的神秘性就消失了。“叶广苓《长虫二颤》中,在颤坪调研的中医学院教师王安全,用中医学的知识重述了殷姑娘用扁豆花下蛊的传说,消解了山间巫蛊之术的神秘性”;“《老虎大福》中黑子扑朔迷离的野性背景,在二福从杨陵农学院获得生物学知识后被终结,‘豹和犬是两个科目,受基因限制,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任何杂交成果,黑子……没有任何野性背景’”①。科学话语的传入,使自然的神秘性消解,人类对大自然的敬畏之心也由此淡化。其次,这种削减也表现为,市场经济不断壮大中商业话语对人类与非人类生命“族亲”意识的淡漠。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族亲”意识已成为一个遥不可及的神话,金钱成为衡量生命价值的一般等价物。出于金钱的考虑,利益诱惑产生了人对自然和其他非人类生命理直气壮无所顾及的掠夺:“笼里的猴对村民来说都是钱,活的钱”(《猴子村长》)②,迫切的致富欲望和精明的物质利益计算,使村民对猴群进行了灭绝式捕杀。在商业话语系统中“钱”成为了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人与大自然、与其他非人类生命之间的“族亲”之爱被淡漠了。

由上可知,伴随着现代文明而出现的科学话语、科学理性、商业话语使人对大自然的敬畏、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的“族亲”之爱消解了。然而,与现代文明的科学性、商业性相比,少数民族文学话语系统中保留了较强的生态伦理意义,处理了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之间的伦理关系。这一伦理体系的核心是人对自然及非人类生命的敬畏,以及“族亲”之爱。

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云南、贵州、广西、内蒙、新疆等边缘地区,由于地势原因经常处于青山、绿水、奇花、异草、野生动物等的环围之中,因而在少数民族文学作品中,关于这些动植物的描述以及围绕着它们展开的故事较多,基本上每个民族的民间故事集中都有关于动植物的描写。仔细分析这些少数民族民间动植物故事,发现它们都摹写出了人与自然、人类对其他非人类生命真诚相待的友爱图景,这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来进行呈现:一是正面书写人出于天性的善良、淳朴对动物的友爱。如锡伯族民间故事《黄狗小巴儿》中,傻子老二好心收留黄狗小巴儿,在被嫂子赶出家门后仍和小巴儿相依相靠和谐生活,在黄狗小巴儿被嫂子棒打死后,如伙伴般将其安葬,经常上坟探望,表现出一份“族亲”之爱。与此相类的故事还有锡伯族民间故事《鹦哥的故事》、满族民间故事《扇子参》等。二是侧面烘托人对动物的宽容友爱之情。如锡伯族民间故事《狗和人是怎样交朋友》狗在分别与野兔、狼、熊的相处中每次都因自己的叫声而被排挤,几经选择、几经对比,最后转向人类,人类没有排挤它反而视它为朋友。在选择与对比中,侧面表现出了人对动物的友爱之情。另外,锡伯族民间故事《老虎、蛇、蚊子、燕子和人》、《狗和兔子》,瑶族民间故事《马交朋友》等也都以同样的形式侧面表现了人对动物的友爱之情。

与人对动物的宽容、友爱相联系的是由它而衍生的动物对人的友爱的回报。少数民族民间故事中有一大部分故事都通过动物对人善行报答的形式,表现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主题,研究者将这一形式通称为“动物报恩型”模式。如满族民间故事《达布苏与梅花鹿姑娘》通过达布苏解救、悉心照料小鹿,之后小鹿幻化为一美丽姑娘与之成亲的故事,表现出了人对动物友爱,动物对人进行善报的主题。在这里报恩的动物不仅限于温顺的鹿、蛙、兔等,甚至凶猛的动物也懂得报滴水之恩。当然,与之相反也有表现恶有恶报主题的作品,如满族民间故事《萨满捉参》中萨满捉参的结果就是被海浪卷进江底淹死了;《棒槌孩》中小蘑菇头他讷、他玛捉棒槌精吃以求长生不老的结果便是被打个头破血流。特定空间的伦理取向的提炼与净化,显现了话语系统中的生态伦理色彩。

总之,少数民族文学中人对动物的友善以及“动物报恩型”的模式都表现出了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之间深深的“族亲”之爱,体现了强烈的生态伦理意义。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民间故事中保留的许多自然景观的由来、形成背景也显现了一种生态伦理意义。满族民间故事中的风物传说《汤池的来历》,孝敬公婆的媳妇用手捧着火柴烧热了结冰的水泡子,从而化作驱病除邪的汤池;《红罗女》,美丽正直的红罗女把昏愦的皇帝捉弄的丑态百出,最后幻演成镜泊湖景观之一。这些故事中演绎自然景观的由来是跟人类的善行、善德联系在一起的,表现出了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的愿望。

少数民族话语系统从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友善相待的“族亲”之爱,以及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的愿望中体现了生态伦理意义,表现出了人对自然的敬畏,与非人类生命和谐、平等、共存的愿望。这不仅为近年伴随着现代化进程飞速运转带来的日趋严峻的生态问题而产生的像于坚、贾平凹、张炜、迟子建等的生态创作,以及由之兴起的生态环境美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暗示出现代话语对原有空间伦理关系的冲击与破坏,并随之衍生出了更为复杂的价值立场和伦理体系,即在“现代”与“传统”,“原始”与“文明”之间文学该如何为自己寻求合适和合理的支点。“现代”“文明”的进程在理论上本应是促进文学不断进步的动力,然而文学的发展似乎并不与文明的进化相符相成。伴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文学一直恒久不变的东西是“人文精神”“人文关怀”,它们是文学得以生存的不竭动力。回顾百年文学,上世纪处以来,中国文学以不断书写对人的价值和权利尊重的人文精神追随着“德先生”的指引。在少数民族文学中,少数民族作家们把人文精神中尊重的对象拓展到人之外的自然和其他非人类生命,实现了生态伦理与人文精神的对接,是人文精神发展至生态伦理精神,使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由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惠及到自然和非人类,拓展了人文精神的理论内涵。我们在谈论保持人类尊严的时候,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发展,保持人对动物的尊重,是保持人类尊严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科学”“文明”和“民主”一样,在一个世纪以来一直散发着激动人心的光华。现代科技在带来舒适、方便和快捷的同时,渐渐也显示了它在赋予人类征服自然能力之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因而如何评价现代科技为文学叙事的一个重要维度。理性考究,其实现代科技本身并不具备善恶品质,区别在于如何使用,而关键点还在操控它的人类。我们在接受现代科技的同时,也要尊重传统的生态伦理;破除封建传说的同时,也要尊重其蕴含的生态伦理,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话语生态的重建来达到恢复和保护自然生态的目的。少数民族作家作品中的这种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的生态伦理意识,为文学处理现代与传统、科学与人文关怀之间复杂的价值立场和伦理关系体系,寻求到了合适合理的平衡点。中国文学的叙事书写既可以从中获取一套生态话语系统,同时也能通过对现代科技的合理评价来搭建保护自然生态的桥梁,在这一点上少数民族文学给予中国文学予重大的启示。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李玫.空间生态伦理意义与话语形态[J].民族文学研究,2007,(4).

[2]乌丙安,李文刚,俞智生,金天一.满族民间故事选[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0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服务与支付
发表咨询 润稿咨询 文秘咨询 购买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