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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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小企业贷款;社会信用建设

为了解民间借贷现状以及对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的影响,笔者对珠海市207家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抽样结果显示珠海市小企业民间借贷余额大约在50亿元左右,接近银行小企业贷款余额的42%,巨额民间借贷已严重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1]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1.数量多,额度大。在抽样调查的207家小型企业中,共有115家企业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占抽样企业的55.6%,其中:借贷余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为38户,余额10万元到100万元企业为62户,100万元以上企业为15户。按2006年第6月末约22000家小企业测算,珠海市大约有12000户小企业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借贷余额估计在50亿元左右,大约比2003年初(测算余额为20亿元)上升150%。

2.效率高,期限短。在上述有民间借贷行为的115家小企业中,有81户企业反映能在3至5天内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融资行为,占比70%;21户表示能在5至15天内完成融资行为,占比18.3%;13户需要15天以上才能完成融资行为,占比11.7%。一般来说,民间借贷融资额越大,涉及对象越多,所需时间相对越长。但从效率上看,民间借贷确实体现了“随需随借”的特点。

从借贷资金的使用期限来看,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有58户企业,占比50.4%;3至6个月的有31户企业,占比27%;6个月以上的仅26户企业,占比22.6%,基本上为借贷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率偏高,但需求旺盛。在115宗民间借贷中,合同年利率在10%以下的共70宗,占比60.9%;利率在10-15%共42宗,占比36.5%;利率在15-30%的共2宗,占比1.7%;利率在30%以上的1宗,占比0.9%。加权平均利率约10%左右,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左右。由于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利率相对偏高对小企业借贷的意愿影响不大,特别受近年来大量新设立小企业的影响,民间借贷一直处于需求旺盛状态。据调查显示,在207家小企业,共有178家小企业希望得到银行或民间资金的支持,占调查企业的86%。据此测算,除银行信贷、民间融资外,珠海市小企业目前的资金缺口在50亿元以上。

4.抵押担保率低,但信用状况良好。115宗民间借贷中,103宗为信用借款,占比为89.56%,有抵押物或担保人的民间借贷仅12宗,占比10.44%。调查结果同时显示,114户能按时还本付息,仅有1户不能按时偿还本息。

5.运作欠规范,但违约率较低。在上述民间借贷中,有74宗借贷行为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占比64.3%,但存在部分要素不齐备,如缺少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41宗采取口头协议形式运作,占比达35.7%,超过70%的口头协议没有第三方见证。民间借贷运作虽然不够规范,但违约率相对较低,在115宗民间借贷行为中,仅有10宗民间借贷因违约而产生过纠纷,占比8.7%。

二、民间借贷与银行小企业信贷呈现此消彼长态势的原因

尽管2006年国家出台了《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力促银行小企业贷款,但受民间借贷、银行经营思路以及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影响,珠海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不升反降,特别是民间借贷规模的迅速扩大并形成对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的挤占,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银行“主动”放弃了一块阵地。当然,银行小企业信贷与民间借贷表现出的此消彼长,原因是多方面的。

1.经营理念的转变使银行小企业信贷急剧收缩。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策略的调整,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开拓能力有所下降。珠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纷纷大量裁减网点和员工,仅2003年至2006年6月末,珠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从417个减至392个,从业人员从6628人减少至6523人。在经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主要商业银行纷纷退出经营成本和风险较高而利润较低的小企业信贷市场,以集中资源争夺效益较好的大企业。此外,基层网点贷款权限的上收进一步限制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拓展。而且日渐严格的授信问责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2.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珠海市小企业目前已进入“多、特、大”的发展期。“多”即小企业数量急剧增多。从2004年到2006年6月末,珠海市小企业法人由16707家增加到22000多家,月均增加300多家;“特”即形成了以家电、纺织、食品加工等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产业,部分名优品牌在广东乃至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大”即小企业迅速成长,行业规模日益壮大。“多、特、大”的特点决定了小企业对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但由于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财务管理不规范和有效担保不足等弱点,决定了相当部分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从银行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无疑成为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强心针,并且以其特有的优势伴随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而日益红火。

3.形式灵活的民间借贷更能适应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普遍具有“小、急、频”的特点,民间借贷简易的手续、较高的效率正好适应了小企业的这种资金需求。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有:一是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半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5至7天,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至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受到大部分的周转型小企业的欢迎。二是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以信用形式存在,90%以上的民间借贷不需要抵押物,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三是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多次使用、使用频率高的特点。民间借贷自身固有的特点使其不断释放出的挤出效应,使部分本应属于银行的小企业信贷市场被民间借贷所占据。

4.相对充裕的民间资金及狭窄的投资渠道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可能。珠海市近年来居民收入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从2003年到2005年,居民储蓄余额分别为357.39亿元、408.57亿元和480.87亿元,截至2006年6月末,储蓄存款已达510.71亿元。大量富余的民间资本成为推动民间借贷迅猛发展的原动力,特别是在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股市低迷等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下,部分居民出于获利或帮助亲友目的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

三、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从珠三角地区到长三角地区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资金供需矛盾,但同时也挤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因此,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小企业信贷的同时,有必要对民间借贷予以政策引导和疏导,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监管范围。

1.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间借贷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缘于银行慎贷,根源在于小企业贷款风险高,风险来自于银企信息不对称、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欠佳。因此,要解决民间借贷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问题,必须从解决总体信用环境着手:一是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及其变动情况,为银行提供小企业贷款审查和决策的信息平台。二是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司法、舆论等多种力量加大对逃废债及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制定《个人破产法》,加大企业及失信人的失信社会成本。三是逐步建立小企业信贷推荐和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熟悉当地企业的实际,发展“政府推荐—银行筛选—风险补偿”的小企业信贷模式,降低银行信贷风险。[2]

2.切实转变银行经营理念,树立小企业大效益观念。银行“主动”让出小企业信贷阵地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小企业小效益”,认为对小企业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称,“80%的收益来自于20%的大企业”。银行业必须从转变经营理念着手,充分认识小企业涵盖社会面广,小企业信贷成效直接关系银行自身的形象,树立小企业大效益观念:一是要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为契机,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简化贷款手续,优化抵押评估程序,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来提高效益,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二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结合小企业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情况及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企业贷款利率,建立风险与收益对称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银行开展小企业信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三是落实责任,稳健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相对独立的小企业信贷部门和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努力开拓小企业贷款市场的同时积极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

第2篇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3.民间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故,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健全,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人的同意的出借及借款行为、出借行为是处于相对方的胁迫或者欺诈,都将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主动进行审查的事项;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了借贷合同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在法无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裁判。

第3篇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成本居高不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因为金融机构放贷的流程、办理过程大体相同,而每一个中小企业平均获取的贷款规模要远远小于大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的每笔贷款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普遍偏高。据不完整调查显示,大型贷款的运营费用为总额的0.3%-0.5%,而提供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较小,但运营成本却达到2.6%-2.7%。贷款的成本过高,极大地打击了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激情。2.金融机构主要放贷给大型企业。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借贷风险,订立了一系列的举措来降低坏账发生的比率。例如:信用授权就只偏向大型企业。国有银行的信用授权通常都是为大企业服务的。对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规模还是经营管理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都相形见拙,这种情况就是通常说道的信用标准歧视。因为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放贷所获取的利益较低,而担负的风险又较高,使其利益与放贷风险不成正比,所以金融机构偏向于贷款给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中小企业除了因为自身规模小、资产数量较少、提供信贷的抵押和担保的难度较大等客观因素外,其自身的意识和内部管控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有着意识偏差,导致其信用状况不理想,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正确预测其担负风险的能力,并以忽视质量的方法求发展,无目的性地扩大规模,经营策略不够稳妥。中小企业的领导层在过度追求利益的激进心理因素的影响下,风险意识淡薄,策略制定较为冒进。同时,在财务管理上,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在资金利用、债务管理上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致使企业担负的债务过多,并使企业超负荷运转。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对承担债务责任上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拖欠账款“天经地义”,甚至以破产来逃避债务。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

(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系统不够高效,服务素质参差不齐

唯有高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水准的服务质量,才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然而,我国已有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还有待改善,甚至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还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讯息。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等问题、信用问题、与金融机构交流的问题以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不能获得妥善解决。所以,中小企业要走出融资难的困局,提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显得迫在眉睫。

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对策

(一)健全以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系统

1.积极推动民营银行和互助银行的建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应容许国内的民营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民营金融机构将不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其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如此,新型的民营银行应将注意力放在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开辟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为了减少管理风险,在初始阶段,政府应对民营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审慎的资格核查制度。对于中小民营银行,政府应给与政策上的支持,也可以创办一些策略性银行,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例如,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方面,政府在金融市场准入体制方面应采取宽松政策,容许中小企业以自我帮助为目的、以入股的形式为辅助手段,建立小型的股份制商行。比如说平安银行的设立,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它的流程简便并且其贷款抵押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所帮助。2.积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如下优势:第一,体制变通性强、运营成本低、所需资金少,能与中小企业共谋发展,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二,非国有制银行通常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对当地的客户的状况有所了解,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第三,非国有制银行的运营质量有所保障,所有成本都能通过价格呈现出来,不用考虑“寻租”的情况。3.激励金融机构,提升对其它的融资方式的认知程度,开辟融资途径。从客观方面来讲,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不甚理想、竞争环境没有秩序、领导层素质参差不齐等自身的原因,使金融机构承担的放贷风险变得越来越大。针对这种现状,一部分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已开始探寻创新性放贷模式来改变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同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困境),它们采取的措施包括:保全仓库质押模式、出口退税质押放贷、应收款项质押或收买、兼并专项信贷账款等等,这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效果。同时,鼓励典当行业和出租行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变通性强、快捷的融资途径。

(二)中小企业应研发适销对路的商品,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中小企业应牢固塑立有债必还的理念,强化自身的信用理念,建立完整的信用系统。在融资方法上,企业应大胆开拓创新,例如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两类新模式。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用不上的物品提供给资金借贷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采用团体和个人质押、到期赎回的方法进行融资创新;商品融资就是给基础产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以该种方式为生产企业或消费者融通资金,从而破解自身的融资困境。

(三)充分利用政府的职能,建立类似美、日的中小企业局

中小企业局的成立对于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组织中小企业出口招商以实现“走出国门”的策略有着巨大作用。而引导中小企业多参与国内外大型的经贸座谈会,实现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无缝对接,对中小企业借贷咨询和服务两个环节具有推动作用。

(四)在我国设立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理定义,它可指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指城市或农村的居民汇集区域。凡是资产规模小、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银行都叫做社区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银行的概念。但是,我国设立社区银行很有必要。这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一种方法,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而社区银行的建设,要汲取以往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训,做到“先立法、后行事”,“先制定规则,后游戏”。建议先颁布《社区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使社区银行市场化和法制化。

(五)利用供应链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

供应金融链是一种在核心企业主导的企业生态圈中,对资金的可得性和成本进行系统性优化的过程。这类优化主要通过对供应链中的信息流进行搜集、整合、打包和运用,嵌入成本解析、成本管理和各类融资手段而达成的。供应链金融会依据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将中小企业、银行、物流工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帮助中小企业突破传统融资瓶颈,使银行进行融资创新、使物流公司完善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道路。

三、结束语

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级秘书网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第5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第6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放贷人条例 利弊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以通俗的方式讲,民间借贷是这样一回事,从前几年开始,社会上就涌现了大量的放贷人,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资金,以高额利息贷款给有资金需要的中小型企业和自然人,因为其手续简单,一般打张欠条即可完事,且灵活方便,与手续繁琐、门槛又高的正规金融企业来讲,民间借贷占了明显的优势,受追捧。

民间的巨额资金对于国家来说绝对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由资产和民间借贷。去年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近期走访调研了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发出了“保守估计,借贷总量在3000-4000亿元”的声明,据温州市金融办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温州市流动性民间资本总额超过4500亿元,并以每年14%的速度增长。

民间高利贷这几年异常活跃,有需要就会有供给,这条资金链就这样牢牢拴住了民众企业等。中小企业和农业经济往往由于自身收益少,资金缺乏,担保条件不足,政府扶持力度弱,竞争力相对较低,无法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导致资金运转不足,面临倒闭危险,于是求助于民间借贷,这样的方式帮助了一大批企业渡过了难关。另一方,与银行利息相比,民间借贷市面上的月利息少则4%,更甚10%以上,这确实是最赚钱最轻松的方式,面对如此大的诱惑,民众都会选择将积蓄投于放贷,有人甚至放弃了手头工作,以此为生,甚至发展为家族放贷,资金链越来越长,从资金的提供者到需求者,层层递进,每个人都被紧紧地连在一起。

民间借贷的繁荣,尤其是中小企业聚集,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根据现在民间放贷情况分析,广泛存在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深陷民间资本漩涡无力挣扎,国家上调贷款利率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以及国家出台政策保护民间借贷,个中利润巨大。以温州市为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浙江多数地区民间贷款利息年息已在25%-30%之间,甚至更高。至2011央行已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高位,为了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信贷额度受限,贷款利率不断走高,使得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大多资金周转困难,因此民间借贷盛行。据全省企业景气调查,国家需要这笔民间资金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近几年来,中小型企业已习惯于求助于民间资本这个方便的融资方法,并且由于资金流转难度加大等原因,企业往往有拖欠贷款的现象,如此循环,结果只能是深陷泥潭。条例的出台会给民间借贷合法化创造了条件,约束了信贷组织的高利贷状况,规范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从地下走至阳光下,保护了借款人,也限制贷款人,双方都可以以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也更具优势,据调查,近几年信贷公司的数量直线上升,国家希望能激活民间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表明市场是需要民间资金的,也是需要出台合适的法律的。

一、民间贷款优势

(一)巨额民间资本利用合理潜力十足。

条例的出台激活并规范了巨额的民间资本,其分散、方便、的特点十分适用于分布在各个地区的中小型企业及农业经济,只要操作规范,民间资金可以为经济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借贷活动十分活跃的江浙地区几乎家家户户都进行着放贷活动,这些地区也是民营企业聚集地,加之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使资金光明合理化,《放贷人条例》的出台是借贷阳光化,使得资金运用规范化,为更多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法律环境下的民间借贷吸引了更多人的参与,借贷市场越加活跃。在法律的支持下,投资担保公司、信贷公司等合格正规的金融机构会逐渐增多,改善了银行垄断的局面,改变了金融局势,吸引着更多投资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近年来,温州市信贷投放连续几年高位增长,2009年新增贷款高达1088.63亿元,同比增长85.2%。

(二)法律保障铺出光明大道。

《放贷人条例》给借贷方提供法律保护,为其解决财务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与条例出台前的地下组织相比更加安全,民间借贷公司也顺势出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规划,一般只需有抵押物即可借款。这一举措不仅管理了民间资金,更是吸收了民间大量投资者和资金,丰富了民间融资的储备库。参照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旨在开放民间借贷。有了法律约束民间贷款利率不再虚高,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约束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现象,市场化程度提高。

(三)借贷合法化丰富市民投资方式。

民间借贷是一种很正常的融资方式,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民间借贷已发展些许年份,不仅没黯然消失反而更加活跃,这与其高额的利率,丰富的市场相关,金融危机加上银行贷款的高要求、手续慢,资金紧张且不受国家支持的中小型企业对向银行贷款望而却步,不顾高利息只求解燃煤之急,民间借贷也因其资金运转灵活,对借款限制小而被普遍接受。民间借贷可谓是利滚利钱生钱,中小企业资金一再吃紧致使民间借贷再次活跃,民间借贷利率也随之上涨。高风险带来高收益,据国家统计据统计1-4月份,温州市民间借贷加权平均月利率10.93‰,与央行六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4.86‰相比较,若投资于此,月息收入翻倍,在借贷合法化下,市民将自有资金合法自由放贷,风险低收入佳,是市民理想的投资方式。

二、民间贷款劣势

(一)企业货款拖欠现象严重,民间借贷陷入空前危机。

民间借贷是一条环环相扣的资金链,一旦断链事故发生,往往会发生连锁反应,引起社会动荡引。这种资金生意易于其他,一般都为亲友圈,发展至今,几乎是全民放贷,从青岛、温州开始到珠三角这写经济发达地区,这样的资金链下风险高是必然,崩盘的事则不少,尤其是温州是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方,据全省企业景气调查,二融资景气指数自2009年以来首次跌入不景气区间,已逼近2008年三季度(95.9)金融危机时的水平,融资难度的加大,流动资金周转的延缓,导致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的显现,二季度企业货款拖欠景气指数为93.0,分别比去年同期和今年一季度下降5.5点和10.5点,货款拖欠景气指数处于不景气区间,表明企业间资金流转难度加大。温州铁通电器合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范乐乐,范乐乐通过向亲戚朋友借贷,然后将这些钱再用于放贷,结果无法收回借贷而选择跑路。近期又发生了鄂尔多斯中富地产大股东出逃、二股东自杀事件,多米诺骨牌效应下的巨额损失,到头来谁来买单,民间借贷虽火热,但需量力而行。条例的出台降低其中的风险,也降低了其中的收益,孰重孰轻,只能由参与者自己判断,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安心投资。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涨,中小型企业融资负担重。

大多数中小企业往往由于担保条件不足,无法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根据哈尔宾调查显示在100户个体户中,只有1%的个体户不需要资金扶持;当发生资金紧张时,有47%的个体户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方式解决;有46%的个体户通过亲戚朋友筹借;有6%的个体户需要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解决资金紧张局势。虽然现今各金融机构放宽了对个体户的贷款要求,但由于资产少,信誉低等常见原因,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依旧不易,所以民间借贷非常活跃,近几年各地区民间借贷月利率也随之上涨,几乎都超过十个百分点。民间借贷利率的持续升高势必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三)大规模民间资本进入虚拟经济,泡沫经济一触即发。

近年来信贷投放高位增长,民间借贷资金不再运用于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大量的民间投资房地产楼市等虚拟经济领域,例如2011年5月调查温州市个人新增贷款346.98亿元,增长53.3%,占温州市新增贷款总量的62.4%,其中新增个人购房贷款101.76亿元,制造业新增贷款仅增长21.0%,交通运输业和批发零售业新增贷款更是出现负增长,同比分别下降73.4%和53.8%。房地产市场过热等状况显示规模庞大可能有几百亿的民间流动资金进入虚拟经济,加剧泡沫经济发展。

(四)相关法律不完善,非法集资控制难。

我国民间借贷是人们在生活上互相帮助和在生产经营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资金流通方式。这种融资方式通常表现形式为双方沟通后签下一纸文书,表现为民事法律和合同法律。国家使民间借贷走上光明大道,草拟了《放贷人条例》,规定保障自由借贷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债务纠纷,个人和企业有望合法注册放贷业务。虽然草拟了了《放贷人条例》,但是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例如《贷款通则》的未修订,限制非金融也从事放贷业务,与条例相违背。非法集资与个人借贷易混淆,法律对非法集资加以控制忽视个人借贷极易转变为非法集资。条例市场利率制定死板,对市场价值未充分发现,会打击民间放贷积极性,不利其发展。所以,我国需要借鉴成攻的案例加以完善,早有香港《放债人条例》的成功案例,有了阳光化的借贷市场,遏制住了高利贷的发展,控制住不良资产。虽说条例以法律的力量来约束地下钱庄等,草拟条例规定的利息范围已经相当可观,但与地下钱庄的巨额利息相比,这个的诱惑根本就无法抗拒,借贷合法化之下,地下钱庄可以申请放贷业务或成立正规的信贷公司,在法律限制下这些业务都需要办理正规的手续,条例规定放贷资金必须是自由资金,且“只借不收”。与借得快贷得快,操控灵活洒脱相比,有些人仍是愿意继续在地下交易,以谋取更大的利益。地下交易隐蔽,金融监管难,危及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对策与建议

依照现状,民间借贷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既然如此,就要合理运用这部分巨额资金,规范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结合利弊提出对策建议。

1、首当其冲也是最基本的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市场监控。确立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加强法制建设,修订与民间借贷相矛盾的条例,完善《放贷人条例》使其尽早出台。消灭无良地下钱庄,或引其进入正道,加强监控,防止民间市场利率较银行过高,能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等违规现象

2、国家支持丰富企业或个人投资领域。2011年5月13日国务院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一些领域不再被国有企业所垄断的相关意见。民间资本也需积极引向实体经济。民间资金的运用领域变广,民间资本可顺应潮流投入新兴产业,像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领域,也可以大胆参与军事航空航天等领域。

3、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信贷,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负担。由国家支持提供中小企业相关抵押担保凭证,对贷款风险作出补偿,中小企业企业贷款难问题将大大减轻,高涨的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带给中小企业的压力也会稍加缓解。

4、推动民间金融机构创立,规范管理民间融资活动,我国相关金融机构分布不均,平均分布点少,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政策及自身原因,发展并不顺利, 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除了这些限制,在这样有利的条件下,应该积极创办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结合现代科技,有计划得运用管理民间资金,形成健全的网络服务体系,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在合理控制的基础上提高民间资金利用率。

在当今社会,事实证明,民间借贷的力量需要被释放出来,需要被合理利用,需要得到关注,需要不断完善,善用民间借贷,为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金融系金融专业09级)

参考文献:

[1]李世新,张耀谋,郑才林.当前民间借贷的成因、问题与对策.河北金融. 2009(04)

[2] 金永熙.新编民间借贷实物379问. 法律出版社,2008-8-1.

[3]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第1版2009-1-1.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代际传承 阶层固化 经济法

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又是一个明显的弱势群体。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一群体存在的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我国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道路形成不利影响。本文试从经济法视角对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谈点认识。

一、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

改革开放前,我国各阶层群体之间的社会落差不大,经济资本差距很小,不同家庭文化资本的作用几乎为平等的国民教育所消解,家庭资本对下一代社会地位的影响并不显著。改革开放后,各阶层群体之间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距离开始拉大,从而导致家庭资本影响力增强,这在代际流动和代内流动中均有体现,尤其是权力地位对家庭资本的综合作用表现得更加突出。但到目前为止,在单纯经济地位的实现过程中家庭背景的影响依然式微,这就使得那些缺乏优势家庭背景而又具有强烈上升愿望的人,更多地去选择改善自身经济地位以实现家庭资本的擢升。新生代农民工正是这样的一个族群。

本文语境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专指新生代农民工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代际传承,即祖辈世代相传,系指家庭中每一代人和上一代人之间社会地位的相似性。阶层固化,即社会流动丧失,系指若干代人持续停留在某种社会阶层中的稳定性。应当说,新生代农民工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农”问题,而是更加接近于城市问题但又不是城市问题。虽然农民外出务工既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渠道,又是提高农民增加收入幅度的一种有效方式①,但是农民一旦进城务工就变成了“半个城市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人已有破釜沉舟的“融城”意识和行动,与之相关的就业、培训、社保、维权等又无一例外地属于城市问题,因此这一问题事实上已经超越了“三农”问题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农民工问题超越“三农”问题的时间范围,是指两个问题并非完全同生同灭,“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不等同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农民工问题超越“三农”问题的空间范围,是指两者并非同处一个地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心越来越转向城市,已经进入“城市解决”的框架中。这是因为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将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转移,即便将来“三农”问题解决了,这一进程还会继续。必须指出,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在于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新课题,需要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加以分析提炼。

二、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

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增大、逐步返回农村,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亿万农民工的主力。由于这一代农民工所成长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其父辈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在文化程度、打工目的、城市认同感等方面也和父辈迥然不同。所以,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再是“农村包围城市”式的迁徙(经济)问题,而是平权(法律)问题,即让新生代农民工和市民一样享受国民待遇问题。

具体讲,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主要有以下几点:(1)实行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绿卡”制度尝试的形式,居住证制度目前已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实行。凡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的待遇。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它将寻求解决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外国人技术移民等问题。当然,这离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还有很大差距,但已是历史性进步。(2)采取农民工子女中小学就近入学制度。教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应当奉行“有教无类”②,追求教育平等。将中小学就近入学变成制度,充分考虑了农民工进城后城市建设的需要与可能,事实证明是可行的。目前教育不公现象比较严重,教育资源城乡分布不均,这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携子女同入城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子女中小学就近入学能够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贫困代际传承相当牢固而普遍,因此2011年儿童早期发展国际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呼吁,必须注重农民工子女早期发展教育,打破贫穷的代际传承。③(3)落实城乡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政策落实得最好的是城市公职人员,广大农民特别是身居城郊或“城中村”的农民工家庭计划生育意识比较淡漠,需要加强管理,实行必要的奖惩措施。公职人员的处罚措施之一是开除公职,与此相应,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和农民工建议收回其承包土地、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载入诚信不良记录。(4)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将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首先在中小城市试行。(5)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医疗保险城乡迁移中的无缝衔接。例如,实行“医疗保险一卡通”或“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度,就是很好的方法。(6)着手解决农民社会养老问题。目前“双轨制”退休养老金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应予废除。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城乡一体化,但鉴于我国诸多现实困难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宜先进行多层次社会养老制度改革,然后逐步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一体化。我们认为,要从制度入手,把政策创新和法律跟进结合起来,依法建立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有必要深入查找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形成的原因,关注和鼓励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不懈奋斗,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积极努力,促进和完善事关新生代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包括法治在内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三、经济法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做些什么

经济法是沟通公法与私法的桥梁,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笔者认为,它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做三件事:

第一,创造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新任务。我国现有1.5亿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占到其中的60%还多。作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须臾离开的“街坊邻居”。我们应当看到,新生代农民工表现出的改变自身命运获得人生发展的冲动和渴望已胜过父辈。与父辈相比,他们受教育时间较长,接受新事物更快;他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增长,维权意识增强;他们频繁跳槽,希望尽快融入城市。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处境和生存状况至今依然处于劣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与父辈一样,他们至今仍旧游走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面对整体收入不高、工作稳定性差、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窘迫问题。大多数人的职业命运,仍是在不情愿的低端产业岗位上卖苦力,而且职业安全性差。过去30年中,农民工经历了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第一代”到“新生代”,从“暂住”到“常住”的实质性转变,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然而,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环境的根本改善是一个艰巨、长期的工程,不仅需要制度关怀,还需要从政府、社会、市民层面——包括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进行全方位的人文调适。社会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让他们通过努力尽快融入城市,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扶危济困,帮助就业摆脱困境。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缺少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渠道,缺少融入城市的基本能力,就业和再就业难,是他们面临的现实困境。新生代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中的特殊一群。他们徘徊在城市的边缘,被城市排斥,被制度限制,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从一定意义上讲,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事关农村、城市乃至国家的发展,事关社会的文明进步,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力量,而且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付出。我们这个社会一定要有一种仁爱情怀,大力消除市民与农民工的隔绝感,帮助他们融合。解除新生代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应当成为我们的工作目标。例如,建立“农民工公益基金”就是一项很好的选择。

第8篇

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中,因额度不大,老百姓都比较喜欢现金交易,不愿意走银行转账,又没有债之担保,大多数老百姓只能拿出一张不是很规范的欠条,在发生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时,有些事实根本就说不清楚,查证也很难,甚至诉到法院,给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带去很大的麻烦,据法院不完全统计,90%的民g借贷案件都是这个情况,没有担保,证据单一,不容易查实。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过,一些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被允许,当然不能以此为营利手段,确实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来融资,才认定为有效。这里如何判定两公司之间的借贷是否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个度的把握就很重要,同时要把握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果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抑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贷牟利的,这些都会造成合同的无效。

二、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理论与条件

现在社会人们遇到纠纷时,多数人会采取诉讼、仲裁、协商调解等手段来解决,虽然这能很大程度上起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却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才能达到目的,而且它们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才启动的程序,事实上,许多纠纷完全可以消灭在萌芽阶段,公证恰恰有这种作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两部法律的两条规定,是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另外,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公证协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做了规范。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为: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及程序

当前,对于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当事人申请时,就已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约的后果即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这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达到与诉讼相同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更加明确了不履行债务会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因素,从而加强履约的责任心,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主要分两个步骤:

1.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也应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员对各方当事人的资格、债权文书的内容、债务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为其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员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事实以及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者,为其出具执行证书。

四、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能将问题及时解决,会导致执行证书的使用效力,也会影响公证的公信力。

1.对借贷双方身份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审查放贷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对借款方的还款能力,抵押的财产,担保的措施等进行审查,确保一旦借款人无法顺利履约时,有可执行的财产,能够顺利收回出借的资金。

2.对借贷合同的审查。借贷合同要采用书面的形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担保人)要明确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自愿放弃抗辩权。合同内容要合法,谨防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谨防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谨防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3.利率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对于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之债。

4.债权转让的问题。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如有必要,可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5.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问题。借贷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核实方式及举证期限,如果核实地址发生变更,需在一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公证处及另一方,以便公证处核实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如被核实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或者提出异议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则视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对于核实方式,建议采用信函核实与电话核实两种方式相结合,信函核实的宜采用国家邮政机构寄送的方式;电话核实宜以录像、录音的方式对核实过程予以保全。

五、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价值及建议

第9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论文怎么写。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股市低迷、房地产受到打压,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农商行(邮政储蓄)贷款,先要由农商行(邮政储蓄)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论文怎么写。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 农商行(邮政储蓄)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借贷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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