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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7 18:11:48

档案法论文

档案法论文第1篇

一、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的区别

1、电子文件档案的归档时间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档案可以在文件办理结案后随时归档,或在某一时间周期定时统一归档,由文件形成部门通过网络传送给档案部门,并用电子数码签名封签认证,由档案工作人员接收登记,按事由原则给出档案分类号,设定访问限制级别,以便将来用户查找利用。这样随时归档,一方面可以避免文件漏归,保证归档率和完整率,另一方面也符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快速便捷,还可以避免档案的流失和病毒的破坏。

2、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由于采用电子编码技术,可以编辑修改而不留痕迹,载体无法固定,某些鉴别文件原始凭证性的关键信息也可以更改,这些都使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性辨别变得复杂而困难。因此,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数字签名、信息认证、身份验证和加密保护,保证文件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错误,以确保档案部门收到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地位。

3、电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传统档案有差异。电子文件载体易老化变质及信息多媒体、新存贮介质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影响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性。档案部门可以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纸质档案以作备份,但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文件形成部门的配合,档案部门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对文件进行格式转换,以通用、统一的格式存储接收到的电子文件档案,以便将来计算机技术发展后,仍能读取以前存储的档案,保证信息资源方便利用。

4、电子文件的分类、编目等管理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因为电子文件的特殊性,可以达到文件一级的管理,所以,档案部门在接收到文件同时,可以马上给每份文件编制一个唯一的文件号,并给出相应的分类号和档案号,根据上下行文之间的关系,再给出相关文件号,在归档的同时进行主题词标引、著录。技术条件允许时可以编制多角度、全方位的检索工具方便检索查询信息。用户只须给出文件分类号或主题词,即可以找出相应的文件和相关的上下级行文及附件,从而大大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5、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方式和传统档案不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利用者才能注册、登记成为电子文件中心或电子档案馆的会员,会员就可以通过远程登录等方式,经电子文件中心进行确认身份并确定查阅权限获得许可后,才可以查询有关的电子档案信息,并要进行借阅登记和缴纳查询费用。

二、法院电子文件在归档方面的现状与分析

从目前来看,电子文件在归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的问题:

1、原稿被忽视,随意遭删改.在电子计算机上起草、制作文件,这是办公室的常事。然而,一旦文件定稿打印在纸上后,作为草稿性的电子文件经常被忽视。这些电子文件绝大多数未被保留,它不是被清除就是被新文件覆盖。许多单位对电子文件没有采取很好的保护措施,甚至随意对其进行增、删、改等操作,使具有原始性的电子稿件面目全非,失去了归档保存的意义。

2、归档程序不明确,存贮载体不安全.电子文件的归档就是依据归档的范围,通过计算机对处理完毕的有价值的文件进行收集、筛选、分类并使之转化成为电子形态的数字化档案的一项工作。但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程序不明确,存贮载体也存在安全问题。如有许多单位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档案工作的特殊性和技术性,把应归档文件只是简单地保存在计算机硬盘存储器上,这样,一旦信息系统出现问题,电子文件就会遭到破坏,甚至全部丢失。有些单位以软磁盘作为电子文件存贮的介质,由于软磁盘极易遭到损坏,其保存的期限及可靠程度也存在较大问题,因此极不安全。

3、归档不鉴定,真伪不辨别.电子文件的鉴定,是对其价值的断定和对其真假进行鉴定的一项工作。对于电子文件收集归档阶段的鉴定工作来说,就是解决文件的去留问题。然而,现在有些单位对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假与价值,既不做辨别,又不做鉴定,只是将计算机上所有的文件都存到光盘上,就算归档了。这样归档,一方面是达不到存真去伪、存精去杂的目的,另一方面是使大量珍贵的文件湮没在价值不大或不精炼的档案材料之中,给归档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

4、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缺.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不但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档案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较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从目前情况看,从事档案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素质偏低,许多档案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具备档案管理和计算机信息处理的复合型人才。有些单位档案部门虽然引进了现代先进的计算机设备,但因专业人才缺乏而未能让其充分发挥作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思想认识问题。传统的档案工作是以纸质文件材料为主要工作对象,自从计算机应用于档案管理后,电子文件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正在逐步地取代以往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是一种新生事物,作为一名档案工作人员理应去认识它、接受它。然而,有一些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这些人观念陈旧、意识淡薄,认为档案还是纸质的妥当,对电子文件的优点视而不见,不接受新生事物,不参加学习培训,不懂得计算机操作,总是按老的一套来对待工作,这就给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带来了影响,这是原因之一。

2、管理工作滞后问题。目前,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很快,五花八门,日新月异。然而,国家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还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许多单位对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管理只停留在以前对纸质文件管理的水平上,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电子文件归档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有的单位虽然有规章制度,但其工作程序、操作方法却没有考虑到计算机的特点,因此,操作起来不顺畅、不方便。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发展,这是影响电子文件归档的原因之

三、提高单位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对策

把电子文件及其归档后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好、开发好和利用好,并得到长期保存,使人类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在电子时代得以继续,是所有档案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如何提高单位电子档案管理水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基础工作入手

在纸质档案管理中,档案收集是档案工作诸环节的第一个环节,档案收集工作如何,对后续各环节的影响很大。因为,如果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而没有收集归档,不仅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而且不利于今后的开发利用。“对于电子档案来说,电子文件的收集也是诸环节的第一个环节,是做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了电子文件的收集不同于纸质档案,其收集、积累的范围、方法和要求也不同于纸质档案。如对草稿文件,由于不具备正式文件的功能,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不保留。但是,如果对正式的纸质文件有进行全文信息自动检索要求时,或者从保留文件重要修改过程的信息考虑,则应对其进行收集和积累。对起辅助作用或正式作用的文件,则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并与其相应的纸质文件之间建立标识关系,尤其是对无纸化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有更严格的措施。必要时,应在收集积累过程中制作成纸质拷贝件或者制成微缩品,以免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电子文件信息丢失。”

2、严格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

电子文件归档,是将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经过整理确定档案属性后,从电子计算机的存储器或其网络存储器上,拷贝或刻录到可脱机的存储载体上,以便长期保存的工作过程。不同环境条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其归档的方法是不同的,如果是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按要求转数据库或记录有归档的标识即可完成归档任务。但以存储载体传递的电子文件归档,就必须做一些辅助和认证工作,要与相关的纸质文件结合归档。就目前而言,电子文件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首先从归档时间上看,文书档案一般应以一个年度为限,将电子文件的最终版本刻录到光盘等存储载体上,以利于今后的反复查阅和利用。对网络环境下生成的大量的业务电子文件,宜采用备份的方法,在网上进行,但不宜将备份文件和原电子文件存放在同一台服务器上。其次,从归档电子文件的数量看,为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便于保管和利用,一般以保存两套同版本的电子文件为宜,一套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另一套由相关业务部门异地保管。归档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通用标准,如文档文件宜采用TXT格式或DOC格式,数据文件宜采用DBF文件,图像文件宜采用JPG格式等,在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的同时,应注意对电子文件的运行环境、使用的操作平台、设备要求等进行说明,必要时运行电子文件的原程序应一并归档保管。

3、健全电子文件管理的检查审核制度

2001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公文管理工作要得到强化,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核查制度,定期对文书、档案部门进行管理检查,重点检查归档文件是否完整,公文档案形成的过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立卷和网上传输的要求等等。

4、规范公文制作和控制程序

对形成的新的公文档案要指定一个终端(专人或部门),各方面的公文档案经终端审核后统一在网络上发送,确保各种来源的档案实现统一的格式和结构,便于规范处理和控制。档案数据的传输交流和使用要本着“规范、先进、实用”的原则,尽量采用通用的文件格式。严格各环节的管理权限,对文件处理过程中的各类修改信息应予以保留,不可任意进行删除处理。

5、加强电子文件软、硬件设施管理

要积极开辟电子档案存储的新途径,为档案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刻录设备,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资料采用通用格式的光盘存储。要及时修补管理软件的安全漏洞,对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实现全天候自动升级,搞好档案上传、下载的安全等级和访问权限。在硬件管理上,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文件和计算机设备的保管设施和环境,温度保持在17-20℃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35-40%之间,同时强化防磁设施的完善和维护,有条件的应及时升级服务器主机和数据库的硬件设施,确保档案电子信息数据在保存和传输过程中安全、稳定。

6、重视和加快电子文件管理人员的培养

电子档案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事电子文件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档案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技术技能。因此,培养和造就一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人员是当务之急。就目前各机关单位来说,一是要重视吸纳专业型的人才充实到干部队伍中来,如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或数字通信技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档案管理专业人才,对此类人才可以经过短期专业培训就基本能够达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二是加大教育投入,抽调一批学历达到一定水平且热爱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对他们系统的进行档案管理基础知识、电子计算机知识、数字通信技术进行强化培训,使他们迅速掌握电子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技能,解决电子档案管理人才缺乏的现状。

参考文献:

档案法论文第2篇

在我国,私有财产曾被视为“万恶之源”、“罪恶之本”,无论是官方的意识形态、社会的公众舆论还是民间的思想认识,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和讳莫如深的警觉。我国对私有财产明确的法律保护始于“八二宪法”,1982年修订的宪法把公民权利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宪法真正成为“一张写满权利的纸”。[1]其后又经历了四次修宪,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最高层次的法律明确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规定了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时的补偿原则,使私有财产包括私人档案财产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制史上关于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毋庸置疑,私人档案是私人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关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对私人档案权属的确认与保护。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迄今为止对私人财产保护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律,被视为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也为我国对物权中的私人档案所有权的管理与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1987年颁布、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对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充分尊重了国家的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与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至此,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法、《物权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我国对私人档案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档案法》毕竟是主要保护国有档案的一部法律,有关私人档案只是做了原则性的涉及与规范,不是十分全面,操作性也不到位,需要根据现实需要,做出完整而系统的调整与修订。

二、私人档案与个人档案的法律界定

研究私人档案首先需要厘清档案界常用的两个概念:私人档案(PrivateArchives)与个人档案(Per-sonalorIndividualArchives)。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交集的概念。1974年颁布的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基本法与权限》中对个人档案的定义是指由某个机构所保存、收集、使用或传递的有关个人的各种条目、收藏品或信息组合,包括个人所受教育、财务、医疗史、犯罪或雇佣史等等及其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如出生、婚姻状况、死亡登记等信息。谢伦伯格认为,公民个人档案是“关于公民权利的文件,关于曾被政府掌握的财产权的文件,政府应规定永久保存”。他认为政府或机构收藏一个人有关的文件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是确定个人存在、身份和婚姻状况的事实性文件;其二是确定关于公民权利的事实的文件,如人口调查表、国籍申请表、宅地申请书、护照申请书、年金申请书、人事文件、出入境材料等。其三是确定关于财产的事实文件,如与政府签订的合同、贷款契约、不动产契据,个人在政府中供职于军事或民政部门的事实文件。只要一个人与政府发生任何关系,就会产生这类文件。[2]个人档案是记载个人相关信息的档案,是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等机构因某种工作需要而形成的,往往由政府或机构组织的档案部门所收藏和拥有。个人档案内容含有很浓厚的私人档案特质,它与单位的人事档案比较相似,是因某种工作或社会需要而形成的,往往由政府、机构或组织的档案部门所收藏,它不一定属于私人档案,需要做所有权的认定。在我国,相当数量的个人档案分布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它们是国家或政府机构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如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统计、房产、组织、人事、民政等机构形成的个人档案,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则属于国家所有。私人档案是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由私人或私人机构和组织在个人生活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及依法获得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材料。私人档案的外延比个人档案要宽泛,从来源上看,私人档案来自非政府机构、组织、个人,如个人私务活动形成的档案,家庭(家族)形成的档案,私营(民营)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形成的档案等;从内容上看,私人档案种类包罗万象,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个人的出生证、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离婚证、驾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房产证、银行存折、银行卡、股票证券、票据、社会医疗保险等各类涉及经济方面的财产文件;个人获奖证书、日记、笔记、手稿、书信、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照片、音像、视频、实物等,家庭或家族保存传承下来的证件、证书、奖状、牌匾、家谱、族谱、往来书信、财务收支账目、各个历史时期的票据、照片、影像、实物等,私人企业经营管理及对外往来中形成的证件、证书、证状、各种往来文件、资质、资产证明材料、财务、税务账目、凭证,各类经营、贷款、租赁等方面的合同、协议、票据以及照片、影像、实物等。米歇尔•迪香在《论档案立法问题》一文中指出:“私人档案包括个人档案、家族档案、企业档案和私营机构档案(这里是指在政治经济制度下允许存在的私营企业和私人机构)。”[3]谢伦伯格认为:“只要是个人或私人机构在社会活动中或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或者在与其本职业务过程有关的情况下制作或收到,并作为其职能、政策、决定、程序、行动或其他活动之证据,或者由于其所含内容具有情报价值而被该机构或其合法继承者所保存的一切簿册、证件、地图、照片和其他记录材料,不论其物质形式和特性如何。”[4]此外,“在研究外国私人档案概念的同时,必须时刻记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私人档案的范畴可能或大或小、类别可能或多或少。”[5]这些观点同样适用于我国对私人档案的认识与理解。从所有权角度认识私人档案,则可以看出私人档案和个人档案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我国档案实践领域和学术研究中,对私人档案与个人档案概念的运用有时是混为一谈的,需要在学术和法律规范中对二者做出明确的界定。

三、所有权归属是判断私人档案的前提条件

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所有权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私人档案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是私人所有权客体涵盖的对象,对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私人档案是档案管理和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私人档案问题的研究,首先要立足于所有权,立足于我国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国情,这对于私人档案的立法及其与国家相关法律的统一性、延续性以及私人档案的科学管理均有指导意义。若将私人档案排斥在国家档案管理范围之外,则会造成国家对档案资源总体规划失衡与管理不善,影响档案学术研究的科学、客观与规范。可以说,无论从所有权角度还是从档案管理角度出发,私人档案所有权的确认是私人档案研究的逻辑起点。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第一,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私人或私人性质的机构组织包括自然人、非自然人、私人性质的企业、组织、机构等,它们都是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主体。第二,私人档案的所有权归属。私人档案区别于公共档案最本质的特点就是档案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档案所有权归私人所有,则为私人档案。私人或私有机构形成的档案若所有权已属国有,便已成为事实上的国有档案,不能再称其为私人档案,不论其内容和形成者身份、形成环境如何且保管在何处。以国家综合档案馆为例,国家档案保管机构保存的、通过私人捐赠或征集、征购到国家档案馆的私人档案,此时的私人档案从法律事实上已成为国有档案。第三,私人档案的获取与来源。私人档案可以通过原始积累获得,也可以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依法取得。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获得的档案,只要私人拥有其所有权,均应称其为私人档案。由此可以得出,所有权归属是判断私人档案的前提条件,这是区分国有或公共档案、个人档案的唯一标准,也是私人档案与国际档案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接轨的标准。

四、私人档案所有权内容分析

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或私人性质的机构组织,权利的客体是私人档案。私人档案所有权内容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档案的占有权。私人档案主体对私人档案的占有权是指对档案实体的占有权利,这是体现私人档案所有权一项最鲜明的标志性权利。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享有对其档案的绝对占有权利,档案所有权人也可将档案占有权委托国家或私人机构代为保管,意味着档案占有权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与暂时转移,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我国《档案法》鼓励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在档案保管条件较差的情况下,由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这是国家层面对我国私人档案的一种被动式的保护。英、法、意等国家则是通过立法,采用私人档案登记制度,主动对散存民间的私人档案进行保护与跟踪监控。

(二)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档案的使用权。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所拥有的档案财产使用和不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做出决定。如私人档案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将档案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对档案的使用权是由档案所有权派生的,依赖于所有权。非所有人行使档案的使用权,必须根据合同或法律依据进行,并且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档案法》规定,如果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将其所拥有的档案捐赠或寄存在国家档案馆,档案所有人有优先利用权,档案所有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有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利用私人档案时,要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私人档案所有者可以决定是否提供利用、利用数量、利用方式等。

(三)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档案的收益权。私人档案所有权的收益权是指档案所有权人通过档案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私人档案所有人的收益权完全由档案所有权主体自行决定,对利用私人档案行为是否要收取费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档案所有人可以采取收费也可以采取免费的办法。如美国克劳斯———汤姆森组织有限公司的贝特曼档案馆,属于赢利性私人档案机构,该馆规定使用一次馆藏档案的费用从几十美元到几千美元不等。[6]我国事实上也存在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出售或拍卖其所有的档案的情形,很多名人的档案价格不菲。

档案法论文第3篇

(一)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息息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在经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保障档案真实记录着社会保障事业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进程,从侧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保档案事业要发展,要达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必须通过加强社保档案管理法制建设这个必要手段来实现。科学的社保档案工作法规一经出台,就可以实现用法律手段依法管理社保档案和社保档案事业的目标,有效地调整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从根本上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发展。(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档案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朝着法制化、公开化方向发展,加强我国社保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有利于规范社保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规定建立、储存和管理社保档案,对查询方式和管理方式进行统筹规划,合理检查,保障社保档案的真实性;促进各部门相互监督,避免个别人员对社保档案进行非法操作,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对部分资源进行资源共享,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大作用。

二、社保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不足

(一)档案法规规范覆盖领域不全面。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一系列制度的综合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从当前情况看,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档案已经有相对完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针对社会福利档案的法规还没有制定,此领域至今几乎还是空白,导致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法规在各个领域发展不均衡,无法全面反映社会保障各个领域的真实情况,降低了社保档案管理效率。(二)档案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在我国社保档案法制建设中,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已较完善,但档案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档案管理行政法规不够成熟和完善,社保档案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由于缺乏有效的法规约束,有的地方存在随意篡改档案规章的问题,有的单位甚至伪造缴费记录,使参保人员的权益受到损失,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三)档案管理科技含量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社保档案管理逐步走向数字化、现代化,但受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约束,当前我国社保档案管理仍存在科技含量低的问题。传统的社保档案管理仅仅停留在人工审核、人工管理中,这种管理方式不仅科技含量低,并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社保档案的准确性反而得不到保障;再加上目前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计算机处理能力差,电子工作不熟练,影响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我国社保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措施

(一)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法制建设进程。社保档案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从领导层开始重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重视档案管理法制建设,为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深入、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依法管理档案是档案事业遵循的根本原则,所以要从社保档案管理的“空白地带”——档案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档案管理行政法规着手,完善社保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使一切社保档案行政活动都有法律依据,并接受法律的监督。(二)提高社保档案法规的系统性。社会保障事业涉及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社保档案管理人员在树立法制意识的同时要增强合作意识,会同各级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划分整个社保档案法规体系的内容,明确各类法规调整的范围,制定出严谨、科学的社保档案法规,使社保档案法规体系更加系统完善,使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三)全面推行数字化档案管理体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要加强我国社保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就必须将数字化管理和法制建设相结合,利用现代技术,对社保档案进行优化配置,建立数字化档案管理体系。搭建数字档案服务平台,建立完整、规范和安全的电子档案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使所有档案都能从计算机中检索,档案调卷迅速、准确。这样既可以保障社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又可以推进社保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进程。

四、结论

综上所述,社保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进程任重而道远,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保证社保档案管理体系的健全,提高社保档案管理的服务水平,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张慧珍 单位:菏泽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档案法论文第4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档案社会事实

黄宗智关于表达与实践的区分,尽管在关于清代司法的研究中由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得出结论——清代司法具有保护产权的性质,但这一区分对于解读民事诉讼档案仍然有相当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部分更多的是一种表达,而表达也是一种现实,与所谓的客观性现实存在着一定的背离。黄宗智在关于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的研究中,揭示了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性,正是二者的不一致性强烈地影响了共产党的选择和行动[2]。这里所说的阶级斗争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本身也成为农村阶级斗争实践的组成部分,比如共产党以阶级斗争话语在过程中进行政治动员,即已成为不可分割的部分[3]。因此,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界分只是相对的,而民事诉讼档案所呈现的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则更为突出,这也是黄宗智对民事诉讼档案珍爱有加的原因。他认为:“比起其他的材料,法律文件更能阐明习惯性实践和官方意识形态二者的逻辑,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逻辑,它们本身尤其便于寻找一些隐含的原则和遵循的逻辑……法律档案记录为我显示了表象的重要性,但是它也提醒我注意真实的证据和虚假的证据、真相和虚构之间的关键性差异。”[4](p269)尽管存在着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权利主张(准确地说,是“利益主张”)而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但即使双方当事人的主张

都有理,且能提供真实证据,也仍然会存在表达与实践的背离,那是因为关于公平和正义的想像不可避免地融人当事人的话语中,以此为基础的法律事实的建构自然表现了相当程度的表达的不确定性。

基于对司法实践与民间习俗关系逻辑的问题意识.黄宗智更多的是关注法律档案中显示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实际上是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差异。我的问题意识的侧重点是在地方性秩序场境中揭示民事诉讼的多元化实践面相,因此我会更倾向于将民事诉讼档案中法官和当事人关于法律事实的表达也视为法律实践的一部分,无疑会在相对化的意义上消弭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差异,尽管这种差异是存在的。

做表达与实践的区分,仍然是一个理论的逻辑,可能会妨碍对充满模糊感和权宜性的实践逻辑的理解。就我所接触的宅基地纠纷的民事诉讼案卷看,庭审记录和法官庭外调查所反映的当事人和证人对于事实的表达,已经很难做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二元界分了。与其如此,倒不如将其视为法律实践的连续性整体,以在社会事实的多维视野中透察其内在的逻辑。我阅读案卷的一个感触是,当事人和证人的话语表达实际上也深刻地反映了地方性秩序的主要侧面,他们的声音在我的研究文本中必须占有一席之地,而不是“把他们打发去度假”或作为自己建构结构式概念的“人质”。这就不仅是档案资料的解读问题,而是在方法论层面上如何运用资料的问题了。这里,可以进一步厘清两个问题,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地方社会成员的表达和社会记忆本身就构成关于地方社会的想像,因而也成为地方性秩序场境的组成部分;二是可以通过由以往的“分析文本”转向“叙事文本”,尽力发现隐藏在社会事实深处的当地人的社会主体性,

民事诉讼档案中当事人的表达有诸多相互抵牾之处,我们也无法以法官的角色去做法律事实的剪裁,以公平的判决分清是非,更何况在实际的纠纷中根本无法分清谁是谁非。因此.研究者的任务不在厘清是非,而在于透过当事人的表达来揭示地方社会秩序的逻辑。陈春声对乡村故事与传说的史料解读视角.对我解决这一问题有相当大的启发:“在是否更接近事实真相的意义上争论口述资料和本地人记述的学术价值,是没有价值的。研究者的责任不在于指出传说中的事实的对错,而是要通过对百姓的历史记忆的解读,了解这些记忆所反映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如何在很长的历史过程中积淀和形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口述资料和本地人的记述,可能更深刻地反映了乡村历史的事实和内在脉络。”[5](p31-32)也不妨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表达看做是一种带有口述史资料性质的历史记忆,特别是在老宅基地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以“痛说革命家史”的方式来“说事”,以图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就此而论,此类资料确也反映了利益分配机制层面的部分事实,而民间故事、传说则附会了更多的理想、信仰意识。但作为口述史的不同形式,上述资料的意义则是相通的,不能简单地以研究者的逻辑考证其对错,而须将其放到充满“当地感”的地方社会历史场境中去揭示其所象征的意义世界,即是“把当事人的行为归位到他们的生活史中,再把他们的行为归位到他们所属的那个社会场景下的历史中。个人生活的叙述,是相互关联的一组叙述的一部分,它被镶嵌在个人从中获得身份的那些群体的故事中。因此,我可能不会像苏力那样就一两个案件进行法律社会学分析,而是将案件及当事人的表述置于当地社会的历史脉络中加以把握,这离不开田野调查中所获得的那种对地方社会历史的体验。

口述史方法还可以帮助研究者实现由以往的分析文本转向叙事文本,以发现久已湮没的当地民众的社会主体性。在现代性的分析性文本中,我们所看到的只是作者话语霸权式的理论逻辑的推演,而民众的声音则听不到了。口述史并不是简单的资料搜集方法,其颇具革命性和颠覆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意识地记录下人民大众自己的表达,让老百姓自己讲述自己的故事,在历史的磁带上留下自己的声音。“口述史正是用人民自己的语言把历史交还给了人民。它在展现过去的同时,也帮助人民自己动手去构建自己的未来”[6](p327),进而充分凸显人民大众的社会主体性。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体性可能有两重含义:其一是在文化人类学方法论层面上.主位与客位的关系原则、参与式观察的文化相对主义立场要求研究者对当地民众保持相当程度的“理解之同情”;其二,在此基础上,也必须承认在地方社会生存的人们才是地方社会历史的主人,当然这和群众史观尚有相当大的理论距离,兹不祥论。

近年来兴起的新文化史方法,对此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周锡瑞比较了社会史与新文化史研究,以为社会史“在其更接近社会科学形态上的一个特点是关注塑造和限制人类行为的社会制度,却倾向于否认个体行动者的力量,而新的文化史的引人之处在于它给予了历史行动者以声音和主体性,因此帮助他们成为历史过程的动

因,不光是历史过程的人质”[7]。当然,就我的阅读经验,还很难说新文化史范式从根本上否定或替代了社会史范式,但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我们确实也可以融二者之所长。黄宗智结合诉讼档案的史料价值深有体会地说:“诉讼档案,它同时包含了有关表达与实践的资料、有关结构与抉择的资料,它要求我们同时从文化史和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考虑法律制度。”[8]地方民众的社会主体性不是抽象的理论原则,而是在地方性秩序场境和他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得以自然的流动.研究者的任务只是尽力发现并以叙事文本的方式尽量呈现其内在的逻辑。在此,既不是结构决定论,也不是话语决定论,而是打破二元疆界,展现地方社会法律实践的多元而又模糊的面相。[作者简介]张佩国(1966—),男,山东成武人,上海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社会史和法律人类学研究。

参考文献:

[1]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A].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到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A].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张佩国.山东老区与农民日常生活[J).二十一世纪,2003,(4).

[4]黄宗智.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A].贺照田.学术思想评论:第五辑[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

[5]陈春声.乡村的故事与国家的礼史——以樟林为例兼论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方法问题[A].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英]P·汤普逊.过去的声音——口述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档案法论文第5篇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档案工作已经进入电子档案时代,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就其个人资料享有公开权、请求告知权、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删除权、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基本权利。 论文关键词:电子文件 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权利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始性问题、保密性问题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

档案法论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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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涛.解读《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之一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历史和现状[J].中国档案,2011(8):31-32.

[5]马费成,宋恩梅.信息管理学基础[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97-98.

[6]邱均平.信息计量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191-195.

档案法论文第7篇

文书档案管理教学方法改革技能《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作为文秘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处理文书、管理档案的能力。市场对文秘人才的技能要求越来越高,《文书与档案》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势在必行。

一、《文书与档案管理》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发展、学校扩招,大批毕业生涌向市场。市场上出现了“就业难、招工难”的现象,为何?因为企业缺的是技能人才,而应届毕业生实践技能水平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以及新型办公设备的出现、公文和档案电子化,传统模式的办公室文书、档案工作方法得到改进。这些对技工学校文秘专业学生处理文书、管理档案的技能提出了新要求。

另外,技工学校的学生学习基础相对薄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学习兴趣。只有通过改变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提高专业技能。

二、《文书与档案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单一

以往该课程教学以理论讲授为主,教学方法老套,上课枯燥,严重制约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性。

2.教学中理论脱离实践

教学中,主要讲授知识点,甚至有些实践内容都改为口头传授。比如,讲授关于电脑处理公文、档案等知识时,学生基本上接触不到电脑、档案办公环境、文书处理的办公设备等。学生的动手能力得不到锻炼,只能纸上谈兵。

3.教材落后

我国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在逐步优化,不断发展。传统的教材没有与时俱进,知识陈旧。比如,计算机辅助管理在档案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显。教材中阐述这方面的内容比重太少,不足以让学生深入了解该知识点。又如教材理论知识多,内容很少涉及到实践环节、工作情景模拟等,不能为学生提供工作环境所要求的知识。

三、《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教学改革方法

《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要改变以往教学中的弊端,除了采用传统的讲授方式之外,可采取以下教学方式:

1.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以学生为中心、对现实问题进行交互式探讨的过程,改变了过去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在案例分析教学的过程中,可灵活使用讲授法、讨论法和角色互换法等进行教学,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比如,讲解档案库房管理要求时,要求学生分析一个新建档案馆内照明条件的案例,大家讨论、分析这个档案馆设计是否有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发表见解,教师总结,得出此档案馆设计违背了防光原则。又如播放北京卫视《档案》栏目中的纪录片《溥仪新生记》,片中有证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如何改造成功的档案资料。要求学生讨论分析纪录片中出现了何种类型的档案,以及分析档案利用的途径和重要性问题。这些方法能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实践运用能力,培养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课堂专题讨论法

课堂专题讨论是针对教学重点和难点内容开设的参与式教学环节,能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多参与课堂,培养他们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性思维。

《文书与档案管理》教学中,首先,教师要选择好难度适中、值得讨论的选题;选题要考虑技工学校学生的知识积累,能让学生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展开讨论,避免讨论冷场。比如采用“比较纸质档案、新型载体档案保管,并举例说明各自的优缺点”的选题。这两种档案的很多原始资料是学生经常在生活中接触的,如文件、照片、录像带等,学生容易理解。

其次,是课堂分小组讨论,一般以5人左右为宜。技校的学生自我控制能力有待加强,学习主动性不够高。人数过多,个别学生滥竽充数或者干私事。人数过少,达不到集思广益的效果。在讨论会上,每个学生都有机会畅所欲言,甚至那些平时不爱发言的学生在比较轻松的课堂气氛中也能加入小组讨论中来。在学生讨论期间,教师要巡堂指导,起到监督、指导作用。

讨论结束,每组派代表发言,促进各组交流意见,扩大他们的思考角度,保证讨论效果。最后,教师小结。

3.讲练相结合

《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知识是技工学校文秘专业学生必考证――秘书资格证的重要内容。教师要结合考证内容,布置适合学生做的练习,让学生多思考,巩固所学知识,为文秘专业学生考证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教师可从学生做练习中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4.专题讲座法

文秘专业教师的知识面、实践能力有限,需要请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不定期地做有关文书与档案管理的专题讲座。通过讲解他们的工作体会,学生能更多地了解工作实际情况,从而借鉴他们宝贵的经验,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少走弯路。

5.实践教学法

实践教学法,即安排一定课时组织学生在校内档案室、办公室或校外实习基地从事具体的文书处理、档案管理环节,将理论知识直接运用于实践工作,培养动手操作能力,增加工作体验感。实习期间,学校还可聘请档案专家讲课、现场指导,进一步提高学生技能。

6.情境模拟教学法

教学中可加大实训比重,进行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等形式的情景模拟教学。比如,设定一个收文、发文的工作情景,学生扮演各种角色,模拟收发文的工作流程,完成情景中所要求的文书写作内容。学生能深刻理解收发文的流程以及文书的写作格式,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能力。教师还可将学生的情景模拟录成视频文件,播放给学生看,学生找出情景模拟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及时指正,达到最终教学效果。

又如,教师指导学生模拟进行档案纸质分类,拟写案卷标题,编制立卷类目、档号、目录、备考表等。教师还可提供部分新型载体文件,让学生上机房模拟管理电子文件、对新型载体文件归档。这培养学生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从事文件与档案管理和各类信息处理的能力。

7.参观调查法

教学中,教师不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档案管理部门,比如档案馆、档案室、办公室等。让他们实地了解档案部门的工作现状以及不同种类档案管理方法等。要求学生结合所学专业知识,撰写调查报告。参观调研能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调查研究能力,让他们深刻理解档案管理实际情况。

除了以上七种教学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更新教学内容、改变考核方式等来改变《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传统的教学模式。该课教师可与校外文书档案实训基地共同制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训计划和方案,编写适合技校学生学习且与时俱进的校本教材。考核方式上,将实训成绩、测验成绩、课堂提问、课后作业、调研报告、课堂练习、期末闭卷考试相结合,促进学生技能操作能力的提高,以适应社会对文秘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梁健平.浅析技校《文书与档案管理》的教学[J].职业教育研究,2007,(7).

[2]沈蕾,孙爱萍.《文书学》课程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档案学通讯,2009,(3).

[3]孙玉梅.课堂讨论的形式与操作[J].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1,(2).

档案法论文第8篇

各区县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不断加大投入,将档案馆库建设纳入地区发展规划,档案事业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市属单位的领导,为档案工作解决工作用房,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有效地保障了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积极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制发或转发文件、发放宣传材料或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挂图以及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等不同形式,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意识全面增强。部分区县档案局要求所属各单位把对《处分规定》的学习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并作为干部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部分市属单位将《处分规定》的内容及相关文件电子版,加载到单位内网上供大家学习,为每一位同志能够及时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精神创造了条件。

三、采取措施,依法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一)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及时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精神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地杜绝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求执法人员明确检查标准,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大兴区档案局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评分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真正树立了档案执法主体和权威的地位,有力提高了区属各单位依法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二)各区县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进一步深化一是各区县档案馆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齐全完备,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了档案实体及信息的安全;二是按计划做好档案接收、征集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工作,馆藏资源不断丰富;三是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序开展,档案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增强。此外,区县档案馆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馆藏纸质档案数字化率已很高,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保障。

(三)市属单位依法管理档案工作水平有所提升

档案法论文第9篇

(一)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有些领导同志把执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抓行政执法的过程上和抓行政执法的效果上,他们并不了解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往往忽视了水行政执法后的执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因此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就不足,从而造成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无法良性开展。

(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根据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对河南省24个支队和154个大队的调查结果显示:水政监察大队的人员(3832人)中,中专以上学历为2017,占总人数的52.6%;大专以上学历为1497人,占总人数的39.1%;本科以上学历为318,占总人数的8.4%。从学历结构看,本科以上学历人数较少,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也不足50%,学历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有的大队虽然引进了文书档案管理专业的人员,但在案卷的整理和法律文书方面的知识还不足,需要展开专门的培训。

(三)经验交流欠缺档案利用不足要想提高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各个水政监察大队之间就要不断地进行经验交流,只有通过经常性的经验交流才能找出本单位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也才能总结出本单位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通过经验交流会促进各个水政监察大队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另外,只有不断利用水行政执法档案,才能提高领导同志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加大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

二、加强现代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办法及措施

(一)强化责任,提高认识要加大对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的重视力度。各级各类水行政监察机构要把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和利用工作提升到重要的办事日程上来。明确各个水行政监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经常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通报。对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不力、不善的要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方案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想使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水行政执法工作,就要严格执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对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对各种档案资料立卷归档进行严格的要求,认真收集、积累、整理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归档,使所有的水行政执法资料都达到统一格式、统一标准。

(三)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整理应按章有序进行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整理与分类应按照水行政执法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将水行政执法档案分成一定的类别和属类。保持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有机联系,使其有系统、有条理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历史面貌。划分类别和属类的标准要一致,层次要清楚,条理要明晰,不按年度分类,只按项目分类。

(四)强化水行政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水行政监察执法人员中有些人未经过专项培训,监察执法队伍中即懂专业又懂法律的人才比较缺乏,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业务不熟悉,造成执法水平较低。一些案例告诉我们,因对执法证据收集程序、步骤的不熟悉,造成执法过程不规范,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因此,必须经常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水行政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应建立“案件首问负责制”和“案卷档案调用管理制度”对每一起违法案件都要明确主要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同时负责案卷、证据的整理,并负责及时将案卷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案卷档案的调用和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有专门场所保管案卷,做好调卷记录,要做到“专人、专柜、专室”。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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